Wikisource zhwikisource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E9%A6%96%E9%A1%B5 MediaWiki 1.47.0-wmf.24 first-letter Media Special Talk User User talk Wikisource Wikisource talk File File talk MediaWiki MediaWiki talk Template Template talk Help Help talk Category Category talk Portal Portal talk Author Author talk Page Page talk Index Index talk Transwiki Transwiki talk Translation Translation talk TimedText TimedText talk Module Module talk Event Event talk Topic 老子 (帛書本) 0 7009 11135288 11135068 2026-10-18T14:50:02Z PacmanD 20553 页面内容被替换为“{{versions | title = 老子(馬王堆帛書本) | author = 老子 | notes = 《老子》(道德經)由老子所作,發表於春秋之前(一說春秋末期),是一部道家經典之作。<br/> 1973年湖南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老子》兩種,依抄寫先後稱[[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_第一冊_老子甲本_圖版.pdf|甲本]]、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_第一冊_老子乙本及卷前古…” 11135288 wikitext text/x-wiki {{versions | title = 老子(馬王堆帛書本) | author = 老子 | notes = 《老子》(道德經)由老子所作,發表於春秋之前(一說春秋末期),是一部道家經典之作。<br/> 1973年湖南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老子》兩種,依抄寫先後稱[[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_第一冊_老子甲本_圖版.pdf|甲本]]、[[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_第一冊_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_圖版.pdf|乙本]],皆《德》篇在前、《道》篇在後。圖版自《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一冊(中華書局,2014)。 若想将现在的序号换算为先德经后道经,请将德经序号−37,道经序号+44。 }} * [[老子 (帛書甲本)]],篆隸之間,不避「邦」字,約抄於漢初;全169行 * [[老子 (帛書乙本)]],隸書,避「邦」字,約抄於漢文帝時;全78行,篇末有《德》《道》字數尾題 * [[老子 (帛書校勘版)]],甲乙本合併補缺校勘版 {{further|道德經}} {{先秦作品}} [[Category:先秦]] 9235usdkpp4lj556itbybbouyr02x9a Wikisource:写字间 4 7762 11135321 11135069 2026-10-18T16:10:21Z PacmanD 20553 /* 請協助校對幾位臨時賬號的編輯 */ 回复 11135321 wikitext text/x-wiki __NEWSECTIONLINK__ {{process header | title = 写字间 | section = | previous = [[Wikisource:社区|社區]] | next = [[/存档|存檔]] | shortcut = [[WS:S]]<br />[[WS:VP]] | notes = 請另頁[[维基文库: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管理員幫助]],力求提高效率。[[Wikisource:机器人|机器人]]、[[Wikisource:導入者|導入者]]、[[Wikisource:管理员|管理员]]、[[m:Steward requests/Username changes|更改用戶名]]請另頁申請。目前中文維基文库共有{{NUMBEROFACTIVEUSERS}}名[[Special:ActiveUsers|活跃用户]],沒有行政員,暫不建議申請。<br>If you can't speak Chinese, we prefer you to comment at [[Wikisource:大使馆|the embassy]] and our volunteers can help on translating your inputs. }}{{About Wikisource}}{{/topic list}} == 版权讨论与删除讨论流程和模板问题 == {{存档至|Wikisource talk:删除守则}} === 在提删流程中加入“通知页面创建者”、copyvio和afd模板直链到提删件 === 读Zy26阁下的论述中关于新人引导的部分有感,提两个问题: #能否参考[[w: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提報過程]],将提删通知页面创建者一项(本地本就有[[Template:AFDNote]])列为提删时的操作指引? #[[Template:copyvio]]和[[Template:Afd]]该两模板是否有可能做到像[[w:Template:Vfd]]那样,链接到具体的提报件? 以上出于便利用户(尤其是新人)和规范流程的目的起见而提出,当中技术小白之处,请轻拍。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6日 (四) 17:30 (UTC) :现在的两个讨论页都是用户自行去编辑分隔线,和其他社区每一件提报都开一个章节不同,如果换成每个提报都开一个新章节的形式,链接到具体提报就会更方便,自行编辑分隔线相较开新章节也对新人更有门槛。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27日 (五) 03:36 (UTC) :提报方面甚至可以学习Commons使用自动化脚本提报+通知贡献者。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27日 (五) 03:37 (UTC) :由于是技术问题(再次利申小白),在此先向界面管理员@[[User:Midleading|Midleading]]阁下咨询上述内容包括Teetrition阁下意见是否有可能实现(题外话:话说本地是不是只剩下一位界面管理员了?),以便决定是否接续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09:41 (UTC) ::可以学习其他社区每一件提报都开一个章节,每个月份设置一个提报页面。这样对提报页面版面变动较大,如果通过的话建议从下一年1月1日起实行,届时可实现提报模板直接链接到案件。 ::至于小工具,我只能说对于目前较低的提报频率,还不需要投入开发和维护成本去开发小工具。本人现在是唯一界面管理员,元维基全域方针规定至少要有两个界面管理员,本人目前未辞职为非法界面管理员,建议尽快选举另一个界面管理员,否则本人可能被迫辞职。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0:34 (UTC) ::: 本人依然認為可以選舉{{ping|Shizhao}}為介面管理員。或是問問有誰適合擔任?我目前仍是有限期管理員,不適合兼理介面管理員。——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8日 (六) 11:46 (UTC) :::[[:m:Interface administrators]]僅建議社群有至少2人懂JavaScript,並未要求必須有2名界面管理員。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6月30日 (一) 07:32 (UTC) : 文庫現有討論篇幅已經很多,再拆分成章節,恐怕無助於事。其實MediaWiki目前已支援留言直接連結,屆時連結至提刪留言本身即可,不需要更改格式。本人認為,漸進改革試試水溫比較得體。——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8日 (六) 11:46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请问{{tq|MediaWiki目前已支援留言直接連結,屆時連結至提刪留言本身}}是否能达致和百科vfd模板类似的效果,即点击后可以连接至案件本身?其实正是因为“文庫現有討論篇幅已經很多”,着实让人翻找不易,尤其是新手被提删时可能困扰何处回应或查看案件详情,故才有此议,若能不用大改而达致相同或接近效果,自然是好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3:29 (UTC) ::: 比方說,你可以從[[维基文库:写字间#c-Ericliu1912-20250628114600-银色雪莉-20250626173000|這個連結]]直接通到我的留言。除了自動化可能困難(需要手動通知),其他問題應該不大。——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8日 (六) 13:37 (UTC) ::::我的本意是希望当用户打开[[Translation:百字明咒短釋]]或发到用户讨论页的[[Template:AFDNote]]能够使用户一键直达提报讨论处——自然,最好是自动化的。只能手动添加留言直链的话,忧虑没有太多用户会注意填写。不过我最主要的,还是希望推行第一点,即明确要求提删时应使用[[Template:AFDNote]]或留言告知页面创建者。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4:31 (UTC) ::::: 本站似乎沒有Twinkle工具,所以任何通知本來就是手動。至於是否添加直接連結,我想大可以鼓勵。另外,現在刪除討論就一頁,所以祇要有通知,不管有無直接連結,受通知者應該都不難找。——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9日 (日) 12:52 (UTC) ::::::本身悉知“本来就是手动”,因此才请教各位是否有自动化可能性,我想即使“本来就是手动”,在此基础上探讨自动化可能性——即便只停留在探讨——总是好的,求上得中,求中得下嘛。虽然就一页,但客观讲确实篇幅并不短(其中在下又臭又长亦略有“贡献”doge),新人未必好找。还是那句话,我抛砖。眼下第一点似乎还没有什么反对意见,期待各位更多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9日 (日) 13:17 (UTC) :::::::理解改为章节模式后也方便存档(虽然本站并没有自动存档机器人),最终删除的作品姑且不论,至少对于那些标记保留的作品,对后人提删更有参考作用(比搜索存档来得直观)。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6月30日 (一) 09:03 (UTC) ::::::::我自己倒没有太强烈的偏好——能自动化,怎么都好;不能自动化,就无所谓了(笑)反正这项如果没能共识,能把其他谈下来也很好。您对提删需通知页面创建者一项意见如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1日 (二) 03:33 (UTC) :::::::::{{支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7月1日 (二) 11:51 (UTC) :::::::::{{意见}} 如果这项通过以后有的用户像[[User:红渡厨|红渡厨]]一样长期大量提报,但是从来不通知页面创建人,需要怎么处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2:44 (UTC) ::::::::::你非要扯上我是干什么?维基百科都不要求强制通知,你不是很喜欢扯维基百科怎样怎样吗?这会儿你又不说维基百科了?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2:54 (UTC) :::::::::::现在还没有通过要强制通知呢,通知不通知随便,只是讨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2:57 (UTC) ::::::::::::你明知{{tq|通知不通知随便}},非要把我扯上是干什么?还跟我写上一句“{{tq|像红渡厨一样长期大量提报,但是从来不通知页面创建人}}”,你没事找事吧你?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3:05 (UTC) :::::::::::::我说的是真话吧,2025年至今没见过阁下提报时通知页面创建人。如果阁下反对提报时通知页面创建人,应该在这里表示反对啊,通知阁下过来有必要。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3:16 (UTC) ::::::::::::::那麻烦你别像我做错事了一样的口气在这里讲话。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3:29 (UTC) :::::::::::既然阁下来了,如方便时能否请阁下谈谈您对关于本话题下两件的看法?毕竟阁下是两项讨论的常客——其实我本意是准备在整理好2.0版本(即收集一下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改善件)再请包含阁下在内的活跃于删除讨论和版权讨论的用户等提供意见的,不过既然阁下来了,相请不如偶遇。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3:04 (UTC) ::::::::::::#关于删除讨论,我的意见是推荐各位提删人在提删时通知,但不应强制。因为在删除讨论这方面更有经验的维基百科同样没有强制要求; ::::::::::::#关于版权讨论,我的意见是不推荐各位提删人在提删时通知,但也不反对。因为版权讨论有其特殊性,很多上传者就算参与讨论了,其实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版权不版权的,实际能说清楚的就那么几个人,说白了还是由那么几个人的讨论结果来决定。提醒不提醒的重要性不大。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3:42 (UTC) :::::::::::::感谢。在下粗糙的两项设定主要都是顾虑到照顾贡献者的知情权——我个人认为这是维系社群稳定(尤其是新人)的一个有效因素,毕竟如果自己的贡献在未通知或沟通下被删除——虽然删除的结果意味着它不符合收录方针或版权方针——不免会带来一些情绪上的消极因素,这也可能影响他们的后续贡献的意欲;而且趁此机会给予用户(尤其是新人)在收录方针和版权方针方面的指引,应该也绝非坏事;此外,虽然我并不认为“实际能说清楚的就那么几个人”,但如果真是那样的话,那么通过引导贡献者参与讨论来让能说清楚的人变多一点,也是好事——那么“那么几个人”的工作量也能减轻了2333。至于百科方面的经验,一来像您之前说的,文库不是百科的附庸——我个人倾向于结合实际情况下的萧规曹随;二来,事实上百科对删除的方针性表述中含有“如可能,应通知页面的创建者”——这或许表面看着不像强制性表述,但我认为这意味着“只要有可能,就要通知”——而我实在想不到有什么主观方面的“不可能”足以阻碍这种在我看来是客观的“有可能”。当然,我认为这样做最重要的作用还是在于完善整个流程,能够照顾到的就照顾一下,减少不必要的质疑和扯皮。不过这当然是我的个人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4:09 (UTC) ::::::::::::::我同意照顾贡献者知情权,对于此事我不持有反对意见,若日后规定强制提醒,我会照做。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2日 (三) 14:26 (UTC) ::::::::::这项没通过以前的情况不必讨论,现时不是硬性规定,不可能要求人遵守。鉴于我认为此项应列入[[Wikisource:删除守则]],而且我认为这条应该是必要性要求,因此我提议的表述是“应通知页面创建者”,所以如果不遵守,就跟普通的不遵守其他方针指引一样,循序渐进处理。我个人对红渡厨阁下对指引的遵守性不持怀疑态度——就我的观察,其在百科存废那边也是正常添加通知模板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3:01 (UTC) ::::::::::: 其實百科方面[[:w:维基百科:删除#存废讨论|規定]]「如可能,應通知頁面的建立者。」基本就是強制通知。我看過提報者沒通知,導致整個討論以程序無效結案的;甚至沒記錯的話,我自己也在這問題上栽過跟頭。就事論事,文庫方面自不必如此嚴格,但至少「推薦(甚至鼓勵)通知」,我覺得屬於比較穩妥的建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2日 (三) 14:08 (UTC) ::::::::::::我赞成百科方面的规定基本——在我看来可以说是“几乎”——就是强制通知,理由上述不赘。作为不时参加两项讨论的人,虑及之前一些各方面的争执,强制要求(除了部分规程性快删,下已述不赘)在我看来并不影响提删者任何自由或权益,但确是对被提删者的知情权的保障,也能减免一些不必要的扯皮——推荐或鼓励,还是会有扯皮的;像上面的“几乎”,也会有扯皮。人多的地方,惯例的力量大,人少的地方就不一定了;鉴于此项无伤大雅,我认为不如划成“除非客观无法通知,否则应通知页面建立者”,但求不扯皮——因为我实在想不到“通知”到底能影响提删者什么(PS:再次重申,部分规程性快删应该豁免);如果有,请各位告诉我。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日 (三) 14:18 (UTC) === 在版权、删除讨论及快删流程中厘清管理员权限使用指引 === 考虑到管理员兼具普通用户和执行共识用户的身份,为厘清相关身份定位,以便利各方面,在此建议部分参考[[w:WP:CLOSEAFD]]和[[w:WP:SD]],在[[Wikisource:删除守则]]中加入以下要求: 1、在“共识”一节末尾加入“在版权及删除讨论中得出的对被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的共识须由一名未参与该案件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执行。” 2、“快速删除”一节改为: <blockquote>如果页面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加上{{tl|Sdelete}}模板,'''不用'''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加了模板的页面会自动收入[[: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分类,管理员就能看到了。加入模板时,请写明删除原因,用法:<nowiki>{{sdelete|删除原因}}</nowiki>。如果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br>维基文库的方针允许管理员在页面符合一个或以上的快速删除标准时,直接快速删除页面;若遇有不确定的情况,则应转交删除讨论或版权讨论。<del>管理员须避嫌,不得处理自己的快速删除请求。</del></blockquote> 以上,在此征询诸位意见。--[[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09:52 (UTC) : 文庫社群基數較小,我認為不應該直接禁止管理員同時參與任何討論及結案,尤其是在某些共識明確的情況。是否可以增加一些但書,或是弱化指引語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8日 (六) 11:48 (UTC) ::我不排斥根据社群实际情况调整——我又不觉得人多2333但一定的限制是必须的。我看(1)至少要不允许管理员在作为提删者的同时又可以结案,这是基本的程序需要;(2)如果管理员不是提删者但是是参与讨论者,那么至少应使他们在作出处理动作前作必要的共识概括并通知所有参与讨论者,采类似公示的形式(或者说,有点类似[[w:WP:RSN]]),如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4:52 (UTC) :实际情况是少数几个活跃用户需要管理四十余万个页面,经常审理删除请求、执行删除操作的管理员人数很少,但是可能需要删除甚至完全应该快速删除的页面很多,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现在还没有任何人提报。有很多快速删除的页面都是我专门查出来,查出来就立刻快速删除而不需要打扰社群的。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2:49 (UTC) ::也行,不少姊妹项目似乎都没有这一条,我不反对删去此条。但我想征询一点作为删去此条的补充措施,即因应上节在下提出将提删事宜通知页面创建者作为删除讨论和版权讨论流程的一部分,快删似亦应将结果通知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以满足基本的程序需要,如何?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5:27 (UTC) :::同意快删时应当尽量通知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删除纯粹破坏内容,由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通过添加[[Template:Sdelete|Sdelete]]等模板或者直接清空页面等方式自行要求的快删,或者页面创建者或主要贡献者已经被封禁的除外。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5:43 (UTC) ::::个人认为可以。看看其他用户有无补充,我先把那句拉掉。等最后汇总的时候再合并公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5:47 (UTC) :::::還有一種情況只在維基文庫頻繁出現,就是申請移動頁面且不留重定向,或者是移動頁面後申請快速刪除重定向,原因多半是繁簡不當或者是消歧義樣式不當。對這樣的快速刪除閣下怎麼看,本人通常只給新手發送提醒,而老手不需要過度提醒。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6月28日 (六) 16:03 (UTC) ::::::本地基本没有太多原创命名的空间,都是照原件来,而且[[Wikisource:移动请求]]要经管理员复核,也有其他用户活动,只要所提供依据和资料经审视足以证明,只是更正名称,应该不需要通知页面贡献者。自行移动页面后申请快删重定向,个人其实不赞成这么做——除非是显而易见的错别字或是消歧义样式不当——不然想要删重定向还是应该提删除讨论,以免查证不足时实际上删去了可作为有效重定向的一些别名页面。我建议管理员这种情况下方便查资料就查资料,可以保留的就撤销快删,不能保留的直接删掉,按[[Wikisource:删除守则]]中“例程刪除”一类,应可不必通知(如果是新人,我赞成您说的提醒一下,这是善意,也是好事,有利于其明晰情况);不便查资料或者吃不准时,可以移交删除讨论,那就自然要通知创建者。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9日 (日) 05:01 (UTC) ::::::如果只是“显而易见的错别字或是消歧义样式不当”这种类别,这种快删我看也可以按“例程刪除”一类,一般应可不必通知——若新人的话,提醒一下当是引导,也无不可。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9日 (日) 05:03 (UTC) :::: {{ping|Midleading|银色雪莉}}快速刪除候選通知應該比照普通刪除請求,由提報人而非管理員作出。其他規則也可以準用上述討論中之刪除請求通知程序,不必寫兩套指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6月29日 (日) 12:52 (UTC)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前述在谈的作通知者,本身即指提报人——读上述讨论时可把Midleading阁下看作此身份。我的看法是本地当前实况时,程序类快删通知似可省去以合理地简化部分流程——但能上删除讨论者必定是因为非程序类问题,因此应均通知以求程序完善。由此,此二类似仍应有所差别。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6月29日 (日) 13:24 (UTC) ===2.0([[Wikisource:删除守则]]修订案)=== 个人浅见提出后,在上方与部分用户作了些讨论,蒙指正获益良多,在此先行致谢。有鉴前述讨论中似尚未见根本性的反对或否定意见,而原方案亦有不少未妥善处,因此在综合前述各位的指正和意见碰撞下,谨拟出第二版修订方案,以进一步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亦请各位不吝指教。PS:原两话题因均牵涉各项提删流程,是以在此拟合为一件不再分述,各项内容以对[[Wikisource:删除守则]]的修订案的形式综合呈现。 {{比较条文| <big>'''共识'''</big> 如果你怀疑一篇条目侵犯版权,请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中提交,如果你认为一篇条目不应该在维基文库上出现,但有不符合以下提到的任何快速删除的标准,请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提交。 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会讨论一周左右,而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中一般会讨论两周左右。尽管任何人都可以讨论提名,但只有社群认可的编辑的投票才有分量。 <big>'''快速删除'''</big> {{Shortcut|WS:速删|WS:快速删除|WS:CSD}} 维基文库的方针允许管理员在页面符合一个或以上的快速删除标准时,直接快速删除页面。如果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可以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如果页面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配上{{tl|Sdelete}}模板,但''不用''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加了模板的页面会自动收入[[: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分类,管理员就能看到了。加入模板时,请写明删除原因,用法:<nowiki>{{sdelete|删除原因}}</nowiki>。 | <big>'''版权讨论/删除讨论'''</big> 如果你怀疑一个页面[[Wikisource:版权信息|侵犯版权]],请加上[[Template:Copyvio]]并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中提交。如果你认为一个页面因非版权原因不应该在维基文库上出现,但又不符合以下提到的任何快速删除的标准,请加上[[Template:Afd]]并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提交。在提交讨论的同时,请到该页面的创建者(创建者自行提删除外;另外,如需要时,亦可包括该页面的其他主要编者)的讨论页发出页面已被列入版权/删除讨论的通知(可使用[[Template:CopyvioNotice]]和[[Template:AFDNote]])。 一般情况下,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会讨论一周左右,而在[[Wikisource:版权讨论]]中会讨论两周左右。尽管任何人都可以提报及参与讨论,但只有社群认可的言之有理的见解才有分量,管理员应基于由这样的见解所形成的共识执行结案处理(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并应回避对自己在版权/删除讨论中提报的页面执行结案处理。 <big>'''快速删除'''</big> {{Shortcut|WS:速删|WS:快速删除|WS:CSD}} 如果页面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加上[[Template:Sdelete]]模板并附原因,'''不用'''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中;加了模板的页面会自动收入[[: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分类,管理员就能看到了。如有必要时,提报者可到该页面的创建者(如需要时,亦可包括该页面的其他主要编者)的讨论页发出页面已被列入快删的通知。如果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请提交到[[Wikisource:删除讨论]]。 维基文库的方针允许管理员在页面符合一个或以上的快速删除标准时,直接快速删除页面;若遇不符合或不确定是否符合快删标准时,则应转交删除讨论或版权讨论。 }} ====修订说明==== 1、修订“共识”一节标题为“版权讨论/删除讨论”,以明晰其含义,并与下文“快速删除”小节的标题保持对应。 2、在提交版权/删除讨论的流程中明确要求提报人在提报时添加对应的页面维护模板和用户提醒模板。 3、有鉴于多年实践中版权/删除讨论一向奉行“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所以IP用戶可發言,不是投票,不應用[[Wikisource:投票#各式投票資格]]”的底层逻辑,为厘清表述,调整“只有社群认可的编辑的投票才有分量”为“只有社群认可的言之有理的见解才有分量”,以保持逻辑上的一致,亦表明相关讨论并非由“资深编辑”把控(原有的表述,“社群认可的编辑”容易被认为是看资历)。 4、强调管理员应基于“社群认可的言之有理的见解”而形成的共识执行结案操作,并设置要求管理员回避对由其自身提报的页面进行结案操作。版权/删除讨论并非投票,同时亦非字面意义上的“共识决”——那就会沦为另一种投票,而应基于言之有理的说理为大前提;同时,也约束管理员注意执行结案操作的基础与方式。 5、就快删的用户通知不比照版权/删除讨论的用户通知要求一事,个人意见是:快删本意是对明显有问题的页面作出快速应对处理,如果明显的,则这种通知更多是出于一种社群对用户的引导,与删除/版权讨论的可能强争议性的属性并不相同,应可采推荐制而非必要制,且现有删除守则中实际上已列出较仔细的各类流程操作,也一定程度上对此类问题可能导致的处理不当作了约束;如不明显或有争议的页面,应该转交,届时自然会通知用户。因此,更需要的是规范删除/版权讨论和快删之间分流流程、快删的处理流程(包括转交流程)和删除的恢复流程。(PS:作为配套,认为如有需要,或可考虑导入[[w:Template:Db-notice]]并本地化。) 6、对部分用词作了调整,如现行条文中的“条目”等表述,并不适合本地,而各提报流程牵涉的范围又不仅仅是文献,因此一律调整为“页面”。 ==== 讨论区 ==== 由于相关修订为对方针的修订,需要更显著的共识基础;同时,相关版面(1)确实涉及部分相关方针、指引或知识;(2)对在相关版面活动的用户(含管理员)的权责约束有所调整。因此,在此邀请就在下所见活跃于相关版面的用户{{ping|红渡厨|Zy26|Njzjz|Teetrition|Aerotinge|晞世道明|沈澄心|Kcx36|Fire-and-Ice|Andayunxiao|Liuxinyu970226|p=}}(不免挂一漏万,多请担待)及所有管理员{{ping|Jusjih|Shizhao|Gzdavidwong|Zhxy_519|Hat600|Midleading|Ericliu1912|p=}}参与讨论;同时,上述邀请并非意在小圈子讨论,在下谨请其他所有用户若有见解时不吝就此件指正。希望藉此能凝聚共识,对可能是本地最重要的站务之一的版权/删除讨论等内容的相关规则作出必要修订。--[[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7日 (一) 07:28 (UTC) :关键是本站如何定义“快速删除”标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7月7日 (一) 07:39 (UTC) ::这里根本就没有提到“快速删除”标准的修订吧,看不出和本讨论有何关联性或者关键意义。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7日 (一) 07:41 (UTC) ::您是说适用快删的情况吗?原守则的“快速删除”一节下方就有列出,您是否认为当中也有需要调整或加添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不妨提出,也可以再作整合。不过快删标准在广义上讲应该大差不差,细分项即使要修订,应该也不至于根本性影响关于快删操作流程等事宜的规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7日 (一) 08:14 (UTC) :我加一条,在版权/删除讨论案件中表态过的管理员,亦不应对该案件执行结案处理。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8日 (二) 07:29 (UTC) :: 「表態」是否包含詢問社群意見(即「留言」)?抑或限於明確表示立場者?——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8日 (二) 14:28 (UTC) :::我不清楚你是指何种“詢問社群意見”,但为稳妥起见,避免存在管理员不避嫌的疑虑,我认为只要是发言过的,均应不对该案件执行结案处理。管理员人数是够的,没必要一定由那个人来结案。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8日 (二) 14:57 (UTC) ::::我想他指的是这种[[Special:diff/2504142]],我也想确认一下,即阁下所说的是否包括这一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8日 (二) 15:25 (UTC) :::::我认为这种回复可以视作作为管理员汇聚共识,可以不视为普通用户的讨论行为。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9日 (三) 14:49 (UTC) :::另外,我正好想到,你在维基百科的存废中,存在既作为普通用户对存废发表意见,同时又作为管理员对同一案件进行结案的事情。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8日 (二) 15:05 (UTC) ::::看看[[Wikisource talk:管理员|实际数据]]再说管理员够不够吧,从数据可以看出,只要经常参与删除的前两个管理员同时发言,就算这两个管理员都支持删除,该页面被删除的机会也会下降88%,因为根据这个规则一发言就不能删除了。维基百科都支持的事情本地为什么不支持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8日 (二) 17:06 (UTC) :::::你的实际数据恰恰说明管理员人数足够。但问题在哪?问题在当上管理员后不愿意干活。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9日 (三) 14:50 (UTC) ::::::管理员不愿意干活并没有违反任何维基文库方针,要贿赂他们履行职责吗?明明有活跃的管理员可以履行职责,为什么要等待不愿意干活的管理员呢,现在就有这样的案例,[https://zh.wikisource.org/w/index.php?title=Wikisource:%E5%88%A0%E9%99%A4%E8%AE%A8%E8%AE%BA&diff=prev&oldid=2569799 删除请求从2019年持续至今仍在等待一个特定管理员结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10日 (四) 02:52 (UTC) :::::::我可没说他们违反方针。反正随便你吧,你不怕有人以后投诉你不避嫌,那你就去结案呗。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10日 (四) 02:58 (UTC) :'''情况更新''':虑及本地有指引级[[Wikisource:管理员]](以下简称“指引”),其中“避嫌”一节有“管理员不得删除自己提议删除或者投票删除的页面”及其例外情况说明,这与上方修订案及其他用户修正修订案的表述存在留有真空地带的冲突。虽说删除守则作为方针可能位阶更高,或许不必顾虑指引,但一般而言,为了实用性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没有道理不使它们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我并不打算修订指引——那样事情就没完没了了,而且这本是删除守则自身的事。因此,在前述基础上,我拟将修订案第一节第二段的内容替换为: :<blockquote>一般情况下,在[[Wikisource:删除讨论|删除讨论]]中会讨论一周左右,而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版權討論]]中会讨论两周左右。尽管任何人都可以提报及参与讨论,但只有言之有理的见解才有分量,管理员应基于由这样的见解所形成的共识执行结案处理(例如保留、删除等)。管理员对于自己在版权討論或删除讨论中所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應迴避處理,而当共识形成时,亦应通知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惟若自通知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该管理员則可依共识自行斟酌执行结案处理。</blockquote> :注:部分作了微调,如“社群认可的...见解”与“由这样的见解所形成的共识”语义不免累赘,去其一;鉴于本地工作是录入原始文献,因此合并或重定向关键还是看原始文献的情况,也并不必须由管理员执行,因此似不必在管理员事务流程中作太细的约束(这不是说删除讨论就不处理这些事,只是说它是一个只要共识了一般谁处理都问题不大的事);加入对部分情况联系第三方管理员处理的要求,作为根据指引提出的但书的抵冲。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10日 (四) 13:58 (UTC) ::我对此修改案不持有反对意见。 ——— [[User:红渡厨|红渡厨]]([[User talk:红渡厨|留言]]・[[Special:用户贡献/红渡厨|贡献]]) 2025年7月10日 (四) 14:43 (UTC) ::微调表述,本意不变。--[[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10日 (四) 15:46 (UTC) :目前暂无明显反对意见,征询在本件参加讨论较多的{{Ping|Midleading|Ericliu1912|p=}}意见,看接下来是作公示7日还是需要走投票?--[[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19日 (六) 14:56 (UTC) :: 我再調整了一下行文。此案已可考慮交付公示。——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19日 (六) 21:55 (UTC) *以2.0案及其后“情况更新”修正案,'''公示7日'''。--[[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0日 (日) 12:31 (UTC) *:恕我現在才發表一點懶人懶言,反對「通知第三方管理員」一點。一是比如說很長的討論本來確定「共識」就很難;二是即使管理員少,我個人也沒見過各種語言各項目還要這一步(即使真有也相信為極少數),這一步驟相當多餘;三是對可能對管理員造成通知地獄,反而會令人心生厭煩。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0日 (日) 15:08 (UTC) *::@[[User:Zhxy 519|Zhxy 519]]:不否认共识的形成有时确实是困难的,但“共识并不强求一致”,关键还是能否有言之有理的意见,没有什么规章制度是能完全回避需要下判断的风险的,制度上谨慎一点总是对各方(包括管理员)都是一种保障,也避免了角色冲突,程序上至少通顺些。要求由第三方管理员关闭页面存废类型的讨论见诸于百科的[[w:WP:CLOSEAFD]],而更进一步要求“请求未涉事的第三方管理员处理事件”的类似规定也见诸于[[w:WP:避嫌]]和本地的[[Wikisource:管理员#避嫌]],我想百科作为中文维基项目中体量最大也确乎在头面地位的项目,如果要算作是“极少数”,那应该是很有力的“极少数”——但我认为“通知第三方”是可以透过[[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页面提出而非一定要ping每个人或是在每个人的讨论页中留言(如果我们能就这一点达成共识,我不反对在行文中在“通知第三方管理员”处加入“(如[[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的说明字样,这种举例在[[w:WP:避嫌]]也有出现——当然如果谁喜欢ping人那也是自由的),而且后续的一定条件下两周四周允许涉及提报的管理员自行斟酌处理也已经充分松动——这种情况下,要求通知第三方,我认为是合理的安排。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0日 (日) 15:43 (UTC) *:::一和三綜合一下,我尊重參與討論的用戶在討論過長而其實已經有一定共識的情況下,在討論最下方以非ping的方式告知全體管理員(而非刻意強調第三方),也認可這是非常友善的做法,唯獨不贊成去[[Wikisource:請求管理員幫助]],因為太繞遠了。第二點從規則來講,遵守沒有問題,我也同意今後管理員本人提刪等待四週,但是和專門「通知」還是不一樣的。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0日 (日) 20:11 (UTC) *:::: 想了想,修訂重點放在避嫌,應該可以將「通知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改為「等待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亦可主動通知)」?後面的「惟若自通知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則可以改為「幾日以後沒有表達新立場的留言」之類,再看怎麼措辭。——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21日 (一) 00:34 (UTC) *::::{{ping|Zhxy 519|Ericliu1912}}外游刚结束,才能回复两位。原“通知”并没有明确指明要以何种方式通知,我并不反对在讨论下方通知(或“告知”),我自己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4月]]也这么处理,后续处理者正是Zhxy 519,这同样是我认为的“通知”的一种。同意“修订重点放在避嫌”,因此相关约束并不是约束任意“參與討論的用戶”,而是约束“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管理员,不允许他们'''自行'''在无共识的情况下概括共识或太早的情况下就结案,这会导致角色冲突;因此与其说是所谓“刻意强调第三方”,倒不如说“前述的情况下尽可能由其他管理员处理(除非已经历一定前提下的一定时长),至于是在讨论下方告知还是如何通知,这是个人选择的事,没有人可能禁止别人或要求别人去什么地方通知”。我认为可以将“...而当共识形成时”以后的内容改为「亦应在讨论下方公示并等待或通知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惟若自公示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该管理员則可依共识自行斟酌执行结案处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4日 (四) 02:56 (UTC) *:::::通知為自願,文庫用戶做沒有問題,但是不必強制明文化,所以Eric Liu的寫法明顯更好,因為不是「應」。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4日 (四) 17:12 (UTC) *::::::请仔细阅读“等待或通知”——阁下总不会觉得连等待也是“自愿”吧?至于“公示”,作一个宣示是应该的,有利于自此开始计算时间节点。还有,文库普通用户怎么做并没有在这里被约束——这里是约束诸位身兼管理员权限者在自己提报或参与讨论时,以免出现角色冲突,这我此前讲过多次了,所以“文库用户”当然不必“强制明文化”,但我们也并不是在约束广义上的“文库用户”。 *::::::事实上Eric Liu的写法也没有改动“亦应”,他是从“通知”两字开始改动的,我与他的方案在意义上并无差别,“公示”的部分则是为了回应其后半部分的“再看怎么措辞”,不作“应”公示的设定则时间节点计算无从谈起。另外,我考虑了一下,既然提到了公示,那么参考[[w:WP:7DAYS]],补充如下:「亦应在讨论下方公示并等待或通知第三方管理员代為结案;惟若自公示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该管理员則可依共识自行斟酌执行结案处理,但公示期间若有言之有理的见解,公示期应中止,继续讨论相关见解直至共识形成,则可重行公示共识,此前公示时间不累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5日 (五) 02:46 (UTC) *:::::::他是从“通知”两字开始改动的不假,不過這樣就更好地規避了通知的強制性。要麼通知要麼等待,也還是比一個括號裡的可字強制性更強。所謂公示我認為這裡和通知是差不多的東西,更不必刻意去寫。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5日 (五) 16:58 (UTC) *::::::::第一,不管上述哪种表述,管理员都可以选等待,没有人强制你选“通知”,选等待是合规的,我看不出阁下称“强制性更强”的论理依据——除非阁下认为应该允许管理员对{{tq|自己在版权討論或删除讨论中所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页面}}采取其他做法,那么请阁下把这种做法说出来大家参详。第二,提报或表态的管理员完全可以不做公示,但这些管理员就不应该被允许——即便在相隔一定时间后——自行结案,因为那就是角色冲突的不避嫌。我再改一版吧: *::::::::「...管理员对于自己在版权討論或删除讨论中所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页面,均應迴避以管理员身份處理该页面,须等待(亦可通知)第三方管理员进行处理。惟当页面的处理共识已清晰时,提报或曾对其去留表态的管理员可在讨论下方公示这一共识,若自公示起两周后(对自己就其去留表态的页面)或四周后(对自己提报的页面)仍无第三方管理员处理时,该管理员才可依共识自行斟酌执行结案处理;但公示期间若有言之有理的见解,公示期应中止,继续讨论相关见解直至共识形成,则可重行公示共识,此前公示时间不累计。」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5日 (五) 18:49 (UTC) *::::::::另,公示与通知显著不同,不写,则时点无从计算,也留下了随意计算时间的空子。我还是那句话:提报或表态的管理员完全可以不做公示,没有任何规定相逼这些管理员要这么做——那就在该件中不要由自己结案就好,踏踏实实做一个普通用户,'''回避'''对其以管理员身份操作,这不是什么难以办到的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5日 (五) 18:54 (UTC) *:::::::::總歸都是等四週,那麼等待就不僅是合規,而是必須的,通知不過是為了加快速度的的可選項。我現在認為閣下前一版幾乎沒提公示,現在提出十分突兀,具體就公示一點我現在想看看其他人怎麼想。 [[User:Zhxy 519|Zhxy 519]]([[User talk:Zhxy 519|留言]]) 2025年7月28日 (一) 13:38 (UTC) *::::::::::如果提案或表态的管理员有结案的意思,那么等待四周(或两周)是必须的,问题在于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这个等待,不能自由心证,否则只仍然是造成角色冲突,而公示就是一种时间节点的宣示。在讨论中不断精进案文、提出修正案并供讨论是正常的,并无任何人称就即刻要以此案生效或不经讨论就推进修订,因此难称为“突兀”;我完全赞成征求其他意见,在此除了有劳{{ping|Midleading|Ericliu1912|Teetrition|Liuxinyu970226|红渡厨|p=}}等曾在本件中发言的用户审视外,也继续请其他用户审视经讨论和修改后的案文,并提议可在顶端布告此事的讨论。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28日 (一) 14:28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其实有条件支持“通知第三方管理员”,条件如下(任意一项): *:::::::::::1.当相关被提删稿件至少有插入一张共享资源图片时,因为显而易见如果这种情况稿件侵权了,那么66.666%概率图片也侵权了(非得纠结剩下33.334%么) *:::::::::::2.当有关稿件系从维基百科等外站导入时(且需在源站自创建之日起有一些后续可信编辑) *:::::::::::3.当有关稿件实质调用维基数据相关结构化数据时(而不只是被维基数据跨语言链接到,那种太普遍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8月9日 (六) 04:29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我的第三方管理员,指的是站内的管理员,目的是约束站内管理员在此类站务上避免角色冲突。所以我不太了解这和您提到的条件的关联性,能否详细说明一下?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8月9日 (六) 04:54 (UTC)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涉及跨维基协作问题的确需要谨言慎行,甚需跨站沟通,我没什么更多需要解释的了。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1月19日 (三) 13:51 (UTC) :这个{{cd|<nowiki>[[template:*]]</nowiki>}}能否改成{{cd|<nowiki>{{tl|*}}</nowiki>}}? [[User:Pawsdt|Pawsdt]]([[User Talk:Pawsdt|讨论]] | [[Special:Contributions/Pawsdt|贡献]]) 2026年4月20日 (一) 10:35 (UTC) == 制订机器人方针 == 现时[[维基文库:机器人]]除“机器人提议”和“机器人注册”2个讨论串外,仅规定“本wiki允许[[metawiki:Special:MyLanguage/bot_policy#Global_bots|全局机器人]]和[[metawiki:Special:MyLanguage/bot_policy#Automatic_approval|自动批准的机器人]]”,而没有其它规定。经审视本站各机器人账号,发现以下问题: *有的机器人未经批准就添加任务; *有的机器人长期不活跃,机器人账号可以远高于人类编辑的速率操作,编辑和日志操作默认从最近更改中隐藏,此类账号若被盗而用于破坏将造成更大危害,因此如同IP封禁豁免者和管理员等一样,长期闲置的账号应收回权限; *有的机器人获批的任务已不能再执行(例如维护跨语言链接等),早应收回权限; *有的机器人没有在用户页使用{{tl|Bot}}正确标注信息。 {| class="wikitable" |+不活跃超过1年的机器人 !机器人账号 !所有者 !最后编辑时间 !用途 !IP封禁豁免 |- |{{U|350bot}} |{{U|Fish bowl}} |<bdi>2024-05-03</bdi> |经人工审批写入生僻字 | |} {| class="wikitable" |+不活跃超过2年的机器人 !机器人账号 !所有者 !最后编辑时间 !用途 !IP封禁豁免 |- |{{U|CrowleyBot}} |{{U|Crowley666}} |<bdi>2021-10-11</bdi>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关于删除wikisource名字空间下所有跨名字空间重定向的提案]](任务已完成?) 用Wikidata取代跨语言链接(任务已完成?) 未经批准运行错字修正等任务 |是 |- |{{U|Njzjzbot}} |{{U|Njzjz}} |<bdi>2023-01-06</bdi> |导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 |{{U|Yinyue200Bot}} |{{U|Yinyue200}} |(从未运行,2022-09-04取得权限) |导入国务院文件 |是 |} {| class="wikitable" |+不活跃超过5年的机器人 !机器人账号 !所有者 !最后编辑时间 !用途 !IP封禁豁免 |- |{{U|Alexbot}} |{{U|Alexsh}} |<bdi>2009-11-15</bdi> |双重重定向修复 跨语言链接(不再适用) (机器人用户页列出了其它任务,但没有经过批准) | |- |{{U|AvicBot}} |{{U|Avicennasis}} |<bdi>2020-02-20</bdi> |双重重定向修复 跨语言链接(不再适用) | |- |{{U|AvocatoBot}} |{{U|Avocato}} |<bdi>2012-09-16</bdi> |跨语言链接(不再适用) (未能查询到批准记录及权限日志,属自动批准?) | |- |{{U|Interwiki-Bot}} |{{U|DeirdreAnne}} |<bdi>2011-03-05</bdi> |跨语言链接(不再适用) (自动批准) | |- |{{U|KtBot}} |{{U|KaiesTse}} |<bdi>2009-01-24</bdi> |“协助导入工作”,实际执行修正标点等任务 | |- |{{U|Liangent-bot}} |{{U|Liangent}} |<bdi>2012-04-05</bdi> |录入文本等 | |- |{{U|P-bot}} |{{U|PhiLiP}} |<bdi>2011-04-13</bdi> |(未能查询到批准记录,由原行政员Vipuser授权) | |- |{{U|Vizbot}} |{{U|Viztor}} |<bdi>2019-08-15</bdi> |替换过期的模板、进行格式性修正等 | |- |{{U|Wikisource-bot}} |多名用户 |<bdi>2018-08-10</bdi>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18#Bot_rights_for_User:Wikisource-bot]](任务已完成?) | |- |{{U|タチコマ robot}} |{{U|とある白い猫}} |<bdi>2017-03-21</bdi> |双重重定向修复 (未能查询到批准记录及权限日志,属自动批准?) | |}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制订一套正式的机器人方针,明确审批程序,并参考[[:w:维基百科:机器人方针]]引入复核申请、活跃度要求等机制。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3日 (四) 17:31 (UTC) :通知其余几位使用机器人的用户:{{ping|Kcx36|Liouxiao|Midleading|維基小霸王}}(请{{U|維基小霸王}}在{{U|Wmr-bot}}用户页添加{{tl|Bot}}标注机器人操作者信息,谢谢!)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3日 (四) 17:47 (UTC) :可参考以下站点的活跃度要求: :*[[:w:维基百科:机器人方针|中文维基百科]]:机器人超过1年不活跃+一星期通知期 :*[[:en:Wikisource:Bots|英文维基文库]]:机器人或用户超过2年不活跃+30天通知期,须回应并运行机器人方可保留权限 :*[[:ja:Wikisource:ボット|日文维基文库]]:机器人超过1年不活跃 :*[[:meta:Bot policy|全域机器人]]:机器人超过1年未在允许使用全域机器人的wiki编辑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3日 (四) 17:55 (UTC) ::结合本站活跃度,理解超过2年不活跃的标准比较妥当?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7月4日 (五) 02:01 (UTC) ::本站IP封禁豁免者目前是没有活跃度方针的,允许长期闲置。建议要求通知不活跃机器人,本地缺乏行政员,重新授权会导致机器人重新启用延迟。本站很多页面分类通过header模板中theme参数录入,而不是直接添加分类,因此必须使用机器人而不是小工具才能进行批量维护,至少本人和[[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正在把机器人权限作为[[w:Wikipedia:AutoWikiBrowser|自动维基浏览器]]权限使用以维护大量页面,标记含有{{tl|PUA}}的页面,录入原文等等。而且有些机器人(至少包括本人和[[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正在维基共享资源执行耗时很长的[[Wikisource:专题/影印书籍上传|大批量上传]]和维护,可能会需要2年甚至更长时间。本地看不到这些贡献,但不代表这些机器人在本地不再活跃或者账号被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7月4日 (五) 04:02 (UTC) :::在其它wiki运行即表明仍然控制账号,但如果是超过2年在各wiki都完全没有活动,我认为仍然要认定为闲置账号,此时虽有重新启用延迟,但继续保留权限的好处恐不足以抵消其风险。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4日 (五) 04:57 (UTC) :::另外如果通知后仍长期未回应,则表明用户近期无意继续使用该权限,宜需要时再重新申请权限。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4日 (五) 05:02 (UTC) :::本人虽然现在没有运行,但是有未来运行的可能。建议保留。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5年10月26日 (日) 15:35 (UTC) : 考慮本站實況,本人認為可以設定一段活躍門檻(比方說兩年?),但同時引進通知制度,即若機器人操作者於期限內明確表達希望保留權限(且未有不當行為),則一般從其意願。這樣可以確保操作者足夠活躍,或至少能夠掌握機器人。至於是否要計入全域活躍程度,本人沒有特別意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7月4日 (五) 05:01 (UTC) ::个人支持Teetrition上面说的2年意见,不过建议有管理员权限的机器人应该有比此适度更短的活跃期要求。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7月14日 (一) 04:12 (UTC) :另外,如果机器人出现任务已结束、运行未批准的任务等情况,也应当能被申请复核。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4日 (五) 05:28 (UTC) :本人认为维基文库本来就属于相对不活跃的社群,出于减少行政任务的考量,对于已经批准过的任务应该无异议应当持续许可,机器人账号本身也并不包含任何普通用户所没有的权限,仅仅是用于区分普通编辑和机器人编辑而已,处于行政维护的考量可以关掉一批,但目前看来也并没有没有什么明显的益处。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00:09 (UTC) ::“{{tq|机器人账号本身也并不包含任何普通用户所没有的权限}}”,机器人账户拥有多项权限,包括不受速率限制影响、自动巡查和绕过垃圾链接阻止列表等(见[[Special:ListGroupRights]])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24日 (二) 03:24 (UTC) :::有注意到,但我的看法不变,增加行政成本不见得有什么益处。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16:37 (UTC) == 关于收录各类审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身份证号,维基是否有相关的隐私政策规范应当做何种处理? == 如:[[杨某诉肖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是否算“侵犯個人隱私”,抑或“違反基金會隱私政策”?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7月30日 (三) 12:13 (UTC) :相关的意见可见《[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109443&libid=040101 从判决书的私人公开看公共记录中的隐私权保护]》:“……除此以外可以公开的判决书,也需在公开时采取必要的匿名化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5年7月30日 (三) 12:19 (UTC) ::理论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等,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时是会遮蔽相应信息的。本件所涉裁判文书现在还没上裁判文书网(我自己暂时没查到),如果说到时上网了是一个处理过的版本,可以考虑用那个版本作替换。但如果说像是“私人公开”或是其他一些情况,我不太确定一线判例对此的看法是否有一个较明确的方向,就算有,在本地层面就具体的件是否适合做什么处理(举个例子(不代表我支持或反对),也许会有“参照相关规定在本地做遮蔽”的提议:赞成的人会认为只要参照相关规定,不自由心证就好;反对的人会认为这与反映原貌的精神相冲突,也会质疑说这个遮蔽实际上无法不自由心证,甚至质疑本地可能不适宜或无法讨论这种事而应该提到基金会——综上,这种讨论恐怕是无果的),基金会的隐私方针多大程度上能够处理这些事以及处理到什么程度,我想这可能真的要找基金会了解才能确定。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30日 (三) 13:28 (UTC) ::就我个人看法而言,现当前情况中“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就连《规定》都说了要删去,我觉得本地也其实可以如此——但是这只是我的个人看法,还不成为一种提议,因为就像上面说的,我不知道这能有多大程度的共识或方针支撑,也不确定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30日 (三) 13:51 (UTC) :::仅仅就这个法律来说(先不考虑是否符合使用条款和通用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不到维基文库。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7月31日 (四) 02:49 (UTC) ::::我想我们的意思在这里应该都不是“管到”,而是它在论理上有多高的参考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7月31日 (四) 03:39 (UTC) ::::@[[User:GZWDer|GZWDer]]恐怕未必,2023年11月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后,大陆这边只要有需要,给判决办个[[w:附加证明书|海证]](Apostille)就可以在美国有效,自然有可能也可以适用于WMF。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9月4日 (四) 01:06 (UTC) :::::我理解《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仅仅是免除了一些公证认证的程序要求,用来证明该文件是“'''真实的'''”(也就是“'''不是假的'''”),而非证明这个文件在外国就“'''有效力了'''”。要不然中国怎么不直接给《[[反分裂国家法]]》在该公约缔约国都办个海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4日 (四) 02:07 (UTC) :::::也就是说,一个文件是否在国外“'''有效力'''”,本身还是需要看这个文件本身关于域外效力的规定'''以及'''对应域外国家是否承认。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4日 (四) 02:09 (UTC)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这本来就是两码事,海牙认证只是替代原本的公证/领事公证要求,并不影响文件本身的法律性质,替代的只是原本领事馆负责核对文件真实性的流程,与文件本身的法律效益是毫无关系的。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6日 (四) 17:11 (UTC) :[[:foundation:Policy:Terms of Use|使用条款]]和[[:foundation:Wikimedia Foundation 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通用行为准则]]禁止侵犯他人隐私。非公开个人信息应当移除(见[[:meta:Oversight policy|全域监督方针]])。如果认为这样做会与反映原貌的精神相冲突,可以选择全文删除。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7月30日 (三) 15:14 (UTC) ::通用行为准则描述的是sharing other contributors' private information,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编辑过维基媒体计划的情况下不适用。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5年7月31日 (四) 02:56 (UTC) ::如果参照[[w:WP:BLP]]精神,类似这种私人纠纷判决,出于隐私考虑很可能需要整个删文。 --[[User:hat600|<font color="#6BA53A">'''达师'''</font>]]<small> - [[User talk:hat600|370]] - [[Special:用户贡献/hat600|608]]</small> 2025年8月12日 (二) 17:20 (UTC) :大抵{{支持}}达师意见,应写明基于保护隐私需要移除此类内容不影响对收录全文做法的袭承。--[[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9月16日 (二) 05:44 (UTC) ::版权与隐私权无关,即便相关内容属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保护,隐私权仍然受到保护。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00:13 (UTC) : 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第八條、第十條(一)~(四)款基本上與WMF所在地的美國法律重疊,可以遵照執行。至於第十條(五)、(六)款,就依照實際情況判斷吧。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17日 (五) 03:39 (UTC) == 正文链接到[https://www.qiuwenbaike.cn/ 求闻百科] == {{ping|Baicarp}} 在[[大英国志]]的正文中加入了多个[https://www.qiuwenbaike.cn/ 求闻百科]的外部链接。由于原文和[https://www.qiuwenbaike.cn/ 求闻百科]没有什么关系,[[w:|维基百科]]也不会在正文中加入这样的外部链接,因此这样的外部链接似乎完全没有必要。除非外部链接是原文的一部分,或者是为了标明原文的来源所必要的,否则就不应该加入外部链接,而只应该在维基文库、维基百科、维基词典等维基媒体计划中内部链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9月26日 (五) 14:13 (UTC) : 同意。——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9月26日 (五) 16:03 (UTC) :是否要以方针订明?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8日 (日) 02:31 (UTC) ::同意,应该声明在正文中应该尽量避免加入外部链接,除非外部链接是正文的一部分,或者是为了标明正文的来源;可以添加在维基文库、维基百科、维基词典等维基媒体计划的内部链接。需要首先建立[[Wikisource:外部链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04:07 (UTC) ::這也是注釋方針的一部分。到百科的連結也應適度,如[[南宋祈請使行程記]]現[[special:Permalink/2609435|版本]],觀感像百科條目而不是書本。是不是爲了學生閲讀方便,可以每個字連到維基詞典?英文文庫的[[:en:Wikisource:Wikilinks|方針]]是文庫内連結(作者,作品)不算為注釋,可任意添加。到姊妹站的連結則算為注釋,僅可在注釋本添加,且需要獨立的非注釋版本存在。本地至少應該允許已核對的作品不添加任何注釋性質的連結,以反映原貌,想要詳注的編者可以在[[:b:首頁|維基教科書]]錄入。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1日 (六) 08:09 (UTC) :是否可通过技术手段将连接到其他项目的内链以不同颜色、title attribute等手段标注?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6年4月18日 (六) 10:26 (UTC) ::浏览器会显示所有链接的目标地址,不需要特意标注。你的意思是这里也要有绿链吗?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2日 (六) 05:29 (UTC) == 修訂[[幫助:公有領域]]頁的幫助文字 == 此頁和[[Help:版权标记]], [[Help:作者页面]]中版權標簽的原有敘述更多講述内部機理,服務於管理員有餘,而對普通編者不足傳達現有共識。請求討論幾點版權問題並繼續修改幫助文字: === {{tl|PD-1923}}是否禁止直接使用 === 按模板{{tl|PD-1923}}原有[[Special:PermanentLink/2172092|説明]],標記發表超過95年但作者逝世不滿50年,因而不能收錄的作品,應使用{{tl|Pd/1923|作者逝世年份}},但[[幫助:公有領域#中文國家地區,非美國發表作品]]一節表格與之矛盾。[[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5:57 (UTC) :事到如今,“1923”这个数字本身就会误导新手(新手可能会疑问这个模板和1923年有什么关系,明明模板写的是XXXX年),建议学C区改名(但保留重定向):[[c:Template:PD-1923]]。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24 (UTC) :前者是否也有可能直接重定向到后者?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41 (UTC) :另查前者链入页面,本身作品+作者页面不到百条,甚至可机器人替换后废弃(删除)。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46 (UTC) ::不必清理或重定向。因{{tl|Pd/1923}}實為殼模板,調用内層{{tl|PD-1923}}。此設計合理。問題僅為編者使用哪個,是否有維護或歸一化的理由。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6:42 (UTC) :::承前方我的提案,既然1923这个数字会造成新手疑惑(版权保护期延长导致的长时间1923年为公共领域的年份分界线,但目前已经正常逐年往后到现在的1930),何不在改名的同时清理/重定向呢?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5日 (日) 09:21 (UTC) ::::模板改名(英文维基文库的新名称是[[:en:Template:PD-US|Template:PD-US]])已经足够,但需要检查是否有[[一個青年的夢]]这样通过模板被错误分类至[[:Category:大中華地區有版權爭議的頁面]]的页面。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0月7日 (二) 05:03 (UTC) ::::社群可以跟隨英文文庫新名稱。此處問題在於維護,是在作品頁僅直接使用{{tl|Pd/1923|作者逝世年份}},還是也可以允許使用{{tl|PD-1923}},跳過外殼模板。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12日 (日) 07:13 (UTC) === 死後發表的版權 === 按美國版權法,死後發表仍然適用發表起95年版權。對非美國出版作品,特別是僅考慮逝世年的兩岸四地,如何確定版權?[[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5:57 (UTC) :按本地消极容忍惯例,不知阁下问题所在。似乎双边各自用各自标准确定好即可?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49 (UTC) ::問題是兩岸四地的死後發表作品是否版權考慮不同。如,作者去世50年後發表作品,是否第二年即進入公有領域?去世51年發表如何?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6:45 (UTC)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按香港[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28!sc?xpid=ID_1438403328382_001 第528章 《版权条例》]第17条、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21条无论是多久发表,著作财产权存续至'''死后'''第50年。即使是死后第51年发表,亦同,也就是说死后第51年之后一发表就进入公共领域。 :::* 按[[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30条,死后第39年及之前发表的,存续至'''死后'''第50年;死后第40年至50年间首次公开发表的,'''自该公开发表时'''存续十年。 :::因此仅[[著作權法_(民國111年5月立法6月公布)]]发生效力的'''台澎金马地区''',存在【死后第40年至50年间首次公开发表】的特例。对于台澎金马地区死后第51年之后发表的作品,理解亦应理解为存续至死后50年,故亦为死后第51年之后一发表就进入公共领域。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11:40 (UTC) :美国的著作权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作者死后出版的作品: :* 1977年及以前出版的作品,按出版+95判断; :* 1978年-2002年出版,按死后+70或2047年12月31日较晚者计算,即未过期; :* 2003年以后出版,按死后+70计算。 :但是对于非美国出版作品有URAA的例外:如果作品在来源国加入著作权条约的年份(如中国是1992年)前出版,URAA年份时(如中国是1996年)在来源国已过期(如中国是死后+50,即1945年前作者逝世),那么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 :那么总结一下,对于1945年前逝世的中国作者,其作品如果在1992年前或者2003年后出版,均属于公有领域,唯独在1993年-2002年出版需要消极容忍。例如《[[陷京三月记]]》于2006年出版,因此属于公有领域。1945年-1954年逝世的作者,仅当作品于2003年后出版时,才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User:Njzjz|曾晋哲]]([[User talk:Njzjz|留言]]) 2025年10月5日 (日) 12:19 (UTC) : 如果沒有表格,可以弄一個,方便理解。——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0月22日 (三) 03:49 (UTC) === 消極容忍是否能在幫助頁明文允許 === 參考[[m: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維基媒體基金會陳述]],本地常有的是在中文地區已進入公有領域,但因發表晚於1946年,美國仍有版權。現[[幫助:公有領域#中文國家地區,非美國發表作品|表格]]中幫助文字對能否錄入未有態度,能否明確可以錄入,並使用{{tl|Not-PD-US-old}}標記?同一問題還包含去世年不明作者({{tl|PD-old-assumed}})。[[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5:57 (UTC) :{{支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9:26 (UTC) :{{中立}}。消極容忍是指不知情而刊登的,善意推定以及容忍到維基媒體基金會被正式要求下架止。因此不宜故意鼓勵刊登,只是本站不硬性禁止刊登,而社群更不能自行提刪。就是弛禁,不是英文維基文庫的嚴禁。--[[User:WEBridge|WEBridge]]([[User talk:WEBridge|留言]]) 2025年10月21日 (二) 19:06 (UTC) ::更多可能在于指明这种“消极的态度”而非鼓励,否则消极容忍可能成了找不到依据的版权模板。本来[[WS:版权讨论]]也指明了这种态度,让新用户更容易找到用什么模板,不是坏事。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0月22日 (三) 02:09 (UTC) ::消極容忍情況如不指明使用何種版權標記,則應免除編者錄入此類作品時使用版權標記的要求。這差不多是將{{tl|Not-PD-US-old}}當作維護模板使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5:04 (UTC) ::我想这可以透过措辞问题来解决,比如可以仍按[[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措辞精神,改为“在兩岸四地屬公有領域。在美國認爲發表起有版權到95年至年底。本站消极容忍,用{{tl|Not-PD-US-old}}页面底端标示”或者“在兩岸四地屬公有領域。在美國認爲發表起有版權到95年至年底。遇此类作品时,用{{tl|Not-PD-US-old}}页面底端标示”?后者可能更“消极”一些,不容易像“鼓励”。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5:41 (UTC) :[[Special:PermanentLink/2621371|修訂二版]],將{{tl|Not-PD-US-old}}模板要求移動到脚注。本人偏愛「不鼓勵錄入,但也不主動刪除」一類中性説法,也避免以管理者視點論述,而可顯示共識為社群達成。再請教各位意見。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22日 (六) 17:51 (UTC) === {{tl|PD|yyyy1{{!}}yyyy2}}還是{{tl|Pd/1923|yyyy}} === 查引用{{tl|PD}}和{{tl|Pd/1923}},{{tl|Pd/1996}}都有2000+連入([https://linkcount.toolforge.org/?project=zh.wikisource.org&page=Template%3APD&namespaces=0], [https://linkcount.toolforge.org/?project=zh.wikisource.org&page=Template%3APd%2F1923&namespaces=0], [https://linkcount.toolforge.org/?project=zh.wikisource.org&page=Template%3APd%2F1996&namespaces=0])。兩個方案功能一致,前者調用後二者,因此未能知道作品頁的實際使用數量。看編輯歷史,兩者穩定版本都有十年多歷史,現狀如何?是否應更新幫助文字以反映共識?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9月29日 (一) 05:57 (UTC) === 修訂一版=== 按[[User:Teetrition|Teetrition]]與[[User:Njzjz|Njzjz]]閣下的解釋,已經更新中文地區作品的公有領域判斷[[Special:PermanentLink/2609461|表格]]。未盡討論請繼續。請檢查錯誤,可直接編輯。[[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5:39 (UTC) == 關於文言文(日韓越稱漢文)文獻錄入之提議 == 近期想要根據[[:commons:Category:野史|維基共享資源]]錄入《[[大日本野史]]》,原文為日式訓點斷句的文言文(漢文)。想到之前遇到的諸多問題,這裡一起探討一下。 現今中文維基文庫所錄入的文言文(日韓越稱漢文)文獻均使用現代漢語標點,事實上不少文獻原文並無讀,添加句讀可以認為是二次創作,但無句讀會造成不少人的閲讀障礙。 然而若使用現代的格式來錄入,原本竪排版本的特定格式擡頭,避諱等可以反應古文原貌的特定格式統統丟失了。 另外大家可能忽略了一個事實,即日本也存在一種獨特的句讀來對文言文進行斷句(請參見[[:w:漢文訓讀]],案例參見[[:File:NDL754303 論語 - 新刻改正 巻之3−5.pdf|這部日本的論語刻本]]),有些日本的漢文文獻刻本原本使用「㆑」「㆒」「㆓」「㆔」這種日本式斷句,在中文維基文庫錄入往往會被改成了中文式的句讀,這明顯篡改了文章原貌。不過作為「中文」維基文庫,使用日本式句讀應該不太合適。 基於上述的事實,我提議: 若原文無句讀,則自行添加現代漢語句讀並均應加上{{[[:template:原文沒有標點|原文沒有標點]]}}模板,以示尊重原文。無句讀的版本放在[https://wikisource.org/wiki/Main_Page/lzh 文言文維基文庫]。若有句讀且是中式的句讀,直接按原文句讀錄入。 若原文是日本式的句讀(漢文訓讀的訓點),則改用中式句讀來斷句,並標識出已將日式訓點改成了中式句讀(新創建一個模板來標識?)。原文的日式句讀版本去[[:ja:|日文維基文庫]]錄入,他們應該會接納。 另外提議可將[https://wikisource.org/wiki/Main_Page/lzh 文言文維基文庫]作為漢字文化圈共通書面語的文庫保留。某種角度來說作為漢字文化圈共用的書面語言,所有文言文均是可以用漢語、日語、韓語、越南語來讀的,並非中文專有。該文言文維基文庫與中文維基文庫功能不同,為保留古文原貌所設,必須保留竪排刻本的原貌(技術上也用豎排),包括擡頭、避諱等格式均不作任何更改,原文無句讀則無句讀,原文有句讀則原樣保留句讀(包括中式句讀、日式句讀)。目前該處所錄入的所有文獻大部分都不符合這一標準(事實上文言文維基文庫如果還是自行添加句讀,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宜將其全部改為遵循古文格式,同時將現代句讀版轉入到中文維基文庫這裡。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10月1日 (三) 05:20 (UTC) :豎排本身本地是能夠錄入的(有大量用例),擡頭、避諱也不是不能解決的問題。因此,橫豎排的錄入方式(包括有無句讀)本質上是錄入者所依據的文本以及錄入者錄入時決定採取的形式來決定的。因此,有無句讀的版本本身都可以放在本地。您所稱的日式句讀版本去日文維基文庫錄入不是問題(或者說,不是本地來處理的問題);但嚴謹而言,本地過往也有變體文言文收錄的一些例子。總括而言,恐怕看不到設置有句讀(或自行添加句讀)的才能留在本地而無句讀的得去文言文維基文庫的規則的必要性,文庫恐怕也無法設置這樣的規則來規管錄入者。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1日 (三) 05:49 (UTC) :补充:对于{{tq|若原文是日本式的句讀(漢文訓讀的訓點),則改用中式句讀來斷句,並標識出已將日式訓點改成了中式句讀}}这种情况,其实是一个很玄乎的情况,鉴于在下过往处理过的一些变体文言的经验,我个人认为这个视情况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讨论空间,但是它似乎还牵涉蛮多问题的,不是一个可以划一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文献实际情况确定的问题。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1日 (三) 07:08 (UTC) ::日本的漢文訓點是日語中專用的一種輔助句讀,此處是中文維基文庫,使用日文句讀顯然是不太合適,更何況有的文獻通篇就是自帶日文句讀。因此,如果這樣通篇用日式漢文訓點,我認為當然應該將其轉換為中式句讀,日式漢文訓點版本應錄入在日文維基文庫。 ::有一點令我困惑,從某種角度來說,文言文與現代中文的關係,同拉丁文與義大利文的關係是類似的。日文、韓文、越南文與文言文的關係,同歐洲語言與拉丁文之間的關係類似。拉丁文為義大利文的母語和祖先,後成為歐洲國家的共用的書面語,這與文言文和中文的關係很相似。不太明白為何拉丁文被認定為獨立的語言,而文言文卻被認為中文的一種?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10月1日 (三) 17:50 (UTC) :::也许此前在下的发言有些模糊,我所指的“讨论空间”不是说想要保留日式句读在本地,而是说对于变体文言或者采取特殊句读的情况(不同文献的变体程度与原始句读形式都有差异)的收录存在空间,但是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像您举的大日本野史,调整掉日式句读后与通常文言基本无异,那么一般是没什么问题的(自然,这与日式句读版本录到日文文库完全不冲突)。像是[[天正三年柴田勝家安堵状]]这种候文则比较适合日文维基文库。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2日 (四) 10:16 (UTC) ::::支持把[[:w:候文|候文]]文獻轉移去日文維基文庫。同理,[[:w:吏讀|吏讀]]文獻應轉至韓文維基文庫、[[:w:喃字|喃字]]的文獻應轉至越南文維基文庫。如果僅只有少數句子段落屬於上述情況可以例外。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el caballero de los Leones]]([[User talk:唐吉訶德的侍從|留言]]) 2025年10月3日 (五) 07:05 (UTC) :::::我认为这不容易划一处理。候文处理起来可能是容易的,作为和汉混淆体而言它更接近日语。但其他的一些变体汉文,包括但不限于朝鲜文献,问题就复杂得多。喃字已经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了,它用不着在本话题下担心。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23:58 (UTC)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唐吉訶德的侍從]]、[[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我有必要提醒两位阁下,韩语维基文库多年前已明确谢绝收录朝鲜/韩文汉字:[[:ko:위키문헌:사랑방/보존 6#한문 문헌의 수록 문제]],目前暂未看到韩语方面对此有任何形式的让步。 [[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User talk: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11月6日 (四) 06:54 (UTC) :::::::上面已提到过“不同文献的变体程度与原始句读形式都有差异”。朝鲜这边的情况虽说复杂但比较容易解决而不是一个非常需要困扰的问题。朝鲜文献,在本地是有过探讨的(参见[[Talk:內閣故事節目#最後吏讀斷句不了]]、[[Talk:全羅兵營關牒謄錄#《全羅兵營關牒謄錄》錄入]]),也有一个小范围(客观说法,因为本地处理或参与处理过朝鲜文献的就那么几位)的初步共识,不过因为文本数量很多、处理人数很少而没有严格执行。总体而言,除部分变体程度很高的以外,朝鲜使用汉字书写的文献本地收录的可行性甚至都不太需要讨论。至于韩语文库收什么,不收什么,与本地收什么,不收什么,没有因果关系。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6日 (四) 07:15 (UTC) :::::::我不想要吹噓自己,但是我是公認的參與收錄韓國/朝鮮漢文文獻最多的人。如果你想要問我什麼問題直接在這裡@我。謝謝。@[[User:Liuxinyu970226|Liuxinyu970226]] @[[User:唐吉訶德的侍從|唐吉訶德的侍從]]。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11月6日 (四) 20:28 (UTC) ::::话说[[吾妻鏡]]的性质是什么?是否需要从本站删除?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0月6日 (一) 17:02 (UTC) :::::如果有合適的方法將其轉移到日文維基文庫的話,可以考慮從本站刪除,畢竟這份文獻在本站並未錄入太多內容。不過一個目前可前比較疑惑的問題是:『吾妻鏡』的正文為變體漢文,但其序文為標準漢文。對於這類文體混合的文獻,是否將其移入外文維基文庫,個人認為可以進一步商討。 [[User:Chain114514|Chain114514]]([[User talk:Chain114514|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15:12 (UTC) :::::东鉴体的和汉混淆中偏和的程度(或者说变体汉文的变体程度)比候文低而比另外一些和化汉文高。就我的个人观点的话,这个我还算能咽(不是说我看不看得懂,而是“收录”)得下去,候文几乎不行。如果你问我上面那个安堵状,我可能会大喝一声“管它日文文库怎么想!”doge,但吾妻镜...我五十五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0月10日 (五) 00:03 (UTC) :韓國古代文獻有些時候使用一個叫「吏讀」的東西。就是加標點符號在文獻的邊上幫助朝鮮人閱讀古書。跟日本的這種「㆑」「㆒」「㆓」「㆔」很相似。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5年10月3日 (五) 15:45 (UTC) :支持在本地錄入原貌。擡頭、避諱,原文句讀樣式等都可用CSS或模板達成。直排和包括避諱的其他樣式并無強關聯,至多模板樣式兼顧直排。閣下作爲惟一貢獻者可自行決定。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6:50 (UTC) :閣下之前[[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5#建議為缺筆避諱字建立專用模板|提議]]過避諱字模板,現有諸模板是否滿足閣下願望?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6:53 (UTC) :中文維基文庫和日文,韓文,[[:oldwikisource:|多語言]],[[:oldwikisource:Main_Page/lzh|文言文]](還未有獨立運行)是姐妹專案,不是從屬和分站關係。我們可以討論本地的收錄原則但此處討論不能為其他社群做決定。 :獨立的文言文文庫以前在元維基有不成功提案,閣下可檢視歷史討論。僅補充一點,本地幾乎不可能被收回收錄文言文作品的權力。各中文語言一旦使用漢字書寫,則沒有形態上的區分,分界綫極難劃。英文文庫有[[:en:Template:Lang|Template:Lang]]等語言標簽,不僅可以標記成段文字,還可以標記單個詞是哪個語言的,後者在中文諸語言是困難而沒有客觀標準的。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4日 (六) 07:35 (UTC) ::其實文言文維基文庫根本就沒有必要存在,文言文維基文庫也有這樣類似的問題(判斷文獻是文言文、中文、還是日文),文言文全部收中文維基文庫至少避免了一大半問題。日文維基文庫中十分了解漢文的貢獻者遠沒有這里多,這也是一大障礙。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5年10月9日 (四) 16:16 (UTC) :::{{意見}}:我認為「{{Talk quote inline|判斷文獻是文言文、中文、還是日文}}」這個在語言學上不是問題。至少在本人作為語言學本科畢業生的角度來說,斟酌的餘地其實不大。譬如:《[[訓民正音]]》是文言文,而日本二戰投降的《[[:ja:大東亞戰爭終結ノ詔書|終戰詔書]]》則是日文(即使本來以漢文(即文言文)書寫,亦很容易還原成文言文,但原文是用日文語法書寫,所以歸為日文)。⸺ [[User:Googoo0202|googoo0202]]<span style="font-size: 83%;{{#if:|{{{style}}};}}">(he/佢/他</span><span style="letter-spacing:-0.8rem"><span style="font-size: 83%;{{#if:|{{{style}}};}}">)</span></span> ([[User talk:Googoo0202|留言]] · [[Special:Contributions/Googoo0202|貢獻]]) 2025年11月27日 (四) 09:23 (UTC) : 我同意歷來的一些說法,就是以漢文邏輯行文者,基本可以納入,而單純借用漢字(但語法完全不是漢語)者不算。——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1月6日 (四) 16:05 (UTC) :有理由认为作者写作的时候就是认为自己是以文言文写作,即便使用和式生造字,仍然符合录入标准。汉字作为表意符号,本身就是灵活多变的。如同英语在现代日语中的地位一样,只要仍然是写的英语,就可以作为英语收录,无需考虑其他语言文库如何考量,也无须考虑是否重复。即便借用了汉字,实际上文言文对日语韩语语言来说本身就是外文,如同英语借用法语词汇一样。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00:25 (UTC) == ChineseTypography小工具 == 突然想起來,不知道你們是否會對[[w:User:SuperGrey/gadgets/ChineseTypography|ChineseTypography]]小工具加入「偏好設定」的「小工具列表」感興趣(預設不啟用)。 <syntaxhighlight lang="javascript" copy> mw.loader.load('//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SuperGrey/gadgets/ChineseTypography/main.js&action=raw&ctype=text/javascript'); // Backlink: [[w:User:SuperGrey/gadgets/ChineseTypography|ChineseTypography]] </syntaxhighlight> 請[[User:Midleading|Midleading管]]關注。程式碼目前完全部署在中文維基百科。 小工具描述:改善中文和其他字元混排時的字距(盤古空白),改善標點符號與文字的字距(標點擠壓)。[[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5年10月12日 (日) 21:44 (UTC) == 邀请参与生僻字webfont讨论 == [[:w:Wikipedia:互助客栈/技术#生僻字webfont]]。欢迎参与。 简要说明:欲通过Toolforge+小工具加载webfont解决生僻字显示问题。 [[User:PexEric|PexEric]]([[User talk:PexEric|留言]]) 2025年10月20日 (一) 08:57 (UTC) :如果Toolforge或共享資源能托管字體是最好。中文文庫對大字庫有強需求:如果如實錄入,則現有Unicode區塊尚不足涵蓋全部作品用字。新字如能自動分包,緩存,更新,則優於人工維護。 :對未登入讀者和手機端怎樣支持?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6:16 (UTC) ::“{{tq|现有Unicode区块尚不足涵盖全部作品用字}}”这个就是汉字没有被unicode收录的情况,我的方案是[[w:Wikipedia:互助客栈/技术#c-PexEric-20251020075100-Shizhao-20251020073500|KAGE引擎组字+MediaWiki扩展]](如果以后有机会,可能会着手开发)。“{{tq|对未登入读者和手机端怎样支持?}}”则是借由JavaScript小工具,默认对所有使用者启用。 [[User:PexEric|PexEric]]([[User talk:PexEric|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6:23 (UTC) :::原來如此。也請留意維基文庫導出電子書的工具[[:mul:Wikisource:WS Export|Wikisource:WS Export]]。導出和網頁版對作品閲讀,傳播同樣重要。如可能,可考慮兼容為epub,pdf等格式的導出書嵌入字體。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0月25日 (六) 06:38 (UTC) : {{ping|PexEric}}想順便問一下這類小工具能否部署到其他站點?本站應該是特別需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1月22日 (六) 14:56 (UTC) ::可能需要针对本站单独开发?我不太清楚本站对生僻字的处理。 [[User:PexEric|PexEric]]([[User talk:PexEric|留言]]) 2025年11月23日 (日) 06:20 (UTC) :::似乎本站与中维的生僻字处理相同。可以直接沿用小工具。 [[User:PexEric|PexEric]]([[User talk:PexEric|留言]]) 2025年11月23日 (日) 06:22 (UTC) : unihan-helper 已通過驗證,在文庫中有效,[[User:PacmanD/common.js|如此設置]]即可。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7月11日 (六) 00:48 (UTC) :: {{ping|PexEric}}這樣看來,應該可以直接引進本站。副知{{ping|Midleading}}準備部署。——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7月11日 (六) 01:42 (UTC) :{{支持}}。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6年7月11日 (六) 01:51 (UTC 已导入,请在[[Special:Preferences|{{int:Preferences}}]]中自行开启僻字小工具测试,然后讨论是否预设启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8月25日 (二) 14:01 (UTC) :發現一些小問題,正在聯繫作者改進。另外,鑑於文庫中僻字較多,採 Unicode 編碼後,可以考慮在現有的 Plangothic、WenJinMincho 基礎上繼續增加字符集更全的字型,如 Jigmo TC: https://tools-static.wmflabs.org/webfont-zh-static/ (此目錄由本人於昨天創建)。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8月28日 (五) 15:14 (UTC) :測試正常,測試期間無人提出意見,現已預設開啟僻字小工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21日 (一) 04:03 (UTC) == 就中国大陆司法文书收录信源问题的进一步讨论 == 当前有[[Wikisource:删除讨论#8月]]中涉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刑终818号刑事裁定书]]一件的讨论,相关讨论引出中国大陆司法文书收录信源的讨论,此类讨论可能在写字间进一步展开较为有益,因此在此新开话题,并将参与讨论者观点(无论是共识或有争议者)概括点列,请各位维基人就此进一步讨论,希望得出此类文件的较明晰的收录标准(或收录标准共识): *裁判文书网:视作可靠(注:存在下架情况,若可能时需要考虑存档以便保留信息); *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信、知产宝、律商联讯等付费/免费第三方数据库:视作可靠; *官方或学术汇编类书籍(数据库):视作可靠(可能存在删节,但仍可基于版本学收录); *[[w:WP:SPS|个人出版物]]:基于在文档讨论页提供存档链接且该存档有可视文书原貌(带章扫描件/电子件)的前提下可以容忍,对电子重排件不接受; *第三方转载:有观点认为只要有可靠第三方刊载/转载即可接受;也有意见认为这种转载可能源于SPS且可能在转载中存在删节,应以其原始来源情况考虑是否符合要求。 副知原讨论参与者{{ping|Chu Tse-tien|Teetrition|Midleading|p=}}。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1日 (二) 10:01 (UTC) : 前面三種沒有問題。後面暫時沒有特別意見,再想想。——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1月13日 (四) 00:24 (UTC) :裁判文书网似乎有登录墙,能存档吗?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5年11月14日 (五) 15:47 (UTC) ::网页应该是不能,这里只是说如果有需要,可以考虑archive一个图像(才发现我上面打错了字,我的意思是“若需要时可以考虑存档”),当然这不会强制,只是对这个来源的这种情况做一个提醒。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4日 (五) 18:05 (UTC) :法律文本如在公有領域,則不應該只有轉載或僅數字文本的證據。因此這可能不是收錄標準問題,而是「文庫有無義務判斷原始來源已不存的作品真僞」,和「無原始來源的作品是否允許以二手文本在同名下錄入」的兩個問題。對前者,本地完全可以將責任推給[[:c:首页|維基共享資源]]和[[:w:網路存檔|網路存檔]],至少影印件如共享資源不能收錄,本地也不能上傳或使用。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15日 (六) 08:05 (UTC) ::如果原始来源是到了“不存”或者“无”,我是倾向不录;然而,何种来源是(或可等价于)原始来源,是值得讨论的,因为可能有不同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15日 (六) 15:41 (UTC) ::按理说,法院判决书的“原始来源”,应该只有法院出具的原始纸质件(或是盖有电子签章的电子PDF)才算得上“原始来源”,然而能找到公开的原始来源的判决又有多少呢。诚如银色雪莉君所言,本话题下似乎就是在讨论哪些来源算得上可靠的原始来源这一问题。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5年11月16日 (日) 08:20 (UTC) :PS:虽说我曾在删除讨论那边对“个人出版物”的容忍表示接受,但再三思考下,请允许我对此类的态度改为中立偏反对——现时点的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的程度已使我对于个人提供的东西是否为原件(或原件的忠实复制)一事能否被确证的问题感到担忧。如果是与发布者自身相关的文书(即[[w:WP:ABOUTSELF]]),我也许会容忍吧。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1月25日 (二) 06:22 (UTC) == 更新社群首頁 == 新的草稿在[[User:Andayunxiao/draft/community_portal|此頁]](討論發起前[[Special:PermanentLink/2626554|版本]])。 社群首頁服務編者,本地較中文維基百科相比,專案相關頁少而集中,因此社群首頁值得善用以成爲便捷入口。從前的設計因襲英文文庫,編者自行張貼任務和動態條目的設計,已經不合現實。提議是模仿維基百科的主題頁設計。未來擴充此頁時,内容穩定的可以在此頁直接加入;動態内容及複雜語法寫入到社群首頁的子頁,再嵌入社群首頁。 歡迎各樣提議及直接修改草稿。[[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29日 (六) 11:41 (UTC) :{{支持}}。“专题”一栏似可多列几款(题外话:这样也可让右边栏看起来长一点,现在拉到底右边空了一块——不过这只是随口一说,并不是作为一个重要原因提出),其他无异议。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12月1日 (一) 08:22 (UTC) ::左右末端可以對齊,[[Special:PermanentLink/2626534|如此]],僅取消樣式中{{para|style|<nowiki>flex:none;</nowiki>}}參數即可。編者可以擴充、更改各模塊的順序,添加新的模塊,不再限於原有的表格樣式。各專題的宣傳請熟悉的編者來擴充。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2日 (二) 16:24 (UTC) :編者可繼續添加需要的捷徑。更可在此頁貼出公告、新聞。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2日 (二) 16:33 (UTC) : {{支持}}。[[User:晞世道明|晞世道明]]([[User talk:晞世道明|留言]]) 2025年12月3日 (三) 15:49 (UTC) :感謝各位支持,建議新年起更新社群首頁。因只涉兩個頁面,未來還可持續修改。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24日 (三) 09:10 (UTC) === 新的協作頁 === 提議社群建立一個編者協作的專案頁。之前編者協作或對單個作品提議,只能在作品討論頁發生。其固然是設計本意,但亦有不足: # 討論分散:缺少上下文和協作氛圍,不易找到,否則討論容易停滯。 # 不便維護錄入數據:中文作品錄入常需要整體考慮,維護跨校對頁的元數據,如異體字,樣式,内部連結等。這些數據可以在討論頁錄入,但限於[[:w:Wikipedia:討論頁指引|討論頁指引]],發言不適合協作更改;在編者頁錄入則不能體現協作之精神。例如, #* [[Index talk:魯迅全集01 (1948).pdf]] 頁中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TianSalt|TianSalt]] 閣下列出的轉換代碼和規則。 #* [[Talk:大南寔錄#录入字形]]頁中各位編者對錄入字形的討論。 提議是在Wikisource 名字空間新設協作專案頁。此頁主體以作品為章節,每個作品章節包括「錄入概覽」和「討論板」和兩部分。「錄入概覽」以模板實現,允許協作更改,可以連到子頁上的元數據。完成的討論再存檔到作品或索引頁的討論頁,本頁也可在子頁平行存檔。 本地已有[[维基文库:专题|專題]],因此設想此協作頁從小任務開始試驗,如100頁以下的單本書。 中文文庫二十周年快過去了,因此這也算一個周年提案。[[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1月29日 (六) 11:41 (UTC) : 其實寫字間就是協作頁面;本站社群規模真的不大,若確有必要,是可以增設專題,但不宜過細,分散討論量能。另亦可結合上方拆分寫字間的提案,先考慮將一般消息與內容討論分開。——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4日 (四) 11:00 (UTC) ::同意閣下所言另設新頁可能不如集中在寫字間,我也擔心可能設立新頁後不活躍,因此提出了最近的幾個活躍協作作品,希望得到意見。 ::即使在寫字間,也可以在討論頂端以模板或文本展示作品資訊,連到可協作編輯的元數據,如 ::<div style="border: 1px solid;padding:0.5em; width: 50%;">'''大南寔錄''' (討論 • 異體字 • 避諱 • 模板樣式 • 字詞轉換表 • 進度)</div> ::這些元數據頁面是否可以錄入到作品討論頁的子頁,或索引頁的子頁? [[User:Andayunxiao|Andayunxiao]]([[User talk:Andayunxiao|留言]]) 2025年12月5日 (五) 09:52 (UTC) ::: 其實我是怕多數頁面根本不需要這些東西,最後變成無效連結大量增加。基本上全部聚集於寫字間,比較可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5年12月5日 (五) 11:07 (UTC) == 徵求意見:新命名空間「法律文書:」=「Case:」 == [[Wikisource:机器人#c-Midleading-20260311094600-Midleading-20260202125900|提議來自Midleading管]]: {{quote|我再次建議為這些裁判文書新建一個命名空間。原因有三點:一,便於檢索時選定或者排除裁判文書,如果裁判文書過多,可以單獨調整裁判文書在檢索結果中的排序,二,錄入大量裁判文書時不會讓Special:Random全部重定向到裁判文書,三,有必要考慮要對裁判文書實行命名空間級別的永久半保護,因為沒有原件和掃描件,難以由匿名用戶進行校對,同時有大量個人信息,容易變成破壞的目標,而機器人統一導入的文本更可靠。這個命名空間將被視為主命名空間、Translation命名空間一樣,是中文維基文庫的正式收錄內容。}} 此命名空間目前將主要用於由機械人[[User:SuperGrey-bot]]匯入的中國裁判文書。根據[[m:Requesting wiki configuration changes/zh|「请求wiki配置更改」規則]],我需要大家積極討論,並取得此提案的共識。感謝!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3月12日 (四) 01:39 (UTC) :倾向支持。但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 已有的裁判文书是否全部移动到新命名空间?是否保留重定向移动?需要考虑到百科及其他项目部分条目已经引用了本地的相关文书,这部分文书不留重定向移动似乎显然不妥,但这部分是否可以因为其被相关项目条目提及的显著性而保留在主命名空间? :# 范围只是中国大陆的裁判文书,还是可以包括其他所有地区的裁判文书? :# “法律文书”是“裁判文书”的上位概念,需要明确只包括裁判文书,还是所有和法律相关的、公权力机关出具的文书?例如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书等。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3月12日 (四) 07:04 (UTC) ::假如今後很多法律文書都録入了,把各地區所有法律文書收録在同一命名空間更符合檢索的需求。我建議所有法律文書都收録到法律文書命名空間,現有的法律文書也要移動到新命名空間,但在該命名空間創建之前録入的法律文書都可以在主命名空間保留重定向(除本機器人測試匯入的文章不需要重定向外)。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2日 (四) 10:43 (UTC) : 雖立意良好,惟恕不能同意,因為不過是有關文章數量多,不代表與本站允許收錄之其他文本發生根本性質差異,更不應有獨立命名空間予以區別對待。——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3月12日 (四) 17:32 (UTC) ::私以为本案的通过本身就需要以机器人被通过并导入巨量的裁判文书文本为前提,而设立新命名空间的意图,'''不是'''“区别对待”设立命名空间对裁判文书予以了'''“优待”''','''而是'''如果不设立新的命名空间,会'''导致裁判文书在事实上被优待'''。设立新的命名空间反而是事实上对裁判文书相较其他作品的'''“矮化”'''。 ::事实上被优待的点可以体现在,Special:Random基本都重定向到裁判文书,导致该功能事实上变成“随机一篇判决”,导致其他作品难以通过该入口得到被查看的机会等。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3月13日 (五) 03:16 (UTC) :::建议改进随机页面功能,而不是为了迁就该功能就将主命名空间单纯按数量占比切割成几块。Commons照片占比大,是否也要拆分命名空间以彰显“公平”?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13日 (五) 07:34 (UTC) :意见与Eric差不多。创建一个新命名空间如果是仅用于机器人导入任务,叫“CJOOP”更合适;不认同“把各地區所有法律文書收録在同一命名空間”这一操作。[[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6年3月13日 (五) 00:05 (UTC) ::新命名空间似乎不会算作是[[Special:Statistics|内容页面]]? [[User:Shizhao|Shizhao]]([[User talk:Shizhao|留言]]) 2026年3月13日 (五) 03:21 (UTC) :::这个命名空间的建立是机器人即将导入大量裁判文书文本的技术需要,在收录、检索和防止破坏上都有优点。这个命名空间如果仅收录机器人导入内容会导致用户检索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法律文书时,仍然要连同主命名空间一起检索,也不利于日后其他人继续录入更多法律文书。在新建命名空间的时候,要考虑到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法律文书需要录入到这个命名空间,以便被一起检索到。完全可以把这个命名空间计为内容页面,和新建Portal命名空间一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3日 (五) 04:17 (UTC) :::这种东西[[mw:$wgContentNamespaces|可以调的]]。[[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6年3月13日 (五) 07:30 (UTC) :::很难想象以您的阅历会关心条目数。<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black">你不会真是Shizhao的孩子吧?</span>--[[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3月14日 (六) 02:28 (UTC) :意见同Eric Liu。(在当下)数量占比大不代表与其它文本有根本性质差异。搜索需求可以用[[:mw:Help:CirrusSearch|CirrusSearch的高级搜索语法]]满足。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13日 (五) 07:21 (UTC) ::高级搜索语法在中文维基文库懂的人可能都不到10个,如果未来每个用户包括匿名用户都必须懂高级语法才能在中文维基文库检索,那这是非常失败的,完全无法与直接在检索页面选择命名空间相提并论。Special:Random的问题更不可能通过什么高级语法解决了,WMF能提供空间存放这些文件已经是最大的帮助了,没有人会专为中文维基文库修改Special:Random。这里的情况和Commons区别很大,Commons的匿名用户很可能需要查找照片,但中文维基文库的用户中,需要查找法律文书的只是一小部分,如果没有新的命名空间,所有用户,特别是只阅读的匿名用户,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13日 (五) 16:55 (UTC) :::“{{tq|如果未来每个用户包括匿名用户都必须懂高级语法才能在中文维基文库检索,那这是非常失败的}}”呃……诸如[https://www.pkulaw.com/advanced/law/chl 北大法宝]和[https://www.cnbksy.com/v2 全国报刊索引]都有很多不同的搜索选项,本站什么类型的文献都收怎么可能简简单单就搞定了……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20日 (五) 12:07 (UTC) :::至于Special:Random,不同类别(该划分为什么类别又是一大问题)的作品被抽取到的可能性本来就已十分不均等,我认为实在没有讨论的必要。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20日 (五) 12:12 (UTC) ::::{{tq|诸如北大法宝和全国报刊索引都有很多不同的搜索选项,本站什么类型的文献都收怎么可能简简单单就搞定了……}}搜索选项是要摆在界面上的,没哪个数据库会把每个人都要用的搜索选项设置成只有懂高级搜索语法的人才能用。对于本站而言,{{int:advancedsearch-namespaces-search-in}}这一栏就是出现在界面上的最常用的搜索选项之一。{{tq|我认为实在没有讨论的必要。}}看起来像是被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彻底困住了,因为无法解决所以干脆就不要再改善。可是明明增加一个命名空间就可以,也不需要修改MediaWiki软件,没必要采取如此消极的态度。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24日 (二) 04:53 (UTC) :::::“{{tq|可是明明增加一个命名空间就可以}}”,这么偷懒就是在{{w|技术负债|给将来欠债}}……以后再有大宗导入,也要切割出一个个命名空间吗?这根本不是命名空间存在的目的,[[:mw:Help:Namespaces|命名空间]]是用来“differentiate <u>between the purpose of the pages</u> at a high level”的,不是拿来当[[:mw:Help:Categories|分类]]用的……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3月24日 (二) 08:04 (UTC) ::::::我建议命名空间命名为法律文书,不是CJOOP,已经避免了以后再有大宗导入需要再次新建命名空间。大宗导入之前已经有过,四库全书、四部丛刊、古今图书集成都是,以后也会有,但没有所谓“也要切割出一个个命名空间”的问题。假如以后有人导入了识典古籍全文、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所有书籍、或者是人民日报和其他报纸所有的文章,也不会有人要提出新建命名空间的问题,直接收录主命名空间即可。由此看来,裁判文书确实和书籍类原文存在根本性差异,这一差异是每个读者都关注的。有可能和裁判文书一样还需要新建命名空间的是学术期刊文章。学术期刊文章方面,维基数据已经有前车之鉴。维基数据因为收录了太多学术期刊文章到主命名空间,导致效率低下,被迫进行拆分,还一直有把学术期刊文章进一步分离到新命名空间或者新项目的提议。维基数据是面向机器的,站内检索不太重要,本站中站内检索是一个最重要的功能。总之,新建一个命名空间是完全解决收录大量裁判文书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需要,不是所谓的给将来欠债。不这么做,只是添加一个分类,放任真正导入以后出现可用性问题,才是偷懒和给将来欠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25日 (三) 04:27 (UTC) ::::::: 照這樣說,每類文章都存在「本質」差異,是否都需要獨立命名空間?這其實正是分類的用途,而非命名空間。——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3月31日 (二) 21:03 (UTC) ::::::::我可沒說過什麼「每類文章都存在「本質」差異」,我只說過法律文書和學術期刊文章需要獨立命名空間,不要用稻草人論證。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1日 (三) 05:57 (UTC) ::::::::: 有一就有二,為何某類文章可以,某類文章不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4月3日 (五) 15:38 (UTC) ::::::::::新建命名空間需要申請、投票,不是隨便新建的。只有同時滿足有機器人大量導入,並且這類文章和主命名空間已經存在的大部分文章的類型都不同,才會有人去發起這樣的投票。「為何某類文章可以,某類文章不行」是因为对每个申请都有这样一个投票过程,确保新建命名空間的必要性。這個申請的目的不是指以後每個機器人導入都需要新建命名空間。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5日 (日) 02:45 (UTC) :::::::::题外话:目前[[:Category:期刊論文]]里只有本人创建的两篇文章。——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09:15 (UTC) *{{支持}}新建名字空间。实在太多,应该建一个。同时,也可以:自动将主条目重定向:[[XX案件]]若[[Case:XX案件]]存在就自动重定向。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文书全部移动到新命名空间。不过这一步无需马上,以后谁有精力慢慢搞就行。--[[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3月14日 (六) 02:25 (UTC) : 倒是建議匯入文章可用編號命名(而不是糾紛內容),好處是方便設計篩選搜尋,不管有沒有獨立命名空間。——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4月3日 (五) 15:38 (UTC) :CJOPP的大量匯入或許有其特殊之處(沒有原件因此需要半保護等),可能也是一種「purpose」的區分。 [[User:魔琴|魔琴]]([[User talk:魔琴|留言]]) 2026年4月8日 (三) 15:55 (UTC) : @[[User:Ericliu1912|Ericliu1912]]、[[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Shizhao|Shizhao]]、[[User:Stang|Stang]]、[[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沈澄心|沈澄心]]、[[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魔琴|魔琴]]:煩請再次確認討論結論⸺支持還是反對?雖然雙方都言之有理,但我只能採納一個答案,不能無共識結案。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15日 (三) 20:05 (UTC) ::我倾向支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02:12 (UTC) ::反对,没有必要 [[User:Shizhao|Shizhao]]([[User talk:Shizhao|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02:53 (UTC) :: 反對,理同前述。——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4月16日 (四) 21:09 (UTC) ::反对,同前。[[User_talk:Stang|'''<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 color:#F50" lang="en">Stang</span>''']] 2026年4月16日 (四) 23:42 (UTC) ::如果不想建一个新名字空间至少应该建个过滤器禁止非自动确认用户编辑裁判文书。--[[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17日 (五) 00:47 (UTC) :::@[[User:GZWDer|GZWDer]] 反对“禁止非自动确认用户编辑裁判文书”,文书中有大量提及同/另案文书的不规范命名,需要加入内链。——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09:17 (UTC) ::支持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4月18日 (六) 01:22 (UTC) :: 目前顯然是無法達成共識了。'''結論:無共識,維持現狀''',即不使用新命名空間。<br> 此討論串暫不關閉,歡迎大家繼續討論此議題。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10:25 (UTC) * {{支持}},不過建議命名空間使用「CaseLaw:」,因為 case 一詞單用含義不明確。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6日 (二) 20:38 (UTC) == 关于 header, header2, header3 的问题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既然 header 已经用 Lua 重写,可否考虑合并 header2,header3。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6日 (四) 17:59 (UTC) :你的意思是把 header2,header3 重定向到 header 吗,还是调用 [[Module:header]] ,还是把 header2,header3 也重写到 Module:header2,Module:header3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3月27日 (五) 11:39 (UTC) ::通过增加参数的形式统一调整到 Template:header 控制目前看来是最佳的且最简单的,重定向当然更好,目前看来需要机器人手动修改大量页面。重写到 Module:* 无意义啊,这几个模块差异很小,减少不了后续维护的工作量,统一之后对于机器人或者其他自动处理程序来说全维基只需要处理识别 header 模版获取元信息会更便捷一些,且也便于 header 模块后续的修改,而非需要手动对比调整。理论上这都是技术债,一开始就不应该通过新建模版的形式创建 header2,header3,增加参数控制就好了。 [[User:Viztor|Viztor]]([[User talk:Viztor|留言]]) 2026年3月29日 (日) 09:18 (UTC) :::需要使用 [[Template:header]] 重写 [[Template:header2|header2]],[[Template:header3|header3]] 模板,再通过在 [[Template:header2|header2]],[[Template:header3|header3]] 前面加上 subst: 的方式把 [[Template:header2|header2]],[[Template:header3|header3]] 模板自动升级成 [[Template:header]]。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4月5日 (日) 10:22 (UTC) ::::看了一下,header header2 header3 的主體功能沒有太大區別。 ::::header 與 header2 的區別是後者用於子頁面,不產生分類。header 已有 nocat 参数,功能上可以替代。 ::::header 與 header3 的區別是後者不产生上下頁連結。不过 header3 沒有任何頁面直接用,都是通過模板間接引用的。 ::::因此三者應該完全可以統一為一個,且不會顯著增加認知負擔。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4日 (三) 16:38 (UTC) == 裁判文书的命名 == * [[张某1、张某2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open能找到124篇同名文书,需要考虑如何消歧义。 *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名称不一定是好名称。例如[[宋俊盗窃罪、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里面“盗窃罪”出现两次是没有理由的。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16:28 (UTC) : 目前bot會自動建立{{tl|Versions}}頁消歧義。<br>名稱雖然不好,但是尊重原文也是一種消極的選擇。雖然這個議題[[Wikisource:机器人#User:SuperGrey-bot|先前已經討論過了]]。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日 (四) 22:56 (UTC) ::{{ping|SuperGrey}}对于[[张某1、张某2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来说,建消歧义页可能更合适一些,因为这不是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4月10日 (五) 13:19 (UTC) ::: 👌等出現第2個同名判決書之後,就會建立消歧義頁。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19日 (日) 10:30 (UTC) ::::請問“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可行?民國很多裁判文书就是命名。另中共早就下架“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行终31号行政判决书”。--[[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4月20日 (一) 02:51 (UTC) ::::: > ''請問“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是否可行?''<br> 當然可行;如果改成消歧義頁,此文書就會移動到此名。<br> >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行终31号行政判决书''<br> 站內沒搜尋到您說的這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4月20日 (一) 02:55 (UTC) ::::::也請看[[User_talk:廣九直通車#中共裁判书]]。--[[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4月21日 (二) 03:17 (UTC) :::::::感覺文庫快被民事判決書淹沒了,點擊隨機作品十次有六、七次是判決文書。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14:31 (UTC) :::::::: 只要不將其排除出「有內容的頁面」的定義([[mw:Manual:$wgContentNamespaces]]),就會被隨機到。感覺有點難辦。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30日 (六) 17:37 (UTC) :::::::::{{ping|Liouxiao|SuperGrey}}瑞典语维基百科有一个[https://gist.github.com/lokal-profil/2e59b4b07d449a2c9a8ed98429787d80 可以排除机器人的随机页面工具]。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6月3日 (三) 16:06 (UTC) : 本來就應該用編號。堅持用什麼「中国裁判文书网」俗名,唯有自討苦吃。老早勸過當事人了,沒用,那也無可奈何。——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6月2日 (二) 20:47 (UTC) :: 現在亡羊補牢辦法,就是遇有消歧義需要或GZWDer君提及糟糕名稱時,即正名為編號標題。——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6月2日 (二) 20:51 (UTC) :: 勸我幹什麼?這不是社群很反對嗎?還是說希望我自作主張?我本人當然是更喜歡怎麼簡單怎麼做,編號確實比俗名簡單,但是我首先要尊重社群的意見。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6月2日 (二) 21:32 (UTC) == 如何錄入這本書? == 原文:[https://db.itkc.or.kr/dir/item?itemId=MO#dir/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2&cate1=Z&cate2=&dataGubun=%EC%84%9C%EC%A7%80&dataId=ITKC_MO_0982A] 如題,這本書的名字叫《{{?|⿱秋木}}菴集》。但是{{?|⿱秋木}}unicode不存在。怎麼辦?就在維基文庫輸入 "⿱秋木菴集" 如何?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7日 (二) 03:21 (UTC) :[[File:U2ff1-79cb-6728.svg|16px|楸]]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4月8日 (三) 02:27 (UTC) == "貼是"是什麼意思? == 《[[海東諸國記]]》有說過:「 砂貼是。〈쉬릐〉 木貼是。〈파지〉 」 砂貼是 和 木貼是 看似都是名詞,但是我不知道“貼是”到底是什麼。各位的中文比我的更好。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15日 (三) 18:52 (UTC) :「碟子」。砂貼是:「皿」;木貼是:「鉢」。可能是琉球語的漢文讀音,比如從漢語「磁楪子/砂陶碟子」、「木楪子/木碟子」(音近)傳讀後錯訛而來。 :參考 https://kodaimoji.chowder.jp/pdf/pdf/takekoshi35.pdf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01:31 (UTC) ::感謝!!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4月16日 (四) 14:00 (UTC) == 提议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 == 中文维基百科现在使用[[:w:MediaWiki:Gadget-text-spacing.css]]来[[:w:Wikipedia:间距优化|改善中文与其他字符混排时的字距]],建议本站也启用。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5月2日 (六) 07:36 (UTC) :中文维基百科并非一致同意引入间距优化小工具,先请问本地用户是否支持引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2日 (六) 10:06 (UTC) :: 我先 {{支持}}。我自己已經長期試用過各種字體新特性,除了[[w:MediaWiki:Gadget-text-spacing.css#L-17--L-39]]這些已知例外,開著都是有益排版美觀的:<syntaxhighlight lang="css"> font-feature-settings: "chws"; text-rendering: optimizeLegibility; text-autospace: normal; text-spacing-trim: trim-start; </syntaxhighlight>如果部分古籍有特殊排版需求,可以通過CSS再個別調整。 ::*[https://developer.mozilla.org/zh-CN/docs/Web/CSS/Reference/Properties/font-feature-settings font-feature-settings] ::*[https://developer.mozilla.org/zh-CN/docs/Web/CSS/Reference/Properties/text-rendering text-rendering] ::*[https://developer.mozilla.org/zh-CN/docs/Web/CSS/Reference/Properties/text-autospace text-autospace] ::*[https://developer.mozilla.org/en-US/docs/Web/CSS/Reference/Properties/text-spacing-trim text-spacing-trim] :: :: '''備註:請大家忽略我的以上推銷,只討論[[w:MediaWiki:Gadget-text-spacing.css]]涉及的<code>text-autospace: normal;</code>就好。'''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2日 (六) 11:51 (UTC) : 已匯入間距優化小工具,當前暫不預設開啟,請各使用者自行測試小工具。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5月13日 (三) 12:15 (UTC)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既然是自行測試,要不要另外做一個開啟我提到的所有選項的CSS小工具,也供大家自行測試? ::相比之下,14行改成上面的原始碼,40行改成下面內容即可:<syntaxhighlight lang="css"> font-feature-settings: normal; text-autospace: no-autospace; text-spacing-trim: space-all; </syntaxhighlight>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3日 (三) 15:52 (UTC) :::小工具標題可以叫:{{tq|開啟所有「CSS字體模塊第4級」特性(部分瀏覽器未完全支援)}}。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3日 (三) 15:58 (UTC) :::小工具名稱可以叫:[[MediaWiki:Gadget-font-features.css]]。 [[User:SuperGrey|SuperGrey]]([[User talk:SuperGrey|留言]]) 2026年5月13日 (三) 15:59 (UTC) ::::只有一个用户使用的工具似乎更适合作为用户页保留,请问有没有其他人需要使用?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7月9日 (四) 02:08 (UTC) : 支持。——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6月6日 (六) 12:59 (UTC) 小工具已經啟用一段時間,現在請問是否支持將小工具預設開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7月9日 (四) 02:09 (UTC) :支持。並希望 zh-wikisource 小工具今後以單獨 repo 維護,這樣在上游停止維護後,未來本社群仍可修復發現的問題。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8月28日 (五) 15:07 (UTC) ::{{完成}} 間距優化小工具現在預設開啟。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19日 (六) 15:14 (UTC) == 非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文是公有领域吗 == 人民/群众团体和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从发文字号来看主办机关是群团组织的。如《全国妇联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的通知》(妇字〔2019〕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电影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新时代职工文体工作高质量发展 扩大职工文体消费的意见》(总工发〔2025〕18号)和《共青团中央、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社科院关于深化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助力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意见》(中青联发〔2026〕5号)。 [[User:Ky476|Ky476]]([[User talk:Ky476|留言]]) 2026年5月3日 (日) 14:20 (UTC) :您设定的特征对应不上著作权法的金标准,所以不会有正确答案。从实务上来说,通常都会是,除非相关文献并没有著作权法第五条所规定需要的性质,但我想这种情况几乎不太可能发生。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5月7日 (四) 10:00 (UTC) == 多个维基数据项能否链入同一页面 == 我在维基数据[https://www.wikidata.org/wiki/Wikidata:Project_chat/zh#c-物灵-20260513141400-《诗经》同名诗 问过诗经同名诗的拆分],暂无回复。我想询问如题。(即使不能,我也不觉得为此就要在维基文库也拆分。感觉现在诗歌拆得太细了。(相比之下,司法解释当然全文只有一句话也只能拆分。)) 顺便,维基数据不少数据项名为「序」「Preface」,应是维基文库导入所致。这也蛮有意思,比如原名就叫「序」而不是「某书序」,除非后人有引作「某书序」否则这些数据项真就只能叫「序」。 [[User:物灵|物灵]]([[User talk:物灵|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05:21 (UTC) :同名诗应该在维基文库拆分成多个页面,因为根本不是同一作品。 [[User:GZWDer|GZWDer]]([[User talk:GZWDer|留言]]) 2026年5月27日 (三) 13:17 (UTC) :确应拆分。不同版本的重复页面才会遇到你所说的问题。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6年7月10日 (五) 18:07 (UTC) ::拆分已完成。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8月29日 (六) 04:07 (UTC) == 是否应当保留文末的注释? == 留意到部分文章中,文末保留有一些注释,见[[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注释]],内容大部分是引句来源文字。我认为注释部分不应视作原文的一部分,应当删去。上传者[[User:Fire-and-Ice|Fire-and-Ice]]认为注释是人民日报刊载中有的,不应删去。故现请求社区成员讨论。ping一下@[[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阁下,谢谢! [[User:1969社论|1969社论]]([[User talk:1969社论|留言]]) 2026年6月12日 (五) 01:33 (UTC) :私以为阁下所列文章的这种引注是原文的必要组成部分(类比到论文,一篇论文如果实际引用了但没有引注甚至都不合规范),如果原版本中有,基于忠实呈现该版本样态的考虑,无理由删去。本地需要讨论的更多是编辑者自己加的注释。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6月12日 (五) 02:48 (UTC) :参考文献当然是文章的一部分,我不知道这为什么还要讨论? [[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6年6月12日 (五) 05:37 (UTC) :谢ping。除了上方的讨论,我也读了阁下和Fire-and-Ice阁下在别处的讨论。查了一下电子扫描件,本件和[[人民战争胜利万岁]]的注释是在原来刊发在人民日报时就有的,一般而言如果没有例外证明(例如说“编者注”),一般还是应视为属于原文的一部分(就像上面两位说的,类似当今写论文时的参考文献),是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一起收录的。这和一些古籍出版带有注释的本子的情况不同,因为那种情况下古籍的作者和注释的作者明显地并非同一人,古籍是一个作品,加注释的古籍按照版权法的表述是一个新作品,后者有它需要另外考虑的版权情况,这种版权情况是因为其明示而得到考虑的。而且退一万步讲,即使这是编者注,就两件的情况而言,也已经超过五十年了,应当可以收录的(当然,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还可以分为有编者注和无编者注的版本,因为那也是两个作品——当然这是题外话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6月12日 (五) 06:27 (UTC) :补充:这种例外证明并不一定要明示“编者按”,就像姚文元那篇评海瑞罢官,它在被解放军报还是哪里的文章转载时加上了编者按这件事是被历史材料或记述所证实的,那么即使它在刊载时没有注明“编者按”“编者注”,应该也足以为前述的例外证明了。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6月12日 (五) 06:48 (UTC) ::谢谢各位参与讨论,先前提出讨论确实是担心注释为后人所加而非原文如此。本人现已补回先前移除的注释内容。 [[User:1969社论|1969社论]]([[User talk:1969社论|留言]]) 2026年6月13日 (六) 12:49 (UTC) 借地说一下,本站所收《粉碎林陈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材料之二)》([[中共中央通知 (1972年1月13日中发〔1972〕4号)]])附有“编注”,不知是谁人所注。文件来源也不明。[[User: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red" >'''Fire'''</span>]] [[User Talk:Fire-and-Ice|<span style="color:#3994E8" >'''Ice'''</span>]] 2026年6月20日 (六) 15:02 (UTC) : @[[User:Fire-and-Ice|Fire-and-Ice]]:附件一图片来源可疑,和孔网照片和附件二文字对比明显缺页;附件二“编注”可能来自《华夏文摘》([http://www.cnd.org/HXWZ/ZK02/zk304.gb.html])? '''<span style="font-family:Iosevka,monospace">[[User:沈澄心|<span style="color:#9f3526">dring</span>]][[User talk:沈澄心|<span style="color:#534fa3">sim</span>]]</span>''' 2026年6月20日 (六) 18:06 (UTC) == 民國政府的[[模板:中華民國政府的公報|公報]]出處 == 請問各位前往[https://gaz.ncl.edu.tw/ 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正常否?或403禁入?--[[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7月9日 (四) 02:17 (UTC) :@[[User:TunnelESON|TunnelESON]]:正常。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7月9日 (四) 03:56 (UTC) ::謝謝。在下遇到403禁入。解決前,就更有請能正常去那網站用戶收集文本。--[[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7月10日 (五) 01:25 (UTC) :::[[:分类:政府公報 (民國)]]是<nowiki>{{中華民國政府公報}}造成的,要改成像是{{中華民國政府公報|民國年=3年}}</nowiki>。--[[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9月2日 (三) 04:46 (UTC)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 立法院智庫]早就停止[https://npl.ly.gov.tw/do/www/dbNotation?dbId=149&key=dbCategory 總統府公報影像系統],但國家圖書館有更多公報,只是有的卷期尚未編目。[[政府公報 (北洋政府)]]以及[[政府公報 (中華帝國)]]用的PDF是分月合訂本。--[[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9月13日 (日) 00:36 (UTC) ::在臺北的[https://gpost.lib.nccu.edu.tw/index.php 政治大學]也有整理民國人事任免令,有利本站以及共享資源分類。--[[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9月16日 (三) 01:28 (UTC) :[[Special:Contributions/Zbz53321374]]一直搶先刊民國法律,有請各位抽查其品質好不好,我不便普查之。正式内容仍要以公報公佈的作準。--[[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10月16日 (五) 11:49 (UTC) == [[翻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的注释问题 == [[翻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页面中的注释已经超出翻译的范畴(参考[[:en:Wikisource:Translations]]),而参考[[:en:Wikisource:Annotations]]的内容,本页面中的注释的中立性和解释性有待探讨,欢迎参与讨论。 [[User:MarkZhou08|MarkZhou08]]([[User talk:MarkZhou08|留言]]) 2026年7月21日 (二) 06:43 (UTC) :同样认为该注释超过翻译范畴,可以移交其他项目。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7月22日 (三) 03:50 (UTC) :这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原创内容,据[[Wikisource:收錄方針#註解]]和[[Wikisource:收錄方針#原創作品]],眼下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清理这些注释,要么送维基教科书看看收不收(当然也可以两者同时进行,这应该也没什么冲突)。副知贡献者@[[User:CreeperDigital1903|CreeperDigital1903]]阁下看就处理方案有何意见。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7月25日 (六) 15:45 (UTC) ::已收到。可予以清理。 [[User:CreeperDigital1903|CreeperDigital1903]]([[User talk:CreeperDigital1903|留言]]) 2026年7月26日 (日) 00:39 (UTC) == 页面[[Translation: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的“译者注释”似乎不当 == 页面[[Translation: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反对反动思想文化法]]的翻译者加入了大量具有鲜明[[w:毛派|毛派]]特征的“注释”,其中多半是评论性的。这也许算[[Wikisource:收錄方針]]禁止的“原创作品”吧?是否可以全部删除? [[User:Yu Nuomin|Yu Nuomin]]([[User talk:Yu Nuomin|留言]]) 2026年7月24日 (五) 05:06 (UTC) :抱歉,刚才发现已经有人在讨论这个问题了,所以{{撤回请求}} [[User:Yu Nuomin|Yu Nuomin]]([[User talk:Yu Nuomin|留言]]) 2026年7月25日 (六) 01:08 (UTC) == 如何上傳《東方ê故事》 == 原文: *https://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MOCCOLLECTIONS&id=26000254280 *https://db.nmtl.gov.tw/site3/dindex?search=1&serchkey=&page=18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8月2日 (日) 18:33 (UTC) :这本质上跟录北拉差不多,我认为是可以的。具体的方法是录原貌。如果你只是问这本,那就是录罗马字“Tang-hng ê kò͘-sū”的那一半而不是“東方ê故事”的那一半,因为从你提供的第一个印刷品上反映出原貌是那样的,而不能仅因为第二个网站就决定是录全罗还是汉罗合用,所以我建议你参考北拉的例子,见[[新文字半月刊/第1期/Sin Wenz sh Womn Zgidi Wenz]],在能够查对原件影印件的情况下根据原貌录入相应内容——这与朝鲜文献的逻辑也是类似的,我们也需要检查原件而不是光看当代人转录数字化的结果来判断它是否适合收录。另参考上述北拉的例子,可能应考虑建立一个类似[[模板:Latinxua Sin Wenz]]那样的模板放在文首顺便添分类;还有也可考虑增加像[[Translation:新文字是我們自己的文字]]作为有益读者的丰容,当然我不会说那是必须的,只是一个提议。应该说有北方话拉丁化文字和粤语白话文的例子珠玉在前,闽南语白话文也没有道理成为收录的障碍,只是请阁下注意在可查对原貌的情况下才录入。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8月3日 (一) 00:26 (UTC) ::多语言维基文库上似乎有粤语内容。 [[User:内存溢出的猫|内存溢出的猫]]([[User talk:内存溢出的猫|留言]]) 2026年8月30日 (日) 15:24 (UTC) :::這是台語,不是粵語。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8月30日 (日) 16:10 (UTC) :::是的,多语言可以收录的东西很多,多语言能收什么和本地能收什么并非互补而是可以重叠的。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9月1日 (二) 05:36 (UTC) == 提議:四庫全書改為預設橫排、可一鍵切回直排 == {{移動至|Talk:四庫全書|sign=[[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11日 (日) 05:03 (UTC)}} == 1961年发布、疑似1982年整理出版的政府公文,现在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 我为查阅某些资料从二手书市场购得(大陆这边的)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办公室编印《出版工作文件选编(1958年–1961年)》,意外发现其中有些篇目很有意思†,但互联网上似乎尚无开放数字版本,所以希望上传到Commons并在维基文库抄录。 不过我担心存在版权争议,操作前想先问问大家。这本书的情况如下。 * 公文本身已发布超过50年,无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政府文件豁免范围,都进入公有领域了。 * 这本书没有版权页,封面、封底也没写年份(书虽二手但很新,大概率原本就如此);不过国家图书馆 opac.nlc.cn 系统能查到同名、同作者书籍,标注「出版年:1982」,即44年前。 * [[w: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这个部门只存在于1954–1970年和1975–2018年,而1970年距今超过50年。 †:比如1961年8月10日文出齐字第1162号《关于适当解决年画用纸,争取增加年画印数的通知》讲当时纸张紧缺,但「年画在我国农村中有广大的需要」,于是文化部计算出印量缺口,联系外贸部、各省出版局、文化局和几家出版社想办法。联系外贸部是因为外贸部本来要出口几百吨新闻纸。这些新闻纸本来没法印年画,但「努力克服困难」也能凑活印。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8月24日 (一) 15:50 (UTC) :我又翻了翻[[Wikisource:版权信息]]及其子页面,看来这本书属于政府文件,和[[Index: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一号.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一号.pdf]]差不多,那上传文件、抄录文本应该没问题。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8月24日 (一) 16:28 (UTC) ::如果互聯網上沒有其他公開文檔,恐怕很難查證。建議將原件掃描後先上傳 Wikimedia Commons,再在 zh-wikisource 進行 OCR 後逐頁面轉錄。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8月25日 (二) 19:16 (UTC) :我买的这本暂时还没扫描。Anna's Archive上有《出版工作文件初编(1949–1957)》的电子版,我先上传了它试试,见[[Index:出版工作文件初编-1949-1957.pdf|出版工作文件初编-1949-1957.pdf]]。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8月26日 (三) 17:51 (UTC) ::這份文件很有意思!從中可以看到出版、印刷、發行准入制度是怎麼一步步確立的,查禁書刊制度的演變,不同級別的幹部能夠看什麼書,甚至還能看出「雙百」期間似乎略微放寬了管治。堪稱一部微縮的中國大陸的出版體制史。感謝您的上傳與數字化。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8月27日 (四) 05:12 (UTC) == 提议添加繁简转换 == -{zh-hant:諕;zh-hans:𬤀}- [[User:Pawsdt|Pawsdt]]([[User Talk:Pawsdt|讨论]] | [[Special:Contributions/Pawsdt|贡献]]) 2026年8月26日 (三) 01:48 (UTC) :-{諕}-转换为简体一般写成-{唬}-,请检查。纯粹繁简转换建议在维基百科申请,因为那里可以申请到全域繁简转换,维基文库这里申请只对维基文库生效。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8月26日 (三) 04:13 (UTC) ::请问 MediaWiki 系对于「类推简化字」有什么处理原则吗?𬤀(U+2C900)位于 Unicode E 区(2025, 8.0)一般系统字体也是不能渲染的吧。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8月26日 (三) 06:41 (UTC) :::MediaWiki 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只要是 Unicode 已收录的字都可以录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8月27日 (四) 03:45 (UTC) == 关于繁简转换的建议 == 现在每次点开新页面都要重新点一次简体特别不方便。建议让他保存一下繁简信息 [[User:Pawsdt|Pawsdt]]([[User Talk:Pawsdt|讨论]] | [[Special:Contributions/Pawsdt|贡献]]) 2026年8月26日 (三) 03:19 (UTC) :在[[Special:Preferences|{{int:Preferences}}]]中的{{int:yourvariant}}保存。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8月26日 (三) 04:08 (UTC) == 這是什麼字? == ===一=== 原文:「慈愛淸平共莫違。黃扉異寵已當期。行看五▦歌騰處。」 原圖: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028A_0020_010_0570] pg 18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a/a3/CNTS-00047987194_1_%E8%80%98%E8%B0%B7%E8%A1%8C%E9%8C%84_-_%E8%80%98%E8%B0%B7%E8%A9%A9%E5%8F%B2.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36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8月29日 (六) 18:05 (UTC) : 桍?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8月30日 (日) 00:50 (UTC) :“行看五桍歌騰處”——出《[[後漢書/卷31#廉範|後漢書]]》廉範傳:“廉叔度,來何墓?不禁火,民安作。平生無襦今五絝。”(五絝,又作五桍,歌頌官吏廉明能幹。)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8月31日 (一) 05:52 (UTC) ::宋[[Author:慕容彥逢|慕容彥逢]]《[[上知府張朝請]]》:“五袴于今預蜀歌,三語何時同晉掾。公不見黄金百鎰未爲優,季布一諾百不愁;又不見李白不願萬戶侯,惟願一識韓荆州。”(參見《[[永樂大典/卷10999]]》)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8月31日 (一) 06:18 (UTC) 原文:「時先君謬▦庸夫怨謗」 這個字是不是「被」? 原圖: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a/a3/CNTS-00047987194_1_%E8%80%98%E8%B0%B7%E8%A1%8C%E9%8C%84_-_%E8%80%98%E8%B0%B7%E8%A9%A9%E5%8F%B2.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28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gubun=book&depth=5&cate1=Z&cate2=&dataGubun=%EC%B5%9C%EC%A2%85%EC%A0%95%EB%B3%B4&dataId=ITKC_MO_0028A_0020_010_0380] pg 14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8月29日 (六) 18:08 (UTC) :是“被”,但後面可能是“怨謗”,也可能是“惡謗”?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8月31日 (一) 05:54 (UTC) 原文:「梁衣服改制之牒數▦故反之」 原圖: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028A_0040_010_1050] pg 115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8/8d/CNTS-00047987194_2_%E8%80%98%E8%B0%B7%E8%A1%8C%E9%8C%84_-_%E8%80%98%E8%B0%B7%E8%A9%A9%E5%8F%B2.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52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8月29日 (六) 18:12 (UTC) :“''課''衣服改制之牒數'''段'''故''及''之”,看著像是“段”字;另第一個字像“課”,倒數第二字像“及”。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8月31日 (一) 06:01 (UTC) ::剛才想了一下,這裏用“段”好像不太通,可能用“殷”(表示次數多)更好:“課衣服改制之牒數殷,故及之”—— 有感於督促改換衣服樣式的牒文'''<u>頻繁地</u>'''頒下,所以在這首七言詩裏提及這件事。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8月31日 (一) 09:00 (UTC) 原文:「存亡▦俱。成仁取義。」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1/10/CNTS-00047987194_3_%E8%80%98%E8%B0%B7%E8%A1%8C%E9%8C%84_-_%E8%80%98%E8%B0%B7%E8%A9%A9%E5%8F%B2.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126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028A_0080_010_0010] pg 220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8月29日 (六) 18:15 (UTC) :“存亡與俱”——文徵明詩“可憐功業惟詩在,自決存亡與國俱。”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8月31日 (一) 06:14 (UTC) @[[User:Liouxiao|Liouxiao]]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User:DuckSoft|DuckSoft]]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8月30日 (日) 22:43 (UTC) ===二=== 原文:「不爲外物▦汩。而常令意思激昂。」 原圖:[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f/f1/CNTS-00047970865_%E8%97%8F%E8%B0%B7%E5%85%88%E7%94%9F%E6%96%87%E9%9B%86_-_%E5%8F%8A%E9%99%84%E9%8C%84.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5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5/51/CNTS-00047970879_%E8%97%8F%E8%B0%B7%E5%85%88%E7%94%9F%E6%96%87%E9%9B%86.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6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7/76/CNTS-00047970869_%E8%97%8F%E8%B0%B7%E5%85%88%E7%94%9F%E6%96%87%E9%9B%86_-_%E5%8F%8A%E9%99%84%E9%8C%84.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5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9月1日 (二) 19:05 (UTC) :@[[User:Liouxiao|Liouxiao]]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 @[[User:DuckSoft|DuckSoft]] @[[User:PacmanD|PacmanD]]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9月1日 (二) 19:07 (UTC) ::是不是「扼」?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9月1日 (二) 19:07 (UTC) :::看字形是「扼」,意思也通。——吳與弼:「正襟端坐,讀聖賢書,收斂此心,不為外物所汩,夜倦則寢,此外非所當計。」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9月2日 (三) 02:33 (UTC) === 三 === 原文:「次黃叔貢。<sub>時▒得凍秀魚。勸付行槖供慈廚。</sub>」 這個字是不是「網」 原圖:[https://jsg.aks.ac.kr/dir/view?dataId=LIB_113505] 冊一 頁45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103A_0020_020_0280] pg 16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e/ec/WUL-he16_02324_%E9%87%91%E5%85%88%E7%94%9F%E6%86%82%E4%BA%AD%E9%9B%86_1.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45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6/66/CNTS-00047986551_1_%E9%87%91%E5%85%88%E7%94%9F%E6%86%82%E4%BA%AD%E9%9B%86.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pg 87 [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01689_00] 冊二 頁14b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9月2日 (三) 01:36 (UTC) :原文:「次可柔韻<sub>可柔詩。有▒玉待價之句。故戲之。</sub>」 :這個字是不是「蔵」 :原圖:[https://jsg.aks.ac.kr/dir/view?dataId=LIB_113505] 冊一 頁62 :[https://db.itkc.or.kr/imgviewer/item?itemId=MO#imgviewer/imgnode?grpId=&itemId=MO&dataId=ITKC_MO_0103A_0020_020_1220] pg 34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e/ec/WUL-he16_02324_%E9%87%91%E5%85%88%E7%94%9F%E6%86%82%E4%BA%AD%E9%9B%86_1.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62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6/66/CNTS-00047986551_1_%E9%87%91%E5%85%88%E7%94%9F%E6%86%82%E4%BA%AD%E9%9B%86.pdf?utm_source=commons.wikimedia.org&utm_campaign=index&utm_content=original] 122 :[https://kyudb.snu.ac.kr/book/view.do?book_cd=GK01689_00] 冊二 頁32a [[User:Blahhmosh|大東國奎章閣大提學兼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成均館事Blahhmosh]]([[User talk:Blahhmosh|留言]]) 2026年9月2日 (三) 01:51 (UTC) ::是「蔵」,通「藏」。——蔵玉待価。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9月2日 (三) 02:38 (UTC) :是「網」,捕魚。 [[User:Liouxiao|Liouxiao]]([[User talk:Liouxiao|留言]]) 2026年9月2日 (三) 02:35 (UTC) == zh-wikisource《四庫全書》的來源問題,以及後續計劃 == {{存檔至|Talk:四庫全書}} 目前中文網際網路上流傳的《四庫全書》電子文本,其主要源頭應可追溯至收藏於台北故宮的《文淵閣四庫全書》。其影印版,《[[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書名目錄|景印版文淵閣四庫全書]]》共 1500 冊,1980 年代由台灣商務印書館出版,後由中國大陸的出版社翻印。中國大陸所藏的《文溯閣》《文津閣》《文瀾閣》本,相關整理、出版則較晚。 本站所收錄的《四庫全書》[https://zh.wikisource.org/wiki/User_talk:維基小霸王#c-維基小霸王-20260829195700-PacmanD-20260829174500 文本來源不清晰]。但根據其中的一些典型錯誤(例如錯用了日文漢字)分析,其實際來源應為 [https://github.com/kanripo Kanripo Project]。 其實想想即知《四庫全書》共計约 8 亿字,將其重新 OCR 並校對,絕非個人或小團體能夠承擔的小型工程。而 Kanripo 也並非獨立承擔了這一 OCR 工作。其文本來源很可能源自更早期的迪志/書同文等機構合作的《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文本。這一判斷並非僅憑 Kanripo 中的「WYG」名稱或傳聞,而是根據其中若干有辨識度的錯誤進行了交叉比對。 我想,既然有前輩做了最基礎的工作,將《四庫全書》完整地整理為文本,我們也無需再做一遍 OCR,只需在目前的基礎上修改完善、據影印圖片內容互校即可。事實上,目前的工作框架已經搭好: * [[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書名目錄]] 包括全部 1500 冊的目錄,已連結到新創立的 1500 冊 index 頁面。 * 每本書的第 5 頁為該冊的目錄頁,已由機器人在 <code>Index:</code> 頁面整理出每本書的 <code>pagelist</code> 來。 * 電子版文本可以逐頁存入 Page: 頁面。這部分預計會產生約 135 萬個新頁面。此步驟可由機器人完成。例子:[[Index:文淵閣四庫全書_0862冊.djvu#夢溪筆談(補筆談)]] * 等完成一本書的錄入之後,在 <code>____ (四庫全書本)</code> 頁面連結 Page: 書葉內容即可重建完整的電子版《四庫全書》。如發現 OCR 或者排版錯誤,可到 Page: 頁面查詢原始影印書葉,並直接修改。例子:[[欽定儀象考成_(四庫全書本)]] '''關於版權問題''' 本人不是法律專家,但根據本人對美國版權法律及相關判例的理解,直接將既有電子文本匯入本站的版權風險應當很低。 首先,Kanripo Project 本身已經公開使用這套電子文本多年,相關文本也已經在網路上流傳多年。其次,本項工作所處理的主要是《四庫全書》原文及其影印本所呈現的客觀資訊,例如文字本身、字序、頁碼以及文字在書葉上的位置關係;這些內容是對原始文獻的忠實記錄,而非新的文學或學術表達。 就美國版權法而言,版權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的表達,而非「事實」本身。對不受版權保護的原始材料進行忠實、準確的複製,也不會僅因為錄入工作本身具有大量勞動而產生新的版權。因此,如果所匯入的內容僅限於《四庫全書》原文及其忠實版面資訊,而不包含現代編者具有原創性的改寫、評註或其他創作性整理,本人認為其版權風險很低。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任何名為《四庫全書》的現代電子資料庫都可以不加區分地完整複製;具體仍應區分古籍原文、影印本的版式、OCR 文本以及現代編者新增的整理成果(例如標點等)。本項工作的目的,正是以可追溯的影印本電子文本為依據,使其得以與實際影印頁面進行校核。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8月31日 (一) 21:39 (UTC) :据我了解,无论根据中美法律还是伯尼尔公约,对于古籍的忠实复制,包括影印、文字整理,即使付出辛勤劳动,也不属于原创性工作,不受版权保护。在现代工具加持下,我也希望看到更多古籍被准确数字化。四库全书虽然有着诸多问题,但总是绕不开的一套大型丛书,文献历史价值巨大。 :希望看到作者在这项工作的更多进展。 [[User:古籍小助手|古籍小助手]]([[User talk:古籍小助手|留言]]) 2026年9月11日 (五) 05:01 (UTC) == 竪排和楷體顯示選項已在全站啟用 == 顯示選項小工具現已更新。現在,在全站範圍都可以切換竪排和楷體顯示選項,包括主命名空間、Page命名空間、Translation命名空間、以及用戶頁,即使頁面沒有嵌入Page頁面也可以使用竪排和楷體顯示選項。竪排顯示時,頁碼範圍的高亮顯示問題已修复。已刪除未使用的4種佈局。顯示選項小工具可能會造成小部分頁面的模板顯示異常,如有發現請反饋。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17日 (四) 03:48 (UTC) :感謝修改!反饋一個小問題,見下圖。麻煩把豎排時的頁碼逆時針旋轉 90 度,這樣頁碼會更直觀。目前,左端位置似乎恰好能使與右端的頁邊界對齊。 :[[File:(User-PacmanD) 四庫全書豎排頁碼位置意見反饋.png|313x313px]]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9月17日 (四) 04:52 (UTC) ::其實是頁碼也豎排的結果,如果加“rotate: 270deg;”樣式雖然可把數字旋轉回來,但頁碼為中文時會過度旋轉。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17日 (四) 08:59 (UTC) :::已解決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19日 (六) 15:19 (UTC) :哇,这个功能挺实用!我有以下两个问题/建议。 :* 竖排时,目前{{tl|專}}与{{tl|書}}看起来在两行间距的正中央,难以直接判断是标注前一行还是后一行,需结合文本实际内容猜测。建议增大行间距,或者减小{{tl|專}}与{{tl|書}}的text-underline-offset。<p>在维基文库中,[[Page:魯迅全集01 (1948).pdf/483|有的书把这种行间线标在文字左侧]],而[[Page:NLC404-01J002598-50083 婦女雜誌 1922年8卷12期.pdf/106|有的书标在右侧]],所以明确维基文库标在左侧还是有必要的。</p><p>至于是否要支持切换标左标右,我认为支持的意义不大。从方便当代阅读的角度,[https://www.w3.org/TR/clreq/#handling_interlinear_punctuation CLReq]介绍「直排时,行间线标注于文字左侧」,所以现在这样标左就够了。从接近原文原貌的角度,行间线只是标点符号的一小方面,除非有功夫通盘考虑全部标点符号,否则单纯支持调整行间线并没有太大效果。<small>(比如1922年《妇女杂志》将专名号、逗号都标在文字右侧,其[[Page:NLC404-01J002598-50083 婦女雜誌 1922年8卷12期.pdf/106|Page/106]]第二栏第三行「是在想他舊游之地的{{專|爪哇}},……」专名号紧跟逗号,于是缩短专名号以避让逗号;即使CSS能实现这种效果,那么也不排除其它书籍用其它方式处理,比如专名号保持不变,逗号外移以避让专名号;即使能提供选项切换处理方式,那么编辑者设置选项时也很难从全书找出所有专名号与逗号冲突的例子……)</small></p> :* 是否有人比较过默认字体与楷体的字形?会不会存在某字有A、B两种写法,默认字体的x、y码位分别是A、B,而楷体的x、y码位分别是B、A,二者相反,导致校对时无所适从?<p>建议在楷体模式编辑时,自动添加某种标签,类似维基百科[[Special:Tags]]的「可视化编辑」「可视化编辑:已切换」那种。</p>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9月18日 (五) 04:20 (UTC) ::「默認」與「楷體」都可能會顯示成不同的 glyphs 的。目前的「楷體」定義如下;取決於使用者系統裡裝了什麼,fallback 到這些字型中的任何一個。如希望徹底解決此問題,可引入統一的 webfonts;之前提過幾次類似的建議,看起來實作有一定難度(主要是 Wikimedia 基金會隱私權政策層面的問題)。 ::Times, "Kaiti TC", 標楷體, DFKai-SB, "AR PL UKai HK", "AR PL UKai TW", BiauKai, Kai, 全字庫正楷體, TW-Kai, TW-Kai-Ext-B, "Kaiti SC", TH-Khaai-PP0, TH-Khaai-PP2, TH-Khaai-TP0, TH-Khaai-TP2, TH-Feon-A, 楷体, KaiTi, 楷体_GB2312, KaiTi_GB2312, FandolKai, 华文楷体, STKaiti, "AR PL UKai CN", EUDCKAI, cursive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9月19日 (六) 06:26 (UTC) :::请问「之前提过几次类似的建议」是指使用webfont,还是标记编辑者所用字体呢?后者涉及隐私我可以理解;若指前者,我不太理解,难道是第三方webfont服务所致?可否再解释解释?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9月19日 (六) 15:29 (UTC) ::::是指用 webfonts。目前全站僻字小工具已經預設開啟,未來可以更進一步。如果文庫全站統一使用專屬的 webfonts,就能確保所有人看到的字型至少是一樣的,Unicode 的僻字也能夠正常顯示。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9月21日 (一) 23:27 (UTC) :又发现一个问题:编辑校对页时的「显示预览」尚不支持,始终使用横排默认字体。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9月19日 (六) 15:42 (UTC) ::我编辑了Page页面,显示预览时可以以楷体竖排显示,请再指出具体的页面位置和编辑操作。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19日 (六) 16:51 (UTC) :::访问任意校对页(如[[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483]]),单击右上角「编辑源代码」。待页面完成加载后,向下滚动,单击「发布更改」与「显示更改」之间的「显示预览」。再次等待加载完成,发现预览结果是横排默认字体(无论之前设置了什么),并且左上角菜单没有书写方向和字体设置(到「帮助」就完了)。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9月20日 (日) 00:49 (UTC) ::::我尝试了在这个页面显示预览,结果可以自动应用之前记忆的竖排和楷体设置,可以看到书写方向和字体设置。有许多页面通过添加竖排模板强制页面为竖排,所以没有排版设置。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28日 (一) 15:13 (UTC) :[[MediaWiki:Gadget-PageNumbers-core.js#L-304]]处代码在104命名空间(校对页)会出现问题: :由于原始DOM结构如下,会将<code>.pagetext</code>里的内容抽出来,导致载入的样式表无法匹配。 :目前测试,将<code>.pagetext</code>排除即可。应当对其他功能无影响。 :<syntaxhighlight lang="html"> <div id="mw-content-text" class="mw-body-content"> <div class="prp-page-container"> <div class="prp-page-content"> <div class="mw-content-ltr mw-parser-output" lang="zh-Hant" dir="ltr"> <div class="prp-page-qualityheader quality3">本页已校对</div> <div class="pagetext"> <div class="mw-content-ltr mw-parser-output" lang="zh-Hant" dir="ltr"> <style>.mw-parser-output .pagetext ..rules..</style> ...content </div><!-- 无其他子节点 --> </div><!-- 下省略 --> </syntaxhighlight> --[[User:小老虎3018|小老虎3018]]([[User talk:小老虎3018|留言]]) 2026年9月21日 (一) 18:10 (UTC) ::已改为只将<code>.pagetext</code>下级的内容进行排版调整。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28日 (一) 15:16 (UTC) == 提议剥夺全域管理员在这里的权限 == 根据[[m:Global sysops/zh#适用范围|元维基的政策]],中文维基文库默认允许全域管理员执行管理性操作,因为只有八名本地管理员。但是,本站有四名活跃管理员,且[[Special:Log/block]]、[[Special:Log/delete]]和[[Special:Log/protect]]显示,本站上的绝大多数管理性操作都由本地管理员执行,这些足以说明本站的自治能力已经足够。此外,本站上的破坏行为并不频繁。因此,我在此提议剥夺全域管理员在这里的权限。 [[User:Pristome|Pristome]]([[User talk:Pristome|留言]]) 2026年9月25日 (五) 15:37 (UTC) : 不明白取消權限有何益處?全域管理員並不干涉本站決策。——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9月27日 (日) 05:30 (UTC) :不同意本站活跃管理员足够多以及破坏行为并不频繁,实际上活跃管理员非常少。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27日 (日) 15:55 (UTC) :强烈{{反對}}剥夺全域管理员在这里的权限。本站曾有太獨裁的管理員,因此已解決尚未再犯,仍要全域管理员待命。--[[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 talk:TunnelESON|留言]]) 2026年10月16日 (五) 11:42 (UTC) == 2026年第39期技術新聞 == {{移動至|Wikisource:写字间/技術新聞}} == 魯迅《[[吶喊]]》已全本采用校对页,欢迎阅读或进一步核对! == 中秋好!向各位报告,经过众人几年间歇性努力,魯迅《[[吶喊]]》已全本采用校对页录入方式,可靠程度大为提高。欢迎大家阅读或进一步核对! 我在其中参与了不少,有些想法,来分享一下。某些点说不定以后会形成[[Help:目录|帮助]]页面或[[Wikisource:方针与指引|方针政策]],但主要还是随便说说。 === 两种录入方式 === 「直接录入」与「校对页录入」是维基文库录入文档的两种方式。 * 直接录入即直接编辑普通wikitext页面,编辑者创建页面、校对文字时最多在编辑摘要或讨论页面介绍来源,而他人无法在维基文库内查证。直接录入的[[Wikisource:正文品质|正文品质]]按整篇文章标注,有25%、50%、75%、100%等。[[联合国大会第80/307号决议|联合国大会一些决议]]当前采用直接录入。 * [[Help:校对|校对页录入]]是指编辑者先上传PDF等格式的影印原文,再逐页编辑Page页面,最后将相应Page嵌入作品页面的录入方式。采用这种方式,他人在作品页面阅读时,如果怀疑某段文字有错,可随时转到相应Page核对。校对页录入的[[Help:页面状态|页面状态]]分Page标注,有未校对、已校对、已核对等。《[[吶喊]]》各篇当前采用校对页录入。 与直接录入相比,校对页录入的结果方便查证,而且参与者(无论人还是机器人)不必持有原本就能做出贡献,是更理想的录入方式。 不过,校对页录入的前提是存在影印原文。一方面,从原本制作影印本,比参考原本校对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影印本有时比文档文本蕴含更多的独创性劳动,著作权问题相对复杂。种种因素所致,校对页录入尽管理想,但并非绝对主流。根据中文维基文库[[Wikisource:社区主页|社区主页]]的统计,当前直接录入的文章有70,077篇已经完成(正文品质标注为50%或更高),而校对页录入的页面有12,257页已经校对(页面状态为已校对或已核对)。假设每篇文章有十页,那么直接录入完成的文章数量是校对页录入的五六十倍。 === 影印本自身价值 === 校对页录入不仅从录入结果的角度看更理想,它搭配的影印本自身也有很大价值,特别是它展示了文档的原文原貌。 像《[[吶喊]]》这样的近代书籍,它们的影印本其实是现代中文版面形成过程中的一张快照。平常一谈中华文化就论上下五千年,一提汉字就要追到甲骨文、金文,但现在我们用的这种中文,其实是相当晚近的事:白话语言及用字、汉字繁简正异、标点符号的用法与写法、书写方向横排竖排……无一不在那个风云激荡的年代发生了剧变。特别是当时字体排印方面的一些细节工艺,现在用CSS都没办法完全复现,只能参考影印图像。 以下举一些《[[吶喊]]》里的例子。 * 汉字字形:想必上学读简体课本的人都或多或少思考过为何鲁迅以「-{罢}-」代「-{吧}-」。现在一看根据[[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校对过的作品,立马知道原文其实既非「-{吧}-」又非「-{罢}-」,而是「-{罷}-」;稍微读几段,便又直观感受到当时字形正异并不绝对,甚至还有[[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89|Page/389]]这样同页同段、同字同义却有「-{脚}-」「-{腳}-」两种字形的情况。 * 标点符号:[[一件小事_(1919年晨報本)|《一件小事》1919年晨報本]]的逗号全都像日文那样写作「、」,而后来[[一件小事|《鲁迅全集》收录本]]和今日一样采用「,」。[[鴨的喜劇|《鴨的喜劇》1922年《婦女雜誌》本]]与[[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465|《鲁迅全集》收录本]]都使用专名号,但前者把专名号标在字的右边,而后者标在左边。 * 中西混排:《[[阿Q正传]]》出现了Q和Quei,例如[[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383|Page/383]]。其中单个字母Q的方向和汉字相同,占一个汉字位置;而Quei要旋转一个直角,让阅读方向与汉字相同,同时Quei前方、后方或两端会加空隙,整体占约三个汉字的位置。Q后赶上逗号时,处理方式与汉字类似,逗号下端与Q的下端对齐;而Quei则不然,逗号上端与i的下端对齐,即逗号位于Quei后空隙的位置。 * 两端对齐:《鲁迅全集》中,大部分标点符号都写在两行之间,剩下的破折号、成对引号的总长度又是汉字的整倍数,所以只要汉字顺着密排,每行两端基本就能对齐。不过仍有地方需专门两端对齐:[[Page:魯迅全集01_(1948).pdf/480|Page/480]]第一段最后「又向那松柏林前進了。」几字如果密排,「了。」会形成孤字,于是增大「向那松柏林前」几字间字距,把「進」挤到下一行,避免孤字。 * 配图:[[Page:NLC404-01J002598-50083_婦女雜誌_1922年8卷12期.pdf/108|《鴨的喜劇》最初1922年发表于《婦女雜誌》]]时,带有配图。 === 录入价值所在 === 既然影印本自身有很大价值,那为何要费劲录入文本呢? 最基础的答案当然是方便检索阅读。即便是《[[吶喊]]》这种知名书籍,网上虽有很多公开文本,但维基文库当前采用校对页录入的版本仍有优势。下面简单比较几例。 * [http://www.luxunmuseum.com.cn/cx/ 北京鲁迅博物馆(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资料查询在线检索系统]比较权威,但内容质量远不如维基文库这版。鲁博采用简体字而非原文用字,而且很多地方按简体习惯也算错别字(我每次在维基文库校对后,会把维基文库转换出的简体与鲁博版本比较,结果二者差异十有八九是鲁博有误);《[http://www.luxunmuseum.com.cn/cx/content.php?id=1476 明天]》等文章丢失分段;《[http://www.luxunmuseum.com.cn/cx/content.php?id=1486 社戏]》等文章有「,,」这样的明显编辑错误。 * [https://luxunlib.com/ 鲁迅图书馆(luxunlib.com)]、[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reference-books/luxun/03/000.htm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marxists.org/chinese)]等网站本身不权威,还无从查证,同时也存在不记原文用字的问题。 * [https://ctext.org/library.pl?if=gb&file=98351&page=286 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ctext.org)]可以对照影印图像查证,不过网站设计比较质朴,浏览编辑体验不如维基文库,经常点几个链接就会转到某个超长页面上不存在的anchor。 不过文本与图像在检索阅读方面的难度差异在逐渐缩小。我简单测试过,现在27B的小型视觉LLM/AI/agent辅以工具调用自己工作一周,就可以把一本影印PDF录入成markdown文本,在注释中标注页码,并设置标题级别。尽管存在大量混淆异体字等问题,但对检索阅读来说也差不多够用了。何况现在还有若干专业框架,不少还开源。 所以录入的价值恐怕到头来还得追到人身上。就我个人而言,我最早来维基文库的动机是想提高自己认读繁体字的能力,不久发现自己阅读竖排的能力也需练习(这也是我当时选择校对近代书籍的原因,因为校对古代书籍更难)。现在我认为书籍发表的意义就在于被人阅读,而校对录入是读者与书更深入交互的过程,此即价值所在。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9月27日 (日) 16:42 (UTC) :赞。辛苦了。另想请教目前[[呐喊]]的首页中《[[鸭的喜剧]]》是初版本,这似乎与其他篇目采用1938年全集本的做法有异,不知是出于何种考虑还是说后续会调整?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9月27日 (日) 23:19 (UTC) ::我的处理策略大致如下。《[[鴨的喜劇]]》并非有意与其它篇目不同,只是自然出现了区别;我并无强烈理由反对调整,但我估计不会主动调整。 ::# 前期先检查既有页面,根据wikitext注释、编辑摘要等信息判断是否有明确来源(查证不太困难的参考底本)。如有,在讨论页记录{{tl|Textinfo}},并在主页面标注<syntaxhighlight lang="wikitext" inline>edition=yes</syntaxhighlight>。 ::# 校对前搜罗比较可用底本,主要校对质量更好且更接近最初发表的。《[[鴨的喜劇]]》最初发表于《婦女雜誌》,这份影印本的图像比较清晰,甚至还有《鲁迅全集》上没有的配图,于是选了《婦女雜誌》本;《[[風波]]》最初发表于[[Page:新青年_第8卷第1號.pdf/65|《新青年》第八卷第一号Page/65起]],但这份影印本的图像压缩处理得太厉害了,很多笔画粘在一起,OCR效果一般,而且人读起来很难受,就没选《新青年》本。[[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整体质量还不错,但偶有错别字,某些页数还会连错一串标点符号,所以我并不是一上来就选它。 ::# 校对完再看要替换既有页面还是另建页面。如果既有页面有明确来源,且正是校对选用版本,那么直接替换;如果既有页面有其它明确来源,则另建页面,并与既有页面相互链接;如果既有页面无明确来源,那么也直接替换。《[[社戲]]》属于第一种情况,《[[一件小事]]》属于第二种情况,《[[吶喊]]》大部分篇目属于第三种情况。(注:《一件小事》我当时是按第二种情况处理的,不过[[Special:Diff/2600133|半年后Midleading]]把既有页面替换成了[[Index:魯迅全集01_(1948).pdf|魯迅全集01_(1948).pdf]]版本,这我就没再管。) ::[[User:David, but not Hilbert|David, but not Hilbert]]([[User talk:David, but not Hilbert|留言]]) 2026年9月28日 (一) 03:52 (UTC) :::我覺得此类情况,應考虑在文库中保留兩個版本,一個单独命名为《一件小事 (鲁迅全集1948版)》,另一个(通行本)命名为《一件小事》。前者應為鲁迅全集1948的忠實轉錄,後者可以編輯至符合現代出版規範,例如錯字改對、適當添加不同版本的校註記等。 --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9月28日 (一) 04:43 (UTC) ::::使用校对页录入更符合可供查证的原则,并且还可以起到防止破坏的作用,推荐使用校对页录入。底本的选择其实不必求古,最初发表的版本固然有其价值,后来再版的版本也有反映作者于再版时修改和修复错字的价值。我同意当多个版本并存时,每个作品可以建立通行本页面,但这不代表通行本页面就需要放弃校对页录入可供查证的优点。很多匿名用户编辑通行本页面去掉{{tl|另}}模板和调换此模板显示的文字是因为那是教科书采用的版本。更合适的做法是通行本页面也使用校对页录入一个年代较晚、有校注的版本,使{{tl|另}}模板无论是内容还是此模板应该显示的文字都可供查证,避免目前通行本页面出现同一页面不同{{tl|另}}模板分别显示两个不同版本的矛盾和匿名用户在{{tl|另}}模板上编辑战。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9月28日 (一) 11:52 (UTC) :太好了,希望以后更多页面变成这样,可供查证。--[[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10月14日 (三) 16:07 (UTC) == 2026年第40期技術新聞 == {{移動至|Wikisource:写字间/技術新聞}} == Wikidata Sitelink changes in Recent Changes and Watchlist == ''(Apologies for cross-posting in English, translating it will help spread the message)'' Editors on group 1 wikis, including Wikiquote, Wikibooks, Wikiversity, Wikivoyage, and Wikisource, will no longer see notifications on [[Special:RecentChanges|Recent Changes]] and [[Special:Watchlist|Watchlist]] when a link to ''another'' language version of a page is added, removed, or changed in its Wikidata item. This change will begin on '''October 5 at 07:00 UTC''' as a two-week trial to reduce high-volume, low-value notifications and make higher-value changes easier to identify. Editors who rely on these notifications should be aware of the change and can share feedback or concerns on the [[m:Wikidata For Wikimedia Projects/Clearer Wikidata Edit Summaries/Hide Language Link edits|project]] or [[m:Talk:Wikidata_For_Wikimedia_Projects/Clearer_Wikidata_Edit_Summaries/Hide_Language_Link_edits|talk page]].<br/>Please reach out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thank you! -- [[User:Danny_Benjafield_(WMDE)|Danny Benjafield (WMDE)]] ([[User_talk:Danny_Benjafield_(WMDE)|talk]]) sent via [[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User talk: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 2026年10月1日 (四) 12:43 (UTC) <!-- 信息由 User:Danny Benjafield (WMDE)@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User:Danny_Benjafield_(WMDE)/MassMessage_test_list&oldid=31106967 --> :''以下内容以AI翻譯:''<br/> :'''“最近更改”和“监视列表”中的维基数据站点链接更改'''<br/> :''(很抱歉使用英文进行了跨版块发布,将其翻译为中文将有助于消息的传播)''<br/> :第1组维基项目(包括维基语录、维基教科书、维基学院、维基导游和维基文库)的编者,当某个页面的''其他''语言版本链接在其维基数据(Wikidata)项中被添加、移除或更改时,将不再在“[[Special:RecentChanges|最近更改]]”和“[[Special:Watchlist|监视列表]]”中看到相关通知。此项更改将于'''10月5日 07:00 (UTC) / 15:00 (北京时间)'''开始,进行为期两周的测试,旨在减少大量且低价值的通知,从而使高价值的更改更易于被发现。依赖这些通知的编者应留意此项更改,并可在[[m:Wikidata For Wikimedia Projects/Clearer Wikidata Edit Summaries/Hide Language Link edits|项目页面]]或[[m:Talk:Wikidata_For_Wikimedia_Projects/Clearer_Wikidata_Edit_Summaries/Hide_Language_Link_edits|讨论页]]上分享反馈或疑虑。<br/>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 [[User:Oscar Wai|Oscar Wai]]([[User talk:Oscar Wai|留言]]) 2026年10月3日 (六) 06:10 (UTC) == 庶吉士、庶起士 == 庶起士不存在。應該是「吉士」「起士」這樣的機械轉換導致的。文庫有很多「庶起士」,我一個人很難盡改,只能把翻過原文獻查證的手動改了幾筆。 - <span style="text-shadow:0 1px 5px #808080">[[Special:用户贡献/Davidzdh|<font color="#2E8B57">'''I '''</font>]][[User talk:Davidzdh|<font color="#008B8B">'''am '''</font>]][[User:Davidzdh|<font color="#4169E1">'''Davidzdh'''</font>]]'''.'''</span> 2026年10月2日 (五) 07:46 (UTC) :我已經確認至少[[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中所有的「庶起士」都應該是「庶吉士」,可批量替換。全庫中共有289处「庶起士」,以[[康熙朝實錄]]為最多,應皆可批量替換。不過,真正麻煩的是「吉士」也被部分替換成「起士」了,這些很難換回來。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3日 (六) 05:56 (UTC) ::「庶起士」已經全部改過來了。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4日 (日) 16:29 (UTC) == 《[[w:蜀山劍俠傳|蜀山劍俠傳]]》是否可以收錄? == 《蜀山劍俠傳》的作者[[:w:還珠樓主]]於1961年逝世,此作品從1932年至1949年以連載形式發表,且無已知在美國發過表過的記錄。 據此我認為應可據中國大陸版權規則(+50年)予以收錄,收錄時使用 {{tl|Not-PD-US-old}} 模板(參數 1961,1949)。這樣理解對嗎?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2日 (五) 23:17 (UTC) :此书先在天津连载,跟着出单行本,按集出(可以理解比“回”高一级的章节标识),没出完就转到上海去出剩下的,出完了剩下的又把整个正传在那儿再版了一次,发完了正传还有后传,后来别的地方出的还有别人伪托的后传...总的来说,因为作者过世超过五十年,总体而言可以放心收录,至于选用何种模板和参数要看版本具体情况,不是说就一定填1949。 [[User:银色雪莉|银色雪莉]]([[User talk: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0月3日 (六) 07:52 (UTC) ::感謝回復,[[蜀山劍俠傳]] 309 回版已全部錄入完畢。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5日 (四) 04:07 (UTC) == 申請在本 wiki 使用 AutoWikiBrowser 及JWB 以進行批量編輯 == 請將 PacmanD 添加進 [[Wikisource:AutoWikiBrowser/CheckPageJSON]]。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5日 (一) 17:35 (UTC) :特提醒各用户,授权申请将需要14天投票阶段,请其他用户发表意见。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9日 (五) 17:26 (UTC) == 2026年第41期技術新聞 == {{移動至|Wikisource:写字间/技術新聞}} == 引入transclusion-check插件 == 目前英文文库上有一个名为transclusion-check的插件,对编辑Index空间下的页面大有用处。它包含下列模块: * [[:en:MediaWiki:Gadget-transclusion-check.js]] * [[:en:MediaWiki:Gadget-transclusion-check.css]] * [[:en:Help:Gadget-transclusion-check]](文档) 提议在中文文库上引入此插件,默认对所有用户开启(见[[User:PacmanD/common.js]])。{{ping|Midleading}} [[User:Ikan|🐠]] <sub>[[User_talk:Ikan|formerly U.T.]]</sub> 2026年10月8日 (四) 05:28 (UTC) :这个插件针对于英文维基文库方针开发,而中文维基文库允许嵌入“{{int:proofreadpage_quality0_summary}}”、“{{int:proofreadpage_quality1_summary}}”、“{{int:proofreadpage_quality2_summary}}”的页面,目前没有引入的必要。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8日 (四) 08:14 (UTC) ::不过我提议引入有一个理由就是想用它检查哪些page空间的页面已经存在但是并没有嵌入任何主空间页面:这样排查哪些页面可以用基于扫描版的内容替换会更方便很多。 [[User:Ikan|🐠]] <sub>[[User_talk:Ikan|formerly U.T.]]</sub> 2026年10月8日 (四) 08:43 (UTC) :::中文维基文库这样的page页面没有多到需要每个用户都检查的程度。很多页面要么贡献者不采用page页面录入,要么在录入page页面的同时建立了主命名空间页面,要么因为种种原因故意不建立主命名空间页面([[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14#長期破壞者「User:維基小霸王」回來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8日 (四) 10:06 (UTC) ::::我个人还是非常主张采用page录入:一套书有很多卷,很多时候光是一卷的篇幅也很长了;这样一来页面很容易大到难以编辑。 [[User:Ikan|🐠]] <sub>[[User_talk:Ikan|formerly U.T.]]</sub> 2026年10月8日 (四) 12:35 (UTC) ::::「Page頁面沒有多到需要每個用戶都檢查的程度」,我覺得這或許不一定適合作為是否提供 Gadget 的主要判斷標準。像校對小工具、僻字小工具等也並非所有編輯與閱讀者都會主動使用;是否值得作為一個選項提供,或許可以更多考慮「是否存在明確的使用場景」,「引入後的維護、效能和介面成本是否合理」等因素。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8日 (四) 12:51 (UTC) :::::提案人建议的是默认对所有用户开启,标准理应更加严格,要考虑是否真的是所有用户都需要。如果仅仅是引入但不默认对所有用户开启,那么也要修改插件,仅显示嵌入状态,不暗示页面是否应该被嵌入,如已嵌入的页面不加边框,未嵌入的页面边框加粗而不是红色边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9日 (五) 08:49 (UTC) ::::::也可以选择不默认开启,不过引入大抵没什么大问题? [[User:Ikan|🐠]] <sub>[[User_talk:Ikan|formerly U.T.]]</sub> 2026年10月10日 (六) 05:21 (UTC) ::我把這個英文版小工具修改了一下,現在僅檢查「未被嵌入」「被單個頁面嵌入」「被多個頁面嵌入」三種情況,並列出圖示。請{{ping|Midleading}} 看一下,是否值得推廣並啟用给全站使用者。 ::[[File:Demo of transclusion-check-zh.js in zh-wikisource.png|542x542px]]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1日 (日) 21:26 (UTC) :::这不是把英文版小工具修改了一下,而是用AI重新生成了一个新的小工具,里面有匪夷所思的行为,如<code>t.title.indexOf( 'Main Page' ) !== 0 && t.title.indexOf( 'Wikisource:首页' ) !== 0</code>检查了嵌入页面是不是以Main Page和Wikisource:首页开头,可是这两个页面根本没有子页面,怎么会写这个检查呢。请在使用AI生成时主动声明。用AI生成的代码会需要更长时间的审查。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12日 (一) 13:38 (UTC) :::英文版小工具不区分单个页面和多个页面嵌入,这里进行了区分的用意是什么,能不能不要过度添加边框,在正常作品里不要给所有页面标签统统加上边框。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12日 (一) 13:45 (UTC) :::Translation命名空间不使用页面嵌入,这是因为Translation命名空间只收录自行翻译作品,如果此译文已出版并有扫描件,应该收录到主命名空间;自行翻译作品不应该转换成扫描件。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12日 (一) 13:57 (UTC) ::::感謝審查,意見很有幫助。 ::::首先澄清一下:此工具不會自動改變頁碼表的外觀,只有使用者主動點擊「檢查」按鈕或右側連結後,才會加上標記;重新載入頁面亦恢復原狀。因此即使'''預設開啟''',未點擊的讀者看到的仍是原來的頁碼表,僅「嵌入進度」後多加了一個按鈕,亦不會對文庫後端造成額外負擔。 ::::回復區分單個頁面與多個頁面的問題:此功能目的是檢查同一個頁面是否被多個頁面重複 transclude。我認為大部分情況下一個 <nowiki>Page:</nowiki> 頁面只應被一個頁面 transclude,當被多於一個頁面 transclude 時,通常應該是跨越章節的「接縫」處,需要提起額外關注。至於邊框的渲染樣式,這屬於美學與風格上的細節,我沒有強烈立場,只要能區分兩種嵌入程度即可。邊框會按閣下的建議調整:'''已被單個頁面嵌入'''的不加標記,'''未被嵌入'''的用黑色邊框,'''已被多個頁面嵌入'''的上下綠色邊框標示。 ::::關於 Main Page 的判斷:這是從英文版搬來的。英文文庫排除的是 Main Page 及其沙盒(避開每月校對模板產生的連結),中文站首頁不在主空間,故不必排除;已刪去「Wikisource:首页」。統計範圍也按閣下的意見改為只看主空間,並且不再計入 Translation。(另外排除掉標題帶「全覽」等的頁面,這些頁面會造成「多次嵌入」的誤報。) ::::這個版本確實是以英文版的邏輯為基礎、借助 AI 改寫的,特在此說明。JS 程式約 140 行,僅以 GET 方式讀取 API,不做任何寫入;已在至少 10 本不同書的 Index(含 0001 冊的紅鏈頁)上手動核對過結果,未發現問題。歡迎繼續指出其他問題或意見。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2日 (一) 20:19 (UTC) :::::請在小工具中添加繁體字和简体字版本支援。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17日 (六) 09:21 (UTC) == Page Proofread 首次開啟頁面不顯示圖像的問題已修復 == 向大家報告一個好消息:困擾維基文庫編輯校對工作的一個老問題,終於在最近的 MediaWiki 更新中得到修復了。 此前,使用 Page Proofread 開啟頁面時,經常會遇到「首次載入不顯示掃描圖像」的情況,必須手動 refresh 一次頁面才能正常顯示。這個問題已經存在很長時間,給日常校對帶來了相當的不便,如果你是該功能的重度使用者一定知道我在說什麼。 八月底,我向 Phabricator 提交了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36575 T436575] 這個問題,並提供了參考修復程式碼。有志願者在九月底完成了修復,相關程式碼已於 10 月 6 日隨 MediaWiki 1.47 版本合入,目前也已經在維基文庫[[Special:Version|生效]]。感謝參與修復的志願者! 今後首次開啟 <code>Page:</code> 頁面時,就不必再為了顯示圖像而額外加載一次了。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9日 (五) 15:51 (UTC) : ⚡️ —— '''[[User:Ericliu1912|Eric Liu]]'''<sub>('''[[User talk:Ericliu1912|留言]]''')</sub> 2026年10月9日 (五) 16:15 (UTC) == 2026年第42期技術新聞 == <section begin="technews-2026-W42"/><div class="plainlinks"> 維基媒體技術社群現在發布最新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請告知其他-{zh-hant:使用者;zh-hans:用户;}-這些-{zh-hant:變更;zh-hans:更改;}-;不是所有的-{zh-hant:變更;zh-hans:更改;}-都會對您造成影響。技術新聞提供其他語言的[[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42|翻譯版本]]。 '''本週要聞''' * 自10月13日起,各wiki站点可以更改[[:en:Wikipedia:VisualEditor/Named references|可视化编辑器中自动生成的参考文献名称]]的默认格式(当前为<syntaxhighlight lang="wikitext" inline><ref name=":1" /></syntaxhighlight>)。站点将能够使用基于内容且易于理解的参考文献名称,这对使用源代码编辑器的贡献者更有帮助(例如<syntaxhighlight lang="wikitext" inline><ref name="Miller2026-1" /></syntaxhighlight>)。可视化编辑器的参考文献名称格式可以通过MediaWiki系统信息、JSON、模板和模块进行定义([[:mw:Special:MyLanguage/Help:Cite/VisualEditor reference names|更多信息]])。管理员可以通过[[Special:CommunityConfiguration/Cite-VisualEditor-Autonames|社群配置]]启用这些更改。这是由[[: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WMDE技术愿望项目]]实现的一项[[:m:Special:MyLanguage/Community_Wishlist/W17|社群愿望]]。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36255] * [[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子引用]]是一项新的MediaWiki功能,允许编辑者在复用参考文献时指定不同的详细信息。该功能将于10月14日部署至英语维基百科,并于10月底(预计为10月21日)部署至维基媒体基金会旗下的其余wiki站点。[[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deployment|常见问题解答]]列出了您的wiki站点为支持此次部署可采取的措施。这是由[[:m:Special:MyLanguage/WMDE Technical Wishes|WMDE技术愿望项目]]实现的一项[[:m:WMDE Technical Wishes/Sub-referencing/History|长期以来的社群愿望]]。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40243][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40304] '''近況更新 - 面向編輯者''' * [[mw:Special:MyLanguage/Moderator Tools|管理员工具]]将移除监视列表的列表视图,并将所有用户的默认视图设置为更改日志视图。此前,移动版网页上的监视列表有两种显示方式:一种是列表视图(以列表形式展示所监视的页面),另一种是更改日志视图(以日志形式展示所监视页面的更改);用户可通过高级移动端控制设置在两者间切换。这种双重显示模式给代码库维护带来了难题,因为这意味着需要同时管理两套代码。改用更改日志视图作为默认设置,有助于简化代码库并降低遗漏程序错误的风险。 * 维基百科Android应用正在测试一项新功能,允许用户在“为你推荐”信息流中收听条目简介。该功能利用文本转语音模型朗读现有的条目内容,既不改写原文,也不添加任何额外信息。这项为期30天的实验将于9月第三周在维基百科Beta版应用中启动,随后于10月推广至正式版维基百科Android应用,并面向部分符合条件的用户开放。只有一小部分应用用户(即使用英语信息流且至少关注了一个兴趣话题的用户)能够体验此功能。此次实验是维基百科提升用户参与度和留存率的系列举措之一,以便为应用读者提供更多样化的内容消费方式。[[mw:Special:MyLanguage/Readers/Listening to Wikipedia/Phase 1|了解详情]]并[[mw:Talk:Readers/Listening to Wikipedia|分享反馈]]。 * 9月14日,英语维基百科默认对所有未登录及新注册用户[[phab:T288161|启用]]了[[mw:Special:MyLanguage/Help:Extension:CodeMirror|CodeMirror语法高亮]]功能。鉴于未出现任何不良影响,现提议在未来几周内将此变更推广至所有wiki站点。如果您有任何疑虑或反馈,或者您的wiki站点希望选择不启用此功能,请[[mw:Special:MyLanguage/Help talk:Extension:CodeMirror#Enabling CodeMirror by default on all WMF wikis for newbies|参阅帮助页面]]。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40077] * 支持所有数据类型的[[d:Wikidata:Usability_and_usefulness/Item_editing_experience/Mobile_editing_of_statements|维基数据移动端陈述编辑]]功能将于10月13日正式上线;届时,该功能将从维基数据[[d:Special:Preferences#mw-prefsection-betafeatures|测试功能]]中移除,并向所有编辑者开放。用户可以[[d:Wikidata_talk:Usability_and_usefulness/Item_editing_experience/Mobile_editing_of_statements|报告错误并分享反馈]]。 * 上周,维基导游、维基文库、维基学院、维基语录和维基词典上的[[Special:RecentChanges|最近更改]]和[[Special:Watchlist|监视列表]]订阅源移除了关于语言链接变更的记录。由于未发现不良影响,[[m:Wikidata_For_Wikimedia_Projects|维基数据支持维基媒体项目]]团队计划将此变更推广至所有维基百科站点。该变更定于协调世界时(UTC)10月13日07:00实施;届时,当页面对应维基数据项中的“其他”语言版本链接被添加、移除或修改时,编辑者将不再收到相关通知。依赖此类通知的编辑者可参阅[[m:Wikidata For Wikimedia Projects/Clearer Wikidata Edit Summaries/Hide Language Link edits|项目页面]]了解详情,或在[[m:Talk:Wikidata_For_Wikimedia_Projects/Clearer_Wikidata_Edit_Summaries/Hide_Language_Link_edits|讨论页]]分享反馈及申请让其所属wiki站点退出此项变更。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40698]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上週有[[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Recently resolved community tasks|{{PLURAL:28|{{formatnum:28}}件}}由社群提交的工單]]得到解決。 例如,此前使用移动设备在Pageviews工具上滚动页面时,若不慎触碰图表可能会导致意外缩放,这一问题现已修复。在触控设备上,点击并拖动缩放的功能已被禁用。 [https://phabricator.wikimedia.org/T440075] '''近況更新 - 面向技術貢獻者''' * 数据转储将迎来三大变化:旧版内容转储([https://lists.wikimedia.org/hyperkitty/list/xmldatadumps-l@lists.wikimedia.org/thread/E6D5EU4PMSTSOI2J7A46HJ3YW2W554CS/ 2026年1月弃用])将停止服务;作为替代方案的[https://wikitech.wikimedia.org/wiki/MediaWiki_Content_File_Exports MediaWiki内容文件导出]将延迟推出,以便预留“安全缓冲期”;转储文件现已提供7zip压缩格式。用户需要更改下载转储文件时使用的URL。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时间表及迁移指南,请参阅[https://wikitech.wikimedia.org/wiki/Legacy_content_dumps_sunset 旧版内容转储停止服务]。 * [[File:Reload icon with two arrows.svg|12px|link=|class=skin-invert|經常項目]] 本週軟體更新細節: [[mw:MediaWiki 1.47/wmf.24|MediaWiki]] '''深入了解''' * 维基媒体基金会发现OpenAI的智能体(agent)在维基媒体项目中存在未经授权的活动,包括编辑维基页面、试图利用公开笔记工具以及产生大量自动化流量。请[[diffblog:2026/10/05/openai-rogue-agent-activities-found-on-wikimedia-projects/|阅读Diff上的文章]],了解有关这些活动及基金会应对措施的更多详情。 '''會議與活動''' * 请预留时间参加下一届维基媒体黑客松!我们将于2027年4月9日至11日在美丽的阿尔巴尼亚地拉那相聚,举办[https://www.mediawiki.org/wiki/Wikimedia%20Hackathon%202027 2027年维基媒体黑客松]。目前正[https://pretix.eu/wikimedia/Hackathon-2027/ 通过Pretix]接受奖学金及员工参会资助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30日。普通注册将于2027年1月开放。 '''[[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技術新聞]]'''由[[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Writers|技術新聞編者]]準備,並由[[m:Special:MyLanguage/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機器人]]送達&nbsp;•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contribute|貢獻]]&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Special:MyLanguage/Tech/News/2026/42|翻譯]]&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ech|-{zh-hant:取得協助;zh-hans:获取帮助;}-]]&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Talk:Tech/News|提供-{zh-hant:回饋;zh-hans:反馈;}-]]&nbsp;•</span> <span style="white-space: nowrap;">[[m:Global message delivery/Targets/Tech ambassadors|訂閱或退訂]]。</span> </div><section end="technews-2026-W42"/> <bdi lang="en" dir="ltr">[[User: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bdi> 2026年10月13日 (二) 07:39 (UTC) <!-- 信息由 User:STei (WMF)@metawiki 发送,使用的列表为 https://meta.wikimedia.org/w/index.php?title=Global_message_delivery/Targets/Tech_ambassadors&oldid=31142468 --> == 申請重開本地文件上傳功能 == [[Wikisource:写字间/存档/2021#稍微重提一下本地上传功能问题吧 |上此討論]]的投票結果是關閉了本地文件上傳功能。 不過隨著時間流逝很多重要近代中文歷史文獻(特別是關於中國「文化大革命」的一些文獻)已陸續超出作者逝世或法人發表 50 年後,而此等文獻在美國仍可能不是 PD,未來幾年此類檔案會更多。Wikimedia Commons 的政策看起來是只接受毫無爭議的美國 PD 文獻,故無法在 Commons 上合規地上傳上述文獻的原始版本。 鑑於: * 泛華語文化圈國家的 PD 年限普遍是 50 年而非 70 年或更久(具體規則比較複雜) * 維基媒體基金會對此類(特別是非英文的)文件採消極容忍態度 * 本站事實上默許「兩岸四地及六個周邊國家中任何一個符合該司法區域 PD 規則」的文獻存在 * 本站已於 2021 年關閉文件上傳功能 * 之前的討論似乎不夠充分,部分投票使用者未充分理解「不同司法區域 PD 規則的區別」,以及基金會和本站對中文文獻採取的「消極容忍」的政策 這導致前述的原始文獻在維基媒體系列站點中無處可留、插圖無法上傳,而參照此類文獻原樣錄入的文本,亦無從在站內查證(只能參考外部文檔)。這是一個明顯的功能缺口。因此建議重新考慮啟用本地上傳功能。具體實施上,可仍保留只允許管理員上傳,亦可潛在地拓展至一個新的「fileuploader」用戶組,經申請批准後使用。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4日 (三) 15:46 (UTC) :{{支持}} [[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User talk: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6年10月14日 (三) 15:58 (UTC) :{{支持}} [[User:Teetrition|Teetrition]]([[User talk:Teetrition|留言]]) 2026年10月15日 (四) 03:22 (UTC) :上次的投票提案者已经明确指出本站因种种原因“消极容忍”两岸四地公有领域但美国非公有领域内容,但是仍然提案彻底关闭本地上传,并且明确反对pdf或djvu也享受消极容忍待遇。不同意部分投票使用者未充分理解消极容忍政策的理由。根据[[meta:Local uploads policy]],开启本地上传需要“合理使用”方针,但本地不允许“合理使用”。日韩维基文库也未允许上传“消极容忍”的pdf和djvu。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 talk: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0月16日 (五) 12:33 (UTC) ::注意到「meta:Local uploads policy」目前僅是一個 proposal,而非 adopted policy。既然可以投票關閉,也可以再次投票打開?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6日 (五) 22:05 (UTC) =={{tl|Wikilivres}}、{{tl|Wikilivres page}}與{{tl|Wikilivres author}}== 上述模板原是引導使用者前往Wikilivres查看在本站因版權限制而不鼓勵上傳之內容,然已於2017年分別更名為{{tl|Not-PD-US-old}}及{{tl|Not-PD-US-author}},前述模板與Wikilivres之間可以說已經沒有關係,Wikilivres亦業已於2019年停止服務。是否需要將仍使用這三個重定向模板的頁面修改,直接使用主模板,再將三個重定向刪除?--[[User:Sayonzei|Sayonzei]]([[User talk:Sayonzei|留言]]) 2026年10月16日 (五) 06:14 (UTC) :我覺得完全可以:這些模板已是重定向,全部替換後再提刪沒有任何影響。已對使用量最少的 {{tl|Wikilivres author}} 照此辦理。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6日 (五) 09:30 (UTC) == 請協助校對幾位臨時賬號的編輯 == *{{user|~2026-53532-53}} *{{user|~2026-53175-00}} *{{user|~2026-53235-60}} *{{user|~2026-52607-33}} *{{user| ~2026-27736-61}} 都正在修改[[老子 (帛書校勘版)]],由於我不具有閲讀文言文的充分能力且該用戶并未提供任何修改理由或提供稿件,在此希望社群幫忙查看下這些修改是否正常。 [[User:Lemonaka|Lemonaka]]([[User talk:Lemonaka|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04:04 (UTC) : @[[User:Midleading|Midleading]]@[[User:TunnelESON|TunnelESON]]@[[User:維基小霸王|維基小霸王]] [[User:Lemonaka|Lemonaka]]([[User talk:Lemonaka|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04:05 (UTC) :有沒有人可上傳一份《帛書老子》甲乙本影像,作為校對的依據?這裡甲乙本應該指:1973 年湖南省長沙市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甲本、乙本,定義來自《馬王堆漢墓帛書 壹》,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編,文物出版社 1980 年版。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05:30 (UTC) ::傳好了:[[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老子甲本]],[[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06:55 (UTC) :::重做了一下[[老子 (帛書甲本)]]、[[老子 (帛書乙本)]]。 :::不過我感覺現在的[[老子 (帛書校勘版)]]或為「原創研究」或作品,除非能夠證明其來自某個已正式出版的校勘本、且為共有領域作品或具 CC 授權。否則並不符合維基文庫的收錄方針。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16:10 (UTC) ciux2zkas3u8m5sdq9ulw3plq7aoujv Author:汪兆銘 102 10978 11135307 11125491 2026-10-18T15:08:05Z MoAiSang 76511 /* 函電 */ 11135307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otes=字季新,筆名精衛,歷史上多以「汪精衞」稱呼。中國政治人物,出生於廣東三水(現屬佛山市),祖籍浙江山陰(今紹興縣)。}} ==函電== *[[致南洋同志書]](1909年11月15日) *[[汪精衛致孫中山函]](1912年8月9日) *[[國民政府告東征軍將士]] *[[四月六日寄李石曾書]](1927年4月7日) *[[覆駐法總支部函]](1928年4月7日)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1930年) *[[艷電]](1938年12月29日) *[[致日本近衛公爵函(一)]](1939年2月4日) *[[致日本近衛公爵函(二)]](1939年9月24日) *[[銑電]](1940年1月16日) *[[致日本近衛公爵函(三)]](1940年12月14日) ==社論== *[[什麼是反革命]](1925年10月31日) ==演講== *[[汪精衛先生關於中央執行委員人數之重要談話]](1925年12月) *[[中國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開會詞]](1926年1月1日) *[[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歡迎詞]](1926年1月1日) *[[總理逝世一週年紀念大會訓話]](1926年3月12日) *[[寧漢合作之經過]](1927年9月22日) *[[武漢分共之經過]](1927年11月5日) *[[分共以後]](1927年11月11日) *[[關於救亡圖存的幾句話]](1937年6月15日~7月15日) *[[廬山第一次談話會之引論]](1937年7月15日) *[[廬山談話會午餐席上致詞]](1937年7月17日) *[[廬山第二次談話會致詞]](1937年7月28日) *[[最後關頭]](1937年7月29日) *[[大家要説老實話大家要負責任]](1937年8月3日) *[[救國公債]](1937年9月6日) *[[以必死的決心取得民族的生存]](1937年9月18日) *[[今日救國之道]](1937年9月) *[[展開了國民革命的後半期]](1937年10月10日) *[[尋求與國與團結民衆]](1937年11月12日) *[[怎樣纔能持久]](1937年11月18日) *[[就尋求與國與團結民衆再引申幾句話]](1937年11月27日) *[[怎樣鞏固後方]](1937年12月3日) *[[我們同志應有的決心和努力]](1938年1月1日) *[[如何使用武力]](1938年1月13日) *[[抗戰期間應注意的幾點]](1938年1月13日) *[[世界正義的伸張]](1938年2月11日) *[[國際反侵略運動意義]](1938年2月11日) *[[抗戰期間的新生活運動]](1938年2月22日) *[[犧牲精神之提起]](1938年4月9日) *[[節約刻苦與提高人民生活]](1938年4月18日) *[[和平與憲政]](1940年9月16日) *[[怎樣救中國]](1942年8月28日) *[[同心協力共存共榮]](1943年11月5日) *[[一致奮起驅除東亞叛逆]](1943年12月8日) ==言論集== *[[汪精衛先生抗戰言論集]](1938年6月) ==其他== *[[民族的國民(其一)]](1905年11月26日) *[[民德報發刋詞]](1913年) *[[巴黎和議後之世界與中國/緒論|巴黎和議後之世界與中國緒論]](1920年1月1日) *[[巴黎和議與中日問題]](1920年1月1日) *[[汪精衞覆廣肇公所書]](1920年5月22日) *[[總理遺囑]](1925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宣言]](1925年7月1日) *[[汪精衛先生出席第八次總理紀念週及各級黨部代表大會之政治報告]](1925年12月) *[[總理逝世一週年紀念大會訓話]](1926年3月12日) *[[我們怎樣實行三民主義]](1926年4月22日) *[[怎樣纔能實行民生主義]](1926年4月22日) *[[我們應該怎樣的努力]](1926年4月22日) *[[國共兩黨領袖汪兆銘、陳獨秀聯合宣言]](1927年4月5日) *[[對三大政策之解釋]](1927年4月15日)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對於上海南京廣州京津等處最近惨殺本黨同志宣言]](1927年5月6日) *[[武力與國民結合]](1927年6月30日) *[[我們要建設怎樣的國家]](1927年7月7日) *[[主義與政策]](1927年7月12日) *[[夾攻中之奮鬥]](1927年7月25日) *[[錯誤與糾正]](1927年8月6日) *[[懷廖仲愷同志]](1927年8月20日) *[[一個根本觀念]](1928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成立宣言(廣州國民政府)]](1931年5月28日) *[[在國民黨中央黨部舉行的孔子誕辰紀念會上提倡尊孔的講演詞]](1934年8月27日) *[[副總裁講於軍官訓練團]](1938年6月28日) *[[致中央常務委員會國防最高會議書]](1938年12月28日) *[[答問(汪兆銘)|答問]](1939年1月30日) *[[舉一個例]](1939年3月27日) *[[我對於中日關係之根本觀念及前進目標]](1939年7月9日) *[[兩種懷疑心理之解釋]](1939年7月22日) *[[怎樣實現和平]](1939年8月9日) *[[答問(一)]](1939年8月15日) *[[答問(二)]](1939年8月21日) *[[艷電書後]](1939年12月29日) *[[共同前進]](1940年1月1日) *[[和平運動之前途]](1940年1月1日) *[[和平宣言 (汪精衛)]](1940年3月12日) *[[「和平奮鬥救中國」的心理建設]](1940年3月12日) *[[國民政府還都的重大使命]](1940年3月23日) *[[國民政府還都對日廣播詞]](1940年3月30日) *[[和平反共]](1940年4月9日) *[[和平反共建國運動之新階段]](1940年4月13日) *[[罪己的精神]](1940年4月26日) *[[因紀念「八一三」而展望全面和平]](1940年8月13日) *[[紀念孔子的意義]](1940年8月27日) *[[民族主義與大亞洲主義]](1940年11月12日) *[[所望於民國三十年者]](1941年1月1日) *[[反共與民食]](1941年3月12日) *[[清鄉工作之意義]](1941年5月11日) *[[汪院長近衛首相共同聲明]](1941年6月23日) *[[在東京對日本國民廣播詞]](1941年6月24日) *[[對大東亞戰爭之聲明]](1941年12月8日) *[[七七五週年感想]](1942年7月7日) *[[復興東亞之路]](1942年9月18日) *[[振奮起全民族熱情]] (1943年10月10日) *[[最後之心情]] (1944年10月) {{Author-PD}} [[Category:國民政府主席]] [[Category:行政院院長]] 0wwfjpmnodd3e147byub92x8m7mn1ix 11135383 11135307 2026-10-18T21:28:43Z MoAiSang 76511 /* 函電 */ 11135383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otes=字季新,筆名精衛,歷史上多以「汪精衞」稱呼。中國政治人物,出生於廣東三水(現屬佛山市),祖籍浙江山陰(今紹興縣)。}} ==函電== *[[致南洋同志書]](1909年11月15日) *[[汪精衛致孫中山函]](1912年8月9日) *[[國民政府告東征軍將士]] *[[四月六日寄李石曾書]](1927年4月7日) *[[覆駐法總支部函]](1928年4月7日)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1930年)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及國民政府取消通電]] (1932年) *[[艷電]](1938年12月29日) *[[致日本近衛公爵函(一)]](1939年2月4日) *[[致日本近衛公爵函(二)]](1939年9月24日) *[[銑電]](1940年1月16日) *[[致日本近衛公爵函(三)]](1940年12月14日) ==社論== *[[什麼是反革命]](1925年10月31日) ==演講== *[[汪精衛先生關於中央執行委員人數之重要談話]](1925年12月) *[[中國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開會詞]](1926年1月1日) *[[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歡迎詞]](1926年1月1日) *[[總理逝世一週年紀念大會訓話]](1926年3月12日) *[[寧漢合作之經過]](1927年9月22日) *[[武漢分共之經過]](1927年11月5日) *[[分共以後]](1927年11月11日) *[[關於救亡圖存的幾句話]](1937年6月15日~7月15日) *[[廬山第一次談話會之引論]](1937年7月15日) *[[廬山談話會午餐席上致詞]](1937年7月17日) *[[廬山第二次談話會致詞]](1937年7月28日) *[[最後關頭]](1937年7月29日) *[[大家要説老實話大家要負責任]](1937年8月3日) *[[救國公債]](1937年9月6日) *[[以必死的決心取得民族的生存]](1937年9月18日) *[[今日救國之道]](1937年9月) *[[展開了國民革命的後半期]](1937年10月10日) *[[尋求與國與團結民衆]](1937年11月12日) *[[怎樣纔能持久]](1937年11月18日) *[[就尋求與國與團結民衆再引申幾句話]](1937年11月27日) *[[怎樣鞏固後方]](1937年12月3日) *[[我們同志應有的決心和努力]](1938年1月1日) *[[如何使用武力]](1938年1月13日) *[[抗戰期間應注意的幾點]](1938年1月13日) *[[世界正義的伸張]](1938年2月11日) *[[國際反侵略運動意義]](1938年2月11日) *[[抗戰期間的新生活運動]](1938年2月22日) *[[犧牲精神之提起]](1938年4月9日) *[[節約刻苦與提高人民生活]](1938年4月18日) *[[和平與憲政]](1940年9月16日) *[[怎樣救中國]](1942年8月28日) *[[同心協力共存共榮]](1943年11月5日) *[[一致奮起驅除東亞叛逆]](1943年12月8日) ==言論集== *[[汪精衛先生抗戰言論集]](1938年6月) ==其他== *[[民族的國民(其一)]](1905年11月26日) *[[民德報發刋詞]](1913年) *[[巴黎和議後之世界與中國/緒論|巴黎和議後之世界與中國緒論]](1920年1月1日) *[[巴黎和議與中日問題]](1920年1月1日) *[[汪精衞覆廣肇公所書]](1920年5月22日) *[[總理遺囑]](1925年2月24日)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宣言]](1925年7月1日) *[[汪精衛先生出席第八次總理紀念週及各級黨部代表大會之政治報告]](1925年12月) *[[總理逝世一週年紀念大會訓話]](1926年3月12日) *[[我們怎樣實行三民主義]](1926年4月22日) *[[怎樣纔能實行民生主義]](1926年4月22日) *[[我們應該怎樣的努力]](1926年4月22日) *[[國共兩黨領袖汪兆銘、陳獨秀聯合宣言]](1927年4月5日) *[[對三大政策之解釋]](1927年4月15日)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對於上海南京廣州京津等處最近惨殺本黨同志宣言]](1927年5月6日) *[[武力與國民結合]](1927年6月30日) *[[我們要建設怎樣的國家]](1927年7月7日) *[[主義與政策]](1927年7月12日) *[[夾攻中之奮鬥]](1927年7月25日) *[[錯誤與糾正]](1927年8月6日) *[[懷廖仲愷同志]](1927年8月20日) *[[一個根本觀念]](1928年7月15日)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成立宣言(廣州國民政府)]](1931年5月28日) *[[在國民黨中央黨部舉行的孔子誕辰紀念會上提倡尊孔的講演詞]](1934年8月27日) *[[副總裁講於軍官訓練團]](1938年6月28日) *[[致中央常務委員會國防最高會議書]](1938年12月28日) *[[答問(汪兆銘)|答問]](1939年1月30日) *[[舉一個例]](1939年3月27日) *[[我對於中日關係之根本觀念及前進目標]](1939年7月9日) *[[兩種懷疑心理之解釋]](1939年7月22日) *[[怎樣實現和平]](1939年8月9日) *[[答問(一)]](1939年8月15日) *[[答問(二)]](1939年8月21日) *[[艷電書後]](1939年12月29日) *[[共同前進]](1940年1月1日) *[[和平運動之前途]](1940年1月1日) *[[和平宣言 (汪精衛)]](1940年3月12日) *[[「和平奮鬥救中國」的心理建設]](1940年3月12日) *[[國民政府還都的重大使命]](1940年3月23日) *[[國民政府還都對日廣播詞]](1940年3月30日) *[[和平反共]](1940年4月9日) *[[和平反共建國運動之新階段]](1940年4月13日) *[[罪己的精神]](1940年4月26日) *[[因紀念「八一三」而展望全面和平]](1940年8月13日) *[[紀念孔子的意義]](1940年8月27日) *[[民族主義與大亞洲主義]](1940年11月12日) *[[所望於民國三十年者]](1941年1月1日) *[[反共與民食]](1941年3月12日) *[[清鄉工作之意義]](1941年5月11日) *[[汪院長近衛首相共同聲明]](1941年6月23日) *[[在東京對日本國民廣播詞]](1941年6月24日) *[[對大東亞戰爭之聲明]](1941年12月8日) *[[七七五週年感想]](1942年7月7日) *[[復興東亞之路]](1942年9月18日) *[[振奮起全民族熱情]] (1943年10月10日) *[[最後之心情]] (1944年10月) {{Author-PD}} [[Category:國民政府主席]] [[Category:行政院院長]] mahivq6a9widp5qjr9tggvzvzvxiz7m 老子 (匯校版) 0 11517 11135349 2604924 2026-10-18T18:23:58Z PacmanD 20553 1113534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老子 | section = | author = 老子 | previous = [[Portal:古文|古文]] | next = | notes = {{wikipedia|道德經}}{{Textquality|50%}}《老子》(道德經)由老子作於春秋之前(一說春秋末期),是一部道家經典之作。 | edition= yes }}__TOC__ == 道經 == ===一章=== {{参|道,可道也|一作「道,可道」}},{{参|非恆道也|一作「非常道」}}。{{参|名,可名也|一作「名,可名」}},{{参|非恆名也|一作「非常名」}}。 {{参|「無」,名天地之始|或句读为:無名,天地之始}};{{参|「有」,名萬物之母|或句读为:有名,萬物之母}}。 故,{{另|常無欲也,以觀其妙|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另|常有欲也,以觀其所徼|常有,欲以觀其徼}}。 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 ===二章=== 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已。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形,高下相盈,音聲相和,前後相隨。{{參|恆也。|驗之郭店簡本與通行本並無。帛本「恆也」兩字,為後人所加。}}是以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而弗始,生而弗有,為而弗恃,功成而不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 ===三章=== 不{{参|尚|一作「上」}}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参|使民心不亂|一作「使民不亂」,又作「使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參|強|一作「彊」}}其骨。{{参|常|一作「恆」}}使民無知無欲。{{參|使夫智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一作「使夫智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為。」,又作「使夫知不敢、弗為而已,則無不治。」}} ===四章=== 道{{参|沖|一作「盅」}},而用之{{参|或不盈|一作「又不滿」或作「或不滿」}}。淵兮,似萬物之宗。{{参|挫其{{参|銳|一作「兑」}},解其{{参|紛|一作「忿」}},和其光,同其塵。|五十六章錯簡重出}}湛兮,似{{参|或|一作「若」}}存。吾不知誰之子,象帝之先。 ===五章===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参|芻|一作「蒭」}}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参|芻|一作「蒭」}}狗。天地之間,其猶{{参|橐|一作「槖」}}{{参|籥|一作「龠」}}乎?虛而不{{参|屈|一作「詘」,又作「淈」、「掘」}},動而{{参|愈|一作「俞」}}出。多{{参|聞|一作「言」}}數窮,不如守中。 ===六章=== {{参|谷|一作「浴」「穀」「欲」}}神不死,是{{参|謂|一作「胃」}}玄牝。玄牝之門,是{{参|謂|一作「胃」}}天地根。{{参|綿綿|一作「緜緜」}}若存,用之不{{参|勤|一作「堇」}}。 ===七章=== {{参|天長地久|一作「天地長久」}}。天地所以能長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参|非|一作「不」}}以其無私邪?故能成其私。 ===八章===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参|不爭|一作「有靜」}}。{{参|處|一作「居」}}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参|正|一作「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夫唯不爭,故無尤。 ===九章=== {{参|持|一作「植」}}而盈之,不如其已。{{参|揣|一作「㪜」「梪」}}而{{参|銳|一作「梲」}}之,不可長{{参|保|一作「葆」}}。金玉滿堂,莫之能守。富貴而驕,自遺其咎。{{参|功成身退|一作「功遂身退」,又作「功成名遂身退」、「功述身滿」、「成名功遂身退」,其中「退」或作「逻」}},{{参|天之道|一作「天下之道也」}}。 ===十章=== 載營魄{{参|抱|一作「袌」}}一,能無離乎?{{参|專|一作「槫」}}氣致柔,{{参|能嬰兒乎|一作「能如嬰兒乎」}}?{{参|滌|一作「脩」}}除玄{{参|覽|一作「监」「鉴」}},能無疵乎?愛民{{参|治|一作「活」}}國,{{参|能無知乎|一作「能無爲乎」}}?天門{{参|開|一作「启」}}闔,能為雌乎?明白四達,{{参|能無爲乎|一作「能無知乎」}}?{{参|生之、畜之,生而{{参|不|一作「弗」}}有,為而{{参|不|一作「弗」}}恃,長而{{参|不|一作「弗」}}宰。是謂玄德。|這幾句重見於五十一章,疑為五十一章錯簡重出}} ===十一章=== {{参|三十|一作「卅」}}輻{{参|共|一作「同」,通「拱」}}一轂,{{参|當其無,有車之用|一断句為「當其無有,車之用」}}。{{参|埏|一作「然」}}埴以為器,{{参|當其無,有器之用|一断句為「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以為室,{{参|當其無,有室之用|一断句為「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十二章=== 五色{{参|令|一作「使」}}人目盲;五音{{参|令|一作「使」}}人耳聾;五味{{参|令|一作「使」}}人口爽;馳騁畋獵,{{参|令|一作「使」}}人心發狂;難得之貨,{{参|令|一作「使」}}人行妨。是以{{参|聖人|帛书乙本後有「之治也」三字,甲本“聖”假作“声”}}為腹不為目,{{参|故去彼取此|帛书甲本作「故去罢耳此」,“罢”是“彼”的音假,“耳”是“取”的讹误。}}。 ===十三章=== 寵辱若驚,貴大患若身。何謂寵辱若驚?{{参|寵為下|一作「辱為下」,疑为讹误}},得之若驚,失之若驚,是謂寵辱若驚。何謂貴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参|及|一作「苟」}}吾無身,吾有何患?故貴以{{参|身為天下|一作「身於為天下」}}者,{{参|若可|一作「女可」「如可」「可以」}}{{参|寄|一作「托」「託」「橐」}}天下;愛以身為天下者,{{参|若可|一作「女可」「如可」「可以」}}{{参|託|一作「托」「寄」}}天下。 ===十四章=== 視之{{参|不|一作「弗」}}見,{{参|名|一作「命」}}曰{{参|夷|一作「微」「?」(上“微”下“耳”)}};聽之{{参|不|一作「弗」}}聞,名曰希;{{參|搏|一作「捪」}}之{{参|不|一作「弗」}}得,名曰{{参|微|一作「夷」「幾」}}。此三者,不可致{{参|詰|一作「計」}},{{参|故|通「固」}}混而為一。{{参|其上不皦,其下不昧|一作「一者,其上不謬,其下不𢗘(左“忄”右“勿”)」,“謬”疑當作“攸”,讀為悠,意為謬悠虛遠。}},{{參|繩繩|一作「尋尋」}}兮不可名,復歸於無物。是謂無狀之狀,無{{參|象|一作「物」}}之象,是{{參|謂|一作「胃」}}{{参|恍惚|一作「忽恍」「惚怳」「芴芒」「沕望」}}。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其後。執古之道,以{{參|御|一作「語」}}今之有。{{參|能|以}}知古始,是謂道{{參|紀|一作「己」}}。 ===十五章=== 古之善為{{參|士|一作「道」}}者,微{{參|妙|一作「眇」}}玄{{參|通|一作「達」}},深不可{{參|識|一作「誌」。}}。夫唯不可{{參|識|一作「誌」}},故{{参|強|一作「彊」}}為之{{参|容|一後有「曰」}}:{{参|豫|一作「与」,通“豫”。}}兮,若冬涉{{参|川|一作「水」}};{{参|猶|一作「猷」}}兮,若畏四鄰;儼兮,其若客;渙兮,其若{{參|冰之將釋|一作「凌釋」}};{{参|敦|一作「沌」}}兮,其若樸;曠兮,其若谷;{{参|混|一作「渾」「湷」(左“氵”右“春”)}}兮,其若濁。{{参|濁而靜之,徐清|一作「孰能濁以止靜之徐清」、「孰能濁以澄靖之,而徐清」}}。{{参|安以動之,徐生|原作「女以重之,徐生」,一作「孰能安以久動之徐生」}}。{{参|保|一作「葆」「復」「服」,通“保”。}}此道者,不欲盈。夫唯不盈,故能{{參|蔽|一作「敝」「嫳」(上“敝”下“女”)}}{{另|不|而}}新成。 ===十六章=== 致虛,極;守靜,篤。萬物並作,吾以觀復。夫物芸芸,各復歸其根。歸根曰靜,靜曰覆命。覆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另|王|全}},{{另|王|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歿身不殆。 ===十七章=== 太上,{{参|不|一作「下」}}知有之;其次,親而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謂:「我自然」。 ===十八章=== 大道廢焉,有仁義;{{参|慧智|一作「智慧」}}出焉,有大偽;六親不和焉,有孝慈;邦家昏亂焉,有貞臣。 ===十九章=== 絕{{另|聖|智}}棄{{另|智|辯}},民利百倍;絕{{另|仁|偽}}棄{{另|義|詐}},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思寡慾,絕學無憂。 ===二十章=== 唯之與阿,相去幾何?美之與惡,相去若何?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荒兮,其未央哉!眾人熙熙,如享太牢,如春登台。我獨泊兮,其未兆;沌沌兮,如嬰兒之未孩;儡儡兮,若無所歸。眾人皆有餘,而我獨若遺。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眾人昭昭,我獨昏昏。眾人察察,我獨悶悶。淡兮,其若海,望兮,若無止。眾人皆有以,而我獨頑似鄙。我獨異於人,而貴食母。 ===二十一章=== 孔德之容,惟道是從。道之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今及古,其名不去,以閱眾甫。吾何以知眾甫之狀哉?以此。 ===二十二章=== 「曲則全,枉則直,窪則盈,敝則新,少則得,多則惑。」是以聖人抱一為天下式。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長。夫唯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 ===二十三章=== 希言自然。故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孰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況於人乎?故從事於道者,同於道;德者,同於德;失者,同於失。同於道者,道亦樂得之;同於德者,德亦樂得之;同於失者,失亦樂得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二十四章=== 企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見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無功;自矜者不長。其在道也,曰餘食贅形,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居。 ===二十五章===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二十六章=== 重為輕根,靜為躁君。是以君子終日行不離輜重。雖有榮觀,燕處超然,奈何萬乘之主,而以身輕天下?輕則失根,躁則失君。 ===二十七章=== 善行,無轍跡;善言,無瑕謫;善數,不用籌策;善閉,無關楗而不可開;善結,無繩約而不可解。是以聖人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無棄物。是謂神明。故善人者,不善人之師;不善人者,善人之資。不貴其師,不愛其資,雖智大迷。是謂要妙。 ===二十八章=== 知其雄,守其雌,為天下谿。為天下谿,常德不離,復歸於嬰兒。知其白,守其黑,為天下式。為天下式,常德不忒,復歸於無極。知其榮,守其辱,為天下谷。為天下谷,常德乃足,復歸於樸。樸散則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故大制不割。 ===二十九章===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吾見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為也,不可執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為,故無敗;無執,故無失。夫物或行或隨;或噓或吹;或強或羸;或載或隳。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三十章=== 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其事好还。師之所處,荊棘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凶年。善{{另|者|有}}果而已,不敢以取強。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驕。果而不得已,果而勿強。物壯則老,是謂不道,不道早已。 ===三十一章=== 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夫樂殺人者,則不可得志於天下矣。吉事尚左,凶事尚右。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以悲哀泣之,戰勝以喪禮處之。 ===三十二章=== 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可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猶川谷之於江海。 === 三十三章 ===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勝人者有力,自勝者強。知足者富。強行者有志。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壽。 === 三十四章 === 大道泛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功成而不有。衣養萬物而不為主,可名於小;萬物歸焉而不為主,可名為大。以其終不自為大,故能成其大。  === 三十五章 === 執大象,天下往。往而不害,安平泰。樂與餌,過客止。道之出口,淡乎其無味,視之不足見,聽之不足聞,用之不足既。 === 三十六章 === 將欲歙之,必故張之;將欲弱之,必故強之;將欲廢之,必故{{另|興|舉}}之;將欲{{另|取|奪}}之,必故與之。是謂微明。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另|邦|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 三十七章 === 道常無為而無不為。侯王若能守之,萬物將自化。化而欲作,吾將鎮之以無名之樸。鎮之以無名之樸,夫將不欲。不欲以靜,天下將自正。 == 德經 == === 三十八章 ===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 上德無為而無以為;{{参|下德無為而有以為。|疑是衍文,帛書甲、乙本無此句。}}上仁為之而無以為;上義為之而有以為。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 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前識者,道之華,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處其厚,不居其薄;處其實,不居其華。故去彼取此。  === 三十九章 === 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參|谷得一以生|一作「谷得一以盈,萬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為天下正。其致之也,謂天無以清,將恐裂;地無以寧,將恐廢;神無以靈,將恐歇;谷無以盈,將恐竭;萬物無以生,將恐滅;侯王無以正,將恐蹶。故貴以賤為本,高以下為基。是以侯王自稱孤、寡、不穀。此非以賤為本邪?非乎?故致譽無譽。是故不欲如玉,珞珞如石。   === 四十章 === 反者道之動;弱者道之用。天下萬物生於有,有生於無。 === 四十一章 === 上士聞道,勤而行之;中士聞道,若存若亡;下士聞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為道。故建言有之:明道若昧;進道若退;夷道若纇;上德若谷;廣德若不足;建德若偷;質真若渝;大白若辱;大方無隅;大器晚成;大音希聲;大象無形;道隱無名。夫唯道,善貸且成。 === 四十二章 ===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人之所惡,唯孤、寡、不穀,而王公以為稱。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教父。 === 四十三章 === 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堅。無有入無間,吾是以知無為之有益。不言之教,無為之益,天下希及之。  === 四十四章 === 名與身孰親?身與貨孰多?得與亡孰病?甚愛必大費;多藏必厚亡。故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長久。 === 四十五章 === 大成若缺,其用不弊。大盈若沖,其用不窮。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辯若訥。靜勝躁,寒勝熱。清靜為天下正。 === 四十六章 === 天下有道,卻走馬以糞。天下無道,戎馬生於郊。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大於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 === 四十七章 === 不出戶,知天下;不窺牖,見天道。其出彌遠,其知彌少。是以聖人不行而知,不見而明,不為而成。 === 四十八章 === 為學日益,為道日損。損之又損,以至於無為。無為而無不為。取天下常以無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 === 四十九章 === 聖人常無心,以百姓心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參|德|一作「得」}}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參|德|一作「得」}}信。聖人在天下,歙歙焉,為天下渾其心,百姓皆注其耳目,聖人皆孩之。 === 五十章 === 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人之生,動之於死地,亦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之厚。蓋聞善攝生者,路行不遇兕虎,入軍不被甲兵;兕無所投其角,虎無所用其爪,兵無所容其刃。夫何故?以其無死地。 === 五十一章 ===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長之育之;成之熟之;養之覆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 五十二章 === 天下有始,以為天下母。既得其母,以知其子,復守其母,沒身不殆。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開其兌,濟其事,終身不救。見小曰明,守柔曰強。用其光,復歸其明,無遺身殃;是為襲常。 === 五十三章 === 使我介然有知,行於大道,唯施是畏。大道甚夷,而人好徑。朝甚除,田甚蕪,倉甚虛;服文采,帶利劍,厭飲食,財貨有餘;是為盜誇。非道也哉! === 五十四章 === 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脫,子孫以祭祀不輟。 修之於身,其德乃真;修之於家,其德乃餘;修之於鄉,其德乃長;修之於邦,其德乃豐;修之於天下,其德乃普。故以身觀身,以家觀家,以鄉觀鄉,以邦觀邦,以天下觀天下。吾何以知天下然哉?以此。  === 五十五章 === 含「德」之厚,比於赤子。毒蟲不螫,猛獸不據,攫鳥不搏。骨弱筋柔而握固。未知牝牡之合而朘作,精之至也。終日號而不嗄,和之至也。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氣曰強。物壯則老,謂之不道,不道早已。 === 五十六章 === 知者不言,言者不知。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是謂「玄同」。故{{參|不可得而親|一作「不可,得而親」}},不可得而疏;{{參|不可得而利|一作「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參|不可得而貴|一作「不可,得而貴」}},不可得而賤。故為天下貴。 === 五十七章 === 以正治{{另|邦|國}},以奇用兵,以無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人多利器,{{另|邦|國}}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故聖人云:「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慾,而民自樸。」  === 五十八章 === 其政悶悶,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是以聖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劌,直而不肆,光而不耀。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孰知其極?其無正也。正復為奇,善復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 === 五十九章 === 治人事天,莫若嗇。夫為嗇,是謂早服;早服謂之重積德;重積德則無不克;無不克則莫知其極;莫知其極,可以有國;有國之母,可以長久;是謂深根固柢,長生久視之道。 === 六十章 === 治大國,若烹小鮮。以道蒞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非其神不傷人。聖人亦不傷人。夫兩不相傷,故德交歸焉。  === 六十一章 === 大邦者下流,天下之牝,天下之交也。牝常以靜勝牡,以靜為下。故大邦以下小邦,則取小邦;小邦以下大邦,則取大邦。故或下以取,或下而取。大邦不過欲兼畜人,小邦不過欲入事人。夫兩者各得所欲,大者宜為下。 === 六十二章 === 道者萬物之奧。善人之寶,不善人之所保。{{參|美言可以市尊,美行可以加人|一作「 美言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人之不善,何棄之有?故立天子,置三公,雖有拱璧以先駟馬,不如坐進此道。古之所以貴此道者何?不曰:求以得,有罪以免邪?故為天下貴。 === 六十三章 === 為、無為,事、無事,味、無味,{{參|大、小,多、少|一作「大、小,多、少,報怨以德」}}。圖難於其易,為大於其細;天下難事,必作於易,天下大事,必作於細。是以聖人終不為大,故能成其大。夫輕諾必寡信,多易必多難。是以聖人猶難之,故終無難矣。 === 六十四章 ===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其脆易泮,其微易散。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台,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民之從事,常於幾成而敗之。慎終如始,則無敗事。是以聖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復眾人之所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 === 六十五章 === 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之。民之難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另|邦|國}},{{另|邦|國}}之賊;不以智治{{另|邦|國}},{{另|邦|國}}之福。知此兩者亦{{另|稽|楷}}稽式。常知{{另|稽|楷}}式,是謂「玄德」。「玄德」深矣,遠矣,與物反矣,然後乃至大順。  === 六十六章 === 江海之所以能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為百-{谷}-王。是以聖人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後之。是以聖人處上而民不重,處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樂推而不厭。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 === 六十七章 === 天下皆謂我道大,似不肖。夫唯大,故似不肖。若肖,久矣其細也夫!我有三寶,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慈故能勇;儉故能廣;不敢為天下先,故能成器長。今捨慈且勇;捨儉且廣;捨後且先;死矣!夫慈以戰則勝,以守則固。天將救之,以慈衛之。 === 六十八章 === 善為士者,不武;善戰者,不怒;善勝敵者,不與;善用人者,為之下。是謂不爭之德,是謂用人之力,是謂配天古之極。 === 六十九章 === 用兵有言:「吾不敢為主,而為客;不敢進寸,而退尺。」是謂{{參|行無行;攘無臂;扔無敵;執無兵|一作「行無行,攘無臂,執無兵。乃無敵」}}。禍莫大於輕敵,輕敵幾喪吾寶。故抗兵相若,哀者勝矣。 === 七十章 === 吾言甚易知,甚易行。天下莫能知,莫能行。言有宗,事有君。夫唯無知,是以不我知。知我者希,則我者貴。是以聖人被褐而懷玉。 === 七十一章 === 知不知,{{另|尚|上}}矣;不知知,病也。聖人不病,以其病病。夫唯病病,是以不病。 === 七十二章 === 民不畏威,則大威至。無{{參|狎|狹}}其所居,無{{參|厭|壓}}其所生。夫唯不{{參|厭|壓}},是以不厭。是以聖人自知不自見;自愛不自貴。故去彼取此。 === 七十三章 === 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此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 七十四章 ===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希有不傷其手矣。 === 七十五章 === 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饑。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輕死。夫{{參|唯|一作「雖」}}無以生為者,是賢於貴生。 === 七十六章 === 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堅強。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堅強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是以兵強則滅,木強則折。強大處下,柔弱處上。 === 七十七章 === 天之道,其猶張弓歟?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則不然,損不足以奉有餘。孰能有餘以奉天下,唯有道者。是以聖人為而不恃,功成而不處,其不欲見賢。 === 七十八章 === 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勝,以其無以易之。弱之勝強,柔之勝剛,天下莫不知,莫能行。是以聖人云:「受{{另|邦|國}}之垢,是謂社稷主;受{{另|邦|國}}不祥,是為天下王。」正言若反。  === 七十九章 === 和大怨,必有餘怨,{{另|安可以為善|抱怨以德,安可以為善}}?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 八十章 === 小{{另|邦|國}}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民復結繩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另|邦|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 === 八十一章 ===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辯,辯者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聖人不積,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 ---- {{Footer}} {{原文沒有標點}} {{PD-old}} __NOTOC__ [[Category:老子]] [[Category:哲學]] [[Category:道經]] [[cs:O Tau a ctnosti]] [[en:Tao Te Ching (Wikisource translation)]] [[es:Tao Te King]] [[fi:Tao-te-king]] [[fr:Tao Te King]] [[it:Tao Te Ching]] [[ko:도덕경]] [[pt:Tao Te Ching]] [[vi:Đạo Đức kinh]] r8bpaigax7ir8vpfzejzd7po9ljw41t 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廣大圓滿無礙大悲心陀羅尼經 0 42708 11135707 2665446 2026-10-19T10:47:48Z Mrfly911 46206 It's no is 1060 from 密教部. 1113570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千手千眼觀世音菩薩廣大圓滿無礙大悲心陀羅尼經 | section = | times =唐 | translator = 伽梵達摩 | previous = | next = | from = 大正新脩大藏經#密教部 | notes = }} 如是我聞。一時釋迦牟尼佛。在補陀落迦山觀世音宮殿寶莊嚴道場中。坐寶師子座。其座純以無量雜摩尼寶而用莊嚴百寶幢旛周匝懸列。 爾時如來於彼座上。將欲演說總持陀羅尼故。 與無央數菩薩摩訶薩俱。其名曰總持王菩薩寶王菩薩。藥王菩薩藥上菩薩。觀世音菩薩大勢至菩薩。華嚴菩薩大莊嚴菩薩。寶藏菩薩德藏菩薩。金剛藏菩薩虛空藏菩薩。彌勒菩薩普賢菩薩文殊師利菩薩。如是等菩薩摩訶薩。皆是灌頂大法王子。又與無量無數大聲聞僧。皆行阿羅漢。十地摩訶迦葉而為上首。又與無量梵摩羅天。善吒梵摩而為上首。又與無量欲界諸天子俱。瞿婆伽天子而為上首。又與無量護世四王俱。提頭賴吒而為上首。又與無量天龍夜叉乾闥婆阿修羅迦樓羅緊那羅摩睺羅伽人非人等俱。天德大龍王而為上首。又與無量欲界諸天女俱。童目天女而為上首。又與無量虛空神。江海神泉源神河沼神。藥草神樹林神舍宅神。水神火神地神風神。土神山神石神。宮殿等神皆來集會。 時觀世音菩薩。於大會中密放神通。光明照曜十方剎土。及此三千大千世界。皆作金色。天宮龍宮諸尊神宮皆悉震動。江河大海鐵圍山須彌山。土山黑山亦皆大動。日月珠火星宿之光皆悉不現。 於是總持王菩薩。見此希有之相怪未曾有。即從座起叉手合掌。以偈問佛。如此神通 之相是誰所放。以偈問曰 <poem>誰於今日成正覺 普放如是大光明 十方剎土皆金色 三千世界亦復然 誰於今日得自在 演放希有大神力 無邊佛國皆震動 龍神宮殿悉不安 今此大眾咸有疑 不測因緣是誰力 為佛菩薩大聲聞 為梵魔天諸釋等 唯願世尊大慈悲 說此神通所由以 </poem> 佛告總持王菩薩言。善男子汝等當知。今此會中有一菩薩摩訶薩。名曰觀世音自在。從無量劫來成就大慈大悲。善能修習無量陀羅尼門。為欲安樂諸眾生故。密放如是大神通力。 佛說是語已。爾時觀世音菩薩從座而起整理衣服向佛合掌。白佛言。世尊。我有大悲心陀羅尼咒今當欲說。為諸眾生得安樂故。除一切病故。得壽命故得富饒故。滅除一切惡業重罪故。離障難故。增長一切白法諸功德故。成就一切諸善根故。遠離一切諸怖畏故。速能滿足一切諸希求故。惟願世尊慈哀聽許。佛言善男子。汝大慈悲安樂眾生欲說神咒。今正是時宜應速說。如來隨喜諸佛亦然。 觀世音菩薩重白佛言:「世尊,我念過去無量億劫,有佛出世,名曰千光王靜住如來。彼佛世尊憐念我故,及為一切諸眾生故,說此廣大圓滿無礙大悲心陀羅尼,以金色手摩我頂上,作如是言:「善男子,汝當持此心咒,普為未來惡世一切眾生,作大利樂。」我於是時,始住初地,一聞此咒故,超第八地。我時心歡喜故,即發誓言:「若我當來,堪能利益安樂一切眾生者,令我即時身生千手千眼具足。」發是願已,應時身上千手千眼悉皆具足,十方大地六種震動,十方千佛悉放光明照觸我身,及照十方無邊世界。從是已後,復於無量佛所無量會中,重更得聞,親承受持是陀羅尼,復生歡喜,踊躍無量,便得超越無數億劫微細生死。從是已來,常所誦持,未曾廢忘。由持此咒故,所生之處恒在佛前,蓮華化生,不受胎藏之身。」 若有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童男童女欲誦持者。於諸眾生起慈悲心。先當從我發如是願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速知一切法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早得智慧眼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速度一切眾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早得善方便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速乘般若船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早得越苦海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速得戒定道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早登涅槃山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速會無為舍 南無大悲觀世音 願我早同法性身 我若向刀山 刀山自摧折 我若向火湯 火湯自消滅 我若向地獄 地獄自枯竭 我若向餓鬼 餓鬼自飽滿 我若向修羅 惡心自調伏 我若向畜生 自得大智慧 發是願已。至心稱念我之名字。亦應專念我本師阿彌陀如來。然後即當誦此陀羅尼神咒。一宿誦滿五遍。除滅身中百千萬億劫生死重罪。 觀世音菩薩復白佛言。世尊若諸人天。誦持大悲章句者。臨命終時十方諸佛皆來授手。欲生何等佛上。隨願皆得往生。復白佛言。世尊若諸眾生。誦持大悲神咒墮三惡道者。我誓不成正覺。誦持大悲神咒者。若不生諸佛國者。我誓不成正覺。誦持大悲神咒者。若不得無量三昧辯才者。我誓不成正覺。誦持大悲神咒者。於現在生中一切所求若不果遂者。不得為大悲心陀羅尼也。唯除不善除不至誠。若諸女人厭賤女身欲成男子身。誦持大悲陀羅尼章句。若不轉女身成男子身者。我誓不成正覺。生少疑心者必不果遂也。若諸眾生侵損常住飲食財物。千佛出世不通懺悔。縱懺亦不除滅。今誦大悲神咒即得除滅。若侵損食用常住飲食財物。要對十方師懺謝然始除滅。今誦大悲陀羅尼時。十方師即來為作證明。一切罪障悉皆消滅。一切十惡五逆。謗人謗法破齋破戒。破塔壞寺偷僧祇物污淨梵行。如是等一切惡業重罪悉皆滅盡。唯除一事於咒生疑者。乃至小罪輕業亦不得滅。何況重罪。雖不即滅重罪。猶能遠作菩提之因。 復白佛言。世尊。若諸人天,誦持大悲心咒者。得十五種善生。不受十五種惡死也。其惡死者。一者不令其飢餓困苦死。二者不為枷禁杖楚死。三者不為怨家讎對死。四者不為軍陣相殺死。五者不為豺狼惡獸殘害死。六者不為毒蛇蚖蠍所中死。七者不為水火焚漂死。八者不為毒藥所中死。九者不為蠱毒害死。十者不為狂亂失念死。十一者不為山樹崖岸墜落死。十二者不為惡人厭魅死。十三者不為邪神惡鬼得便死。十四者不為惡病纏身死。十五者不為非分自害死。 誦持大悲神咒者。不被如是十五種惡死也。得十五種善生者。一者所生之處常逢善王。二者常生善國。三者常值好時。四者常逢善友。五者身根常得具足。六者道心純熟。七者不犯禁戒。八者所有眷屬恩義和順。九者資具財食常得豐足。十者恒得他人恭敬扶接。十一者所有財寶無他劫奪。十二者意欲所求皆悉稱遂。十三者龍天善神恒常擁衛。十四者所生之處見佛聞法。十五者所聞正法悟甚深義。 若有誦持大悲心陀羅尼者。得如是等十五種善生也。一切天人應常誦持勿生懈怠。 觀世音菩薩說是語已。於眾會前合掌正住。於諸眾生起大悲心開顏含笑。即說如是廣大圓滿無礙大悲心大陀羅尼神妙章句陀羅尼曰。 南無喝囉怛那哆囉夜耶。南無阿唎耶。婆盧羯帝爍缽囉耶。菩提薩埵婆耶。摩訶薩埵婆耶。摩訶迦盧尼迦耶。唵。薩皤囉罰曳。數怛那怛寫。南無悉吉栗埵伊蒙阿唎耶。婆盧吉帝室佛囉楞馱婆。南無那囉謹墀。醯唎摩訶皤哆沙咩。薩婆阿他豆輸朋。阿逝孕。薩婆薩哆那摩婆伽。摩罰特豆。怛姪他。唵阿婆盧醯。盧迦帝。迦羅帝。夷醯唎。摩訶菩提薩埵。薩婆薩婆。摩囉摩囉。摩醯摩醯唎馱孕。俱盧俱盧羯蒙。度盧度盧罰闍耶帝。摩訶罰闍耶帝。陀囉陀囉。地唎尼。室佛囉耶。遮囉遮囉。麼麼罰摩囉。穆帝隸。伊醯移醯。室那室那。阿囉參佛囉舍利。罰沙罰參。佛囉舍耶。呼盧呼盧摩囉。呼盧呼盧醯利。娑囉娑囉。悉唎悉唎。蘇嚧蘇嚧。菩提夜菩提夜。菩馱夜菩馱夜。彌帝唎夜。那囉謹墀。地利瑟尼那。婆夜摩那。娑婆訶。悉陀夜。娑婆訶。摩訶悉陀夜。娑婆訶。悉陀喻藝。室皤囉夜。娑婆訶。那囉謹墀。娑婆訶。摩囉那囉。娑婆訶。悉囉僧阿穆佉耶。娑婆訶。娑婆摩訶阿悉陀夜。娑婆訶。者吉囉阿悉陀夜。娑婆訶。波陀摩羯悉哆夜。娑婆訶。那囉謹墀皤伽囉耶。娑婆訶。摩婆利勝羯囉夜。娑婆訶。南無喝囉怛那哆囉夜耶。南無阿利耶。婆羅吉帝。爍皤囉夜。娑婆訶。唵悉殿都。漫多囉。跋陀耶。娑婆訶。 觀世音菩薩說此咒已。大地六變震動。天雨寶華繽紛而下。十方諸佛悉皆歡喜。天魔外道恐怖毛豎。一切眾會皆獲果證。或得須陀洹果。或得斯陀含果。或得阿那含果。或得阿羅漢果者。或得一地二地三地四地五地。乃至十地者。無量眾生發菩提心。爾時大梵天王從座而起。整理衣服合掌恭敬。白觀世音菩薩言。善哉大士我從昔來經無量佛會。聞種種法種種陀羅尼。未曾聞說如此無礙大悲心大悲陀羅尼神妙章句。唯願大士為我。說此陀羅尼形貌狀相。我等大眾願樂欲聞。 觀世音菩薩告梵王言。汝為方便利益一切眾生故。作如是問。汝今善聽吾為汝等略說少耳。 觀世音菩薩言。大慈悲心是。平等心是。無為心是。無染著心是。空觀心是。恭敬心是。卑下心是。無雜亂心是。無見取心是。無上菩提心是。當知如是等心即是陀羅尼相貌。汝當依此而修行之。大梵王言。我等大眾今始識此陀羅尼相貌。從今受持不敢忘失。 觀世音言。若善男子善女人。誦持此神咒者。發廣大菩提心。誓度一切眾生。身持齋戒。於諸眾生起平等心。常誦此咒莫令斷絕。住於淨室澡浴清淨著淨衣服。懸旛然燈香華百味飲食以用供養。制心一處更莫異緣。如法誦持。 是時當有日光菩薩月光菩薩。與無量神仙。來為作證益其效驗。我時當以千眼照見千手護持。從是以往所是世間經書悉能受持。一切外道法術韋陀與籍亦能通達。誦持此神咒者。世間八萬四千種病。悉皆治之無不差者。亦能使令一切鬼神。降諸天魔制諸外道。若在山野誦經坐禪。有諸山精雜魅魍魎鬼神。橫相惱亂心不安定者。誦此咒一遍是。諸鬼神悉皆被縛也。 若能如法誦持。於諸眾生起慈悲心者。我時當敕一切善神龍王金剛密跡。常隨衛護不離其側。如護眼睛如護已命。 說偈敕曰。 我遣密跡金剛士 烏芻君荼鴦俱尸 八部力士賞迦羅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摩醯那羅延 金剛羅陀迦毘羅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婆馺娑樓羅 滿善車缽真陀羅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薩遮摩和羅 鳩闌單吒半祇羅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畢婆伽羅王 應德毘多薩和羅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梵摩三缽羅 五部淨居炎摩羅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釋王三十三 大辯功德婆怛那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提頭賴吒王 神母女等大力眾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毘樓勒叉王 毘樓博叉毘沙門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金色孔雀王 二十八部大仙眾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摩尼跋陀羅 散支大將弗羅婆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難陀跋難陀 婆伽羅龍伊缽羅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脩羅乾闥婆 迦樓緊那摩睺羅 常當擁護受持者 我遣水火雷電神 鳩槃荼王毘舍闍 常當擁護受持者 是諸善神及神龍王神母女等。各有五百眷屬。大力夜叉常隨擁護。誦持大悲神咒者。其人若在空山曠野獨宿孤眠。是諸善神番代宿衛辟除災障。若在深山迷失道路。誦此咒故善神龍王。化作善人示其正道。若在山林曠野乏少水火。龍王護故化出水火。 觀世音菩薩復為誦持者。說消除災禍清涼之偈。 若行曠野山澤中 逢值虎狼諸惡獸 蛇蚖精魅魍魎鬼 聞誦此咒莫能害 若行江湖滄海間 毒龍蛟龍摩竭獸 夜叉羅剎魚黿鱉 聞誦此咒自藏隱 若逢軍陣賊圍繞 或被惡人奪財寶 至誠稱誦大悲咒 彼起慈心復道歸 若為王官收錄身 囹圄禁閉杻枷鎖 至誠稱誦大悲咒 官自開恩釋放還 若入野道蠱毒家 飲食有藥欲相害 至誠稱誦大悲咒 毒藥變成甘露漿 女人臨難生產時 邪魔遮障苦難忍 至誠稱誦大悲咒 鬼神退散安樂生 惡龍疫鬼行毒氣 熱病侵陵命欲終 至心稱誦大悲咒 疫病消除壽命長 龍鬼流行諸毒腫 癰瘡膿血痛叵堪 至心稱誦大悲咒 三唾毒腫隨口消 眾生濁惡起不善 厭魅咒詛結怨讎 至心稱誦大悲咒 厭魅還著於本人 惡生濁亂法滅時 婬欲火盛心迷倒 棄背妻婿外貪染 晝夜邪思無暫停 若能稱誦大悲咒 婬欲火滅邪心除 我若廣讚咒功力 一劫稱揚無盡期 爾時觀世音菩薩告梵天言。 誦此咒五遍。取五色線作索。咒二十一遍,結作二十一結繫項。此陀羅尼,是過去九十九億恒河沙諸佛所說。彼等諸佛為諸行人。修行六度未滿足者速令滿足故。未發菩提心者速令發心故。若聲聞人,未證果者,速令故。若三千大千世界內,諸神仙人。未發無上菩提心者,令速發心故。若諸眾生,未得大乘信根者。以此陀羅尼威神力故。令其大乘種子法芽增長。以我方便慈悲力故。令其所須皆得成辦。大三千大千世界。幽隱闇處三塗眾生。聞我此咒皆得離苦。有諸菩薩未階初住者速令得故。乃至令得十住地故。又令得到佛地故。自然成就三十二相八十隨形好。若聲聞人聞此陀羅尼一經耳者。修行書寫此陀羅尼者。以質直心如法而住者。四沙門果不求自得。若三千大千世界內。山河石壁四大海水能令涌沸。須彌山及鐵圍山能令搖動。又令碎如微塵。其中眾生悉令發無上菩提心。若諸眾生現世求願者。於三七日淨持齋戒。誦此陀羅尼必果所願。從生死際至生死際。一切惡業並皆滅盡。三千大千世界內。一切諸佛菩薩。梵釋四天王神仙龍王悉皆證知。若諸人天誦持此陀羅尼者。其人若在江河大海中。沐浴其中眾生。得此人浴身之水霑著其身。一切惡業重罪悉皆消滅。即得轉生他方淨土。蓮華化生不受胎身濕卵之身。何況受持讀誦者。若誦持者行於道路。大風時來吹此人身毛髮衣服。餘風下過諸類眾生。得其人飄身風吹著身者。一切重罪惡業並皆滅盡。更不受三惡道報常生佛前。當知受持者福德果報不可思議。誦持此陀羅尼者。口中所出言音若善若惡。一切天魔外道天龍鬼神聞者。皆是清淨法音。皆於其人起恭敬心。尊重如佛。 誦持此陀羅尼者。當知其人即是佛身藏。九十九億恒河沙諸佛所愛惜故。當知其人即是光明身。一切如來光明照故。當知其人是慈悲藏。恒以陀羅尼救眾生故。當知其人是妙法藏。普攝一切諸陀羅尼門故。當知其人是禪定藏。百千三昧常現前故。當知其人是虛空藏。常以空慧觀眾生故。當知其人是無畏藏。龍天善神常護持故。當知其人是妙語藏。口中陀羅尼音無斷絕故。當知其人是常住藏。三災惡劫不能壞故。當知其人是解脫藏。天魔外道不能稽留故。當知其人是藥王藏。常以陀羅尼療眾生病故。當知其人是神通藏。遊諸佛國得自在故。其人功德讚不可盡。 善男子,若復有人。厭世間苦,求長生樂者。在閑淨處,清淨結界。咒衣著。若水、若食、若香、若藥、皆咒一百八遍。服必得長命。若能如法結界,依法受持。一切成就。其結界法者。取刀、咒二十一遍。劃地為界。或取淨水、咒二十一遍。散著四方為界。或取白芥子、咒二十一遍。擲著四方為界。或以想到處為界。或取淨灰、咒二十一遍為界。或咒五色線、二十一遍。圍繞四邊為界。皆得。若能如法受持,自然剋果。若聞此陀羅尼名字者。尚滅無量劫生死重罪。何況誦持者。若得此神咒誦者。當知其人,已曾供養無量諸佛。廣種善根。若能為諸眾生,拔其苦難。如法誦持者。當知其人,即是具大悲者。成佛不久。所見眾生,皆悉為誦。令彼耳聞與作菩提因。是人功德無量無邊,讚不可盡。若能精誠用心身持齋戒。為一切眾生懺悔先業之罪。亦自懺謝無量劫來種種惡業。口中馺馺誦此陀羅尼聲聲不絕者。四沙門果此生即證。其利根有慧觀方便者。十地果位剋獲不難。況世間小小福報。所有求願無不果遂者也。若欲使鬼者。取野髑髏淨洗。於千眼像前設壇場。以種種香華飲食祭之。日日如是七日。必來現身隨人使令。若欲使四天王者。咒檀香燒之。由此菩薩大悲願力深重故。亦為此陀羅尼威神廣大故。 佛告阿難。若有國土災難起時。是土國王若以正法治國。寬縱人物不枉眾生赦諸有過。七日七夜,身心精進,誦持如是大悲心陀羅尼神咒。令彼國土一切災難悉皆除滅。五穀豐登萬姓安樂。又若為於他國怨敵。數來侵擾百姓不安。大臣謀叛疫氣流行。水旱不調日月失度。如是種種災難起時。當造千眼大悲心像面向西方。以種種香華幢旛寶蓋或百味飲食至心供養。其王又能七日七夜身心精進。誦持如是陀羅尼神妙章句。外國怨敵即自降伏。各還政治不相擾惱。國土通同慈心相向。王子百官皆行忠赤。妃后婇女孝敬向王。諸龍鬼神擁護其國。雨澤順時果實豐饒人民歡樂。 又若家內遇大惡病百怪競起。鬼神邪魔耗亂其家惡人橫造口舌以相謀害。室家大小內外不和者。當向千眼大悲像前設其壇場。至心念觀世音菩薩。誦此陀羅尼滿其千遍。如上惡事悉皆消滅永得安隱。 阿難白佛言。世尊此咒名何云何受持。佛告阿難。如是神咒有種種名。一名廣大圓滿。一名無礙大悲。一名救苦陀羅尼。一名延壽陀羅尼。一名滅惡趣陀羅尼。一名破惡業障陀羅尼。一名滿願陀羅尼。一名隨心自在陀羅尼。一名速超上地陀羅尼。 如是受持。阿難白佛言。世尊此菩薩摩訶薩名字何等。善能宣說如是陀羅尼。佛言此菩薩名觀世音自在。亦名撚索亦名千光眼。善男子此觀世音菩薩。不可思議威神之力。已於過去無量劫中。已作佛竟號正法明如來。大悲願力。為欲發起一切菩薩。安樂成熟諸眾生故現作菩薩。汝等大眾諸菩薩摩訶薩梵釋龍神。皆應恭敬莫生輕慢。一切人天常須供養專稱名號。得無量福滅無量罪。命終往生阿彌陀佛國。 佛告阿難。此觀世音菩薩所說神咒真實不虛。若欲請此菩薩來。咒拙具羅香三七遍燒菩薩即來(拙具羅香安息香也)。 若有貓兒所著者。取弭哩吒那(死貓兒頭骨也)燒作灰。和淨土泥。捻作貓兒形。於千眼像前。咒鑌鐵刀子一百八遍。段段割之亦一百八段。遍遍一咒一稱彼名。即永差不著。若為蠱毒所害者取藥劫布羅(龍腦香也)和拙具羅香。各等分。以井華水一升。和煎取一升。於千眼像前咒一百八遍。服即差。若為惡蛇蠍所螫者。取乾薑末咒一七遍。著瘡中立即除差。若為惡怨橫相謀書者。取淨土或麵或蠟捻作本形。於千眼像前。咒鑌鐵刀一百八遍。一咒一截一稱彼名。燒盡一百八段。彼即歡喜終身厚重相愛敬。若有患眼睛壞者。若青盲眼暗者。若白暈赤膜無光明者。取訶梨勒果菴摩勒果鞞醯勒果三種各一顆。擣破細研。當研時唯須護淨。莫使新產婦人及豬狗見。口中念佛。以白蜜若人乳汁。和封眼中。著其人乳要須男孩子母乳。女母乳不成。其藥和竟。還須千眼像前咒一千八遍。著眼中滿七日。在深室慎風。眼睛還生。青盲白暈者光奇盛也。若患瘧病著者。取虎豹豺狼皮咒三七遍。披著身上即差。師子皮最上。若被蛇螫。取被螫人結月*寧。咒三七遍。著瘡中即差。若患惡瘧入心悶絕欲死者。取桃膠一顆。大小亦如桃顆。清水一升和煎取半升咒。七遍頓服盡即差。其藥莫使婦人煎。若患傳屍鬼氣伏屍連病者。取拙具羅香咒三七遍。燒熏鼻孔中。又取七丸如免糞。咒三七遍吞即差。慎酒肉五辛及惡罵。若取摩那屎羅(雄黃是也)和白芥子印成鹽。咒三七遍。於病兒床下燒。其作病兒即魔掣迸走不敢住也。若患耳聾者。咒胡麻油著耳中即差。若患一邊偏風耳鼻不通手腳不隨者。取胡麻油煎青木香。咒三七遍。摩拭身上永得除差。又方取純牛酥。咒三七遍摩亦差。若患難產者。取胡麻油咒三七遍。摩產婦臍中及玉門中即易生。若婦人懷妊子死腹中。取阿波末利伽草(牛膝草也)一大兩。清水二升和煎取一升。咒三七遍。服即出一無苦痛。胎衣不出者。亦服此藥即差。若卒患心痛不可忍者。名遁屍疰。取君柱魯香(薰陸香)乳頭成者一顆。咒三七遍。口中嚼咽不限多少。令變吐即差。慎五辛酒肉。若被火燒瘡。取熱瞿摩夷(烏牛屎也)咒三七遍。塗瘡上即差。若患蛔蟲咬心。取骨魯末遮(白馬尿也)半升。咒三七遍服即差。重者一升。蟲如綟索出來。若患丁瘡者。取凌鎖葉擣取汁。咒三七遍。瀝著瘡上即拔根出立差。若患蠅螫眼中。骨魯怛佉(新驢屎也)濾取汁。咒三七遍。夜臥著眼中即差。若患腹中痛。和井華水和印成鹽三七顆。咒三七遍。服半升即差。若患赤眼者。及眼中有努肉及有翳者。取奢奢彌葉(苟杞葉也)擣濾取汁。咒三七遍。浸青錢一宿更咒七遍。著眼中即差。若患畏夜不安恐怖出入驚怕者。取白線作索。咒三七遍。作二十一結繫項。恐怖即除。非但除怖亦得滅罪。若家內橫起災難者。取石榴枝寸截一千八段。兩頭塗酥酪蜜。一咒一燒盡千八遍一切災難悉皆除滅。要在佛前作之。若取白菖蒲咒三七遍。繫著右臂上。一切鬥處論義處皆得勝他。若取奢奢彌葉枝柯寸截。兩頭塗真牛酥白蜜牛酥。一咒一燒盡一千八段。日別三時時別一千八遍。滿七日咒師自悟通智也。若欲降伏大力鬼神者。取阿唎瑟迦柴(木患子也)咒七七遍。火中燒。還須塗酥酪蜜。要須於大悲心像前作之。若取胡嚧遮那(牛黃是也)一大兩。著琉璃瓶中。置大悲心像前。咒一百八遍。塗身點額一切天龍鬼神人及非人皆悉歡喜也。若有身被枷鎖者。取白鴿糞咒一百八遍。塗於手上用摩枷鎖。枷鎖自脫也。若有夫婦不和狀如水火者。取鴛鴦尾。於大悲心像前咒一千八遍。帶彼即終身歡喜相愛敬。若有被蟲食田苗及五果子者。取淨灰淨沙或淨水。咒三七遍。散田苗四邊蟲即退散也。果樹兼咒水灑者樹上。蟲不敢食果也。 佛告阿難。 若為富饒種種珍寶資具者。當於如意珠手。若為種種不安求安隱者。當於罥索手。若為腹中諸病。當於寶缽手。若為降伏一切魍魎鬼神者。當於寶劍手。若為降伏一切天魔神者。當於跋折羅手。若為摧伏一切怨敵者。當於金剛杵手。若為一切處怖畏不安者。 當於施無畏手。若為眼闇無光明者。 當於日精摩尼手。若為熱毒病求清涼者。 當於月精摩尼手。若為榮官益職者。 當於寶弓手。若為諸善朋友早相逢者。 當於寶箭手。若為身上種種病者。 當於楊枝手。若為除身上惡障難者。 當於白拂手。若為一切善和眷屬者。 當於胡瓶手。若為辟除一切虎狼豺豹諸 惡獸者。 當於旁牌手。若為一切時處好離官難者。 當於斧鉞手。若為男女僕使者。 當於玉環手。若為種種功德者。 當於白蓮華手。若為欲得往生十方淨土者。 當於青蓮華手。若為大智慧者。 當於寶鏡手。若為面見十方一切諸佛者。 當於紫蓮華手。若為地中伏藏者。 當於寶篋手。若為仙道者。 當於五色雲手。若為生梵天者。 當於軍遲手。若為往生諸天宮者。 當於紅蓮華手。若為辟除他方逆賊者。 當於寶戟手。若為召呼一切諸天善神者。 當於寶螺手。若為使令一切鬼神者。 當於髑髏杖手。若為十方諸佛速來授手者。 當於數珠手。若為成就一切上妙梵音聲者。 當於寶鐸手。若為口業辭辯巧妙者。 當於寶印手。若為善神龍王常來擁護者。 當於俱尸鐵鉤手。若為慈悲覆護一切眾生者。 當於錫杖手。若為一切眾生常相恭敬愛念者。 當於合掌手。若為生生之眾不離諸佛邊者。 當於化佛手。若為生生世世常在佛宮殿中。不處胎藏中受身者。當於化宮殿手。若為多聞廣學者。當於寶經手。若為從今身至佛身菩提心常 不退轉者。當於不退金輪手。若為十方諸佛速來摩頂授記者。當於頂上化佛手。若為果蓏諸穀稼者。當於蒲萄手。如是可求之法有其千條。今粗略說少耳。 日光菩薩為受持大悲心陀羅尼者。說大神咒而擁護之。南無勃陀瞿(上聲)那(上聲)迷。南無達摩莫訶低。南無僧伽多夜泥。底(丁以切)哩部畢薩(僧沒切)咄(登沒切)檐納摩。誦此咒滅一切罪。亦能辟魔及除天災。若誦一遍禮佛一拜。如是日別三時誦咒禮佛。未來之世所受身處。當得一一相貌端正可喜果報。 月光菩薩亦復為諸行人。說陀羅尼咒而擁護之 深低帝屠蘇吒。阿若蜜帝烏都吒。深耆吒。波賴帝。耶彌若吒烏都吒。拘羅帝吒耆摩吒。沙婆訶。誦此咒五遍。取五色線作咒索。痛處繫。此咒乃是過去四十恒河沙諸佛所說。我今亦說。為諸行人作擁護故。除一切障難故。除一切惡病痛故。成就一切諸善法故。遠離一切諸怖畏故。 佛告阿難。汝當深心清淨受持此陀羅尼。廣宣流布於閻浮提莫令斷絕。此陀羅尼能大利益三界眾生。一切患苦榮身者。以此陀羅尼治之無有不差者。此大神咒咒乾枯樹尚得生枝柯華果。何況有情有識眾生。身有病患治之不差者必無是處。善男子此陀羅尼威神之力。不可思議不可思議歎莫能盡。若不過去久遠已來廣種善根。乃至名字不可得聞。何況得見。汝等大眾天人龍神。聞我讚歎皆應隨喜。 若有謗此咒者。即為謗彼九十九億恒河沙諸佛。若於此陀羅尼生疑不信者。當知其人永失大利。百千萬劫常淪惡趣無有出期。常不見佛不聞法不睹僧。一切眾會菩薩摩訶薩。金剛密跡梵釋四天龍鬼神。聞佛如來讚歎此陀羅尼。皆悉歡喜。奉教修行。 <!--请在下行输入文章的版权信息,维基文库当前收录公有領域,授权使用,合理使用三种类型的文档,但政策正在讨论中,仅推荐录入发布在公有领域的文档,可使用以下版权标志:{{PD-old}},{{PD-old-50}},{{PD-old-70}},{{PD-TW}},{{PD-MO}},{{PD-CN}},{{PD-UN}},{{PD-USGov}},{{GFDL}}等,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方的“Wikisource:版权信息”链接,如果文献版权未明,请保留下面标签不改动--> {{PD-old}} <!--请在下方Category:后输入除作者以外的分类名 (作者分类是自动添加的)--> [[Category:佛經]] <!--如果本文档有其他语言的版本,请在下方添加跨语言连接--> [[ko:천수천안관자재보살광대원만무애대비심대다라니경]] 8gubufkuivyhubo40a2156okz2bilu8 Talk:老子 (帛書本) 1 46660 11135268 2310271 2026-10-18T14:26:39Z PacmanD 20553 /* 請問所參考的本源材料何在?此十分關鍵。 */ 回复 11135268 wikitext text/x-wiki 错讹太多。 望有志者共修正之。 :首先,请加上您的签名,用<nowiki>~~~~</nowiki>表示。其次,您确定您在讨论“帛書本”而非通行本的道德经么?请提供您修改的依据。--[[User:鸟甲|鸟甲]] 2008年4月9日 (三) 10:25 (UTC) :把各版本呈现在大家面前,也许效果更好。至于合并本,各位有足够的时间和功力,将乐观其成。但不能用合并本作为删除各版本的理由 [[User:Konby|Konby]] 2008年4月26日 (六) 10:21 (UTC) == 請問所參考的本源材料何在?此十分關鍵。 == 茲見此版本與世面流傳的“帛書版”也出入眾多,不知所參考依據為何?可否分享來共議? [[User:VictorXP|VictorXP]]([[User talk:VictorXP|留言]]) 2023年9月1日 (五) 07:23 (UTC) :在 Commons 上傳了甲、乙本的影像,來自《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校對時可以這份為準。如果能获得更清晰的可靠來源,也請儘量提供。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14:26 (UTC) d9k57q4xkmbj3uifb33anzbmwnc2890 11135272 11135268 2026-10-18T14:31:14Z PacmanD 20553 11135272 wikitext text/x-wiki 错讹太多。 望有志者共修正之。 <small>—以上[[w:Wikipedia:在對話頁上簽名|未簽名]]的留言由{{user|Shotgon}}於 2008年4月9日 (三) 10:00 (UTC)加入。</small> :首先,请加上您的签名,用<nowiki>~~~~</nowiki>表示。其次,您确定您在讨论“帛書本”而非通行本的道德经么?请提供您修改的依据。--[[User:鸟甲|鸟甲]] 2008年4月9日 (三) 10:25 (UTC) :把各版本呈现在大家面前,也许效果更好。至于合并本,各位有足够的时间和功力,将乐观其成。但不能用合并本作为删除各版本的理由 [[User:Konby|Konby]] 2008年4月26日 (六) 10:21 (UTC) == 請問所參考的本源材料何在?此十分關鍵。 == 茲見此版本與世面流傳的“帛書版”也出入眾多,不知所參考依據為何?可否分享來共議? [[User:VictorXP|VictorXP]]([[User talk:VictorXP|留言]]) 2023年9月1日 (五) 07:23 (UTC) :在 Commons 上傳了甲、乙本的影像,來自《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校對時可以這份為準。如果能获得更清晰的可靠來源,也請儘量提供。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14:26 (UTC) hv5jhkduprv5n875vr97uehh8ux5vg6 道德經 0 53670 11135313 2561516 2026-10-18T15:28:59Z PacmanD 20553 11135313 wikitext text/x-wiki {{versions}} [[File:{{#property:P18}}|thumb|長沙馬王堆出土的帛書《老子》(《道德經》)]] ==原文== *[[老子 (帛書本)]] ** [[老子 (帛書甲本)|甲本]] ** [[老子 (帛書乙本)|乙本]] *[[老子 (帛書校勘版)]],甲乙本合併補缺 *[[老子 (匯校版)]] *[[老子 (郭店楚簡本)]],甲乙丙本 *[[老子 (北大漢簡本)]],七十七章 ==注釋== ===漢朝=== * [[老子河上公章句|《河上公章句》]] * [[老子指歸|《老子指歸》莊遵]] * [[老子想爾注|《老子想爾注》張道陵]] ===魏晉=== * [[道德經 (王弼本)|《道德經》 王弼註]] ===唐朝=== * [[唐玄宗御註道德真經|《唐玄宗御註道德真經》李隆基]] * [[道德真經傳 (陸希聲)|《道德真經傳》唐 陸希聲]] * [[道德真經次解|《道德真經次解》 原題無名氏註]] * [[道德真經論兵要義述|《道德真經論兵要義述》 王真]] ===宋朝=== * [[宋徽宗御解道德真經|《宋徽宗御解道德真經》趙佶]] * [[道德真經口義|《道德真經口義》林希逸]] * [[道德真經論|《道德真經論》司馬光]] * [[道德真經註疏|《道德真經註疏》 原題顧歡述]] * [[道德真經義解|《道德真經義解》 李嘉謀]] * [[道德真經疏義|《道德真經疏義》 江澂]] ===金朝=== * [[道德真經全解|《道德真經全解》 原題時雍解]] * [[道德真經四子古道集解|《道德真經四子古道集解》 寇才質]] * [[道德真經取善集|《道德真經取善集》 李霖]] ===元朝=== * [[道徳真經註 (四庫全書本)]] 吳澄 * [[道德真經新註|《道德真經新註》 李約 註]] * [[道德真經章句訓頌|《道德真經章句訓頌》 三十九代天師張嗣成]] * [[道德玄經原旨|《道德玄經原旨》 杜道堅]] * [[道德真經三解|《道德真經三解》 鄧錡]] ===明朝=== * [[大明太祖高皇帝御註道德真經|《大明太祖高皇帝御註道德真經》朱元璋]] * [[老子翼|《老子翼》 焦竑]] * [[老子道德經註|《老子道徳經註》 憨山德清]] ===清朝=== * [[御定道徳經 (四庫全書本)]] * [[老子道徳經 (四庫全書本)]] * [[老子衍]] 王夫之 * [[道徳經註 (四庫全書本)]] 徐大椿 * [[太上玄元道徳經|《太上玄元道徳經》孚佑上帝全經闡義、八洞仙祖分章合注]] * [[道德經注釋 (李涵虛)|《道德經注釋》 李涵虛]] * [[道德經注釋 (黃元吉)|《道德經注釋》 黃元吉]] * [[道德經純陽真人釋義]] * [[太上道德經講義|《太上道德經講義》清 宋常星]] [[Category:老子]] [[Category:哲學]] [[Category:道經]] [[Category:诸子百家]] [[Category:道教典籍]] oljlh23yc6az4p6eg3vnyt2zs3b6knv 11135327 11135313 2026-10-18T17:42:30Z PacmanD 20553 /* 原文 */ 11135327 wikitext text/x-wiki {{versions}} [[File:{{#property:P18}}|thumb|長沙馬王堆出土的帛書《老子》(《道德經》)]] ==原文== *[[老子 (帛書本)]] ** [[老子 (帛書甲本)|甲本]] ** [[老子 (帛書乙本)|乙本]] *[[老子 (帛書校勘版)]],甲乙本合併補缺 *[[老子 (匯校版)]] *[[老子 (郭店楚簡本)]],甲乙丙本 *[[老子 (北大漢簡本)]],七十七章 *[[道德經古本篇]]([[Author:傅奕|傅奕]]校定,《[[正统道藏]]》本) ==注釋== ===漢朝=== * [[老子河上公章句|《河上公章句》]] * [[老子指歸|《老子指歸》莊遵]] * [[老子想爾注|《老子想爾注》張道陵]] ===魏晉=== * [[道德經 (王弼本)|《道德經》 王弼註]] ===唐朝=== * [[唐玄宗御註道德真經|《唐玄宗御註道德真經》李隆基]] * [[道德真經傳 (陸希聲)|《道德真經傳》唐 陸希聲]] * [[道德真經次解|《道德真經次解》 原題無名氏註]] * [[道德真經論兵要義述|《道德真經論兵要義述》 王真]] ===宋朝=== * [[宋徽宗御解道德真經|《宋徽宗御解道德真經》趙佶]] * [[道德真經口義|《道德真經口義》林希逸]] * [[道德真經論|《道德真經論》司馬光]] * [[道德真經註疏|《道德真經註疏》 原題顧歡述]] * [[道德真經義解|《道德真經義解》 李嘉謀]] * [[道德真經疏義|《道德真經疏義》 江澂]] ===金朝=== * [[道德真經全解|《道德真經全解》 原題時雍解]] * [[道德真經四子古道集解|《道德真經四子古道集解》 寇才質]] * [[道德真經取善集|《道德真經取善集》 李霖]] ===元朝=== * [[道徳真經註 (四庫全書本)]] 吳澄 * [[道德真經新註|《道德真經新註》 李約 註]] * [[道德真經章句訓頌|《道德真經章句訓頌》 三十九代天師張嗣成]] * [[道德玄經原旨|《道德玄經原旨》 杜道堅]] * [[道德真經三解|《道德真經三解》 鄧錡]] ===明朝=== * [[大明太祖高皇帝御註道德真經|《大明太祖高皇帝御註道德真經》朱元璋]] * [[老子翼|《老子翼》 焦竑]] * [[老子道德經註|《老子道徳經註》 憨山德清]] ===清朝=== * [[御定道徳經 (四庫全書本)]] * [[老子道徳經 (四庫全書本)]] * [[老子衍]] 王夫之 * [[道徳經註 (四庫全書本)]] 徐大椿 * [[太上玄元道徳經|《太上玄元道徳經》孚佑上帝全經闡義、八洞仙祖分章合注]] * [[道德經注釋 (李涵虛)|《道德經注釋》 李涵虛]] * [[道德經注釋 (黃元吉)|《道德經注釋》 黃元吉]] * [[道德經純陽真人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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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楊守敬|楊守敬]]||史學||1835年||1915年||湖北 |-align="center" ||[[Author:鄭觀應|鄭觀應]]||文學||1842年||1922年||廣東 |-align="center" ||[[Author:馮煦|馮 煦]]||文學||1842年||1925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趙爾巽|趙爾巽]]||史學||1844年||1927年||遼寧 |-align="center" ||[[Author:樊增祥|樊增祥]]||文學||1846年||1931年||湖北 |-align="center" ||[[Author:吳慶坻|吳慶坻]]||文學||1848年||1924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柯劭忞|柯劭忞]]||文學||1848年||1933年||山東 |-align="center" ||[[Author:林紓|林 紓]]||文學||1852年||1924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廖平|廖 平]]||文學||1852年||1932年||四川 |-align="center" ||[[Author:施士洁|施士洁]]||文學||1853年||1922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張謇|張 謇]]||文學||1853年||1926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嚴復|嚴 復]]||文學||1854年||1921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鄭文焯|鄭文焯]]||文學||1856年||1918年||遼寧 |-align="center" ||[[Author:辜鴻銘|辜鴻銘]]||文學||1857年||1928年||馬來亞 |-align="center" ||[[Author:易順鼎|易順鼎]]||文學||1858年||1920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康有為|康有為]]||經學||1858年||1927年||廣東 |-align="center" ||[[Author:況周頤|況周頤]]||文學||1859年||1926年||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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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柳亚子|柳亚子]]||文學||1887年||1958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張君勱|張君勱]]||政治||1887年||1969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李大釗|李大釗]]||政治||1889年||1927年||河北 |-align="center" ||[[Author:李石岑|李石岑]]||文學||1889年||1927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徐覺|徐枕亞]]||文學||1889年||1937年||待考 |-align="center" ||[[Author:向愷然|平江不肖生]]||文學||1889年||1957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劉復|劉半農]]||文學||1891年||1934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李劼人|李家祥]]||文學||1891年||1962年||四川 |-align="center" ||[[Author:胡適|胡 適]]||哲學||1891年||1962年||安徽 |-align="center" ||[[Author:張李德和|李德和]]||文學||1892年||1972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許贊堃|許地山]]||文學||1894年||1941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吳宓|吳 宓]]||文學||1894年||1978年||陝西 |-align="center" ||[[Author:賴和|賴 和]]||文學||1894年||1943年||台灣 |-align="center" ||[[Author:范煙橋|范煙橋]]||文學||1894年||1967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錢穆|錢 穆]]||史學||1895年||1990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錢基博|錢基博]]||史學||1888年||1950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王小逸|王小逸]]||文學||1895年||1962年||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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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text-align: center;"| 逝世年份 ! style="text-align: center;"| 籍贯 |-align="center" ||[[Author:楊守敬|楊守敬]]||史學||1835年||1915年||湖北 |-align="center" ||[[Author:鄭觀應|鄭觀應]]||文學||1842年||1922年||廣東 |-align="center" ||[[Author:馮煦|馮 煦]]||文學||1842年||1925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趙爾巽|趙爾巽]]||史學||1844年||1927年||遼寧 |-align="center" ||[[Author:樊增祥|樊增祥]]||文學||1846年||1931年||湖北 |-align="center" ||[[Author:吳慶坻|吳慶坻]]||文學||1848年||1924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柯劭忞|柯劭忞]]||文學||1848年||1933年||山東 |-align="center" ||[[Author:林紓|林 紓]]||文學||1852年||1924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廖平|廖 平]]||文學||1852年||1932年||四川 |-align="center" ||[[Author:施士洁|施士洁]]||文學||1853年||1922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張謇|張 謇]]||文學||1853年||1926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嚴復|嚴 復]]||文學||1854年||1921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鄭文焯|鄭文焯]]||文學||1856年||1918年||遼寧 |-align="center" ||[[Author:辜鴻銘|辜鴻銘]]||文學||1857年||1928年||馬來亞 |-align="center" ||[[Author:易順鼎|易順鼎]]||文學||1858年||1920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康有為|康有為]]||經學||1858年||1927年||廣東 |-align="center" ||[[Author:況周頤|況周頤]]||文學||1859年||1926年||廣西 |-align="center" ||[[Author:張傑鑫|張傑鑫]]||文學||1862年||1927年||河北 |-align="center" ||[[Author:丘逢甲|丘逢甲]]||文學||1864年||1912年||台灣 |-align="center" ||[[Author:石評梅|石評梅]]||文學||1902年||1928年||山西 |-align="center" ||[[Author:孫文|孫 文]]||政治||1866年||1925年||廣東 |-align="center" ||[[Author:羅振玉|羅振玉]]||考古||1866年||1940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蔡元培|蔡元培]]||政治||1868年||1940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章炳麟|章炳麟]]||經學||1869年||1936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曾樸|曾 樸]]||文學||1871年||1935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陳洵|陳 洵]]||文學||1871年||1942年||廣東 |-align="center" ||[[Author:梁啟超|梁啟超]]||政治||1873年||1929年||廣東 |-align="center" ||[[Author:黃興|黃 興]]||政治||1874年||1916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常傑淼|常傑淼]]||文學||1875年||1929年||山西 |-align="center" ||[[Author:王國維|王國維]]||文學||1877年||1927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蔡郕|蔡東藩]]||文學||1877年||1945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趙紱章|趙煥亭]]||文學||1877年||1951年||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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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周作人|周作人]]||文學||1885年||1967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夏丏尊|夏丏尊]]||文學||1886年||1946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許嘯天|許嘯天]]||文學||1886年||1946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周大荒|周大荒]]||文學||1886年||1951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蔣夢麟|蔣夢麟]]||文學||1886年||1964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蔣中正|蔣中正]]||政治||1886年||1975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丁文江|丁文江]]||科學||1887年||1936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邵瑞彭|邵瑞彭]]||文學||1887年||1937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賴惠川|賴惠川]]||文學||1887年||1962年||台灣 |-align="center" ||[[Author:柳亚子|柳亚子]]||文學||1887年||1958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張君勱|張君勱]]||政治||1887年||1969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李大釗|李大釗]]||政治||1889年||1927年||河北 |-align="center" ||[[Author:李石岑|李石岑]]||文學||1889年||1927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徐覺|徐枕亞]]||文學||1889年||1937年||待考 |-align="center" ||[[Author:向愷然|平江不肖生]]||文學||1889年||1957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劉復|劉半農]]||文學||1891年||1934年||江蘇 |-align="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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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 ||[[Author:陳源|陳 源]]||史學||1896年||1970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沈德鴻|茅 盾]]||文學||1896年||1981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徐志摩|徐志摩]]||文學||1897年||1931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張恨水|張恨水]]||文學||1897年||1967年||安徽 |-align="center" ||[[Author:羅家倫|羅家倫]]||文學||1897年||1969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朱光潛|朱光潛]]||美學||1897年||1986年||安徽 |-align="center" ||[[Author:黃淑儀|廬 隱]]||文學||1898年||1934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朱自清|朱自清]]||文學||1898年||1948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鄭振鐸|鄭振鐸]]||文學||1898年||1958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瞿秋白|瞿秋白]]||政治||1899年||1935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聞一多|聞一多]]||文學||1899年||1946年||河北 |-align="center" ||[[Author:耿濟之|耿濟之]]||文學||1899年||1947年||上海 |-align="center" ||[[Author:老舍|老 舍]]||文學||1899年||1966年||北京 |-align="center" ||[[Author:宮竹心|宮白羽]]||文學||1899年||1966年||山東 |-align="center" ||[[Author:鄭汝霈|鄭證因]]||文學||1900年||1960年||待考 |-align="center" ||[[Author:曹聚仁|曹聚仁]]||史學||1900年||1972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梁實秋|梁實秋]]||文學||1901年||1987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趙平復|柔 石]]||文學||1902年||1931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徐蔚南|徐蔚南]]||文學||1902年||1952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李壽民|還珠樓主]]||文學||1902年||1961年||四川 |-align="center" ||[[Author:沈從文|沈從文]]||文學||1902年||1988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羅世彌|羅 淑]]||文學||1903年||1938年||四川 |-align="center" ||[[Author:林徽因|林徽因]]||文學||1904年||1955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張蔭麟|張蔭麟]]||史學||1905年||1942年||廣東 |-align="center" ||[[Author:盧前|盧 前]]||文學||1905年||1951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徐坤泉|徐坤泉]]||文學||1907年||1954年||台灣 |-align="center" ||[[Author:俞大綱|俞大綱]]||文學||1908年||1977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蔣經國|蔣經國]]||政治||1910年||1988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曹禺|曹 禺]]||文學||1910年||1996年||湖北 |-align="center" ||[[Author:蕭紅|蕭 紅]]||文學||1911年||1942年||黑龍江 |-align="center" ||[[Author:鍾理和|鍾理和]]||文學||1914年||1960年||台灣 |-align="center" ||[[Author:夏濟安|夏濟安]]||文學||1916年||1965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殷海光|殷海光]]||文學||1919年||1969年||湖北 |-align="center" ||[[Author:張愛玲|張愛玲]]||文學||1920年||1995年||河北 |-align="center" ||[[Author:王尚義|王尚義]]||文學||1936年||1963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馬英九|馬英九]]||政治||1950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蕭軍|蕭 軍]]||文學||1907年||1988年||遼寧 |-align="center" ||[[Author:陳寅恪|陳寅恪]]||史學||1890年||1969年||江西 |-align="center" ||[[Author:趙元任|趙元任]]||文學||1892年||1982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熊十力|熊十力]]||哲學||1885年||1968年||湖北 |-align="center" ||[[Author:陳衡哲|陳衡哲]]||文學||1890年||1976年||江蘇 |-align="center" ||[[Author:湯用彤|湯用彤]]||哲學||1893年||1964年||湖北 |-align="center" ||[[Author:范文瀾|范文瀾]]||史學||1893年||1969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毛澤東|毛澤東]]||政治||1893年||1976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梁漱溟|梁漱溟]]||哲學||1893年||1988年||廣西 |-align="center" ||[[Author:袁昌英|袁昌英]]||文學||1894年||1973年||湖南 |-align="center" ||[[Author:馮友蘭|馮友蘭]]||史學||1895年||1990年||河南 |-align="center" ||[[Author:豐子愷|豐子愷]]||文學||1898年||1975年||浙江 |-align="center" ||[[Author:鄭麐|鄭 麐]]||文學||1900年||1977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冰心|冰 心]]||文學||1900年||1999年||福建 |-align="center" ||[[Author:郭廷以|郭廷以]]||文學||1904年||1975年||河南 |-align="center" ||[[Author:王度廬|王度廬]]||文學||1909年||1977年||山東 |-align="center" ||[[Author:傅雷|傅 雷]]||文學||1908年||1966年||江蘇 |} h2h0o96aztvm2oh6wreymi6a7unnso7 冊府元龜/卷0014 0 183003 11135388 11129415 2026-10-18T23:02:43Z Vivian 9518 114084 取标题、修正错字、排版。 1113538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冊府元龜·卷第十四 |author=王欽若 |section=帝王部<br>都邑第二 |times=北宋 |previous=[[../卷0013|卷第十三]] |next=[[../卷0015|卷第十五]] |type= |from= |notes= |nocat=1}} ==唐== ===唐高祖=== 唐高祖{{YL|武德元年}},五月,受隋禪,都長安。改隋大興殿為太極殿,昭陽門為順天門。離宮、別館、遊憩之所並廢。 十月,以武功舊宅為武功宮。 四年,十二月,使行臺僕射屈突通焚乾元殿、應天門、紫微宮,以其太奢。 五年七月,營弘義宮。{{*|初,秦王居宮中承乾殿。高祖以秦王有克定天下功,特降殊禮,別建此宮以居之。}} 六年,四月,幸龍潛舊宅,改為通義宮。 十二月,以奉義監為龍躍宮,帝龍潛時莊舍也。又以武功宅為慶善宮。 七年,五月,置仁智宮於宜州宜君縣{{*|今坊州縣}}。 八年,四月,營太和宮於終南山。 九年,六月,改東宮弘禮、嘉福等門為光宣門。 ===唐太宗=== {{YL|貞觀三年|629年}}四月,太上皇以弘義宮有山林勝景,乃徙居之,改為太安宮。{{*|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臣伏見太安宮在城之西,其牆宇門闕之制,方之紫極,尚為卑小。臣伏以皇太子之宅猶處城中,太安宮至尊所居,更在城外。雖太上皇游心道素,志存清儉,陛下重違慈旨,愛惜人力,而番夷朝見及四方觀者,有不足瞻仰焉。臣願營築雉堞,修起門樓,務從高敞,以稱萬方之望,則大孝昭乎天下矣。」}} 八年,十月,營永安宮,改名大明宮,以備太上皇清暑。公卿百寮爭以私財助役。 十一年,正月,新作飛山宮。 七月,廢明德宮及飛山宮之玄圃院,分給遭水之家。 十四年,八月,營襄城宮。初,帝將幸雒陽,遣將作大匠閻立德行可清暑之地,以建離宮。於汝州西山,前臨汝水,傍通廣城澤,以置宮焉。役工一百九十餘萬,雜費稱是。 十五年,三月,幸襄城宮。及至,暑熱,又多毒虺。帝大怒,免立德官,而罷其宮,分賜百姓。 二十年,七月辛亥,宴五品已上於飛霜殿。其殿在玄武門北,因地形高敞,層閣三城,軒欄相注。又引水為潔淥池,樹白楊、槐、柳,與陰相接,以滌炎暑焉。 十月,司空房玄齡及將作大匠閻立德大營北闕,制顯道門觀,並成。 二十一年,復營太和宮,籠山為苑。自初裁至於設幄,九日而罷功,因改名翠微宮。正門北開,謂之□霞門;視朝殿名翠微殿,其寢殿名含風殿。並為皇太子構別宮,去臺連延里餘。正門西開,名金華門,內殿名喜安殿。 七月,建玉華宮於宜州宜君縣之鳳凰谷。 帝手詔曰:「朕聞上代無為,檐茅而砌土;中季華用,檻玉而臺瓊。燥濕之致雖同,奢儉之情則異。朕承皇王之緒,執造化之綱,包萬類於心端,圖八線於目際。夷夏一軌,區宇大同。雖則德有劣於難名,道方參於至義。若乃制服垂裳之後,服牛羈馬之君,弘弧剡矢之奇,運車浮舟之智,濟時為美,功亦大焉。至若浩浩九齡,炎炎七載,融山坼地,滔天襄陵,生人之艱勞亦極矣。彼數德者,功莫高乎吞狄;此兩災者,勞又甚乎裁宮。今雖菲食卑宮,有慚於曩哲;安人濟難,不恧於前賢。然而人皆輕見重聞,貴耳賤目。德雖微也,以其古而為大;功雖巨也,以其今而成小。不亦謬哉!每流鑒於前經,嘗披懷而自勖,思所以收驕閉逸,卷欲除華。而頃年已來,憂勞煩結。暨至茲歲,風疾彌時。嗟乎!濟世之威,患攢躬而靡制;回天之力,痛沈己而難移。重以景熾流金,風揚溽暑,邅迴几席,旭暮增勞,俯仰巖廊,寢興添弊。唯異廓景延涼,蕩茲虛惙。近因群下之志,南營翠微,本絕丹青之工,才假林泉之勢。峰居隘乎蚊睫,山逕險乎焦原。雖一己之可娛,念百寮之有倦,所以載懷爽塏,爰制玉華。故遵意於樸厚,本無情於壯麗。尺版尺築,皆悉折庸;寸作寸功,故非虛役。猶恐遐邇乖聽,方輿怨諮,非其樂勞人而竭力,好峻宇而雕牆。但以養性全生,不獨在私在己;怡神祈壽,良以為國為人。比者屢有征行,非無疲頓。前歲問罪遼左,去秋巡幸靈州,皆以剪害除凶,懷柔服叛,豈欲矜轍跡、騁盤遊而已哉!今復土木頻興,營繕屢動,永言思此,深念人勞,一則以為慚,一則以為愧。何則?匈奴為患,自古弊之。十月防秋,人血丹於水脈;千里轉戰,漢骨皓於塞垣。當此之疲,人不堪命,尚興未央之役,猶起甘泉之功。今則毳幕穹廬,取為郡縣;天山瀚海,分為苑池。去既往之長勞,成將來之永逸。譬迴一年之後,創此新宮,想志士哲人不以為言也。佈告黎庶,明此意焉。」 宮既成,正門謂之南風門,殿覆瓦,餘皆葺之以茅。帝以意在清涼,務從儉約。匠人以為層□峻谷,玄覽遐長,於是疏泉抗殿,包山通苑。 皇太子所居,南風門之東,正門謂之嘉禮門,殿名暉和殿。其官曹寺署並皆創立,微事營造,庶物亦擾,市取供而折番,和雇之費以巨億計矣。及帝遊幸,敕奉御王孝積於顯道門內起紫微殿十三間,文甓重基,高敞宏壯,帝見之甚悅。 ===唐高宗=== 高宗{{YL|永徽二年}}九月,改九成宮為萬年宮。廢玉華殿,以為佛寺。苑內及諸曹司,舊是百姓田宅者,並還本主。 四月,將作大匠閻立德造新殿成。移御之日,謂侍臣曰:「朕性不宜熱,所司頻奏請造此殿。既作之後,深懼人勞。今既暑熱,朕居屋下尚有流汗,匠人暴露,事亦可愍。所以不令精妙,意者只避炎暑耳。」 長孫無忌曰:「聖心每以恤人為念,天德如此,臣等不勝幸甚。」 三月,幸萬年宮。帝謂太尉長孫無忌曰:「此宮非直涼冷宜人,且去京不遠。朕離此十年,屋宇無多損壞,昨者不易一椽一瓦,便已可安。不知公等得安堵未?曹司廨署周足未?」 乃親製《萬年宮銘》并序七百餘字。群臣請刊石建於永光門,詔從之。 十月,修築京師羅郭,和雇雍州四萬一千人,三十日功畢。九門仍各施觀,明德門一觀至五門。 {{YL|顯慶元年}},敕司農少卿田仁汪,因事東都舊殿餘址,修乾元殿,高一百二十尺,東西三百四十五尺,南北一百七十六尺。 六月,改東宮弘教殿為崇教殿。 二年十二月,以雒陽宮為東都。雒州官吏階品准雍州。廢雒陽宮總監,改青城宮為東都苑北面監,明德宮為東都苑南面監,雒陽宮農圃監為東都苑東面監,食貨監為東都苑西面監。雒州北市置官員准東西市,隸太府寺。 五年五月,修雒水水波堰。又於東都苑內造八關宮,尋改為合璧宮。 九月,改東明門為賓躍門,西明門為宣耀門。時常機為司農少卿,受詔檢校東都營田園苑之事。 帝謂之曰:「兩都是朕東西二宅也。今之宮館,隋代所造,歲序既淹,漸將頹毀。欲有修造,又費財力,如何?」 機奏曰:「臣任司農,向以十年前後省費,今見貯錢三十萬貫。若以供葺理,可不勞而就也。」 帝大悅,詔機兼統將作、少府二司,使漸營之。於是,機始造宿羽、高山等宮,並移雒水之中橋,自立德之西街徙於長夏之通衢,遂廢利涉橋,公私以為便。及機遷職,帝登雒水高岸,有臨眺之美,詔機於其所營上陽宮。宮成,移御之。 {{YL|龍朔二年}}六月,帝染風痺,以宮內湫濕,乃修舊大明宮,改名蓬萊宮。北據高原,南望爽塏。是年,置正門曰丹鳳,正殿曰含元。含元殿之後曰宣政,宣政左右有中書、門下二省,弘文、史二館。 三年二月,稅隴、雍、同、岐、豳、華、寧、鄜、坊、涇、虢、絳、晉、蒲、慶等州率口錢,修蓬萊宮。又減京官一月俸,助修蓬萊宮。 四月,移仗就蓬萊宮。是月,始御紫宸殿聽政,百寮奉賀,新落成也。{{*|初,遣司稼少卿梁孝仁監造,悉於庭院列白楊樹。右驍衛大將軍契苾何力入宮中縱觀,孝仁指白楊曰:「此木易長,不過二三年,宮中可得蔭映。」何力不答,但誦古詩:「白楊多悲風,蕭蕭愁殺人。」意謂此是墳墓木也。孝仁遽令拔去之,更植梧桐,謂人曰:「禮失求之於野,固不虛也。」}} {{YL|麟德二年}}二月,東都造乾元殿成。所司奏乾元殿成,其應天門先亦焚之,及是亦造成,為則天門。{{*|神龍元年三月十一日,避元天后號,改為應天門。唐隆元年七月,避中宗號,改為神龍門。開元初,又為應天門。}} {{YL|乾封二年}}二月,改萬年宮,依舊為九成宮。 {{YL|咸亨元年}}三月,改蓬萊宮為含元宮。{{*|長安元年十一月,又改為大明宮。十二月,又改為大明殿。神龍元年二月,復改為含元殿。}} {{YL|儀鳳三年}}正月,詔藍田縣新作涼宮,宜名萬全宮。 四年五月,造紫桂宮於澠池縣西。{{*|永淳元年四月,改芳桂宮。}}是年,帝入雒,乃移御雒北陰殿。 尚書左僕射劉仁軌謂侍御史狄仁傑曰:「古之陂池臺榭,皆在深宮重城之內,不欲外人見之,恐傷百姓之心也。韋弘機之作,列岸修廊,在於堙堞之外,萬方朝謁,無不覿之。此豈致君堯舜之意哉!」{{*|弘機聞之曰:「天下有道,百司各奉職。輔弼之臣,則思獻替之事;腑臟之臣,行詔守官而已。吾不敢越分也。」}} {{YL|永淳元年}}七月,造奉天宮於嵩山之南,仍置嵩陽縣。 ===唐睿宗=== 睿宗{{YL|景雲元年}}十月,以大內為太極宮。 ===唐玄宗=== 玄宗{{YL|開元二年}}七月,宋王成器等累上表,請以興慶舊里宅為宮。乃下制曰:「朕昔與弟兄聯居藩邸,虔奉聖訓,遂膺昌期。嘗思鄠杜之遊,頗有芒碭之氣。王等固陳符瑞,取則不遠,擬備巡幸,推而勿居。雖府在京師,亦同於譙沛。式遵故事,宜依今請。」 遂以興慶里舊邸為興慶宮。{{*|初,帝在藩邸,與宋王等同居於興慶里,時人號曰「五王子宅」。至景龍末,宅內有龍池湧出,望氣者云:「有天子氣。」中宗數行其地,命泛舟以馳象踏氣,以厭之。至是為宮焉。}} 後於西南置樓,西面題曰「花萼相輝之樓」,南面題曰「勤政務本之樓」。 {{*|至二十五年,帝戒諸王曰:「奉先帝宮室,不敢有加,時時補葺,已愧於勞人矣。唯興慶創制,乃朝廷百辟卿士以吾舊邸,因欲修建,不免群卿考室之詞,是即庶民子來之請,亦所以表休徵之地。新作南樓,本欲察甿俗,採風謠,以防壅塞,是亦古闢四門、達四聰之意。時有作樂宴慰,不徒然也。今因大哥讓朱邸,以成花萼相輝之美。歷觀自古聖帝明王,有所興作,欲以助教化也。吾所冀者,式崇敦睦,漸漬薄俗,令其人信厚耳。興慶宮在東內之南,自東內達南內,有夾城複道,徑通北門,達南內,人主往來,兩宮莫知之。宮之西南隅,有花萼相輝、勤政務本之樓。禁苑在皇城之北,苑東曲二十七里,南北三十三里,東至汶水,西連故長安城,南連京城,北枕渭水。苑內離宮、亭以二十四所。漢長安故城南東西十三里,亦隸入苑中。苑置四面監、總監,以掌種植。」}} 五年七月七月,改明堂為乾元殿。詔曰:「古之操皇綱、執大象者,何嘗不上稽天道,下順人極,或變通以隨時,爰損益以成務。且衢室創制,度堂以筵,因之以禮神,是光孝德;用之以布政,蓋稱視朔。先王所以厚人倫、感天地者也。少陽有位,上帝斯歆,此則神貴於不黷,禮殷於至敬。今之明堂,俯臨宮掖,比之嚴祀,有異肅敬。苟非憲章,將何軌物?繇是禮官、博士、公卿、大夫廣參群議,欽若前古,宜存路寢之式,用罷辟雍之號。可改為乾元殿,每臨御,宜依正殿禮。」 十一年,并州置北都。詔曰:「經邦創制,建國設險,必因時順人,統物立極。我國家以神武聖德,應天受命,龍躍晉水,鳳翔太原,建萬代之模,為億兆之主,猶成湯之居亳,有周之興岐。朕以眇身,纂承昌運,守祖宗之大寶,恢中興之洪業,葉時卜守,經始此都,事本因心,情兼惟舊。近者嘉祥薦至,休瑞屢臻,此皆宗祏降靈,神祇潛暨,豈伊菲德,獨享厥休?昔堯理唐郊,式建丹陵之地;漢居雒邑,更表南陽之都。今王業正興,宮觀猶在,列於編郡,情所未安,非所以恢大聖之鴻規,展孝思之誠敬。其并州宜置北都,改州為太原府,刺史為尹,司馬為少尹,太原、晉陽為赤縣,諸縣為畿縣。官吏品第,視京、雒兩府。」 是年,置溫泉宮於驪山。 十三年六月,廢都西市。 十六年正月,始移仗於興慶宮聽政。 十九年六月,詔曰:「京、雒兩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須修整。比聞取土穿掘,因作穢污坑塹,四方遠近,何以瞻矚?頃雖處分,仍或有違。宜令所司申明前敕,更不得於街巷穿坑及取土。其舊溝渠,令當界乘閒整頓疏決;牆宇橋道,亦當界漸修,不得廣有勞後。」 二十四年四月,改造天津橋,合為一橋。 六月,廣花萼樓,築夾城芙蓉園。 十二月,毀東市東北角、道政坊西北角,以廣花萼樓前。 二十六年正月,修望春宮。 十月,兩京路行宮各造殿宇及屋千間。 二十七年九月,於明堂舊址造乾元殿。 十月,毀東都明堂之上層,改下層為乾元殿。 二十八年正月,兩京路及城中苑內種果樹。 {{YL|天寶元年|742年}}十月,造長生殿,名為集靈臺,以祀天神。 二年十二月,東京應天門改為乾元門。 六載十月,改溫泉宮為華清宮。 十二月,發馮翊、華陰等郡丁夫,築會昌羅城,於溫陽置百司。 七載十二月,玄元皇帝降於朝元閣,改為降聖閣。 八載四月,華清宮作觀風樓。 五月,於開遠門外作振旅亭。 十載四月,興慶宮作交泰殿。 十二載十月,城興慶宮,役京師及三輔人凡一萬三千人,並以時估酬錢。 ===唐肅宗=== 肅宗{{YL|至德二載}}十二月,詔曰:「頃以上皇在蜀,朕亦居岐。蜀郡宜改為南京,鳳翔改為西京,西京為中京。蜀郡改為成都府,鳳翔府尹已下官寮,並同三京名號。」 {{YL|乾元元年|758年}}正月,改丹鳳樓門、安化門為達禮門。以祿山國讎,惡聞其姓,京城及坊門名有「安」字,悉改之。 {{YL|上元元年|760年}}九月,詔:「荊州大都督府宜改為江陵府,仍為南都。江陵縣為赤縣,諸縣為畿縣,長史為尹,司馬為少尹,餘官屬名位並同京兆府,及京畿赤縣並依舊。」 二年九月,詔曰:「唐虞之代,肇有九州;王者所都,文無異制。其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三京之號宜停,其鳳翔先為西京,亦宜准此。」 {{YL|寶應元年}}建卯月,詔曰:「五都之號,其來自久。宜以京兆府為上都,河南府為東都,鳳翔府為西都,江陵府為南都,太原府為北都。」 ===唐代宗=== 代宗{{YL|廣德元年|763年}}九月,禁城內六街種植。 二年二月,又詔禁之。初,諸軍、諸使以時艱歲儉,奏耕京城六街之地以供芻。或謂非宜,乃罷之。 {{YL|永泰元年|765年}}二月,出內人一千人、品官六百人,赴東京守衛。 十一月,河南等道都統、黃門侍郎、平章事王縉上言:「請減諸道軍資錢四十萬貫,修東都宮內殿宇。」從之。 正月,京兆尹黎幹大發夫役,種城內六街樹。是歲,不許京城內坊市侵街築牆造舍,舊者並毀之。 ===唐德宗=== 德宗{{YL|貞元三年|787年}},作玄英門及觀於大明宮北垣。 四年二月,築延喜門北複道,屬於永春門。復修延喜門觀。 三月,自武德東門築垣,約左藏庫之北,屬宮城東垣。於是武庫因而廢焉,其器械隸於軍器仗。 五年正月,戶部侍郎班宏修玄武樓。 八年正月,新作玄武門及廡、會踘場。 十二年八月,增修望仙樓及廣夾城及十六王宅。時京城街衢中樹缺,縣吏多栽榆樹,以其省便。會吳湊為京兆尹,每歲唯令植槐樹成列。 十三年三月,於麟德殿前新造亭子,成,名曰「會慶亭」。 五月,引龍首渠水,自通化門入,至太清宮前。 七月,浚魚藻池。池先深一丈,淘加四尺。 八月,詔曰:「昆明池俯近都城,古之舊制,蒲魚所產,實利於人。宜令京兆尹韓皋充使,即勾當修堰漲池。」 十一月,韓皋奏:「准敕漲昆明池,修石炭、賀蘭兩堰,並造土堰,開淘湖渠,都用錢七千四百三十貫文。」 十九年二月,修含元殿。 ===唐憲宗=== 憲宗{{YL|元和二年|807年}}六月,左神策軍新築夾城,別開門曰「玄化」,造樓曰「晨輝」。 三年十月,敕修南內殿十三間,牆舍共一千六百間,及覲政樓、明光樓。 六年五月,毀興安門南竹亭。 八年五月,河南尹許孟容進《東都圖》。 九年六月,置禮賓院於長興里北。 十二年四月,命右神策軍護軍中尉第五守進,以眾二千築夾城,自雲韶門、芳林門西至修德里,以通於興福寺。又置新市於芳林門南。 閏五月,作蓬萊池周廊四百間。 十三年二月,詔六軍使創修麟德殿之右廊。又浚龍首池,起承暉殿,雕飾綺煥,徙置佛寺之花木以充焉。 十四年正月,徙置仗內教坊於延政里。 三月,詔左右軍各以官徒二千人修勤政樓。 ===唐穆宗=== 穆宗以穆宗以{{YL|元和十五年|820年}}正月即位。 二月,詔於西上閣門西廊右畔便門,以通宰臣自閣中赴延英路。 七月,新作永安殿及寶慶殿,及修日華門、通乾門,並朝堂廊舍。 八月,發神策六軍二千人浚魚藻池。 十月,發右神策軍兵各千人,於門下省東少陽院前築牆。 {{YL|長慶元年}}五月,禁中造百尺樓。時帑藏未實,內外多事,土木之功屢興,物議喧然,以為不可。 ===唐敬宗=== 敬宗{{YL|寶曆元年|825年}}七月乙亥,度支准宣進鏡銅三千餘斤,黃金銀薄總十萬翻,修清思院新殿及陽德殿圖障。 二年正月甲戌,左右神策六軍、威遠、皇城、左右金吾,共差二萬人入內穿池修殿。是月,敕:「東都已來舊行宮,宜令度支郎官一人領都料匠,緣路檢計,及雒城宮闕,與東都留守商議計料,分析聞奏。」 五月,神策軍於苑內古長安城中修漢未央宮。 ===唐文宗=== 文宗{{YL|太和元年|827年}}四月,詔毀昇陽殿東放鴨亭、望仙門側看樓十間,並敬宗所造也。 八月癸卯,詔毀如京倉舍,以其地歸門下。 寶曆末,好廣苑囿,門下省馬廄因通入禁中,至是還之。 二年八月,敕修安福樓及南殿院屋宇一百八十八間,又修兩儀殿及甘露殿,共一百七十二間。 九月,集賢院奏請創造昭慶門里西牆至集賢院門南廊舍三十九間。許之。 九年二月,敕:「都城勝賞之地,唯有曲江。承平已前,亭館接連,近年廢毀,思俾葺修,已令所司芟除栽植。其諸司如有力要於曲江置亭館者,給與閒地,任其營造。」 七月,右軍擗仗使田金操請准敕拆銀臺門,起修三門樓。詔左軍官健二千人,填龍首池以為踘場。又詔左右軍官健各一千五百人,赴曲江修建紫雲樓。 九月,帝幸右銀臺門,觀門樓興工之作。發左右神策軍一千五百人修淘曲江。是日,左右軍奏修曲江樓畢,各進圖一軸。是月,內出新造紫雲樓、彩霞亭額,左軍中尉仇士良以鼓吹迎於銀臺門。{{*|時帝好詩,每吟杜甫《曲江行》云:「江頭宮殿鎖千門,細柳新蒲為誰綠?」乃知天寶已前,曲江四面皆有行宮臺殿,思復昇平故事,故為樓殿以臨之。}} ===唐武宗=== 武宗{{YL|會昌元年}}三月,敕造靈符應聖院於龍首池。 五年正月,造望仙臺於郊壇。 六月,修望仙樓及廊舍,共五百三十九間。 ===唐宣宗=== 宣宗{{YL|大中元年}}二月,敕修百福殿院八十間。 七月,敕親親樓號「雍和殿」,別造屋宇廊舍七百間。 二年正月,敕修左銀臺門樓屋宇及南面城牆,至叡武樓。 五年,詔修明儀樓。 ===唐昭宗=== 昭宗{{YL|光化元年}}正月,車駕在華州,詔以韓建修京師宮闕。是月,李茂貞與諸道相次進表,助營宮苑。詔遣建自華至京,經度宮室,開構橋道。 九月,自華還京。 {{YL|天祐元年|904年}}正月,正月,梁王朱全忠遣將寇彥卿,請車駕遷都雒陽。 閏四月,至東都。 ===唐哀帝=== 哀帝{{YL|天祐二年}}五月,詔改雒都諸門與西京門同者:延喜門改宣仁門;重明門改興教門;長樂門改光政門;光範門改應天門;乾化門改乾元門;宣政門改敷政門;宣政殿改貞觀殿;日華門改左延福門;月華門改右延福門;萬壽門改萬春門;積慶門改興善門;含章門改膺福門;含清門改延義門;金鑾門改千秋門;延和門改章善門;保寧殿改文思殿。 詔曰:「法駕遷都之日,雒京再建之初,慮懷土有類於新豐,惟更門以合於舊制。今則妖星既出於雍分,高閎難倣於秦餘,宜復別門之名,以壯卜年之永。是用分疆畫野,寔顯驗於否臧;東雒西京,靡玄參於制度。其京都見在門同西京門名,並宜改復雒京舊門名,蓋避妖星之變也。」 十月,敕:「雒城坊曲內,舊有朝臣及諸司宅舍,經亂荒榛。張全義葺理以來,皆以耕墾,既供軍賦,即係公田。或恐妄有披論,認為世業,須煩按驗,遂啟倖門。其都內坊曲及畿內已耕殖田土,諸色人並不得論認。如要田業,一任買置。凡論認者,不在給還之限。如有本主元自差人勾當,不在此限。如荒田無主,即許識認。付河南府。」 閏十二月,皇城使奏:「伏以皇城之內,咫尺禁闈,晨夜巡警,固須清肅。伏乞准敕條,漏鼓聲絕後,禁斷人行。今據軍人百姓更點動後,尚恣夜行,特乞聖慈再下六軍止絕。」從之。 ==後唐== ===後唐莊宗=== 後唐莊宗{{YL|同光元年}}四月,即位於魏州。是月,升魏州為東京,改元城縣曰興唐,貴鄉縣曰唐晉,都督府曰興唐府。以太原為西京,鎮州為北都。 十二月壬申,敕:「汴州偽庭所立殿宇諸門,並去牌額,復本名。其宣武軍額置於咸安門,所在宮苑即充行宮。應有不合安鴟吻處,並可去之。」 二年正月丁未,敕:「朝元殿北是明堂殿,偽梁改為朝元殿,今復舊名。其崇勳殿宜改為中興殿,應順門改為永曜門,太平門改為萬春門,通政門改為廣政門,鳳鳴門改為韶和門,萬春門改為中興門,解卸殿改為端明殿。」 八月,敕:「三川奧壤,四海名區,為帝王光宅之都,乃符瑞薦臻之地。周朝始建,卜年遂啟於延洪;漢室中興,即土是圖於遠大。咸茲建極,至我本朝,壯麗可觀,浩穰為最。千門萬戶,蔚為富庶之鄉;接廡連甍,宛有昇平之俗。而自偽梁僭逆,諸夏憑陵,尋干戈而虐用蒸黎,恣塗炭而毒流草木,依憑兔苑,嘯聚梟巢,遂令輦轂之間,鞠興蕪沒之歎。朕自削平大憝,纂嗣丕圖,重興卜雒之都,永啟朝宗之會。將資久遠,須議葺修,務令壯觀於九重,實在駢羅於萬戶。京城應有空閒地,任諸色人請射蓋造。藩方侯伯、內外臣寮,於京邑之中無安居之所,亦可請射,各自修營。其空閒有主之地,仍限半年,本主須自修蓋。如過限不蓋屋宇,亦許他人占射。貴在成功,不得虛占。」 是月辛巳,詔曰:「朕刷蕩妖氛,收復京輦,三靈胥悅,萬國駿奔。凡在照臨,畢同欣戴。或出司土宇,入覲朝廷,若無列第於神州,何表愛君之誠節?諸道節度、觀察、防禦、團練、刺史等,並宜令雒京修宅一區。既表皇居之壯麗,復佳清雒之浩穰。因我后之化家,睹群居之戀闕。」 壬午,西都奏重修華清宮溫湯屋宇。 三年三月,詳定院奏:「近並魏州為東京,簡諸道州縣,須先定兩府,始可各定官品。未審依故事,京兆、河南為兩府,太原、興唐為次府?天復以興王之地,別有進止。」 敕:「不唯府額各定於等差,兼亦都名須正於升降。將為經久之制,宜遵固本之文。本朝故事,雍州為西京京兆府,雒州為東都河南府,是謂京都兩府。并州舊為北都太原府,在兩府之次。近以中興大業,以魏州為東京興唐府,權為東京。為雒京,竊以雒京歷代帝王之都,四方朝貢所便,爰自漢、魏,迄於隋、唐,方建都城,是比宸極。宜依舊以雒京為東都,魏州改為鄴都,興唐府與北京太原府並為次府。豈獨設官分職,命秩免惑於有司;抑亦畫界分疆,取則無違於故事。」 四月壬寅,武德使上言,重修嘉慶殿,請丹漆金碧以營之。帝曰:「此殿為火所廢,不可不修,但務宏壯,何煩華侈?」尋改為廣壽殿。 六月壬戌,敕河南府開永通、厚載二門。應京城內空閒地,如本主有力,即速令蓋造;若不修營,即許諸色人請射起屋。 其月,左諫議大夫崔忻上言曰:「臣伏見雒都頃當制葺之初,荒涼至甚,才通行逕,遍是荊榛。此際集人開耕,便許為主,或農或圃,逾三十年。近歲居人漸多,里巷頗隘,須增屋室,宜正街坊。都邑之制度既成,華夏之觀瞻益壯。因循未改,污濁增深。竊惟舊制,宮苑之側,不許停穢惡之物。今以菜園相接宗廟祠宇、公府民家,穢氣薰蒸,甚非蠲潔。請議條制,俾令四方則之。」 八月,左補闕楊途奏:「明君舉事,須合前規。竊見京城之內,尚有南州、北州,縱市井不可移改,城池即宜毀廢。復見都城舊牆,多已摧塌,不可使浩穰神京,旁通綠野,徘徊壁壘,俯近皇居。無或因循,常宜修葺。」 初,光啟末,張全義為河南尹,為蔡賊所攻,乃於南市一方之地築壘自固。後更於市南,又築嘉善坊為南城。天復修都之際,元未毀撤,途所奏頗適事宜。 九月,中書奏:{{Quote|右補闕楊途先奏毀廢京內南北城。臣簡到同光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河南尹張全義奏:「臣自僖宗朝叨蒙委寄,節制雒京。臨蒞之初,須置城壘,臣乃取南市曹界分,兼展一兩坊地,修築兩城,以立府衙廨署。今區宇既平,理合毀廢。其城濠如一時平治,即計功不少,百姓忙時難為差使。今欲且平女牆及擁門,餘候農隙別取進止。」奉敕:「京都之內,古無郡城。本朝多事以來,諸侯握兵自保,張全義土功未毀,李罕之塞地猶存。時既朗清,故宜除毀。若時差夫役,又恐擾人。宜令河南府先分擘出舊日街巷,其城壕許人占射平填,便任蓋造屋宇。其城基內舊有巷道處,便為巷道,不得因循妄有侵占。仍請限一月,如無力平填,許有力人戶占射平填。」}} 庚申,新作興教門樓。 ===後唐明宗=== 明宗{{YL|長興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請止絕車牛,不於天津橋來往。 二年六月戊辰,應京城六街及諸閒坊,先許人修建屋室。近聞侵地太多,乃至不通車駕。今後蓋造外,須通車馬。或有越眾牽蓋,並須畫時毀拆。並果園池亭外,餘種蒔菜園、空閒田地,如本自辦,即限三月內蓋造須畢;如自不辦,並許人收買。 敕旨:「伊、雒之都,皇王所宅,乃夷夏歸心之地,非農桑取利之田。當亂離而曾是荒涼,及開泰而競為修葺。從來闃寂,多已駢闐。永安天邑之居,宜廣神州之制。宜令御史臺、兩街使、河南府專切依次第擘畫,曉示眾多,勿容侵越。或有利便,亦可臨時詳度奏聞。」 其月,河南府奏:「准敕,京城坊市人戶菜園許人收買。切慮本主占佃年多,以鬻蔬為業,固多貧窶,豈辦蓋造?恐資有力,轉傷貧民。」 敕旨:「都邑之間,殷繁是貴。欲九重之轉盛,在百堵以齊興;作事斷自於不疑,出令必歸於畫一。比據巡司申奏,為有亂射土田,遂設規程,令還價值,只要增修舍屋,添益閭閻,貴使華夏共觀壯麗。朝廷以邦本興隆之計,務使駢闐;府司以園圃價例之間,恐傷貧下。備詳敷奏,須議允俞。其在京諸坊,若是有力人戶及形勢職掌曹司等,已有居第外,於別處及連宅置得菜園,令園子主把或典賃與人者,並准前敕價例出賣,不得輒有違越。如實是貧窮不濟人戶,置得園圃年多,手自灌園,身自賣菜,以供衣食者,則與等第特添價直。仍使買者不得廣置地位,各量事力,須議修營,並要酌中,庶無逾越。」 三年二月庚午,修平頭門樓畢,名乾通之門。 四月戊午,中書奏:「奉敕重定三京諸道州府地望次第者,據《十道圖》舊制,以王者所都之地為上。本朝都長安,遂以關內道為上。今宗廟宮闕見都雒陽,請以河南道為上,關內道第二,河東道第三,餘依舊制。又本朝都長安,以京兆府為上。今都雒陽,請以河南府為上。其五府,按《十道圖》,以關內道為上,遂以鳳翔府為首,河中、成都、江陵、興元為次。中興初,升魏博為興唐府,鎮州為真定府,皆是創業興王之地,不與諸府雷同。今望以興唐、真定二府升在五府之上,合為七府,餘依舊制。」 七月,汴州李從嚴奏:「當州舊司天臺,有銅渾儀並板閣,並在露地損爛,欲毀拆。」 敕旨:「復令繕理,不得輒毀。」 四年六月,詔宮西新園宜名永芳園,其間新殿宜名和慶殿。 ===後唐湣帝=== 湣帝{{YL|應順元年}}閏閏正月甲寅,集賢院上言:「以赦書修創凌煙閣,詔問閣高下等級。其凌煙閣都長安時,在西內三清殿側,畫像皆北向。閣有中隔,隔內北面寫功高宰輔,南面寫功高諸侯王,隔外面次第圖畫功臣題贊。自西京板蕩四十餘年,舊日主掌官吏及畫像工人淪喪。集賢院所屬寫真官、畫真官人數不少,都雒後廢職。今將特起閣,請先定佐命功臣人數,請下翰林院預令寫真本,及下將作差人與畫工序間架修建。院內先有寫真官沈居隱、畫真官王武瓊二人,相次淪亡,無人應用。」 詔集賢、御書院復置寫真官、畫真官各一員,餘依所奏。 ==後晉== ===後晉高祖=== 晉高祖{{YL|天福二年|937年}}正月丙寅,改中興殿、中興門為天福殿、天福門。 五月丙辰,御史中丞張昭遠奏:「汴州在梁室朱氏稱制之年,有京都之號。及唐莊宗平河南,復廢為宣武軍。至明宗行幸之時,掌事者因緣修葺衙城,遂掛梁室時宮殿門牌額,當時識者或竊非之。昨車駕省方,暫居梁苑,臣觀衙城內齋閣牌額,一如明宗行幸之時,無都號而有殿名,恐非典據。臣竊尋秦、漢已來,寰海之內,鑾輿所至,多立宮名。近代隋室於揚州立江都宮,太原立汾陽宮,岐州立仁壽宮;唐朝於太原立晉陽宮,同州立長春宮,岐州立九成宮。宮中殿閣,皆題署牌額,以類皇居。臣伏准故事,請於汴州衙城門權掛一宮門牌額,則其餘齋閣並可以取便為名,庶使天下式瞻,稍為宜稱。」 敕旨:「行闕宜以大寧宮為名,其餘候續敕處分。」 七月,改玄德殿為廣政殿,玄德門為廣政門。 十一月,改雒京潛龍宅為廣德宮,北京潛龍宅為興義宮。 三年十月丙辰,詔曰:「為國之規,在於敏政;建都之法,務要利民。歷考前經,朗然通論。顧惟涼德,獲啟丕基。當數朝戰伐之餘,是兆庶傷殘之後,車徒既廣,帑廩咸虛。經年之輓粟飛芻;繼日而勞民動眾,嘗煩漕運,不給供須。今汴州水陸要衝,山河形勢,乃萬庾千廂之地,是四通八達之郊。爰自按巡,益觀宜便,俾升都邑,以利兵民。汴州宜升為東京,置開封府,仍升開封、浚儀兩縣為赤縣,餘升為畿縣。應舊制開封府時所管屬縣,並可仍舊割屬收管,亦升為畿縣。其雒京改為西京,其雍京改為晉昌軍。」 丁亥,詔改太寧宮門為明德門。又改京城諸門名額:南門尉氏門,以薰風為名;西二門鄭門、梁門,以金義、乾明為名;北二門酸棘、封丘門,以玄化、宣陽為名;東二門曹門、宋門,以迎春、仁和為名。 四年二月辛卯,改東京玉華殿為永福殿。 三月己卯,改明德殿為滋德殿,宮城南門同名故也。 五年九月戊子,改東京上源驛為都亭驛。 六年八月壬子,敕改鄴都皇城南門應天門為乾明門,大名館為都亭驛。 七年閏三月,敕改宣明門為朱鳳,武德殿為視政,文思殿為崇德,畫堂為太清,寢殿為乾福,其門悉從殿名。皇城南門改為乾明,北為玄德,東為萬春,西為千秋。 四月乙丑,敕改鄴都羅城及大城諸門:羅城南博門為廣運門,觀音門為金明門,橙槽門為清景門,寇氏門為永芳門,朝城門為景風門。大城南門為昭明門,觀德門為廣義門,北河門為靖安門,魏縣門為膺福門,尉氏門為迎春門,朝臣門為興仁門,上斗門為延清門,下斗門為通遠門。 ==後漢== ===後漢高祖=== 漢高祖以天福十二年二月,即位於太原宮,以太原為北京。 五月,車駕至東京{{*|即汴州也}}。 ==後周== ===後周太祖=== 周太祖{{YL|廣順元年}}六月,以唐都長安時京城等門比定。今東京諸門,薰風等為京城門,明德門為皇城門,啟運等為宮城門,□龍等為宮門,崇元等為殿門。 二年正月,詔開封府修補京師羅郭,率府界丁夫五萬五千,板築旬日罷。以積年不修,不可通過,兼淘抒舊壕,免雨水壞民廬舍故也。 三年六月,雒京武行德言:「五鳳樓西面朵樓北磚座落一丈三尺。」 十月,敕:「入厚載門內,向東橫街東北屋宇,宜令弘文館、史館、集賢等三館於此分擘廨署。」 ===後周世宗=== 世宗{{YL|顯德元年}}七月,西京留守武行德率其部民萬數,完雒陽羅城。先是,車駕自太原回,行德覲於河陽。帝以雒表城隍頹缺有日矣,因面諭行德令葺之,繇是徵丁夫數千而加板築焉。 二年四月,詔曰:「惟王建國,實曰京師;度地居民,固有前則。東京華夷臻湊,水陸會通,時向隆平,日增繁盛。而都城因舊,制度未恢,諸衛軍營或多窄隘,百司公署無處興修。加以坊市之中,邸店有限,工商外至,億兆無窮。僦賃之資增添不定,貧闕之戶供辦實艱。而又屋宇交連,街衢湫隘,入夏有暑濕之苦,居常多煙火之憂。將便公私,須廣都邑。宜令所司於京城四面別築羅城,先立標幟。候將來冬末春初,農務閒時,即量差近甸人夫,漸次修築。春作纔動,便令放散。如或土功未畢,則迤邐次年修築,所冀寬容辦集。今後凡有營葬及興置宅、灶井、草市,並須去標幟七里外。其標幟內,候官中擘畫定街巷、軍營、倉場、諸司公廨院務了,即任百姓營造。」 三年六月癸亥,詔曰:「輦轂之下,謂之浩穰;萬國駿奔,四方繁會。此地比為藩翰,近建京都,人物諠闐,閭巷隘狹。雨雪則有泥濘之患,風旱則多火燭之憂。每遇炎蒸,易生疫疾。近者開廣都邑,展引街坊,雖然暫勞,久成大利。朕昨自淮上回及京師,周覽康衢,更思通濟千門萬戶,庶諧安逸之心,盛暑隆冬,倍減寒溫之苦。其京城內街道闊五十步者,許兩邊人戶各於五步內,取便種樹、掘井、修蓋涼棚。其三十步以下至二十五步者,各與三步,其次有差。」 五月,賜東京新城諸門名額:在寅曰寅賓門,在辰曰延春門,在巳曰朱明門,在午曰景風門,在未曰畏景門,在申曰迎秋門,在戌曰肅政門,在亥曰玄德門,在子曰長景門,在丑曰愛景門。改大內東偏舊賓天門為通苑門。又以京城東新修驛為懷信驛,以待江南貢使焉。 ===後周恭帝=== 恭帝{{YL|顯德六年}}十二月,改萬歲殿為紫宸殿。 {{footer}} mdppeuinrff4kfsjs8l579akyl36ki7 道德真經 0 259485 11135331 738850 2026-10-18T17:54:54Z PacmanD 20553 《正統道藏》中的《[[:File:正統道藏.15-26.洞神部本文類.慕一.道德真經.明正統十年內府刊本.pdf 道德真經]]》有特定含義,文庫中不應作為《道德經》的別稱 11135331 wikitext text/x-wiki {{further|道德經}} ff3wm1ux18kc45vdxpdvxmwzzc0tyct 11135344 11135331 2026-10-18T18:08:39Z PacmanD 20553 11135344 wikitext text/x-wiki {{further|道德經}} (慕一) == 道德眞經卷上 == 體道章第一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衆妙之門 養身章第二 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故有無之相生難易之相成長短之相形高下之相傾音聲之相和前後之相隨是以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而不辭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不居夫惟不居是以不去 安民章第三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知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矣無源章第四 道冲而用之或似不盈淵兮似萬物之宗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湛兮似或存吾不知其誰之子象帝之先 虛用章第五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天地之間其猶橐籥乎虛而不屈動而愈出多言數窮不如守中 成象章第六 谷神不死是謂玄牝玄牝之門是謂天地根綿綿若存用之不勤 韜光章第七 天長地乆天地所以能長且乆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耶故能成其私易性章第八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衆人之所惡故幾於道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夫惟不爭故無尤運夷章第九 持而盈之不如其已揣而銳之不可長保金玉滿堂莫之能守富貴而驕自遺其咎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能為章第十 載營魄抱一能無離乎專氣致柔能如嬰兒乎滌除玄覽能無疵乎愛民治國能無為乎天門開闔能無雌乎明白四達能無知乎生之畜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無用章第十一 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户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檢欲章第十二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田獵令人心發狂難得之貨令人行妨是以聖人為腹不目故去彼取此 厭恥章第十三 寵辱若驚貴大患若身何謂寵辱寵為下得之若驚失之若驚是謂寵辱若驚何謂貴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及吾無身吾有何患故貴以身為天下若可寄天下愛以身為天下若可託天下 贊玄章第十四 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詰故復混而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繩繩兮不可名復歸於無物是謂無狀之狀無象之象無物之象是謂惚恍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其後執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謂道紀顯德章第十五 古之善為士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識夫惟不可識故彊為之容豫若冬涉川猶若畏四鄰儼若客渙若冰將釋敦兮其若樸曠兮其若谷渾兮其若濁孰能濁以靜之徐清孰能安以乆動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惟不盈故能弊不新成 歸根章第十六 致虛極守靜篤萬物並作吾以觀其復夫物芸芸各復歸其根歸根曰靜靜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乆沒身不殆淳風章第十七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親之譽之其次畏之侮之信不足有不信猶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謂我自然 俗薄章第十八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僞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還淳章第十九 絶聖棄智民利百倍絶仁棄義民復孝慈絶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私寡欲 異俗章第二十 絶學無憂唯之與阿相去幾何善之與惡相去何若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荒兮其未央哉衆人熙熙始享大牢如登春臺我獨怕兮其未兆如嬰兒之未孩乘乘兮若無所歸衆人皆有餘我獨若遺我愚人之心也哉純純兮俗人昭昭我獨若昏俗人察察我獨悶悶忽若晦飂兮似無所止衆人皆有以我獨頑似鄙我獨異於人而貴求食於母 虛心章第二十一 孔德之容惟道是從道之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其中有象恍兮惚其中有物窈兮冥其中有精其精甚眞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閱衆甫吾何以知衆甫之然哉以此益謙章第二十二 曲則全枉則直窪則盈弊則新少則得多則惑是以聖人抱一為天下式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長夫惟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 虛無章第二十三 希言自然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孰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乆而況於人乎故從事於道者道者同於道德者同於德失者同於失同於道者道亦得之同於德者德亦得之同於失者失亦得之信不足有不信 若思章第二十四 跂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見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無功自矜者不長其於道也曰餘食贅行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 名象章第二十五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彊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重德章第二十六 重為輕根靜為躁君是以君子終日行不離輜重雖有榮觀燕處超然柰何萬乘之主而以身輕天下輕則失臣躁則失君 巧用章第二十七 善行無轍迹善言無瑕謫善計不用籌策善閉無關犍而不可開善結無繩約而不可解是以聖人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披物故無棄物是謂襲明故善人不善人之師不善人善人之資不貴其師不愛其資雖智大迷是謂要妙 返樸章第二十八 知其雄守其雌為天下谿為天下谿常德不離復歸於嬰兒知其白守其黑為天下式為天下式常德不忒復歸於無極知其榮守其辱為天下谷為天下谷常德乃足復歸於樸樸散則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故大制不割 無為章第二十九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吾見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故物或行或隨或煦或吹或強或羸或載或隳是以聖右第二十八章八十五言 {{註|由此處起體例改變,但原書如此}} 右第二十八章八十五言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者吾見其不得巳夫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凡物或行或隨或噤或吹或彊或剉或𤋾或墮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右第二十九章六十言 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彊天下其事好還師之所處荊𣗥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凶年故善者果而巳矣不敢以取彊焉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驕果而不得巳是果而勿彊物壯則老是謂不道不道早已 右第三十章七十九言 夫美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是以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己而用之以恬憺為上故不美也若美必樂之樂之者是樂殺人也夫樂人殺人者不可以得志於天下矣故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是以偏將軍處左上將軍處右言居上勢則以喪禮處之殺人衆多則以翡哀泣之戰勝者則以䘮禮處之右第三十一章一百三十五言 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賔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焉始制有名名亦旣有天亦將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猶川谷之與江海也 右第三十二章七十一言 知人者智也自知者明也勝人者有力也自勝者彊也知足者富也彊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乆也死而不亡者壽也 右第三十三章四十六言 大道汎汎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功成而不名有愛養萬物而不為主常無欲可名於小矣萬物歸之而不為主故常無大矣是以聖人能成其大也以其終不自大故能成其大 右第三十四章七十三言 執大象者天下往往而不害安乎泰樂與餌過客止道之出言淡兮其無味視之不足見聽之不足聞用之不可旣 右第三十五章四十四言 將欲翕之必因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彊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因與之是謂㣲明柔之勝剛弱之勝彊魚不可悅於淵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右第三十六章五十九言 道常無為而無不為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化化而欲作吾將鎮之以無名之樸無名之樸夫亦將不欲不欲以靖天下將自正 右第三十七章四十九言篇上終 3vc7l1szhhpd4vvlb2u2ewnnpsli7xw 11135345 11135344 2026-10-18T18:09:31Z PacmanD 20553 11135345 wikitext text/x-wiki {{further|道德經}} (慕一) == 道德眞經卷上 == 體道章第一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衆妙之門 養身章第二 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故有無之相生難易之相成長短之相形高下之相傾音聲之相和前後之相隨是以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而不辭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不居夫惟不居是以不去 安民章第三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知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矣無源章第四 道冲而用之或似不盈淵兮似萬物之宗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湛兮似或存吾不知其誰之子象帝之先 虛用章第五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天地之間其猶橐籥乎虛而不屈動而愈出多言數窮不如守中 成象章第六 谷神不死是謂玄牝玄牝之門是謂天地根綿綿若存用之不勤 韜光章第七 天長地乆天地所以能長且乆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耶故能成其私易性章第八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衆人之所惡故幾於道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夫惟不爭故無尤運夷章第九 持而盈之不如其已揣而銳之不可長保金玉滿堂莫之能守富貴而驕自遺其咎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能為章第十 載營魄抱一能無離乎專氣致柔能如嬰兒乎滌除玄覽能無疵乎愛民治國能無為乎天門開闔能無雌乎明白四達能無知乎生之畜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無用章第十一 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户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檢欲章第十二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田獵令人心發狂難得之貨令人行妨是以聖人為腹不目故去彼取此 厭恥章第十三 寵辱若驚貴大患若身何謂寵辱寵為下得之若驚失之若驚是謂寵辱若驚何謂貴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及吾無身吾有何患故貴以身為天下若可寄天下愛以身為天下若可託天下 贊玄章第十四 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詰故復混而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繩繩兮不可名復歸於無物是謂無狀之狀無象之象無物之象是謂惚恍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其後執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謂道紀顯德章第十五 古之善為士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識夫惟不可識故彊為之容豫若冬涉川猶若畏四鄰儼若客渙若冰將釋敦兮其若樸曠兮其若谷渾兮其若濁孰能濁以靜之徐清孰能安以乆動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惟不盈故能弊不新成 歸根章第十六 致虛極守靜篤萬物並作吾以觀其復夫物芸芸各復歸其根歸根曰靜靜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乆沒身不殆淳風章第十七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親之譽之其次畏之侮之信不足有不信猶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謂我自然 俗薄章第十八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僞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還淳章第十九 絶聖棄智民利百倍絶仁棄義民復孝慈絶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私寡欲 異俗章第二十 絶學無憂唯之與阿相去幾何善之與惡相去何若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荒兮其未央哉衆人熙熙始享大牢如登春臺我獨怕兮其未兆如嬰兒之未孩乘乘兮若無所歸衆人皆有餘我獨若遺我愚人之心也哉純純兮俗人昭昭我獨若昏俗人察察我獨悶悶忽若晦飂兮似無所止衆人皆有以我獨頑似鄙我獨異於人而貴求食於母 虛心章第二十一 孔德之容惟道是從道之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其中有象恍兮惚其中有物窈兮冥其中有精其精甚眞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閱衆甫吾何以知衆甫之然哉以此益謙章第二十二 曲則全枉則直窪則盈弊則新少則得多則惑是以聖人抱一為天下式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長夫惟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 虛無章第二十三 希言自然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孰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乆而況於人乎故從事於道者道者同於道德者同於德失者同於失同於道者道亦得之同於德者德亦得之同於失者失亦得之信不足有不信 若思章第二十四 跂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見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無功自矜者不長其於道也曰餘食贅行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 名象章第二十五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彊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重德章第二十六 重為輕根靜為躁君是以君子終日行不離輜重雖有榮觀燕處超然柰何萬乘之主而以身輕天下輕則失臣躁則失君 巧用章第二十七 善行無轍迹善言無瑕謫善計不用籌策善閉無關犍而不可開善結無繩約而不可解是以聖人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披物故無棄物是謂襲明故善人不善人之師不善人善人之資不貴其師不愛其資雖智大迷是謂要妙 返樸章第二十八 知其雄守其雌為天下谿為天下谿常德不離復歸於嬰兒知其白守其黑為天下式為天下式常德不忒復歸於無極知其榮守其辱為天下谷為天下谷常德乃足復歸於樸樸散則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故大制不割 無為章第二十九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吾見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故物或行或隨或煦或吹或強或羸或載或隳是以聖 {{註|由此處起體例改變,但原書如此}} 右第二十八章八十五言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者吾見其不得巳夫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凡物或行或隨或噤或吹或彊或剉或𤋾或墮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右第二十九章六十言 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彊天下其事好還師之所處荊𣗥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凶年故善者果而巳矣不敢以取彊焉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驕果而不得巳是果而勿彊物壯則老是謂不道不道早已 右第三十章七十九言 夫美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是以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己而用之以恬憺為上故不美也若美必樂之樂之者是樂殺人也夫樂人殺人者不可以得志於天下矣故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是以偏將軍處左上將軍處右言居上勢則以喪禮處之殺人衆多則以翡哀泣之戰勝者則以䘮禮處之右第三十一章一百三十五言 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賔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焉始制有名名亦旣有天亦將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猶川谷之與江海也 右第三十二章七十一言 知人者智也自知者明也勝人者有力也自勝者彊也知足者富也彊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乆也死而不亡者壽也 右第三十三章四十六言 大道汎汎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功成而不名有愛養萬物而不為主常無欲可名於小矣萬物歸之而不為主故常無大矣是以聖人能成其大也以其終不自大故能成其大 右第三十四章七十三言 執大象者天下往往而不害安乎泰樂與餌過客止道之出言淡兮其無味視之不足見聽之不足聞用之不可旣 右第三十五章四十四言 將欲翕之必因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彊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因與之是謂㣲明柔之勝剛弱之勝彊魚不可悅於淵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右第三十六章五十九言 道常無為而無不為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化化而欲作吾將鎮之以無名之樸無名之樸夫亦將不欲不欲以靖天下將自正 右第三十七章四十九言篇上終 7rc38clva91r8tt7i0uilfmc99moqvk 11135346 11135345 2026-10-18T18:10:49Z PacmanD 20553 11135346 wikitext text/x-wiki {{further|道德經}} (慕一) == 道德眞經卷上 == 體道章第一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衆妙之門 養身章第二 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故有無之相生難易之相成長短之相形高下之相傾音聲之相和前後之相隨是以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而不辭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不居夫惟不居是以不去 安民章第三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知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矣無源章第四 道冲而用之或似不盈淵兮似萬物之宗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湛兮似或存吾不知其誰之子象帝之先 虛用章第五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天地之間其猶橐籥乎虛而不屈動而愈出多言數窮不如守中 成象章第六 谷神不死是謂玄牝玄牝之門是謂天地根綿綿若存用之不勤 韜光章第七 天長地乆天地所以能長且乆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無私耶故能成其私易性章第八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衆人之所惡故幾於道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夫惟不爭故無尤運夷章第九 持而盈之不如其已揣而銳之不可長保金玉滿堂莫之能守富貴而驕自遺其咎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能為章第十 載營魄抱一能無離乎專氣致柔能如嬰兒乎滌除玄覽能無疵乎愛民治國能無為乎天門開闔能無雌乎明白四達能無知乎生之畜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無用章第十一 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户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檢欲章第十二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田獵令人心發狂難得之貨令人行妨是以聖人為腹不目故去彼取此 厭恥章第十三 寵辱若驚貴大患若身何謂寵辱寵為下得之若驚失之若驚是謂寵辱若驚何謂貴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及吾無身吾有何患故貴以身為天下若可寄天下愛以身為天下若可託天下 贊玄章第十四 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詰故復混而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繩繩兮不可名復歸於無物是謂無狀之狀無象之象無物之象是謂惚恍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其後執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謂道紀顯德章第十五 古之善為士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識夫惟不可識故彊為之容豫若冬涉川猶若畏四鄰儼若客渙若冰將釋敦兮其若樸曠兮其若谷渾兮其若濁孰能濁以靜之徐清孰能安以乆動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惟不盈故能弊不新成 歸根章第十六 致虛極守靜篤萬物並作吾以觀其復夫物芸芸各復歸其根歸根曰靜靜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乆沒身不殆淳風章第十七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親之譽之其次畏之侮之信不足有不信猶其貴言功成事遂百姓謂我自然 俗薄章第十八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僞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還淳章第十九 絶聖棄智民利百倍絶仁棄義民復孝慈絶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私寡欲 異俗章第二十 絶學無憂唯之與阿相去幾何善之與惡相去何若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荒兮其未央哉衆人熙熙始享大牢如登春臺我獨怕兮其未兆如嬰兒之未孩乘乘兮若無所歸衆人皆有餘我獨若遺我愚人之心也哉純純兮俗人昭昭我獨若昏俗人察察我獨悶悶忽若晦飂兮似無所止衆人皆有以我獨頑似鄙我獨異於人而貴求食於母 虛心章第二十一 孔德之容惟道是從道之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其中有象恍兮惚其中有物窈兮冥其中有精其精甚眞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閱衆甫吾何以知衆甫之然哉以此益謙章第二十二 曲則全枉則直窪則盈弊則新少則得多則惑是以聖人抱一為天下式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長夫惟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哉誠全而歸之 虛無章第二十三 希言自然飄風不終朝驟雨不終日孰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乆而況於人乎故從事於道者道者同於道德者同於德失者同於失同於道者道亦得之同於德者德亦得之同於失者失亦得之信不足有不信 若思章第二十四 跂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見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無功自矜者不長其於道也曰餘食贅行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 名象章第二十五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彊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重德章第二十六 重為輕根靜為躁君是以君子終日行不離輜重雖有榮觀燕處超然柰何萬乘之主而以身輕天下輕則失臣躁則失君 巧用章第二十七 善行無轍迹善言無瑕謫善計不用籌策善閉無關犍而不可開善結無繩約而不可解是以聖人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披物故無棄物是謂襲明故善人不善人之師不善人善人之資不貴其師不愛其資雖智大迷是謂要妙 返樸章第二十八 知其雄守其雌為天下谿為天下谿常德不離復歸於嬰兒知其白守其黑為天下式為天下式常德不忒復歸於無極知其榮守其辱為天下谷為天下谷常德乃足復歸於樸樸散則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故大制不割 無為章第二十九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吾見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故物或行或隨或煦或吹或強或羸或載或隳是以聖 {{註|由此處起體例改變,但原書如此}} 右第二十八章八十五言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者吾見其不得巳夫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凡物或行或隨或噤或吹或彊或剉或𤋾或墮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右第二十九章六十言 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彊天下其事好還師之所處荊𣗥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凶年故善者果而巳矣不敢以取彊焉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驕果而不得巳是果而勿彊物壯則老是謂不道不道早已 右第三十章七十九言 夫美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是以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己而用之以恬憺為上故不美也若美必樂之樂之者是樂殺人也夫樂人殺人者不可以得志於天下矣故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是以偏將軍處左上將軍處右言居上勢則以喪禮處之殺人衆多則以翡哀泣之戰勝者則以䘮禮處之右第三十一章一百三十五言 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賔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焉始制有名名亦旣有天亦將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猶川谷之與江海也 右第三十二章七十一言 知人者智也自知者明也勝人者有力也自勝者彊也知足者富也彊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乆也死而不亡者壽也 右第三十三章四十六言 大道汎汎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功成而不名有愛養萬物而不為主常無欲可名於小矣萬物歸之而不為主故常無大矣是以聖人能成其大也以其終不自大故能成其大 右第三十四章七十三言 執大象者天下往往而不害安乎泰樂與餌過客止道之出言淡兮其無味視之不足見聽之不足聞用之不可旣 右第三十五章四十四言 將欲翕之必因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彊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因與之是謂㣲明柔之勝剛弱之勝彊魚不可悅於淵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右第三十六章五十九言 道常無為而無不為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化化而欲作吾將鎮之以無名之樸無名之樸夫亦將不欲不欲以靖天下將自正 右第三十七章四十九言篇上終 == 道德眞經卷下 == 論德章第三十八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無為而無以為下德為之而有以為上仁為之而無以為上義為之而有以為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仍之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前識者道之華而愚之始是以大丈夫處其厚不處其薄居其實不居其華故去彼取此 法本章第三十九 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谷得一以盈萬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為天下正其致之天無以清將恐裂地無以寧將恐發神無以靈將恐歇谷無以盈將恐竭萬物無以生將恐滅侯王無以貴高將恐蹷故貴以賤為本高以下為基是以侯王自謂孤寡不穀此其以賤為本邪非乎故致數譽無譽不欲琭琭如玉珞珞如石去用章第四十 反者道之動弱者道之用天下之物生於有有生於無 同異章第四十一 上士聞道勤而行之中士聞道若存若亡下士聞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為道建言有之明道若昩進道若退夷道若類上德若谷太白若辱廣德若不足建德若偷質眞若渝大方無隅大器晚成大音希聲大象無形道隱無名夫惟道善貸且成 道化章第四十二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人之所惡惟孤寡不穀而王公以為稱故物或損之而益益之而損人之所教亦我義教之彊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教父 徧用章第四十三 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堅無有入於無間吾是以知無為之有益不言之教無為之益天下希及之 立戒章第四十四 名與身孰親身與貨孰多得與亡孰病是故甚愛必大費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長乆 洪德章第四十五 大成若缺其用不敝大盈若沖其用不窮大直若屈大巧若拙大辯若訥躁勝寒靜勝熱清靜為天下正 儉欲章第四十六 天下有道却走馬以糞天下無道戎馬生於郊罪莫大於可欲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大於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 鑒遠章第四十七 不出戶知天下不窺牖見天道其出彌遠其知彌少是以聖人不行而知不見而名不為而成 忘知章第四十八 為學日益為道日損損之又損之以至於無為無為而無不為取天下常以無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 任德章第四十九 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聖人之在天下惵惵為天下渾其心百姓皆注其耳目聖人皆孩之 貴生章第五十 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人之生動之死地亦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蓋聞善攝生者陸行不遇兕虎入軍不被甲兵兕無所投其角虎無所措其爪兵無所容其刃夫何故以其無死地 養德章第五十一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爵而常自然故道生之畜之長之育之成之熟之養之覆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歸元章第五十二 天下有始以為天下母旣得其母以知其子旣知其子復守其母沒身不殆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開其兊濟其事終身不救見小曰明守柔曰彊用其光復歸無明無遺身殃是謂襲常 益證章第五十三 使我介然有知行於大道惟施是畏大道甚夷而民好徑朝甚除田甚蕪倉甚虛服文采帶利劍厭飲食財貨有餘是謂盜誇非道也哉 修觀章第五十四 善建者不拔善抱者不脫子孫祭祀不輟修之身其德乃眞修之家其德乃餘修之鄉其德乃長修之國其德乃豐修之天下其德乃普故以身觀身以家觀家以鄉觀鄉以國觀國以天下觀天下吾何以知天下之然哉以此 玄符章第五十五 含德之厚比於赤子毒蟲不螫猛獸不據攫鳥不搏骨弱筋柔而握固未知牝牡之合而䘒作精之至也終日號而嗌不嗄和之至也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氣曰彊物壯則老是謂不道不道早已 玄德章第五十六 知者不言言者不知塞其兊閉其門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是謂玄同故不可得而親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貴不可得而賤故為天下貴淳風章第五十七 以正治國以奇用兵以無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天下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人多利器國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故聖人云我無為而民自化我無事而民自富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欲而民自樸 順化章第五十八 其政悶悶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禍兮福所倚福兮禍所伏孰知其極其無正邪正復為奇善復為祅民之迷其日固乆是以聖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劌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守道章第五十九 治人事天莫若嗇夫惟嗇是謂早復早復謂之重積德重積德則無不克無不克則莫知其極莫知其極可以有國有國之母可以長乆是謂深根固蒂長生乆視之道 居位章第六十 治大國若烹小鮮以道蒞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傷民非其神不傷民聖人亦不傷民夫兩不相傷故德交歸焉 謙德章第六十一 大國者下流天下之交天下之交牝化常以靜勝牡以靜為下故大國以下小國則取小國小國以下大國則取大國故或下以取或下而取大國不過欲兼畜人小國不過欲入事人兩者各得其所欲故大者宜為下為道章第六十二 道者萬物之奧善人之寳不善人之所保美言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人之不善何棄之有故立天子置三公雖有拱璧以先駟馬不如坐進此道古之所以貴此道者何不曰求以得有罪以免邪故為天下貴 恩始章第六十三 為無為事無事味無味大小多少報怨以德圖難於其易為大於其細天下之難事必作於易天下之大事必作於細是以聖人終不為大故能成其大夫輕諾必寡信多易必多難是以聖人猶難之故終無難 守微章第六十四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其脆易破其微易散為之於未有治之於未亂合抱之木生於毫末九層之臺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為故無敗無執故無失民之從事常於幾成而敗之愼終如始則無敗事是以聖人欲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復衆人之所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 淳德章第六十五 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之民之難治以其智多是故以智治國國之賊不以智治國國之福知此兩者亦楷式嘗知楷式是謂玄德玄德深矣遠矣與物反矣然後乃至大順 後已章第六十六 江海所以能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為百谷王是以聖人欲上人以其言下之欲先人以其身後之是以處上而人不重處前而人不害是以天下樂推而不厭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 三寳章第六十七 天下皆謂我道大似不肖夫惟大故似不肖若肖乆矣其細也夫我有三寳保而持之一曰慈二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夫慈故能勇儉故能廣不敢為天下先故能成器長今捨其慈且勇捨其儉且廣捨其後且先死矣夫慈以戰則勝以守則固天將救之以慈衛之 配天章第六十八 善為士者不武善戰者不怒善勝敵者不一善用人者為之下是謂不爭之德是謂用人之力是謂配天古之極也 玄用章第六十九 用兵有言吾不敢為主而為客不敢進寸而退尺是謂行無行攘無臂仍無敵執無兵禍莫大於輕敵輕敵則幾喪吾寳故抗兵相加哀者勝矣 知難章第七十 吾言甚易知甚易行而天下莫能知莫能行言有宗事有君夫惟無知是以不我知知我者希則我者貴是以聖人被褐懷玉 知病章第七十一 知不知上不知知病夫惟病病是以不病聖人不病以其病病是以不病 愛已章第七十二 民不畏威則大威至無狹其所居無厭其所生夫惟不厭是以不厭是以聖人自知不自見自愛不自貴故去彼取此 任為章第七十三 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此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是以聖人猶難之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制惑章第七十四 民常不畏死柰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謂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希有不傷其手矣 貪損章第七十五 民之饑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饑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人之輕死以其求生之厚是以輕死夫惟無以生為者是賢於貴生 戒彊章第七十六 民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堅彊萬物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堅彊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是以兵彊則不勝木彊則共故堅彊居下柔弱處上 天道章第七十七 天之道其猶張弓乎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與之天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則不然損不足以奉有餘孰能以有餘而奉不足於天下唯有道者是以聖人為而不恃功成不處其不欲見賢 任信章第七十八 天下柔弱莫過於水而攻堅彊者莫之能勝其無以易之故柔勝剛弱勝彊天下莫不知莫能行是以聖人言受國之垢是為社稷主受國不祥是為天下王正言若反 任契章第七十九 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為善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故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獨立章第八十 小國寡民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遠徙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民復結繩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 顯質章第八十一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辯辯者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聖人不積旣以與人己愈有旣以與人己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 道德眞經卷下 hfemdkegp718k7f9cny3wy7z3x3ydqu 歲時雜詠 (四庫全書本)/卷39 0 277669 11135350 787598 2026-10-18T18:28:12Z TongcyDai 53734 11135350 wikitext text/x-wiki <!-- 請根據四庫全書掃描版校對本頁,標準見[[Wikisource:四庫全書原文]]。加標點請另外建立頁面。 -->{{SKQS header|title=歲時雜詠|section=巻三十九|prev=巻三十八|prev_link=卷38|next=巻四十|next_link=卷40|type=集}}<onlyinclude><poem>  欽定四庫全書   嵗時雜詠巻三十九   宋 蒲積中 編冬至   冬至日小㑹       張 華   日月不畱四氣回周節慶代序萬國同休庶尹羣后奉夀升朝我有嘉禮式宴百僚繁肴綺錯㫖酒泉渟笙鏞和奏磬管流聲上隆其愛下盡其心宣其壅滯詠之德音乃宣乃訓配享交泰永載仁風長撫無外   冬至          鮑 昭   舟遷莊甚笑水流孔亟歎景移風度改日至晷遷換渺渺負霜鶴皎皎帶雲鴈長河結蘭楫層氷如玉㟁哀哀古老容慘顔愁嵗晏催促時好過逼迫聚離散美人還未央鳴箏誰與彈   同前          宋傅亮   星昴殷仲冬短晷窮南陸柔茘迎時萋芳芸應節馥   詠冬至         宋袁淑   連星貴初歴今自臨首嵗薦樂行隂政登歌贊陽滯收涼降天德萌華宣地惠司瑞紀夜長書雲掌朝誓   {{SK anchor|冬至後丞相第詣世子車中作}}   沈 約   㢘公失權勢門館有虚盈貴賤猶如此况乃曲池平高車塵未滅珠履故無聲賔階緑錢滿客位紫苔生誰當九原上鬱鬱望佳城   五言畫堂良夜履長在節歌管賦詩列筵命酒十韻成篇{{SK notes|得沓合答雜納颯匝欱拉閣}}  陳後主   季冬初陽始寒氣尚蕭颯原葉或委低岫雲時吐欱彫樹乍疎迥逺峰自重沓雲興四山霾風動萬籟答肅肅凝露下峩峩層氷合複殿可以娯於兹多延納迢迢百尺觀杳杳三休閣前後訓導屏左右文衛匝進退簮纓移縦横壯思雜幸矣天地泰當無范睢拉   冬至日乾陽殿受朝    隋煬帝   北陸隆冬盛南至晷漏長端拱朝萬國守文繼百王至德慚日用治道愧時康新邑建嵩嶽雙闕臨洛陽圭景正八表道路均四方碧空霜華凈朱庭皎日光纓珮既濟濟鐘鼓何煌煌文㦸翊高殿采眊分修廊元首乏明哲股肱資賢良舟檝佇有寄庶此王化昌   {{SK anchor|奉和冬至日乾陽殿受朝應制}}   牛 𢎞   恭已臨萬㝢宸居馭八埏作貢菁{{SKchar|3562}}集來朝圭黼連司儀三揖盛掌禮九賔䖍重欄映如璧{{SK notes|一作碧}}複殿繞非烟   {{SK anchor|奉和冬至應教詩}}     隋蕭慤   天宫初動磬緹室已飛灰暮風吹竹起陽雲覆石來折氷開茘色除雪出蘭栽慙無宋玉辨濫吹楚王臺和麴典設扈從東郊憶弟使徃安西冬至日恨   {{SK anchor|不得同申拜慶}}      李 嶠   玉闗方叱馭桂苑正陪輿桓嶺嗟分翼姜川限饋魚雪花含晚{{SK notes|闕}}雲葉帶荆舒重此西流詠彌傷南至初   {{SK anchor|冬至後過呉張二子檀溪别業}}   孟浩然   卜築因自然檀溪不更穿園廬二友接水竹數家連直取南山對非關選地偏擇鄰依孟母共井得王宣曽是歌三樂仍聞詠五篇草堂時偃曝蘭棹日周旋外事情都遣中流性所便閑垂太公釣興發子猷船予亦幽棲者經過切慕焉梅花初臘月栁色半春天鳥泊隨陽鴈魚藏縮項鯿停盃問山簡何似習池邊   {{SK anchor|後至}}          杜 甫   冬至至後日初長逺在劔南思洛陽青袍白馬有何意金谷銅駞非故鄉梅花欲開不自覺棣蕚一别永相望愁極本慿詩遣興詩成吟咏轉凄涼   {{SK anchor|冬至遣興奉寄兩院遺補}}   去嵗兹辰捧御床五更三㸃出鵷行欲知趨走傷心地正想氛氲滿眼香無路從容陪笑語有時顛倒著衣裳何人錯憶窮愁日愁日愁添一線長   {{SK anchor|冬日}}   年年至日長為客忽忽窮愁泥殺人江上形容吾獨老天邊風俗自相親杖藜雪後臨丹壑鳴玉朝來散紫宸心折此時無一寸路迷何處見三秦   {{SK anchor|小至}}   天時人事日相催冬至陽生春又來刺繡五紋添弱線吹葭六管動飛灰岸容待臈將舒栁山意衝寒欲放梅雲物不殊鄉國異教兒且覆掌中杯   至日遣興寄北省舊閣老兩院故人   憶昨逍遙供奉班去年今日侍龍顔麒麟不動香烟上孔雀徐開扇影還玉几由來天北極朱衣只在殿中間孤城此日空腸㫁愁對寒雲日滿山   冬至夜寄京師諸弟兼懷崔都水   {{SK anchor|韋應物}}   理郡無異政所憂在素餐従令去京國羇旅當嵗寒子月生一氣陽景極南端已懷時節感更抱離别酸私讌夕云罷還齋夜方闌邃幕沈空宇孤燭照床單應同兹夕念寧忘故嵗歡川途况悠邈涕下一闌干   {{SK anchor|冬至下寄舎弟時應試南京}} 丘 為   去去知來逺依依甚初别他鄉千里心昨夜堦前雪終日讀書仍少孤家貧兄弟未當途適遠纔過宿舂料相隨惟一平頭奴男兒出門事四海立身世業文章在莫漫憶柴扉駟馬高車朝紫微江南驛使不曽㫁春前為爾作春衣   {{SK anchor|合肥至日愁中寄鄭明府}}  劉 商   失計為卑吏三年滯楚鄉不能隨世俗應是昧行藏白璧空無玷黄沙只自傷暮天鄉思亂曉鏡鬢毛蒼灰管移新律窮隂變一陽嵗時人共損幽憤日先長拙宦慙知己無媒誨自强迍邅羞薄命恩惠費餘光衆口誠難稱長川却易防魚竿今尚在行此棹滄浪   {{SK anchor|冬至日陪裴端公使君清水堂}}   皎 然   亞嵗崇嘉燕華軒照緑波渚芳迎氣早山翠問晴多推徃知時訓書羣辨政和従公惜日短留賞夜如何冬至夜郡齋宴别前華隂盧主簿{{SK notes|并序}}   張 登   范陽盧君道漳以適越人悦之税車休徒三旬之間然後飭行李之命時日南至登與賔客僚吏㑹别於郡齋釃酒卜夜夜艾酒酣而不能自己故咸請詩之由是探韻而賦賦不出志大抵感時傷逺又   {{SK anchor|美盧君擇其所從而不惑}}{{SK notes|闕}}頌征南有奔走之   {{SK anchor|德焉}}   虎宿方冬至鷄人積夜籌相逢一樽酒共結兩鄉愁王儉花為府盧諶幄内璆明朝更臨水悵望嶺南流郊居冬至日荷李常侍見過 熊孺登   {{SK anchor|賤子守柴荆誰人記}}{{SK notes|一作識}}姓名風雲千騎䧏草木一陽生禮異江河動歡殊里巷驚稱觴容侍坐看竹許同行遇覺滄溟淺恩疑太嶽輕盡搜天地物無踰此時情   {{SK anchor|長至日上公獻夀}}     張叔良   鳯闕晴鐘動鷄人曉漏長九重初啟鑰三事正稱觴日至龍顔近天旋聖厯昌休光連雪凈瑞氣雜爐香化被君臣洽恩沾士庶康不因稽舊典誰得紀朝章   同前          崔 琮   應厯三陽首朝天萬國同斗邊看子月臺上候祥風五夜鐘初曉千門日正融玉階文物盛仙仗武貔雄率舞皆羣辟稱觴即上公南山為聖夀長對未央宫   同前          李 竦   候曉金門闢乘時寳厯長羽儀瞻上宰雲物麗初陽漢禮方傳珮堯年正捧觴日行臨觀闕帝錫洽珪璋盛美超三代洪休䧏百祥自憐朝不坐空此詠無疆   南至日太史登臺書雲物  裴 逹   圜丘才展禮佳氣近初分太史新簮筆高臺紀彩雲烟空和縹緲曉色共氛氲道泰資賢輔年豐荷聖君恭惟司國瑞兼用察人文應念懷鈆客終朝望碧雲   同前          于尹躬   至日行時令登臺約禮文官稱伯趙氏色辨五方雲晝漏聽初發陽光望漸分司天為嵗備持簡出人羣惠愛周微物生靈荷聖君長當有嘉瑞郁郁復紛紛   {{SK anchor|南至日隔仗望含元殿香爐}}{{SK notes|{{YL|貞元六年}}}}   {{SK anchor|崔立之}}   千官荷長至萬國拜含元隔仗爐光出浮霜煙氣翻飄飄縈内殿漠漠澹前軒聖日開如捧卿雲近欲渾輪囷洒宫闕蕭索散乾坤願假天風便披香奉至尊   {{SK anchor|同前}}   冕旒親負扆卉服盡朝天暘谷移初日金爐出御烟分馨流逺近散漫入貂蟬霜仗凝餘白朱欄應轉鮮如看浮闕在稍覺逐風遷為沐皇家慶來瞻羽衛前   同前          車 {{SKchar|3498}}   抗殿疏元首高高接上𤣥節當南至日星是北辰天寳㦸羅仙仗金爐引瑞烟霏微雙闕麗溶曵九州連拂曙祥光滿分晴曉色鮮一陽今在厯生植願陶甄   酬崔舎人冬至日宿直見寄 權德輿   令節一陽新西垣宿近臣曉光連鳯沼殘漏起鷄人白雪飛成曲黄鐘應律均層霄翔迅羽廣陌駐歸輪清切晨趨貢恩華夜直頻輟才時所重{{SK notes|九月中楊閣老權知吏部選事}}分命秩皆真{{SK notes|十月中崔閣老正拜本官德輿正除禮部受命前一日分草詔詞}}左掖期連茹南宫愧積薪九年叨此地迴首倍相親   冬至日宿齋時郡君南内朝謁因寄   清齋獨向圜丘拜盛服想君興慶朝明日一陽生百福不辭相望阻寒宵   {{SK anchor|朔日冬至攝職南郊因書即事}}   大明南至慶天正朔旦圜丘樂六成文軌盡同堯厯象齋祠忝備漢公卿星辰列位祥光滿金石交音曉奏清更有觀臺稱賀處黄雲捧日瑞昇平   冬至後招于秀才     王 建   日近山紅暖氣新一陽先入御溝春聞閒走馬重來此沐浴明年稱意身   至日登樂逰園      裴 度   隂律隨寒改陽和應節生祥雲觀魏闕瑞氣映秦城騐炭論時政書雲受嵗盈晷移長日至霧斂逺容清景暖仙梅動風柔御栁傾那堪封得意空對物華情   {{SK anchor|日南至}}{{SK notes|元和年吏部}}      獨孤{{SKchar|3787}}   王厯頒窮律凝隂發一陽輕暉猶惜短圭影比偏長晷度經南斗流晶盡北堂乍疑周户耀可愛逗林光積雪消微煦初萌動渺茫更昇臺上望雲物已昭彰   {{SK anchor|冬至日祥風應候}}   節逢清景空占氣二儀中獨喜登䑓日先知應候風瑞呈光舜化表慶感堯聰况與乘時叶還將入律同微微萬井徧習習九門通更遶爐烟起殷勤報嵗功   邯鄲冬至除夜思家    白居易   邯鄲驛裏逢冬至抱膝燈前影伴身想得家中夜深坐還應説著逺行人   {{SK anchor|冬至夜懷湘靈}}   艷質無由見寒衾不可親何堪最長夜俱作獨眠人   {{SK anchor|冬至宿楊梅館}}   十一月中長至夜三千里外逺行人若為獨宿楊梅館冷枕單床一病身   {{SK anchor|冬至夜}}   老去襟懷常濩落病來鬚髩轉蒼浪心灰不及爐中火鬢雪多扵砌下霜三峽南賔城最逺一年冬至夜偏長今宵始覺房櫳冷坐索寒衣説孟光   {{SK anchor|小嵗日對酒吟錢湖州所寄詩}}   獨酌無多興閒吟有所思一盃新嵗酒兩句故人詩楊栁初黄日髭髯半白時蹉跎春氣味彼此老心知   {{SK anchor|小嵗日喜談氏外孫女孩滿月}}   今旦夫妻喜他人豈得知自嗟生女晚敢訝見孫遲物以希為貴情因老更慈新年逢吉日滿月乞名時{{SK notes|因名珠}}桂燎熏花果蘭湯洗玉肌懷中有可抱何必是男兒   至日上公獻夀酒     白敏中   候曉天門闢朝天萬國同瑞雲昇觀闕香氣映華宫日色臨仙籞龍顔對昊穹羽儀瞻百辟獻夀是三公化被君王洽恩沾草木豐自相朝玉座宴此詠皇風   冬至日寄小姪阿宜    杜 牧   小姪名阿宜未得三尺長頭圓筋骨{{SKchar|1606}}兩臉明且光去年學宦人竹馬遶四廊指揮羣兒輩意氣何堅剛今年始讀書下口三五行隨兄旦夕去斂手整衣裳去嵗冬至日拜我立我旁祝爾願爾貴仍且夀命長今年我江外今日生一陽憶爾不可見祝爾傾一觴陽德比君子初生甚微茫排隂出九地萬物隨開張一似小兒學日就復月將勤勤不自己二十能文章仕宦至公相致君作堯湯我家公相家劔佩常丁當舊第開朱門長安城中央第中無一物萬巻書滿堂家集二百編上下馳皇王多是撫州寫今來五紀强尚可與爾讀助爾為賢良經書括根本史書閲興亡高摘屈宋艷濃熏班馬香李杜泛浩浩韓栁摩蒼蒼近者四君子與古爭强梁願爾一祝後讀書日日忙一日讀十紙一月讀一箱朝廷用文治大開官職場願爾出門去取官如駈羊吾兄苦好學學問不可量晝居府中治夜歸書滿床後貴有金玉必不為爾藏崔昭生崔芸李兼生窟郎堆錢一百屋破散何披猖今雖未即死餓凍㡬欲僵叅軍與縣尉塵土驚匡勷一語不中治笞箠身滿瘡官罷得絲髮好買百樹桑税錢未輸足得米不敢嘗願爾聞我語歡喜入心腸大明帝宫闕杜曲我池塘我若自潦倒看汝爭翺翔摠語諸小道此詩不可忘   {{SK anchor|冬至日遇京使發寄舎弟}}   逺信初逢雙鯉去他鄉正遇一陽生罇前豈解愁家國輦下惟能憶弟兄旅館夜憂姜被冷暮江寒覺晏裘輕竹門風過還惆悵疑是松{{SKchar|1495}}雪打聲   和湖州杜員外冬至日白蘋洲見憶   李 郢   白蘋亭上一陽生謝朓新裁錦繡成千嶂雪消溪影緑㡬家梅綻海波清已知鷗鳥長來狎可許汀洲獨有名多愧龍門重招引即抛田舎棹舟行   冬至後西湖泛舟看㫁氷偶成長句   一陽生後隂飈竭湖上層氷看坼時雲母扇揺當殿色珊瑚樹碎滿盤枝斜汀藻動魚應覺涵浦波生鴈未知山影淺中留{{SK notes|一作流}}瓦礫日光寒外送漣漪崖崩葦㟁縦横散篙蹙蘭舟片段隨曽向黄河望衝激大鵬飛起雪風吹   江南冬至和人懷洛下   陸{{SKchar|1841}}䝉   昔居青洛涯長恨苦寒時自作江南客稀逢下雪時有烟栖菊梗無凍落杉枝背日能尋徑臨風尚覆棋鳥聲渾欲囀草色固應知與看平湖上東流或片澌   {{SK anchor|冬至夜作}}{{SK notes|{{YL|天復二年}}隨駕在鳯翔}}   韓 渥   中宵忽見動葭灰料得南枝有早梅四野便應枯草緑九重先覺凍雲開隂氷莫向河源塞陽氣今從地底迴不道慘舒無定分却憂蚊響又成雷   {{SK anchor|南至日}}{{SK notes|四首}}       司空圖   年年山壓壓來頻莫强孤危競要津吉卦偶成開病眼暖簷還葺寄羸身求仙自躁非無藥報國當材别有人鬢髮堪傷白已遍鏡中更待白眉新   今冬臘後無殘日故國燒來有㡬家却恨早梅添旅思强偷春力報年華   花時不是偏愁我好事應難摠取他已被詩魔長役使眼中莫厭早梅多   年華亂後偏堪惜世路抛來已自生猶有玉真長命縷罇前時唱緩羇情   冬除夜書情       盧延讓   兀兀坐無味思量誰與鄰數星深夜火一箇遠鄉人鴈翥天微雪風號樹欲春愁腸自難過不覺苦吟頻   嵗時雜詠巻三十九 </poem></onlyinclude>{{SKQS footer|title=歲時雜詠|section=巻三十九|prev=巻三十八|prev_link=卷38|next=巻四十|next_link=卷40|type=集}}{{PD-old}} 9r54bkp0v02c64agcgka47kxwvjj52a 樊榭山房集 (四庫全書本)/卷04 0 302001 11135343 787086 2026-10-18T18:01:40Z TongcyDai 53734 11135343 wikitext text/x-wiki <!-- 請根據四庫全書掃描版校對本頁,標準見[[Wikisource:四庫全書原文]]。加標點請另外建立頁面。 -->{{SKQS header|title=樊榭山房集|section=巻四|prev=巻三|prev_link=卷03|next=巻五|next_link=卷05|type=集}}<onlyinclude><poem>  欽定四庫全書   {{SK anchor|樊榭山房集巻四}}   錢塘厲鶚撰   {{SK anchor|詩丁}}   人日同陳授衣丁敬身石貞石登吳山用石壁上東坡先生釋迦院看牡丹韻{{SK notes|以下乙巳}}   紅妝小隊行春時江山著色供吾詩坡公健句入苔石花殘石泐公應知登髙今日情難己不約還成七人矣嬉游大好同隊魚何必飛騰千萬里   {{SK anchor|西湖感舊和貞石}}   少年落{{SKchar|3379}}惜春寒花外層樓燭影殘一片湖光渾似舊雨聲不到曲闌干   原作           石 文   碧桃猶繞舊池臺吹徧東風尚未開游客重來人不見簾前細草短於苔   {{SK anchor|和余葭白題唐子畏畫韓熙載夜宴圖}}   韓郎自是江北人避地去作江南臣更從江南到江北便道江南有人憶歸來笑擁名花叢疎眉小面居當中千枝銀燭照舞影滿堂賔客看驚鴻門生解事執樂句燕支拍碎聲穿空酣嬉跌宕君莫笑一半桃李無春風宫中唱念家山破燒槽哀怨傳何窮聊將羣婢汙名檢此意未必聞重瞳六如居士不並時何由户外三更窺筆底故有嬙與施我不見畫但見詩詩工直疑畫遜之眼飽鉛黛嘲貧兒從來裴休説法為人願不妨衲衣乞食隨歌姬   {{SK anchor|揚州清明有感}}   游絲墮地花斑斑客如顛當長閉闗芹芽入市刀鮆上非我無酒開心顔翻書偶記柳州柳千言寄友經憂患{{SK notes|平聲}}捧奠孑立拜掃阻舉首北望啼痕潸迴腸掁觸事雖異阿父淺土情尤艱敢求范氏上吉冢{{SK notes|事見真誥}}但得雍伯無終山不官免學右軍誓有約直待龎公還西山地燥一抔足雲衣水樂相迴環其旁種竹置丙舍牋天乞得清且閒年供麥飯作寒食祀罷松鳥鳴{{SKchar|77}}{{SKchar|77}}嗚呼此願果何日新烟旅食茱萸灣   {{SK anchor|夏五閒居八首}}   始春遊廣陵仲夏返敝廬出如謀食鳥歸似止濼魚江湖巳相忘三歎無定居開窗延衆綠檢我牀頭書㝠㝠雨響池戎葵卧無次南史展一編蕭條有餘思冶中好貴囚正以簪紱累鳴蛙亦復佳何必當鼓吹書生賦分薄一飽走他郡淮南米貴賤曽致杜老問汎舟及吾鄉是役恤民隠隣商或不前曷以周逺近錢唐古城東幽澹水木趣故人能朂予寫寄灌園賦{{SK notes|至正間潘時雍隠居杭城東自號灌園生貝清江瓊為作灌園賦陳楞山在真州曽書一通見貽}}蒔蔬利於鬻荷鉏跡尤慕西山隔城青白氣半為雨   借書出北郭籃輿白蓮風俯仰蓬藋下詩細復史通鼓琴賞山雨不送雙飛鴻沖晦去我逺皓首見此翁{{SK notes|吳文志上}}小山好兄弟伻來問消息正值卸擔初相見吐胷臆冷泉觀雨詩崩崖與筆力想見坐聞鐘竹雲暗燈色{{SK notes|趙功干意林}}   沈{{SKchar|2969}}身鶴立居心乃淳靜去作長沙游幸不卑溼病風健湖口帆霞送滕閣興料君垂橐歸世故巳先定{{SK notes|沈欒城}}今日理生衣快風收鬱蒸飛蟁强多喙逐去棲荒塍茗和月露煮盤剥青腰菱試效采菱歌鄉味得未曽   {{SK anchor|梁溪舟中苦熱寄汪青渠}}   頻年奔走厭川陸六月浮舟信更難蘋末不傳涼吹起峯尖空逼火雲看只愁嘲客徐常侍詎肎因人梁伯鸞記得松隂對揮麈掬泉龍吻酌清寒   {{SK anchor|荅蔣丈靜山蠡墅見寄}}   相望經年闕報書江闗復此感離居我貧為客交親絶君老辭家齒髪疎蹤跡前身三事衲英雄晚計百金魚萍流匏繫俱難遣濁酒何時過敝廬   題馬佩兮所藏馬麟摹黄筌春波鸂鷘圖   江南別岸風蘭密宛頸文禽水中出回眸不異錦城春内家最賞臣麟筆沈浮一對常相見漢宫應有顓房燕可憐未得辟寒金夜夜羇雌怨秋扇   楚中有刻近人詩者謬收鄙作其間姓旁誤増力字戲成俳體寄吳尺鳧   展巻風前睡眼醒何人未辨六書形蕭生有系知非鄼溫尉如存笑帶令旅食欲添雙鬢白鄉書只説兩峯青多年不得詩書力早晚烟波買釣舲   {{SK anchor|秋雨雜述四首}}   吳江澹秋水雲氣垂太湖我時趁風雨身作歸舟圖風横雨亦斜帆攲不可扶船舷帖波走獵獵吹青蘆撫枕那得睡快意翻驚呼舟人小摇手笑客一何愚明朝中元近武林酒堪沽   憶昔游永康亂山趨小邑竹輿兩日行行行雨如織千松萬松中聲與飛泉集紙傘但蓋頭肩胛己盡溼野廟聊暫休青草無壁立荒涼此何神香火久不及豈能司隂晴土偶亦垂泣秋氣衣裳單雨勢暮尤急宿處隔山腰穿雲更深入   欺客雨灑燈驕風馬騰皁長安望迢遥蓨縣苦流潦同行功名人甘寢固自好而我悲秋徒百念集如擣候窗聴雞鳴結束出門早隂雲暗車蓋深泥沒車道大野回清商凄紅染林棗積水解照顔一夜頓成老   農飢望時雨雨足願無違士飢在逺行逺行不救飢今年淮南秋有夢先書歸覺來聴急霤枕簟涼霏霏舊事忽上心充斥何由揮挑燈歌此曲愁絶聴者稀   {{SK anchor|八月四日晚雨極涼}}   急雨淮上來沈沈暗樓堞須臾風引去秋星照涼葉孤客坐悄然愁思紛重疊誰與話流光熟衣先在篋   {{SK anchor|授衣續婚廣陵戲贈長句}}   陳郎三載蕪城住不復寒衾夢秋雨人生㑹合何可量壻鄉山色空濛處美如孺子豈長貧才是丁儀當與女却扇寧無故劔思寫韻依然玉臺侣吾鄉昔者吳安中{{SK notes|宋錢唐吳師禮廣陵王逢原之壻子傅朋俱工書}}陳郎盛禮將無同只愁埽眉筆矜慎求書不肎面發紅扁舟共載須怱怱吳山晴翠開簾櫳生兒未學游絲帖一笑堂前慰乃翁   {{SK anchor|九日雨中集葭白齋}}   年年秋禊在天涯伏雨闌風亦復佳夢語蟬連同短榻鄉心鶴望繞閒堦醉依菊墢攲斜坐靜檢書籤次第排不是故人齊臭味登髙無地可開懷   吳中有書賈來廣陵出古錢三百餘見示刀布正偽諸品皆備汪君祓江拓其文凡四以遺予一曰千秋萬歲面有龍鳳形一曰長生保命面有北斗及男女對立狀一曰斬妖伏邪面有立神一蹲虎一符篆一一曰龜鶴齊壽面無文蓋古厭勝錢也暇日裝潢成冊為詩題後并邀祓江同作   翠墨手拓圜輪文空齋寳氣歊浮雲我有蕭愚子和癖嗜好與世殊猶薰雪繭留跡聊飫眼造自何代誰云云千秋萬歲僅著録景嚴好事資前聞{{SK notes|千秋萬歲錢見洪遵泉志}}其三吉語擅蒼雅自藉神力通殷勤下土蟣臣但稽首長生大帝保命君于缾解祟光景絶{{SK notes|宋周希稷詩誰家解祟吐于缾}}縞衣青純年平分反觀陽幕得竒質{{SK notes|儲華谷云錢以有字處為隂無字處為陽}}龍鳳騰霄虎輪乙斗匡首戴聲迴環揄袂交帬永為匹世間兒女例心忪雨冷重屏夢蕭瑟乞將後魏五男錢逺勝淮南萬畢術撒之未足慰寒人佩此端能已愁疾壯夫也復愛虚名叩齒清思坐幽室裝成一日百回看探囊尚有雕蟲筆   汪為山亦贈予厭勝錢拓本文曰金玉滿堂篆書面有雙龍繞之上有柄作片雲形大徑二寸續裝於冊更為賦詩   金玉滿堂語見之老氏書所貴在能守盈縮相乘除胃脯或連騎舐痔乃得車夤縁走權要極意為佃漁轉瞬領軍屋鎖澀集夔魖得失鄭人夢此足發軒渠錢環篆四字字偃披薤如善祝兼寓規陳義難齟齬片雲抱廓外山氣鬱不舒日冠月有珥隂嘼紛騰挐水衡駭未睹詩客何由儲紙勞脫輕影一再結相於故人意不淺緬想剏物初不貪永為寶無悔亦無譽   {{SK anchor|蕪城小春}}   十月江天未隕霜阿師橋畔善和坊早梅門巷如人白殘柳旗亭勝酒黃公案此時參閉目風光何地不迴腸莫言新雁無才思小草傷春句一行   十月十八日同余葭白陳授衣閔廉風游禪智寺   適聞古寺名荒逺黙有㑹牽率聫臂游新勇劇動旝平疇棲餘糧疎籬擇寒菜年登緩鄉思樂事且人外坡陀掉尾岡氣壓全楚大因知岷峨靈小住踞其最枳闗羅髙松落落十數輩塵耳迷聴瑩為我發空籟逺烟老濞城低帆召伯埭指㸃虚無中晴出山影碎隋宫宿佛軀清淨掩侈汰土木非昔時晝燈黃葉内亦列千便娟風竹見舞態井谷窺深泉匳鏡寒不晦了知起滅想無用勞感槩何來寶誌公跣足入殘繪吳裝僅形模石剥損風帶壁陷眉山書傳刻但茫昧新苗老葉句未受詩案劾{{SK notes|寺有石刻吳道子誌公像東坡和蘇伯固游蜀岡送李孝博使嶺表詩}}跡疑歲月駛刼換名字在鬭螘俛人羣放眼寄大塊胡為雲萍身物役自拘閡暫託賢友生林坰得佳賚彼哉稗沙門慢幢乏應對此邦重賈雄餘習被香界一笑下頽陽叢雁破霜靄   {{SK anchor|冬日移寓葭白齋中二首}}   城邊烏尾排檣竿楚天盡處吳天寛南商北使津鼓競歲晩誰道川塗寒客牀髙坐自偃蹇束書不觀目空睅簁簁尚阻西上魚體中何如强眠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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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0g1xbv33tyy1befrnenmvy5np88qr 神農本草經 (孫星衍) 0 351980 11135696 2490878 2026-10-19T07:14:12Z ~2026-55899-50 124635 /* 卷三·下经 */ 修复少字和错误内容 1113569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神農本草經 | author = 孫星衍 | times = 清 | collector = 孫星衍 孫馮翼 | 年 = 1644-1911 }} = 邵序 = 《記》曰:醫不三世,不服其藥。鄭康成曰:慎物齊也。孔沖遠引舊說云:三世者,一曰《黃帝針灸》,二曰《神農本草》,三曰《素女脈訣》。康成《周禮注》亦曰:五藥,草、木、蟲、石、谷也。其治合之齊,則存乎神農子儀之術,是《禮記》注所謂慎物齊者,猶言治合之齊,指本草諸書而言也。沖遠既引舊說,復疑其非鄭義過矣。《漢書》引本草方術而《藝文志》缺載,賈公彥引《中經簿》,有《子儀本草經》一卷,不言出於神農。至隋《經籍志》,始載《神農本草經》三卷,與今分上、中、下三品者相合,當屬漢以來舊本。《隋志》又載雷公《本草集註》四卷,《蔡邕本草》七卷,今俱不傳。自《別錄》以後,累有損益升降,隨時條記,或傳合本文,不相別白。據陸元朗《經典釋文》所引,則經文與名醫所附益者,合併為一,其來舊矣。孫君伯淵偕其從子因《大觀本草》黑白字書,釐正《神農本經》三卷,又據《太平御覽》引《經》云:生山谷生川澤者,定為本文,其有預章、朱崖、常山、奉高,郡縣名者,定為後人羼入。釋《本草》者,以吳普本為最古,散見於諸書徵引者,綴集之以補《大觀》本所未備,疏通古義,系以考證,非澹雅之才,沉鬱之思,未易為此也。古者協陰陽之和,宣羸縮之節,凡夫含聲負氣,以及倒生旁達,蠉飛蠕動之倫,胥盡其性,遇物能名,以達於利用,生生之具,儒者宜致思焉。《淮南王書》曰:地黃主屬骨,而甘草主生肉之藥也。又曰:大戟去水,葶藶愈張,用之不節,乃反為病。《論衡》曰:治風用風,治熱用熱,治邊用蜜丹;《潛夫論》曰:治疾當真人參,反得支羅服;當得麥門冬,反蒸橫麥,已而不識真,合而服之,病以浸劇。斯皆神農之緒言,惟其贍涉者博,故引類比方,悉符藥論。後儒或忽為方技家言,漁獵所及,又是末師而非往古,甚至經典所載鳥獸草木,亦輾轉而昧其名,不已慎乎!《後漢書·華佗傳》:吳普從佗學,依准佗療,多所全濟,佗以五禽之戲別傳。又載魏明帝使普為禽戲,普以其法語諸醫,疑其方術相傳,別有奇文異數。今觀普所釋本草,則神農、黃帝、岐伯、雷公、桐君、醫和、扁鵲,以及後代名醫之說,靡不賅載,則其多所全濟,由於稽考之勤,比驗之密,而非必別有其奇文異數。信乎!非讀三世書者,不可服其藥也。世俗所傳,黃帝、神農、扁鵲之書,多為後人竄易,余願得夫閎覽博物者為之是正也。因孫君伯仲校定《本草》,而發其端。至其書考證精審,則讀者宜自得之。 餘姚邵晉涵序 = 張序 = 儒者不必以醫名,而知醫之理,則莫過於儒者。春秋時,和與緩,神於醫者也。其通《周易》,辨皿蟲之義,醫也,而實儒也。世之言醫者,必首推神農。然使神農非與太乙遊,則其傳不正,非作赭鞭鉤𨨪,巡五嶽四瀆,則其識不廣;非以土地所生萬千類,驗其能治與否,則其業不神,傳不正,識不廣,業不神,難曰取玉石、草木、禽獸、蟲魚、米穀之屬,歷試之,親嘗之,亦僅與商賈市販等耳,於醫乎何與?吾故曰:神農,千古之大儒也。考《崇文總目》,載《食品》一卷,《五臟論》一卷,皆系之神農。其本久不傳,傳之者,《神農本草經》耳!而亦無專本。唐審元裒輯之,《書錄解題》謂之《大觀本草》,《讀書志》謂之《證類本草》。闕後繆雍有《疏》,盧之頤有《乘雅半偈》,皆以《本經》為之主。然或參以臆說,或益以衍斷,解愈紛,義愈晦,未有考覈精審,卓然有所發明者。則證古難,證古而折衷於至是,為尤難。孫淵如觀察,偕其從子鳳卿,輯《神農本草經》三卷。於吳普《名醫》外,益以《說文》、《爾雅》、《廣雅》、《淮南子》、《抱朴子》諸書,不列古方,不論脈證,而古聖殷殷治世之意,燦然如列眉。孔子曰: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又曰:致知在格物。則是書也,非徒醫家之書,而實儒家之書也,其遠勝於希雍之諸人也固宜。或以《本草》之名,始見《漢書·平帝紀》《樓護傳》,幾有疑於《本草經》者。然神農始嘗百草,始有醫藥,見於《三皇紀》矣;因三百六十五種註釋為七卷,見於陶隱居《錄》矣;增一百十四種,廣為二十卷,《唐本草》宗之;增一百三十三種,孟昶復加釐定,《蜀本草》又宗之。至郡縣,本屬後人所附益,《經》但云生山谷、生川澤耳。《洪範》以康寧為福,《雅頌》稱壽考萬年,又何疑於久服輕身延年,為後世方士之說哉?大抵儒者之嗜學如醫然,淵源,其脈也;覆審,其胗視也。辨邪正,定是非,則溫寒平熱之介也。觀察方聞綴學,以鴻儒名,海內求其著述者,如金膏水碧之珍。鳳卿好博聞,研丹吮墨,日以儒為事,則上溯之羲皇以前,數千年如一日,非嗜之專且久而能然耶?顧吾獨怪是編中,無所謂治書癖者,安得起神農而一問之? 嘉慶四年太歲在己未冬十月望日宣城張炯撰於瞻園之灌術莊 = 孫序 = 《神農本草經》三卷,所傳白字書,見《大觀本草》。 按:《嘉祐補註》序云:所謂《神農本經》者,以朱字;《名醫》因神農舊條而有增補者,以墨字間於朱字。《開寶重定》序云:舊經三卷,世所流傳,《名醫別錄》,互為編纂。至梁貞白先生陶弘景,乃以《別錄》參其《本經》,朱墨雜書,時謂明白。據此,則宋所傳黑白字書,實陶弘景手書之本。自梁以前,神農、黃帝、岐伯、雷公、扁鵲,各有成書,魏吳普見之,故其說藥性主治,各家殊異。後人纂為一書,然猶有旁註,或朱、墨字之別,《本經》之文以是不亂。舊說,本草之名,僅見《漢書·平帝紀》及《樓護傳》。予按:《藝文志》有《神農黃帝食藥》七卷,今本偽為《食禁》,賈公彥《周禮》醫師疏引其文,正作《食藥》,宋人不考。遂疑《本草》非《七略》中書。賈公彥引《中經簿》,又有《子儀本草經》一卷,疑亦此也。梁《七錄》有《神農本草》三卷,其卷數不同者,古今分合之異。神農之世,書契未作,說者以此疑《經》,如皇甫謐言,則知四捲成於黃帝。陶弘景雲,軒轅以前,文字未傳,藥性所主,嘗以識識相因。至於桐、雷,乃著在於編簡,此書當與《素問》同類,其言良是。且《藝文志》,農、兵、五行、雜占、經方、神仙諸家,俱有神農書。大抵述作有本,其傳非妄。是以《博物志》云:太古書今見存,有《神農經》、《春秋傳注》。賈逵以《三墳》為三皇之書,神農預其列。《史記》言:秦始皇不去醫藥卜筮之書,則此《經》幸與《周易》並存。顏之推《家訓》乃云:《本草》神農所述,而有豫章、朱崖、趙國、常山、奉高、真定、臨淄、馮翊等郡縣名,出諸藥物,皆由後人所羼,非本文。陶弘景亦云:所出郡縣,乃後漢時制,疑仲景、云化等所記。按:薛綜注《張衡賦》引《本草經》:太一禹餘糧,一名石腦,生山谷。是古本無郡縣名。《太平御覽》引《經》上云:生山谷或川澤,下云生某山某郡。明生山谷,《本經》文也;其下郡縣,《名醫》所益。今《大觀本》俱作黑字。或合其文,云某山川穀,某郡川澤,恐傳寫之誤,古本不若此。仲景、元化後,有吳普、李當之,皆修此經。當之書,世少行用。《魏志·華佗傳》,言普從佗學。隋《經籍志》稱《吳普本草》,梁有六卷。《嘉祐本草》云:普修《神農本草》成四百四十一種。唐《經籍志》尚存六卷。今廣內不復存,惟諸書多見引據。其說藥性,寒溫五味最為詳悉,是普書宋時已佚,今其文惟見掌禹錫所引《藝文類聚》《初學記》《後漢書注》《事類賦》諸書。《太平御覽》引據尤多,足補《大觀》所缺,重是別錄前書,因採其文附於《本經》,亦略備矣。其普所稱,有神農說者,即是《本經》,《大觀》或誤作黑字,亦據增其藥物,或數浮於三百六十五種,由後人以意分合,難以定之。其藥名,有禹餘糧、王不留行、徐長卿、鬼督郵之屬不類太古時文。按字書以禹為蟲,不必夏禹。其餘名號,或系後人所增,或聲音傳述,改古舊稱之致。又《經》有云:宜酒漬者。或以酒非神農時物,然《本草衍義》已據《素問》首言「以妄為常,以酒為漿」,謂酒自黃帝始。又按:《文選注》引《博物志》,亦云「杜康作酒」。王著《與杜康絕交書》曰:康,字仲寧,或云黃帝時人,則俱不得疑《經》矣。孔子云: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又云:多誤於鳥獸草木之名。今儒家拘泥耳目,未能及遠,不睹醫經、本草之書;方家循守俗書,不察古本藥性異同之說,又見明李時珍作《本草綱目》,其名已愚,僅取《大觀》本,割裂舊文,妄加增駁,迷誤後學。予與家鳳卿集成是書,庶以輔冀完經,啟蒙方伎,略以所知,加之考證。《本經》云:上藥,本上經;中藥,本中經;下藥,本下經,是古以玉石草木等上、中、下品分卷。而序錄別為一卷。陶序朱書云:《本草經》卷上注云:序藥性之源本,論病名之形論。卷中云:玉石、草木三品。卷下云:蟲、獸、果、菜、米,合三品,此名醫所改,今依古為次。又《帝王世紀》及陶序稱四卷者,掌禹錫云:按舊本亦作四卷。韓保升又云:《神農本草》上、中、下並序錄,合四卷。若此,則三、四之異,以有序錄。則《抱朴子》《養生要略》,《太平御覽》所引《神農經》,或云問於太乙子,或引太乙子云云,皆《經》所無,或亦在序錄中,後人節去之耳。至其經文或以癢為「養」、「創」為「瘡」、「淡」為「痰」、「注」為「蛀」、「沙」為「砂」、「兔」為「菟」之類,皆由傳寫之誤,據古訂正,勿嫌驚俗也。其辨析物類,引據諸書,本之《毛詩》、《爾雅》、《說文》、《方言》、《廣雅》諸子雜家,則鳳卿增補之力俱多雲。 陽湖孫星衍撰 = 周序 = 著本草者,代有明哲矣,而求道者必推本於神農,以為神聖之至誠儘性,其興物以全民,義至精而用至大也。歷三代之世以迄秦漢,守其書而傳習之,蓋無敢違其教者。自陶貞白雜入《名醫別錄》,朱墨分書,其書無傳本矣。至宋以降,朱墨互淆,其書無真本矣。紛紜散亂,千有餘歲,好古者乃欲一一收拾以復其舊,亦難矣哉。故靈胎徐氏有《本草百種錄》,修園陳氏有《本草經讀》,各於經旨有所發明。不愧述者,要止體厥功能,以便世用。而於三品之全物,卒闕焉而無聞,久之乃得顧氏輯本,復於同郡石埭徐氏借得孫氏輯本二書,皆以用,一無所發。蓋孫氏本非知醫者,此無足怪。乃於名物形狀,亦徒羅列富有,莫正是非。如水萍則薸蘋並列。柳華則檉杞同稱。如此之類,未可殫舉。然而備錄前文。以待來哲之論定勝九穀長,其可實谷而苗草耶。二種出入,嫌入於妄作矣。尤異者,孫顧二書,同出大觀,而三品互殊,幾於十二。顧氏詆孫不考《本經》目錄,故三品種數,顯與名例相違。夫《本經》目錄,載在《李氏綱目》第二卷,昭昭者也。孫氏之輯此書,不可謂不勤者矣,獨於此忽焉而不一寓目耶?豈謂《本經》久無真本,安所得其目錄?李氏所述不足據耶。然而名例相違又何也。夫數典者經生之空談,而無與於醫之實用者也。天下無無用之物,而患無用物之人。物無不樂效用於人,而人每至於負物。是書也,苟不求所以用之,即名物品數,盡如神農之舊,而何所濟於世古聖垂教之深心,歷代賢士表章之盛意,其在是耶。用藥一用兵也,善用則攻即為補,不善用則補亦殺人。世人於兵皆知不可妄動,獨於醫藥往往輕於嘗試,抑獨何哉?學海慮古籍之湮也,亟為刊布而敘其梗概如此,以見舍顧而從孫者,亦取徵引之富贍耳。至於名象之是非,功用之變化,在善讀者之自得之矣。 時光緒辛卯秋仲建德周學海 之記 = 卷一·上經 = 上藥一百二十種,為君,主養命以應天,無毒。多服、久服不傷人。欲輕身益氣,不老延年者,本上經。 丹砂 雲母 玉泉 石鐘乳 涅石 硝石 朴硝 滑石 石膽 空青 曾青 禹余糧太乙余糧 白石英 紫石英 五色石脂 白青 扁青上 玉石上品一十八種,舊同菖蒲 鞠華 人參 天門冬 甘草 干地黃 術 菟絲子 牛膝 茺蔚子 女萎 防葵柴胡 麥門冬 獨活 車前子 木香 薯蕷 薏苡仁 澤瀉 遠志 龍膽 細辛 石斛 巴戟天蘼蕪 黃連 絡石 蒺藜子 黃 肉蓯蓉 防風 蒲黃 香蒲 續斷 漏蘆 營實天名精 決明子 丹參 茜根 飛廉 五味子 旋華 蘭草 蛇床子 地膚子 景天 茵陳杜若 沙參 白兔藿 徐長卿 石龍芻 薇銜 雲實 王不留行 升麻 青 姑活 別羈屈草 淮木上 草上品七十三種,舊七十二種牡桂 菌桂 松脂 槐實 枸杞 柏實 茯苓 榆皮 酸棗 柏木 乾漆 五加皮 蔓荊實 辛夷 桑上寄生 杜仲 女貞實 木蘭 蕤核 橘柚上 木上品二十種。舊一十九種發皮上 人一種。舊同龍骨、麝香、牛黃、熊脂、白膠、阿膠上 獸,上品六種。舊同丹雄雞、雁肪上 禽,上品二種。舊同石蜜、蜂子、蜜蠟、牡蠣、龜甲、桑螵蛸、海蛤、文蛤、蠡魚、鯉魚膽上 虫魚,上品一十種。舊同藕實莖、大棗、葡萄、蓬 雞頭實上 果,上品五種。舊六種胡麻 麻賁上 米谷上品二種,舊三種。 冬葵子 莧實 瓜蒂 瓜子 苦菜上 菜,上品五種。舊同 ==丹沙== 味甘,微寒。主身體五臟百病,養精神,安魂魄,益氣,明目,殺精魁邪惡鬼。久服,通神明,不老。能化為汞,生山谷。(《太平御覽》引:多有生山谷三字,《大觀》本作生符陵山谷。俱作黑字。考生山谷是經文,後人加郡縣耳。宜改為白字,而以郡縣為黑字。下皆仿此)。 《吳普本草》曰:丹沙,神農:甘;黃帝:苦,有毒;扁鵲:苦;李氏:大寒,或生武陵,采無時,能化未成水銀,畏磁石,惡咸水(《太平御覽》)。 《名醫》曰:作末,名真朱。光色如雲母,可折者良。生符陵山谷。采無時。 案:《說文》云:丹,巴越之赤石也。象采丹井,象丹形,古文作日,亦作彤、沙、水散石也。 ,丹沙所化為水銀也。《管子‧地數篇》云:山上有丹沙者,其下有 金。《淮南子‧地形訓》云:赤矢,七百歲,生赤丹;赤丹,七百歲,生赤 。高誘云:赤丹、丹沙傳》云:赤斧,能作水 ,煉丹,與硝石服之。按:金石之藥,古人雲久服輕身、延年者,謂當避谷,絕人道,或服數十年,乃效耳。今人和肉食服之,遂多相反,轉以成疾,不可疑古書之虛証。 ==雲母== 味甘,平。主身皮死肌,中風寒熱,如在車船上,除邪氣,安五臟,益子精,明目,久服輕身、延年。一名雲珠,一名雲華,一名雲英,一名雲液,一名雲沙,一名磷石,生山谷。 《名醫》曰:生太山、齊盧山及琅邪、北定山石間,二月采(此錄《名醫》說者,即是仲景、元化及普所說,但後人合之,無從別耳,亦以補普書不備也)。 案:《列仙傳》云:方回,煉食雲母。《抱朴子‧仙藥篇》云:雲母有五種:五色並具而多青者,名雲英,宜以春服之;五色並具而多赤者,名雲珠。宜以夏服之;五色並具而多白者,名雲液,宜以秋服之;五色並具而多黑者,名雲母,宜以冬服之;但有青、黃二色者,名雲沙,宜以季夏服之;晶晶純白,名磷石,可以四時長服之也。李善《文選注》、引《異物志》:雲母,一名雲精,人地萬歲不朽。《說文》無磷字。《玉篇》云:磷,薄也,雲母之別名。 ==玉泉== 味甘,平。主五臟百病。柔筋強骨,安魂魄,長肌肉,益氣,久服耐寒暑(《御覽》引耐字多作能,古通),不飢渴,不老神仙。人臨死服五斤,死三年,色不變。一名玉札(《御覽》引作玉濃。《初學記》引云,玉桃,服之長生不死。《御覽》又引云:玉桃,服之長生不死。若不得早服之,臨死日服之,其尸畢天地不朽,則杜疑當作桃)。生山《吳普》曰:玉泉,一名玉屑,神農、岐伯、雷公:甘;李氏:平。畏冬華,惡青竹(《御覽》)。白玉杜如白頭公(同上。《事類賦》引云:白玉體如白首翁)。 案:《周禮》:玉府、王齋,則供食玉。鄭云:玉是陽精之純者,食之以御水氣。鄭司農云:王齋,當食玉屑。《抱朴子‧仙藥篇》云:玉,可以烏米酒及地榆酒化之為水,亦可以蔥漿消之為 ,亦可餌以為丸,亦可燒以為粉,服之,一年以上,入水不沾,入火,刃之不傷,百毒不犯也。不可用已成之器,傷人無益,當得璞玉,乃可用也。得於闐國白玉,尤善。其次,有南陽徐善亭部界界中玉,及日南盧容水中玉,亦佳。 ==石鐘乳== 味甘,溫。主咳逆上氣,明目益精,安五臟,通百節,利九竅,下乳汁(《御覽》引云:一名留公乳。《大觀本》作一名公乳。黑字)。生山谷。 《吳普》曰:鐘乳,一名虛中。神農:辛;桐君、黃帝、醫和:甘;扁鵲:甘,無毒(《御覽》引云:李氏,大寒)。生山谷(《御覽》引云:太山山谷),陰處岸下,溜汁成(《御覽》引作溜汁所成聚),如乳汁,黃白色,空中相通,二月、三月采,陰乾(凡《吳普本草》,掌禹錫所引者,不複注,惟注其出《御覽》諸書者)。 《名醫》曰:一名公乳,一名蘆石,一名夏石。生少室及太山,采無時。 案:《范子計然》云:石鐘乳,出武都,黃白者,善(凡引《計然》,多出《藝文類聚》、《文選注》、《御覽》及《大觀本草》)。《列仙傳》云: 疏,煮石髓而服之,謂之石鐘乳,鐘,當為潼。說云:乳汁也;鐘,假音字。 ==涅石== (舊作礬石,據郭璞注,《山海經》引作涅石) 味酸,寒。主寒熱泄利,白沃陰蝕,惡創,目痛,堅筋骨齒。煉餌服之,輕身、不老、增年。一名羽涅,生山谷。 《吳普》曰:礬石,一名羽涅,一名羽澤,神農、岐伯:酸;扁鵲:咸;雷公:酸,無毒,生河西,或隴西,或武都、石門,采無時;岐伯:久服傷人骨(《御覽》)。 《名醫》曰:一名羽澤,生河西,及隴西、武都、石門,采無時。 案:《說文》無礬字,《玉篇》云:礬,石也;涅,礬石也。《西山經》云:女床之山,其陰多涅石。郭璞云:即礬石也,楚人名為涅石,秦名為羽涅也,《本草經》亦名曰涅石也,《范子計然》云:礬石出武都。《淮南子‧ 真訓》云:以涅染緇。高誘云:舊涅石作礬石,羽涅作羽涅,非。 ==硝石== 味苦寒。主五臟積熱,胃張閉,滌去蓄結飲食,推陳致新,除邪氣。煉之如膏,久服輕身(《御覽》引云:一名芒硝。《大觀本》作黑字)。生山谷。 《吳普》曰:硝石,神農:苦;扁鵲:甘(丹出掌禹錫所引,亦見《御覽》者,不箸所出)。 《名醫》曰:一名芒硝,生益州,及五都、隴西、西羌,采無時。 案:《范子計然》云:硝石,出隴道,據《名醫》,一名芒硝,又別出芒硝條,非。《北山經》云:京山,其陰處有元 ,疑 即硝異文。 ==朴硝== 味苦寒。主百病,除寒熱邪氣,逐六腑積聚,結固留癖,能化七十二種石。煉餌服之,輕身神仙。生山谷。 《吳普》曰:朴硝石,神農、岐伯、雷公:無毒,生益州,或山陰。入土,千歲不變。 煉之不成,不可服(《御覽》)。 《名醫》曰:一名硝石朴,生益州,有鹽水之陽,采無時。 案:《說文》云:朴,木皮也,此蓋硝石外裹如玉璞耳。舊作硝,俗字。 ==滑石== 味甘,寒。主身熱泄 ,女子乳難,癃閉。利小便,蕩胃中積聚寒熱,益精氣。久服,輕身、耐飢、長年。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液石,一名共石,一名脫石,一名番石,生赭陽,及太山之陰,或掖北,白山山,或卷山。采無時。 案:《范子計然》云:滑石,白滑者,善。《南越志》云: 城縣出 石,即滑石也。 味酸,寒。主明目,目痛;金創,諸癇痙;女子陰蝕痛,石淋寒熱,崩中下血,諸邪毒氣,令人有子。煉餌服之,不老,久服,增壽神仙。能化鐵為銅,成金銀(《御覽》引作合成)。一名畢石,生山谷。 《吳普》曰:石膽,神農:酸,小寒;李氏:小寒;桐君:辛,有毒;扁鵲:苦,無毒(《御覽》引云:一名黑石,一名銅勒,生羌道或名青山,二月瘐子、辛丑采)。 《名醫》曰:一名黑石,一名棋石,一名銅勒,生羌道、羌裡、句青山。二月瘐子、辛丑日采。 案:《范子計然》云:石膽,出隴西羌道。陶弘景云:《仙經》一名立制石,《周禮》瘍醫:凡療瘍,以五毒攻之;鄭云:今醫方有五毒之藥,作之合黃 ,置石膽、丹沙、雄黃、礬石、磁石其中,燒之三日三夜,其煙上著,以雞羽掃取之以注創,惡肉破骨則盡出,《圖經》曰:故翰林學士楊億嘗筆記直史館楊 ,有瘍生於頰,人語之,依鄭法合燒,藥成。 注之瘡中,遂愈。信古方攻病之速也。 ==空青== 味甘,寒。主眚盲耳聾。明目,利九竅,通血脈,養精神。久服,輕身、延年、不老。 能化銅、鐵、鉛、錫作金。生山谷。 《吳普》曰:空青,神農、甘。一經:酸。久服,有神仙玉女來時,使人志高(《御覽》)。 《名醫》曰:生益州及越 山有銅處,銅精熏則生空青,其腹中空,三月中旬采,亦無時。 案:《西山經》云:皇人之山,其下多青;郭璞云:空青,曾青之屬。《范子計然》云:空青,出巴郡。《司馬相如賦》云:丹青。張揖云:青,青 也。顏師古云:青 ,今之丹青也。 ==曾青== 味酸,小寒。主目痛,止淚,出風痹,利關節,通九竅,破症堅積聚。久服輕身能化金、銅,生山谷。 《名醫》曰:生蜀中及越 。采無時。 案:《管子‧揆度篇》云:秦明山之曾青;《荀子》云:南海,則有曾青。楊 注:曾青,銅之精。《范子計然》云:曾出宏農豫章,白青,出新涂。青色者,善。《淮南子‧地形訓》云:青天八百歲,生青曾。高誘云:曾青,青石也。 ==禹余糧== 味甘,寒。主咳逆,寒熱煩滿,下(《御覽》有痢字)赤白,血閉症瘕,大熱。煉餌服之,不飢、輕身、延年。生池澤及山島中。 《名醫》曰:一名白余糧,生東海及池澤中。 案:《范子計然》云:禹余糧出河東;《列仙傳》云:赤斧,上華山取禹余糧;《博物志》云:世傳昔禹治水,棄其所余食於江中,而為藥也。按:此出《神農經》,則禹非夏禹之禹,或本名白余糧,《名醫》等移其名耳。 ==太乙余食== 味甘,平。主咳逆上氣,症瘕、血閉、漏下,余邪氣。久服,耐寒暑、不飢,輕身、飛行千裡、神仙(《御覽》引作若神仙)。一名石腦,生山谷。 《吳普》曰:太一禹余糧,一名禹哀,神農、岐伯、雷公:甘,平;李氏:小寒;扁鵲:甘,無毒。生太山上,有甲;甲中有白,白中有黃,如雞子黃色,九月采,或無時。 《名醫》曰:生太白。九月采。 案:《抱朴子‧金丹篇》云:《靈丹經》用丹沙、雄黃、雌黃、石硫黃、曾青、礬石、磁石、戎鹽、太一禹余糧,亦用六一泥及神室祭醮合之,三十六日成。 ==白石英== 味甘,微溫。主消渴,陰痿不足,咳逆(《御覽》引作嘔),胸膈間久寒,益氣,除風濕痹(《御覽》引作陰淫痹)。久服,輕身(《御覽》引作身輕健)、長年。生山谷。 《吳普》曰:白石英,神農:甘,岐伯、黃帝、雷公、扁鵲:無毒。生太山。形如紫石英,白澤,長者二、三寸,采無時(《御覽》引云:久服,通日月光)。 《名醫》曰:生華陰及太山。 案:《司馬相如賦》有白附。蘇林云:白附,白石英也,司馬山云:出魯陽山。 ==紫石英== 味甘,溫。主心腹咳逆(《御覽》引作嘔逆),邪氣,補不足,女子風寒在子宮,絕孕十年無子。久服,溫中、輕身、延年。生山谷。 《吳普》曰:紫石英,神農、扁鵲味甘,平;李氏大寒;雷公大溫;岐伯:甘,無毒,生太山或會稽,采無時,欲令如削,紫色達頭如樗蒲者。 又曰:青石英,形如白石英,青端赤後者,是;赤石英,形如白石英,赤端白後者是,赤澤有光,味苦,補心氣;黃石英,形如白石英,黃色如金,赤端者,是;黑石英,形如白石英,黑澤有光(《御覽》掌禹錫引此節文)。 《名醫》曰:生太山,采無時。 青石、赤石、黃石、白石、黑石脂等 味甘,平。主黃膽,泄利,腸癖膿血,陰蝕,下血,赤白,邪氣,癰腫,疽痔,惡創,頭瘍,疥瘙。久服,補髓益氣,肥健,不飢,輕身、延年。五石脂,各隨五色補五臟,生山谷中。 《吳普》曰:五色石脂,一名青、赤、黃、白、黑等。青符,神農:甘;雷公:酸,無毒;桐君:辛,無毒;李氏:小寒,生南山,或海涯,采無時。赤符,神農、雷公:甘;黃帝、扁鵲:無毒;李氏:小寒,或生少室,或生太山,色絳,滑如脂。黃符,李氏:小寒;雷公苦,或生嵩山,色如豚腦、雁雛,采無時。白符,一名隨髓,岐伯、雷公:酸,無毒;李氏:小寒;桐君:甘,無毒;扁鵲:辛,或生少室天婁山,或太山。黑符,一名石泥,桐君:甘,無毒,生洛西山空地。 《名醫》曰:生南山之陽,一本作南陽,又云:黑石脂,一名石涅,一名石墨。案:《吳普》引神農甘雲云,五石脂各有條,後世合為一條也;《范子計然》云:赤石脂,出河東,色赤者,善。《列仙傳》云:赤須子,好食石脂。 ==白青== 味甘,平。主明目,利九竅,耳聾,心下邪氣,令人吐,殺諸毒、三虫。久服,通神明,輕身、延年、不老。生山谷。 《吳普》曰:神農:甘,平;雷公:酸,無毒。生豫章,可消而為銅(《御覽》)。 《名醫》曰:生豫章,采無時。 案:《范子計然》云:白青,出巴郡。 ==扁青== 味甘,平。主目痛,明目,折跌,癰腫,金創不療,破積聚,解毒氣(《御覽》引作辟毒),利精神。久服,輕身、不老。生山谷。 《吳普》曰:扁青,神農、雷公:小寒,無毒,生蜀郡,治丈夫內絕,令人有子(《御覽》引云:治癰脾風痹。久服,輕身)。 《名醫》曰:生朱崖、武都、朱提,采無時。 案:《范子計然》云:扁青,出宏農、豫章。 上,玉、石,上品一十八種,舊同。 ==菖蒲== 味辛,溫。主風寒濕痹,咳逆上氣,開心孔,補五臟,通九竅,明耳目,出聲音。久服,輕身、不忘、不迷或,延年。一名昌陽(《御覽》引云:生石上,一寸九節者,久服輕身雲云。《大觀本》,無生石上三字,有雲一寸九節者良,作黑字),生池澤。 《吳普》曰:菖蒲,一名堯韭(《藝文類聚》引云:一名昌陽)。 《名醫》曰:生上洛及蜀郡嚴道,五月十二日采根,陰乾。 案:《說文》云: ,菖蒲也,益州生。《廣雅》云:邛,昌陽,菖蒲也。《周禮》云:菖本。鄭云:菖本,菖蒲根,切之四寸為菹。《春秋左傳》云:食以菖 。杜預云:菖 ,菖蒲菹。《呂氏春秋》云:冬至後五旬七日,菖始生。菖者,百草之先,於是始耕。《淮南子‧說山訓》云:菖羊,去蚤虱而來蛉窮;高誘云:菖羊,菖蒲;《列仙傳》云:商邱子胥食菖蒲根,務光服蒲韭根,《離騷‧草木疏》云,沈存中云:所謂蘭蓀 ==鞠華== 味苦,平。主風,頭眩腫痛,目欲脫,淚出,皮膚死肌,惡風濕痹。久服,利血氣,輕身、耐老、延年。一名節華,生川澤及田野。 《吳普》曰:菊華,一名白華(《初學記》),一名女華,一名女莖。 《名醫》曰:一名日精,一名女節,一名女華,一名女莖,一名更生,一名周盈,一名傅延年,一名陰成,生雍州。正月,采根,三月,采葉;五月,采莖;九月,采花;十一月,采實。皆陰乾。 郭璞云:今之秋華,菊。則 、 、 ,皆秋華,惟今作菊。《說文》以為大菊瞿麥,假音用之也。 ==人參== 味甘,微寒。主補五臟,安精神,定魂魄,止驚悸,除邪氣,明目、開心、益智。久服,輕身、延年。一名人銜,一名鬼蓋。生山谷。 《吳普》曰:人參,一名土精,一名神草,一名黃參,一名血參,一名人微,一名玉精,神農:甘,小寒;桐君、雷公:苦;岐伯、黃帝:甘,無毒;扁鵲:有毒。生邯鄲。三月生葉,小兌,核黑,莖有毛,三月、九月采根,根有頭、足、手,面目如人(《御《名醫》曰:一名神草,一名人微,一名土精,一名血參,如人形者,有神。生上黨及遼東。二月、四月、八月上旬,采根。竹刀刮,曝乾,無令見風。 案:《說文》云:參,人參,藥草,出上黨。《廣雅》云:地精,人參也;《范子計然》云:人參,出上黨,狀類人者,善。劉敬叔《異苑》云:人參,一名土精,生上黨者,佳。人形皆具,能作兒啼。 ==天門冬== 味苦,平。主諸暴風濕偏痹,強骨髓,殺三虫,去伏尸。久服,輕身、益氣、延年。一名顛勒(《爾雅》注引云:門冬,一名滿冬,今無文)。生山谷。 《名醫》曰:生奉高山,二月、七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牆,牆蘼,滿冬也;《中山經》云:條谷之山,其草多宜冬。《爾雅》云:牆蘼,滿冬。《列仙傳》云:赤須子食天門冬;《抱朴子‧仙藥篇》云:天門冬,或名地門冬,或名筵門冬,或名顛棘,或名淫羊食,或名管松。 ==甘草== 味甘,平。主五臟六腑寒熱邪氣,堅筋骨,長肌肉,倍力,金創 ,解毒。久服,輕身、延年(《御覽》引云:一名美草,一名密甘,《大觀本》作黑字)。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密甘,一名美草,一名蜜草,一名 草。生河西積沙山及上郡。二月、八月除日,采根,曝乾,十日成。 案:《說文》云: ,甘草也; ,大苦也;苦,大甘苓也;《廣雅》云:美草,甘草也。《毛詩》云:隰有苓。《傳》云:苓,大苦。《爾雅》云: ,大苦。郭璞云:今甘草,蔓延生;葉似荷,青黃;莖赤黃,有節,節有枝相當。或雲 似地黃,此作甘,省字。 苓,通。 ==干地黃== 味甘,寒。主折跌絕筋,傷中,逐血痹,填骨髓,長肌肉,作湯,除寒熱積聚,除痹,生者尤良。久服,輕身、不老。一名地髓。生川澤。 《名醫》曰:一名 ,一名芑,生咸陽、黃土地者,佳,二月八日采根,陰乾。 案:《說文》云: ,地黃也。《禮》曰: 毛牛藿、羊 、豕薇;《廣雅》云:地髓,地黃也。《爾雅》云: ,地黃。郭璞云:一名地髓,江東呼 。《列仙傳》云:呂尚服地髓。 ==術== 味苦,溫。主風寒濕痹、死肌、痙、疸。止汗,除熱,消食,作煎餌。久服,輕身、延年、不飢。一名山薊(《藝文類聚》引作山筋),生山谷。 《吳普》曰:術,一名山連,一名山芥,一名天蘇,一名山薑(《藝文類聚》)。 《名醫》曰:一名山薑,一名山連,生鄭山、漢中、南鄭,二月、三月、八月、九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術,山薊也;《廣雅》云:山薑,朮也。白朮,牡丹也。《中山經》云:首山草多術。郭璞云:術,山薊也;《爾雅》云:術,山薊;郭璞云:今術似薊,而生山中。《范子計然》云:術,出三輔,黃白色者,善。《列仙傳》云:涓子好餌術。《抱朴子‧仙藥篇》云:術,一名山薊,一名山精。故《神藥經》曰:必欲長生,長服山精。 味辛,平。主續絕傷,補不足,益氣力,肥健。汁去面 ,久服,明目、輕身、延年。 一名菟蘆,生川澤。 《吳普》曰:菟絲,一名玉女,一名松蘿,一名鳥蘿,一名鴨蘿,一名複實,一名赤網,生山谷(《御覽》)。 《名醫》曰:一名菟縷,一名唐蒙,一名玉女,一名赤網,一名菟累。生朝鮮田野,蔓延草木之上,色黃而細,為赤網,色淺而大,為菟累。九月采實,暴干。 案《說文》云:蒙玉女也《廣雅》云:菟邱,菟絲也,女蘿,松蘿也;《爾雅》云:唐蒙,女蘿。菟絲。又云:蒙,玉女;《毛詩》云:愛采唐矣。《傳》云:唐蒙,菜名。又蔦與女蘿。 《傳》云:女蘿、菟絲,松蘿也。陸璣云:今菟絲蔓連草上生,黃赤如金,今合藥,菟絲子是也,非松蘿,松蘿,自蔓松上,枝正青,與菟絲異。《楚詞》云:被薜荔兮帶女蘿。王逸云:女蘿,菟絲也。《淮南子》云:千秋之松,下有茯苓,上有菟絲。高誘注云:茯苓,千歲松脂也。菟絲生其上而無根。舊作菟,非。 ==牛膝== 味苦,酸(《御覽》作辛)。主寒(《御覽》作傷寒)濕痿痹,四肢拘攣,膝痛不可屈伸,逐血氣,傷熱火爛,墮胎。久服,輕身、耐老(《御覽》作能老)。一名百倍,生川谷。 《吳普》曰:牛膝,神農:甘;一經:酸;黃帝、扁鵲:甘;李氏,溫。雷公:酸,無毒。生河內或臨邛。葉如夏藍;莖本赤。二月、八月采(《御覽》)。 《名醫》曰:生河內及臨朐。二月、八月、十月采根,陰乾。 案:《廣雅》云:牛莖,牛膝也;陶弘景云:其莖有節,似膝,故以為名也。膝,當為膝。 ==充蔚子== 味辛,微溫。主明目益精,除水氣。久服輕身,莖主癮疹癢,可作浴湯。一名益母,一名益明,一名大札。生池澤。 《名醫》曰:一名貞蔚,生海濱,五月采。 案:《說文》云: ,萑也。《廣雅》云:益母,充蔚也。《爾雅》云:萑, 。郭璞云:今茺蔚也。《毛詩》云:中谷有 。《傳》云: , 也。陸璣云:舊說及魏博士濟陰周元明,皆雲 是也。《韓詩》及三蒼說,悉雲益母,故曾子見益母而感。劉歆曰: ,臭穢。臭穢,即茺蔚也。舊作茺,非。 ==女萎== 味甘,平。主中風暴熱,不能動搖,跌筋結肉,諸不足。久服,去面黑 ,好顏色、潤澤,輕身、不老。生山谷。 《吳普》曰:女萎,一名葳蕤,一名玉馬,一名地節,一名虫蟬,一名烏萎,一名熒,一名玉竹,神農:苦;一經:甘;桐君、雷公、扁鵲:甘,無毒;黃帝:辛。生太山山谷。 葉青黃相值,如薑。二月、七月采。治中風暴熱。久服,輕身(《御覽》)。一名左眄。久服,輕身、耐老(同上)。 《名醫》曰:一名熒,一名地節,一名玉竹,一名馬熏,生太山及邱陵,立春後采,陰乾。 案:《爾雅》云:熒,委萎;郭璞云:藥草也,葉似竹,大者如箭,竿,有節,葉狹而長錄》有萎蕤,而為用正同,疑女萎即葳蕤也,惟名異耳;陳藏器云:《魏志‧樊阿傳》:青粘,一名黃芝,一名地節。此即葳蕤。 ==防葵== 味辛,寒。主疝瘕腸泄,膀胱熱結,溺不下。咳逆,溫瘧,癲癇,驚邪狂走。久服,堅骨髓、益氣、輕身。一名梨蓋。生川谷。 《吳普》曰:房葵,一名梨蓋,一名爵離,一名房苑,一名晨草,一名利如,一名方蓋,神農:辛,小寒;桐君、扁鵲:無毒;岐伯、雷公、黃帝:苦,無毒。莖葉如葵,上黑黃。二月生根,根大如桔梗,根中紅白。六月,花白,七月、八月,實白,三月三日采根(《御覽》)。 《名醫》曰:一名房慈,一名爵離,一名農果,一名利茹,一名方蓋,生臨淄,及嵩高太山少室,三月三日采根,曝乾。 案:《博物志》云:防葵,與野狼毒相似。 ==柴胡== 味苦,平。主心腹,去腸胃中結氣,飲食積聚,寒熱邪氣,推陳致新。久服,輕身、明目、益精。一名地熏。 《吳普》曰:茈葫,一名山菜,一名茹草,神農、岐伯、雷公:苦,無毒,生冤句。二月、八月采根(《御覽》)。 《名醫》曰:一名山菜,一名茹草。葉,一名芸蒿,辛香可食,生宏農及冤句。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博物志》云:芸蒿,葉似邪蒿,春秋有白 ,長四、五寸,香美可食。長安及河內並有之。《夏小正》云:正月采芸。《月令》云:仲春,芸始生;《呂氏春秋》云:菜之美者,華陽之芸,皆即此也。《急就篇》有云:顏師古注云:即今芸蒿也,然則是此茈胡葉矣。 茈、柴,前聲相轉。《名醫》別錄前胡條,非。陶弘景云:《本經》上品有茈胡而無此。晚來醫乃用之。 ==麥門冬== 味甘,平。主心腹結氣,傷中、傷飽,胃絡脈絕,羸瘦短氣。久服,輕身、不老、不飢。 生川谷及堤阪。 《吳普》曰:一名馬韭,一名舋冬,一名忍冬,一名忍陵,一名不死藥,一名仆壘,一名隨脂(《太平御覽》引云:一名羊韭,秦,一名馬韭,一名禹韭,韭;越,一名羊齊,一名麥韭,一名禹韭,一名舋韭,一名禹余糧),神農、岐伯:甘,平;黃帝、桐君、雷公:甘,無毒;李氏:甘,小溫;扁鵲:無毒。生山谷肥地。葉如韭,肥澤叢生。采無時,實青黃。 《名醫》曰:秦,名羊韭;齊,名麥韭;楚,名馬韭;越,名羊蓍,一名禹葭,一名禹余糧,葉如韭,冬夏長生,生函谷肥土、石間久廢處。二月、三月、八月、十月采,陰乾。 案:《說文》云: , 冬草。《中山經》云:青要之山,是多仆累,據《吳普》說,即麥門冬也。忍、 ,壘、累,音同,陶弘景云:實如青珠,根似 麥,故謂麥門冬。 ==獨活== 味苦,平。主風寒所擊,金瘡,止痛,賁豚,癇痙,女子疝瘕。久服,輕身、耐老。一名羌活,一名羌青,一名擴羌使者。生川谷。 《吳普》曰:獨活,一名胡王使者,神農、黃帝:苦,無毒。八月采。此藥有風花不動,無風獨搖(《御覽》)。 《名醫》曰:一名胡王使者,一名獨搖者。此草,得風不搖,無風自動。生雍州,或隴西南安。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列仙傳》云:山圖服羌活、獨活,則似二名。護羌、胡王,皆羌字緩聲,猶專諸為專設諸,庚公差為瘐公之斯,非有義也。 ==車前子== 味甘,寒,無毒。主氣癃,止痛,利水道小便,除濕痹。久服,輕身、耐老。一名當道(《御覽》有云:一名牛舌,《大觀本》作牛遺,黑字)。生平澤。 《名醫》曰:一名 ,一名蝦蟆衣,一名牛遺,一名勝 ,生真定邱陵阪道中,五月五日采,陰乾。 案:《說文》云: ,一曰 。一名馬 ,其實如李,令人宜子,《周書》所說,《廣雅》云:當道,馬 也;《爾雅》云: ,馬 ;馬 ,車前。郭璞云:今車前草,大葉長穗,好生道邊,江東呼為蝦蟆衣。又 ,牛 。孫炎云:車前,一名牛邊,《毛詩》云:采采 ,《傳》云: ,馬 ;馬 ,車前也。陸璣云:馬 ,一名車前,一名當道。 喜在牛跡中生,故曰車前當道也,今藥中車前子是也,幽州人謂之牛舌草。 ==木香== 味辛。主邪氣,辟毒疫溫鬼,強志。主淋露(《御覽》引云:主氣不足。《大觀本》作黑字)。久服,不夢寤魘寐(《御覽》引云:一名密青。一名:輕身,致神仙,《大觀本》俱作黑字)。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蜜香,生永昌。 ==署豫== (舊作薯蕷,《御覽》作署豫,是) 味甘,溫。主傷中,補虛羸,除寒熱邪氣,補中,益氣力,長肌肉。長肌肉。久服,耳目聰明,輕身、不飢、延年。一名山芋,生山谷。 《吳普》曰:薯蕷,一名諸署(《御覽》作署豫,作諸署,《藝文類聚》亦作諸)。齊越,名山芋,一名修脆,一名兒草(《御覽》引云,秦楚,名玉延,齊越,名山芋;鄭趙,名山芋,一名玉延)。神農:甘,小溫;桐君、雷公:甘(御引作苦),無毒。或生臨朐鐘山。 始生,赤莖細蔓;五月,華白;七月,實青黃,八月,熟落,根中白,皮黃,類芋(《御覽》引云:二月、八月采根。惡甘遂)。 《名醫》曰:秦楚名玉延,鄭越名土諸。生嵩高,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廣雅》云:玉延,薯豫,署蕷也。《北山經》云:景山草多薯豫。郭璞云:根似羊蹄,可食,今江南單呼為薯,語有輕重耳;《范子計然》云:薯豫,本出三輔,白色者,善;《本草衍義》云:山藥,上一字犯宋英廟諱,下一字曰蕷,唐代宗名豫,故改下一字為 ==薏苡仁== 味甘,微寒。主筋急,拘攣不可屈神,風濕痹,下氣。久服,輕身、益氣。其根,下三虫。一名解蠡。生平澤及田野。 《名醫》曰:一名屋 ,一名起實,一名贛。生真定。八月采實;采根,無時。 案:《說文》云:KT ,KT ,一曰KT 英。贛,一曰薏 。《廣雅》云:贛,起實,KT 目也。《吳越春秋》:鯀娶於有莘氏之女,名曰女嬉,年壯未孳,嬉於砥山,得薏苡面而吞之,意若為人所感,因而妊孕。《後漢書‧馬援傳》:援在交趾,常餌薏苡實,用能輕身、省欲 ==澤瀉== 味甘,寒。主風寒濕痹,乳難。消水,養五臟,益氣力,肥健。久服,耳目聰明,不飢、延、輕身,面生光,能行水上。一名水瀉,一名芒芋,一名鵠瀉。生池澤。 《名醫》曰:生汝南,五、六、八月采根,陰乾。 案:《說文》云: ,水寫也;《爾雅》云: 。郭璞云:今澤瀉,又 ,牛膚。郭璞云:《毛詩傳》雲水 也,如續斷,寸寸有節,拔之可複。《毛詩》云:言采其 。《傳》云:,水寫也。陸璣云:今澤寫也。其葉如車前草大,其味亦相似,徐州廣陵人食之。 ==遠志== 味苦,溫。主咳逆傷中,補不足,除邪氣,利九竅,益智慧,耳目聰明,不忘,強志倍力。久服,輕身、不老。葉名小草,一名棘菀(陸德明《爾雅音義》引作莧),一名 繞(《御覽》作要繞),一名細草。生川谷。 《名醫》曰:生太山及冤句。四月采根、葉,陰乾。 案:《說文》云: ,棘 也。《廣雅》云: 苑,遠志也。其上謂之小草。《爾雅》云:繞, 。郭璞云:今遠志也,似麻黃,赤華,葉銳而黃。 ==龍膽== 味苦澀。主骨間寒熱,驚癇邪氣,續絕傷,定五臟,殺蠱毒。久服,益智、不忘,輕身、耐老。一名陵游,生山谷。 《名醫》曰:生齊朐及冤句。二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采根,陰乾。 ==細辛== 味辛,溫。主咳逆,頭痛腦動,百節拘攣,風濕。痹痛、死肌。久服,明目、利九竅,輕身、長年。一名小辛。生山谷。 《吳普》曰:細辛,一名細草(《御覽》引云:一名小辛)。神農、黃帝、雷公、桐君:辛,小溫;岐伯:無毒;李氏:小寒。如葵葉,色赤黑,一根一葉相連(《御覽》引云:三月、八月采根)。 《名醫》曰:生華陰。二月、八月采根,陰乾。 案:《廣雅》云:細條、少辛,細辛也。《中山經》云:浮戲之山,上多少辛。郭璞云:細辛也。《管子‧地員篇》云:小辛,大蒙。《范子計然》云:細辛,出華陰,色白者,善。 ==石斛== 味甘,平。主傷中,除痹,下氣,補五臟虛勞、羸瘦,強陰。久服,濃腸胃、輕身、延年。一名林蘭(《御覽》引云:一名禁生。《觀本》作黑字),生山谷。 《吳普》曰:石斛,神農:甘,平;扁鵲:酸;李氏:寒(《御覽》)。 《名醫》曰:一名禁生,一名杜蘭,一名石 。生六安水傍石上。七月、八月采莖,陰乾。 案:《范子計然》云:石斛,出六安。 ==巴戟天== 味辛,微溫。主大風邪氣,陰痿不起,強筋骨,安五臟,補中,增志《名醫》曰:生巴郡及下邳。二月、八月采根,陰乾。 ==白英== 味甘,寒。主寒熱、八疽、消渴,補中益氣。久服,輕身、延年。一名谷菜(元本誤作黑字),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白草。生益州。春,采葉;夏,采莖;秋,采花;冬,采根。 案:《爾雅》云:苻,鬼目。郭璞云:今江東有鬼目草,莖似葛,葉圓而毛,子如耳也,赤色叢生。《唐本》注白英云:此鬼目草也。 ==白蒿== 味甘,平。主五臟邪氣,風寒濕痹,補中益氣,長毛發,令黑,療心懸、少食、常飢。 輕身、耳目聰明、不老。生川澤。 《名醫》曰:生中山,二月采。 案:《說文》云:蘩,白蒿也;艾,冰台也。《廣雅》云:蘩母,蒡 也。《爾雅》云:艾,冰台。郭璞云:今艾,白蒿。《夏小正》云:二月采蘩。《傳》云:蘩,由胡。由胡者,繁母也。繁母者,旁勃也。《爾雅》云:蘩,皤蒿。郭璞云:白蒿。又蘩,由胡,郭璞云:未詳。《毛詩》云:於以采蘩。《傳》云:蘩,皤蒿也。又采蘩祁祁。《傳》云:蘩,白蒿也;陸璣云:凡艾,白色者,為皤蒿;《楚詞》王逸注云:艾,白蒿也。按:皤、白,音義皆相近。艾,是藥名,《本草經》無者,即白蒿是也。《名醫》別出艾條,非。 ==赤箭== 味辛,溫。主殺鬼精物、蠱毒惡氣。久服,益氣力,長陰、肥健,輕身、增年。一名離母,一名鬼督郵。生川谷。 《吳普》曰:換督郵,一名神草,一名閻狗。或生太山,或少室。莖、箭赤,無葉,根如芋子。三月、四月、八月采根,日干。治癰腫(《御覽》)。 《名醫》曰:生陳倉雍州,及太山少室,三月、四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抱朴子》云:按:仙方中,有合離草,一名獨搖,一名離母,所以謂之合離、離母者,此草為物,下根如芋魁,有游子十二枚周環之,去大魁數尺,雖相須,而實不相連,但以氣相屬耳,別說云:今醫家見用天麻,即是此赤箭根。 ==奄閭子== (舊作庵閭,《御覽》作奄閭,是) 味苦,微寒。主五臟瘀血,腹中水氣,臚張留熱,風寒濕痹,身體諸痛。久服,輕身、延年、不老。生川谷。 《吳普》曰:奄閭,神農、雷公、桐君、岐伯:苦,小溫,無毒;李氏:溫,或生上黨,葉青濃兩相當,七月,花曰;九月,實黑,七月、九月、十月采,驢馬食,仙去(《御覽》)。 《名醫》曰: 食之,神仙。生雍州,變生上黨及道邊,十月采根,陰乾。 案:《司馬相如賦》有奄閭,張揖云:奄閭,蒿也。子可治疾。 ==析子== 味辛,微溫。主明目,目痛淚出,除痹,補五臟,益精光。久服,輕身,不老。一名蔑析,一名大蕺,一名馬辛。生川澤及道旁。 《吳普》曰:析 ,一名析目,一名榮冥,一名馬 。雷公、神農、扁鵲:辛;李氏:小溫,四月采干。二十日,生道旁。得細辛,良。畏干薑、苦參、薺實,神農:無毒。生野田,五月五日采,陰乾。治腹脹(《御覽》)。 《名醫》曰:一名大薺,生咸陽。四月、五月采,曝乾。 案:《說文》云: ,析 ,大薺也;《廣雅》云:析 ,馬辛也,《爾雅》云:析 、大薺。郭璞云:薺,葉細,俗呼之曰老薺。舊作菥,非。 ==蓍實== 味苦,平。主益氣,充肌膚,明目、聰慧、先知。久服,不飢、不老、輕身。生山谷。 《吳普》曰:蓍實,味苦、酸,平,無毒,主益氣,充肌膚,明目、聰慧、先知,久服,不飢、不老、輕身,生少室山谷。八月、九月采實,曝乾(《御覽》)。 《名醫》曰:生少室,八月、九月采實,晒乾。 案:《說文》云:蓍,蒿屬,生千歲,三百莖。《史記‧龜策傳》云:蓍,百莖共一根 ==赤芝== 味苦,平。主胸中結,益心氣,補中,增智慧,不忘。久食,輕身、不老、延年、神仙。 一名丹芝。黑芝味鹹,平。主癃,利水道,益腎氣,通九竅,聰察。久食,輕身、不老、延年、 ==青芝== 味酸,平。主明目,補肝氣,安精魂,仁恕,久食,輕身、不老、延年、神仙。一名龍芝。 ==白芝== 味辛,平。主咳逆上氣,益肺氣,通利口鼻,強志意,勇悍,安魄。久食,輕身、不老、延年、神仙。一名玉芝。 ==黃芝== 味甘,平。主心腹五邪,益脾氣,安神,忠信和樂。久食,輕身、不老、延年、神仙。 一名金芝。 ==紫芝== 味甘,溫。主耳聾,利關節,保神,益精氣,堅筋骨,好顏色。久服,輕身、不老、延年。一名木芝。生山谷(舊作六種,今並)。 《吳普》曰:紫芝,一名木芝。 《名醫》曰:赤芝,生霍山,黑芝,生恆山,青芝,生太山,白芝,生華山;黃芝,生嵩山;紫芝,生高夏地上,色紫,形如桑(《御覽》),六芝,皆無毒,六月、八月采。 案:《說文》云:芝,神草也。《爾雅》云:茵芝。郭璞云:芝,一歲三華,瑞草;《禮記》則云:芝 。盧植注云:芝,木芝也。《楚詞》云:采三秀於山間。王逸云:三秀,謂芝草。《後漢書‧華佗傳》,有漆葉青面散,注引佗傳曰:青面者,一名地節,一名黃芝,主理五臟,益精氣,本《字書》無面字,相傳音女廉反;《列仙傳》云:呂尚服澤芝。《抱朴子‧仙藥篇》云:赤者,如珊瑚;白者,如截肪,黑者,如澤漆;青者,如翠羽;黃者,如紫金。 而皆光明洞徹,如堅冰也。 ==卷柏== 味辛,溫。生山谷。主五臟邪氣,女子陰中寒熱痛,症瘕、血閉、絕子。久服,輕身、和《吳普》曰:卷柏,神農:辛;桐君、雷公:甘(《御覽》引云:一名豹足,一名求股,一名萬歲,一名神枝、時,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豹足,一名求股,一名交時,生常山,五月、七月采,陰乾。 案:《范子計然》云:卷柏,出三輔。 ==藍實== 味苦,寒。主解諸毒,殺蠱 、注鬼、螫毒。久服,頭不白、輕身。生平澤。 《名醫》曰:其莖葉可以染青,生河內。 案:《說文》云: ,馬藍也。藍,染青草也。《爾雅》云: ,馬藍;郭璞云:今大葉冬藍也。《周禮》掌染草,鄭注云:染草,藍茜,象頭之屬。《夏小正》:五月啟灌藍。 《毛詩》云:終朝采藍。《箋》云:藍,染草也。 ==芎== 味辛,溫。主中風入腦,頭痛,寒痹,筋攣緩急,金創,婦人血閉無子。生川谷。 《吳普》曰:芎 (《御覽》引云:一名香果),神農、黃帝、岐伯、雷公:辛,無毒,扁鵲:酸,無毒,李氏:生溫,熟寒,或生胡無桃山陰,或太山(《御覽》作或斜谷西嶺,或太山)。葉香細青黑,文赤如 本,冬夏叢生,五月花赤,七月實黑,莖端兩葉,三月采。根有節,似馬銜狀。 《名醫》曰:一名胡 ,一名香果。其葉,名蘼蕪。生武功斜谷西嶺,三月、四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菅,菅 ,香草也。芎,司馬相如說:或從弓;《春秋左傳》云:有山鞠窮乎。杜預云:鞠窮所以御濕。《西山經》云:號山,其草多芎 。郭璞云:芎 ,一名江蘺。 《范子計然》云:芎 生始無,枯者,善(有脫字)。《司馬相如賦》有芎 。司馬貞引司馬彪云:芎 ,似 本;郭璞云:今歷陽呼為江蘺。 ==蘼蕪== 味辛,溫。主咳逆,定驚氣,辟邪惡,除蠱毒鬼注,去三虫,久服通神。一名薇蕪。生川澤。 《吳普》曰:麋蕪,一名芎 (《御覽》)。 《名醫》曰:一名茳蘺,芎 苗也,生雍州及冤句,四月、五月采葉,曝乾。 案:《說文》云:麋,麋蕪也。蘺,茳蘺,麋蕪。《爾雅》云:靳 ,麋蕪。郭璞云:香草,葉小如委狀。《淮南子》云:似蛇床,《山海經》云:臭如麋蕪。《司馬相如賦》有江蘺、麋蕪。司馬貞引樊光云: 本,一名麋蕪,根名勒芷。 ==黃連== 味苦,寒。主熱氣目痛、 傷泣出,明目(《御覽》引云:主莖傷。《大觀本》無),腸,腹痛下利,婦人陰中腫痛。久服,令人不忘。一名王連。生川谷。 《吳普》曰:黃連,神農、岐伯、黃帝、雷公:苦,無毒;李氏:小寒。或生蜀郡、太山之陽(《御覽》)。 《名醫》曰:生巫陽及蜀郡、太山,二月、八月采。 案:《廣雅》云:王連,黃連也。《范子計然》云:黃連,出蜀郡,黃肥堅者,善。 ==絡石== 味苦,溫。主風熱、死肌、癰傷,口乾、舌焦,癰腫不消,喉舌腫,水漿不干。 久服,輕身,明目、潤澤、好顏色,不老、延年。一名石鯪。生川谷。 《吳普》曰:落石,一名鱗石,一名明石,一名縣石,一名雲華,一名雲珠,一名雲英,一名雲丹,神農:苦,小溫;雷公:苦,無毒;扁鵲、桐君:甘,無毒;李氏:小寒。 雲藥中君。采無時(《御覽》)。 《名醫》曰:一名石蹉,一名略石,一名明石,一名領石,一名縣石,生太山或石山之陰,或高山岩石上,或生人間,正月采。 案:《西山經》云:上申之山多硌石,疑即此。郭璞云:硌,磊硌大石兒,非也;《唐本》注云:俗名耐冬,山南人謂之石血,以其包絡石木而生,幫名絡石。《別錄》謂之石龍藤,以石上生者,良。 ==蒺藜子== 味苦,溫。主惡血,破症結積聚,喉痹,乳難。久服,長肌肉,明目、輕身。一名旁通,一名屈人,一名止行,一名豺羽,一名升推(《御覽》引云:一名君水香,《大觀本》無文)。 生平澤,或道旁。 《名醫》曰:一名即藜,一名茨,生馮翊。七月、八月采實,曝乾。 案:《說文》云:薺,蒺黎也。《詩》曰:牆上有薺,以茨為茅葦,開屋字。《爾雅》云:牆上有茨。《傳》云:茨,蒺藜也,舊本作蒺藜,非。 ==黃== 味甘,微溫。主癰疽久敗創,排膿止痛,大風痢疾,五痔鼠 ,補虛,小兒百病。一名戴糝。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戴椹,一名獨椹,一名芰草,一名蜀脂,一名百本,生蜀郡白水漢中,二月、十月采,陰乾。 ==肉松蓉== 味甘,微溫。主五勞七傷,補中,除莖中寒熱痛,養五臟,強陰,益精氣,多子,婦人症瘕。久服,輕身。生山谷。 《吳普》曰:肉蓯蓉,一名肉松蓉,神農、黃帝:咸;雷公:酸,小溫(《御覽》作李氏:小溫),生河西(《御覽》作東)山陰地,長三、四寸,叢生,或代郡(《御覽》下有雁門二字)。二月到八月采(《御覽》引云:陰乾用之)。 《名醫》曰:生河西及代郡雁門,五月五日采,陰乾。 案:《吳普》云:一名肉松蓉,當是古本,蓉,即是容字,俗寫蓯蓉,非正字也。陶弘景云:是野馬精落地所生,生時似肉,舊作肉蓯蓉,非。 ==防風== 味苦,溫,無毒。主大風、頭眩痛,惡風風邪,目盲無所見,風行周身,骨節疼痹(《御覽》作痛),煩滿。久服,輕身。一名銅芸(《御覽》作芒)。生川澤。 《吳普》曰:防風,一名回云,一名回草,一名百枝,一名 根,一名百韭,一名百種,神農、黃帝、岐伯、桐君、雷公、扁鵲:甘,無毒,李氏:小寒,或生邯鄲上蔡,正月生葉,細圓,青黑黃白;五月花黃;六月實黑。三月、十月采根,晒乾,琅邪者,良(《御覽》)。 《名醫》曰:一名茴草,一名百枝,一名屏風,一名 根,一名百蜚。生沙苑,及邯鄲、琅邪、上蔡。二月、十月采根,曝乾。 案:《范子計然》云:防風,出三輔。白者,善。 ==蒲黃== 味甘,平。主心腹、膀胱寒熱,利小便,止血,消瘀血。久服,輕身、益氣力,延年、神仙。生池澤。 《名醫》曰:生河東,四月采。 案:《玉篇》云: ,謂今蒲頭有台,台上有重台,中出黃,即蒲黃。陶弘景云:此即蒲厘花上黃粉也,《仙經》亦用此,考《爾雅》苻離,其上 ,苻離與蒲厘聲相近,疑即 ==香蒲== 味甘,平。主五臟心下邪氣,口中爛臭,堅齒,明目,聰耳。久服,輕身、耐老(《御覽》作能老)。一名睢(《御覽》雲睢蒲)。生池澤。 《吳普》曰:睢,一名睢石,一名香蒲,神農、雷公:甘。生南海,池澤中(《御覽》)。 《名醫》曰:一名醮,生南海。 案:《說文》云:菩,草也。《玉篇》云:菩,香草也。又音蒲。《本草圖經》云:香蒲,蒲黃苗也,春初生嫩葉,未出水時,紅白色,茸茸然,《周禮》以為菹。 ==續斷== 味苦,微溫。主傷寒,補不足,金創癰傷,折跌,續筋骨,婦人乳難(《御覽》作乳癰,雲崩中、漏血,《大觀本》作黑字)。久服,益氣力。一名龍豆,一名屬折。生山《名醫》曰:一名接骨,一名南草,一名槐。生常山。七月、八月采,陰乾。 案:《廣雅》云: ,續斷也。《范子計然》云:續斷,出三輔:《桐君藥錄》云:續斷,生蔓延,葉細,莖如荏大,根本黃白,有汁。七月、八月采根。 ==漏蘆== 味甘,咸寒。主皮膚熱、惡創、疽痔、濕痹,下乳汁。久服,輕身益氣,耳目聰明,不老、延年。一名野蘭。生山谷。 《名醫》曰:生喬山,八月采根,陰乾。 案:《廣雅》云:飛廉,漏蘆也;陶弘景云:俗中取根,名鹿驪。 ==營實== 味酸,溫。主癰疽惡創,結肉跌筋,敗創,熱氣,陰蝕不療,利關節。一名牆薇,一名牆麻,一名牛棘。生川谷。 《吳普》曰:薔薇,一名牛勒,一名牛膝,一名薔薇,一名山棗(《御覽》)。 《名醫》曰:一名牛勒,一名薔蘼,一名山棘,生零陵及蜀郡,八月、九月采,陰乾。 案:陶弘景云:即是牆薇子。 ==天名精== 味甘,寒。主瘀血、血瘕欲死、下血。止血,利小便。久服輕身、耐老。一名麥句薑,一名蝦蟆藍,一名豕首。生川澤。 《名醫》曰:一名天門精,一名玉門精,一名彘顱,一名蟾蜍蘭,一名覲,生平原。五月采。 案:《說文》云: ,豕首也;《爾雅》云: , ,豕首。郭璞云:今江東呼 首,可以 蠶蛹。陶弘景云:此即今人呼為 ,《唐本》云:鹿活草是也。《別錄》一名天蔓菁,南文呼為地松;掌禹錫云:陳藏器別立地菘條,後人不當仍其謬。 ==決明子== 味鹹,平。主青盲、目淫、膚赤、白膜、眼赤痛、淚出。久服,益精光(《太平御覽》引作理目珠精,理,即治字),輕身。生川澤。 《吳普》曰:決明子,一名草決明,一名羊明(《御覽》)。 《名醫》曰:生龍門,石決明,生豫章,十月采,陰乾百日。 案:《廣雅》云:羊 ,英光也。又決明,羊明也;《爾雅》云: ,英光。 郭璞云:英,明也。葉黃銳,赤花,實如山茱萸。陶弘景云:形似馬蹄決明。 ==丹參== 味苦,微寒。主心腹邪氣,腸鳴幽幽如走水,寒熱積聚;破症除瘕,止煩滿,益氣。一名卻蟬草。生川谷。 《吳普》曰:丹參,一名赤參,一名木羊乳,一名卻蟬草。神農、桐君、黃帝、雷公、扁鵲:苦,無毒;李氏:小寒。岐伯:咸。生桐柏,或生太山山陵陰。莖花小方如荏,毛、根赤,四月花紫,五月采根,陰乾,治心腹痛(《御覽》)。 《名醫》曰:一名赤參,一名木羊乳,生桐柏山及太山,五月采根,曝乾。 案:《廣雅》云:卻蟬,丹參也。 ==茜根== 味苦,寒。主寒濕,風痹,黃膽,補中。生川谷。 《名醫》曰:可以染絳。一名地血,一名茹 ,一名茅搜,一名茜。生喬山。二月、三月采根,陰乾。 案:《說文》云:茜,茅搜也。搜,茅搜,茹 。人血所生,可以染絳,從草從鬼。《廣雅》云:地血,茹 ,茜也。《爾雅》云:茹 ,茅鬼;郭璞云:今茜也,可以染絳。 《毛詩》云:茹 在阪。《傳》云:茹 ,茅搜也。陸璣云:一名地血,齊人謂之茜,徐州人謂之牛蔓。徐廣注《史記》云:茜,一名紅藍,其花染繪,赤黃也。按:《名醫》別出紅藍條,非。 ==飛廉== 味苦,平。主骨節熱,脛重酸疼。久服,令人身輕。一名飛輕(已以上四字,原本黑字)。 生川澤。 《名醫》曰:一名伏兔,一名飛雉,一名木禾,生河內,正月采根;七月、八月采花。 陰乾。 案:《廣雅》云:伏豬,木禾也。飛廉,漏蘆也。陶弘景云:今既別有漏蘆,則非。此別名耳。 ==五味子== 味酸,溫。主益氣,咳逆上氣,勞傷羸瘦。補不足,強陰,益男子精(《御覽》引云:一名會及。《大觀本》作黑字)。生山谷。 《吳普》曰:五味子,一名元及(《御覽》)。 《名醫》曰:一名會及,一名元及。生齊山及代郡,八月采實,陰乾。 案:《說文》云: ,豬也。 , 豬草也。 , 也。《廣雅》云:會及,五味也。 《爾雅》云: , 。郭璞云:五味也。蔓生子,叢在莖頭。《抱朴子‧仙藥篇》云:五味者,五行之精,其子有五味。移門子服五味子十六年,色如玉女,入水不沾,入火不灼也。 ==旋華== 味甘,溫。主益氣,去面 (《御覽》作 )黑,色媚好(《御覽》作令人色悅澤)。其根味辛。主腹中寒熱邪氣,利小便。久服,不飢、輕身。一名筋根華,一名金沸(《御覽》引云:一名美草,《大觀》本作黑字)。生平澤。 《名醫》曰:生豫州,五月采,陰乾。 案:陶弘景云:東人呼為山薑,南人呼為美草;《本草衍義》云:世又謂之鼓子花。 ==蘭草== 味辛,平。主利水道,殺蠱毒,辟不祥。久服,益氣、輕身、不老、通神明。一名水香。 生池澤。 《名醫》曰:生大吳,四月、五月采。 案:《說文》云:蘭,香草也;《廣雅》云: ,蘭也;易:其臭如蘭。鄭云:蘭,香草也。《夏小正》:五月蓄蘭。《毛詩》云:方秉 分。《傳》云: ,蘭也。陸璣云: ,即蘭,香草也,其莖、葉似藥草澤蘭。《范子計然》云:大蘭,出漢中三輔;蘭,出河東宏農,白者善。元楊齊賢注李白詩引《本草》云:蘭草、澤蘭,二物同名。蘭草,一名水香,雲都梁是也。《水經》:零陵郡,都梁縣西小山上,有 水,其中悉生蘭草,綠葉紫莖;澤蘭,如薄荷,微香,荊湘嶺南人家多種之,與蘭大抵相類。顏師古以蘭草為澤蘭,非也 ==蛇床子== 味苦,平。主婦人陰中腫痛,男子陽痿、濕癢,除痹氣,利關節,癲癇惡創。久服,輕身。一名蛇米。生川谷及田野。 《吳普》曰:蛇床,一名蛇珠(《御覽》)。 《名醫》曰:一名蛇粟,一名虺床,一名思鹽,一名繩毒,一名棗棘,一名牆蘼,生臨淄。五月采實,陰乾。 案:《廣雅》云,蛇粟,馬床,蛇床也;《爾雅》云:盱虺床。《淮南子‧汜論訓》云:亂人者,若蛇床之與蘼蕪。 ==地膚子== 味苦,寒。主膀胱熱,利小便,補中,益精氣。久服,耳目聰明、輕身、耐老。一名地葵(《御覽》引云:一名地華,一名地脈。《大觀本》無一名地華四字;脈,作麥,皆黑字)。 生平澤及田野。 《名醫》曰:一名地麥,生荊州,八月、十月采實,陰乾。 案:《廣雅》云:地葵,地膚也;《列仙傳》云:文賓服地膚;鄭樵云:地膚,曰落帚,亦曰地掃;《爾雅》云: ,馬帚,即此也;今人亦用為帚。 ==景天== 味苦,平。主大熱、火創、身熱煩,邪惡氣。花,主女人漏下赤白,輕身、明目。一名戒火,一名慎火(《御覽》引云:一名水母。《大觀本》作黑字,水作火)。生川谷。 案:陶弘景云:今人皆盆養之於屋上,雲以辟火。 ==茵陳== (《御覽》作茵蒿) 味苦,平。主風濕寒熱邪氣,熱結、黃膽。久服,輕身、益氣、耐老(《御覽》作能老)。 生邱陵阪岸上。 《吳普》曰:因塵,神農、岐伯、雷公:苦,無毒;黃帝:辛,無毒。生田中,葉如藍,十一月采(《御覽》)。 《名醫》曰:白兔食之,仙。生太山。五月及立秋采,陰乾。 案:《廣雅》云:因塵,馬先也;陶弘景云:《仙經》云:白蒿,白兔食之仙,而今茵陳乃雲此,恐非耳。陳藏器云:茵陳,經冬不死,因舊苗而生,故名茵陳,後加蒿字也。據此,知舊作茵陳蒿,非;又按:《廣雅》云:馬先,疑即馬新蒿,亦白蒿之類。 ==杜若== 味辛,微溫。主胸脅下逆氣,溫中,風入腦戶,頭腫痛,多涕淚出。久服,益精(《藝文類聚》引作益氣)、明目、輕身。一名杜衡(《藝文類聚》引作蘅,非)。生川澤。 《名醫》曰:一名杜連,一名白連,一名白苓,一名若芝,生武陵及冤句,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若,杜若,香草;《廣雅》云:楚蘅,杜蘅也;《西山經》云:於帝之上有草焉,其狀如葵,其臭如蘼蕪,名曰杜蘅。《爾雅》云:杜,土鹵。郭璞云:杜蘅也,似葵而香。《楚詞》云:采芳州兮杜若。《范子計然》云:杜若,生南郡漢中。又云:秦蘅,出於隴西天水。沈括《補筆談》云:杜若,即今之高良薑。後人不識,又別出高良薑條,按:《經》云:一名杜蘅,是《名醫》別出杜蘅條,非也。蘅,正字,俗加草。 ==沙參== 味苦,微寒。主血積驚氣,除寒熱,補中,益肺氣。久服利人。一名知母。生川谷。 《吳普》曰:白沙參,一名苦心,一名識美,一名虎須,一名白參,一名志取,一名文虎。神農、黃帝、扁鵲:無毒;岐伯:咸;李氏:小寒。生河內川谷,或般陽瀆山,三月生,如葵,葉青,實白如芥,根大白如蕪菁,三月采(《御覽》)。 《名醫》曰:一名苦心,一名志取,一名虎須,一名白參,一名識美,一名文希,生河內及冤句、般陽續山,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廣雅》云:苦心,沙參也,其蒿,青蓑也。《范子計然》云:白沙參,出洛陽白者,善。 ==白兔藿== 味苦,平。主蛇虺,蜂蠆, 狗,菜、肉、蠱毒,注。一名白葛。生山谷。 《吳普》曰:白兔藿,一名白葛谷(《御覽》)。 《名醫》曰:生交州。 案:陶弘景云:都不聞有識之者,都富似葛耳,《唐本》注云:此草荊襄山谷大有,俗謂之白葛。 ==徐長卿== 味辛,溫。主鬼物、百精、蠱毒,疫疾,邪惡氣,溫瘧。久服,強悍、輕身。 一名鬼督郵。生山谷。 《吳普》曰:徐長卿,一名石下長卿,神農、雷公:辛。或生隴西。三月采(《御覽《名醫》曰:生太山及隴西,三月采。 案:《廣雅》云:徐長卿,鬼督郵也;陶弘景云:鬼督郵之名甚多,今俗用徐長卿者,其根正如細辛,小短扁扁爾,氣亦相似。 ==石龍芻== 味苦,微寒。主心腹邪氣,小便不利,淋閉,風濕,鬼注,惡毒。久服,補虛羸,輕身。耳目聰明,延年。一名龍須,一名草續斷,一名龍珠。生山谷。 《吳普》曰:龍芻,一名龍多,一名龍須,一名續斷,一名龍本,一名草毒,一名龍華,一名懸莞,神農、李氏:小寒;雷公、黃帝:苦,無毒;扁鵲:辛,無毒,生梁州。七月七日采(《御覽》此條,誤附續斷)。 《名醫》曰:一名龍華,一名懸莞,一名草毒,生梁州濕地,五月、七月采莖,曝乾。 須也,似莞而細。生山石穴中。莖列垂,可以為席。《別錄》云:一名之賓。鄭樵云:《爾雅》所謂 鼠莞也。舊作 ,非。 ==薇銜== 味苦,平。主風濕痹、歷節痛,驚癇、吐舌、悸氣,賊風,鼠 ,癰腫。一名糜銜。生川澤。 《吳普》曰:薇 ,一名糜痹,一名無顛,一名承膏,一名丑,一名無心(《御覽》) 。《名醫》曰:一名承膏,一名承肌,一名無心,一名無顛。生漢中及冤句、邯鄲,七月采莖、葉,陰乾。 ==雲實== 味辛,溫。主泄利(舊作痢,《御覽》作泄利)腸 ,殺虫蠱毒,去邪惡結氣,止痛、除熱,平,主見鬼精物;多食,令人狂走。久服,輕身、通神明。生川谷。 《吳普》曰:雲實,一名員實,一名天豆,神農:辛,小溫,黃帝:咸;雷公:苦。葉如麻,兩兩相值,高四、五尺,大莖空中,六月花,八月、九月實,十月采(《御覽》)。 《名醫》曰:一名員實,一名雲英,一名天豆,生河間。十月采,曝乾。 案:《廣雅》云:天豆,雲實也。 ==王不留行== 味苦,平。主金創,止血逐痛,出刺,除風痹內寒。久服,輕身、耐老(《御覽》作能老)、增壽。生山谷。 《吳普》曰:王不留行,一名王不流行。神農:苦,平;岐伯、雷公:甘。三月、八月采(《御覽》)。 案:鄭樵云:王不留行,曰禁宮花,曰剪金花,葉似花,實作房。 ==升麻== 味甘,辛(《大觀本》作甘,平)。主解百毒,殺百老物殃鬼,辟溫疾、障邪毒蠱。久服,不夭(《大觀本》作:主解百毒,殺百精老物殃鬼,辟瘟疫瘴氣、邪氣虫毒。此用《御覽》文)。一名周升麻(《大觀本》作周麻)。生山谷(舊作黑字。據《吳普》有云:神農:甘。 則《本經》當有此,今增入)。 《吳普》曰:升麻,神農:甘(《御覽》)。 《名醫》曰:生益州,二月、八月采根,晒乾。 案:《廣雅》云:周麻,升麻也(此據《御覽》)。 ==青== 味甘,寒。主五臟邪氣,風寒濕痹,益氣,補腦髓,堅筋骨。久服,耳目聰明、不飢、不老、增壽。巨勝苗也。生川谷(舊在米谷部,非)。 《吳普》曰:青襄,一名夢神,神農:苦;雷公:甘(《御覽》)。 《名醫》曰:生中原。 案:《抱朴子‧仙藥篇》云:《孝經‧援神契》曰:巨勝、延年,又云:巨勝,一名胡麻,餌服之,不老、耐風濕、補衰老也。 ==姑活== 味甘,溫。主大風邪氣,濕痹寒痛。久服,輕身、益壽、耐老。一名冬葵子(舊在《唐本草》中,無毒,今增)。 《名醫》曰:生河東。 案:《水經注》解縣引《神農本草》云:地有固活、女疏、銅芸、紫苑之族也。陶弘景云:方藥亦無用此者,乃有固活丸,即是野葛一名。此又名冬葵子,非葵菜之冬葵子,療體乖異。 ==別羈== 味苦,微溫。主風寒濕痹,身重,四肢疼酸,寒邪歷節痛。生川谷(舊在《唐本草》中,無毒,今增)。 《名醫》曰:一名別枝,一名別騎,一名鱉羈。生藍田。二月、八月采。案:陶弘景云:方家時有用處,今俗亦絕耳。 ==屈草== 味苦。主胸脅下痛,邪氣,腹間寒熱陰痹。久服,輕身、益氣、耐老(《御覽》作補益、能老)。生川澤(舊在《唐本草》中,無毒,今增)。 《名醫》曰:生漢中,五月采。 案:陶弘景云:方藥不複用,俗無識者。 ==淮木== 味苦,平。主久咳上氣,腸中虛羸,女子陰蝕、漏下赤白沃。一名百歲城中木。生山谷(舊在《唐本草》中,無毒,今增)。 《吳普》曰:淮木,神農、雷公:無毒,生晉平陽河東平澤。治久咳上氣,傷中羸虛,補中益氣(《御覽》)。 《名醫》曰:一名炭木,生太山,采無時。 案:李當之云:是樟樹上寄生樹,大銜枝在肌肉,今人皆以胡桃皮當之,非也;桐君云:生上洛,是木皮,狀如厚朴,色似桂白,其理一縱一橫,今市人皆削乃以厚朴,而無正縱橫理,不知此複是何物,莫測真假,何者為是也。 上草,上品七十三種,舊七十二種,考門芝當一升,升麻當白字;米谷部誤入青襄;《唐本草》六種,姑活、屈草、淮木,皆當入此。 ==牡桂== 味辛,溫,主上氣咳逆,結氣,喉痹吐吸。利關節,補中益氣。久服通神、輕身、不老。 生山谷。 《名醫》曰:生南海。 案:《說文》云:桂,江南木,百藥之長, 桂也。《南山經》云:招搖之山多桂;郭璞云:桂,葉似枇杷,長二尺余,廣數寸,味辛,白花,叢生山峰,冬夏常青,間無雜木。 《爾雅》云: ,木桂。郭璞云:今人呼桂皮濃者,為木桂,及單名桂者,是也。一名肉桂,一名桂枝,一名桂心。 ==菌桂== 味辛,溫。主百病,養精神,和顏色,為諸藥先聘通使。久服,輕身、不老,面生光華,媚好常如童子。生山谷。 《名醫》曰:生交址桂林岩崖間,無骨,正圓如竹,立秋采。 案:《楚詞》云:雜申椒與菌桂兮;王逸云: 、桂,皆香木。《列仙傳》云:范蠡好服桂。 ==松脂== 味苦,溫。主疽,惡創,頭瘍,白禿,疥瘙風氣。五臟,除熱。久服,輕身、不老、延年。一名松膏,一名松肪。生山谷。 《名醫》曰:生太山。六月采。 案:《說文》云:松木也,或作窠。《范子計然》云:松脂,出隴西,松膠者,善。 ==槐實== 味苦,寒。主五內邪氣熱,止涎唾,補絕傷,五痔,火創,婦人乳瘕,子藏急痛。生平澤。 《名醫》曰:生河南。 案:《說文》云:槐木也;《爾雅》云: ,槐,大葉而黑。郭璞云:槐樹葉大色黑者,名為 。又守宮槐葉,晝聶宵炕。郭璞云:槐葉,晝日聶合,而夜炕布者,名為守宮槐。 味苦,寒。主五內邪氣,熱中消渴,周痹。久服,堅筋骨、輕身、不老(《御覽》作耐老)。一名杞根,一名地骨,一名枸杞,一名地輔。生平澤。 《吳普》曰:枸杞,一名枸己,一名羊乳(《御覽》)。 《名醫》曰:一名羊乳,一名卻暑,一名仙人杖,一名西王母杖。生常山及諸邱陵阪岸。冬采根,春、夏采葉,秋采莖、實,陰乾。 案:《說文》云:繼,枸杞也。杞,枸杞也。《廣雅》云:地筋,枸杞也。《爾雅》云:杞,枸 。郭璞云:今枸杞也。《毛詩》云:集子苞杞。《傳》云:杞,枸 也。陸璣云:苦杞秋熟,正赤,服之,輕身、益氣。《列仙傳》云:陸通食橐盧木實;《抱朴子‧仙藥篇》云:象紫,一名托盧是也,或名仙人杖,或雲西王母杖,或名天門精,或名卻老,或名地骨,或名枸杞也。 ==柏實== 味甘,平。主驚悸,安五臟,益氣,除濕痹。久服,令人悅澤美色,耳目聰明,不飢、不老,輕身、延年。生山谷。 《名醫》曰:生太山,柏葉尤良,田四時各依方面采,陰乾。 案:《說文》云:柏,鞠也;《廣雅》云:栝,柏也;《爾雅》云:柏, 熟。郭璞雲《禮記》曰:鬯日以 。《范子計然》云:柏脂,出三輔。上,升價七千;中,三千一斗。 味甘,平。主胸脅逆氣(《御覽》作疝氣),憂恚,驚邪,悸心下結痛,寒熱煩滿咳逆,口焦舌乾,利小便。久服,安魂、養神,不飢、延年。一名茯菟(《御覽》作茯神。案:原本云:其有抱根者,名茯神。作黑字)。生山谷。 《吳普》曰:茯苓通神,桐君:甘;雷公、扁鵲:甘,無毒。或生茂州大松根下,入地三丈一尺。二月七日采(《御覽》)。 《名醫》曰:其有抱根者,名茯神,生太山大松下,二月、八月采,陰乾。 案:《廣雅》云:茯神,茯苓也;《范子計然》云:茯苓,出嵩高三輔。《列仙傳》云:昌容采茯苓,餌而食之;《史記》褚先生云:《傳》曰:下有伏靈,上有菟絲,所謂伏靈者,在菟絲之下,狀似飛鳥之形,伏靈者,千歲松根也,食之不死,《淮南子‧說林訓》云:茯苓掘,菟絲死。舊作茯,非。 ==榆皮== 味甘,平。主大小便不通,利水道,除邪氣。久服,輕身、不飢。其實尤良。一名零榆。 生山谷。 《名醫》曰:生 川,三月采皮,取白,曝乾;八月采實。 案:《說文》云:榆,白 榆也。《廣雅》云:柘榆,梗榆也。《爾雅》云:榆,白。郭璞云: 榆,先生葉,卻著莢,皮色白。又樞 ,郭璞云:今雲刺榆。《毛詩》云:東門之 ;《傳》云: ,白榆也。又山有 ,《傳》云:樞, 也。陸璣云:其針刺如柘,其葉如榆,渝為茹,美滑如白榆之類,有十種,葉皆相似,皮及木理異矣。 ==酸棗== 味酸,平。主心腹寒熱,邪結氣聚,四肢酸疼,濕痹。久服,安五臟,輕身、延年。生川澤。 《名醫》曰:生河東,八月采實,陰乾,四十日成。 案:《說文》云: ,酸棗也。《爾雅》云: ,酸棗。郭璞云:味小實酢。孟子云:養其棘。趙岐云: 棘,小棘,所謂酸棗是也。 ==木== 味苦,寒。主五臟、腸胃中結熱,黃膽,腸痔,止泄利,女子漏下赤白,陰陽蝕創,一名檀桓。生山谷。 《名醫》曰:生漢中及永昌。 案:《說文》云:檗,黃木也, 木也。《司馬相如賦》有 。張揖云:檗木,可染者,顏師古云: ,黃薜也。 ==乾漆== 味辛,溫,無毒。主絕傷,補中,續筋骨,填髓腦,安五臟,五緩六急,風寒濕痹。生漆,去長虫。久服,輕身、耐老。生川谷。 《名醫》曰:生漢中,夏至後采,干之。 案:《說文》云: ,木汁,可以 物。象形。 如水滴而下,以漆為漆水字。《周禮》載師云:漆林之征。鄭元云:故書漆林為 林。杜子春云:當為漆林。 ==五加皮== 孕辛,溫。主心腹疝氣,腹痛,益氣療 ,小兒不能行,疸創陰蝕。一名豺漆。 《名醫》曰:一名豺節,生漢中及冤句。五月、十月采莖,十月采根,陰乾。 案:《大觀本草》引東華真人《煮石經》云:舜常登蒼梧山。曰:厥金玉之香草,朕用偃息正道,此乃五加皮。魯定公母單服五加酒,以致不死。 ==蔓荊實== 味苦,微寒。主筋骨間寒熱痹、拘攣,明目堅齒,利九竅,去白虫。久服,輕身、耐老,小荊實亦等。生山谷。 《名醫》曰:生河間、南陽、冤句,或平壽都鄉高岸上,及田野中。八月、九月采實,陰乾。 案:《廣雅》云:牡荊,蔓荊也;《廣志》云:楚荊也。牡荊,蔓荊也。據牡、曼,聲相近,故《本經》於蔓荊,不載所出州土,以其見牡荊也。今或別為二條,非。 ==辛夷== 味辛,溫。主五臟身體寒風,頭腦痛,面 。久服下氣、輕身、明目、增年、耐老。一名辛矧(《御覽》作引),一名侯桃,一名房木。生川谷。 《名醫》曰:九月采實,曝乾。 案:《漢書‧楊雄賦》云:列新雉於林薄。師古云:新雉,即辛夷耳,為樹甚大,其木枝葉皆芳,一名新矧。《史記‧司馬相如傳》:雜以流夷。注《漢書音義》曰:流夷,新夷也。陶弘景云:小時氣辛香,即《離騷》所呼辛夷者。陳藏筆器云:初發如筆,北人呼為木 ==桑上寄生== 味苦,平。主腰痛,小兒背強,癰腫,安胎,充肌膚,堅發齒,長須眉。其實,明目、輕身、通神。一名寄屑,一名寓木,一名宛童。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蔦。生宏農桑樹上。三月三日,采莖,陰乾。 案:《說文》云:蔦,寄生也。《詩》曰:蔦與女蘿,或作KT 。《廣雅》云:宛童,寄生也。寄生KT 也又寄屏,寄生也。《中山經》云:龍山上多寓木。郭璞云:寄生也。《爾雅》云:寓木宛童。郭璞云:寄生樹,一名蔦。《毛詩》云:蔦與女蘿。《傳》云:蔦,寄生山也;陸 ==杜仲== 味辛,平。主腰脊痛,補中,益精氣,堅筋骨,強志,除陰下癢濕,小便余瀝。久服,輕身、耐老。一名思仙。生山谷。 《吳普》曰:杜仲,一名木綿,一名思仲(《御覽》)。 《名醫》曰:一名思腫,一名木綿。生上虞及上黨、漢中,二月、五月、六月、九月采皮。 案:《廣雅》云:杜仲,曼榆也。《博物志》云:杜仲,皮中有絲,折之則見。 ==女貞實== 味苦,平。主補中,安五臟,養精神,除百疾。久服,肥健、輕身、不老。生山谷。 《名醫》曰:生武陵,立冬采。 案:《說文》云:楨,剛木也。《東山經》云:太山上多楨木。郭璞云:女楨也,葉冬不凋。《毛詩》云:南山有杞。陸璣云:木杞,其樹如樗(陳藏器作栗),一名狗骨,理白滑,其子為木虻子,可合藥,《司馬相如賦》有女貞。師古曰:女貞樹,冬夏常青,未嘗凋落,苦有節操,故以名為焉。陳藏器云:冬青也。 ==木蘭== 味苦,寒。主身大熱在皮膚中,去面熱、赤 、酒 ,惡風 疾,陰下癢濕。明耳目。 一名林蘭。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杜蘭,皮似桂而香。生零陵及太山。十二月采皮,陰乾。 案:《廣雅》云:木欄,桂欄也。劉逵注《蜀都賦》云:木蘭,大樹也,葉似長生,冬夏榮,常以冬花。其實如小柿,甘美。南人以為梅,其皮可食。顏師古注《漢書》云:皮似椒而香,可作面膏藥。 ==蕤核== 味甘,溫,主心腹邪氣,明目,目赤痛傷淚出。久服,輕身、益氣、不飢。生川谷。 《吳普》曰:蕤核,一名 。神農、雷公:甘,平,無毒。生池澤。八月采。補中,強志,明目,久服不飢(《御覽》)。 《名醫》曰:生函谷及巴西。 案:《說文》云: ,白 , 。《爾雅》云: ,白妥。郭璞云: ,小木,叢生有實如耳 ,紫赤可啖。《一切經音義》云:本草作蕤,今 核是也。 ==橘柚== 味辛,溫。主胸中瘕熱逆氣,利水谷。久服,去臭、下氣、通神。一名橘皮。生川谷(舊在果部,非)。 《名醫》曰:生南山、江南。十月采。 案:《說文》云:橘果,出江南,柚條也,似橙而酢。《爾雅》云:柚條。郭璞云:似橙實酢,生江南。禹貢云:厥包,橘柚。偽孔云:大曰橘,小曰柚。《列子‧湯問篇》云:吳楚之國有木焉,其名為柚,碧樹而冬生,實丹而味酸,食其皮汁,已憤厥之疾。《司馬相如賦》有橘柚,張揖曰:柚,即橙也,似橘而大,味酢皮濃。 上木,上品二十種,舊一十九種。考果部,橘柚當入此。 ==發== 味苦,溫。主五癃,關格不通,利小便水道,療小兒癇、大人痙,仍自還神化。 案:《說文》云:發根也, 也, 也,或作 。《毛詩》云:不屑, 也,《箋》云: , 也。《儀禮》云:主婦被錫,注雲被錫,讀為 ,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發,以被婦人之 為飾,因名 焉。李當之云:是童男發。據漢人說:發 ,當是剃荊人發,或童男發。《本經》不忍取人發用之,故用剃余也。方家至用天靈蓋害及枯骨,卒不能治病。古人所無矣。 上人,一種,舊同。 ==龍骨== 味甘,平。主心腹鬼注,精物老魁,咳逆,泄利膿血,女子漏下症瘕堅結,小兒熱氣驚癇。齒:主小兒、大人驚癇 疾狂走,心下結氣,不能喘息,諸痙,殺精物。久服,輕身、通神明、延年。生山谷。 《吳普》曰:龍骨,生晉地山谷陰大水所過處,是龍死骨也。青白者,善。十二月采,或無時。龍骨,畏乾漆、蜀椒、理石。龍齒,神農、李氏:大寒,治驚癇,久服,輕身(《御覽》、《大觀本》節文)。 《名醫》曰:生晉地及太山、岩水岸上穴中死龍處,采無時。 案:《范子計然》云:龍骨,生河東。 ==麝香== 味辛,溫。主辟惡氣,殺鬼精物,溫瘧,蠱毒,癇痙,去三虫。久服除邪,不夢寤厭寐。 生川谷。 《名醫》曰:生中台及益州、雍州山中,春分取之。生者益良。 案:《說文》云:麝,如小麋,臍有香,黑色獐也(《御覽》引多三字)。《爾雅》云:麝父麇足。郭璞云:腳似麇,有香。 ==牛黃== 味苦,平。主驚癇,寒熱熱盛狂痙,除邪逐鬼。生平澤。 《吳普》曰:牛黃,味苦,無毒。牛出入呻(《御覽》作鳴吼)者,有之。夜有光(《御覽》作夜視有光),走(《御覽》有牛字)角中;牛死,入膽中,如雞子黃(《後漢書》延篤傳注)。 《名醫》曰:生晉地。於牛得之,即陰乾百日,使時躁,無令見日月光。 ==熊脂== 味甘,微寒。主風痹不仁,筋急,五臟腹中積聚,寒熱羸瘦,頭瘍白禿,面 。久服,強志、不飢、輕身。生山谷。 《名醫》曰:生雍州,十一月取。 案:《說文》云:熊獸似豕,山居,冬蟄。 ==白膠== 味甘,平。主傷中勞絕,腰痛,羸瘦,補中益氣,女人血閉無子,止痛、安胎。久服,輕身、延年。一名鹿角膠。 《名醫》曰:生雲中,煮鹿角作之。 案:《說文》云:膠,昵也,作之以皮。《考工記》云:鹿膠青白,牛膠火赤。鄭云:皆謂煮,用其皮,或用角。 ==阿膠== 味甘,平。主心腹內崩,勞極,洒洒如瘧狀,腰腹痛,四肢酸疼,女子下血,安胎。久服,輕身、益氣,一名傅致膠。 《名醫》曰:生平東郡,煮牛皮作之。出東阿。 案:二膠,《本經》不著所出,疑《本經》但作膠,《名醫》增白字、阿字,分為二條上獸,上品六種。舊同。 ==丹雄雞== 味甘,微溫。主女人崩中漏下,赤白沃,補虛溫中,止血,通神,殺毒,辟不祥。頭:主殺鬼,東門上者尤良,肪:主耳聾。腸:主遺溺。 裹黃皮:主泄利。尿白:主消渴,傷寒寒熱。黑雌雞:主風寒濕痹,五緩六急,安胎。翮羽:主下血閉。雞子:主除熱,火瘡癇痙,可作虎魄神物。雞白蠹:肥脂。生平澤。 《吳普》曰:丹雞卵,可作琥珀(《御覽》)。 《名醫》曰:生朝鮮。 案:《說文》云:雞,知時畜也。籀文作雞。肪,肥也。腸,大小腸也。 ,鳥 ;,鳥胃也。 ,糞也。羽莖也。翮羽,鳥長毛也。此作 ,省文。尿即 字古文,從,亦假音字也。 ==雁肪== 味甘,平。主風攣拘急,偏枯,氣不通利。久服,益氣、不飢、輕身、耐老。一名 肪。 生池澤。 《吳普》曰:雁肪,神農、岐伯、雷公:甘,無毒(《御覽》有 肪二字,當作一名肪)。殺諸石藥毒(《御覽》引云:采無時)。 《名醫》曰:生江南,取無時。 案:《說文》云:雁,鵝也。 ,舒鳧也。《廣雅》云: 鵝,倉 雁也。鳧 ,鴨也。《爾雅》云:舒雁,鵝。郭璞云:《禮記》曰:出如舒雁,今江東呼 。又舒鳧。 ,郭璞云:鴨也。《方言》云:雁自關而東,謂之 鵝;南楚之外,謂之鵝,或謂之倉 。據《說文》云:別有雁,以為鴻雁字,鴨字,鴨,即雁之急音,此雁肪,即鵝、鴨脂也。當作雁字。《名醫》不曉,別出 肪條,又出白鴨、鵝條,反疑此為鴻雁,何其謬也。陶、蘇皆亂說之。 上禽,上品二種,舊同。 ==石蜜== 味甘,平。主心腹邪氣,諸驚痙癇,安五臟,諸不足,益氣補中,止痛解毒,除眾病,和百藥。久服,強志、輕身、不飢、不老。一名石飴。生山谷。 《吳普》曰:石蜜,神農、雷公:甘,氣平。生河源或河梁(《御覽》又一引云:生武都山谷)。 《名醫》曰:生武都河源及諸山石中。色白如膏者,良。 案:《說文》云:蜜蜂。甘飴也。一曰螟子,或作蜜。《中山經》云:平逢之山多沙石,實惟蜂蜜之廬。郭璞云:蜜,赤蜂名。《西京雜記》云:南越王獻高帝石蜜五斛。《玉篇》云:蠅螽,甘飴也。蘇恭云:當去石字。 ==蜂子== 味甘,平。主風頭,除蠱毒,補虛羸傷中。久服,令人光澤、好顏色,不老,大黃蜂子:主心腹複滿痛,輕身益氣。土蜂子:主癰腫。一名蜚零。生山谷。 《名醫》曰:生武都。 案:《說文》云:蜂,飛虫螫人者。古文省作螽。《廣雅》云:蠓 ,蜂也。又土蜂,也。《爾雅》云:土蜂,郭璞云:今江南大蜂。在地中作房者,為土蜂;啖其子,即馬蜂,今荊巴間呼為 。又木蜂,郭璞云:似土蜂而小,在樹上作房,江東亦呼為木蜂,又食其子。《禮記‧檀弓》云:范,則冠。鄭云:范,蜂也。《方言》云:蜂,燕趙之間,謂之,其小者,謂之 ,或謂之蚴蛻;其大而蜜,謂之壺蜂。郭璞云:今黑蜂,穿竹木作孔,亦有蜜者,或呼笛師。按:蜂,名為范者,聲相近,若《司馬相如賦》以泛為楓。《左傳》 即汛汛也。 ==蜜蠟== 味甘,微溫。主下利膿血,補中,續絕傷金創。益氣、不飢、耐老。生山谷。 《名醫》曰:生武都蜜房木石間。 案:《西京雜記》云:南越王獻高帝蜜蠟二百枚。《玉篇》云:蠟,蜜滓。陶弘景云:白蠟生於蜜中,故謂蜜蠟。《說文》無蠟字。張有云:臘,別蠟,非。舊作蠟,今據改。 ==牡蠣== 味鹹,平。主傷寒寒熱,溫瘧洒洒,驚恚怒氣,除拘緩鼠 ,女子帶下赤白。久服,強骨節、殺邪氣、延年。一名蠣蛤。生池澤。 《名醫》曰:一名牡蛤。生東海。采無時。 案:《說文》云:蠆,蚌屬,似 ,微大,出海中,今民食之。讀苦賴。又云:蜃屬,有三,皆生於海。蛤蠣,千歲雀所化,秦謂之牡蠣。 ==龜甲== 味鹹,平。主漏下赤白,破症瘕、 瘧,五痔、陰蝕,濕痹,四肢重弱,小兒囟不合。 久服,輕身、不飢。一名神屋。生池澤。 《名醫》曰:生南海及湖水中。采無時。 案:《廣雅》云:介,龜也。高誘注《淮南》云:龜殼,龜甲也。 ==桑螵蛸== 味鹹,平。主傷中,疝瘕,陰痿,益精生子,女子血閉腰痛,通五淋,利小便水道。一名蝕疣。生桑枝上。采,蒸之。 《吳普》曰:桑蛸條,一名(今本脫此二字)蝕疣,一名害焦,一名致。神農:咸,無毒(《御覽》)。 《名醫》曰:螳螂子也。二月、三月采,火炙。 案:《說文》云:蜱,蜱蛸也。或作蜱蛸。虫蛸,螳螂子。《廣雅》云: ,烏,涕冒焦,螵蛸也。《爾雅》云:不過螳 ,其子蜱蛸。郭璞云:一名 焦,螳 卵也。《范子計然》云:螵蛸,出三輔,上價三百。舊作螵,聲相近,字之誤也。《玉篇》云:蜱,同螵 ==海蛤== 味苦,平。主咳逆上氣,喘息煩滿,胸痛寒熱。一名魁蛤。 《吳普》曰:海蛤,神農:甘,岐伯:甘;扁鵲:咸。大節頭有文,文如磨齒,采無時《名醫》曰:生南海。 案:《說文》云:蛤,蜃屬。海蛤者,百歲燕所化;魁蛤,一名複累,老服翼所化。《爾雅》云:魁陸。郭璞云:《本草》云:魁,狀如海蛤,圓而厚朴,有理縱橫,即今之蚶也。《周禮》鱉人供 。鄭司農云: ,蛤也。杜子春云: , 也。《周書》王會云:東越海蛤。孔晃云:蛤,文蛤。按:《名醫》別出海蛤條,雲一名魁陸,一名活東,非。 ==文蛤== 主惡瘡,蝕(《御覽》作除陰蝕)五痔(《御覽》下有大孔出血。《大觀》本作黑字)。 《名醫》曰:生東海,表有文,采無時。 蠡魚(《初學記》引作鱧魚) 味苦,寒。主濕痹,面目浮腫,下大水,一名 魚。生池案:《說文》云:KT , 也。 ,KT 也。讀若褲櫳 。《廣雅》云:鱺,鱺 也。 《爾雅》云:鱧。郭璞注 也。《毛詩》云:魴鱧。《傳》云:鱧 也。據《說文》云:鱧,也,與KT 不同。而毛萇、郭璞以鯛釋鱧,與許不合。然《初學記》引此亦作鱧,蓋二字音同,以致訛舛,不可得祥。《廣雅》又作鱺,亦間 。又《廣志》云:豚魚,一名 (《御衍義》曰:蠡魚,今人謂之黑鯉魚,道家以為頭有星為厭。據此諸說,若作鯉字,《說文》所雲 ,《廣志》以為江豚,《本草衍義》以為黑鯉魚;若作鯉字,《說文》以為 ,《廣雅》以為鰻鱺,陸璣以為鮑魚,說各不同,難以詳究。 ==鯉魚膽== 味苦,寒。主目熱赤痛青盲,明目。久服,強悍、益志氣志氣。生池澤。 《名醫》曰:生九江,采無時。 案:《說文》云:鯉, 也; ,鯉也。《爾雅》云:鯉 。舍人云:鯉,一名 。郭璞注鯉云:今赤鯉魚。注 云:大魚似鱘。《毛詩》云: 鮪發發。《傳》云: ,鯉也。據此,知郭璞別為二,非矣。《古今注》云:兗州人呼赤鯉為赤驥,謂青鯉為青馬,黑鯉為元駒,白鯉為白騏,黃鯉為黃雉。 上虫、魚。上品一十種,舊同。 ==藕實莖== 味甘,平。主補中養神,益氣力,除百疾。久服,輕身、耐老、不飢、延年。 一名水芝丹。生池澤。 《名醫》曰:一名蓮。生汝南。八月采。 案:《說文》云:藕,夫渠根;蓮,夫渠之實也;茄,夫渠莖。《爾雅》云:荷,芙渠。郭璞云:別名芙蓉,江東呼荷;又其莖茄;其實蓮。郭璞云:蓮,謂房也,又其根,藕。 ==大棗== 味甘,平。主心腹邪氣,安中養脾,肋十二經,平胃氣,通九竅,補少氣、少津液、身中不足,大驚,四肢重,和百藥。久服,輕身、長年。葉覆麻黃,能令出汗。生平澤。 《吳普》曰:棗主調中,益脾氣,令人好顏色,美志氣(《大觀本草》引《吳氏本草》)。 《名醫》曰:一名干棗,一名美棗,一名良棗。八月采,曝乾。生河東。 案:《說文》云:棗,羊棗也。《爾雅》云:遵羊棗。郭璞云:實小而圓,紫黑色,今俗呼之為羊矢棗。又洗大棗。郭璞云:今河東猗氏縣出大棗也,如雞卵。 ==葡萄== 味甘,平。主筋骨濕痹,益氣、倍力、強志,令人肥健、耐飢、忍風寒。久食,輕身、不老、延年。可作酒。生山谷。 《名醫》曰:生隴西五原敦煌。 案:《史紀‧大宛列傳》云:大宛左右,以葡萄為酒,漢使取其實來,於是天子始種苜蓿、葡萄,肥饒也,或疑《本經》不合有葡萄,《名醫》所增,當為黑字。然《周禮》場人云:樹之果 ,珍異之物。鄭玄云:珍異,葡萄、枇杷之屬,則古中國本有此,大宛種類殊常,故漢特取來植之。舊作葡,據《史記》作蒲。 ==蓬== 味酸,平。主安五臟,益精氣,長陰令堅,強志倍力,有子。久服,輕身、不老一名複盆。生平澤。 《吳普》曰: 盆,一名決盆(《御覽》)。《甄氏本草》曰:複盆子,一名馬 ,一名陸荊(同上)。 《名醫》曰:一名陵 ,一名陰藥。生荊山及冤句。 案:《說文》云: ,木也; ,缺盆也。《廣雅》云: 盆,陸英,莓也。《爾雅》云: , 盆。郭璞云:複盆也,實似莓而小,亦可食。《毛詩》云:葛苗苗之。陸璣云:一名巨瓜,似燕 ,亦連蔓,葉似艾,白色,其子赤,可食。《列仙傳》云:昌容食蓬 根。李當之云:即是人所食莓。陶弘景云:蓬 ,是根名;複盆,是實名。 ==雞頭實== 味苦,平。主濕痹,腰脊膝痛,補中,除暴疾,益精氣,強志,令耳目聰明。久服,輕身、不飢、耐老、神仙。一名雁啄實。生池澤。 《名醫》曰:一名芡,生雷澤。八月采。 案:《說文》云:芡,雞頭也。《廣雅》云: 芡,雞頭也。《周禮》籩人:加籩之實,芡。鄭元云:芡,雞頭也。《方言》云: 芡,雞頭也,北燕謂之 ;青徐淮泗之間謂之芡;南楚江湘之間謂之雞頭,或謂之雁頭,或謂之烏頭。《淮南子‧說山訓》云:雞頭,已。高誘云:水中芡,幽州謂之雁頭。《古今注》云:葉似荷而大,葉上蹙縐如沸,實有芒刺,其中有米,可以度飢,即今蔦子也。 上果,上品五種。舊六種,今以橘、柚入木。 ==胡麻== 味甘,平。主傷中虛羸,補五內(《御覽》作臟),益氣力,長肌肉,填髓腦。久服,輕身、不老。一名巨勝。葉,名青 。生川澤。 《吳普》曰:胡麻,一名方金。神農、雷公:甘,無毒。一名狗虱,立秋采。 《名醫》曰:一名狗虱,一名方莖,一名鴻藏。生上黨。 案:《廣雅》云:狗虱,巨勝,藤 ,胡麻也。《孝經‧援神契》云: 勝延年。宋均云:世以 勝為苟杞子。陶弘景云:本生大宛,故曰胡麻。按:《本經》已有此,陶說非也。且與麻賁並列,胡之言大,或以葉大於麻。故名之。 ==麻賁== 味辛,平。主五勞七傷,利五臟,下血,寒氣。多食,令人見鬼狂走。久服,通神明、輕身。一名麻勃。麻子:味甘,平。主補中益氣,肥健、不老、神仙。生川谷。 《吳普》曰:麻子中仁,神農、岐伯:辛;雷公、扁鵲:無毒。不欲牡蠣、白薇。先藏地中者,食,殺人。麻藍,一名麻賁,一名青欲,一名青葛。神農:辛;岐伯:有毒;雷公:甘。畏牡蠣、白薇。葉上有毒,食之殺人。麻勃,一名花。雷公:辛,無毒。畏牡蠣(《御覽》)。 《名醫》曰:麻勃,此麻花上勃勃者。七月七日采,良。子,九月采。生太山。 案:《說文》云:麻與秫同,人所治在屋下, 麻也, 實也,或作 ,荸,麻母也。,KT 也,以賁為雜 香草。《爾雅》云: , 實, 麻。孫炎云: ,麻子也。郭璞云:別二名。又KT ,麻母,郭璞云:苴,麻盛子者。《周禮》籩朝事之籩,其實 。鄭云: , 實也。鄭司農云:麻實曰 。《淮南子‧齊俗訓》云:胡人見 ,不知其可以為布。高誘云: ,麻實也。據此則弘景以為牡麻無實,非也。《唐本》以為麻實,是。 上米、谷,上品二種。舊三種。今以青 入草。 ==冬葵子== 味甘,寒。主五臟六腑寒熱、羸瘦、五癃,利小便。久服,堅骨、長肌肉、輕《名醫》曰:生少室山。十二月采之。 案:《說文》云:KT ,古文終,葵菜也。《廣雅》云: ,葵也。考KT 與終形相近,當即《爾雅》 葵。《爾雅》云: 葵,繁露。郭璞云:承露也,大莖小葉,花紫黃色。《本草圖經》云:吳人呼為繁露,俗呼胡燕支,子可婦人涂面及作口脂。按:《名醫》別有落葵條,一名繁露,亦非也。陶弘景以為終冬至春作子,謂之冬葵,不經甚矣。 ==莧實== 味甘,寒。主青盲,明目,除邪,利大小便,去寒熱。久服,益氣力、不飢、輕身。一名馬莧。 《名醫》曰:一名莫實。生淮陽及田中,葉如藍。十一月采。 案:《說文》云:莧,莧菜也。《爾雅》云:蕢,赤莧。郭璞云:今莧葉之赤莖者。李當之云:莧實,當是今白莧。《唐本注》云:赤莧,一名 ,今名莫實,字誤。 ==瓜蒂== 味苦,寒。主大水身面四肢浮腫,下水,殺蠱毒,咳逆上氣,及食諸果,病在胸腹中,皆吐下之。生平澤。 《名醫》曰:生蒿高。七月七日采,陰乾。 案:《說文》云:瓜, 也,象形;蒂,瓜當也。《廣雅》云:水芝,瓜也。陶弘景云:甜瓜蒂也。 ==瓜子== 味甘,平。主令人閱澤,好顏色,益氣不飢。久服,輕身、耐老。一名水芝(《御覽》作土芝)。生平澤。 《吳普》曰:瓜子,一名瓣。七月七日采,可作面脂(《御覽》)。 《名醫》曰:一名白瓜子。生蒿高。冬瓜仁也,八月采。 案:《說文》云:瓣,瓜中實。《廣雅》云:冬瓜 也,其子謂之瓤。陶弘景云:白,當為甘,舊有白字。據《名醫》云:列中白瓜子,則本名當無。 ==苦菜== 味苦,寒。主五臟邪氣,厭谷,胃痹。久服,安心益氣,聰察少臥,輕身、耐老。一名荼草,一名選。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游冬。生益州山陵道旁,凌冬不死。三月三日采,陰乾。 案:《說文》云:荼,苦菜也。《廣雅》云:游冬,苦菜也。《爾雅》云:荼,苦菜;又,苦荼。郭璞云:樹小如梔子,冬生葉,可煮作羹,今呼早萊者為荼,晚取者為茗,一名 ,蜀人名之苦菜。陶弘景云:此即是今茗,茗,一名荼,又令人不眠,亦凌冬不凋而兼其止。生益州。《唐本》注駁之,非矣。選與 ,音相近。 上菜,上品五種。舊同。 = 卷二·中經 = 中藥一百二十種為臣,主養性以應人。無毒、有毒,斟酌其宜。欲遏病補羸者,本中經雄黃、石流黃、雌黃、水銀、石膏、磁石、凝水石、陽起石、孔公孽、殷孽、鐵精、理石、長石、膚青 (上玉、石,中品十四種。舊十六種) 干薑 耳實 葛根 栝蔞根 苦參當歸 麻黃 通草 芍藥 蠡實 瞿麥 元參 秦艽 百合 知母 貝母 白芷 淫羊藿 黃芩 狗脊 石龍芮 茅根 紫菀 紫草 敗醬 白蘚 酸醬 紫參 本 石葦萆 白薇 水萍 王瓜 地榆 海藻 澤蘭 防己 款冬花 牡丹 馬先蒿 積雪草 女菀王孫 蜀羊泉 爵床 假蘇 翹根(上草,中品四十九種。舊四十六種) 桑根白皮 竹葉吳茱萸 梔子 蕪萸 枳實 厚朴 秦皮 秦菽 山茱萸 紫薇 豬苓 白棘 龍眼松蘿 衛矛 合歡 (上木,中品一十七種。舊同) 馬莖 鹿茸 牛角腮 羊角 牡狗陰莖羚羊角 犀角 (上獸,中品七種。舊同) 燕尿 天鼠尿 (上禽,中品二種。舊三種) 猥皮露蜂房 鱉甲 蟹 作蟬 蠐螬 烏賊魚骨 白僵蠶 蛇魚甲 椿雞 活蝓 石龍子木虻 蜚虻 蜚廉 虫 伏翼(上虫、魚,中品一十七種。舊十六種) 梅實(上果,中品一種。舊同) 大豆黃卷 赤小豆 粟米 黍米(上米、谷,中品三種。舊二種) 蓼實 蔥實薤 水蘇(上菜,中品三種,舊同) ==雄黃== 味苦,平、寒。主寒熱,鼠 惡創,疽痔死肌,殺精物、惡鬼、邪氣、百虫毒,勝五兵。 煉食之,輕身、神仙。一名黃食石。生山谷。 《吳普》曰:雄黃,神農:苦。山陰有丹雄黃,生山之陽,故曰雄,是丹之雄,所以名雄黃也。 《名醫》曰:生武都敦煌之陽。采無時。 案:《西山經》云:高山其下多雄黃。郭璞云:晉太興三年,高平郡界有山崩,其中出數千斤雄黃。《抱朴子‧仙藥篇》云:雄黃,當得武都山所出者,純而無雜,其赤如雞冠,光明曄曄,可用耳;其但純黃似雄黃,色無赤光者,不任以作仙藥,可以合理病藥耳。 ==石流黃== (流,舊作硫。《御覽》引作流,是) 味酸,溫。主婦人陰蝕,癰痔惡血,堅筋骨,除頭禿,能化金銀銅鐵奇物(《御覽》引云:石流《吳普》曰:硫黃,一名石留黃。神農、黃帝、雷公:咸,有毒;醫和、扁鵲:苦,無毒。或生易陽,或河西。或五色,黃,是潘水石液也(潘,即礬古字),燒令有紫焰者,八月、九月采,治婦《名醫》曰:生東海牧羊山,及太山河西山。礬石液也。 案:《范子計然》:石流黃,出漢中。又云:劉馮餌石流黃而更少。劉逵注《吳都賦》云:流黃,土精也。 ==雌黃== 味辛,平。主惡創頭禿痂疥,殺毒虫虱,身癢,邪氣、諸毒。煉之。久服,輕身、增年、不老。生山谷。 吳普曰:磁石,一名磁君。 《名醫》曰:生武都,與雄黃同山生。其陰山有金,金精熏,則生雌黃。采無時。 ==水銀== 味辛,寒。主疥 痂瘍、白禿,殺皮膚中虱,墮胎,除熱,殺金、銀、銅、錫毒。熔化還複為丹,久服,神仙、之死。生平土。 《名醫》曰:一名汞。生符陵,出於丹砂。 案:《說文》云: ,丹沙所作為水銀也。《廣雅》云:水銀謂之汞。《淮南子‧地形訓》云:白 ,九百歲,生白 ;白 ,九百歲,生白金。高誘云:白 ,水銀也。 ==石膏== 味辛,微寒。主中風寒熱,心下逆氣驚喘,口乾苦焦,不能息,腹中堅痛,除邪鬼,產乳,金創。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細石。生齊山及齊盧山、魯蒙山。采無時。 ==磁石== 味辛,寒。主周痹風濕,肢節中痛,不可持物,洗洗酸消,除大熱煩滿及耳聾。一名元石,生山谷。 《吳普》曰:磁石,一名磁君。 《名醫》曰:一名處石。生太山及慈山山陰;有鐵處,則生其陽。采無時。 案:《北山經》云:灌題之山,其中多磁石。郭璞云:可以取鐵。《管子‧地數篇》云:山上有磁石者,下必有銅。《呂氏春秋‧精通篇》云:磁石召鐵。《淮南子‧訓》云:磁石能引鐵。只作慈,舊作磁,非。《名醫》別出元石條,亦非。 ==凝水石== 味辛,寒。主身熱,腹中積聚、邪氣,皮中如火燒,煩滿。水飲之,久服,不飢。一名白水石。生山谷。 《吳普》曰:神農:辛;岐伯、醫和、扁鵲:甘,無毒;李氏:大寒。或生邯鄲。采無時。如雲母色(《御覽》引云:一名寒水石)。 《名醫》曰:一名寒水石,一名凌水石,鹽之精也。生常案及凝山,又中水縣邯鄲。 《范子計然》云:水石,出河東。色澤者,善。 ==陽起石== 味鹹,微溫。主崩中漏下,破子藏中血,症瘕結氣,寒熱腹痛,無子,陰痿不起(《御覽》引作陰陽不合),補不足(《御覽》引有句攣二字)。一名白石。生山谷。 《吳普》曰:陽起石,神農、扁鵲:酸,無毒;桐君、雷公、岐後:咸,無毒;李氏:小寒,或生太山(《御覽》引云:或陽起云。采無時)。 《名醫》曰:一名石生,一名羊起石,雲母根也,生齊山及琅邪,或雲山、陽起山、采無時。 ==孔公孽== 味辛,溫。主傷食不化,邪結氣,惡創,疽 琅邪,利九竅,下乳汁(《御覽》引云:一名通石。《大觀本》作黑字)。生山谷。 《吳普》曰:孔公孽,神農:辛;岐伯:咸;扁鵲:酸,無毒。色青黃。 《名醫》曰:一名通石,殷孽根也。青黃色。生梁山。 ==殷孽== 味辛,溫。主爛傷瘀血,泄利寒熱,鼠寒 ,症瘕結氣。一名薑石。生山谷(按:此當與孔公孽為一條)。 《名醫》曰:鐘乳根也。生越國,又梁山及南海,采無時。 ==鐵精== 平,主明目,化銅。鐵落:味辛,平。主風熱惡創,瘍疽創痂,疥氣在皮膚中。鐵:主堅肌耐痛。生平澤(舊為三條,今並)。 《名醫》曰:鐵精,一名鐵液。可以染色。生牧羊及 城或析城。采無時。 案:《說文》云:鐵,黑金也,或省作鐵,古文作 。 ==理石== 味辛,寒。主身熱,利胃解煩,益精明目,破積聚,去三虫。一名石立制石。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飢石,如石膏,順理而細。生漢中及盧山。采無時。 ==長石== 味辛,寒。主身熱,四肢寒厥,利小便,通血脈,明目,去翳眇,下三虫,殺蠱毒。久服,不飢。一名方石。生山谷。 《吳普》曰:長石,一名方石,一名直石。生長子山谷。如馬齒,潤澤,玉色長鮮。服之,不飢(《御覽》)。 《名醫》曰:一名土石,一名直石。理如馬齒,方而潤澤,玉色。生長子山及太山臨淄,采無時。 ==膚青== 味辛,平。主蠱毒及蛇、菜、肉諸毒,惡創。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推青,一名推石,生益州。 案:陶弘景云:俗方及《仙經》,並無用此者,亦相與不複識。 上玉石,中品一十四種。舊十六種。考鐵落、鐵,宜與鐵精為一。 ==干薑== 味辛,溫。主胸滿咳逆上氣,溫中止血,出汗,逐風濕痹,腸 ,下利。生者,尤良。 久服,去臭氣、通神明。生川谷。 《名醫》曰:生楗為及荊、揚州。九月采。 案:《說文》云:薑,御濕之菜也。《廣雅》云: ,廉薑也。《呂氏春秋‧本味篇》和之美者,陽朴之薑。高誘注:陽朴,地名,在蜀郡。司馬相如《上林賦》,有茈薑雲 ==耳實== 味甘,溫。主風頭寒痛,風濕周痹,四肢拘攣痛,惡肉死肌。久服益氣,耳目聰明,強志輕身。一名胡 ,一名地葵。生《名醫》曰:一名 ,一名常思,生安陸及六安田野,實熟時采。 案:《說文》云: ,卷耳也;苓,卷耳也。《廣雅》云:苓耳, ,常 ,胡 ,耳也。《爾雅》云:蒼耳,苓耳。郭璞云:江東呼為常 ,形似鼠耳,叢生如盤。《毛詩》云:采采卷耳。《傳》云:卷耳,苓耳也。陸璣云:葉青,白色,似胡荽,白花,細莖蔓生。可煮為茹,滑而少味;四月中生子,正如婦人耳 ,今或謂之耳 草。鄭康成謂是白胡荽,幽州人謂之爵耳。《淮南子‧覽冥訓》云:位賤尚 。高誘云: 者, 耳,菜名也。幽冀謂之檀菜,雒下謂之胡 。 ==葛根== 味甘,平。主消渴,身大熱,嘔吐,諸痹,起陰氣,解諸毒,葛谷,主下利十歲以上。 一名雞齊根。生種谷。 《吳普》曰:葛根,神農:甘。生太山(《御覽》)。 《名醫》曰:一名鹿藿,一名黃斤。生汶山。五月采根,曝乾。 ==栝蔞根== 味苦,寒。主消渴,身熱煩滿,大熱,補虛安中,續絕傷。一名地樓。生川谷及山陰。 《吳普》曰:栝蔞,一名澤巨,一名澤姑(《御覽》)。 《名醫》曰:一名果裸,一名天瓜,一名澤姑。實,名黃瓜。二月、八月采根,曝乾,三十日成。生宏農。 案:《說文》云: , 蔞,果也。《廣雅》云:王白, 也(當為王 )。《爾雅》云:果裸之實,栝蔞。郭璞云:今齊人呼之為天瓜。《毛詩》云:果裸之實,亦施於宇。《傳》云:果裸,栝蔞也。《呂氏春秋》云:王善生。高誘云:善,或作瓜, 也。案:《呂氏春秋》善字,乃 之誤。 ==苦參== 味苦,寒。主心腹結氣,症瘕積聚,黃膽,溺有餘瀝,逐水,除癰腫,補中明目,止淚。 一名水槐,一名苦識。生山谷及田野。 《名醫》曰:一名地槐,一名菟槐,一名驕槐,一名白莖,一名虎麻,一名芩莖,一名祿曰,一名陵郎。生汝南。三月、八月、十月采根,曝乾。 ==當歸== 味甘,溫。主咳逆上氣,溫瘧、寒熱,洗在皮膚中(《大觀本》,洗音癬),婦人漏下絕子,諸惡創瘍、金創。煮飲之。一名干歸。生川谷。 《吳普》曰:當歸,神農、黃帝、桐君、扁鵲:甘,無毒;岐伯、雷公:辛,無毒;李氏:小溫。或生羌胡地。 《名醫》曰:生隴西。二月、八月采根,陰乾。 案:《廣雅》云:山靳,當歸也。《爾雅》云:薜,山靳。郭璞云:今似靳而粗大。又薜,白靳,郭璞云:即上山靳。 《范子計然》云:當歸,出隴西。無枯者,善。 ==麻黃== 味苦,溫。主中風,傷寒頭痛,溫瘧,發表出汗,去邪熱氣,止咳逆上氣,除寒熱,破症堅積聚。一名龍沙。 《吳普》曰:麻黃,一名卑相,一名卑堅。神農、雷公:苦,無毒;扁鵲:酸,無毒;李氏:平。或生河東。四月、立秋采(《御覽》)。 《名醫》曰:一名卑相,一名卑鹽。生晉地及河東。立秋采莖,陰乾令青。 案:《廣雅》云:龍沙,麻黃也。麻黃莖,狗骨也。《范子計然》云:麻黃,出漢中三輔。 ==通草== (《御覽》作草) 味辛,平。主去惡虫,除脾胃寒熱,通利九竅、血脈、關節,令人不忘。一名附支。生山谷。 《吳普》曰:通草,一名丁翁,一名附支。神農、黃帝:辛;雷公:苦。生石城山谷,葉菁蔓延。止汗,自正月采(《御覽》)。 《名醫》曰:一名丁翁。生石城及山陽。正月采枝,陰乾。 案:《廣雅》云:附支, 草也。《中山經》云:升山,其草多寇脫。郭璞云:寇脫草,生南方,高丈許,似荷葉,而莖中有瓤正白,零陵人植而日灌之,以為樹也。《爾雅》云:離南,活 。郭璞注同。又倚商,活脫。郭璞云:即離南也。《范子計然》云: 草,出三輔。 ==芍藥== 味苦,平。主邪氣腹痛,除血痹,破堅積、寒熱、疝瘕,止痛,利小便,益氣(《藝文類聚》引云:一名白朮。《大觀本》作黑字)。生川谷及《吳普》曰:芍藥,神農:苦;桐君:甘,無毒;岐伯:咸;李氏:小寒;雷公:酸。一名甘積,一名解倉,一名誕,一名余容,一名白朮。三月三日采(《御覽》)。 《名醫》曰:一名白朮,一名余容,一名犁食,一名解食,一名鋌。生中岳。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廣雅》云:攣夷,芍藥也;白朮,牡丹也。《北山經》云:繡山,其草多芍藥。 郭璞云:芍藥,一名辛夷,亦香草屬。《毛詩》云:贈之以芍藥。《傳》云:芍藥,香草。《范子計然》云:芍藥,出三輔。崔豹《古今注》云:芍藥有三種:有草芍藥,有木芍藥。木有花,大則色深,俗呼為牡丹,非 ==蠡實== 味甘,平。主皮膚寒熱,胃中熱氣,寒濕痹,堅筋骨,令人嗜食。久服,輕身。花、葉:去白虫。一名劇草,一名三堅,一名豕首。生川谷。 《吳普》曰:蠡實,一名劇草,一名三堅,一名劇荔華(《御覽》),一名澤藍,一名豕首。神農、黃帝:甘,辛,無毒。生宛句。五月采(同上)。 《名醫》曰:一名荔實。生河東。五月采實,陰乾。 案:《說文》云,荔,草也,似蒲而小,根可作刷。《廣雅》云:馬KT ,荔也。《月令》云:仲冬之月,荔挺出。鄭云:荔挺,馬薤也。高誘注《淮南子》云:荔馬,荔草也。《通俗文》云:一名馬蘭。顏之推云:此物河北平澤率生之,江東頗多,種於階庭,但呼為早蒲,故不識馬薤。 ==瞿麥== 味苦,寒。主關格,諸癃結,小便不通,出刺,決癰腫,明目去翳,破胎墮子,下閉血。 一名巨句麥。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大菊,一名大蘭。生大山。立秋采實,陰乾。 案:《說文》云:蘧,蘧麥也。菊、大菊,蘧麥。《廣雅》云:茈威、陵苕,蘧麥也。 《爾雅》云:大菊,蘧麥。郭璞云:一名麥句薑,即瞿麥。陶弘景云:子頗似麥,故名瞿麥 ==元參== 味苦,微寒。主腹中寒熱積聚,女子產乳余疾,補腎氣,令人目明。一名重台。 《吳普》曰:元參,一名鬼藏,一名正馬,一名重台,一名鹿腹,一名端,一名元台,神農、桐君、黃帝、雷公、扁鵲:苦,無毒;岐伯:咸;李氏:寒。或生冤朐山陽。二月生葉如梅毛,四四相植似芍藥,黑莖方高四、五尺,花赤,生枝間,四月,實黑(《御覽》)。 、四月采根,曝乾。 案:《廣雅》云:鹿腸,元參也。《范子計然》云:元參,出三輔。青色者,善。 ==秦艽== 味苦,平。主寒熱邪氣,寒濕,風痹,肢節痛,下水,利小便。生山谷。 《名醫》曰:生飛烏山。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KT ,草之相 者,《玉篇》作KT ,居包切,雲秦艽,藥艽同。蕭炳 ==百合== 味甘,平。主邪氣腹張,心痛,利大小便,補中益氣。生川谷。 《吳普》曰:百合,一名重邁,一名中庭。生冠朐及荊山(《藝文類聚》引云:一名重匡)。 《名醫》曰:一名重箱,一名摩羅,一名中逢花,一名強瞿。生荊州。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玉篇》云:蹯,百合蒜也。 ==知母== 味苦,寒。主消渴熱中,除邪氣,肢體浮腫,下水,補不足,益氣。一名 母,一名連母,一名野蓼,一名地參,一名水參,一名水浚,一名貨母,一名 母。生川谷。 《吳普》曰:知母,神農、桐君:無毒。補不足,益氣(《御覽》引云:一名提母)。 《名醫》曰:一名女雷,一名女理,一名兒草,一名鹿列,一名韭蓬,一名兒踵草,一名東根,一名水須,一名沈燔,一名薅。生河內。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 , 母也。 ,莧藩也,或從爻作薅。《廣雅》云: 母、兒踵,東根也。《爾雅》云:薅, 藩。郭璞云:生山上。葉如韭,一曰 母。《范子計然》云:母,出三輔,黃白者,善。《玉篇》作 母。 ==貝母== 味辛,平。主傷寒煩熱,淋瀝,邪氣,疝瘕,喉痹,乳難,金創,風痙。一名空草。 《名醫》曰:一名藥實,一名苦花,一名苦菜,一名商( 字)草,一名勤母。生晉地。 十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 ,貝母也。《廣雅》云:貝父,藥實也。《爾雅》云: ,貝母。 郭璞云:根如小貝,圓而白花,葉似韭。《毛詩》云:言采其虻。《傳》云:虻,貝母也。 陸璣云:其葉如栝蔞而細小,其子在根下如芋子,正白,四方連累相著有分解也。 ==白芷== 味辛,溫。主女人漏下赤白,血閉,陰腫,寒熱,風頭侵目淚出。長肌膚,潤澤,可作面脂。一名芳香。生川谷。 《吳普》曰:白芷,一名 ,一名苻離,一名澤芬,一名 (《御覽》)。 《名醫》曰:一名白芷,一名 ,一名莞,一名苻離,一名澤芬。葉,一名 麻,可作浴湯。生河東下澤。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芷, 也; ,楚謂之籬,晉謂之 ,齊謂之芷。《廣雅》云:白芷,其葉謂之藥。《西山經》云:號山,其草多藥 。郭璞云:藥,白芷別名; ,香草也。 《淮南子‧修務訓》云:身苦秋藥被風。高誘云:藥,白芷,香草也。王逸注《楚詞》云:藥,白芷。按:《名醫》一名莞雲云,似即《爾雅》莞,苻離,其上鬲。而《說文》別有,夫離也。 ,夫蘺上也。是非一草。舍人云:白蒲,一名苻離,楚謂之莞,豈蒲與芷相似,而《名醫》誤合為一乎。或《說文》云:楚謂之蘺,即夫籬也,未可得詳。舊作芷,非。 ==淫羊藿== 味辛,寒。主陽痿絕傷,莖中痛,利小便,益氣力,強志。一名剛前。生山谷。 《吳普》曰:淫羊藿,神農、雷公:辛;李氏:小寒。堅骨(《御覽》)。 《名醫》曰:生上山郡陽山。 ==黃芩== 味苦,平。主諸熱黃膽,腸 泄利,逐水,下血閉,惡創,恆蝕火瘍。一名腐腸。生川谷。 《吳普》曰:黃芩,一名黃文,一名妒婦,一名虹勝,一名紅芩,一名印頭,一名內虛,神農、桐君、黃帝、雷公、扁鵲:苦,無毒;李氏:小溫。二月生赤黃葉,兩兩四四相值,莖空中或方員,高三、四尺,四月花紫紅赤,五月實黑、根黃。二月至九月采(《御覽》) 《名醫》曰:一名空腸,一名內虛,一名黃文,一名紅芩,一名妒婦。生秭歸及冤句。三月三日采根,陰乾。 案:《說文》云: ,黃 也。《廣雅》云:云:黃芩,出三輔。色黃者,善。 ==狗脊== 味苦,平。主腰背,強關機,緩急,周痹寒濕,膝痛。頗利老人。一《吳普》曰:狗脊,一名狗青,一名赤節。神農,桐君、黃帝、岐伯、雷公、扁鵲:甘,無毒;李氏:小溫。如萆 ,莖節如竹,有刺,葉圓赤,根黃白,亦如竹根,毛有刺。《岐伯經》云:莖《名醫》曰:一名強膂,一名扶蓋,一名扶筋,生常山,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廣雅》云:菝 ,狗脊也。《玉篇》云:菝 ,狗脊根也。《名醫》別出菝 條,非。 ==石龍芮== 味苦,平。主風寒濕痹,心腹邪氣,利關節,止煩滿。久服,輕身、明目、不老。一名魯果能(《御覽》作食果),一名地椹。生川澤石邊。 《吳普》曰:龍芮,一名薑苔,一名天豆。神農:苦,平;岐伯:酸;扁鵲、李氏:大寒;雷公:咸,無毒。五月五日采(《御覽》)。 《名醫》曰:一名石能,一名彭根,一名天豆。生太山,五月五日采子,二月、八月采皮,陰乾。 案:《范子計然》云:石龍芮,出三輔。色黃者,善。 ==茅根== 味甘,寒。主勞傷虛羸,補中益氣,除瘀血、血閉、寒熱,利小便。其苗,主下水。一名蘭根,一名茹根。生山谷、田野。 《名醫》曰:一名地管,一名地筋,一名兼杜。生楚地,六月采根。 案:《說文》云:茅,菅也;菅,茅也。《廣雅》云:菅,茅也。《爾雅》云:白華,野菅。郭璞云:菅,茅屬。《詩》云:白華菅兮,白茅束兮。《傳》云:白華,野菅也,已漚,為菅。 ==紫菀== 味苦,溫。主咳逆上氣,胸中《吳普》曰:紫菀,一名青苑(《御覽》)。 《名醫》曰:一名紫茜,一名青苑。生房陵及真定邯鄲。二月、三月采根,陰乾案:《說文》云:菀,茈菀,出漢中房陵。陶弘景云:白者,名白菀。《唐本》注云:白菀,即女菀也。 ==紫草== 味苦,寒。主心腹邪氣,五疸,補中益氣,利九竅,通水道。一名紫丹,一名紫芙(《御覽》引云:一名地血。《大觀本》無文)。生川谷。 《吳普》曰:紫草節赤。二月花。(《御覽》)。 《名醫》曰:生碭山及楚地。三月采根,陰乾。 案:《說文》云:茈,草也;藐,茈草也, 草也,可以染留黃。《廣雅》云:茈 ,茈草也。《山海經》云:勞山多茈草。郭璞云:一名紫 ,中染紫也。《爾雅》云:藐,茈草。郭璞云:可以染紫。 ==敗醬== 味苦,平。主暴熱火創、赤氣,疥瘙,疸痔,馬鞍熱氣。一名鹿腸。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鹿首,一名馬草,一名澤敗,生江夏,八月采根,曝乾。 案:《范子計然》云:敗醬,出三輔。陶弘景云:氣如敗醬,故以為名。 ==白蘚== 味苦,寒。主頭風,黃膽,咳逆,淋瀝,女子陰中腫痛,濕痹死肌,不可屈伸、起止、行步。生川谷。 《名醫》曰:生上谷及冤句。四月、五月采根,陰乾。 案:陶弘景云:俗呼為白羊蘚,氣息正似羊膻,或名白膻。 ==酸醬== 味酸,平。主熱煩滿,定志益氣,利水道。產難,吞其實立產。一名醋醬。生川澤。 《吳普》曰:酸醬,一名酢醬(《御覽》)。 《名醫》曰:生荊楚及人家田園中。五月采,陰乾。 案:《爾雅》云: ,寒醬。郭璞云:今酸醬草,江東呼曰苦 。 ==紫參== 味苦,辛,寒。主心腹積聚,寒熱邪氣,通九竅,利大小便。一名牡蒙。生山谷。 《吳普》曰:伏蒙,一名紫參,一名泉戎,一名音腹,一名伏菟,一名重傷。神農、黃帝:苦;李氏:大寒。生河西山谷或宛句商山。圓聚生,根黃赤月文,皮黑中紫,五月花《名醫》曰:一名眾戎,一名童腸,一名馬行。生河西及冤句。三月采根,火炙案:《范子計然》云:紫參,出三輔。赤青色者,善。 ==本== 味辛,溫。主婦人疝瘕,陰中寒、腫痛,腹中急,除風頭痛,長肌膚,悅顏色。一名鬼卿,一名地新。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微莖,生崇山,正月、二月采根,曝乾,三十日成。 案:《廣雅》云:山芷,蔚香, 本也。《管子‧地員篇》云:五臭疇生 本。《荀子‧大略篇》云:蘭芷 本,漸於蜜醴,一佩易之。樊光注《爾雅》云: 本,一名蘼蕪,根名靳芷。舊作 ,非。 ==石葦== 味苦,平。主勞熱邪氣,五癃閉不通,利小便水道。一名石 。生山谷石上。 《名醫》曰:一名石皮,生華陰山谷。不聞水及人聲者,良。二月采葉,陰乾。 ==萆== 味苦,平。主腰背痛,強骨節,風寒濕、周痹,惡創不瘳,熱氣。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赤節。生真定。八月采根,曝乾。 案:《博物志》云:菝 ,與萆 相亂。 ==白薇== 味苦,平。主暴中風,身熱肢滿,忽忽不知人,狂惑,邪氣,寒熱酸 ,溫瘧洗洗,發作有時。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白幕,一名薇草,一名春草,一名骨美。生平原。三月三日采根,陰乾。 ==水萍== 味辛,寒。主暴熱身癢(《藝文類聚》《初學記》癢,此是),下水氣,勝酒,長須發(《藝文類聚》作烏發),消渴。久服,輕身。一名水華(《藝文類聚》引云:一名水廉)。生池澤。 《吳普》曰:水萍,一名水廉。生澤水上。葉員小,一莖一葉,根入水。五月花白,三月采,晒乾(《御覽》)。 《名醫》曰:一始水白,一名水蘇。生雷澤。三月采,曝乾。 案:《說文》云:蘋, 也,無根,浮水而生者。萍,蘋也。KT ,大萍也。《廣雅》云:KT,萍也。《夏小正》云:七月湟潦生蘋。《爾雅》云:萍, 。郭璞云:水中浮萍,江東謂之KT 。又其大者, 。《毛詩》云:於以采 。《傳》云: ,大萍也。《范子計然》曰:水萍,出三輔。色青者,善。《淮南子‧原道訓》云:萍樹根於水。高誘云:萍,大也。 ==王瓜== 味苦,寒。主消渴內痹瘀血,月閉,寒熱,酸疼,益氣,俞聾。一名土瓜。生平澤。 《名醫》曰:生魯地田野及人家坦牆間。三月采根,陰乾。 案:《說文》云: ,王 也。《廣雅》云:葵茹、瓜 ,王瓜也。《夏小正》云:四月王郭璞云:鉤, 也,一名王瓜,實如 瓜,正赤,味苦。《月令》:王瓜生。鄭元云:《月令》雲王 生。孔穎達云:疑王 ,則王瓜也。《管子‧地員篇》剽土之次曰五沙,其種大細 ,白莖青秀以蔓。《本草圖經》云:大 ,即王 也。芴,亦謂之土瓜,自 ==地榆== 味苦,微寒。主婦人乳 痛,七傷、帶下病,止痛,除惡肉,止汗,療金創(《御覽》上云:主消酒。又云:明目。《大觀本草》消酒作黑字,而無明目)。生山谷。 《名醫》曰:生桐柏及冤句。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廣雅》云: ,地榆也。陶弘景云:葉似榆而長,初生布地,而花、子紫黑色,如豉,故名玉豉。 ==海藻== 味苦,寒。主癭瘤氣,頸下核,破散結氣、癰腫、症瘕、堅氣,腹中上下鳴,下十二水腫,一名落首。生池澤。 《名醫》曰:一名 。生東海。七月七日采,曝乾。 案:《說文》云: ,水草也,或作藻。《廣雅》云:海蘿,海藻也。《爾雅》云:薅,海藻也。郭璞云:藥草也。一名海蘿,如亂發,生海中。《本草》云:又 ,石衣。郭璞云:水苔也,一名石發,江東食之,或曰 。葉似KT 而大,生水底也,亦可食。 ==澤蘭== 味苦,微溫。主乳婦內衄(《御覽》作衄血),中風余疾,大腹水腫,身面四肢浮腫,骨節中水,金創、癰腫、創膿。一名虎蘭,一名龍棗。生大澤傍。 《吳普》曰:澤蘭,一名水香,神農、黃帝、岐伯、桐君:酸,無毒;李氏:溫。生下地水傍。葉如蘭,二月生,香,赤節,四葉相值枝節間。 《名醫》曰:一名虎蒲。生汝南。三月三日采,陰乾。 案:《廣雅》云:虎蘭,澤蘭也。 ==防己== 味辛,平。主風寒溫瘧,熱氣諸癰,除邪,利大小便。一名解離(《御覽》作石解引云:通腠理,利九竅。《大觀本》六字黑)。生川谷。 《吳普》曰:木防己,一名解離,一名解燕。神農:辛;黃帝、岐伯、桐君:苦,無毒;李氏:大寒。如艿,莖蔓延,如艽,白根外黃似結梗,內黑又如車輻解。二月、八月、十月采根(《御覽》)。 《名醫》曰:生漢中。二月、八月采根,陰乾。 案:《范子計然》云:防己,出漢中旬陽。 ==款冬花== 味辛,溫。主咳逆上氣,善喘、喉痹,諸驚癇,寒熱邪氣。一名橐吾(《御覽》作石),一名顆東(《御覽》作顆冬),一名虎須,一名免奚。生山谷。 《吳普》曰:款冬,十二月花黃白(《藝文類聚》)。 《名醫》曰:一名氏冬,生常山及目常水傍。十一月采花,陰乾。 案:《廣雅》云:苦萃,款 也。《爾雅》云:菟奚,顆 。郭璞云:款冬也。紫赤,生水中。《西京雜記》云:款冬,花於嚴冬。傳咸《款冬賦》序曰:仲冬之月,冰凌積雪,款冬獨敷花艷。 ==牡丹== 味苦辛,寒。主寒熱,中風、螈 、痙,驚癇邪氣,除症堅,瘀血留舍腸胃,安五臟,療癰創。一名鹿韭,一名鼠姑。生山谷。 《吳普》曰:牡丹,神農、岐伯:辛;李氏:小寒;雷公、桐君:苦,無毒;黃帝:苦,有毒。葉如蓬相植,根如柏黑,中有核。二月采,八月采,晒乾。人食之,輕身、益壽(《御覽》)。 《名醫》曰:生巴郡及漢中。二月、八月采根,陰乾。 案:《廣雅》云:白朮 ==馬先蒿== 味平。主寒熱鬼注,中風濕痹,女子帶下病,無子。一名馬尿蒿。生川澤。 《名醫》曰:生南陽。 案:《說文》云:蔚,牡蒿也。《廣雅》云:因塵,馬先也。《爾雅》云:蔚,牡 。 郭璞云:無子者。《毛詩》云:匪莪伊芳蔚。《傳》云: ,牡 也。陸璣云:三月始生;七月花,花似胡麻花而紫赤;八月為角,角似小豆,角銳而長。一名馬新蒿。案:新、先,聲相近。 ==積雪草== 味苦,寒。主大熱,惡創,癰疽,浸淫赤 ,皮膚赤,身熱。生川谷。 《名醫》曰:生荊州。 案:陶弘景云:荊楚人以葉如錢,謂為地錢草。徐儀《藥圖》名連錢草。《本草圖經》云:咸、洛二京亦有,或名胡薄荷。 ==女菀== (《御覽》作苑) 味辛,溫。主風洗洗,霍亂泄利,腸鳴,上下無常處,驚癇,寒《吳普》曰:女菀,一名白菀,一名識女苑(《御覽》)。 《名醫》曰:一名白菀,一名織女菀,一名茆。生漢中。正月、二月采,陰乾。 案:《廣雅》云:女腸,女菀也。 ==王孫== 味苦,平。主五臟邪氣,寒濕痹,四肢疼酸,膝冷痛。生川谷。 《吳普》曰:黃孫,一名王孫,一名蔓延,一名公草,一名海孫。神農、雷公:苦,無毒;黃帝:甘,無毒。生西海山谷及汝南城郭垣下。蔓延,赤文,莖葉相當(《御覽》)。 《名醫》曰:吳,名白功草,楚,名王孫;齊,名長孫。一名黃孫,一名黃昏,一名海孫,一名蔓延,生海西及汝南城郭下。 案:陶弘景云:今方家皆呼王昏,又雲壯蒙。 ==蜀羊泉== 味苦,微寒。主頭禿惡創,熱氣疥,瘙痂,癬虫,療齲齒。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羊泉,一名飴。生蜀郡。 案:《廣雅》云: 姑,艾但鹿何,澤 ==爵床== 味鹹,寒。主腰脊痛,不得著床,俯仰艱難,除熱,可作浴湯。生川谷及田野。 《吳普》曰:爵床,一名爵卿(《御覽》)。 《名醫》曰:生漢中。 案:別本注云:今人名為香蘇。 ==假蘇== 味辛,溫。主寒熱鼠 ,瘰 生創,破結聚氣,下瘀血,除濕痹。一名鼠 。生川澤(舊在菜部,今移)。 《吳普》曰:假蘇,一名鼠實,一名薑芥也(《御覽》),名荊芥,葉似落藜而細,蜀中生啖之(《蜀本》注)。 《名醫》曰:一名薑芥。生漢中。 案:陶弘景云:即荊芥也,薑、荊,聲訛耳。先居草部中。令人食之,錄在菜部中也。 味甘,寒,平(《御覽》作味苦,平)。主下熱氣,益陰精,令人而說好,明目。久服,輕身、耐老。生平澤(舊在《唐本》退中,今移)。 《吳普》曰:翹根,神農、雷公:甘,有毒。三月、八月采,以作蒸,飲酒病患(《御覽》)。 《名醫》曰:生蒿高,二月、八月采。 案:陶弘景云:方藥不複用,俗無識者。 上草,中品四十九種。舊四十六種。考菜部假蘇及《唐本》退中翹根,宜入此。 ==桑根白皮== 味甘,寒。主傷中、五勞六極、羸瘦,崩中脈絕,補虛益氣。葉:主除寒熱出汗。桑耳黑者:主女子漏下赤白汗,血病,症瘕積聚,陰補,陰陽寒熱,無子。五木耳名糯,益氣、不飢、輕身、強志。生山谷。 《名醫》曰:桑耳,一名桑菌,一名木麥。生犍為。六月多雨時采,即曝乾。 案:《說文》云:桑,蠶所食葉。木 ,木耳也。蕈,桑 。《爾雅》云:桑瓣有葚梔。舍人云:桑樹,一半有葚,半無葚,名梔也。郭璞云:瓣,半也。又女桑, 桑,郭璞云:今俗呼桑樹,小而條長者,為女桑樹。又 山桑,郭璞云:似桑材中作弓及草轅。又桑柳槐條,郭璞云:阿那垂條。 ==竹葉== 味苦,平。主咳逆上氣溢,筋急惡瘍,殺小虫。根:作湯,益氣止渴,補虛下氣。汁:主風 。實:通神明,輕身、益氣。 《名醫》曰:生益州。 案:《說文》云:竹,冬生草也。象形,下 者,箬,箬也。 ==吳茱萸== (《御覽》引無吳字,是) 味辛,溫。主溫中,下氣,止痛,咳逆,寒熱,除濕、血痹,逐風邪,開湊(舊作腠,《御覽》作濤,是)理。根:殺三虫。一名 ,生山谷。 《名醫》曰:生冤句。九月九日采,陰乾。 案:《說文》云:茱,茱萸,屬。萸,茱萸也。煎,茱萸,《漢律》:會稽獻 一斗。《廣雅》云: 、 、檔、樾、茱萸也。《三蒼》云: ,茱萸也(《御覽》)。 《爾雅》云:椒、 、丑 。郭璞云:茱萸子,聚生成房貌,今江東亦呼 ,似茱萸而小,赤色。《禮記》云:三牲用 。鄭云: 煎,茱萸也,《漢律》會稽獻焉,《爾雅》謂之。《范子計然》云:茱萸,出三輔。陶弘景云:《禮記》名 ,而作俗中呼為 子。當是不識 字,似雜字,仍似相傳。 ==卮子== (舊作梔,《藝文類聚》及《御覽》引作支,是) 味苦,寒。主五內邪氣,胃中熱氣,面赤、酒泡、 鼻,白賴、赤癩,創瘍。一名木丹。 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樾桃。生南陽。九月采實,曝乾。 案:《說文》云:梔,黃木可染者。《廣雅》云:梔子, 桃也。《史記‧貨殖傳》云:巴蜀地饒卮。《集解》云:徐廣白:音支,煙支也;紫,赤色也。據《說文》當為梔。 ==蕪荑== 味辛。主五內邪氣,散皮膚骨節中淫淫溫行毒,去三虫,化食。一名無姑,一名殿塘(《御覽》引云:逐寸白,散腹中溫溫喘息。《大觀本》作黑字)。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殿塘。生晉山。三月采實,陰乾。 案:《說文》云:梗,山 榆,有束莢,可為蕪荑者。《廣雅》云:山榆,母估也。《爾雅》云: 荑, 。郭璞云:一名白蕢,又無姑,其實夷。郭璞云:無姑,姑榆也。生山中,葉圓而濃,剝取皮合漬之,其味辛香,所謂蕪荑。《范子計然》云:蕪荑在地,赤心者,善。 ==枳實== 味苦,寒。主大風在皮膚中,如麻豆苦癢(《御覽》作痰,非)。除寒熱結,止利(舊作痢,《御覽》作利,是)。長肌肉,利五臟,益氣、輕身。生川澤。 《吳普》曰:枳實,苦。雷公:酸,無毒;李氏:大寒。九月、十月采,陰乾(《御覽《名醫》曰:生河內,九月、十月采,陰乾。 案:《說文》云:枳木似橘。《周禮》云:橘渝淮而化為枳。沈括《筆談》云:六朝以前,醫方唯有枳實,無枳殼,後人用枳之小、嫩者,為枳實;大者,為枳殼。 ==厚朴== 味苦,溫。主中風、傷寒、頭痛、寒熱,驚悸氣,血痹死肌,去三虫。 《吳普》曰:厚朴,神農、岐伯、雷公:苦,無毒;李氏:小溫(《御覽》引云:一名濃皮。生交址)。 《名醫》曰:一名濃皮,一名赤朴。其樹名榛,其子名逐。生交址冤句。九月、十月采皮,陰乾。 案:《說文》云:朴,木皮也,榛木也。《廣雅》云:重皮,厚朴也。《范子計然》云:厚朴,出宏農,按:今俗以榛為親,不知是厚朴。《說文》榛栗,字作親。 ==秦皮== 味苦,微寒。主風寒濕痹,洗洗寒氣,除熱,目中青翳、白膜。久服,頭不白、輕身。 生川谷。 《吳普》曰:芩皮,一名秦皮。神農、雷公、黃帝、岐伯:酸,無毒;李氏:小,或生冤句水邊。二月、八月采(《御覽》)。 《吳普》曰:一名岑皮,一名石檀。生廬江及冤句。二月、八月采皮,陰乾。 案:《說文》云: ,青皮木,或作KT 。《淮南子‧倜真訓》云: 木,色青翳。高誘云: 木,苦歷木也。生於山,剝取其皮,以水浸之,正青,用洗眼,愈人目中膚翳。據《吳普》云:岑皮,名秦皮,《本經》作秦皮者,後人以俗稱改之,當為岑皮。 ==秦菽== 味辛,溫。主風邪氣,溫中,除寒痹,堅齒發、明目。久服,輕身、好顏色、耐老、增年、通神。生川谷。 《名醫》曰:生太山及秦嶺上,或琅邪。八月、九月采實。 案:《說文》云:菽,菽 , 菽。菽 實裹如裘者,椒似茱萸,出《淮南》。《廣雅云: 椒,茱萸也。《北山經》云:景山多秦椒。郭璞云:子似椒而細葉草也。《爾雅》云: ,大椒。郭璞云:今椒樹叢生實大者,名為 。又椒 ,丑 。郭璞云: 萸子聚成房貌。今江示亦呼 KT ,似茱萸而小,赤色。《毛詩》云:椒聊之實。《傳》云:椒聊,椒也。陸璣云:椒樹,似茱萸,有針刺,葉堅而滑澤,蜀人作茶,吳人作茗,皆合煮其葉以為香。《范子計然》云:秦椒,出天水隴西,細者,善。《淮南子‧人間訓》云:申椒、杜,美人之所懷服。舊作椒,非。據《山海經》有秦椒,生聞喜景山,則秦,非秦地之秦也。 味酸,平。主心下邪氣,寒熱,溫中,逐寒濕痹,去三虫。久服,輕身。一名蜀棗。生山谷。 《吳普》曰:山茱萸,一名魃實,一名鼠矢,一名雞足。神農、黃帝、雷公、扁鵲:酸,無毒;岐伯:辛;一經:酸。或生冤句、琅邪,或東海承縣。葉如梅,有刺毛,二月,花如杏;四月,實如酸棗,赤;五月采實(《御覽》)。 《名醫》曰:一名雞足,一名魃實,生漢中及琅邪、冤句、東海承縣。九月、十月采實,陰乾。 ==紫葳== 味酸(《御覽》作咸),微寒。主婦人產乳余疾,崩中,症瘕血閉,寒熱羸瘦,養胎。生川谷。 《吳普》曰:紫葳,一名武威,一名瞿麥,一名陵居腹,一名鬼目,一名蘢華。神農、雷公:酸;岐伯:辛;扁鵲:苦、咸;黃帝:甘,無毒。如麥根黑。正月、八月采。或生真定(《御覽》)。 《名醫》曰:一名陵苕,一名蘢華。生西海及山陽。 案:《廣雅》云:茈葳,陵苕,蘧麥也。《爾雅》云:苕,陵苕。郭璞云:一名陵時。 《本草》云:又黃華,白華, 。郭璞云:苕、花,色異,名亦不同。《毛詩》云:苕之華。《傳》云:苕,陵苕也。《范子計然》云:紫葳,出三輔。李當之云:是瞿麥根。據李說與《廣雅》合。而《唐本》注引《爾雅》注有一名凌霄四字,謂即凌霄花,陸璣以為鼠尾,疑皆非,故不采之。 ==豬苓== 味甘,平。主 瘧,解毒蠱注(《御覽》作蛀)不祥,利水道。久服,輕身、耐老(《御覽》作能老)。一名 豬尿。生山谷。 《吳普》曰:豬苓,神農,甘;雷公:苦,無毒(《御覽》引云:如茯苓,或生冤句,八月采)。 《名醫》曰:生衡山及濟陰冤句。二月、八月采,陰乾。 案:《莊子》云:豕零。司馬彪注作豕囊,云:一名豬苓,根似豬卵,可以治渴。 ==白棘== 味辛,寒。主心腹痛,癰腫漬膿,止痛。一名棘針。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棘刺。生雍州。 案:《說文》云:棘,小棗叢生者。《爾雅》云:髦顛棘。孫炎云:一名白棘。李當之云:此是酸棗樹針,今人用天門冬苗代之,非是真也。案:《經》云:天門冬,一名顛勒。 勒、棘,聲相近,則今人用此,亦非無因也。 ==龍眼== 味甘,平。主五臟邪氣,安志厭食。久服,強魂、聰明、輕身、不老,通神明。一名益智。生山谷。 《吳普》曰:龍眼,一名益智。《要術》:一名比目(《御覽》)。 《名醫》曰:其大者,似檳榔。生南海松樹上。五月采,陰乾。 案:《廣雅》云:益智,龍眼也。劉達注《吳都賦》云:龍眼,如荔枝而小,圓如彈丸,味甘,勝荔枝,蒼梧、交址、南海、合浦,皆獻之,山中之家亦種之。 ==松羅== 味苦,平。主嗔怒邪氣,止虛汗、頭風,女子陰寒、腫病。一名女蘿。生山谷。 《名醫》曰:生熊耳山。 案:《廣雅》云:女蘿,松蘿也。《毛詩》云:蔦與女蘿。《傳》云:女蘿、菟絲,松蘿也。陸璣云:松蘿,自蔓松上,枝正青,與菟絲異。 ==衛矛== 味苦,寒。主女子崩中下血,腹滿汗出,除邪,殺鬼毒、虫注。一名鬼箭。生山谷。 《吳普》曰:鬼箭,一名衛矛。神農、黃帝、桐君:苦,無毒。葉,如桃如羽,正月、二月、七月采,陰乾。或生田野(《御覽》)。 《名醫》曰:生霍山。八月采,陰乾。 案:《廣雅》云:鬼箭,神箭也。陶弘景云:其莖有三羽,狀如箭羽。 ==合歡== 味甘,平。主安五臟,利心志(《藝文類聚》作和心志,《御覽》作和心氣)。令人獻樂無憂。久服,輕身、明目、所欲。生山谷。 《名醫》曰:生益州。 案:《唐本》注云:或曰合昏,歡、昏,音相近。《日華子》云:夜合。 上木,中品一十七種,舊同。 ==白馬莖== 味鹹,平。主傷中脈絕,陰不起,強志益氣,長肌肉,肥健,生子。眼:主驚癇,腹滿,瘧疾,當殺用之。懸蹄:主驚邪,螈 ,乳難,辟惡氣、鬼毒、蠱注、不祥。生《名醫》曰:生雲中。 ==鹿茸== 味甘,溫,主漏下惡血,寒熱,驚癇,益氣強志,生齒不老。角,主惡創癰腫,逐邪惡氣,留血在陰中。 《名醫》曰:茸,四月、五月解角時取,陰乾,使時躁。角,七月采。 ==牛角== 下閉血,瘀血疼痛,女人帶下血。髓:補中,填骨髓。久服,增年。膽:可案:《說文》云: ,角中骨也。 ==羖羊角== 味鹹,溫。主青盲,明目,殺疥虫,止寒泄,辟惡鬼虎野狼,止驚悸。久服,安心、益氣、輕身。生川谷。 《名醫》曰:生河西。取無時。 案:《說文》云:羖,夏羊,牝曰羖。《爾雅》云:羊牝,羖。郭璞云:今人便以牂、羖,為黑白羊名。 ==牡狗陰莖== 味鹹,平。主傷中,陰痿不起,令強、熱、大、生子,除女子帶下十二疾。一名狗精。 膽:主明目。 《名醫》曰:六月上伏取,陰乾百日。 ==羚羊角== 味鹹,寒。主明目,益氣,起陰,去惡血注下,辟蠱毒惡鬼不祥,安心氣,常不大厭寐。生川谷。 《名醫》曰:生石城及華陰山,采無時。 案:《說文》云:麢,大羊而細角。《廣雅》云:美皮,羚角。《爾雅》云:麢,大羊。郭璞云:麢,似羊而大,角園銳,好在山崖間。陶弘景云:《爾雅》名羱羊。據《說文》云:莧,山羊細角也者,從兔足,苜聲,凡莧之屬皆從莧,按本草注,莧羊似麢羊,角有叉,俗作羱。《爾雅》云:羱,如羊。郭璞云:羱,似吳羊而大角,角橢,出西方。莧,即羱正字。然《本經》羚字,實麢字俗寫,當以麢為是。《爾雅》釋文引本草,作麢。 ==犀角== 味苦,寒。主百毒虫注,邪鬼、障氣,殺鉤吻、鴆羽、蛇毒,除不迷或厭寐。久服輕血。 生山谷。 《名醫》曰:生永昌及益州。 案:《說文》云:犀,南徼外牛,一角在鼻,一角在頂,似豕。《爾雅》云:犀,似豕。郭璞云:形似水牛,豬頭大腹;痹腳,腳有三蹄,黑色;三角,一在頂上,一在鼻上,一在額上。鼻上者,即食角也。小而不橢,好食棘。亦有一角者。《山海經》云:琴鼓之山,多白犀。郭璞云:此與辟寒、蠲忿、辟塵、辟暑諸犀,皆異種也。《范子計然》云:犀角,出南郡,上價八千,中三千,下一千。 上獸,中品七種。舊同。 ==燕屎== 味辛,平。主蠱毒鬼注,逐不祥邪氣,破五癃,利小便。生平谷。 《名醫》曰:生高山。 案:《說文》云:燕,元鳥也。爾口,布翅,枝尾,象形。作巢,避戊己,乙元鳥也。 齊魯謂之乙,取其名自呼,象形。或作亂。《爾雅》云:燕亂。《夏小正》云:二月來降,燕乃睇。《傳》云:燕,乙也,九月陟元鳥,蟄。《傳》云:元鳥者,燕也。 ==天鼠屎== 味辛,寒。主面癰腫,皮膚洗洗時痛,腸中血氣,破寒熱積聚,除驚悸。一名鼠 ,一名石肝。生山谷。 《名醫》曰:生合浦。十月、十二月取。 案:李當之云:即伏翼屎也。李云:天鼠,《方言》一名仙鼠。 案:今本《方言》云:或謂之老鼠,當為天字之誤也。 上禽,中品二種。舊同。 ==猥皮== 味苦,平。主五痔陰蝕,下血赤白五色,血汁不止,陰腫、痛引要背。酒煮殺之。生川谷。 《名醫》曰:生楚山田野。取無時。 案:《說文》云:KT ,似豪豬者,或作猥。《廣雅》云:虎王,猥也。《爾雅》云:匯,毛刺。郭璞云:今謂狀似鼠。《淮南子‧說山訓》云:鵲矢中猥。 ==露蜂房== 味苦,平。主驚癇 ,寒熱邪氣, 疾,鬼精蠱毒,腸痔。火熬之,良。一名蜂腸。 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百穿,一名蜂𭄰。生 柯。七月七日采,陰乾。 案:《淮南子‧汜論訓》云:蜂房不容卵。高誘云:房巢也。 ==鱉甲== 味鹹,平。主心腹症瘕堅積、寒熱,去痞、息肉、陰蝕、痔、惡肉。生池澤。 《名醫》曰:生丹陽,取無時。 案:《說文》云:鱉,甲虫也。 ==蟹== 味鹹,寒。主胸中邪氣、熱結痛, 僻而腫。敗漆燒之,致鼠。生池澤。 《名醫》曰:生伊芳洛諸水中,取無時。 案:《說文》云:蟹,有二敖八足旁行,非蛇鱔之穴無所庇。或作 , 蟹也。《荀子‧勤學扁》云:蟹,六跪而二螯,非蛇 之穴無所寄托。《廣雅》云:晡蟹, 也。《爾雅》云: ,小者 。郭璞云:或曰即 也,似蟹而小。 ==柞蟬== 味鹹,寒。主小兒驚癇、夜啼, 病,寒熱。生楊柳上。 《名醫》曰:五月采,蒸干之。 案:《說文》云:蟬以旁鳴者,蜩蟬也。《廣雅》云:KT ,蟬也;複育,蛻也。舊作蚱蟬。《別錄》云:蚱者,鳴蟬也。殼,一名 蟬。又名伏 ,案:蚱,即柞字。《周禮‧考工記》云:侈,則柞。鄭元云:柞,讀為咋咋然之咋,聲大外也。《說文》云:諸,大聲也,音同柞,今據作柞。柞蟬,即五月鳴蜩之蜩。《夏小正》云:五月良蜩鳴。《傳》:良蜩也,五采具。《爾雅》云:蜩,螂蜩。《毛詩》云:如蜩。《傳》云:蜩,蟬也。《方言》云:楚,謂之蜩;宋、衛之間,謂之螗蜩;陳鄭之間,謂之螂蜩;秦、晉之間,謂之蟬;海岱之間,謂之KT 。《論衡》云:蟬,生於複育,開背而出。而《玉篇》云:蚱蟬,七月生。陶弘景:音蚱作笮,雲 蟬,是為《月令》人寒蟬,《爾雅》所雲 矣,《唐本》注非之也。 ==蠐螬== 味鹹,微溫。主惡血、血瘀(《御覽》作血瘴),痹氣,破折、血在脅下堅滿痛,月閉,目中淫膚,青翳白膜。一名 蠐。生平澤。 《名醫》曰:一名 齊,一名勃齊。生河內人家積糞草中。取無時。反行者,良。 案:《說文》雲 , 螬也;蝤,蝤 也;蠍,蝤 也。《廣雅》云:蛭 , ,地蠶,蠹,蠐螬。《爾雅》云: ,蠐螬。郭璞云:在糞土中。又蝤蠐,蠍。郭璞云:在木中。今雖通名蠍,所在異。又蠍, 。郭璞云:木中囊虫。蠍,桑蠹,郭璞云:即拮掘。《毛詩》云:領如蝤蠐。《傳》云:蝤蠐,蠍虫也。《方言》云:蠐螬,謂之 。自關而東,謂之蝤蠐,或謂之蠶 ,梁益之間,謂之 ,或謂之蠍,或謂之蛭 ;秦晉之間,謂之蠹,或謂之天螻。 《列子‧天瑞篇》云:烏足根為蠐螬。《博物志》云:蠐螬以背行,快於足用。《說文》無字,當借 為之。聲相近,字之誤也。 ==烏賊魚骨== 味鹹,微溫。主女子漏下赤白經汁,血閉,陰蝕腫痛,寒熱症瘕,無子。生池澤。 《名醫》曰:生東海。取無時。 案:《說文》云: ,烏 ,魚名,或作鯽。《左思賦》有烏賊。劉逵注云:烏賊魚,腹中有墨。陶弘景云:此是 烏所化作,今其口腳具存,猶相似爾。 ==白僵蠶== 味鹹。主小兒驚癇夜啼,去三虫,減黑 ,令人面色好,男子陰瘍病。生平澤。 《名醫》曰:生 川。四月取自死者。 案:《說文》云:蠶任絲也。《淮南子‧說林訓》云:蠶,食而不飲,二十二日而化。 《博物志》云:蠶三化,先孕而後交。不交者,亦生子,子後為 ,皆無眉目,易傷,收采亦薄。《玉篇》作僵蠶,正當為僵,舊作 ,非。 ==魚甲== 味辛,微溫,主心腹症瘕、伏堅、積聚、寒熱,女子崩中,下血五色,小腹陰中相引痛,創疥死肌。生池澤。 《名醫》曰:生南海。取無時。 案:《說文》云:鱔,魚石,皮可為鼓。鼉蜥,水虫似蜥,易長大。陶弘景云:蛇,即鼉甲也。 ==樗雞== 味苦,平,主心腹邪氣,陰痿,益精強志,生子,好色、補中、輕身。生川谷。 《名醫》曰:生河內樗樹上。七月采,曝乾。 案:《廣雅》云:樗鳩,樗雞也。《爾雅》云: ,天雞。李巡云:一名酸雞。郭璞云:小虫,黑身赤頭,一名莎雞,又曰樗雞。《毛詩》云:六月莎雞振羽。陸璣云:莎雞,如蝗而斑色,毛翅數重,某翅正赤,或謂之天雞。六月中,飛而振羽,索索作聲。幽州人謂之蒲錯,是也。 ==蛞蝓== 味鹹,寒。主賊風 僻,軼筋及脫肛,驚癇攣縮。一名陵蠡。生池澤。 《名醫》曰:一名土 ,一名附 。生大山及陰地沙石垣下。八月取。 案:《說文》云:蝓,虎蝓也。蠃,一名虎蝓。《廣雅》云:蠡蠃,蝸牛, 蝓也。《中山經》云:青要之山,是多仆累。郭璞云:仆累,蝸牛也。《周禮》鱉人,祭祀供蠃。鄭云:蠃, 蝓。《爾雅》云: 蠃, 蝓。郭璞云:即蝸牛也。《名醫》曰:別出蝸牛條,非。 舊作蛞,《說文》雲所無。據《玉篇》云:蛞,蛞東,知即活東異文,然則當為活。 ==石龍子== 味鹹,寒。主五癃邪結氣,破石淋,下血,利小便水道。一名蜥易,生川谷。 《吳普》曰:石龍子,一名守宮,一名石蜴,一名石龍子(《御覽》)。 《名醫》曰:一名山龍子,一名守宮,一名石蜴。生平陽及荊山石間。五月取,著石上,令干。 案:《說文》云:蜥,虫之蜥蜴也。易,蜥易, 蜓,守宮也,象形。 ,在壁,曰蜓;在草,曰蜥易,或作 、榮 蛇:醫以注鳴者。《廣雅》云:蛤解, ,蚵 ,蜥蜴也。《爾雅》云:蠑螈,蜥蜴;蜥蜴, 蜓;蜓 ,守宮也。《毛詩》云:胡為虺蜴。《傳》云:蜴,螈也。陸璣云:虺蜴,一名蠑螈,蜴也,或謂之蛇醫,如蜥蜴,青綠色,大如指,形狀可惡。《方言》云:守宮,秦晉、西夏謂之守宮,或謂之 ,或謂之蜥易,其在澤中者,謂之易蜴;南楚謂之蛇醫,或謂之蠑螈;東齊、海岱謂之 ;北燕謂之祝蜓;桂林之中,守宮大者而能鳴,謂之蛤蚧。 ==木虻== 味苦,平。主目赤痛, 傷淚出,瘀血血閉,寒熱酸 ,無子。一名魂常。生川澤。 《名醫》曰:生漢中。五月取。 案:《說文》云:虻,嚙人飛虫。《廣雅》云: ,虻也,此省文。《淮南子‧齊俗訓》云:水蠆,為 芒。高誘云:青蛉也。又《說文訓》云:虻,散積血。 ==蜚虻== 味苦,微寒。主逐瘀血,破下血積、堅痞症瘕、寒熱,通利血脈及九竅。生川谷。 《名醫》曰:生江夏。五月取。腹有血者,良。 ==蜚廉== 味鹹,寒。主血瘀(《御覽》引云:逐下血)、症堅、寒熱,破積聚,喉咽痹,內寒,無子。生川澤。 《吳普》曰:蜚廉虫,神農、黃帝云:治婦人寒熱(《御覽》)。 《名醫》曰:生晉陽及人家屋間。立秋采。 案:《說文》云: ,盧, 也。蜚,臭虫,負 也。 ,KT 也。《廣雅》云:飛,飛蠊也。《爾雅》云:蜚, 。郭璞云:即負盤臭虫。《唐本》注云:漢中人食之下氣,名曰石薑,一名盧 ,一名負盤,占作蠊。據邢 疏引此作廉。 ==虫== 味鹹,寒。主心腹寒熱洗洗,血積症瘕,破堅,下血閉,生子大良。一名土鱉。生川澤。 《名醫》曰:一名土鱉。生河東及沙中、人家牆壁下、土中濕處。十月,曝乾。 案:《說文》云: 虫,屬 ,目 也。《廣雅》云:負 , 也。《爾雅》云:草虫,負 。郭璞云:常羊也。《毛詩》云: 草虫。《傳》云:草虫,常羊也。陸璣云:小大長短如蝗也。奇音,青色,好在茅草中。 ==伏翼== 味鹹,平。主目瞑,明目,夜視有精光。久服,令人喜樂,媚好無憂。一名蝙蝠。生川谷(舊部禽部,今移)。 《吳普》曰:伏翼,或生人家屋間。立夏後,陰乾,治目冥,令人夜視有光(《藝文類聚》)。 《名醫》曰:生太山及人家屋間。立夏後采,陰乾。 案:《說文》云:蝙,蝙蝠也;蝠,蝙蝠,服翼也。《廣雅》云:伏翼,飛鼠,仙鼠,也。《爾雅》云:蝙蝠,服翼。《方言》云:蝙蝠,自關而東,謂之伏翼,或謂之飛鼠,或謂之老鼠,或謂之仙鼠;自關而西,秦隴之間,謂之蝙蝠;北燕謂之 。李當之云:即天鼠。 上虫、魚,中品一十七種。舊十六種。考禽部伏翼宜入此。 ==梅實== 味酸,平。主下氣,除熱、煩、滿,安心,肢體痛,偏枯不仁,死肌,去青黑志,惡疾。 生川谷。 《吳普》曰:梅實(《大觀本草》作核),明目,益氣(《御覽》)、不飢(《大觀本草》引《吳氏本草》)。 《名醫》曰:生漢中。五月采,火干。 案:《說文》云:KT ,干梅之屬,或作KT 。某,酸果也。以梅為楠。《爾雅》云:梅楠。郭璞云:似杏,實酢,是以某注梅也。《周禮》:籩人饋食,籩,其實干KT 。鄭云:干KT,干梅也。有桃諸、梅諸,是其干者。《毛詩》疏云:梅暴為臘,羹 中,人含之,以香口(《大觀本草》)。 上果,中品一種。舊同。 ==大黃豆卷== 味甘,平。主濕痹,筋攣,膝痛。 生大豆 涂癰腫,煮汁飲,殺鬼毒,止痛。 赤小豆 主下水,排癰腫膿血。生平澤。 《吳普》曰:大豆黃卷,神農、黃帝、雷公:無毒。采無時。去面 。得前胡、烏啄杏子、牡蠣、天雄、鼠屎,共蜜和,佳。不欲海藻、龍膽。此法,大豆初出黃土芽是也。生大豆,神農、岐伯:生、熟,寒。九月采。殺烏豆毒,並不用元參。赤小豆,神農、黃帝:咸;雷公:甘。九月采(《御覽》)。 《名醫》曰:生大山。九月采。 案:《說文》云:椒,豆也,象豆生之形也; ,小椒也。藿,椒之少也。《廣雅》云:大豆,椒也;小豆, 也;豆角,謂之莢;其葉,謂之藿。《爾雅》云:戎叔,謂之荏叔。 孫炎支:大豆也。 ==粟米== 味鹹,微寒。主養腎氣,去胃、脾中熱,益氣。陳者,味苦,主胃熱,消渴,利小便(《大觀本草》作黑字,據《吳普》增)。 《吳普》曰:陳粟,神農、黃帝:苦,無毒。治脾熱、渴。粟,養腎氣(《御覽》)。 案:《說文》云:粟,嘉谷實也。孫炎注《爾雅》粢稷云:粟也,今關中人呼小米為粟米,是。 ==黍米== 味甘,溫。主益氣補中,多熱、令人煩(《大觀本》作黑字,據《吳普》增)。 《吳普》曰:黍,神農:甘,無毒。七月取,陰乾。益中補氣(《御覽》)。 案:《說文》云:黍,禾屬而粘者。以大暑而種,故謂之黍。孔子曰:黍,可為酒,禾入水也。《廣雅》云:粢,黍稻,其采謂之禾。《齊氏要術》引記勝之書曰:黍,忌丑。又曰:黍,生於巳,壯於酉,長於戌,老於亥,死於丑,惡於丙午,忌於丑寅卯。按:黍,即糜之種也。 上米、谷,中品三種。舊二種,大、小豆為二,無粟米、黍米。今增。 ==蓼實== 味辛,溫。主明目溫中,耐風寒,下水氣,面目浮腫,癰瘍。馬蓼,去腸中蛭虫,輕身。 生川澤。 《吳普》曰:蓼實,一名天蓼,一名野蓼,一名澤蓼(《藝文類聚》)。 《名醫》曰:生雷澤。 案:《說文》云:蓼,辛菜,薔虞也。薔,薔虞,蓼。《廣雅》云:葒,蘢, ,馬蓼孔。 《爾雅》云:牆虞,蓼。郭璞云:虞蓼,澤蘿。又葒,蘢古。其大者,歸。郭璞云:俗呼葒草為蘢鼓,語轉耳。《毛詩》云:隰有游龍。《傳》云:龍,紅草也。陸璣云:一名馬蓼,葉大而赤色,生 ==蔥實== 味辛,溫。主明目,補中不足。其莖可作湯,主傷寒寒熱,出汗,中風面目腫。 ==薤== 味辛,溫。主金創,創敗,輕身、不飢、耐老。生平澤。 《名醫》曰:生魯山。 案:《說文》云:䪥,菜也,葉似韭。《廣雅》云:韭,薤,蕎,其華謂之菁。《爾雅》云:薤,鴻薈。郭璞云:即薤菜也。又葝山薤。陶弘景云:蔥、薤異物,而今共條。《本經》既無韭,以其同類,故也。 ==水蘇== 味辛,微溫。主下氣,辟口臭,去毒,辟惡。久服,通神明、輕身、耐老。生池澤。 《吳普》曰:芥蒩,一名水蘇,一名勞祖(《御覽》)。 《名醫》曰:一名雞蘇,一名勞祖,一名芥蒩,一名芥苴。生九真,七月采。 案:《說文》云:蘇,桂荏也。《廣雅》云:芥蒩,水蘇也。《爾雅》云:蘇,桂荏。郭璞云:蘇,荏類,故名桂荏。《方言》云:蘇,亦荏也。關之東西,或謂之蘇,或謂之荏;周鄭之間,謂之公蕢;沅湘之南,謂之𦵯,其小者,謂之䖆葇。按:䖆葇,即香薷也,亦名香葇。《名醫》別出香薷條,非。今紫蘇、薄荷等,皆蘇類也。《名醫》俱別出之。 上菜,中品三種。舊四種,考蔥實,宜與薤同條,今並假蘇,宜入草部。 = 卷三·下經 = 下藥,一百二十五種,為左使。主治病以應地。多毒,不可久服。欲除寒熱邪氣,破積聚,愈疾者,本下經。 鍛石 礬石 鉛丹 粉錫錫鏡鼻 代赭 戎鹽大鹽 鹵鹽 白堊 冬灰 青琅 (上玉、石,下品八種。舊一十二種) 附子 烏頭 天雄 半夏 虎掌 鳶尾 大黃 葶藶桔梗 莨蕩子 草蒿 旋複花 藜蘆 鉤吻 射干 蛇合 恆山 蜀漆 甘遂 白蘞 青葙子 藿菌 白芨 大戟 澤漆 茵芋 貫眾 蕘花 牙子 羊躑躅 商陸 羊蹄 蓄野狼毒 白頭翁 鬼臼 羊桃 女青 連翹 閭茹 烏韭 鹿藿 蚤休 石長生 陸英 藎草牛 夏枯草 芫花(上草,下品四十九種。舊四十八種) 巴豆 蜀椒 皂莢 柳花 楝實郁李仁 莽草 雷丸 桐葉 梓白皮 石南 黃環 溲疏 鼠李 藥實根 欒花 蔓椒(上木,下品一十七種。舊一十八種) 豚卵 麇脂 鼠 六畜毛蹄甲(上獸,下品四種。 舊同) 蛤蟆 馬刀 蛇蛻 蚯蚓 蜈蚣 水蛭 班苗 貝子 石蠶 雀瓮 蜣螂螻蛄 馬陸 地膽 鼠婦 熒火 衣魚(上虫、魚,下品一十九種。舊一十八種)桃核仁 杏核仁(上果,下品二種。舊同)腐婢(上米、谷,下品一種。舊同)苦瓠 水靳(上菜,下品二種。舊同) 彼子(上一種,未祥) 附《吳普本草》 ==鍛石== 味辛,溫。主疽瘍、疥瘙、熱氣,惡創、癩疾、死肌,墮眉,殺痔虫,去黑子息肉。一名惡 。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希 。生中山。 按:惡灰,疑當為堊灰。希、石,聲之緩急。 ==石== 味辛,大熱。主寒熱,鼠 蝕創,死肌,風痹,腹中堅。一名青分石,一名立制石,一名固羊石(《御覽》引云:除熱,殺百獸。《大觀《吳普》曰:白鞏石,一名鼠鄉。神農、岐伯:辛,有毒;桐君:有毒名太白,一名澤乳,一名食鹽。又云:李氏:大寒,主溫熱)。 《名醫》曰:一名白鞏石,一名太白石,一名澤乳,一名食鹽案:《說文》云:鞏,毒石也,出漢中。《西山經》云:皋涂之山,有白石焉,其名曰鞏,可以毒鼠。 《范子計然》云:鞏石,出漢中。色白者,善。《淮南子‧地形訓》云:白天,九百歲,生白鞏。高誘云:白鞏,鞏石也。又《說林訓》云:人,食鞏石而死;蠶,食之而肥。高誘云:出陰山。一曰能殺鼠。案:《 ==鉛丹== 味辛,微寒,主土逆胃反,驚癇 疾,除熱下氣。煉化還成九光。久服,通神明(《御覽》引作吐下,雲久服成仙)。生平澤《名醫》曰:一名鉛華。生蜀郡。 案:《說文》云:鉛,青金也。陶弘景云:即今熬鉛所作黃丹也。 ==粉錫== 味辛,寒。主伏尸毒螫,殺三虫。一名解錫。錫鏡鼻:主女子血閉,症瘕,伏腸,絕孕。 生山谷(舊作二種,今並)。 《名醫》曰:生桂陽。 案:《說文》云:錫,銀、鉛之間也。 ==代赭== 味苦,寒。主鬼注、賊風、蠱毒,殺精物惡鬼,腹中毒邪氣,女子赤沃漏下。一名須丸。 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血師,生齊國,赤紅青色如雞冠,有澤。染爪甲,不渝者,良。采無時。 案:《說文》云:赭,赤土也。《北山經》云:少陽之山,其中多美赭。《管子‧地數篇》云: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鐵。《范子計然》云:石赭,出齊郡,赤色者,善;蜀赭,出蜀郡。 據《元和郡縣志 ==戎鹽== 主明目、目痛,益氣、堅肌骨,去毒蠱。大鹽:令人吐(《御覽》引云:主腸胃結熱。《大觀本》作黑字)。鹵鹽:味苦,寒,主大熱,消渴狂煩,除邪及下蠱毒,柔肌膚(《御覽》引云:一名寒石,明目益氣)。生池澤(舊作三種,今並)。 《名醫》曰:戎鹽,一名胡鹽。生胡鹽山,及西羌、北地、酒泉、福祿城東南角。北海,青;南海,赤。十月采。大鹽,生邯鄲,又河東。鹵鹽,生河東鹽池。 案:《說文》云:鹽,咸也。古者宿沙初作煮海鹽。鹵,西方咸地也。從西省,象鹽形,安定有鹵縣。東方,謂之斥;西方,謂之鹵鹽。河東鹽池,袤五十一裡,廣七裡,周百十六裡。《北山經》云:景山南望鹽販之澤。郭璞云:即解縣鹽池也。今在河東猗氏縣。案:在山西安邑運城。 ==白堊== 味苦,溫。主女子寒熱、症瘕、目閉、積聚。生山谷。 《吳普》曰:白堊,一名白 (《一切經音義》)。 《名醫》曰:一名白善。生邯鄲。采無時。 案:《說文》云:堊,白涂也。《中山經》云:蔥聾之山,是多白堊。 ==冬灰== 味辛,微溫。主黑子,去疣、息肉、疽蝕、疥瘙。一名藜灰。生川澤。 《名醫》曰:生方谷。 ==青琅== 味辛,平。主身癢、火創,癰傷、疥瘙、死肌。一名石珠。生平澤。 《名醫》曰:一名青珠,生蜀郡,采無時。 案:《說文》云:琅 ,似珠者,古文作。《禹貢》云:雍州貢與KT 琳琅 。鄭云:琅上玉、石,下品九種。舊十二種,粉錫、錫鏡鼻為二,戎鹽、大鹽、鹵鹽為非,三考當各為一。 ==附子== 味辛,溫。主風寒咳逆邪氣,溫中,金創,破症堅積聚,血瘕,寒濕, (《御覽》作痿) 拘攣,腳痛不能行步(《御覽》引云:為百藥之長。《大觀本》作黑字)。生山《吳普》曰:附子,一名莨,神農:辛;岐伯、雷公:甘,有毒;李氏:苦,有毒,大溫。或生廣漢。八月采。皮黑,肥白(《御覽》)。 《名醫》曰:生楗為及廣漢東。月采,為附子;春采,為烏頭(《御覽》)。 案:《范子計然》云:附子,出蜀武都中。白色者,善。 ==烏頭== 味辛,溫。主中內、惡風洗洗,出汗,除寒濕痹,咳逆上氣,破積聚、寒熱。其汁,煎之,名射罔,殺禽獸。一名奚毒,一名即子,一名烏喙。生山谷。 《吳普》曰:烏頭,一名莨,一名千狄,一名毒公,一名卑負(《御覽》作果負),一名耿子。神農、雷公、桐君、黃帝:甘,有毒。正月始生,葉濃,莖方,中空,葉四四相當,與蒿相似。又云:烏喙,神農、雷公、桐君、黃帝:有毒;李氏:小寒,十月采,形如烏頭,有兩岐相合,如烏之喙,名曰烏喙也。所畏、惡、使,盡與烏頭同。一名 子,一名莨。神農、岐伯:有大毒;李氏:大寒。八月采,陰乾。是附子角之大者,畏、惡與附子同(《御覽》。 《名醫》曰:生郎陵。正月、二月采,陰乾。長三寸以上,為天雄。 按:《說文》云: ,烏喙也。《爾雅》云:芨,堇草。郭璞云:即烏頭也,江東呼為堇。 《范子計然》云:烏頭,出三輔中,白者,善。《國語》云:驪姬置堇於肉。韋昭云:堇,烏頭也。《淮南子‧主術訓》云:莫凶於雞毒,高誘云:雞毒,烏頭也。按:雞毒,即奚毒;即子,即 ==天雄== 味辛,溫,主大風,寒濕痹,瀝節痛,拘攣緩急,破積聚,邪氣,金創,強筋骨,輕身健行。一名白幕(《御覽》引云:長陰氣,強志,令人武勇,力作不倦。《大觀本》作黑字)。 生山谷。 《名醫》曰:生少室。二月采根,陰乾。 案:《廣雅》云: ,奚毒,附子也。一歲,為 子;二歲,為烏喙;三歲,為附子;四歲,為烏頭;五歲,為天雄。《淮南子‧繆稱訓》云:天雄,烏喙,藥之凶毒也。良醫以活 ==半夏== 味辛,平。主傷寒寒熱,心下堅,下氣,喉咽腫痛,頭眩胸脹,咳逆腸鳴,止汗。一名地文,一名水玉(以上八字,原本黑字)。生川谷。 《吳普》曰:半夏,一名和姑,生微邱,或生野中。葉三三相偶,二月始生,白花、員,上(《御覽》)。 《名醫》曰:一名示姑。生槐裡。五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月令》云:二月半夏生。《范子計然》云:半夏,出三輔。色白者善。《列仙傳》云:赤松子服水玉以教神農。疑即半夏別名。 ==虎掌== 味苦,溫。主心痛寒熱,結氣、積聚、伏梁,傷筋、痿、拘緩,利水道。生山谷。 《吳普》曰:虎掌,神農、雷公:苦,無毒;岐伯、桐君:辛,有毒。立秋九月采之(《御覽》引云:或生太山,或宛朐)。 《名醫》曰:生漢中及冤句。二月、八月采,陰乾。 案:《廣雅》云:虎掌,瓜屬也。 ==鳶尾== 味苦,平。主蠱毒邪氣,鬼注,諸毒,破症瘕積聚,去水,下三虫。生山谷。 《吳普》曰:鳶尾,治蠱毒(《御覽》)。 《名醫》曰:一名烏園。生九嶷山。五月采。 案:《廣雅》云:鳶尾,烏 ,射干也(疑當作鳶尾,烏園也;烏 ,射干也。是二物) 。《唐本》注云:與射干全別。 ==大黃== 味苦,寒。主下瘀血、血閉、寒熱,破症瘕積聚,留飲宿食,蕩滌腸胃,推陳致新,通利水殺(《御覽》,此下有道字),調中化食,安和五臟,生山谷。 《吳普》曰:大黃,一名黃良,一名火參,一名膚如,神農、雷公:苦,有毒;扁鵲:苦,無毒;李氏:小寒,為中將軍。或生蜀郡北部,或隴西。二月花生,生黃赤葉,四四相當,黃莖高三尺許;三月,花黃;五月,實黑。三月采根,根有黃汁,切,陰乾(《御覽》)。 《名醫》曰:一名黃良,生河西及隴西。二月、八月采根,火干。 案:《廣雅》云:黃良,大黃也。 ==亭歷== (舊作葶藶,《御覽》作亭歷) 味辛,寒,主症瘕、積聚、結氣,飲食、寒熱,破堅。一名大室,一名大適。生平澤及田野。 《名醫》曰:一名下歷,一名 蒿。生 城。立夏後,采實陰乾。得酒,良。 案:《說文》云: ,亭歷也。《廣雅》云:狗薺、大室,亭藶也。《爾雅》云: ,亭歷。郭璞云:實、葉皆似芥,《淮南子‧繆稱訓》云:亭歷愈張。《西京雜記》云:亭歷於盛夏。 ==桔梗== 味辛,微溫。主胸脅痛如刀刺,腹滿,腸鳴幽幽,驚恐悸氣(《御覽》引云:一名利如。《大觀本》作黑字)。生山谷。 《吳普》曰:桔梗,一名符扈,一名白芍,一名利如,一名梗草,一名盧如。神農、醫和:苦,無毒;扁鵲、黃帝:咸;岐伯、雷公:甘,無毒;李氏:大寒。葉如薺 ,莖如筆管,紫赤。二月生(《御覽》)。 《名醫》曰:一名利如,一名房圖,一名白藥,一名梗草,一名薺 。生蒿高及冤句。 二、八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桔,桔梗,藥名。《廣雅》云:犁如,桔梗也。《戰國策》云:今求柴胡,及之睪黍梁父之陰,則 車而載耳。桔梗於沮澤,則累世不得一焉,《爾雅》云: ,。郭璞云:薺 ==莨蕩子== 味苦,寒。主齒痛出虫,肉痹拘急,使人健行,見鬼。多食,令人狂走。久服,輕身、走及奔馬、強志、益力、通神。一名橫唐。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行唐。生海濱及壅州。五月采子。 案:《廣雅》云: 萍,KT 蕩也。陶弘景云:今方家多作野狼 。舊作菪。案:《說文》無菪、 字。《史記‧淳於意傳》云:淄川王美人懷子而不乳,引以莨蕩藥一撮。《本草圖經》引作浪蕩 ==草蒿== 味苦,寒。主疥瘙、痂癢、惡創,殺虫,留熱在骨節間,明目。一名青蒿,一名方潰。 生川澤。 《名醫》曰:生華陰。 案:《說文》云:蒿, 也; ,香蒿也,或作 。《爾雅》云:蒿 。郭璞云:今人呼青蒿香中炙啖者為 。《史記‧司馬相如傳》: 。注《漢書音義》曰: ,蒿也。陶弘景云:即今青蒿。 ==旋複花== 味鹹,溫。主結氣、脅下滿、驚悸,除水,去五臟間寒熱,補中下氣。一名金沸草,一名盛椹。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戴椹。生平澤。五月采花,晒乾,二十日成。 案:《說文》云: ,盜庚也。《爾雅》云: ,盜庚。郭璞云:旋複似菊。 ==藜蘆== (《御覽》作梨蘆) 味辛,寒。主蠱毒,咳逆,泄蔥苒。生山谷。 《吳普》曰:藜蘆,一名蔥葵,一名豐蘆,一名蕙葵(《御覽》引云:一名山蔥,一名公苒)。神農、雷公:辛,有毒(《御覽》引云:玄黃帝:有毒);岐伯:咸,有毒;李氏:大寒,大毒;扁鵲:苦,有毒,大寒。葉、根小相《名醫》曰:一名蔥 ,一名山蔥。生太山。三月采根,陰乾。 案:《廣雅》云:藜蘆,蔥苒也。《范子計然》云:藜蘆,出河東,黃白者,善。《爾雅》云: ,山蔥,疑非此。 ==鉤吻== (《御覽》作 ) 味辛,溫。主金創乳 ,中惡風,咳逆上氣,水腫,殺鬼注(舊作疰,《御覽》作注,是) 蠱毒。一名野葛。生山谷。 《吳普》曰:秦,鉤腸,一名毒根,一名野葛。神農:辛;雷公:有毒,殺人。生南越山,或益州,葉如葛,赤莖大如箭、方,根黃。或生會稽東治,正月采(《御覽》)。 《名醫》曰:生傅高山及會稽東野。 案:《廣雅》云:莨,鉤吻也。《淮南子‧說林訓》云:蝮蛇螫人,敷以和堇,則愈。 高誘云:和堇,野葛,毒藥。《博物志》云:鉤吻毒,桂心、蔥葉,沸,解之。陶弘景云:或雲鉤吻是毛莨。沈括《補筆談》云:閩中人,呼為吻莽,亦謂之野葛;嶺南人,謂之胡蔓;俗謂之斷腸草。此草,人間至毒之物,不入藥用。恐本草所出別是一物,非此鉤吻也。 ==射干== 味苦,平。主咳逆上氣,喉痹咽痛不得消息,散急氣,腹中邪逆,食飲大熱。一名烏扇,一名烏蒲。生川谷。 《吳普》曰:射干,一名黃遠也(《御覽》)。 《名醫》曰:一名烏 ,一名烏吹,一名草薑。生南陽田野。三月三日采根,陰乾。 案:《廣雅》云:鳶尾,烏 ,射干也。《荀子‧勸學篇》云:西方有木焉,名曰射干,莖長四寸。《范子計然》云:射干根如 安定。 ==蛇合== (原注云,合是含字) 味苦,微寒。主驚癇寒熱邪氣,除熱,金創,疽痔鼠 ,惡創,頭瘍。一名蛇銜。生山谷。 《名醫》曰:生益州。八月采,陰乾。 按:《本草圖經》云:或雲是雀瓢,即是蘿摩之別名。據陸璣云:芄蘭,一名蘿摩,幽州謂之雀瓢,則即《爾雅》 ,芄蘭也。《唐本草》別出蘿摩條,非。又,見女青。 ==恆山== (舊作常山,《御覽》作恆山,是) 味苦,寒。主傷《吳普》曰:恆山,一名漆葉。神農、岐伯:苦;李氏:大寒;桐君:辛,有毒。二月、八月采。 《名醫》曰:生益州及漢中。八月采根,陰乾。 案:《後漢書‧華佗傳》云:佗授以漆葉青黏散:漆葉屑一斗,青黏十四兩,以是為率,言久服去三虫,利五臟,輕體,使人頭不白。 ==蜀漆== 味辛,平。主瘧及咳逆寒熱,腹中症堅、痞結、積聚,邪氣、蠱毒、鬼注(舊作疰,《御覽》作蛀)。生川谷。 《吳普》曰:蜀漆葉,一名恆山。神農、岐伯、雷公:辛,有毒;黃帝:辛;一經:酸。如漆葉藍青相似,五月采(《御覽》)。 《名醫》曰:生江陵山及蜀漢中常山。苗也,五月采葉,陰乾。 案:《廣雅》云:恆山,蜀漆也。《范子計然》云:蜀漆,出蜀郡。 ==甘遂== 味苦,寒。主大腹疝瘕,腹滿,面目浮腫,留飲宿食,破症堅積聚,利水谷道。一名主田。生川谷。 《吳普》曰:甘遂,一名主田,一名白澤,一名重澤,一名鬼丑,一名陵 ,一名甘槁,一名甘澤。神農、桐君:苦,有毒。歧伯、雷公:有毒。須二月、八月采(《御覽》)。 案:《廣雅》云:陵澤,甘遂也。《范子計然》云:甘遂,出三輔。 ==白蘞== 味苦,平。主癰腫疽創,散結氣,止痛除熱,目中赤,小兒驚癇,溫瘧,女子陰中腫痛。 一名免核,一名白草。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白根,一名昆侖。生衡山,二月、八月采根,曝乾。 案:《說文》云: ,白 也,或作蘞。《毛詩》云:蘞蔓於野。陸璣疏云:蘞,似栝蔞,葉盛而細,熱。《爾雅》云:KT ,菟一名菟核。 即此矣。 ==青葙子== 味苦,微寒。主邪氣,皮膚中熱,風瘙身癢,殺三虫,子:名草決明,療唇口青。一名草蒿,一名萋蒿。生平谷。 《名醫》曰:生道旁,三月三日采莖、葉,陰乾;五月六日采子。 案:《魏略》云:初平中有青牛先生,常服青葙子。葙,當作箱字。 ==菌== 味鹹,平。主心痛,溫中,去長患、白 、蟯虫、蛇螫毒,症瘕、諸虫。一名 蘆,生池澤。 《名醫》曰:生東海及渤海、章武。八月采,陰乾。 案:《爾雅》云:滇灌,茵芝。《文選》注引作菌。《聲類》云:滇灌,茵芝也,疑即此灌菌,或一名滇,一名芝,未敢定之。 ==白芨== (《御覽》作芨) 味苦,平。主癰腫、惡創、敗疽,傷陰,死肌,胃中邪氣,賊風鬼擊,痱緩不收。一名甘根,一名連及草。生川谷。 《吳普》曰:神農:苦;黃帝:辛;李氏:大寒;雷公:辛,無毒。莖葉似生薑、藜蘆。十月花,直上,紫赤,根白連。二月、八月、九月采。 《名醫》曰:生北山及冤句,及越山。 案:《隋羊公服黃精法》云:黃精,一名白芨,亦為黃精別名。今《名醫》別出黃精條 ==大戟== 味苦,寒。主蠱毒、十二水,腫滿急痛,積聚,中風,皮膚疼痛,吐逆。一名 鉅(案:此無生川澤三字者,古或與澤漆為一條)。 《名醫》曰:生常山。十二月采根,陰乾。 案:《爾雅》云:蕎, 鉅。郭璞云:今藥草之戟也。《淮南子‧繆爾訓》云:大戟 ==澤漆== 味苦,微寒。主皮膚熱,大腹、水氣,四肢面目浮腫,丈夫陰氣不足。生川澤。 《名醫》曰:一名漆莖,大戟苗也。生太山。三月三日、七月七日采莖、葉,陰案:《廣雅》云:黍莖,澤漆也。 ==茵芋== 味苦,溫。主五臟邪氣,心腹寒熱,羸瘦如瘧狀,發作有時,諸關節風《吳普》曰:茵芋,一名卑共。微溫,有毒。狀如莽草而細軟(《御覽》)。 《名醫》曰:一名莞草,一名卑共,生太山。三月三日采葉,陰乾。 ==貫眾== 味苦,微寒。主腹中邪熱氣,諸毒,殺三虫。一名貫節,一名貫渠,一名百頭(《御覽》) 作白),一名虎卷,一名扁符。生山谷。 《吳普》曰:貫眾,一名貫來,一名貫中,一名渠母,一名貫鐘,一名柏芹,一名藥藻,一名扁符,一名黃鐘。神農、岐伯:苦,有毒;桐君、扁鵲:苦;一經:甘,有毒;黃帝:咸,酸;一經:苦,無毒。葉黃,兩兩相對;莖,黑毛聚生。冬夏不老。四月花,八月實,黑聚相連,卷旁行生。三月、八月采根,五月采藥(《御覽》)。 《名醫》曰:一名伯萍,一名藥藻。此謂草鴟頭。生元山及冤句、少室山。二月、八月采根,陰乾。 案:《說文》云: 草也。《廣雅》云:貫節,貫眾也。《爾雅》云:濼,費眾。郭璞云:葉,圓銳;莖,毛黑。布地,冬夏不死。一名貫渠。又上云:扁符,止。郭璞云:未祥。 據《經》云:一名篇符,即此也。《爾雅》當云:篇符,止;濼,貫眾。 ==蕘花== 味苦,平,寒。主傷寒溫瘧,下十二水,破積聚、大堅、症瘕,蕩滌腸胃中留癖飲食、寒熱邪氣,利水道,生川谷。 《名醫》曰:生咸陽及河南中牟。六月采花,陰乾。 ==牙子== 味苦,寒。主邪氣、熱氣,疥瘙、惡瘍、創痔,去白虫。一名野狼牙,生川谷。 《吳普》曰:野狼牙,一名支蘭,一名野狼齒,一名犬牙,一名抱子。神農、黃帝:苦,有毒;桐君:或咸;岐伯、雷公、扁鵲:無毒。生冤句。葉青,根黃赤,六月、七月花,八月實黑。正月、八月采根(《御覽》)。 《名醫》曰:一名野狼齒,一名野狼子,一名犬牙。生淮南及冤句。八月采根,曝乾。 案:《范子計然》云:野狼牙,出三輔。色白者,善。 ==羊躑躅== 味辛,溫。主賊風在皮膚中,淫淫痛,溫瘧,惡毒,諸痹。生川谷。 《吳普》曰:羊躑躅花,神農、雷公:辛,有毒。生淮南。治賊風、惡毒,諸邪氣(《御覽》)。 《名醫》曰:一名玉支,生太行山及淮南山。三月采花,陰乾。 案:《廣雅》云:羊躑躅,英光也。《古今注》云:羊躑躅花,黃羊食之,則死;羊見之,則躑躅分散,故名羊躑躅。陶弘景云:花苗似鹿蔥。 ==商陸== 味辛,平。主水張、疝瘕、痹,熨除癰腫,殺鬼精物。一名 根,一名夜呼。生川谷。 《名醫》曰:如人行者,有神。生咸陽。 案:《說文》: 草,枝枝相值,葉葉相當。《廣雅》云:常蓼,馬尾,商陸也。《爾雅》云: ,馬尾。郭璞云:今關西亦呼為陸也。蓋 ,即 俗字;商,即 假音。 ==羊蹄== 味苦,寒。主頭禿、疥瘙,除熱,女子陰蝕(《御覽》此四字作無字)。一名東方宿,一名連虫陸,一名鬼目,生川澤。 《名醫》曰:名蓄。生陳留。 案:《說文》云: 草也,讀若厘。 ,厘草也。芨,堇草也。《廣雅》云: ,羊蹄也。《毛詩》云:言采其 。陸德明云:本又作蓄。陸璣云:今人謂之羊蹄。陶弘景云:今人呼禿菜,即是蓄音之偽。《詩》云:言采其蓄。案:陸英,疑即此草之花,此草一名連虫陸,又陸英,即蒴 ,一名 也。亦苦、寒。 ==蓄== 味辛,平。主浸淫、疥瘙、疽痔,殺三虫(《御覽》引云:一名篇竹。《大觀本》無文)。 生山谷。 《吳普》曰: 蓄,一名蓄辯,一名 蔓(《御覽》)。 《名醫》曰:生東萊。五月采,陰乾。 案:《說文》云: , 也, , 也,藩水 。藩,讀若督。《爾雅》云:竹,蓄。郭璞云:似水藜,赤莖節。好生道旁。可食,又殺虫。《毛詩》云:綠竹猗猗。《傳》云:竹, 竹也。《韓詩》藩云:藩, 也。《石經》同。 ==野狼毒== 味辛,平。主咳逆上氣,破積聚、飲食、寒熱,水氣、惡創,鼠 、疽蝕,鬼精、蠱毒,殺飛鳥、走獸,一名續毒。生山谷。 《名醫》曰:生秦亭及奉高。二月、八月采根,陰乾。 案:《廣雅》云:野狼毒也(疑上脫續毒二字)。《中山經》云:大KT 之山有草焉,其狀如蓍而毛,青花而白實,其名曰 ,服之不夭,可以為腹病。 ==白頭翁== 味苦,溫。主溫瘧、易狂、寒熱、症瘕積聚、癭氣,逐血、止痛,療金瘡。一名野丈人,一名胡王使者。生山谷。 《吳普》曰:白頭翁,一名野丈人,一名奈河草。神農、扁鵲:苦,無毒。生嵩山川谷。破氣狂寒熱,止痛(《御覽》)。 《名醫》曰:一名奈河草,生高山及田野。四月采。 案:陶弘景云:近根處有白茸,狀似人白頭,故以為名。 ==鬼臼== 味辛,溫。主殺蠱毒鬼注、精物,辟惡氣不祥,逐邪,解百毒。一名爵犀,一名馬目毒公,一名九臼。生山谷。 《吳普》曰:一名九臼,一名天臼,一名雀犀,一名馬目公,一名解毒。生九真山谷及冤句,二月、八月采根(《御覽》)。 《名醫》曰:一名天臼,一名解毒,生九真及冤句,二月、八月采根。 ==羊桃== 味苦,寒。主 熱,身暴赤色,風水積聚,惡瘍,除小兒熱。一名鬼桃,一名羊腸。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萇楚,一名御弋,一名銚弋。生山林及田野,二月采,陰乾。 案:《說文》云:萇,萇楚,銚弋,一名羊桃。《廣雅》云:鬼桃、銚弋,羊桃也。《中山經》云:豐山多羊桃,狀如桃而方,莖可以為皮張。《爾雅》云:長楚,姚 。郭璞云:今羊桃也,或曰鬼桃。葉似桃;花白;子如小麥,亦似桃。《毛詩》云:隰有萇楚。《傳》云:萇楚,銚弋也。陸璣云:今羊桃是也,葉長而狹,花紫赤色,其枝、莖弱,過一尺,引蔓於草上。今人以為汲灌,重而善沒,不如楊柳也。近下根,刀切其皮,著熱灰中,脫之,可韜筆管。 ==女青== 味辛,平。主蠱毒,逐邪惡氣,殺鬼溫瘧,辟不祥。一名雀瓢(《御覽》作閭)。 《吳普》曰:女青,一名霍由祗。神農、黃帝:辛(《御覽》)。 《名醫》曰:蛇銜根也。生朱崖,八月采,陰乾。 案:《廣雅》云:女青,烏葛也。《爾雅》云:,芄蘭。郭璞云: 芄蔓生。斷之,有白汁,可啖。《毛詩》云:芄蘭之支。《傳》云:芄,蘭草也。陸璣云:一名蘿摩。幽州人謂之雀瓢。《別錄》云:雀瓢白汁,注虫蛇毒,即女青苗汁也。《唐本草》別出蘿摩條, ==連翹== 味苦,平。主寒熱、鼠 ,瘰 、癰腫,惡創,癭瘤,結熱蠱毒。一名異翹,一名蘭花,一名軹,一名三廉。生山谷。 《名醫》曰:一名折根,生太山,八月采,陰乾。 案:《爾雅》云:連,異翹。郭璞云:一名連苕,又名連本草云。 ==蘭茹== (《御覽》作閭,是) 味辛,寒。主蝕惡肉、敗創、死肌,殺疥虫,排膿惡血,除大風,善忘不樂。生川谷。 《吳普》曰:閭茹,一名離樓,一名屈居。神農:辛;岐伯:酸、咸,有毒;李氏:大寒。二月采。葉圓黃,高四、五尺。葉四四相當。四月花黃,五月實黑、根黃,有汁,亦同黃。三月、五月采根。黑頭者,良(《御覽》)。 《名醫》曰:一名屈據,一名離婁,生代郡。五月采,陰乾。 案:《廣雅》云:屈居,蘆茹也。《范子計然》云:閭茹,出武都。黃色者,善。 ==烏韭== 味甘,寒。主皮膚往來寒熱,利小腸膀胱氣。生山谷石上。 案:《廣雅》云:昔邪,烏韭也,在屋,曰昔邪;在牆,曰垣衣。《西山經》云:萆荔,狀如烏韭。《唐本》注云:即石衣也,亦名石苔,又名石發。按:《廣雅》又云:石發,石衣也, ==鹿藿== 味苦,平。主蠱毒,女子腰腹痛,不樂,腸癰、瘰 (《御覽》作歷)、瘍氣。生山谷。 《名醫》曰:生汶山。 案:《說文》云: ,鹿藿也,讀若剽。《廣雅》云: ,鹿藿也。《爾雅》云: ,鹿藿。其實, 。郭璞云:今鹿豆也。葉似大豆,根黃而香,蔓延生。 ==蚤休== 味苦,微寒。主驚癇、搖頭弄舌,熱氣在腹中, 疾癰創,陰蝕,下三虫,去蛇毒。一名蚩休。生川谷。 《名醫》曰:生山及冤句。 案:鄭樵云:蚤休,曰螫休,曰重樓金綿,曰重台,曰草甘遂,今人謂之紫河車。服食家所用,而莖葉亦可愛。多植庭院間。 ==石長生== 味鹹,微寒。主寒熱、惡創、火熱,辟鬼氣不祥(《御覽》作辟惡氣、不祥、鬼毒)。一名丹草(《御覽》引雲丹沙草)。生山谷。 《吳普》曰:石長生,神農:苦;雷公:辛;一經:甘。生咸陽(《御覽》)。 《名醫》曰:生咸陽。 ==陸英== 味苦,寒。主骨間諸痹,四肢拘攣、疼酸,膝寒痛,陰痿,短氣不足,腳腫。生川谷。 《名醫》曰:生熊耳及冤句。立秋采。又曰:蒴 ,味酸,溫,有毒。一名堇(今本誤作堇),一名芨。生田野。春夏采葉;秋冬采莖、根。 案:《說文》云:堇草也。讀若厘。芨, 草也,讀若急。 ,厘草也。《廣雅》雲盆,陸英莓也。《爾雅》云:芨 草。《唐本》注陸英云:此物,蒴 是也。後人不識,浪出蒴 條。今注云:陸英,味苦、寒,無毒;蒴 ,味酸、溫,有毒,既此不同。難謂一種,蓋其類爾。 ==藎草== 味苦,平,主久咳上氣、喘逆,久寒,驚悸,痂疥、白禿、瘍氣,殺皮膚小虫。 《吳普》曰:王芻,一名黃草。神農、雷公曰:生太山山谷。治身熱邪氣,小兒身熱氣(《御覽》)。 《名醫》曰:可以染黃,作金公,生青衣。九月、十月采。 案:《說文》云:藎草也。KT ,王芻也。《爾雅》云:KT ,王芻。郭璞云:KT ,蓐也,今呼鴟腳莎。《毛詩》云:綠竹猗猗。《傳》云:KT ,王芻也。《唐本》注云:藎草,俗名KT 蓐草,《爾雅》所謂王芻。 ==牛扁== 味甘,微寒。主身皮創熱氣,可作浴湯,殺牛虱小虫,又療牛病。生川谷。 《名醫》曰:生桂陽。 案:陶弘景云:太常貯,名扁特,或名扁毒。 ==夏枯草== 味苦,辛,主寒熱、瘰 、鼠 、頭創,破症,散癭、結氣,腳腫,濕痹。輕身。一名夕句,一名乃東。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燕面。生蜀郡。四月采。 ==芫花== 味辛,溫。主咳逆上氣,喉鳴、喘,咽腫、短氣,蠱毒、鬼瘧,疝瘕、癰腫,殺虫魚。 一名去水。生川谷(舊《吳普》曰:芫花,一名去水,一名敗花,一名兒草根,一名黃大戟。神農、黃帝:有毒;扁鵲、岐伯:苦;李氏:大寒。二月生,葉青,加濃則黑。華有紫、赤、白者。 三月實落盡,葉乃生。三月、五月采花。芫花根,一名赤芫根。神農、雷公:苦,有毒。生邯鄲,九月、八月采,陰乾。久服,令人泄。可用毒魚(《御覽》,亦見《圖經》節文)。 《名醫》曰:一名毒魚,一名杜芫。其根,名蜀桑,可用毒魚。生淮源。三月三日采藥,陰乾。 案:《說文》云:芫,魚毒也。《爾雅》云: ,魚毒。郭璞云: ,大木。子,似栗,生南方,皮濃,汁赤,中藏卵果。《范子計然》云:芫花,出三輔。《史記‧倉公傳》:臨淄女子病蟯瘕,飲以芫花一撮,出蟯可數升,病已。顏師古注《急就篇》云:郭景純說,誤耳。其生南方,用藏卵果,自別一 木,乃左思所雲綿 、 櫨者耳,非毒魚之 。 上草,下品四十九種。舊四十八種,考木部芫華宜入此。 ==巴豆== 味辛,溫。主傷寒、溫瘧、寒熱,破症瘕、結聚、堅積,留飲、痰癖。大腹水張,蕩煉五臟六腑,開通閉塞,利水谷道,去惡內,除鬼毒蠱注邪物(《御覽》作鬼毒邪注),殺虫魚。一名巴叔(占作椒,《御覽》作菽)。生川谷。 《吳普》曰:巴豆,一名巴菽,神農、岐伯、桐君:辛,有毒;黃帝:甘,有毒;李氏:主溫熱寒。葉如大豆。八月采(《御覽》)。 《名醫》曰:生巴郡,八月采,陰乾,用之,去心皮。 案:《廣雅》云:巴菽,巴豆也。《列仙傳》云:元俗餌巴豆。《淮南子‧說林訓》云:魚食巴菽而死,人食之而肥。 ==蜀菽== 味辛,溫。主邪氣、咳逆,溫中,逐骨節,皮膚死肌,寒濕痹痛,下氣。久服之,頭不白、輕身、增年,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巴椒,一名 。生武都及巴郡。八月采實,陰乾。 案:《范子計然》云:蜀椒,出武都。赤色者,善。陸璣云:蜀人作荼,又見秦椒,即《爾雅》 。陶弘景云:俗呼為 。 ==皂莢== 味辛、咸,溫。主風痹、死肌、邪氣,風頭、淚出,利九竅,殺精物。生川谷。 《名醫》曰:生壅州及魯鄒縣。如豬牙者,良。九月、十月采,陰乾。 案:《說文》云:莢,草實。《范子計然》云:皂莢,出三輔。上價一枚一錢。《廣志》曰:雞棲子,皂莢也(《御覽》)。皂,即草省文。 ==柳花== 味苦,寒。主風水黃膽,面熱、黑。一名柳絮。葉:主馬疥痂創;實:主潰癰,逐膿血;子汁:療渴。生川澤。 《名醫》曰:生琅邪。 案:《說文》云:柳,小楊也;檉,河柳也,楊木也。《爾雅》:檉,河柳。郭璞云:今河旁赤莖小楊,又旄澤柳。郭璞云:生澤中者,又楊,蒲柳。郭璞云:可以為箭,《左傳》所謂董澤之蒲。《毛詩》云:無折我樹杞。《傳》云:杞,木名也。陸璣云:杞,柳屬也。 ==楝實== 味苦,寒。主溫疾傷寒,大熱煩狂,殺三虫、疥瘍,利小便水道。生山谷。 《名醫》曰:生荊山。 案:《說文》云:楝,木也。《中山經》云:其實如楝。郭璞云:楝,木名。子如指頭,白而粘,可以浣衣也。《淮南子‧時則訓》云:七月,其樹楝。高誘云:楝實,鳳凰所食,今雒城旁有楝樹。實,秋熟。 ==郁李仁== 味酸,平。主大腹水腫,面目四肢浮腫,利小便水道。根:主齒齦腫,齲齒,一名爵李。 生堅齒川谷。 《吳普》曰:郁李,一名雀李,一名車下李,一名棣(《御覽》)。 《名醫》曰:一名車下李,一名棣。生高山及邱陵上。五月、六月采根。 案:《說文》云:棣,白棣也。《廣雅》云:山李,雀其郁也。《爾雅》云:常棣,棣。郭璞云:今關西有棣樹,子如櫻桃,可食。《毛詩》云:六月食鬱。《傳》云:郁,棣屬。劉稹《毛詩‧義問》云:常棣之樹,高五、六尺;其實大如李,正赤,食之甜。又《詩》云:常棣之花。《傳》云:常棣,棣也。陸璣云:奧李,一名雀李,一曰李下李,所在山中皆有。其花,或白或赤,六月中熟大,子如李子,可食。沈括《補筆談》云:晉宮閣銘曰:華十四株, 李一侏。 ==莽草== 味辛,溫。主風頭癰腫、乳癰、疝瘕,除結氣、疥瘙(《御覽》有癰瘡二字),殺虫魚。 生山谷。 《吳普》曰:莽草,一名春草。神農:辛;雷公、桐君:苦,有毒。生上谷山谷中或冤句。五月采。治風(《御覽》)。 《名醫》曰:一名 ,一名春草。生上谷及冤句。五月采葉,陰乾。 案:《中山經》云:朝歌之山有草焉,名曰莽草,可以毒魚。又 山有木焉,其狀如棠而赤,葉可以毒魚。《爾雅》云: ,春草。郭璞云:一名芒草。《本草》云:《周禮》云:翦氏掌除蠹物,以薰草莽之。《范子計然》云:莽草,出三輔者,善。陶弘景云:字亦作兩。 雷丸(《御覽》作雷公丸) 味苦,寒。主殺三虫,逐毒氣、胃中熱,利丈夫,不利女子。作摩膏,除小兒百病(《御覽》引云:一名雷矢。《大觀本》作黑字)。生山谷。 《吳普》曰:雷丸,神農:苦;黃帝、岐伯、桐君:甘,有毒;扁鵲:甘,無毒;李氏:大寒(《御覽》引云:一名雷實。或生漢中。八月采)。 《名醫》曰:一名雷矢,一名雷實。生石城及治中土中。八月采根,曝乾。 案:《范子計然》云:雷矢,出漢中。色白者,善。 ==桐葉== 味苦,寒。主惡蝕、創著陰皮,主五痔,殺三虫。花:主傳豬創,飼豬,肥大三倍。生山谷。 《名醫》曰:生桐柏山。 案:《說文》云:桐,榮也;梧,梧桐木,一名梓。《爾雅》云:櫬梧,郭璞云:今梧桐。又榮桐木,郭璞云:即梧桐。《毛詩》云:梧桐生矣。《傳》云:梧桐,柔木也。 ==梓白皮== 味苦,寒。主熱,去三虫。葉:搗,傳豬創,飼豬,肥大三倍。生山谷。 《名醫》曰:生河內。 案:《說文》云:梓,楸也,或作 ,椅梓也。楸,梓也; ,楸也。《爾雅》云:槐,小葉曰 。郭璞云:槐,為楸楸;當細葉者,為 ;又大而 ,楸。郭璞云:老乃皮粗,者為楸。又椅梓,郭璞云:即楸。《毛詩》云:椅,桐梓漆。《傳》云:椅,梓屬。 陸璣云:梓者,楸之疏理白色而生子者,梓、梓關;桐皮,曰椅。 ==石南== 味辛,苦。主養腎氣、內傷、陰衰,利筋骨皮毛。實:殺蠱毒,破積聚,逐風痹。一名鬼目。生山谷。 《名醫》曰:生華陰。二月、四月采實,陰乾。 ==黃環== 味苦,平。主蠱毒、鬼注、鬼魅、邪氣在臟中,除咳逆寒熱。一名凌泉,一名大就。生山谷。 《吳普》曰:蜀,黃環,一名生芻,一名根韭。神農、黃帝、岐伯、桐君、扁鵲:辛;一經:味苦,有毒。二月生。初出正赤,高二尺;葉黃,員端、大莖,葉有汗,黃白。五月實員,三月采根。根黃,從理如車輻,。解治蠱毒(《御覽》)。 《名醫》曰:生蜀郡。三月采根,陰乾。 案:《蜀都賦》有黃環。劉逵云:黃環,出蜀郡。沈括《補筆談》云:黃環,即今朱藤也。天下皆有,葉如槐,其花穗懸紫色如葛,花可作菜食,火不熟,亦有小毒。京師人家園圃中,作大架種之,謂之紫藤花者,是也。 ==溲疏== 味辛,寒。主身皮膚中熱,除邪氣,止遺溺,可作浴湯。生山谷及田野、故邱虛地。 《名醫》曰:一名巨骨,生熊耳山,四月采。 案:李當之云:溲疏,一名楊櫨,一名牡荊,一名空疏,皮白,中空,時時有節。子似枸杞。子冬日熟,色赤,味甘、苦。 ==鼠李== 主寒熱瘰 創。生田野。 《吳普》曰:鼠李,一名牛李(《御覽》)。 《名醫》曰:一名牛李,一名鼠梓,一名啤。采無時。 案:《說文》云: ,鼠梓木。《爾雅》云:鼠梓。郭璞云:楸屬也,今江東有虎梓。《毛詩》云:北山有 。《傳》云: ,鼠梓。據《名醫》名鼠梓,未知是此否?《唐本》注云:一名趙李,一名皂李,一名烏槎。 ==藥實根== 味辛,溫。主邪氣,諸痹疼酸,續絕傷,補骨髓。一名連木。生山谷。 《名醫》曰:生蜀郡。采無時。 案:《廣雅》云:貝父,藥實也。 ==欒花== 味苦,寒。主目痛、淚出、傷 ,消目腫。生川谷。 《名醫》曰:生漢中。五月采。 案:《說文》云:欒木,似欄。《山海經》云:雲雨之山,有木名欒,黃木赤枝青葉,群帝焉取藥。《白虎通》云:諸侯墓樹柏;大夫欒;土,槐。沈括《補筆談》云:欒有一種,樹生,其實可作數珠者,謂之木欒,即本草欒花是也。 ==蔓椒== 味苦,溫。主風寒濕痹、 節疼,除四肢厥氣、膝痛。一名家椒。生川谷及邱家間。 《名醫》曰:一名豬椒,一名彘椒,一名狗椒。生雲中。采莖、根,釀酒。 案:陶弘景云:俗呼為 ,以椒 小,不香爾。一名稀椒。可以蒸病出汗也。 上木,下品一十七種。舊十八種,今移芫花入草。 ==豚卵== 味苦,溫。主驚癇、 疾,鬼注、蠱毒,除寒熱,賁豚、五癃,邪氣、攣縮。一名豚顛。懸蹄:主五痔、伏熱在腸、腸癰、內蝕。 案:《說文》云: ,小豕也。從豸省,象形,從又,持內以給祭祀,篆文作豚。《方言》云:豬,其子或謂之豚,或謂之 。,吳揚之間,謂之豬子。 ==麋脂== 味辛,溫。主癰腫、惡創、死肌,寒、風、濕痹,四肢拘緩不收,風頭,腫氣,通腠理。 一名官脂。生山谷。 《名醫》曰:生南山及雀淮南邊。十月取。 案:《說文》云:麋,鹿屬,冬至解其角。《漢書》云:劉向以為:麋之為言,迷也。 蓋牝獸之淫者也。 ==鼠== 主墮胎,令人產易。生平谷。 《名醫》曰:生山都。 案:《說文》云: ,鼠形,飛走且乳之鳥也。籀文作 。《廣雅》云:KT KT ,飛也。 陶弘景云:是鼯鼠,一名飛生見。《爾雅》云:鼯鼠,夷由 ==六畜毛蹄甲== 味鹹,平。主鬼注、蠱毒,寒熱、驚癇, 、狂走。駱駝毛,尤良。 案:陶弘景云:六畜,謂馬、牛、羊、豬、狗、雞也;蹄,即躑省文。 上獸,下品四種。舊同。 ==蝦蟆== 味辛,寒。主邪氣,破症堅,血、癰腫、陰創。服之,不患熱病。生池澤。 《名醫》曰:一名蟾蜍,一名 ,一名去甫,一名苦 。生江湖。五月五日取,陰乾。東行者,良。 案:《說文》云:蝦,蝦蟆也;蟆,蝦蟆也; ,蝦蟆也; , ,詹諸也。其鳴詹諸;其皮 ;其行 ,或作 。 ,詹諸也。《夏小正》傳云:蜮也者,長股也,或曰屈造之屬也。《詩》曰:得此 ,言其行 , ,詹諸,以鳴者。蝦蟆也。郭璞云:似蝦蟆,居陸地。《淮南》謂之去蚊。又 蟆,郭璞云:蛙類。《周禮》云:蟈氏。鄭司農云:蟈,讀為蜮。蜮,蝦蟆也。元謂蟈,今御所食蛙也。《月令》云:仲夏之月,反舌無聲。蔡邕云:今謂之蝦蟆。薛君《韓詩》注云:戚放蟾蜍。高誘注《淮南子》云:蟾,也。又蟈,蝦蟆也。又蟾蜍,蝦蟆。又鼓造,一曰蝦蟆。《抱朴子‧內篇》云:或問,魏武帝曾收左元放而桎梏之,而得自然解脫,以何法乎?《抱朴子》曰:以自解去父血。 ==馬刀== 味辛,微寒(《御覽》有補中二字。《大觀本》黑字)。主漏下赤白,寒熱,破石淋,殺禽獸、賊鼠。生池澤。 《吳普》曰:馬刀,一名齊蛤。神農、岐伯、桐君:咸,有毒;扁鵲:小寒,大毒。生池澤、江海。采無時也(《御覽》)。 《名醫》曰:一名馬蛤。生江湖及東海。采無時。 案:《范子計然》云:馬刀,出河東。《藝文類聚》引《本經》云:文蛤,表有文。又曰馬刀,一曰名蛤,則豈古本與文蛤為一邪? ==蛇蛻== 味鹹,平。主小兒百二十種驚癇、螈 、 疾、寒熱、腸痔,虫毒,蛇癇。火熬之,良。 一名龍子衣,一名蛇符,一名龍子單衣,一名弓皮。生川谷及田野。 《吳普》曰:蛇蛻,一名龍子單衣,一名弓皮,一名蛇附,一名蛇筋,一名龍皮,一名龍單衣(《御覽》)。 《名醫》曰:一名龍子皮。生荊州。五月五日、十五日取之,良。 案:《說文》云:它,虫也。從虫而長,象冤,曲 尾形。或作蛇蛻,蛇蟬所解皮也。 《廣雅》云:蝮 蛻也。《中山經》云:來山多空奪。郭璞云:即蛇皮脫也。 ==蚯蚓== 味鹹,寒。主蛇瘕,去三虫、伏尸、鬼注、蠱毒,殺長虫。仍自化作水。生平土《吳普》曰:蚯蚓,一名白頸螳 ,一名附引(《御覽》)。 《名醫》曰:一名土龍。二月取,陰乾。 案:《說文》云: ,側行者,或作蚓, 也。《廣雅》云:蚯蚓,蜿 ,引無也。《爾雅》云: 蚓, 蠶。郭璞云:即 也,江東呼寒蚓,舊作蚯,非。《呂氏春秋》、《淮南子》邱蚓出,不從虫。又《說文訓》云: ,無筋骨之強。高誘注: ,一名蜷也。舊又有白頸二字,據《吳普》古本當無也。 ==蠮螉== 味辛,平。主久聾、咳逆、毒氣,出刺出汗。生川谷。 《名醫》曰:一名土蜂。生熊耳及牂柯,或人屋間。 案:《說文》云:螎,螎蠃,蒲盧,細要土蠭也。或作螺蠃,螺蠃也。《廣雅》云:土蜂,蠮螉也。《爾雅》:土蜂。《毛詩》云:螟蛉有子,螺蠃負之。《傳》云:螺蠃,盧也。《禮記》云:夫政也者,蒲盧也。鄭云:蒲盧,果蠃,謂土蜂也。《方言》云:蜂,其小者,謂之蠮螉,或謂之蚴蛻。《說文》無蠮字,或當為醫。 ==蜈蚣== 味辛,溫。主鬼注、蠱毒,啖諸蛇、早、魚毒,殺鬼物、老精、溫瘧,去三虫(《御覽》引云:一名至掌。《大觀本》在水蛭下)。生川谷。 《名醫》曰:生大吳江南。赤頭足者,良。 案:《爾雅》云: 蛆,吳公也。 ==水蛭== 味鹹,平。主逐惡血、瘀血、月閉(《御覽》作水閉),破血瘕積聚,無子,利水道。生池澤。 《名醫》曰:一名 ,一名至掌。生雷澤。五月、六月采,曝乾。 案:《說文》云:蛭,蟣也; ,蛭 ,至掌也。《爾雅》云:蛭蟣。郭璞云:今江東呼水中蛭虫入人肉者,為蟣。又蛭 、至掌,郭璞云:未詳,據《名醫》,即蛭也。 ==班苗== 味辛,寒。主寒熱、鬼注蠱毒、鼠 惡創、疽蝕死肌,破石癃。一名龍尾。生川《吳普》曰:斑貓,一名斑蚝,一名龍蚝,一名斑苗,一名勝發,一名盤蛩,一名晏青。神農:辛;岐伯:咸;桐君:有毒;扁鵲:甘,有大毒。生河內川谷,或生水石。 《名醫》曰:生河東。八月取,陰乾。 案:《說文》云: , 蝥,毒虫也。《廣雅》云: 晏青也。《名醫》別出芫青條,非。芫、晏,音相近也。舊作貓,俗字。據吳氏云:一名班苗,是也。 ==貝子== 味鹹,平。主目翳、鬼注虫毒、腹痛、下血、五癃,利水道。燒用之,良。生池澤。 《名醫》曰:一名貝齒。生東海。 案:《說文》云:貝,海介虫也。居陸,名飆;在水,名 ,象形。《爾雅》云,小者, 。郭璞云:今細貝,亦有紫色,出日南。又 ,小而橢。郭璞云:即上小貝。 ==石蠶== 味鹹,寒。主五癃,破五淋,墮胎,內解結氣,利水道,除熱。一名水虱。生池澤。 《吳普》曰:石蠶,亦名沙虱。神農、雷公:酸,無毒。生漢中。治五淋,破隨內結氣,利水道,除熱(《御覽》)。 《名醫》曰:生江漢。 案:《廣雅》云:水虱, 也。《淮南萬畢術》云:沙虱,一名蓬活,一名地脾。《御覽》虫豸部引李當之云:類虫,形如老蠶。生附石。《廣志》云:皆虱,虱色赤,大過蟣。 在水中,入人皮中,殺人,與李似不同。 ==雀瓮== 味甘,平。主小兒驚癇,寒熱結氣,蠱毒鬼注。一名躁舍。 《名醫》曰:生漢中。采,蒸之。生樹枝間,蛄 房也。八月取。 案:《說文》云:蛄,蛄斯黑也。《爾雅》云: ,蛄 。郭璞云: 屬也。今青州人呼為蛄 。按:《本經》名為雀瓮者,瓮與蛹,音相近,以其如雀子,又如繭虫之蛹,因呼之。 ==蜣螂== 味鹹,寒。主小兒驚癇、螈 ,腹脹寒熱,大人疾狂易。一名 蜣。火熬之,良。生池澤。 《名醫》曰:生長沙。五月五日取,蒸,藏之。 案:《說文》云: ,渠 。一曰天杜。《廣雅》云:天杜,蜣螂也。《爾雅》云: 蜣,蜣螂。郭璞云:黑甲虫,啖糞土。《玉篇》:蜣、螂同。《說文》無蜣字。渠 ,即 蜣,音之緩急。 ==螻蛄== 味鹹,寒。主產難,出肉中刺(《御覽》作刺在肉中),潰癰腫,下哽噎(《御覽》作咽),解毒,除惡創。一名蟪蛄(《御覽》作蟪蛄),一名天螻《名醫》曰:生東城。夏至取,曝乾。 案:《說文》云:蠹,螻蛄也;螻,螻蛄也;蛄,螻蛄也。《廣雅》云:炙鼠、津姑、螻蜮、蟓蛉、蛞螻,螻蛄也。《夏小正》云:三月, 則鳴。KT ,天螻也。《爾雅》云: ,天螻。郭璞云:螻蛄也。《淮南子‧時則訓》云:孟夏之月,螻蟈鳴。高誘云:螻,螻蛄也。 《方言》云:蛄詣,謂之杜格;螻蛞,謂之螻蛞,或謂之蟓蛉。南楚謂之杜狗,或謂之 螻。 陸璣《詩疏》云:《本草》又謂螻蛄為石鼠,今無文。 ==馬陸== 味辛,溫。主腹中大堅症,破積聚、息肉、惡創、白禿。一名百足。生川谷。 《吳普》曰:一名馬軸(《御覽》)。 《名醫》曰:一名馬軸。生元菟。 案:《說文》云:蠲,馬蠲民。從虫、皿,益聲; ,象形。明堂《月令》曰:腐草為蠲。《廣雅》云:蛆 ,馬 ,馬 也。又馬踐,蛆也。《爾雅》云: ,馬踐。郭璞云:馬蠲勻,俗呼馬 。《淮南子‧時則訓》云:季夏之日,腐草化為。 。高誘云: ,馬 也。 幽冀謂之秦渠。又《汜論訓》云: ,足眾,而走不若蛇。已《兵略訓》云:若研之足。高誘云: ,馬 也。《方言》云:馬 ,北燕謂之蛆渠。其大者,謂之馬蚰。《博物志》云:馬,一名百足,中斷成兩段,各行而去。 ==地膽== 味辛,寒。主鬼注、寒熱,鼠螻,惡創、死肌,破症瘕,墮胎。一名 青。生川谷。 《吳普》曰:地膽,一名元青,一名杜龍,一名青虹(《御覽》)。 《名醫》曰:一名青 。生汶山,八月取。 案:《廣雅》云:地膽,蛇要,青 ,青 也。陶弘景云:狀如大馬蟻,有翼。偽者,即班貓所化,狀如大豆。 ==鼠婦== 味酸,溫。主氣癃不得小便,女人月閉、血症,癇症、寒熱,利水道。一名負蟠,一名威。生平谷。 《名醫》曰:一名 。生魏郡及人家地上。五月五日取。 案:《說文》云: , 威,委黍;委黍,鼠婦也;蟠,鼠負也。《爾雅》云:蟠,鼠負。郭璞云:瓮器底虫。又 威,委黍。郭璞云:舊說,鼠婦別名。《毛詩》云:伊芳威在室。《傳》云:伊芳威,委黍也。陸璣云:在壁根下,瓮底中生,似白魚。 ==熒火== 味辛,微溫。主明目,小兒火創傷,熱氣、蠱毒、鬼注,通神。一名夜光(《御覽》引云:一名熠耀,一名即照。《大觀本》作黑字)。生池澤。 《吳普》曰:熒火,一名夜照,一名熠耀,一名救火,一名景天,一名據火,一名挾火(《藝文類聚》)。 《名醫》曰:一名放光,一名熠耀,一名即照。生階地。七月七日收,陰乾。 案:《說文》云: ,兵死及牛馬之血為磷,鬼火也,從炎舛。《爾雅》云:熒火,即照。郭璞云:夜飛,腹下有火。《毛詩》云:熠耀宵行。傳云:熠耀,磷也;磷,熒火也《月令》云:季夏之月,腐草化為熒。鄭元云:螢飛虫,螢火也。據毛萇以螢為磷,是也。 《說文》無螢字,當以磷為之。《爾雅》作熒,亦是。舊作螢,非。又按:《月令》:腐草為螢,當是蠲字假音。 ==衣魚== 味鹹,溫,無毒。主婦人疝瘕,小便不利(《御覽》作泄利),小兒中風(《御覽》作頭風)、項強(《御覽》作疆),背起摩之。一名白魚。生平澤。 《吳普》曰:衣中白魚。一名 (《御覽》)。 《名醫》曰:一名 。生咸陽。 案:《說文》云: ,白魚也。《廣雅》云:白魚, 魚也。《爾雅》云: ,白魚。郭璞云:衣、書中虫,一名蚋魚。 上虫、魚,下品一十八種。舊同。 ==桃核仁== 味苦,平。主症血、血閉、瘕邪,殺小虫。桃花:殺注惡鬼,令人好顏色。桃鳧:微溫。 主殺百鬼精物(《初學記》引云:梟桃在樹不落,殺百鬼)。桃毛:主下血瘕寒熱,積寒無子。 桃蠹:殺鬼邪惡不祥。生川谷。 《名醫》曰:桃核,七月采,取仁,陰乾;花,三月三日采,陰乾;桃鳧,一名桃奴,一名梟景。是實著樹不落。實中者,正月采之;桃蠹,食桃樹虫也。生太山。 案:《說文》云:桃,果也。《玉篇》云:桃,毛果也。《爾雅》云:桃李丑核。郭璞云:子中有核仁。孫炎云:桃李之實,類皆有核。 ==杏核仁== 味甘,溫。主咳逆上氣,雷鳴,喉痹下氣,產乳,金創、寒心、賁豚。生川谷。 《名醫》曰:生晉山。 案:《說文》云:杏,果也。《管子‧地員篇》云:五沃之土,其木宜杏。高誘注《淮南子》云:杏,有竅在中。 上果,下品二種。舊同。 ==腐婢== 味辛,平。主 瘧,寒熱、邪氣,泄利,陰不起,病酒,頭痛。生漢中。 《吳普》曰:小豆花,一名腐婢(舊作付月,誤)。神農:甘,毒。七月采,陰乾四十日。 治頭痛,止渴(《御覽》)。 《名醫》曰:生漢中。即小豆花也。七月采,陰乾。 上米、谷,下品一種。舊同。 ==苦瓠== 味苦,寒。主大水,面目四肢浮腫,下水,令人葉。生川澤。 《名醫》曰:生晉地。 案:《說文》云:瓠匏,匏瓠也。《廣雅》云:匏,瓠也。《爾雅》云:瓠,棲瓣。《毛詩》云:瓠有苦葉。《傳》云:匏,謂之瓠。又九月斷壺。《傳》云:壺,瓠也。《古今注》云:瓠,壺蘆也。壺蘆,瓠之無柄者。瓠,有柄者。又云:瓢,瓠也。其 ,曰匏。 瓠則別名。 ==水靳== 味甘,平。主女子赤沃,止血養精,保血脈,益氣,令人肥健、嗜食。一名水英。生池澤。 《名醫》曰:生南海。 案:《說文》云:芹,楚葵也;近,菜類也。《周禮》有近菹。《爾雅》云:芹,楚葵。 郭璞云:今水中芹菜。《字林》云:芹草,生水中。根,可緣器。又云: 菜,似蒜,生水中。 上菜,下品二種。舊同。 ==彼子== 味甘,溫。主腹中邪氣,去三虫、蛇螫、蠱毒、鬼注、伏尸。生山谷(舊在《唐本》退中)。 《名醫》曰:生永昌。 案:陶弘景云:方家,從來無用此者。古今諸醫及藥家,子不複識。又,一名熊子,不知其形何類也。掌禹錫云:樹,似杉;子,如檳榔。《本經》虫部云:彼子,芝注云:彼字合從木。《爾雅》云:彼,一名 。 三品,合三百六十五種,法三百六十度,一度應一日,以成一歲(倍其數,合七百三十名也)。 掌禹錫曰:本草例,《神農本經》以朱書,《名醫別錄》以墨書。《神農》藥三百六十五種,今此言倍其數,合七百三十名,是並《名醫別錄》副品而言也。則此下節《別錄》之文也,當作墨書矣。蓋傳定浸久,朱墨錯亂之所致耳。 案:禹錫說,是也,改為細字。 藥有君、臣、佐、使,以相宣攝合和宜。用一君,二臣,三佐,五使;又可一君,三臣,九佐、使也。 藥有陰陽配合,子母兄弟,根莖花實,草石骨肉;有單行者,有相須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惡者,有相反者,有相殺者。凡此七精,合和時之,當用相須、相使者良,勿用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者。不爾,勿合用也。 藥有酸、咸、甘、苦、辛五味,又有寒、熱、溫、涼四氣,及有毒無毒,陰乾曝乾,采造時月,生熟土地所出,真偽陳新,並各有法。 藥性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水煮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可入湯酒者,並隨藥性,不得違越。 欲療病,先察其原,先候病機。五臟未虛,六腑未竭,血脈未亂,精神未散,服藥必活。若病已成,可得半愈;病勢已過,命將難全。 若用毒藥療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為度。 療寒,以熱藥;療熱,以寒藥;飲食不消,以吐下藥;鬼注蠱毒,以毒藥;癰腫創瘤,以創藥;風濕,以風濕藥。各隨其所宜。 病在胸膈以上者,先食,後服藥;病在心腹以下者,先服藥而後食;病在四肢血脈者,宜空腹而在旦;病在骨髓者,宜飽滿而在夜。 夫大病之主,有中風傷寒,寒熱溫瘧,中惡霍亂,大腹水腫,腸 下利,大小便不通;賁肫上氣,咳逆嘔吐;黃疽消渴,留飲癖食,堅積症瘕,驚邪 癇;鬼注喉痹、齒痛,耳聾目盲;金創 折,癰腫惡創,痔 癭瘤;男子五勞七傷,虛乏羸瘦;女子帶下崩中,血閉陰蝕;虫蛇蠱毒所傷。此大略宗兆。其間變動枝葉,各宜依端緒以取之。 上藥,令人身安命延,升天神仙,遨游上下,役使萬靈,體生毛羽,行廚立至(《抱朴子‧內篇》引《神農經》,據《太平御覽》校)。 中藥,養性;下藥,除病。能令毒虫不加,猛獸不犯,惡氣不行,眾妖並辟(《抱朴子‧內篇》引《神農經》)。 太一子曰:凡藥,上者,養命;中者,養性;下者,養病(《藝文類聚》引《本草經》)。 太一子曰:凡藥,上者,養命;中藥,養性;下藥,養病。神農乃作赭鞭、鉤 (尺制切)。從六陰陽,與太乙外(巡字)五岳四瀆,土地所生草石,骨肉心灰,皮,毛羽,萬千類,皆鞭問之,得其所能治主,當其五味,一日(一字舊誤作百)七十毒(《太平御覽》引《本草經》)。 神農稽首再拜,問於太乙子曰:曾聞之時壽過百歲,而徂落之咎,獨何氣使然也?太乙子曰:天有九門,中道最良。神農乃從其嘗藥,以拯救人命。(《太平御覽》引《神農本草》)。 按:此諸條,與今《本經》卷上文略相似,諸書所引,較《本經》文多。又雲是太一子說,今無者,疑後節之。其雲赭鞭、鉤 ,當是煮辨、候制之假音,鞭問之,即辨問之。無怪說也。 藥物有大毒,不可入口鼻耳目者,即殺人。一曰鉤吻(盧氏曰:陰地黃精,不相連,根苗獨生者,是也),二曰鴟(狀如雌雞,生山中),三曰陰命(赤色,著木縣其子,生海中),四曰內童(狀如鵝,亦生海中),五曰鴆羽(如雀,墨頭赤喙),六曰 (生海中,雄曰 ,雌曰也。《博物志》引《神農經》)。 藥種有五物:一曰野狼毒,占斯解之;二曰巴頭,藿汁解之;三曰黎,盧湯解之;四曰天雄、烏頭,大豆解之;五曰班茅,戎鹽解之。毒菜害小兒,乳汁解,先食飲二升(《博物志》引《神農經》)。 五芝及餌丹砂、玉札、曾青、雄黃、雌黃、雲母、太乙禹余糧,各可單服之,皆令人飛行、長生(《抱朴子‧內篇》引《神農四經》)。 春夏為陽,秋冬為陰(《文選》注引《神農本草》)。 春為陽,陽溫,生萬物(同上)。 黃精與術,餌之卻粒;或遇凶年,可以絕粒。謂之米脯(《太平御覽》引《抱朴子》、《神農經》)。 五味,養精神,強魂魄。五石,養髓,肌肉肥澤。諸藥,其味酸者,補肝、養心,除腎病;其味苦者,補心、養脾,除肝病;其味甘者,補肺、養脾,除心病;其味辛者,補肺、養腎,除脾病;其味鹹者,補肺,除肝病。故五味,應五行;四體,應四時。夫人性生於四時,然後命於五行,以一補身,不死命神。以母養子,長生延年;以子守母,除病究年(《太平御覽》引《養生要略》、《神農經》)。 案:此諸條,當是玉石、草木三品前總論,而後人節去。 = 附:《吳氏本草》十二條 = 龍眼 一名益智,一名比目(《齊民要術》)。 鼠尾 一名勁,一名山陵翹。治痢也(《太平御覽》)。 滿陰實 生平谷或圃中。延蔓如瓜葉,實如桃。七月采。止渴延年(《太平御覽》)。 千歲垣中膚皮,得薑、赤石胎,治(《太平御覽》)。 小華 一名結草(《太平御覽》)。 木瓜 生夷陵(《太平御覽》)。 谷樹皮 治喉閉。一名楮(《太平御覽》)。 櫻桃 味甘。主調中益氣,令人好顏色,美志氣。一名朱桃,一名麥英也(《藝文類聚》)。 李核 治仆僵。花,令人好顏色(《太平御覽》)。 大麥 一名 麥。五谷之大盛,無毒,治消渴,除熱,益氣。食蜜為使。麥種:一名小麥。無毒。治利而不中 (《太平御覽》)。 豉,益人氣(《太平御覽》)。 暉日,一名鴆羽(《太平御覽》)。 = 附:諸藥制使 = 唐慎微曰:《神農本經》相使,正各一種,冀以《藥對》參之,乃有兩三。 ==玉、石,上部== 玉泉 畏款冬花。 玉屑 惡鹿角。 丹砂 惡磁石,畏咸水。 曾青 畏菟絲子。 石膽 水英為使;畏牡桂、菌桂、芫花、辛夷白。 鐘乳 蛇床子為使,惡牡丹、牡蒙、元石、畏紫石英、 草。 雲母 澤瀉為使;畏蛇甲及流水。 消石 口為使;惡苦參、苦菜,畏女菀。 朴硝 畏麥句薑。 芒硝 石葦為使,惡麥句薑。 礬石 甘草為使;畏牡蠣。 滑石 石葦為使;惡曾青。 紫石英 長石為使,畏扁青、附子,不欲蛇甲、黃連、麥句薑。 白石英 惡馬目毒公。 赤石脂 惡大黃;畏蕪花。 黃石脂 曾青為使;惡細辛;畏蜚蠊。 太一余糧 杜仲為使;畏鐵落、菖蒲、貝母。 玉、石,中部水銀 畏磁石。 殷孽 惡防己;畏木。 孔公孽 木蘭為使;惡細辛。 陽起石 桑螵蛸為使;惡澤瀉、菌桂、雷丸、蛇蛻皮;畏菟絲子。 石膏 雞子為使;惡莽草毒公。 凝水石 畏地榆;解巴豆毒。 磁石 柴胡為使;畏黃石脂;惡牡丹、莽草。 元石 惡松脂、柏子仁、菌桂。 理石 滑石為使;惡麻黃。 ==玉、石,下部== 礬石 得火良;棘針為使;惡虎掌、毒公、 屎、細辛、水。 青琅 得水銀良;畏雞骨;殺錫毒。 特生礬石 得火良;畏水。 代赭 畏天雄。 方解石 惡巴豆。 大鹽 漏蘆為使。 ==草藥,上部== 六芝 薯蕷為使;得發良;惡常山;畏扁青、茵陳。 術 防風、地榆為使。 天門冬 垣衣、地黃為使;畏曾青。 麥門冬 地黃、車前為使;惡款冬、苦瓠;畏苦參、青 。 女萎、蕤主 畏鹵KT 咸。 干地黃 得麥門冬、清酒,良;惡貝母;畏元荑。 菖蒲 秦花、秦皮為使;惡地膽、麻黃。 澤瀉 畏海蛤、文蛤。 遠志 得茯苓、冬葵子、龍骨,良;殺天雄、附子毒;畏珍珠、蜚蠊、藜蘆。 齊蛤 薯蕷,紫芝為使,惡甘遂。 石斛 陸英為使;惡凝水石、巴豆;畏白僵蠶、雷丸。 菊花 朮、枸杞根、桑根、白皮,為使。 甘草 朮、乾漆、苦參為使;惡遠志;反甘遂、大戟、芫花、海藻。 人參 茯苓為使;惡溲疏;反藜蘆。 牛膝 惡熒火、龜、陸英;畏白。 細辛 曾青、東根為使;惡野狼毒、山茱萸、黃 ;畏滑石、硝石;反藜蘆。 獨活 蠡石為使。 柴胡 半夏為使;惡皂莢;畏女苑、藜蘆。 子 荊子、薏苡仁為使。 菥 子 得荊子、細辛,良;惡干薑、苦參。 龍膽 貫眾為使;惡防葵、地黃。 菟絲子 得酒良;薯蕷、松脂為使;惡 茵。 巴戟天 複盆子為使;惡朝生、雷丸、丹參。 蒺藜子 烏頭為使。 沙參 惡防己;反藜蘆。 防風 惡干薑、藜蘆、白蘞、芫花;殺附子毒。 絡石 杜仲、牡丹為使,惡鐵落;畏菖蒲、貝母。 黃連 黃芩、龍骨、理石為使;惡菊花、芫花、元參、白蘚皮;畏款冬;勝烏頭;解巴豆毒。 丹參 味鹹水,反藜蘆。 天名精 垣衣為使。 決明子 蓍實為使;惡大麻子。 續斷 地黃為使;惡雷丸。 芎 白芷為使。 黃 惡龜甲。 杜若 得辛夷、細辛,良;惡柴胡、前胡。 蛇床子 惡牡丹、巴豆、貝母。 茜根 畏鼠姑。 飛蠊 得烏頭,良;惡麻黃。 薇銜 得秦皮,良。 五味子 蓯蓉為使;惡葳蕤;勝烏頭。 ==草藥,中部== 當歸 惡蘭茹;畏菖蒲、海藻、牡蒙。 秦艽 菖蒲為使。 黃芩 山茱萸,龍骨為使;惡蔥實;畏丹砂、牡丹、藜蘆。 芍藥 須丸為使;惡石斛、芒硝;畏石、鱉甲,小薊;反藜蘆。 干薑 秦椒為使;惡黃連、黃芩、天鼠屎;殺半夏、莨菪毒。 本 畏 茹。 麻黃 厚朴為使;惡辛夷、石葦。 葛根 殺野葛、巴豆、百藥毒。 前胡 半夏為使;惡皂莢;畏藜蘆。 貝母 厚朴、白薇為使;惡桃花;畏秦艽、礬石、莽草;反烏頭。 栝蔞 枸杞為使;惡干薑;畏牛膝、乾漆;反烏頭。 元參 惡黃 、干薑、大棗、山茱萸;反藜蘆。 苦參 元參為使;惡貝母、漏蘆、菟絲子;反藜蘆。 石龍芮 大戟為使;畏蛇蛻、吳茱萸。 萆 薏苡為使;畏葵根、大黃、柴胡、牡蠣、前胡。 石葦 滑石、杏仁為使,得菖蒲,良。 狗脊 萆 為使;惡敗醬。 瞿麥 草、牡丹為使;惡螵蛸。 白芷 當歸為使;惡旋複花。 紫菀 款冬為使;惡天雄、瞿麥、雷丸、遠志;畏茵陳。 白蘚皮 惡螵蛸、桔梗、茯苓、萆 。 白薇 惡黃 、大黃、大戟、干薑、乾漆、大棗、山茱萸。 紫參 畏辛夷。 淫羊藿 薯蕷為使。 款冬花 杏仁為使;得紫菀,良;惡皂莢、硝石、元參;畏貝母、辛夷、麻黃、黃芩、黃連、黃 、青葙。 牡丹 畏菟絲子。 防己 殷孽為使;惡細辛;畏萆 ;殺雄黃毒。 女苑 畏鹵咸。 澤蘭 防己為使。 地榆 得發良;惡麥門冬。 海藻 反甘草。 ==草藥,下部== 大黃 黃芩為使。 桔梗 節皮為使;畏白芨;反龍膽、龍眼。 甘遂 瓜蒂為使;惡遠志;反甘草。 葶藶 榆皮為使;得酒良;惡僵蠶、石龍芮。 芫花 決明為使;反甘草。 澤漆 小豆為使;惡薯蕷。 大戟 反甘草。 鉤吻 半夏為使;惡黃芩。 藜蘆 黃連為使;反細辛、芍藥、五參;惡大黃。 烏頭、烏喙 莽草為使,反半夏、栝蔞、貝母、白蘞、白芨;惡藜蘆。 天雄 遠志為使,惡腐婢。 附子 地坦為使;惡蜈蚣;畏防風、甘草、黃 、人參、烏韭、大豆。 貫眾 菌為使。 半夏 射干為使;惡皂莢;畏雄黃、生薑、干薑、秦皮、龜甲;反烏頭。 蜀漆 栝樓為使;惡貫眾。 虎掌 蜀漆為使;畏莽草。 野狼牙 蕪荑為使;惡棗肌、地榆。 常山 畏玉札。 白芨 紫石英為使;惡理石、李核仁、杏仁。 白蘞 代赭為使;反烏頭。 菌 得酒,良;畏雞子。 茹 甘草為使;惡麥門冬。 藎草 畏鼠婦。 夏枯草 土瓜為使。 野狼毒 大豆為使;惡麥句薑。 鬼臼 畏衣。 ==木藥,上部== 茯苓,茯神 馬間為使;惡白蘞;畏牡蒙、地榆、雄黃、秦艽、龜甲。 杜仲 惡蛇蛻、元參。 柏實 牡蠣、桂心、瓜子為使;畏菊花、羊蹄、諸石、面曲。 乾漆 半夏為使;畏雞子。 蔓荊子 惡烏頭、石膏。 五加皮 遠志為使;畏蛇皮、元參。 孽木 惡乾漆。 辛夷 芎 為使;惡五石脂;畏菖蒲、蒲黃、黃連、石膏、黃環。 酸棗仁 惡防己。 槐子 景天為使。 牡荊實 防己為使;惡石膏。 ==木藥,中部== 厚朴 干薑為使;惡澤瀉、寒水石、硝石。 山茱萸 蓼實為使;惡桔梗、防風、防己。 吳茱萸 蓼實為使;惡丹參、硝石、白堊;畏紫石英。 秦皮 大戟為使;惡茱萸。 占斯 解野狼毒毒。 梔子 解躑躅毒。 秦椒 惡栝蔞、防葵;畏雌黃。 桑根白皮 續斷、桂心、麻子為使。 ==木藥,下部== 黃環 鳶尾為使;惡茯苓、防己。 石南 五加皮為使。 巴豆 芫花為使;惡 草;畏大黃、黃連、藜蘆;殺斑蝥毒。 欒花 決明為使。 蜀椒 杏仁為使,畏款冬。 溲疏 漏蘆為使。 皂莢 柏實為使;惡麥門冬;畏空青、人參、苦參。 雷丸 荔實、厚朴為使;惡葛根。 ==獸,上部== 龍骨 得人參、牛黃,良;畏石膏。 龍角 畏乾漆、蜀椒、理石。 牛黃 人參為使,惡龍骨、地黃、龍膽、蜚蠊;畏牛膝。 白膠 得火,良;畏大黃。 阿膠 得火,良;畏大黃。 ==獸,中部== 犀角 松子為使;惡 菌、雷丸。 羚羊角 菟絲子為使。 鹿茸 麻勃為使。 鹿角 杜仲為使。 ==獸,下部== 麋脂 畏大黃。 伏翼 莧實、雲實為使。 天鼠屎 惡白蘞、白薇。 ==虫、魚,上部== 蜜蠟 惡芫花、齊蛤。 蜂子 畏黃芩、芍藥、牡蠣。 牡蠣 貝母為使;得甘草、牛膝、遠志、蛇床,良;惡麻黃、吳茱萸、辛夷。 桑螵蛸 畏旋複花。 海蛤 蜀漆為使;畏狗膽、甘遂、芫花。 龜甲 惡沙參、蜚蠊。 ==虫、魚,中部== 皮 得酒良;畏桔梗、麥門冬。 蜥蜴 惡硫黃、斑蝥、蕪荑。 露蜂房 惡干薑、丹參、黃芩、芍藥、牡蠣。 虫 畏皂莢、菖蒲。 蠐螬 蜚蠊為使,惡附子。 龜甲 惡礬石。 蟹 殺莨菪毒、漆毒。 魚甲 蜀漆為使;畏狗膽、甘遂、芫花。 烏賊魚骨 惡白蘞、白芨。 ==虫、魚,下部== 蜣螂 畏羊角,石膏。 蛇蛻 畏磁石及酒。 斑蝥 馬刀為使;畏巴豆、丹參、空青;惡膚青。 地膽 惡甘草。 馬刀 得水良。 ==果,上部== 大棗 殺烏頭,毒。 ==菜,上部== 冬葵子 黃芩為使。 蔥實,解藜蘆毒。 ==米,上部== 麻 、麻子 畏牡蠣、白薇;惡茯苓。 ==米,中部== 大豆及黃卷 惡五參、龍膽;得前胡、烏喙、杏仁、牡蠣,良;殺烏頭毒。 大麥 蜜為使。 上二百三十一種,有相制使,其余皆無(三十四種續添,案:當雲三十立冬之日,菊、卷柏先生;時為陽起石、桑螵蛸。凡十物使,主二百草,為之長。 立春之日,木蘭、射干先生。為柴胡、半夏使。主頭痛,四十五節。 立夏之日,蜚蠊先生。為人參、茯苓使。主腹中。七節,保神守中。 夏至之日,豕道、茱萸先生;為牡蠣、烏喙使。主四肢,三十二節。 立秋之日,白芷、防風先生。為細辛、蜀漆使。主胸背二十四節。 (原注:上此五條,出《藥對》中,義旨淵深,非俗所究。雖莫可遵用,而是主統之本,故亦載之。) [[Category:中醫]] [[Category:本草]] 26smks2dtj0r6oh21y75wbf3mx49zer Index:Sibu Congkan Xubian346-岳珂-愧郯錄-4-2.djvu 106 612272 11135417 1708066 2026-10-19T00:43:42Z Ikan 87526 param [[:w:en:WP:WAWB| #wAwB]] 11135417 proofread-index 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愧郯錄 |Language=zh-hant |Author=岳珂 |Transl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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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4号]]公布 }}<onlyinclude> {{gap}}'''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gap}}'''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gap}}'''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gap}}'''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gap}}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gap}}'''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gap}}'''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gap}}'''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gap}}(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gap}}(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gap}}(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gap}}(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gap}}'''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gap}}'''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gap}}'''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gap}}'''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gap}}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gap}}'''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事项,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gap}}'''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gap}}(一)申请书; {{gap}}(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gap}}(三)风险评估报告; {{gap}}(四)专家论证报告; {{gap}}(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gap}}(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gap}}(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gap}}'''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gap}}'''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完成变更时,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gap}}'''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gap}}'''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gap}}'''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gap}}'''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 {{gap}}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的信息。 {{gap}}'''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档案的管理。 {{gap}}行政区划管理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图表、批准文件以及与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有关的材料,应当依法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gap}}'''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gap}}'''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 {{gap}}'''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gap}}'''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ap}}'''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gap}}'''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XINGZHENG QUHUA GUANLI TIAOLI|年份=2018年}} 2diyrojp7mofs1mucpbsytlia8d961j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0 1023751 11135694 2341343 2026-10-19T06:01:29Z 沈澄心 74886 1113569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year=2019 |month=7 |day=9 |发文字号=学位〔2019〕20号 |发布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typ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通知 |theme=科技、教育\教育 |theme2=教育 |edition=yes |notes=教育部网站{{Textquality|50%}} }} <onlyinclude>{{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 </b><b>{{x-larger block|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b> {{楷体|学位〔201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gap}}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ga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right|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right|2019年7月9日}} {{c|<b>{{x-larger block|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b>}} {{c|<b>{{x-larger block|(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b>}} {{c|<b>第一章 总 则</b>}} {{gap}}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gap}}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gap}}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c|<b>第二章 学位授权</b>}} {{gap}}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gap}}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军队院校的学士学位授权由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 {{gap}}第六条 省(区、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标准。审核标准应明确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管理制度等要求,不低于本科院校设置标准和本科专业设置标准。 {{gap}}第七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制定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完善审批程序。审核工作应加强与院校设置、专业设置等工作的衔接。 {{gap}}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gap}}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申请。 {{gap}}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gap}}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可组织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开展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 {{c|<b>第三章 学位授予</b>}} {{gap}}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gap}}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gap}}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gap}}(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gap}}(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gap}}(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gap}}第十四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gap}}第十五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gap}}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应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由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报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gap}}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c|<b>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b>}} {{gap}}第十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宏观政策、发展指导、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完善学位授予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发布学位授予信息,为社会、学生查询提供便利。 {{gap}}第十九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gap}}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并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gap}}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主动公开本地区、本系统学士学位相关信息,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 {{gap}}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学士学位质量监督纳入到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检制度,原则上在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质量抽检,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机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可采取工作约谈、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gap}}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c|<b>第五章 附 则</b>}} {{gap}}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gap}}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gap}}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onlyinclu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年份=2019年}}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p9633t1vo4w355x61ic4pnj1hxk5tu3 Wikisource:GUS2Wiki 4 1106150 11135240 11125487 2026-10-18T13:26:26Z Alexis Jazz 94015 Updating gadget usage statistics from [[Special:GadgetUsage]] ([[phab:T121049]]) 11135240 wikitext text/x-wiki {{#ifexist:Project:GUS2Wiki/top|{{/top}}|This page provides a historical record of [[Special:GadgetUsage]] through its page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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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ustomize this message or add categories, create [[/top]].}} 以下是缓存的数据,最后更新于2026-10-16T10:33:45Z。缓存中最多有{{PLURAL:5000|5000条结果}}。 {| class="sortable wikitable" ! 小工具 !! data-sort-type="number" | 用户人数 !! data-sort-type="number" | 活跃用户 |- |Blackskin || 34 || 1 |- |Cat-a-lot || 134 || 20 |- |CollapsibleSidebar || 2 || 1 |- |CommentsinLocalTime || 65 || 5 |- |DisambiguationLinks || 98 || 9 |- |Edittools-delh || 79 || 9 |- |Edittools-refToolbar || data-sort-value="Infinity" | 默认 || data-sort-value="Infinity" | 默认 |- |Edittools-vector || 96 || 9 |- |Edittools-vote || 81 || 7 |- |Edittools-vplus || 92 || 8 |- |ExternalSearch || 9 || 1 |- |HideEditSpecialChars || 29 || 3 |- |HideWarnings || 28 || 2 |- |HotCat || 258 || 27 |- |MarkRights || 76 || 7 |- |NavFrame || 29 || 1 |- |Navigation popups || 149 || 8 |- |NotifCountTitle || 39 || 1 |- |OldDiff || 27 || 0 |- |OnlineAdmins || 97 || 6 |- |PageNumbers || data-sort-value="Infinity" | 默认 || data-sort-value="Infinity" | 默认 |- |PageNumbers-c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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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spacing,default,default unihan-helper,default,default wikEd,129,3 --> cu4adcj33cyk3yughvg2ckcmf1c9fie Author:黃紹竑 102 1125930 11135370 11131785 2026-10-18T20:19:32Z MoAiSang 76511 11135370 wikitext text/x-wiki {{Not-PD-US-author|1966}} {{Author|name=黃紹竑|firstletter=H|birthyear=1895|deathyear=1966|image=Huang_Shaohong.jpg}} * [[護黨救國之通電]] * [[护党救国军推戴全国陆海空军总副司令电]] t2i5i901ob8nu0bj6qe0a232y9ydiyt Author:胡漢民 102 1125934 11135379 11134157 2026-10-18T21:27:55Z MoAiSang 76511 /* 1932 */ 11135379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胡漢民|birthyear=1879|deathyear=1936|image=Hu_Hanmin3.jpg}} ==1906== * [[民報之六大主義]] ==1911== * [[廣東都督胡漢民為改元剪髮之佈告]] * [[召开粤省临时大会公告]] ==1925== * [[胡漢民悼胡景翼聯]] * [[反對改高雷陽羅欽廉瓊崖八屬爲特別區宣言]] * [[越南范烈士墓記]] * [[革命政府對上海租界暴行宣言]] * [[胡留守暨各總司令各部長宣言]] * [[大本營總參議代行大元帥職權兼廣東省長胡漢民闢共產謠諑宣言]] * [[實行國民黨三民主義宣言]] * [[統一軍民財政宣言]] ==1927== * [[在慶祝建都南京閱兵式上的演說詞]] ==1929== * [[總理全部遺敎就是中國的不成文憲法]] ==1932==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及國民政府取消通電]]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1936== * [[胡漢民遺囑]] {{Author-PD}} 6wopqb67yl7dv95sx8fr5mopykv7vav User:Midleading/最近编辑页面 2 1141139 11135684 11130856 2026-10-19T04:24:16Z Midleading 47637 更新最近编辑页面 11135684 wikitext text/x-wiki * [[冊府元龜]] * [[漢隸字源 (四庫全書本)]] * [[皇越律例]] * [[民國演義]] * [[明通鑑]] * [[集韻 (四庫全書本)]] * [[繪芳錄]] * [[帖木兒帝國]] * [[老舍自传]] * [[明季三朝野史]] * [[岳飛傳]] * [[新文字手冊]] * [[薛丁山征西]] * [[新文字拼音方案]] * [[伊川易傳 (四庫全書本)]] * [[蔣夢麟回憶錄]] * [[粵謳]] * [[明季南略]] * [[兵書峽]] * [[獨手丐]] scls0g7wzbq4nfbn1ccjaa4kjtmuulo Page:CADAL07019343 新文字手冊.djvu/2 104 1142439 11135224 11135110 2026-10-18T12:56:06Z XXTEACUP 117798 /* 已核对 */ 1113522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XXTEACUP" /></noinclude><div style="display:flex; justify-content: space-between"> <div> {{larger block| 一九四九年十月發行<br> 一九四九年十月初版 }} </div> <div> {{larger|{{letter-spacing|1em|新文字手|册(全一册)}}}} {{x-larger|⦿︎}}<span style="border: 1px solid; padding: 1em; margin-left: 10px;">{{larger|{{letter-spacing|2em|'''基價二'''|'''元'''}}}}</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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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letter-spacing|0.21em|中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small><br>{{larger|{{letter-spacing|3.5em|李虞|杰}}}} |- |style="padding: 1em"|<br>{{larger|{{letter-spacing|1.5em|印刷|者}}}}|| style="padding: 2em;" |<small>{{letter-spacing|0.9em|上海澳門路八九|號}}</small><br>{{larger|{{letter-spacing|0.12em|中華書局永寧印刷|廠}}}} |- |style="padding: 1em"|{{0|-}}<br>{{larger|{{letter-spacing|1.5em|發行|處}}}}<br>{{0|-}}|| style="padding: 2em;" |{{0|-}}<br>{{larger|{{letter-spacing|0.8em|各埠中華書|局}}}}<br><small>{{gap|4em}}(一四四九三)(書)</small> |- |} </div><noinclude></noinclude> dzhaztrzmat4jl285l772be2r7vpsl9 Page:CADAL07019343 新文字手冊.djvu/3 104 1142440 11135582 11135071 2026-10-19T03:05:59Z XXTEACUP 117798 1113558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4" user="XXTEACUP" /></noinclude>{{c|{{x-larger|{{letter-spacing|0.3em|拼音方案跟寫法的說|明}}}}}} <!-- -->本書的新文字拼法跟北拉原方案略有出入,<!-- -->列舉如下: <ol><li> <!-- -->北拉念「哥」,「可」,「河」的go, ko, xo,本<!-- -->書照大多數的北方口語改爲ge, ke, he。 </li><li> <!-- -->北拉念尖音的zi, ci, si等,本書照大多數<!-- -->的北方口語一槪歸併到團音gi, chi, shi<!-- -->裹(定型字除外),比方:Cicixar(齊齊哈<!-- -->爾)改爲Chichihar。 </li><li> <!-- -->北拉念「赫」音的x改爲h,比方:Shangxai<!-- -->(上海)改爲Shanghai。 </li><li> <!-- -->北拉念「欺」,「希」的ki, xi改爲chi, shi,<!-- -->比方:xiki(希奇)改爲shichi{{漏字|。|根据上下文所推断}} </li><li> <!-- -->rh跟韻母拼音的時候,簡寫爲r,比方:<!-- -->rhenrhen(人人)簡寫爲renren。 </li><li> <!-- -->本書採用yu爲y(迂)的頭母,-iu-爲y<!-- -->的中母,比方:yng{{刪改意見|j|并未有符合的字}}yan(永遠)寫做yungyuan,<!-- -->xyoxiao(學校)寫做shiueshiao。 </li></ol> <!-- -->新文字還在試驗時期,修改再修改是免不了<!-- -->的,也是必要的。希望讀者多多提出意見,使新文<!-- -->字不斷地有所改進。將來全國新文字代表大會召<!-- -->開以後,更完美的拼音方案自然會制定出來的。 {{署名|——編者。}}<noinclude></noinclude> 9ninh33ijiyjmkjdsp5a9jenrdn5rr3 新文字手冊 0 1143098 11135260 11133293 2026-10-18T13:35:22Z XXTEACUP 117798 11135260 wikitext text/x-wiki {{wwc}} {{header | title = 新文字手冊<br>Sin Wenz Shouce | author = 林漢達 | year = 1949 | month = 10 | notes = }} <pages index="CADAL07019343 新文字手冊.djvu" from=1 to=1 /> {{page break|label=}} <pages index="CADAL07019343 新文字手冊.djvu" from=2 to=2 /> {{page break|label=}} <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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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道德經古本篇==   經名:道德經古本篇。唐傅奕校定。二卷。底本出處:《正統道藏》洞神部本文類。 ==道經古本篇上==   唐太史令傅奕校定   第一章五十九言。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   第二章九十三言。   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已。故有無之相生,難易之相成,長短之相形,高下之相傾,音聲之相和,前後之相隨。是以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而不為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不處。夫惟不處,是以不去。   第三章六十八言。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也,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知者不敢為,為無為,則無不為矣。   第四章四十二言。   道盅,而用之又不滿。淵兮似萬物之宗。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誰之子,象帝之先。   第五章四十五言。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天地之間其猶橐龔乎。虛而不諎,動而俞出。多言數窮,不如守中。   第六章二十六言。   穀神不死,是謂玄牝。玄牝之門,是謂天地之根。綿綿若存,用之不勤。   第七章四十九言。   天長地久。天地所以能長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不以其無私邪,故能成其私。   第八章五十二言。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居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矣。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人。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夫惟不爭,故無尤矣。   第九章四十一言。   持而盈之,不如其已。音揣量也而梲士活切解也之,不可長保。金玉滿室,莫之能守。富貴驕,自遺其咎。成名功遂身退,天之道。   第十章七十二言。   載營魄袌一,能無離乎?專氣致柔,能如嬰兒乎?滌除玄覽,能無疵?愛民治國,能無以知乎?天門開閔,能為雌乎?明白四達,能無以為乎?生之畜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第十一章四十九言。   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第十二章四十九言。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田獵令人心發狂,難得之貨令人行妨。是以聖人為腹不為目,故去彼取此。   第十三章八十八言。   寵辱若驚,貴大患若身。何謂寵辱若驚,寵為下,得之若驚,失之若驚,是謂寵辱若驚。何謂貴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苟吾無身,吾有何患乎。故貴以身為天下者,則可托天下矣。愛以身為天下者,則可寄天下矣。   第十四章一百言。   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贅,故混而為一。一者,其上之不皦,其下之不昧,繩繩兮不可名,復歸於無物。是謂無狀之狀,無物之象,是謂芴芒。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執古之道,可以禦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謂道紀。   第十五章九十八言。   古之善為道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識。夫惟不可識,故強為之容曰:豫兮若冬涉川,猶兮若畏四鄰,儼若客,渙若冰將釋,敦兮其若樸,曠兮其若谷,混兮其若濁。孰能濁以澄,靖之而徐清,孰能安以久,動之而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惟不盈,是以能敝而不成。   第十六章六十七言。   致虛極,守靖篤。萬物並作,吾以觀其複。凡物,各歸其根。歸根曰靖,靖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兇。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沒身不殆。   第十七章四十七言。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親之。其次,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故信不足,焉有不信。猶兮其貴言哉。功成事遂,百姓皆曰:我自然。   第十八章二十八言。   大道廢焉,有仁義。智慧出焉,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貞臣。   第十九章四十七言。   絕聖棄知,民百倍。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而未足也,故令有所屬。見素袌樸,少私寡慾。   第二十章一百三十七言。   絕學無憂。唯之與阿,相去幾何。美之與惡,相去何若。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荒兮,其未央。眾人熙熙,若享太牢,若春登台,我獨魄兮,其未兆,若嬰兒之未咳,。眾人皆有餘,我獨若遺,我愚人之心也哉。麋殊倫切粹也兮,俗人皆昭昭,我獨若昏頭。俗人皆詧詧,我獨若閔閔莫昆切集韻閔閔通作顅。淡兮其若海,飄兮似無所止。眾人皆有以,我獨頑且圖。吾獨欲異於人,而貴食母。   第二十一章七十一言。   孔德之容,惟道是從。道之為物,惟芒惟芴。芴兮芒兮,其中有像。芒兮芴兮,有物。幽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今及古,其名不去,以閱眾甫。吾奚以知眾甫之然哉,以此。   第二十二章七十八言。   曲則全,枉則正,窪則盈,敝則新,少則得,多則惑。聖人袌一,以為天下式。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長。夫惟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也哉,誠全歸之。   第二十三章九十二言。   稀言自然,故飄風不崇朝,驟雨不崇。孰為此者,天地也。天地尚不能久,而況於人乎。故從事於道者,道者同於道。從事於得者,得者同於得。從事於失者,失者同於失。於道者道亦得之。於得者得亦得之。於失者失亦得之。信不足,焉有不信。   第二十四章四十八言。   企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見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無功,自矜者不長。其在道也,曰:餘食贅行。物惑惡之,故有道者不處也。   第二十五章八十七言。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兮兮,獨立而不改,週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故強字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返。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處其一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第二十六章四十九言。   重為輕根,靖為躁君。是以君子終日行,不離其輜重。雖有榮觀,宴處超然。如之何萬乘之主,而以身輕天下。輕則失本,躁則失君。   第二十七章九十七言。   善行者,無徹跡。善言者,無瑕謪。善數者,無籌策。善閉者,無關鍵而不可開。善結者,無線約而不可解。是以聖人常善救人,故人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物無棄物。是謂襲明。故善人者,不善人之師。不善人者,善人之資。不貴其師,不愛其資,雖知大迷,此謂要妙。   第二十八章八十五言。   知其雄,守其雌,為天下諫。為天下諫,常德不離,復歸嬰兒。知其白,守其黑,為天下式。為天下式,常德不忒,復歸於無極。知其榮,守其辱,為天下谷。為天下谷,常德乃足,復歸於樸。樸散則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大製無割。   第二十九章六十言。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者,吾見其不得已。夫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凡物或行或隨,或噤或吹,或強或到,或培或墮。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第三十章七十九言。   以道佐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其事好還,師之所處,刑棘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兇年。故善者果而已矣,不敢以取強焉。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驕,果而不得已,是果而勿強。物壯則老,是謂非道,非道早已。   第三十一章一百三十五言。   夫美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是以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以恬憺為上,故不美也。若美,必樂之。樂之者,是樂殺人也。夫樂人殺人者,不可以得志於天下矣。故吉事尚左,兇事尚右。是以偏將軍處左,上將軍處右。言居上勢,財以喪禮處之。殺人眾多,則以悲哀泣之。戰勝者,則以喪禮處之。   第三十二章七十一言。   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焉。始製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猶川谷之與江海也。   第三十三章四十六言。   知人者智也,自知者明也。勝人者有力也,自勝者強也。知足者富也,強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久也,死而不亡者壽也。   第三十四章七十三言。   大道泛泛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功成而不居。衣被萬物而不為主,故常無欲,可名於小矣。萬物歸之而不知主,可名於大矣。是以聖人能成其大也,以其終不自大,故能成其大。   第三十五章四十四言。   執大象者,天下往。往而不害,安平泰。樂與餌,過客止。道之出言,淡兮其無味。視之不足見,聽之不足聞,用之不可既。   第三十六章五十九言。   將欲翕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柔之勝剛,弱之勝強。魚不可侻於淵,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第三十七章四十九言。   道常無為,無不為。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化。化而欲作,吾將鎮之以無名之樸。無名之樸,夫亦將不欲,不欲以靖,天下將自正。   道經古本篇上竟 ==德經古本篇下==   唐太史令傅奕校定   第三十八章一百三十一言。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無為,而無不為。下德為之,而無以為。上仁為之,而無以為。上義為之,而有以為。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仍之。故失道而後德,失德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前識者,道之華,而愚之始也。是以大丈夫處其厚,不處其薄。處其實,不處其華。故去彼取此。   第三十九章一百三十九言。   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谷得一,以盈。萬物得一,以生。王侯得一,以為天下貞。其致之一也。天無以清,將恐裂。地無以寧,將恐發。神無以靈,將恐歇。谷無以盈,將恐竭。萬物無以生,將恐滅。王侯無以為貞,而貴高,將恐蹷。故貴以賤為本,高以下為基。是以王侯自謂孤寡、不穀,是其以賤為本也,非歟。故致數譽,無譽。不欲碌若玉,落落若石。   第四十章二十一言。   反者道之動,弱者道之用。天下之物生於有,有生於無。   第四十一章九十七言。   上士聞道,而勤行之。中士聞道,若存若亡。下士聞道,而大笑之。不笑,不足以為。故建言有之曰:明道若昧,夷道若類,進道若退。上德若谷,大白若黑辱,廣德若不足,建德若媮,質真若輸。大方無隅,大器晚成,大音稀聲,大象無形,道隱無名。夫惟道,善貸且成。   第四十二章七十九言。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袌陽,衝氣以為和。人之所惡,惟孤寡不穀,而王侯以自稱也。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以教我,亦我之所以教人。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學父。   第四十三章四十四言。   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堅。出於無有,入於無間。吾是以知無為之有益也。不言之教,無為之益,天下稀及之矣。   第四十五章四十二言。   名與身,孰親。身與貨,孰多。得與亡,孰病。是故其愛,必大費。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盡。可以長久。   右第四十四章三十九言。   大成若缺,其用不敝。大滿若盅,其用不窮。大直若訥,大巧若拙,大辯若訥。躁勝寒,靖勝熱,知清靖以為天下正。   第四十六章四十五言。   天下有道,卻走馬播。天下無道,戎馬生於郊。罪莫大於可欲,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憯於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   第四十七章四十言。   不出戶,可以知天下。不窺牖,可以知天道。其出镾遠,其知镾尟。是以聖人不行而知,不見而名,不為而成。   第四十八章四十八言。   為學者日益,為道者日損。損之又損之,以致無為,無為則無不為。將欲取天下者,常以無事。及其有事,又不足以取天下矣。   第四十九章六十八言。   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得善矣。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得信矣。聖人之在天下殲梟焉,為天下渾渾焉。百姓皆注其耳目,聖人皆咳之。   第五十章八十八言。   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而民之生,生而動,動皆之死地,亦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也。蓋聞善攝生者,陸行不遇兕虎,入軍不被甲兵。兕無所投其角,虎無所措其爪,兵無所容其刃。夫何故也,以其無死地焉。   第五十一章七十二言。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爵,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長之育之,亭之毒之,蓋之覆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第五十二章七十三言。   天下有始,可以為天下母。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復守其母,沒身不殆。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開其兌,濟其事,終身不救。見小曰明,守柔曰強。用其光,復歸其明,無遺體殃,是謂襲常。   第五十三章五十四言。   使我介然有知,行於大道,惟施是畏。大道甚夷,而民好徑。朝甚除,田甚蕪,倉甚虛。服文釆,帶利劍,猒飲食,貨財有餘。是謂盜誇,盜誇非道也哉。   第五十四章八十六言。   善建者不拔,善裊者不脫,子孫祭祀不輟學。修之身,其德乃真。修之家,其德乃餘。修之鄉,其德乃長。修之邦,其德乃豐。修之天下,其德乃溥。故以身觀身,以家觀家,以鄉觀鄉,以邦觀邦,以天下觀天下。吾奚以知天下之然哉,以此。   第五十五章八十三言。   含德之厚者,比之於赤子也。蜂蠆不蜇,猛獸不據,攫鳥不搏。骨弱筋柔而握固。未知牝白之合而稄作,精之至也。終日號而嗲不憂欠於油切氣逆也,和之至也。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氣則強。物壯則老,謂之不道,不道早已。   第五十六章七十言。   知者不言也,言者不知也。塞其兌,閉其門,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是謂玄同。不可得而親,亦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亦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貴,亦不可得而賤。故為天下貴。   第五十七章九十二言。   以政治國,以奇用兵,以無事取天下。吾奚以知天下其然哉,以此。夫天下多忌諱,民鐓。民多利器,國家滋昏。民多知慧,而袤事滋起。法令滋章,盜賊多有。故聖人雲:我無為,民自化。我好靖,而民自正。我無事,民自富。我無欲,民自樸。   第五十八章七十三言。   其政閔閔,其民偆偆,其政詧詧,其民缺缺。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孰知其極,其無正袤。正復為奇,善復為祆。人之迷也,其日固久矣。是以聖人方而不割,廉潔不劌,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第五十九章六十四言。   治人事天,莫若吝嗇。夫惟吝嗇,是以早服。早服謂之重積德。重積德,則無不克。無不克,則莫知其極。莫知其極,可以有國。有國之母,可以長久。是謂深根固柢,長生久視之道。   第六十章四十九言。   治大國,若烹小鮮。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非其神不傷人,聖人亦不傷人。夫兩不相傷,故德交歸焉。   第六十一章八十九言。   大國者天下之下流,天下之交。天下之牝,牝常以靖勝白,以其靖,故為下也。故大國以下小國,則取於小國。小國以下大國,則取於大國。或下以取,或下而取。大國不過欲兼畜人,小國不過欲入事人。兩者各得其所欲,故大者宜為下。   第六十二章八十五言。   道者,萬物之奧也,善人之所寶,不善人之所保。美言可以於市,尊言可以加於人。人之不善,何棄之有。故立天子,置三公,雖有拱璧,以先驛馬,不如進此道也。古之所以貴此道者,何也。不曰求以得,有罪以免邪,故為天下貴。   第六十三章八十五言。   為無為,事無事,味無味。大小多少,報怨以德。圖難乎,於其易,為大乎,於其細。天下之難事,必作於易。天下之大事,必作於細。是以聖人終不為大,故能成其大。夫輕諾者,必寡信。多易者,必多難。是以聖人猶難之,故終無難矣。   第六十四章一百三十一言。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其脆易判,其微易散。為之乎其未有,治之未亂。合袌之木,生於豪末。九成之台,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為故無敗,無執故無失。民之從事,常於其幾成而敗之。慎終如始,則無敗事矣。是以聖人慾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以復眾人之所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也。   第六十五章七十四言。   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之。民之難治,以其多知也。故以知治國,國之賊也。不以知治國,國之福也。常知此兩者,亦稽式也。能知稽式,是謂玄德。玄德深矣遠矣,與物反矣,乃復至於大順。   第六十六章八十五言。   江海所以能為百穀王者,以其善下之也,故能為百穀王。是以聖人欲上民,必以其言下之。欲先民,必以其身後之。是以聖人處之上而民弗重,處之前而民不害也。是以天下樂推而不猒。不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   第六十七章一百五言。   天下皆謂吾大,似不肖。夫惟大,故似不肖。若肖,久矣其細也。夫吾有三寶,持而寶之:一曰慈,二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夫慈,故能勇。儉,故能廣。不敢為天下先,故能成器長。今捨其慈,且勇。捨其儉,且廣。捨其後,且先。是謂入死門。夫慈,以陳則正,以守則固。天將救之,以慈衛之。   第六十八章四十七言。   古之善為士者不武也,善戰者不善勝敵者不爭,善用人者為之下。是謂不爭之德,是謂用人之力,是謂配天,古之極也。   第六十九章五十七言。   用兵有言曰:吾不敢為主,而為客。不敢進寸,而退尺。是謂行無行,攘無臂,執無兵,仍無敵。禍莫大於無敵,無敵則幾亡吾寶。故抗兵相若,則哀者勝矣。   第七十章五十一言。   吾言甚易知,甚易行。而人莫之能知,莫之能行。言有宗,事有主。夫惟無知,是以不吾知也。知我者稀,則我貴矣。是以聖人被褐色而懷玉。   第七十一章三十二言。   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矣。夫惟病病,是以不病。聖人之不病,以其病病,是以不吾病。   第七十二章四十八言。   民不畏威,則大威至矣。無狎其所居,無猒其所生。夫惟無猒,是以無猒。是以聖人自知而不自見,自愛而不自貴,故去彼取此。   第七十三章六十四言。   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此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是以聖人猶難之。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默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失。   第七十四章六十一言。   民常不畏死,如之何其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而殺之,孰敢也。常有司殺者殺,而代司殺者殺,是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稀不自傷其手矣。   第七十五章六十三言。   民之飢者,以其上食稅之多也,是以飢。民之難治者,以其上之有為也,是以難治。民之輕死者,以其上求生之厚也,是以輕死。夫惟無以生為貴者,是賢於貴生也。   第七十六章五十九言。   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堅強。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堅強者死之徒也,柔弱者生之徒也。是以兵強者則不勝,木強則共。故堅強處下,柔弱處上。   第七十七章八十七言。   天之道,其猶張弓者歟。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則不然,損不足以奉有餘。孰能損有餘而奉不足於天下者,其惟道者乎。是以聖人為而不恃,功成而不居,其不欲見賢邪。   第七十九章四十一言。   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先,以其無以易之也。柔之勝剛,弱之勝強,天下莫不知,而莫之能行。故聖人之言雲:受國之垢,是謂社稷之主。受國之不祥,是謂天下之主。正言若反也。   右第七十八章七十三言。   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為善。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故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第八十章八十五言。   小國寡民,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也。使民重死,而不遠徙。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民復結繩而用。至治之極,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樂其業。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使民至老死不相與往來。   第八十一章五十七言。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言不辯,辯言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聖人無積。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   德經古本篇下竟 drqil3ak29w85a9oi3fuwarggcg3b50 11135330 11135328 2026-10-18T17:49:27Z PacmanD 20553 11135330 wikitext text/x-wiki ==道德經古本篇==   經名:道德經古本篇。唐傅奕校定。二卷。底本出處:《正統道藏》洞神部本文類。 ==道經古本篇上==   唐太史令傅奕校定   第一章五十九言。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   第二章九十三言。   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已。故有無之相生,難易之相成,長短之相形,高下之相傾,音聲之相和,前後之相隨。是以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而不為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不處。夫惟不處,是以不去。   第三章六十八言。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也,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知者不敢為,為無為,則無不為矣。   第四章四十二言。   道盅,而用之又不滿。淵兮似萬物之宗。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誰之子,象帝之先。   第五章四十五言。   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天地之間其猶橐龔乎。虛而不諎,動而俞出。多言數窮,不如守中。   第六章二十六言。   穀神不死,是謂玄牝。玄牝之門,是謂天地之根。綿綿若存,用之不勤。   第七章四十九言。   天長地久。天地所以能長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長生。是以聖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不以其無私邪,故能成其私。   第八章五十二言。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居眾人之所惡,故幾於道矣。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人。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夫惟不爭,故無尤矣。   第九章四十一言。   持而盈之,不如其已。音揣量也而梲士活切解也之,不可長保。金玉滿室,莫之能守。富貴驕,自遺其咎。成名功遂身退,天之道。   第十章七十二言。   載營魄袌一,能無離乎?專氣致柔,能如嬰兒乎?滌除玄覽,能無疵?愛民治國,能無以知乎?天門開閔,能為雌乎?明白四達,能無以為乎?生之畜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第十一章四十九言。   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第十二章四十九言。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田獵令人心發狂,難得之貨令人行妨。是以聖人為腹不為目,故去彼取此。   第十三章八十八言。   寵辱若驚,貴大患若身。何謂寵辱若驚,寵為下,得之若驚,失之若驚,是謂寵辱若驚。何謂貴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苟吾無身,吾有何患乎。故貴以身為天下者,則可托天下矣。愛以身為天下者,則可寄天下矣。   第十四章一百言。   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贅,故混而為一。一者,其上之不皦,其下之不昧,繩繩兮不可名,復歸於無物。是謂無狀之狀,無物之象,是謂芴芒。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執古之道,可以禦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謂道紀。   第十五章九十八言。   古之善為道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識。夫惟不可識,故強為之容曰:豫兮若冬涉川,猶兮若畏四鄰,儼若客,渙若冰將釋,敦兮其若樸,曠兮其若谷,混兮其若濁。孰能濁以澄,靖之而徐清,孰能安以久,動之而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惟不盈,是以能敝而不成。   第十六章六十七言。   致虛極,守靖篤。萬物並作,吾以觀其複。凡物,各歸其根。歸根曰靖,靖曰復命,復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兇。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沒身不殆。   第十七章四十七言。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親之。其次,譽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故信不足,焉有不信。猶兮其貴言哉。功成事遂,百姓皆曰:我自然。   第十八章二十八言。   大道廢焉,有仁義。智慧出焉,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貞臣。   第十九章四十七言。   絕聖棄知,民百倍。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此三者,以為文而未足也,故令有所屬。見素袌樸,少私寡慾。   第二十章一百三十七言。   絕學無憂。唯之與阿,相去幾何。美之與惡,相去何若。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荒兮,其未央。眾人熙熙,若享太牢,若春登台,我獨魄兮,其未兆,若嬰兒之未咳,。眾人皆有餘,我獨若遺,我愚人之心也哉。麋殊倫切粹也兮,俗人皆昭昭,我獨若昏頭。俗人皆詧詧,我獨若閔閔莫昆切集韻閔閔通作顅。淡兮其若海,飄兮似無所止。眾人皆有以,我獨頑且圖。吾獨欲異於人,而貴食母。   第二十一章七十一言。   孔德之容,惟道是從。道之為物,惟芒惟芴。芴兮芒兮,其中有像。芒兮芴兮,有物。幽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今及古,其名不去,以閱眾甫。吾奚以知眾甫之然哉,以此。   第二十二章七十八言。   曲則全,枉則正,窪則盈,敝則新,少則得,多則惑。聖人袌一,以為天下式。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長。夫惟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古之所謂曲則全者,豈虛言也哉,誠全歸之。   第二十三章九十二言。   稀言自然,故飄風不崇朝,驟雨不崇。孰為此者,天地也。天地尚不能久,而況於人乎。故從事於道者,道者同於道。從事於得者,得者同於得。從事於失者,失者同於失。於道者道亦得之。於得者得亦得之。於失者失亦得之。信不足,焉有不信。   第二十四章四十八言。   企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見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無功,自矜者不長。其在道也,曰:餘食贅行。物惑惡之,故有道者不處也。   第二十五章八十七言。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兮兮,獨立而不改,週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故強字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遠,遠曰返。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處其一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第二十六章四十九言。   重為輕根,靖為躁君。是以君子終日行,不離其輜重。雖有榮觀,宴處超然。如之何萬乘之主,而以身輕天下。輕則失本,躁則失君。   第二十七章九十七言。   善行者,無徹跡。善言者,無瑕謪。善數者,無籌策。善閉者,無關鍵而不可開。善結者,無線約而不可解。是以聖人常善救人,故人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物無棄物。是謂襲明。故善人者,不善人之師。不善人者,善人之資。不貴其師,不愛其資,雖知大迷,此謂要妙。   第二十八章八十五言。   知其雄,守其雌,為天下諫。為天下諫,常德不離,復歸嬰兒。知其白,守其黑,為天下式。為天下式,常德不忒,復歸於無極。知其榮,守其辱,為天下谷。為天下谷,常德乃足,復歸於樸。樸散則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大製無割。   第二十九章六十言。   將欲取天下而為之者,吾見其不得已。夫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凡物或行或隨,或噤或吹,或強或到,或培或墮。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第三十章七十九言。   以道佐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其事好還,師之所處,刑棘生焉。大軍之後,必有兇年。故善者果而已矣,不敢以取強焉。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驕,果而不得已,是果而勿強。物壯則老,是謂非道,非道早已。   第三十一章一百三十五言。   夫美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惡之,故有道者不處。是以君子居則貴左,用兵則貴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以恬憺為上,故不美也。若美,必樂之。樂之者,是樂殺人也。夫樂人殺人者,不可以得志於天下矣。故吉事尚左,兇事尚右。是以偏將軍處左,上將軍處右。言居上勢,財以喪禮處之。殺人眾多,則以悲哀泣之。戰勝者,則以喪禮處之。   第三十二章七十一言。   道常無名。樸雖小,天下莫能臣。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焉。始製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猶川谷之與江海也。   第三十三章四十六言。   知人者智也,自知者明也。勝人者有力也,自勝者強也。知足者富也,強行者有志也。不失其所者久也,死而不亡者壽也。   第三十四章七十三言。   大道泛泛兮,其可左右。萬物恃之以生而不辭,功成而不居。衣被萬物而不為主,故常無欲,可名於小矣。萬物歸之而不知主,可名於大矣。是以聖人能成其大也,以其終不自大,故能成其大。   第三十五章四十四言。   執大象者,天下往。往而不害,安平泰。樂與餌,過客止。道之出言,淡兮其無味。視之不足見,聽之不足聞,用之不可既。   第三十六章五十九言。   將欲翕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柔之勝剛,弱之勝強。魚不可侻於淵,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第三十七章四十九言。   道常無為,無不為。王侯若能守,萬物將自化。化而欲作,吾將鎮之以無名之樸。無名之樸,夫亦將不欲,不欲以靖,天下將自正。   道經古本篇上竟 ==德經古本篇下==   唐太史令傅奕校定   第三十八章一百三十一言。   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無為,而無不為。下德為之,而無以為。上仁為之,而無以為。上義為之,而有以為。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仍之。故失道而後德,失德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前識者,道之華,而愚之始也。是以大丈夫處其厚,不處其薄。處其實,不處其華。故去彼取此。   第三十九章一百三十九言。   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神得一,以靈。谷得一,以盈。萬物得一,以生。王侯得一,以為天下貞。其致之一也。天無以清,將恐裂。地無以寧,將恐發。神無以靈,將恐歇。谷無以盈,將恐竭。萬物無以生,將恐滅。王侯無以為貞,而貴高,將恐蹷。故貴以賤為本,高以下為基。是以王侯自謂孤寡、不穀,是其以賤為本也,非歟。故致數譽,無譽。不欲碌若玉,落落若石。   第四十章二十一言。   反者道之動,弱者道之用。天下之物生於有,有生於無。   第四十一章九十七言。   上士聞道,而勤行之。中士聞道,若存若亡。下士聞道,而大笑之。不笑,不足以為。故建言有之曰:明道若昧,夷道若類,進道若退。上德若谷,大白若黑辱,廣德若不足,建德若媮,質真若輸。大方無隅,大器晚成,大音稀聲,大象無形,道隱無名。夫惟道,善貸且成。   第四十二章七十九言。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袌陽,衝氣以為和。人之所惡,惟孤寡不穀,而王侯以自稱也。故物,或損之而益,或益之而損。人之所以教我,亦我之所以教人。強梁者不得其死,吾將以為學父。   第四十三章四十四言。   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堅。出於無有,入於無間。吾是以知無為之有益也。不言之教,無為之益,天下稀及之矣。   第四十五章四十二言。   名與身,孰親。身與貨,孰多。得與亡,孰病。是故其愛,必大費。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盡。可以長久。   右第四十四章三十九言。   大成若缺,其用不敝。大滿若盅,其用不窮。大直若訥,大巧若拙,大辯若訥。躁勝寒,靖勝熱,知清靖以為天下正。   第四十六章四十五言。   天下有道,卻走馬播。天下無道,戎馬生於郊。罪莫大於可欲,禍莫大於不知足,咎莫憯於欲得。故知足之足,常足矣。   第四十七章四十言。   不出戶,可以知天下。不窺牖,可以知天道。其出镾遠,其知镾尟。是以聖人不行而知,不見而名,不為而成。   第四十八章四十八言。   為學者日益,為道者日損。損之又損之,以致無為,無為則無不為。將欲取天下者,常以無事。及其有事,又不足以取天下矣。   第四十九章六十八言。   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得善矣。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得信矣。聖人之在天下殲梟焉,為天下渾渾焉。百姓皆注其耳目,聖人皆咳之。   第五十章八十八言。   出生入死,生之徒十有三,死之徒十有三,而民之生,生而動,動皆之死地,亦十有三。夫何故,以其生生之厚也。蓋聞善攝生者,陸行不遇兕虎,入軍不被甲兵。兕無所投其角,虎無所措其爪,兵無所容其刃。夫何故也,以其無死地焉。   第五十一章七十二言。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爵,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長之育之,亭之毒之,蓋之覆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   第五十二章七十三言。   天下有始,可以為天下母。既得其母,以知其子。既知其子,復守其母,沒身不殆。塞其兌,閉其門,終身不勤。開其兌,濟其事,終身不救。見小曰明,守柔曰強。用其光,復歸其明,無遺體殃,是謂襲常。   第五十三章五十四言。   使我介然有知,行於大道,惟施是畏。大道甚夷,而民好徑。朝甚除,田甚蕪,倉甚虛。服文釆,帶利劍,猒飲食,貨財有餘。是謂盜誇,盜誇非道也哉。   第五十四章八十六言。   善建者不拔,善裊者不脫,子孫祭祀不輟學。修之身,其德乃真。修之家,其德乃餘。修之鄉,其德乃長。修之邦,其德乃豐。修之天下,其德乃溥。故以身觀身,以家觀家,以鄉觀鄉,以邦觀邦,以天下觀天下。吾奚以知天下之然哉,以此。   第五十五章八十三言。   含德之厚者,比之於赤子也。蜂蠆不蜇,猛獸不據,攫鳥不搏。骨弱筋柔而握固。未知牝白之合而稄作,精之至也。終日號而嗲不憂欠於油切氣逆也,和之至也。知和曰常,知常曰明,益生曰祥,心使氣則強。物壯則老,謂之不道,不道早已。   第五十六章七十言。   知者不言也,言者不知也。塞其兌,閉其門,挫其銳,解其紛,和其光,同其塵,是謂玄同。不可得而親,亦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亦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貴,亦不可得而賤。故為天下貴。   第五十七章九十二言。   以政治國,以奇用兵,以無事取天下。吾奚以知天下其然哉,以此。夫天下多忌諱,民鐓。民多利器,國家滋昏。民多知慧,而袤事滋起。法令滋章,盜賊多有。故聖人雲:我無為,民自化。我好靖,而民自正。我無事,民自富。我無欲,民自樸。   第五十八章七十三言。   其政閔閔,其民偆偆,其政詧詧,其民缺缺。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孰知其極,其無正袤。正復為奇,善復為祆。人之迷也,其日固久矣。是以聖人方而不割,廉潔不劌,直而不肆,光而不耀。   第五十九章六十四言。   治人事天,莫若吝嗇。夫惟吝嗇,是以早服。早服謂之重積德。重積德,則無不克。無不克,則莫知其極。莫知其極,可以有國。有國之母,可以長久。是謂深根固柢,長生久視之道。   第六十章四十九言。   治大國,若烹小鮮。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非其神不傷人,聖人亦不傷人。夫兩不相傷,故德交歸焉。   第六十一章八十九言。   大國者天下之下流,天下之交。天下之牝,牝常以靖勝白,以其靖,故為下也。故大國以下小國,則取於小國。小國以下大國,則取於大國。或下以取,或下而取。大國不過欲兼畜人,小國不過欲入事人。兩者各得其所欲,故大者宜為下。   第六十二章八十五言。   道者,萬物之奧也,善人之所寶,不善人之所保。美言可以於市,尊言可以加於人。人之不善,何棄之有。故立天子,置三公,雖有拱璧,以先驛馬,不如進此道也。古之所以貴此道者,何也。不曰求以得,有罪以免邪,故為天下貴。   第六十三章八十五言。   為無為,事無事,味無味。大小多少,報怨以德。圖難乎,於其易,為大乎,於其細。天下之難事,必作於易。天下之大事,必作於細。是以聖人終不為大,故能成其大。夫輕諾者,必寡信。多易者,必多難。是以聖人猶難之,故終無難矣。   第六十四章一百三十一言。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其脆易判,其微易散。為之乎其未有,治之未亂。合袌之木,生於豪末。九成之台,起於累土。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為者敗之,執者失之。是以聖人無為故無敗,無執故無失。民之從事,常於其幾成而敗之。慎終如始,則無敗事矣。是以聖人慾不欲,不貴難得之貨。學不學,以復眾人之所過。以輔萬物之自然,而不敢為也。   第六十五章七十四言。   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之。民之難治,以其多知也。故以知治國,國之賊也。不以知治國,國之福也。常知此兩者,亦稽式也。能知稽式,是謂玄德。玄德深矣遠矣,與物反矣,乃復至於大順。   第六十六章八十五言。   江海所以能為百穀王者,以其善下之也,故能為百穀王。是以聖人欲上民,必以其言下之。欲先民,必以其身後之。是以聖人處之上而民弗重,處之前而民不害也。是以天下樂推而不猒。不以其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   第六十七章一百五言。   天下皆謂吾大,似不肖。夫惟大,故似不肖。若肖,久矣其細也。夫吾有三寶,持而寶之:一曰慈,二曰儉,三曰不敢為天下先。夫慈,故能勇。儉,故能廣。不敢為天下先,故能成器長。今捨其慈,且勇。捨其儉,且廣。捨其後,且先。是謂入死門。夫慈,以陳則正,以守則固。天將救之,以慈衛之。   第六十八章四十七言。   古之善為士者不武也,善戰者不善勝敵者不爭,善用人者為之下。是謂不爭之德,是謂用人之力,是謂配天,古之極也。   第六十九章五十七言。   用兵有言曰:吾不敢為主,而為客。不敢進寸,而退尺。是謂行無行,攘無臂,執無兵,仍無敵。禍莫大於無敵,無敵則幾亡吾寶。故抗兵相若,則哀者勝矣。   第七十章五十一言。   吾言甚易知,甚易行。而人莫之能知,莫之能行。言有宗,事有主。夫惟無知,是以不吾知也。知我者稀,則我貴矣。是以聖人被褐色而懷玉。   第七十一章三十二言。   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矣。夫惟病病,是以不病。聖人之不病,以其病病,是以不吾病。   第七十二章四十八言。   民不畏威,則大威至矣。無狎其所居,無猒其所生。夫惟無猒,是以無猒。是以聖人自知而不自見,自愛而不自貴,故去彼取此。   第七十三章六十四言。   勇於敢則殺,勇於不敢則活。此兩者,或利或害。天之所惡,孰知其故。是以聖人猶難之。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默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失。   第七十四章六十一言。   民常不畏死,如之何其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而殺之,孰敢也。常有司殺者殺,而代司殺者殺,是代大匠斲。夫代大匠斲者,稀不自傷其手矣。   第七十五章六十三言。   民之飢者,以其上食稅之多也,是以飢。民之難治者,以其上之有為也,是以難治。民之輕死者,以其上求生之厚也,是以輕死。夫惟無以生為貴者,是賢於貴生也。   第七十六章五十九言。   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堅強。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堅強者死之徒也,柔弱者生之徒也。是以兵強者則不勝,木強則共。故堅強處下,柔弱處上。   第七十七章八十七言。   天之道,其猶張弓者歟。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之道則不然,損不足以奉有餘。孰能損有餘而奉不足於天下者,其惟道者乎。是以聖人為而不恃,功成而不居,其不欲見賢邪。   第七十九章四十一言。   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先,以其無以易之也。柔之勝剛,弱之勝強,天下莫不知,而莫之能行。故聖人之言雲:受國之垢,是謂社稷之主。受國之不祥,是謂天下之主。正言若反也。   右第七十八章七十三言。   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為善。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故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第八十章八十五言。   小國寡民,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也。使民重死,而不遠徙。雖有舟輿,無所乘之。雖有甲兵,無所陳之。使民復結繩而用。至治之極,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樂其業。鄰國相望,雞犬之聲相聞,使民至老死不相與往來。   第八十一章五十七言。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言不辯,辯言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聖人無積。既以為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   德經古本篇下竟 {{原文沒有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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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an | section = 第三節 {{SUBPAGENAME}} | previous = [[../界音/]] | next = [[../詞兒的連寫和分寫/]] | notes = }} <pages index="NLC416-14jh005261-58582 新文字拼音方案.pdf" from=12 to=13 fromsection="{{SUBPAGENAME}}" tosection="{{SUBPAGENAME}}" /> {{footer|previous=[[../界音/]]|next=[[../詞兒的連寫和分寫/]]}} sskbz0906y3081ais4xs7joz8nqakdp 新文字拼音方案/詞兒的連寫和分寫 0 1145302 11135256 11130381 2026-10-18T13:34:32Z XXTEACUP 117798 1113525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新文字拼音方案]]<br>Sin Wenzy Pinjin Fang-an | section = 第四節 {{SUBPAGENAME}} | previous = [[../特種韻母/]] | next = [[../變體/]] | notes = }} <pages index="NLC416-14jh005261-58582 新文字拼音方案.pdf" from=13 to=17 fromsection="{{SUBPAGENAME}}" /> {{footer|previous=[[../特種韻母/]]|next=[[../變體/]]}} 134nt8ftaaywfic5ag82ys5qcd6s8wz 新文字拼音方案/變體 0 1145304 11135257 11130467 2026-10-18T13:34:41Z XXTEACUP 117798 1113525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新文字拼音方案]]<br>Sin Wenzy Pinjin Fang-an | section = 第五節 {{SUBPAGENAME}} | previous = [[../詞兒的連寫和分寫/]] | n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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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ap|1em}}幾千幾萬個漢字是幾千幾萬個異樣的符號,非<!-- -->經過長時期的學習是學不會的。 <!-- -->(2){{gap|1em}}漢字的筆劃,七拚八凑,非常難寫;筆劃多的<!-- -->字,寫起來更費工夫。 <!-- -->(3){{gap|1em}}漢字沒有合理的標音辦法,見了字形没法兒念<!-- -->出聲音來。 <!-- -->(4){{gap|1em}}漢字的檢字非常困難,初學的人不能自修。 <!-- -->(5){{gap|1em}}因此,念了三五年漢字的人,還有不能看報,寫<!-- -->信的。中國的文字,就這麼脫離了廣大的勞苦大衆。 {{c|{{larger|2.{{gap}}{{Zh-em2|style=filled circle|新文字的優點}}}}}} <!-- -->(1){{gap|1em}}新文字只有28個字母。文盲學習了三個月,<!-- -->學會了字母跟一些拚法,就可以開始看書,寫信了。所<!-- -->以新文字容易敎,容易學,容易念,容易懂,容易寫,是<!-- -->中國勞苦大衆自己的文字。 <!-- -->(2){{gap|1em}}新文字能拚出漢字所寫不出的各種音;拿它來<!-- -->寫大衆口語是最適合的。 <!-- -->(3){{gap|1em}}査字典便當,任何人都可以繼續自修。 {{nop}}<noinclude>{{c|1}}</noinclude> i5r6eq28unmm1bnpcz1o0esoxhywupn Page:CADAL07019343 新文字手冊.djvu/6 104 1170096 11135697 11122596 2026-10-19T08:50:25Z XXTEACUP 117798 /* 已校对 */ 1113569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XXTEACUP" />{{RunningHeader|2|{{letter-spacing|2em|新文字手|冊}}||style=border: 1px solid currentColor; border-width: 0 0 1px 0;padding:0.3em}}</noinclude><!-- -->(4){{gap|1em}}新文字的打字,排字,印刷,都很方便,有利於<!-- -->文化的傳播和提高。 <!-- -->(5){{gap|1em}}因此,新文字是掃除文盲,提高文化最科學的<!-- -->工具。 {{c|{{larger|3.{{gap}}{{Zh-em2|style=filled circle|{{letter-spacing|0.3em|錯誤的思|想}}}}}}}} <!-- -->(1){{gap|1em}}新文字是洋字。新文字是用國際通用的字母<!-- -->所寫的中國字,並不是洋字。中國是國際的一員,國際<!-- -->的公共的文化遺產,就是中國的產業,正{{Unencoded Original|像|IDS=⿰亻𧰼}}我們用國際<!-- -->通用的1234代替蘇州碼子來記帳,帳還是中國帳;<!-- -->用五線譜代替工尺譜來譜歌曲,歌還是中國歌。同樣,<!-- -->用拉丁字母所寫的新文字還是中文。 <!-- -->(2){{gap|1em}}新文字還不完備所以不好。新文字還在初創<!-- -->時期,許多問題還沒解決,困難也很多,可是問題須逐步<!-- -->去解決,困難要待大家來克服。新文字的本身正因爲還<!-- -->沒成熟,才有無窮的生長的活力,充滿了一切可以發展<!-- -->的進步性和靈活性。硬化是死亡的象徵;幼稚是生長<!-- -->的條件。 <!-- -->(3){{gap|1em}}漢字是祖傳的文字不應廢止。漢字有它的缺<!-- -->點,目前可也有它的用處。把漢字作爲神聖不可侵犯的<!-- -->東西是過右的錯誤思想{{校|。|;}}空喊廢止漢字也是過左的幼稚<!-- -->思想。當漢字還有它的作用的時候,誰也打不倒它,也<!-- -->無須打倒它。如果新文字代替了漢字,比漢字盡了更大<!-- -->更好的任務,漢字自然會衰亡下去。因此,我們不必因<!-- -->爲漢字是祖傳的,就存着盲目的正統觀念,也不必因爲<!-- -->要推行新文字就把漢字當作敵人。 {{nop}}<noinclude></noinclude> i5urjxpqwsrxqjjd5dgwd7203d0rj20 Page:CADAL07019343 新文字手冊.djvu/7 104 1170097 11135699 11122589 2026-10-19T09:24:19Z XXTEACUP 117798 /* 已校对 */ 1113569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XXTEACUP" />{{RunningHeader||{{letter-spacing|2em|新文字手|冊}}|3|style=border: 1px solid currentColor; border-width: 0 0 1px 0;padding:0.3em}}</noinclude>{{c| {{x-larger|{{serif|II.}}{{gap}}新文字發展的方向}} {{larger|1.{{gap}}{{Zh-em2|style=filled circle|{{letter-spacing|0.3em|方案國際|化}}}}}} }} <!-- -->如果只要能够拚得出聲音,就算是好字母,那麼注<!-- -->音字母也不壞,而且ㄣ,尢也比en, ang更簡單,可是注<!-- -->音字母的缺點是在字母不國際化,對於國際間語文的交<!-- -->流上是不適用的。因此,拉丁化新文字的方案可以修改,<!-- -->寫法可以修改,可不能杜造奇形怪狀的字母或世界所不<!-- -->通行的拚法。 {{c|{{larger|2.{{gap}}{{Zh-em2|style=filled circle|{{letter-spacing|0.3em|拚法大衆|化}}}}}}}} <!-- -->拏北方話的新文字來說,拚法應盡量照大多數北方<!-- -->人的口語來拚。比如北方話大多是屬於北京音系的,最<!-- -->好照北京音系來拚。如果爲了掃除當地的文盲,那麼不<!-- -->妨照當地老百姓的話來拚,不必拘泥於北京話或山東話。 {{c|{{larger|3.{{gap}}{{Zh-em2|style=filled circle|{{letter-spacing|0.3em|寫法合理|化}}}}}}}} <!-- -->新文字詞兒的連寫或分寫,現在還未能一律,這是<!-- -->難免的。因爲新文字尙在初創時期,任何嚴格的規定都<!-- -->是早熟的。可是,這不等於說可以不必硏究寫法。因此,<!-- -->硏究新文字的同志們在寫作上要多注意自己的寫法,隨<!-- -->時求進步。因爲目標是在逐步做到寫法的合理化。 {{nop}}<noinclude></noinclude> j2zkukc2d1y1eju09vj1sto8ach96qz Template:Transclude pages 10 1194104 11135266 8750962 2026-10-18T14:18:48Z PacmanD 20553 令 file、start、end 也可寫成具名參數 11135266 wikitext text/x-wiki {{#invoke:Transclude pages |main |file={{{file|{{{1|}}}}}} |start={{{start|{{{2|}}}}}} |end={{{end|{{{3|}}}}}} |reversed={{{reversed|}}} |bysection={{{bysection|}}} |sectionbreak={{{sectionbreak|}}} |sectionlabel={{{sectionlabel|}}} |fromsection={{{fromsection|}}} |tosection={{{tosection|}}} }}<noinclude> {{Documentation}} </noinclude> 5jh3txxdtp52nl2e3t421g4suhp7mwe 鼎鍥大越歷朝登科錄 0 1213096 11135561 2602611 2026-10-19T02:09:56Z Chain114514 106377 11135561 wikitext text/x-wiki {{未完成}} {{Header|title=鼎鍥大越歷朝登科錄|override_author= [[作者:阮俒|阮俒]]、[[作者:武檰|武檰]]、[[作者:潘仲藩|潘仲藩]]、[[作者:汪士朗|汪士朗]]等|section=|times=後黎朝|year=1779|previous=|next=|type=|from=|notes=}} *[[/序|序]] *[[/卷首|卷首]] *[[/卷一|卷一]] *[[/卷二|卷二]] *[[/卷三|卷三]] {{PD-old}} [[Category:越南典籍]] [[Category:科舉文獻]] 6mena5527xcoh0xg5ea6b0ft0gva9g2 行政區劃程序法 0 1217797 11135683 2648622 2026-10-19T04:22:01Z BenjaminPML 38851 修正用反模板的错误 11135683 wikitext text/x-wiki {{ROC-PRC-law|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header | title = 行政區劃程序法 | section = 立法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現行條文)-->|民=114|月=10|日=17|公布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民2=114|月2=11|日2=11|公布字號=[[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4501號令]]|生效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Textquality|75%}}<br> :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19條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公布<sup>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450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sup> }} 第一條 :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  本法所稱行政區劃,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以下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 :  前項所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劃分一行政區域為二以上之行政區域。 :  二、合併二以上行政區域之一部或全部為一行政區域。 :  三、劃分一行政區域之一部併入另一行政區域。 :  四、其他有關行政區域之調整。 第四條 :  行政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依[[地方制度法 (民國113年)|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辦理外,得依本法規定辦理行政區劃: :  一、配合政府層級或組織變更。 :  二、因行政管轄之需要。 :  三、配合國土發展。 :  四、因地理環境變遷。 :  五、因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勢變更。 :  海埔新生地、河川新生地或已設之行政區域有界線不明情形者,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行政區劃。 第五條 :  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下列因素: :  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 :  二、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 :  三、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 :  四、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 :  五、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 :  六、選舉區之劃分。 :  七、其他影響地方治理之事項。 第六條 :  行政區劃,由下列機關提出: :  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者: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二、涉及鄉(鎮、市)之行政區劃者:縣主管機關或相關鄉(鎮、市)公所。 :  三、涉及直轄市或市之區之行政區劃者: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行政區劃,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提出。 :  四、涉及直轄市或市之區、縣之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或市之區、其他縣之鄉(鎮、市)之行政區劃者: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人民或團體就其戶籍、登記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得向前項該管機關提出行政區劃建議。 第七條 :  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提出行政區劃前,應廣徵意見並擬訂行政區劃計畫草案,於相關行政區域內公開展覽三十日,並應辦理公聽會;必要時,得辦理公民民意調查。 :  前項行政區劃計畫草案,應載明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之事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辦理各級行政區域調整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聽會: :  一、行政區域界線不整,有礙行政管理。 :  二、地籍、戶籍情形與行政區域界線不符。 :  三、配合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須調整行政區域界線且已納入依法辦理公聽會之事由之一部者。 :  四、行政區域內土地面積增加或減少,須調整行政區域界線。 :  第一項廣徵意見之方式、公開展覽、公聽會與公民民意調查之辦理方式、人民陳述意見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 :  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擬訂行政區劃計畫時,除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外,應參酌前條第一項公聽會之意見;如有辦理公民民意調查者,併應參酌之。 :  前項行政區劃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行政區劃目標。 :  二、行政區劃範圍。 :  三、行政區劃原因。 :  四、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之行政區域名稱。 :  五、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後行政區域人口及面積。 :  六、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後利弊得失分析。 :  七、替代方案及其評估。 :  八、公聽會與人民陳情之意見、參採情形及已辦理之公民民意調查之分析報告。 :  九、標註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後行政界線之行政區域圖。 :  十、界線會勘情形。 :  十一、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機關(構)、學校組織變更、業務調整、人員移撥、財產移轉及自治法規處理之規劃。 :  十二、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機關(構)、學校預算編製及執行等事項之規劃原則。 :  十三、其他有關行政區劃之事項。 第九條 :  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其意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應經該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議會同意。 :  涉及鄉(鎮、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相關鄉(鎮、市)公所徵詢其意見;由鄉(鎮、市)公所擬訂者,應經該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涉及其他鄉(鎮、市)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鄉(鎮、市)公所及其代表會同意。 :  涉及區之行政區劃計畫,應送該直轄市或市之議會徵詢其意見。但涉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徵詢其意見;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擬訂者,應經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同意,涉及其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行政區域之調整,並應送該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代表會同意。 :  受徵詢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徵詢該直轄市、縣(市)議會或代表會之意見,並連同該直轄市、縣(市)議會或代表會之意見,併陳上級主管機關。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者,應併徵詢該計畫範圍內之原住民族部落代表之意見。 第十條 :  行政區劃計畫,其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 :  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 :  二、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前項核定,應包括實施日期;其日期應配合相關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之日。 :  第一項第一款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及核定機關之決定期限如下: :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審議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  二、行政院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陳報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  第一項第二款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審議機關之審議期限及核定機關之決定期限如下: :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九十日內審議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九十日為限。 :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行政區劃計畫次日起六十日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延長以六十日為限。 第十一條 :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行政區劃計畫,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以合議制方式辦理。 :  前項成員人數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但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  各級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審議會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於該機關網站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  第一項行政區劃審議會之成員資格、條件、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  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日期。 :  涉及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劃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日期。 第十三條 :  各級主管機關於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後,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業務移轉及交接事項。 :  二、關於財產移轉及交接事項。 :  三、關於業務、財產移轉及交接爭議協調事項。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  前項第二款財產,其移轉劃分原則如下: :  一、坐落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之行政區域內之原行政區域所屬不動產,其產權移轉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之行政區域。 :  二、原行政區域所屬機關(構)及學校改隸後,其經管之不動產,其產權移轉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之行政區域。動產部分,除另有協議,從其協議外,亦同。 :  第一項移轉及交接之事項,應於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前完成;未能於該計畫實施前完成者,至遲應於該計畫實施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 :  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第一項第三款事項,經協調仍無法解決時,得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  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後相關行政區域內業務、財產之移轉、交接、爭議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一百八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如下: :  一、新設之行政區域,有繼續適用原行政區域自治法規之必要者,得由新設之行政區域所屬之地方自治團體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其繼續適用期間不得逾二年。 :  二、廢止之行政區域,其自治法規,除依前款規定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外,應由新設之行政區域所屬之地方自治團體廢止。 :  三、非屬前二款之情形者,原行政區域之自治法規,應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修正或廢止。 第十六條 :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預算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其業務未移轉者:原機關(構)及學校依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  二、其業務經移轉者:承受機關(構)及學校仍以移轉前原列相關預算繼續執行。 :  各機關(構)及學校依前項規定執行預算,於無法因應時,報經各該政府或公所核准,得在各該年度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相關預算項下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 (民國110年)|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新設之地方自治團體,其首年度總預算案之送達、審議及未審議通過之預算執行措施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之一規定。 第十七條 :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 第十八條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法律|民國年=114年制定}}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民國年=114年}} [[分類:中華民國內政部]] [[分類:中華民國法律未施行條文]] co4xg9aascwkc7r6x5a8t9lkxpemxi1 Author:冯玉祥 102 1244488 11135302 11133936 2026-10-18T15:06:48Z MoAiSang 76511 /* 1928 */ 11135302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 ==1922== * [[吴佩孚、齐燮元、陈光远、萧耀南、田中玉、赵倜、冯玉祥、刘镇华讨张作霖电]] * [[曹錕吳佩孚等關於服從民意解決國是通電]] ==1924== * [[国民军致全国通电]] * [[國民軍佈告]] * [[陆军检阅使布告]] * [[推段祺瑞为中华民国临时执政电]] ==1925== * [[冯玉祥劝奉张下野电]] ==1926== * [[冯玉祥下野通电]] * [[五原誓师宣言]] * [[冯玉祥就任国民军联军总司令通电]] ==1927== * [[国民军誓师碑文]] * [[吊李大钊等二十位同志]] * [[冯玉祥令刘骥呈汉口国民政府电]] * [[冯玉祥致国民军各将领电]] * [[冯玉祥致石敬亭电]] ==1928== * [[馮玉祥宣布治理豫陝甘三省方針]]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g8d6agvemfsvalj5lkrlck7n75iq6tl 11135305 11135302 2026-10-18T15:07:30Z MoAiSang 76511 /* 1930 */ 11135305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 ==1922== * [[吴佩孚、齐燮元、陈光远、萧耀南、田中玉、赵倜、冯玉祥、刘镇华讨张作霖电]] * [[曹錕吳佩孚等關於服從民意解決國是通電]] ==1924== * [[国民军致全国通电]] * [[國民軍佈告]] * [[陆军检阅使布告]] * [[推段祺瑞为中华民国临时执政电]] ==1925== * [[冯玉祥劝奉张下野电]] ==1926== * [[冯玉祥下野通电]] * [[五原誓师宣言]] * [[冯玉祥就任国民军联军总司令通电]] ==1927== * [[国民军誓师碑文]] * [[吊李大钊等二十位同志]] * [[冯玉祥令刘骥呈汉口国民政府电]] * [[冯玉祥致国民军各将领电]] * [[冯玉祥致石敬亭电]] ==1928== * [[馮玉祥宣布治理豫陝甘三省方針]]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gwxqrudmjj4oaqcjl83ayc95flpdtlp 11135311 11135305 2026-10-18T15:24:57Z MoAiSang 76511 /* 1930 */ 11135311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 ==1922== * [[吴佩孚、齐燮元、陈光远、萧耀南、田中玉、赵倜、冯玉祥、刘镇华讨张作霖电]] * [[曹錕吳佩孚等關於服從民意解決國是通電]] ==1924== * [[国民军致全国通电]] * [[國民軍佈告]] * [[陆军检阅使布告]] * [[推段祺瑞为中华民国临时执政电]] ==1925== * [[冯玉祥劝奉张下野电]] ==1926== * [[冯玉祥下野通电]] * [[五原誓师宣言]] * [[冯玉祥就任国民军联军总司令通电]] ==1927== * [[国民军誓师碑文]] * [[吊李大钊等二十位同志]] * [[冯玉祥令刘骥呈汉口国民政府电]] * [[冯玉祥致国民军各将领电]] * [[冯玉祥致石敬亭电]] ==1928== * [[馮玉祥宣布治理豫陝甘三省方針]]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馮玉祥就職宣言]]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co4eijso13f6v2y9qozmvvs9xwiwjmw 11135363 11135311 2026-10-18T20:06:53Z MoAiSang 76511 /* 1930 */ 11135363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 ==1922== * [[吴佩孚、齐燮元、陈光远、萧耀南、田中玉、赵倜、冯玉祥、刘镇华讨张作霖电]] * [[曹錕吳佩孚等關於服從民意解決國是通電]] ==1924== * [[国民军致全国通电]] * [[國民軍佈告]] * [[陆军检阅使布告]] * [[推段祺瑞为中华民国临时执政电]] ==1925== * [[冯玉祥劝奉张下野电]] ==1926== * [[冯玉祥下野通电]] * [[五原誓师宣言]] * [[冯玉祥就任国民军联军总司令通电]] ==1927== * [[国民军誓师碑文]] * [[吊李大钊等二十位同志]] * [[冯玉祥令刘骥呈汉口国民政府电]] * [[冯玉祥致国民军各将领电]] * [[冯玉祥致石敬亭电]] ==1928== * [[馮玉祥宣布治理豫陝甘三省方針]]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馮玉祥就職宣言]]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 [[阎锡山、汪兆铭、冯玉祥致张学良电]] qz74f2ixz8h12g0sag987gl3f6i5kb8 11135374 11135363 2026-10-18T20:24:55Z MoAiSang 76511 /* 1928 */ 11135374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 ==1922== * [[吴佩孚、齐燮元、陈光远、萧耀南、田中玉、赵倜、冯玉祥、刘镇华讨张作霖电]] * [[曹錕吳佩孚等關於服從民意解決國是通電]] ==1924== * [[国民军致全国通电]] * [[國民軍佈告]] * [[陆军检阅使布告]] * [[推段祺瑞为中华民国临时执政电]] ==1925== * [[冯玉祥劝奉张下野电]] ==1926== * [[冯玉祥下野通电]] * [[五原誓师宣言]] * [[冯玉祥就任国民军联军总司令通电]] ==1927== * [[国民军誓师碑文]] * [[吊李大钊等二十位同志]] * [[冯玉祥令刘骥呈汉口国民政府电]] * [[冯玉祥致国民军各将领电]] * [[冯玉祥致石敬亭电]] ==1928== * [[馮玉祥宣布治理豫陝甘三省方針]] ==1929== * [[中国国民党护党救国军西北总司令就职电]]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馮玉祥就職宣言]]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 [[阎锡山、汪兆铭、冯玉祥致张学良电]] o7qgrw3z8v0t9u9gz7ktpqcjj8oi5x3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0號民事判例 0 6589130 11135306 9103260 2026-10-18T15:07:32Z 洗咧哈囉 87393 11135306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18 | 冠字 = 抗 | number2 = 10 | previous =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7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18年再字第11號民事判例]] | 年 = 18 | 月 = | 日 =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1040頁 | status = 停止適用 | 法條1 = 民事訴訟法第398條 }} ==裁判要旨==   訴訟事件一經終審判決,即屬確定,該訴訟當事人不得更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 ==裁判全文== '''註:本判例裁判全文來自周定權、郭衛編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彙刊第3期,上海法學書局出版,民國23年11月,第60-61頁。最高法院出版之判例全文彙編內並無收錄全文。''' </br>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決定                          十八年抗字第一〇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抗 告 人 | 趙千登 住天津城內 |} 右抗告人與楊茂磊因求償債款涉訟一案不服前大理院所為終審判決提起抗告本院決定如左</br> ;  主  文 抗告駁回</br>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  理  由 按訴訟事件一經終審判決即屬確定該訴訟當事人不得更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與楊茂磊因求償債款涉訟經前大理院為終審之判決確定在案乃抗告人對於該判決聲明不服竟提起抗告微論於程式不合且其對於終審判決亦無更依通常程序聲明不服之餘地本件抗告自不能認為合法</br>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九十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十八     年     一     月     十六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 ehk3j9xdna78l94sh5vga2c7l1mdglz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8號民事判例 0 6589145 11135317 9102292 2026-10-18T15:49:20Z 洗咧哈囉 87393 11135317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18 | 冠字 = 抗 | number2 = 28 | previous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6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4號民事判例]] | 年 = 18 | 月 = | 日 =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1124頁 | status = 停止適用 | 法條1 = 民事訴訟法第485條 }} ==裁判要旨==   受命推事在調查證據中,諭候定期續審,並令隨帶文契交案,當事人對此決定 (即裁定) ,不得抗告。 ==裁判全文== '''註:本判例裁判全文來自周定權、郭衛編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彙刊第3期,上海法學書局出版,民國23年11月,第83-85頁。最高法院出版之判例全文彙編內並無收錄全文。''' </br>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決定                          十八年抗字第二八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抗 告 人 | 金楊氏 江蘇淮安縣人住城內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張楊氏 住址同上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張楊氏 住址同上 |} 右抗告人等為參加羅頌西與金士豹等因典產涉訟一案不服前江蘇第一高等審判分廳民國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庭諭提起抗告本院決定如左</br> ;  主  文 抗告駁回</br>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擔負 ;  理  由 按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九十條第一項當事人對於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或書記官之處分不得為抗告但得聲請受訴法院以決定裁判之本案原法院受命推事就抗告人參加羅頌西與金士豹張雅卿因典產涉訟一案在調查證據中認為證據尚未充足於民國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訊問時諭知候再定期續審並令該抗告人等於續審時隨帶文契交案該抗告人對於此項受命推事之處分乃逕來院提起抗告按之上開修正民事訴訟條項顯有未合</br>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決定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十八     年     一     月     三十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 o212pv5khfxulyupliwtshck2l9spkz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2號民事判例 0 6589173 11135695 8739128 2026-10-19T06:28:33Z 洗咧哈囉 87393 11135695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18 | 冠字 = 上 | number2 = 92 | previous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0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民事判例]] | 年 = 18 | 月 = | 日 =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193、1320頁 | status = 廢止 }} ==裁判要旨==   (一) 所有人既未自行賣業得價,則買主因買賣無效所受之損失,無論承買之時是否善意,原不應取償於所有人。</br>   (二) 第三人未得所有人委任,縱因受有其他壓迫而其代所有人立契出賣所有物,係私法上之不法行為,所有人自可本於追及權之作用,訴請法院撤銷。 ==裁判全文== '''註:本判例裁判全文來自周定權、郭衛編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彙刊第4期,上海法學書局出版,民國23年11月,第14-18頁。最高法院出版之判例全文彙編內並無收錄全文。''' </br>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十八年上字第九二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告 人 | 廖西朋 年四十歲四川大定縣人住西區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告 人 |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又附帶上告人 | 僧大朋住 年四十七歲住大定縣天台寺 |} 右兩造因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一案上告人不服前四川第一高等審判分廳民國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告被上告人亦提起附帶上告本院判決如左</br> ;  主  文 上告及附帶上告駁回</br> 上告審訴訟費用由上告人負擔 ;  理  由 上告意旨略謂係爭田業民本無意承受因被縣知事及駐軍脅迫勒令買入被上告人果有不服應向上級行政官廳及上級軍事機關呈請救濟不能率請法院撤銷法院亦不能撤銷行政處分及軍權之作用且被上告人曾在原審供稱廖西朋如能證明已出錢買業我就不主張收贖等語實拋棄贖權之表示原審因筆錄上記為「就無話可說」字樣謂無拋棄收贖意思並以承買契約為無效未免欠合再民承買時用洋一千一百六十餘元折合時價四千二百串計交佃戶三百串紅錢一百串契上則載三千八百串實正價與紅錢三千九百串有縣署散收據二紙及總收據一紙可查原審既以民係被迫承買乃謂不應遽行稅契致自受損等情僅令被上告人還民三千八百串取贖該田波及民之善意第三者殊失法律之平云云</br> 附帶上告及答辯意旨略謂該田賣契係上告人與陳慶儒唐九皋等串同迫立既非依拍賣規定僅在西鵬家內立約純係私人買賣性質當然得由法院裁判撤銷當日第二審勸僧和解出錢三千八百串僧當云西鵬如現出出錢收據我就無話說此即願照收據付錢之意思并非不要業之語辭况上告人在原審僅呈二百元及七百串收款二紙即令判僧取贖亦祇能償還上述之數為止原判乃着僧還伊三千八百串且連年租谷亦當然判歸僧有其訟費則應判由西鵬負擔故不能甘服云云</br> 本院按上告人價買被上告人天台寺產業雖由大定縣知事及江防軍第二旅旅部所強迫經被上告人佃戶周登五廖春廷同在第一審供明該縣先飭粟昌言不買始令上告人承受等語自不能指上告人有串同侵害被上告人權利之意思但被上告人當時縱有淫惡情事及殺人嫌疑而原縣之依旅長命令違將其產業責令團總陳慶儒及押佃人周登五強賣與他人顯係違法之處分該處分是否越權應否有效姑不具論而陳慶儒周登五未得被上告人委任縱因受其他壓迫而其代為立契出賣固係私法上之不法行為被上告人自可本於追及權之作用訴請法院撤銷至被上告人在原審所供「如西鵬果有交錢的收條我就無話說了」等語係對於原廳詰其願否以錢三千八百串和解之答詞自不能認有拋棄所有權之表示且上告人亦自認其本無買業之意思似此買主受人強迫賣主且不知情之買賣契約原判認其無效自屬正當被上告人既未自行賣業得價則上告人因買賣無所受之損失無論承買之時是否善意原不應取償於被上告人惟原審因被上告人有願照收據付錢之表示而上告人在原廳所呈驗之買契又僅載價錢三千八百串則原判據以判令被上告人按此數額給付在上告人已得法外之利益更何有不服之餘地上告各論旨均屬無理又按被上告人既因原審勸諭之結果自願照收據付錢而上告人在原廳雖未提出三千九百釧之蔡知事印收(該收據係在本院第三審始行提出於法顯有未合)然依其在原審呈驗之買契固已有買價三千八百串之記載原判依此判令給付自非無據被上告人乃謂上告人僅證明其出款二百元又七百串云云殊屬無理其關於此業產之歷年訴訟被上告人在一二兩審既未主張而一二兩審亦未就此裁判此點附帶上告尤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十八     年     一     月     十九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二)廢止。</br>廢止理由:本則判例所述係屬無權代理之行為,不生訴請法院撤銷之問題。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 s6sve0h5w6l4yhp4cpqn58vcmfy5hhq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8號民事判例 0 6589177 11135241 9099628 2026-10-18T13:27:55Z 洗咧哈囉 87393 11135241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18 | 冠字 = 上 | number2 = 98 | previous =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97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9號民事判例]] | 年 = 18 | 月 = | 日 =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512頁 | status = 停止適用 | 法條1 = 民法第1121條 }} ==裁判要旨==   扶養費之數額,應依扶養義務人之財力,及扶養權利人需要程度定之,故扶養費雖經確定判決定有數額,而於該判決之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若因社會經濟狀況之變更,致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增加者,扶養權利人自得請求增加。 ==裁判全文== '''註:本判例裁判全文來自周定權、郭衛編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彙刊第3期,上海法學書局出版,民國23年11月,第40-44頁。最高法院出版之判例全文彙編內並無收錄全文。''' </br>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十八年上字第九八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告 人 | 姜仙洲 住北平前門外西珠市口寶祥益號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訴訟代理人 | 張 鍔 律師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告 人 | 姜酈氏 住北平宣武門外花枝胡同二十一號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奎 律師 |} 右上告人等兩造因養贍費及賠償損失涉訟一案不服前京師高等審判廳民國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各自提起上告本院判決如左</br> ;  主  文 兩造上告均駁回</br> 上告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擔負 ;  理  由 本件上告人姜酈氏嫁與姜楚川為妻曾經上告人姜仙洲立有信憑字據約明姜楚川苟違反婚約契約對於姜酈氏不盡夫之義務時姜仙洲擔負保證責任本此責任應於姜楚川未能履行扶養義務以前代向姜酈氏給付相當之養贍費用關於此點在兩造間已有確定判決在案茲所爭者即(一)姜酈氏是否得於前案判定每月養贍費銀二十元外請求再予增加如得增加應加至若干(二)上告人姜仙洲應否對於上告人姜酈氏補給民國十四年十月份至十五年十一月份之養贍費及其數額若干(三)上告人姜酈氏請求上告人姜仙洲給付損失費銀三千圓是否正當是已關於第一點按判決應依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為之其確定當事人間訟爭之法律關係亦即以該時期之狀態為基礎故於時期上定既判力之範圍不以判決宣告或確定時為標準而當以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標準若其後另生有新事實致曾經確定之法律關係實體法上發生變更者當事人自得更行起訴請求確定又按養贍費雖經確定判決定其數額而於該事實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若因社會經濟狀況之變更致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增加者養贍權利人自得請求增加本件上告人姜酈氏於民國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訴時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費用較諸一年以前兩造因請求扶養涉訟於民國十五年十一月間終結第二審言詞辯論時已有增加業經原審認為顯著之事實則原審本於上告人姜酈氏之請求就養贍費數額酌予增加於法自無不合乃上告人姜仙洲攻擊原審違反一事再理之原則且稱由本件起訴之日溯及前案判決之日相距不過數月一般生活程度並未提高等情空言爭辯按諸上開說明自不能認為有理由至於應行增加之數額原審按照一年來社會經濟狀況之變動情形及姜酈氏之生活狀況每月酌加十元並無不當上告人姜酈氏任意開列種種用途以為每月應續增四十元亦不能認為有理由關於第二點查前案確定判決僅定定判上告人姜仙洲應按月給付上告人姜酈氏養贍費二十元其民國十四年十月份至十五年十一月份即已離家他去未為之留有贍養費等情上告人姜仙洲對之並無爭執因認該十四個月間上告人姜仙洲亦有代姜楚川給付養贍費之義務判令補給每月銀二十元計洋二百八十元於法亦無不合上告人姜仙洲以姜酈氏未於前案主張顯已默認等情其不服論旨殊無理由至此項補給之款既為前案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養贍費當然依前案判決所定之數額上告人姜酈氏請求依增加之額補給原審予以駁回即屬正當姜酈氏此點之上告亦非有理關於第三點上告人姜酈氏雖以姜楚川在姜仙洲所開寶祥益號占有股分為理由請求在姜楚川應得之股利內撥給三千元以賠償其損失但上告人姜酈氏並未能證明姜楚川對於寶祥益號確有股分則原審駁回此項請求於法並無不合上告人姜酈氏猶就此空言爭執不能認為有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應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 cdccndt8sqm3h1by5aicdhlyci0wx2e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39號民事判例 0 6589245 11135312 9098794 2026-10-18T15:27:07Z 洗咧哈囉 87393 11135312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18 | 冠字 = 抗 | number2 = 13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8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53號民事判例]] | 年 = 18 | 月 = | 日 =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1022頁 | status = 停止適用 | 法條1 =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 ==裁判要旨==   和解,以當事人間之意思合致而成立。 ==裁判全文== '''註:本判例裁判全文來自周定權、郭衛編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彙刊第3期,上海法學書局出版,民國23年11月,第81-82頁。最高法院出版之判例全文彙編內並無收錄全文。''' </br>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決定                          十八年抗字第一三九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抗 告 人 | 李郁芳 住長安小皮院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李介臣 住長安洒金院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李鴻卿 同上 |} 右抗告人等因聲請參加李宗固與李膏露因立嗣涉訟和解案不服前陝西高等審判廳民國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裁決提起抗告本院決定如左</br> ;  主  文 抗告駁回</br>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等負擔 ;  理  由 按和解以當事人間之意思合致而成立無第三人干涉之餘地本件抗告人等以李宗固與李膏露因立嗣涉訟一案在外進行和解伊等誼屬周親未便坐視等情聲請原法院准其參加和解於法毫無根據原裁判予以駁斥委無不合抗告人等仍以同一論旨提起抗告顯無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決定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 4miajyd6dt5zmt08ziqg1ije4r94e8l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8號民事判例 0 6589252 11135265 8739478 2026-10-18T14:11:01Z 洗咧哈囉 87393 11135265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18 | 冠字 = 上 | number2 = 168 | previous =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65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號民事判例]] | 年 = 18 | 月 = | 日 =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1403頁 | status = 廢止 }} ==裁判要旨==   推事曾參與前審者,為法律所應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係指推事曾經參與下級審審判,不得於上級審復行審判該事件而言。至再審案件並無法律上之限制,自不能謂同一審級之推事參與再審,即影響於裁判上之效力。 ==裁判全文== '''註:本判例裁判全文來自周定權、郭衛編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彙刊第3期,上海法學書局出版,民國23年11月,第44-47頁。最高法院出版之判例全文彙編內並無收錄全文。''' </br>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十八年上字第一六八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告 人 | 漢口萬國體育會 設漢口特別二區協和里二二號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右 代 理 人 | 王逢時 律師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告 人 | 劉人祥 住漢口法租界偉英里五號 |} 右兩造因確認地畝所有權涉訟一案不服湖北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再審判決提起上告本院判決如左</br> ;  主  文 上告駁回</br> 上告審判訴訟費用由上告人擔負 ;  理  由 按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推事曾與於前審者為法律所應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係指推事曾經參與下級審審判不得於上級審復行審判該事件而言再審案件并無法律上之限制自不能謂同一審級之推事參與再審即影響於裁判上之效力本件原法院參與更審判決之審判長郭葆璠推事徐德彰雖經參與前訴訟程序第二審之確定判決依上說明既非法律所應迴避即與裁判上之效力無涉上告人就此指摘殊屬不無誤會至關於實體上之審究查原確定判決係據前湖北官錢局呈省署文內載省公署第一九四號訓令(上略)查孫督辦變賣地皮各案當時並未咨報本署核准何能成約其變賣之各處地皮究竟能否認為官產抑係民產以及將來有無轇轕均屬疑問及該局致前第一審公函內載接收前漢口地畝清查局移交并無買賣地畝案卷各等語認前漢口地畝清查局變賣訟爭地為非合法上告人不能以該局地照為主張所有權之論據茲上告人對於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所提出之公函(係前湖北官錢局為三善堂購地案致前漢口地畝清查局)雖載有省公署第一四九一號指令內開(上略)孫前督辦變賣此段地皮當時并未准專案咨報等語然上述函所引省公署令文一為訓令一為指令一自不因指令所載此段字樣係指三善堂承買之地即謂訓令之概括各案為被上告人所更改況指令所指三善堂承買之地亦未經咨報有案尤不能以此證明地畝局當日變賣其他各處地皮已經咨報核准即難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原審認該公函非可受利益裁判之書狀因而駁斥上告人再審之訴尙無不合本件上告不得為有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應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十八     年     二     月     五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br>廢止理由:本則判例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牴觸。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9n0e2bafyi7fzcf6e2ajsbwby2bycwy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05號民事判例 0 6589289 11135287 8739337 2026-10-18T14:43:28Z 洗咧哈囉 87393 11135287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18 | 冠字 = 上 | number2 = 305 | previous =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304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民事判例]] | 年 = 18 | 月 = | 日 =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1404頁 | status = 廢止 }} ==裁判要旨==   國家官吏代國家為私法上行為者,在私法關係上應認為國家之代理人,則國家機關因官吏代理行為負有債務對之提起訴訟,自應以現在代表該機關之官吏為被告。 ==裁判全文== '''註:本判例裁判全文來自周定權、郭衛編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彙刊第3期,上海法學書局出版,民國23年11月,第47-49頁。最高法院出版之判例全文彙編內並無收錄全文。''' </br>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十八年上字第三〇五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告 人 | 德興軍衣莊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右 訴 訟 |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代 理 人 | 劉振清 住天津東門內盧家胡同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劉崇佑律師 住北平鮑家街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告 人 | 何炳麟 住天津日租界伏見街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右 訴 訟 |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代 理 人 | 孫潤宇律師 住宗帽三條一號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辛 漢律師 住天津日租界須磨街福緣里 |} 右兩造因求償債務涉訟一案上告人不服前直隸高等審判廳中華民國十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告本院判決如左</br> ;  主  文 上告駁回</br> 上告審訴訟費用由上告人擔負 ;  理  由 按國家官吏為國家為私法上行為者在私法關係上應認為國家之代理人則國家機關因官吏代理行為負有債務對之提起訴訟自應以現在代表該機關之官吏為被告本件被上告人於民國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在安徽財政廳長任內簽發洋五千元支票八紙註明安徽陸軍三月份經費字樣私人無發放軍費之權責其為代表安徽財政廳之行為至為明顯上告人因該支票未為付款依上開說明自應以現在代表該機關之官吏為被告提起訴訟乃以早經卸任之被上告人為被告自有未合雖票據經付款人拒絕付款持票人對於票據之出票人得為償還之請求但被上告人簽發之支票既為發放軍費自係代表國家機關之行為即此可見出票人仍為國家機關而非被上告人個人因之負償還義務者亦為國家機關而非機關代表之被上告人原判決駁回上告人之於法訴委無不當上告人請求廢棄原判另為判決其上告論旨即難謂有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應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七日八十三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廢止。</br>廢止理由:更正為廢止。本則情形應以國家機關為被告,本判例意旨認為應以國家機關之官吏為被告,立論不當。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2leknu45x8u6657a9h3y7wf0szp89kg Author:李宗仁 102 6595377 11135237 11134191 2026-10-18T13:24:13Z MoAiSang 76511 /* 1936 */ 11135237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李宗仁|firstletter=L|birthyear=1891|deathyear=1969|image=Li Zongren.png|notes=李宗仁(1891年8月13日-1969年1月30日),字德鄰,廣西省桂林府臨桂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曾任定桂讨贼联军总指挥、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军长、广西省政府委员、广西绥靖公署主任、安徽省政府主席、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1930==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1949== * [[李代總統告全國同胞及世界友邦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李代總統卅八年國慶紀念會致詞]] * [[李代總統就政府遷重慶辦公命令]] ==1969== * [[李宗仁歸國聲明]] cdh4bdt32oftzzqkixsrg5xiybebflr 11135263 11135237 2026-10-18T13:35:51Z MoAiSang 76511 /* 1936 */ 11135263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李宗仁|firstletter=L|birthyear=1891|deathyear=1969|image=Li Zongren.png|notes=李宗仁(1891年8月13日-1969年1月30日),字德鄰,廣西省桂林府臨桂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曾任定桂讨贼联军总指挥、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军长、广西省政府委员、广西绥靖公署主任、安徽省政府主席、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1930==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1949== * [[李代總統告全國同胞及世界友邦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李代總統卅八年國慶紀念會致詞]] * [[李代總統就政府遷重慶辦公命令]] ==1969== * [[李宗仁歸國聲明]] fm5c0lq7w6p16rjef0sxvfjvnf655c2 11135271 11135263 2026-10-18T14:30:42Z MoAiSang 76511 /* 1936 */ 11135271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李宗仁|firstletter=L|birthyear=1891|deathyear=1969|image=Li Zongren.png|notes=李宗仁(1891年8月13日-1969年1月30日),字德鄰,廣西省桂林府臨桂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曾任定桂讨贼联军总指挥、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军长、广西省政府委员、广西绥靖公署主任、安徽省政府主席、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1930==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副總司令宣誓就職典禮上致答詞]] ==1949== * [[李代總統告全國同胞及世界友邦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李代總統卅八年國慶紀念會致詞]] * [[李代總統就政府遷重慶辦公命令]] ==1969== * [[李宗仁歸國聲明]] 1qyp0i0vszdjpa0m0j0vt83cqdkowxl 11135303 11135271 2026-10-18T15:06:59Z MoAiSang 76511 /* 1930 */ 11135303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李宗仁|firstletter=L|birthyear=1891|deathyear=1969|image=Li Zongren.png|notes=李宗仁(1891年8月13日-1969年1月30日),字德鄰,廣西省桂林府臨桂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曾任定桂讨贼联军总指挥、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军长、广西省政府委员、广西绥靖公署主任、安徽省政府主席、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1930==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副總司令宣誓就職典禮上致答詞]] ==1949== * [[李代總統告全國同胞及世界友邦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李代總統卅八年國慶紀念會致詞]] * [[李代總統就政府遷重慶辦公命令]] ==1969== * [[李宗仁歸國聲明]] kyyuemsqzi125a2jvhy6iyzvtwlse42 11135304 11135303 2026-10-18T15:07:21Z MoAiSang 76511 /* 1930 */ 11135304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李宗仁|firstletter=L|birthyear=1891|deathyear=1969|image=Li Zongren.png|notes=李宗仁(1891年8月13日-1969年1月30日),字德鄰,廣西省桂林府臨桂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曾任定桂讨贼联军总指挥、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军长、广西省政府委员、广西绥靖公署主任、安徽省政府主席、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副總司令宣誓就職典禮上致答詞]] ==1949== * [[李代總統告全國同胞及世界友邦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李代總統卅八年國慶紀念會致詞]] * [[李代總統就政府遷重慶辦公命令]] ==1969== * [[李宗仁歸國聲明]] lgrsd773aokxm78yio9vvetgt7vp1z5 11135358 11135304 2026-10-18T20:00:55Z MoAiSang 76511 /* 1930 */ 11135358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李宗仁|firstletter=L|birthyear=1891|deathyear=1969|image=Li Zongren.png|notes=李宗仁(1891年8月13日-1969年1月30日),字德鄰,廣西省桂林府臨桂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曾任定桂讨贼联军总指挥、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军长、广西省政府委员、广西绥靖公署主任、安徽省政府主席、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1929== * [[中国国民党护党讨贼军南路总司令就职通电]]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副總司令宣誓就職典禮上致答詞]] ==1949== * [[李代總統告全國同胞及世界友邦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李代總統卅八年國慶紀念會致詞]] * [[李代總統就政府遷重慶辦公命令]] ==1969== * [[李宗仁歸國聲明]] 8f8v9sg2jx7x5hx0vpaxseotajr4tfy 11135367 11135358 2026-10-18T20:14:08Z MoAiSang 76511 /* 1929 */ 11135367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李宗仁|firstletter=L|birthyear=1891|deathyear=1969|image=Li Zongren.png|notes=李宗仁(1891年8月13日-1969年1月30日),字德鄰,廣西省桂林府臨桂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曾任定桂讨贼联军总指挥、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军长、广西省政府委员、广西绥靖公署主任、安徽省政府主席、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1929== * [[中国国民党护党讨贼军南路总司令就职通电]] * [[李宗仁张发奎联名护党救国反蒋通电]]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副總司令宣誓就職典禮上致答詞]] ==1949== * [[李代總統告全國同胞及世界友邦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李代總統卅八年國慶紀念會致詞]] * [[李代總統就政府遷重慶辦公命令]] ==1969== * [[李宗仁歸國聲明]] 4h64vh4h4bpz28w5x972r9fsefhf9qe 11135369 11135367 2026-10-18T20:19:22Z MoAiSang 76511 /* 1929 */ 11135369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李宗仁|firstletter=L|birthyear=1891|deathyear=1969|image=Li Zongren.png|notes=李宗仁(1891年8月13日-1969年1月30日),字德鄰,廣西省桂林府臨桂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曾任定桂讨贼联军总指挥、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军长、广西省政府委员、广西绥靖公署主任、安徽省政府主席、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1929== * [[护党救国军推戴全国陆海空军总副司令电]] * [[中国国民党护党讨贼军南路总司令就职通电]] * [[李宗仁张发奎联名护党救国反蒋通电]]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副總司令宣誓就職典禮上致答詞]] ==1949== * [[李代總統告全國同胞及世界友邦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李代總統卅八年國慶紀念會致詞]] * [[李代總統就政府遷重慶辦公命令]] ==1969== * [[李宗仁歸國聲明]] 9rmj33hg4b6kftjvxp7g9j2dodgwfrn 11135381 11135369 2026-10-18T21:28:13Z MoAiSang 76511 /* 1930 */ 11135381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李宗仁|firstletter=L|birthyear=1891|deathyear=1969|image=Li Zongren.png|notes=李宗仁(1891年8月13日-1969年1月30日),字德鄰,廣西省桂林府臨桂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曾任定桂讨贼联军总指挥、国民革命军第七军军长、广西省政府委员、广西绥靖公署主任、安徽省政府主席、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中華民國副總統、代總統。}} ==1929== * [[护党救国军推戴全国陆海空军总副司令电]] * [[中国国民党护党讨贼军南路总司令就职通电]] * [[李宗仁张发奎联名护党救国反蒋通电]] ==1930== *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擴大會議滅共驅蔣宣言]] ==1932==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及國民政府取消通電]]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副總司令宣誓就職典禮上致答詞]] ==1949== * [[李代總統告全國同胞及世界友邦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李代總統卅八年國慶紀念會致詞]] * [[李代總統就政府遷重慶辦公命令]] ==1969== * [[李宗仁歸國聲明]] k18rp4vnt6mkmxlu4ob95jofql9gznw Author:白崇禧 102 6595379 11135238 11134193 2026-10-18T13:24:23Z MoAiSang 76511 /* 1936 */ 11135238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白崇禧|firstletter=B|birthyear=1893|deathyear=1966|image=Bai Chongxi.jpg|notes=白崇禧(1893年3月18日-1966年12月2日),字健生,廣西省桂林縣人。中華民國陸軍一級上將,曾任定桂讨贼军前敌总指挥兼参谋长、国民革命军第五路军副总司令、广西绥靖公署副主任、华中剿匪总司令部总司令、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 ==1932==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bbaagevpl6c91fbjotcft0rm9dgms61 11135361 11135238 2026-10-18T20:03:58Z MoAiSang 76511 /* 1932 */ 11135361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白崇禧|firstletter=B|birthyear=1893|deathyear=1966|image=Bai Chongxi.jpg|notes=白崇禧(1893年3月18日-1966年12月2日),字健生,廣西省桂林縣人。中華民國陸軍一級上將,曾任定桂讨贼军前敌总指挥兼参谋长、国民革命军第五路军副总司令、广西绥靖公署副主任、华中剿匪总司令部总司令、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 ==1930== * [[国民革命军第二、三、四集团军将领讨蒋通电]] ==1932==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dvzn0iocvz587q9maf37ul7xxzoaysw 11135371 11135361 2026-10-18T20:19:54Z MoAiSang 76511 /* 1930 */ 11135371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白崇禧|firstletter=B|birthyear=1893|deathyear=1966|image=Bai Chongxi.jpg|notes=白崇禧(1893年3月18日-1966年12月2日),字健生,廣西省桂林縣人。中華民國陸軍一級上將,曾任定桂讨贼军前敌总指挥兼参谋长、国民革命军第五路军副总司令、广西绥靖公署副主任、华中剿匪总司令部总司令、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 ==1929== * [[护党救国军推戴全国陆海空军总副司令电]] ==1930== * [[国民革命军第二、三、四集团军将领讨蒋通电]] ==1932==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som3edn08lvfkpw64nc0ds1anfe7kx7 11135382 11135371 2026-10-18T21:28:19Z MoAiSang 76511 /* 1932 */ 11135382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白崇禧|firstletter=B|birthyear=1893|deathyear=1966|image=Bai Chongxi.jpg|notes=白崇禧(1893年3月18日-1966年12月2日),字健生,廣西省桂林縣人。中華民國陸軍一級上將,曾任定桂讨贼军前敌总指挥兼参谋长、国民革命军第五路军副总司令、广西绥靖公署副主任、华中剿匪总司令部总司令、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 ==1929== * [[护党救国军推戴全国陆海空军总副司令电]] ==1930== * [[国民革命军第二、三、四集团军将领讨蒋通电]] ==1932==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及國民政府取消通電]]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7banv729tssdach3oatgb2s4wb9c9rh Author:陈济棠 102 6595381 11135234 11134167 2026-10-18T13:22:03Z MoAiSang 76511 /* 著作 */ 11135234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陳濟棠|firstletter=C|birthyear=1890|deathyear=1954|image=Chen Jitang.jpg|notes=陳濟棠(1890年2月12日-1954年11月3日),字伯南,廣東省防城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粵系代表人物,曾任廣東省政府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著作== * [[對於清共的一個意見]] * [[陳銘樞、陈济棠、蒋光鼐、陈策宣佈服從中央保境安民促進和平通電]] * [[陳銘樞、陳濟棠告民眾書]] * [[國民政府否認南京偽政府宣言]]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告華僑同志書]] * [[為剿辦贛閩共普告第一集團軍全體官兵書]]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各縣市等代電請嚴辦陳獨秀轉呈察核由]]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 [[陈济棠自传稿]] hyzewx4qy2zq1db5guynjzztsmxpejx 11135236 11135234 2026-10-18T13:22:57Z MoAiSang 76511 /* 著作 */ 11135236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陳濟棠|firstletter=C|birthyear=1890|deathyear=1954|image=Chen Jitang.jpg|notes=陳濟棠(1890年2月12日-1954年11月3日),字伯南,廣東省防城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粵系代表人物,曾任廣東省政府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著作== * [[對於清共的一個意見]] * [[陳銘樞、陈济棠、蒋光鼐、陈策宣佈服從中央保境安民促進和平通電]] * [[陳銘樞、陳濟棠告民眾書]] * [[國民政府否認南京偽政府宣言]]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告華僑同志書]] * [[為剿辦贛閩共普告第一集團軍全體官兵書]]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各縣市等代電請嚴辦陳獨秀轉呈察核由]]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 [[陈济棠自传稿]] gsp8j09es5lq28djl76layqz4bi7lbm 11135261 11135236 2026-10-18T13:35:31Z MoAiSang 76511 /* 著作 */ 11135261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陳濟棠|firstletter=C|birthyear=1890|deathyear=1954|image=Chen Jitang.jpg|notes=陳濟棠(1890年2月12日-1954年11月3日),字伯南,廣東省防城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粵系代表人物,曾任廣東省政府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著作== * [[對於清共的一個意見]] * [[陳銘樞、陈济棠、蒋光鼐、陈策宣佈服從中央保境安民促進和平通電]] * [[陳銘樞、陳濟棠告民眾書]] * [[國民政府否認南京偽政府宣言]]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告華僑同志書]] * [[為剿辦贛閩共普告第一集團軍全體官兵書]]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各縣市等代電請嚴辦陳獨秀轉呈察核由]]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 [[陈济棠自传稿]] jknfqcx61sou9f4gnwntd4u1msy9zgg 11135273 11135261 2026-10-18T14:31:31Z MoAiSang 76511 /* 著作 */ 11135273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陳濟棠|firstletter=C|birthyear=1890|deathyear=1954|image=Chen Jitang.jpg|notes=陳濟棠(1890年2月12日-1954年11月3日),字伯南,廣東省防城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粵系代表人物,曾任廣東省政府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著作== * [[對於清共的一個意見]] * [[陳銘樞、陈济棠、蒋光鼐、陈策宣佈服從中央保境安民促進和平通電]] * [[陳銘樞、陳濟棠告民眾書]] * [[國民政府否認南京偽政府宣言]]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告華僑同志書]] * [[為剿辦贛閩共普告第一集團軍全體官兵書]]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各縣市等代電請嚴辦陳獨秀轉呈察核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 [[陈济棠自传稿]] e1ooq199kldqig8rl9aq08w1lz2gxrs 11135275 11135273 2026-10-18T14:32:36Z MoAiSang 76511 /* 1936 */ 11135275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陳濟棠|firstletter=C|birthyear=1890|deathyear=1954|image=Chen Jitang.jpg|notes=陳濟棠(1890年2月12日-1954年11月3日),字伯南,廣東省防城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粵系代表人物,曾任廣東省政府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著作== * [[對於清共的一個意見]] * [[陳銘樞、陈济棠、蒋光鼐、陈策宣佈服從中央保境安民促進和平通電]] * [[陳銘樞、陳濟棠告民眾書]] * [[國民政府否認南京偽政府宣言]]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告華僑同志書]] * [[為剿辦贛閩共普告第一集團軍全體官兵書]]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各縣市等代電請嚴辦陳獨秀轉呈察核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自傳== * [[陈济棠自传稿]] 7e65jmwtuffoc30hd236kmgbzzg8juf 11135276 11135275 2026-10-18T14:32:53Z MoAiSang 76511 /* 著作 */ 11135276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陳濟棠|firstletter=C|birthyear=1890|deathyear=1954|image=Chen Jitang.jpg|notes=陳濟棠(1890年2月12日-1954年11月3日),字伯南,廣東省防城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粵系代表人物,曾任廣東省政府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928== * [[對於清共的一個意見]] ==1929== * [[陳銘樞、陈济棠、蒋光鼐、陈策宣佈服從中央保境安民促進和平通電]] * [[陳銘樞、陳濟棠告民眾書]] * [[國民政府否認南京偽政府宣言]]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告華僑同志書]] * [[為剿辦贛閩共普告第一集團軍全體官兵書]]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各縣市等代電請嚴辦陳獨秀轉呈察核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自傳== * [[陈济棠自传稿]] scfx8s9befvhxex0eu0cdjzyd0tjxs3 11135277 11135276 2026-10-18T14:33:03Z MoAiSang 76511 /* 1929 */ 11135277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陳濟棠|firstletter=C|birthyear=1890|deathyear=1954|image=Chen Jitang.jpg|notes=陳濟棠(1890年2月12日-1954年11月3日),字伯南,廣東省防城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粵系代表人物,曾任廣東省政府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928== * [[對於清共的一個意見]] ==1929== * [[陳銘樞、陈济棠、蒋光鼐、陈策宣佈服從中央保境安民促進和平通電]] * [[陳銘樞、陳濟棠告民眾書]] ==1931== * [[國民政府否認南京偽政府宣言]]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告華僑同志書]] * [[為剿辦贛閩共普告第一集團軍全體官兵書]]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各縣市等代電請嚴辦陳獨秀轉呈察核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自傳== * [[陈济棠自传稿]] muey75fxc1lloz1rg64bspq2ews8g66 11135278 11135277 2026-10-18T14:33:25Z MoAiSang 76511 /* 1931 */ 11135278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陳濟棠|firstletter=C|birthyear=1890|deathyear=1954|image=Chen Jitang.jpg|notes=陳濟棠(1890年2月12日-1954年11月3日),字伯南,廣東省防城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粵系代表人物,曾任廣東省政府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928== * [[對於清共的一個意見]] ==1929== * [[陳銘樞、陈济棠、蒋光鼐、陈策宣佈服從中央保境安民促進和平通電]] * [[陳銘樞、陳濟棠告民眾書]] ==1931== * [[國民政府否認南京偽政府宣言]]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告華僑同志書]] ==1932== * [[為剿辦贛閩共普告第一集團軍全體官兵書]]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各縣市等代電請嚴辦陳獨秀轉呈察核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自傳== * [[陈济棠自传稿]] 18bw0jna0vb1wpd3rj8vqpdf8xemub0 11135380 11135278 2026-10-18T21:28:04Z MoAiSang 76511 /* 1932 */ 11135380 wikitext text/x-wiki {{Author|name=陳濟棠|firstletter=C|birthyear=1890|deathyear=1954|image=Chen Jitang.jpg|notes=陳濟棠(1890年2月12日-1954年11月3日),字伯南,廣東省防城縣人。中華民國軍事及政治人物,粵系代表人物,曾任廣東省政府主席、第一集团军总司令、中華民國農林部部長、海南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928== * [[對於清共的一個意見]] ==1929== * [[陳銘樞、陈济棠、蒋光鼐、陈策宣佈服從中央保境安民促進和平通電]] * [[陳銘樞、陳濟棠告民眾書]] ==1931== * [[國民政府否認南京偽政府宣言]]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委員就職通電]]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告華僑同志書]] ==1932== *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及國民政府取消通電]] * [[為剿辦贛閩共普告第一集團軍全體官兵書]]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廣東省黨部請嚴辦陳獨秀等情請核辦由]] *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據各縣市等代電請嚴辦陳獨秀轉呈察核由]] ==1936== * [[國民革命軍第一集團軍、第四集團軍請纓抗日致中央通電]] * [[改換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番號致全國將領通電]] *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自傳== * [[陈济棠自传稿]] nxc08fym91oqg4kwb4sak2rv2tj0lyt 陈济棠自传稿 0 7049470 11135274 9227803 2026-10-18T14:31:55Z MoAiSang 76511 1113527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74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一、家世述略== 余于民元前二十二年(西元一八九〇年)正月二十三日寅时,生于广东防城河洲峒望兴村,据云母分娩时难产,历时二日始出世。父金益公字谦受(为取满招损,谦受益之义),务农为业,终岁勤劳,胝手胼足,尚得温饱。母邓太夫人,为河洲大田村人氏,出自当地望族,十九岁于归余父,主持家务,节俭勤劳,相夫教子,碌碌终生。 兄弟同母者多达六人,尚有济集、济南二弟出自继母林太夫人,在农村社会中,自属人丁兴旺,余为同母中最后一人,而长兄年龄相差甚远。 长兄济华,年七岁时因出痘,毒落其足,竟成残废,父忧其不能自立,惟有养其终生,而母则主其读书,兼习医卜星相,后设塾教学,凡二十余年,余曾受教门下,实乃长兄而兼严师也。 二兄济隆,自幼佐父稼穑,及长,兼善土木工作,故居茅坡新宅之落成,即系二兄劳心劳力,亲为设计之产物。 三兄济岳,代父勤劳,致力耕种,惟其体弱多病,未及壮年便撒手人寰。 四兄济恩,天赋聪颖,于科举时代曾取过功名,邑庠生。端午时节参与当地龙舟竞渡,以不谙水性,舟覆河中,被溺时年四十有一。 五兄济湘(字维周),长余四岁,稍长即离乡改读学堂。 防城僻处边陲,曾祖炳传公原籍广西省博白县,因该处地狭人稠,乃向外发展,四度搬迁,历尽艰辛,始定居广东防城河洲上峒之大田村,胼手胝足,兴家立业,为本族之开基祖也。炳传公有四子(垛祥、垛礼、垛信、垛儒),垛信公则为余祖父,后由大田村分居望兴村,开辟耕地,辛勤稼穑,娶祖母何太夫人。垛信公有五子(金芳、金益、金秀、金湘、金鸿),父居其次,以耕读传家,故余自幼,即习于农村生活,时四叔金湘公在村旁设馆教学,六岁母即送余入学启蒙,每日且携麻篮至馆,伴余就读。幼年余性尚聪慧,每日课业,可比侪辈早熟,提前在一二小时内完毕,乃携余及早返家,举炊及饲喂牲口。 ==二、童年生活== 光绪十一年,适法国侵略安南,清廷派冯子材率兵救援,广西提督苏元春亦率兵入越归冯子材指挥,清廷与法议和后,割让安南与法,苏元春回师驻屯于河洲峒望兴村吾家附近,余见其威势甚盛,心窃慕之,径往求见,为卫士阻不得入,乃放声大哭,时苏元春适在室内洗足,闻余哭声询问究竟,乃饬卫兵引见,垂询姓氏、父母、兄弟及读书诸事甚详,余一一作答,了无惧色,大受元春宫保之嘉奖,而以宫保相期许,并赏给银元一枚,卫士亦赠猪肉一碗以示慰问,长辈对此莫不引为惊异。余返家后即将银元交由母亲收藏,余自幼及长,凡属长辈所赏赐莫不如此,从未私自积蓄,亦未私自浪费。 幼时好动,常喜与侪辈作兵战之戏,多以竹木棍作为兵器,番薯、芋头、生果乃为军粮,有时以饭焦作犒赏,率领侪辈以嬉戏相搏为乐。八岁失恃,母临终时农历二月卅日,知余骤失慈爱,必极痛楚,嘱余停学一年,以免增加痛苦。在此一年间,幼小心灵所受之创伤,实乃毕生所无法弥补者。常于每日下午三四时后,即至大门前席地而坐,盼望母亲魂返归来,亲戚、乡人见之辄加抚慰,倍感悲恸。及后每遇母忌辰,必素食以志哀思,并以未获报答母恩为生平最大之憾事。十一岁,随父迁居于罗浮峒茅坡村高营社,至十二岁即为大兄济华代馆并写字格出卖,每张出售铜钱三文。十四岁,听讲各种经书。十六岁,应考义课会(此为地方父老奖励读书青年而设者),忝列第三,颇以才名闻于乡井。十七岁,随胞兄维周入防城两等小学攻读,校在县城,距家百余里,寄宿校中,本邑地方偏僻,学校成立之迟不难想见。 ==三、投笔从戎== 民元前五年(西元一九○七年)入钦县警察讲习所,六个月毕业,同年考入陆军小学校,次年春,由邓仲元(铿)先生介绍,与同班同学邓演达等秘密加入同盟会,从事革命运动。武昌起义后,邓仲元先生入淡水,余与邓演达等即赴香港,正拟赴淡水随邓仲元先生进行革命,时张鸣岐任两广总督,本党同志函电交趋,迫其离粤以保全性命,总理在美国,亦电劝其离粤由胡汉民先生接任都督,民元前一年(西元一九一一年),乃兵不血刃而光复广东。武昌起义后四十余日内,闻风响应者达十余省,旋在广东成立陆军速成学校,并收容吾等为革命而逃亡之青年入校受训,俾资深造。 民国二年,讨袁失败后,余已毕业于陆军速成学校,继存革命意志,暂时依附琼崖督办陈荣廷任中尉差遣员,拟借陈氏为掩护,候机革命,当时待遇颇优,但后因见督办公署职员吸食鸦片者颇不乏人,共有烟枪十余枝,认为腐败不足以言革命,乃辞职,复入苏汝森团任机枪连排长职务,常以剿匪为名而报销子弹,储备以为革命之用。后苏汝森为龙济光所杀害,余知无法立足,于调返广州驻扎四标营时,乃将前储备之子弹推落井中而辞职他去。时值黄植生任琼崖督办,乃复返琼,拟借黄氏以为掩护,潜伏从事革命工作,黄氏知余为革命青年,乃不敢信用,不得已离琼返广州,并改姓何,潜伏于宝璧军舰大副丁守臣家中,盖其妻亦姓何,彼此认亲,借以掩护。余怂恿其任中区司令,自任副司令,并接受香港邹海滨(鲁)先生指导,而以黄质文担任联络。 民国四年,余介绍罗侃庭与邹海滨先生认识,共谋倒龙济光,邹氏派罗侃庭往汕头运动军队,因事机不密,被龙济光部潮梅镇守使马存发所杀害。民国五年春夏间,余在广州得知派往运动龙济光军队而被杀之同志为数甚众,黄质文亦因从事联络工作不幸事泄被扣,因而决定由丁守臣率领海军宝璧舰及江大舰起义,余率陆军,约定时刻,以鸣炮为号,共同起事,惟因海潮退落关系,宝璧舰须由江大舰拖出始能行驶,然江大舰无法拖动宝璧舰,乃自行驶走,因所约时间已过,兵舰不发炮即逃至香港,致牵累陆军无法起事。时魏邦平在港,适此两舰因革命到港,乃乘宝璧舰率江大舰返穗,与龙济光谈判,请释放革命同志,因此黄质文亦于此时获得释放。此次起事失败后,讨袁之举仍风起云涌,未曾稍戢,但各地革命组织多被龙济光所破获,同情革命而被杀者甚众, 余迫不得已,乃赴香港,嗣转肇庆,任护国军第六军林虎部第十六团少校团附,原来之护国第二军即滇军李烈钧,亦出广西会同陈荣廷部进攻广东之龙济光部,部队进攻将至石井兵工厂时,龙乃讲和,军事结束。林虎乃电荐其参谋长成晃任钦廉道尹,林氏自任高雷镇守使,余随返任道尹公署视察委员。阅数月,成晃复任北伐军司令,出南雄、始兴,余随任少校副官,因见副官处处长万某虐待夫役而呈辞,并将其虐待夫役情形报告成晃,卒将万某撤职,此后即在广州闲住约半载,闭门读书。后林虎部之第二团营长陈德平邀余任连长,陈氏曾在第十六团任中校团附,与之有同事之谊,彼认为该连乃极不易统率。盖其内部曾有卅六人为土匪出身,野性难驯,指挥不易。余初到职之日,即召集各班长训话,集合之后,其中有一人请求离席,乃知其心有不服,借故他去,但亦故作包容,以和悦颜色向该班长曰:“汝未吃饭则可先去吃饭。”仍继续训话,余先用怀柔方式以教士兵读书写字,施以教化及恩惠。后有伙夫偷米出卖,经查觉后,乃严予惩处。其初,士兵们认为可欺,不善领导,自此之后,士兵心理改变,始一切听命。 五个月后,奉调阳江仔洞剿匪,时阳江匪势甚炽,余剿抚兼施,卒以六个月时间,平定阳江西水一带匪患,旋接受阳江县长委托,协助地方兴办学校、启导民智、整顿警察、训练民团绥靖地方、开辟交通以利民行、改良仔洞市政,一时政风丕变,人民称道不已。翌年升为营长,调阳春剿匪,适值民国八年在闽粤军回粤,余调所部出阳江,会合陈真如(铭枢)营及李昆岩营,独立而自为统领,陈真如任司令,李昆岩仍任营长,出西江会同魏邦平部,在莲塘径堵剿莫荣新残部,迭有斩获,时邓仲元(铿)先生任粤军参谋长兼第一师长,乃调余任第一师第四团第一营营长,驻四标营训练。邓先生原为陆军小学时之教官,除师生之谊外尚对余练兵认为有办法者,每周召见一次,垂询练兵方法,在精神上不啻成为邓先生之助手。当时练兵要点,着重于“思想”及“战术”之训练,使部队学校化。亲自指导班、排、连长,使之认识三民主义增强革命信念;一方面另拨小部分公费,使之从事生产,如编织草鞋、种菜、养猪等,并鼓励节约储蓄。定每晚九时前,必以半小时会商翌日训练之重点。其他二、三两营营长,亦为旧日同僚,且系同学,故每晚亦必会谈二十分钟,研议训练事宜,由此第一师第四团之训练基础因而奠定。民国九年,粤军讨广西时,沈鸿英反攻,曾攻入连山县一带,粤军第二军之一部,在北江方面败衄,邓先生调第四团加入作战,余以区区一营之众,在阳山城北之高地,击败沈鸿英一旅之师,邓先生至为嘉许,后复用全团乘机追击,战果辉煌,邓先生认为此乃余训练之成功,犒赏第四团伍任银元,是为统兵以来又一次殊荣。 ==四、陈炯明叛变== 民国十一年三月廿一日,邓仲元先生在广州为陈炯明所谋害,总理撤陈炯明职后,即由桂林组织北伐部队,明令粤军第一师及第二军任前锋,出江西赣州,势如破竹,锐不可当,第四团攻赣州正面之王八岭,时值夏季,雨水连绵,攻赣州历时十一日始破城而入。王八岭之役中,第四团第二营营长李时钦阵亡,此时陈逆炯明正急与北方吴佩孚等联合谋叛,六月十六日竟炮击观音山大元帅府,总理避赴永丰舰。胡汉民先生乃至赣州,请北伐军回师击陈炯明,第一师由三南入连平、和平,经老龙回粤。到老龙后,陈炯明即派人前往运动,当时致送第一师每团团长五千元,而第四团则由陈炯明特派秘书黄居素携亲笔函致团长陈真如,并面洽。黄居素云:“奉陈炯明命来慰劳第一师各部队,每团致送慰劳金五千元。”陈真如则问余:“此款可否接受?”余答谓:“如接受,须听命陈炯明,否则须听总理之命令。”彼答谓:“此乃理所当然。”余谓:“不然,盖吾人从事革命,有吾人革命之见解与立场,绝不能见利而改变吾人之革命意志,而去接受陈炯明之命令,且陈是总理撤职之人,更绝不能接受其命令。”惟微察真如之意,是欲接受陈炯明之命令,并欲升任旅长,故最后余则谓:“接受命令攻击第二军乃是反复之人,非革命军队干部之行为也,此钱不可接受。”真如反问:“接受钱后又将如何?”余谓:“接受钱,仅表示团长个人接受,而非全体官兵接受,可先将部队向第二军靠拢,将来如何再作打算。”之后,当部队开至翁源时,第二军第一师第三团(陈修爵部)取道广州转北江、马坝,加入攻击后,已被陈炯明击败。第二军不得已,乃调往福建,陈真如对于此次事件,事后认为自己革命立场不够坚定,引咎自动辞职,乃由余接任团长。余接任后,即将部队移防肇庆,为表示革命气节,在任内期间,未与陈炯明晤面。忆余驻防肇庆时,熊略与陈章甫赴梧州布防,顺道至肇庆访余,此二人皆余之老师,当时熊氏任前敌总指挥,陈氏任第三师师长,余于款待席中曾问彼等革命前途是否有望,彼等则反问余之意见。余谓:“如不责怪,方敢直言。”彼等答谓:“必不见怪。”余谓:“就军队干部言,革命前途可谓毫无希望,如八旗会馆内,有不少高级军官,穿着制服流连于嫖赌,实感不成事体。军队中风气如此,尚有何革命之可言?”熊氏谓:“汝有所不知,此乃普通之社交应酬而已。”余谓:“就革命立场言,何贵乎有此社交?”熊氏谓:“世间能有几人如汝者?”后又问同席之第一师工兵营长邓演达,对余之见解如何?邓氏表示深以为然,彼等认为此乃不经世之谈,因此余从来认为要革命必须创造环境始能成功,如不创造革命环境,树立革命新风气,则难有希望。此后不久,因纸币贬值,军费无法维持,陈炯明乃通令各军自筹伙食,一星期后余接获命令,乃召集营长开会云:“此谓自筹伙食,即暗示要吾人开赌而已。余全体官兵,宁可食粥而不愿开赌,并建议全团官长,校官以上不要一个月薪水,尉官不要半个月薪水。”卒照案通过,并决定不开赌以维军誉。工兵营邓演达见余如此,亦照余之办法,不要一个月薪水,并食粥一星期以渡难关。 民国十一年底,适值滇桂军奉总理命入粤讨伐陈炯明,当时总理派余同学李仙根携港币三千元给余,嘱余至时响应滇桂军,余拒不接受,李氏谓:“不接受此款,是否听总理之命?”余谓;“余必相机行事,请汝善为回复总理,且接款项容易泄漏机密,不必以余为虑。”其后,当滇军桂军行将东下之际,陈真如忽自南京至广州。余托中校团附戴戟携款三百元转交真如,嘱其速离穗,前往南京暂行隐居,并表示余已决心独立,响应滇桂军,本团由余负责一切,请其不必过问,候时机至时,当请其复出。其后,因卓仁机之第一旅,始终离革命军队之目的太远,卒将该旅解散,重新整编改组,请陈真如出任旅长,以实践余过去之诺言。余半生来,无论对友人及对社会重视信约者,举此一端即可知其梗概矣。 当滇桂军逼近广西大浮江口时,余团即奉命调至梧州增防,临行时曾向邓演达秘密表示,邓氏甚表赞同。时张发奎在第二团卓仁机处任营长,驻防德庆,余征得邓氏之同意后,乃于经过德庆时,将余之决心告张氏,张氏亦表赞同,并谓惟余之命是听。待至梧州时,前敌总指挥熊略及师长陈章甫召集军事会议,欲在梧州实行布防,余为实行原定之计划,表示反对守梧州,主张撤退至肇庆,再与滇桂军作战,在会议席上,陈章甫对余之意见甚表赞成,因此计划乃得顺利进行。待撤退至广东封川江口时,陈炯明即电责陈、熊二人因何不守梧州,陈氏接电后极表忧急,曾语余将要跳水自杀,余劝其力持镇定,不必过分忧急,盖如此死法实属不智。越数日,时值民国十一年除夕,余以时机已至,乃于封川江口之豆腐坑口宣布独立,并将部队调至梧州火山,响应滇桂军东下。时张发奎在德庆,闻余独立,即率第二团之一营宣布响应,卓仁机全团暨其余两营亦采取同一行动,邓演达在肇庆闻讯,乃将部队调至德庆,与张发奎联合行动,因此陈炯明叛逆最后崩溃之命运即由此决定,革命之正义亦略见申张矣。民国十二年一月十日滇桂军顺利东下,直达三水,当即调余团攻击三水河口,此地原有陈炯明之部队陆兰培一团防守,余派人嘱其投降,否则开炮击毁其所住房舍,陆氏遂遵命投降,其余与滇桂军接触之陈部亦稍战即退,此后,与陈炯明部队即无任何战斗,旋与滇桂军直抵广州。 ==五、伐沈之役== 滇桂军至广州后,强横跋扈不可一世,余认为革命事业至此,如非另找出路,即无从挽救广东与国家。因此,即主张将第一师之部队调至江门(此际第一师部队只有两团一营)。时陈炯明残部之陈德春部,亦驻防四邑,响应独立,在江门包烟包赌无恶不作,余见当地环境如此恶劣,又将部队移至新会大泽,以免与陈部混杂。但求为地方清除军阀残余,乃决定驱除陈德春,旋以一团之众,于江门将陈部解决。自此以后,第一师始有基地,部队给养始有所出,因而得以从事整训。三个月后,并恢复第一师番号,由李济琛任师长,卓仁机任第一旅长,余任第二旅长。 忆当时恢复第一师番号时,总理原要余出任师长。但余则另举陈可钰、李济琛两人,请总理任选其一。盖余认为,余曾为陈炯明部下,陈既叛变,余虽坚定余之革命立场,未与同流合污,假若以此升官,诚恐不易为后世谅解,故特举此二人请总理选任之,但陈可钰以胃病力辞,卒以李济琛出任。其后,总理谓余:“对此事如此主张,将必有后悔之一日,既要革命,又不肯多负责任,殊属不智。”此后证诸事实,总理确不失为先知先觉者也。盖后来李济琛引用伍观淇、张难先等于师部任参议,用吕一谔为鹤山县长,总理认为此辈均非革命者,何足以言革命?余乃将此情形告知李济琛,并往劝伍等入党,伍谓:“如总理不反对孔孟学说,则可入党,否则绝对不入。”余将伍之意见报告总理,总理谓:“三民主义,乃继承孔孟一贯道统者,如何会反对孔孟?”后余将总理之意转告伍等,乃同意入党。至鹤山县长吕一谔,总理认为是买办阶级,不能委以县长之职,旋李济琛亦将其更换。 时沈鸿英勾通北洋军阀吴佩孚,总理乃命令讨伐,滇桂军负责解决驻穗沈部,第一师则奉命围攻肇庆,攻击历时一周,仍不能下,蒋介石先生任大本营高级参谋,奉总理命,通知第一师谓:“吴佩孚之方本仁部已进至南雄附近,如肇庆再不能攻下,则大局危矣。”余向蒋先生表示,要求拨调工兵地雷队以便攻城,待地雷队到达后,余即彻夜挖城,以步兵掩护,一夜之间,即将城墙攻破,俘虏沈部旅长黄振邦。入城后一个月,方本仁部即攻至英德附近。余即奉命调往英德,协助滇军截击,旬日间,与滇军合战,将方部击败。是役,在东瓜岭附近,余指挥第四团及独立第一旅杨锦堂团,战线正激烈时,杨团士兵退却,余在东瓜岭之正面一牛路之小窝督战,促杨团士兵前进,杨团长在半山离余十余丈地,见状即匐伏而至曰:“旅长,该士兵等俱是余团士兵,请旅长转赴半山余之位置,余在旅长之位置以便阻止士兵退却。”余依杨团长锦堂之意,与其互调位置,旋不及十分钟,杨团长即在余之原位置阵亡,是役无异杨锦堂代余一死,殊可悼惜。嗣后,我军反攻,正拟进行追击之际,余手执地图,口授旅部参谋长陈培鎏下达追击命令,不幸陈氏亦中弹阵亡,更为悲悼!后由徐景唐介绍余汉谋接任参谋长,部队调回肇庆驻防。 自余返肇庆后,总理为打开革命局面,复派余与卓仁机部攻沈鸿英驻防梧州之部队,并谓:“谁先攻下,即将梧州交谁。”结果余部只在封川江口与沈部接触战斗一次后,即势如破竹而先达梧州。 入梧州后,余即返穗晋见总理,报告攻取梧州经过,并表示余决不要梧州为防地,请不必下命令,并向总理建议云:“革命者不可有地盘思想,否则有碍革命之进展,以后请勿轻允谁先攻下某地即给某地与谁驻防。”但余因在豆腐坑口独立时,全团官兵行李均告损失殆尽,乃请求总理发给五千元,以为补偿。总理云:“汝不要梧州为防地而要钱,余可照批,但款将由何人支出?”考虑再三,当时粤省一切税收均为滇桂军所把持,大元帅府财政困难确为事实,时廖仲恺在外厅候见总理,闻此,乃入请总理照批,款可由渠筹交,并对总理云:“渠在江门、肇庆、梧州等地,不特不要钱,管理财政人员亦不轻易推荐,实应照批,但约定必须分三数个月,始能交清。”余亦唯唯应之。 当时,余虽在西江,但大元帅府之警卫责任,实由余负责,先后曾派兵增至一团保卫大元帅府,以防滇桂军作恶。盖第一师之战斗力量颇强,滇桂军虽强横,亦不能不有所顾虑也。据余守卫之部队长报告,有一次总理在元帅府召集滇桂军高级将领会议,总理曾云:“我请诸位来到广东是为着革命,是为着救国救民,并不是请你们来蹂躏我家乡。”足见当时滇桂军之腐败及总理革命历程之艰苦也。 ==六、西江督办公署== 自梧州收复后,由于余不要以之为防地,乃成立西江督办公署,由李济琛任督办,邀余兼任参谋长,时古应芬(湘勤)先生任大本营驻肇庆行营主任,冯祝万任财政专员,为期财政方面能得有力之支助,原拟请余以伯南别字,兼任黄岗税厂总办,或交余兄(维周)办理,余深以为不可,卒却之。自兼任西江督办公署参谋长后,即决定扶植广西军事力量,以安定革命局势。时黄绍竑曾率民兵七百余人前来投奔,乃将在西江历次战役中所获七百余杆枪枝与之,编成一独立旅,由黄氏任旅长,是为扶植广西军力之起点。自此,西江一切收入,一方面用以建设梧州,发展教育;一方面则用以扩充广西军事力量,逐步将黄旅扩充至五团之众。 五个月后,即拨所有库存九万余元与黄旅为军费,攻下浔州,在革命军未设政治部之先,曾于梧州组织革命军人同乐会,由余与林翼中、李扬敬担任三民主义讲授,以加强官兵对于主义之认识,越三个月后,所有班长均能登台演讲,收效至大。 忆本党改组时,总理一方面感滇桂军之腐败,一方面容许共产党员之入党,曾秘密嘱余将第一师编足五万人,枪枝由总理徐图设法补充,意即以第一师为革命主干。然第一旅卓仁机部素质甚差,所到之处,唯利是图,到处包烟庇赌,既不肯打仗,又无牺牲精神,当吾人攻下梧州时,卓即以其旅部名义,将梧州所有财政机关标贴占据,并云:“余所占之财政机关,汝若需要时,均可让汝。”余谓:“总理将整个梧州与余为防地尚且不要,何需占据财政机关?”因此,卓即分别荐人接办,余以督办公署参谋长地位,均未予批准,卓极不满,乃自请调返四邑驻防,以便为所欲为,不得已乃将之缴械解散,由余旅抽调干部,另行编组,成立两团,邀陈真如任旅长,第一师至此已有七八团之众,兵力至为雄厚。 时总理在上海说服共产党,认为中国国情不适宜行共产主义,只能行三民主义,因而本党改组,收纳共产党员为国民党员,余亦首先主张赞同,廖仲恺因见余亦主张收编共产党员,拟于本党改组后,即辞去省长职,而专任党的组织部长,余亦表赞同。时汪精卫、胡汉民两人均尚在上海,余问总理:“彼等何故不返来广州?”总理答:“彼等不主张收编共产党员,因而罢工,故不返穗,可由其自便,暂时不必理会。”余则谓:“本党既收容共产党员,对于本党旧日力量反形分化,实有害而无益。”总理对余之见解深以为然,乃亲笔书函,交邓泽如寄发,邀汪、胡返穗,汪、胡南返后,廖氏即辞省长职,专任组织部长。总理自本党改组后,为欲使段祺瑞合作,乃应邀取道日本而北上,民国十四年一月廿六日不幸因病危而入协和医院。 总理入医院后,余乃决心将广西局面展开,以分总理之忧,故决由梧州返广州,同行有黄绍竑,以便介绍其入党,另则向粤军总司令许汝为(崇智)以请假二周为名,再向广西方面展开攻击。时廖仲恺对余介绍黄氏入党颇持异议,曾云:“民国以来,革命至今,广西同志不变节者,除马君武一人外,大多夤缘时会,投机变节,均不可靠。”余则以为,值此动乱之际,应酌扶广西人员治理广西,后卒由廖氏监誓介绍黄氏入党。至于请假两周以攻击贺县之举,许汝为当时颇不为然,余乃请胡汉民、廖仲恺两先生帮同向许氏劝说,以余之请假全为革命着想,亦非个人之行动,应请予以照准,卒获许氏同意。于是,余即由梧州率兵三团出发。至第八日攻至贺县、八步,交黄绍竑接防。当时黄绍竑所部亦由浔州、大河前进攻击,依期返梧州候命,时广西局势已定,李宗仁率民军数营人出而与黄绍竑、白健生等合作,彼等联共拥李氏为领袖,广西乃进入一新局面。 余此次广州之行,有两惊险事件颇足一述:一为西江遇险。余由梧州起程水路进发,将至德庆附近,入夜狂风天黑,航路难辨。火轮所拖之紫洞艇被礁石撞穿,突起变故。全船纷乱之际,余尚力持镇定。高呼同船之黄镇球、黄绍竑、陈杰夫诸人,先行攀登船边,余仍在舱内,遂致随船沉入水中,自念身经百战皆能幸免,此次除非祖德有灵,否则必死无疑矣!浮沉之间随喊救命!时第一师副官处长黄镇球遍找余不见,乃以竹竿向水间打捞,触及余手,因而得救。 另一为陈天太事件。迨至广州后,到粤军总部洽商请假打仗事毕,于深夜十二时与黄绍竑同返东亚酒店二五号寓所休息。至午夜后一时,突闻外面枪声大作。余乃问故,黄绍竑答不知。后始悉为黄之卫队六人,在外与欲突击东亚之少数军队开火,斯时余之卫队,全在南园酒店未参与戒备,余不待穿衣,随即携手枪出窗口,一望见后房有一铁闸,向后即为一走廊,余乃偕黄氏越铁闸而过,沿走廊直走约一百公尺,即见有一房间尚露出灯光,即与黄氏入房间暂避,其内只有一女人,见余等突如其来,乃大惊。余谓:“余乃东亚酒店客人,因闻外面枪声而逃避者。”嘱其不必惊慌,询之始知此乃东亚工人之住所。不久,见其丈夫高义安返,乃告知其所以,黄氏出二十元港币,向高氏买一件衣服一对布鞋与余暂时穿着,始由高氏带余等由后门逃出。街外遇见警察一班,询之乃属第七区署者,余乃表明身份,由其带往区署后,即嘱七区署长下令全区戒严。并与公安局长吴铁城电话联络,吴氏即派卫队及车辆,接余等至粤军总部休息。翌晨,廖仲恺先生与余等见面,即哭谓:“以为汝遭遇不幸矣!今幸而无恙,不禁喜极而哭也。”当余初至广州时,原拟住南园酒店,后据黄绍竑之驻粤办事处主任陈雄云:“住东亚酒店较为适宜。”乃决定改住东亚酒店,如住南园,恐难免遭其毒手矣。 事后查悉,此事乃属陈天太所为。陈乃桂军第七军刘玉山之独立旅旅长,该旅全为收编粤北及怀集一带土匪所组成,军纪极坏,害民不浅,彼等奉命由粤北拟经广州、三水、梧州回广西,余曾建议,拟将之缴械,总理意思是:“既准其收编成立在先,复令其回桂,碍难再下命令将之缴械。但如认为可行时即行之,我作此默认可也。”因此,余乃返梧州,后会同黄绍竑,在梧州、火山及都城一带施以夹击,将之缴械,陈乃怀恨在心,遂有此变,故亦足见当时粤局情势之复杂不易应付。至于带引余等逃出之高义安,余曾给以中尉职位,使领于薪,迨余任军长时,已升至上尉,亦所以表示报答高君之意也。 ==七、整肃滇桂军== 刘震寰、杨希闵时代,军纪之坏已至天怒人怨,实不足再以为革命助力。民国十三年,总理希望扩军,并成立黄埔军校。时由蒋先生任校长,李济琛任副校长,共同负责军事干部之培育。所有干部多由本师抽调,如陈诚、钱大钧、邓演达、张君嵩等都是本师同志。当时优良干部,确属不少,如团长缪培堃、营长陈武恒、李时钦、陈培鎏等,确属干才,但不幸均先后阵亡,为国捐躯,对于革命事业大失臂助。 在总理北上之前已决心整理滇桂军。某日,廖仲恺先生与余同往晋谒孙总理,总理谓:“在三天之内,将有一大事。”嘱吾等镇定应付。余问:“何事?”总理谓:“决定撤换杨希闵,借以整饬滇军。”并谓:“此事只汝二人及胡展堂(汉民)知之,切不可外泄。”余则谓:“此事似应慎重考虑,盖陈炯明事尚未平定,似不应再撤杨,以免动摇革命基本,且总理指示第一师宜扩充编足五万人,现今尚未达到此目标。”总理谓:“汝等意见与胡展堂昨日所言者均相同,此刻无须多费时间讨论,且展堂随余革命,统计有六成以上之成功。余约其今早九时再来讨论,假使渠理胜,余将赞同其意见。”余等乃告辞,欲找胡展堂先生。廖氏谓:“可在太平馆候其车过截之晤谈,一方面可用早餐。”后胡先生至,余等乃共谈撤杨之利害,权衡得失,均不主张率尔轻举。后复由胡先生向总理面陈,卒取销撤杨之议。但总理仍谓:“撤杨即使失败,而只属汝等军事之失败,而余主义终必成功也。” 总理逝世后,廖仲恺先生以杨、刘叛迹日显,甚感焦虑,询余力足讨伐杨、刘否?余答:“第一师及黄埔教导团力量,力足应付,请及早行之。”回忆总理在时,曾拟整理滇军,以余等力谏而止,今滇军竟横行日甚,形同匪类,而须加以讨伐,总理先见之明,弥足景仰。时廖仲恺先生任黄埔军校党代表,余请其与蒋先生商洽,并建议由本师第一旅及其余粤军,联络黄埔各教导团攻东江杨部,本旅则负责解决驻西江之刘部桂军。后得蒋先生与许汝为先生之同意,乃即以一旅之众向桂军攻击,在石井附近将之解决。滇军亦被友军击溃,会师广州。民国十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廖仲恺先生于赴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出席例会时,为暴徒陈顺狙击身殒,考其原因,概有下列数端;(1)廖先生赞成总理容共,并任党部组织部长,党人对于共党分子之不轨行为均归咎于廖先生。(2)间有本党同志,疑廖先生为共党分子者。(3)有时廖先生对军队拘捕共党嫌疑分子辄电以“无论为良为歹应先行释放”,因此更招人疑忌。事前,余曾建议廖先生邀请本党高级人员餐叙,借以解释误会,廖不同意,并谓:“诚恐因此连你亦被误会,而我亦被人误会更深。”廖先生死后,包罗廷即借此挑拨,株连甚大,胡展堂先生自请出国,赴俄考察,许汝为亦被送出国。八月二十五日,梁鸿楷、魏邦平等阴谋颠覆国民政府,为军校教导营所扣,粤军旋即改编,本师扩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四军,李济琛任军长,陈可钰副之,并兼任本军党代表,陈铭枢任第十师师长,余任第十一师师长,张发奎任独立旅长。时适值第一师军需处长陈劲节,因其家人所开之银号,将获得陈炯明汇款接济,驻北江之川军熊克武部(数千人)证据以告。余及李济琛乃同往谒汪、蒋报告,谈约一小时余,余力陈事机急迫,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分北江、南路同时进击。汪询余力量如何?余答:“陈炯明残部已成强弩之末,熊克武、邓本殷部均为乌合之众,相信我军力量足以应付有余。”并建议本师及独立旅,协同第一军向东江进击。第二、第六两军,向北江进击。第十师向南路进击,而广西之第七军,则以一部出北江,先助二、六军,并以一部出西江,协助第十师攻南路。汪曾驳余,用广西军岂非又有杨、刘再续之虞,余谓:“黄等已加入本党,相信不至遽怀二志,且其力量非大,即使有变,亦足以制之,请毋虑。”后卒照行。本(十一)师于东江新庵一战颇为激烈(第一师亦占领惠州),当本师追击败敌至紫金时,余奉蒋总指挥(东征军总指挥)之令,开返四邑单水口,增援真如师。而此时第一师之一部,适于罗经填与敌战失利,余即决心先援第一师,日行百二十里,卒与第一师取得联系,战局转危为安。当初抵战场时,曾因误会击伤本部参谋一人,士兵数名。然战役结束,蒋总指挥于劳军宴会席上,曾备极赞扬余本人果断专行,先急后缓为至当,并犒赏三万元。 十月二十九日,单水口之危已解,南路方面战局稍有转机。余乃追敌至饶平,然后回师。南开期间,真如已收复南路,当时邓本殷率残部负隅琼州,余即与张发奎准备进攻。当行动时,由于船只缺乏,指挥困难。征用木船,于一夜之间埔前港登陆顺利成功,邓部望风披靡,相率投降,十二月二十日遂克复琼州。 ==八、赴苏考察== 时蒋先生已决定北伐,因陈真如与唐生智有同学关系,乃调该第十师,及由独立旅扩编之第十二师(陈可钰兼师长)出发。整个南路治安交由本师负责,乃一面在钦县收编八属邓本殷部之张瑞贵为补充团,一面进剿各属土匪,时以徐闻山匪最为猖獗,人数亦众,曾派两团围剿亦无功效,后以装甲车进攻,匪始溃散,但迄未能肃清,其余合浦、茂名、阳江各属土匪,则先后敉平,为患两阳最烈之匪首徐东海,亦于是役被我唐拔营击毙,民众称快。 民国十六年春,余以北伐之师既下武汉,南路剿匪工作亦将完成,而南路共党分子却常见越轨言行,乃托陈真如据实呈报蒋先生,拟请举行“清党”,惜未蒙采纳,为趁此履行以前余对邓演达等之诺言,因而呈请辞职以前往苏俄考察。终获畀以国府代表名义,带职率领政治部主任林翼中,暨空军及其他技术人员二十余人,前往苏俄交涉购买军火及训练飞行等事宜。 余赴苏俄时,上海尚是孙传芳部占据。苏俄顾问不主张余到上海候船,直接在广州以港币三万元,雇一约千吨之轮船,由白鹅潭开赴海参崴。余任旅长时,曾患胃病。唯上船后晕浪即戒烟,且空腹数日始到海参崴,下船后,不药而愈矣。或因得到充分休息所致。亦一收获也。 抵苏后,我北伐军已克复上海(民国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并渡过长江,此时,上海工人受共党利用,曾发生罢工风潮,国内乃实行清党,于是,苏俄当局态度顿变,拒绝售卖军火,街上发现倒蒋标语。余等通讯已遭限制,函电发出均不得复。惟招待尚佳耳。 余等既来,当作一了解。安排行程,先考察苏俄经济。时适实行新经济政策,全神注意增加国家资本,银行、交通、煤、铁及一切重工业,全由国家经营,对于国民极力提倡合作经济。余以此种统治经济,亦即计划经济,与我民生主义经济宗旨若合符节,当可仿行。但其计划经济之本质是恨,且是极权。而我们民生主义之计划经济本质乃是以仁爱民生为出发点。后曾对胡展堂先生言,亦获赞同。 余出国前,对总理“迎头赶上去”一语不甚明白,及见苏俄大量利用德国及美国技术人员及机器,以发展本国工业,并以三百万美元购买美国飞机发展交通,乃恍然大悟。苏俄合作制度亦颇进步,生产、消费、信用及运销等合作事业均极发达。工人每日工作八小时,待遇尚优。农民则生活较苦,衣食不足,时出怨言。政府乃研究减低农村物价(低于都市),生活得稍为改善。 其次考察一般状况,发觉其对西伯利亚移民甚为积极,每日均有数百移民,每人发给七百卢布,拨车东运,所有娼妓及无家可归妇女,均配给移民。及参观博物馆,发觉苏俄对于彼得大帝遗物非常重视,各地对彼亦备极颂扬,八国联军时所掠我国古物,仍陈列于馆内。 余对苏俄侵略我国之野心早有警惕,极欲呼吁国人注意。时莫斯科尚存“中国城”,余问:“为何不拆除?”答以:“此乃为纪念中国之友谊。”余则认为:此乃因彼政府对我国尚存觊觎之心,欲借此以煽动俄国人民敌视之情绪。且当时尚有俄军两旅驻扎蒙古,更足显示其侵略之野心。据调查所得,外蒙古驻兵两旅,且远东大学收无数之东北学生及湖南学生、韩国学生、印度学生等,训练无数之国际共产党人。当时,余与翼中每于晚间研究,即证明苏俄仍承继彼得大帝侵略之本质,必将是成为赤色帝国主义者。 余到海参崴,该处住有七八万中国人,夜间尚有中国旧戏唱演,余等亦往看戏。日间则考察工厂,发现工厂有工资三种,俄人每日工资六毫卢布,日本人五毫半卢布,中国人五毫卢布。如是则知苏俄以平等待我民族者是伪也。 学校教育:中小学采九年制,名为九年学校,目的在缩短教育时间,对于扫除文盲,责成学校担任一切,人员均尽义务。十数年间,即已完成此一普及教育及扫除文盲办法,实值得仿效。孙逸仙大学,男女生社交公开,行为秽亵,简直不堪入目。曾拟夜间参观,但遭拒绝,盖此时乃学生满足性欲机会,往往在寝室或在自习室行之,不便给吾人参观也。至于公园郊野,则男女性行为更属司空见惯,余亦曾于戏院中被女人调笑,同行者常引为笑谈。 时邓演达曾介绍自称国民党左派之留俄湘人名欧治者,与余结交。所有言谈,无非共党理论及策略,据谓共党成功要素约有下列数点: “(1)旧社会要整个推翻。(2)旧伦理亦须推翻。(3)改革文化。(4)只求成功,信义可以不顾。(5)立功要杀人。” 胡先生批评:“呃、吓、拆、杀”乃共党之伎俩,此种行动,实非三民主义所能容,今日思之,益觉可信而有征。如是者,历四个月后,乃决定离俄前往西欧,考察西方国家,借资借鉴,俄方非但不允余等前往西欧,且强制要求余等入党。余乃与林翼中约定,俄方既不同意余等往西欧,拟提出返国或往日本,如仍不获同意,则由林氏加入共产党作质。后俄方卒同意余等返国。 余于民国十六年夏,返抵南京,将清党后俄国所表示态度及考察情形等,向蒋先生面为报告,蒋先生嘱余在总理纪念周公开报告。当时,余本欲将考察所得及认定俄为赤色帝国主义情形印成小册子,公开宣传,后见余在纪念周所报告者,报章亦不予发表,遂乃作罢。余返国后曾与胡先生谈话。当时余以为国民党改组,苏联既声言以平等待我们,而吾人却不派一代表团赴莫斯科视察,殊为错误,胡先生亦承认此批评之中肯也。 ==九、斡旋宁汉== 民国十六年,汪精卫因不主张“清党”,乃形成宁汉分裂。余即向蒋先生建议,主张讨伐武汉,对其他军阀,不妨暂时妥协。如是,蒋先生拟要余赴徐州向李宗仁、白崇禧解释,使之明了。余要求给予考虑,待与胡展堂先生商量后,胡先生不主张余往徐州。因胡先生认为关键不在李、白,而在李济琛,故主张余返粤见李济琛,李、白用函解释即可。余在俄时,曾闻共党有攻取广东之计划,特请蒋先生在浦口预备船只,以便支援广东。因此,蒋先生一方面同意余返广州,一方面嘱余去函,将在俄国所得,报告李宗仁、白崇禧。余返抵广州后,李济琛与各团长,均促余返十一师,但余则要求李济琛、黄绍竑先行通电讨伐武汉后,始允返任,否则即去日本考察,盖余在俄时既不能往西欧,极欲乘此到外国多作考察,以资借鉴。后李、黄函电往返磋商,历时经旬,始决定通电讨伐武汉,余乃返任十一师长。 汪精卫见李、黄通电讨伐后,乃实行“清党”,张发奎(向华)率其第二方面军,取道江西回粤。但至南昌时,其所部叶挺、贺龙两师,即行叛变,并与第三军之朱德部合流,南下粤东,蔡廷锴之第十师奉令追击,却乘机脱离张发奎部而入闽。旋于九月二十八日由黄旭初即率部前往截击。钱慕尹(大钧)亦率领两师,进驻会昌,但均为叶挺、贺龙所击败。钱部在会昌挫败,退至信丰。黄师在雩都不利,转守筠门岭,李济琛乃派“十一”、“十三”及新编第一师(薛岳任师长)往援。余兼程前进,拟予拦腰截击,乃由畬坑入丰顺。薛岳为前敌总指挥,率其所部及第十三师前往,十月抵汤坑,与叶、贺主力遭遇,发生战斗,经苦战一夜后,适余亦到陷隍,乃赶速加入作战,战局遂转败为胜。 余师部队因素有政治训练,士气极高,全师官兵,均高叫“打倒共产党”,“国民党万岁”,“中华民国万岁”等口号攻击前进。战斗至下午三时,彼此短兵相接,火炮亦不敢发射,战况至为激烈,再苦战一夜后,叶、贺残部,即向海丰、陆丰退却,翌日,追击至普宁之乌石,始将叶、贺残部三千余人缴械。 余自从戎以来,历经大小战役不少,而以此役为最惨烈,因战事紧急,伤创官兵亦无法救护,除十三师及新编第一师伤亡惨重外,余师追击至乌石时,原有五千余人,亦仅余一千七百余人,伤亡之惨重,于此可见。后余任第八路总指挥时,乃将在汤坑所有阵亡将士,就原地择地集体迁葬,建立阵亡将士纪念墓,以安忠魂。 ==十、绥靖粤西== 民国十六年张发奎(向华)所部抵广州后,因其中有不少为共党分子(叶剑英团),意图不轨,十一月,突发动事变。忆张氏当时返穗之用心,其志在倒李济琛,攫取广东为地盘,以为返穗之准备。余乃联合陈真如、黄季宽、钱大钧回师救广州,并将剿叶、贺时东路指挥官之名义,让与陈真如,由其负责指挥。 时除张部叛变外,尚有不少部队,由缪培南统率,在龙山、歧岭、铁场一带,与吾等接触,然皆为吾等所击败,所余部队退至西江,整编为一师,由中央委张向华为师长,后调驻宜昌。 余等进至广州后,即将广东部队及全省地区重新编配划分。李济琛派余任第四军军长兼西区绥靖委员,西区包含广州市、广府属及四邑、西江等地区,地方至为辽阔,陈真如任第十一军军长兼南路绥靖委员;徐景唐任第五军军长兼东江绥靖委员;王应榆任北江绥靖委员。 时余曾对李济琛建议,要余负责西区,必须先将为害地方之部队他调始可,否则即事无可为,无法进行绥靖,李卒纳余之所请。 余负责西区约十个月,即将土匪肃清,在清剿前三个月,先将部队分配布防,水陆并进,绥靖工作每月均有进展。时区芳浦任政务处长,施政每三个月为一期,在全省未施行地方自治前,余即遵照总理遗教,实施地方自治,兴办学校,十个月内,全区兴办小学八百余间,改良各县监狱,开辟各县公路,均由余亲自分县前往召集地方自治机关首长开会,自筹经费办理,所用经费为数甚巨。 以前各河道航行船只,因治安不良,均须自筹经费,组织护航队,以为自卫,自从清剿实施后,土匪绝迹,各船已无须防卫,乃将自卫枪枝缴交绥靖公署。当时,因全区交通治安良好,无须抽收保护费,物价大平,人民安居乐业。民国十八年元旦,全广州爆竹声通宵达旦,一片升平景象,可谓为余一生过年之最感愉快者。将至拂晓,余仍至西关花市买花,所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余深深体会矣!时广州市政,由林云陔负责,均依照余计划进行办理,成绩亦极良好,如六脉渠之彻底改造、全广州市下水道之整建,及分期修建各街道、兴办医院、增设小学等,向现代化之都市积极迈进,并曾照余所提供意见,取消年达百余万元之生果捐,以裕民食。高等法院在北较场之监狱,亦由余呈请拨款所兴建,内设有工艺实习所,办理极为良好。 余自革命以来,除救人救国之外,别无其他目的,故无论从政从军,均本此意以赴,绝不稍有变移。余部队内之军医,非仅为官兵治病,并须为人民治疗,无需医药费,均准予照例设法补助,并规定军部、师部、团部医务所,每日下午必须为人民治病,部队所到之处,必须为人民种痘。余向主张军民分治,故在负责西区绥靖期间,从不举荐县长,均由省府派委,绝不如各区之擅委、擅扣。 ==十一、两广部队之编遣== 时李济琛为中央参谋部长兼第八路总指挥,兼又粤省主席。余认为粤省已趋安定,为使符合民主政治,应即实行军政分治,故极力主张李氏辞卸粤主席之职,而交陈真如接任。至民国十八年春,李氏乃白动辞去,由陈真如接替。 民国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中央召开三全大会。陈真如、李济琛与余均为代表,乃欲共同赴京出席。陈氏至港,住皇后酒店,因遇火警由楼上跳下,折一腿,遂不能去,余因候余妻由高州返,故行稍迟,李氏则先行,抵达后,即被留在南京,余到上海时,蒋先生即发表余任广东编遣特派员,嘱即返粤,不必入京。 李氏被留南京,黄绍竑(季宽)即由梧州至穗,与第八路总部参谋长邓世增(益能)召开军事会议。决定出师,由湖南北上,并议决共拥余任第八路总指挥。余第四军所部,大部分亦已调往北江,时余兄维周在穗,曾劝第四军各师,应请示军长以决定行止,不应未奉命即擅自行动。于是,乃有黄质文等三团仍在河南不动。 蒋先生发表余任编遣特派员,乃系派李仙根携手令来沪交余者,当时余曾托李仙根转报蒋先生,如要余负此新任务,请其不必用兵,因北伐军事尚未完成,如革命军内部即自相倾轧,对于革命前途自极为不利,且如此亦可免除彼此加深裂痕,余返粤亦可较易有所作为,蒋先生深以为然,促余速返粤,本此意旨做去,余乃衔命南返。时有副官处长林时清及财政厅长冯祝万等随行,江防司令陈策亦与余同船。返至香港,黄埔军校教育长李扬敬,受粤中各师长之托来港与余会晤,并报告各方面军事情形。时陈真如在港,腿已折不能行动,以无法助余为憾,嗟叹不已。余见此局势如此恶化,恐难挽回,乃于是晚九时电余所部三师长来港研商。盖余甚不欲贸然至穗,免为彼等所挟持,难以应付。后阅当日广东报纸,获悉各方面军队,均已纷纷调动,粤币已跌至四成五,人民损失惨重。风声鹤唳,大有岌岌不可终日之势。至十时,因念半生革命,不知几历艰辛,目前局势如此恶劣,将何以收拾,不禁为之泪下。乃即前往医院晤陈真如,请其秘书代余拟接受中央命令发表就职通电。并请陈氏即电其旧部各师长,接受余之命令。时粤江防司令部派海虎舰来港接陈策。余一方面通知该舰,载余返广州,一方面面嘱李扬敬(钦甫),率黄埔军校入伍生数千人至燕塘候命。午夜三时,余即搭海虎舰返穗,即日下午三时,抵白鹅潭附近,即召集记者至舰,发表就职通电,宣布余已接受中央所派编遣特派员任务。 通电发表后,余乃通知邓世增来舰晤谈。请其通知由广西调来之三团部队,要其于翌日离穗。并通令余第四军所属驻在河南之黄质文、黄延桢、张之英等三团,与李钦甫所率之入伍生队联络候命。 待至翌晨九时,徐赓陶来舰会晤,言客军已遵限离境,其余部队,均经遵照命令行事。经查属实后,余乃离舰登陆。于原第八路总指挥部,设立特派员办公处,实则余仍在第四军司令部办公,邓世增乃于是时离穗。余即将韶关、北江等地军队复员。时黄绍竑(季宽)派员来穗,与余等会晤,余曾与彼等约定,在三个月内,将两广部队整理完竣。使一切恢复常态后,余即与彼同出国,以减其因此次用兵而增加国家困难之罪戾。彼复函甚表赞同。但未及三个月,桂军即调兵沿西江而下攻击广东,并策动东江第五军及少数海军以为内应。 当桂军前进攻至肇庆,中央即发表余接任第八军总指挥,并派文官长古应芬(湘勤)来穗,面授机宜,粤省部队在余任编遣特派员后,即已缩为九个团,编为三个旅,至任第八路总指挥时,编遣工作亦已完成。于古应芬文官长返京时,余以九千五百元之代价,购青翠玉石一颗,请文官长交国府制印局,刻制国民政府玉玺一颗,国民党中央党部玉印一颗,表示余拥护国民政府及中央党部如玉之纯粹坚决,爱国爱党意志如玉之坚贞之意。并于此时整理第八路总部,知李济琛每月直接向总部支取家用,最少亦有八千元,多则达十二万元之巨。并常手令向财政厅提款数十万元,以供个人用途。余认为此种不良现象,必须革除。乃规定副監製國賓者為印鑄為為表周君仲良其所記經通及度垂報字內正確無振惟官,将余每月薪水封送至家,不准家中直接向总部支取家用。此次桂军攻粤,越过封川、江口余始获悉,不得已,乃采取内线作战。调集余所属部队,沿三水、清远布防。造策建二告校三同尺華政 待桂军攻击至粤汉铁路之白 +仲表四九田次送以之上 坭站附近,此时广州风声鹤年國 震良四十告四緬相至丰唳。加之东江第五军亦叛变, 月以为内应,余乃调蒋光鼐、蔡 仲世文為冥合月決家得弟民 王堂高一度重久八4是世十九曰經用未次廷锴两旅前往堵截,并攻击惠 其功示二公開希託能國州。桂军将攻至白坭附近,情 H高中西版二官年議一民十度四省適定势极为危急,余即赴前线鼓舞 à 族三前務陳里中堂正之祀而誠正修 六十年月六十必士气。并密令黄质文团相机反攻。黄部即乘夜出击,冲破桂军中部战线,追击数十里,使桂军一败不可收拾。时蒋“中华民国之玺”所用缅甸翠玉,系旅及蔡旅亦已将第五军击败, 由作者捐赠。上图为玉玺之真迹及国民政府印铸局局长周仲良及考试院追击至江西三南,余再派叶 院长戴传贤之题识肇旅长率兵两团,至江西信丰截击,将其全部缴械。当东西两面战事最激烈之时,广州江防司令部有一泊于沙面之舰叛变。余先通知沙面外国人,即将该舰用飞机轰炸之,请勿误会。财政厅长冯祝万,在余将炸该舰时,苦劝余不可炸。余考虑再三,清除心腹之患,决心炸之。翌晨冯即不告而去。足见其事前亦与谋也。 我军正面则追击至封川。桂军即行撤退。时中央在武汉收编桂军残部,拨归李明瑞统率。适桂军攻粤,乃调其回桂助余。待战事平定后,乃奉令将蒋、蔡两旅改编为师。余所属三旅,亦同时改编为师。斯时,余所属部队计有五个师,两个独立旅。此次桂军攻击广东,当为桂系对中央措施有所不满,故余任军长时,即已决心消弭中央与桂系之裂痕。民国十八年,适值新疆督军杨增新逝世,杨氏并非吾革命党人,但余在俄时,查得俄对新疆怀有极大野心,而杨氏对俄所派往新疆之官员,拒绝其入境。此举实值得吾人赞佩。 杨氏死后,余曾向蒋先生建议,派白健生率领桂军入驻新疆。并请李任潮劝邀白氏。其后,蒋先生及白健生虽均接纳余之建议,但白索开拔费三百万元,中央以财政困乏无以应,卒不能实现,殊为可惜。但余认为,此全由白氏无赴新疆诚意。否则即使中央不能一次拨给如许巨款,而陆续分期交付,似亦未为不可。 军队改编完竣仅三个月,余即接获情报,知李明瑞正在计划赤化广西,当即向蒋先生报告,蒋先生尚不置信。其后复接陈真如及各方报告始予重视。但云:“中央经费困难,广东如有办法,亦可行之。”后由陈真如筹款五万元,送桂军旅长吕焕炎,请其为内应。余乃调兵向广西攻击,吕即宣布独立,此后虽有战斗,但伤亡甚少,中央命余暂兼桂省主席,余则向中央保荐吕焕炎出任。时李明瑞虽逃走,但因局面尚未开展,故未交接。 民国十九年,适值阎、冯事变,张发奎乃由宜昌率领一师之众,径由湖南遄返广西。据湘省主席何键迭次电报,每日均有截击缴械,统计其人数不过三数千人,但根据余所派参谋前往桂林秘密点查结果,枪枝逾万,人逾一万五千。 余根据情报判断,张部当不下五六万人,以兵力关系,决心采取内线作战,并决以攻势防御之战术,占领军田以迄三水之线。而是时,冯、阎事变尚未解决,蒋先生深恐该线有失,影响全局,不同意余之计划。余以兵力不足,非如此则难以应付,乃即搜集船只,开梧州候命运兵。并迅即调东江之蒋、蔡两师,先返内线构筑工事,余又请蒋先生在可能范围内,增加一两师兵力,于十日以前到达。蒋先生复电可增调三师,于五日以前到达。 旋第六路总指挥朱绍良,率其第六路三个师前来,何部长应钦(敬之)亦随到广州,故此除粤境部队已调抵该防御线外,复令驻梧州部队,分批开返三水,沿军田一带加紧构筑工事,此项工事相当坚强,何部长亦深为嘉许此项工事之构筑完善。 第六路部队到后,余将花县以东地区防务交其负责,孰料张发奎部正向该处进攻,仅经三小时战斗而朱部败退,仅有少数零星部队退至广州近郊,余因何部长收得敌方电报,知张部在花县以东地区。花县以西迄三水之线,均为桂军,余乃决心使用总预备队,并尽量抽调左翼部队,转用于花县方面,斯时,余所训练之空军,亦能发挥威力,形成极大优势,一举破敌,转危为安。是役,敌我伤亡万余,单只受伤运返广州留医官兵,即达八千人以上。战况之惨烈可以想见。 当使用预备队增援时,敬之、真如诸人,均到司令部休息,且已准备登舰,余以此举影响士气民心甚大,乃告以前方战事有必胜把握。而蔡廷锴亦以预备队使用完了,恐指挥所受威胁(仅有卫士十余人),苦劝余先登车返新街,余因具必胜信心,未予接受,卒能于短时间将顽敌击溃,亦未始非余万分镇定、鼓励士气者有以致之也。 张桂军败退后,余即派队追击入桂,而张竟又集结残部复出容县,欲图西江,余以若不彻底将之击溃,仍为吾粤大患,乃决心与之决战(时蒋先生不欲再与之在容县决战)。经三日搏斗,卒将之击溃。 经此一役,张桂部即变更策略,欲转而北向,图出长江夺武汉,而与冯、阎相策应。蒋先生得报,即令余派第六路跟踪追击,并希望第八路另派两师,由船运长江,以备迎击。余以第六路距敌过远,难以追及,乃改派蒋、蔡、李三师,由梧州船运广州,再转粤汉车北出衡阳,截击敌人。余亦至乐昌指挥。第六路则由船运武汉,尚未到达,而我追击部队,已与敌在衡阳接触,经激战后,敌即溃不成军,向南回窜全州。是役将士奋勇,张世德旅长身先士卒,不幸中弹阵亡,殊堪痛惜!至论功绩,亦以该旅及黄质文旅为大。经此一役,西南大定,冯、阎亦为之气馁,可称为大局之转捩点,其重要性可知。时冯、阎尚未彻底解决,蒋先生询余意,可否抽调一部北上增援,余即电复同意,并即令蒋、蔡两师,由湘北开,嗣加入山东方面作战,一战而将阎部主力击溃,克复泰安、济南。旋再向陇海将冯部主力击败,自是冯、阎全部瓦解,大局从此底定。中央论功行赏,以蒋、蔡两师合编为十九路军。复派古文官长应芬来粤,劝余兼任广东省主席,而陈真如则调至湖北。余以:(1)粤省迭经战役,亟待办理善后。(2)余素主张军民分治,广东应先实行,以作他省模范。(3)真如欲以黄居素接广州市长,并谓古应芬有意主粤政,足见其本人不愿调主湖北。故余电复中央谓:“广州市长可不必换,候桂局解决,余即偕林云陔市长赴欧考察,以实践余游俄后再游西欧,以资比较之诺言”,因此余婉拒不兼主粤政。 蒋先生以余既不兼主粤政,即电召余及黄绍竑入京,征询解决桂局意见。(蒋先生不欲再对桂用兵,而拟用政治方法解决。)余乘机提出请假数月,赴欧考察,因未得蒋先生之应允而暂作罢。时胡先生亦对余谓:“既从事革命,而又坚要出国考察,究非所应为。”余谓:“吾国革命数十年,现在尚未开始训政,殊与总理遗教相违。”胡先生亦表示同感,乃即拟成六年训政计划案,主军民分治,向中央全体会议提出,均获通过。 ==十二、胡汉民事件与粤局== 民国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胡先生因约法之事与蒋先生意见不合,三月二日移居汤山,古应芬先生事前先请假返粤休养,旋辞文官长职,陈真如及各军政要人乃开会交换意见,咸主实行分裂。 时余方病愈出院,睹此情形,欲入京偕胡先生出国,而诸人均反对余行。适此时蒋、蔡两师长自赣来电,反对分裂之举,真如即离职赴港,余虽不赴京,而力主与中央不应兵戎相见,政治问题应以政治方法解决,故余始终不允就任联军总司令职。十月十四日胡先生离京乘车抵达上海,余又拟出国,虽有主张采纳众意者,余仍力持反对,并即还乡葬父,决意事竣即出国,遂抵广州。时中央派吴忠信、于右任等来粤调解,余即表示,余在粤一日,所部军队决不与中央兵戎相见,并决心出国考察。但西南诸要人,则均反对余外行,余即提出如欲余不出国,则以停止对中央作军事行动、建设广东、继续剿共为先决条件,诸人均愿接受,因此余出国之行遂中止。民国十六年余自苏俄返国后,即迭次将考察所得,与胡展堂先生交换意见,余以为此后中国,非经过法治、宪政,前途恐难成功,胡先生皆深以为然,遂决心就任立法院院长职。当时,余奉中央命,兼广东省党部常务委员兼组织部长(接李君佩职),在此期间,余曾为党部方面节省经费五六万元,所有各县党部之整理,均不另行派人,而由当地遴选优秀党员充任,即余负责党务,亦只带秘书黄麟书,黄氏亦只带一干事而已。 ==一三、广东三年施政== 民国二十一年秋,西南政务委员会奉准成立。余被推举为五常委之一,乃拟订《广东三年施政计划》,提经第卅六次政务会议通过,交广东省府付诸实施。该计划之立案基础,完全遵循《建国大纲》、《建国方略》、《三民主义》原则,并参酌地方实际情形拟订,用能进行顺利,三年有成,计划内容分整理与建设两大部: (一)整理之部分为“吏治整理”与“财政整理”:前者如甄别原有公务人员、考选公务人员、训练公务人员、尔后任用公务人员,以考试铨叙及训练及格者为限。实行考绩及人民弹劾制度。筹备人民直接选举县市长等。后者有整理一切税捐,增加收入。紧缩军政各费,减少支付、巩固省银行基金、整理货币、改良币制。推行营业税、取消苛细什捐、整理沙田、制定收支预算,从新分配政费。尽量增加教育建设经费。省及地方财政完全公开。改善税制,实行保护税率。发展省营企业,筹抵赌饷、烟税、实行禁赌禁烟。已清丈之土地改征地税等。 (二)建设之部分为“乡村建设”、“城市建设”及“交通建设”三项: 乡村建设如肃清土匪、编练地方团队、实行地方自治、训练人民行使四权、测量土地、调查人口、编登户籍、试行二五减租、改良农业、渔业、蚕业、兴水利、防水患、发展省营矿业、推行农村合作事业等属之。 关于城市建设,如实行地方自治、训练人民行使四权、调查户口、测量土地、设立省营工厂,又奖励人民投资、创办大规模、建设大发电厂、推广市民合作事业、办理工人保险、广建平民宿舍及平民宫、增设学校(尤其职业学校)、发展社会教育、建立民众教育馆、设立平民医院、养老院、育幼院、残废平民教养院、规复义仓等属之。 至于交通建设,则分别次第完成省县乡道、整理水道、发展航运及民用航空、完成长途电话通讯、筹筑江(江内)钦(钦县)及广梅铁路、扩筑广三铁路至柳州等。 施政计划之成败与否,须以优良治安为先决条件。故在未实施前,曾指派六团兵力从事“清剿全省土匪”。当时省内“土匪主要巢穴为东江之南山及琼崖五指山等地”,为数达数万之众。南山方面由张瑞贵所部及第三军一部分“清剿”,采取步步为营的方法,极为收效。琼崖方面则由陈汉光率其所部三团之众负责“清剿”,余限其六个月完成,但仅及四个月即告肃清。随即实施编组保甲,安定地方秩序,以为实施之准备,因此三年施政计划乃不得不延迟半年,至廿二年元旦始在中山纪念堂宣布实施。兹将其荦荦大者分述于左: (1)整饬吏治方面 自扣留佛岗县长,及正法连山县长后,政风为之丕变。为求养成上下廉洁风气,通令各级人员,出巡或视察,绝对不得接受招待,更不得有任何需索。为求养成各级干部以配合施政之需要,乃举办地方自治人员训练所,及地政人员训练班,并招收大学毕业生,成立政治深造班,施以训练,总共受训毕业干部不下一万余人,教育经费提高至每年八百余万元,农林事业经费亦同时增加至八百万元以上。当时,为求改变政风,曾决定将省府及其他军事机关,分别迁往石牌及白云山沙河附近,使之隔离都市,地基均已整理好,并已分设有无线电台,惜以时局改变,未能实现。 (2)广州市政之改良 各市场建冷藏库,并拆迁木屋,于沙河一带建平民住宅近十万户,市容为之一新。全省各县均已设立平民医院、救济院、养老院、育幼院、习艺所等,以经费不足,并曾捐募得数百万元,以资补助。 广州地区之工业建设实施成效亦极卓著,如第一工业区之西村,建有肥田料厂(并可制毒气)、硝酸厂、苏打厂、水泥厂、酒精厂。第二工业区之河南,建有纺织、麻织、丝织、绒织、毛织等厂,产品除供给本省需要外,大部分销南洋各地。第三工业区之芳村(南石头),建有大规模造纸厂,每日可出产五十吨,足供长江以南各省之用。此外分在各地设有糖厂六个(新造、市桥、揭阳、顺德、东莞、惠阳),产量既大,品质亦优,挽回利益不少。又于徐闻、钦廉、琼州、惠阳建军垦区四所,以容纳退役军人。 黄埔商埠,亦根据总理之实业计划而开辟,当时,派罗文幹为建埠主任,下令严禁黄埔一带土地之买卖,以便统筹作有计划之建设。良以广州商业之繁盛,必有赖于黄埔建埠之成功,此实为繁荣广州之主要工作也。 (3)重工业方面 建设潖江兵工厂,采用德国机器,并由六个厂合并组成,预定九年完成,约用六千余万元。初期建设费已用去二千余万元,完成后可与克虏伯、施柯达、士乃德等厂相比美。另建筑炼钢厂二个,其一为德商承建之军事炼钢厂,需费二千余万元,已交二百万镑。聘美人任总工程师,其余工程师均为英人。约定三年后即训练完成我国工程人员自行开工。惜以环境变迁未能实现。 由于广东天时地利之合宜,当时决定大量发展糖业、纸业,以执中国糖、纸业之牛耳。糖业方面之机器,系采用捷克与美国者,盖用其彼此互相竞争,以各取所长,南石头之纸厂,只建筑地基,已用四百万元,其工程之浩大于此可见。至引为憾者,厥为翁江发电厂未能完成,若能建设成功,则广东西至三水、中顺及北江一带,东至惠州之用电,均可解决,但其水坝之建筑极需审慎,否则一旦溃决,广州将成泽国,为害非小。故当时由瑞士与德国厂商接洽承办,先组织两工程队详细计划。一队负责设计建筑水坝以策安全。并安装西村士敏土厂第三副机器,制造士敏土以供翁江水电厂之需要。待工程完竣,再供敷设省道之用。另一队负责监工及与德国、瑞士两国厂商洽购机器,瑞士取价港币一千九百万元,德国取价二千二百万元,当时余已决定与瑞士签行合约,以局势遽变,余乃离粤赴欧,无法继续办理。 (4)经济建设方面 当时邹海滨、林云陔诸人,均主张余公布经济计划。但余以为,余之经济计划乃总理实业计划之部分。简言之:目的在增加国家资本,一方面建设国家经济,同时建设国民经济。以合作经济为基础,以国家经济之力量,发展国民经济,沿社会主义途径以达实现民生主义之计划经济。当时,颇有人非议,余之经济措施为与民争利。但余认为,供应调节民生之需要,少数重要必需品之统制,乃属不可避免者。当时全省设义仓九十六所,用以调节粮食。并由政府设立大纺织厂,解决人民衣料问题。增加水泥产量,建筑材料不假外求。取消苛捐杂税七八十种,月减捐税七百余万,因之物价平稳,人民称庆。为安定省内金融,余曾将当日所办之两军垦之糖厂,拨作省行基金,以加强经济建设之原动力,稳固广东省行币制之信用。至于广东省行货币之发行,则组织监发委员会,以十七人组织之,十五人是省参议会及商会,纯粹由人民组成,政府仅派财政厅长、省行长两人参与督导而已。军垦处亦协助发展国民经济,如农民需要农贷种籽等,亦酌予供应。总之,余之一切措施,莫不以改良人民生活为出发点,而以实现民生主义为鹄的。 余之经济计划,原拟使农村与都市平均发展,但因人才与资金缺乏关系,一时却不易实现。民国廿五年,余赴欧考察,始知非都市现代化,农村即无法规循现代化而发展;非使都市工业化,农村亦无法机械化,故余原定之经济计划,其后乃不能不有所修正。 (5)交通建设方面 广东全省公路,据民国二十一年度之调查,已完成者仅一万五千余公里。经三年次第兴筑,省、县、乡道几达四万余公里。不独全省地方四通八达,毗连赣、桂、湘、闽等省边境,亦复交通联贯运输无阻。农工商业固受其益,“剿匪设防”亦大有裨助。 为办理广东全省港务,积极发展航业,因设立广东全省港务管理局,以取代原有之粤海关理船厅。并成立航海讲习所,招收十八至二十五岁之初中毕业学生,予以专门训练,使之熟习航海技能。民国二十三年七月由技士余骥会同航海讲习所主任伍自立、李应濂,正式接管广南船厂,拟具营业规则、候理舰船简章、船坞船排租赁价目表等,备案施行。同年九月一日,由刘百畴负责于黄埔成立广东造船厂,厂内图则,由华益公司承办。 为利粤省政令推行,并与国际间互通消息起见,设立了广东无线电广播电台一座,以英镑三万余元订购五十启罗华德机件,广播力倍增。此外,并完成长途电话线网,广汕、广江间之无线长途电话于民国二十二年底已完成通话,至于石惠干线、石虎于线等有线电话,计程约五百余里,于民国二十三年完工后亦可与广州直接通话。 珠江两岸交通,原定建桥三座以为连系。一在石牌通河南,一在黄沙通石围塘,一在长堤通河南,但其后只完成长堤通河南一座。至于黄沙通石围塘一座,仅完成部分桥趸,其余一座仅作绘测,尚未动工,预定此建桥计划完成,香港轮渡即不准停泊北岸。而在河南方面加建码头,移泊南岸,借以繁荣河南。如此则地价增加,收益亦属不少。 (6)军事方面 当时广东军队,为数甚众,军费之负担,殊为浩繁。而其素质亦甚优良,因此中央在江西“剿匪”方面,畀余所负之责任亦至为重大。当时何应钦任北路军总司令,余任南路军总司令。民国廿一年,共军五六万之众倾巢而出,扑向广东,进攻南雄,其势甚猛。经数日之战斗,互有进退。但由于我军获空军之协助,及装备之优良,军心之团结,卒将共军击败,歼敌几达三万人。 余之剿匪主张,以经济剿共及政治剿共为前提,军事剿共运用兵力犹在其次。经济剿共方面,当时余曾布告,要共党自动缴械来归,余之幕僚认为此举颇觉可笑,但收效亦属不少。凡缴械投诚者,余均遣回原籍,资助其安家乐业。并注意农村之安定与经济之发展,务使人人生活问题获得解决,而逐渐达于富足,庶可免铤而走险,为共党所利用。政治剿共方面,则尽力整肃贪污,澄清吏治,提高待遇,以安定其生活。务求一切施政,达到利民、便民,绝对禁止对人民苛扰,以免引起人民对政府之反感,杜绝给予共党利用之机会。当时广东积极从事各项建设,发展经济,致使社会安定,物价平稳,民生富裕,对于剿共实助力不少。 时日本在东北侵华之势益烈。乃电省党部,发动各界进行救国捐款,所获捐款为数共达百万元,颇有可观。后即用以购买大量高射炮及飞机,在抗战初期所用以对日本者,即以此为主。民国廿二年夏,因第三军长李扬敬请病假,余给以假期三个月,嘱其静养,所负职务由余暂行兼代,余乃出巡东江。余出巡海丰、陆丰及惠来后,旋即前往揭阳。当余到达揭阳码头时,该地驻军曾派部队至码头欢迎,揭阳县长谢鹤年亦率属至码头,迎候余登陆。第三军教导团队伍后背,突有一穿军服之班长持函交余。余接函后,渠即以左手握手榴弹高举,右手执余衣领称“对不起”。余即高声喝谓:“究所为何事?”此声一出,该凶手颇为震恐,面部变色。余即用力紧握其持手榴弹之左手,同时揭阳县长谢鹤年等,亦将凶手紧抱。该凶手又欲以右手握尖刀,李(扬敬)军长之卫队排长则夺去其尖刀。时张瑞贵在余侧,筹思二三秒钟,乃用腕将凶手尽力一推,将其摔出数丈之外。余亦因受力而向后离开原立位置约丈余,凶手所持之手榴弹亦即随之爆炸。在场人员伤亡达数十人。凶手亦当场为士兵乱枪所击毙。时谢鹤年所率欢迎人员尚未散去。余随即出席演讲,若无其事。此次变故究为何人所主使,因凶手已死,无法取得口供。但众信必为土匪所为无疑。 ==一四、反对闽变== 民国二十二年十一月,陈真如等在福建发动事变,组织人民政府,李济琛自任人民政府主席,并宣布“三项基本决议”,其重要内容有: 一、中国为中华全国生产的人民之民主共和国。 二、否认南京政府,打倒以南京为中心之国民党系统。 三、清除有关总理纪念事物及总理遗像。 四、取消青天白日旗。 余审度其所作所为,既不遵奉总理,又不要党,实感无限惊异,故当事变发生后数日,余即在西南政务委员会,提通过反对此次事变之议案。当会议进行之际,李宗仁曾持异议,谓不可遽而通过,主张暂时静观其变,余事先已接获情报,谓李与闽方已早有默契,今观此而益信,余遂决意及早表明余之态度,故不顾李之反对,力主通过,众亦赞同。十一月二十二日乃由西南执行部发出通电,对闽省政变表示绝不苟同。 事变发生后,中央立即命余派兵入闽。余乃派黄任寰师入武平、上杭一带。第三军一部分推进至闽边境,与中央军遥相呼应。盖是时,余负责南路“剿匪”军事,实无力顾及闽变也。后李宗仁又谓:“如反对案必要通过,则主张召集号称抗日之六君子沈钧儒、章乃器等,来粤会议。”余即表示反对,李谓:“既不赞成在粤召开,可否改在广西之梧州召开?”余谓:“如在梧州召开,余则不加闻问。”李见余之态度如此坚决,对于召集会议之举遂亦中止。 时湘省主席何键,亦至乐昌城与余会晤,探听余对闽变之态度,虽则此次事变,不久即为中央所平定,但由于余所持反对之坚决,湘、桂各省均未敢异动,否则影响所及,尚难预料,亦足见余所持态度,对于当时局势关系之重要。 闽变平定后,江西共军即有立足不稳、向外“窜扰”之势,时余负责南路,防线为赣南一带。兵力计有第一军广西黄赞斌师及第三军黄质文师,防线长达数百里,兵力不及十师,当时“匪势”虽大,但时为北路大军所压迫,余始终争取主动。 民国廿三年冬,盘踞兴国、雩都等地共军,经南北两路夹击,已无法立足,乃即“西窜”,余派第二军军长张达率所属追击,广西亦派兵堵截,缴械数千杆,在梧州转交余之俘虏,亦达三四千人。余乃拨款分别资遣回原籍,使之安居乐业,尚有项英残部,在安远、信丰一带,与第一军及第三军一部分接触,但无激烈之战斗。 自福建事变后,余深感世道人心业已崩溃,乃决心重整道德以挽颓风。于是,在政务委员会提出通过尊孔案,恢复祀孔,提倡读经。并拟聘请国内国学大家,从新整理国学,加以研究,重加编订。当时余在政务委员会提案,每月拨款四万元以为编经经费。然因中山大学与教育厅为编经权,互争不让。中山大学认为:“中大为全省最高学府,故应为中大主办。”教育厅则以“经费为省府所拨,应由省府之教育厅办理”。彼此争持不决,遂致未能实施。 闽变后不久,日本之侵略变本加厉,不断向南伸展,长城一带要地均已失陷。此时,广东无论军民人等,均主张积极抗日,学生亦时举行罢课示威游行,要求出兵北上,抗日气氛日渐高涨,大有风起云涌不能遏止之势。 斯时中央之政策,则以忍让为主,余一方面要奉行中央决策,一方面又要应付日渐高张的民气,深感进退两难。然维护国家领土主权,乃人民一致之要求,余亦不能强加压制也。余一生所历惊险颇多,但均有惊无险,不可谓非幸运。犹忆闽变后数月,余赴穗郊罗岗洞观赏梅花。余与妻及子女数人共乘一车,另有一车载卫士随行。于回程时,番禺县政府民兵排长某,突率县兵十六人向余座车开枪截击,幸未被击中,余车随即转道改赴增城。途中因速率过高,又失事撞落水中,余车均遭浸没,车之钢条亦多断折。但余妻及子女数人,幸均无恙,仅余胸部被压伤,调养一周亦获痊愈。此次变故,虽将肇事官兵缴械捕获,但侦讯结果士兵均不知情,排长某拘禁数月亦病死狱中。究为何人所指使,卒无法获知真相。 ==一五、赴欧考察== 自“一二八”事变发生后,日人侵略中国之野心益显,广东民众抗日情绪达于高潮,大中学生罢课、工人罢工、示威游行,风起云涌,中山大学学生竟有捣毁教育厅之行为,其激昂情绪可以想见。 民国廿五年初,港督郝德杰邀余访港,余以港方曾供给我方有关“日舰诡称访琼,而实则偷入大鹏湾窥测地形水道”之情报,又对治安方面亦能互助合作,盛情可感,乃答允往访。除表示谢意外,并提出若干抗日问题与之商谈,港督表示,愿助我购买武器装具,并供给抗日弹药。余亦自动提出,以教导师及警卫旅协防香港之口头保证。其后向英国定购大炮、飞机、高射炮、机关枪、通讯器材及医药、卫生材料大批,得港方便利不少,该批武器药材,在抗战初期,曾发挥最大效用,裨益战局不浅。 廿五年六月,余以抗日准备工作已将完成,抗日时机亦已成熟,乃决心派兵十师北上抗日。同时发表抗日主张通电,并饬由党部募捐款项逾数十万元,分别援助马占山之抗日军,及韩国革命志士,以增强抗日声势。而中央认为时机未到,制止余之行动。国人亦间有误解余之主张,诸多忖测。余以耿耿忠心既不为中央及国人所谅,为表明心迹及避免分裂计,遂即发表通电,自动下野赴港,旋派黄麟书赴京,请领护照出国考察。所属空军,饬由黄光锐司令率领,飞京听候编配。陆军则交第一军长余汉谋统辖改编。抗日战争初期,均有良好战绩表现,实不负余“整军抗日”之初志,深以为慰。关于总部交代及广州治安,饬由参谋长兼省会公安局长何荦负完全责任。忆余为建设广东,曾挪用军费七八百万元。而当离去前夕,军队欠饷完全清发,并另发伙食费半月,所存公积金三百余万元亦分文移交。余对广东建设不遗余力,成就亦尚可观,急流勇退、临财不苟,亦无憾矣! 八月卅日,余领得护照后,即偕同林翼中、区芳浦、黄麟书三厅长,及温泰华、梁植槐夫妇等赴欧。余前后两次出国,亡妻莫漱英均力赞余行,并以前途光明远大相勖。至今思之,犹不能忘怀。成行之日,亦深以能偿赴欧考察夙愿为慰。船抵义大利之威尼斯港后,即登陆赴瑞士考察,该国政治民主,且人民行使直接民权,议会权利亦大,民主风气可与英、法并驾齐驱,实足为吾人借鉴。人民丰衣足食,低收入者之财产,每人亦有瑞币七百元之身家。地方建设极现代化,风景亦佳,无怪瑞士有“世界花园”之称。一日在某旅馆午饭后,有该国记者访余,对余谓:“前陈将军建设广东,敝国得与合作,甚感敬佩,惟报章有载杀麻疯病人之事,是否属实?”余答谓;“疯人既为病人,而非罪人,何至以罪人相待而予以杀害?君当知石龙设有麻疯病院,收容治疗麻疯病人,焉有杀害之理?如有,则非余主政之时,当不能负其责。”彼乃冰释。在瑞士作一个月之休养及考察后,乃转赴义大利。该国政治领袖莫沙里尼,在米兰地方,将退伍军人组成六团,以反共为号召,卒能获得政权,以前该国人民懒惰颓靡不守时间,地方污秽,政治败坏,盗窃之风甚炽,莫氏执政后,一扫以往积弊,建设国防军备,对空军建设、交通发展、政治改革均甚成功,工厂及博物馆亦颇具规模。宏图大略,殊堪敬佩。外长齐亚诺,为莫氏女婿,年少精干,且有强硬外交手腕。余曾与刘大使文岛往访,晤谈二十分钟。罗马帝国时代之暴虐政治,迄今尚有不少遗迹可寻。如罗马现尚有不少地窖,为当日囚禁囚徒之所。闻常纵放猛虎进入地窖,使之残害囚徒,其不顾人道有如此者。 考察二十余日后赴法。抵法曾参观议会两次,均遇见议员在议席上互相斗殴,由议长摇铃停止开会。该国政潮迭起,实非偶然。参观空军时受到隆重军礼欢迎。其空军多种设备,均相当可观。至于教育,则中学生受教甚严,绝非如我国学校之散漫。士乃德兵工厂,规模甚大,乘车参观亦达数小时之久。南部香水厂林立(有七十余厂),数十里之内,香花与香水之香气相混,到处皆是。在法国参观世界展览会,达十七日之久。展品琳琅满目,美不胜收。其中以英国纺织品为之冠,而西北欧各国之物质文明,亦有优良表现。巴黎游客众多,言语复杂,足见各国士女游巴黎者之众。法人好享乐,工作并不勤劳,且时有罢工风潮,其国势日趋削弱以此为主因。而该国完善之下水道建设,则值得吾人所仿效。余因风湿骨痛,到艾斯里崩之温泉沐浴治疗,经二十余日始愈。 在法逗留四阅月,旋赴英伦。先考察牛津、剑桥两大学,该两校自成立以来,改革甚少,一切均采保守作风,但教授素质甚高,教学认真,故英国各级于部,多由该校出身。图书馆内,陈列中国书籍不少,足见对吾国文化之重视。 该国政治,在十八世纪时,甚为腐败,抢劫之风亦盛,伦敦市内,尚有匪巢遗留,供人凭吊,但经工业革命后贪污绝迹,治安转佳。于此足证余之工业计划如获成功,则不特经济问题可以解决,即政治、文化亦可随之而进步,实非空谈。至于该国政治进步原因,第一:考试。第二:为考绩。第三:为改良待遇。第四:为保障职位。举贤任能,人人安心工作。政治日趋修明,而其他部门亦随之而发达。惟该国粮食不足,每年仰赖印度、丹麦输入农产品不少。 伦敦冬季雾大,行车甚为危险。余参观工厂及博物馆时,曾被煤屑飞入眼内,医治兼旬始愈。当地华侨非多,仅办有小学一所,余曾捐助款项。华人街道污秽,与他区迥然不同。嗣赴德国。政府招待,执礼甚恭。参观其联合炼钢厂,克虏伯兵工厂,及各大工厂,机器新颖,管理得法,规模宏大,为他国所不及。 市政方面,房屋均尚方形,绝无圆形,整齐划一。市街及地道交通,各车站整洁,为世界冠。柏林近郊有一小河,水道交通不便,而以空中吊车俨若铁路为补助交通,足知其科学之发达。该国运河亦发达,分段设置水闸,因水面不平,以起重机将船吊过他段,工程甚大。 纳粹党党务活动,均在夜间,利用业余时间,不影响个人职业。故其干部,均尽义务,不支薪津。余曾到数处参观,亦系夜间前往。其全国各种实验室,虽星期日亦不休息,照常指导学生,从事实验工作。其民族之精神于此可见。尝见德人与义大利人在戏院共同举行电单车及单车竞赛,德人奋勇争先、不避艰险之精神,均为他国所不及。即此可知,日耳曼民族之优秀及其奋斗,绝无灭亡之理。 其小学毕业之青年男女,如要结婚,仍须入结婚训练所,受训六个月,方准举行结婚。军人在公共场所、车站及街上不吸烟。舞场亦无军人足迹,其军纪之严肃可知矣。当时,余即判断德国必将复兴,且不久即可能有军事行动,即以上述所见为根据。惟其粮食不足,当时粤之石井兵工厂及潖江兵工厂之建设,及粤省所定德国一切机器,均可以农产品之豆类议定价格,分期交付。 在德国勾留约五周,即赴捷克。先是捷克政府曾派员到伦敦欢迎余往。及抵境,以友邦上将礼接待,参谋总长亲到迎接,军警站岗戒备,并空出最新建成之华贵旅馆全间,为余等住所。 余于抵达之次日,即往回拜参谋总长。每当余等前往各处参观,必派护卫车,并派扫雪车先行开道。至斯可达兵工厂参观,见其规模之大,足与克虏伯厂相媲美,引导参观人员,曾将第一次大战后复兴情形,为余等详述,谓:“全国体育会,有基本会员数万人,每人月纳会费十元,如有建设体育一切设备之需要,并尽力捐献,政府年中亦有补助。该国于第一次大战后,即赖该体育团体革命成功,即以此为复兴基础”云云。余因目视德国整军经武情形,曾对其参谋总长提供意见,谓:“贵国应对德国提高警惕。”总长表示同感并致谢意。十二月十二日西安事变发生,蒋先生被劫持,情势严重,余为期早日结束考察日程,归国共负艰巨,乃即赴奥地利考察。时为隆冬季节,该国失业人数甚多,政府只能派任扫雪工作以代救济。此乃因该国于第一次欧战时,工业方面损失颇重,一切工厂大都尚未复元,政府未上轨道之故。旋赴匈牙利。因我国元朝太宗窝阔台,曾攻打至德国之棉森(Manson),及占领该国之全部地方,故余抵该处时,其人民自称祖先为东方人,对余等极表亲善,引往各处参观。并称战后颇多无法恢复旧观,从前富者均变为贫人。 此时,余着翼中、芳浦、麟书三人先返国。余送彼等登车赴义大利后,亦即与梁植槐夫妇及温泰华等,前往南斯拉夫。该国为农业国,工业并不发达。除略考察其农业外,无其他可供考察。然其民族勇悍,第一次大战时,曾有良好表现。随即往保加利亚,该国地小民贫,无甚可述。旋赴土耳其,见其民族性与一切建设,均与远东无大异,但在凯末尔实行革命后,一切均有改革进步。人民禁用包头巾,违者拘禁,可见其政令之严。惟工业仍不发达,失业者甚多,到处可见乞丐。参观其皇宫博物馆,尚存老太监一名,与之摄影留念。该国人团结性甚强,强邻虎视耽眈,而卒能屹立,未始无因。时余恶性疟疾复发,请美国医师诊治,亦不知为何病,嗣温泰华将其在国内时,曾患恶性疟疾情形相告后,以恶性疟疾医治获痊愈。热退后,欲食瘦猪肉粥,嘱人购买猪肉不到,始知全土耳其是回教国家,全国不宰猪,故无猪肉可购。疟疾愈后,即赴希腊,抵京城雅典,该国为文明古国,文化、政治相当发达。欧洲文化发源于此,继之者即为罗马帝国。该国与英国有传统友谊,且迭结秦晋之好。建设方面颇多,但不伟大。只有美国工程师所建之自来水塘,至为宏伟,他无可述。 不久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十二月二十六日蒋先生平安返抵南京。余拟再赴北欧考察。于是,复往瑞士,留住旬余,当时曾邀集留欧学生叙晤,报告广东建设实况,彼等均感满意。时美洲华侨来电,欢迎游美,余拟考察北欧(瑞典、丹麦、挪威等国)完竣,再行赴美。不料芦沟桥(七七)事变发生,抗战开始,事遂中止。 时中央已决心抗日,余乃即赴巴黎,协助顾维钧大使,雇请法人演讲,控诉日本罪行,并向法商催促,迅速交付余前所订购之军需品。 余此次来欧,所到各国,均蒙我国公使及大使热烈欢迎及招待,照料一切,综括游览欧洲所见各国,科学均达相当水准。而苏俄至少落后五十年,人民生活亦然。经此次考察,检讨余之三年建设计划,深感过去重视政治训练而忽略经济建设之失当,并因现代经济人才太少,致合作事业等迄无成就,而都市与农村平衡发展亦为不可能,盖必都市机械化成功,然后农村机械化始有成功之可期也。至于工商管理方法、成本会计制度之实施,及该项人才之罗致与养成,尤应予以重视,他日“光复大陆”,重建国家,当本此一得之见,贡其绵薄。余以国难方殷,决即归国,经义大利时,曾请刘文岛大使向义洽购飞机七百万港元,以供抗日之用,刘氏电报中央,蒋先生来电嘉奖,并促余返国,电中提及购机权应属中央,余当接受,后卒向美国洽购。归程中接获上海发生战事消息。余即电李钦甫,拨港币十五万元,为接济在沪之粤籍同乡返港或回粤之船票费用。钦甫即将款交上海慈善团体办理。船经新加坡,当地华侨多人(内有老侨胞十余人)到码头欢迎。余当即登岸与之晤谈,并至旅馆休息三日。目睹侨胞爱国热情,深感佩慰。 ==一六、全面抗日== 民国二十六年九月初返抵香港,抵境之日,吾粤文武当局,派代表李大超、香翰屏二氏,欢迎余返广州,中央亦来电,促余入京共商抗战大计。及抵广州,余主张多调兵到上海作战,适余汉谋总司令患病,只简单表示,如中央再需调兵参战,令下当即遵办,余亦嘱加强广州近郊工事,以应事变。余旋即赴港小住数日,乃偕翼中、芳浦、麟书、公卓、钦甫诸人,搭机经汉口入京,当即往谒蒋先生,表示共赴国难之诚意。时在沪参战之昔日同袍(六十六军、八十三军,共四师一旅),来电欢迎赴沪。余复电答允,并即报告蒋先生,蒋先生亦同意,嘱余先视察工事,三日后再往沪。 余偕白崇禧(健生)及军政部高级人员数人,同往视察二日即竣事。余呈报蒋先生以京郊工事不合时代需要,如为德顾问所为,应请查究。蒋先生并询余:“南京是否可守?”余谓:“现为立体战争时代。敌人海空军及炮兵均处优势。长江与城垣不特不能成为优越之防御条件,长江反易为敌海军利用。且就敌人进攻方面而言,长江适在我后。背水而战亦为兵家所忌,故余不同意守南京。”嗣开军事会议,余复申前说。何、白诸人亦赞成余说。无奈唐生智自告奋勇,愿负责死守,结果中道弃守,消耗吾粤健儿二万余人,将官伤亡亦达数人,殊觉痛心。蒋先生既决以唐负责守京之后,上海战事急转直下。乃嘱敬之告余:“沪将不守,勿再赴沪,应趁未有任务以前,先行离京赴湘,或赴赣候命。”次晨,余即向蒋先生辞行,经赣赴湘之衡阳暂住,抵达后,住于衡山福岩寺,不数日,戴季陶先生亦寓是处,于晤谈间,曾建议先生改良佛教,余谓:“外国教徒,入教即入世,我国教徒,入教即出世,对于社会人群毫无裨益,可否由先生提倡改良?”当蒙赞同,乃各出五百元,宴请和尚阐释前说,结果佛教徒亦组担架兵一队,赴前方服务。嗣国府迁汉,余亦前往,在南京时,曾向蒋先生建议,加强对美、英、法、苏外交关系,并主张孙哲生赴苏,宋子文赴美,王宠惠赴英,附带对法联络,斡旋各国外交,以与我有利为目的,后来政府亦大致如此实行。余并谓:“美向无领土野心。日、俄战后,美国政治家,均主保持我国领土主权之完整,尤应与之亲善,从事经济合作、技术合作,欢迎其大量投资开发工矿实业,以完成总理实业计划。”抵汉后,复向蒋先生建议两事:(一)所有全国各沦陷区之学生,凡失学者,均由政府收容教育,以为后期抗战及复国建国之准备。(二)流亡儿童,亦由政府提倡,号召社会,尽量收容,余当即捐二万元,协助此一工作之进行,蒋先生均采纳实施。 蒋先生曾二次促余复出统兵,余以过去实行三年计划后,对军事甚少研究,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甚感兴趣。近来致力于此,不愿再掌军事,婉词推却,嗣后陈诚(辞修)又于某夜九时,衔蒋先生命访余,谓:“蒋先生决以一个战区职务畀汝。”余以吾粤精锐部队,在南京保卫战损耗惨重,决不再掌军事,并重申对蒋先生所提前说。且谓:“如非自动请缨,而必强余为之,则惟有自裁。”事乃寝息。但以李钦甫有志于军事,乃向蒋先生推荐。后派赴珞珈山训练团负责教育工作。蒋先生以余不愿带兵,询余欲任何职?余答:“只求对国家有所贡献,即参咨议亦所乐为。”后被任为国府委员。二十六年十一月国府迁渝,汉口只设军事指挥机构。适值余妻莫漱英留居香港肾病复发,热久不退,余内心深觉不安。拟赴渝就职后,请假赴港料理。因余半生戎马,奔走不遑,对于妻子甚少机会照料。拟乘此职务较轻,稍尽夫道。乃向蒋先生面陈,蒙慨予允许,于是赴渝就职。随即返汉面谒蒋先生后转赴香港。抵港后,借刘瑞恒之介,获识协和医院外科主任谢元甫(中山人,加拿大出生),为余妻施手术一次,将输尿管结石取出。手术情形良好,健康日有进步。据该医生谓:“右边尚有一石,如无发作,可无须施割”,余心甚慰。 民国二十七年,汪精卫因主和,与蒋先生意见不合,乃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经云南逃至越南。某日,路透社记者访余。谓:“本社得到消息,汪与陈将军均主张与日媾和。如果仅汪一人主和,影响不大,倘将军亦主和,则情势当不同矣,究竟将军之主张为何?请有以见告。”余答谓:“余素主张抗日。君等如非健忘,当可复按。今日人着着进攻,岂有主和之理?明日余当至余所创办之德明中学发表演说,阐明主张彻底抗日立场。”记者乃兴辞而去。当余在德明中学发表演说后,汪妻陈璧君,曾数次访余,余均避不见面。 不久,蒋先生派翼中来港,促余返京。廿八年九月,乃偕翼中、芳浦、麟书等,经越南、云南入渝,顺道考察西贡、海防、河内等地,及抵云南,得知石井兵工厂,及韶关飞机制造厂,已迁抵该处,潖江兵工厂亦迁抵重庆,多年经营之抗日准备之军事机构,得以保全,且可借机发挥效用,实感快慰。嗣蒋先生派其座机来接,遂搭机赴渝。 至渝后,军事委员会即指定同园为吾人住宿之所,并派定厨师,专司吾人膳食,及汽车一部以利出入,招待至为周到。在此居住约一月。度过双十节后,余乃赴成都、新城、灌县、峨眉山等地旅行。 民国廿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本党五届六中全体会议在重庆召开,蒋先生命林翼中向余征询,嘱在农林、社会、海外等三部,择一负责,并在三日内回报。余因感自己是农村生长,深知农民生活之苦况。且感农业为我国立国之本,况在抗战期间,关系军粮民食至大。乃决定选任农林部长。同时,蒋先生复提名余任中央常务委员,及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 ==一七、出长农林== 民国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中央正式发表余任农林部长。农林部乃新设之部,一切均须从新着手,绝无成规可循。时经济部原设有农林司,但以经费缺乏,且无人才,徒具虚名,因此,今后之农林事业,应如何力求发展,以配合抗战需要,乃为当时急切之图,故筹备工作,千头万绪,极为费时。余用人一本至公,故决定罗致全国农林人才,集中力量,开辟中国农林事业新历史。因此,乃电请中山大学农学院长邓植仪,来渝协助筹备,并计划一切。同时,选定农林专门人才张远峰、钱天鹤、赵葆全、李顺卿、皮作琼等二十余人,拟订中国农林施政计划,及广东三年农业计划。而各方面推荐之农林人才亦达四百余人,均由林翼中、区芳浦审慎遴选。并召集各人谈话,征询关于农林方面之意见。 时因筹备工作尚未就绪,久未就职,蒋先生对此极为关怀,催余迅行就职,并谓知余对于农林事业必有新的计划,嘱尽量发挥,采取各国之所长,不必有所顾虑。当曾向蒋先生提出下列各点意见:(一)中国幅员广大,荒地甚多,必须设法开垦。(二)滇缅路业已开通,西南方面必将随之繁荣。似应开辟一南方走廊,以为移民之准备。(三)新疆之天山南北路尤须迅速从事开发、移民,以为对苏之准备。(四)余对苏联所行之各种农林制度,或有取资参考用之处,但只取其名称,而不采取其精神,如国营农林事业必须举办,但办理完成后,即交由各省接管经营,与苏联一切由中央垄断者不同。(五)实行总理扶植农林目的,积极办理土地银行,实行耕者有其田。并报告余目前虽未就职,但已有不少人员积极办理筹备工作,一俟稍有就绪,即当遵命就职视事。蒋先生对此均表同意,并表嘉慰。 计自三月十五日发表余为农林部长,至七月,历时四月,始筹备完成,二十二日余乃正式就职,并派林翼中为政务次长,钱天鹤为常务次长,张远峰为农事司长,赵葆全任农村经济司长,李顺卿任林业司长,邓植仪任技监,皮作琼任简任技正,兼粮食增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余自兼),区芳浦任顾问,兼总务司长,垦务总局长余自兼任,派唐启宇任局务协办,代余负责。 余之农林政策,乃将两次赴欧洲考察各国所得,综合研究,采长去短而决定者。故仿照法国,将农林部不设于都市,而设于离重庆三十余里之新发乡,利用当地庙宇,并搭盖少数茅草房屋,以为办公之用。 时余之旧部,闻讯前来求事者为数颇众,余以彼等多属军人,不适于任此等工作,均给予旅费遣返,而专用农林专门人才,即余戚莫以桢,虽曾任团长,经区芳浦派任专员,余亦认为不可,改派为办事员,随余办理什务。 因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之失败,系由于粮食之缺乏,乃组织粮食增产委员会,从事粮食增产工作,以应抗战之需要。当时,调集有关人员,及动员全国农学院及农业专门学校二年级以上之学生,下乡协办增产工作者,即四川一省,为数几达千人。收效颇大,川省尤著。故在抗战期间,对于粮食之供应,实不无裨益。 民国卅年四月一日,召开全国农林会议。决定全国农林施政计划,举凡有关农林、渔牧、水利、垦殖等,均经详细研讨,拟就实施方案,呈请拨足经费实施。计由本部直接办理者,有淡水鱼繁殖场。由香港用飞机运鱼苗入川,推广并奖励农家开设鱼塘养殖,以促进抗战后方鱼量之增产。又开办大规模之耕牛繁殖场,从事耕牛选种改良及繁殖工作。西北各省,为羊类出产地区,故于甘肃开办大规模之牧羊场,从事繁殖及病疫预防,以为示范。又于陕西、甘肃、河南、四川,分别设立黄龙山、黎坪、优牛山、河西及东西山五个垦区,收容难民几达二万人,使之从事开垦。其中尤以黄龙山垦区规模最大,垦民约有八千人,次为黎坪垦区,垦民约有四千人,均属河南方面之难民。彼等因获得收容,不致铤而走险,对于安定抗战后方,裨益至大。 时余妻右边肾石加大,而变为慢性肾炎,长期发烧,病势日益加重。菲律宾及香港医生,均主张再行开刀割治。余乃复请协和医院外科主任谢元甫医师赴港。再行割治,但彼以战事影响,不愿南行。后由外交部长王亮畴,及美国驻华大使詹顺协同敦请,始允至港。但开刀后,因结石过大,而流血不止,遂决定将右肾全部割去。据谢医师专函云:“只剩下一肾亦有再活二十年者。但必须对病人严守秘密,以免影响其心理始可。”后因赴戏院看戏,左肾受冷,遂致复病,且势更严重。七月十九日余接医师签字电告,乃决定请假返港。二十一日专函陈布雷先生,代余呈请准假二十天,二十三日乘机飞抵香港,与中西医生会面。皆云:“人事药物俱已用尽,无法挽回。”端赖病人本身力量以为抵抗而已,直至假期已满,病状仍无进步,后以余妻病势过重,极须料理,乃电中央辞职,未能获准,只准随时来往港、渝,料理妻病。 余已决定于十二月十四日返渝,不料,日军于八日即进攻香港。余深知如在港为日军所获,必将被迫与汪伪政权合流, 而为其所利用。因此,即电请中央,派机来接。已蒙中央复电派机,但因九龙机场已失守,飞机无法着陆。且当日军进入九龙攻至铜锣环时,情势已急迫万分。不得已乃化装离家,遂与中央失去联络,余遂决意冒险逃出香港。至于脱险经过情形,已另有《香港脱险记》详纪其事,兹不再赘。 余脱险返渝后,中央极欲余继续掌持农林部。但余力辞,而专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及中央常务委员,因此,对中央常务委员会事务,颇能多加注意。根据北方各省向中常会之报告获悉,共产党在长江以北,杀害本党同志,已达四百余人,故凡属各省因公来渝将领,与余会晤时,余均主张向共产党施行攻击,绝不能再加宽恕。时适广西捕获共产党八十余人,余即以常务委员资格去电,嘱将其集中感化后,再提会追认。嗣接复电,业已释放。余再函粤南路各专员公署,务须防范此辈前往活动,以免地方为其祸害。 由此可知,余对共产党之奋斗,不因时地之变移而稍有妥协之余地。即如广东之东江,曾生辈在抗战时,在惠州等地,借组织游击队之名,大行土共在乡横行之实。边区司令香翰屏到重庆时,余曾面嘱,设法清除曾生共党,以慰“剿共”阵亡将士之灵,惟香翰屏返防后不慎,与民军司令辂凤翔商讨解决办法,后为辂凤翔姑息而放之,以致再为广东东江之患,殊为可惜。 民国三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中央召开中全会,余因病未能出席,蒋先生原欲来寓探余,嗣因见余寓所在生生花园,狭隘且路崎岖难行,乃改派其公子蒋经国代表前来慰问。在抗战八年间,凡开中全会,余与何应钦将军同为党中军事组召集人,因适逢一次余不能出席,所有南北各省来渝出席人员,均至余寓晤谈,获悉军队待遇微薄,士兵营养缺乏,时有晕厥者,且军风纪极坏,到处骚扰人民,军队所到乡间,食民之粮,取民之物,诚恐影响抗战前途非小。余病愈后,即将此情形向中常会报告,并痛责政治部长张治中,不将军队生活情形向蒋先生报告,实为对党国不忠,全场为之鼓掌不绝,甚且有呼“中华民国万岁”者。会后,余亲赴张氏寓所表示歉意。说明会中所言,完全为公绝无任何私见,请其原谅。翌日,蒋先生约余吃晚饭,问及此事,余谓:“政治部之责任:括有(1)引导军队与民众接近,(2)帮助维持军风纪,(3)在战场上鼓舞士气,(4)加强军队政治训练,(5)注意士兵生活及向长官报告。余所指出者乃军中生活实际情形。为抗战前途着想,实不得不言者,对于政治部,绝无任何私见。”后蒋先生乃与余面谈,关于增加军队主食问题,卒决定每人每日增加食米五两,如食不完,可以将余米作有计划之处置,或变买油菜,增加士兵营养,而免扰及人民。 ==一八、战后琐忆== 民国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美、英于开罗举行会议。蒋先生于出席前,曾征询国防委员会,关于战后处理朝鲜、越南、香港等地意见。余当时在国防最高委员会建议,朝鲜必须完全独立。越南原为吾国属国,可在十年至十五年内,给予独立,吾人可极力助其军事、经济、政治及一切,亦约于十五年间,由安南向我请求作为联邦,并入吾国版图,不意开罗会议时。罗斯福主张越南留待战后再谈,台湾及东北则归还我国,韩国则短时期内,暂由国联托管,将来许其独立。 当时,我国防委员会亦建议,请罗斯福设法,战后交还香港。罗氏返华盛顿后,复电蒋先生,提议将香港改为自由港。蒋先生交国防委员会研究。余认为不可。因香港是吾国领土,可作南方军港,如改自由港,则政治,军事均非吾国所能设置。余极力主张应为吾国之属地,但可作为无税港,对于外国原有产业,一切照旧保全。孙科亦极支持我的建议。惟后罗斯福对此意见不复。胜利后,吾国对英国外交,关于香港问题仍持保留态度。 关于国币回笼问题,当时,余曾提议发行金公债,以收回国币。孙科赞同余之意见。但孔祥熙则力表反对,致不获通过。 时因鉴于重庆警察之腐败,会中曾提议,招收高中毕业学生万余人,施以警察训练,将来用飞机运往各重要城市,负责接收,俾期易于恢复秩序,亦为孔祥熙所反对而不获通过。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日本投降,抗战胜利。中央乃派余与李文范为两广及台湾宣慰使。临行前,蒋先生约余晤谈,问余对共产党之看法如何?余谓:「就余在苏俄观察所得,绝对不能言和,所谓『和亦不过为其鬪争之策略』,谈谈而已,其心目中,绝无所谓中国,祇知有共产国际,苏俄社会民族党。卽因与共产党谈和,而卒被消灭,实足为吾人殷鉴。如吾人有充足力量,必须迅行剿共,目前抗战能如此迅速胜利,使吾人获有充足力量清剿共党。实乃国家之福。 时毛泽东来渝,欲与余会晤,托政治部长张治中约余。经考虑结果,决定拒绝会见,盖其曾于大公报发表谈话,攻击国民党保甲制度。殊不知保甲制度乃对付共产党最有效方法。彼之见解既如此,会见殊觉无何意义。且余自莫斯科返国后,深知共产党之所为,索性以其攻击国民党之保甲制度,而拒绝会见。 余于十二月十三日离渝后,卽往广西之桂林、柳州。梧州等地工作。指挥当地政府从事复员,并视察党务,获悉中央所欠该省党务经费,达二千余万元,乃电请中央予以照数补发,并请拨补给车辆,以助其复员。嗣回至广东视察,知中央所欠粤省党务经费尤钜,竟达四干余万元,当电请中央照数补发,并协助其解决有关复员之困难。时余妻病势日趋严重,极须料理,遂与李文范分道,请其前往台湾,余往海南。 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一时,余搭机飞抵海口。第四十六军韩军长,率领当地各机关首长及仪队在机场迎迓。旋卽前往军长官邸休息及午膳。七日行程中,除与当地各军政首长举行多次会谈外,并前往各地作实际参观、视察。发觉该岛于日人占领期间,确实兴建不少工厂。但战后接收情形弊病甚多,公家损失极大。余乃建议中央将该岛划为特别区。派要员负责治理,并派专门人员统接统收,妥为利用。否则半年后,则日本所建设之各种工厂,必遭散失。后卽兴李文范会报中央,结束宣慰事宜。余乃于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搭机飞往湛江转茂名,探望余妻。时余深知马歇尔使华,乃是与共产党言和者,余之剿共政策,必无法施行。更因余妻病缠,须待料理,故决心不再回京。 余既决心留茂名料理妻病,乃将实情电报蒋主席。旧历年关过后,卽携带余妻莫漱英,及在茂名读书之子女赴广州,聘请名医杨子韬等,研究治疗方法。初用「盘尼西林」无效。后改用「斯塔杜米仙」(Step Tromy Cin),以反应不良,因此日趋沉重,卒至不起,痛哉!据医谓:「尊夫人之肾脏缓性炎症,本非严重,竟至不起,实因间药反应之所致」。因当时所请之医生,对此药尚少经验,致有此失,悔恨无穷。 民国三十七年二月(阴历正月二十七日)余妻逝世。子女幼小,中年丧妻,痛苦何似!得区芳浦兄婉劝云:「听吾公哭诉,均是文言」且吾公又识作诗,何不吟诗留作纪念。」余从之,卽吟诗以悼之,余子女未成年者多,照理诸感麻烦,更增对亡妻哀思,在此一年中,吟成悼亡诗千数百首,是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曾一度晕倒达数分钟之久,幸为树桓发现,卽呼人抬余上床,并以电话约医生数名来家会诊,始能脱险,旬余乃愈。 余妻逝世,蒋主席来电慰唁,并促余赴京任职,国府派余任行政院政务委员及战略顾问职,余以子女众多,而多未成年,须自料理家务,且平时不惯理家,今处此境,实感困扰,无法抽身赴京供职,电复婉辞。 ==一九、南海风云== 民国卅八年初,中央以海南地位重要,划为特别行政区。先后委派张向华、李伯豪为行政长官,均辞不就。邹海滨等诸元老,以大局如此严重,应遴选革命性强而富于经验与服务热情者担任,并认为余最适合。先未征求余同意,即向孙哲生院长提出。孙先生深表同意,发表后乃约余晤谈,余以见危受命,义不容辞,慨然接受。当提请组军三旅,以资清剿海南冯白驹匪股,奉准照办后遂即开始准备工作。是年三月廿九日,飞赴海南,四月一日,接任视事后,大陆局势即急转直下,共军不费一枪一弹,即直渡长江,进迫南京。国府乃不得不南迁广州。斯时,以对共党主战主和意见纷歧,争论不休,日益加深当时局势之危机。而李代总统宗仁则由京径返桂林,曾致函敬之院长,促蒋先生出国,敬之报蒋先生,蒋先生以李代总统是党中同志,竟亦有此举动,殊感痛愤。嗣敬之复以函示余,余卒读后亦不觉慨然泪下。曾拟请阎锡山(百川)、朱家骅(骝先)、吴忠信(礼卿)及余等四人为使,赴桂林劝李氏来粤。余请敬之先电白健生至桂林相候,如白氏答允,余等即成行。抵桂后,余劝李氏以党国为重,来粤共撑危局,李氏虽抵粤,然发表谈话,仍一面主张抗共党,一面主张和谈。余以与初衷相背,大感失望,曾向孙哲生建议:“蒋先生为主战者,应请复出领导。”孙氏谓:“汝既赴台(衔李氏命促辞修来粤),可乘便面谒蒋先生征求意见。”及抵台,与辞修谈及拟谒蒋先生事,渠谓:“此时无可能,因蒋先生此时住兵舰上。”先是敬之院长以李氏到广州后,已有倦勤之意,辞修曾劝余出任行政院。余以时局如此复杂,难期有所建树,未予考虑。嗣李氏提名居觉生,因立法院不能通过,李氏又折返桂林,余劝李氏可另择他人,不应因此置国事于不顾。李氏嘱余及于(右任)院长,征询阎锡山或朱家骅意见。后阎氏允就,事乃能决。余以斡旋大局,奔走各方,今幸不辱使命,私心稍慰。并以离所已久,诸事亟待处理,遂即飞返海南,继续进行治理工作。 就军事方面言,大陆已岌岌可危。海南军事之措施最急切者,厥为肃清内部土共,以免将来防守海南背面受敌。故当时曾两次作严密之部署,进剿以五指山为巢穴之冯白驹,限期肃清,惜均以大陆之军事紧急,围剿部队临时奉命他调,致两次围剿计划均未成功,留贻心腹之患。否则以当时兵力及士气防卫海南,必可坚守相当时日而不致沦陷匪手。盖海南撤退不及两个月,南北韩战争即行爆发,共匪须抽调兵力北上赴援,即削弱其进兵海南之力量。如此海南必能防御,当无可疑。而对于目前反攻复国之形势,必将大不相同矣。 海南于抗战时,被日本占领期间,对于水电、工矿及交通事业,开发与建设不少,如东方水电厂、石禄与田独铁矿、士敏土厂、砖瓦厂、制冰厂、酒精厂、豉油厂、火力发电厂、锯木厂以及冷藏库等,为数甚多。惜于胜利接收时,流弊百出。且接收后,又不加以保护及利用,任由废弃,言之痛心。犹忆胜利后,余至海南宣慰时,曾建议中央将海南划为特别区,派要员治理,并派专门技术人员负责接受利用,对于战后海南经济实不无裨益。待余接任时,能维持原状者,仅田独铁矿而已,其余均已变成废墟。余当时即请准中央,将该铁矿交由长官公署接办,俾得就近从事整理,增加生产,以为建设海南之基础。斯时,海南之国民经济,因抗战时受日本之摧残,未能休养生息,民生凋敝已达极点。故余未接任之前,即与诸儿谈话谓:“余此次出长海南军政,非为做官,乃为救国救民,及为汝曹着想,盖国家民族已如此危急,救亡图存实人人有责。如不能挽救国家民族之危亡,则汝曹日后世世代代即将为人奴隶。但若要救国救民,必须不惜牺牲个人资产。届时如为父者需要变卖多少家产,以供军政费之需时,汝曹不可怀怨。”待接事后,因中央迁播不定,军政各费时虞不继,乃不得不将私人产业向中央银行押款应急,奉当时行政院何敬之院长批准,押借港币三十万元,后只借到十五万元。其余在港、澳两方向私人挪借者,为数尚多,未能尽列。 余当时治理海南,曾提四个口号,即“军事新生”、“政治新生”、“社会新生”及“经济新生”,以为共同努力之目标。为求经济之复兴,必须先安定金融,当即呈奉中央核准,成立海南银行,发行银元券,信用极著,并呈奉核准将中央管辖之价值银元百余万元之敌伪产业,拨入该行为基金,用以巩固币信。为求发展合作事业,促进农村经济之繁荣,特发起组织合作银行。各界认股极为踊跃,预定股本额为银元二百万元,筹足一百万元,即行开幕。惜以奉命撤退,未能实现。亦曾收集残破机器,建设一小规模之纺织厂于府城。曾有多种民生日用品、所需之衣料出品,供应市场。余半生来,如遇有治理之机会,即注意民生问题,所以虽在纷乱之中,仍着重建设者,即是此故也。 为求配合政治之改革及巩固政治基层组织,乃成立海南干部训练团。招收高初中毕业学生,施以训练,以养成各级干部,经受训毕业,派往各乡镇任乡镇长者,均能克尽厥职,极著成效。 此外并成立军事干部训练团。在广东南路各县,招收高初中毕业学生,授以军事训练,共有学生八九百人。在海南撤退后,拨归中央直接管训。 至于社会救济事业,规定每县由公署一次拨给五千元,各成立恢复原有之救济院及育幼院(广东三年施政计划时已设立),负责办理各该县救济事宜。又在榆林成立热带病之治疗及研究工作。在府城成立省辖之卫生病院,聘请美国教会在海口市服务医院院长陈大业,充任公署卫生设计顾问,积极计划卫生医院,设计兴建或补充及扩充计划。均经分别拟订详细实施方案,开始实施。海口市政府之兴建,尚系余将私人之黄金百余两,向银行作按揭借二万余元建成。海口市政之改良,每月均有长足之进步。惜以军事局势演变,奉命撤退,未能达成整个计划耳。 ==二〇、由琼来台== 广州于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三日沦陷后,绥靖公署主任余汉谋、广东省政府主席薛岳,皆相继到达海南,余竭诚相见,推心置腹,邀约此后共同患难,共同生死,共挽危局,曾再三表示:琼州府城有五公祠之历史,我们三人应矢志共患难、同生死,如必要时,矢志牺牲,不成功则成仁,而成为八公祠。当时,得余、薛允诺后,余即决心将军权让与薛岳。并派李扬敬携亲笔函赴重庆,一致蒋总裁,一致阎锡山行政院长,完成公事手续。据李扬敬回报称:总裁对余将军权让予薛岳以促进团结之表现,甚为嘉许。阎院长亦曾面云:“伯南先生真是可佩,时至今日,犹将军权让人,真是令人五体投地,敬佩不已。”至于余主任,则自行到台湾行政院,完成公事手续,如此,广东三领袖,能在海南团结支持大局者,无他,是余半生来在壮年时所持“忍让为国”四字之座右铭,及五十岁时所持“胸犹万谷存天地”、“心似三光济物人”两座右铭之养成,而达成此人和之目的,亦是余自生来,不争名利之先天禀赋有以致之也。 广州沦陷,顾参谋总长祝同飞到海南后,余即建议调云南三师余程万军,空运海南增防。顾氏犹豫不决。经过二十天后,余再提。并问:“汝有权调云南兵到海南否?如无权,则请到台湾请示总裁。”渠始云:“无权。”余即促其赴台,渠亦觉四川、云南半壁均属无望,始允赴台请示总裁。嗣得总裁决定许可后,即拟由空运余程万军到海南,惟因时机已迟,开始运军眷及宪兵一团到榆林,云南飞机场即为敌所占据,假 使当日余程万军能依我愿早日到达,海南则决不如是容易被攻陷也。又余以私人款项在香港购买各种兵器,因在菲律宾受阻;而在云南兵工厂所购之轻机枪数百挺,只能装运来一百挺,即宋子文答应助余之武器,结果亦是空言。另广州绥靖公署自迁到海南后,即办理结束。其参谋长梁世骥,因绥署结束即往香港,返港后即往广州投共。因此,共党得悉海南实际情形,急行进攻海南。上项诸因素,均是海南不能久守之原因也。一九四九年底,中央由重庆播迁来台后,代总统李宗仁竟于时局万分危急之秋卸责出国,致使中枢无人。当时,适广州绥靖公署主任余汉谋,及广东省主席薛岳均到海南。余即主张由余领衔联电请蒋公复职。电云:“台北总裁蒋,密,党国飘摇而中枢久悬无主,军民惶恐万分,钧座身系天下安危,苍生望切,伏恳当机立断,早复大位。领导反共抗俄之战,争取胜利。职等谨率粤海军民,无限拥戴翘企之至。”至一九五〇年三月一日蒋总裁终允复职。 元首有人,且雾季已过,余即赴榆林,计划建设榆林港。不意共党侦知余赴榆林,即乘机进攻海口,旋为我军聚歼,缴械数千。原来,敌于雾季时间,连月派军袭我边境,不下十数次之多。惟于四月某日林彪部万余人,由临高登陆,与我军作战数日,敌我双方损失颇重。余电台湾请援,均无以应。乃决心电请蒋总裁,准许来台面报一切。四月二十三日,蒙蒋总裁复电批准。翌日,即偕空军副总司令王叔铭同来台湾,当晚八时蒋总裁约晚餐。晚餐后,余即报告海南军事紧急情形,并面请增陆军一军,以及飞机、兵舰等等。最后,得悉台湾实防情形,无法增拨。余即主张派兵舰护送船只到海南,接载所有员兵,迅速撤退来台,徐图复国,蒙蒋总裁采纳。翌晨决定后,即派海军总司令桂永清,及海军顾问柯克(Cooke)上将,与余一齐飞返海南,布置撤退。余临行向总裁辞行时,总裁嘱余曰:“伯南兄,汝千祈要来台湾,我有任务给汝。”余不考虑即率直回答曰:“总统,济棠革命的人生见解,在二十五年以前早已决定,时至今日,国事既如此,济棠决不私往海外作偷生,苟活于人世。但济棠此数月来,万分辛苦,数月失眠,体重已减轻十余磅,来台后,贱躯必须休养。”云云。总裁闻余言后,即微笑连声“好”、“好”!当即辞出,飞返海南。原来,余继室冯锡如,于十日前即奉蒋总裁夫人电,来台湾开反共抗俄妇女联合会,并带海南妇女二人同来开会。因既决定撤海南兵来台,余决心嘱继室冯锡如不必返海南,只带其同来两位妇女同机返海南。接回员兵舰只,原拟四月廿八日即到海南,不意竟有一部船只延至五月二日始到,所以,因船迟到,损失多达二三万兵员,到台兵员仅六万余人耳。 ==二一、兴学概述== 余前离京(陪都)南下宣慰时,曾对一般老同志表示:“济棠今日抗日目的既达,今后当注重社会文化事业。”因以前建设中山大学未达理想目的,故拟创办珠海大学或德明大学。同时,建设热带病院,培养热带病人才,解决中国热带病症。 首将香港德明中学扩充为德明学院。一方面提高侨胞智识水准,一方面作为纪念总理,所以将余在广州梅花村之房屋一部,拨办德明中学。时教育部以香港及茂名均有德明纪念中学,不必再设,余谓:“纪念国父之建设,多多益善,不应予以限制”,后卒获开办。抗战期间,广州青年数百人,拟赴香港德明中学就学,余以彼等远道求学,志殊堪嘉,为使彼等便利省费计,即在茂名设立德明中学,予以收容。于抗战期间,南路各中学办理成绩,以该校为最优,于此足征予对社会文化事业之重视,已不自今始。 筹办珠海大学,暂以广州市农林路杜益谦住宅为校舍,后选定北较场为校址,土地由余及幄奇、钦甫、翰屏、翼中、芳浦、麟书诸人捐赠,校舍已成两大座,建筑费已达二十余万港币。该校教授极受尊重与优待,学生亦能守纪勤学,尊师重道。朱家骅部长莅校视察,认为师资、设备与校风之优良,在全国私立大学中,实不可多得。 至于热带病院,亦于同期间在茂名建立,并预定增设热带病医学院,以资配合,经拨惠州军垦区田地,作为该院基金,并捐募得田租百余石。院舍已建筑完成,因设备未周,先与茂名卫生院合作,开始普通疾病治疗工作。惜值大陆失掉,未竟全功,深引为憾。忆余在渝时,曾与美国教会费神父商洽,合作建设热带病院事。费神父答允尽可能范围内,供给药物及医疗人才,只由我方供应食宿。我方亦可选送医学人才,赴美受热带病理学深造教育,并可由教会资助一部分费用。当时,曾派马元瑛以分界医院院长名义赴美深造,惜不久费神父病逝,事遂未成。 在一九四九年秋,广州未失前,余曾计划将中山大学搬迁海南。曾令海南大学抽出一半校舍给中大,而中大亦曾派员视察及接洽。惜因故,未能实现,殊为可惜!余仅将自己创办之珠海大学则依计划搬到香港,广州德明中学则搬迁至澳门,均能依照计划实现。至今犹能保存此两个文化机构,借以作育海外青年,服务华侨社会,凡属该二校毕业学生,多能勤谨将事,力争上游,实践“礼义廉耻”校训,亦慰事也。 ==附录 香港脱险记== 日寇在香港爆发战争时,余适在港,在未脱险前,有传余已被捕者,有传余已在广州播音者,有传余已在南京者,飞语流言,不一而足,海内外人士,疑信参半,及后知余确已脱险归来,谣言顿息,惟能知当时经过实情者盖鲜,知交过访,辄殷殷垂询,惟余生性木讷寡言,此事又非短语所能尽述,故往往不愿置答,即答亦不能详尽,此殊有负友好拳拳关切之意也,兹略述梗概,以备必要时浏览焉。 民国卅年时余在渝长农林部,七月十九日(旧历六月二十一日)忽接香港来电,乃中西医生联名拍发者,云内子莫漱英血中尿毒病,人事药物俱已用尽,无法挽救,余阅电后,以妻病危子幼,非余返港一行,将无人能决策主理,遂决意向蒋总裁请假,廿一日适星期日,乃专函陈布雷先生,代我陈请,即日邀准假廿天,廿三日即乘飞机抵港,与各中西医生会面,皆谓现时药物,对血中尿毒症,尚未有所发明,今所希望者,只病人本身力量,足以抵抗而已,直至假期已满,病状仍无进步,复续假三十天,嗣后略有转机,乃作回渝计,不料太平洋战争突发,八日晨七时,日机竟飞临九龙启德机场投弹,其声隆然,余当时不信家人防空演习之说,即时乘车至医院视内子,及至,则医院已奉令限病人即日离院,移医院交军用矣。余乃以车载内子及长女佩馨归东山台住宅(是时佩馨女适伤寒症愈后),复遣车至对海九龙接小儿等,而港政府已于此时下令,禁止九龙居民渡海来港,故儿等无法前来,江君茂森与其眷属亦同被困九龙,江君乃代余照料儿子者,余急以电话请罗绅旭和来,约同见港督交涉,下午二时罗绅至,同车先至警司署,已得特别准许,故无须再见港督矣。四时九龙家人与茂森眷属均连袂渡海而来,余心稍安,惟东山台住宅,既无防空洞设备,又无粮储蓄,难题孔多,未易解决也。旋得友人孙家哲君送来白米五大麻包,并附以腊肉、碱菜等,邻居冯强家君有一防空洞,翌日得其允许,乃令小儿等先行入洞,三日后复于冯强家屋檐下张帆布帐幕,置行军床于其下,为内子漱英下榻之所,余与江茂森君则席地而卧,敌机至始行入洞,至诸孩子在洞住者,日久在洞中,余感空气不足,易于生病,故常出屋边瞭望,敌炮弹落于何处,以便照料孩子离洞,规定短小时间,呼吸新鲜空气。余戎马半生,此种生活,本已为寻常见惯之事,但内子病未痊愈,诸看护又为军事调用,李医生虽介绍一看护,但该看护竟到一日则离去矣,子女均属幼稚,忽逢此剧变,于吾心不无戚戚然矣。三日内李树培医生,每日尚到东山台住宅,与内子打针一次,在枪林弹雨中,李医生犹能前来,令余感甚。 当时唯一上策,惟有能及早离港耳。八号午后,我已请陈筹硕同志用余名义代电蒋总裁,恳派机前来,接余及家属赴渝,十日荷复电照准,余喜可知矣。不意十一日九龙匪徒大肆劫掠,秩序紊乱,且闻来机已在南雄失事,十三日启德机场又复失守,乘机赴渝之举,乃告绝望,自时余益陷于艰苦之途矣。在此数日间,余与内子筹商再四,俱不能尽一善策,至十八日,敌已渡海登陆,在铜锣湾作战甚剧,余已知香港决难久守,内子亦以事急不忍以私情害公义,乃告余曰:“日寇欲得子以为傀儡者必甚于他人,子一生革命历史,将何以自保,晚节将何以自全,其化装私行毋稍需,需,事之贼也。”余早有此意,惟恐伤内子之心,故不忍言,今内子先我言之,言以一妇人,能明大义若此,心极感佩,即将寄子托妻之重任,付托江茂森君,时适有何予珍女士来,乃化装偕行,至跑马地,觅得四邑商人邹某,其时炮火连天,邹云:“目前无办法,汝可暂至岭南学校,俟停战三天内,我去接汝。”何并云:“人少不能筹划潜行,须配备二三十人乃可。”其言奇异,令人生疑,夫化装私行者所以避耳目求机密耳,而集众策划,人庞言杂,适足可债事,何其矛盾至此。余深恐其卤莽败吾事,遂复折回东山台住宅,觅友人沈以甘筹商善策,时邓瑞人、张之英、黄居素等亦来会,邓云:“我盐公司有林绍荣其人者,机警可靠,可否请他带汝出险耶?”余颔之,邓即以电话告林君,谓兹介绍挚友到君处,有要事奉商,如见面时,请妥为照料云云。十九日午,余即化装再下山,临行时,召儿女云:“有人问我行踪,可言我于十二日乘飞机到重庆去矣。”对内子云:“余生平行事,一本正义仁爱,昔日历险已多,均能履险如夷,此行可决无危险,汝可安心,今后余暂改名为何养,此名是我革命时所用之名,是余幼时乳名也,惟汝病后体弱,复以众子女相累,则诚苦汝矣,今后须以人为重,不必以财物为念也。”复嘱江君茂森云:“汝须负责尽忠,为余照料家人。”时沈以甘君即遣一仆为余负行李而行。是时也,家忧国难,丛集藐躬,离妻别子,子身孤窜,余肠几寸寸断矣。余未至林君处,先赴凤飞台道正中学校,此校为黄君冠章所主办,既至,炮火甚烈,冠章与余至一靠近泥墙较厚之室,认为比较安全也。校址与吾兄维周所避居之房子,距离甚近,乃往访之,谈时略进粥襟充饥,维兄邀余暂时同居,余谓吾已决心离港矣。彼复询余今后通信地址,余谓逃难人见机行事,实无定所,遂返校,时念白乐天诗句“田园寥落干戈后,骨肉流离道路中”,不禁黯然自伤矣。是夕在校中,长儿树坤到来作伴,共榻卧,与内子临别后,除零用外,予我金钱数枚,以备万一之需,媳妇树坤妻与冠章太太将金钱为余藏缝鞋底,终宵劳碌,代余整装。廿日晨到凤辉台下十一号林君绍荣处,彼此不相识,彼问我何人来有何事,余答云我乃陈某,来请汝带我内地去,彼云,此事关系重大,恐负不起责任,余闻言,知其不轻诺,已决其必不寡信矣,且观其人厚重机智,信其可托也。乃以国家大义责之。彼甚为感动,遂意决。是夜彼预为策划,终夜布置,廿一日早,嘱余至云咸街华侨中学暂住数日,俟停战三天内彼来会面云。当取米约卅斤,并腊味、咸菜等,遣其堂表弟某甲随余,又以五十元酬金搭某一公家汽车而往。抵校,即以电话至以甘,询问余家人消息,彼云:“自十九日君离去后约二小时,东山台冯强家宅即中炮弹起火,燃烧甚烈,贵眷均在冯宅下防空洞,不能出,几乎全葬烈焰中矣!幸得自卫队救熄,现令夫人既携长女佩馨,幼子得宁,乘马医生车赴中环伍梯云夫人家,其余子女均赴蓝塘道孙家哲家去矣。”余惊慰交感之余,乃回忆当九龙匪风最炽时,余本维持地方治安之心,拨出手枪两枝,提倡组织东山台自卫队,余尽用木棒作武器,不料此次竟赖自卫队之力,免家人于大难,余平素恒言:“救人即所以救己。”至此乃知益信而有征矣。当救火时炮弹继续而至,自卫队不避危险,卒死伤数人,其勇敢诚足多者,余至今仍耿耿不能忘怀,恒思有以能报之一日也。廿二日至廿六日以自来水大铁管被炸裂,饮水来源告绝,某甲虽赴山洞取水,然杯水不足以苏涸鲋,有时取不到,无以为炊,幸行李中内子于余临行时,置饼于一罐,鲜橙数枚,得以稍解饥渴。廿五日香港已全告陷落,自此余遂置身于敌人势力范围之下矣,日人索余益急,危机四伏,随时有被捕之虞,幸余生平素养,每遇大事,均以镇静处之,故始终心思不乱。下午七时余以为电话必不通矣,始一试之,竟能与以甘通话,深以为奇。以甘云,此处旁人不少,非汝同道,请不必多说话,盖深恐泄漏也。 该华侨中学尚有学生十余人居住;每于日夜间,或唱歌,或唱留声机器,或打麻将,及其他赌博,置战争惨酷于脑后,余更感慨此殖民地之教育,误我国家民族不少也。 廿七日下午五时,林君依约来会,认为居此多日,不宜再留,乃引余至中环兴发祥号。此店是邓瑞人之侄所开设者,林君每日必外出,夜必归来与我作伴。余以多日卧无垫褥,腰部受寒剧痛,虽饮食亦不能起坐,林君欲为我聘医生,余以港中医生,著名者均为余所素识,故宁忍痛,不允许也。不意两天后,林竟与我同病,余反转促其觅医,谓汝食药效验,我可照剂服矣。彼乃往觅著名中医罗某就诊,三服而痊。彼伪对罗云:“予有长兄约年五十,与予同病,但平时胃弱,可依方服药否。”罗云:“吾方至神,何不可耶。”余遂照服之,确然而愈。时腰痛虽止,然蜷伏蛰居,如坐针毡,自忖万一遭捕,何以自处,自不能不预为之计,乃自语曰:“读圣贤书,所为何事,孟子不云乎: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则舍生而取义,今日余所处境遇,则其言不啻为余说法矣。”便即遣林君至以甘处取鸦片钱余,预为成仁取义之具,伪之,预 备肚痛时借以自疗。林君更为觅命书、龟壳等,以备必要时可化装为星相士,掩人耳目。卅一年元月三日以甘来云:“汪已派伪广东民政厅长某到处寻访,谓汪渴欲公出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余始知日人广张网罗之余,伪组织者更甘为鹰犬矣,余心更添一层忧虑。四日更有前十余年之友二人来访,劝余暂行隐匿,勿作逃遁想,待必要时,可出面维持大局,意图脱逃,实属危险,并邀我住某人家中,谓可保无虞。余已喻其来意,即答曰:“革命者只有走直线,不能走曲线,更不能作投机之想,余为三民主义信徒,岂能为个人利害计耶。”复出所藏鸦片示之,以表决心。彼等见余坚决,知不可夺志,乃曰:“吾等实无他意,不过以此时图冲破罗网求兔脱,事实危险不能行,意欲保全吾公,留作中国政治一线生机,故来劝阻耳,见仁见智,不能强同,公既如是其坚而决,吾等亦复何言。”遂兴辞而退。余于彼等行后,知兴发祥更不能留,遂于五日迁至一卖白粥小店寄住,租一小房,订明月给其一百元,与卖白粥及卖浆饼为活者作友约一星期,早晚在室内小房散步数千步,以免体弱,增加步行逃难之足力,与林君约,此后少来往,用避人耳目。自五日至九日无日不急图渡海过九龙入粤,然日人无日不枪杀渡海者,不敢行,林君认此路线过于危险,不若及早改变,于九日晚谓余曰:“汝如能耐苦者,可由西环坐小船赴大澳,总较渡九龙被日人枪杀为佳。”余深以为然。余在兴发祥号时,居住楼上,该号伙伴,多日出夜归,至夜间,余恒询其日中所见所闻之事,具知日寇在港,每日不是残杀同胞,便是强奸妇女,若一一记之,诚恐罄竹难尽。兹略记一事,亦足以概其余矣。有某卖米店,店外以长绳拦阻行人,而有证购米者方许入绳内待购,有一少妇,携一年约三龄之小孩,越绳而入,日兵见之,乃即捕之,褫其衣,妇以为日兵之所欲者,在取其衣耳,欲行又不许,复褫其裳,妇拒之,日兵亲自强褫,致全身赤然露众目,妇羞极而泣,孩亦大啼,且时严寒战栗,抱孩遁入附近一店中,幸店主怜其遇,取旧衣裳与之。倭寇虽日日以中日亲善欺人,但其所为,已令人痛恨入骨髓,永永不忘,行见其心劳日拙,惨受苦报之补也。 十日林君赴西环侦查,果无日兵在,吾意益决。十一日四时卅分钟,即启程,计至西环须步行十五里,沿途目击持证购米者,踵趾相接,长数里,每人每日限购米六两四钱,在凄风惨雨中,体弱者往往晕倒路侧,亦有鹄立终日,空手而归者,百年繁盛之香港,曾几何时,竟成一鬼市地狱,余心酸楚万状,不禁慨然泪下矣。上午七时已抵西环,竟发现狰狞之日宪兵两名,持枪岸立,然诚出余意料之外。当时林不化装,余随之,俨然为一随从,日兵先搜余身,见有兴发祥名片一张,鸦片一盒,别无长物,认我为黑籍中人,另眼相看,挥手令去。再搜林君,取去港币廿元,亦准通过。凡行人经过者,多数乐于纳贿,以免留难,闻其日中收入,为数不菲也。余当时一若漏网之鱼,倏然急与林君下舟而逃。余幸于此日行耳,次日,倭寇为搜 索所欲捕得之人,即一律禁止出口,此诚不幸中之大幸也。船驶未远,又遇倭寇小轮,被搜查,幸亦无事。至中途,忽遇一快艇,上载盗七人,图截劫,船夫令吾等勿声张,拉足帆悝急驶,船去如箭,贼睹状追之不及,亦不开枪,惟望洋兴叹而已。下午二时抵大澳,香港盐公司有办事处于此,店中办事三员,亦为林君所素识者,大澳本属于香港之岛屿,已有日兵一连驻守,彼时余虽未能脱离虎口,然比之蛰伏香港时,心情已较安宁矣。 在大澳住盐公司,市上海鲜充斥,余食指大动,日日入厨自事烹调,有人问林君曰:“此何人欤?”林以新来厨役对。余为安全计,亦乐于以厨役自居。是时与林君商决,循盐公司运盐路线入中山,惟静待一星期始有船,当时海面不靖,约联合三舟同行。林为人极精细,一切稍涉违禁物品,一概弃置不运,办事人中有欲介绍某乡人某附舟返里,乃顺德人,在港曾充教授者,携妻一,前亦执教鞭于某校,生一子仅十二天,林以舟小人多为辞,未允所请。余睹状,心为恻然,对林云:“同是逃难同胞,抑何拒之之甚耶。”林云:“再加彼等,汝卧处亦将发生问题矣。”余谓:“此时岂是求安适时耶?”林不得已许之。十七日下午三时启碇,倭寇检查船来检查,其两船无女眷者,皆准许放行,检查至船,见有妇人在,凝视良久,随曰:“此姑娘殊不恶。”余船遂被扣留,并说明天始准放行,如不遵令,永不准汝等离大澳云云。林此时颇怪余,且谓产妇污秽,招此灾厄,为意中之事也。目睹两舟联翩行,吾舟独留,余心亦为志忑不安。林据理与日人力争,谓留难实无理由,继之日人非理可喻,复谓妇人产子仅数日,留之无异获石田,慎毋作耕耘想,日人熟思良久,始悟,卒许开船,此时比其他两舟约迟六十分钟矣。苟非产妇,虽有韩柳之笔,苏张之舌,恐无济于事矣。惟时值寒冬,西北风颇大,浪涌如山,船轻小无货,危险殊甚,余在此一小时内,吐呕数次,其苦不堪言状。船刚出口,东南风大作,严冬遇此,可谓奇事,于十七日下午四时张帆行,夜半十二时已抵中山县民众埠,昔日李青莲“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想亦不过如是耳,是诚一快事也。民众为伪组织地区,因须觅人带路,故逗留四天,旋查知自大澳约同连驶之两船,已遭贼劫,无一到达,余以一念之善,竟免于大祸,岂冥冥中,固有主宰耶。廿一日乘小船经顺德大良,是夜宿舟中,翌日继向新会猪头山进发。猪头山乃为伪军所在地,由猪头山至自由区塘下,须经一颇为广阔之江湾,往往遇日舰,是亦危险境界也。船家与伪组织通,恒有暗示,凡见岭顶旗杆上披蓑衣者,则知无敌舰,否则有矣。时袁带已知余经此途,早派人前来暗访,林君以消息已泄,知之者,则不止袁带一人,若更迁延时间,则险象有不可思议者,故不暇计日舰之有无即冒险速渡,渡至半海,已发现日舰,距离约六七干密突,吾舟五撑齐发,如端午竞渡者然。吾意即使日舰追捕,未必能及,即发炮追击,亦未必能中也。正在危急逃避中,适有一小火轮通过,为日轮截搜,余舟乃得安然达彼岸。乃另雇一小艇赴塘下,塘下为自由区,至此,乃可谓得安然脱离虎穴矣。香港盐公司亦有办事处驻此,店中人为林君洗尘,并约该处士绅数人,约余与陪,席间谈及时事,有某人谓陈济棠已入广州播音,并有说已到南京播音者。余云据余所知,陈济棠确已到渝,彼等闻之皆大喜。余询以谣言实事,始知余在港备尝艰苦九死一生之日,正郑人相惊伯有流言四布之时,先烈瞿式耜有句云:“九死自甘遑恤苦,千秋公论亦随缘。”不啻为余咏矣。余自塘下经鹤山、高明、白土,搭肇梧轮渡赴梧州,登轮渡后,向船中经理租赁卧室,已得允许,惟适值饭时须稍候,林君绍荣乃导余入经理卧室,请稍坐以俟,以余衣服褴褛,经理已现不怡色,故彼于饭时,剧饮畅谈,一若已忘其事者,余久坐不能耐,但亦无可如何也。饭毕,船经理至,林乃急询之曰:“承允卧室如何?”彼漫应之曰:“无房。”林曰:“汝公司总经理,皆为予所识,请勿见拒之甚也。”彼愤然曰:“汝识他不识我,何用?”林曰:“无论识与不识,经商目的,在求财而已,要钱多少,我可与你。”彼厉声应之曰:“有钱不行,万金亦不行,汝奈我何,极其所至,不开船而已。”余至此,已如箭在弦上,不能再忍,乃询船中伙伴曰:“船上有无军政人在?”伙伴答曰:“有陈公侠军长在。”余曰:“汝即往说陈济棠请他。”该经理闻言,面色骤大变,前倨后恭之态,判若两人,连连急呼开房不已。陈军长至,睹状大惊,以为有不测之变,急足返,令其驳壳队前来保护,知其误会,余乃述其所以,并云:“余前在粤时,待商人如此厚,今也余为难民,其待我如是虐,尚得谓有人心耶,现余以中央委员之资格,处彼以虐待难民之罪如何。”公侠曰:“应如何惩戒,请以见示。”余曰:“罚彼金五百元,且用彼之名义捐助肇庆医院,以作善举,否则须禁监一月,二者任其择一可也。”经理在旁闻之,喜出望外,连呼曰:“吾愿罚金。” 经德庆时,始敢不隐真姓名,舟中晤陈军长公侠,请其携电稿托邓总司令龙光拍发,将脱险经过呈报蒋总裁,及告知余长官、李主席。 但在历险时,凡所身历俱极艰苦,以致百病从生,沙眼、咳嗽、香港脚、皮肤病,且胃病复发,应有尽有。幸在港避难时,无论匿居何所,每日上下午必绕室步行数千步,故跋涉尚能支持,因是决心取道岑溪、罗定、信宜暂到茂名休养,一面探听内子等消息,至储良坡内兄冠儒家,数日即接树坤儿妇携扶继祖母及诸孙抵广州湾之信,当即指示伊返防城乡居,历时十日度,即接江茂森君自河源来电,知内子漱英,已率子女至河源,乃在茂名候之,伊等经老隆、韶关、桂林、柳州,沿途得故友照料,经时一月,始抵储良坡,余郊迎之时,见伊等携扶而来,斯时也,余涕泪沾襟,欢情若狂,所谓悲喜交集,心头上不知其为酸为甜为苦为辣矣!旋成律诗一首云:“亚洲遍地举烽烟,倭寇鲸吞势焰天。亲爱家人栖异地,流离群众哭连年。香岛别妻伤肺腑,鉴江聚首话团圆。幸叨祖泽源流远,夫妇同征锡福全。”入室之后,互道所经艰阻,始知内子寄伍梯云夫人家时,宅边为飞机炸弹所中,墙向外坍,幸免于难,后各自奔走,乏人照料,乃力疾徒步走坚道胡展堂夫人家,由阿梅使妹扶行,佩馨女及幼子得宁随之,暂在胡宅避难。数日后,复遭日兵搜索,乃遁入厨房破柴,伪作女仆,得免日兵骚扰。其余孩子在孙君家哲处,蒙其视如子侄,照料极为周全。惟日兵仍探搜不已,历时约甘余日,且以不得余行踪消息,知不可在港久留,决心率子女离港,由何予珍雇保镖数人偕行,雇船直驶沙鱼涌,循东江入内地。于黑夜舟中,又遭贼洗劫一空,保镖一人死之,可谓迍邅极矣。携幼沿途乞食三日,夜宿禾稻中,幸有保镖陈某尚有良心,尽其所得二千元给之,勉强继续成行。行五日始抵河源,得余旧日袍泽救济,始能返抵茂名。内子久病体弱,其苦楚之状有甚于余,复遭匪劫,多增一次之虚惊,其艰苦更可想见。忆余在东山台与内子临别赠言嘱以人为重,不必以财物为念,不料竟成谶语矣!余在兴发祥号时,判断澳门过一二月后,必有船开行广州湾,曾书一片及各项注意点,托一友人交江茂森君云:“内子等将来应循澳门、广州湾入自由区”,并嘱某一友人早日代送诸孩子到澳门候船,而内子病后稍休养一二月,俟澳湾船便,即送返茂名,不意此托以友不忠实,均未到达,致内子等增加一次浩劫,亦一憾事也。然世界人类,遭此空前浩劫,死亡者枕藉,余家人口,竟获安全,此非上苍所佑,祖德所赐,曷克臻此,余岂敢复作他想,以困苦自忧耶!余经世五十年,至感得安乐富贵之友虽于百,共难患之友一二难能,如江森茂君、孙君家哲辈,庶可称在港患难之中,为余忠义友矣。余且感想当日非余返港,内子之生命,必于病在严重时,为杂乱之主张所误,非余在港,则诸孩子必不能过港避于冯强住宅之防空洞也,非内子素明大义,能贤相于余,则余亦无此次脱险也,非内子之心灵,于其久病余生,艰苦处理琐务,则港变之损失,更有如水洗也。故略述梗要于此,以存真相焉。本记成于歌乐山斋。惟沿途感念殊多,故附教言以结之:“歌山高耸接云霄,斋舍书声似不遥。戎马廿年增感慨,三年施政付东潮。” 余在港时经托友人相机送家人至澳门,俟得间转赴广州湾返乡,当时若能照余定计划而行,家人自可减少磨折,岂不甚善。然天下事,不如意者十常八九。因内子念夫情切,以余离港后,久无消息,焦急不可言状,竟出厚资自雇保镖,买舟率幼小男直驶沙鱼涌,未抵岸时于黑夜遇海盗洗劫,财帛、衣物、被盖为之一空,内子病后之身,所遭若此,亦云苦矣。幸严冬不太寒,沿途乞薯充饥,夜则觅稻草取暖,冀免饥寒。最稚子女,以足弱不能行,乃取筐箩盛之直趋河源。时有保镖陈人者,其人颇侠义,悯家人所遇,以其身所有国币二千元尽赠内子,且嘱稍待,俾其返家再筹,是亦可谓善心人矣。惟内子以其家曾作绿林客,恐其存心叵测,深致疑虑,乃不待之而行。又中途有伪组织某汉奸某,见余小儿女慧秀可爱,欲买之,内子乃婉辞拒绝,彼认为不中抬举。忆唐代胡人安禄山破长安时,贵人公子,流离失所,杜工部睹状,心极不忍,乃作哀王孙诗以哀之,其中有句云:“腰下宝玦青珊瑚,可怜王孙泣路隅。问之不肯道姓名,但道困苦乞为奴。”其境遇与今日比照,诚无所分别,所可分者,彼腰间尚有宝玦、珊瑚,犹摇尾乞怜求为人奴,此则无衣无食,犹不肯为人收买,可知古今人气节与民族精神,大相径庭,推其原因,实由国父数十年革命奋斗,所予民国者,其伟大诚不可思议矣。至河源已是白由区,及抵龙川,昔日相知绨袍之赠,盘食之赐,纷至沓来,至可感也。至是,可谓已免于饥寒之厄矣。所最奇者,未抵龙川前,天气奇暖,严冬遇此,亦云妙矣,至此忽复大寒,否则恐早为路旁冻骨矣!谓非祖德绵长,天公有意于其间,其又得耶!内子到河源时,已得余安抵茂名消息,即沿途不稍留,直经韶关、桂林、柳州返乡与余会面。 (原载一九六九年三月一日出版之《传记文学》第十四卷第三期) {{PD|1954}} 3szor71i3bcpt4761k01ca04njr706z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3 104 8861127 11135334 11135102 2026-10-18T17:58:30Z 綠槐書童 124610 文字校勘:依底本真跡還原文本異體字(躰、醖、妇、両、鐙)及訂正目錄舊校形訛 1113533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綠槐居士" />{{header | title = [[欖屑]] | author = 何大佐 | section = 目錄 | previous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1|封面]] | next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4|目錄(二)]] }}</noinclude> <poem> 欖屑 {{right|清香山何大佐著}} 目錄 羊城五仙觀雞後身 洋鴨到鄉之始<ref>正文原書第五至六頁間疑有脫葉。《羊城五仙觀雞後身》結尾脫落,此篇整篇脫漏,下篇《天下第二名鄉》題佚且僅存末尾殘文。</ref> 天下第二名鄉 甥舅慧穎 矮女<ref>底本正文於《矮女》後有《三界廟蛇》一篇,目錄脫漏。</ref> 夢鱉 竝蒂蓮詩<ref>「竝」為「並」之異體字,底本手鈔作「竝蒂蓮詩」。</ref> 月華 邑庠廣額 騙神被溺 殺人奇報 制臺臨鄉<ref>底本正文於《制臺臨鄉》後有《東海老人》一篇,目錄脫漏。</ref> 旌義祖事 修大欖路 邱碧峰後身 牛利地劇藏事<ref>正文標題作《牛地劇藏事》,內文作「有牛利地劇藏一事」。</ref> 乩仙聯 菊試 菊社 順天府城隍 王大中丞靈異 春鐙謎二<ref>「鐙」通「燈」,底本手鈔目錄與正文篇題皆從金旁作「鐙」。正文篇題省「二」字。</ref> 大宗伯錦帳 都司移署 三戲場 字酒 大洲龍船來鄉 龍舟競渡 割臂療父 割臂療母 弔蕭烈女詩賦<ref>正文標題作《弔蕭烈女詞賦》。</ref> 木鵝 文明社土地 棄嬰當禁 孟蘭會水嬉<ref>正文標題作《盂蘭會水嬉》。</ref> 無手人 五足犬 朱神仙受報 不食牛肉之報<ref>正文標題作《不食牛之報》。</ref> 日珥 號樹 梅花泉 太上老君審妖 瑞蓮 漁洋詩話 冥婚 打殺牛 文光赤炎 治骨梗符 搶符壓盜 王振裔 牡丹芍葯至鄉 義塚 白旗賊 </poem><noinclude> {{reflist}} [[Category:何大佐]]</noinclude> 0sw5cvsh39eomctvm0k1gvkxiawc4ey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4 104 8861285 11135336 11135103 2026-10-18T17:58:42Z 綠槐書童 124610 文字校勘:依底本真跡還原文本異體字(躰、醖、妇、両、鐙)及訂正目錄舊校形訛 1113533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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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異<ref>內文述傭人一頓食十日之米、腹不脹滿之食量奇異事,底本清晰作《食異》,舊校訛為「食糞」。</ref> 人頭將軍 百有十歲翁 母子節孝 綠氏<ref>內文述「舊有綠氏窰于此」,底本目錄與正文皆作《綠氏》,舊校誤字為「繆氏」。</ref> 金盃甲 大汾房謁祖 瑞雪 周易補註 沈石田四大山水畫 女異 鄉兵守土之始 蛇傷神方 奇痘<ref>正文標題作《奇痘》,舊校曾誤字為「疸」。</ref> 五産竝蒂蓮<ref>底本手鈔作「五産竝蒂蓮」,「竝」為「並」之異體,「産」為「產」之俗字。舊校曾誤識為「五崖笠蒂蓮」。</ref> </poem><noinclude> <references/> [[Category:何大佐]]</noinclude> c7xmxvxyo7xefnq4teqrolcu5ufbk8r 皇越律例/卷十六 0 8862181 11135279 11135174 2026-10-18T14:34:55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干名犯義 */ 1113527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皇越律例 | section = 卷之十六<br>刑律罵詈 刑律訴訟<br> | noauthor = 阮朝朝廷 | previous = [[皇越律例/卷十五|卷十五]] | next = [[皇越律例/卷十七|卷十七]] | times = 阮朝 | notes = }} <!--以下內容尚未校對,由OCR識別生成,來源為法國國家圖書館藏《皇越律例》第九冊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Ho%C3%A0ng_Vi%E1%BB%87t_lu%E1%BA%ADt_l%E1%BB%87_-_l%E1%BB%85_lu%E1%BA%ADt_%E7%9A%87%E8%B6%8A%E5%BE%8B%E4%BE%8B%E7%A6%AE%E5%BE%8B_(1813,_A1_9).pdf。請協助校對。未校對部份請勿斷句和格式化。--> <!--第7页--> ==皇越律例卷十六目録== ;刑律 ;:罵詈 罵人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屬罵長官 奴婢罵家長 罵尊長 罵祖父毋父毋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妻妾罵故夫父毋 ;:訴訟 越訴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告狀不受理 聽訟廻避 誣告 干名犯義 <!--第8页--> 子孫違犯敎令 見禁囚不得告承他事 敎唆詞訟 軍民約㑹詞訟 官吏詞訟家人訴 {{*|目録終}} <!--第9页--> ==皇越律例卷之十六 刑律 罵詈==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此罵而後受之曰罵人笞一十後此 交罵曰互相罵各笞一十按闘毆律 有理直及先後下手之分此罵人 則不言曲直相罵亦不論先後也}} <!--第10页--> <!--第11页-->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批|彚纂軍士民罵制使 及部民罵非本屬軍 民罵非本官吏卒罵 非本部與律所不載 者比照毆律科之 吏卒罵舉人比照罵 六品以下長官律杖 七十}}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之者及部民罵 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官若 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 吏卒罵六品以下長官各 {{*|指六品至雜 職各於杖一 百 上}} 减三等 {{*|軍民 吏卒}} 罵 {{*|本属本管 本部之}} 佐貳官首 領官又各遞藏一等並親聞乃坐 {{*|奉命出使而官吏罵詈則辱朝命矣 部民于本属府州縣軍士于本管武 職官均有管轄之責吏卒手本部五 品以上長官有相臨之義罵之者犯 上甚矣故並杖一百若吏卒罵六品 以下長官其義雖同其位巳卑故各 減罵五品以上長官之罪三等杖七 十至罵佐貳首領官又各逓减二等 <!--第12页--> 如部民罵本属府州縣軍士罵本管 官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衙門各佐 貳官俱减罵長官罪一等應杖九十 各首領官又遞減罵佐貳官罪一等 應杖八十吏卒罵本部六品以下衙 門佐貳官通減四等應杖六十首領 官通減五等應笞五十以上並官長 親聞乃坐罵詈無憑所以塞讒儲之 原 也}} ====條例==== 一凡毁罵公侯駙馬伯及京郡文職三品 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號 一個月發落 一凡在 長安門外等處妄呌寃枉辱罵原問官者杖 <!--第13页--> 一百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發落婦 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 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第14页--> <!--第15页--> ===佐職綂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綂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 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 {{*|笞五 十}} 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减二等 {{*|五品以 上杖六 十六品以 下笞三十}} 並親聞乃坐 {{*|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属下司官罵 五品以上長官者杖八十罵六品以 下長官者减三等笞五十若佐貳官 罵長官又各减首領官罪二等罵五 品以上者杖六十罵六品以下 者通减五等笞三十親聞乃坐}} <!--第16页--> <!--第17页-->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 {{*|監 候}} 罵家長之期親及 外祖父毋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 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 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期親 及外祖父毋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 笞五十緦麻笞四十並親告乃坐 {{*|以分 相臨 恐有讒閒之言故須親聞以情 相與或有容隐之意故須親告 奴婢于家長名分至重故罵卽坐絞 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毋杖八十 徒二年則减家長四等矣罵家長之 大功親杖八十則又减期親五等矣 至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始逓减 一等若雇工人乃受直服役于一時 <!--第18页--> 者雇錢满日卽凡人矣典奴婢不同 罵家長止同奴婢罵家長期親之罪 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親外祖 父毋杖一百則减家長三等矣罵家 長之大功親杖六十則又减期親四 等矣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始逓 减一等葢家綂一尊分有差等家長 與期親相懸期親與大功以下相懸 也並須親 告乃坐}} <!--第19页--> ===罵尊長=== {{批|輯註按鬪毆律毆兄 婦者註云姊妹雖出 嫁兄弟雖爲人後降 服其罪亦同則此罵 兄姊律有出嫁爲後 者亦當同論}} 凡罵 {{*|內 外}} 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 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屬 {{*|兼緦麻小 功大功}} 各 加一等若罵 {{*|期親 同胞}} 兄姊者杖一百伯叔 父毋姑外祖父毋各加 {{*|罵兄 弟}} 一等並須 親告乃坐 {{*|弟罵兄妻比照毆 律加凡人一等 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皆兼本宗 外姻而言罵兄姊者緦麻笞五十小 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罵尊属者各 加一等則緦麻杖六十小功杖七十 大功杖八十也至罵期親者兄姊杖 一百伯叔父毋姑外祖父毋各加一 等則杖六十徒一年 也並須親告乃坐}} <!--第20页--> <!--第21页--> ===罵祖父毋父毋=== {{批|輯註此條罵祖父毋 父毋與前後罵尊長 親属家長各條皆曰 親告乃坐蓋罵無憑 証必須親告或爲恩 義所掩而容隱不告 則亦聽之謂非他人 所得皆耳至于親告 亦心得實觀干名犯 義條內云祖父母父 母外祖父毋誣告子 孫外孫子孫之婦妾 及奴婢雇工人者各 弗論夫既曰誣告者 勿論則被誣者無罪 可知矣同親告乃坐 非曰親告即坐也}} {{批|輯註祖父毋父毋于 子孫婦妾或有愛憎 之偏而後毋尤多故 設此例許告息以全 其恩與辦理以申其 枉葢罵無証據絞罪 至重必詳愼之也}} 凡罵祖父母父毋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毋 父母者並絞須親告乃坐 {{*|以子孫而罵祖父毋父毋以子孫之 妻妾而罵夫之祖父毋父毋皆悖逆 之甚者並絞按毆祖父毋父毋律云 皆斬此不言皆者罵人本無首從但 罵卽坐毆則不分 傷者毆者皆坐也}} ====條例==== 一凡毁罵祖父毋父毋及夫之祖父毋父 毋告息詞者奏請 定奪再犯者難有息詞不與准理若祖父毋父 毋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 <!--第22页--> 財産等項揑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 所犯次數亦與辨理 <!--第23页-->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 {{*|内 外}} 尊 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 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毋者杖六 十並須親告乃坐 {{*|律無妻罵夫之條者 以閨門敵体之義恕 之也若犯擬不 應笞罪可也 婦人義當從夫夫之尊長卽其尊長 也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 本宗外姻尊長其罪與夫同科夫之 兄姊緦麻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 杖七十期親杖一百尊属各加一等 妾罵夫及正妻者並杖八十若罵妻 之父毋者 杖六十}} <!--第24页--> <!--第25页--> ===妻妾罵故夫父毋=== 凡妻妾夫亾攺嫁 {{*|其義 未絶}} 罵故夫之祖父母 父毋者並與罵舅姑罪同 {{*|按妻若夫在 被出與夫義 絕及姑婦俱攺嫁者不用此律父子孫 之婦守志在室而罵巳改嫁之親姑者 興罵夫期親尊属同若嫡継 慈飬毋巳嫁不在罵姑之例}} 〇若奴婢 {{*|轉賣與人 其義巳絶}} 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其贖 身奴 婢罵舊家長者仍 依罵家長本律論 妻妾因夫亾而攺嫁則巳不能守志 非夫家有義絶之意也故罵故夫之 祖父毋父毋與見奉之舅姑罪同免 絞〇奴婢乃賤隷驅使之役本非親 属時以名分房重若巳轉賣與人得 其身價則其義巳絶更何名分之有 故罵舊家長者 即以凡人論也}} <!--第26页--> <!--第27页--> ==訴訟== ===越訴=== {{批|輯註聽斷詞訟下官 之職也詞訟必自下 官軍民之分也下官 未經受詞烏知其聼 斷必虧枉而輒赴上 司稱訴蔑視本管之 官挾借上司之勢越 分妄逞卽非良善律 貴誅心此越訴之所 以有罪也}}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 管官司輙赴上司稱訴者 {{*|即實 亦}} 笞五十 {{*|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 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 〇若迎車 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 {{*|所誣不 實之}} 事重 {{*|於杖 一百}} 者從 {{*|誣 告}} 重 {{*|罪}} 論得實 者免罪 {{*|若衝突儀仗 自有本律 軍綂于营衛民綂于州縣乃其本管 官司也凡軍民一應詞訟皆須先由 本管官司自下陳告或不受理或有 枉断然後赴上司陳告若越過本管 官司趣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〇若 迎候于車駕出入之處及擊登聞鼓 <!--第28页--> 申訴而事情不實者杖一百所訴不 實之事照誣告律科之若重于杖一 百者從誣告重罪論輕則仍從本律 得實者免其杖一百之罪再查衝突 儀仗而訴事不實者絞上書詐不以 實者杖一百徒三年此條罪止杖一 百者仗外俯伏與衝突者不同而申 訴寃抑期脫巳罪又與許妄言事者 有别 也}} ====條例==== 一曽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懐挾私忿 摭拾察覈官員别項贓私不干巳事奏 告以圖報復者不分現任去任文武官 俱革職爲民巳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 問虛實立案不行 <!--第29页--> 一營鎭客商就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 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 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 罪邈囘奏告情詞不問虚實立案不行 <!--第30页--> <!--第31页--> {{批|集註此條固重匿名 尤重告人罪若泛是 罵詈之語不曾訐發 陰私或無所訐之人 姓名皆與此律不合 不得妄引}}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 {{*|貼}} 隱匿 {{*|自巳}} 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 {{*|监候雖 寔亦坐}} 見者即便燒燬若 {{*|不烧 燬}} 將送入 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爲理者杖一 百被告言者 {{*|雖有 指寔}} 不坐若 {{*|於方 投時}} 能連 {{*|人 與 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 指告者勿論若詭戛他人姓名詞帖訐 人陰私陷人或空紙用仰虛揑他人文 書買囑舖兵遞送詐以他人姓名註附 木牌進入內府不銷名字䧟人得罪者 皆依此律絞其或係泛常舅詈之語及 雖有匿名文書尙無投官確據者不坐 此 律 凡羅織人之陰私過悪作爲文書不 自指實陳告而隱匿巳之姓名或揑 <!--第32页--> 造鬼名或詭托他人暗投官府以告 言人罪者絞既欲䧟人于罪中又欲 脫身于事外其心陰惡可誅故重其 法也其見有匿名文書者即便烧燬 如將送入官司則姦言得通于上矣 故杖八十官司例不應受若受而爲 之聼理則姦言得行于上矣故杖一 百雖所投文書內之事皆有指實而 被告言之人不坐將送受理者皆杖 而被告者雖實不坐所以杜其姦也 若于方投之時有能連人與文書一 同捉獲觧官者官給賞銀一十兩盖 匿名告人者其事最詭譎秘密難于 覺察易于漏綱故捉獲者有給賞之 法}} ====條例==== 一凡布㪚匿名掲帖及投遞部院衙門者 俱不准行仍将投遞之人拿送刑部照 <!--第33页--> 例治罪不行拏送者交該部議處接受 掲帖具題及審理者革職若不肖官員 唆使悪棍粘帖揭帖或令布散投遞者 興犯人罪同如該管官不嚴加察拏别 有發覺者俱交該部分别議處营兵及 司坊衙役並枷號三箇月杖一百 一禁軍侍直與民人姦匪交結起意揑寫 匿名掲帖傾䧟平人者擬絞立决爲從 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民人起意爲 首仍照律擬絞監候爲從侍直發遠邉 一凡兇惡之徒不知國家事務捏造悖謬 <!--第34页--> 言詞投貼匿名掲帖者將投貼之人擬 絞立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職奴僕出首者開 戸揑造尋常謬妄言詞無闗國家事務 者依律絞候 <!--第35页-->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卽受理 {{*|差 人}} 掩捕者 {{*|雖不 失事}} 杖一百徒三年 {{*|因不受 理掩捕}} 以致聚衆 作亂或攻䧟城池及刼掠人民 者{{*|官坐}}斬 {{*|監 候}} 若告惡逆 {{*|如子孫謀殺祖 父毋父母之類}} 不受理者 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盗不受理者杖八 十鬪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 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 {{*|被告 之}} 財 者計贓以枉法 {{*|罪與不 受理罪}} 從重論〇若詞 訟原告被論 {{*|即被 告}} 在兩處州縣者聼原 告就被論 {{*|本管}} 官司告理歸結 {{*|其各該官 司自 分彼 <!--第36页--> 此或受 人財}} 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如上 所告 事情輕重及受 財枉法從重論}} 〇若各部院督撫及分 司廵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 陳告及 {{*|雖陳 告而}} 本宗公事未結絶者並聼 {{*|部院 筭官}} 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 歸結縁由勾銷若有遲鍺{{*|而部院 等官}} 不卽 舉行攺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 {{*|輕者依 官文書 者依 稽程十曰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 不與果决以致躭悞公事者杖八十}} 〇 其巳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爲受理及本 宗公事已絶理㫁不當稱訴寃枉者各 {{*|部院 等}} 衙門卽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 <!--第37页--> 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 告状不受理律論罪〇若 {{*|本管 衙門}} 追問詞 訟及大小公事 {{*|自行受理並 上司批發}} 須要就本 衙門歸結不得轉行此委 {{*|致有寃 枉擾害}} 違者 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 {{*|如所告公 事合得杖 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 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 徒 流 謀反謀逆謀叛臣子有聞所當廹切 而圖之者既知首告而不卽時受理 宻行掩襲捕獲者杖一百徒三年因 不掩捕正法以致賊势滋蔓聚衆作 乱攻隔城池及刼掠人民者斬惡逆 則蔑絶天倫開係風化十惡中常赦 所不原者故告不受理者杖一百次 而殺人及強盗則害及身命禍及一 <!--第38页--> 家民生激切之事故不受理者杖八 十下而毆闘婚姻田宅等事原告有 受害之情被論有應得之罪不受理 者然所犯輕重各减犯人罪二等並 罪止杖八十以上皆指其怠廢遺誤 者言也若受被論人財賄而不受理 者並計入巳之賍以枉法與不受理 本罪從重論〇若詞訟內原告被論 分属两處州縣者咱原告就被論官 司告理歸結蓋事犯在彼就所取問 乃有依據也若推托事故而不受理 者罪亦如之並照前節內各項不受 理罪科之〇部院等官廵歷去䖏應 有軍民詞訟未經先在本管官司陳 告則非官司不受理也巳陳告而本 宗公事尙未結絶則不知官司理断 當與不當也故並咱立限發當該官 司追問取具歸結縁由若有遲誤限 期失錯出入則當該官司各有應得 之罪而巡歷等官不即舉行其遲攺 正其錯者巡歷等官與當該官吏同 罪〇其稱巳陳告而不受理巳断結 <!--第39页--> 而不當理者告到各衙門卽便勾問 若推托事故而不受理及轉委别衙 門有司或發原問官司收問者各隨 事之輕重依首節告狀不受理律論 罪〇若本管官司追問受理詞訟及 一應大小公事須就於本衙門断理 歸結不得轉委違者各隨所告事理 照被論人所犯輕重罪名以坐之}} ====條例==== 一地方官自理詞訟有任意拖延使民朝 夕聼候以致廢時失業牽連無辜小事 累及婦女甚至賣妻鬻子者該管上司 卽行題忝若上司徇庇不叅或被人首 告或被科道紏叅將該管各上司一併 交與該部從重議處 <!--第40页--> <!--第41页--> ===聼訟廻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 家若受業師 {{*|或舊爲上司與 本籍官長有司}} 及素有讐 隙之人並聼移文廻避違者 {{*|雖罪無 増减}} 笞 四十若罪有増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官吏於訴訟人內開有服親姻家受 業師則當避徇情之嫌首有讐隙之 人則當避挾怨之嫌並聼移文廻避 違而不廻避受理者笞四十雖受理 得實亦不免也若于罪有所増减以 故出入人罪論因讐隙而増爲親故 而减是故 出入也}} <!--第42页--> <!--第43页--> ===誣告=== {{批|輯註隨行有服親属 徒流皆有所該者廣 解者誤引犯流者妻 妾從之父祖子孫欲 隨者聼爲証則是隨 行者惟有流罪而有 服親属止有妻妾與 父祖子孫矣律止言 隨行免未指出流罪 則凡隨從遠云與暫 時供送者皆是也律 止言有服親属並未 指出何親則自緦麻 以上至三年服者皆 是也親属雖非被誣 之人而追原至死之 由實因誣告所致故 曰因而致死無服之 親分巳疎遠自無隨 行之義或有情願隨 行者雖非律之所禁 而致死則不得與有 服者同坐也其致死 隨行奴婢雇工人者 亦不坐}} {{批|輯註詐冐反誣是謂 被誣論决之後卽就 本案內之事而反誣 之也所謂詐冐之處 惟徒流致死隨行親 属三項幾上文目言 也故註云云若未經 論决之前亦誣告他 事則是彼此相誣非 詐冒反誣也}} {{批|買應捕人將仇人作 賊送官買人依誣告 應捕人依受雇誣告 人}}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 罪 {{*|不論巳决 配未决配}} 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 {{*|不加入 于絞}} 若所誣徒罪人 巳役流罪人巳配雖經攺正放囘 {{*|須}} 驗 {{*|其被逮 發囘之}} 日於犯人名下追徴用過路費 給囘 {{*|被誣 之人}} 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 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 一人者絞 {{*|监候除償費 贖産外仍}} 將犯人財産一 半斷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巳 决者 {{*|依本 絞斬}} 反坐 {{*|誣告 人}} 以死 {{*|雖坐死罪仍 令備償取贖 <!--第44页--> 断付 養贍}} 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就於 配所}} 加 徒役三年〇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 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産㫁付者止 科其罪〇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寔反誣 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 罪 {{*|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属詐作 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属誣賴 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 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断付 財産一 半之限}} 〇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 事招虛及數事 {{*|不一凡 所犯}} 罪 {{*|同}} 等但一事 告實者皆免罪 {{*|名例律罪各等者從一 科漸非逐事坐罪也故 之也所謂詐冐之處 告者一事 實即免罪}} 〇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 <!--第45页--> 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爲重者 {{*|除被 誣之 人應得罪名 外皆爲剩罪}} 皆反坐 {{*|以}} 所剩 {{*|不實 之罪}} 若巳 論决 {{*|不問笞 杖徒流}} 全抵剩罪未論决 {{*|所 誣}} 笞杖 收贖徒流正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 {{*|謂 誣 輕爲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三 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 以一年爲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之流 人至逺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坐年爲所 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二 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虚一事該笞 三十是實即于笞五十上淮告實笞三 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三十贖銀一分五 釐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 該杖六十是實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實 杖六十外該剰下告虛杖四十贖銀三 分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 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手杖一百徒 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剰下告虛 <!--第46页--> 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 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 百餘剩杖二十贖銀三分五釐又如告 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 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 計折杖二百四十准告實杖一百外反 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銀三 分之類若巳論决並以剩罪全料不在 收贖 之限}} 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巳决者反坐 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加 役}} 〇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 {{*|謂 如 告人不枉法贓二百两一百三十两是 實七十两是虚依律不在法贓二百二 十两之上罪應監 候絞即免其罪}} 〇其告二人以上但 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 {{*|謂 如 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 是虛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 <!--第47页--> 告之 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 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寳者罪亦如 {{*|告 人 笞杖徒流死 全誣者坐}} 之若 {{*|誣 重}} 反坐及 {{*|全 誣}} 加罪輕 {{*|不及杖一 百徒三年}} 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以杖一 百徒三 年科 之}} 〇若獄囚巳招伏罪本無冤枉而 囚之親屬安訴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 一百若囚巳 {{*|招伏笞 杖巳}} 决 {{*|徒流 巳}} 配而自妄 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 {{*|過失而 告之}} 者加所 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在 役限 內妄訴當從巳 徒而又犯徒律 揑造虛無事情告言人罪者曰謹告 語告人何罪即以其罪科誣告之人 <!--第48页--> 曰反坐凡全誣者分輕重而加等坐 之誣告人笞罪者所誣尙輕故加所 誣之罪二等誣告人流徙杖罪則所 誣重矣故加所誣之罪三等不問巳 未論决並同加等誣至三流亦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名例加者不加入 于死也若所誣徒罪之人巳著役流 罪之人巳遣配後經辨理攺正被誣 之人雖巳放囬仍須計騐其被逮到 官以至役配放囬日數多少用過路 費㡬何于犯人名下照數追徴給囘 被誣之人若被誣役配之時曾經典 賣田宅以爲路費者著落犯人備價 取贖困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属一人 者坐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 將犯人財産一半断付被誣之人飬 贍死者之家若誣告人至死罪被誣 之人或絞或斬巳經失訖之後辨出 誣告之情將犯人反坐以原誣絞斬 之死罪仍令償費贖産新付飬贍若 所誣之人未决者犯人杖一百流三 千里再于配所加抅徒役三年流既 <!--第49页--> 遣之遠去復加工作惡其誣人死罪 也〇其誣告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 断付財産而犯人如果貪乏無可追 給則止科其所應反坐之罪〇其被 誣徒流巳經役配之後復得辨明攺 正本無致死隨行有服親属之事而 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属 反誣頼犯人者亦抵誣人死罪之律 巳夾者殺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加役而原誣告之犯人止反坐誣 告徒流本罪不加等亦不償費贖產 以反誣之罪重于所誣之罪也此以 上皆言無罪平人而所告全誣也〇 若告人二事以上輕重不同所告重 事是實所招輕事是虛及告人數事 罪皆相等但一事告實皆免其所誣 之罪名例云二罪俱發以重論各等 者從一科断蓋重事告實其人巳得 重罪輕事固弗論矣相等之罪一事 得實其罪巳無可加餘事亦弗論矣 于事雖有所誣于罪實無所增巳無 剩罪可以反坐故皆得免此言不全 <!--第50页--> 誣而重若等者得實無反坐之罪也 〇若告人二事以上輕重不同所告 輕事是實所招重事是虛或告人一 事將輕罪誣爲重罪者雖非全誣而 被告應得罪名之外俱有剩罪矣輕 實重虛則以二事對筭而剰罪可得 誣輕爲重則就一事扣除而剰罪可 得將所剩之罪皆反坐誣告之人若 巳論决則被誣之人巳多受剰罪之 刑故不問笞杖徒流全抵剩罪不在 收贖之限若未論决則被誣之人尚 未受剩罪之刑其剩罪是笞杖則收 贖是徒流照所剩徒流折筭之杖數 不及一百者收贖過一百者止杖一 百餘罪亦聼收贖蓋剩罪止得笞杖 可見其得實者巳多故許全贖以寬 之若剩罪至于徒流可見其得實者 巳少故不許全贖以懲之也所誣笞 杖易扣剰罪若從杖入徒則每徒一 等折杖二十從徒入流則三流並准 徒四年皆以一年爲所剩三等流罪 皆應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遠流則 <!--第51页--> 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三等流抵年半 徒應折杖六十蓋徒流皆杖罪也原 立法之意杖十百之外人不堪再受 定爲五等徒以逓加之五徒不足以 盡其辜其罪又不應至死乃復定爲 三等流今將流歸徒而併作杖算所 謂入徒復於之法也杖一百之後始 入徒罪故五徒皆包杖一百徒一等 折教二十則徒一年者應折杖一百 二十徒年半者應折杖一百四十徒 二年者應折杖一百六十徒二年半 者應折杖一百八十徒三年者應折 杖二百矣徒五等之後始入流罪故 三流皆包五徒之二百杖三流不分 遠近皆准徒四年除徒五等三年尙 剩一年爲流罪照徒等折杖半年折 枚二十一年折杖四十則三流皆應 折杖二百四十惟從近流入遠流者 一流准徒半年折杖二十則流二千 里者應折杖二百二十流二千五百 里者應折杖二百四十流三千里者 應折杖二百六十蓋徒流不復折爲 <!--第52页--> 杖則無扣抵之法而近流入遠流不 以一年爲剰罪而仍分三等者如人 犯流二千里之罪而誣爲流三千里 共應折杖二百六十除二千里得實 二百二十杖外應反坐剰杖四十若 將三流皆以一年爲剰罪則止折杖 二百四十矣其誣流二千里爲流三 千里者除告實二百二十杖外止坐 剰杖二十三流應分三等今止坐杖 二十是將應分二等之流二千五百 里三千里併作一等又將應分二等 之流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每等止得 一十杖矣均難扣筭其餘註內引証 巳明可以類推若誣重至死罪而被 誣之人或絞或斬巳决者反坐以絞 斬死罪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止字是言止問流不加役非罪止 之止也上文誣告人死罪巳决者扺 死之外仍令償費贖產断付養瞻未 决者流配之外又加役三年是將無 罪平人全誣致死也此則被誣之人 原有輕罪爲不合誣至于死百故巳 <!--第53页--> 决但抵死而無追断未决但流配而 不加役然不扣扺剩罪則誣重至死 之法亦巳嚴矣此言不全誣而誣重 有應扺之剰罪至死有反坐之本法 也〇若告人之罪雖不盡實而其人 所犯得實之罪合之于律巳無可加 故曰律該罪止律既罪止誣告雖多 巳無剰罪故不反坐此言告雖有誣 而律巳罪止得免反坐也〇其告二 人以上雖多得實但有一人不實者 所誣之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輕者猶 論重不待言也笞杖徒流至死分全 誣誣重巳决未决皆照前論罪他人 雖係有罪此人則爲無辜不得以他 人之得實而原之也此言告雖不誣 而一人不實亦仍反坐也〇若各衙 門官揑造事情進呈實封于御前誣 告人及風憲官懐挾私仇彈劾之事 有不實者亦各論如誣告律科之按 上書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此 進呈誣告弹事不實者照誣告律論 断以其意在害人也若誣重反坐剰 <!--第54页--> 罪及全誣加等之罪輕于杖一百徒 三年者則從上書詐不以實論誣罪 既輕則當仍盡挾詐罔上之罪也此 因言誣告而推及進呈牌事誣人之 罪也〇若在獄之囚巳經供招伏罪 本無冤枉而巳之親属娶爲出各辨 訴者减因罪三等坐之其意止欲脫 其所親之罪非誣告害人之比故罪 止杖一百也若囚罪招伏之後笞杖 巳决徒流巳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 原問官吏過失而告之是挾仇逞㤪 希圖䧟害原問官吏矣故照誣告律 加三等科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因言誣告而推及親属無寃妄訴 本犯巳决妄訴之罪若徒巳在役流 巳發配有犯加至徒流者當從徒流 人又犯 罪科断}} {{*|折杖數 自一十至五十日笞自六十至一百 日杖自笞入杖之後扣抵剰罪雖五 十以下亦曰杖不曰笞蓋從笞入杖 則笞皆是杖而扣抵之剩罪不得言 <!--第55页--> 則笞皆是杖而扣抵之剩罪不得言 笞也然收贖剰杖則五十以下仍按 笞罪 收贖 自杖一百後始入徒罪故五徒 皆包杖一百徒一等折杖二十 杖六十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 杖七十徒一年半折杖一百四十 杖八十徒二年折杖一百六十 杖九十徒二年半折杖一百八十 杖一百徒三年折杖二百 自徒三年後始入流罪故三流皆包 五徒之杖二百三流並准徒四年皆 以一年爲所剩罪徒半年爲一等折 杖二十一年折杖四十三流不分等 並折杖二百四十自笞杖徒入流者 皆照既 科算 自近流入遠流一等流准徒半年折 故二十仍分三等共折杖六十 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二百四 <!--第56页--> 十 杖一百流三千里折杖二百六十 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寔重事招虛及 告一事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决 者全抵剩罪未論决者剩罪杖一百 以內者是笞放應收贖剩罪杖一百 以外者是徒流止杖一百餘 罪收贖巳論逸者全抵剩罪 笞入笞 議得趙甲告錢乙以他物敺伊成傷 如得實錢乙合坐以他物敺人成傷 者律笞四十今審得錢乙止罵人是 實律該 笞一十 未决 趙甲合依輕事告實重事招虚除得 實笞一十反坐所剩律笞三十未論 决係剰笞依律收贖銀二分二釐五 毫 巳决 趙甲合依輕事告實重事招虛反坐 所剰巳論决者全抵剩罪律笞三十 <!--第57页--> 折責 發落 笞入杖亦照笞入笞議 笞杖皆 以數計輕重無煩折算也 笞入徒 議得趙甲告錢乙打折伊左臂如得 實錢乙合坐以折跌人肢体律杖一 百徒三年今審得錢乙止以他物敺 人成傷是實 律該笞四十 未决 趙甲今依誣輕爲重律徒三年折杖 二百除得實笞四十應反坐剩杖一 百六十未論决係剰徒止杖一百餘 罪杖六十依律收 贖銀四分五厘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 决者全抵剩罪律杖一百六十 准杖八十徒二年定驛發配 笞入流 議得趙甲告錢乙打折伊兩腿如得 <!--第58页--> 實錢乙合坐以折人两肢律杖一百 流三千里今審得錢乙止以他物敺 人成傷是實 律該笞四十 未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律三流並折杖 二百四十除得實笞四十應反坐剩 杖二百未論决係剰徒止杖一百餘 罪杖一百依律收 贖銀七分五釐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 决者全抵剰罪律杖二百准 杖一百徒三年定驛發配 杖入杖杖入徒杖入流各如笞議 徒入徒 議得趙甲告錢乙窃伊銀九十两如 得實錢乙合坐以窃盗得財九十两 律杖一百徒三年今審得錢乙止得 財五十两是實律該杖六十徒一年 未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律徒三年折杖 <!--第59页--> 二百除得實杖六止徒一年折杖一 百二十應反坐剩杖八十未論决係 剩杖依律收 贖銀六分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剰巳論 决者全抵剩罪律 杖八十折責發落 徒入流 議得趙甲告錢乙發掘伊墳塚暴露 屍棺如得實錢乙合坐以發掘墳塚 見棺槨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今審得 錢乙止發而未至棺槨是 實律該杖一百徒三年 未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律三流並折杖 二百四十除得實杖一百徒三年折 杖二百應反坐剩杖四十未論决係 剰杖依律收 贖銀三分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 <!--第60页--> 决者全抵剩罪律 杖四十折責簇落 近流入遠流 議得趙甲告錢乙窃伊銀一百二十 两如得實錢乙合坐以窃盗得財一 百二十两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今審 得錢乙止得財一百两是 實律該杖一百流二千里 未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律杖一百流三 千里所杖二百六十除得實杖一百 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應反坐剩 杖四十未諭决係剩 杖依律收贖銀三分 巳决 趙甲合依誣輕爲重反坐所剩巳論 决者全抵剩罪律 杖四十折責發落 凡所告係應收贖之罪則反坐 剩罪不論巳决未决亦皆收贖}} ====條例==== <!--第61页--> 一凡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實犯實証不 許波及無辜及陸續投詞牽連原狀內 無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 {{*|倘 沒}} 及無辜者一槩不准仍從重治罪承審 官於聼斷時如供證巳確縱有一二人 不到非係緊要犯証即㨿現在人犯成 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一赴各衙門告言人罪一經批准卽令原 告到案投審若不卽赴審輙行脫逃及 並無疾病事故兩月不到案聼審者卽 將被誣及証佐俱行釋放其所告之事 <!--第62页--> 不與審理拿獲原告專治以誣告之罪 一凡寔係切巳之事方許陳告若將弁尅 餉務須管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 同陳告州縣徴派務須里長率領衆民 公同陳告方准受理如違禁將非係公 同陳告之事懐挾私讐攺揑姓名砌欵 粘單牵連羅織希圖准行妄控者除所 告不准外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一控告人命如有誣告情弊卽照誣告人 死罪未决律治罪不得聼其自行攔息 其間或有誤聼人言情急妄告於未經 <!--第63页--> 驗屍之先盡阻寔情自願認罪遞詞求 息者訊明該犯果無賄和等情照不應 重律治罪如有敎嗳情弊將敎唆之人 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 者指名題叅照例分别議處 一詞內干証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虛 誣將不言寔情之証佐按律治罪若非 寔係証佐之人挺身硬証者與誣告人 一體治罪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地方官故行開脫者該營鎭官題叅交 部嚴加議處 <!--第64页--> 一凡捕役誣竊爲强拏到案日該地方官 驗明並無拷逼情事或該犯自行誣服 并有别故例應收禁因而監斃者將誣 拏之捕役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嚇詐逼 認因而致死及致死二命者俱照誣告 致死律擬絞監候拷打致死者照故殺 律擬斬監候 一凡捕役人等奉差緝賊審非本案正盗 若其人素行不端或曾經犯竊有案者 將捕役照誣良爲盗例减一等杖一百 徒三年至其人本係良民揑稱踪跡可 <!--第65页--> 疑素行不軌妄行拿獲及雖犯竊有案 巳攺悪爲善確有寔㨿仍復妄拏并所 獲之人不論平人竊盗私行拷打嚇詐 財物逼勒認盗及所緝盗案巳獲有正 賊因夥盗未獲將犯有竊案之人敎供 誣扳滥拿克數等弊俱照誣良爲盗例 分别強竊治罪 一凡將良民誣指爲竊稱係寄賣賊贓將 良民捉拿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爲 由沿房搜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寔 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近邉若 <!--第66页--> 誣指良民爲強盗者亦發近邉其有前 項拷詐等情俱發逺邉 {{*|誣指送官依誣 告論淫辱婦女 以強 姦論}} 一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巳决者誣告之人 擬斬立决未决者擬斬監候俱不及妻 子家產 <!--第67页--> ===干名犯義=== {{批|輯註此條當與犯罪 自首及親属相爲容 隱與誣告三條合看}} {{批|輯註親属得相容隱 及准爲首免罪而告 則干名犯義葢名分 所關恩義爲重若不 許容隱則恐有以傷 其恩若不許爲首則 恐無以救其親首則 欲其親之免罪本乎 親愛之意而出之也 告則欲其親之正法 本乎賊害之意而出 之也故既著容隱爲 首之例又嚴干名犯 義之法眞天理人情 之至也}} {{批|輯註鬪毆律內妻之 父母比于緦麻尊属 則女壻告妻父毋得 實應同緦麻尊長杖 七十而被告免罪得 與期親等同者以其 爲得相容隱之人也}} {{批|輯註按名例自首條 內註云如謀反逆叛 未行者親属首告或 捕送到官其正犯人 俱同自首律免罪若 巳行者正犯人不免 其餘應緑坐人亦同 自首律免罪則此得 相容隱之卑幼告其 尊長而尊長亦當分 巳行未行論之不得 云不用自首律皆不 得免也得相容隱之 尊長告卑幼者亦然}} {{批|輯註註云不在干名 犯義之限並同自首 免罪之律謂此等事 告者不論干名犯義 被告者卽不同自首 免罪也不在二字貫 下作一句讀}} 凡子孫告祖父毋父毋妻妾告夫及告夫 之祖父母父母者 {{*|雖得 寔亦}} 杖一百徒三年 {{*|祖父毋等同 自首者免罪}} 但誣告者 {{*|不必全誣但 一事誣卽}} 絞 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毋 {{*|及妾告 妻者}} 雖得 實杖一百{{*|告}} 大功 {{*|得實 亦}} 杖九十 {{*|告}} 小功 {{*|得實 亦}} 杖八十 {{*|告}} 緦麻 {{*|得實 亦}} 杖七十其被 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毋若妻之 父毋 {{*|及夫之 正妻}} 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 尊長得减本罪三等若誣告罪重 {{*|於干 犯本 罪}} 者各加所誣罪三等 {{*|謂止依凡人誣 告罪加三等便 <!--第68页--> 不失於輕矣○加罪不入於絞若徒流 巳未决償費贖産断付加役並依誣告 本律若被告無服尊 長减一等依名例律}} ○其告 {{*|尊 長}} 謀反大 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毋繼毋慈毋所 生毋殺其父若所養父毋殺其所生父 毋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 傷其身 {{*|據 寔}} 應自理訴者並聼 {{*|卑㓜 陳}} 告不 在干名犯義之限 {{*|其被告之事各依本 律科断不在干名犯 義之限並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告卑㓜 同此又犯姦及越開損傷於人於物不 可賠償 者亦同}} ○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 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减 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减所誣罪三等 <!--第69页--> 大功减二等小功緦麻减一等若 {{*|天}} 誣 告妻及妻誣告妾亦减所誣罪三等 {{*|被 告 子孫妻妾外孫及無服之親依名例律 ○若誣卑㓜死未决仍依律减等不作 誣輕 爲重}}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 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 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减奴婢罪一等 誣告者不减 {{*|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寔 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爲 容隐 故也}} ○其祖父毋父毋外祖父毋誣告 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巳之妾若奴 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論 {{*|不言妻之父毋 誣女壻者在緦 麻親 中矣}} ○若女壻與妻父毋果有義絶之 <!--第70页--> 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 {{*|義絶之状謂 如身在遠方 妻父毋將妻攺嫁或趕逐出外重别招 壻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女壻毆妻至 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 娶妻以妻爲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妄作 姊妹嫁 人之類 名者名分之尊義者恩義之重子于 父毋孫于祖父毋妻妾于夫及夫之 祖父毋父毋名分恩義最尊至重縱 有過惡義當容隱乃竟告發其罪是 滅絶倫理矣故着爲干名犯義之首 子孫妻妾所告得實則杖一百徒三 年而被告之祖父毋等照名例自首 律免罪但誣告者絞一事涉虛即坐 不必全誣也次則期親尊長外祖父 毋名義亦重再則大功小功緦麻之 親不論同姓異姓但係尊長俱關名 義凡卑幼告而得實者是期親外祖 父毋則杖一百大功則杖九十小功 則杖八十緦麻則杖七十尊長雖同 <!--第71页--> 親疎則異故王犯之罪有差其被告 之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毋若妻 之父毋及夫之正妻並同自首免罪 被告之小功緦麻尊長得减所告得 實之本罪三筭若是誣告期親以下 尊長則計所誣反坐之罪重于干名 犯義杖一百九十八十七十之罪者 各加所誣罪三筭卽照凡人誣告杖 罪以上加三等之律科之如誣告期 親尊長杖六十徒一年之罪是所誣 重于杖一百矣則于所誣罪上加一 筭該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餘以此類 推凡加罪不加至死若所誣之罪與 本罪或輕若等者仍從本罪科断〇 以上所言皆是得相容隐之事故告 言者爲干名犯義若其子孫妻妾卑 幼告祖父毋以下尊長謀反大逆謀 叛窩藏姦細則干係國家恩不可以 掩義不得爲親者諱及嫡毋繙母慈 毋所生毋殺其父所飬父毋殺其所 生父毋則人倫大変當各推其所重 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害其財産或 <!--第72页--> 敺傷其身体則剝膚之痛情不容巳 應自爲理訢者並聼告言不在干名 犯義之限○若尊長告卑㓜得實則 期親大功卑㓜及女壻亦同自首律 免罪小功緦麻卑幼亦得減所告得 實之罪三等不言子孫妻妾外孫若 以期親大功卑幼推之則免罪不待 言矣若尊氏誣告卑功應反坐者均 得减所誣本罪以服之輕重爲差期 親尊長則减三等大功尊長則减二 等小功緦麻尊長則减一等若夫誣 告妻及妻誣告妾亦减所誣妻妾之 罪三等○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之 缌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告 家長如子孫之告父祖告親属如卑 幼之告尊長以服之輕重爲罪之差 等此親字兼尊卑言家長之親自奴 婢視之雖卑亦尊也告而得實者家 長杖二百徒三年期親杖一百大功 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十誣 告家長者絞期親以丁誣告之罪重 者各加所誣之罪三等若雇工人則 <!--第73页--> 與奴婢有間矣凡告家長及家長緦 麻以上親得實者各栈奴婢罪一等 誣告則與奴婢同科不減也〇其祖 父毋誣告孫父毋誣告子外祖父毋 誣告外孫祖父毋父毋誣告子孫之 婦與妾及夫誣告妾若家長誣告奴 婢雇工人者各弗論以各義尊重不 得議其反坐之罪也〇若女婿與妻 之父毋果有義絶之状如本註所云 身在遠方等項則妻父毋有義絕之 状其毆妻至折傷等項則女婿有義 絕之状夫妻以義合義絶則凡人矣 故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断不在干 各犯義及得同自首免罪之限也}} ====條例==== 一凡奴僕首告家主者雖所告皆實亦必 將首告之奴僕仍照律從重治罪 <!--第74页--> <!--第75页--> ===子孫違犯敎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敎令及奉飬有 鈌者杖一百 {{*|謂敎令可從而故違家道 堪奉而故鈌者須祖父毋 父毋親 告乃坐 子孫于祖父毋父毋有順無違有隐 無犯服劳奉養必盡其力若敎令而 故違犯奉養而故 有鈌者杖一百}} ====條例==== 一子貧不能营生飬贍父毋因致父毋自 縊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子孫有犯姦盗祖父毋父毋並未容 縱因伊子孫身犯邪淫憂忿戕生者擬 <!--第76页--> 絞立决如祖父毋父毋縱容袒護後經 發覺畏罪自盡者將犯姦盗之子孫發 邉逺若子孫罪犯應死及謀故殺人事情 敗露致祖父毋父毋自盡者卽照各本 犯罪名擬以立决 <!--第77页-->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人之}}事其爲獄官獄 卒非理陵虐者聼告若應囚禁被問更 首{{*|巳之}}别事有干連之人亦合准首依法 推問科㫁〇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 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叛逆子孫不 孝或巳身及同居之內爲人盗詐侵奪 財産及殺傷之類聼告餘並不得告{{*|以其 罪得收贖恐故 意誣告害人}} 官司受而爲理者笞五 十 {{*|原詞立 案不行 他事謂他人所犯之事典巳無渉者 也凡犯罪之人見被囚禁未經論决 <!--第78页--> 之時不得告舉他人不于巳之事蓋 罪無重科巳經犯罪在禁縦所告不 實不得加以誣告反坐之罪恐其多 噬害人也其爲獄官獄卒非理陵虐 如被敺傷身体尅减衣糧及需索財 物等類凡有害於巳者皆是聼於所 司陳告究問别事謂自巳所犯之事 與人干連者也若囚禁之人見被鞫 問而更首自犯别事其事內有于連 應合追對之人亦准勾提推問依法 科断不在不得告舉他事之限〇名 例內人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 疾之人犯罪者勿論婦人得免徒流 此四等人惟謀反叛逆子孫不孝或 巳身及同居之內爲人盗詐侵奪財 産及有所殺傷之類此皆事情重大 患害廹切並聼告理其餘並不准告 以其罪得弗論收贖難以反坐因得 誣告害人也如有告者官司將原詞 立案不行若受而爲理者笞五十}} ====條例==== <!--第79页--> 一年老及篤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 孫不孝聼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 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 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第80页--> <!--第81页--> ===敎唆詞訟=== {{批|輯註按誣告内徒巳 役流巳配及致死親 属有償路費贖田宅 㫁付財產之法而此 與犯人同罪者不同 此償贖㫁付之法葢 巳有犯人扺之也若 受雇誣告者與自誣 告同則受雇之人卽 犯人矣至死且不减 其償贖斷付不待言 也卽贓重從枉法論 者亦仍盡誣告本法}} 凡敎唆詞訟及爲人作詞状增减情罪誣 告人者舆犯人同罪 {{*|至死者 减一等}} 若受雇誣 告人者與自誣告同 {{*|至死者 不减等}} 受財者計 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 寃敎令得實及爲人書寫詞狀而罪無 増减者勿論 {{*|姦夫敎令姦婦誣告其子 不孝依謀殺人造意律 敎者導引之意謂人本不知告而敎 令之也唆者哄誘之意謂人本不欲 告而唆使之也凡敎令唆使人興構 詞訟及爲人作寫詞状而增入本無 之罪减去實有之情以誣告人者與 犯人同罪照誣告律隨犯人應得反 坐笞杖徒流之罪一体科断惟誣告 死罪巳决犯人抵死者得减一等杖 <!--第82页--> 一百流三千里若受人雇倩而出名 具状自身到官誣告人者與自巳誣 告同至死罪巳决者卽反坐以死故 註曰至死者不减等也受財者計贓 以枉法從重論總承上敎唆増减與 受雇者言謂計其入巳之贓照枉法 律論之如誣告罪重則依誣告枉法 罪重則依枉法若見人愚昧實有寃 枉之事不能申訴而敎令據實具告 及爲書寫詞状而罪無增减則事無 所誣故 得弗論}} ====條例==== 一凡將本狀用財雇寄與人赴京奏訴者 并受雇受寄之人俱發近邉贓重者從 重論 一訟師敎唆詞訟爲害擾民該地方官不 <!--第83页--> 能查拏緝禁者如止係失於覺察照例 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拏將該地 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拏例交部議處 一凡雇人誣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 罪外其雇人誣告之人照設計敎誘人 犯法律與犯法人同罪 <!--第84页--> <!--第85页-->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 驗歸問若姦盗詐僞户婚田土鬪毆與 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 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 占恡不發首領官吏 {{*|以違 令論}} 各笞五十〇 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軍職管軍有司管民各分統攝詞訟 內有軍民相干者有軍民不相干者 若軍人犯該人命事情干內不論有 無干涉民人管軍衙門須約有司檢 驗歸于有司問擬人命一重非管軍 衙門所能断理也若軍人犯該姦盗 詐僞户婚田土閗毆等事則非人命 之比與民人相干渉者一體約會追 <!--第86页--> 問惡有所偏護也與民人不相干涉 者從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所以專 職守也有司與管軍官受理軍民詞 訟有應取問人犯彼此各執巳見占 恡不發者軍民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〇管軍官止得管軍若越其職守之 分而輒受民訟者亦如 占怯不發舎五十之罪}} <!--第87页-->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聼令 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 四十 {{*|官吏詞訟私事非公事也故聼令家 人出名告官理對不許官吏自以公 文行移違 者笞四十}} kd15xx7j3hz4nenlfkfma91cvws7abd 皇越律例/卷十七 0 8862182 11135309 11128502 2026-10-18T15:13:25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1113530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皇越律例 | section = 卷之十七<br>刑律受贓 刑律詐偽<br> | noauthor = 阮朝朝廷 | previous = [[皇越律例/卷十六|卷十六]] | next = [[皇越律例/卷十八|卷十八]] | times = 阮朝 | notes = }} <!--以下內容尚未校對,由OCR識別生成,來源為法國國家圖書館藏《皇越律例》第九冊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Ho%C3%A0ng_Vi%E1%BB%87t_lu%E1%BA%ADt_l%E1%BB%87_-_l%E1%BB%85_lu%E1%BA%ADt_%E7%9A%87%E8%B6%8A%E5%BE%8B%E4%BE%8B%E7%A6%AE%E5%BE%8B_(1813,_A1_9).pdf。請協助校對。未校對部份請勿斷句和格式化。--> <!--第88页--> <!--第89页--> ==皇越律例卷十七目録==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官吏聼許財物 有事以財請求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家人求索 因公科歛 尅留盗贓 ;:詐僞 詐爲制書 詐傳詔㫖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第90页--> 私鑄銅錢 詐假官 詐稱內使等官 近侍詐稱私行 詐爲瑞應 詐病死傷避事 詐教誘人犯法 {{*|目錄終}} <!--第91页--> ==皇越律例卷之十七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批|輯註此條專論賍罪 若不受財而有枉法 之事則有失出入故 出入之律必是受財 在先判斷枉法不柱 法在後乃合此律若 許而未受則有聽許 財物之條若先判㫁 而後受財則有事後 受財之條}} {{批|輯註說事過錢當串 講所說之事即過錢 之事也若爲關說事 情而不及財賄則是 囑托矣若止說事而 有事人自過錢亦當 别論官吏受賍必因 其事又必受在事前 而過錢人始問此律 故註有如求索云云 不用此律也}} {{批|輯註枉法不枉法賍 各計入巳之數定罪 與窃盜併賍論者不 同葢窃盗得財之罪 爲事主被害者言之 故併賍論罪雖一人 盗得數家主之財亦 止計一主重者雖數 人分得一主之賍亦 併計所失之賍同科 各盗之罪惟倂賍故 仍依首從法也官吏 受財之罪爲官吏貪 財者言之故各計入 巳之賍雖一人受各 主之財亦通算全科 雖數人分受一主之 財亦計入巳之數分 科各人之罪惟計入 巳故無首從可分也 集註云律內說事過 錢有禄人减一等何 以言罪止杖一百徒 一年凡徒二年者應 杖八十又何以言杖 一百葢明律枉法不 枉法滿貫罪止於流 三流總徒四年减一 等則遷徒比流减半 是徒二年矣雖比流 减半仍包原杖非由 枚加徒之徒故杖一 百也}} 凡官吏 {{*|因枉法不 枉法事}} 受財者計贓科㫁無禄 人各减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 {{*|贓止 一两}} 俱不叙用〇說事過錢者有禄人减受 錢人一等無禄人减二等 {{*|如求索科歛 嚇詐等賍及 事後受財過付 者不用此律}} 罪止杖一百徒二年 {{*|照 遷 徒凡流减 半科罪}} {{*|過錢而 又受錢}} 計贓從重論 {{*|若賍重 從本律 <!--第92页--> 此條是官吏犯賍正律单指官吏言 之官吏同爲執法之人故有枉法不 枉法之分凡內外軍民衙門見任之 官見役之吏因人有事受其行求之 財者計所入巳之賍分枉法不枉法 照數科斷其月支俸食不及一石者 爲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各者指 枉法不枉法两頃也凡以賍入罪者 官則追奪原領誥勅革除銓籍職名 吏則罷其見役俱不叙用名例官員 犯私罪至杖一百者罷職不叙而犯 賍則雖一两以下枉法杖七十不枉 法杖六十者亦罷職犯行止有虧則 不計罪之輕重也〇因事受財必有 從中闗說其事過付其錢之人故又 有說事過錢之罪有禄人减受錢人 一等無禄人减受錢人二等罪止杖 一百徒二年按說事過錢者舊有遷 徒准徒之法今定爲徒二年五等徒 與杖同増减此則杖有増减徒俱二 年雖過錢一两以下减至笞罪亦徒 二年杖罪照受錢人减科故有輕重 <!--第93页--> 之分而徒則一定之法所以代其遷 徒非五等徒之例也但說事過錢即 徒二年如枉法三十两以下不枉法 七十两以下反重於受錢人之罪惡 其爲貪饕之道也然受錢多者罪至 於死而過錢罪止杖一百猶無入巳 之賍也若既過錢與官吏又自得有 事人之錢則計其入巳賍數照枉法 不枉法分有祿無禄人科之賍罪重 於過錢則從賍罪論過錢重於賍罪 則從過錢論以徒二年爲率論其輕 重或謂徒是代其遷徙非正罪也應 照杖一百爲率諭非也按訴訟內誣 告遷徙條曰於准徒二年上加所誣 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論則可知 以徒二年爲正罪且應并入所得笞 杖以 論也}} ====有禄人==== {{*|凡月俸一 石以上者}}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 {{*|謂受有事人 財而曲法處 <!--第94页--> 斷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 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巳經論决 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虛論之}}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第95页-->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枚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两{{*|實}} 絞 {{*|監 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雖受 有事 人財判斷不爲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 亦折半科罪作 半折者皆依此}}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第96页-->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 {{*|實}} 絞 {{*|監 候}} ====無禄人==== {{*|凡月俸不 及一百者}} <!--第97页--> 枉法 {{*|扶同聽行及 故縱之類}} 一百二十两絞 {{*|監 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首列官吏受財罪有差等此嚴懲犯 賍之綂律乃一切因事受財之總綱 也若官吏因事受人財而不按本法 偏曲斷理者爲枉法賍雖受人財而 仍按本法秉公斷理者爲不枉法賍 枉法賍是两層罪既受賍又枉法倚 法爲奸故其罪重如所受有各主之 賍一時發覺不論多寡皆通算一處 全科其罪即有一主發覺巳經論决 亦與後法者并論之一两以下自枚 七十起五两加一等至八十两即絞 無禄人减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亦絞 不枉法賍是一層罪法本無虧財不 應受故其罪輕如所受之財有各主 者一時發覺不論多寡通算一處折 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有先發 <!--第98页--> 論决之賍後發其輕若等不再并論 一两以下自杖六十起十两加一等 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乃絞無禄人减 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柱法不枉法两項乃官 吏授賍之正律蓋官掌法吏守法事 權在手一切事情悉聽判㫁輕重出 入惟其所主枉法不枉法官吏實自 爲之他人不得同也然官偕有禄吏 則有有禄無禄之分所云無祿人者 即吏之無工食或月俸不及一石者 也若官吏之外諸色人等有因事受 財者除求索恐嚇誆騙詐欺等正律 之外其有枉法不枉法之賍與官吏 相同者則有以枉法論以不枉法 論准枉法論准不枉法論諸條也}} ====條例==== 一各部院衙門書辨有輒敢指稱部費招 揺撞騙干犯 <!--第99页--> 國憲非尋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卽行處斬 爲從知情朋分銀两之人照例發逺邉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 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 若屍親隣証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 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㫁不在枉 法之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蠧役恐嚇索詐貧民者 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 一百加枷號一個月六两至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計贓在十两以上者發近邉 <!--第100页--> 至一百二十两者照枉法擬絞爲從分 贓並减一等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 鬻女者十两以下亦照例充發爲從分 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 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 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爲從並减一等 一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 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一營鎭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鄕民許州 縣查拿并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 <!--第101页--> 治罪 一除審無入巳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內 全備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 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巳審明 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贓 果於一年限內全備死罪照原擬减一 等攺流軍流以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內 不足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 行發落其應追贓物照例勒追全結 一官員婪贓審係枉法入巳者雖於限内 全備不准减等其不枉法贓及准枉法 <!--第102页--> 論並坐贓致罪等項仍照定例辨理 <!--第103页--> ===坐贓致罪=== {{批|集註註云不入巳者 擬復職役亦自杖九 十以下言之若杖一 百以上則例應罷職 役有人巳賍則不問 多寡照行止有虧例 俱罷職役然不追奪 誥敕觀事後受財者 且不追奪則坐賍者 可知也}} 凡官吏人等非因 {{*|枉法不 柱法之}} 事而受 {{*|人 之}} 財坐 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减 五等 {{*|謂如被人盗財或毆傷若賠償及 醫薬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 並通算折半科罪爲两相和同取與故 出錢人减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 財物或多收少徴如收錢粮稅粮斛面 及檢蹅災傷田粮與私造斛斗秤尺各 律所載雖不入巳或造作虛費人工物 料之類凡罪由此賍者皆名爲坐賍致 罪〇官吏坐賍若不入巳者擬復職 役出錢人有䂓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两以下笞二十 一两之上至十两笞三十 二十两笞四十 <!--第104页--> 三十两笞五十 四十两杖六十 五十两杖七十 六十两杖八十 七十两杖九十 八十两杖一百 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两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以坐賍非 實賍故至 <!--第105页--> 五百两罪 止徒三年 上條枉法不枉法两項皆是因事受 財然充官吏人等貪賍之類必有非 因事而受財者凡官吏人等非因事 而受人財賄則坐賍致罪係各主者 通算一處折半科罪出錢人减受錢 人之罪五等既非因事自無枉法不 枉法之處而與者受者两相和同自 無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之情特 受者不當受與者亦不當與與受雖 有輕重之分而俱不能無罪也一两 以下自笞二十起至五百两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蓋賍罪中之最輕者也 本文只綂言非因事受財而註內引 證者各有所指分两項看前引被人 盗財毆傷於賠償醫藥之外因而受 財之類是專指凡人言不及官吏以 官吏非因事受財如餽送慶賀等類 明白易見不必言也後引科歛財物 以下不入巳諸項與虛費工料之類 則專指官吏言然皆虛賍也前實有 <!--第106页--> 入巳之賘固宜坐賍致罪後並無入 巳之賍亦坐賍致罪者以其剝民多 取虛費傷財故其罪同然入巳者即 罷聀役不入巳者擬回戢役亦有不 同也註云出錢人有䂓避事重者從 重論但與者有䂓避之事則受者是 因事矣與者坐䂓避之罪則受者非 坐賍矣註蓋推廣言之不可泥也}} <!--第107页--> ===事後受財=== {{*|原在事後故 别於受財律}} 凡{{*|官吏}}有 {{*|承行 之}} 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 財事若枉㫁者准枉法論事不枉㫁者 准不枉法論 {{*|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 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 吏俱照例爲民但不追奪誥勅律不言 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前枉法不枉法賘是受在事之前者 然充官吏貪賘之類必有受於事之 後者凡人有事在官先未許送官吏 財物及歸結事過之後有事人以財 物餽送因而受之此比受於有事之 先者有間亦與受於無事之時者不 同與非無故受亦有因貪賄則不亷 市悬則不公故必察其以前所斷之 事計其過後所受之賍若於法有所 枉者准枉法論無所枉者准不枉法 論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事有 枉斷出入之罪重於賍罪仍從重論 <!--第108页--> 官吏照行止有虧例罷聀役爲民但 不追奪誥勅以受在事後而原之也 出錢過錢人止問不應從重者在於 事過之後則出錢非以行求過錢未 嘗說事得 以未减也}} <!--第109页--> ===官吏聼許財物=== {{*|原未接受故别 於事後受財律}} {{批|輯註此條止曰官吏 無人等二字故註曰 其餘雖在官之人不 用此律}} 凡官吏聼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 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减 受 財 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必自其有顕 跡有敷目者 方坐〇凡律稱准者至死减一等雖滿 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 准枉法論又稱减一等假如聼許准枉 法脏溝數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 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 正所謂犯罪得累减也〇此明言官吏 則其餘雖在官 之人不用此律 前枉法不枉法賍是因事而巳受者 然充官庚貪賍之䫫必有聽許而未 受者凡官吏有推問之事犯事人詩 选財物因而聽從狥其所請爲之施 行雖未接收八手亦巳薰染於心律 貴誅心其心貪污即是罪案計其所 <!--第110页--> 許之數論其應得之罪事有所枉者 准枉法論事無所枉者准不枉法論 各减一等原其未得也無禄人又减 有禄人一等若滿數至死者有禄人 通減二等無禄人通减三等其枉法 者既有所枉之法卽有枉法應得之 罪將所枉與聼許二罪摧其輕重各 從重者論此條止是聼詩未有財物 而懸坐以賍故註曰必有顕跡數目 者方坐若無顕跡則無慿㨿若無數 目何以計賍不得槪擬此律也滿數 至死减等者註內甚明蓋准罪至死 减一等乃一定之通例本條准罪有 减等者卽於减一等上累减亦一定 之通例但未至死罪 則止照本律論减耳 條例 一聼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贓無確㨿不得 槪行議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為 上義兼之界或氏息岂一〇馬可午 <!--第111页--> 根行言迮如所許財物封則他處盛二 立議单文劵或交與說事之人應禸許 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應得之罪 仍照律科㫁如所犯本輕或本無罪但 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 千實交若干者應分别㔾受未受數目 計贓並所犯情罪從重科㫁乜交之贓 在受財人名下著追未交之財仍内許 財人名下著追 <!--第112页--> 有事以財請求 <!--第113页-->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 官吏 欲 得枉法者計 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 法 之 罪 重 於與 財 者從重論 其赃 入官 其官吏刁蹬 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避 難 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 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鮮錢粮難捕盗 賊皆 是 以上諸條皆言受財人之罪此餘則 言出財人之罪也凡諸色人等本身 有事而以財賄行求於官吏乞爲曲 斷以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賍論照 前坐赃愛罪律按所出之敷折半科 算至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所行求之事有䂓避其所難遷就其 所易而所枉之罪重於行求之罪渚 <!--第114页--> 從重論其賊入官所謂彼此俱罪之 賘也若本人原無行求之意而承行 官吏或万蹬留難不與歸結或用強 凌虐别生枝節而逼抑取受人財物 者官吏自依各本律科㫁出錢與過 錢人俱不坐其賍回主所謂取與不 和之賍也止言得枉法不言不枉法 者無所欲枉何用行求行求者求得 枉法也然此枉法有两層意一則行 求之後官吏曲㫁巳得枉法者一則 行求之後官吏不爲曲斷事雖不枉 而行求之心實欲得枉法也故但以 財行求即得坐賍之罪避難就易難 易二字所色者廣不專在罪名上論 若以罪名言之猶避重罪而就輕罪 避有罪而就無罪耳如本犯以亦傷 人應杖八十徒二年行財求免計得 八十两杖一百之罪則所枉罪重矣 應從刃傷人論若得五百两杖一百 徒三年之罪則行求罪重矣仍從行 求論註內所謂難觧錢 粮難捕盗賊皆可類惟 條列 <!--第115页--> 粮靜捕盗賊皆可嶺惟 條例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 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禄 無禄有祿人槪不减等無禄人各减一 等其行求說事過錢之人如有首從者一 爲首照例科斷爲從有祿人聼减一等 無禄人聼减二等如抑勒詐索取財者 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别 項餽逸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一凡受賄項兇之案除案外之人得受正一 兇賄賂挺身到官項認在外營鎭業巳 <!--第116页--> 招觧上司在京內現審案件業經法司 㑹審巳屬成招定罪幾致正兇漏綱者 仍照頂兇本例分别問擬外如尚未成 招罪未議定旋卽破案者行賄之兇犯 仍照原犯罪名問擬受賄頂認者計賊 以枉法論至頂兇巳經招觧之案如係 同案之犯代認重傷致脫本犯罪名者 减正犯罪一等定擬未招觧者仍照原 犯本罪科㫁受贓重者以枉法從其重 者論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第117页-->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 所部內財物並計 索借 之 贓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無禄人各减 有祿人一等 〇若將自巳物貨散與部民及底價買 物多取價利者無計餘利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賣物則物人官面原得價錢給主買物 則物給匡而所用之價入官〇此下酉 條蓋指監臨官史 而豪強亦色其中 〇若於所部內買物 不卽支價及借衣服噐玩之屬各經一 月不囘者免坐贓論 仍追物 目主 〇若私借 <!--第118页--> 用所部內馬牛及車船店舍之類各驗 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 計其 犯時 屋工賃直雖多 不得過其本價 〇若接受所部內餽逸 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减一等若 因事 在 官 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 過去處供餽飮食及親故餽䓕者不在 此限〇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 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选者亟與監 臨官吏罪同〇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 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咸在官時三等 前官吏受財是有事人行求者坐賦 致罪是和同而與者事後受財是人 <!--第119页--> 所饋逸者皆非官吏要挾而取也然 克官吏及豪強人貪賍之類必有求 素借貸等事凡見任見役之監臨官 吏挾其統攝之势及豪惡強梁之人 無端求索與借貸所部内人財扬者 愈計所索所借之脏准不枉㳒論若 用強索借者准枉法論至死者各罪 止枚一百流三千里無禄人各减有 祿人罪一等後口強者則前非強者 矣然非用強亦井和同取與故所索 所借之黜並矜主〇此以下四節皆 言部民部內是指監隋官吏而豪強 之人亦色其中以首節賁之也若將 自巳貨物散賣與部民以賤作貴而 多取價及低價買物以貴作賤而多 取利因此两頃而多取價利者除所 散所買之物應得價齒外其増價少 給之數謂之餘利兔計餘利數目准 不枉法論強散強買者亦並計餘利 准枉法論物貨價錢盦分别入官給 主註內分别甚明〇若買所部內之 物不卽時技給價値及借所部丙人 <!--第120页--> <!--第121页--> 際之人也然日自非金蔬之八堂四 非行求之賍故止得咨罪若因有事 在官乃行饋逸而受之者計土宜之 價爲賍數以不枉法論既曰因事則 上宜卽同財賄也其於經過去處部 丙人饋远飮食及親故饋远土宜者 不在此限飮食非同禮物親故不係 部民皆所不禁也〇奉命出使人員 於所差去處有求索借貸膏准不枉 法強者亦准枉法賣買多取價利亦 計餘利准不枉法強者亦准枉法及 受饋送者亦坐管罪因事者亦以不 枉法論並與監臨官吏罪同出使之 人雖無監臨之權亦有挾势之意故 其罪免同也〇前五節皆言官吏與 所部內事六節言出使之人皆見任 者也未節又推及於去宫者若去官 而和強求索借貸買賣多取價利及 受饋逸等項各减在官時罪三等本 文云受舊剖内財物但此條無受部 丙財物之法何從减科疑即指饋遥 土宜禮物而 言也俟考 <!--第122页--> 條例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儂查等財物 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近邉克軍 一長隨求索嚇詐得財舞獘者照蠹役詐 贓例治罪並照竊盗例初犯以贓犯二 字刺臂再犯刺靣其有索詐婪贓托故 先期預遁及本官被叅後聞風逺颺者 拿獲之日照到官後脫逃例各加二等 治罪仍追原贓其各衙門現任大小官 員如有妆用犯案刺字長隨者交部議 處 <!--第123页--> 輯註家人所犯重在 扶勢上凡隨在任所 同住之人皆可以言 家人不必拘定父兄 子弟也若吏則不同 必是家人方坐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 兄弟子侄 奴僕皆是 於所部內取 求索借貸財物 依不 枉法 及役使部民 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减本官吏罪 二等 分有禄無禄須確係求索借貸之 項方可依律减等若因事受財仍 照官吏受財律 定罪不准减等 若本官 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以上諸條皆言官吏身自犯賍之事 然推而極之必有宫吏之家人犯賍 者家人是一家之人如父兄弟姪子 孫奴僕之類取是因事而取之受是 因逸而受之取受對官吏受財坐賍 致罪二律而言求索借貸賣買多取 價利之類即上在官求索借貸律所 載者役使部民則户律私役部民律 <!--第124页--> 也凡監臨官吏之家人挾官吏之势 於所部之內有取受求索借貨財扬 及私役使部民不給雇錢若買賣貨 物多取價利之類悉照本官應得罪 上各减二等蓋所犯之事雖與官吏 同而所犯之人則與官使異故得末 减也若本官知家人所犯情由而不 行禁止者與家人同坐减二等之罪 不知情者不坐知情不知情止言本 官不及使者舉重以見輕也前在官 求索借貸條内有買物不卽支價及 借衣服噐玩之属又私借用馬牛等 物與接受土宜諸項此條不言似綂 於之類两字内矣家人有犯應亦各 减本官二 等科之 條例 一執事大臣不行約束家人致令私向所 管人等往來交結借貸者一經發覺將 <!--第125页--> 伊主一併治罪 <!--第126页--> <!--第127页--> 韓註因公科歛以公 務爲由必顕然行之 未免有凌虐之勢矣 非因公科歛則無所 假托必隱然行之不 敢逞驅廹之威一則 奸法以營私一則貪 賍而犯法犯法者法 存奸法者法亡此柱 不枉之所以分也 因公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 自科歛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歛軍 人錢糧賞賜者 雖不 巳 入 杖六十贓重者坐 贓論八巳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無禄人 减有禄 人之罪一等至一 百二千两狡監候 〇其非因公務科歛 人財物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 無禄 人罪 止杖一百 流三千 里 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巳罪亦 如之 以上各條官吏受賍皆言二主各主 之財然推而極之必有科歛所属所 管之軍民者有司者府州縣親民地 方官也管軍者衛所管軍官與武職 <!--第128页--> 管兵官也公者公務也如供應脩理 等一切雜辨之事皆是科者分狐之 謂歛者聚歛之謂分派於人而聚歛 之日科歛凡各處有司官吏人等非 奉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自科歛所 属民人財物及一應管軍官吏亦無 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自科歛軍人 名下錢粮賞賜各克公事之用不人 巳者杖困十計其科歛之赃坐賍論 重於杖六十者則從坐賍之罪但有 科歛卽杖六十賍雖重止坐賍論至 五百 两以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是之輕者以未入巳也若將科歛之 則物不充公用而八巳者並計入巳 之與以枉法論無禄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八十两絞無禄人至一百 本十两亦絞乃其本法不得减也鱼 字承有司管軍两項言〇若有司晉 軍官吏人等非因公務而貪利营私 科歛民人財物軍人錢粮賞賜入巳 者以不枉法論無祿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一百二十两以上波無禄 形上丈一目私三干里洁科數以 <!--第129页--> 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科敏以一 饋起他人雖不尺巳而剝削軍民以 爲巳惠故亦如八巳之罪以不枉法 論科歛入巳之罪因公者是枉法非 因公者是不枉法蓋陽托公務之名 隂爲納賄之計將法所應用者侵漁 入巳則法巳虧矣故其罪重非因公 者不過私下求取止是貪利於法無 虧故其 罪次之 <!--第130页--> <!--第131页--> 封留盗贓 凡巡捕官巳獲盗賊尅留贓物不觧官者 笞四十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 其 所尅 之 贓併 觧過 贓通 論盗罪若軍人有犯 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仍併贓以 論盗罪 凡軍民廵捕官員巳經緝獲賊犯起一 有贓物應將人賍一同解选問刑衙 門審究如有剌留賍物不解官者笞 四十囘戰以雖封留尙未入已也隐 匿八巳者計其入巳之賘以不枉法 論罷戢不叙仍將封留人巳之赃并 解逸到官之㸃通論盗罪若守禦軍 人及州縣廵夫兵人等有獲盗而封 留貼物未入巳者亦笞四十天巳者 依無祿人不枉法賍科罪賍雖多至 三十两以上者罪止杖八十恕其無一 官賁其捕盗故輕之也仍併賦以論一 <!--第132页--> 盗罪 如前 條例 一胥捕侵剥盗贓者計贓照不枉法律從 重科斷 <!--第133页--> 總鎭視督撫 營鎭視提鎭 詐僞 詐爲制書 詐爲以造作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凡詐爲 原 無 制書及増 减原有者 巳施行不 分首從 皆 斬 監 候 未施行者 爲 首 絞 監候爲從 者减一等 傳寫失 錯者 爲 首 杖一百 爲從者 减一等 〇詐爲六部都 察院將軍督撫提鎭守禦累要隘口衙 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將空紙 用印者 必盗用 印方坐 皆絞 監俣不分首從未 施行者爲首减一 等爲從又 减一等 〇 詐 爲 府州縣衙門 甲信 文書 者 爲 首 杖一百流三干里 詐 爲 其餘衙門 印信 文書 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從者 减一等 未施行者各 <!--第134页--> 分首 從 减一等若有䂓避事重 於前 事 者從 重論 如詐爲出脫人命以䂓避 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 〇其 詐 爲 制書文書巳施行及 制書文書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聼 行各與同罪 至死 减等 不知者不坐〇 一將 印信 空紙惶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 者伲技匿各交書告言人罪者律 制書即聖㫖如詔誥勅諭敕書皆是 也詐爲者本無制書而假捏事端僞 逹旨意也增裁者因有制書而增添 副减叚換字何也凡詳爲及撸减事 巳施行者不分首從皆斬雖巳詐爲 増减尙未施行者救不言皆則爲從 者减一等其傳冩制書之人失誤差 錯者杖一百〇六部都祭院及將軍 總鎭營鎭皆軍國大事所寄兵權重 任所在守禦紧要隘口之官則隄防 奸細之出入其官雖卑其責實重其 文青皆足以動衆若有詐爲此各衙 <!--第135页--> 文書皆无以動衆若有詐爲此各衙 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先以 空紙盗用印信後乃塡寫巳施行者 不分首從皆絞未施行者爲首减一 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從又减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重在盗用印信若無 印信止詐爲文書依盗各衙門官文 書論〇府州縣衙門比之將軍等衙 門事權稍輕若有詳爲印信文書事 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餘衙門比之各府州縣又輕若有詐 爲文書事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徒 三年爲從并未施行者之首從俱各 臧一等若有所䂓避因而詐爲者計 其現避之罪與詐爲之罪從重者論 機〇其詐爲制書文書巳施行及制 書文書所至之處當該官司有知其 詳爲之情而故徇聼行者各與詐爲 之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 施行者 不生 <!--第136页--> 作專以事日二〇對有炎 <!--第137页--> 詐傅詔㫖 詐傅以傳出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㫖 自內 而出 者 爲 首 斬 監候爲從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 詐 傳 皇后懿旨皇太子合旨者 爲 首 絞 監候 爲從 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〇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 言語於各属衙門分付公事自有所䂓 避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 官言語 有所 規避 者 爲 首 杖一百五品以下衙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爲從者各减一等 若得財 而許傳無 礙於法 者計贓以不枉法因 得財 詐傳 而 變 動事 情 枉 曲法慶者以枉法各 以枉法不枉法赃罪奐 詐傳規避本罪權之 從重論〇其 詐 傳 <!--第138页--> 詔㫖品官言 語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聼行各與 同罪 至死减 一等 不知者不坐〇若 丙 外 各衙 門追究錢粮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 將奏准合行 免超 免問 事理安稱奉㫖追問 者 是亦詐 傳之罪 斬 監 能 詔㫖懿旨令㫖皆謂言語也天子月 詔旨皇后日懿㫖太子日令肯俱臣 民所當遵奉者詐傳則必有私行 亂 政之事欺妄罪重故爲首者坐以 斬 絞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〇品 官之言語皆可號令乎衆若詐傳於 所属各衙門以分付公事有所䂓避 者按品級大小科之品級有髙下則 言語所係有重輕詐傳一品二品者 爲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者爲 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者爲首杖八十 三頃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人財幽 國人見墮普作尊而珍事無并開诊 <!--第139页--> 三張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人周經 爲人規避雖詐傳而於事無所勢於 法無所曲者計其所得之赃以不枉 法諭因許傳而變動學情枉曲法令 者以枉法論將得財枉法不枉法與 詐傅規避之罪權其輕重各從其罪 之重者坐之〇其詳傳詔㫖以下及 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同知保 詐傳而故徇聰行者各與詐傳之人 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施行 者不坐〇若內外各衙門當該官吏一 將巳經奏准免追之錢粮免問之刑一 名公事而妄稱奉㫖槌問是即詐傳 郎肯矣 亦坐斬 <!--第140页--> <!--第141页--> 對制二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 數 陳 及奏事 有戢業該行 而啓奏者與 上書 不係 本戢 而條陳 時務者 言乍爰 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對奏 非密 謂非謀反 大逢等項 而妄言有密者 上書 加一等〇若奉制推按問事 轉 報上不 以賓者杖八十徒二年 若徇私曲法而 所報不賓之 事重 於杖八十 徒二年 者以出人人罪論 承制命而回奏日對制題奏應行公 臣 事日奏事建言献䇿之類日上書 子於君當抒誠直言有犯無隱若挾 詐而故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對 制奏事上書内原無應濟陳之事而 爰言有宻以誑惑朝廷者加一等枚 一百流二千里〇若奉制命推按問 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入十徒二年其 <!--第142页--> 所報不實之事依官司出八人罪計 之者重翰不以實本罪以岸八人罪 論 <!--第143页--> 輯註木石泥現當可 爲印註云移實相育 篆文俱全謂之保遠 是不拘何构矣惟有 其質而文不全者謂 之造而未成夫曰有 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此僞造以雕刻之人 爲首須令當官雕驗 凡僞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 起船 起馬 符驗 税課引者 爲首 雕刻 斬 監候爲從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干里 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两僞造闗 防印記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 給賞銀三十两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 减一等 各字承上 二項而言 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 又减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奥同 罪不知者不坐〇 印所重者文若有篆 文雖非銅鑄亦可以 霞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惧全者 謂之僞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 之造而未威至於全無形質而 惟描之於欷者乃謂之描摸也 <!--第144页--> 其質必是刻威印形 矣曰文未全必是巳 刻有字商未成全矣 若但有印形未刻一 字不得即謂造而未 成也 內外各衡門印信及甲信時憲書印 信符蒙甲信稅課引此皆朝廷所願 天下奉以爲信者所係至重故僞造 爲首者斬有能首告捕護者給賞銀 五十两胃防甲記亦由郜頒而所係 稍輕故偈超爲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有能首告辅獲者給賞銀三十肉印一 信關防皆以雕刻之人爲首雖尊長 使令畢勿齊以畢㓜爲首尊長以知 情行用論其為從及知僞造之情而 流行 用者各减一等甲信等則杖一百 三干里闗防則杖九十徒二年半 也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印信 等則爲首者杖一百流三于里爲從 者九杖十 一百徒三年闗防則爲首者杖 徒二年半爲從者杖八十徒二 年又字蒙上各嶺一等而言也其當 該官司知其僞造而故行聽行者與 僞造之人同罪至死感一 等不知而誤行者不坐 條例 條例 <!--第145页--> 一凡有僞造諸衙門印信事闗軍機冐支 錢粮假冐官戢大干法紀者俱擬斬立 决爲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闗軍機錢粮 假官等獘正圖誆騙財物爲數多者俱 照律擬斬監候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若誆騙財物爲數無多銀不及十两 錢不及十千者爲首雕刻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 其偽造鬨埅記誆騙財物爲數多者將爲 首雕刻之人發逺邉若爲数無多爲首 者仍照律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第146页--> 各减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 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 以上者發遠邉其爲敫無多犯該徒罪 以下者各計贓以次遞减 四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三 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 徒一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 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 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一僞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 他人同謀分贓代爲雕刻者將起意之 人與雕刻之人亟以爲首論案内爲從 者减一等若僅受些微價値代爲私雕 並無同謀分贓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爲 <!--第147页--> 首雕刻之人爲從與案内爲從者並减 首犯罪一等 <!--第148页--> <!--第149页--> 輯註銅錢目君鑄其 體質猶銅錢也金銀 曰僞造其體廣非企 飯矣而私鑄之罪童 者葢錢法之權出乎 上私鑄則犯禁亂法 故法重金銀之產冉 平地僞造者但月民 取利耳故法輕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 監 候 匠人罪同爲從及知 情買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 五十两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 者不坐〇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 銅以求利者杖百〇若 以銅鐡 水銀 僞造 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買 使者各减一等 金銀成色不是非 係假造不用此律 錢法有定制國家開局鼓鑄以生財 利用非民間所得私也凡私鑄銅錢 者與匠人並坐殺稱罪同者至死不 减也爲從及知係私鑄而販員行使 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首告 捕獲者矜賞銀五十两里長知而不 <!--第150页--> 首者枚一百惡其隐狥也不知者不 坐〇若將官鑄時用銅錢剪錯薄小 取銅以求利者其錢雖薄小非由私 鑄故止杖一百〇若以銅鐡水銀用 法僞造作金銀者爲首杖一百徒三 年爲從及知係僞造而與買行使者一 各减一等杖九 十徒二年半 條例 一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 等物傾成錠馃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 等物每两內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 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鐡水銀僞造 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 一奸徒假借前代古錢名色私鑄私販者 <!--第151页--> 照私錢律一體分别治罪 <!--第152页--> <!--第153页--> 詐假官 凡 僞造 憑劄 詐爲 假官 或將有 及爲僞劄 故官員文憑而 假與 人官者斬 監 候 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須有劄付文慿方坐但憑 劄沓係懊者所造故叔等 不 知者不坐〇若無官而 不曾毀造 遇劄但 詐稱 有官有所求爲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 人及詐冐見任官員姓名 有所 求爲 者杖一百 徒三年 以上三項總 重有所求爲 若詐稱見任官子 孫第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 爲者杖一百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 者並計贓 各主者以 一主爲重 准竊盗 免 剌 從重論 <!--第154页--> 胜輕以 詐科罪 〇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興同 罪不知者不坐 詐假官者本身原無官聀或詐爲劄 附文憑赴任行事彧將他人劄付文 憑冐認頂替者背是也假與人官者 他人本無官戰或假爲劄付文恙與 之以官或將所得别人劄付文惡與 之假冐者背是也凡自許假官假興 人官者血斬其知人與以假官之情 而受之者杖一百流三干里不知者 不坐〇若本無官而詐稱爲有官有 所求爲或詐稱奉官司差遣而追捕 人及詳冐見任官員姓名因而有所 求爲者杖一百徒三年詳稱云者止 是假借名色托諸語言以爲求爲之 地其稱有官者原無惡劄稱差捕者 原無挑牌可知也若詐稱現任官員 之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所按臨部 屬之內有所求爲者杖一百薦從者 各庚一等各字跽 <!--第155页--> 人八一十月习屬者村一百息國者 應杖一百徒三年者爲從則杖九十 徒二年半爲首應杖一百者爲從則 杖九十以上求爲之事各有不同而 皆爲未得財者言之也若因詐稱求 爲而得財者鱼計賍准窃盗律并賍 論罪以一主爲重與詐稱求爲罪較 之從其重者科斷〇其當該官司知 情而聽行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 等通承上三節各項 而言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凡雜職内有假冐頂替之人自行出首 者革退囘籍免其治罪 一凡詐冐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 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阻當船隻 <!--第156页--> 掯要錢財出入大小衙門嘱托公事包 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撘橋梁 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 如許得假势 陵虐故殺閒 殺拒捕 之類 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 號一個月發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 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 訴不卽受理及雖受理觀朢逢迎不即 問㫁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貟家人名目豪横 鄕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 移住畊稼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 <!--第157页--> 看自田才氵言月不上一之福犭言遥 罪以上者發延邉杖罪以下枷號一個 月發落 一凡各營鎭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一 冐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 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 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 查轉報該營鎭不題叅俱交該部照例 分别議處 <!--第158页--> <!--第159页--> 詐稱內使等官 官與事 俱詐 凡 懇 空 詐稱內使 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 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 詐官府煽惑人民者 雖無僞 造劄付 斬 監 候 知情 隨行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 三千里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聼行與同罪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不知者 不坐〇若 本無 符驗 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爲從者减一等驛官知而 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 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符驗係僞 造有僞造 行驗律係盗者 依盗符驗律 <!--第160页--> 此條卽就上條無官詳稱有官內抽 出國係重大者言之奸宄不逞敢 詐稱內使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 察御史按察司官揑爲在外體訪事 務之名以欺誑官府竭惑人民者斬 奸欺至此則素政害人所國非小故 其法至嚴也知其詐稱之情而通同 隨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雖 非詐稱使臣亦同詐稱訪事故止咸 一等也當該官司知係詐稱而故徇 聽行者輿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知者不坐〇若本無符驗而詐 稱使臣乗驛行走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爲從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驛 官知其詐稱而猶應付者與同罪不一 知情而失於盤詰錯誤應付者笞五 十以其無符驗而不盤詰也若詐弥 之人齎有僞昌符驗馹官不敢盛詣 因而應付者不坐官雖詐而符驗則 眞當究其詐爲與盗之罪故註補之 條例 <!--第161页--> 一凡詐克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 情緝捕盗賊爲由占宿公舘妄拿平人 及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審係 揑造簽票執持鎻鍊恐赫詐財考即照 蠹役詐贓一例問擬其未揑有簽票止 係口稱奉差嚇唬者徒罪以上枷號一 個月發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 發落若計贓逾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詐 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拷打致 死者擬斬監候爲從各减一等如假差 遣有僞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槍檢傷 <!--第162页--> 人或嚇騙忿争毆故殺人按律應擬死 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所在官司阿從 故縱者各治以罪 <!--第163页--> 近侍詐稱私行 官貿而 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 惑人民者斬 盈候此詐稱係本 官自詐稱非他人 近侍之人習知朝廷之事易以欺人 若在外詐稱奉命私行體察官民事 務以煽惑 民人者斬 <!--第164页--> <!--第165页--> <!--第166页--> <!--第167页-->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 郊難觧 之錢粮 難捕之盗 者笞四十 如所 避之 事重者杖八 賊之類 十〇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 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傷殘頭求元拷 訊詐死以求免 所避事重 於杖一百 及徒三年 者各從重論 如 侵 盗錢粮仍從 侵盗重者論 若無避 罪之情但以 恐嚇詐頼人 故自 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鬪殺罪一 等〇若當該官司知而聼行 謂知其詐 病而准攺 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 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任提 與同罪不知 <!--第168页--> 者不坐 官吏人等因臨難辨之事詐稱疾病 以圖規避者笞四十所避之事重者 杖八十〇若犯事之人應當待對而 故自傷殘身体以圗免說鞫者女一 百詐言身死而不出官者杖一百徒 三年將故自傷殘及詐死之罪與所 避之罪較量科斷如所避之罪重於 蒲杖備徒則從本罪輕則仍從傷殘 詐死科之故曰各從重論若本無罪 犯或與人忿争或因事圖額故自傷 殘雖無避罪之情亦有惡嚇詐人之 意故杖八十其受僱倩爲人傷殘者 承上两頃言之或杖一百或杖八十 亜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咸凡閗 傷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以雇人傷 殘自有致死之道也〇若當該官同 知而聼行者總承上言謂知其詐病 避難而聼其揑詞爲之攺差知其自 殘詐死避罪情切而隹鹽殘疾死亾 凝斷住提者鱼與本犯同罪不麒者 <!--第169页--> 龙遥住损省角與本犯同罪不如者 不 坐 條例 一各營鎭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著該管 官員出具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詟 查倘有詐稱病故者分别從重治罪 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營鎭官 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甘結報部 倘有揑報等情日後發覺將該地方官 與該營鎭官一併嚴加議處 <!--第170页--> <!--第171页--> 詐敎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敎誘人犯法及和同 共 事 故 誘 令人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 欲求賞給或欲䧟害人得罪者皆與犯 法之人同罪 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 看合字即是教誘人而又 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 犯法則旨用自首律 此條專爲陰險之徒害人利巳者而 設人本不犯法設爲計謀誑以言語 敎誘人爲犯法之事或和同與人共 爲犯法之事後却自行捕告或合人一 㭪告其意欲求給賞或欲隔害其人 而故使之得罪是人之榷於法網沓 其致之也故與之同罪至死减一等 横其敎誘使令之人雖是墮其術中 却是巳身犯法不能免罪而敎誘使 令之人自行捕告及使人捕告音不 <!--第172页--> 用犯罪自首及遣人代首免罪之律 所以誅其心也皆字承上數事而言 猶並字之義非 不分首從之謂 <!--第173页--> <!--第174页--> <!--第175页--> <!--第176页--> 1ei0mqs3rwvtzqcy5zyulyn2px46sqm 11135323 11135309 2026-10-18T16:11:2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官吏聼許財物 */ 1113532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皇越律例 | section = 卷之十七<br>刑律受贓 刑律詐偽<br> | noauthor = 阮朝朝廷 | previous = [[皇越律例/卷十六|卷十六]] | next = [[皇越律例/卷十八|卷十八]] | times = 阮朝 | notes = }} <!--以下內容尚未校對,由OCR識別生成,來源為法國國家圖書館藏《皇越律例》第九冊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Ho%C3%A0ng_Vi%E1%BB%87t_lu%E1%BA%ADt_l%E1%BB%87_-_l%E1%BB%85_lu%E1%BA%ADt_%E7%9A%87%E8%B6%8A%E5%BE%8B%E4%BE%8B%E7%A6%AE%E5%BE%8B_(1813,_A1_9).pdf。請協助校對。未校對部份請勿斷句和格式化。--> <!--第88页--> <!--第89页--> ==皇越律例卷十七目録==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官吏聼許財物 有事以財請求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家人求索 因公科歛 尅留盗贓 ;:詐僞 詐爲制書 詐傳詔㫖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第90页--> 私鑄銅錢 詐假官 詐稱內使等官 近侍詐稱私行 詐爲瑞應 詐病死傷避事 詐教誘人犯法 {{*|目錄終}} <!--第91页--> ==皇越律例卷之十七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批|輯註此條專論賍罪 若不受財而有枉法 之事則有失出入故 出入之律必是受財 在先判斷枉法不柱 法在後乃合此律若 許而未受則有聽許 財物之條若先判㫁 而後受財則有事後 受財之條}} {{批|輯註說事過錢當串 講所說之事即過錢 之事也若爲關說事 情而不及財賄則是 囑托矣若止說事而 有事人自過錢亦當 别論官吏受賍必因 其事又必受在事前 而過錢人始問此律 故註有如求索云云 不用此律也}} {{批|輯註枉法不枉法賍 各計入巳之數定罪 與窃盜併賍論者不 同葢窃盗得財之罪 爲事主被害者言之 故併賍論罪雖一人 盗得數家主之財亦 止計一主重者雖數 人分得一主之賍亦 併計所失之賍同科 各盗之罪惟倂賍故 仍依首從法也官吏 受財之罪爲官吏貪 財者言之故各計入 巳之賍雖一人受各 主之財亦通算全科 雖數人分受一主之 財亦計入巳之數分 科各人之罪惟計入 巳故無首從可分也 集註云律內說事過 錢有禄人减一等何 以言罪止杖一百徒 一年凡徒二年者應 杖八十又何以言杖 一百葢明律枉法不 枉法滿貫罪止於流 三流總徒四年减一 等則遷徒比流减半 是徒二年矣雖比流 减半仍包原杖非由 枚加徒之徒故杖一 百也}} 凡官吏 {{*|因枉法不 枉法事}} 受財者計贓科㫁無禄 人各减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 {{*|贓止 一两}} 俱不叙用〇說事過錢者有禄人减受 錢人一等無禄人减二等 {{*|如求索科歛 嚇詐等賍及 事後受財過付 者不用此律}} 罪止杖一百徒二年 {{*|照 遷 徒凡流减 半科罪}} {{*|過錢而 又受錢}} 計贓從重論 {{*|若賍重 從本律 <!--第92页--> 此條是官吏犯賍正律单指官吏言 之官吏同爲執法之人故有枉法不 枉法之分凡內外軍民衙門見任之 官見役之吏因人有事受其行求之 財者計所入巳之賍分枉法不枉法 照數科斷其月支俸食不及一石者 爲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各者指 枉法不枉法两頃也凡以賍入罪者 官則追奪原領誥勅革除銓籍職名 吏則罷其見役俱不叙用名例官員 犯私罪至杖一百者罷職不叙而犯 賍則雖一两以下枉法杖七十不枉 法杖六十者亦罷職犯行止有虧則 不計罪之輕重也〇因事受財必有 從中闗說其事過付其錢之人故又 有說事過錢之罪有禄人减受錢人 一等無禄人减受錢人二等罪止杖 一百徒二年按說事過錢者舊有遷 徒准徒之法今定爲徒二年五等徒 與杖同増减此則杖有増减徒俱二 年雖過錢一两以下减至笞罪亦徒 二年杖罪照受錢人减科故有輕重 <!--第93页--> 之分而徒則一定之法所以代其遷 徒非五等徒之例也但說事過錢即 徒二年如枉法三十两以下不枉法 七十两以下反重於受錢人之罪惡 其爲貪饕之道也然受錢多者罪至 於死而過錢罪止杖一百猶無入巳 之賍也若既過錢與官吏又自得有 事人之錢則計其入巳賍數照枉法 不枉法分有祿無禄人科之賍罪重 於過錢則從賍罪論過錢重於賍罪 則從過錢論以徒二年爲率論其輕 重或謂徒是代其遷徙非正罪也應 照杖一百爲率諭非也按訴訟內誣 告遷徙條曰於准徒二年上加所誣 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論則可知 以徒二年爲正罪且應并入所得笞 杖以 論也}} ====有禄人==== {{*|凡月俸一 石以上者}}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 {{*|謂受有事人 財而曲法處 <!--第94页--> 斷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 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巳經論决 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虛論之}}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第95页-->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枚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两{{*|實}} 絞 {{*|監 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雖受 有事 人財判斷不爲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 亦折半科罪作 半折者皆依此}}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第96页-->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 {{*|實}} 絞 {{*|監 候}} ====無禄人==== {{*|凡月俸不 及一百者}} <!--第97页--> 枉法 {{*|扶同聽行及 故縱之類}} 一百二十两絞 {{*|監 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首列官吏受財罪有差等此嚴懲犯 賍之綂律乃一切因事受財之總綱 也若官吏因事受人財而不按本法 偏曲斷理者爲枉法賍雖受人財而 仍按本法秉公斷理者爲不枉法賍 枉法賍是两層罪既受賍又枉法倚 法爲奸故其罪重如所受有各主之 賍一時發覺不論多寡皆通算一處 全科其罪即有一主發覺巳經論决 亦與後法者并論之一两以下自枚 七十起五两加一等至八十两即絞 無禄人减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亦絞 不枉法賍是一層罪法本無虧財不 應受故其罪輕如所受之財有各主 者一時發覺不論多寡通算一處折 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有先發 <!--第98页--> 論决之賍後發其輕若等不再并論 一两以下自杖六十起十两加一等 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乃絞無禄人减 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柱法不枉法两項乃官 吏授賍之正律蓋官掌法吏守法事 權在手一切事情悉聽判㫁輕重出 入惟其所主枉法不枉法官吏實自 爲之他人不得同也然官偕有禄吏 則有有禄無禄之分所云無祿人者 即吏之無工食或月俸不及一石者 也若官吏之外諸色人等有因事受 財者除求索恐嚇誆騙詐欺等正律 之外其有枉法不枉法之賍與官吏 相同者則有以枉法論以不枉法 論准枉法論准不枉法論諸條也}} ====條例==== 一各部院衙門書辨有輒敢指稱部費招 揺撞騙干犯 <!--第99页--> 國憲非尋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卽行處斬 爲從知情朋分銀两之人照例發逺邉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 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 若屍親隣証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 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㫁不在枉 法之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蠧役恐嚇索詐貧民者 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 一百加枷號一個月六两至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計贓在十两以上者發近邉 <!--第100页--> 至一百二十两者照枉法擬絞爲從分 贓並减一等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 鬻女者十两以下亦照例充發爲從分 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 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 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爲從並减一等 一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 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一營鎭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鄕民許州 縣查拿并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 <!--第101页--> 治罪 一除審無入巳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內 全備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 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巳審明 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贓 果於一年限內全備死罪照原擬减一 等攺流軍流以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內 不足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 行發落其應追贓物照例勒追全結 一官員婪贓審係枉法入巳者雖於限内 全備不准减等其不枉法贓及准枉法 <!--第102页--> 論並坐贓致罪等項仍照定例辨理 <!--第103页--> ===坐贓致罪=== {{批|集註註云不入巳者 擬復職役亦自杖九 十以下言之若杖一 百以上則例應罷職 役有人巳賍則不問 多寡照行止有虧例 俱罷職役然不追奪 誥敕觀事後受財者 且不追奪則坐賍者 可知也}} 凡官吏人等非因 {{*|枉法不 柱法之}} 事而受 {{*|人 之}} 財坐 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减 五等 {{*|謂如被人盗財或毆傷若賠償及 醫薬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 並通算折半科罪爲两相和同取與故 出錢人减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 財物或多收少徴如收錢粮稅粮斛面 及檢蹅災傷田粮與私造斛斗秤尺各 律所載雖不入巳或造作虛費人工物 料之類凡罪由此賍者皆名爲坐賍致 罪〇官吏坐賍若不入巳者擬復職 役出錢人有䂓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两以下笞二十 一两之上至十两笞三十 二十两笞四十 <!--第104页--> 三十两笞五十 四十两杖六十 五十两杖七十 六十两杖八十 七十两杖九十 八十两杖一百 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两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以坐賍非 實賍故至 <!--第105页--> 五百两罪 止徒三年 上條枉法不枉法两項皆是因事受 財然充官吏人等貪賍之類必有非 因事而受財者凡官吏人等非因事 而受人財賄則坐賍致罪係各主者 通算一處折半科罪出錢人减受錢 人之罪五等既非因事自無枉法不 枉法之處而與者受者两相和同自 無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之情特 受者不當受與者亦不當與與受雖 有輕重之分而俱不能無罪也一两 以下自笞二十起至五百两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蓋賍罪中之最輕者也 本文只綂言非因事受財而註內引 證者各有所指分两項看前引被人 盗財毆傷於賠償醫藥之外因而受 財之類是專指凡人言不及官吏以 官吏非因事受財如餽送慶賀等類 明白易見不必言也後引科歛財物 以下不入巳諸項與虛費工料之類 則專指官吏言然皆虛賍也前實有 <!--第106页--> 入巳之賘固宜坐賍致罪後並無入 巳之賍亦坐賍致罪者以其剝民多 取虛費傷財故其罪同然入巳者即 罷聀役不入巳者擬回戢役亦有不 同也註云出錢人有䂓避事重者從 重論但與者有䂓避之事則受者是 因事矣與者坐䂓避之罪則受者非 坐賍矣註蓋推廣言之不可泥也}} <!--第107页--> ===事後受財=== {{*|原在事後故 别於受財律}} 凡{{*|官吏}}有 {{*|承行 之}} 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 財事若枉㫁者准枉法論事不枉㫁者 准不枉法論 {{*|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 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 吏俱照例爲民但不追奪誥勅律不言 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前枉法不枉法賘是受在事之前者 然充官吏貪賘之類必有受於事之 後者凡人有事在官先未許送官吏 財物及歸結事過之後有事人以財 物餽送因而受之此比受於有事之 先者有間亦與受於無事之時者不 同與非無故受亦有因貪賄則不亷 市悬則不公故必察其以前所斷之 事計其過後所受之賍若於法有所 枉者准枉法論無所枉者准不枉法 論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事有 枉斷出入之罪重於賍罪仍從重論 <!--第108页--> 官吏照行止有虧例罷聀役爲民但 不追奪誥勅以受在事後而原之也 出錢過錢人止問不應從重者在於 事過之後則出錢非以行求過錢未 嘗說事得 以未减也}} <!--第109页--> ===官吏聼許財物=== {{*|原未接受故别 於事後受財律}} {{批|輯註此條止曰官吏 無人等二字故註曰 其餘雖在官之人不 用此律}} 凡官吏聼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 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减 {{*|受 財}} 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必自其有顕 跡有數目者 方坐〇凡律稱准者至死减一等雖滿 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 准枉法論又稱减一等假如聼許准枉 法賍滿數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 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 正所謂犯罪得累减也〇此明言官吏 則其餘雖在官 之人不用此律 前枉法不枉法賍是因事而巳受者 然充官吏貪賍之類必有聽許而未 受者凡官吏有推問之事犯事人許 送財物因而聽從狥其所請爲之施 行雖未接收入手亦巳薰染於心律 貴誅心其心貪污即是罪案計其所 <!--第110页--> 許之數論其應得之罪事有所枉者 准枉法論事無所枉者准不枉法論 各减一等原其未得也無禄人又减 有禄人一等若滿數至死者有禄人 通減二等無禄人通减三等其枉法 者既有所枉之法卽有枉法應得之 罪將所枉與聼許二罪權其輕重各 從重者論此條止是聼詩未有財物 而懸坐以賍故註曰必有顕跡數目 者方坐若無顕跡則無慿㨿若無數 目何以計賍不得槪擬此律也滿數 至死减等者註內甚明蓋准罪至死 减一等乃一定之通例本條准罪有 减等者卽於减一等上累减亦一定 之通例但未至死罪 則止照本律論减耳}} ====條例==== 一聼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贓無確㨿不得 槪行議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寫 <!--第111页--> 立議单文劵或交與說事之人應禸許 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應得之罪 仍照律科㫁如所犯本輕或本無罪但 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 干實交若干者應分别巳受未受數目 計贓並所犯情罪從重科㫁巳交之贓 在受財人名下著追未交之財仍内許 財人名下著追 <!--第112页--> <!--第113页-->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 {{*|官吏 欲}} 得枉法者計 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 {{*|法 之 罪}} 重 {{*|於與 財}} 者從重論 {{*|其賍 入官}} 其官吏刁蹬 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避 難 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 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粮難捕盗 賊皆 是 以上諸條皆言受財人之罪此餘則 言出財人之罪也凡諸色人等本身 有事而以財賄行求於官吏乞爲曲 斷以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賍論照 前坐賍致罪律按所出之數折半科 算至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所行求之事有䂓避其所難遷就其 所易而所枉之罪重於行求之罪者 <!--第114页--> 從重論其賊入官所謂彼此俱罪之 賘也若本人原無行求之意而承行 官吏或刁蹬留難不與歸結或用強 凌虐别生枝節而逼抑取受人財物 者官吏自依各本律科㫁出錢與過 錢人俱不坐其賍回主所謂取與不 和之賍也止言得枉法不言不枉法 者無所欲枉何用行求行求者求得 枉法也然此枉法有两層意一則行 求之後官吏曲㫁巳得枉法者一則 行求之後官吏不爲曲斷事雖不枉 而行求之心實欲得枉法也故但以 財行求即得坐賍之罪避難就易難 易二字所色者廣不專在罪名上論 若以罪名言之猶避重罪而就輕罪 避有罪而就無罪耳如本犯以亦傷 人應杖八十徒二年行財求免計得 八十两杖一百之罪則所枉罪重矣 應從刃傷人論若得五百两杖一百 徒三年之罪則行求罪重矣仍從行 求論註內所謂難觧錢 粮難捕盗賊皆可類惟}} <!--第115页--> ====條例====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 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禄 無禄有祿人槪不减等無禄人各减一 等其行求說事過錢之人如有首從者 爲首照例科斷爲從有祿人聼减一等 無禄人聼减二等如抑勒詐索取財者 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别 項餽逸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一凡受賄項兇之案除案外之人得受正 兇賄賂挺身到官項認在外營鎭業巳 <!--第116页--> 招觧上司在京內現審案件業經法司 㑹審巳屬成招定罪幾致正兇漏網者 仍照頂兇本例分别問擬外如尚未成 招罪未議定旋卽破案者行賄之兇犯 仍照原犯罪名問擬受賄頂認者計賊 以枉法論至頂兇巳經招觧之案如係 同案之犯代認重傷致脫本犯罪名者 减正犯罪一等定擬未招觧者仍照原 犯本罪科㫁受贓重者以枉法從其重 者論 <!--第117页-->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 所部內財物並計 {{*|索借 之}} 贓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無禄人各减 有祿人一等}} 〇若將自巳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 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賣物則物人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 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〇此下四 條蓋指監臨官吏 而豪強亦包其中}} 〇若於所部內買物 不卽支價及借衣服噐玩之屬各經一 月不囘者免坐贓論 {{*|仍追物 回主}} 〇若私借 <!--第118页--> 用所部內馬牛及車船店舍之類各驗 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 {{*|計其 犯時 雇工賃直雖多 不得過其本價}} 〇若接受所部內餽送 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减一等若 因事 {{*|在 官}} 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 過去處供餽飮食及親故餽送者不在 此限〇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 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並與監 臨官吏罪同〇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 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前官吏受財是有事人行求者坐贓 致罪是和同而與者事後受財是人 <!--第119页--> 所饋送者皆非官吏要挾而取也然 充官吏及豪強人貪賍之類必有求 索借貸等事凡見任見役之監臨官 吏挾其統攝之势及豪惡強梁之人 無端求索與借貸所部内人財物者 並計所索所借之賍准不枉法論若 用強索借者准枉法論至死者各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無禄人各减有 祿人罪一等後曰強者則前非強者 矣然非用強亦井和同取與故所索 所借之賍並給主〇此以下四節皆 言部民部內是指監臨官吏而豪強 之人亦包其中以首節貫之也若將 自巳貨物散賣與部民以賤作貴而 多取價及低價買物以貴作賤而多 取利因此两項而多取價利者除所 散所買之物應得價值外其増價少 給之數謂之餘利並計餘利數目准 不枉法論強散強買者亦並計餘利 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分别入官給 主註內分别甚明〇若買所部內之 物不卽時技給價値及借所部內人 <!--第120页--> 衣服噐玩之属各經一月不回者估 計所買所借之物價並坐賍論各者 承買借两項而言並者謂两項同罪 也買借之物各追囘主上節低價買 物則虧損於民不復輔給卽有入巳 之賍矣故其罪重此節買物非低價 借物亦約囘曰不支不囘猶有支囘 之日但遲過一月則不能免耳與賍 巳入巳者不同故其罪輕○若非充 官用而私借所部內人之馬牛等畜 而不給雇錢及車船器物店舍之類 而不給賃錢者各驗所借之日計算 應給之雇賃錢亦坐賍論追錢給主 各字承所借諸物而言亦字則承上 節借物不囘而言也註曰計其犯時 雇二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謂產 錢不得過牛馬等之價賃錢不得過 車船等之價此名例法也○若接受 所部內人饋送土宜礼物者不論多 寡笞四十與者减一等土宜禮物雖 爲交際之常而監臨部內則非應交 際之人也然土宜非金銀之比饋送 <!--第121页--> 非行求之賍故止得笞罪若因有事 在官乃行饋送而受之者計土宜之 價爲賍數以不枉法論既曰因事則 土宜卽同財賄也其於經過去處部 內人饋送飮食及親故饋送土宜者 不在此限飮食非同禮物親故不係 部民皆所不禁也〇奉命出使人員 於所差去處有求索借貸亦准不枉 法強者亦准枉法賣買多取價利亦 計餘利准不枉法強者亦准枉法及 受饋送者亦坐笞罪因事者亦以不 枉法論並與監臨官吏罪同出使之 人雖無監臨之權亦有挾势之意故 其罪並同也〇前五節皆言官吏與 所部內事六節言出使之人皆見任 者也未節又推及於去官者若去官 而和強求索借貸買賣多取價利及 受饋送等項各减在官時罪三等本 文云受舊部内財物但此條無受部 內財物之法何從减科疑即指饋送 土宜禮物而 言也俟考}} <!--第122页--> ====條例====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儂{{?|⿰亻蛮}}等財物 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近邉充軍 一長隨求索嚇詐得財舞弊者照蠹役詐 贓例治罪並照竊盗例初犯以贓犯二 字刺臂再犯刺靣其有索詐婪贓托故 先期預遁及本官被叅後聞風逺颺者 拿獲之日照到官後脫逃例各加二等 治罪仍追原贓其各衙門現任大小官 員如有收用犯案刺字長隨者交部議 處 <!--第123页--> ===家人求索=== {{批|輯註家人所犯重在 扶勢上凡隨在任所 同住之人皆可以言 家人不必拘定父兄 子弟也若吏則不同 必是家人方坐}} 凡監臨官吏家人 {{*|兄弟子侄 奴僕皆是}} 於{{*|所}}部內取 求索借貸財物 {{*|依不 枉法}} 及役使部民 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减本官{{*|吏}}罪 二等 {{*|分有禄無禄須確係求索借貸之 項方可依律减等若因事受財仍 照官吏受財律 定罪不准减等}} 若本官{{*|吏}} 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以上諸條皆言官吏身自犯賍之事 然推而極之必有官吏之家人犯賍 者家人是一家之人如父兄弟姪子 孫奴僕之類取是因事而取之受是 因送而受之取受對官吏受財坐賍 致罪二律而言求索借貸賣買多取 價利之類即上在官求索借貸律所 載者役使部民則户律私役部民律 <!--第124页--> 也凡監臨官吏之家人挾官吏之势 於所部之內有取受求索借貨財物 及私役使部民不給雇錢若買賣貨 物多取價利之類悉照本官應得罪 上各减二等蓋所犯之事雖與官吏 同而所犯之人則與官吏異故得末 减也若本官知家人所犯情由而不 行禁止者與家人同坐减二等之罪 不知情者不坐知情不知情止言本 官不及吏者舉重以見輕也前在官 求索借貸條内有買物不卽支價及 借衣服噐玩之属又私借用馬牛等 物與接受土宜諸項此條不言似綂 於之類两字内矣家人有犯應亦各 减本官二 等科之}} ====條例==== 一執事大臣不行約束家人致令私向所 管人等往來交結借貸者一經發覺將 <!--第125页--> 伊主一併治罪 <!--第126页--> <!--第127页--> ===因公科歛=== {{批|輯註因公科歛以公 務爲由必顕然行之 未免有凌虐之勢矣 非因公科歛則無所 假托必隱然行之不 敢逞驅廹之威一則 奸法以營私一則貪 賍而犯法犯法者法 存奸法者法亡此枉 不枉之所以分也}}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 自科歛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歛軍 人錢糧賞賜者 {{*|雖不 入巳}} 杖六十贓重者坐 贓論入巳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無禄人 减有禄 人之罪一等至一 百二千两絞監候}} 〇其非因公務科歛 人財物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 {{*|無禄 人罪 止杖一百 流三千 里}} 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巳罪亦 如之 {{*|以上各條官吏受賍皆言一主各主 之財然推而極之必有科歛所属所 管之軍民者有司者府州縣親民地 方官也管軍者衛所管軍官與武職 <!--第128页--> 管兵官也公者公務也如供應脩理 等一切雜辨之事皆是科者分泒之 謂歛者聚歛之謂分派於人而聚歛 之曰科歛凡各處有司官吏人等非 奉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自科歛所 属民人財物及一應管軍官吏亦無 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自科歛軍人 名下錢粮賞賜各克公事之用不入 巳者杖六十計其科歛之賍坐賍論 重於杖六十者則從坐賍之罪但有 科歛卽杖六十賍雖重止坐賍論至 五百两以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是之輕者以未入巳也若將科歛之 財物不充公用而入巳者並計入巳 之賍以枉法論無禄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八十两絞無禄人至一百 二十两亦絞乃其本法不得减也並 字承有司管軍两項言〇若有司管 軍官吏人等非因公務而貪利营私 科歛民人財物軍人錢粮賞賜入巳 者以不枉法論無祿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一百二十两以上絞無禄 <!--第129页--> 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科斂以 饋送他人雖不入巳而剝削軍民以 爲巳惠故亦如入巳之罪以不枉法 論科歛入巳之罪因公者是枉法非 因公者是不枉法蓋陽托公務之名 隂爲納賄之計將法所應用者侵漁 入巳則法巳虧矣故其罪重非因公 者不過私下求取止是貪利於法無 虧故其 罪次之}} <!--第130页--> <!--第131页--> ===尅留盗贓=== 凡巡捕官巳獲盗賊尅留贓物不觧官者 笞四十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 其 {{*|所尅 之}} 贓併 {{*|觧過 贓通}} 論盗罪若軍人有犯 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仍併贓以 論盗罪 凡軍民廵捕官員巳經緝獲賊犯起 有贓物應將人賍一同解送問刑衙 門審究如有尅留賍物不解官者笞 四十囘聀以雖尅留尙未入已也隐 匿入巳者計其入巳之賘以不枉法 論罷戢不叙仍將封留人巳之賘并 解送到官之賘通論盗罪若守禦軍 人及州縣廵夫兵人等有獲盗而尅 留賍物未入巳者亦笞四十入巳者 依無祿人不枉法賍科罪賍雖多至 三十两以上者罪止杖八十恕其無 官賞其捕盗故輕之也仍併賍以論 <!--第132页--> 盗罪 如前}} ====條例==== 一胥捕侵剥盗贓者計贓照不枉法律從 重科斷 <!--第133页--> ==詐僞== ===詐爲制書=== {{*|詐爲以造作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批|總鎭視督撫 營鎭視提鎭}} 凡詐爲 {{*|原 無}} 制書及増 减{{*|原有}}者 {{*|巳施行不 分首從}} 皆 斬 {{*|監 候}} 未施行者 {{*|爲 首}} 絞 {{*|監候爲從 者减一等}} 傳寫失 錯者 {{*|爲 首}} 杖一百 {{*|爲從者 减一等}} 〇詐爲六部都 察院將軍督撫提鎭守禦緊要隘口衙 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將空紙 用印者 {{*|必盗用 印方坐}} 皆絞 {{*|監候不分首從未 施行者爲首减一 等爲從又 减一等}} 〇 {{*|詐 爲}} 府州縣衙門 {{*|印信 文書}} 者 {{*|爲 首}} 杖一百流三千里 {{*|詐 爲}} 其餘衙門 {{*|印信 文書}} 者 {{*|爲首}} 杖一百徒三年 {{*|爲從者 减一等}} 未施行者各 <!--第134页--> {{*|分首 從}} 减一等若有䂓避事重 {{*|於前 事}} 者從 重論 {{*|如詐爲出脫人命以䂓避 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 〇其 {{*|詐 爲 制書文書巳施行及 制書文書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聼 行各與同罪 {{*|至死 减等}} 不知者不坐〇 {{*|一將 印信 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 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 制書即聖㫖如詔誥勅諭敕書皆是 也詐爲者本無制書而假捏事端僞 造旨意也增減者因有制書而增添 刪减改換字句也凡詳爲及增减事 巳施行者不分首從皆斬雖巳詐爲 増减尙未施行者絞不言皆則爲從 者减一等其傳冩制書之人失誤差 錯者杖一百〇六部都察院及將軍 總鎭營鎭皆軍國大事所寄兵權重 任所在守禦緊要隘口之官則隄防 奸細之出入其官雖卑其責實重其 文書皆足以動衆若有詐爲此各衙 <!--第135页--> 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先以 空紙盗用印信後乃塡寫巳施行者 不分首從皆絞未施行者爲首减一 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從又减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重在盗用印信若無 印信止詐爲文書依盗各衙門官文 書論〇府州縣衙門比之將軍等衙 門事權稍輕若有詳爲印信文書事 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餘衙門比之各府州縣又輕若有詐 爲文書事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徒 三年爲從并未施行者之首從俱各 減一等若有所䂓避因而詐爲者計 其現避之罪與詐爲之罪從重者論 擬〇其詐爲制書文書巳施行及制 書文書所至之處當該官司有知其 詐爲之情而故徇聼行者各與詐爲 之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 施行者 不坐}} <!--第136页--> <!--第137页--> ===詐傳詔㫖=== {{*|詐傳以傳出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㫖 {{*|自內 而出}} 者 {{*|爲 首}} 斬 {{*|監候爲從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 詐 傳}} 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者 {{*|爲 首}} 絞 {{*|監候 爲從 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〇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 言語於各{{*|属}}衙門分付公事{{*|自}}有所䂓 避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 官言語 {{*|有所 規避}} 者 {{*|爲 首}} 杖一百五品以下衙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爲從者各减一等 若得財 {{*|而詐傳無 礙於法}} 者計贓以不枉法因 {{*|得財 詐傳}} 而 {{*|變}} 動事 {{*|情 枉}} 曲法{{*|度}}者以枉法各 {{*|以枉法不枉法賍罪與 詐傳規避本罪權之}} 從重論〇其 {{*|詐 傳 <!--第138页--> 詔㫖品官言 語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聼行各與 同罪 {{*|至死减 一等}} 不知者不坐〇若 {{*|內 外}} 各衙 門追究錢粮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 將奏准合行 {{*|免追 免問}} 事理妄稱奉㫖追問 者 {{*|是亦詐 傳之罪}} 斬 {{*|監 候 詔㫖懿旨令㫖皆謂言語也天子曰 詔旨皇后曰懿㫖太子曰令㫖俱臣 民所當遵奉者詐傳則必有私行亂 政之事欺妄罪重故爲首者坐以斬 絞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〇品 官之言語皆可號令乎衆若詐傳於 所属各衙門以分付公事有所䂓避 者按品級大小科之品級有髙下則 言語所係有重輕詐傳一品二品者 爲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者爲 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者爲首杖八十 三項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人財物 <!--第139页--> 爲人規避雖詐傳而於事無所動於 法無所曲者計其所得之賍以不枉 法諭因詐傳而變動學情枉曲法令 者以枉法論將得財枉法不枉法與 詐傳規避之罪權其輕重各從其罪 之重者坐之〇其詐傳詔㫖以下及 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同知係 詐傳而故徇聽行者各與詐傳之人 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施行 者不坐〇若內外各衙門當該官吏 將巳經奏准免追之錢粮免問之刑 名公事而妄稱奉㫖追問是即詐傳 詔㫖矣 亦坐斬}} <!--第140页--> <!--第141页-->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 數 陳 及奏事 有戢業該行 而啓奏者與 上書 不係 本戢 而條陳 時務者 言乍爰 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對奏 非密 謂非謀反 大逢等項 而妄言有密者 上書 加一等〇若奉制推按問事 轉 報上不 以賓者杖八十徒二年 若徇私曲法而 所報不賓之 事重 於杖八十 徒二年 者以出人人罪論 承制命而回奏日對制題奏應行公 臣 事日奏事建言献䇿之類日上書 子於君當抒誠直言有犯無隱若挾 詐而故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對 制奏事上書内原無應濟陳之事而 爰言有宻以誑惑朝廷者加一等枚 一百流二千里〇若奉制命推按問 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入十徒二年其 <!--第142页--> 所報不實之事依官司出八人罪計 之者重翰不以實本罪以岸八人罪 論 <!--第143页--> 輯註木石泥現當可 爲印註云移實相育 篆文俱全謂之保遠 是不拘何构矣惟有 其質而文不全者謂 之造而未成夫曰有 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此僞造以雕刻之人 爲首須令當官雕驗 凡僞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 起船 起馬 符驗 税課引者 爲首 雕刻 斬 監候爲從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干里 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两僞造闗 防印記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 給賞銀三十两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 减一等 各字承上 二項而言 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 又减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奥同 罪不知者不坐〇 印所重者文若有篆 文雖非銅鑄亦可以 霞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惧全者 謂之僞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 之造而未威至於全無形質而 惟描之於欷者乃謂之描摸也 <!--第144页--> 其質必是刻威印形 矣曰文未全必是巳 刻有字商未成全矣 若但有印形未刻一 字不得即謂造而未 成也 內外各衡門印信及甲信時憲書印 信符蒙甲信稅課引此皆朝廷所願 天下奉以爲信者所係至重故僞造 爲首者斬有能首告捕護者給賞銀 五十两胃防甲記亦由郜頒而所係 稍輕故偈超爲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有能首告辅獲者給賞銀三十肉印一 信關防皆以雕刻之人爲首雖尊長 使令畢勿齊以畢㓜爲首尊長以知 情行用論其為從及知僞造之情而 流行 用者各减一等甲信等則杖一百 三干里闗防則杖九十徒二年半 也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印信 等則爲首者杖一百流三于里爲從 者九杖十 一百徒三年闗防則爲首者杖 徒二年半爲從者杖八十徒二 年又字蒙上各嶺一等而言也其當 該官司知其僞造而故行聽行者與 僞造之人同罪至死感一 等不知而誤行者不坐 條例 條例 <!--第145页--> 一凡有僞造諸衙門印信事闗軍機冐支 錢粮假冐官戢大干法紀者俱擬斬立 决爲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闗軍機錢粮 假官等獘正圖誆騙財物爲數多者俱 照律擬斬監候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若誆騙財物爲數無多銀不及十两 錢不及十千者爲首雕刻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 其偽造鬨埅記誆騙財物爲數多者將爲 首雕刻之人發逺邉若爲数無多爲首 者仍照律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第146页--> 各减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 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 以上者發遠邉其爲敫無多犯該徒罪 以下者各計贓以次遞减 四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三 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 徒一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 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 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一僞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 他人同謀分贓代爲雕刻者將起意之 人與雕刻之人亟以爲首論案内爲從 者减一等若僅受些微價値代爲私雕 並無同謀分贓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爲 <!--第147页--> 首雕刻之人爲從與案内爲從者並减 首犯罪一等 <!--第148页--> <!--第149页--> 輯註銅錢目君鑄其 體質猶銅錢也金銀 曰僞造其體廣非企 飯矣而私鑄之罪童 者葢錢法之權出乎 上私鑄則犯禁亂法 故法重金銀之產冉 平地僞造者但月民 取利耳故法輕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 監 候 匠人罪同爲從及知 情買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 五十两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 者不坐〇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 銅以求利者杖百〇若 以銅鐡 水銀 僞造 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買 使者各减一等 金銀成色不是非 係假造不用此律 錢法有定制國家開局鼓鑄以生財 利用非民間所得私也凡私鑄銅錢 者與匠人並坐殺稱罪同者至死不 减也爲從及知係私鑄而販員行使 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首告 捕獲者矜賞銀五十两里長知而不 <!--第150页--> 首者枚一百惡其隐狥也不知者不 坐〇若將官鑄時用銅錢剪錯薄小 取銅以求利者其錢雖薄小非由私 鑄故止杖一百〇若以銅鐡水銀用 法僞造作金銀者爲首杖一百徒三 年爲從及知係僞造而與買行使者一 各减一等杖九 十徒二年半 條例 一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 等物傾成錠馃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 等物每两內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 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鐡水銀僞造 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 一奸徒假借前代古錢名色私鑄私販者 <!--第151页--> 照私錢律一體分别治罪 <!--第152页--> <!--第153页--> 詐假官 凡 僞造 憑劄 詐爲 假官 或將有 及爲僞劄 故官員文憑而 假與 人官者斬 監 候 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須有劄付文慿方坐但憑 劄沓係懊者所造故叔等 不 知者不坐〇若無官而 不曾毀造 遇劄但 詐稱 有官有所求爲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 人及詐冐見任官員姓名 有所 求爲 者杖一百 徒三年 以上三項總 重有所求爲 若詐稱見任官子 孫第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 爲者杖一百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 者並計贓 各主者以 一主爲重 准竊盗 免 剌 從重論 <!--第154页--> 胜輕以 詐科罪 〇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興同 罪不知者不坐 詐假官者本身原無官聀或詐爲劄 附文憑赴任行事彧將他人劄付文 憑冐認頂替者背是也假與人官者 他人本無官戰或假爲劄付文恙與 之以官或將所得别人劄付文惡與 之假冐者背是也凡自許假官假興 人官者血斬其知人與以假官之情 而受之者杖一百流三干里不知者 不坐〇若本無官而詐稱爲有官有 所求爲或詐稱奉官司差遣而追捕 人及詳冐見任官員姓名因而有所 求爲者杖一百徒三年詳稱云者止 是假借名色托諸語言以爲求爲之 地其稱有官者原無惡劄稱差捕者 原無挑牌可知也若詐稱現任官員 之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所按臨部 屬之內有所求爲者杖一百薦從者 各庚一等各字跽 <!--第155页--> 人八一十月习屬者村一百息國者 應杖一百徒三年者爲從則杖九十 徒二年半爲首應杖一百者爲從則 杖九十以上求爲之事各有不同而 皆爲未得財者言之也若因詐稱求 爲而得財者鱼計賍准窃盗律并賍 論罪以一主爲重與詐稱求爲罪較 之從其重者科斷〇其當該官司知 情而聽行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 等通承上三節各項 而言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凡雜職内有假冐頂替之人自行出首 者革退囘籍免其治罪 一凡詐冐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 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阻當船隻 <!--第156页--> 掯要錢財出入大小衙門嘱托公事包 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撘橋梁 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 如許得假势 陵虐故殺閒 殺拒捕 之類 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 號一個月發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 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 訴不卽受理及雖受理觀朢逢迎不即 問㫁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貟家人名目豪横 鄕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 移住畊稼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 <!--第157页--> 看自田才氵言月不上一之福犭言遥 罪以上者發延邉杖罪以下枷號一個 月發落 一凡各營鎭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一 冐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 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 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 查轉報該營鎭不題叅俱交該部照例 分别議處 <!--第158页--> <!--第159页--> 詐稱內使等官 官與事 俱詐 凡 懇 空 詐稱內使 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 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 詐官府煽惑人民者 雖無僞 造劄付 斬 監 候 知情 隨行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 三千里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聼行與同罪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不知者 不坐〇若 本無 符驗 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爲從者减一等驛官知而 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 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符驗係僞 造有僞造 行驗律係盗者 依盗符驗律 <!--第160页--> 此條卽就上條無官詳稱有官內抽 出國係重大者言之奸宄不逞敢 詐稱內使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 察御史按察司官揑爲在外體訪事 務之名以欺誑官府竭惑人民者斬 奸欺至此則素政害人所國非小故 其法至嚴也知其詐稱之情而通同 隨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雖 非詐稱使臣亦同詐稱訪事故止咸 一等也當該官司知係詐稱而故徇 聽行者輿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知者不坐〇若本無符驗而詐 稱使臣乗驛行走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爲從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驛 官知其詐稱而猶應付者與同罪不一 知情而失於盤詰錯誤應付者笞五 十以其無符驗而不盤詰也若詐弥 之人齎有僞昌符驗馹官不敢盛詣 因而應付者不坐官雖詐而符驗則 眞當究其詐爲與盗之罪故註補之 條例 <!--第161页--> 一凡詐克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 情緝捕盗賊爲由占宿公舘妄拿平人 及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審係 揑造簽票執持鎻鍊恐赫詐財考即照 蠹役詐贓一例問擬其未揑有簽票止 係口稱奉差嚇唬者徒罪以上枷號一 個月發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 發落若計贓逾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詐 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拷打致 死者擬斬監候爲從各减一等如假差 遣有僞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槍檢傷 <!--第162页--> 人或嚇騙忿争毆故殺人按律應擬死 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所在官司阿從 故縱者各治以罪 <!--第163页--> 近侍詐稱私行 官貿而 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 惑人民者斬 盈候此詐稱係本 官自詐稱非他人 近侍之人習知朝廷之事易以欺人 若在外詐稱奉命私行體察官民事 務以煽惑 民人者斬 <!--第164页--> <!--第165页--> <!--第166页--> <!--第167页-->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 郊難觧 之錢粮 難捕之盗 者笞四十 如所 避之 事重者杖八 賊之類 十〇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 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傷殘頭求元拷 訊詐死以求免 所避事重 於杖一百 及徒三年 者各從重論 如 侵 盗錢粮仍從 侵盗重者論 若無避 罪之情但以 恐嚇詐頼人 故自 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鬪殺罪一 等〇若當該官司知而聼行 謂知其詐 病而准攺 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 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任提 與同罪不知 <!--第168页--> 者不坐 官吏人等因臨難辨之事詐稱疾病 以圖規避者笞四十所避之事重者 杖八十〇若犯事之人應當待對而 故自傷殘身体以圗免說鞫者女一 百詐言身死而不出官者杖一百徒 三年將故自傷殘及詐死之罪與所 避之罪較量科斷如所避之罪重於 蒲杖備徒則從本罪輕則仍從傷殘 詐死科之故曰各從重論若本無罪 犯或與人忿争或因事圖額故自傷 殘雖無避罪之情亦有惡嚇詐人之 意故杖八十其受僱倩爲人傷殘者 承上两頃言之或杖一百或杖八十 亜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咸凡閗 傷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以雇人傷 殘自有致死之道也〇若當該官同 知而聼行者總承上言謂知其詐病 避難而聼其揑詞爲之攺差知其自 殘詐死避罪情切而隹鹽殘疾死亾 凝斷住提者鱼與本犯同罪不麒者 <!--第169页--> 龙遥住损省角與本犯同罪不如者 不 坐 條例 一各營鎭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著該管 官員出具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詟 查倘有詐稱病故者分别從重治罪 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營鎭官 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甘結報部 倘有揑報等情日後發覺將該地方官 與該營鎭官一併嚴加議處 <!--第170页--> <!--第171页--> 詐敎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敎誘人犯法及和同 共 事 故 誘 令人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 欲求賞給或欲䧟害人得罪者皆與犯 法之人同罪 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 看合字即是教誘人而又 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 犯法則旨用自首律 此條專爲陰險之徒害人利巳者而 設人本不犯法設爲計謀誑以言語 敎誘人爲犯法之事或和同與人共 爲犯法之事後却自行捕告或合人一 㭪告其意欲求給賞或欲隔害其人 而故使之得罪是人之榷於法網沓 其致之也故與之同罪至死减一等 横其敎誘使令之人雖是墮其術中 却是巳身犯法不能免罪而敎誘使 令之人自行捕告及使人捕告音不 <!--第172页--> 用犯罪自首及遣人代首免罪之律 所以誅其心也皆字承上數事而言 猶並字之義非 不分首從之謂 <!--第173页--> <!--第174页--> <!--第175页--> <!--第176页--> 2qfvfnn9u1fzfksvx0ulex6ac279pcv 11135326 11135323 2026-10-18T16:27:42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 1113532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皇越律例 | section = 卷之十七<br>刑律受贓 刑律詐偽<br> | noauthor = 阮朝朝廷 | previous = [[皇越律例/卷十六|卷十六]] | next = [[皇越律例/卷十八|卷十八]] | times = 阮朝 | notes = }} <!--以下內容尚未校對,由OCR識別生成,來源為法國國家圖書館藏《皇越律例》第九冊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Ho%C3%A0ng_Vi%E1%BB%87t_lu%E1%BA%ADt_l%E1%BB%87_-_l%E1%BB%85_lu%E1%BA%ADt_%E7%9A%87%E8%B6%8A%E5%BE%8B%E4%BE%8B%E7%A6%AE%E5%BE%8B_(1813,_A1_9).pdf。請協助校對。未校對部份請勿斷句和格式化。--> <!--第88页--> <!--第89页--> ==皇越律例卷十七目録==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官吏聼許財物 有事以財請求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家人求索 因公科歛 尅留盗贓 ;:詐僞 詐爲制書 詐傳詔㫖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第90页--> 私鑄銅錢 詐假官 詐稱內使等官 近侍詐稱私行 詐爲瑞應 詐病死傷避事 詐教誘人犯法 {{*|目錄終}} <!--第91页--> ==皇越律例卷之十七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批|輯註此條專論賍罪 若不受財而有枉法 之事則有失出入故 出入之律必是受財 在先判斷枉法不柱 法在後乃合此律若 許而未受則有聽許 財物之條若先判㫁 而後受財則有事後 受財之條}} {{批|輯註說事過錢當串 講所說之事即過錢 之事也若爲關說事 情而不及財賄則是 囑托矣若止說事而 有事人自過錢亦當 别論官吏受賍必因 其事又必受在事前 而過錢人始問此律 故註有如求索云云 不用此律也}} {{批|輯註枉法不枉法賍 各計入巳之數定罪 與窃盜併賍論者不 同葢窃盗得財之罪 爲事主被害者言之 故併賍論罪雖一人 盗得數家主之財亦 止計一主重者雖數 人分得一主之賍亦 併計所失之賍同科 各盗之罪惟倂賍故 仍依首從法也官吏 受財之罪爲官吏貪 財者言之故各計入 巳之賍雖一人受各 主之財亦通算全科 雖數人分受一主之 財亦計入巳之數分 科各人之罪惟計入 巳故無首從可分也 集註云律內說事過 錢有禄人减一等何 以言罪止杖一百徒 一年凡徒二年者應 杖八十又何以言杖 一百葢明律枉法不 枉法滿貫罪止於流 三流總徒四年减一 等則遷徒比流减半 是徒二年矣雖比流 减半仍包原杖非由 枚加徒之徒故杖一 百也}} 凡官吏 {{*|因枉法不 枉法事}} 受財者計贓科㫁無禄 人各减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 {{*|贓止 一两}} 俱不叙用〇說事過錢者有禄人减受 錢人一等無禄人减二等 {{*|如求索科歛 嚇詐等賍及 事後受財過付 者不用此律}} 罪止杖一百徒二年 {{*|照 遷 徒凡流减 半科罪}} {{*|過錢而 又受錢}} 計贓從重論 {{*|若賍重 從本律 <!--第92页--> 此條是官吏犯賍正律单指官吏言 之官吏同爲執法之人故有枉法不 枉法之分凡內外軍民衙門見任之 官見役之吏因人有事受其行求之 財者計所入巳之賍分枉法不枉法 照數科斷其月支俸食不及一石者 爲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各者指 枉法不枉法两頃也凡以賍入罪者 官則追奪原領誥勅革除銓籍職名 吏則罷其見役俱不叙用名例官員 犯私罪至杖一百者罷職不叙而犯 賍則雖一两以下枉法杖七十不枉 法杖六十者亦罷職犯行止有虧則 不計罪之輕重也〇因事受財必有 從中闗說其事過付其錢之人故又 有說事過錢之罪有禄人减受錢人 一等無禄人减受錢人二等罪止杖 一百徒二年按說事過錢者舊有遷 徒准徒之法今定爲徒二年五等徒 與杖同増减此則杖有増减徒俱二 年雖過錢一两以下减至笞罪亦徒 二年杖罪照受錢人减科故有輕重 <!--第93页--> 之分而徒則一定之法所以代其遷 徒非五等徒之例也但說事過錢即 徒二年如枉法三十两以下不枉法 七十两以下反重於受錢人之罪惡 其爲貪饕之道也然受錢多者罪至 於死而過錢罪止杖一百猶無入巳 之賍也若既過錢與官吏又自得有 事人之錢則計其入巳賍數照枉法 不枉法分有祿無禄人科之賍罪重 於過錢則從賍罪論過錢重於賍罪 則從過錢論以徒二年爲率論其輕 重或謂徒是代其遷徙非正罪也應 照杖一百爲率諭非也按訴訟內誣 告遷徙條曰於准徒二年上加所誣 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論則可知 以徒二年爲正罪且應并入所得笞 杖以 論也}} ====有禄人==== {{*|凡月俸一 石以上者}}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 {{*|謂受有事人 財而曲法處 <!--第94页--> 斷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 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巳經論决 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虛論之}}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第95页-->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枚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两{{*|實}} 絞 {{*|監 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雖受 有事 人財判斷不爲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 亦折半科罪作 半折者皆依此}}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第96页-->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 {{*|實}} 絞 {{*|監 候}} ====無禄人==== {{*|凡月俸不 及一百者}} <!--第97页--> 枉法 {{*|扶同聽行及 故縱之類}} 一百二十两絞 {{*|監 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首列官吏受財罪有差等此嚴懲犯 賍之綂律乃一切因事受財之總綱 也若官吏因事受人財而不按本法 偏曲斷理者爲枉法賍雖受人財而 仍按本法秉公斷理者爲不枉法賍 枉法賍是两層罪既受賍又枉法倚 法爲奸故其罪重如所受有各主之 賍一時發覺不論多寡皆通算一處 全科其罪即有一主發覺巳經論决 亦與後法者并論之一两以下自枚 七十起五两加一等至八十两即絞 無禄人减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亦絞 不枉法賍是一層罪法本無虧財不 應受故其罪輕如所受之財有各主 者一時發覺不論多寡通算一處折 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有先發 <!--第98页--> 論决之賍後發其輕若等不再并論 一两以下自杖六十起十两加一等 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乃絞無禄人减 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柱法不枉法两項乃官 吏授賍之正律蓋官掌法吏守法事 權在手一切事情悉聽判㫁輕重出 入惟其所主枉法不枉法官吏實自 爲之他人不得同也然官偕有禄吏 則有有禄無禄之分所云無祿人者 即吏之無工食或月俸不及一石者 也若官吏之外諸色人等有因事受 財者除求索恐嚇誆騙詐欺等正律 之外其有枉法不枉法之賍與官吏 相同者則有以枉法論以不枉法 論准枉法論准不枉法論諸條也}} ====條例==== 一各部院衙門書辨有輒敢指稱部費招 揺撞騙干犯 <!--第99页--> 國憲非尋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卽行處斬 爲從知情朋分銀两之人照例發逺邉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 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 若屍親隣証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 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㫁不在枉 法之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蠧役恐嚇索詐貧民者 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 一百加枷號一個月六两至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計贓在十两以上者發近邉 <!--第100页--> 至一百二十两者照枉法擬絞爲從分 贓並减一等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 鬻女者十两以下亦照例充發爲從分 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 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 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爲從並减一等 一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 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一營鎭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鄕民許州 縣查拿并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 <!--第101页--> 治罪 一除審無入巳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內 全備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 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巳審明 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贓 果於一年限內全備死罪照原擬减一 等攺流軍流以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內 不足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 行發落其應追贓物照例勒追全結 一官員婪贓審係枉法入巳者雖於限内 全備不准减等其不枉法贓及准枉法 <!--第102页--> 論並坐贓致罪等項仍照定例辨理 <!--第103页--> ===坐贓致罪=== {{批|集註註云不入巳者 擬復職役亦自杖九 十以下言之若杖一 百以上則例應罷職 役有人巳賍則不問 多寡照行止有虧例 俱罷職役然不追奪 誥敕觀事後受財者 且不追奪則坐賍者 可知也}} 凡官吏人等非因 {{*|枉法不 柱法之}} 事而受 {{*|人 之}} 財坐 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减 五等 {{*|謂如被人盗財或毆傷若賠償及 醫薬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 並通算折半科罪爲两相和同取與故 出錢人减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 財物或多收少徴如收錢粮稅粮斛面 及檢蹅災傷田粮與私造斛斗秤尺各 律所載雖不入巳或造作虛費人工物 料之類凡罪由此賍者皆名爲坐賍致 罪〇官吏坐賍若不入巳者擬復職 役出錢人有䂓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两以下笞二十 一两之上至十两笞三十 二十两笞四十 <!--第104页--> 三十两笞五十 四十两杖六十 五十两杖七十 六十两杖八十 七十两杖九十 八十两杖一百 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两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以坐賍非 實賍故至 <!--第105页--> 五百两罪 止徒三年 上條枉法不枉法两項皆是因事受 財然充官吏人等貪賍之類必有非 因事而受財者凡官吏人等非因事 而受人財賄則坐賍致罪係各主者 通算一處折半科罪出錢人减受錢 人之罪五等既非因事自無枉法不 枉法之處而與者受者两相和同自 無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之情特 受者不當受與者亦不當與與受雖 有輕重之分而俱不能無罪也一两 以下自笞二十起至五百两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蓋賍罪中之最輕者也 本文只綂言非因事受財而註內引 證者各有所指分两項看前引被人 盗財毆傷於賠償醫藥之外因而受 財之類是專指凡人言不及官吏以 官吏非因事受財如餽送慶賀等類 明白易見不必言也後引科歛財物 以下不入巳諸項與虛費工料之類 則專指官吏言然皆虛賍也前實有 <!--第106页--> 入巳之賘固宜坐賍致罪後並無入 巳之賍亦坐賍致罪者以其剝民多 取虛費傷財故其罪同然入巳者即 罷聀役不入巳者擬回戢役亦有不 同也註云出錢人有䂓避事重者從 重論但與者有䂓避之事則受者是 因事矣與者坐䂓避之罪則受者非 坐賍矣註蓋推廣言之不可泥也}} <!--第107页--> ===事後受財=== {{*|原在事後故 别於受財律}} 凡{{*|官吏}}有 {{*|承行 之}} 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 財事若枉㫁者准枉法論事不枉㫁者 准不枉法論 {{*|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 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 吏俱照例爲民但不追奪誥勅律不言 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前枉法不枉法賘是受在事之前者 然充官吏貪賘之類必有受於事之 後者凡人有事在官先未許送官吏 財物及歸結事過之後有事人以財 物餽送因而受之此比受於有事之 先者有間亦與受於無事之時者不 同與非無故受亦有因貪賄則不亷 市悬則不公故必察其以前所斷之 事計其過後所受之賍若於法有所 枉者准枉法論無所枉者准不枉法 論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事有 枉斷出入之罪重於賍罪仍從重論 <!--第108页--> 官吏照行止有虧例罷聀役爲民但 不追奪誥勅以受在事後而原之也 出錢過錢人止問不應從重者在於 事過之後則出錢非以行求過錢未 嘗說事得 以未减也}} <!--第109页--> ===官吏聼許財物=== {{*|原未接受故别 於事後受財律}} {{批|輯註此條止曰官吏 無人等二字故註曰 其餘雖在官之人不 用此律}} 凡官吏聼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 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减 {{*|受 財}} 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必自其有顕 跡有數目者 方坐〇凡律稱准者至死减一等雖滿 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 准枉法論又稱减一等假如聼許准枉 法賍滿數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 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 正所謂犯罪得累减也〇此明言官吏 則其餘雖在官 之人不用此律 前枉法不枉法賍是因事而巳受者 然充官吏貪賍之類必有聽許而未 受者凡官吏有推問之事犯事人許 送財物因而聽從狥其所請爲之施 行雖未接收入手亦巳薰染於心律 貴誅心其心貪污即是罪案計其所 <!--第110页--> 許之數論其應得之罪事有所枉者 准枉法論事無所枉者准不枉法論 各减一等原其未得也無禄人又减 有禄人一等若滿數至死者有禄人 通減二等無禄人通减三等其枉法 者既有所枉之法卽有枉法應得之 罪將所枉與聼許二罪權其輕重各 從重者論此條止是聼詩未有財物 而懸坐以賍故註曰必有顕跡數目 者方坐若無顕跡則無慿㨿若無數 目何以計賍不得槪擬此律也滿數 至死减等者註內甚明蓋准罪至死 减一等乃一定之通例本條准罪有 减等者卽於减一等上累减亦一定 之通例但未至死罪 則止照本律論减耳}} ====條例==== 一聼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贓無確㨿不得 槪行議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寫 <!--第111页--> 立議单文劵或交與說事之人應禸許 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應得之罪 仍照律科㫁如所犯本輕或本無罪但 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 干實交若干者應分别巳受未受數目 計贓並所犯情罪從重科㫁巳交之贓 在受財人名下著追未交之財仍内許 財人名下著追 <!--第112页--> <!--第113页-->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 {{*|官吏 欲}} 得枉法者計 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 {{*|法 之 罪}} 重 {{*|於與 財}} 者從重論 {{*|其賍 入官}} 其官吏刁蹬 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避 難 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 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粮難捕盗 賊皆 是 以上諸條皆言受財人之罪此餘則 言出財人之罪也凡諸色人等本身 有事而以財賄行求於官吏乞爲曲 斷以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賍論照 前坐賍致罪律按所出之數折半科 算至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所行求之事有䂓避其所難遷就其 所易而所枉之罪重於行求之罪者 <!--第114页--> 從重論其賊入官所謂彼此俱罪之 賘也若本人原無行求之意而承行 官吏或刁蹬留難不與歸結或用強 凌虐别生枝節而逼抑取受人財物 者官吏自依各本律科㫁出錢與過 錢人俱不坐其賍回主所謂取與不 和之賍也止言得枉法不言不枉法 者無所欲枉何用行求行求者求得 枉法也然此枉法有两層意一則行 求之後官吏曲㫁巳得枉法者一則 行求之後官吏不爲曲斷事雖不枉 而行求之心實欲得枉法也故但以 財行求即得坐賍之罪避難就易難 易二字所色者廣不專在罪名上論 若以罪名言之猶避重罪而就輕罪 避有罪而就無罪耳如本犯以亦傷 人應杖八十徒二年行財求免計得 八十两杖一百之罪則所枉罪重矣 應從刃傷人論若得五百两杖一百 徒三年之罪則行求罪重矣仍從行 求論註內所謂難觧錢 粮難捕盗賊皆可類惟}} <!--第115页--> ====條例====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 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禄 無禄有祿人槪不减等無禄人各减一 等其行求說事過錢之人如有首從者 爲首照例科斷爲從有祿人聼减一等 無禄人聼减二等如抑勒詐索取財者 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别 項餽逸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一凡受賄項兇之案除案外之人得受正 兇賄賂挺身到官項認在外營鎭業巳 <!--第116页--> 招觧上司在京內現審案件業經法司 㑹審巳屬成招定罪幾致正兇漏網者 仍照頂兇本例分别問擬外如尚未成 招罪未議定旋卽破案者行賄之兇犯 仍照原犯罪名問擬受賄頂認者計賊 以枉法論至頂兇巳經招觧之案如係 同案之犯代認重傷致脫本犯罪名者 减正犯罪一等定擬未招觧者仍照原 犯本罪科㫁受贓重者以枉法從其重 者論 <!--第117页-->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 所部內財物並計 {{*|索借 之}} 贓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無禄人各减 有祿人一等}} 〇若將自巳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 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賣物則物人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 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〇此下四 條蓋指監臨官吏 而豪強亦包其中}} 〇若於所部內買物 不卽支價及借衣服噐玩之屬各經一 月不囘者免坐贓論 {{*|仍追物 回主}} 〇若私借 <!--第118页--> 用所部內馬牛及車船店舍之類各驗 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 {{*|計其 犯時 雇工賃直雖多 不得過其本價}} 〇若接受所部內餽送 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减一等若 因事 {{*|在 官}} 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 過去處供餽飮食及親故餽送者不在 此限〇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 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並與監 臨官吏罪同〇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 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前官吏受財是有事人行求者坐贓 致罪是和同而與者事後受財是人 <!--第119页--> 所饋送者皆非官吏要挾而取也然 充官吏及豪強人貪賍之類必有求 索借貸等事凡見任見役之監臨官 吏挾其統攝之势及豪惡強梁之人 無端求索與借貸所部内人財物者 並計所索所借之賍准不枉法論若 用強索借者准枉法論至死者各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無禄人各减有 祿人罪一等後曰強者則前非強者 矣然非用強亦井和同取與故所索 所借之賍並給主〇此以下四節皆 言部民部內是指監臨官吏而豪強 之人亦包其中以首節貫之也若將 自巳貨物散賣與部民以賤作貴而 多取價及低價買物以貴作賤而多 取利因此两項而多取價利者除所 散所買之物應得價值外其増價少 給之數謂之餘利並計餘利數目准 不枉法論強散強買者亦並計餘利 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分别入官給 主註內分别甚明〇若買所部內之 物不卽時技給價値及借所部內人 <!--第120页--> 衣服噐玩之属各經一月不回者估 計所買所借之物價並坐賍論各者 承買借两項而言並者謂两項同罪 也買借之物各追囘主上節低價買 物則虧損於民不復輔給卽有入巳 之賍矣故其罪重此節買物非低價 借物亦約囘曰不支不囘猶有支囘 之日但遲過一月則不能免耳與賍 巳入巳者不同故其罪輕○若非充 官用而私借所部內人之馬牛等畜 而不給雇錢及車船器物店舍之類 而不給賃錢者各驗所借之日計算 應給之雇賃錢亦坐賍論追錢給主 各字承所借諸物而言亦字則承上 節借物不囘而言也註曰計其犯時 雇二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謂產 錢不得過牛馬等之價賃錢不得過 車船等之價此名例法也○若接受 所部內人饋送土宜礼物者不論多 寡笞四十與者减一等土宜禮物雖 爲交際之常而監臨部內則非應交 際之人也然土宜非金銀之比饋送 <!--第121页--> 非行求之賍故止得笞罪若因有事 在官乃行饋送而受之者計土宜之 價爲賍數以不枉法論既曰因事則 土宜卽同財賄也其於經過去處部 內人饋送飮食及親故饋送土宜者 不在此限飮食非同禮物親故不係 部民皆所不禁也〇奉命出使人員 於所差去處有求索借貸亦准不枉 法強者亦准枉法賣買多取價利亦 計餘利准不枉法強者亦准枉法及 受饋送者亦坐笞罪因事者亦以不 枉法論並與監臨官吏罪同出使之 人雖無監臨之權亦有挾势之意故 其罪並同也〇前五節皆言官吏與 所部內事六節言出使之人皆見任 者也未節又推及於去官者若去官 而和強求索借貸買賣多取價利及 受饋送等項各减在官時罪三等本 文云受舊部内財物但此條無受部 內財物之法何從减科疑即指饋送 土宜禮物而 言也俟考}} <!--第122页--> ====條例====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儂{{?|⿰亻蛮}}等財物 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近邉充軍 一長隨求索嚇詐得財舞弊者照蠹役詐 贓例治罪並照竊盗例初犯以贓犯二 字刺臂再犯刺靣其有索詐婪贓托故 先期預遁及本官被叅後聞風逺颺者 拿獲之日照到官後脫逃例各加二等 治罪仍追原贓其各衙門現任大小官 員如有收用犯案刺字長隨者交部議 處 <!--第123页--> ===家人求索=== {{批|輯註家人所犯重在 扶勢上凡隨在任所 同住之人皆可以言 家人不必拘定父兄 子弟也若吏則不同 必是家人方坐}} 凡監臨官吏家人 {{*|兄弟子侄 奴僕皆是}} 於{{*|所}}部內取 求索借貸財物 {{*|依不 枉法}} 及役使部民 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减本官{{*|吏}}罪 二等 {{*|分有禄無禄須確係求索借貸之 項方可依律减等若因事受財仍 照官吏受財律 定罪不准减等}} 若本官{{*|吏}} 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以上諸條皆言官吏身自犯賍之事 然推而極之必有官吏之家人犯賍 者家人是一家之人如父兄弟姪子 孫奴僕之類取是因事而取之受是 因送而受之取受對官吏受財坐賍 致罪二律而言求索借貸賣買多取 價利之類即上在官求索借貸律所 載者役使部民則户律私役部民律 <!--第124页--> 也凡監臨官吏之家人挾官吏之势 於所部之內有取受求索借貨財物 及私役使部民不給雇錢若買賣貨 物多取價利之類悉照本官應得罪 上各减二等蓋所犯之事雖與官吏 同而所犯之人則與官吏異故得末 减也若本官知家人所犯情由而不 行禁止者與家人同坐减二等之罪 不知情者不坐知情不知情止言本 官不及吏者舉重以見輕也前在官 求索借貸條内有買物不卽支價及 借衣服噐玩之属又私借用馬牛等 物與接受土宜諸項此條不言似綂 於之類两字内矣家人有犯應亦各 减本官二 等科之}} ====條例==== 一執事大臣不行約束家人致令私向所 管人等往來交結借貸者一經發覺將 <!--第125页--> 伊主一併治罪 <!--第126页--> <!--第127页--> ===因公科歛=== {{批|輯註因公科歛以公 務爲由必顕然行之 未免有凌虐之勢矣 非因公科歛則無所 假托必隱然行之不 敢逞驅廹之威一則 奸法以營私一則貪 賍而犯法犯法者法 存奸法者法亡此枉 不枉之所以分也}}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 自科歛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歛軍 人錢糧賞賜者 {{*|雖不 入巳}} 杖六十贓重者坐 贓論入巳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無禄人 减有禄 人之罪一等至一 百二千两絞監候}} 〇其非因公務科歛 人財物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 {{*|無禄 人罪 止杖一百 流三千 里}} 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巳罪亦 如之 {{*|以上各條官吏受賍皆言一主各主 之財然推而極之必有科歛所属所 管之軍民者有司者府州縣親民地 方官也管軍者衛所管軍官與武職 <!--第128页--> 管兵官也公者公務也如供應脩理 等一切雜辨之事皆是科者分泒之 謂歛者聚歛之謂分派於人而聚歛 之曰科歛凡各處有司官吏人等非 奉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自科歛所 属民人財物及一應管軍官吏亦無 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自科歛軍人 名下錢粮賞賜各克公事之用不入 巳者杖六十計其科歛之賍坐賍論 重於杖六十者則從坐賍之罪但有 科歛卽杖六十賍雖重止坐賍論至 五百两以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是之輕者以未入巳也若將科歛之 財物不充公用而入巳者並計入巳 之賍以枉法論無禄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八十两絞無禄人至一百 二十两亦絞乃其本法不得减也並 字承有司管軍两項言〇若有司管 軍官吏人等非因公務而貪利营私 科歛民人財物軍人錢粮賞賜入巳 者以不枉法論無祿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一百二十两以上絞無禄 <!--第129页--> 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科斂以 饋送他人雖不入巳而剝削軍民以 爲巳惠故亦如入巳之罪以不枉法 論科歛入巳之罪因公者是枉法非 因公者是不枉法蓋陽托公務之名 隂爲納賄之計將法所應用者侵漁 入巳則法巳虧矣故其罪重非因公 者不過私下求取止是貪利於法無 虧故其 罪次之}} <!--第130页--> <!--第131页--> ===尅留盗贓=== 凡巡捕官巳獲盗賊尅留贓物不觧官者 笞四十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 其 {{*|所尅 之}} 贓併 {{*|觧過 贓通}} 論盗罪若軍人有犯 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仍併贓以 論盗罪 凡軍民廵捕官員巳經緝獲賊犯起 有贓物應將人賍一同解送問刑衙 門審究如有尅留賍物不解官者笞 四十囘聀以雖尅留尙未入已也隐 匿入巳者計其入巳之賘以不枉法 論罷戢不叙仍將封留人巳之賘并 解送到官之賘通論盗罪若守禦軍 人及州縣廵夫兵人等有獲盗而尅 留賍物未入巳者亦笞四十入巳者 依無祿人不枉法賍科罪賍雖多至 三十两以上者罪止杖八十恕其無 官賞其捕盗故輕之也仍併賍以論 <!--第132页--> 盗罪 如前}} ====條例==== 一胥捕侵剥盗贓者計贓照不枉法律從 重科斷 <!--第133页--> ==詐僞== ===詐爲制書=== {{*|詐爲以造作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批|總鎭視督撫 營鎭視提鎭}} 凡詐爲 {{*|原 無}} 制書及増 减{{*|原有}}者 {{*|巳施行不 分首從}} 皆 斬 {{*|監 候}} 未施行者 {{*|爲 首}} 絞 {{*|監候爲從 者减一等}} 傳寫失 錯者 {{*|爲 首}} 杖一百 {{*|爲從者 减一等}} 〇詐爲六部都 察院將軍督撫提鎭守禦緊要隘口衙 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將空紙 用印者 {{*|必盗用 印方坐}} 皆絞 {{*|監候不分首從未 施行者爲首减一 等爲從又 减一等}} 〇 {{*|詐 爲}} 府州縣衙門 {{*|印信 文書}} 者 {{*|爲 首}} 杖一百流三千里 {{*|詐 爲}} 其餘衙門 {{*|印信 文書}} 者 {{*|爲首}} 杖一百徒三年 {{*|爲從者 减一等}} 未施行者各 <!--第134页--> {{*|分首 從}} 减一等若有䂓避事重 {{*|於前 事}} 者從 重論 {{*|如詐爲出脫人命以䂓避 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 〇其 {{*|詐 爲 制書文書巳施行及 制書文書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聼 行各與同罪 {{*|至死 减等}} 不知者不坐〇 {{*|一將 印信 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 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 制書即聖㫖如詔誥勅諭敕書皆是 也詐爲者本無制書而假捏事端僞 造旨意也增減者因有制書而增添 刪减改換字句也凡詳爲及增减事 巳施行者不分首從皆斬雖巳詐爲 増减尙未施行者絞不言皆則爲從 者减一等其傳冩制書之人失誤差 錯者杖一百〇六部都察院及將軍 總鎭營鎭皆軍國大事所寄兵權重 任所在守禦緊要隘口之官則隄防 奸細之出入其官雖卑其責實重其 文書皆足以動衆若有詐爲此各衙 <!--第135页--> 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先以 空紙盗用印信後乃塡寫巳施行者 不分首從皆絞未施行者爲首减一 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從又减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重在盗用印信若無 印信止詐爲文書依盗各衙門官文 書論〇府州縣衙門比之將軍等衙 門事權稍輕若有詳爲印信文書事 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餘衙門比之各府州縣又輕若有詐 爲文書事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徒 三年爲從并未施行者之首從俱各 減一等若有所䂓避因而詐爲者計 其現避之罪與詐爲之罪從重者論 擬〇其詐爲制書文書巳施行及制 書文書所至之處當該官司有知其 詐爲之情而故徇聼行者各與詐爲 之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 施行者 不坐}} <!--第136页--> <!--第137页--> ===詐傳詔㫖=== {{*|詐傳以傳出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㫖 {{*|自內 而出}} 者 {{*|爲 首}} 斬 {{*|監候爲從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 詐 傳}} 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者 {{*|爲 首}} 絞 {{*|監候 爲從 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〇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 言語於各{{*|属}}衙門分付公事{{*|自}}有所䂓 避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 官言語 {{*|有所 規避}} 者 {{*|爲 首}} 杖一百五品以下衙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爲從者各减一等 若得財 {{*|而詐傳無 礙於法}} 者計贓以不枉法因 {{*|得財 詐傳}} 而 {{*|變}} 動事 {{*|情 枉}} 曲法{{*|度}}者以枉法各 {{*|以枉法不枉法賍罪與 詐傳規避本罪權之}} 從重論〇其 {{*|詐 傳 <!--第138页--> 詔㫖品官言 語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聼行各與 同罪 {{*|至死减 一等}} 不知者不坐〇若 {{*|內 外}} 各衙 門追究錢粮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 將奏准合行 {{*|免追 免問}} 事理妄稱奉㫖追問 者 {{*|是亦詐 傳之罪}} 斬 {{*|監 候 詔㫖懿旨令㫖皆謂言語也天子曰 詔旨皇后曰懿㫖太子曰令㫖俱臣 民所當遵奉者詐傳則必有私行亂 政之事欺妄罪重故爲首者坐以斬 絞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〇品 官之言語皆可號令乎衆若詐傳於 所属各衙門以分付公事有所䂓避 者按品級大小科之品級有髙下則 言語所係有重輕詐傳一品二品者 爲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者爲 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者爲首杖八十 三項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人財物 <!--第139页--> 爲人規避雖詐傳而於事無所動於 法無所曲者計其所得之賍以不枉 法諭因詐傳而變動學情枉曲法令 者以枉法論將得財枉法不枉法與 詐傳規避之罪權其輕重各從其罪 之重者坐之〇其詐傳詔㫖以下及 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同知係 詐傳而故徇聽行者各與詐傳之人 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施行 者不坐〇若內外各衙門當該官吏 將巳經奏准免追之錢粮免問之刑 名公事而妄稱奉㫖追問是即詐傳 詔㫖矣 亦坐斬}} <!--第140页--> <!--第141页-->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 {{*|數 陳}} 及奏事 {{*|有聀業該行 而啓奏者與}} 上書 {{*|不係 本聀 而條陳 時務者}} 詐{{*|妄}} 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對奏 上書}} 非密 {{*|謂非謀反 大逆等項}} 而妄言有密者 加一等〇若奉制推按問事 {{*|轉}} 報上不 以賓者杖八十徒二年 {{*|若徇私曲法而 所報不實之}} 事重 {{*|於杖八十 徒二年}} 者以出入人罪論 {{*|承制命而回奏曰對制題奏應行公 事曰奏事建言献䇿之類曰上書臣 子於君當抒誠直言有犯無隱若挾 詐而故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對 制奏事上書内原無應密陳之事而 妄言有宻以誑惑朝廷者加一等杖 一百流二千里〇若奉制命推按問 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其 <!--第142页--> 所報不實之事依官司出入人罪計 之若重於不以實本罪以出入人罪 論 <!--第143页--> ===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此僞造以雕刻之人 爲首須令當官雕驗}} {{批|輯註木石泥蠟皆可 爲印註云移實相肖 篆文俱全謂之僞造 是不拘何物矣惟有 其質而文不全者謂 之造而未成夫曰有 其質必是刻成印形 矣曰文未全必是巳 刻有字畫未成全矣 若但有印形未刻一 字不得即謂造而未 成也}} 凡僞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 {{*|起船 起馬}} 符驗 税課引者 {{*|爲首 雕刻}} 斬 {{*|監候爲從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 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两僞造闗 防印記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 給賞銀三十两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 减一等 {{*|各字承上 二項而言}} 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 又减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〇 {{*|印所重者文若有篆 文雖非銅鑄亦可以 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 謂之僞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 之造而未威至於全無形質而 惟描之於紙者乃謂之描摸也 <!--第144页--> 內外各衙門印信及甲信時憲書印 信符驗印信稅課引此皆朝廷所頒 天下奉以爲信者所係至重故僞造 爲首者斬有能首告捕護者給賞銀 五十两關防印記亦由部頒而所係 稍輕故僞造爲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有能首告捕獲者給賞銀三十两印 信關防皆以雕刻之人爲首雖尊長 使令卑幼亦以卑㓜爲首尊長以知 情行用論其為從及知僞造之情而 行用者各减一等印信等則杖一百 流三千里闗防則杖九十徒二年半 也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印信 等則爲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從 者杖一百徒三年闗防則爲首者杖 九十徒二年半爲從者杖八十徒二 年又字蒙上各減一等而言也其當 該官司知其僞造而故徇聽行者與 僞造之人同罪至死減一 等不知而誤行者不坐}} ====條例==== <!--第145页--> 一凡有僞造諸衙門印信事闗軍機冐支 錢粮假冐官聀大干法紀者俱擬斬立 决爲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闗軍機錢粮 假官等弊止圖誆騙財物爲數多者俱 照律擬斬監候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若誆騙財物爲數無多銀不及十两 錢不及十千者爲首雕刻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 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爲數多者將爲 首雕刻之人發逺邉若爲数無多爲首 者仍照律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第146页--> 各减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 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 以上者發遠邉其爲敫無多犯該徒罪 以下者各計贓以次遞减 {{*|四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三 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 徒一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 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 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一僞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 他人同謀分贓代爲雕刻者將起意之 人與雕刻之人並以爲首論案内爲從 者减一等若僅受些微價値代爲私雕 並無同謀分贓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爲 <!--第147页--> 首雕刻之人爲從與案内爲從者並减 首犯罪一等 <!--第148页--> <!--第149页--> ===私鑄銅錢=== {{批|輯註銅錢曰私鑄其 體質猶銅錢也金銀 曰僞造其體質非金 銀矣而私鑄之罪重 者葢錢法之權出乎 上私鑄則犯禁亂法 故法重金銀之產出 平地僞造者但罔民 取利耳故法輕}} 凡私鑄銅錢者絞 監 候 匠人罪同爲從及知 情買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 五十两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 者不坐〇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 銅以求利者杖百〇若 以銅鐡 水銀 僞造 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買 使者各减一等 金銀成色不是非 係假造不用此律 錢法有定制國家開局鼓鑄以生財 利用非民間所得私也凡私鑄銅錢 者與匠人並坐殺稱罪同者至死不 减也爲從及知係私鑄而販員行使 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首告 捕獲者矜賞銀五十两里長知而不 <!--第150页--> 首者枚一百惡其隐狥也不知者不 坐〇若將官鑄時用銅錢剪錯薄小 取銅以求利者其錢雖薄小非由私 鑄故止杖一百〇若以銅鐡水銀用 法僞造作金銀者爲首杖一百徒三 年爲從及知係僞造而與買行使者一 各减一等杖九 十徒二年半 條例 一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 等物傾成錠馃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 等物每两內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 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鐡水銀僞造 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 一奸徒假借前代古錢名色私鑄私販者 <!--第151页--> 照私錢律一體分别治罪 <!--第152页--> <!--第153页--> 詐假官 凡 僞造 憑劄 詐爲 假官 或將有 及爲僞劄 故官員文憑而 假與 人官者斬 監 候 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須有劄付文慿方坐但憑 劄沓係懊者所造故叔等 不 知者不坐〇若無官而 不曾毀造 遇劄但 詐稱 有官有所求爲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 人及詐冐見任官員姓名 有所 求爲 者杖一百 徒三年 以上三項總 重有所求爲 若詐稱見任官子 孫第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 爲者杖一百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 者並計贓 各主者以 一主爲重 准竊盗 免 剌 從重論 <!--第154页--> 胜輕以 詐科罪 〇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興同 罪不知者不坐 詐假官者本身原無官聀或詐爲劄 附文憑赴任行事彧將他人劄付文 憑冐認頂替者背是也假與人官者 他人本無官戰或假爲劄付文恙與 之以官或將所得别人劄付文惡與 之假冐者背是也凡自許假官假興 人官者血斬其知人與以假官之情 而受之者杖一百流三干里不知者 不坐〇若本無官而詐稱爲有官有 所求爲或詐稱奉官司差遣而追捕 人及詳冐見任官員姓名因而有所 求爲者杖一百徒三年詳稱云者止 是假借名色托諸語言以爲求爲之 地其稱有官者原無惡劄稱差捕者 原無挑牌可知也若詐稱現任官員 之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所按臨部 屬之內有所求爲者杖一百薦從者 各庚一等各字跽 <!--第155页--> 人八一十月习屬者村一百息國者 應杖一百徒三年者爲從則杖九十 徒二年半爲首應杖一百者爲從則 杖九十以上求爲之事各有不同而 皆爲未得財者言之也若因詐稱求 爲而得財者鱼計賍准窃盗律并賍 論罪以一主爲重與詐稱求爲罪較 之從其重者科斷〇其當該官司知 情而聽行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 等通承上三節各項 而言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凡雜職内有假冐頂替之人自行出首 者革退囘籍免其治罪 一凡詐冐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 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阻當船隻 <!--第156页--> 掯要錢財出入大小衙門嘱托公事包 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撘橋梁 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 如許得假势 陵虐故殺閒 殺拒捕 之類 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 號一個月發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 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 訴不卽受理及雖受理觀朢逢迎不即 問㫁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貟家人名目豪横 鄕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 移住畊稼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 <!--第157页--> 看自田才氵言月不上一之福犭言遥 罪以上者發延邉杖罪以下枷號一個 月發落 一凡各營鎭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一 冐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 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 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 查轉報該營鎭不題叅俱交該部照例 分别議處 <!--第158页--> <!--第159页--> 詐稱內使等官 官與事 俱詐 凡 懇 空 詐稱內使 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 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 詐官府煽惑人民者 雖無僞 造劄付 斬 監 候 知情 隨行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 三千里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聼行與同罪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不知者 不坐〇若 本無 符驗 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爲從者减一等驛官知而 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 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符驗係僞 造有僞造 行驗律係盗者 依盗符驗律 <!--第160页--> 此條卽就上條無官詳稱有官內抽 出國係重大者言之奸宄不逞敢 詐稱內使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 察御史按察司官揑爲在外體訪事 務之名以欺誑官府竭惑人民者斬 奸欺至此則素政害人所國非小故 其法至嚴也知其詐稱之情而通同 隨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雖 非詐稱使臣亦同詐稱訪事故止咸 一等也當該官司知係詐稱而故徇 聽行者輿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知者不坐〇若本無符驗而詐 稱使臣乗驛行走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爲從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驛 官知其詐稱而猶應付者與同罪不一 知情而失於盤詰錯誤應付者笞五 十以其無符驗而不盤詰也若詐弥 之人齎有僞昌符驗馹官不敢盛詣 因而應付者不坐官雖詐而符驗則 眞當究其詐爲與盗之罪故註補之 條例 <!--第161页--> 一凡詐克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 情緝捕盗賊爲由占宿公舘妄拿平人 及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審係 揑造簽票執持鎻鍊恐赫詐財考即照 蠹役詐贓一例問擬其未揑有簽票止 係口稱奉差嚇唬者徒罪以上枷號一 個月發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 發落若計贓逾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詐 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拷打致 死者擬斬監候爲從各减一等如假差 遣有僞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槍檢傷 <!--第162页--> 人或嚇騙忿争毆故殺人按律應擬死 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所在官司阿從 故縱者各治以罪 <!--第163页--> 近侍詐稱私行 官貿而 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 惑人民者斬 盈候此詐稱係本 官自詐稱非他人 近侍之人習知朝廷之事易以欺人 若在外詐稱奉命私行體察官民事 務以煽惑 民人者斬 <!--第164页--> <!--第165页--> <!--第166页--> <!--第167页-->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 郊難觧 之錢粮 難捕之盗 者笞四十 如所 避之 事重者杖八 賊之類 十〇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 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傷殘頭求元拷 訊詐死以求免 所避事重 於杖一百 及徒三年 者各從重論 如 侵 盗錢粮仍從 侵盗重者論 若無避 罪之情但以 恐嚇詐頼人 故自 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鬪殺罪一 等〇若當該官司知而聼行 謂知其詐 病而准攺 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 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任提 與同罪不知 <!--第168页--> 者不坐 官吏人等因臨難辨之事詐稱疾病 以圖規避者笞四十所避之事重者 杖八十〇若犯事之人應當待對而 故自傷殘身体以圗免說鞫者女一 百詐言身死而不出官者杖一百徒 三年將故自傷殘及詐死之罪與所 避之罪較量科斷如所避之罪重於 蒲杖備徒則從本罪輕則仍從傷殘 詐死科之故曰各從重論若本無罪 犯或與人忿争或因事圖額故自傷 殘雖無避罪之情亦有惡嚇詐人之 意故杖八十其受僱倩爲人傷殘者 承上两頃言之或杖一百或杖八十 亜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咸凡閗 傷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以雇人傷 殘自有致死之道也〇若當該官同 知而聼行者總承上言謂知其詐病 避難而聼其揑詞爲之攺差知其自 殘詐死避罪情切而隹鹽殘疾死亾 凝斷住提者鱼與本犯同罪不麒者 <!--第169页--> 龙遥住损省角與本犯同罪不如者 不 坐 條例 一各營鎭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著該管 官員出具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詟 查倘有詐稱病故者分别從重治罪 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營鎭官 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甘結報部 倘有揑報等情日後發覺將該地方官 與該營鎭官一併嚴加議處 <!--第170页--> <!--第171页--> 詐敎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敎誘人犯法及和同 共 事 故 誘 令人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 欲求賞給或欲䧟害人得罪者皆與犯 法之人同罪 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 看合字即是教誘人而又 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 犯法則旨用自首律 此條專爲陰險之徒害人利巳者而 設人本不犯法設爲計謀誑以言語 敎誘人爲犯法之事或和同與人共 爲犯法之事後却自行捕告或合人一 㭪告其意欲求給賞或欲隔害其人 而故使之得罪是人之榷於法網沓 其致之也故與之同罪至死减一等 横其敎誘使令之人雖是墮其術中 却是巳身犯法不能免罪而敎誘使 令之人自行捕告及使人捕告音不 <!--第172页--> 用犯罪自首及遣人代首免罪之律 所以誅其心也皆字承上數事而言 猶並字之義非 不分首從之謂 <!--第173页--> <!--第174页--> <!--第175页--> <!--第176页--> i5c1rb8qtje456c8n4kc9tb7lazba8s 11135706 11135326 2026-10-19T10:25:03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 私鑄銅錢 */ 1113570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皇越律例 | section = 卷之十七<br>刑律受贓 刑律詐偽<br> | noauthor = 阮朝朝廷 | previous = [[皇越律例/卷十六|卷十六]] | next = [[皇越律例/卷十八|卷十八]] | times = 阮朝 | notes = }} <!--以下內容尚未校對,由OCR識別生成,來源為法國國家圖書館藏《皇越律例》第九冊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Ho%C3%A0ng_Vi%E1%BB%87t_lu%E1%BA%ADt_l%E1%BB%87_-_l%E1%BB%85_lu%E1%BA%ADt_%E7%9A%87%E8%B6%8A%E5%BE%8B%E4%BE%8B%E7%A6%AE%E5%BE%8B_(1813,_A1_9).pdf。請協助校對。未校對部份請勿斷句和格式化。--> <!--第88页--> <!--第89页--> ==皇越律例卷十七目録==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官吏聼許財物 有事以財請求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家人求索 因公科歛 尅留盗贓 ;:詐僞 詐爲制書 詐傳詔㫖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第90页--> 私鑄銅錢 詐假官 詐稱內使等官 近侍詐稱私行 詐爲瑞應 詐病死傷避事 詐教誘人犯法 {{*|目錄終}} <!--第91页--> ==皇越律例卷之十七 刑律 受贓== ===官吏受財=== {{批|輯註此條專論賍罪 若不受財而有枉法 之事則有失出入故 出入之律必是受財 在先判斷枉法不柱 法在後乃合此律若 許而未受則有聽許 財物之條若先判㫁 而後受財則有事後 受財之條}} {{批|輯註說事過錢當串 講所說之事即過錢 之事也若爲關說事 情而不及財賄則是 囑托矣若止說事而 有事人自過錢亦當 别論官吏受賍必因 其事又必受在事前 而過錢人始問此律 故註有如求索云云 不用此律也}} {{批|輯註枉法不枉法賍 各計入巳之數定罪 與窃盜併賍論者不 同葢窃盗得財之罪 爲事主被害者言之 故併賍論罪雖一人 盗得數家主之財亦 止計一主重者雖數 人分得一主之賍亦 併計所失之賍同科 各盗之罪惟倂賍故 仍依首從法也官吏 受財之罪爲官吏貪 財者言之故各計入 巳之賍雖一人受各 主之財亦通算全科 雖數人分受一主之 財亦計入巳之數分 科各人之罪惟計入 巳故無首從可分也 集註云律內說事過 錢有禄人减一等何 以言罪止杖一百徒 一年凡徒二年者應 杖八十又何以言杖 一百葢明律枉法不 枉法滿貫罪止於流 三流總徒四年减一 等則遷徒比流减半 是徒二年矣雖比流 减半仍包原杖非由 枚加徒之徒故杖一 百也}} 凡官吏 {{*|因枉法不 枉法事}} 受財者計贓科㫁無禄 人各减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 {{*|贓止 一两}} 俱不叙用〇說事過錢者有禄人减受 錢人一等無禄人减二等 {{*|如求索科歛 嚇詐等賍及 事後受財過付 者不用此律}} 罪止杖一百徒二年 {{*|照 遷 徒凡流减 半科罪}} {{*|過錢而 又受錢}} 計贓從重論 {{*|若賍重 從本律 <!--第92页--> 此條是官吏犯賍正律单指官吏言 之官吏同爲執法之人故有枉法不 枉法之分凡內外軍民衙門見任之 官見役之吏因人有事受其行求之 財者計所入巳之賍分枉法不枉法 照數科斷其月支俸食不及一石者 爲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各者指 枉法不枉法两頃也凡以賍入罪者 官則追奪原領誥勅革除銓籍職名 吏則罷其見役俱不叙用名例官員 犯私罪至杖一百者罷職不叙而犯 賍則雖一两以下枉法杖七十不枉 法杖六十者亦罷職犯行止有虧則 不計罪之輕重也〇因事受財必有 從中闗說其事過付其錢之人故又 有說事過錢之罪有禄人减受錢人 一等無禄人减受錢人二等罪止杖 一百徒二年按說事過錢者舊有遷 徒准徒之法今定爲徒二年五等徒 與杖同増减此則杖有増减徒俱二 年雖過錢一两以下减至笞罪亦徒 二年杖罪照受錢人减科故有輕重 <!--第93页--> 之分而徒則一定之法所以代其遷 徒非五等徒之例也但說事過錢即 徒二年如枉法三十两以下不枉法 七十两以下反重於受錢人之罪惡 其爲貪饕之道也然受錢多者罪至 於死而過錢罪止杖一百猶無入巳 之賍也若既過錢與官吏又自得有 事人之錢則計其入巳賍數照枉法 不枉法分有祿無禄人科之賍罪重 於過錢則從賍罪論過錢重於賍罪 則從過錢論以徒二年爲率論其輕 重或謂徒是代其遷徙非正罪也應 照杖一百爲率諭非也按訴訟內誣 告遷徙條曰於准徒二年上加所誣 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論則可知 以徒二年爲正罪且應并入所得笞 杖以 論也}} ====有禄人==== {{*|凡月俸一 石以上者}}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 {{*|謂受有事人 財而曲法處 <!--第94页--> 斷者受一人財固全科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亦全科其罪若犯 二事以上一主先發巳經論决 其他後發雖輕若等亦虛論之}} 一两以下杖七十 一两至五两杖八十 一十两杖九十 一十五两杖一百 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第95页--> 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两枚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两{{*|實}} 絞 {{*|監 候}}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雖受 有事 人財判斷不爲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 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一主者 亦折半科罪作 半折者皆依此}} 一两以下杖六十 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 二十两杖八十 三十两杖九十 <!--第96页--> 四十两杖一百 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两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两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两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百二十两以上 {{*|實}} 絞 {{*|監 候}} ====無禄人==== {{*|凡月俸不 及一百者}} <!--第97页--> 枉法 {{*|扶同聽行及 故縱之類}} 一百二十两絞 {{*|監 候}} 不枉法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首列官吏受財罪有差等此嚴懲犯 賍之綂律乃一切因事受財之總綱 也若官吏因事受人財而不按本法 偏曲斷理者爲枉法賍雖受人財而 仍按本法秉公斷理者爲不枉法賍 枉法賍是两層罪既受賍又枉法倚 法爲奸故其罪重如所受有各主之 賍一時發覺不論多寡皆通算一處 全科其罪即有一主發覺巳經論决 亦與後法者并論之一两以下自枚 七十起五两加一等至八十两即絞 無禄人减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亦絞 不枉法賍是一層罪法本無虧財不 應受故其罪輕如所受之財有各主 者一時發覺不論多寡通算一處折 半科罪一主者亦折半科罪有先發 <!--第98页--> 論决之賍後發其輕若等不再并論 一两以下自杖六十起十两加一等 至一百二十两以上乃絞無禄人减 一等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罪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柱法不枉法两項乃官 吏授賍之正律蓋官掌法吏守法事 權在手一切事情悉聽判㫁輕重出 入惟其所主枉法不枉法官吏實自 爲之他人不得同也然官偕有禄吏 則有有禄無禄之分所云無祿人者 即吏之無工食或月俸不及一石者 也若官吏之外諸色人等有因事受 財者除求索恐嚇誆騙詐欺等正律 之外其有枉法不枉法之賍與官吏 相同者則有以枉法論以不枉法 論准枉法論准不枉法論諸條也}} ====條例==== 一各部院衙門書辨有輒敢指稱部費招 揺撞騙干犯 <!--第99页--> 國憲非尋常犯贓可比者發覺審實卽行處斬 爲從知情朋分銀两之人照例發逺邉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 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 若屍親隣証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 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㫁不在枉 法之律 一内外大小衙門蠧役恐嚇索詐貧民者 計贓一兩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 一百加枷號一個月六两至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計贓在十两以上者發近邉 <!--第100页--> 至一百二十两者照枉法擬絞爲從分 贓並减一等其或索詐貧民致令賣男 鬻女者十两以下亦照例充發爲從分 贓者不計贓並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嚇 詐致斃人命不論贓數多寡擬絞監候 若係拷打身死者照故殺律擬斬監候 爲從並减一等 一凡各衙門書吏如有舞文作弊者係知 法犯法應照平人加一等治罪 一營鎭司道各上司差役擾害鄕民許州 縣查拿并許被害人呈告將該役照例 <!--第101页--> 治罪 一除審無入巳坐贓致罪者果能於限內 全備仍照那移虧空錢糧之犯准其减 免外若官吏因事受財貪婪入巳審明 不枉法及律載准枉法不枉法論等贓 果於一年限內全備死罪照原擬减一 等攺流軍流以各减一等發落倘限內 不足死罪仍照原擬監追流罪以下即 行發落其應追贓物照例勒追全結 一官員婪贓審係枉法入巳者雖於限内 全備不准减等其不枉法贓及准枉法 <!--第102页--> 論並坐贓致罪等項仍照定例辨理 <!--第103页--> ===坐贓致罪=== {{批|集註註云不入巳者 擬復職役亦自杖九 十以下言之若杖一 百以上則例應罷職 役有人巳賍則不問 多寡照行止有虧例 俱罷職役然不追奪 誥敕觀事後受財者 且不追奪則坐賍者 可知也}} 凡官吏人等非因 {{*|枉法不 柱法之}} 事而受 {{*|人 之}} 財坐 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减 五等 {{*|謂如被人盗財或毆傷若賠償及 醫薬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 並通算折半科罪爲两相和同取與故 出錢人减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 財物或多收少徴如收錢粮稅粮斛面 及檢蹅災傷田粮與私造斛斗秤尺各 律所載雖不入巳或造作虛費人工物 料之類凡罪由此賍者皆名爲坐賍致 罪〇官吏坐賍若不入巳者擬復職 役出錢人有䂓避事重者從重論}} 一两以下笞二十 一两之上至十两笞三十 二十两笞四十 <!--第104页--> 三十两笞五十 四十两杖六十 五十两杖七十 六十两杖八十 七十两杖九十 八十两杖一百 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两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两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两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以坐賍非 實賍故至 <!--第105页--> 五百两罪 止徒三年 上條枉法不枉法两項皆是因事受 財然充官吏人等貪賍之類必有非 因事而受財者凡官吏人等非因事 而受人財賄則坐賍致罪係各主者 通算一處折半科罪出錢人减受錢 人之罪五等既非因事自無枉法不 枉法之處而與者受者两相和同自 無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之情特 受者不當受與者亦不當與與受雖 有輕重之分而俱不能無罪也一两 以下自笞二十起至五百两罪止杖 一百徒三年蓋賍罪中之最輕者也 本文只綂言非因事受財而註內引 證者各有所指分两項看前引被人 盗財毆傷於賠償醫藥之外因而受 財之類是專指凡人言不及官吏以 官吏非因事受財如餽送慶賀等類 明白易見不必言也後引科歛財物 以下不入巳諸項與虛費工料之類 則專指官吏言然皆虛賍也前實有 <!--第106页--> 入巳之賘固宜坐賍致罪後並無入 巳之賍亦坐賍致罪者以其剝民多 取虛費傷財故其罪同然入巳者即 罷聀役不入巳者擬回戢役亦有不 同也註云出錢人有䂓避事重者從 重論但與者有䂓避之事則受者是 因事矣與者坐䂓避之罪則受者非 坐賍矣註蓋推廣言之不可泥也}} <!--第107页--> ===事後受財=== {{*|原在事後故 别於受財律}} 凡{{*|官吏}}有 {{*|承行 之}} 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 財事若枉㫁者准枉法論事不枉㫁者 准不枉法論 {{*|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 若所枉重者仍從重論官 吏俱照例爲民但不追奪誥勅律不言 出錢過錢人之罪問不應從重可也 前枉法不枉法賘是受在事之前者 然充官吏貪賘之類必有受於事之 後者凡人有事在官先未許送官吏 財物及歸結事過之後有事人以財 物餽送因而受之此比受於有事之 先者有間亦與受於無事之時者不 同與非無故受亦有因貪賄則不亷 市悬則不公故必察其以前所斷之 事計其過後所受之賍若於法有所 枉者准枉法論無所枉者准不枉法 論無禄人各减有禄人一等若事有 枉斷出入之罪重於賍罪仍從重論 <!--第108页--> 官吏照行止有虧例罷聀役爲民但 不追奪誥勅以受在事後而原之也 出錢過錢人止問不應從重者在於 事過之後則出錢非以行求過錢未 嘗說事得 以未减也}} <!--第109页--> ===官吏聼許財物=== {{*|原未接受故别 於事後受財律}} {{批|輯註此條止曰官吏 無人等二字故註曰 其餘雖在官之人不 用此律}} 凡官吏聼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 枉法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减 {{*|受 財}} 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必自其有顕 跡有數目者 方坐〇凡律稱准者至死减一等雖滿 數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 准枉法論又稱减一等假如聼許准枉 法賍滿數至死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 里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 正所謂犯罪得累减也〇此明言官吏 則其餘雖在官 之人不用此律 前枉法不枉法賍是因事而巳受者 然充官吏貪賍之類必有聽許而未 受者凡官吏有推問之事犯事人許 送財物因而聽從狥其所請爲之施 行雖未接收入手亦巳薰染於心律 貴誅心其心貪污即是罪案計其所 <!--第110页--> 許之數論其應得之罪事有所枉者 准枉法論事無所枉者准不枉法論 各减一等原其未得也無禄人又减 有禄人一等若滿數至死者有禄人 通減二等無禄人通减三等其枉法 者既有所枉之法卽有枉法應得之 罪將所枉與聼許二罪權其輕重各 從重者論此條止是聼詩未有財物 而懸坐以賍故註曰必有顕跡數目 者方坐若無顕跡則無慿㨿若無數 目何以計賍不得槪擬此律也滿數 至死减等者註內甚明蓋准罪至死 减一等乃一定之通例本條准罪有 减等者卽於减一等上累减亦一定 之通例但未至死罪 則止照本律論减耳}} ====條例==== 一聼許財物若甫經口許贓無確㨿不得 槪行議追如所許財物封貯他處或寫 <!--第111页--> 立議单文劵或交與說事之人應禸許 財之人追取入官若本犯有應得之罪 仍照律科㫁如所犯本輕或本無罪但 許財營求者止問不應重律其許過若 干實交若干者應分别巳受未受數目 計贓並所犯情罪從重科㫁巳交之贓 在受財人名下著追未交之財仍内許 財人名下著追 <!--第112页--> <!--第113页-->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 {{*|官吏 欲}} 得枉法者計 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 {{*|法 之 罪}} 重 {{*|於與 財}} 者從重論 {{*|其賍 入官}} 其官吏刁蹬 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避 難 就易謂避難當之重罪就易受之輕罪 也若他律避難則指難解錢粮難捕盗 賊皆 是 以上諸條皆言受財人之罪此餘則 言出財人之罪也凡諸色人等本身 有事而以財賄行求於官吏乞爲曲 斷以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賍論照 前坐賍致罪律按所出之數折半科 算至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所行求之事有䂓避其所難遷就其 所易而所枉之罪重於行求之罪者 <!--第114页--> 從重論其賊入官所謂彼此俱罪之 賘也若本人原無行求之意而承行 官吏或刁蹬留難不與歸結或用強 凌虐别生枝節而逼抑取受人財物 者官吏自依各本律科㫁出錢與過 錢人俱不坐其賍回主所謂取與不 和之賍也止言得枉法不言不枉法 者無所欲枉何用行求行求者求得 枉法也然此枉法有两層意一則行 求之後官吏曲㫁巳得枉法者一則 行求之後官吏不爲曲斷事雖不枉 而行求之心實欲得枉法也故但以 財行求即得坐賍之罪避難就易難 易二字所色者廣不專在罪名上論 若以罪名言之猶避重罪而就輕罪 避有罪而就無罪耳如本犯以亦傷 人應杖八十徒二年行財求免計得 八十两杖一百之罪則所枉罪重矣 應從刃傷人論若得五百两杖一百 徒三年之罪則行求罪重矣仍從行 求論註內所謂難觧錢 粮難捕盗賊皆可類惟}} <!--第115页--> ====條例==== 一凡有以財行求及說事過錢者審實皆 計所與之贓與受財人同科仍分有禄 無禄有祿人槪不减等無禄人各减一 等其行求說事過錢之人如有首從者 爲首照例科斷爲從有祿人聼减一等 無禄人聼减二等如抑勒詐索取財者 與財人及說事過錢人俱不坐至於别 項餽逸不係行求仍照律擬罪 一凡受賄項兇之案除案外之人得受正 兇賄賂挺身到官項認在外營鎭業巳 <!--第116页--> 招觧上司在京內現審案件業經法司 㑹審巳屬成招定罪幾致正兇漏網者 仍照頂兇本例分别問擬外如尚未成 招罪未議定旋卽破案者行賄之兇犯 仍照原犯罪名問擬受賄頂認者計賊 以枉法論至頂兇巳經招觧之案如係 同案之犯代認重傷致脫本犯罪名者 减正犯罪一等定擬未招觧者仍照原 犯本罪科㫁受贓重者以枉法從其重 者論 <!--第117页-->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 所部內財物並計 {{*|索借 之}} 贓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無禄人各减 有祿人一等}} 〇若將自巳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 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 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賣物則物人官而原得價錢給主買物 則物給主而所用之價入官〇此下四 條蓋指監臨官吏 而豪強亦包其中}} 〇若於所部內買物 不卽支價及借衣服噐玩之屬各經一 月不囘者免坐贓論 {{*|仍追物 回主}} 〇若私借 <!--第118页--> 用所部內馬牛及車船店舍之類各驗 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 {{*|計其 犯時 雇工賃直雖多 不得過其本價}} 〇若接受所部內餽送 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减一等若 因事 {{*|在 官}} 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 過去處供餽飮食及親故餽送者不在 此限〇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 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餽送者並與監 臨官吏罪同〇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 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前官吏受財是有事人行求者坐贓 致罪是和同而與者事後受財是人 <!--第119页--> 所饋送者皆非官吏要挾而取也然 充官吏及豪強人貪賍之類必有求 索借貸等事凡見任見役之監臨官 吏挾其統攝之势及豪惡強梁之人 無端求索與借貸所部内人財物者 並計所索所借之賍准不枉法論若 用強索借者准枉法論至死者各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無禄人各减有 祿人罪一等後曰強者則前非強者 矣然非用強亦井和同取與故所索 所借之賍並給主〇此以下四節皆 言部民部內是指監臨官吏而豪強 之人亦包其中以首節貫之也若將 自巳貨物散賣與部民以賤作貴而 多取價及低價買物以貴作賤而多 取利因此两項而多取價利者除所 散所買之物應得價值外其増價少 給之數謂之餘利並計餘利數目准 不枉法論強散強買者亦並計餘利 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分别入官給 主註內分别甚明〇若買所部內之 物不卽時技給價値及借所部內人 <!--第120页--> 衣服噐玩之属各經一月不回者估 計所買所借之物價並坐賍論各者 承買借两項而言並者謂两項同罪 也買借之物各追囘主上節低價買 物則虧損於民不復輔給卽有入巳 之賍矣故其罪重此節買物非低價 借物亦約囘曰不支不囘猶有支囘 之日但遲過一月則不能免耳與賍 巳入巳者不同故其罪輕○若非充 官用而私借所部內人之馬牛等畜 而不給雇錢及車船器物店舍之類 而不給賃錢者各驗所借之日計算 應給之雇賃錢亦坐賍論追錢給主 各字承所借諸物而言亦字則承上 節借物不囘而言也註曰計其犯時 雇二賃直雖多不得過其本價謂產 錢不得過牛馬等之價賃錢不得過 車船等之價此名例法也○若接受 所部內人饋送土宜礼物者不論多 寡笞四十與者减一等土宜禮物雖 爲交際之常而監臨部內則非應交 際之人也然土宜非金銀之比饋送 <!--第121页--> 非行求之賍故止得笞罪若因有事 在官乃行饋送而受之者計土宜之 價爲賍數以不枉法論既曰因事則 土宜卽同財賄也其於經過去處部 內人饋送飮食及親故饋送土宜者 不在此限飮食非同禮物親故不係 部民皆所不禁也〇奉命出使人員 於所差去處有求索借貸亦准不枉 法強者亦准枉法賣買多取價利亦 計餘利准不枉法強者亦准枉法及 受饋送者亦坐笞罪因事者亦以不 枉法論並與監臨官吏罪同出使之 人雖無監臨之權亦有挾势之意故 其罪並同也〇前五節皆言官吏與 所部內事六節言出使之人皆見任 者也未節又推及於去官者若去官 而和強求索借貸買賣多取價利及 受饋送等項各减在官時罪三等本 文云受舊部内財物但此條無受部 內財物之法何從减科疑即指饋送 土宜禮物而 言也俟考}} <!--第122页--> ====條例====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儂{{?|⿰亻蛮}}等財物 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近邉充軍 一長隨求索嚇詐得財舞弊者照蠹役詐 贓例治罪並照竊盗例初犯以贓犯二 字刺臂再犯刺靣其有索詐婪贓托故 先期預遁及本官被叅後聞風逺颺者 拿獲之日照到官後脫逃例各加二等 治罪仍追原贓其各衙門現任大小官 員如有收用犯案刺字長隨者交部議 處 <!--第123页--> ===家人求索=== {{批|輯註家人所犯重在 扶勢上凡隨在任所 同住之人皆可以言 家人不必拘定父兄 子弟也若吏則不同 必是家人方坐}} 凡監臨官吏家人 {{*|兄弟子侄 奴僕皆是}} 於{{*|所}}部內取 求索借貸財物 {{*|依不 枉法}} 及役使部民 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减本官{{*|吏}}罪 二等 {{*|分有禄無禄須確係求索借貸之 項方可依律减等若因事受財仍 照官吏受財律 定罪不准减等}} 若本官{{*|吏}} 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以上諸條皆言官吏身自犯賍之事 然推而極之必有官吏之家人犯賍 者家人是一家之人如父兄弟姪子 孫奴僕之類取是因事而取之受是 因送而受之取受對官吏受財坐賍 致罪二律而言求索借貸賣買多取 價利之類即上在官求索借貸律所 載者役使部民則户律私役部民律 <!--第124页--> 也凡監臨官吏之家人挾官吏之势 於所部之內有取受求索借貨財物 及私役使部民不給雇錢若買賣貨 物多取價利之類悉照本官應得罪 上各减二等蓋所犯之事雖與官吏 同而所犯之人則與官吏異故得末 减也若本官知家人所犯情由而不 行禁止者與家人同坐减二等之罪 不知情者不坐知情不知情止言本 官不及吏者舉重以見輕也前在官 求索借貸條内有買物不卽支價及 借衣服噐玩之属又私借用馬牛等 物與接受土宜諸項此條不言似綂 於之類两字内矣家人有犯應亦各 减本官二 等科之}} ====條例==== 一執事大臣不行約束家人致令私向所 管人等往來交結借貸者一經發覺將 <!--第125页--> 伊主一併治罪 <!--第126页--> <!--第127页--> ===因公科歛=== {{批|輯註因公科歛以公 務爲由必顕然行之 未免有凌虐之勢矣 非因公科歛則無所 假托必隱然行之不 敢逞驅廹之威一則 奸法以營私一則貪 賍而犯法犯法者法 存奸法者法亡此枉 不枉之所以分也}}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 自科歛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科歛軍 人錢糧賞賜者 {{*|雖不 入巳}} 杖六十贓重者坐 贓論入巳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無禄人 减有禄 人之罪一等至一 百二千两絞監候}} 〇其非因公務科歛 人財物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 {{*|無禄 人罪 止杖一百 流三千 里}} 若餽送人者雖不入巳罪亦 如之 {{*|以上各條官吏受賍皆言一主各主 之財然推而極之必有科歛所属所 管之軍民者有司者府州縣親民地 方官也管軍者衛所管軍官與武職 <!--第128页--> 管兵官也公者公務也如供應脩理 等一切雜辨之事皆是科者分泒之 謂歛者聚歛之謂分派於人而聚歛 之曰科歛凡各處有司官吏人等非 奉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自科歛所 属民人財物及一應管軍官吏亦無 上司明文因有公務擅自科歛軍人 名下錢粮賞賜各克公事之用不入 巳者杖六十計其科歛之賍坐賍論 重於杖六十者則從坐賍之罪但有 科歛卽杖六十賍雖重止坐賍論至 五百两以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 是之輕者以未入巳也若將科歛之 財物不充公用而入巳者並計入巳 之賍以枉法論無禄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八十两絞無禄人至一百 二十两亦絞乃其本法不得减也並 字承有司管軍两項言〇若有司管 軍官吏人等非因公務而貪利营私 科歛民人財物軍人錢粮賞賜入巳 者以不枉法論無祿人减有禄人一 等有禄人一百二十两以上絞無禄 <!--第129页--> 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科斂以 饋送他人雖不入巳而剝削軍民以 爲巳惠故亦如入巳之罪以不枉法 論科歛入巳之罪因公者是枉法非 因公者是不枉法蓋陽托公務之名 隂爲納賄之計將法所應用者侵漁 入巳則法巳虧矣故其罪重非因公 者不過私下求取止是貪利於法無 虧故其 罪次之}} <!--第130页--> <!--第131页--> ===尅留盗贓=== 凡巡捕官巳獲盗賊尅留贓物不觧官者 笞四十入巳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 其 {{*|所尅 之}} 贓併 {{*|觧過 贓通}} 論盗罪若軍人有犯 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仍併贓以 論盗罪 凡軍民廵捕官員巳經緝獲賊犯起 有贓物應將人賍一同解送問刑衙 門審究如有尅留賍物不解官者笞 四十囘聀以雖尅留尙未入已也隐 匿入巳者計其入巳之賘以不枉法 論罷戢不叙仍將封留人巳之賘并 解送到官之賘通論盗罪若守禦軍 人及州縣廵夫兵人等有獲盗而尅 留賍物未入巳者亦笞四十入巳者 依無祿人不枉法賍科罪賍雖多至 三十两以上者罪止杖八十恕其無 官賞其捕盗故輕之也仍併賍以論 <!--第132页--> 盗罪 如前}} ====條例==== 一胥捕侵剥盗贓者計贓照不枉法律從 重科斷 <!--第133页--> ==詐僞== ===詐爲制書=== {{*|詐爲以造作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批|總鎭視督撫 營鎭視提鎭}} 凡詐爲 {{*|原 無}} 制書及増 减{{*|原有}}者 {{*|巳施行不 分首從}} 皆 斬 {{*|監 候}} 未施行者 {{*|爲 首}} 絞 {{*|監候爲從 者减一等}} 傳寫失 錯者 {{*|爲 首}} 杖一百 {{*|爲從者 减一等}} 〇詐爲六部都 察院將軍督撫提鎭守禦緊要隘口衙 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將空紙 用印者 {{*|必盗用 印方坐}} 皆絞 {{*|監候不分首從未 施行者爲首减一 等爲從又 减一等}} 〇 {{*|詐 爲}} 府州縣衙門 {{*|印信 文書}} 者 {{*|爲 首}} 杖一百流三千里 {{*|詐 爲}} 其餘衙門 {{*|印信 文書}} 者 {{*|爲首}} 杖一百徒三年 {{*|爲從者 减一等}} 未施行者各 <!--第134页--> {{*|分首 從}} 减一等若有䂓避事重 {{*|於前 事}} 者從 重論 {{*|如詐爲出脫人命以䂓避 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 〇其 {{*|詐 爲 制書文書巳施行及 制書文書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聼 行各與同罪 {{*|至死 减等}} 不知者不坐〇 {{*|一將 印信 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 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 制書即聖㫖如詔誥勅諭敕書皆是 也詐爲者本無制書而假捏事端僞 造旨意也增減者因有制書而增添 刪减改換字句也凡詳爲及增减事 巳施行者不分首從皆斬雖巳詐爲 増减尙未施行者絞不言皆則爲從 者减一等其傳冩制書之人失誤差 錯者杖一百〇六部都察院及將軍 總鎭營鎭皆軍國大事所寄兵權重 任所在守禦緊要隘口之官則隄防 奸細之出入其官雖卑其責實重其 文書皆足以動衆若有詐爲此各衙 <!--第135页--> 門文書套畫押字盗用印信及先以 空紙盗用印信後乃塡寫巳施行者 不分首從皆絞未施行者爲首减一 等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從又减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重在盗用印信若無 印信止詐爲文書依盗各衙門官文 書論〇府州縣衙門比之將軍等衙 門事權稍輕若有詳爲印信文書事 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流三千里其 餘衙門比之各府州縣又輕若有詐 爲文書事巳施行者爲首杖一百徒 三年爲從并未施行者之首從俱各 減一等若有所䂓避因而詐爲者計 其現避之罪與詐爲之罪從重者論 擬〇其詐爲制書文書巳施行及制 書文書所至之處當該官司有知其 詐爲之情而故徇聼行者各與詐爲 之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 施行者 不坐}} <!--第136页--> <!--第137页--> ===詐傳詔㫖=== {{*|詐傳以傳出之人爲首從 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詔㫖 {{*|自內 而出}} 者 {{*|爲 首}} 斬 {{*|監候爲從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 詐 傳}} 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者 {{*|爲 首}} 絞 {{*|監候 爲從 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〇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 言語於各{{*|属}}衙門分付公事{{*|自}}有所䂓 避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 官言語 {{*|有所 規避}} 者 {{*|爲 首}} 杖一百五品以下衙 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爲從者各减一等 若得財 {{*|而詐傳無 礙於法}} 者計贓以不枉法因 {{*|得財 詐傳}} 而 {{*|變}} 動事 {{*|情 枉}} 曲法{{*|度}}者以枉法各 {{*|以枉法不枉法賍罪與 詐傳規避本罪權之}} 從重論〇其 {{*|詐 傳 <!--第138页--> 詔㫖品官言 語所至之處}} 當該官司知而聼行各與 同罪 {{*|至死减 一等}} 不知者不坐〇若 {{*|內 外}} 各衙 門追究錢粮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 將奏准合行 {{*|免追 免問}} 事理妄稱奉㫖追問 者 {{*|是亦詐 傳之罪}} 斬 {{*|監 候 詔㫖懿旨令㫖皆謂言語也天子曰 詔旨皇后曰懿㫖太子曰令㫖俱臣 民所當遵奉者詐傳則必有私行亂 政之事欺妄罪重故爲首者坐以斬 絞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也〇品 官之言語皆可號令乎衆若詐傳於 所属各衙門以分付公事有所䂓避 者按品級大小科之品級有髙下則 言語所係有重輕詐傳一品二品者 爲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者爲 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者爲首杖八十 三項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人財物 <!--第139页--> 爲人規避雖詐傳而於事無所動於 法無所曲者計其所得之賍以不枉 法諭因詐傳而變動學情枉曲法令 者以枉法論將得財枉法不枉法與 詐傳規避之罪權其輕重各從其罪 之重者坐之〇其詐傳詔㫖以下及 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同知係 詐傳而故徇聽行者各與詐傳之人 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而誤與施行 者不坐〇若內外各衙門當該官吏 將巳經奏准免追之錢粮免問之刑 名公事而妄稱奉㫖追問是即詐傳 詔㫖矣 亦坐斬}} <!--第140页--> <!--第141页-->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 {{*|數 陳}} 及奏事 {{*|有聀業該行 而啓奏者與}} 上書 {{*|不係 本聀 而條陳 時務者}} 詐{{*|妄}} 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對奏 上書}} 非密 {{*|謂非謀反 大逆等項}} 而妄言有密者 加一等〇若奉制推按問事 {{*|轉}} 報上不 以賓者杖八十徒二年 {{*|若徇私曲法而 所報不實之}} 事重 {{*|於杖八十 徒二年}} 者以出入人罪論 {{*|承制命而回奏曰對制題奏應行公 事曰奏事建言献䇿之類曰上書臣 子於君當抒誠直言有犯無隱若挾 詐而故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對 制奏事上書内原無應密陳之事而 妄言有宻以誑惑朝廷者加一等杖 一百流二千里〇若奉制命推按問 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其 <!--第142页--> 所報不實之事依官司出入人罪計 之若重於不以實本罪以出入人罪 論 <!--第143页--> ===僞造印信時憲書等=== {{*|此僞造以雕刻之人 爲首須令當官雕驗}} {{批|輯註木石泥蠟皆可 爲印註云移實相肖 篆文俱全謂之僞造 是不拘何物矣惟有 其質而文不全者謂 之造而未成夫曰有 其質必是刻成印形 矣曰文未全必是巳 刻有字畫未成全矣 若但有印形未刻一 字不得即謂造而未 成也}} 凡僞造諸衙門印信及時憲書 {{*|起船 起馬}} 符驗 税課引者 {{*|爲首 雕刻}} 斬 {{*|監候爲從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三千里}} 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两僞造闗 防印記者 {{*|爲 首}} 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 給賞銀三十两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 减一等 {{*|各字承上 二項而言}} 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 又减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〇 {{*|印所重者文若有篆 文雖非銅鑄亦可以 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 謂之僞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 之造而未威至於全無形質而 惟描之於紙者乃謂之描摸也 <!--第144页--> 內外各衙門印信及甲信時憲書印 信符驗印信稅課引此皆朝廷所頒 天下奉以爲信者所係至重故僞造 爲首者斬有能首告捕護者給賞銀 五十两關防印記亦由部頒而所係 稍輕故僞造爲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有能首告捕獲者給賞銀三十两印 信關防皆以雕刻之人爲首雖尊長 使令卑幼亦以卑㓜爲首尊長以知 情行用論其為從及知僞造之情而 行用者各减一等印信等則杖一百 流三千里闗防則杖九十徒二年半 也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印信 等則爲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從 者杖一百徒三年闗防則爲首者杖 九十徒二年半爲從者杖八十徒二 年又字蒙上各減一等而言也其當 該官司知其僞造而故徇聽行者與 僞造之人同罪至死減一 等不知而誤行者不坐}} ====條例==== <!--第145页--> 一凡有僞造諸衙門印信事闗軍機冐支 錢粮假冐官聀大干法紀者俱擬斬立 决爲從者擬絞監候若非闗軍機錢粮 假官等弊止圖誆騙財物爲數多者俱 照律擬斬監候爲從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若誆騙財物爲數無多銀不及十两 錢不及十千者爲首雕刻者杖一百流 三千里爲從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 其偽造關防印記誆騙財物爲數多者將爲 首雕刻之人發逺邉若爲数無多爲首 者仍照律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行用者 <!--第146页--> 各减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 若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犯該徒罪 以上者發遠邉其爲敫無多犯該徒罪 以下者各計贓以次遞减 {{*|四十两杖一 百徒三年三 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 徒一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 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 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一僞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 他人同謀分贓代爲雕刻者將起意之 人與雕刻之人並以爲首論案内爲從 者减一等若僅受些微價値代爲私雕 並無同謀分贓情事者以起意之人爲 <!--第147页--> 首雕刻之人爲從與案内爲從者並减 首犯罪一等 <!--第148页--> <!--第149页--> ===私鑄銅錢=== {{批|輯註銅錢曰私鑄其 體質猶銅錢也金銀 曰僞造其體質非金 銀矣而私鑄之罪重 者葢錢法之權出乎 上私鑄則犯禁亂法 故法重金銀之產出 平地僞造者但罔民 取利耳故法輕}} 凡私鑄銅錢者絞 {{*|監 候}} 匠人罪同爲從及知 情買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 五十两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 者不坐〇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 銅以求利者杖百〇若 {{*|以銅鐡 水銀}} 僞造 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從及知情買 使者各减一等 {{*|金銀成色不足非 係假造不用此律 錢法有定制國家開局鼓鑄以生財 利用非民間所得私也凡私鑄銅錢 者與匠人並坐殺稱罪同者至死不 减也爲從及知係私鑄而販買行使 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首告 捕獲者給賞銀五十两里長知而不 <!--第150页--> 首者杖一百惡其隐狥也不知者不 坐〇若將官鑄時用銅錢剪錯薄小 取銅以求利者其錢雖薄小非由私 鑄故止杖一百〇若以銅鐡水銀用 法僞造作金銀者爲首杖一百徒三 年爲從及知係僞造而與買行使者 各减一等杖九 十徒二年半}} ====條例==== 一凡將銀穵孔傾入銅鉛等物及用銅鉛 等物傾成錠錁外用銀皮包好并銅鉛 等物每两內攙實銀二三四五錢不等 偽造銀使用者均照以銅鐡水銀僞造 金銀律分別首從擬徒 一奸徒假借前代古錢名色私鑄私販者 <!--第151页--> 照私錢律一體分别治罪 <!--第152页--> <!--第153页--> ===詐假官=== 凡 {{*|僞造 憑劄}} 詐{{*|爲}} 假官 {{*|及爲僞劄或將有 故官員文憑而}} 假與 人官者斬 {{*|監 候}} 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 {{*|須有劄付文慿方坐但憑 劄皆係與者所造故減等}} 不 知者不坐〇若無官而 {{*|不曾假造 遇劄但}} 詐稱 有官有所求爲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 人及詐冐{{*|見任}}官員姓名 {{*|有所 求爲}} 者杖一百 徒三年 {{*|以上三項總 重有所求爲}} 若詐稱見任官子 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内有所求 爲者杖一百爲從者各减一等若得財 者並計贓 {{*|各主者以 一主爲重}} 准竊盗 {{*|免 剌}} 從重論 <!--第154页--> {{*|賍輕以 詐科罪}} 〇其當該官司知而聼行興同 罪不知者不坐 {{*|詐假官者本身原無官聀或詐爲劄 付文憑赴任行事或將他人劄付文 憑冐認頂替者皆是也假與人官者 他人本無官聀或假爲劄付文憑與 之以官或將所得别人劄付文憑與 之假冐者皆是也凡自詐假官假與 人官者並斬其知人與以假官之情 而受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 不坐〇若本無官而詐稱爲有官有 所求爲或詐稱奉官司差遣而追捕 人及詳冐見任官員姓名因而有所 求爲者杖一百徒三年詐稱云者止 是假借名色托諸語言以爲求爲之 地其稱有官者原無憑劄稱差捕者 原無批牌可知也若詐稱現任官員 之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所按臨部 屬之內有所求爲者杖一百爲從者 各減一等各字總承上文而言爲首 <!--第155页--> 應杖一百徒三年者爲從則杖九十 徒二年半爲首應杖一百者爲從則 杖九十以上求爲之事各有不同而 皆爲未得財者言之也若因詐稱求 爲而得財者並計賍准窃盗律并賍 論罪以一主爲重與詐稱求爲罪較 之從其重者科斷〇其當該官司知 情而聽行者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 等通承上三節各項 而言不知者不坐}} ====條例==== 一凡雜職内有假冐頂替之人自行出首 者革退囘籍免其治罪 一凡詐冐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 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阻當船隻 <!--第156页--> 掯要錢財出入大小衙門嘱托公事包 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撘橋梁 侵漁民利者除實犯死罪 {{*|如詐冒假势 陵虐故殺閗 殺拒捕 之類}} 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 號一個月發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 個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 訴不卽受理及雖受理觀朢逢迎不即 問㫁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貟家人名目豪横 鄕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 移住畊稼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 <!--第157页--> 罪以上者發近邉杖罪以下枷號一個 月發落 一凡各營鎭食糧兵丁并有不食錢糧假 冐營兵生事擾民及合夥挾制官司擾 害地方者該地方官審明分别首從各 照律例定擬如該管文武各官不行稽 查轉報該營鎭不題叅俱交該部照例 分别議處 <!--第158页--> <!--第159页--> ===詐稱內使等官=== {{*|官與事 俱詐}} 凡 {{*|憑 空}} 詐稱內使{{*|今臣}} 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 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 詐官府煽惑人民者 {{*|雖無僞 造劄付}} 斬 {{*|監 候}} 知情 隨行者减一等 {{*|杖一百流 三千里}}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聼行與同罪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不知者 不坐〇若 {{*|本無 符驗}} 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爲從者减一等驛官知而 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 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符驗係僞 造有僞造 符驗律係盗者 依盗符驗律 <!--第160页--> 此條卽就上條無官詳稱有宮內抽 出關係重大者言之奸宄不逞敢於 詐稱內使內閣六科六部都察院監 察御史按察司官揑爲在外體訪事 務之名以欺誑官府煽惑人民者斬 奸欺至此則蠹政害人所關非小故 其法至嚴也知其詐稱之情而通同 隨行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雖 非詐稱使臣亦同詐稱訪事故止減 一等也當該官司知係詐稱而故徇 聽行者與同罪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知者不坐〇若本無符驗而詐 稱使臣乗驛行走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爲從者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驛 官知其詐稱而猶應付者與同罪不 知情而失於盤詰錯誤應付者笞五 十以其無符驗而不盤詰也若詐称 之人齎有僞冒符驗馹官不敢盤詰 因而應付者不坐官雖詐而符驗則 眞當究其詐爲與盗之罪故註補之}} ====條例==== <!--第161页--> 一凡詐充各衙門差役假以差遣體訪事 情緝捕盗賊爲由占宿公舘妄拿平人 及搜查客船嚇取財物擾害軍民審係 揑造簽票執持鎻鍊恐赫詐財者即照 蠹役詐贓一例問擬其未揑有簽票止 係口稱奉差嚇唬者徒罪以上枷號一 個月發近邉杖罪以下亦枷號一個月 發落若計贓逾貫及雖未逾貫而被詐 之人因而自盡者均擬絞監候拷打致 死者擬斬監候爲從各减一等如假差 遣有僞造印信批文或以捕盗槍檢傷 <!--第162页--> 人或嚇騙忿争毆故殺人按律應擬死 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所在官司阿從 故縱者各治以罪 <!--第163页--> ===近侍詐稱私行=== {{*|官實而 事詐}}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煽 惑人民者斬 {{*|監候此詐稱係本 官自詐稱非他人 近侍之人習知朝廷之事易以欺人 若在外詐稱奉命私行體察官民事 務以煽惑 民人者斬}} <!--第164页--> <!--第165页--> ===詐爲瑞應=== 儿詐爲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災 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 等 {{*|詐爲瑞應之事以欺㒺朝廷姦人之 尤也故杖六十徒一年○災祥之類 欽天監之所專司若不按占書而以 實對其欺罔更甚矣故加二等杖八 十徒 二年}} <!--第166页--> <!--第167页-->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 {{*|如難觧 之錢粮 難捕之盗 賊之類}} 者笞四十 {{*|如所 避之}} 事重者杖八 十〇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 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傷殘以求免拷 訊詐死以求免 出官}} 所避事重 {{*|於杖一百 及徒三年}} 者各從重論 {{*|如 侵 盗錢粮仍從 侵盗重者論}} 若無避 {{*|罪之情但以 恐嚇詐頼人}} 故自 傷殘者杖八十其受雇倩爲人傷殘者 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鬪殺罪一 等〇若當該官司知而聼行 {{*|謂知其詐 病而准攺 差知其自殘避罪而准作 殘疾知其詐死而准住提}} 與同罪不知 <!--第168页--> 者不坐 {{*|官吏人等因臨難辨之事詐稱疾病 以圖規避者笞四十所避之事重者 杖八十〇若犯事之人應當待對而 故自傷殘身体以圗免說鞫者杖一 百詐言身死而不出官者杖一百徒 三年將故自傷殘及詐死之罪與所 避之罪較量科斷如所避之罪重於 滿杖滿徒則從本罪輕則仍從傷殘 詐死科之故曰各從重論若本無罪 犯或與人忿争或因事圖賴故自傷 殘雖無避罪之情亦有恐嚇詐人之 意故杖八十其受僱倩爲人傷殘者 承上两項言之或杖一百或杖八十 並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凡閗 傷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以雇人傷 殘自有致死之道也〇若當該官司 知而聼行者總承上言謂知其詐病 避難而聼其揑詞爲之攺差知其自 殘詐死避罪情切而准照殘疾死亾 擬斷住提者並與本犯同罪不知者 <!--第169页--> 不 坐}} ====條例==== 一各營鎭獲罪之犯報稱病故者著該管 官員出具印結並行文原籍地方官稽 查倘有詐稱病故者分别從重治罪 一凡未經到案之犯報稱病故該營鎭官 嚴飭地方官悉心確查取具甘結報部 倘有揑報等情日後發覺將該地方官 與該營鎭官一併嚴加議處 <!--第170页--> <!--第171页--> ===詐敎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敎誘人犯法及和同 {{*|共 事 故 誘}} 令人犯法却{{*|自}}行捕告或令人捕告 欲求賞給或欲䧟害人得罪者皆與犯 法之人同罪 {{*|罪止杖流和同令人犯法 看令字即是教誘人而又 和同犯法也若止和同 犯法則宜用自首律 此條專爲陰險之徒害人利巳者而 設人本不犯法設爲計謀誑以言語 敎誘人爲犯法之事或和同與人共 爲犯法之事後却自行捕告或令人 捕告其意欲求給賞或欲䧟害其人 而故使之得罪是人之懼於法網皆 其致之也故與之同罪至死减一等 被其敎誘使令之人雖是墮其術中 却是巳身犯法不能免罪而敎誘使 令之人自行捕告及使人捕告皆不 <!--第172页--> 用犯罪自首及遣人代首免罪之律 所以誅其心也皆字承上數事而言 猶並字之義非 不分首從之謂}} <!--第173页--> <!--第174页--> <!--第175页--> <!--第176页--> t99wmga4oiayxusnbt20zjuallee6xl 皇越律例/卷十八 0 8862183 11135708 11128503 2026-10-19T10:59:49Z 唐吉訶德的侍從 8089 1113570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皇越律例 | section = 卷之十八<br>刑律犯姦 刑律雜犯 刑律捕亡<br> | noauthor = 阮朝朝廷 | previous = [[皇越律例/卷十七|卷十七]] | next = [[皇越律例/卷十九|卷十九]] | times = 阮朝 | notes = }} <!--以下內容尚未校對,由OCR識別生成,來源為法國國家圖書館藏《皇越律例》第十冊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ki/File:Ho%C3%A0ng_Vi%E1%BB%87t_lu%E1%BA%ADt_l%E1%BB%87_-_binh_lu%E1%BA%ADt_%E7%9A%87%E8%B6%8A%E5%BE%8B%E4%BE%8B%E5%85%B5%E5%BE%8B_(1813,A1_10.pdf。請協助校對。未校對部份請勿斷句和格式化。--> <!--第7页--> ==皇越律例卷十八目錄== ;刑律 ;:犯姦 犯姦 縱容妻妾犯姦 親屬相姦 誣執翁姦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姦部民妻女 居䘮及僧道犯姦 良賤相姦 官吏宿娼 ;:雜犯 折毁申明亭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賭博 閹割火者 <!--第8页--> 屬託公事 私和公事 夫火 放火故燒人房屋 撇做雜劇 達令 不應爲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徒流人逃 着留囚徒 主守不覺失囚 知情藏匿罪人 盜賊捕限 {{*|目錄終}} <!--第9页--> ==皇越律例卷之十八 刑律 犯姦== ===犯姦=== {{批|輯註有本係和姦婦 人因人見而諱和爲 強以圖掩飾者有本 係強姦姦夫懼重罪 而詐強爲和以冀僥 免者和與強輕重縣 殊不可不愼也}}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不姦者 {{*|無 夫 有夫}} 杖一百〇強姦者絞 {{*|監 候}} 未成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 婦人不能挣脫之情亦須 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毁裂衣服之屬 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 如一人強捉一人姦之行姦人問絞强 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姦 見者因而用強姦之巳係犯 姦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姦律}} 〇姦幼女 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〇其和姦 <!--第10页--> 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 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 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 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〇強姦者婦女 不坐〇若媒合容止 {{*|人在 家}} 通姦者各減 犯人 {{*|和 刁}} 罪一等〇 {{*|如人犯姦 巳露而代}} 私和姦事 者各減 {{*|和刁 強}} 二等〇其非姦所捕獲及 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 {{*|姦婦雖有據 而姦夫則無 憑}} 罪坐本婦 {{*|和姦謂男女情願和同私姦也刁姦 謂姦夫刁誘姦婦引至别所通姦亦 和姦也凡和姦者姦夫姦婦各杖八 十此爲婦人無夫者言之若有夫者 <!--第11页--> 各杖九十刁姦者不論有夫無夫俱 杖一百既有夫在葉而外淫故加一 等刁引出外不畏人知淫縱尤甚故 更嚴其法夫淫人歸女壞人閨門犯 姦之罪本重在姦夫然必姦婦淫邪 無耻有以致之故不論和姦刁姦有 夫無夫男女並坐也〇若婦女本守 貞潔而人用強姦之肆巳淫驅污人 節操其情至重巳成者絞未成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姦雖未成强之罪强 故止減一等也強姦之法最重而强 姦之情却易誣捏用強之事亦復不 同故註獨詳言之〇幼女十二歲以 下情竇未開本無淫心又易數易制 即有和情亦由誑騙故雖和姦亦同 強論巳成姦者絞未成姦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〇其和姦不刁者男女同 情故同坐罪審係姦生男女即賣付 姦夫收養姦婦法應從夫嫁賣其夫 願留者聽所以順人情也如遂嫁賣 與姦夫則違断縱淫本夫興姦夫既 罪惟均並杖八十經官之後婦人巳 <!--第12页--> 正姦罪嫁賣斷從本夫故婦人弗論 止離異歸宗財物入官既不可聽歸 姦夫亦不可聽本夫再嫁故斷歸宗 姦夫本夫皆巳坐罪則其財物即係 彼此俱罪之賍矣故人官○強姦者 婦人遭其強暴力不能拒勢不得巳 非有淫心也故婦女不坐○若與人 爲媒說合姦事及容留止宿通姦導 人淫惡之事者各減犯人和刁姦罪 一等〇姦事敗露爲之私和脫人淫 惡之罪者各減和刁強姦之罪二等 〇姦情曖昧之事無跡可憑易于誣 執故捉姦者必在姦所其非姦所捕 獲則其車無憑及指稱某與某通姦 則其說無憑故皆勿追論若婦女因 姦有孕則姦婦有憑矣而姦夫則無 憑也追究姦婦必且舍其所愛而妄 指所憎故止坐姦婦和姦之罪保後 産限满月决之姦生 男女亦責令收養}} ====條例==== <!--第13页--> 一凡職官及軍民姦職官妻者姦夫姦婦 並絞監候若職官姦軍民妻者革職杖 一百的决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 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 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 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 姦婦各杖一百 一輪姦良人婦女之案審實照光棍例爲 首擬斬立决爲從同姦者擬絞監候若 輪姦巳經犯姦婦女者爲首發逺邉爲 從同姦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婦女犯姦 <!--第14页--> 後巳經悔過自新訊有確證者仍以良 人婦女論 {{*|其同謀未經同姦餘犯 並減爲從同姦罪一等}} 一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將 未至十歲之幼女誘去強行姦污者照 光棍例斬决其強姦十二歲以下十歲 以下幼女者擬斬監候和姦者仍照雖 和同強論律擬絞監候 一強姦婦女除以手足行強並未執持兇 噐傷人者巳成未成仍照本律定擬外 其因強姦執持金刃兇噐戳傷本婦及 拒捕致傷旁人巳成姦者擬斬監候未 <!--第15页--> 成姦者擬絞監候 一凡調姦圖姦未成者經本婦告知親族 鄕保卽時禀明該地方官審訊如果有 據即酌其情罪之重輕分别枷號杖責 報明上司存案如本家巳經投明鄉保 該鄕保不即禀官及禀官不卽審理致 本婦懷忿自盡者將鄕保照甲長不行 轉報竊盜例杖八十地方官照例議處 一凡強姦殺死婦女仍按例問擬斬决外 其有先經和姦後因别故拒絶致將被 姦之人殺死者俱仍照謀故闘毆本律 <!--第16页--> 定擬 <!--第17页-->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 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 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 女不坐並離異歸宗〇若縱容抑勒親 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 之〇若用財買休賣休 {{*|因 而}} 和同娶人妻 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 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 用計逼勒本夫休葉其夫别無賣休之 情者不坐買休人及本婦各杖六十徒 <!--第18页--> 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 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 {{*|買休及 逼勒賣 休}} 罪一等 {{*|其因姦不陳告而嫁賣與顏 夫者本夫杖一百姦夫姦婦 各盡 本法 凡本夫縱容妻妾奧人通姦者妻妾 固有淫行本夫不禁制爾反縱容則 敗壞風化之罪與姦夫姦婦無異故 各杖九十若本夫抑勒妻妾義父抑 勒乞養女與人通姦者寡廉鮮耻之 罪全在本夫義父故各杖一百婦女 雖遭抑勒姦夫實與和同故止得和 姦之罪杖八十婦女本無淫心特因 抑勒而強從其姦雖和情非得巳故 不坐並離異歸宗並字承縱容抑執 两項言縱容巳失夫綱抑勒尤爲無 耻義俱不可令合也〇若縱容抑勒 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則與 縱容抑勒妻妾養女之事同故罪亦 <!--第19页--> 如之縱容之父毋舅姑與姦夫婦女 各杖九十抑勒之父毋舅姑各杖一 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不言離異 者縱容抑勒罪在父毋舅姑本夫之 義未絶嫁賣願留俱聽從本夫其未 嫁之親女無可離之處自歸父毋〇 若圖謀人妻而用財買其休棄本夫 受財情願賣休買休人和同本夫本 婦娶之爲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 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本夫既巳 賣休本婦及巳背夫夫婦義絶故當 歸宗彼此俱罪財禮例應入官若買 休人與婦人同謀用計逼勒本夫休 棄其夫别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 人及婦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决 杖一百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 賣不追財禮妾減一等妾分雖輕於 妻然婦人之義從一而終不得因買 休而賣和同而娶及用計逼勒其休 棄也和娶者本夫與妾及買休人各 杖九十用計逼勒者妾與買休人各 杖一百其應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與 <!--第20页--> 從夫嫁賣俱與妻同爲媒説合人各 減犯人罪一等各字承和娶逼勒两 項 言}} <!--第21页--> ===親屬相姦=== {{批|輯註親属相姦律立 法至嚴女不言出嫁 男不言出繼則出嫁 仍依在室論出繼仍 依本宗論矣一重則 無不重律之體例也}}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 杖一百 強者姦夫 漸監候 〇姦 内 外 緦麻以上親 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 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 姦 夫 斬 監 候 若姦從祖祖毋 姑從祖伯叔 毋 從祖 伯叔 姑從父姊妹毋之姊妹及兄弟 妻兄弟子妻者 姦夫 姦婦 各 失 絞 惟出嫁祖 姑從祖伯 叔姑監 強者 姦夫 决 斬 惟強姦小功再從 姊妹堂姪女姪孫 候絞 女出嫁降服 若姦妻之親生毋者以 者監候斬 勰麻親論之太輕合比 依毋之 姊妹論 〇若姦父祖妾伯叔毋姑姊妹 <!--第22页--> 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 姦夫 姦婦 各 决 斬 強 者 姦夫 决斬 凡姦前 項親屬 妾各減 妻 一等強者絞 監候其婦女同坐不同坐及未成 姦媒合縱容等件各詳載犯姦律 凡同宗疎逺之族雖無服制丽尊界 長幼名分猶存自與凡人不同故姦 無服之親及親之妻者男女各杖一 百止言同宗則外姻無服之親概以 凡論矣〇若姦緦麻以上親及親之 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毋異父之姊 妹者男女各杖一百徒三年婦女杖 一原餘罪收贖強者姦夫監候斬言 緦麻以上則小功大功之親皆在其 丙矣緦功之服於義爲重妻前夫之 女同毋異父姊妹雖皆無服而義亦 重故特於無服中指出此二項與總 麻以上同論也若從祖祖母卽祖親 兄弟之妻小功服也從祖祖姑即祖 親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服也從 祖伯叔毋卽父同祖堂兄弟之妻小 <!--第23页--> 雇伯卡七昌多丨所昌丿身之 功服也從祖姑卽父同祖堂姊妹在 室小功出嫁緦麻服也從父姊妹卽 巳之同祖堂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 功服也母之姊妹即巳之母姨小功 服也兄弟之妻兄弟期年妻則小功 服也兄弟子之妻姪則期年妻則大 功服也以上有犯姦者男女各决絞 丙惟出嫁祖姑從祖伯叔姑監候強 者姦夫决暫此皆小功大功親屬丽 不同於緦麻以上者以其分爲至親 義亦至重姦淫丙亂罪在十惡之條 故於緦麻以上中抽出此各項另置 重典也〇若父祖之妾伯叔母姑姊 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則其親爲至 近而其倫爲尤重犯姦至此與禽獣 奚擇淫亂逆倫大惡不赦男女皆决 寳不言強者丙亂之戮至决斬爲巳 烈矣無可復加亦止於斬〇妾各減 一等強者監候絞綂承上文各 項而 言如姦同宗無服親之妾各杖 九十 內外總麻以上親之妾各杖九十徒 二年半從祖及從祖伯叔之妾伯叔 <!--第24页--> 兄弟若兄弟子及子孫之妾各杖一 百流三干里強者鱼絞以上姦婦罪 不至死者仍盡犯姦本法 從大嫁賣其願留者聽 <!--第25页-->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 者斬 監 候 〇 強姦子婦未成而婦自盡 照親屬強姦未成例科㫁 〇 義于誣執義父欺姦 依雇工人誣家長 〇 嫂誣執夫弟及 緦麻以上親誣 執者俱 依商告 欺姦謂欺其卑幼陵制以成姦猶強 姦也翁果欺姦子婦應决斬兄果欺 姦弟婦應决殺今無此情而誣執之 欲脂夫之父兄於大辟重典婦人之 惡甚矣故坐以斬不用誣告反 坐律也然須告之於官乃坐 <!--第26页--> <!--第27页-->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 决 〇 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 監 候 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 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 千里強者斬 監 候 〇妾各減一等強者亦 斬 監候軍伴兵皂在官役 使之人俱作雇工人 親屬姦罪之重者至男女同坐絞斬 奴及雇二人與家長雖非天親倫類 而各分所係義重於親奴雇至後家 長之妻女通姦上蒸下淫瀆亂無純 厥罪惟均故男女同坐决斬〇若家 長之期親則與家長有閒矣然由家 長推之與奴雇亦有上下之分奴雇 而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 <!--第28页--> 婦女減一等夫和姦男女同罪此傺 不然蓋期親之分稍殺於妻女奴雇 滛惡犯上難免於死面婦女雖賤摩 無耻未應坐死因得末減若姦家長 之緦麻以上至小功大功親及親之 妻者男女各杖一百流二干里親殺 分輕故功緦同論不分差等強者麦 夫監候斬承上期親及總麻以上两 項言婦女不坐不言未减者照犯泰 律減一等也〇妾各減一等綂承辶 言姦家長之妾男女各杖一百流三 千里姦家長期親之妾奴雇杖一百 流三千里妾杖一百徒三年姦家長 總麻以上親之妾男女谷杖一百徒 三年強者亦新謂與上文 強姦緦麻 以上親及妻者無異故曰 亦斬也未 成亦減 一等 條例 一凡奴及雇工人強姦家長之毋與妻玄 <!--第29页--> 審有損傷膚體毁裂衣服及隣証見聞 確楊者無論巳未成姦將奴及雇工人 礙斬立决 <!--第30页--> <!--第31页--> 姦部民妻女 凢軍民 本 管 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瓦姦罪 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〇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 原犯罪名 若保管在外仍以姦 所部坐之強者俱絞 凡管軍管民之官吏姦所部軍民之 妻女者加凡人姦罪二等罷職役不 教和姦杖一百有夫杖六十徒一年 刀姦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於軍民 有監臨之分倚勢爲姦重於凡月故 應加等行正有虧不得復敘用也婦 女以凡姦論官吏雖有挾勢之意然 但言姦而不吉強則婦女原自和同 衆從故照凡人犯姦律科之〇若官 史姦現禁犯罪之囚婦者杖十百徒 三年官吏於囚婦有專制之權倚法 爲姦其情尤重故更嚴之囚婦在禁 <!--第32页--> 受制於官吏雖與和姦非其本意故 不澗姦罪止坐原犯罪名也註日保一 管在外仍以所部論之婦女非犯姦 死罪不得四禁凡犯他罪不禁者門 不得謂之 四婦矣 <!--第33页--> 居䘮及僧道犯焱 凡居父毋及夫䘮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 者务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 論 強者焱夫絞監 候婦女不坐 居父毋舅姑及夫䘮者犯姦則忘哀 縱欲出家者犯姦則穢亂清䂓故照 凡人和姦有夫刀姦三項罪上各加 二等科之相姦之人兼男女言既不 居䘮又非出家仍以兄姦論不在加 籁之限僧尼等俱追度牒照後條例 號發濟仍勒令 囘 俗發原籍爲民 修例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飮酒者俱 杖自族原籍爲民 <!--第34页--> 僧國是僧女冠有犯和姦者於本寺觀 巷院門增枷號兩個月杖一百其僧道 姦有夫之婦及刁姦者照律加二等分 別使徒治異仍於本寺觀菴院門首各 加蜘饕翮佩月 <!--第35页-->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 和刁 有夫 無夫俱同 如強者斬 良人姦他人婢者 男婦 各 减凡 姦一等 如強者仍照凡論擬絞監候其 強姦未成者俱杖一百流三千 里 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男女相姦均爲有罪而良賤有游卑 之異則不得一槪科斷凡以奴而姦 良人婦女則男女各加凡入姦罪一 等奴犯良爲僭而茛不自惜故同重 之以良人而姦他人之婢則男女各 减凡人姦罪一等良從賤爲辱而奴 非良比故同輕之若奴婢相姦則以 賤姦賤猶以良姦良也故以旡姦論 犯姦之罪律內不分言者皆男女同 坐乃其例也此條加者男女同加姦 夫以賤犯良婦女以良從賤其義一 也減者亦男女同减既以婢之賤而 <!--第36页--> 希夫减等則婵自應同論或謂奴姦 良厦姦猝婦女皆以凡論弄也如犯 本餘内有夫杖九十比和姦加一等 此爲姦婦而加也而姦夫亦同坐其 錢可 雅 <!--第37页--> 窃按碣不必專指浆 户如其積慣賣姦金 無康恥即隸户籍亦 謂之娼其雖隸樂戸 素守本業正不踰閑 亦謂之良設守業並 不犯姦之樂万被良 民強姦律無减等之 文自同凡論 官吏宿娼 儿 文 武 官吏宿娼者杖六十 挾妓飮酒 亦坐此律 媒合 人减一等〇若官員子孫 應襲 廕 宿娼者 罪亦如之 猖者樂籍婦女也文武官吏宿娼者 維非姦比亦有玷行止故杖六十棋 合人减一等笞五十〇若交武官 應襲廕之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監生生員撒發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 規學規及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减詞 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爲 民各治以應得之罪得贓者計贓從重 <!--第38页--> 論 <!--第39页--> 雜犯 折毁申明亭 九折毁申明亭房屋及毁 亭 中 板榜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 仍各令 脩立 州縣各里皆敵申明亭民有不孝不 弟犯盗犯姦一應爲惡之人姓名事 蹟俱書於板榜以示懲戒而發其羞 惡之心能改過自新則去之其户婚 田土等小事許里老於此勸導解紛 乃申明敎誠之制也若敢折毁是不 遵敎化之亂民矣故持重其法枚 一百流三千里而遣之遠去也 條例 一凡欽奉敎民 勅諭該營鎭督率屬員繕冩刋刻木榜敬謹懸 <!--第40页--> 掛於申明亭示諭 氏曰至三司合醫趔 <!--第41页-->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鎭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 所而有疾病當該 鎭守 監督 官司不爲 行移 所司 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 杖八十若巳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 及不給對症藥餌醫治者罪同 軍民疾苦官司所當軫恤况軍士在 鎮則爲王事而有守禦之勞夫匠在 工則爲公事而有力役之苦遇患疾 病當議官司不移所司請給醫藥救 療者笞四十因無醫藥而致病死者 杖八十若巳行移所司請給醫藥而 所司不差揆良醫及不給對症藥餌 醫治者同罪醫不良藥不對笞四十 因而致死杖八十雖有醫藥與無醫 藥者等也如醫人藥不對症致死自 <!--第42页--> <!--第43页-->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 所 攤 在 場 之財 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 雖不與 賭列亦 同罪 坊亦 入官 止據見發爲坐職官加一等〇若 賭飮食者勿論 博卽古六博之博謂以㳺戲之具角 勝負而賭財物今擲骰闘牌之類是 也習於賭博必至妨廢本業耗敗家 資比之匪人入於敗類故特設此條 凡黯博財物者皆杖八十同爲賭博 則無首從之可分也現獲攤塲財物 龜入官其將自巳房屋開張賭坊招 集赌博之人雖不同賭亦杖八十賭 坊入官止提見在發覺之人獲有博 具財物者爲坐葢非見發卽無慿據 恐有指攀誣隔之弊也職官身自斷 博何以治人故加一等枚九十〇賭 <!--第44页--> <!--第45页--> 闊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 者 惟王家 用之 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 給親 罪其僣分 私割也 閹割即古之宮刑惟王家得役使閣 割之人若官民之家乞養他人之子 閹割火者令以供役則僭越甚矣故 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團聚 條例 一凡私自淨身人犯審明委係貧難度日 别無他故者照例令其自投丙務府騐 看派機當差如有因傷致死者將代倩 下手之犯照過失殺人律科㫁若係畏 <!--第46页--> 罪情急起意闀割希圖漏免者除寔犯 死罪及例應外遣無可再加外餘俱按 其原犯科條各加一等定擬其受雇代 倩下手閹割之人與犯人同罪因而致 死者減闘殺罪一等 <!--第47页--> 輯註法本直也而欲 求其偏曲故爲嘱託 稅託者私言也若不 求曲法何用私言倘 因官吏見之不胸處 之不當或以朋发之 誼從中国正或以親 咸之枉爲之関白雖 曰非分實是公言不 得謂之属託矣於喉 託上加曲法二字則 不曲法者匆論可知 矣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 或爲人 或爲巳 曲法囑託公事 者笞五十但囑卽坐 不分從 不從 當該官吏 聼從 而曲 法 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 曲 法 事巳施行 杖一百 其出 入 所枉之罪重一 於杖 一百 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爲他 人及親屬囑託 以致所枉之罪 重於笞五十 者减官 吏罪三等自囑託巳事者加 所應 坐 本罪 一等〇若監臨勢要 曲 法 爲人囑託者杖 一百所枉重 於杖 一百 者與官吏同 故出 入人 罪 至死者减一等〇若 曲 法 受贓者並計贓 <!--第48页--> 通算 全科 以枉法論 通上官吏人等属託者 及當該官吏鱼監臨勢 要言之若不曲法而受贓者秪以不在 法贓論不曲法又不受贓則俱不坐 〇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 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陲一等 吏候受官 之月亦隆 一 等 凡官吏諸色人等欲徇私情以屈撓 法令於各衙門嘱託公事者不分爲 人爲巳不分從與不從但曾嘱託即 各五千當該官吏德從属託允爲曲 法尙未施行者與嘱託之人同罪亦 笞五十不從者不坐若將属託之事 巳爲曲法施行者杖一百既巳曲法 於罪必有出入計所枉之罪重於杖 一百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或全科或 以所増减之罪坐之若嘱託人則分 爲人爲巳兩項其爲他人及親属之 事属託巳行而所性之罪重於笞園 <!--第49页--> 輯註監臨即在官吏 之中豪强邸在諸色 人等之内及提出另 論蕊監臨之權河以 威脅下零亳官之势 可以挾制宫長故又 加重也 事属託巳行而所性之罪重於昏 <!--第50页--> 亦陛一 等叙用 按各律繼官吏之罪內有受贓者必 將本罪與贓罪從重論葢律之例進 此條雖無各從重字亦當各從重論 葢受贓之罪或有輕於施行及所柱 之罪者也然此中尙有錯出情節不 特 受贓之罪當與本罪較論如爲矣 縣託而又爲人過財則有過付之罪 如爲巳事以賄嘱託則有行求之罪 如有誣告人罪而又属託則有誣 告之罪凡此俱當從重科斷者也 條例 一民人附合結黨妄預官府之事者杖一 百如有降調黜革之員賄囑百姓保留 者審寔將與受官民俱照枉法贓治罪 <!--第51页--> 私和公事 發覺 在官 凡私和公事 爷隨所犯 事情輕重 减犯人罪二等罪 止笞五十 若私和人命姦情各依本 律不在此止笞五十例 事巳發覺在官者曰公事凡與人私 和公事者照犯人應得之罪減二等 罪止笞五十如本犯應該笞五一以 下者則减二等本犯談效罪以一至一 徒流死罪者私和之 人罪止笞五十也 <!--第52页--> <!--第53页-->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巳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 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 不分 親屬 凡 人 杖一百 但傷人者不 坐致傷罪其 罪 坐 所 由 失火 之大若延燒宗廟及宫闕者絞 監 誤 〇社 減一等 皆以在外 延燒言 〇若於山陵兆域内 失火者 雖不 廷燒 杖八十徒二年仍延燒 内 陵 兆域 内 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 府公廯及倉庫內失火者亦杖八十徒 二年主守 倉 庫 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 贓以監守自盗論 不分 首從 其在外失火而 <!--第54页--> 延燒者各減三等 若主守人因而侵欺 財物不在減等之限 若常人因火而盗取以常人盗論如倉 庫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比倉庫被 竊盗庫子儘其財 産均追賠償之例 〇若於庫藏及倉厫 内燃火者 雖不 失火 杖八十〇其守衞宫殿 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 内 外 火起皆不得 離所守違者杖一百 若點放火花 爆杖問違制 失火雖不測之事而亦由於不愼延 燒雖無心之咎而實被其遺害故止 燒自巳房屋者笞四十至延燒官民 房屋者笞五十因而傷死人命不論 凡人親屬俱杖二百失火事小人命 事重也凡笞四十五十杖一百之罪 並坐其家失火之人失火有由應受 不愼之罪不得槪坐家長也若延燒 及於宗廟宫闕則事出非常故坐以 交之光议大此一言民路跌火者也 <!--第55页--> 生之光议方易一言民鼎跌火者也 〇山陵兆域之内係于禁地設有守 衞若官軍人等在内失火者杖八十 徒二年至於延燒兆域内林木者杖 一百流二千里守衞禁地乃不戒嚴 致有失火則非尋常之比不得以無 心之過輕之故特重其法官府公辭 則收掌文案之所倉庫則封貯錢糧 之地若主守人等於均失火者亦杖 八十徒二年亦字䝉二文面言謂其 罪舆再陵兆域内失火等也主守之 人因失火而侵欺公解倉庫錢糧者 計贓以監守自盗論同盗者不分首 從以上言在角陵兆域公解倉庫之 内失火者也若在外失火以致延燒 各減三等各字統承生各頃言謂延 烧山陵兆域公癬倉庫則應杖一百 延燒林木則應杖八十徒二年岜〇 若主守之人於庫藏及倉厫内燃火 者杖八十錢糧所係重大雖不失火 亦坐所以防未然也〇其守衞官殿 之官單及主守倉庫之宫攢斗庫若 <!--第56页--> 㸔守罪囚之禁卒人等各有專司如 宫殿倉庫牢獄内外但見火起者皆 當防護撲救不得擅離 所守之地違者杖一百 條例 一凡出征行獵處失火者杖一百 一凡典商收當貨物自行失火燒燬者以 値十當五照原典價値計筭作爲準數 隣火延燒者酌減十分之二按月扣除 利息照數賠償其米麥豆石棉花等粗 重之物典當一年爲滿者統以貫三計 筭照原典價値給囘十分之三隣火延 堯者減去原典價値二分以減剩八分 <!--第57页--> 堯者減去原典價値二分以渴乗山分一 之數給回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倘一 姦商店夥人等於失火時將當不及五 貴重器物貪利隱匿及乗機盗賣情弊 照所隱之物按所値銀數計贓准竊盗 論治罪追出原物給主其未被焚燒及 搬出各物仍聽當主照號取贖 <!--第58页--> <!--第59页--> 放火故烧人房屠 凡放火故燒自巳房屋者杖二日若延燒 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二百徒 年因而益取財物者斬 監 联 殺傷人者以 故殺傷論〇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 公懈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錢分 首從 皆斬 監候須於放火處捕獲有 顯跡証驗明白者乃坐 其故燒人空 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 〇鱼討所燒之物减價儘犯人財産折 剉賠償囬官給主 除燒殘見在年其巳 燒物合犯人家產折 爲銀數係一王者全償際衆主者計所 故燒幾處將家坴判爲幾分面賠償之 <!--第60页--> 即官民亦品搭均償若家產薹盡者免 追赤貧者止科其罪〇若奴蜱崔工人 犯者以 凡人論 放火出於最意與無心失火不同故 日故堯凡放火故燒自巳房屋者情 雖可惡害未及人故止杖一百若至 延燒官民房屋及官民積聚之物者 害 雖及庹而原其放火之心止欲自 焚面巳故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因延 燒之際開乘閭盗取官民財物既放 火又南盗攺坐漸致有殺人傷人者 以故教傷繼以其放火故燒即與故 殺傷映 異也〇上節是言故堯自巳 房尾要酒延燒爲盗殺傷人之罪若 放火故類 常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 官積聚之物者其情危重其心叵測 同放火之人不分首從皆翰放火故 燒民鬪房屋開應皆所在官者無别 公騾等道州同而必指出言之以見 事雖至重医無可加也然此故燒者 昏持有月居住有物績聚者言之其 友匕爻烧人些閒号至可與号主二 <!--第61页--> 放火故烧人空閒房屋則與居住之 房屋不同田塲積聚之物則與家内 之積聚不同故各減一等杖一百流 三千里〇凡延燒故燒在官在民以 上各頃房屋積聚之物並估計所燒 之物除所存外將燒減之價儘犯人 資財家產折剉而賠償之如房屋積 聚原値银一百兩令估計燒殘餘剩 之物尚値銀三十兩扣除此數則巳 燒城七十兩之價矣此謂诚價將犯 人之財產盡數賠償若燒者多而財 產少則就所有而論故曰儘犯人財 產析者折筭所値剉者剉分其數將 财産折爲銀數係一主者全償如有 數主則照多寡之數剉分品搭有官 有民者不分官三一履均償故統稱 四官給 主也 條例 一凡各邉倉塲若有故燒係官餞糧者拏 <!--第62页--> 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衆燒燬之物先 儘犯人家產折判賠償不敷之數著落 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賠 一兇惡棍徒紏衆商謀計圖得財放火故 燒官民房屋及公羅倉庫或官積聚之 物並街市鎭店人居稠密之地巳經延 燒搶奪財物者均照强盗律不分首從 擬斬立决殺傷人者梟示有因焚壓致 死者將爲首之人梟示仍照強盗例將 法所難宥情有可原者於疏内聲明若 本非同夥借名救火乗機搶掠財物者 <!--第63页--> 照搶奪律加一等分别首從治罪其惡 徒謀財放火有巳經延燒尙未搶掠財 物又末傷人者爲首擬斬監候爲從商 謀下手燃火者枷號兩個月發近邉誘 脅同行者杖一百徒三年如謀財放火 隨卽救熄尚未延燒爲首擬絞監候爲 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誘脅同行者枷號兩個月責杖一百若 鱼非圖財而懷挾私仇放火延燒因而 殺人及焚壓人死者爲首擬斬立决爲 從商謀下手燃火者擬絞監候其未傷 <!--第64页--> 人及傷而不死者爲首擬斬監候爲從 者發近邉誘脅同行者並杖一百徒三 年如挾仇放火當被救熄尚未延燒爲 首枷號兩個月發近邉爲從者枷號三 個月杖一百若圖財挾仇故燒空地閒 房及塲園堆積柴草等物者首犯枷號 兩個月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係孤村曠 野内並不呲連民居閒房及田塲積聚 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爲從各減一等 當被救熄尚未延燒者又各減等地 方文武官弁遇有此等惡徒放火不卽 <!--第65页--> 赴援撲滅協力擒拿照例議處地方保一 甲人等照不應重律治罪 <!--第66页--> <!--第67页--> 搬做雜劇 凡樂人搬做雜劇戯文不許粧扮歷代帝 王后如及先聖先贒忠臣烈士神像違 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合粧扮者與同 罪其神僊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 勸人爲善者不在禁限 歷代帝后聖贒忠烈之神像皆世所 瞻仰而敬禮者以之搬做雜劇戯文 則視褻瀆神明者爲龙甚故樂人粧 扮官民容令者同杖一百其神僊道 扮原屬虛誕而節義孝順之事足 以興起人爲善之心固所不禁也 <!--第68页--> <!--第69页-->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 調合有禁制而律無罪 名者如故違詔㫖坐違 制故違奏准 事例坐違令 吏律公式内制書有違則杖一百此 違令者則笞五十制爲一定之法令 則一時所行故違 者有枚笞之别 <!--第70页--> <!--第71页--> 輯註律於重大罪犯 莫不詳備而細小事 理不能窮畫入情各 立一法恐因律無正 條而附㑹臆斷輕則 縱奸重則傷和致有 太過不及故補此不 應得爲一律或笞或 杖各事酌定不得妄 弱輕重此律意也 不應爲 凡不應得爲而爲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 於八十 律無罪名所犯事有 輕重各量情而坐之 凡人所犯之事在律例皆無可坐之 餘而揆之情理又不可爲謂之不應 得爲不應得爲而爲之者笞四十葢 事理之輕者也若事理重者則杖八 十世之事變百出人之情態無窮律 例不能該戴故著此不應得爲之一 條以補 其未備 <!--第72页--> <!--第73页--> 輯認按主守不覺夾 四者減四罪二等給 限一百日此則減罪 八一等止限三十日 未蓀罪人反重於巳 禁之四葢彼是不覺 而失出於無心此則 托故不行知而不捕 獨之故縱也 捕七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在官應捕人承官差追捕罪人而推故 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即捕者減罪 人 犯所 罪一等 以最重之罪人爲 主減科之仍戴罪 限三十 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 但所獲者最重 功足 贖罪 皆免其罪雖一人 捕得餘人亦同若 於限内雖未 及捕獲而 罪人巳 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 其罪人或死 或首猶有 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 犯罪 減等 爲坐其非 摩 充 應捕人臨時差遣者 或椎故面不行 或知而不捕 <!--第74页--> 各減應捕人罪一等 仍責限獲免其應 捕人及非應捕人 有 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 之最 重者 同罪 亦須犯有定案可 與同科所受之 贓重 於囚 罪 者計 以 無禄 人 枉法從重論 贓 全 科 專充廵緝之役原有追捕之責者爲 應捕人謂凡有罪人皆應令追捕者 也若承當該官司差遣追捕犯罪之 人而餒揑事故推托不行及明知罪 人所在之處而不即追捕雖本怠緩 之咎巳有故縱之心故照罪人所纪 之罪減一等科之如罪犯有二人以 上則照最重之人減科仍責限三十 日勒令戴罪追摘不獲然後决之若 在限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則以獲 多爲功或雖不及一半但獲最重之 犯則以獲重爲功不待全獲皆免其 罪以功贖罪非特矜恕之仁亦即捕 七之行也一人捕得餘一卜同房同 <!--第75页--> 七一体之均行幑斛罪黼碍爵擜衢或司罪房司人 巳死或自投首各盡而無一人不死 不首者則無當捕之人矣亦得免罪 如罪人死未盡首未盡則止以不盡 之人爲坐從其罪之重者減一等科 之雖死與自首至一半以上或最重 之人巳死巳首並非捕獲之功仍是 不捕之咎也其不係廵緝之役原無 追捕之責者爲非應捕人謂雖有罪 人非彼應追捕者也但經當該官司 臨時差遣雖非應捕之人巳受差遣 之令若前有托故不行知而不桷之 罪後有罪人巳死自首不盡之罪各 減應捕人罪一等通減罪人二等以 其非專役也其給捕限與應免罪各 項皆與應捕人同若有受罪人之財 故縱脫逃者不論應捕人非應捕人 俱不給捕限各與囚之最重者同罪 至死全科爲首應絞爲從減一等所 受贓重則各計入巳之贓以枉法從 重論受贓之罪重則從受贓 故縱之罪重則從故縱也 <!--第76页--> 按罪人者犯罪而未經定擬之稱四 者巳招定罪而未經論决之稱此條 前之托故不捕者日減罪人罪一等 後之受財故縱者日各與四同罪分 罪人與四言之葢有深意罪人未獲 捕人臧科罪不至死可照衆証明自 即同獄成之例以科之名例受財故 縱與同罪者全科至死不減則定招 之囚可科同罪招尚未定雖當同論 應有分别故前曰罪人後日囚也葢 受財故縱者係至死罪人未獲到官 則死罪之眞假未定難以遽科同罪 如甲匚丙三人同謀殺人甲造意不 行令工丙徃殺匚下手殺死丙不加 功止獲甲匚捕人受財將丙故縱甲 不行未見匚稱丙殺巳不加功則丙 本流罪而捕人坐絞矣又如趙錢二 人同謀行竊趙首錢從得財九十兩 事主報爲一百三十兩捕人受財將 趙錢故縱則趙錢本皆徒罪而捕人 坐絞矣雖有先獲之犯失事之人供 報國不足憑豈可即擬以至死之美 <!--第77页--> 報或不足有小昌日昌齒以 似應鬧禁以俟捕獲罪人其流徒以 下之罪則又當卽㨿衆証論决至死 者人命爲重不可不愼未至死者賈 法爲重不應又稽也桉名例同罪律一 條例云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 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决喉逃囚 得獲審豁此正指已招定罪之囚言 之非未到官之罪人也然由緩决等 候之義推之則此至死者當應監禁 以候捕獲未可遽定其罪可無疑也 同罪舊律條例又云其賣放充軍人 犯即抵軍罪謂充軍人犯確有証㨗 不待捕獲耳然由即抵充軍之義推 之則此徒流以下應先據証論决又 無 疑 條例 一隔鎭隔營及隔府縣密拏強盗及人命 案内應擬斬絞重犯有縱令刧奪及徇 <!--第78页--> 庇不解其該管官題㤗解任如在隔鎭 移各㑹叅解任俟獲犯審明具題開復 該管之郷地甲鄰嚴拏究治若本無搶 犯徇庇等弊而捕役賄縱揑稱被刼者 將捕役照誣告律治罪原恭之員即行 開復誤聽捕役之員交部議處 一官役奉公緝捕罪人除受財故縱照律 與囚同罪外其未經得賄濳通信息致 罪人逃避者如所縱之囚罪在軍流以 下者亦與囚同科不減等若係斬絞等 罪將該犯減發邉遠克軍 <!--第79页--> 輯註鬪毆律有拒破 迫攝人之條與此相 似而不同彼是追征 錢糧勾攝公事非有 罪之人也故止言拒 毆之罪此條皆是犯 罪之人如被告不法 怒精品露之類故就 本罪加等科之也若 罪八親属及干連人 罪人拒捕 凡犯罪 事發 而 逃走 及犯罪雖不逃走官 司差人追捕有抗 拒 不服 追 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 本應死者 無所加 毆 所 捕 人至折 傷以上者絞 監 候 殺 所 捕 人者斬 監 候 爲從者 各减一等〇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 格殺之及 在禁或押解 巳問結之 囚逃走捕者逐 而殺之若囚 因追 逐 窘廹而自殺者 不分 囚罪 應死不 應死 皆勿論〇若 囚雖 逃走 巳就构執及 罪人雖 逃走 不拒捕而 迫捕之人惡 其逃走擅 殺之或 折傷者 此皆囚之 不應死者 各以鬪殺傷論 若 罪 <!--第80页--> 人本犯應死 之 罪 而擅殺者杖一百 以捕 亡一 時忿激言若 有私謀另議 凢犯罪之人事發到官差人勾捕之 時或逃走而不聼勾攝或抗拒而不 服追捕是巳犯罪而又有逃走拒捕 之罪矣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謂加者不加至 於死也其本犯死罪自依常律因拒 捕而毆所差浦之人至折傷一齒以 上者技養人首即以其頑梗杭法復 逞元發大送從者各减車等統承上 言逃走經捕爲首加本罪二等從則 止加一等访陽没人爲首絞斬從則 杖一百流三十里也〇若罪人持仗 而拒捕必有起惡之意捕之者旣不 可退避則闘格不得不力於以殺之 勢之不得巳也巳經間結之囚在禁 及押解之時脫繋而逃走捕之者旣 不可寛縱則追逐不得不急於以殺 之亦势之石得巳也若囚被追逐容 <!--第81页--> 廹不能脫逃因而自殺則非追捕者 之過也不分所犯輕重皆勿論〇若 逃走之囚巳就构執則不至於脫去 逃走之罪人血不拒捕則不難於就 擒而追捕之人猶惡其逃走而殺之 或敺至折傷者是無故而殺傷矣故 各以鬪殺傷論殺者絞折傷以上照 傷科㫁爲從减一等各字承巳构執 不拒捕兩項然此皆指囚與罪人犯 該徒流以下之罪者也若罪人本犯 應死之罪而追捕之人别無他故止 因一時忿激而檀殺之者杖一百按 擅殺止杖一百之法本爲捕二者而 言然必罪人有逃走之情捕人别無 私意之事方擬此律在常人不得引 用也觀獄卒凌虐罪囚至死者絞罪 囚之中固有應死者矣何以槪日絞 乎又死罪囚令人自殺者下手之人 以鬪殺論旣日死罪囚矣何以又日 以鬪殺論乎以此推之常人檀發死 罪之人自 當另論也 <!--第82页--> 條例 一凡罪犯業經拏獲捕役借稱設法制縳 誤傷其命者仍照巳就构執而殺之律 以鬪殺論倘捕役受人賄囑將罪人致 死者照謀殺人首從律治罪 一凡犯罪事發奉票差拘及僉派看守押 解之犯敢於圖脫逞兇拒殺差役者俱 擬斬立决其别項罪人拒捕致死平人 仍照各本律例科㫁若案內因事牽連 奉票傳喚之人被追情急拒毆差役適 斃者仍依拒捕追攝木條辨理如衙役 <!--第83页--> 男者亻有扌才卷桂才馆旁五女價人 非奉官票或雖經奉票而有藉差嚇詐 交虐罪犯情事致被毆死者各照平人 謀故鬬殺本律科罪坸不得以拒捕殺 人問擬 一凡兇徒挾警放火及實在兇惡棍徒無 故生事行兇擾害並強姦未成各罪人 被害之人及本婦有服親屬登時忿激 我死者均杖一百徒三年餘人杖八十 加殺非登時仍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 銀餘人杖一百 一凡賊犯事發官司差人拘捕如有逞兇 <!--第84页--> 殺死捕役者爲首擬斬立決爲從在塲 助勢濟惡之犯俱攺發邊逺充軍 <!--第85页-->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鎻切 越獄在逃者 如犯笞 杖徒流 各於本罪上加二 等 如 因 自行 脫越 而竊放 同 禁 他囚罪重者与 他 囚 罪重 者 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 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〇若罪囚反獄 在逃者 無論犯人原罪之 重輕但謀助力者 皆斬 監 候 同牢 囚人不知 反 情者不坐 從門出者謂之脫監踰垣月者謂之 越獄凡犯罪之人巳被囚禁在監而 乘獄卒之不覺私自脫監而岗及解 脫自帶鎖杻暗行越獄而出北在逃 者各於原犯本罪上加二等科之因 而竊放他因一同脫監越獄他囚罪 <!--第86页--> 重於巳者則與囚同罪竊放重罪之 囚卽抵所犯之罪也鱼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鱼字承上加二等及与因 同罪兩項言本犯應死自依常法無 可加也〇若被禁罪囚有恃強恃衆 逞兇奮擊公然奪門目獄中反岗而 在逃者不分首從皆斬同牢囚人不 知謀爲反獄之情者不坐再犯罪未 决起解中途在進及自脫鎻杻在逃 亦依此律加等若犯人雖脱饋扭尚 未逃胄則止依 自脫饋杻律 條例 一各處監獄俱分建內外兩處強盗并斬 絞重犯俱禁內監軍流以下俱禁外監 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一獲犯到案并解審發囘之時所司官當 <!--第87页--> 泰錢至葬务解睿召回之乐所司官當 堂細加搜檢無有夾帯金刃等物方許 進監並嚴禁禁卒不許將磗石樹木銅 鐡噐皿之類混行取入如有買酒入監 者將禁卒嚴行責冶 一在監斬絞人犯如有強横不法及賭博 等事杖一百仍嚴加鎻鐃俟秋審分别 定擬知情故縱之禁卒照開局窩賭例 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於覺察獄官 故爲徇隱交部分别議處軍流等犯有 犯亦照此問擬 一斬絞重犯如有越獄脫逃將管獄官及 <!--第88页--> 司獄官卽時題叅按例分别議處不得 同軍流等犯越獄按照疎防定限扣叅 一斬絞人犯如有在監年乆自號牢頭串 通禁卒捕役挾制同囚嚇詐財物敎供 誣䧟少不遂欲恣意陵虐兇惡顯着者 審實卽照死罪人犯在監行兇致死人 命例依原犯罪名擬以立决其尋常過 犯酌量嚴懲示儆 <!--第89页--> 徒流人逃 凢徒流克軍囚入所巳 到配 於所 役限內而逃者一日 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 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 該 徒年分從 新构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〇若 官 司 起 發巳經斷決徒流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 在述者 其計 日論 罪亦如 配所限囚 面逃者論 之〇 配 所 主守及 途 中 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放 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聽 一百日內追捕 配 所 提調官及 途 中 長押官 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內能自捕 <!--第90页--> 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巳死及自首皆免 罪故縱者 不分 官役 各與囚 之徒流 克軍 同罪受財 者計 所 受 贓以枉法從重論 賍罪重以枉 法科之縱罪 重仍以故 縱科之 役限者四人之拘役年限也惟徒罪 有之流軍人俱無應役之限而徒流軍並 言者以計日論罪仍發配所之法同 也凡巳到配所流軍人不构何時徒罪 人於役限未滿之日面遥者鱼計日 論罪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則十六日以上也論决後 仍發原配所收管流軍者惟依法留住 其五等徒囚照依原犯應徒之年限 從新构役從前役過日月不問义近 並不准理通筭如原犯徒三年巳經 役過二年逃走者論罪外仍徒三年 以發到配所日爲始其役過二年皆 不筭也又有流罪應加徒役者如役 <!--第91页--> 不筭也又有济豸應加徒役者頗役一 限两逃者亦照徒四言等補役旮住 〇若徙流軍之囚徒巳經斷决起解發 遣之後尚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亦 如上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〇主守卽配所管囚之人 押解人則官司所差解囚之役也提 調官卽配所監臨之官長押官則官 司所委管領解囚之官也配所有提 調官及主守在途有長押官及押解 人主守與押解人其責尤專故以爲 罪首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 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提調與長押 官减三等一名笞三十海一名加一 等罪止杖七十給限一百日追捕限 內不獲然後决之但在限内不論自 巳他人捕得若囚巳死及自首主守 押解人提調長押官皆免罪不覺失 囚不過疎忽之咎原差有心囚徒巳 得巳死可得原免也有心故縱者或 官或役各與所縱之因同徒流軍靠 不知故縱之情者仍坐不覺本罪受 財而故縱者各計入巳之賍以枉法 <!--第92页--> 從重論受財之罪重於故從則以 賊論輕則仍以團人之罪罪之 條例 一原犯實犯死罪免风减軍人犯在配脫 逃復有行兇爲匪者依免死减等發遣 人犯逃囘行兇爲匪例照原犯死罪卽 行正法如無行兇爲匪者初次枷號一 個月二次枷號兩個月三次枷號三個 月無論附近近邉俱彂遠邉克軍 一軍流罪犯在配所脫逃一靣移咨原籍地 方勒限緝拿一面令該管官懸立賞格 勒限一百日嚴緝將該犯拿獲到案各 <!--第93页--> 方光言彳人才至一一 照定例分别治罪外其看守之保甲革 役免罪如逾限不蓰一名者杖八十每 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故縱者 計贓以枉法論失察之該管官弁兼轄 官交部議處 一凡流罪人犯如有中途在配脫逃被獲 原犯流二千里者攺爲流二干五百里 原犯流二千五百里者攺爲流三千里 俱從該犯原籍地方計程發配初次枷 號一個月二次枷號兩個月三次枷號 三個月照例攺發 <!--第94页--> 一徒犯脫過如係在配脫逸被獲仍照律 治罪外其有中途脫逃被獲者各於本 罪上邈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者加爲 杖七十徒一年半以次遊加至徒三年 者加爲總徒四年總徒四年者加爲准 徒五年各杖一百准徒五年者攺爲杖 一百流二千里 一逃囘原籍之軍流人犯本籍地方官於咨 緝文到卽傳該犯親屬隣保人等逐一 訊問根由下落如果未逃囘卽取確實 供結詳請咨逸刑部及配所省分存案 <!--第95页--> 一者房言 仍令保隣不時偵緝一經囘籍立卽首 報倘容留不行舉首别經發覺卽將房 主隣保照知情藏匿罪人减罪人一等 律杖一百徒三年其雖不容留但明知 不首者各杖一百容留之親屬除祖父 子孫夫妻奴僕外俱照不應重律杖八 十不得援親屬得相容隱之條若逃往 别處其知情容㽞及知而不首之人罪 亦如之率混詳報之地方官及逃往别 處不行查出之地方官一併交部分别 議處 <!--第96页--> 一各鎭營遺犯脫逃丙有年老者以年逾 七十爲準如在逃時年巳六十勒限十 年年巳五十勒限二十年逾限未獲卽 於彚咨通緝案內開除停緝倘後經緝 捕獲仍照例質明辨理 一洋盗案內被擄過船隨同上盗問擬發 遣之犯在配脫逃被獲者查明發遣原 察除被擄後甘心從盗者仍照免死盗 犯例正法外若並非甘心從盗實係擄 挺過船逼令入夥上盗者如脫逃後鱼 無行兇爲匪卽照平常發遣人犯脫逃 <!--第97页--> 無行兇石月月道考美 被獲例遞囘原遣處枷號一個月鞭一 百如脫逃後行兇爲匪亦照平常發遣 人犯逃後行兇爲匪例分别間擬 <!--第98页--> <!--第99页--> 瞀留因徒 凡應徒流充軍囚徒斷决後當該 原 問 官司限一 十日內如 原 庭 法汽鎖杻差人管押牢固 關防發遣所樂法方交割若限外無故 普蟹不逸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 等 以吏爲 首科限 是止杖六十因 稽 留 而在巡者 就將 當 該 提國官 四性爆 關嚴捕 变抵 在 逃 犯人本 罪發遣候捕覆犯人到官替役 関 日 至 配 所 之曰疎放〇若鄰境官司月邊因 美 到稽 留不卽遞進者罪亦如二 譬留者驗日 生罷致远者 抵罪 發遣 〇若發遣之時提調官使不行如 利事 <!--第100页--> 法鎖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帯鎖祖 分别官吏 在逃者與押解 失国 之 人同罪 美上枝一 百責限 擒捕 〇並罪坐所由 家失 之人 受財者計 贓以枉法從重論 店劂 上言 徒流軍囚徒旣巳斷决便當依期如法 發遣若限外無故稽蟹則有淹禁之 谷故按日科罪署止杖六十則十六 日以上也因面在遷雖無故縱之情 實由稽留所致故將官住俸勒限覈 緝吏則抵坐犯人本罪或徒流軍候 捕獲犯人到官發配替役始疎放無 故字最重如有故而稽留則應弗論 不在此限〇隣境解因到日應卽逸 逸若無故稽留亦科按日之罪因而 在逃亦抵本犯之罪〇囚徒得以解 脫鎖杻而逃者由於官吏不行鎖扭 如法故也須重看以致二字官吏不 樂鍅歎嶵與男押护解国人人不罪防範之罪目 <!--第101页--> 等胡歟明游抻鳜人月罪入卽队前年條六月一名一 杖六十每名加一等罪龍杖一百旣 曰同罪則給限咱捕得囚免罪皆同一 矣〇未節鱼字通承上言稽留不發 遣不遞逸及不如法鎖杻因而在逃 者鱼罪坐所由疎失之人也若受財 而不發遣不遞逸不如法在與者則一 計入巳之贓以柱法從重論贓罪重一 從贓輕則 仍從本律 條例 一凡軍流徒罪以奉文日爲始定限兩個月 起解如寔係患病逾限不能起解准將 縁由詳明鎭營咨部查核其病限不得 過百日若過限不行發解者將州縣官 及未經行催之上司分别議處 <!--第102页--> <!--第103页--> 幹註谷其同手益社 官役二字謂官故银州 官典网罪從故滎則 役與同業非宫役武 主守不覺大囚 凡纎卒不覺失囚者减囚 源犯 之 罪二等 以 四 得之磨童 者離拜 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反减 不 覺 弄 二等聴給限一百日 戴 靡 追捕限內能 自捕付西他人捕得若囚巳死及自首 嶽 卒 皆心罪司獄官典减獄卒罪三等其 提牢宫曾經躬親逐一㸃視罪囚鎻租 俱巳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 狀者不生若 提牢官 於讓日 不曾㸃視以致失 因 反 逃 者與獻官河罪 若提牢官 徵卒官興 故縱者 不給捕限 我 谷典囚同罪 至死藏等善 雖坐定若 <!--第104页--> 坐也卽同爲故縱濟 分首筵 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 巳死及自百各减 囚 罪 一等受財 故 縱 者計 贓以枉法從重論〇若賊自外八 獄 劫 囚力不能敵者 官役 各 免罪〇若押解在獄 罪四中途不覺夫囚者罪亦如之 如獄 卒域 二等經貧限通蒙尧羅效有故縱及 受財者並與囚同罪保劫者免科 獄卒是二步之人若怠惰疏愿不覺 察防範致四脫監越獄而逃失者减 囚原犯之罪二等所失囚多則照囚 之最重者减科不覺雖出無心失囚 不能辭告也若囚自內作反恃強逞 觉公然奪門而出反獄在逃者雖六 獄卒所能禁禦然亦防守不嚴有以 致之故文减二等通减四等廳給假 一百日戴罪追捕限滿不變然後論 大喊鬪之擺限民內國能自首自捕如慧得冒或一也行八 <!--第105页--> 夫咸等之罪限内能自閒得咸 <!--第106页--> 法科之輕則仍從故縱至死者依名 例不减坐殺〇若賊人謀爲劫囚自 外人獄自必聚集同黨執持兵仗其 勢兇横卒然舉發官役力不能敵則 非疎防之過也故免罪〇若在獄罪 囚承差押解赴審於中途不覺失囚 者亦如上獄卒之罪科之减因罪二 等故縱受財鱼與獄卒同科按徒流 人逃條內巳有押解人不覺失囚之 罪一名杖六十每名加一等罪止杖 一百此則止减囚罪二等不言罪止 則囚罪有至死者减罪有坐滿徒者 矣其事則同其罪有異葢前之徒流軍 人是巳决斷者其獄巳成其事巳結 但押發配所耳此押解罪囚中間或 未經斷决或尚候追贓或停囚待對 或案候歸結且死罪重囚俱在內商 與起發巳斷决之徒流軍者不同也 條例 一凡押解人犯中途脫逃者短解及護冬 <!--第107页--> 一丿才角义分口炎月议丬矢角乙 營兵俱照長解治罪 一凡罪囚在獄脫逃果係依法看守偶致 疎脫非得賄故縱者看守之禁卒依律 减囚罪二等治罪其有將在監斬絞重 犯鬆放獄具以致脫逃將鬆放之該禁 卒嚴行監禁俟拿獲逃犯之曰究明賄 縱屬實即照所縱囚罪全科本犯應入 秋審情實者亦八情實應絞决者亦擬 絞决應斬决以上者亦卽擬以斬决如 係徇情鬆放獄具或托故擅離或倩人 代守防範疎懈乘間潛逃者亦照故縱 <!--第108页--> 律與囚同罪至死减一等不准照舊例 减囚罪二等問擬 一凡解審斬絞重犯在途開放鎻鐐以致 脫逃本犯未獲者即將解役究審嚴行 監禁俟拿獲正犯之日究明賄縱屬寔 卽將解役照所縱囚罪全科如無賄縱 情獘審有違例僱替托故潛回無故先 後散行止任一人押解以致脫逃者亦 照故縱律與囚同罪不准照舊例减囚 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疎脫 審有確㨿者除短解兵役依律减二等 台层十将長解二名普亍監柰本官引 <!--第109页--> 念乙石才丬一夕月一彳亻彳氵二三 治罪外將長解二名暫行監禁本官另 選幹役押同原解之親屬上紫跴緝酌 限一年如能限內拿獲審無賄縱别情 仍將長解依律减二等擬徒或限內無 獲卽照逃犯本罪减一等問擬滿流他 人捕得亦不准依律寛免僉差不愼之 地方官視解役所得之罪分别議處 一凡解審軍流徒犯中途逃脫者如審係役 卒受賄故縱卽以囚罪全科贓多者以 枉法從其重者論若止一時疎脫及因 别故致逃並無受賄故縱者給限百日 <!--第110页--> 追捕限內捕得者將長解役卒减二等 問擬短解免罪若限滿無獲將長解短一 解內之起意違例雇倩者减囚罪一等 問擬其同行之長解短解及受雇之人 皆减二等治罪 口靑國氐月〇以非親屬及罪 <!--第111页--> 爱註此條律意頗嚴 比故縱禁囚之同罪 者止輕一等以其爲 罪人之黨敢于欺公 蔑法也然日藏匿日 指引曰資給曰輾轉 相送日漏泄皆極易 誣指之事必須確有 凴証者乃坐有同犯 者俱分首從家人共 犯獨坐家長 輯註本律以知情藏 匿爲目謂光知其犯 罪之情也通章皆重 在此故兩節杳以知 字說起若輾轉相送 之人初不知人有罪 容寄之後方知是罪 八不敢捕告因而隱 藏引送他所則與先 知情藏匿罪人 以非親屬及罪 人未到官者言 凡知 他 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 將 犯 罪之 人 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 所 逃 道 路資給 所 逃 衣糧送令隱匿 他 所 者各减罪 人 所 犯 罪一等 各字指藏匿指引資給說 〇如犯數罪藏匿人止知 一罪以所知罪减等罪之若親屬紏合 外人藏匿親屬雖免罪减等外人仍科 藏匿之罪其事未發非官 月捕喚而藏匿止問不應 其 巳逃绝 所有 輾 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 轉送 隱藏 者皆坐 减罪人 一等 不知者勿論〇若知官司追捕 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 者减罪人 所 犯 罪一等 亦不給 捕限 未㫁之間 <!--第112页--> 知情者有問矣 能自捕得者免 漏泄 之 罪若他人捕得及 罪人巳死自首又各减一等 各字指他 人捕得及 因死自 首說 犯罪之人非親屬不得相爲容隱若 兄人知其犯罪巳經事發官司差人 追喚之時而私自藏匿在家或指引 所往資給所需送合隱避欺公黨惡 故各减罪人所犯罪一等坐之各字 指藏匿指引資給等項言至於屐轉 相送隱藏之人其間容有知情不知 情者知情沓坐謂與初先引送之人 皆坐减一等之罪不知勿論也〇漏 泄之情雖輕於藏匿指引資給然致 罪人得以逃避則與藏匿指引資給 者無異矣故亦减罪人所犯罪一等 未經斷决之間能自捕得則捕獲之 功足贖漏泄之罪故得免坐若他人 捕得及罪人巳死自首雖無捕獲之 力巳無悦罪之人故又各咸一等一 减罪人二等又藏匿等項能自捕獲 <!--第113页--> 减罪人二等又溯匿等項能自捕獲一 者亦應免罪其他人捕得者不得與 漏泄同减犯罪之人自首則免罪逃 走則加等親屬則容隱者勿論凡人 則藏匿者同罪律 義精深参看自見 <!--第114页--> <!--第115页--> 盗賊捕限 凡捕強竊盗賊以事發 於官 之 曰爲始 限一 月內 捕 獲 當該捕役兵弁一月不獲強盗者笞 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 罰俸兩個月捕役兵弁一月不獲竊盗 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 盗官罰俸一個月限內獲賊及半者免 罪〇若 被盗 之人 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 去事發 日巳遠 不抅捕限 緝 獲 捕殺人賊與捕強 盗限同 凡官罰俸必三月 不獲然後行罰 強盗捕限捕役兵弁以一月二月三 月爲限不獲分别笞之至限滿則捕 <!--第116页--> 官罰俸兩月竊盗捕限有同不獲者 兵役减一等捕官罰俸一月限內護 賊及半者免罪以有捕獲之功不復 責備也〇若殷盗事主經隔二十日 以上告官者則日期旣乆盗必逺颺一 乃其自誤非緝捕之過也故不为捕一 限其捕殺人賊之 限與強盗同科 條例 一凡交界地方失事探寔贓盗之處無論 隔縣隔府隔營一靣差役執持印票卽 行宻拏一面移文闗㑹拏獲之後仍報 明地方官添差移解其一應竊匪窩賭 窩娼等類有竄入鄰境者亦照此例一 靣差役往拏一靣闗會協緝倘有疎縱 <!--第117页--> 牽制不行緝拿交部分別議處捕役借 端騷擾越境誣拏平民照誣良爲盗例 治罪 一凡隔鎭闗提人犯承問官一面詳請鎭 營移咨一面差人關會隔鎭該地方官 添差協緝如擅給批牌竟行抅提及各 鎭地方官徇庇不行協緝均交部議處 至本鎭内隔屬闗提人犯亦行令該地 方官添差构提如違例擅自构拿者捕 役照誣良爲盗例治罪原差地方官交 部議處 闕提入犯謂闗提尋常對質 人犯若盗賊匪人不用此創 <!--第118页--> 一凡捕役串通盗犯敎供妄認别案盗犯 以圖銷衆府縣官失於覺察審出交部 議處 罰俸 一年 捕役照誣良爲盗發逺邉例 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有賄買情弊 以枉法從重論 一隣縣關提人犯限文到二十日拏解逾 限不發交部議處聼信地保差役揑稱 孟無其人並乆經外出空文囘覆指不 發人者地方官議處外其地保差役照 不應律治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藏 匿要犯按律究擬本犯從重問所 <!--第119页--> 匿要犯揚律究據本犯從重問頭 一營弁拏獲盗刼重犯立卽解交該弁所 駐之地方有司衙門嚴行究詰如供出 首夥姓名該地方官一靣通報各上司 一靣迅速移咨該處營弁設法緝拏毋 許稍有遲延至地方捕役拏獲盗犯該 府縣訊出夥黨姓名亦卽移㑹地方武 弁一體協緝其承緝招解該地方官仍 依例限辨理母庸營弁先行㑹同訊供 <!--第120页--> ed2b54mw1382hfcbbqioy80ev5sa4xv Page:文淵閣四庫全書 0236冊.djvu/468 104 8862640 11135351 1112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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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頃所餧之肉與犬融合,不洩其氣,此釀犬之至法也。」及啟釜,犬穢隨炊熱之氣蒸騰四逸,臭不可當,葉曰:「火過矣!」<ref>以上承接第24葉《葉虎竹三異》末句「全犬蒸而食,曰」。底本作「頃所餧之肉與犬融合,不洩其氣,此釀犬之至法也。及啟釜,犬穢隨炊熱之氣蒸騰四逸,臭不可當,葉曰:『火過矣!』」(「餧」同「餵」)。</ref>一曰牧豕:常言:「太公望嘗牧豕海上,後為文王師,余何憚而不為哉?且『二母彘』為文王之政,可知當時人人俱畜母彘矣。」爰畜母彘二,朝夕餧養,喜形於色。孕字將及,謂人曰:「君勿欺我,不日儼然一富翁矣!」未幾,饔飧不繼,二彘枵不能起,即起亦倚壁而立,乍起乍倒。葉曰:「吾絕粒數日,尚能起坐作詩,何物小畜,偏起睡耶?」旋得糟糠等物,揖而進曰:「少寔腹以長精神,勿余罪也。」聞者鬨堂。<ref>底本第3列「太公望」之「公」字、第4列「為文王師」之「王」字均為抄者於右側行間補入之小字。又「且二母彘為文王之政」,典出《孟子·盡心上》:「五母雞,二母彘,無失其時,老者足以無失肉矣。此所謂養生喪死無憾也,文王之政也。」後文「孕字將及」之「字」謂畜產乳育(《說文》:「字,乳也」);「二彘枵不能起」之「枵」謂腹空飢餓;「少寔腹」之「寔」同「實」。</ref>以上三事,人每傳笑,而其詩之佳,人罕知者,今錄二首于後: '''秋山晚望'''<ref>葉符《秋山晚望》及《賀何太占生子》二詩附於《葉虎竹三異》篇末,底本第4葉目錄未單獨列題。《秋山晚望》中「滿廔聞」之「廔」通「樓」;「黃茆」同「黃茅」;末句底本作「惟有松枝排暮雲」。</ref> 屋後去山無幾步,一聲蕭瑟滿廔聞。落多紅葉封頹宅,枯盡黃茆見鹿群。峯頂雨過泉水白,澗邊苔瘦石棱分。當秋最喜山容靜,惟有松枝排暮雲。 '''賀何太占生子''' 少年琴瑟叶新聲,況復生男大稱情。郭令滿床皆笏冕,楊家四世盡公卿。麒麟襁褓先朝賜,彌勒旛幢契佛名。早晚鹿車踈侍養,日隨王母抱孫行。<ref>何太占,小欖何氏宗人(葉符之表親)。詩中「郭令滿床皆笏冕」用唐郭子儀七子八婿皆為朝廷顯官、「滿床笏」典;「楊家四世盡公卿」用東漢弘農楊震、楊秉、楊賜、楊彪四世太尉(三公)典;「鹿車」用東漢鮑宣與妻桓少君共挽鹿車歸鄉事,「踈」同「疏」。</ref> '''媒棍''' 鄉中一丐,年二十餘歲,頗白晳,無錢剃髮,髮日長,遂束髮如婦人,日簪一紙花於髻,沿門乞食,群兒日逐其後為嬉笑。有媒婆二人見之,互曰:「此奇貨也,吾輩衣食有賴矣!」值深涌某氏子喪偶,欲續娶,謀於媒。媒紿之曰:「某氏婦新寡,頗有姿色,貧欲改醮,恰好秦緣,如不欺無奩資,指日可成也。」問年幾何,答以未滿三十;問聘金多少,媒曰:「只須十両頭耳。」某大喜,欲卜吉成親。媒曰:「且慢商量,俟其夫滿七旬,乃能從命也。」某許之。二媒乃密與設計,以男作女局,許丐銀一両。丐不允,媒曰:「銀雖少,不勝于街上叫化乎?」丐曰:「事敗若何?豈不飽老拳耶?」媒曰:「吾輩自有脫汝法。」丐欣然許之,引丐至媒家,與飲食。某欲一看婦乃下聘禮,媒曰:「是難,約于某日至其家穴隙一窺,謂恐婦少畏羞,不可覿面相見也。」及隙見,即下聘,卜日完婚。媒為丐梳掠衣妝,儼然與婦無以異也;丐引鏡自照,亦不覺失笑。成婚之夕,乘<ref>「媒棍」指以說媒設局詐騙財物之徒。底本作「頗白晳」(「晳」同「皙」)、「值深涌某氏子喪偶」、「恰好秦緣,如不欺無奩資,指日可成也」(「秦緣」即秦晉之緣,「不欺」猶言不嫌棄)、「只須十両頭耳」、「俟其夫滿七旬」(「七旬」指舊俗喪葬四十九日「滿七」之期)、「許丐銀一両」(「両」為「兩」之異體俗字)。正文跨頁,下文「轎至某家」接第26葉上欄。</ref> </poem><noinclude> <references/> [[Category:何大佐]]</noinclude> pu8h3ee5poi3i7fvfibt6my0vfy6zqr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26 104 8864844 11135339 11134678 2026-10-18T17:59:14Z 綠槐書童 124610 文字校勘:依底本真跡還原文本異體字(躰、醖、妇、両、鐙)及訂正目錄舊校形訛 1113533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綠槐居士" />{{header | title = [[欖屑]] | author = 何大佐 | section = 正文(二十二) | previous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25|正文(二十一)]] | next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27|正文(二十三)]] }}</noinclude> <poem> 轎至某家,丐私語媒曰:「若幸脫我,汝勿已獲利,遂不我顧也。」媒頷之。鄉人有婚娶,于吉期有例另設一席欵媒,雖下戶亦然。是夕新婦入門後,二媒局促不寧,欲待飲饌,恐事露;欲不食去,又恐主者生疑。因令一媒出,私約橫水渡等候,<ref>以上承接第25葉《媒棍》末句「成婚之夕,乘」。底本作「另設一席欵媒」(「欵」同「款」)、「私約橫水渡等候」(「橫水渡」為珠江三角洲鄉間往來兩岸之渡船)、「余寔非婦人也」(「寔」同「實」)。</ref>復入曰:「外有某尋我輩說話,想亦為姻事耳,頃即旋來領喜筵也。」主人婚事匆匆,未及致疑,二媒乃出,過橫水渡遁,主人猶留飲食以待媒。夜將半,丐在房中,未見二媒為其施脫術,適新郎又入房矣。將舉合巹,丐急曰:「新郎且慢,余寔非婦人也!」某曰:「新娘佯害羞耳,作婦人久矣!」「君如不信,請看吾兩耳,雖垂兩珥,何曾有穿孔?」某大驚,因探其私處,果一男也。某勃然怒,拳脚擂下,丐聲喊救命。房外人不知其故,以為新夫婦相角耳;繼而打罵愈急,遂一鬨而入,細問其由,丐乃備述。某家親串又惱又笑,欲執丐鳴官,以挐二媒、追聘禮。丐曰:「請益些更妙耳!我寔得銀一兩,不足以補此拳頭也。」問以二媒姓氏,丐曰:「君遣媒娶我,乃迫問我?」某無可奈何,遂逐出。尋二媒,則已挈家走矣,不知所之。<ref>底本第11列「某曰:『新娘佯害羞耳,作婦人久矣!』」下緊接男丐自白「君如不信,請看吾兩耳,雖垂兩珥,何曾有穿孔?」行文省去「丐曰」二字。又後文「以挐二媒」之「挐」同「拿」;「請益些更妙耳,我寔得銀一兩,不足以補此拳頭也」,謂若再加些銀兩更妙,僅得一兩銀尚不足償挨打之皮肉痛;「無可奈何」之「奈」底本作俗體「奈」(上大下小)。</ref> '''番藷治症痘病'''<ref>底本第4葉目錄作《番藷治痘症》;此處正文篇題原書「番藷治症痘病」,抄者於「症」字右旁加三點刪節號(⋮)標示刪去,實改定為《番藷治痘病》。為保持底本字元守恆,照錄原字並標註如上。</ref> 藷自吕宋國來者,植最易生,其皮或黃或白,大如兒臂,形多拳曲,味甘美,可助穀食不及。<ref>底本下欄第3列「可助穀食」與「不及」之間空一字格(格內僅存起筆「⺊」痕),依文義當脫一「之」字,讀作「可助穀食之不及,人但知葉可肥猪、根可釀酒,而不知有起痘之功」。番藷(番薯)於明萬曆間由呂宋(今菲律賓)傳入閩粵。</ref>人但知葉可肥猪、根可釀酒,而不知有起痘之功。堂叔建天翁幼年出痘,自頂至踵,遍體稠密,十日後全不貫漿,奄奄一息,伯祖季長翁憂形於色。適遇納稼候,佃至宅議租,見伯祖雙眉不展,問以故,伯祖以事對。佃曰:「無憂也,用番藷餤之,功等參、芪,屢奏奇效。」時醫生滿座,謂:「番藷起痘,方書未聞,且此物到中國未久,某等誠未達也。」伯祖曰:「事急矣!此物既可療飢,無損於人,何妨一試?」遂將番藷去皮,略以老酒(即陳醖黃酒)同煮而食,其痘漸以貫漿,顆粒分明,化凶為吉。因思此物味甘而色黃,得中央屬土中和之氣,堪補脾胃之不足。近日痘醫亦有以此活痘者,雖方書所未及,亦可以意會也,書此以備濟生之用。<ref>底本「略以老酒」下有雙行小字夾註「即陳醖黃酒」(右行作「即陳醖」,左行作「黃酒」,或連讀作「即陳黃酒醖」;「醖」為「醞」之異體字)。前文「建天翁」為何大佐堂叔,「季長翁」為何大佐伯祖;「用番藷餤之」之「餤」謂進食、餵食;後文「以此活痘者」謂以此救活痘症患者。</ref> '''盂蘭盆會'''<ref>底本第4葉目錄作《孟蘭盆會》(「孟」為「盂」之形近字),此處正文篇題及內文均作「盂蘭」。內文「已載前《盂蘭會水嬉》中」參見第17葉《盂蘭會水嬉》;「目蓮」即佛陀弟子大目犍連(俗作「目連」)。正文跨頁,下文「供佛,故是日設壇建醮」接第27葉上欄。</ref> 七月十五日為中元節,僧尼道俗以此為盂蘭盆會,未若吾欖之盛,已載前《盂蘭會水嬉》中。但未曉「盂蘭」之義,或云目蓮救母,以百味著盆中 </poem><noinclude> <references/> [[Category:何大佐]]</noinclude> geo1oxdxge2kspqfhxjtp19a22yv3sp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13 104 8864863 11135337 11134697 2026-10-18T17:58:52Z 綠槐書童 124610 文字校勘:依底本真跡還原文本異體字(躰、醖、妇、両、鐙)及訂正目錄舊校形訛 1113533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綠槐居士" />{{header | title = [[欖屑]] | author = 何大佐 | section = 正文(九) | previous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12|正文(八)]] | next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14|正文(十)]] }}</noinclude> <poem> 中每日分股演戲慶賀,而廟當衢,且南通飛駝山,山故埋葬阜也,每日舁棺者比比,俱從此路往還。從來誕節,蓋搭戲棚與廟相對,稍偏,路行無碍。此日廟貌重新,搭棚與廟相對,正用壯觀瞻;惟是阻塞當衢,棚下竹木交加,拒格難行矣。不意戲演浹旬,並無舁棺而過者,蓋公之愛民,並能緩須臾之死,其深恩澤人者竟如是也!嗚呼,誠可異哉!<ref>以上承接第12葉《王大中丞靈異》末句「陞坐日,鄉」。底本作「分股演戲」、「廟當衢」、「山故埋葬阜也」、「戲演浹旬並無舁棺而過者」,舊校曾誤作「分肢」、「當衝」、脫一「山」字並訛為「理整阜也」、「戲演淡自並無昇棺」。</ref> '''春鐙謎'''<ref>底本目錄作《春鐙謎二》,正文篇題作《春鐙謎》(「鐙」通「燈」,底本篇題皆從金旁,省「二」字,內文云「有二謎錄後」)。</ref> 吾師諱岳,號長青先生,品極學博,鄉試屢荐不售,齎志以歿,士論惜之。先生於古文詞、詩歌外,所作春燈謎語,至今膾炙人口。時有族伯字卜壽者,亦工此道,然亦自應不如也。有二謎錄後: '''起用御史''' 曾向黌門習二經,只因轟烈棄荒城。一朝奉簡踈臺閣,鎮守三邊定太平。<ref>底本作「一朝奉簡踈臺閣」,「踈」同「疏」(或為「躋」、「踐」之形近俗寫),舊校誤識為「奉爾殊基閣」。</ref> '''老女歎''' 昨時顏色十分嬌,愆期三十嫁遙遙。春閨寂寂無人問,賺老紅顏命一條。<ref>底本作「嫁遙遙」,舊校誤作「嫁逍遙」。</ref> '''大宗伯錦帳''' 明南大宗伯李文介公(南京尚書)<ref>底本「李文介公」下有雙行小字夾註「南京尚書」(舊校誤識為「黼,誥」)。李孫宸(1576—1634),字伯襄,號代陽,香山小欖人,萬曆癸丑進士,官至南京禮部尚書(南大宗伯),卒贈太子太保,諡文介。</ref>壽序,乃長洲陳仁錫卿先生所撰。<ref>陳仁錫(1581—1636),字明卿,號芝臺,長洲(今江蘇蘇州)人,天啟二年壬戌科探花,官至南京國子監祭酒。萬曆四十一年癸丑會試或鄉會試間為李孫宸分校禮闈所拔門生。底本作「陳仁錫卿先生」,「卿」字上蓋省脫「明」字。</ref>陳為公之門生,分校禮闈所拔士,學問淵博,文字奇古,繡其文於錦帳以祝公,今此物尚存於家。 '''都司移署''' 都司前在潭洲駐防,自庚子及辛丑年以來,鄉中多盜,白日明火持杖行劫樓房,各武弁兵寡不敵眾,而鄉兵寥寥,彼此觀望,更無能為。雍正年間,族文作翁倡議,闔鄉紳士軍民人等聯名上陳督撫各憲,以小欖孤村,外環巨海,烟火萬家,稅居通縣三分一,以孤村難缺大員鎮壓,乞恩俯賜酌移官員以安民生。事上陳,督撫恩准具題,奉文遂以都司冬春移駐小欖,夏秋時仍駐潭洲。隨奉復文,將本官冬春駐劄小欖,夏秋駐劄黃梁都,原領船兵各半分守。其建衙門地方,乃關祖嘗業,吾四房父老送出建造,不取其值。<ref>底本作「各武弁兵寡不敵眾,而鄉兵寥寥」、「夏秋時仍駐潭洲」、「乃關祖嘗業」,舊校曾誤識為「各式升」、「鄉兵衰暴」、脫「時」字及作「闢祖」。潭洲在順德縣南,黃梁都在香山縣西南(今珠海斗門)。</ref> '''三戲場''' 乾隆戊辰年正月上元,闔鄉賽神建醮以祝豐年。日則分坊演戲,夜則花街柳陌、月戶星橋,燈<ref>正文跨頁,下文「火萬狀」接第14葉上欄。</ref> </poem><noinclude> <references/> [[Category:何大佐]]</noinclude> 2rl5ttzenc5ytz2f9fybp9yheoxsi0a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34 104 8864876 11135340 11134710 2026-10-18T17:59:25Z 綠槐書童 124610 文字校勘:依底本真跡還原文本異體字(躰、醖、妇、両、鐙)及訂正目錄舊校形訛 1113534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綠槐居士" />{{header | title = [[欖屑]] | author = 何大佐 | section = 正文(三十) | previous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33|正文(二十九)]] | next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35|正文(三十一)]] }}</noinclude> <poem> 足致跛,經年不愈。此地乃通衢,往來人眾,兄恐其致禍也,旋廷其於蘆荻角水溪中。夏月,羣兒嬉水,上下於木,浴者人人俱病;有數鵝由水面浮至,及登木,皆死之。一外委把總江某垂涎此木,欲以為壽具,兄曰:「此不祥物也,公不以為歉,取用可也。」江曰:「某亦明知此物不祥,想是溺船時鬼魂附之,吾召僧道建醮,超度禳禱,且印給路引焚之,令各幽魂執此還鄉,當不我禍也。」遂截為壽具,未幾,江某亦病,不踰日而落職。此君澤兄親對余言者。<ref>以上承接第33葉《妖木》末句「蒼頭亦傷」。底本作「旋廷其於蘆荻角水溪中」,「廷」蓋「徙」(或俗體「迁」)字形近之訛;「浴者人人俱病」之次「人」字作疊字號「〻」;又作「公不以為歉,取用可也」,「歉」字左旁似束(或兼省)、右旁從欠,蓋「嫌」字音近通假或形訛,意謂若不嫌棄其不祥。</ref> '''郭藩臺禁雜派示''' 鄉中向有夫役之苦,營棍下鄉,以百姓為魚肉,民不堪命。自郭藩台諱一諤到任,出示禁革,其弊遂止,民賴以安,誠召伯之甘棠、郇伯之膏雨也。示云:<ref>底本篇題作《郭藩臺禁雜派示》(「臺」作繁體),內文作「自郭藩台諱一諤到任」(「台」作簡體)。按郭一鶚(底本同音作「郭一諤」),字漢沖,河南洛陽人,順治六年己丑科進士,康熙初任廣東左布政使(藩臺),時值遷海令行及軍興之際,力除地方夫役雜派之弊。「召伯之甘棠」用《詩經·召南·甘棠》典,「郇伯之膏雨」用《詩經·曹風·下泉》典。</ref> 「為特禁雜派以蘇殘黎事:照得粵初軍興旁午,急亟雜費,或不得已權借于民力,乃不肖有司因循故轍,習以為常,每歲仍有四季工匠、執事、逃人路費、酒席供應、豬雞、青竹、釘油、柴炭、刑具等項之派,每歲加征銀萬餘両,此中冒破侵漁,莫可窮詰。又加月旬丁夫,額計二千餘名,該縣不以夫為力,而以夫為財,動輒指稱營債,取一派十,私充營棍,紛紛下鄉,魚肉百姓,索供迎,勒謝步,旬夫一名折乾銀二両五錢,加夫一名,每名轄折銀六両,種種加派,盡進營囊。將使窮檐有限之膏脂,盡供無厭之剝削,奈之何民不窮且斃哉!以附近之邦尚有如此,則邊徼郡邑益有莫知其紀極矣。本司蒞任以來,訪聞此弊,言之心戚恨,必欲革此而後朝食。乃檢舊牘,已奉督撫両院痛革,今恐有司奉行不力,復有陽革陰存,合再通飭。為此示諭該縣官吏、里保、軍民人等知悉:嗣後一切雜派四季工匠、執事、路費、酒席供迎、猪雞、青竹、釘油、柴炭、刑具等項,永為禁革,不許復派厲民。如有故轍,取者、與者,計明征之銀,寔行按贓揭參處治。至於丁夫大役,如用軍工,將所用名數通詳両院、司、道批允,果當用者,方准撥取,不許私充營棍折乾,亦不得加派厲民。敢有再犯,許里保、鄉民執單赴司陳告,官以不職揭參,攬收營棍立拿解轅門處死,法在必行。康熙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f>「両」為「兩」之異體俗字,底本「萬餘両」、「二両五錢」、「六両」、「両院」之「兩」字均手鈔作「両」;「紛紛下鄉」、「種種加派」之疊字均作「〻」;上欄作「豬雞」(從豕),下欄作「猪雞」(從犭);又下欄「盡進營囊」之「進」字俗寫上加「日」作「暹」形;「寔行按贓揭參」之「寔」同「實」;「立拿解轅門處死」之「解」字俗寫形近「鮮」。告示中所列「月旬丁夫」、「旬夫」、「折乾銀」、「謝步」、「營債」、「攬收營棍」均為清初廣東賦役與綠營索擾百姓之實錄史料。</ref> </poem><noinclude> <references/> [[Category:何大佐]]</noinclude> 5bok4hwir32b1w4csa79ampboesxzge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53 104 8864887 11135341 11135107 2026-10-18T17:59:36Z 綠槐書童 124610 文字校勘:依底本真跡還原文本異體字(躰、醖、妇、両、鐙)及訂正目錄舊校形訛 1113534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綠槐居士" />{{header | title = [[欖屑]] | author = 何大佐 | section = 正文(四十九) | previous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52|正文(四十八)]] | next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54|正文(五十)]] }}</noinclude> <poem> 眾共祖,隨騶四乳總昌周。浮空重下千齡鶴,開道雙飛萬里騮。長向寶花趺座穩,鹿門允許共千秋。」 〈四産竝蒂蓮〉: 「奇來並蒂亦常葩,又作新枝出水涯。若向東皇雙得種,居然南浦四生花。池蓮芳樹傳簫鼓,荷拂朱欄擁絳紗。却似蓬壺各仙子,一羣旌蹕駐承華。」 〈五産竝蒂蓮〉: 「桂林歡賞洽羣詩,十道新芳出愈奇。不為入秋同畔草,偏於承露長瑤姿。名花好友偕華國,丹鳳雙雛共集池。兒輩漸開人事得,且尋九老醉霞卮。」<ref>以上承接第52葉《五産竝蒂蓮詩》之〈三産竝蒂蓮詩〉次首前段「元季二難」。詩中「元季二難」用東漢陳紀(元方)、陳諶(季方)兄弟並美典;「隨騶四乳總昌周」用《論語·微子》周有八士(末二子季隨、季騶,傳為一母四乳所生八子,且「騶」雙關著者高祖何吾騶之名)以詠並蒂雙蓮;〈四産竝蒂蓮〉末句「承華」用漢晉太子東宮承華門典(何吾騶曾任東宮講官、少詹事)。又〈五産竝蒂蓮〉第二句「十道新芳出愈奇」底本原脫「奇」字,抄校者於詩末第13列「卮」字下附注小字「奇」,復於第10列「愈」字右側行間補入小字「奇」。</ref> '''蟲異''' 乾隆甲申年五月,大欖華平社蕭氏一閑館,群兒相戲其中,忽見壁上一虫,唧唧有聲,變成一人頭,如酒盅大,耳、目、口、鼻悉具,並有髭鬚數莖。羣兒見而驚走,出語父兄,入視其虫猶在,少頃乃沒。此事乃蕭宣仲翁親對余言者,此虫不知何怪也。<ref>按底本第5葉目錄中,《蟲異》、《開元泉詩》、《吳逸堂》(目錄作《吳遠堂》)列於後段,而正文實際依次編於本葉與第54葉。底本篇題作《蟲異》(「蟲」作繁體),內文俱作「虫」;「唧唧」之次字作疊字號「〻」。</ref> '''蕭烈女墓''' 《廣東新語》云:「新會吳村里有烈婦莊氏墓,象山有蕭烈女墓,無主,丁公積為知縣,割廟廢田六十餘畝,命邑人守之,主其祭。」云。 按:白沙先生既有〈莊烈妇碑〉,並有〈止遷墓賦〉為蕭烈女作也,已詳前,並載邑志,茲不具錄。 後知縣羅僑以守土非人,遷葬于雷電山云。<ref>此段引文見屈大均《廣東新語》卷十九〈墳語·烈女墓〉。《廣東新語》將新會莊烈婦墓與小欖象山蕭烈女墓並舉,謂明成化間新會知縣丁積割廢田六十餘畝命邑人主祭,正德間知縣羅僑復遷葬於雷電山;著者因按語指出陳獻章(白沙先生)既有〈莊烈妇碑〉,又有為小欖蕭烈女所作〈止遷墓賦〉(見前第15葉《弔蕭烈女詞賦》)。「妇」為「婦」之俗體字,底本手鈔作「莊烈妇碑」。</ref> '''開元泉詩''' 高祖〈開元泉記〉已載邑志,茲復錄詩二首,以補藝文之缺。 詩序:「伍國開、傅元子遍訪落霞峰,得泉,汲嘗甘冽,烹試更美。二子拉余命名,因名曰『開元井』(事載〈開元泉記〉中)。二子先後詩至,披吟慨慕,取其意而和之。」 「樓臺明月夜深還,訪得新泉碧在衣。乍語當壚神欲洗,贈來試火露方晞。新詩嚼去偏調渴,秋色餐將可耐飢。此後秫田遂種否,欲携茗椀醉烟扉。」 「山靈勝氣發蓬瀛,次第寒泉漱石生。莽莽落霞何處井,悠悠高士到來清。携提一甕光如鏡,咀<ref>前文第19葉《梅花泉》已提及高祖何吾騶〈開元泉記〉載於邑乘。序中「伍國開」即伍瑞隆(號鐵山)。底本第13列「名曰開元井」下有雙行小字夾註「事載開元泉記中」。又首詩首句「樓臺明月夜深還」底本原脫「臺」字,抄校者於詩末第18列「扉」字下附注小字「臺」,復於第15列「樓」字右側行間補入小字「臺」;第七句「秫田」用《晉書·陶潛傳》種秫釀酒典。次詩「莽莽」、「悠悠」之次字底本作「〻」;末句跨頁,下文「嚼三盃冽似冰」接第54葉上欄。</ref> </poem><noinclude> <references/> [[Category:何大佐]]</noinclude> fmbaqxqiuj9k9w52se35be9rzkn61xx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55 104 8864889 11135342 11134724 2026-10-18T17:59:47Z 綠槐書童 124610 文字校勘:依底本真跡還原文本異體字(躰、醖、妇、両、鐙)及訂正目錄舊校形訛 1113534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綠槐居士" />{{header | title = [[欖屑]] | author = 何大佐 | section = 正文(五十一) | previous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54|正文(五十)]] | next = [[Page:欖屑 (何大佐).djvu/56|正文(五十二)]] }}</noinclude> <poem> 陳公墓,奉公法駕游鎮,除疫癘也。通鄉士女虔献修資<ref>本段承接第54葉末行《陳總管山庄》「乾隆己卯年,都人士議修」。乾隆己卯年為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虔献修資」之「献」為「獻」之俗省字。</ref>,會計得三百餘金,卜吉營繕。有羅某者,地近墓旁,舍助山庄,因得廣其基址。舊厝三墳,日久碑碣無存。中一穴為陳公父母之墓,當修理時,發壙時掘數尺,見大石四臼,兩兩相合,上下密蓋,臼內各藏圓瓦罐一,形製罕見,徑七寸,高如之,蓋上另另作一頂,如寶塔狀,邊縫處狗牙相錯,固以磁灰,堅不可發。鄉人思一發之,以以徵其實,虔禱畢,應手而開。罐上書有「先父骨」三字,一書「先母骨」三字,大抵火葬之餘殖也,字大徑寸,遒勁有躰<ref>底本上欄第7列作「蓋上另另作一頂如寶塔狀」,「另另」衍一「另」字;又第8列末字與第9列首字作「鄉人思一發之以以徵其實」,跨列重出衍一「以」字。又「火葬之餘殖也」之「殖」即骨殖;「躰」為「體」之異體俗字,底本手鈔作「遒勁有躰」。</ref>。西一穴一臼稍大,無瓦罐,祇一木主,中題「陳公行二府君」數字,亦無奉祀人名字;主壓一紅箋,不着點墨,大小如拜帖樣,其色殷紅,完好如新。東一穴是為陳公夫妻之塚,大石覆之,唯尋縫隙,石上有紅方磚二,箍以鐵,乃為朱書墓券,中云:「公諱璿,號沙溪居士,係廣州府香山縣大欖都二圖人,生于丙申年八月初七日辰時,終于成化乙未,六十歲。妣劉氏,生于壬寅年三月十一日,終于宏治癸丑年,年七十二歲。合葬于本鄉土名沙壟向巳之原。宏治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誌」云<ref>朱書墓券所載陳總管(陳璿,號沙溪居士/沙溪逸士)生卒紀年:「丙申年」為明永樂十四年(1416年),「成化乙未」為成化十一年(1475年),享年六十歲;配劉氏生於「壬寅年」(永樂二十年,1422年),終於「宏治癸丑年」(弘治六年,1493年,底本避清乾隆帝弘曆諱改「弘」為「宏」),享年七十二歲;合葬於「宏治十六年」(弘治十六年,1503年)。</ref>。又劉墨庄公歸檢家乘,載其四世祖克斋公曰:「公生三子一女,適本都沙壟坊陳璿,號沙溪逸士。」證以譜牒,則劉氏即克齋公之女,而陳公號沙溪逸士無疑也。但前輩伍鐵山書先生廟碑,則謂公號金崖,又不知何據<ref>「劉墨庄公」即小欖劉氏文士劉墨莊;其四世祖「克斋公」(下作「克齋公」)嫁女於沙壟坊陳璿。「伍鐵山書先生廟碑」之「先生」疑涉筆誤或衍「生」字(第56葉作「伍鐵山先生廟碑」,伍鐵山即明代順德名儒伍光宇,曾撰《總管陳公廟碑》,碑中稱陳公號「金崖」)。</ref>?鉄山與公同生明代,豈無所徵而云然乎?抑考核之不確乎?墓之四旁古井各一,形圓如月,徑不滿尺,相傳為陳公所鑿,今僅存其三,其一年遠已眢,因重鑿之,以符其數。右邊井上舊有茶一株,病者祈禱于公,採其葉為葯治<ref>【鈔本跨頁錯簡說明】本葉下欄第10列末句「採其葉為葯治」(「葯」為「藥」之省寫),文意直接跨頁接續第56葉上欄首列「病多效,採者日眾……一曰阿九,並載碑末」(《陳總管山庄》結尾),其後始見第56葉上欄第10列之《覡》篇題。然鈔胥於本葉下欄左半(第11至20列)先行抄入《覡》篇首段(「周禮司巫……手持紙條披拂嗚」),並由末字「嗚」跨頁接續第56葉上欄第11列(《覡》題後首列)「嗚作鬼聲……」。蓋鈔胥繕寫時誤將《覡》篇前半抄於第55葉下欄左半,而將《陳總管山庄》結尾及《覡》題抄於第56葉上欄右半,形成跨欄倒置。今依底本葉面原貌逐字保真過錄,並著明其文脈銜接次序。</ref> 《周禮》:司巫,國大旱,則率巫而舞雩;男巫掌望祀、望衍;女巫掌歲時釁浴,旱暵則舞雩。無所謂覡也。後世風俗尚鬼,一種淫娃女巫,妄言禍福,託為鬼神言語,至病者之家,跳舞揚擲,以索錢財,遂流而為覡。粵俗尚鬼,其類尤多,吾鄉亦自不少。覡以女為之,謂之「覡婆」,私居一處,別供一種不經之神道。無知婦女,或家人有病,或喪失財物,或欲問其家中已過父母、舅姑及丈夫、兄弟、兒女等情事,親向覡婆問之,謂之「問覡」。覡婆以雞卵置米上,燃鐙一盞于旁,手持紙條,披拂嗚<ref>語本《周禮·春官·司巫》:「若國大旱,則帥巫而舞雩。」同卷《男巫》:「掌望祀、望衍。」《女巫》:「掌歲時祓除、釁浴;旱暵,則舞雩。」(按《國語·楚語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小欖方俗則稱女巫問米者為「覡婆」、「問覡」。)本葉末句「手持紙條披拂嗚」跨頁接第56葉上欄第11列「嗚作鬼聲」。</ref> </poem><noinclude> <references/> [[Category:何大佐]]</noinclude> bfso5rwqmgmqlpin8e2w31blrvdab3p 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 106 8864899 11135294 11135064 2026-10-18T14:54:56Z PacmanD 20553 11135294 proofread-index 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Language=zh-hant |Volume=第一冊(圖版):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頁142–167 |Author= |Translator= |Editor=湖南省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編纂;裘錫圭 主編 |Illustrator= |School= |Publisher=中華書局 |Address=北京 |Year=2014 |Key= |ISBN= |OCLC= |LCCN= |BNF_ARK= |ARC= |DOI= |Source=pdf |Image=1 |Progress=OCR |Transclusion=yes |Validation_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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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x-wiki {{afd|貢獻者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 1gqkjgs8jdwp6y34haw1o230rydwlin 老子 (帛書乙本) 0 8864910 11135267 11135117 2026-10-18T14:24:16Z PacmanD 20553 11135267 wikitext text/x-wiki <templatestyles src="User:PacmanD/老子 (帛書乙本)/styles"/> {{header | title = 老子 (帛書乙本) | section = | author = 老子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老子》乙本,按帛書章序分章轉載。文字據[[老子 (帛書本)]]乙本;行號據《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 <!-- 馬王堆《老子》乙本寫在一整幅大帛上,出土時帛已沿中間的摺痕斷成上下兩截,《集成》把上截和下截分開拍照、分開印成圖版。因此第一頁是第 1–16 行的上截,第二頁 1–16 行的下截,以此類推。--> ==德經== [[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thumb|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老子》乙本]] ===38 - 章三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上|tosection=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下|tosection=1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2上|tosection=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2下-38|tosection=2下-3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9 - 章三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2下-39|tosection=2下-3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3上|tosection=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3下|tosection=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4上-39|tosection=4上-3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1 - 章四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4上-41|tosection=4上-4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4下|tosection=4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5上|tosection=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5下|tosection=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6上-41|tosection=6上-4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0 - 章四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6上-40|tosection=6上-4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2 - 章四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6上-42|tosection=6上-4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6下|tosection=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7上-42|tosection=7上-4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3 - 章四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7上-43|tosection=7上-4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7下-43|tosection=7下-4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4 - 章四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7下-44|tosection=7下-4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8上|tosection=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5 - 章四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8下|tosection=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9上-45|tosection=9上-4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6 - 章四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9上-46|tosection=9上-4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9下-46|tosection=9下-4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7 - 章四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9下-47|tosection=9下-4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0上-47|tosection=10上-4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8 - 章四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0上-48|tosection=10上-4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0下-48|tosection=10下-4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9 - 章四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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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2上-60|tosection=22上-6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2下-60|tosection=22下-6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1 - 章六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2下-61|tosection=22下-6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3上|tosection=2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3下|tosection=2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4上-61|tosection=24上-6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2 - 章六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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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章六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9上-66|tosection=29上-6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9下|tosection=29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0上|tosection=30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0下-66|tosection=30下-6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80 - 章八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0下-80|tosection=30下-8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1上|tosection=3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1下-80|tosection=31下-8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81 - 章八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1下-81|tosection=31下-8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2上-81|tosection=32上-8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7 - 章六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2上-67|tosection=32上-6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2下|tosection=3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3上|tosection=3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3下|tosection=3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4上-67|tosection=34上-6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8 - 章六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4上-68|tosection=34上-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4下-68|tosection=34下-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9 - 章六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4下-69|tosection=34下-6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5上|tosection=3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0 - 章七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5下|tosection=3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6上-70|tosection=36上-7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1 - 章七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6上-71|tosection=36上-7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6下-71|tosection=36下-7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2 - 章七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6下-72|tosection=36下-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7上-72|tosection=37上-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3 - 章七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7上-73|tosection=37上-7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7下|tosection=37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8上-73|tosection=38上-7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4 - 章七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8上-74|tosection=38上-7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8下|tosection=3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9上-74|tosection=39上-7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5 - 章七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9上-75|tosection=39上-7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9下-75|tosection=39下-7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6 - 章七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9下-76|tosection=39下-7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40上|tosection=40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40下-76|tosection=40下-7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7 - 章七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40下-77|tosection=40下-7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1上|tosection=4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1下-77|tosection=41下-7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8 - 章七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1下-78|tosection=41下-7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2上|tosection=4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2下|tosection=4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3上-78|tosection=43上-7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9 - 章七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3上-79|tosection=43上-7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3下-79|tosection=43下-7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3下-德尾|tosection=43下-德尾|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道經== ===1 - 章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4上|tosection=4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4下-1|tosection=44下-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 - 章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4下-2|tosection=44下-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5上|tosection=4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5下|tosection=4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6上-2|tosection=46上-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 - 章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6上-3|tosection=46上-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6下|tosection=4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7上-3|tosection=47上-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 - 章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7上-4|tosection=47上-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7下-4|tosection=47下-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 - 章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7下-5|tosection=47下-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8上-5|tosection=48上-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 - 章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8上-6|tosection=48上-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8下-6|tosection=48下-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 - 章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8下-7|tosection=48下-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9上|tosection=49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9下-7|tosection=49下-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8 - 章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9下-8|tosection=49下-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0上-8|tosection=50上-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9 - 章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0上-9|tosection=50上-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0下-9|tosection=50下-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0 - 章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0下-10|tosection=50下-1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1上|tosection=5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1下-10|tosection=51下-1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1 - 章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1下-11|tosection=51下-1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2上|tosection=5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2下-11|tosection=52下-1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2 - 章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2下-12|tosection=52下-1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3上-12|tosection=53上-1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3 - 章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3上-13|tosection=53上-1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3下|tosection=5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4上|tosection=5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4下-13|tosection=54下-1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4 - 章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4下-14|tosection=54下-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5上|tosection=5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5下|tosection=5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6上-14|tosection=56上-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5 - 章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6上-15|tosection=56上-1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6下|tosection=5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7上|tosection=57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7下-15|tosection=57下-1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6 - 章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7下-16|tosection=57下-1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8上|tosection=5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8下-16|tosection=58下-1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7 - 章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8下-17|tosection=58下-1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9上-17|tosection=59上-1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8 - 章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9上-18|tosection=59上-1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9下-18|tosection=59下-1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9 - 章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9下-19|tosection=59下-1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0上-19|tosection=60上-1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0 - 章二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0上-20|tosection=60上-2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0下|tosection=60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1上|tosection=6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1下|tosection=61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2上-20|tosection=62上-2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1 - 章二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2上-21|tosection=62上-2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2下|tosection=6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3上-21|tosection=63上-2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4 - 章二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3上-24|tosection=63上-2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3下-24|tosection=63下-2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2 - 章二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3下-22|tosection=63下-2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4上|tosection=6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4下-22|tosection=64下-2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3 - 章二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4下-23|tosection=64下-2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65上|tosection=6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5下-23|tosection=65下-2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5 - 章二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5下-25|tosection=65下-2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66上|tosection=66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6下-25|tosection=66下-2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6 - 章二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6下-26|tosection=66下-2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67上|tosection=67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7下-26|tosection=67下-2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7 - 章二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7下-27|tosection=67下-2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68上|tosection=6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8下-27|tosection=68下-2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8 - 章二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8下-28|tosection=68下-2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69上|tosection=69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9下|tosection=69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0上-28|tosection=70上-2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9 - 章二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0上-29|tosection=70上-2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0下-29|tosection=70下-2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0 - 章三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0下-30|tosection=70下-3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1上|tosection=7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1下-30|tosection=71下-3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1 - 章三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1下-31|tosection=71下-3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2上|tosection=7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2下|tosection=7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3上|tosection=7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3下-31|tosection=73下-3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2 - 章三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3下-32|tosection=73下-3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4上|tosection=7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4下-32|tosection=74下-3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3 - 章三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4下-33|tosection=74下-3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5上-33|tosection=75上-3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4 - 章三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5上-34|tosection=75上-3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5下|tosection=7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6上-34|tosection=76上-3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5 - 章三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6上-35|tosection=76上-3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6下|tosection=7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7上-35|tosection=77上-3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6 - 章三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7上-36|tosection=77上-3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7下-36|tosection=77下-3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7 - 章三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7下-37|tosection=77下-3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8上|tosection=7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8下|tosection=7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n02cey93l5w0jo541tesb1j7jzrfo64 11135281 11135267 2026-10-18T14:40:27Z PacmanD 20553 11135281 wikitext text/x-wiki <templatestyles src="Template:Transclude pages/styles.css"/> {{header | title = 老子 (帛書乙本) | section = | author = 老子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老子》乙本,按帛書章序分章轉載。文字據[[老子 (帛書本)]]乙本;行號據《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 <!-- 馬王堆《老子》乙本寫在一整幅大帛上,出土時帛已沿中間的摺痕斷成上下兩截,《集成》把上截和下截分開拍照、分開印成圖版。因此第一頁是第 1–16 行的上截,第二頁 1–16 行的下截,以此類推。--> ==德經== [[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thumb|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老子》乙本]] ===38 - 章三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上|tosection=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下|tosection=1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2上|tosection=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2下-38|tosection=2下-3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9 - 章三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2下-39|tosection=2下-3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3上|tosection=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3下|tosection=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4上-39|tosection=4上-3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1 - 章四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4上-41|tosection=4上-4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4下|tosection=4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5上|tosection=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5下|tosection=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6上-41|tosection=6上-4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0 - 章四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6上-40|tosection=6上-4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2 - 章四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6上-42|tosection=6上-4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6下|tosection=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7上-42|tosection=7上-4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3 - 章四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7上-43|tosection=7上-4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7下-43|tosection=7下-4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4 - 章四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7下-44|tosection=7下-4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8上|tosection=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5 - 章四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8下|tosection=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9上-45|tosection=9上-4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6 - 章四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9上-46|tosection=9上-4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9下-46|tosection=9下-4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7 - 章四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9下-47|tosection=9下-4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0上-47|tosection=10上-4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8 - 章四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0上-48|tosection=10上-4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0下-48|tosection=10下-4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9 - 章四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0下-49|tosection=10下-4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1上|tosection=1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1下-49|tosection=11下-4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0 - 章五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1下-50|tosection=11下-5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2上|tosection=1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2下-50|tosection=12下-5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1 - 章五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2下-51|tosection=12下-5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3上|tosection=1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3下-51|tosection=13下-5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2 - 章五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3下-52|tosection=13下-5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4上|tosection=1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4下-52|tosection=14下-5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3 - 章五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4下-53|tosection=14下-5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5上|tosection=1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5下-53|tosection=15下-5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4 - 章五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5下-54|tosection=15下-5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6上|tosection=16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6下-54|tosection=16下-5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5 - 章五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6下-55|tosection=16下-5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17上|tosection=17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17下-55|tosection=17下-5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6 - 章五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17下-56|tosection=17下-5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18上|tosection=1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18下|tosection=1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7 - 章五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19上|tosection=19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19下|tosection=19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0上-57|tosection=20上-5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8 - 章五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0上-58|tosection=20上-5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0下|tosection=20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1上-58|tosection=21上-5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9 - 章五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1上-59|tosection=21上-5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1下|tosection=21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2上-59|tosection=22上-5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0 - 章六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2上-60|tosection=22上-6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2下-60|tosection=22下-6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1 - 章六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2下-61|tosection=22下-6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3上|tosection=2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3下|tosection=2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4上-61|tosection=24上-6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2 - 章六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4上-62|tosection=24上-6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4下|tosection=24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5上-62|tosection=25上-6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3 - 章六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5上-63|tosection=25上-6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5下|tosection=2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6上-63|tosection=26上-6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4 - 章六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6上-64|tosection=26上-6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6下|tosection=2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7上|tosection=27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7下|tosection=27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8上-64|tosection=28上-6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5 - 章六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8上-65|tosection=28上-6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8下|tosection=2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9上-65|tosection=29上-6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6 - 章六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9上-66|tosection=29上-6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9下|tosection=29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0上|tosection=30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0下-66|tosection=30下-6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80 - 章八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0下-80|tosection=30下-8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1上|tosection=3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1下-80|tosection=31下-8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81 - 章八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1下-81|tosection=31下-8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2上-81|tosection=32上-8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7 - 章六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2上-67|tosection=32上-6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2下|tosection=3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3上|tosection=3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3下|tosection=3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4上-67|tosection=34上-6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8 - 章六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4上-68|tosection=34上-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4下-68|tosection=34下-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9 - 章六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4下-69|tosection=34下-6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5上|tosection=3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0 - 章七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5下|tosection=3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6上-70|tosection=36上-7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1 - 章七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6上-71|tosection=36上-7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6下-71|tosection=36下-7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2 - 章七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6下-72|tosection=36下-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7上-72|tosection=37上-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3 - 章七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7上-73|tosection=37上-7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7下|tosection=37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8上-73|tosection=38上-7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4 - 章七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8上-74|tosection=38上-7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8下|tosection=3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9上-74|tosection=39上-7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5 - 章七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9上-75|tosection=39上-7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9下-75|tosection=39下-7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6 - 章七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9下-76|tosection=39下-7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40上|tosection=40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40下-76|tosection=40下-7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7 - 章七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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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3上-79|tosection=43上-7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3下-79|tosection=43下-7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3下-德尾|tosection=43下-德尾|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道經== ===1 - 章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4上|tosection=4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4下-1|tosection=44下-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 - 章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4下-2|tosection=44下-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5上|tosection=4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5下|tosection=4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6上-2|tosection=46上-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 - 章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6上-3|tosection=46上-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6下|tosection=4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7上-3|tosection=47上-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 - 章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7上-4|tosection=47上-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7下-4|tosection=47下-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 - 章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7下-5|tosection=47下-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8上-5|tosection=48上-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 - 章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8上-6|tosection=48上-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8下-6|tosection=48下-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 - 章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8下-7|tosection=48下-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9上|tosection=49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9下-7|tosection=49下-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8 - 章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9下-8|tosection=49下-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0上-8|tosection=50上-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9 - 章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0上-9|tosection=50上-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0下-9|tosection=50下-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0 - 章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0下-10|tosection=50下-1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1上|tosection=5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1下-10|tosection=51下-1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1 - 章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1下-11|tosection=51下-1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2上|tosection=5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2下-11|tosection=52下-1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2 - 章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2下-12|tosection=52下-1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3上-12|tosection=53上-1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3 - 章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3上-13|tosection=53上-1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3下|tosection=5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4上|tosection=5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4下-13|tosection=54下-1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4 - 章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4下-14|tosection=54下-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5上|tosection=5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5下|tosection=5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6上-14|tosection=56上-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5 - 章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6上-15|tosection=56上-1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6下|tosection=5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7上|tosection=57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7下-15|tosection=57下-1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6 - 章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7下-16|tosection=57下-1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8上|tosection=5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8下-16|tosection=58下-1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7 - 章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8下-17|tosection=58下-1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9上-17|tosection=59上-1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8 - 章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9上-18|tosection=59上-1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9下-18|tosection=59下-1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9 - 章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9下-19|tosection=59下-1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0上-19|tosection=60上-1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0 - 章二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0上-20|tosection=60上-2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0下|tosection=60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1上|tosection=6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1下|tosection=61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2上-20|tosection=62上-2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1 - 章二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2上-21|tosection=62上-2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2下|tosection=6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3上-21|tosection=63上-2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4 - 章二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3上-24|tosection=63上-2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3下-24|tosection=63下-2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2 - 章二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3下-22|tosection=63下-2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4上|tosection=6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4下-22|tosection=64下-2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3 - 章二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4下-23|tosection=64下-2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65上|tosection=6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5下-23|tosection=65下-2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5 - 章二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5下-25|tosection=65下-2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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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68上|tosection=6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8下-27|tosection=68下-2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8 - 章二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8下-28|tosection=68下-2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69上|tosection=69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69下|tosection=69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0上-28|tosection=70上-2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9 - 章二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0上-29|tosection=70上-2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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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2下|tosection=7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3上|tosection=7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3下-31|tosection=73下-3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2 - 章三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3下-32|tosection=73下-3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4上|tosection=7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4下-32|tosection=74下-3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3 - 章三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4下-33|tosection=74下-3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5上-33|tosection=75上-3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4 - 章三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5上-34|tosection=75上-3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5下|tosection=7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6上-34|tosection=76上-3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5 - 章三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6上-35|tosection=76上-3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6下|tosection=7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7上-35|tosection=77上-3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6 - 章三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7上-36|tosection=77上-3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7下-36|tosection=77下-3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7 - 章三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7下-37|tosection=77下-3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7|end=7|fromsection=78上|tosection=7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8|end=8|fromsection=78下|tosection=7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mfq22k0wk2loyzy6pi0wb5m1x830c0b 11135282 11135281 2026-10-18T14:41:09Z PacmanD 20553 PacmanD移动页面[[User:PacmanD/老子 (帛書乙本)]]至[[老子 (帛書乙本)]] 11135281 wikitext text/x-wiki <templatestyles src="Template:Transclude pages/styles.css"/> {{header | title = 老子 (帛書乙本) | section = | author = 老子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老子》乙本,按帛書章序分章轉載。文字據[[老子 (帛書本)]]乙本;行號據《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 <!-- 馬王堆《老子》乙本寫在一整幅大帛上,出土時帛已沿中間的摺痕斷成上下兩截,《集成》把上截和下截分開拍照、分開印成圖版。因此第一頁是第 1–16 行的上截,第二頁 1–16 行的下截,以此類推。--> ==德經== [[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thumb|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老子》乙本]] ===38 - 章三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上|tosection=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下|tosection=1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2上|tosection=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2下-38|tosection=2下-3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9 - 章三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2下-39|tosection=2下-3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3上|tosection=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3下|tosection=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4上-39|tosection=4上-3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1 - 章四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4上-41|tosection=4上-4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4下|tosection=4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5上|tosection=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5下|tosection=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6上-41|tosection=6上-4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0 - 章四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6上-40|tosection=6上-4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2 - 章四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6上-42|tosection=6上-4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6下|tosection=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7上-42|tosection=7上-4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3 - 章四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7上-43|tosection=7上-4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7下-43|tosection=7下-4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4 - 章四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7下-44|tosection=7下-4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8上|tosection=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5 - 章四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8下|tosection=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9上-45|tosection=9上-4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6 - 章四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9上-46|tosection=9上-4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9下-46|tosection=9下-4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7 - 章四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9下-47|tosection=9下-4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0上-47|tosection=10上-4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8 - 章四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1|end=1|fromsection=10上-48|tosection=10上-4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2|end=2|fromsection=10下-48|tosection=10下-4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9 - 章四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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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2上-60|tosection=22上-6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2下-60|tosection=22下-6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1 - 章六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2下-61|tosection=22下-6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3上|tosection=2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3下|tosection=2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4上-61|tosection=24上-6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2 - 章六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4上-62|tosection=24上-6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4下|tosection=24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5上-62|tosection=25上-6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3 - 章六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5上-63|tosection=25上-6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5下|tosection=2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6上-63|tosection=26上-6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4 - 章六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6上-64|tosection=26上-6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6下|tosection=2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7上|tosection=27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7下|tosection=27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8上-64|tosection=28上-6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5 - 章六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8上-65|tosection=28上-6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8下|tosection=2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9上-65|tosection=29上-6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6 - 章六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29上-66|tosection=29上-6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29下|tosection=29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0上|tosection=30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0下-66|tosection=30下-6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80 - 章八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0下-80|tosection=30下-8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1上|tosection=3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1下-80|tosection=31下-8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81 - 章八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1下-81|tosection=31下-8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2上-81|tosection=32上-8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7 - 章六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2上-67|tosection=32上-6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2下|tosection=3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3上|tosection=33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3下|tosection=3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4上-67|tosection=34上-6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8 - 章六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4上-68|tosection=34上-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4下-68|tosection=34下-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9 - 章六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4下-69|tosection=34下-6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5上|tosection=3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0 - 章七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5下|tosection=3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6上-70|tosection=36上-7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1 - 章七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6上-71|tosection=36上-7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6下-71|tosection=36下-7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2 - 章七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6下-72|tosection=36下-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7上-72|tosection=37上-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3 - 章七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7上-73|tosection=37上-7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7下|tosection=37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8上-73|tosection=38上-7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4 - 章七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8上-74|tosection=38上-7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8下|tosection=38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9上-74|tosection=39上-7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5 - 章七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39上-75|tosection=39上-7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9下-75|tosection=39下-7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6 - 章七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39下-76|tosection=39下-7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3|end=3|fromsection=40上|tosection=40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40下-76|tosection=40下-7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7 - 章七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4|end=4|fromsection=40下-77|tosection=40下-7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1上|tosection=4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1下-77|tosection=41下-7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8 - 章七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1下-78|tosection=41下-7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2上|tosection=4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2下|tosection=4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3上-78|tosection=43上-7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9 - 章七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3上-79|tosection=43上-7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3下-79|tosection=43下-7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3下-德尾|tosection=43下-德尾|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道經== ===1 - 章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4上|tosection=4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4下-1|tosection=44下-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 - 章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4下-2|tosection=44下-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5上|tosection=4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5下|tosection=4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6上-2|tosection=46上-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3 - 章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6上-3|tosection=46上-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6下|tosection=4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7上-3|tosection=47上-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4 - 章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7上-4|tosection=47上-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7下-4|tosection=47下-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5 - 章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7下-5|tosection=47下-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8上-5|tosection=48上-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6 - 章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8上-6|tosection=48上-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8下-6|tosection=48下-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7 - 章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8下-7|tosection=48下-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49上|tosection=49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9下-7|tosection=49下-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8 - 章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49下-8|tosection=49下-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0上-8|tosection=50上-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9 - 章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0上-9|tosection=50上-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0下-9|tosection=50下-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0 - 章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0下-10|tosection=50下-1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1上|tosection=5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1下-10|tosection=51下-1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1 - 章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1下-11|tosection=51下-1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2上|tosection=52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2下-11|tosection=52下-1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2 - 章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2下-12|tosection=52下-1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3上-12|tosection=53上-1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3 - 章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3上-13|tosection=53上-1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3下|tosection=53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4上|tosection=5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4下-13|tosection=54下-1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4 - 章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4下-14|tosection=54下-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5上|tosection=55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5下|tosection=55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6上-14|tosection=56上-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5 - 章十五===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6上-15|tosection=56上-1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6下|tosection=56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7上|tosection=57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7下-15|tosection=57下-1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6 - 章十六===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7下-16|tosection=57下-1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8上|tosection=58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8下-16|tosection=58下-1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7 - 章十七===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8下-17|tosection=58下-1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9上-17|tosection=59上-1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8 - 章十八===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59上-18|tosection=59上-1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9下-18|tosection=59下-1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19 - 章十九===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59下-19|tosection=59下-1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0上-19|tosection=60上-1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0 - 章二十===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0上-20|tosection=60上-2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0下|tosection=60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1上|tosection=61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1下|tosection=61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2上-20|tosection=62上-2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1 - 章二十一===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2上-21|tosection=62上-2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2下|tosection=62下|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3上-21|tosection=63上-2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4 - 章二十四===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3上-24|tosection=63上-2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3下-24|tosection=63下-2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2 - 章二十二===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3下-22|tosection=63下-2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5|end=5|fromsection=64上|tosection=64上|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br>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start=6|end=6|fromsection=64下-22|tosection=64下-2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 ===23 - 章二十三=== {{Transclude pages|file=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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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四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4-43|tosection=16-4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4 - 章四十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6-44|tosection=17-4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5 - 章四十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7-45|tosection=18-4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6 - 章四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8-46|tosection=20-4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7 - 章四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20-47|tosection=21-4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8 - 章四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21-48|tosection=22-4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9 - 章四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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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五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2|fromsection=38-56|tosection=40-5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7 - 章五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2|fromsection=40-57|tosection=43-5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8 - 章五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3|fromsection=43-58|tosection=45-5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9 - 章五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3|3|fromsection=45-59|tosection=46-5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0 - 章六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3|3|fromsection=46-60|tosection=48-6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1 - 章六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3|3|fromsection=48-61|tosection=50-6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2 - 章六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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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章六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67-67|tosection=70-6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8 - 章六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0-68|tosection=71-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9 - 章六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1-69|tosection=73-6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0 - 章七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3-70|tosection=75-7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1 - 章七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5-71|tosection=76-7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2 - 章七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6-72|tosection=77-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3 - 章七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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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經== ===1 - 章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3|tosection=9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 - 章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5|tosection=9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 - 章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7-3|tosection=99-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 - 章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9-4|tosection=10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 - 章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1-5|tosection=102-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 - 章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2-6|tosection=103-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 - 章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3-7|tosection=105-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8 - 章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5-8|tosection=10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9 - 章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6-9|tosection=108-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0 - 章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6|fromsection=108-10|tosection=110-1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1 - 章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0-11|tosection=111-1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2 - 章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1-12|tosection=113-1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3 - 章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3-13|tosection=115-1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4 - 章十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5-14|tosection=118-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5 - 章十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8-15|tosection=122-1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6 - 章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2-16|tosection=124-1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7 - 章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4-17|tosection=125-1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8 - 章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5-18|tosection=126-1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9 - 章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6-19|tosection=128-1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0 - 章二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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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5284 wikitext text/x-wiki <templatestyles src="Template:Transclude pages/styles.css"/> {{header | title = 老子 (帛書甲本) | section = | author = 老子 | previous = | next = | notes = 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老子》甲本,按帛書章序分章轉載。文字據[[老子 (帛書本)]]甲本;行號據《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 ==德經== ===38 - 章三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tosection=5-3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9 - 章三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5-39|tosection=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1 - 章四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9|tosection=12-4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0 - 章四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2-40|tosection=12-4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2 - 章四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2-42|tosection=14-4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3 - 章四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4-43|tosection=16-4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4 - 章四十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6-44|tosection=17-4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5 - 章四十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7-45|tosection=18-4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6 - 章四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18-46|tosection=20-4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7 - 章四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20-47|tosection=21-4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8 - 章四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1|fromsection=21-48|tosection=22-4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9 - 章四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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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五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2|fromsection=38-56|tosection=40-5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7 - 章五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2|fromsection=40-57|tosection=43-5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8 - 章五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3|fromsection=43-58|tosection=45-5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9 - 章五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3|3|fromsection=45-59|tosection=46-5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0 - 章六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3|3|fromsection=46-60|tosection=48-6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1 - 章六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3|3|fromsection=48-61|tosection=50-6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2 - 章六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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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章六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67-67|tosection=70-6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8 - 章六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0-68|tosection=71-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9 - 章六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1-69|tosection=73-6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0 - 章七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3-70|tosection=75-7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1 - 章七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5-71|tosection=76-7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2 - 章七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6-72|tosection=77-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3 - 章七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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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經== ===1 - 章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3|tosection=9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 - 章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5|tosection=9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 - 章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7-3|tosection=99-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 - 章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9-4|tosection=10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 - 章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1-5|tosection=102-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 - 章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2-6|tosection=103-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 - 章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3-7|tosection=105-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8 - 章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5-8|tosection=10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9 - 章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6-9|tosection=108-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0 - 章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6|fromsection=108-10|tosection=110-1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1 - 章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0-11|tosection=111-1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2 - 章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1-12|tosection=113-1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3 - 章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3-13|tosection=115-1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4 - 章十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5-14|tosection=118-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5 - 章十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8-15|tosection=122-1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6 - 章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2-16|tosection=124-1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7 - 章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4-17|tosection=125-1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8 - 章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5-18|tosection=126-1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9 - 章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6-19|tosection=128-1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0 - 章二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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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章四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1|2|fromsection=22-49|tosection=24-4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0 - 章五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2|fromsection=24-50|tosection=27-5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1 - 章五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2|fromsection=27-51|tosection=29-5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2 - 章五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2|fromsection=29-52|tosection=31-5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3 - 章五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2|fromsection=31-53|tosection=33-5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4 - 章五十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2|2|fromsection=33-54|tosection=3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5 - 章五十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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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章七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7-73|tosection=79-7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4 - 章七十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79-74|tosection=82-7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5 - 章七十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82-75|tosection=83-7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6 - 章七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83-76|tosection=85-7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7 - 章七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4|fromsection=85-77|tosection=88-7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8 - 章七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4|5|fromsection=88-78|tosection=91-7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9 - 章七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1-79|tosection=9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道經== ===1 - 章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3|tosection=9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 - 章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5|tosection=97-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 - 章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7-3|tosection=99-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4 - 章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99-4|tosection=10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5 - 章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1-5|tosection=102-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 - 章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2-6|tosection=103-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7 - 章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3-7|tosection=105-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8 - 章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5-8|tosection=106-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9 - 章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5|fromsection=106-9|tosection=108-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0 - 章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5|6|fromsection=108-10|tosection=110-1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1 - 章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0-11|tosection=111-1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2 - 章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1-12|tosection=113-1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3 - 章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3-13|tosection=115-1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4 - 章十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5-14|tosection=118-1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5 - 章十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18-15|tosection=122-1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6 - 章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2-16|tosection=124-1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7 - 章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4-17|tosection=125-1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8 - 章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5-18|tosection=126-1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19 - 章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6|fromsection=126-19|tosection=128-1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0 - 章二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6|7|fromsection=128-20|tosection=132-2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1 - 章二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7|fromsection=132-21|tosection=134-2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4 - 章二十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7|fromsection=134-24|tosection=136-2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2 - 章二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7|fromsection=136-22|tosection=138-2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3 - 章二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7|fromsection=138-23|tosection=140-2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5 - 章二十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7|fromsection=140-25|tosection=142-2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6 - 章二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7|fromsection=142-26|tosection=144-2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7 - 章二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7|fromsection=144-27|tosection=147-27|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8 - 章二十八===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7|fromsection=147-28|tosection=150-28|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29 - 章二十九===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7|fromsection=150-29|tosection=152-2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0 - 章三十===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7|8|fromsection=152-30|tosection=154-30|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1 - 章三十一===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8|8|fromsection=154-31|tosection=158-31|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2 - 章三十二===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8|8|fromsection=158-32|tosection=161-32|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3 - 章三十三===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8|8|fromsection=161-33|tosection=162-33|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4 - 章三十四===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8|8|fromsection=162-34|tosection=164-34|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5 - 章三十五===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8|8|fromsection=164-35|tosection=166-35|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6 - 章三十六===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8|8|fromsection=166-36|tosection=168-36|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37 - 章三十七=== {{transclude pages|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8|8|fromsection=168-37|tosection=169|bysection=yes|sectionlabel=yes|sectionbreak=yes}} 6z7da4e4zs69gvstkzovz5zofm6ukg1 在就任国民革命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军联军总司令宣誓就职典礼上致答词 0 8864921 11135229 2026-10-18T13:15:28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6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二十五年七月十六日于西南政务会大礼堂 济棠今日就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联军总司令职,乃出于正义的驱使。在好几天以前,兄弟鉴于时势的艰非,本想乘此时机,卸下这个重负,但们心自问,抗日教国的主张,不特未能达到成…” 1113522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6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二十五年七月十六日于西南政务会大礼堂 济棠今日就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联军总司令职,乃出于正义的驱使。在好几天以前,兄弟鉴于时势的艰非,本想乘此时机,卸下这个重负,但们心自问,抗日教国的主张,不特未能达到成功,而抗日救国的障码,反日登加深。在这种情形之下,尚非遂我初服之时,此时而言卸责,实为一种要不得的荷安思想。担负抗日救国工作的人,有了这种苟安思想,不特于国家民族无补,且最足使汉奸们增长几分凶焰,影响所及,必致问家民族的元气斫丧无余,革命策源地的光荣尽行掩没。为谋国家民族的继续生存计,为保存革命策源地的名誉计,不得不牺牲个人退休的愿望,含泪就职,敬谨接受领导我一,四集团军革命武装同志从事抗日救国的使命,刚才监誓员说,蒋中正毁乱党纪的事实,近来更加显著了,我西南两机关原系根据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而组织,断不能因二中全会之决议而撤销,但蒋氏竞操纵二中全会,作撤销西南两机关之决议,其不顾一切,可以概见,不宁惟是,自九一八以来,日本帝国主义者向我节节侵略,从东三省而热河,而华北,政治、军事、经济三路推行,我国国上主权,已断送于蒋氏不抵抗主义之手。最近,西南监于人民抗日热情的沸腾,一面慷慨出师,一面电请中央领导,不谓在蒋氏挟持之中央,不予同情,及以准备抗敌之说蒙蔽国民。对西南抗日主张,更不惜极端诬蔑,以为加罪张本,又复以利禄诱致我阵线中少数意志薄弱份子,背叛革命,脱离抗日阵线。彼贪利之徒,受其诱惑,自隳军人人格,固不待言。但在蒋氏出此,可谓卑劣已极;而蒋氏之所以出此卑劣手段者,无非欲破坏我抗日战线,巩固其出卖民族利益的地位而已,在革命过程中,少数经不起威迫利诱而脱离革命战线,甚或投降到反革命战线去,这也是常有的事,并用不着灰心,如果我因这点小小的变动而灰心,那我们便不能负起抗日救国的使命,且正中卖国者的奸谋。同志们:时至今日,垂亡的民族在等待着我们去挽救,决非我辈苟安之时。若稍涉苟安之想,则过去之革命光荣历史,都要尽付东流,我们过去的努力,都要变成无意义的盲动。我们只有本冬电的主张,奋斗下去,不为威迫,不为利诱,为民族争生存,为革命伸大义,济棠因是就职,以答国人之属望,且愿与我一、四集团军将士共勉之。 (《广州民国日报》二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r48snolo4ybre2pui3c3phhu1uixygb 11135244 11135229 2026-10-18T13:29:32Z MoAiSang 76511 1113524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6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canton-mgrb-19360717 |notes = |edition = }} 二十五年七月十六日于西南政务会大礼堂 济棠今日就抗日救国军第一、第四集团联军总司令职,乃出于正义的驱使。在好几天以前,兄弟鉴于时势的艰非,本想乘此时机,卸下这个重负,但们心自问,抗日教国的主张,不特未能达到成功,而抗日救国的障码,反日登加深。在这种情形之下,尚非遂我初服之时,此时而言卸责,实为一种要不得的荷安思想。担负抗日救国工作的人,有了这种苟安思想,不特于国家民族无补,且最足使汉奸们增长几分凶焰,影响所及,必致问家民族的元气斫丧无余,革命策源地的光荣尽行掩没。为谋国家民族的继续生存计,为保存革命策源地的名誉计,不得不牺牲个人退休的愿望,含泪就职,敬谨接受领导我一,四集团军革命武装同志从事抗日救国的使命,刚才监誓员说,蒋中正毁乱党纪的事实,近来更加显著了,我西南两机关原系根据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而组织,断不能因二中全会之决议而撤销,但蒋氏竞操纵二中全会,作撤销西南两机关之决议,其不顾一切,可以概见,不宁惟是,自九一八以来,日本帝国主义者向我节节侵略,从东三省而热河,而华北,政治、军事、经济三路推行,我国国上主权,已断送于蒋氏不抵抗主义之手。最近,西南监于人民抗日热情的沸腾,一面慷慨出师,一面电请中央领导,不谓在蒋氏挟持之中央,不予同情,及以准备抗敌之说蒙蔽国民。对西南抗日主张,更不惜极端诬蔑,以为加罪张本,又复以利禄诱致我阵线中少数意志薄弱份子,背叛革命,脱离抗日阵线。彼贪利之徒,受其诱惑,自隳军人人格,固不待言。但在蒋氏出此,可谓卑劣已极;而蒋氏之所以出此卑劣手段者,无非欲破坏我抗日战线,巩固其出卖民族利益的地位而已,在革命过程中,少数经不起威迫利诱而脱离革命战线,甚或投降到反革命战线去,这也是常有的事,并用不着灰心,如果我因这点小小的变动而灰心,那我们便不能负起抗日救国的使命,且正中卖国者的奸谋。同志们:时至今日,垂亡的民族在等待着我们去挽救,决非我辈苟安之时。若稍涉苟安之想,则过去之革命光荣历史,都要尽付东流,我们过去的努力,都要变成无意义的盲动。我们只有本冬电的主张,奋斗下去,不为威迫,不为利诱,为民族争生存,为革命伸大义,济棠因是就职,以答国人之属望,且愿与我一、四集团军将士共勉之。 (《广州民国日报》二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cwccbve5gmqzm9o5ef1lmbofo6pf4q6 陈济棠解职离省致余汉谋电 0 8864922 11135230 2026-10-18T13:16:44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8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幄奇兄: □密,棠诚信未孚,救国主张,无方贯彻,现决摆脱仔肩,此后对于救国责任、广东治安、袍泽维系,偏劳吾兄,独负其责,望善为之,以补晋过,济棠巧(十八)亥。 (《广州民国日报》二十五年七月十九日)” 1113523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8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幄奇兄: □密,棠诚信未孚,救国主张,无方贯彻,现决摆脱仔肩,此后对于救国责任、广东治安、袍泽维系,偏劳吾兄,独负其责,望善为之,以补晋过,济棠巧(十八)亥。 (《广州民国日报》二十五年七月十九日) 2sdkr5ncdf07o8zv4qcq7a55np4tcqt 11135233 11135230 2026-10-18T13:21:19Z MoAiSang 76511 1113523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8 |from = https://dn721808.ca.archive.org/0/items/canton-mgrb-19360719/canton-mgrb-19360719.pdf |notes = |edition = }} 幄奇兄: □密,棠诚信未孚,救国主张,无方贯彻,现决摆脱仔肩,此后对于救国责任、广东治安、袍泽维系,偏劳吾兄,独负其责,望善为之,以补晋过,济棠巧(十八)亥。 (《广州民国日报》二十五年七月十九日) 6jldxu9qcl1fjbj0sbddb8o9ej3ib3r 陳濟棠為下野告國人告粵人告袍澤電 0 8864923 11135231 2026-10-18T13:20:46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9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二十五年七月十九日 ==一、告国人== 济棠猥以樗庸,谬叨阃寄,具官桑梓,夙夜兢兢。年来搜讨师徒,储备军实,靖缉盗匪,尊安民心,又以治兵余闲,并谋地方建设,所赖问寅协恭,未尝无尺寸之效。然接之报国志愿,自咎尚多,近…” 1113523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9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二十五年七月十九日 ==一、告国人== 济棠猥以樗庸,谬叨阃寄,具官桑梓,夙夜兢兢。年来搜讨师徒,储备军实,靖缉盗匪,尊安民心,又以治兵余闲,并谋地方建设,所赖问寅协恭,未尝无尺寸之效。然接之报国志愿,自咎尚多,近以外悔凭陵,国脉垂绝,起图抗日,救拯危亡,领导其仰于中枢,捍御责成于师旅,虽迫于民众热望,奋而卒先,然期于中外协心,道原不悖。今岁不战,明年不征,武侯之所以儆蜀也,有死之心,无生之气,而单之所以下齐也。顺德不足以感人,诚不足以动众。求全之毁,其来无端。甚而谋动干戈,大兵压境,夫前之揭集抗日名号,组合抗日联军,特以表示意志坚决耳,若不战于外而间于内,则自负初心,在我并不存诟尤之私,而人或者于纷歧之论。济棠力以决心抗敌为统一正轨,中央则以统一内部为御侮前提,虽因果亦自和联,而取径要非一致。为齐一抗日步骤计,决于即日自动下野,解甲归农,惟身虽远引,而抗日救国之志,即至海枯石烂,亦不终沦,所愿秉国均衡,爱以袍泽,以敌花同仇,励士卒以复仇雪耻;励国人以取销一切屈辱协定,收复故有失地为惟一无二之决策。鹄此以趋,毋馁毋挠。期其必至,倘果实行抗战,济堂虽身栖比亩,仍当请缓负弩,为国前驱,愚曳移山,宛禽填海,一息尚存,矢志不移。谨布区区,伏惟亮寨,陈济棠皓(十九日) ==二、告粤人== 本省各团体、各报馆暨粤中各父老昆弟诸姑姊妹公鉴: 吾粤为革命策源地。然入民国后,扰攘于匪,恐怖于兵,摧残于共乱,粤人辛苦塾隘,亘十余年,济棠猥以薄植,专闻乡邦,乘凋敝之余,谋绥辑之术。先严军律,继靖匪氛,朝夕焦劳,未敢宁处,年来稍见苏息,又以世界不景气之波及,工商替陵,农村破产,而所藉以给养军队购备军实者,终不能不取之于吾民。休养未能,补苴无策,窃尝以此咎心,故治兵余闲,即并谋地方建设,私其直接间接增殖民财,虽未始无流壤之功,至计划尚未完成,而国难口深,又须亟图拯救,六、七年来,扪心自省,深惭无以慰我粤人。月前以华北危急,国人热望抗敌图存,特电中央,请求领导,而乃未蒙明察,致招怨尤,南来之师,腐集境外,剑及履及,国人相警,中枢以统一为前提,而西南以抗日为先决,意见相左,一线天涯,弄国积弱已深,粤人亦黎画多年,乃有此仅存之实力,若任其牺牲于内,而不储备以御外,返诺初志,乖舛实多,用是脱身戎施,即日自动下野,以全国力,以谢国人,惟是抗日救国主张,凡有血气之伦,莫不竞趋一轨。济棠策名军籍,暂复国仇,一息尚存,矢志无二,倘果实行对日抗战,仍当荷戈赴敌,虽九死其无悔。所愿邦人君子,投袂以赴,续续为抗日之进行,共挽危亡,重光日月,则济棠虽奉职无状,未能衽席我粤人,而留此一瓣心香,共相印证。后之论者,将谓抗日救国,亦吾粤为之策源,以此稍盖前您,底其不我遐弃,临歧勿遽,不知所云。陈济棠皓。 ==三、告袍泽== 济棠与吾袍泽,栉风沐雨,迭蒙大难,乃以有今日之第一集团军。回思缔造艰难,凡在将佐士卒,其虽非吾之股眩手足也,自维薄德,丛咎滋多。然赏未尝或私,刑未尝敢滥,辛苦患难未尝一日不与同,则腹心之寄,亦视此矣1此次抗日救国,本吾军一贯之主张、乃中央不谅,先以责、继至加兵、吾袍泽不忍内战纠纷,而志同力、专谋御外,倡言息争,其设心固未尝不当,即以济繁六、七年4努力,幸而得此能抗战之师旅,仅自给之军实,亦岂甘作无谓牺牲,故敌方避内敌之发生,实吾初心所自迁以心印心,给然无间,为抗日存实力,为冈体计安全,爱于即日解甲归农,差我开服。抗日救国之心,其镌刻为深,并不以在野而中餐,如其实行抗战,仍当效命题场,背心不二,以酬素志,以报国仇,愿吾袍泽,容此区区、一心卻改,誓清妖焰,收复我失地,捍卫吾园家,以永我第一集团军之名誉,则济棠虽去,固犹是馨咳其侧,一如当年犯霜露胃德时也。陈济棠,皓。 iu70ooisdje50ylpysq42mw365sb4c4 11135232 11135231 2026-10-18T13:21:01Z MoAiSang 76511 1113523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9 |from = https://ia802806.us.archive.org/26/items/canton-mgrb-19360720/canton-mgrb-19360720.pdf |notes = |edition = }} 二十五年七月十九日 ==一、告国人== 济棠猥以樗庸,谬叨阃寄,具官桑梓,夙夜兢兢。年来搜讨师徒,储备军实,靖缉盗匪,尊安民心,又以治兵余闲,并谋地方建设,所赖问寅协恭,未尝无尺寸之效。然接之报国志愿,自咎尚多,近以外悔凭陵,国脉垂绝,起图抗日,救拯危亡,领导其仰于中枢,捍御责成于师旅,虽迫于民众热望,奋而卒先,然期于中外协心,道原不悖。今岁不战,明年不征,武侯之所以儆蜀也,有死之心,无生之气,而单之所以下齐也。顺德不足以感人,诚不足以动众。求全之毁,其来无端。甚而谋动干戈,大兵压境,夫前之揭集抗日名号,组合抗日联军,特以表示意志坚决耳,若不战于外而间于内,则自负初心,在我并不存诟尤之私,而人或者于纷歧之论。济棠力以决心抗敌为统一正轨,中央则以统一内部为御侮前提,虽因果亦自和联,而取径要非一致。为齐一抗日步骤计,决于即日自动下野,解甲归农,惟身虽远引,而抗日救国之志,即至海枯石烂,亦不终沦,所愿秉国均衡,爱以袍泽,以敌花同仇,励士卒以复仇雪耻;励国人以取销一切屈辱协定,收复故有失地为惟一无二之决策。鹄此以趋,毋馁毋挠。期其必至,倘果实行抗战,济堂虽身栖比亩,仍当请缓负弩,为国前驱,愚曳移山,宛禽填海,一息尚存,矢志不移。谨布区区,伏惟亮寨,陈济棠皓(十九日) ==二、告粤人== 本省各团体、各报馆暨粤中各父老昆弟诸姑姊妹公鉴: 吾粤为革命策源地。然入民国后,扰攘于匪,恐怖于兵,摧残于共乱,粤人辛苦塾隘,亘十余年,济棠猥以薄植,专闻乡邦,乘凋敝之余,谋绥辑之术。先严军律,继靖匪氛,朝夕焦劳,未敢宁处,年来稍见苏息,又以世界不景气之波及,工商替陵,农村破产,而所藉以给养军队购备军实者,终不能不取之于吾民。休养未能,补苴无策,窃尝以此咎心,故治兵余闲,即并谋地方建设,私其直接间接增殖民财,虽未始无流壤之功,至计划尚未完成,而国难口深,又须亟图拯救,六、七年来,扪心自省,深惭无以慰我粤人。月前以华北危急,国人热望抗敌图存,特电中央,请求领导,而乃未蒙明察,致招怨尤,南来之师,腐集境外,剑及履及,国人相警,中枢以统一为前提,而西南以抗日为先决,意见相左,一线天涯,弄国积弱已深,粤人亦黎画多年,乃有此仅存之实力,若任其牺牲于内,而不储备以御外,返诺初志,乖舛实多,用是脱身戎施,即日自动下野,以全国力,以谢国人,惟是抗日救国主张,凡有血气之伦,莫不竞趋一轨。济棠策名军籍,暂复国仇,一息尚存,矢志无二,倘果实行对日抗战,仍当荷戈赴敌,虽九死其无悔。所愿邦人君子,投袂以赴,续续为抗日之进行,共挽危亡,重光日月,则济棠虽奉职无状,未能衽席我粤人,而留此一瓣心香,共相印证。后之论者,将谓抗日救国,亦吾粤为之策源,以此稍盖前您,底其不我遐弃,临歧勿遽,不知所云。陈济棠皓。 ==三、告袍泽== 济棠与吾袍泽,栉风沐雨,迭蒙大难,乃以有今日之第一集团军。回思缔造艰难,凡在将佐士卒,其虽非吾之股眩手足也,自维薄德,丛咎滋多。然赏未尝或私,刑未尝敢滥,辛苦患难未尝一日不与同,则腹心之寄,亦视此矣1此次抗日救国,本吾军一贯之主张、乃中央不谅,先以责、继至加兵、吾袍泽不忍内战纠纷,而志同力、专谋御外,倡言息争,其设心固未尝不当,即以济繁六、七年4努力,幸而得此能抗战之师旅,仅自给之军实,亦岂甘作无谓牺牲,故敌方避内敌之发生,实吾初心所自迁以心印心,给然无间,为抗日存实力,为冈体计安全,爱于即日解甲归农,差我开服。抗日救国之心,其镌刻为深,并不以在野而中餐,如其实行抗战,仍当效命题场,背心不二,以酬素志,以报国仇,愿吾袍泽,容此区区、一心卻改,誓清妖焰,收复我失地,捍卫吾园家,以永我第一集团军之名誉,则济棠虽去,固犹是馨咳其侧,一如当年犯霜露胃德时也。陈济棠,皓。 lz56idjlc433kozwd1sn98e1yv5mf30 11135290 11135232 2026-10-18T14:52:50Z MoAiSang 76511 1113529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9 |from = https://ia802806.us.archive.org/26/items/canton-mgrb-19360720/canton-mgrb-19360720.pdf |notes = |edition = }} ==一、告國人== 濟棠猥以樗庸,謬叨閫寄,具官桑梓,夙夜兢兢。年來蒐討師徒,儲備軍實,靖緝盜匪,奠安民心,又以治兵餘閒,併謀地方建設,所賴同寅協恭,未嘗無尺寸之效。然揆之報國志願,自咎尚多,近以外悔憑陵,國脈垂絕,起圖抗日,救拯危亡,領導冀仰於中樞,扦禦責成於師旅,雖迫於民眾熱望,奮而率先,然期於中外協心,道原不悖。今歲不戰,明年不征,武侯之所以儆蜀也,有死之心,無生之氣,單田之所以下齊也。顧德不足以感人,誠不足以動眾。求全之毀,其來無端。甚而謀動干戈,大兵壓境,夫前之揭櫫抗日名號,組合抗日聯軍,特以表示意志堅決耳,若不戰於外而鬩於內,則自負初心,在我並不存詬尤之私,而人或瞀於紛歧之論。濟棠力以決心抗敵為統一正軌,中央則以統一內部為禦侮前提,雖因果亦自和聯,而取徑要非一致。為齊一抗日步驟計,為保存抗日實力計,決於即日自動下野,解甲歸農,惟身雖遠引,而抗日救國之志,即至海枯石爛,亦不終淪,所願秉國鈞衡,爰及袍澤,以敵愾同仇,勵士卒以復仇雪恥;勗國人以取銷一切屈辱協定,收復故有失地為惟一無二之決策。鵠此以趨,毋餒毋撓。期其必至,倘果實行抗戰,濟棠雖身棲隴畝,仍當請纓負弩,為國前驅,愚叟移山,冤禽填海,一息尚存,矢志不移。謹布區區,伏惟亮察,陳濟棠皓(十九日) ==二、告粵人== 本省各團體、各報館暨粵中各父老昆弟諸姑姊妹公鑑: 吾粵為革命策源地。然入民國後,擾攘於匪,恐怖於兵,摧殘於共亂,粵人辛苦塾隘,亘十餘年,濟棠猥以薄植,專閫鄉邦,乘彫敝之餘,謀綏輯之術。先嚴軍律,繼靖匪氛,朝夕焦勞,未敢寧處,年來稍見蘇息,又以世界不景氣之波及,工商替陵,農村破產,而所藉以給養軍隊購備軍實者,終不能不取之於吾民。休養未能,補苴無策,竊嘗以此咎心,故治兵餘閒,即併謀地方建設,私冀直接間接增殖民財,雖未始無流壤之功,至計劃尚未完成,而國難日深,又須亟圖拯救,六七年來,捫心自省,深慚無以慰我粵人。月前以華北危急,國人熱望抗敵圖存,特電中央,請求領導,而乃未蒙明察,致招怨尤,南來之師,麕集境外,劍及履及,國人相驚,中樞以統一為前提,而西南以抗日為先決,意見相左,一線天涯,弄國積弱已深,粵人亦擘畫多年,乃有此僅存之實力,若任其犧牲於內,而不儲備以禦外,返諸初志,乖舛實多,用是脫身戎旆,即日自動下野,以全國力,以謝國人,惟是抗日救國主張,凡有血氣之倫,莫不競趨一軌。濟棠策名軍籍,誓復國仇,一息尚存,矢志無二,倘果實行對日抗戰,仍當荷戈赴敵,雖九死其無悔。所願邦人君子,投袂以赴,續續為抗日之進行,共挽危亡,重光日月,則濟棠雖奉職無狀,未能衽席我粵人,而留此一瓣心香,共相印證。後之論者,將謂抗日救國,亦吾粵為之策源,以此稍蓋前愆,庶其不我遐棄,臨歧勿遽,不知所云。陳濟棠皓。 ==三、告袍澤== 濟棠與吾袍澤,櫛風沐雨,迭蒙大難,乃以有今日之第一集團軍。回思締造艱難,凡在將佐士卒,其雖非吾之股肱手足也,自維薄德,叢咎滋多。然賞未嘗或私,刑未嘗敢濫,辛苦患難未嘗一日不與同,則腹心之寄,亦視此矣,此次抗日救國,本吾軍一貫之主張、乃中央不諒,先以責言,繼至加兵、吾袍澤不忍內戰糾紛,斷喪國力、專謀禦外,倡言息爭,其設心固未嘗不當,即以濟棠六七年之努力,幸而得此能抗戰之師旅,僅自給之軍實,亦豈甘作無謂犧牲,故力避內戰之發生,實吾初心所自託,以心印心,洽然無間,為抗日存實力,為團體計安全,爰於即日解甲歸農,遂我初服。抗日救國之心,其鐫刻為深,幷不以在野而中輟,如其實行抗戰,仍當效命疆場,誓心不二,以酬素志,以報國仇,願吾袍澤,鑒此區區、一心禦敵,誓清妖燄,收復我失地,扦衛吾國家,以永我第一集團軍之名譽,則濟棠雖去,固猶是馨欬其側,一如當年犯霜露冒鋒鏑時也。陳濟棠,皓。 06x50qy8wtcmu0sx1a8p8zytva8gl17 11135291 11135290 2026-10-18T14:53:15Z MoAiSang 76511 MoAiSang移动页面[[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至[[陳濟棠為下野告國人告粵人告袍澤電]] 1113529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陈济棠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19 |from = https://ia802806.us.archive.org/26/items/canton-mgrb-19360720/canton-mgrb-19360720.pdf |notes = |edition = }} ==一、告國人== 濟棠猥以樗庸,謬叨閫寄,具官桑梓,夙夜兢兢。年來蒐討師徒,儲備軍實,靖緝盜匪,奠安民心,又以治兵餘閒,併謀地方建設,所賴同寅協恭,未嘗無尺寸之效。然揆之報國志願,自咎尚多,近以外悔憑陵,國脈垂絕,起圖抗日,救拯危亡,領導冀仰於中樞,扦禦責成於師旅,雖迫於民眾熱望,奮而率先,然期於中外協心,道原不悖。今歲不戰,明年不征,武侯之所以儆蜀也,有死之心,無生之氣,單田之所以下齊也。顧德不足以感人,誠不足以動眾。求全之毀,其來無端。甚而謀動干戈,大兵壓境,夫前之揭櫫抗日名號,組合抗日聯軍,特以表示意志堅決耳,若不戰於外而鬩於內,則自負初心,在我並不存詬尤之私,而人或瞀於紛歧之論。濟棠力以決心抗敵為統一正軌,中央則以統一內部為禦侮前提,雖因果亦自和聯,而取徑要非一致。為齊一抗日步驟計,為保存抗日實力計,決於即日自動下野,解甲歸農,惟身雖遠引,而抗日救國之志,即至海枯石爛,亦不終淪,所願秉國鈞衡,爰及袍澤,以敵愾同仇,勵士卒以復仇雪恥;勗國人以取銷一切屈辱協定,收復故有失地為惟一無二之決策。鵠此以趨,毋餒毋撓。期其必至,倘果實行抗戰,濟棠雖身棲隴畝,仍當請纓負弩,為國前驅,愚叟移山,冤禽填海,一息尚存,矢志不移。謹布區區,伏惟亮察,陳濟棠皓(十九日) ==二、告粵人== 本省各團體、各報館暨粵中各父老昆弟諸姑姊妹公鑑: 吾粵為革命策源地。然入民國後,擾攘於匪,恐怖於兵,摧殘於共亂,粵人辛苦塾隘,亘十餘年,濟棠猥以薄植,專閫鄉邦,乘彫敝之餘,謀綏輯之術。先嚴軍律,繼靖匪氛,朝夕焦勞,未敢寧處,年來稍見蘇息,又以世界不景氣之波及,工商替陵,農村破產,而所藉以給養軍隊購備軍實者,終不能不取之於吾民。休養未能,補苴無策,竊嘗以此咎心,故治兵餘閒,即併謀地方建設,私冀直接間接增殖民財,雖未始無流壤之功,至計劃尚未完成,而國難日深,又須亟圖拯救,六七年來,捫心自省,深慚無以慰我粵人。月前以華北危急,國人熱望抗敵圖存,特電中央,請求領導,而乃未蒙明察,致招怨尤,南來之師,麕集境外,劍及履及,國人相驚,中樞以統一為前提,而西南以抗日為先決,意見相左,一線天涯,弄國積弱已深,粵人亦擘畫多年,乃有此僅存之實力,若任其犧牲於內,而不儲備以禦外,返諸初志,乖舛實多,用是脫身戎旆,即日自動下野,以全國力,以謝國人,惟是抗日救國主張,凡有血氣之倫,莫不競趨一軌。濟棠策名軍籍,誓復國仇,一息尚存,矢志無二,倘果實行對日抗戰,仍當荷戈赴敵,雖九死其無悔。所願邦人君子,投袂以赴,續續為抗日之進行,共挽危亡,重光日月,則濟棠雖奉職無狀,未能衽席我粵人,而留此一瓣心香,共相印證。後之論者,將謂抗日救國,亦吾粵為之策源,以此稍蓋前愆,庶其不我遐棄,臨歧勿遽,不知所云。陳濟棠皓。 ==三、告袍澤== 濟棠與吾袍澤,櫛風沐雨,迭蒙大難,乃以有今日之第一集團軍。回思締造艱難,凡在將佐士卒,其雖非吾之股肱手足也,自維薄德,叢咎滋多。然賞未嘗或私,刑未嘗敢濫,辛苦患難未嘗一日不與同,則腹心之寄,亦視此矣,此次抗日救國,本吾軍一貫之主張、乃中央不諒,先以責言,繼至加兵、吾袍澤不忍內戰糾紛,斷喪國力、專謀禦外,倡言息爭,其設心固未嘗不當,即以濟棠六七年之努力,幸而得此能抗戰之師旅,僅自給之軍實,亦豈甘作無謂犧牲,故力避內戰之發生,實吾初心所自託,以心印心,洽然無間,為抗日存實力,為團體計安全,爰於即日解甲歸農,遂我初服。抗日救國之心,其鐫刻為深,幷不以在野而中輟,如其實行抗戰,仍當效命疆場,誓心不二,以酬素志,以報國仇,願吾袍澤,鑒此區區、一心禦敵,誓清妖燄,收復我失地,扦衛吾國家,以永我第一集團軍之名譽,則濟棠雖去,固猶是馨欬其側,一如當年犯霜露冒鋒鏑時也。陳濟棠,皓。 06x50qy8wtcmu0sx1a8p8zytva8gl17 中華民國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總司令就職誓詞 0 8864924 11135258 2026-10-18T13:34:46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陳濟棠 |author2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canton-mgrb-19360717 |notes = |edition = }} 余誓以至誠、恪遵總理遺教、實現三民主義、於最短期間、抗日救國、依據建國大網所定之程序、完成中華民國之建設、認定國民革命抗日軍人須在黨的領導之下、成爲人民的武力、余…” 1113525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陳濟棠 |author2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canton-mgrb-19360717 |notes = |edition = }} 余誓以至誠、恪遵總理遺教、實現三民主義、於最短期間、抗日救國、依據建國大網所定之程序、完成中華民國之建設、認定國民革命抗日軍人須在黨的領導之下、成爲人民的武力、余等願犧牲自己生命自由、爲國家之自由平等及人民之幸福努力奮鬥、余决不挾持武力、自營其私、及爲私人驅使、以毀黨紀亂國法、如違背誓詞、願受本黨最嚴厲之處分、總理之靈、實式憑之、 此誓、 kx29nqioy9lwzezkiglhhmj3bc1mebp 11135262 11135258 2026-10-18T13:35:43Z MoAiSang 76511 1113526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陳濟棠 |author2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canton-mgrb-19360717 |notes = |edition = }} 余誓以至誠、恪遵總理遺教、實現三民主義、於最短期間、抗日救國、依據建國大網所定之程序、完成中華民國之建設、認定國民革命抗日軍人須在黨的領導之下、成爲人民的武力、余等願犧牲自己生命自由、爲國家之自由平等及人民之幸福努力奮鬥、余决不挾持武力、自營其私、及爲私人驅使、以毀黨紀亂國法、如違背誓詞、願受本黨最嚴厲之處分、總理之靈、實式憑之、 此誓、 {{PD-ROC-exempt}} gry66tar6uatq99oo1eyuiz4j1slfsd 在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軍第一、第四集團軍聯軍副總司令宣誓就職典禮上致答詞 0 8864925 11135269 2026-10-18T14:28:36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canton-mgrb-19360718 |notes = |edition = }} 監誓員、陳總司令、各位同志、兄弟今天恭受西南黨政最高機關的命令、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聯軍副總司分職、因爲國難的深刻、和我們西南革命同志所負歷史使命的重大、所以我在接受我的職務的…” 1113526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canton-mgrb-19360718 |notes = |edition = }} 監誓員、陳總司令、各位同志、兄弟今天恭受西南黨政最高機關的命令、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聯軍副總司分職、因爲國難的深刻、和我們西南革命同志所負歷史使命的重大、所以我在接受我的職務的開始、我感到萬分的興奮、萬分的嚴重、在一種最誠摯而革命的認識之下、我有幾點感想、 第一、我認定抗日救國聯軍總司令部是抗日救國全部戰鬥行動的最高統帥機關、兄弟所承乏的副總司令的職務、就是要在陳總司令的領導下、盡最大的努力來襄贊幷輔助抗日救國的全部軍事行動、現在西南已發動了民族解放的鬥爭運動、在軍事上、兩廣的武裝同志必須打成一片、在精神上、尤其要像士敏土一樣的固凝着、才能戰勝敵人、完成使命、根據許多歷史的經驗和教訓、一個革命的鬥爭行動、如果沒有統籌一切的首腦部或指揮機關、是不免於步伐不整齊、難以戰勝敵人的、所以今天抗日聯軍總司令和副總司令的就幟、就是表示抗日救國的最高統帥機關的成立、這是在我們抗日救國偉大而艱苦的戰鬥史上、是最有重大的意義的、 第二、從九一八起、五年以來的歷史經驗、我們要知道、在中國民族解放運動的過程中、已經形成兩條很清楚的戰線、一條是抗日救國的革命戰線、凡是不願意做帝國主義的順民或亡國奴的人們、都必然歸到這一戰線之內,另一條是漢奸賣國賊的反動戰線、不抵抗論者、準備論者、機會論者、安內攘外主義者、在實質上都應歸到這一漢奸戰線之內、他們無論有意或無意、都不免於顛倒事實為敵人張目、成爲日本帝國滅亡中國的工具、另外還有一些既沒有勇氣抗日革命、又不願意當漢奸亡國奴就是徘徊歧路的動搖份子、他們有時能在我們堅决的領導與說服之下加入到抗日救國的革命戰線之內、但也有少數意志太薄弱的人、受不住敵人的 hayzi7ir2ttjlyhuhqo0fl6nucyjojy 11135270 11135269 2026-10-18T14:30:27Z MoAiSang 76511 1113527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6 |month = 7 |day =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canton-mgrb-19360718 |notes = |edition = }} 監誓員、陳總司令、各位同志、兄弟今天恭受西南黨政最高機關的命令、就任國民革命抗日救國聯軍副總司分職、因爲國難的深刻、和我們西南革命同志所負歷史使命的重大、所以我在接受我的職務的開始、我感到萬分的興奮、萬分的嚴重、在一種最誠摯而革命的認識之下、我有幾點感想、 第一、我認定抗日救國聯軍總司令部是抗日救國全部戰鬥行動的最高統帥機關、兄弟所承乏的副總司令的職務、就是要在陳總司令的領導下、盡最大的努力來襄贊幷輔助抗日救國的全部軍事行動、現在西南已發動了民族解放的鬥爭運動、在軍事上、兩廣的武裝同志必須打成一片、在精神上、尤其要像士敏土一樣的固凝着、才能戰勝敵人、完成使命、根據許多歷史的經驗和教訓、一個革命的鬥爭行動、如果沒有統籌一切的首腦部或指揮機關、是不免於步伐不整齊、難以戰勝敵人的、所以今天抗日聯軍總司令和副總司令的就幟、就是表示抗日救國的最高統帥機關的成立、這是在我們抗日救國偉大而艱苦的戰鬥史上、是最有重大的意義的、 第二、從九一八起、五年以來的歷史經驗、我們要知道、在中國民族解放運動的過程中、已經形成兩條很清楚的戰線、一條是抗日救國的革命戰線、凡是不願意做帝國主義的順民或亡國奴的人們、都必然歸到這一戰線之內,另一條是漢奸賣國賊的反動戰線、不抵抗論者、準備論者、機會論者、安內攘外主義者、在實質上都應歸到這一漢奸戰線之內、他們無論有意或無意、都不免於顛倒事實為敵人張目、成爲日本帝國滅亡中國的工具、另外還有一些既沒有勇氣抗日革命、又不願意當漢奸亡國奴就是徘徊歧路的動搖份子、他們有時能在我們堅决的領導與說服之下加入到抗日救國的革命戰線之內、但也有少數意志太薄弱的人、受不住敵人的威迫利誘、中徘徊進而倒到漢奸戰線的一方面、這是很可痛心的、現在因爲抗日救國的最高統帥部的成立、必然使抗日戰線和漢奸戰線的分化更爲明顯、我希望一切革命的同志以及中立的份子、都能認清我們民族已到生死最後關頭、一致加入到抗日救國的革命戰線之上、堅决執行焦土抗戰的歷史任務、百折不囘、奮鬪到底、然後必能從艱苦流血的戰鬥中殺出我們民族最後的生路、 第三、抗日救國運動是必須和廣大的革命民眾打成一片的、我們抗日聯軍除了在火線上和敵人拼命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號召幷組織廣大的革命民衆來加強幷擴大抗日救國的陣線、我們要用鐵一樣的事實答復漢奸陣線的陰謀和中傷、我們更要用鐵血的手段粉碎帝國主義和漢奸的對華統治、只要我們能够坚决能够和民眾携手奮鬥、最後的勝利一定是我們的、 mmdxpfld3r6t9lfs9qi3zgp763r8grt User:PacmanD/老子 (帛書乙本) 2 8864926 11135283 2026-10-18T14:41:10Z PacmanD 20553 PacmanD移动页面[[User:PacmanD/老子 (帛書乙本)]]至[[老子 (帛書乙本)]] 11135283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老子 (帛書乙本)]] 90wu0ag4vym5bil1m1wlep67okfx930 11135296 11135283 2026-10-18T15:02:00Z PacmanD 20553 已移除至[[老子 (帛書乙本)]]的重定向 11135296 wikitext text/x-wiki {{afd|貢獻者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 1gqkjgs8jdwp6y34haw1o230rydwlin User:PacmanD/老子 (帛書甲本) 2 8864927 11135286 2026-10-18T14:42:07Z PacmanD 20553 PacmanD移动页面[[User:PacmanD/老子 (帛書甲本)]]至[[老子 (帛書甲本)]] 11135286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老子 (帛書甲本)]] 0yuo2vbrl9i4jw4i5lp3gwk7xahx8bl 11135297 11135286 2026-10-18T15:02:14Z PacmanD 20553 已移除至[[老子 (帛書甲本)]]的重定向 11135297 wikitext text/x-wiki {{afd|貢獻者請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 1gqkjgs8jdwp6y34haw1o230rydwlin 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 0 8864928 11135292 2026-10-18T14:53:15Z MoAiSang 76511 MoAiSang移动页面[[陈济棠为下野告国人告粤人告袍泽电]]至[[陳濟棠為下野告國人告粵人告袍澤電]] 11135292 wikitext text/x-wiki #REDIRECT [[陳濟棠為下野告國人告粵人告袍澤電]] jffyfybzsl3bq6turvoktbicxk5ixx0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就職通電 0 8864929 11135298 2026-10-18T15:02:57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閻錫山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notes = |edition = }} (銜略) 黨國不幸、三全大會、指定過半數之代表、致使黨權高於一切之黨、變為一人之化身、專制獨裁、爲所欲為、而政治上一切錯誤、其責任胥歸之於黨、以致賄賂公行、國人不敢詰責。土匪遍國、政府不加過問、籌鉅欵、借鉅債、…” 1113529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閻錫山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notes = |edition = }} (銜略) 黨國不幸、三全大會、指定過半數之代表、致使黨權高於一切之黨、變為一人之化身、專制獨裁、爲所欲為、而政治上一切錯誤、其責任胥歸之於黨、以致賄賂公行、國人不敢詰責。土匪遍國、政府不加過問、籌鉅欵、借鉅債、無非成全其篡竊之具、張撻伐、行暗殺、無非施張其纂竊之威、黨不黨矣、政不政矣、國不國矣、民不聊生矣、猶復迫我以武力、助其剷除異己之野心、從之不忍、拒之觸怒、幾經言諍、挽救無法、故特發蒸電、偕同下野、非特藉以救黨救國救人民、並所以救蔣氏也、終不見從、復思自身下野、促其反省、不料江(三日)通下野之電、魚(六日)來問罪之師、非特不能使其覺悟、翻然下野、而益遭其來誣、於是輿論鼎沸、軍民挽留、環請即日組織陸海空軍總司令部、以張撻伐、尤復與軍民相約、隱忍兼旬、待其覺悟、儻仍執迷、始行就職、茲不得已、從黨員之催促、徇軍民之請求、謹於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一日、宣誓就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職、統率各軍、陳師中原、以救黨國、古有挟天子以令諸侯者、全國人必起而討伐之、今有挾黨部以作威福者、全國人必當起而討伐之、願我國人、共起圖之、錫山必盡全力以赴之也、 閻錫山東(一日)印、 {{PD-ROC-exempt}} gyggnqhulsmo268h55zl9xp8piho2gd 11135299 11135298 2026-10-18T15:03:12Z MoAiSang 76511 1113529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閻錫山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yongbao-1930.04.02/page/n1/mode/1up |notes = |edition = }} (銜略) 黨國不幸、三全大會、指定過半數之代表、致使黨權高於一切之黨、變為一人之化身、專制獨裁、爲所欲為、而政治上一切錯誤、其責任胥歸之於黨、以致賄賂公行、國人不敢詰責。土匪遍國、政府不加過問、籌鉅欵、借鉅債、無非成全其篡竊之具、張撻伐、行暗殺、無非施張其纂竊之威、黨不黨矣、政不政矣、國不國矣、民不聊生矣、猶復迫我以武力、助其剷除異己之野心、從之不忍、拒之觸怒、幾經言諍、挽救無法、故特發蒸電、偕同下野、非特藉以救黨救國救人民、並所以救蔣氏也、終不見從、復思自身下野、促其反省、不料江(三日)通下野之電、魚(六日)來問罪之師、非特不能使其覺悟、翻然下野、而益遭其來誣、於是輿論鼎沸、軍民挽留、環請即日組織陸海空軍總司令部、以張撻伐、尤復與軍民相約、隱忍兼旬、待其覺悟、儻仍執迷、始行就職、茲不得已、從黨員之催促、徇軍民之請求、謹於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一日、宣誓就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職、統率各軍、陳師中原、以救黨國、古有挟天子以令諸侯者、全國人必起而討伐之、今有挾黨部以作威福者、全國人必當起而討伐之、願我國人、共起圖之、錫山必盡全力以赴之也、 閻錫山東(一日)印、 {{PD-ROC-exempt}} c8j0ww02csfpu64yyvt7nfw15oiqzz1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就職通電 0 8864930 11135300 2026-10-18T15:06:22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馮玉祥|author2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notes = |edition = }} (銜略) 均鑒、蔣中正庖黨禍國、握權逞兵、各方袍澤、同申公討、並公推閻百川先生爲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張漢卿先生及玉祥、宗仁爲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司令、責以領導之任、期以羣策羣力之功、閻總司令已於中…” 1113530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馮玉祥|author2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notes = |edition = }} (銜略) 均鑒、蔣中正庖黨禍國、握權逞兵、各方袍澤、同申公討、並公推閻百川先生爲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張漢卿先生及玉祥、宗仁爲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司令、責以領導之任、期以羣策羣力之功、閻總司令已於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一日在太原就職、玉祥、宗仁敬謹追隨同日各在潼關桂平軍次就副司令職、剷除貪劣、義無反顧、謹電奉聞、敬祈賜教、 馮玉祥、李宗仁東(一日)、 {{PD-ROC-exempt}} 4lxzvrcevh737iu365x1soy5qf0383n 11135301 11135300 2026-10-18T15:06:31Z MoAiSang 76511 1113530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馮玉祥|author2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yongbao-1930.04.03/mode/1up |notes = |edition = }} (銜略) 均鑒、蔣中正庖黨禍國、握權逞兵、各方袍澤、同申公討、並公推閻百川先生爲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張漢卿先生及玉祥、宗仁爲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司令、責以領導之任、期以羣策羣力之功、閻總司令已於中華民國十九年四月一日在太原就職、玉祥、宗仁敬謹追隨同日各在潼關桂平軍次就副司令職、剷除貪劣、義無反顧、謹電奉聞、敬祈賜教、 馮玉祥、李宗仁東(一日)、 {{PD-ROC-exempt}} qbfacx5wripo99lnp25tmr0yi2yunc0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致各國駐華公使電 0 8864931 11135308 2026-10-18T15:11:38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閻錫山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yongbao-1930.04.03/mode/1up |notes = |edition = }} 黨國不幸、中樞爲一人所竊據、營私溺職、政治失其重心、中國之和平統一、爲其破壞民衆之秩序生活、爲其摧殘、錫山迭受黨員之催促、軍民之請求、迫不獲巳、已於四月一日就中華民國陸海…” 1113530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閻錫山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https://archive.org/details/yongbao-1930.04.03/mode/1up |notes = |edition = }} 黨國不幸、中樞爲一人所竊據、營私溺職、政治失其重心、中國之和平統一、爲其破壞民衆之秩序生活、爲其摧殘、錫山迭受黨員之催促、軍民之請求、迫不獲巳、已於四月一日就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之職、誓師聲討、以期和平統一、早得實現、茲特鄭重聲明、凡在本軍管轄境內各友邦僑民之生命財產、一體保護、尤顧各友邦重視中國國民之真意、勿予破壞統一摧殘民衆者、以精神上物質上之援助、以免彼得藉爲荼毒人延長禍亂之資、俾我中華民國得與世界友邦永敦睦誼、共慶祥和、無任企盼、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總司令閻錫山、東(一日) {{PD-ROC-exempt}} 204ndepg9u9y28vccxi6dn0qperxkcm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副總司令馮玉祥就職宣言 0 8864932 11135310 2026-10-18T15:24:41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馮玉祥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比年以來、黨國不宰、變亂迭乘、國幾不國、推原禍始、則蔣中正實爲厲階、其所以致此者、雖爲惡多端、擢髮難數、而醞釀偽三全大會、蹂躪民主精神、則尤禍端之所由烈、使一人之私、釀無窮之禍、此玉祥爲國爲民爲私誼、力不能挽…” 1113531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馮玉祥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1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比年以來、黨國不宰、變亂迭乘、國幾不國、推原禍始、則蔣中正實爲厲階、其所以致此者、雖爲惡多端、擢髮難數、而醞釀偽三全大會、蹂躪民主精神、則尤禍端之所由烈、使一人之私、釀無窮之禍、此玉祥爲國爲民爲私誼、力不能挽、脱然去位、所最痛心以至今日者也、玉祥前後兩次入甯、周旋五閱月、親見蔣氏種種乖謬、公論私談之間、無一字一言不力加規勸、在玉祥本以至誠、輔翼蔣氏、欲使其爲造成全國統一之人才、協以救吾民族耳、乃蔣氏剛愎性成、濟以陰險、在我進忠益切、在彼猜忌备深、以此玉祥無一日不在危疑震憾之中、然猶冀其有所悔悟、而不肯與輕啓釁端,故銜淚出都,遊居華獄,斂魯豫之兵以入陝,暫避其鋒,治其悍然指派代表,造成爲三全大會,由是挾黨以欺國民,傾害有加,誅除異已,公行賄賂,蔑視民生,製造匪徒,喪權媚外,種種之罪,因之以起,當時玉祥痛憤之餘,非不能率數十萬武裝同志,從天下賢豪以伐罪,乃深念和平一破,使全國之民,喘息未定,又見瘡痍,國家元氣,益復凋耗,故欲假以時日,思避免戰爭以求挽救之術耳。治應閻百公之約,隻身渡河,擬環遊海外,廣將學術政術,徐謀救國之方,百公酷愛和平,十餘年來爲全國民眾所共聞共見,誠不願革命同志,有此裂痕,故百計周旋,欲彌其隙,所居之地雖異,而與玉祥之志始終則同,乃蔣逆性惡不峻,弄權賣國,摧殘同胞之心益復猖獗,於是,全國同志忍無可忍,先後繼起,大興問罪之師,凡我同志,討蔣宣言,歷數其重大罪惡,皆玉祥所鬱結於中,如鲠在喉而欲一吐者也。夫剝創國民脂膏以供私黨揮霍,使無辜之民,輾轉溝壑而不肯少加垂憐,乃復購買大批軍火,殘殺國人,喪心病狂,至是極矣。不謂輕挑外釁,假手異族,陵害國人,稍有人心,誰忍出此,數省災黎,人至相食,而不肯謀一拯救。乃又廣買土匪,布諸全國,使焚殺良民。近月以來,陝甘兩省,大股土匪,到處焚掠,凡經被擄之人,周身悉現鐵烙。治軍隊拘獲匪首,其身邊皆帶有委任狀,乃煌煌全國主席蔣中正之所頒發,至有數十路之多。此則蔣氏時時藉口受國民委託,承總理口訓者,乃使其如此耶?實則窮凶極惡,雖漢之赤眉,唐之黃巢,明末之李自成張獻忠,無以逾此矣。此而不討,何顏以對國人!是以玉祥日前與百公協謀,誓爲國家除害。復回潼關,揮兵東進,以作前驅。玉祥於茲有掬誠以告吾同志者,往時與諸同志愛國心同,而取道或異,不免偶有牴觸之處。由今思之,玉祥實有慚德。故數月以來,閉門思過,欲蓋前愆。又自知局量有失狹隘,則不敢不力求恢宏;圖效每至過速,則不敢不持以穩健;賦性憨直,而必濟之以和;才能薄淺,而必補之以學;捐棄前隙,廓然以求大宏;責己以嚴,待人務期寬恕。以此自勵,追隨黨國賢達之後,努力共誅頑奸。茲既承諸同志促付以全國陸海空軍副司令之重任,贊助閻總司令,以竟全功,義之所在,愚不敢辭。就職之日,即玉祥披瀝肝膽,與諸同志誓共生死之時,仍望諸同志時時匡我不逮,無使隕越貽羞,特申數言,祈垂鑒焉。 中華民國四月一日馮玉祥於潼關。 {{PD-ROC-exempt}} hvksirc9sy1ez72bhr676hg1zv5bjq0 直督袁奏天津試辦審判廳章程摺 0 8864933 11135316 2026-10-18T15:39:02Z FlinKerlin 5861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直督袁奏天津試辦審判廳章程摺 | y = 1907 | m = 7 | d = 19 | 紀元 = 光绪 | 紀年 = 三十三 | 紀月 = 六 | 紀日 = 初十 | times = | section = | noauthor = [[w:袁世凱|袁世凱]] | 公布於 = | loc = | previous = | next = [[天津縣審判廳曉示訴訟規則]]<br>[[天津府高等審判分廳曉示簡明章程]] | type = 奏摺 | theme = 清代奏摺 | from = 光緒33年6月18日《北洋官報》第1434冊 |…” 1113531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直督袁奏天津試辦審判廳章程摺 | y = 1907 | m = 7 | d = 19 | 紀元 = 光绪 | 紀年 = 三十三 | 紀月 = 六 | 紀日 = 初十 | times = | section = | noauthor = [[w:袁世凱|袁世凱]] | 公布於 = | loc = | previous = | next = [[天津縣審判廳曉示訴訟規則]]<br>[[天津府高等審判分廳曉示簡明章程]] | type = 奏摺 | theme = 清代奏摺 | from = 光緒33年6月18日《北洋官報》第1434冊 | notes = }} 奏為專設審判先由天津地方試辦使行政司法逐漸分立恭摺繕單仰祈  聖鑒事竊臣伏讀光緒三十二年 九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著改爲法部專任司法大理寺著改爲大理院專掌審判等因欽此又十月二十七日 大理院奏請釐定審判權限一摺奉  旨依議欽此查大理院原奏審判權限其設在外省者曰高等審判廳曰 地方審判廳曰鄉讞局各有限制秩然不淆臣維司法獨立萬國通例吾國地方官兼司聽斷救過不遑近今新政 繁興諸需整頓亟宜將司法一事分員而治各專責成以漸合立憲各國制度但勢成積重若一旦同時並舉使劃 然分離則法官既少專家布置亦難藉手惟有逐漸分析擇一二處先行試辦視情形實無窒礙然後以次推行臣 於上年迭飭天津府縣暨諳習法律並法政畢業各人員擬議章程稿凡數易至本年二月初十日始克成立現經 試辦數月積牘一空民間稱便謹將詳細情形爲我   皇太后  皇上縷晰陳之此項審判係從天津一府 試辦而一府之中又先從天津一縣試辦於變通舊法之中寓審愼新章之意天津縣審判名爲地方審判廳天津 府審判名爲高等審判分廳又量分天津城鄕勻設鄉讞局四處期與大理院原奏脗合以爲法院編制之先聲所 有兩廳及讞局辦事人員就平日研究讞法曁由日本法政學校畢業回國之成績最優者並原有府縣發審各員 先令學習硏究試驗及格按照分數高下分別派充故人爭濯磨尙無濫竽充數之事此設置廳局選用官員之實 在情形也各國訴訟民刑二事辦法迥乎不同蓋民事祗錢債細故立法不妨從寬刑事繫社會安危推鞫不可不 愼日本刑事案件多由檢事提起公訴以免寃獄而省拖累采取此制可期庶獄之敉平而舊日之借端訛詐及骩 法私和等事亦卽不禁自絕至起訴之後所有搜查證據逮捕人犯必非一二承審官所能爲力是以特設豫審一 官以爲承轉機關蓋旣經豫審則案中節目必已成竹在胸然後移送公判衆証確鑿供招較易此愼重刑事之實 在情形也廳局雇用之人皆由招考而得寫狀錄供整理公牘則有書記生收受民事訴狀遞送文書傳票則有承 發吏搜查逮捕執行處刑則有司法巡警以上三者皆優給工食嚴杜需索其人證到案向與書差雜處殊易滋弊 乃爲之設待質所分紳商平民婦女三室以示區別其緊要人犯之尙未定罪而礙難保釋者爲設管收所准其親 友到所省視送食無力者由廳酌給錢文所中掃除潔淨並灑避疫藥水以重衞生此用雇役及設待質管收等所 之實在情形也從前酌收訟費定數太多且徵收於結案之後往往延宕不繳無法傳催今變通舊章一切狀紙由 廳發賣每紙制錢五十文並遵章貼用印紙方予收理此外承發吏規費俱限有定數交廳存儲務使酬其奔走之 勞而較從前書差等費民力已輕倍蓰旣有畫一章程絲毫不容出入是以行之數月民間翕然從風良由費省而 事便無從上下其手此明定訟費之實在情形也向例外國商民控吿華人事件類皆先赴領事衙門投禀再由領 事轉交關道或由關道自行訉斷或發交縣署判決開廳以來由縣署移交曁關道發交以及洋商徑自來廳控吿 者已斷結十餘起外人於過堂時則脫帽致敬於結案時則照繳訟費悉遵該廳定章亦有不先赴該國領事投禀 而徑赴該廳起訴者雖司法獨立誠未易一蹴而幾但旣辦有端倪則此後之進步改良尙非難事至目前府縣雖 不專親審判而仍兼廳長之職亦因報案文移旣用守令印信且一切布置建築不能使府縣不任責成應俟法部 頒有新章再行遵守蓋弊當去其太甚物有開而必先臣仍督飭在事各員始終勿懈以期仰副  聖朝矜恤庶 獄之仁所有天津試辦審判廳章程理合繕具淸單仰懇  天恩敕部立案施行謹恭摺具陳伏乞    皇太后  皇上聖鑒訓示謹 奏奉  硃批法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Category:清朝]] {{PD-QINGGov}} ttuobvc5sds7hle8qz2y1mfj2wrgqlt Talk:老子 (帛書甲本) 1 8864934 11135318 2026-10-18T15:52:47Z PacmanD 20553 创建页面,内容为“{{Copied | from = 老子 (帛書本) | from_oldid = Special:PermanentLink/11135068 | to = 老子 (帛書甲本) | date = 2026年10月18日 }} == 文字來源與整理說明 == 本頁文字取自[[Special:PermanentLink/11135068|老子 (帛書本)]](修訂版本 11135068)的甲本部分,原頁的編輯者見其[{{fullurl:老子 (帛書本)|action=history}} 修訂歷史]。在此基礎上做了以下整理: # '''按帛書行切分'''…” 11135318 wikitext text/x-wiki {{Copied | from = 老子 (帛書本) | from_oldid = Special:PermanentLink/11135068 | to = 老子 (帛書甲本) | date = 2026年10月18日 }} == 文字來源與整理說明 == 本頁文字取自[[Special:PermanentLink/11135068|老子 (帛書本)]](修訂版本 11135068)的甲本部分,原頁的編輯者見其[{{fullurl:老子 (帛書本)|action=history}} 修訂歷史]。在此基礎上做了以下整理: # '''按帛書行切分''':甲本文字按《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一冊的行號,切成第 1–169 行,寫入 [[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甲本 圖版.pdf]] 的第 1–8 頁。每行用 <code><nowiki><section></nowiki></code> 標記,section 名稱是行號;一行跨兩章時拆成兩段,名稱如 <code>5-38</code>、<code>5-39</code>。 # '''行位置的參照''':斷行位置參照了「識典古籍」中標有同樣《集成》行號的([https://www.shidianguji.com/zh/book/7353241870991884303/chapter/1jva7n3te6knv 甲本釋文]),用程式比對後定出。'''只取了行號位置,文字仍是原頁的文字,沒有改動。''' # '''正文改為 transclude''':本頁用 {{tl|Transclude pages}} 按章轉載上述頁面,每章一段,左側標出帛書行號。章次依帛書原序:《德》篇在前,《道》篇在後,其中 40/41、80/81、22–24 等章的位置與通行本不同。章節小標題沿用原頁。 === 已知問題 === * 第 99 行開頭落在缺文(□)中間,原頁的缺字數與參照釋文不一致,斷點按比例估計。 * 第 57、96、97 行有原頁帶來的多餘空格。 * 全部 Page: 頁都還沒有對照圖版校對(未校對,ql=1)。 * 圖版第 8 頁後面的《五行》等卷後古佚書文字未收。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15:52 (UTC) gyc0oxrmos0o0ob1xts020fm9zi5yyo Talk:老子 (帛書乙本) 1 8864935 11135319 2026-10-18T15:57:50Z PacmanD 20553 创建页面,内容为“== 文字來源與整理說明 == 本頁文字取自[[Special:PermanentLink/11135068|老子 (帛書本)]](修訂版本 11135068)的乙本部分,原頁的編輯者見其[{{fullurl:老子 (帛書本)|action=history}} 修訂歷史]。在此基礎上做了以下整理: # '''按帛書行切分''':乙本文字按《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一冊的行號,切成第 1–78 行,寫入 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 11135319 wikitext text/x-wiki == 文字來源與整理說明 == 本頁文字取自[[Special:PermanentLink/11135068|老子 (帛書本)]](修訂版本 11135068)的乙本部分,原頁的編輯者見其[{{fullurl:老子 (帛書本)|action=history}} 修訂歷史]。在此基礎上做了以下整理: # '''按帛書行切分''':乙本文字按《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一冊的行號,切成第 1–78 行,寫入 [[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 的第 1–8 頁。乙本帛書沿中間的摺痕斷成上下兩截,《集成》分開印成圖版:單數頁是上截,雙數頁是下截。所以每行再分成「上」「下」兩段,section 名稱如 <code>1上</code>、<code>1下</code>;一段跨兩章時再拆開,名稱如 <code>2下-38</code>、<code>2下-39</code>。篇末的尾題分別是 <code>43下-德尾</code>、<code>78下-道尾</code>。 # '''行位置的參照''':斷行位置參照新浪博客「知北游」所錄、標有行號的乙本釋文([https://blog.sina.com.cn/s/blog_57c4f8f10101ktyl.html 上]、[https://blog.sina.com.cn/s/blog_57c4f8f10101kxtn.html 下]),用程式比對後定出。該份釋文用的是 1980 年文物版的行號,換算成《集成》行號時減去 174。'''只取了行號位置,文字仍是原頁的文字,沒有改動。''' # '''正文改為轉載''':本頁用 {{tl|Transclude pages}} 按章轉載,閱讀順序是「1上→1下→2上→2下……」,在單數頁和雙數頁之間交替。章次依帛書原序:《德》篇在前,《道》篇在後。章節小標題沿用原頁。 === 已知問題 === * 每幅圖版最後一行(第 16、40、64、78 行)的上下截分界,是推算出來的,沒有逐字對過圖版。 * 全部 Page: 頁都還沒有對照圖版校對(未校對,ql=1)。 * 圖版第 9–26 頁(卷前古佚書的襯頁滲印文、殘片、《物則有形圖》)中的文字沒有收錄。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15:57 (UTC) r9v1xs6j6ovupuu4w850jszxigpxwkg 11135320 11135319 2026-10-18T15:58:40Z PacmanD 20553 11135320 wikitext text/x-wiki {{Copied | from = 老子 (帛書本) | from_oldid = Special:PermanentLink/11135068 | to = 老子 (帛書乙本) | date = 2026年10月18日 }} == 文字來源與整理說明 == 本頁文字取自[[Special:PermanentLink/11135068|老子 (帛書本)]](修訂版本 11135068)的乙本部分,原頁的編輯者見其[{{fullurl:老子 (帛書本)|action=history}} 修訂歷史]。在此基礎上做了以下整理: # '''按帛書行切分''':乙本文字按《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一冊的行號,切成第 1–78 行,寫入 [[Index: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 第一冊 老子乙本及卷前古佚書襯頁 圖版.pdf]] 的第 1–8 頁。乙本帛書沿中間的摺痕斷成上下兩截,《集成》分開印成圖版:單數頁是上截,雙數頁是下截。所以每行再分成「上」「下」兩段,section 名稱如 <code>1上</code>、<code>1下</code>;一段跨兩章時再拆開,名稱如 <code>2下-38</code>、<code>2下-39</code>。篇末的尾題分別是 <code>43下-德尾</code>、<code>78下-道尾</code>。 # '''行位置的參照''':斷行位置參照新浪博客「知北游」所錄、標有行號的乙本釋文([https://blog.sina.com.cn/s/blog_57c4f8f10101ktyl.html 上]、[https://blog.sina.com.cn/s/blog_57c4f8f10101kxtn.html 下]),用程式比對後定出。該份釋文用的是 1980 年文物版的行號,換算成《集成》行號時減去 174。'''只取了行號位置,文字仍是原頁的文字,沒有改動。''' # '''正文改為轉載''':本頁用 {{tl|Transclude pages}} 按章轉載,閱讀順序是「1上→1下→2上→2下……」,在單數頁和雙數頁之間交替。章次依帛書原序:《德》篇在前,《道》篇在後。章節小標題沿用原頁。 === 已知問題 === * 每幅圖版最後一行(第 16、40、64、78 行)的上下截分界,是推算出來的,沒有逐字對過圖版。 * 全部 Page: 頁都還沒有對照圖版校對(未校對,ql=1)。 * 圖版第 9–26 頁(卷前古佚書的襯頁滲印文、殘片、《物則有形圖》)中的文字沒有收錄。 --[[User:PacmanD|PacmanD]]([[User talk:PacmanD|留言]]) 2026年10月18日 (日) 15:57 (UTC) hl7ndb4m2behkfv8b3lqmlfilbubq3l 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0 8864936 11135324 2026-10-18T16:16:10Z Rmeoleee 120891 初始上传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1113532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r /><BIG>民用建筑通用规范</BIG><br /><small>General code for civil building</small><br />GB 55031-2022 |year = 2022 |month = 7 |day = 15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theme = 建筑 |notes = 2022-07-15发布,2023-03-01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 {{center|'''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right|'''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right|2022年7月15日}}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4.3.1、6.7.4、6.8.6、6.8.9条 #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第3.1.7、4.2.8条 #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第3.0.2、4.3.3条 #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第8.2.2、9.1.2条 #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 第5.5.1条 #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 第3.1.2、4.12.1、4.12.2、4.12.4条 #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 第3.1.2、6.2.8、6.2.19、6.2.23、7.1.2条 #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 第4.1.7、4.1.8条 == 前言 ==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 1 总则 == ==== 1.0.1 ==== 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 1.0.2 ==== 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 1.0.3 ==== 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 # 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 # 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 1.0.4 ====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有关性能的要求。 == 2 基本规定 == === 2.1 功能要求 === ==== 2.1.1 ====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使用空间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 2.1.2 ====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2.1.3 ==== 居住建筑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并应满足日照、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 2.1.4 ====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卫生及社区生活服务等公共建筑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群集散的要求。 ==== 2.1.5 ====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 2.1.6 ====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 2.1.7 ====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 2.2 性能与措施 === ==== 2.2.1 ==== 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 2.2.2 ==== 民用建筑的结构应满足相应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 ==== 2.2.3 ==== 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设置应系统连贯。 ==== 2.2.4 ====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 ==== 2.2.5 ====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预制部品、部件。 ==== 2.2.6 ==== 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 3.1 建筑面积 === ==== 3.1.1 ====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3.1.2 ====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 3.1.3 ====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3.1.4 ====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 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按外围护结构外表面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的不封闭建筑空间,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表面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着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围合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 3.1.5 ====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围合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为凹阳台时,应按围护结构外表面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3.1.6 ====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 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 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 3.1.7 ====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3.1.8 ====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 3.1.9 ====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 3.2 建筑高度 === ==== 3.2.1 ====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部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其屋面檐口顶部至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计算。 ==== 3.2.2 ==== 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 3.2.3 ====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取其中最大值。 ==== 3.2.4 ==== 场地边界与建筑主要朝向建筑物平行时,建筑高度应自建筑物距场地边界最近处的室外设计地坪起算;当场地边界与建筑主要朝向建筑物不平行时,建筑高度应自对该部分建筑影响最大的室外设计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不应包括屋顶辅助用房突出屋面的高度。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 3.2.5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 3.2.6 ====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 3.2.7 ====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 4 建筑室外场地 == === 4.1 环境与场地 === ==== 4.1.1 ====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 4.1.2 ====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 4.1.3 ====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 4.1.4 ====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 4.1.5 ====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内涝措施; #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 4.1.6 ====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基地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度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 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 4.2 建筑控制 === ==== 4.2.1 ====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等市政设施外,民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 4.2.2 ====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 4.2.3 ====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 4.3 基地道路 === ==== 4.3.1 ====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畅通、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 4.3.2 ==== 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 4.3.3 ====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 ==== 4.3.4 ====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 距离相邻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 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 4.3.5 ==== 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限制车辆行驶速度,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 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 ==== 4.3.6 ====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 #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 4.4.1 ==== 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 ==== 4.4.2 ==== 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荷载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 4.4.3 ==== 人工水体岸边2.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 4.5.1 ====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不应小于2.5m。 ==== 4.5.2 ==== 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玻璃采光顶、玻璃幕墙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 4.5.3 ==== 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 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 # 应设置满足垃圾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 5 建筑通用空间 == === 5.1 出入口 === ==== 5.1.1 ==== 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要求进行设置,并应安全、顺畅、便捷。 ==== 5.1.2 ==== 出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行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 5.1.3 ==== 建筑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进入室内的措施。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 5.2.1 ==== 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 ==== 5.2.2 ==== 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 5.2.3 ==== 台阶踏步不应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人行坡道设置。 ==== 5.2.4 ==== 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 5.3 楼梯、走廊 === ==== 5.3.1 ==== 楼梯、走廊应安全、顺畅,并应满足人员通行、安全疏散等要求。 ==== 5.3.2 ==== 供日常交通使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宽度应根据建筑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的宽度。 ==== 5.3.3 ==== 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面完成面计算,梯段有突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突出物表面计算;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 5.3.4 ==== 公共楼梯应至少于单侧设置扶手,梯段净宽达到3股人流的宽度时应两侧设置扶手。 ==== 5.3.5 ====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 ==== 5.3.6 ==== 公共楼梯上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 5.3.7 ==== 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 5.3.8 ==== 公共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2级,且不应超过18级。 ==== 5.3.9 ==== 公共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楼梯类别 ! style="text-align: right;"| 最小宽度(m) ! style="text-align: right;"| 最大高度(m) |- | 以楼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楼梯 | style="text-align: right;"| 0.26 | style="text-align: right;"| 0.165 |- | 住宅建筑公共楼梯,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的楼梯 | style="text-align: right;"| 0.26 | style="text-align: right;"| 0.175 |- |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楼梯 | style="text-align: right;"| 0.25 | style="text-align: right;"| 0.180 |} 注:表中公共建筑及住宅类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老年人照料设施。 ==== 5.3.10 ==== 每个梯段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 5.3.11 ====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 5.3.12 ==== 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 5.4.1 ==== 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民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及无障碍电梯。 ==== 5.4.2 ====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 # 建筑内设置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 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相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 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 5.4.3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出入口畅通区域宽度从扶手带端部起不应小于0.50m; # 位于中庭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临空部位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措施; # 两梯(道)相邻平行或交叉设置,当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梁)板边缘完成面间水平投影距离小于0.50m,或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时,应在产生的锐角区前部1.0m范围内设置具有防夹、防剪的保护措施; #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应水平,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 5.5 公共厨房 === ==== 5.5.1 ==== 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和厨房工艺要求。 ==== 5.5.2 ==== 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 5.5.3 ==== 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 5.5.4 ==== 公共厨房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紧邻建筑物或空间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 5.6.1 ==== 民用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配置公共厕所(卫生间),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 5.6.2 ==== 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数量均应满足使用要求; # 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 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 ==== 5.6.3 ==== 公共厕所(卫生间)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 5.6.4 ==== 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净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符合表5.6.4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类别 ! 平面最小净尺寸(净宽m × 净深m) |- | 外开门的隔间 | 0.90 × 1.30(坐便)、0.90 × 1.20(蹲便) |- | 内开门的隔间 | 0.90 × 1.50(坐便)、0.90 × 1.40(蹲便) |} ==== 5.6.5 ==== 公共厕所(卫生间)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 厕所隔间外开门时,单排厕所隔间外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排厕所隔间之间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洗手盆外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 # 厕所隔间内开门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 === 5.7 母婴室 === ==== 5.7.1 ====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母婴室。 ==== 5.7.2 ==== 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 === 5.8 设备用房 === ==== 5.8.1 ====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 5.8.2 ====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空间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维修的要求,并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及检修通道。 ==== 5.8.3 ==== 设备机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建筑公共区域、邻近建筑或环境造成污染。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 5.9.1 ====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广场)、地下管道(沟)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水、排水、倒灌的措施,并应满足内部空间使用功能要求。 ==== 5.9.2 ====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底板、顶板以及侧墙外壁,应满足防水、防潮要求。 ==== 5.9.3 ====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室外场地使用时,设计应满足日常使用的最大荷载要求,后期使用荷载不能超过设计的最大荷载要求。 ==== 5.9.4 ==== 窗井、风井、下沉庭院的顶部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 6.1 屋面 === ==== 6.1.1 ==== 屋面应结合采取保温、隔热、防水等措施。屋面防水应按排水与防水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设置防水层。 ==== 6.1.2 ==== 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屋面应设置坡度,且坡度不应小于2%; # 屋面设计应进行排水计算,天沟、檐沟断面及雨水立管管径、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 装配式屋面应进行抗风设计,各构造层均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屋面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 坡度大于45°瓦屋面,以及强风易吹落地区的瓦屋面,应采取防止瓦材滑落、风揭的措施; # 种植屋面应满足种植荷载及耐根穿刺的构造要求; # 上人屋面应满足人员活动荷载,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屋面应方便维修、检修,大型公共建筑的屋面应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通道。 ==== 6.1.3 ==== 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 6.2 内墙、外墙 === ==== 6.2.1 ==== 墙体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 6.2.2 ==== 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 6.2.3 ==== 墙体防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邻土一侧加设防潮层; # 有防潮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设置防潮层,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 有配水点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 6.2.4 ==== 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强措施。外窗应采取排水、防水构造措施。 ==== 6.2.5 ==== 设置在墙上的内、外保温系统与墙体、梁、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 6.2.6 ==== 安装固定在墙体上的设备或管道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应具有防止雨水、雪水渗漏到室内的可靠措施。 ==== 6.2.7 ==== 安装在易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 6.2.8 ==== 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 应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件不得直接设置在填充墙中; # 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 玻璃幕墙开启窗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 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备; # 外倾斜、水平倒挂的石材或脆性材质面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6.3 楼面、地面 === ==== 6.3.1 ==== 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要求,其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洁。 ==== 6.3.2 ==== 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止地基土冻胀或膨胀、防止不均匀沉降等措施。 ==== 6.3.3 ==== 建筑内的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 6.3.4 ====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有对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设备的场所,以及可能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面层。 ==== 6.3.5 ==== 机动车库的楼面、地面应采用高强度且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材料。 ==== 6.3.6 ==== 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的房间,楼面、地面面层应采用无污染、无异味、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环保材料。 ==== 6.3.7 ==== 地板玻璃、采光顶玻璃应支承在玻璃肋上;点支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 6.4 顶棚、吊顶 === ==== 6.4.1 ==== 建筑顶棚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应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术措施。 ==== 6.4.2 ==== 吊顶的吊杆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 6.4.3 ==== 吊杆长度大于1.50m时,应设置反支撑。 ==== 6.4.4 ==== 吊杆、反支撑及转换层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且不应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6.4.5 ==== 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入内检修时,应采取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 6.4.6 ==== 面板为脆性材料的吊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 ==== 6.4.7 ==== 设置永久马道的,马道应单独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 6.4.8 ==== 吊顶系统不应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 6.4.9 ==== 吊顶内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 6.4.10 ====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 6.4.11 ==== 室外吊顶应采取抗风措施;面板及支承结构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 6.5 门窗 === ==== 6.5.1 ====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气密、水密等性能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 6.5.2 ====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适宜的连接构造和密封措施。 ==== 6.5.3 ====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门应开启方便,使用安全、坚固耐用; #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 非透明双向弹簧门应在视线高度部分安装透明玻璃。 ==== 6.5.4 ====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窗扇开启形式应能保障使用安全,易于维修、清洗; #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不应影响人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 外开窗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 6.5.5 ====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 6.5.6 ==== 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或可踏面)净高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0m。 ==== 6.5.7 ====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采光天窗应采用防破碎坠落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 天窗应设置冷凝水导泄装置,采取防止冷凝水产生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 天窗的连接应牢固、安全,开启扇启闭应方便可靠。 === 6.6 栏杆、栏板 === ==== 6.6.1 ====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规定的水平荷载; #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 # 临空部位栏杆(栏板)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 6.6.2 ==== 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及中庭等临空处栏杆(栏板)应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 6.6.3 ====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 6.6.4 ==== 公共场所的临空栏杆(栏板)底面距地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 6.7.1 ==== 管道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安全、防火或卫生等相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 管道井井壁、检修门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管道井每层应设检修门或检修口; # 管道井门应设置锁具或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 ==== 6.7.2 ====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应独立设置;其井壁、风道、烟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 6.7.3 ==== 伸出屋面的烟道或排风道,其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和距离、屋面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和防止倒灌。 === 6.8 变形缝 === ==== 6.8.1 ==== 变形缝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等构造措施,各种措施应具有防老化、防腐蚀和防脱落等性能。 ==== 6.8.2 ==== 变形缝设置应能保障建筑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产生破坏。 0l2zeyy8segmgd39gglk4z9nsfnvzwa 11135557 11135324 2026-10-19T01:12:25Z Rmeoleee 120891 前言格式调整 1113555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r /><BIG>民用建筑通用规范</BIG><br /><small>General code for civil building</small><br />GB 55031-2022 |year = 2022 |month = 7 |day = 15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theme = 建筑 |notes = 2022-07-15发布,2023-03-01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 {{center|'''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第4.3.1、6.7.4、6.8.6、6.8.9条 #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第3.1.7、4.2.8条 #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 第3.0.2、4.3.3条 #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15''' 第8.2.2、9.1.2条 #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第3.1.4、3.1.5、3.6.2、4.4.4、5.1.6、5.5.1、5.6.2、6.2.1、6.3.1、7.1.6、7.3.1、7.4.1、8.1.2、8.1.3、9.1.4、10.7.4条 #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2016''' 第5.5.1条 #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 第3.1.2、4.12.1、4.12.2、4.12.4条 #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 第3.1.2、6.2.8、6.2.19、6.2.23、7.1.2条 # '''《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2014''' 第4.1.7、4.1.8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right|'''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right|2022年7月15日}} == 前言 ==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 1 总则 == ==== 1.0.1 ==== 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 1.0.2 ==== 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 ==== 1.0.3 ==== 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 # 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 # 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 ==== 1.0.4 ====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有关性能的要求。 == 2 基本规定 == === 2.1 功能要求 === ==== 2.1.1 ====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使用空间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 2.1.2 ====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 ==== 2.1.3 ==== 居住建筑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并应满足日照、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 2.1.4 ====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卫生及社区生活服务等公共建筑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群集散的要求。 ==== 2.1.5 ====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各功能场所不应降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 # 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 ==== 2.1.6 ====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 ==== 2.1.7 ====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 === 2.2 性能与措施 === ==== 2.2.1 ==== 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 2.2.2 ==== 民用建筑的结构应满足相应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 ==== 2.2.3 ==== 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设置应系统连贯。 ==== 2.2.4 ====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 ==== 2.2.5 ====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预制部品、部件。 ==== 2.2.6 ==== 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 == 3 建筑面积与高度 == === 3.1 建筑面积 === ==== 3.1.1 ====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3.1.2 ====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 3.1.3 ====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 3.1.4 ====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 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按外围护结构外表面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的不封闭建筑空间,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表面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着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围合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 3.1.5 ====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围合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为凹阳台时,应按围护结构外表面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3.1.6 ====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 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 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 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 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 3.1.7 ====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3.1.8 ====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 ==== 3.1.9 ====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 3.2 建筑高度 === ==== 3.2.1 ====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部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其屋面檐口顶部至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计算。 ==== 3.2.2 ==== 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 3.2.3 ====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取其中最大值。 ==== 3.2.4 ==== 场地边界与建筑主要朝向建筑物平行时,建筑高度应自建筑物距场地边界最近处的室外设计地坪起算;当场地边界与建筑主要朝向建筑物不平行时,建筑高度应自对该部分建筑影响最大的室外设计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不应包括屋顶辅助用房突出屋面的高度。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 3.2.5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 3.2.6 ====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 3.2.7 ====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 4 建筑室外场地 == === 4.1 环境与场地 === ==== 4.1.1 ====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 4.1.2 ====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 4.1.3 ====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 4.1.4 ====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 4.1.5 ====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内涝措施; # 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 #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 ==== 4.1.6 ==== 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基地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度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 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 4.2 建筑控制 === ==== 4.2.1 ====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等市政设施外,民用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 4.2.2 ====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 4.2.3 ====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 4.3 基地道路 === ==== 4.3.1 ====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畅通、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 4.3.2 ==== 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 ==== 4.3.3 ====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 ==== 4.3.4 ====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 距离相邻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 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 4.3.5 ==== 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限制车辆行驶速度,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 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 ==== 4.3.6 ====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 #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 #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m时,应设置回车场。 === 4.4 场地铺装与水体 === ==== 4.4.1 ==== 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 ==== 4.4.2 ==== 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荷载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 4.4.3 ==== 人工水体岸边2.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4.5 构筑物与设施 === ==== 4.5.1 ====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不应小于2.5m。 ==== 4.5.2 ==== 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玻璃采光顶、玻璃幕墙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 4.5.3 ==== 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 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 # 应设置满足垃圾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 == 5 建筑通用空间 == === 5.1 出入口 === ==== 5.1.1 ==== 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要求进行设置,并应安全、顺畅、便捷。 ==== 5.1.2 ==== 出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行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 5.1.3 ==== 建筑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进入室内的措施。 === 5.2 台阶、人行坡道 === ==== 5.2.1 ==== 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 ==== 5.2.2 ==== 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 5.2.3 ==== 台阶踏步不应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人行坡道设置。 ==== 5.2.4 ==== 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 5.3 楼梯、走廊 === ==== 5.3.1 ==== 楼梯、走廊应安全、顺畅,并应满足人员通行、安全疏散等要求。 ==== 5.3.2 ==== 供日常交通使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宽度应根据建筑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的宽度。 ==== 5.3.3 ==== 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面完成面计算,梯段有突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突出物表面计算;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 5.3.4 ==== 公共楼梯应至少于单侧设置扶手,梯段净宽达到3股人流的宽度时应两侧设置扶手。 ==== 5.3.5 ====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 ==== 5.3.6 ==== 公共楼梯上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 5.3.7 ==== 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 5.3.8 ==== 公共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2级,且不应超过18级。 ==== 5.3.9 ==== 公共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楼梯类别 ! style="text-align: right;"| 最小宽度(m) ! style="text-align: right;"| 最大高度(m) |- | 以楼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公共建筑、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楼梯 | style="text-align: right;"| 0.26 | style="text-align: right;"| 0.165 |- | 住宅建筑公共楼梯,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的楼梯 | style="text-align: right;"| 0.26 | style="text-align: right;"| 0.175 |- |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楼梯 | style="text-align: right;"| 0.25 | style="text-align: right;"| 0.180 |} 注:表中公共建筑及住宅类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老年人照料设施。 ==== 5.3.10 ==== 每个梯段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 5.3.11 ====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 5.3.12 ==== 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 === 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 5.4.1 ==== 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民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及无障碍电梯。 ==== 5.4.2 ====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 # 建筑内设置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 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相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 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 5.4.3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出入口畅通区域宽度从扶手带端部起不应小于0.50m; # 位于中庭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临空部位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措施; # 两梯(道)相邻平行或交叉设置,当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梁)板边缘完成面间水平投影距离小于0.50m,或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时,应在产生的锐角区前部1.0m范围内设置具有防夹、防剪的保护措施; #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应水平,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 5.5 公共厨房 === ==== 5.5.1 ==== 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和厨房工艺要求。 ==== 5.5.2 ==== 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 5.5.3 ==== 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 5.5.4 ==== 公共厨房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紧邻建筑物或空间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 5.6 公共厕所(卫生间) === ==== 5.6.1 ==== 民用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配置公共厕所(卫生间),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 5.6.2 ==== 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布局,位置、数量均应满足使用要求; # 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 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 ==== 5.6.3 ==== 公共厕所(卫生间)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 ==== 5.6.4 ==== 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净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符合表5.6.4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类别 ! 平面最小净尺寸(净宽m × 净深m) |- | 外开门的隔间 | 0.90 × 1.30(坐便)、0.90 × 1.20(蹲便) |- | 内开门的隔间 | 0.90 × 1.50(坐便)、0.90 × 1.40(蹲便) |} ==== 5.6.5 ==== 公共厕所(卫生间)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 厕所隔间外开门时,单排厕所隔间外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排厕所隔间之间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洗手盆外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 # 厕所隔间内开门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 === 5.7 母婴室 === ==== 5.7.1 ====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母婴室。 ==== 5.7.2 ==== 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 === 5.8 设备用房 === ==== 5.8.1 ====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 5.8.2 ====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空间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维修的要求,并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及检修通道。 ==== 5.8.3 ==== 设备机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建筑公共区域、邻近建筑或环境造成污染。 === 5.9 地下室、半地下室 === ==== 5.9.1 ====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广场)、地下管道(沟)等应采取必要的防水、排水、倒灌的措施,并应满足内部空间使用功能要求。 ==== 5.9.2 ====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底板、顶板以及侧墙外壁,应满足防水、防潮要求。 ==== 5.9.3 ====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室外场地使用时,设计应满足日常使用的最大荷载要求,后期使用荷载不能超过设计的最大荷载要求。 ==== 5.9.4 ==== 窗井、风井、下沉庭院的顶部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 6 建筑部件与构造 == === 6.1 屋面 === ==== 6.1.1 ==== 屋面应结合采取保温、隔热、防水等措施。屋面防水应按排水与防水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设置防水层。 ==== 6.1.2 ==== 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屋面应设置坡度,且坡度不应小于2%; # 屋面设计应进行排水计算,天沟、檐沟断面及雨水立管管径、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 装配式屋面应进行抗风设计,各构造层均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 #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屋面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 坡度大于45°瓦屋面,以及强风易吹落地区的瓦屋面,应采取防止瓦材滑落、风揭的措施; # 种植屋面应满足种植荷载及耐根穿刺的构造要求; # 上人屋面应满足人员活动荷载,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屋面应方便维修、检修,大型公共建筑的屋面应设置检修口或检修通道。 ==== 6.1.3 ==== 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雨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 6.2 内墙、外墙 === ==== 6.2.1 ==== 墙体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 6.2.2 ==== 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 6.2.3 ==== 墙体防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邻土一侧加设防潮层; # 有防潮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设置防潮层,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墙面迎水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 有配水点的墙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 6.2.4 ==== 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强措施。外窗应采取排水、防水构造措施。 ==== 6.2.5 ==== 设置在墙上的内、外保温系统与墙体、梁、柱的连接应安全可靠。 ==== 6.2.6 ==== 安装固定在墙体上的设备或管道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应具有防止雨水、雪水渗漏到室内的可靠措施。 ==== 6.2.7 ==== 安装在易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 6.2.8 ==== 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 应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水密、气密、保温隔热、隔声、采光、耐撞击、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 # 幕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锚固件不得直接设置在填充墙中; # 幕墙外开窗的开启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 玻璃幕墙开启窗应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墙玻璃面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 超高层建筑的幕墙工程应设置幕墙维护和更换所需的装备; # 外倾斜、水平倒挂的石材或脆性材质面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6.3 楼面、地面 === ==== 6.3.1 ==== 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要求,其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洁。 ==== 6.3.2 ==== 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止地基土冻胀或膨胀、防止不均匀沉降等措施。 ==== 6.3.3 ==== 建筑内的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 6.3.4 ====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有对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设备的场所,以及可能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面层。 ==== 6.3.5 ==== 机动车库的楼面、地面应采用高强度且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材料。 ==== 6.3.6 ==== 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的房间,楼面、地面面层应采用无污染、无异味、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环保材料。 ==== 6.3.7 ==== 地板玻璃、采光顶玻璃应支承在玻璃肋上;点支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 6.4 顶棚、吊顶 === ==== 6.4.1 ==== 建筑顶棚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应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术措施。 ==== 6.4.2 ==== 吊顶的吊杆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 6.4.3 ==== 吊杆长度大于1.50m时,应设置反支撑。 ==== 6.4.4 ==== 吊杆、反支撑及转换层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且不应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6.4.5 ==== 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入内检修时,应采取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 6.4.6 ==== 面板为脆性材料的吊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玻璃吊顶应采用安全玻璃。 ==== 6.4.7 ==== 设置永久马道的,马道应单独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 6.4.8 ==== 吊顶系统不应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 6.4.9 ==== 吊顶内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 6.4.10 ====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 6.4.11 ==== 室外吊顶应采取抗风措施;面板及支承结构表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 6.5 门窗 === ==== 6.5.1 ====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气密、水密等性能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 6.5.2 ====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适宜的连接构造和密封措施。 ==== 6.5.3 ====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门应开启方便,使用安全、坚固耐用; #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 非透明双向弹簧门应在视线高度部分安装透明玻璃。 ==== 6.5.4 ====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窗扇开启形式应能保障使用安全,易于维修、清洗; #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不应影响人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 # 外开窗扇应采取防脱落措施。 ==== 6.5.5 ==== 全玻璃的门和落地窗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 6.5.6 ==== 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或可踏面)净高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0m。 ==== 6.5.7 ====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采光天窗应采用防破碎坠落的透光材料,当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 # 天窗应设置冷凝水导泄装置,采取防止冷凝水产生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 天窗的连接应牢固、安全,开启扇启闭应方便可靠。 === 6.6 栏杆、栏板 === ==== 6.6.1 ====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规定的水平荷载; #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 # 临空部位栏杆(栏板)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 6.6.2 ==== 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及中庭等临空处栏杆(栏板)应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 6.6.3 ====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 6.6.4 ==== 公共场所的临空栏杆(栏板)底面距地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 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 === ==== 6.7.1 ==== 管道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安全、防火或卫生等相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 管道井井壁、检修门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管道井每层应设检修门或检修口; # 管道井门应设置锁具或防止儿童开启的装置。 ==== 6.7.2 ====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应独立设置;其井壁、风道、烟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 6.7.3 ==== 伸出屋面的烟道或排风道,其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和距离、屋面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和防止倒灌。 === 6.8 变形缝 === ==== 6.8.1 ==== 变形缝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等构造措施,各种措施应具有防老化、防腐蚀和防脱落等性能。 ==== 6.8.2 ==== 变形缝设置应能保障建筑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产生破坏。 cjjincq9x24k68psawummu74ojan9md GB 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0 8864937 11135325 2026-10-18T16:17:52Z Rmeoleee 120891 初步上传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全文 1113532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r /><BIG>建筑环境通用规范</BIG><br /><small>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small><br />GB 55016-2021 |year = 2021 |month = 9 |day = 8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theme = 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室内空气质量 |notes = 2021-09-08发布,2022-04-01实施<br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br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2号) == {{center|'''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right|2021年9月8日}}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第4.0.2、4.0.4、4.0.6条 #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7.3.1、7.4.1、7.4.2、7.5.3条 #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2010''' 第4.1.1条 #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第4.2.11、6.1.1、6.2.1、7.1.2条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 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 #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3.1.8、7.1.1、7.1.4、7.1.6、7.2.3、7.3.1、7.3.2、7.4.1、10.1.3条 #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16''' 第4.4.11条 #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第9.1.4(1)条(款) == 前言 ==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 1 总则 == ==== 1.1.1 ====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1.1.2 ====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 1.1.3 ==== 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 1.1.4 ====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2 建筑声环境 == === 2.1 一般规定 === ==== 2.1.1 ====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2.1.2 ====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 2.1.3 ====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2.1.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 ! 房间的使用功能 ! 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T}</math>,dB):昼间 ! 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T}</math>,dB):夜间 |- | 睡眠 | 40 | 30 |- | 日常生活 | 40 | 40 |- | 阅读、自学、思考 | 35 | 35 |- |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 40 | 40 |} 注: # 当建筑位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噪声限值可放宽5dB; # 夜间噪声限值应为夜间8h连续测得的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8h}</math>; # 当1h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1h}</math> 能代表整个时段噪声水平时,测量时段可为1h。 #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 2.1.4 ====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2.1.4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 ! 房间的使用功能 ! 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T}</math>,dB) |- | 睡眠 | 33 |- | 日常生活 | 40 |- | 阅读、自学、思考 | 40 |- |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 45 |- | 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 | 55 |} ==== 2.1.5 ====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2.1.5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 |- ! 房间的使用功能 ! Z振级 <math display="inline">VL_Z</math>(dB):昼间 ! Z振级 <math display="inline">VL_Z</math>(dB):夜间 |- | 睡眠 | 78 | 75 |- | 日常生活 | 78 | 78 |} <ol star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li>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li></ol> === 2.2 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 ==== 2.2.1 ====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 2.2.2 ====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 2.2.3 ====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 2.2.4 ==== 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 2.2.5 ==== 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 2.2.6 ====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 2.2.7 ==== 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辐射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 2.2.8 ==== 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和管道中的气流速度降低气流再生噪声。 === 2.3 隔振设计 === ==== 2.3.1 ====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 ==== 2.3.2 ====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 2.3.3 ====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 2.3.4 ====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 2.3.5 ====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 2.4 检测与验收 === ==== 2.4.1 ==== 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 2.4.2 ==== 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 == 3 建筑光环境 == === 3.1 一般规定 === ==== 3.1.1 ====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3.1.2 ====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 3.1.3 ====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 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 3.1.4 ====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 3.1.5 ====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 3.2 采光设计 === ==== 3.2.1 ====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 ==== 3.2.2 ====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 # 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按表3.2.2-2确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2-1 采光等级与采光标准值 |- ! 采光等级 ! 侧面采光:采光系数标准值(%) ! 侧面采光: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 顶部采光:采光系数标准值(%) ! 顶部采光: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 | Ⅰ | 5 | 750 | 5 | 750 |- | Ⅱ | 4 | 600 | 3 | 450 |- | Ⅲ | 3 | 450 | 2 | 300 |- | Ⅳ | 2 | 300 | 1 | 150 |- | Ⅴ | 1 | 150 | 0.5 | 75 |}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2-2 光气候系数 |- ! 光气候区类别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 光气候系数 <math display="inline">K</math> | 0.85 | 0.90 | 1.00 | 1.10 | 1.20 |- | 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lx) | 18000 | 16500 | 15000 | 13500 | 12000 |} ==== 3.2.3 ==== 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Ⅳ级的要求; #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 #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 3.2.4 ==== 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4 反射比 |- ! 表面名称 ! 反射比 |- | 顶棚 | 0.6~0.9 |- | 墙面 | 0.3~0.8 |- | 地面 | 0.1~0.5 |} ==== 3.2.5 ====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 3.2.6 ==== 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 ==== 3.2.7 ====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 3.2.8 ==== 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 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 3.3 室内照明设计 === ==== 3.3.1 ====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3.2 ==== 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有关规定; #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 3.3.3 ==== 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 # 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 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 3.3.4 ==== 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 <math display="inline">UGR</math> 不应高于19。 ==== 3.3.5 ====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 一般显色指数(<math display="inline">R_a</math>)不应低于80; # 特殊显色指数(<math display="inline">R_9</math>)不应小于0。 ==== 3.3.6 ====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观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 3.3.7 ==== 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math display="inline">P_{\mathrm{st}}^{\mathrm{LM}}</math>)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math display="inline">SVM</math>)不应大于1.0。 ==== 3.3.8 ==== 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math display="inline">R_a</math>)不应低于90。 ==== 3.3.9 ==== 对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lm。 ==== 3.3.10 ==== 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 3.3.11 ====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标准值的50%; #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 3.3.12 ====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疗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 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 3.4 室外照明设计 === ==== 3.4.1 ====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1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 |- ! 场所 ! 平均水平照度最低值 <math display="inline">E_{\mathrm{h,av}}</math>(lx) ! 最小水平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mathrm{h,min}}</math>(lx) ! 最小垂直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mathrm{v,min}}</math>(lx) ! 最小半柱面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mathrm{sc,min}}</math>(lx) ! 一般显色指数最低值 |- | 道路:主要道路 | 15 | 3 | 5 | 3 | 60 |- | 道路:次要道路 | 10 | 2 | 3 | 2 | 60 |- | 道路:健身步道 | 20 | 5 | 10 | 5 | 60 |- | 活动场地 | 30 | 10 | 10 | 5 | 60 |}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为1.5m。 ==== 3.4.2 ==== 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3.4.2的规定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2 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 |- ! 照明技术参数 ! 应用条件 ! E0区、E1区 ! E2区 ! E3区 ! E4区 |- | 上射光通比 | 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 0 | 5 | 15 | 25 |} ==== 3.4.3 ====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3.4.3-1的规定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3-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 |- ! 照明技术参数 ! 应用条件 ! E0区、E1区 ! E2区 ! E3区 ! E4区 |- | 垂直面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v</math>(lx) | 非熄灯时段 | 2 | 5 | 10 | 25 |- | 垂直面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v</math>(lx) | 熄灯时段 | 0* | 1 | 2 | 5 |} 注:* 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1lx。 <ol star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li>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3.4.3-2的规定值。</li></ol>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3-2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 |- ! 照明技术参数 ! 应用条件 ! E0区、E1区 ! E2区 ! E3区 ! E4区 |- | 灯具发光强度 <math display="inline">I</math>(cd) | 非熄灯时段 | 2500 | 7500 | 10000 | 25000 |- | 灯具发光强度 <math display="inline">I</math>(cd) | 熄灯时段 | 0* | 500 | 1000 | 2500 |} 注: # 本表不适用于瞬时或短时间看的灯具; # <nowiki></nowiki>* 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500cd。 # 当采用闪动的夜景照明时,相应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3.4.3-2中规定数值的1/2。 ==== 3.4.4 ====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3.4.4的规定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4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 ! 照明技术参数 ! 应用条件 ! E0区、E1区 ! E2区 ! E3区 ! E4区 |- | 建筑立面亮度¹ <math display="inline">L_b</math>(cd/m²) | 被照面平均亮度 | 0 | 5 | 10 | 25 |- | 标识亮度² <math display="inline">L_s</math>(cd/m²) | 外投光标识被照面平均亮度;对自发光广告标识,指发光面的平均亮度 | 50 | 400 | 800 | 1000 |} 注:本表中 <math display="inline">L_s</math> 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ol star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li>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li></ol> ==== 3.4.5 ==== 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 3.5 检测与验收 === ==== 3.5.1 ==== 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 ==== 3.5.2 ==== 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颜色透射指数。 ==== 3.5.3 ==== 照明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室内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显色指数、闪变指数和频闪效应可视度; # 室外公共区域照明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色温、显色指数和亮度; # 应急照明条件下,测量项目应包括各场所的照度和灯具表面亮度。 == 4 建筑热工 == === 4.1 一般规定 === ==== 4.1.1 ==== 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 4.1.2 ==== 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保温、防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 4.2 保温设计 === ==== 4.2.1 ====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A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设计。 ==== 4.2.2 ==== 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4.2.2 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允许温差 |- ! 非透光围护结构部位 ! 允许温差 <math display="inline">\Delta t</math>(K) |- | 外墙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t_d</math> |- | 楼、屋面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t_d</math> |- | 地面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t_d</math> |- | 地下室外墙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t_d</math> |} 注:<math display="inline">\Delta t</math> 为非透光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温差,<math display="inline">t_i</math> 为室内空气温度,<math display="inline">t_d</math> 为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 === 4.3 防热设计 === ==== 4.3.1 ====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B区的建筑应进行防热设计。 ==== 4.3.2 ====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4.3.2 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 ! 房间类型 ! 自然通风房间 ! 空调房间:重质围护结构(<math display="inline">D\geq2.5</math>) ! 空调房间:轻质围护结构(<math display="inline">D<2.5</math>) |- | 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 <math display="inline">\theta_{i,\max}</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e,\max}</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2</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3</math> |- | 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 <math display="inline">\theta_{i,\max}</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e,\max}</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2.5</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3.5</math> |} 注:<math display="inline">t_{e,\max}</math> 表示室外逐时空气温度最高值;<math display="inline">t_i</math> 表示室内空气温度。 ==== 4.3.3 ====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和变化规律的情况下,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采用一维非稳态方法进行计算,并应按房间的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边界条件; # 计算模型应选取外墙、屋面的平壁部分; # 当外墙、屋面采用2种以上不同构造,且各部分面积相当时,应对每种构造分别进行计算,内表面温度的计算结果应取最高值。 === 4.4 防潮设计 === ==== 4.4.1 ==== 供暖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 4.4.2 ====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 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0.9℃时,应对热桥部位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 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60%; ## 应根据热桥部位确定采用二维或三维传热计算; ## 距离较小的热桥应合并计算。 # 当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重新进行验算。 ==== 4.4.3 ==== 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4.4.3的规定;相应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最小蒸汽渗透阻应大于按式(4.4.3)计算的蒸汽渗透阻。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4.4.3 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 ! 保温材料 !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math display="inline">[\Delta w]</math>(%) |- |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math display="inline">\rho_0=500\mathrm{kg/m^3}</math>~<math display="inline">700\mathrm{kg/m^3}</math>) | 4 |- | 矿渣和炉渣填料 | 2 |- | 水泥纤维板 | 5 |- |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制品(板或毡) | 5 |- | 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 | 15 |- |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 10 |- |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PUR) | 10 |- | 酚醛泡沫塑料(PF) | 10 |- |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自然干燥后) | 5 |- | 复合硅酸盐保温板 | 5 |} <math display="block"> H_{0,i}=\frac{P_i+P_{s,c}}{\dfrac{10\rho_0\delta_i[\Delta w]}{24Z}+\dfrac{P_{s,c}-P_e}{H_{0,e}}} \tag{4.4.3} </math> 式中: * <math display="inline">H_{0,i}</math>——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m²·h·Pa/g); * <math display="inline">H_{0,e}</math>——冷凝计算界面至围护结构外表面之间的蒸汽渗透阻(m²·h·Pa/g); * <math display="inline">\rho_0</math>——保温材料的干密度(kg/m³); * <math display="inline">\delta_i</math>——保温材料厚度(m); * <math display="inline">[\Delta w]</math>——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应按本规范表4.4.3的规定取值; * <math display="inline">Z</math>——供暖期天数; * <math display="inline">P_{s,c}</math>——冷凝计算界面处与界面温度 <math display="inline">\theta_c</math> 对应的饱和水蒸气分压(Pa)。 ==== 4.4.4 ==== 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 4.5 检测与验收 === ==== 4.5.1 ==== 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对围护结构的保温、防热、防潮性能进行复核。 ==== 4.5.2 ==== 冬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在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监测数据应逐时记录。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 4.5.3 ==== 夏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检验应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12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内表面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 4.5.4 ==== 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检测时,受检样品应经过一个供暖期;检测方法应与保温材料吸放湿特性相适应。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4.3的规定。 == 5 室内空气质量 == === 5.1 一般规定 === ==== 5.1.1 ====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氡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 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限值; # 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 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空气污染物控制。 ==== 5.1.2 ====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5.1.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 |- ! 污染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 氡(Bq/m³) | ≤150 | ≤150 |- | 甲醛(mg/m³) | ≤0.07 | ≤0.08 |- | 氨(mg/m³) | ≤0.15 | ≤0.20 |- | 苯(mg/m³) | ≤0.06 | ≤0.09 |- | 甲苯(mg/m³) | ≤0.15 | ≤0.20 |- | 二甲苯(mg/m³) | ≤0.20 | ≤0.20 |- | TVOC(mg/m³) | ≤0.45 | ≤0.50 |} 注:Ⅰ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军人宿舍等民用建筑;Ⅱ类民用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 ==== 5.1.3 ====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除氡外,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均应为室内测量值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 5.1.4 ====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后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 5.1.5 ==== 装饰装修时,严禁在室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 5.2 场地土壤氡控制 === ==== 5.2.1 ==== 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进行测定,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 5.2.2 ====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³且小于3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²·s)且小于0.1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 5.2.3 ====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不小于30000Bq/m³且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²·s)且小于0.3Bq/(m²·s)时,除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 5.2.4 ====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不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 5.3 材料控制 === ==== 5.3.1 ====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5.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内照射指数(<math display="inline">I_{\mathrm{Ra}}</math>) | ≤1.0 |- | 外照射指数(<math display="inline">I_\gamma</math>) | ≤1.0 |} ==== 5.3.2 ==== 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氨释放量测定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5.3.3 ====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表5.3.3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5.3.3 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 ! 测定项目 ! 限量:A类 ! 限量:B类 |- | 内照射指数(<math display="inline">I_{\mathrm{Ra}}</math>) | ≤1.0 | ≤1.3 |- | 外照射指数(<math display="inline">I_\gamma</math>) | ≤1.3 | ≤1.9 |} ==== 5.3.4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应符合本规范5.3.3表中A类的规定。 ==== 5.3.5 ====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 5.3.6 ==== 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含苯稀释剂和溶剂。 === 5.4 检测与验收 === ==== 5.4.1 ====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应查验其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进场时,应查验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检测报告; #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和VOC检测报告;溶剂型、本体型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二甲苯、VOC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检测报告; #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和涂料、橡塑类合成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进行抽查复验。 ==== 5.4.2 ====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 5.4.3 ==== 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其限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格的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 == 附录A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 ==== A.0.1 ====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A.0.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 !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区域特征 |- | 0类 |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 | 1类 |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 | 2类 |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 | 3类 |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 4类 |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 == 附录B 光气候区划 == ==== B.0.1 ==== 光气候区划应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math display="inline">E_q</math>)划分,并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B.0.1 光气候区划与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 |- ! 光气候区类别 ! 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q</math>(klx) |- | Ⅰ类 | <math display="inline">E_q\geq45</math> |- | Ⅱ类 | <math display="inline">40\leq E_q<45</math> |- | Ⅲ类 | <math display="inline">35\leq E_q<40</math> |- | Ⅳ类 | <math display="inline">30\leq E_q<35</math> |- | Ⅴ类 | <math display="inline">E_q<30</math> |} ==== B.0.2 ==== 各主要城市的光气候区划应按表B.0.2确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B.0.2 光气候区划表 |- ! 光气候区类别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城市 |- | Ⅰ类 | 云南 | 丽江 |- | Ⅰ类 | 西藏 | 拉萨 |- | Ⅰ类 | 西藏 | 昌都 |- | Ⅰ类 | 西藏 | 林芝 |- | Ⅰ类 | 青海 | 玉树 |- | Ⅰ类 | 青海 | 格尔木 |- | Ⅰ类 | 新疆 | 民丰 |- | Ⅱ类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 Ⅱ类 | 内蒙古 | 鄂尔多斯 |- | Ⅱ类 | 内蒙古 | 锡林浩特 |- | Ⅱ类 | 四川 | 甘孜 |- | Ⅱ类 | 云南 | 昆明 |- | Ⅱ类 | 云南 | 思茅 |- | Ⅱ类 | 云南 | 临沧 |- | Ⅱ类 | 云南 | 蒙自 |- | Ⅱ类 | 陕西 | 榆林 |- | Ⅱ类 | 甘肃 | 酒泉 |- | Ⅱ类 | 青海 | 西宁 |- | Ⅱ类 | 宁夏 | 银川 |- | Ⅱ类 | 宁夏 | 固原 |- | Ⅱ类 | 新疆 | 吐鲁番 |- | Ⅱ类 | 新疆 | 哈密 |- | Ⅱ类 | 新疆 | 阿克苏 |- | Ⅱ类 | 新疆 | 喀什 |- | Ⅱ类 | 新疆 | 和田 |- | Ⅱ类 | 新疆 | 塔城 |- | Ⅲ类 | 北京 | 北京 |- | Ⅲ类 | 天津 | 天津 |- | Ⅲ类 | 河北 | 邢台 |- | Ⅲ类 | 河北 | 承德 |- | Ⅲ类 | 山西 | 太原 |- | Ⅲ类 | 山西 | 大同 |- | Ⅲ类 | 内蒙古 | 赤峰 |- | Ⅲ类 | 内蒙古 | 通辽 |- | Ⅲ类 | 辽宁 | 沈阳 |- | Ⅲ类 | 辽宁 | 大连 |- | Ⅲ类 | 辽宁 | 丹东 |- | Ⅲ类 | 辽宁 | 锦州 |- | Ⅲ类 | 辽宁 | 营口 |- | Ⅲ类 | 辽宁 | 朝阳 |- | Ⅲ类 | 吉林 | 四平 |- | Ⅲ类 | 吉林 | 白城 |- | Ⅲ类 |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 | Ⅲ类 | 安徽 | 亳州 |- | Ⅲ类 | 河南 | 郑州 |- | Ⅲ类 | 河南 | 安阳 |- | Ⅲ类 | 河南 | 商丘 |- | Ⅲ类 | 广东 | 汕头 |- | Ⅲ类 | 四川 | 西昌 |- | Ⅲ类 | 云南 | 楚雄 |- | Ⅲ类 | 陕西 | 延安 |- | Ⅲ类 | 甘肃 | 兰州 |- | Ⅲ类 | 甘肃 | 平凉 |- | Ⅲ类 | 新疆 | 乌鲁木齐 |- | Ⅲ类 | 新疆 | 克拉玛依 |- | Ⅲ类 | 新疆 | 伊宁 |- | Ⅲ类 | 新疆 | 阿勒泰 |- | Ⅲ类 | 台湾 | 高雄 |- | Ⅳ类 | 河北 | 石家庄 |- | Ⅳ类 | 山西 | 运城 |- | Ⅳ类 | 辽宁 | 本溪 |- | Ⅳ类 | 吉林 | 长春 |- | Ⅳ类 | 吉林 | 延吉 |- | Ⅳ类 | 黑龙江 | 哈尔滨 |- | Ⅳ类 | 黑龙江 | 佳木斯 |- | Ⅳ类 | 黑龙江 | 牡丹江 |- | Ⅳ类 | 上海 | 上海 |- | Ⅳ类 | 江苏 | 南京 |- | Ⅳ类 | 江苏 | 徐州 |- | Ⅳ类 | 浙江 | 杭州 |- | Ⅳ类 | 浙江 | 温州 |- | Ⅳ类 | 浙江 | 衢州 |- | Ⅳ类 | 安徽 | 合肥 |- | Ⅳ类 | 安徽 | 蚌埠 |- | Ⅳ类 | 安徽 | 安庆 |- | Ⅳ类 | 福建 | 福州 |- | Ⅳ类 | 福建 | 厦门 |- | Ⅳ类 | 福建 | 崇武 |- | Ⅳ类 | 江西 | 南昌 |- | Ⅳ类 | 江西 | 景德镇 |- | Ⅳ类 | 江西 | 赣州 |- | Ⅳ类 | 江西 | 吉安 |- | Ⅳ类 | 江西 | 宜春 |- | Ⅳ类 | 山东 | 济南 |- | Ⅳ类 | 山东 | 潍坊 |- | Ⅳ类 | 河南 | 南阳 |- | Ⅳ类 | 河南 | 信阳 |- | Ⅳ类 | 河南 | 驻马店 |- | Ⅳ类 | 湖北 | 武汉 |- | Ⅳ类 | 湖北 | 麻城 |- | Ⅳ类 | 湖南 | 长沙 |- | Ⅳ类 | 湖南 | 株洲 |- | Ⅳ类 | 湖南 | 常德 |- | Ⅳ类 | 广东 | 广州 |- | Ⅳ类 | 广东 | 韶关 |- | Ⅳ类 | 广东 | 汕尾 |- | Ⅳ类 | 广东 | 河源 |- | Ⅳ类 | 广东 | 阳江 |- | Ⅳ类 | 广西 | 南宁 |- | Ⅳ类 | 广西 | 桂林 |- | Ⅳ类 | 广西 | 百色 |- | Ⅳ类 | 海南 | 海口 |- | Ⅳ类 | 四川 | 马尔康 |- | Ⅳ类 | 陕西 | 西安 |- | Ⅳ类 | 陕西 | 汉中 |- | Ⅳ类 | 陕西 | 安康 |- | Ⅳ类 | 甘肃 | 天水 |- | Ⅳ类 | 甘肃 | 合作 |- | Ⅳ类 | 台湾 | 台北 |- | Ⅴ类 | 湖北 | 宜昌 |- | Ⅴ类 | 广西 | 河池 |- | Ⅴ类 | 重庆 | 重庆 |- | Ⅴ类 | 四川 | 成都 |- | Ⅴ类 | 四川 | 泸州 |- | Ⅴ类 | 四川 | 绵阳 |- | Ⅴ类 | 四川 | 乐山 |- | Ⅴ类 | 四川 | 南充 |- | Ⅴ类 | 四川 | 宜宾 |- | Ⅴ类 | 贵州 | 贵阳 |- | Ⅴ类 | 贵州 | 遵义 |} == 附录C 建筑气候区划 == ==== C.0.1 ==== 建筑气候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C.0.1 建筑气候一级区划指标 |- ! 区名 ! 主要指标 ! 辅助指标 ! 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 | Ⅰ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 年降水量200mm~800mm;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45d | 黑龙江、吉林全境;辽宁大部;内蒙古中、北部及陕西、山西、河北、北京北部的部分地区 |- | Ⅱ | 1月平均气温-10℃~0℃;7月平均气温18℃~28℃ |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80d;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45d~90d | 天津、山东、宁夏全境;北京、河北、山西、陕西大部;辽宁南部;甘肃中东部以及河南、安徽、江苏北部的部分地区 |- | Ⅲ | 1月平均气温0℃~10℃;7月平均气温25℃~30℃ |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40d~110d;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90d~100d | 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全境;江苏、安徽、四川大部;陕西、河南南部;贵州东部;福建、广东、广西北部和甘肃南部的部分地区 |- | Ⅳ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29℃ |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100d~200d | 海南、台湾全境;福建南部;广东、广西大部以及云南西南部和元江河谷地区 |- | Ⅴ | 7月平均气温18℃~25℃;1月平均气温0℃~13℃ |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0d~90d | 云南大部;贵州、四川西南部;西藏南部一小部分地区 |- | Ⅵ | 7月平均气温<18℃;1月平均气温0℃~-22℃ |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90d~285d | 青海全境;西藏大部;四川西部;甘肃西南部;新疆南部部分地区 |- | Ⅶ | 7月平均气温≥18℃;1月平均气温-5℃~-20℃;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 年降水量10mm~600mm;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120d;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10d~180d | 新疆大部;甘肃北部;内蒙古西部 |} <blockquote>整理注:原件印刷页29的续表题为“续表C.0.1-1”,此处按前页表题合并为表C.0.1,数值和区名沿用原件。 </blockquote> ==== C.0.2 ==== 建筑气候二级区划指标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C.0.2 建筑气候二级区划指标 |- ! 区名 ! 指标 |- | ⅠA | 1月平均气温≤-28℃;冻土性质:永冻土 |- | ⅠB | 1月平均气温-28℃~-22℃;冻土性质:岛状冻土 |- | ⅠC | 1月平均气温-22℃~-16℃;冻土性质:季节冻土 |- | ⅠD | 1月平均气温-16℃~-10℃;冻土性质:季节冻土 |- | ⅡA | 7月平均气温≥25℃;7月平均气温日较差<10℃ |- | ⅡB | 7月平均气温<25℃;7月平均气温日较差≥10℃ |- | ⅢA | 最大风速≥25m/s;7月平均气温26℃~29℃ |- | ⅢB | 最大风速<25m/s;7月平均气温≥28℃ |- | ⅢC | 最大风速<25m/s;7月平均气温<28℃ |- | ⅣA | 最大风速≥25m/s |- | ⅣB | 最大风速<25m/s |- | ⅤA | 1月平均气温≤5℃ |- | ⅤB | 1月平均气温>5℃ |- | ⅥA | 7月平均气温≥10℃;1月平均气温≤-10℃ |- | ⅥB | 7月平均气温<10℃;1月平均气温≤-10℃ |- | ⅥC | 7月平均气温≥10℃;1月平均气温>-10℃ |- | ⅦA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年降水量<200mm |- | ⅦB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年降水量200mm~600mm |- | ⅦC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年降水量50mm~200mm |- | ⅦD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年降水量10mm~200mm |} == 附录D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 ==== D.0.1 ====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D.0.1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 |- ! 一级区划名称 ! 区划指标:主要指标 ! 区划指标:辅助指标 |- | 严寒地区(1) | <math display="inline">t_{\min\cdot m}\leq-10℃</math> | <math display="inline">145\leq d_{\leq5}</math> |- | 寒冷地区(2) | <math display="inline">-10℃<t_{\min\cdot m}\leq0℃</math> | <math display="inline">90\leq d_{\leq5}<145</math> |- | 夏热冬冷地区(3) | <math display="inline">0℃<t_{\min\cdot m}\leq10℃</math>;<math display="inline">25℃<t_{\max\cdot m}\leq30℃</math> | <math display="inline">0\leq d_{\leq5}<90</math>;<math display="inline">40\leq d_{\geq25}<110</math> |- | 夏热冬暖地区(4) | <math display="inline">10℃<t_{\min\cdot m}</math>;<math display="inline">25℃<t_{\max\cdot m}\leq29℃</math> | <math display="inline">100\leq d_{\geq25}<200</math> |- | 温和地区(5) | <math display="inline">0℃<t_{\min\cdot m}\leq13℃</math>;<math display="inline">18℃<t_{\max\cdot m}\leq25℃</math> | <math display="inline">0\leq d_{\leq5}<90</math> |} 注:<math display="inline">t_{\min\cdot m}</math> 为最冷月平均温度,<math display="inline">t_{\max\cdot m}</math> 为最热月平均温度;<math display="inline">d_{\leq5}</math> 日平均温度小于或等于5℃的天数,<math display="inline">d_{\geq25}</math> 日平均温度大于或等于25℃的天数。 ==== D.0.2 ====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D.0.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 |- ! 二级区划名称 ! 区划指标 |- | 严寒A区(1A) | <math display="inline">6000\leq HDD18</math> |- | 严寒B区(1B) | <math display="inline">5000\leq HDD18<6000</math> |- | 严寒C区(1C) | <math display="inline">3800\leq HDD18<5000</math> |- | 寒冷A区(2A) | <math display="inline">2000\leq HDD18<3800</math>;<math display="inline">CDD26\leq90</math> |- | 寒冷B区(2B) | <math display="inline">2000\leq HDD18<3800</math>;<math display="inline">CDD26>90</math> |- | 夏热冬冷A区(3A) | <math display="inline">1200\leq HDD18<2000</math> |- | 夏热冬冷B区(3B) | <math display="inline">700\leq HDD18<1200</math> |- | 夏热冬暖A区(4A) | <math display="inline">500\leq HDD18<700</math> |- | 夏热冬暖B区(4B) | <math display="inline">HDD18<500</math> |- | 温和A区(5A) | <math display="inline">CDD26<10</math>;<math display="inline">700\leq HDD18<2000</math> |- | 温和B区(5B) | <math display="inline">CDD26<10</math>;<math display="inline">HDD18<700</math> |} 注:<math display="inline">HDD18</math> 为采暖度日数,<math display="inline">CDD26</math> 为空调度日数。 <blockquote>整理注:D.0.2正文中的“一级”与表题中的“二级”均沿用原件。 </blockquote> ==== D.0.3 ==== 全国主要城镇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属应按表D.0.3确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D.0.3 全国主要城镇热工设计区属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城镇 ! 气候区属 ! 城镇 ! 气候区属 |- | 北京 | 北京 | 2B | | |- | 天津 | 天津 | 2B | | |- | 河北 | 石家庄 | 2B | 唐山 | 2A |- | 河北 | 乐亭 | 2A | 青龙 | 2A |- | 河北 | 邢台 | 2B | 保定 | 2B |- | 河北 | 张家口 | 2A | 蔚县 | 1C |- | 河北 | 怀来 | 2A | 承德 | 2A |- | 河北 | 丰宁 | 1C | 围场 | 1C |- | 山西 | 太原 | 2A | 大同 | 1C |- | 山西 | 阳城 | 2A | 榆社 | 2A |- | 山西 | 介休 | 2A | 运城 | 2B |- | 山西 | 河曲 | 1C | 原平 | 2A |- | 山西 | 离石 | 2A | | |-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1C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 1C |- | 内蒙古 | 赤峰 | 1C | 巴林左旗 | 1C |- | 内蒙古 | 林西 | 1C | 通辽 | 1C |- | 内蒙古 | 扎鲁特旗 | 1C | 东胜 | 1C |- | 内蒙古 | 鄂托克旗 | 1C | 海拉尔 | 1A |- | 内蒙古 | 新巴尔虎右旗 | 1A | 临河 | 2A |- | 内蒙古 | 乌拉特后旗 | 1C | 集宁 | 1C |- | 内蒙古 | 化德 | 1B | 二连浩特 | 1B |- | 内蒙古 | 锡林浩特 | 1B | 阿巴嘎旗 | 1B |- | 内蒙古 | 东乌珠穆沁旗 | 1B | 西乌珠穆沁旗 | 1B |- | 内蒙古 | 多伦 | 1B | 额济纳旗 | 1C |- | 辽宁 | 沈阳 | 1C | 大连 | 2A |- | 辽宁 | 清原 | 1C | 本溪 | 1C |- | 辽宁 | 丹东 | 2A | 宽甸 | 1C |- | 辽宁 | 锦州 | 2A | 营口 | 2A |- | 辽宁 | 彰武 | 1C | 朝阳 | 2A |- | 吉林 | 长春 | 1C | 桦甸 | 1B |- | 吉林 | 四平 | 1C | 集安 | 1C |- | 吉林 | 长白 | 1B | 临江 | 1C |- | 吉林 | 前郭尔罗斯 | 1C | 长岭 | 1C |- | 吉林 | 延吉 | 1C | 敦化 | 1B |- | 黑龙江 | 哈尔滨 | 1B | 通河 | 1B |- | 黑龙江 | 尚志 | 1B | 齐齐哈尔 | 1B |- | 黑龙江 | 泰来 | 1B | 克山 | 1B |- | 黑龙江 | 鸡西 | 1B | 虎林 | 1B |- | 黑龙江 | 宝清 | 1B | 伊春 | 1A |- | 黑龙江 | 富锦 | 1B | 牡丹江 | 1B |- | 黑龙江 | 绥芬河 | 1B | 黑河 | 1A |- | 黑龙江 | 孙吴 | 1A | 嫩江 | 1A |- | 黑龙江 | 安达 | 1B | 海伦 | 1B |- | 黑龙江 | 漠河 | 1A | 呼玛 | 1A |- | 上海 | 上海 | 3A | | |- | 江苏 | 南京 | 3A | 徐州 | 2B |- | 江苏 | 溧阳 | 3A | 赣榆 | 2A |- | 江苏 | 射阳 | 2B | 东台 | 3A |- | 浙江 | 杭州 | 3A | 嵊州 | 3A |- | 浙江 | 衢州 | 3A | 定海 | 3A |- | 浙江 | 嵊泗 | 3A | 临海 | 3A |- | 浙江 | 丽水 | 3B | | |- | 安徽 | 合肥 | 3A | 芜湖 | 3A |- | 安徽 | 蚌埠 | 3A | 安庆 | 3A |- | 安徽 | 阜阳 | 3A | 霍山 | 3A |- | 安徽 | 亳州 | 2B | | |- | 福建 | 福州 | 4A | 平潭 | 4A |- | 福建 | 厦门 | 4B | 永安 | 3B |- | 福建 | 南平 | 3B | 浦城 | 3A |- | 福建 | 邵武 | 3B | 武夷山市 | 3B |- | 福建 | 长汀 | 3B | 漳平 | 4A |- | 福建 | 福鼎 | 3B | | |- | 江西 | 南昌 | 3A | 景德镇 | 3A |- | 江西 | 修水 | 3A | 赣州 | 3B |- | 江西 | 寻乌 | 3B | 吉安 | 3B |- | 江西 | 宜春 | 3A | 南城 | 3A |- | 江西 | 广昌 | 3B | | |- | 山东 | 济南 | 2B | 青岛 | 2A |- | 山东 | 沂源 | 2A | 长岛 | 2A |- | 山东 | 龙口 | 2A | 海阳 | 2A |- | 山东 | 潍坊 | 2A | 兖州 | 2B |- | 山东 | 日照 | 2A | 德州 | 2B |- | 山东 | 莘县 | 2A | 惠民县 | 2B |- | 山东 | 定陶 | 2B | | |- | 河南 | 郑州 | 2B | 孟津 | 2A |- | 河南 | 安阳 | 2B | 南阳 | 3A |- | 河南 | 信阳 | 3A | 固始 | 3A |- | 河南 | 西华 | 2B | 驻马店 | 3A |- | 湖北 | 武汉 | 3A | 房县 | 2A |- | 湖北 | 宜昌 | 3A | 老河口 | 3A |- | 湖北 | 枣阳 | 3A | 钟祥 | 3A |- | 湖北 | 荆州 | 3A | 麻城 | 3A |- | 湖北 | 恩施 | 3A | | |- | 湖南 | 长沙 | 3A | 邵阳 | 3A |- | 湖南 | 武冈 | 3A | 岳阳 | 3A |- | 湖南 | 常德 | 3A | 桑植 | 3A |- | 湖南 | 郴州 | 3A | 零陵 | 3A |- | 湖南 | 沅陵 | 3A | 芷江 | 3A |- | 湖南 | 通道 | 3A | | |- | 广东 | 广州 | 4B | 韶关 | 3B |- | 广东 | 深圳 | 4B | 汕头 | 4B |- | 广东 | 湛江 | 4B | 信宜 | 4B |- | 广东 | 高要 | 4B | 梅州 | 4B |- | 广东 | 汕尾 | 4B | 河源 | 4B |- | 广东 | 连平 | 4A | 阳江 | 4B |- | 广东 | 佛冈 | 4A | 连州 | 3B |- | 广西 | 南宁 | 4B | 柳州 | 4A |- | 广西 | 桂林 | 3B | 梧州 | 4A |- | 广西 | 蒙山 | 3B | 北海 | 4B |- | 广西 | 钦州 | 4B | 桂平 | 4B |- | 广西 | 百色 | 4B | 那坡 | 4A |- | 广西 | 河池 | 4A | 龙州 | 4B |- | 海南 | 海口 | 4B | 三亚 | 4B |- | 海南 | 儋州 | 4B | 琼海 | 4B |- | 海南 | 东方 | 4B | | |- | 重庆 | 重庆 | 3B | 梁平 | 3A |- | 重庆 | 奉节 | 3A | 酉阳 | 3A |- | 四川 | 成都 | 3A | 泸州 | 3B |- | 四川 | 绵阳 | 3A | 平武 | 3A |- | 四川 | 南充 | 3A | 阆中 | 3A |- | 四川 | 宜宾 | 3B | 达州 | 3A |- | 四川 | 万源 | 3A | 雅安 | 3A |- | 四川 | 马尔康 | 2A | 松潘 | 1C |- | 四川 | 若尔盖 | 1B | 甘孜 | 1C |- | 四川 | 康定 | 1C | 九龙 | 2A |- | 四川 | 道孚 | 2A | 德格 | 1C |- | 四川 | 色达 | 1A | 理塘 | 1B |- | 四川 | 巴塘 | 2A | 稻城 | 1C |- | 四川 | 西昌 | 5A | 会理 | 5A |- | 贵州 | 贵阳 | 5A | 遵义 | 3A |- | 贵州 | 毕节 | 2A | 威宁 | 2A |- | 贵州 | 思南 | 3A | 兴义 | 5A |- | 贵州 | 三穗 | 3A | 榕江 | 3B |- | 贵州 | 独山 | 5A | 罗甸 | 3B |- | 云南 | 昆明 | 5A | 沾益 | 5A |- | 云南 | 会泽 | 5A | 元江 | 4B |- | 云南 | 保山 | 5A | 腾冲 | 5A |- | 云南 | 昭通 | 2A | 丽江 | 5A |- | 云南 | 思茅 | 5B | 江城 | 5B |- | 云南 | 澜沧 | 5B | 临沧 | 5B |- | 云南 | 耿马 | 5B | 楚雄 | 5A |- | 云南 | 元谋 | 4B | 蒙自 | 5B |- | 云南 | 泸西 | 5A | 广南 | 5A |- | 云南 | 景洪 | 4B | 勐腊 | 4B |- | 云南 | 大理 | 5A | 瑞丽 | 5B |- | 云南 | 德钦 | 1C | | |- | 西藏 | 拉萨 | 2A | 日喀则 | 1C |- | 西藏 | 定日 | 1B | 昌都 | 2A |- | 西藏 | 丁青 | 1B | 林芝 | 2A |- | 西藏 | 隆子 | 1C | 那曲 | 1A |- | 西藏 | 申扎 | 1A | 索县 | 1B |- | 西藏 | 班戈 | 1A | 噶尔 | 1A |- | 陕西 | 西安 | 2B | 宝鸡 | 2A |- | 陕西 | 延安 | 2A | 汉中 | 3A |- | 陕西 | 榆林 | 2A | 安康 | 3A |- | 甘肃 | 兰州 | 2A | 天水 | 2A |- | 甘肃 | 民勤 | 2A | 张掖 | 1C |- | 甘肃 | 平凉 | 2A | 酒泉 | 1C |- | 甘肃 | 玉门 | 1C | 敦煌 | 2A |- | 甘肃 | 武都 | 3A | 合作 | 1B |- | 青海 | 西宁 | 1C | 刚察 | 1A |- | 青海 | 河南 | 1A | 达日 | 1A |- | 青海 | 玛多 | 1A | 玉树 | 1B |- | 青海 | 杂多 | 1A | 曲麻莱 | 1A |- | 青海 | 格尔木 | 1C | 德令哈 | 1C |- | 青海 | 茫崖 | 1B | 都兰 | 1B |- | 宁夏 | 银川 | 2A | 盐池 | 2A |- | 宁夏 | 中宁 | 2A | | |- | 新疆 | 乌鲁木齐 | 1C | 克拉玛依 | 1C |- | 新疆 | 吐鲁番 | 2B | 哈密 | 2B |- | 新疆 | 伊吾 | 1B | 奇台 | 1C |- | 新疆 | 精河 | 1C | 库尔勒 | 2B |- | 新疆 | 若羌 | 2B | 库车 | 2A |- | 新疆 | 阿合奇 | 1C | 喀什 | 2A |- | 新疆 | 莎车 | 2A | 巴楚 | 2A |- | 新疆 | 和田 | 2A | 皮山 | 2A |- | 新疆 | 伊宁 | 2A | 塔城 | 1C |- | 新疆 | 和布克赛尔 | 1B | 阿勒泰 | 1B |- | 新疆 | 富蕴 | 1B | 哈巴河 | 1C |- | 新疆 | 阿拉尔 | 2A | | |} nl060ijink00bj72gixy0lt5s6dnap2 11135385 11135325 2026-10-18T21:41:43Z Rmeoleee 120891 修复数学公式错误 1113538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r /><BIG>建筑环境通用规范</BIG><br /><small>General code for building environment</small><br />GB 55016-2021 |year = 2021 |month = 9 |day = 8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theme = 建筑声环境、建筑光环境、建筑热工、室内空气质量 |notes = 2021-09-08发布,2022-04-01实施<br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br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2号) == {{center|'''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6-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right|2021年9月8日}} ==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 #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第4.0.2、4.0.4、4.0.6条 #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7.3.1、7.4.1、7.4.2、7.5.3条 #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GB 50118-2010''' 第4.1.1条 #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第4.2.11、6.1.1、6.2.1、7.1.2条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 第3.1.1、3.1.2、3.6.1、4.1.1、4.2.4、4.2.5、4.2.6、4.3.1、4.3.6、5.2.1、5.2.3、5.2.5、5.2.6、5.3.3、5.3.6、6.0.4、6.0.14、6.0.23条 #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第3.1.8、7.1.1、7.1.4、7.1.6、7.2.3、7.3.1、7.3.2、7.4.1、10.1.3条 #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16''' 第4.4.11条 #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2014''' 第9.1.4(1)条(款) == 前言 ==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 1 总则 == ==== 1.1.1 ==== 为保障建筑环境安全健康,提高居住环境水平和工程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建筑环境质量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1.1.2 ====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中辅助办公类建筑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检测及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 1.1.3 ==== 建筑环境应满足人体健康对声光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的基本要求。 ==== 1.1.4 ====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2 建筑声环境 == === 2.1 一般规定 === ==== 2.1.1 ====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 2.1.2 ==== 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类或3类或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应在建筑设计前对建筑所处位置的环境噪声、环境振动调查与测定。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 2.1.3 ====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2.1.3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 ! 房间的使用功能 ! 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T}</math>,dB):昼间 ! 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T}</math>,dB):夜间 |- | 睡眠 | 40 | 30 |- | 日常生活 | 40 | 40 |- | 阅读、自学、思考 | 35 | 35 |- |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 40 | 40 |} 注: # 当建筑位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噪声限值可放宽5dB; # 夜间噪声限值应为夜间8h连续测得的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8h}</math>; # 当1h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1h}</math> 能代表整个时段噪声水平时,测量时段可为1h。 # 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 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 2.1.4 ====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2.1.4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 ! 房间的使用功能 ! 噪声限值(等效声级 <math display="inline">L_{\mathrm{Aeq},T}</math>,dB) |- | 睡眠 | 33 |- | 日常生活 | 40 |- | 阅读、自学、思考 | 40 |- | 教学、医疗、办公、会议 | 45 |- | 人员密集的公共空间 | 55 |} ==== 2.1.5 ====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2.1.5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 |- ! 房间的使用功能 ! Z振级 <math display="inline">VL_Z</math>(dB):昼间 ! Z振级 <math display="inline">VL_Z</math>(dB):夜间 |- | 睡眠 | 78 | 75 |- | 日常生活 | 78 | 78 |} <ol star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li>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li></ol> === 2.2 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 ==== 2.2.1 ==== 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 2.2.2 ==== 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房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环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 2.2.3 ==== 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 2.2.4 ==== 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 2.2.5 ==== 吸声设计应根据不同建筑的类型与用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缺陷。 ==== 2.2.6 ==== 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 2.2.7 ==== 当通风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辐射的噪声超过所处环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 2.2.8 ==== 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和管道中的气流速度降低气流再生噪声。 === 2.3 隔振设计 === ==== 2.3.1 ====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m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振动测量。 ==== 2.3.2 ==== 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 2.3.3 ==== 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 2.3.4 ==== 对建筑物外部具有共同基础并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室外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 2.3.5 ==== 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应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 2.4 检测与验收 === ==== 2.4.1 ==== 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 2.4.2 ==== 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 == 3 建筑光环境 == === 3.1 一般规定 === ==== 3.1.1 ==== 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 3.1.2 ==== 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 3.1.3 ==== 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 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 3.1.4 ==== 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 3.1.5 ==== 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 3.2 采光设计 === ==== 3.2.1 ==== 采光设计应根据建筑特点和使用功能确定采光等级。 ==== 3.2.2 ==== 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为评价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采光等级与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 # 光气候区划应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各光气候区的光气候系数应按表3.2.2-2确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2-1 采光等级与采光标准值 |- ! 采光等级 ! 侧面采光:采光系数标准值(%) ! 侧面采光: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 顶部采光:采光系数标准值(%) ! 顶部采光: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 |- | Ⅰ | 5 | 750 | 5 | 750 |- | Ⅱ | 4 | 600 | 3 | 450 |- | Ⅲ | 3 | 450 | 2 | 300 |- | Ⅳ | 2 | 300 | 1 | 150 |- | Ⅴ | 1 | 150 | 0.5 | 75 |}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2-2 光气候系数 |- ! 光气候区类别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 光气候系数 <math display="inline">K</math> | 0.85 | 0.90 | 1.00 | 1.10 | 1.20 |- | 室外天然光设计照度值(lx) | 18000 | 16500 | 15000 | 13500 | 12000 |} ==== 3.2.3 ==== 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Ⅳ级的要求; #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 #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 3.2.4 ==== 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4 反射比 |- ! 表面名称 ! 反射比 |- | 顶棚 | 0.6~0.9 |- | 墙面 | 0.3~0.8 |- | 地面 | 0.1~0.5 |} ==== 3.2.5 ====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 3.2.6 ==== 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措施。 ==== 3.2.7 ==== 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 3.2.8 ==== 建筑物设置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 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30°、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 3.3 室内照明设计 === ==== 3.3.1 ==== 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 3.3.2 ==== 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 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有关规定; #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 3.3.3 ==== 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 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 # 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 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 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 3.3.4 ==== 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 <math display="inline">UGR</math> 不应高于19。 ==== 3.3.5 ==== 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 一般显色指数(<math display="inline">R_a</math>)不应低于80; # 特殊显色指数(<math display="inline">R_9</math>)不应小于0。 ==== 3.3.6 ==== 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观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 3.3.7 ==== 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math display="inline">P_{\mathrm{st}}^{\mathrm{LM}}</math>)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math display="inline">SVM</math>)不应大于1.0。 ==== 3.3.8 ==== 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math display="inline">R_a</math>)不应低于90。 ==== 3.3.9 ==== 对于对光敏感及特别敏感的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使用光源的紫外线相对含量应小于20μW/lm。 ==== 3.3.10 ==== 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 3.3.11 ====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度标准值的50%; #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 3.3.12 ====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疗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 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 3.4 室外照明设计 === ==== 3.4.1 ====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1 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 |- ! 场所 ! 平均水平照度最低值 <math display="inline">E_{\mathrm{h,av}}</math>(lx) ! 最小水平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mathrm{h,min}}</math>(lx) ! 最小垂直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mathrm{v,min}}</math>(lx) ! 最小半柱面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mathrm{sc,min}}</math>(lx) ! 一般显色指数最低值 |- | 道路:主要道路 | 15 | 3 | 5 | 3 | 60 |- | 道路:次要道路 | 10 | 2 | 3 | 2 | 60 |- | 道路:健身步道 | 20 | 5 | 10 | 5 | 60 |- | 活动场地 | 30 | 10 | 10 | 5 | 60 |}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为1.5m。 ==== 3.4.2 ==== 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3.4.2的规定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2 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 |- ! 照明技术参数 ! 应用条件 ! E0区、E1区 ! E2区 ! E3区 ! E4区 |- | 上射光通比 | 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 0 | 5 | 15 | 25 |} ==== 3.4.3 ====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表3.4.3-1的规定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3-1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值 |- ! 照明技术参数 ! 应用条件 ! E0区、E1区 ! E2区 ! E3区 ! E4区 |- | 垂直面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v</math>(lx) | 非熄灯时段 | 2 | 5 | 10 | 25 |- | 垂直面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v</math>(lx) | 熄灯时段 | 0* | 1 | 2 | 5 |} 注:* 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1lx。 <ol star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li>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不应大于表3.4.3-2的规定值。</li></ol>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3-2 夜景照明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 |- ! 照明技术参数 ! 应用条件 ! E0区、E1区 ! E2区 ! E3区 ! E4区 |- | 灯具发光强度 <math display="inline">I</math>(cd) | 非熄灯时段 | 2500 | 7500 | 10000 | 25000 |- | 灯具发光强度 <math display="inline">I</math>(cd) | 熄灯时段 | 0* | 500 | 1000 | 2500 |} 注: # 本表不适用于瞬时或短时间看的灯具; # <nowiki></nowiki>* 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500cd。 # 当采用闪动的夜景照明时,相应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不应大于表3.4.3-2中规定数值的1/2。 ==== 3.4.4 ====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3.4.4的规定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4.4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 ! 照明技术参数 ! 应用条件 ! E0区、E1区 ! E2区 ! E3区 ! E4区 |- | 建筑立面亮度¹ <math display="inline">L_b</math>(cd/m²) | 被照面平均亮度 | 0 | 5 | 10 | 25 |- | 标识亮度² <math display="inline">L_s</math>(cd/m²) | 外投光标识被照面平均亮度;对自发光广告标识,指发光面的平均亮度 | 50 | 400 | 800 | 1000 |} 注:本表中 <math display="inline">L_s</math> 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ol start="2" style="list-style-type: decimal;"> <li>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li></ol> ==== 3.4.5 ==== 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 3.5 检测与验收 === ==== 3.5.1 ==== 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 ==== 3.5.2 ==== 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颜色透射指数。 ==== 3.5.3 ==== 照明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室内各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显色指数、闪变指数和频闪效应可视度; # 室外公共区域照明的测量项目应包括照度、色温、显色指数和亮度; # 应急照明条件下,测量项目应包括各场所的照度和灯具表面亮度。 == 4 建筑热工 == === 4.1 一般规定 === ==== 4.1.1 ==== 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 4.1.2 ==== 建筑设计时,应按建筑所在地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进行保温、防热、防潮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 4.2 保温设计 === ==== 4.2.1 ====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A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设计。 ==== 4.2.2 ==== 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差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4.2.2 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允许温差 |- ! 非透光围护结构部位 ! 允许温差 <math display="inline">\Delta t</math>(K) |- | 外墙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t_d</math> |- | 楼、屋面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t_d</math> |- | 地面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t_d</math> |- | 地下室外墙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t_d</math> |} 注:<math display="inline">\Delta t</math> 为非透光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与室内空气温度的温差,<math display="inline">t_i</math> 为室内空气温度,<math display="inline">t_d</math> 为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 === 4.3 防热设计 === ==== 4.3.1 ====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B区的建筑应进行防热设计。 ==== 4.3.2 ====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及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4.3.2 外墙和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 ! 房间类型 ! 自然通风房间 ! 空调房间:重质围护结构(<math display="inline">D\geq2.5</math>) ! 空调房间:轻质围护结构(<math display="inline">D<2.5</math>) |- | 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 <math display="inline">\theta_{i,\max}</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e,\max}</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2</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3</math> |- | 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 <math display="inline">\theta_{i,\max}</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e,\max}</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2.5</math> | <math display="inline">\leq t_i+3.5</math> |} 注:<math display="inline">t_{e,\max}</math> 表示室外逐时空气温度最高值;<math display="inline">t_i</math> 表示室内空气温度。 ==== 4.3.3 ==== 在给定两侧空气温度和变化规律的情况下,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采用一维非稳态方法进行计算,并应按房间的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边界条件; # 计算模型应选取外墙、屋面的平壁部分; # 当外墙、屋面采用2种以上不同构造,且各部分面积相当时,应对每种构造分别进行计算,内表面温度的计算结果应取最高值。 === 4.4 防潮设计 === ==== 4.4.1 ==== 供暖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中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并应采取保温措施确保热桥内表面温度高于房间空气露点温度。 ==== 4.4.2 ====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表面结露验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 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0.9℃时,应对热桥部位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 # 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取60%; ## 应根据热桥部位确定采用二维或三维传热计算; ## 距离较小的热桥应合并计算。 # 当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低于空气露点温度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重新进行验算。 ==== 4.4.3 ==== 供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4.4.3的规定;相应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最小蒸汽渗透阻应大于按式(4.4.3)计算的蒸汽渗透阻。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4.4.3 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 ! 保温材料 !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 <math display="inline">[\Delta w]</math>(%) |- | 多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math display="inline">\rho_0=500\mathrm{kg/m^3}</math>~<math display="inline">700\mathrm{kg/m^3}</math>) | 4 |- | 矿渣和炉渣填料 | 2 |- | 水泥纤维板 | 5 |- |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制品(板或毡) | 5 |- | 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 | 15 |- | 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 | 10 |- |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PUR) | 10 |- | 酚醛泡沫塑料(PF) | 10 |- | 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自然干燥后) | 5 |- | 复合硅酸盐保温板 | 5 |} <math display="block"> H_{0,i}=\frac{P_i+P_{s,c}}{\dfrac{10\rho_0\delta_i[\Delta w]}{24Z}+\dfrac{P_{s,c}-P_e}{H_{0,e}}} \qquad (4.4.3) </math> 式中: * <math display="inline">H_{0,i}</math>——冷凝计算界面内侧所需的蒸汽渗透阻(m²·h·Pa/g); * <math display="inline">H_{0,e}</math>——冷凝计算界面至围护结构外表面之间的蒸汽渗透阻(m²·h·Pa/g); * <math display="inline">\rho_0</math>——保温材料的干密度(kg/m³); * <math display="inline">\delta_i</math>——保温材料厚度(m); * <math display="inline">[\Delta w]</math>——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应按本规范表4.4.3的规定取值; * <math display="inline">Z</math>——供暖期天数; * <math display="inline">P_{s,c}</math>——冷凝计算界面处与界面温度 <math display="inline">\theta_c</math> 对应的饱和水蒸气分压(Pa)。 ==== 4.4.4 ==== 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 4.5 检测与验收 === ==== 4.5.1 ==== 竣工验收时,应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对围护结构的保温、防热、防潮性能进行复核。 ==== 4.5.2 ==== 冬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在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监测数据应逐时记录。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 4.5.3 ==== 夏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检验应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12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内表面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 ==== 4.5.4 ==== 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重量湿度检测时,受检样品应经过一个供暖期;检测方法应与保温材料吸放湿特性相适应。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表4.4.3的规定。 == 5 室内空气质量 == === 5.1 一般规定 === ==== 5.1.1 ====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应按下列顺序采取控制措施: # 控制建筑选址场地的土壤氡浓度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 # 控制建筑空间布局有利于污染物排放; # 控制建筑主体、节能工程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限值; # 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 设置机械通风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空气净化装置进行空气污染物控制。 ==== 5.1.2 ==== 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5.1.2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 |- ! 污染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 氡(Bq/m³) | ≤150 | ≤150 |- | 甲醛(mg/m³) | ≤0.07 | ≤0.08 |- | 氨(mg/m³) | ≤0.15 | ≤0.20 |- | 苯(mg/m³) | ≤0.06 | ≤0.09 |- | 甲苯(mg/m³) | ≤0.15 | ≤0.20 |- | 二甲苯(mg/m³) | ≤0.20 | ≤0.20 |- | TVOC(mg/m³) | ≤0.45 | ≤0.50 |} 注:Ⅰ类民用建筑:住宅、医院、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军人宿舍等民用建筑;Ⅱ类民用建筑: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 ==== 5.1.3 ====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除氡外,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均应为室内测量值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 5.1.4 ====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后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 5.1.5 ==== 装饰装修时,严禁在室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 5.2 场地土壤氡控制 === ==== 5.2.1 ==== 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进行测定,并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 5.2.2 ====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³且小于3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²·s)且小于0.1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 5.2.3 ====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不小于30000Bq/m³且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²·s)且小于0.3Bq/(m²·s)时,除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 5.2.4 ==== 当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不小于50000Bq/m³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²·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 5.3 材料控制 === ==== 5.3.1 ====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5.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 ! 测定项目 ! 限量 |- | 内照射指数(<math display="inline">I_{\mathrm{Ra}}</math>) | ≤1.0 |- | 外照射指数(<math display="inline">I_\gamma</math>) | ≤1.0 |} ==== 5.3.2 ==== 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氨释放量测定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 5.3.3 ==== 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状粘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分类符合表5.3.3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5.3.3 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 ! 测定项目 ! 限量:A类 ! 限量:B类 |- | 内照射指数(<math display="inline">I_{\mathrm{Ra}}</math>) | ≤1.0 | ≤1.3 |- | 外照射指数(<math display="inline">I_\gamma</math>) | ≤1.3 | ≤1.9 |} ==== 5.3.4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应符合本规范5.3.3表中A类的规定。 ==== 5.3.5 ====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 5.3.6 ==== 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等含苯稀释剂和溶剂。 === 5.4 检测与验收 === ==== 5.4.1 ====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应查验其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 #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进场时,应查验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 #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处理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检测报告; # 室内装饰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和VOC检测报告;溶剂型、本体型胶粘剂进场时,应查验其同批次产品的苯、甲苯+二甲苯、VOC含量检测报告,其中聚氨酯类的应有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检测报告; #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的人造木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和涂料、橡塑类合成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进行抽查复验。 ==== 5.4.2 ====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 5.4.3 ==== 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其限量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格的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 == 附录A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 ==== A.0.1 ====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A.0.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 !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区域特征 |- | 0类 |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 | 1类 |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 | 2类 |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 | 3类 |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 | 4类 |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 == 附录B 光气候区划 == ==== B.0.1 ==== 光气候区划应按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math display="inline">E_q</math>)划分,并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B.0.1 光气候区划与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 |- ! 光气候区类别 ! 天然光年平均总照度 <math display="inline">E_q</math>(klx) |- | Ⅰ类 | <math display="inline">E_q\geq45</math> |- | Ⅱ类 | <math display="inline">40\leq E_q<45</math> |- | Ⅲ类 | <math display="inline">35\leq E_q<40</math> |- | Ⅳ类 | <math display="inline">30\leq E_q<35</math> |- | Ⅴ类 | <math display="inline">E_q<30</math> |} ==== B.0.2 ==== 各主要城市的光气候区划应按表B.0.2确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B.0.2 光气候区划表 |- ! 光气候区类别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城市 |- | Ⅰ类 | 云南 | 丽江 |- | Ⅰ类 | 西藏 | 拉萨 |- | Ⅰ类 | 西藏 | 昌都 |- | Ⅰ类 | 西藏 | 林芝 |- | Ⅰ类 | 青海 | 玉树 |- | Ⅰ类 | 青海 | 格尔木 |- | Ⅰ类 | 新疆 | 民丰 |- | Ⅱ类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 Ⅱ类 | 内蒙古 | 鄂尔多斯 |- | Ⅱ类 | 内蒙古 | 锡林浩特 |- | Ⅱ类 | 四川 | 甘孜 |- | Ⅱ类 | 云南 | 昆明 |- | Ⅱ类 | 云南 | 思茅 |- | Ⅱ类 | 云南 | 临沧 |- | Ⅱ类 | 云南 | 蒙自 |- | Ⅱ类 | 陕西 | 榆林 |- | Ⅱ类 | 甘肃 | 酒泉 |- | Ⅱ类 | 青海 | 西宁 |- | Ⅱ类 | 宁夏 | 银川 |- | Ⅱ类 | 宁夏 | 固原 |- | Ⅱ类 | 新疆 | 吐鲁番 |- | Ⅱ类 | 新疆 | 哈密 |- | Ⅱ类 | 新疆 | 阿克苏 |- | Ⅱ类 | 新疆 | 喀什 |- | Ⅱ类 | 新疆 | 和田 |- | Ⅱ类 | 新疆 | 塔城 |- | Ⅲ类 | 北京 | 北京 |- | Ⅲ类 | 天津 | 天津 |- | Ⅲ类 | 河北 | 邢台 |- | Ⅲ类 | 河北 | 承德 |- | Ⅲ类 | 山西 | 太原 |- | Ⅲ类 | 山西 | 大同 |- | Ⅲ类 | 内蒙古 | 赤峰 |- | Ⅲ类 | 内蒙古 | 通辽 |- | Ⅲ类 | 辽宁 | 沈阳 |- | Ⅲ类 | 辽宁 | 大连 |- | Ⅲ类 | 辽宁 | 丹东 |- | Ⅲ类 | 辽宁 | 锦州 |- | Ⅲ类 | 辽宁 | 营口 |- | Ⅲ类 | 辽宁 | 朝阳 |- | Ⅲ类 | 吉林 | 四平 |- | Ⅲ类 | 吉林 | 白城 |- | Ⅲ类 |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 | Ⅲ类 | 安徽 | 亳州 |- | Ⅲ类 | 河南 | 郑州 |- | Ⅲ类 | 河南 | 安阳 |- | Ⅲ类 | 河南 | 商丘 |- | Ⅲ类 | 广东 | 汕头 |- | Ⅲ类 | 四川 | 西昌 |- | Ⅲ类 | 云南 | 楚雄 |- | Ⅲ类 | 陕西 | 延安 |- | Ⅲ类 | 甘肃 | 兰州 |- | Ⅲ类 | 甘肃 | 平凉 |- | Ⅲ类 | 新疆 | 乌鲁木齐 |- | Ⅲ类 | 新疆 | 克拉玛依 |- | Ⅲ类 | 新疆 | 伊宁 |- | Ⅲ类 | 新疆 | 阿勒泰 |- | Ⅲ类 | 台湾 | 高雄 |- | Ⅳ类 | 河北 | 石家庄 |- | Ⅳ类 | 山西 | 运城 |- | Ⅳ类 | 辽宁 | 本溪 |- | Ⅳ类 | 吉林 | 长春 |- | Ⅳ类 | 吉林 | 延吉 |- | Ⅳ类 | 黑龙江 | 哈尔滨 |- | Ⅳ类 | 黑龙江 | 佳木斯 |- | Ⅳ类 | 黑龙江 | 牡丹江 |- | Ⅳ类 | 上海 | 上海 |- | Ⅳ类 | 江苏 | 南京 |- | Ⅳ类 | 江苏 | 徐州 |- | Ⅳ类 | 浙江 | 杭州 |- | Ⅳ类 | 浙江 | 温州 |- | Ⅳ类 | 浙江 | 衢州 |- | Ⅳ类 | 安徽 | 合肥 |- | Ⅳ类 | 安徽 | 蚌埠 |- | Ⅳ类 | 安徽 | 安庆 |- | Ⅳ类 | 福建 | 福州 |- | Ⅳ类 | 福建 | 厦门 |- | Ⅳ类 | 福建 | 崇武 |- | Ⅳ类 | 江西 | 南昌 |- | Ⅳ类 | 江西 | 景德镇 |- | Ⅳ类 | 江西 | 赣州 |- | Ⅳ类 | 江西 | 吉安 |- | Ⅳ类 | 江西 | 宜春 |- | Ⅳ类 | 山东 | 济南 |- | Ⅳ类 | 山东 | 潍坊 |- | Ⅳ类 | 河南 | 南阳 |- | Ⅳ类 | 河南 | 信阳 |- | Ⅳ类 | 河南 | 驻马店 |- | Ⅳ类 | 湖北 | 武汉 |- | Ⅳ类 | 湖北 | 麻城 |- | Ⅳ类 | 湖南 | 长沙 |- | Ⅳ类 | 湖南 | 株洲 |- | Ⅳ类 | 湖南 | 常德 |- | Ⅳ类 | 广东 | 广州 |- | Ⅳ类 | 广东 | 韶关 |- | Ⅳ类 | 广东 | 汕尾 |- | Ⅳ类 | 广东 | 河源 |- | Ⅳ类 | 广东 | 阳江 |- | Ⅳ类 | 广西 | 南宁 |- | Ⅳ类 | 广西 | 桂林 |- | Ⅳ类 | 广西 | 百色 |- | Ⅳ类 | 海南 | 海口 |- | Ⅳ类 | 四川 | 马尔康 |- | Ⅳ类 | 陕西 | 西安 |- | Ⅳ类 | 陕西 | 汉中 |- | Ⅳ类 | 陕西 | 安康 |- | Ⅳ类 | 甘肃 | 天水 |- | Ⅳ类 | 甘肃 | 合作 |- | Ⅳ类 | 台湾 | 台北 |- | Ⅴ类 | 湖北 | 宜昌 |- | Ⅴ类 | 广西 | 河池 |- | Ⅴ类 | 重庆 | 重庆 |- | Ⅴ类 | 四川 | 成都 |- | Ⅴ类 | 四川 | 泸州 |- | Ⅴ类 | 四川 | 绵阳 |- | Ⅴ类 | 四川 | 乐山 |- | Ⅴ类 | 四川 | 南充 |- | Ⅴ类 | 四川 | 宜宾 |- | Ⅴ类 | 贵州 | 贵阳 |- | Ⅴ类 | 贵州 | 遵义 |} == 附录C 建筑气候区划 == ==== C.0.1 ==== 建筑气候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C.0.1 建筑气候一级区划指标 |- ! 区名 ! 主要指标 ! 辅助指标 ! 各区辖行政区范围 |- | Ⅰ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 年降水量200mm~800mm;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45d | 黑龙江、吉林全境;辽宁大部;内蒙古中、北部及陕西、山西、河北、北京北部的部分地区 |- | Ⅱ | 1月平均气温-10℃~0℃;7月平均气温18℃~28℃ |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80d;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45d~90d | 天津、山东、宁夏全境;北京、河北、山西、陕西大部;辽宁南部;甘肃中东部以及河南、安徽、江苏北部的部分地区 |- | Ⅲ | 1月平均气温0℃~10℃;7月平均气温25℃~30℃ |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40d~110d;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90d~100d | 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全境;江苏、安徽、四川大部;陕西、河南南部;贵州东部;福建、广东、广西北部和甘肃南部的部分地区 |- | Ⅳ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29℃ | 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100d~200d | 海南、台湾全境;福建南部;广东、广西大部以及云南西南部和元江河谷地区 |- | Ⅴ | 7月平均气温18℃~25℃;1月平均气温0℃~13℃ |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0d~90d | 云南大部;贵州、四川西南部;西藏南部一小部分地区 |- | Ⅵ | 7月平均气温<18℃;1月平均气温0℃~-22℃ | 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90d~285d | 青海全境;西藏大部;四川西部;甘肃西南部;新疆南部部分地区 |- | Ⅶ | 7月平均气温≥18℃;1月平均气温-5℃~-20℃;7月平均相对湿度<50% | 年降水量10mm~600mm;年日平均气温≥25℃的日数<120d;年日平均气温≤5℃的日数110d~180d | 新疆大部;甘肃北部;内蒙古西部 |} ==== C.0.2 ==== 建筑气候二级区划指标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C.0.2 建筑气候二级区划指标 |- ! 区名 ! 指标 |- | ⅠA | 1月平均气温≤-28℃;冻土性质:永冻土 |- | ⅠB | 1月平均气温-28℃~-22℃;冻土性质:岛状冻土 |- | ⅠC | 1月平均气温-22℃~-16℃;冻土性质:季节冻土 |- | ⅠD | 1月平均气温-16℃~-10℃;冻土性质:季节冻土 |- | ⅡA | 7月平均气温≥25℃;7月平均气温日较差<10℃ |- | ⅡB | 7月平均气温<25℃;7月平均气温日较差≥10℃ |- | ⅢA | 最大风速≥25m/s;7月平均气温26℃~29℃ |- | ⅢB | 最大风速<25m/s;7月平均气温≥28℃ |- | ⅢC | 最大风速<25m/s;7月平均气温<28℃ |- | ⅣA | 最大风速≥25m/s |- | ⅣB | 最大风速<25m/s |- | ⅤA | 1月平均气温≤5℃ |- | ⅤB | 1月平均气温>5℃ |- | ⅥA | 7月平均气温≥10℃;1月平均气温≤-10℃ |- | ⅥB | 7月平均气温<10℃;1月平均气温≤-10℃ |- | ⅥC | 7月平均气温≥10℃;1月平均气温>-10℃ |- | ⅦA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年降水量<200mm |- | ⅦB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年降水量200mm~600mm |- | ⅦC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年降水量50mm~200mm |- | ⅦD | 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年降水量10mm~200mm |} == 附录D 建筑热工设计区划 == ==== D.0.1 ====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D.0.1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 |- ! 一级区划名称 ! 区划指标:主要指标 ! 区划指标:辅助指标 |- | 严寒地区(1) | <math display="inline">t_{\min\cdot m}\leq-10{}^\circ\mathrm{C}</math> | <math display="inline">145\leq d_{\leq5}</math> |- | 寒冷地区(2) | <math display="inline">-10{}^\circ\mathrm{C}<t_{\min\cdot m}\leq0{}^\circ\mathrm{C}</math> | <math display="inline">90\leq d_{\leq5}<145</math> |- | 夏热冬冷地区(3) | <math display="inline">0{}^\circ\mathrm{C}<t_{\min\cdot m}\leq10{}^\circ\mathrm{C}</math>;<math display="inline">25{}^\circ\mathrm{C}<t_{\max\cdot m}\leq30{}^\circ\mathrm{C}</math> | <math display="inline">0\leq d_{\leq5}<90</math>;<math display="inline">40\leq d_{\geq25}<110</math> |- | 夏热冬暖地区(4) | <math display="inline">10{}^\circ\mathrm{C}<t_{\min\cdot m}</math>;<math display="inline">25{}^\circ\mathrm{C}<t_{\max\cdot m}\leq29{}^\circ\mathrm{C}</math> | <math display="inline">100\leq d_{\geq25}<200</math> |- | 温和地区(5) | <math display="inline">0{}^\circ\mathrm{C}<t_{\min\cdot m}\leq13{}^\circ\mathrm{C}</math>;<math display="inline">18{}^\circ\mathrm{C}<t_{\max\cdot m}\leq25{}^\circ\mathrm{C}</math> | <math display="inline">0\leq d_{\leq5}<90</math> |} 注:<math display="inline">t_{\min\cdot m}</math> 为最冷月平均温度,<math display="inline">t_{\max\cdot m}</math> 为最热月平均温度;<math display="inline">d_{\leq5}</math> 日平均温度小于或等于5℃的天数,<math display="inline">d_{\geq25}</math> 日平均温度大于或等于25℃的天数。 ==== D.0.2 ==== 建筑热工设计一级区划指标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D.0.2 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指标 |- ! 二级区划名称 ! 区划指标 |- | 严寒A区(1A) | <math display="inline">6000\leq HDD18</math> |- | 严寒B区(1B) | <math display="inline">5000\leq HDD18<6000</math> |- | 严寒C区(1C) | <math display="inline">3800\leq HDD18<5000</math> |- | 寒冷A区(2A) | <math display="inline">2000\leq HDD18<3800</math>;<math display="inline">CDD26\leq90</math> |- | 寒冷B区(2B) | <math display="inline">2000\leq HDD18<3800</math>;<math display="inline">CDD26>90</math> |- | 夏热冬冷A区(3A) | <math display="inline">1200\leq HDD18<2000</math> |- | 夏热冬冷B区(3B) | <math display="inline">700\leq HDD18<1200</math> |- | 夏热冬暖A区(4A) | <math display="inline">500\leq HDD18<700</math> |- | 夏热冬暖B区(4B) | <math display="inline">HDD18<500</math> |- | 温和A区(5A) | <math display="inline">CDD26<10</math>;<math display="inline">700\leq HDD18<2000</math> |- | 温和B区(5B) | <math display="inline">CDD26<10</math>;<math display="inline">HDD18<700</math> |} 注:<math display="inline">HDD18</math> 为采暖度日数,<math display="inline">CDD26</math> 为空调度日数。 ==== D.0.3 ==== 全国主要城镇的建筑热工设计区属应按表D.0.3确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D.0.3 全国主要城镇热工设计区属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城镇 ! 气候区属 ! 城镇 ! 气候区属 |- | 北京 | 北京 | 2B | | |- | 天津 | 天津 | 2B | | |- | 河北 | 石家庄 | 2B | 唐山 | 2A |- | 河北 | 乐亭 | 2A | 青龙 | 2A |- | 河北 | 邢台 | 2B | 保定 | 2B |- | 河北 | 张家口 | 2A | 蔚县 | 1C |- | 河北 | 怀来 | 2A | 承德 | 2A |- | 河北 | 丰宁 | 1C | 围场 | 1C |- | 山西 | 太原 | 2A | 大同 | 1C |- | 山西 | 阳城 | 2A | 榆社 | 2A |- | 山西 | 介休 | 2A | 运城 | 2B |- | 山西 | 河曲 | 1C | 原平 | 2A |- | 山西 | 离石 | 2A | | |-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1C |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 1C |- | 内蒙古 | 赤峰 | 1C | 巴林左旗 | 1C |- | 内蒙古 | 林西 | 1C | 通辽 | 1C |- | 内蒙古 | 扎鲁特旗 | 1C | 东胜 | 1C |- | 内蒙古 | 鄂托克旗 | 1C | 海拉尔 | 1A |- | 内蒙古 | 新巴尔虎右旗 | 1A | 临河 | 2A |- | 内蒙古 | 乌拉特后旗 | 1C | 集宁 | 1C |- | 内蒙古 | 化德 | 1B | 二连浩特 | 1B |- | 内蒙古 | 锡林浩特 | 1B | 阿巴嘎旗 | 1B |- | 内蒙古 | 东乌珠穆沁旗 | 1B | 西乌珠穆沁旗 | 1B |- | 内蒙古 | 多伦 | 1B | 额济纳旗 | 1C |- | 辽宁 | 沈阳 | 1C | 大连 | 2A |- | 辽宁 | 清原 | 1C | 本溪 | 1C |- | 辽宁 | 丹东 | 2A | 宽甸 | 1C |- | 辽宁 | 锦州 | 2A | 营口 | 2A |- | 辽宁 | 彰武 | 1C | 朝阳 | 2A |- | 吉林 | 长春 | 1C | 桦甸 | 1B |- | 吉林 | 四平 | 1C | 集安 | 1C |- | 吉林 | 长白 | 1B | 临江 | 1C |- | 吉林 | 前郭尔罗斯 | 1C | 长岭 | 1C |- | 吉林 | 延吉 | 1C | 敦化 | 1B |- | 黑龙江 | 哈尔滨 | 1B | 通河 | 1B |- | 黑龙江 | 尚志 | 1B | 齐齐哈尔 | 1B |- | 黑龙江 | 泰来 | 1B | 克山 | 1B |- | 黑龙江 | 鸡西 | 1B | 虎林 | 1B |- | 黑龙江 | 宝清 | 1B | 伊春 | 1A |- | 黑龙江 | 富锦 | 1B | 牡丹江 | 1B |- | 黑龙江 | 绥芬河 | 1B | 黑河 | 1A |- | 黑龙江 | 孙吴 | 1A | 嫩江 | 1A |- | 黑龙江 | 安达 | 1B | 海伦 | 1B |- | 黑龙江 | 漠河 | 1A | 呼玛 | 1A |- | 上海 | 上海 | 3A | | |- | 江苏 | 南京 | 3A | 徐州 | 2B |- | 江苏 | 溧阳 | 3A | 赣榆 | 2A |- | 江苏 | 射阳 | 2B | 东台 | 3A |- | 浙江 | 杭州 | 3A | 嵊州 | 3A |- | 浙江 | 衢州 | 3A | 定海 | 3A |- | 浙江 | 嵊泗 | 3A | 临海 | 3A |- | 浙江 | 丽水 | 3B | | |- | 安徽 | 合肥 | 3A | 芜湖 | 3A |- | 安徽 | 蚌埠 | 3A | 安庆 | 3A |- | 安徽 | 阜阳 | 3A | 霍山 | 3A |- | 安徽 | 亳州 | 2B | | |- | 福建 | 福州 | 4A | 平潭 | 4A |- | 福建 | 厦门 | 4B | 永安 | 3B |- | 福建 | 南平 | 3B | 浦城 | 3A |- | 福建 | 邵武 | 3B | 武夷山市 | 3B |- | 福建 | 长汀 | 3B | 漳平 | 4A |- | 福建 | 福鼎 | 3B | | |- | 江西 | 南昌 | 3A | 景德镇 | 3A |- | 江西 | 修水 | 3A | 赣州 | 3B |- | 江西 | 寻乌 | 3B | 吉安 | 3B |- | 江西 | 宜春 | 3A | 南城 | 3A |- | 江西 | 广昌 | 3B | | |- | 山东 | 济南 | 2B | 青岛 | 2A |- | 山东 | 沂源 | 2A | 长岛 | 2A |- | 山东 | 龙口 | 2A | 海阳 | 2A |- | 山东 | 潍坊 | 2A | 兖州 | 2B |- | 山东 | 日照 | 2A | 德州 | 2B |- | 山东 | 莘县 | 2A | 惠民县 | 2B |- | 山东 | 定陶 | 2B | | |- | 河南 | 郑州 | 2B | 孟津 | 2A |- | 河南 | 安阳 | 2B | 南阳 | 3A |- | 河南 | 信阳 | 3A | 固始 | 3A |- | 河南 | 西华 | 2B | 驻马店 | 3A |- | 湖北 | 武汉 | 3A | 房县 | 2A |- | 湖北 | 宜昌 | 3A | 老河口 | 3A |- | 湖北 | 枣阳 | 3A | 钟祥 | 3A |- | 湖北 | 荆州 | 3A | 麻城 | 3A |- | 湖北 | 恩施 | 3A | | |- | 湖南 | 长沙 | 3A | 邵阳 | 3A |- | 湖南 | 武冈 | 3A | 岳阳 | 3A |- | 湖南 | 常德 | 3A | 桑植 | 3A |- | 湖南 | 郴州 | 3A | 零陵 | 3A |- | 湖南 | 沅陵 | 3A | 芷江 | 3A |- | 湖南 | 通道 | 3A | | |- | 广东 | 广州 | 4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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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 | 1C | 库尔勒 | 2B |- | 新疆 | 若羌 | 2B | 库车 | 2A |- | 新疆 | 阿合奇 | 1C | 喀什 | 2A |- | 新疆 | 莎车 | 2A | 巴楚 | 2A |- | 新疆 | 和田 | 2A | 皮山 | 2A |- | 新疆 | 伊宁 | 2A | 塔城 | 1C |- | 新疆 | 和布克赛尔 | 1B | 阿勒泰 | 1B |- | 新疆 | 富蕴 | 1B | 哈巴河 | 1C |- | 新疆 | 阿拉尔 | 2A | | |} ihretntz4xc3eizq2p8nlvn1iejok4t Talk:道德經古本篇 1 8864938 11135329 2026-10-18T17:47:53Z PacmanD 20553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 source = [[:File:正統道藏.15-27.洞神部本文類.慕二.道德經古本篇.明正統十年內府刊本.pdf]] }}” 11135329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 source = [[:File:正統道藏.15-27.洞神部本文類.慕二.道德經古本篇.明正統十年內府刊本.pdf]] }} solqv846ssaw9yvns7d1xdcdx5c4v2l 11135348 11135329 2026-10-18T18:16:36Z PacmanD 20553 11135348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 source = [[:File:正統道藏.15-27.洞神部本文類.慕二.道德經古本篇.明正統十年內府刊本.pdf]] [[:File:CADAL01046262_正統道藏_洞神部_本文類(慕上).djvu]] }} 7twkvafav1vlou71n8tsfgzs434ktt2 Talk:道德真經 1 8864939 11135332 2026-10-18T17:55:49Z PacmanD 20553 创建页面,内容为“{{Textinfo | source = [[:File:正統道藏.15-26.洞神部本文類.慕一.道德真經.明正統十年內府刊本.pdf]] }}” 11135332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 source = [[:File:正統道藏.15-26.洞神部本文類.慕一.道德真經.明正統十年內府刊本.pdf]] }} mzc3qllosbo64bc93gg696r02kuohf4 11135347 11135332 2026-10-18T18:16:09Z PacmanD 20553 11135347 wikitext text/x-wiki {{Textinfo | source = [[:File:正統道藏.15-26.洞神部本文類.慕一.道德真經.明正統十年內府刊本.pdf]] [[:File:CADAL01046262_正統道藏_洞神部_本文類(慕上).djvu]] }} cdfcqj8yujhaxwybbibanr36xocd6nz 内蒙古国民党成立宣言 0 8864940 11135354 2026-10-18T19:53:49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5 |month = 10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嗚呼!蒙古之父老兄弟,吾等沉沦于专制压迫之下久矣!今也,幸民族运动之曙光照我蒙疆。何谓民族运动曙光?乃内蒙古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是也。本大会除于创设蒙古有志之士,连袂奋起,从事其组织外,内蒙六盟各旗及察哈尔,巴尔库…” 1113535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5 |month = 10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嗚呼!蒙古之父老兄弟,吾等沉沦于专制压迫之下久矣!今也,幸民族运动之曙光照我蒙疆。何谓民族运动曙光?乃内蒙古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是也。本大会除于创设蒙古有志之士,连袂奋起,从事其组织外,内蒙六盟各旗及察哈尔,巴尔库、达胡尔、索伦、阿拉善、额鲁特、青海等民众,各派遣代表于茲大会,本会于是为内蒙古全体之党员代表机关,而得成其完全组织。本会宗旨,无论如何,决议排除一切专制压迫之惨禍。关于各代表报告各地方之压迫状况,其结果发现蒙古各地所受压制惨害,率皆特权阶级之扎萨克王公等互相结托,以压迫民众,卖土地以图私利。故吾等不得不图协力,为蒙古民族之平等主义,以谋人民全般幸福。欲完成此大业,不得不先创立革命团体,以指导压迫下之民众。本大会于茲组织内蒙古国民党,宣言下列方针: (一)蒙古在清朝专制下久矣:十四年前,因中国革命勃发,清朝途倒,因制五族共和约法。内蒙古与中国内地,同因专横,任意侵害民权,吾儕不可不先打倒此状态。 (二)十四年来,乘军阀纷争,各国帝国主义益形跳梁。日、英、美、法等列强利用军阀,勾结供款,极其专横。尤其日本,乘欧洲大战之机,获得东蒙古铁道敷设权,且已着手敷设。斯铁道完成之日,内蒙古全部将化为其殖民地。故本党引导民众,与各弱小民族及革命运动各党派相联合,以期各民族安全。 (三)1911年之革命事业,尚未成功。吾等与本党同一意见,乃与革命之中国国民党联合协力,以期打破列强之帝国主义与专制主义,实现真正之五族共和国家。 (四)內蒙古各地人民,撤废加以直接压迫之旗制,剥夺王公扎萨克之实权,以实行自治制。 (五)为保全蒙古人民共有之土地,禁止王公等之出卖土地。 (六)本党乘内蒙古民族已对王公军阀及奸商抱极端反感,提倡革命运动,以全力倾注蒙古民族之平等主义,及增进其幸丽;而与居住蒙古属于被压迫阶级之汉人相提携,以期完成中国国民革命。 (七)本党负内蒙古革命之全部责任,由渐进主义以完成此事业。本党交力行下列之事项: 1、中国领土内,各民族各有其自决权; 2、中国国民党,打破外来之帝国主义,扑灭国内惨虐之军阀,建设真正之民权政府时,我等内蒙民众,亦设立同样之民众政府; 3、我内蒙古民众系族姓之分別,有自由参加国政权利。本党于短期内,应为之事如下: 甲、废除王公专制制度; 乙、各族之政权完全移入人民之手时,制行民选制度; 丙、召开內蒙人民代表会议。 经济事项: 甲、王公扎萨克等所领土地,一切均移交民选机关;汉蒙杂居之土地,由互相协定,以期双方互利办法, 乙、土地利益之保获,民选机关执行之;废除蒙古地方现行一切之虐政; 丙、停止各旗人民代王公偿还内外商人一切债务; 丁、设立生产及消费组合,以图民生发展。 教育事项: 甲、以国费设立大、中、小三级之平民学校,及各种专门学校,实行强迫教育; 乙、实行贫民于弟免费教育; 丙、设立平民卫生局及各种慈善机关; 丁、信仰自由,但禁止一切縉宗教之名,以欺骗人民获取财物。赞本党主义者,无佾、俗、男、女之別,皆得引以为党员,以期协力一致。解放蒙古民族,及完成革命,茲本大会决议宣言之。 {{PD-anon|1925}} s5wt5ze76nktfqj9yl6aq5fdyv9wtif 內蒙古人民革命党工作执行草案 0 8864941 11135355 2026-10-18T19:57:25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7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內蒙古革命事业根据内外时局的变化,党的工作已是走入了极艰巨而紧张的时期。解放人民的革命的总的方针虽无改变,但根据全世界帝国主义与资产阶级间的破裂和发生经济危机这一情况下,我党有必要和中国的工农革命取得密切的联系,并…” 1113535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7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內蒙古革命事业根据内外时局的变化,党的工作已是走入了极艰巨而紧张的时期。解放人民的革命的总的方针虽无改变,但根据全世界帝国主义与资产阶级间的破裂和发生经济危机这一情况下,我党有必要和中国的工农革命取得密切的联系,并结合已得解放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各种政策,遵着领导全世界革命的第三国际的指示,考虑革命阵营走统一的道路,有必要时我党的现行策略作以变更,采取新的策略路线,以适应这一情况。因此党的工作时必须秘密进行,应将党的工作转入地下。并且重整党的力量,进行党的工作。 一、派一名中央委员驻乌兰巴托市,从事同外蒙古革命党与第三国际联系。并且与派往各地的中央委员取得联系,了解党的工作及各地情况。取联系时秘码暗号。 二、分派中央委员到五个分局进行领导工作,及建立新的分局或改组工作。 三、中央委员经常以秘码暗号互相交换各地情况。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会面时,可以派一名可靠的党员投送,但必须用密码暗号。 四、中央委员经常通音讯外,依具体情况每三个月开一次会,互相了解各分局的情况。 (註)这个文件根据内容推测,大概是在1927年6、7月间制定的。 証明書 一、身份 伊克昭盟乌审旗人,现年五十二岁,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入党。 签名官布色楞 二、宣誓 我和同志们建立兄弟关系,加入本党,宣誓如下: (一)为完成党的纲领,宁愿不顾自己的生命和财产。 (二)将党的纪律視同自己的生命,坚决维护,绝不违背。 (三)与本党同志们兄弟般的亲密团结,勿论何时何地不辞互助。 (四)扶助人民如同双亲,保卫民族如同自家。 (五)一切为人民服务到底。 (六)如果违背本宣誓,必遭革命和人民的惩罚,为此签名保证。 三、总的目的 (一)尊重人民权利,实现自由幸福。 (二)民族自决权交给人民大众。 (三)发展人民教育事业。 (四)消除一切剝削制度,发展经济事业。 (五)施行民族一律平等。 (六)团结全世界人民,打倒一切帝国主义。 (七)蒙古民族团结一致,建立统一的国家。 (八)消除旧的专制制度,建立利民制度。 (九)支持中国人民革命。 (十)坚定不移的为世界大同而奋斗。 四、党员的义务 (一)全心全意为完成任务而努力。 (二)对一切所作所为不得推脱,敢作敢当。 (三)了解时局并掌握发展规律。 (四)要熟悉执行党章的知识。 (五)上级的指示,不但自己完成,而且要使别的人能夠完成。 (六)对自己的错误和缺点要及时的认识和纠正。 遵行以上六项是党员的高尚品德,否则不能为真正的党员。 五、党员守则(民主主义) (一)严戒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行为。 (二)不得横暴,责罵他人。 (三)严戒贪污行为。 (四)以始终忠实慎重为党员的准则。 如违背以上的四项,则有损党的荣誉,与敌同流。 六、善之报应 (一)能执行本党义务者为党的永远的忠实同志。 (二)遵守并执行本党的纪律者,乃得人民大众的拥护。 (三)将追求真理,忘我奋斗牺牲者,立碑永念。 (四)对不论何事起带头而謹慎的同志,信用于任何职务。 (五)对本党永远忠实者,是人民的先行者,国家的骨干。 七、恶之报应 (一)欺骗入党分子,一旦被发现时,自食其禍。 (二)叛变者应得革命的惩罚。 (三)违犯党纪者,除受处分外,将失掉信用。 (四)在重要关头,顾己不肯完成任务者,被视为同敌。 (五)对任何事务不虚心诚意者被视为骗子。 八、携带本证明书的制度 (一)必需随身携带本证明书。 (二)对真的人民和可靠的同志可以给看阅。 (三)绝对不得给反动派看观。 (四)对本证明的章节要熟记如背。 (五)本证明书在任何地方证明党员的身份。 (六)对不携带本证明书而自称党员者,不可信任。 (七)如失掉本证明书时,再不补发,以示处分。 (八)在证明书发放后满三年时,党中央收回后另新发放。 (九)承认本党章,向党宣誓后才得签名,并盖中央的印鑑后发此证。 (十)领取本证书时交党费一元。 暗号 (一)本证明书的号码就是本人的代号。 (二)不相识的同志可以彼此问代号,经报号后方得互相检阅证明。 第七○三号 民国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中央委员长 色仁东洛夫 秘书长 莫尔色 组织部付部长 阿拉塔 (注):色仁东洛夫即白云梯,莫尔色即郭道甫,阿拉塔即金助卿。 awer1wj9w874v2fku7euxkly28292fa 11135356 11135355 2026-10-18T19:58:15Z MoAiSang 76511 1113535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8 |month = 10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內蒙古革命事业根据内外时局的变化,党的工作已是走入了极艰巨而紧张的时期。解放人民的革命的总的方针虽无改变,但根据全世界帝国主义与资产阶级间的破裂和发生经济危机这一情况下,我党有必要和中国的工农革命取得密切的联系,并结合已得解放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各种政策,遵着领导全世界革命的第三国际的指示,考虑革命阵营走统一的道路,有必要时我党的现行策略作以变更,采取新的策略路线,以适应这一情况。因此党的工作时必须秘密进行,应将党的工作转入地下。并且重整党的力量,进行党的工作。 一、派一名中央委员驻乌兰巴托市,从事同外蒙古革命党与第三国际联系。并且与派往各地的中央委员取得联系,了解党的工作及各地情况。取联系时秘码暗号。 二、分派中央委员到五个分局进行领导工作,及建立新的分局或改组工作。 三、中央委员经常以秘码暗号互相交换各地情况。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会面时,可以派一名可靠的党员投送,但必须用密码暗号。 四、中央委员经常通音讯外,依具体情况每三个月开一次会,互相了解各分局的情况。 (註)这个文件根据内容推测,大概是在1927年6、7月间制定的。 ==証明書== ===一、身份=== 伊克昭盟乌审旗人,现年五十二岁,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入党。 签名官布色楞 ===二、宣誓=== 我和同志们建立兄弟关系,加入本党,宣誓如下: (一)为完成党的纲领,宁愿不顾自己的生命和财产。 (二)将党的纪律視同自己的生命,坚决维护,绝不违背。 (三)与本党同志们兄弟般的亲密团结,勿论何时何地不辞互助。 (四)扶助人民如同双亲,保卫民族如同自家。 (五)一切为人民服务到底。 (六)如果违背本宣誓,必遭革命和人民的惩罚,为此签名保证。 ===三、总的目的=== (一)尊重人民权利,实现自由幸福。 (二)民族自决权交给人民大众。 (三)发展人民教育事业。 (四)消除一切剝削制度,发展经济事业。 (五)施行民族一律平等。 (六)团结全世界人民,打倒一切帝国主义。 (七)蒙古民族团结一致,建立统一的国家。 (八)消除旧的专制制度,建立利民制度。 (九)支持中国人民革命。 (十)坚定不移的为世界大同而奋斗。 ===四、党员的义务=== (一)全心全意为完成任务而努力。 (二)对一切所作所为不得推脱,敢作敢当。 (三)了解时局并掌握发展规律。 (四)要熟悉执行党章的知识。 (五)上级的指示,不但自己完成,而且要使别的人能夠完成。 (六)对自己的错误和缺点要及时的认识和纠正。 遵行以上六项是党员的高尚品德,否则不能为真正的党员。 ===五、党员守则(民主主义)=== (一)严戒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行为。 (二)不得横暴,责罵他人。 (三)严戒贪污行为。 (四)以始终忠实慎重为党员的准则。 如违背以上的四项,则有损党的荣誉,与敌同流。 ===六、善之报应=== (一)能执行本党义务者为党的永远的忠实同志。 (二)遵守并执行本党的纪律者,乃得人民大众的拥护。 (三)将追求真理,忘我奋斗牺牲者,立碑永念。 (四)对不论何事起带头而謹慎的同志,信用于任何职务。 (五)对本党永远忠实者,是人民的先行者,国家的骨干。 ===七、恶之报应=== (一)欺骗入党分子,一旦被发现时,自食其禍。 (二)叛变者应得革命的惩罚。 (三)违犯党纪者,除受处分外,将失掉信用。 (四)在重要关头,顾己不肯完成任务者,被视为同敌。 (五)对任何事务不虚心诚意者被视为骗子。 ===八、携带本证明书的制度=== (一)必需随身携带本证明书。 (二)对真的人民和可靠的同志可以给看阅。 (三)绝对不得给反动派看观。 (四)对本证明的章节要熟记如背。 (五)本证明书在任何地方证明党员的身份。 (六)对不携带本证明书而自称党员者,不可信任。 (七)如失掉本证明书时,再不补发,以示处分。 (八)在证明书发放后满三年时,党中央收回后另新发放。 (九)承认本党章,向党宣誓后才得签名,并盖中央的印鑑后发此证。 (十)领取本证书时交党费一元。 ===暗号=== (一)本证明书的号码就是本人的代号。 (二)不相识的同志可以彼此问代号,经报号后方得互相检阅证明。 第七○三号 民国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中央委员长 色仁东洛夫 秘书长 莫尔色 组织部付部长 阿拉塔 (注):色仁东洛夫即白云梯,莫尔色即郭道甫,阿拉塔即金助卿。 3syb94p4d4pilfv1vfmjeyhj1oy7sb2 中国国民党护党讨贼军南路总司令就职通电 0 8864942 11135357 2026-10-18T20:00:37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5 |day = 5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各报馆转全国同胞、海内外各同志均鉴: 党贼蒋中正窃据中央,蔑视先进,谬以继承总理自居,非法私造三全大会,置中央委员、党中先觉及各省各级党部之反对于不顾,毁党乱纪,植其帝制自为之基。解决济案,私订秘密条约,居心…” 1113535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李宗仁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5 |day = 5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各报馆转全国同胞、海内外各同志均鉴: 党贼蒋中正窃据中央,蔑视先进,谬以继承总理自居,非法私造三全大会,置中央委员、党中先觉及各省各级党部之反对于不顾,毁党乱纪,植其帝制自为之基。解决济案,私订秘密条约,居心卖国,复自请延期撤兵,求援外力,图便内争,涂炭生灵,动兵邦内,任用外戚,贿赂公行,读乱度支,饱盈欲壑,排除异己,残害同胞,此贼不除,党国何有。爱承中央委员、党中先进暨各方同志,敦促组织护党讨贼军,举兵两粤,誓扫逆氛,以完革命之大业,而解人民之痛苦。本军纯以救党救国为职志,驱除蒋氏一人,此外悉属旧同袍泽,患难相从,共当敌忾同仇,一致讨贼,即现隶蒋部者,倘自拔来归,亦当相与图功,引为同志,其有执迷不悟,阻抗义师,则是甘心附逆,难与宽容。抑本军只任讨贼,其关于党国大计,应悉由党中先进与各方同志共图解决,举行正式选举,产生真正代表大会,务将横被蒋逆所劫夺之党权,仍还之党员全休。区区此衷,伏维监察,除另发宣言外,谨此电闻。 中国国民党护党讨贼军南路总司令李宗仁率各将领同叩。歌。 {{PD-ROC-exempt}} t9qoz48yp1ahovc0tvnztya5xhm4rk4 国民革命军第二、三、四集团军将领讨蒋通电 0 8864943 11135359 2026-10-18T20:03:16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3 |day = 15 |from = |notes = |edition = }} 香港汪精卫先生、太原阎总司令、冯副司令、沈阳张副司令、梧州李副司令钧鉴: (中略)各级党部、各省政府、各总司令、各总指挥、军师旅长、各机关、各报馆、各团体均鉴:蒋中正窃踞中枢,毒痈四海,邦基机阻,日即倾危,全国同胞…” 1113535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3 |day = 15 |from = |notes = |edition = }} 香港汪精卫先生、太原阎总司令、冯副司令、沈阳张副司令、梧州李副司令钧鉴: (中略)各级党部、各省政府、各总司令、各总指挥、军师旅长、各机关、各报馆、各团体均鉴:蒋中正窃踞中枢,毒痈四海,邦基机阻,日即倾危,全国同胞,党中同志,惧党国覆亡之无日,辗转威权之下,呼号奔走,咸欲得蒋中正而甘心。锤麟等承总理遗志,顺袍泽舆情,恭行挞伐,誓歼残贼,是用数其大罪,昭告天下。先总理创建本党,领导革命,本此精神,统一海内,党基日期巩固,完成革命全功。讵蒋氏阴行篡党,召开伪三全大会,指派圈定代表,违背民主精神,挟党营私,帝制自为,其罪一。军队皆国家所有,非个人所得而私,蒋氏藉口编遣,排除革命军队,私购军械,树立个人党羽,凡非嫡系军队,急则引为腹心,否则视为仇敌。李德邻、李任潮、方叔平诸先生,皆致力革命,功在国家,或被囚辱,或被摈弃,最近任应歧、高桂滋两同志,亦横被摧残,阴险暴露,袍泽寒心,其罪二。取消不平等条约,先总理遗训昭垂,蒋氏利用取消不平等条约之美名,增加新不平等条约之束缚,藉以博得胺余,大事借款,辱国丧权,所在弗恤,其罪三。内乱频年,民穷财尽,蒋氏巧立名目,发行公债,不用于建设,不用于编遣,乃用于挑拨内战,残杀同胞,祸国殃民,国人切齿,其罪四。蒋氏日倡建设廉洁政府,实则远黜贤能,引用亲旧,弊端百出,贿赂公行,国家名器,视同私产,遂致政治腐败,清明无望,其罪五。西北各省频年灾禄,民不聊生,蒋氏不恤民生,反乘饥馑之际,封锁赈粮,坐视无辜之民,饿死数百万,残酷狠毒,前古未有,其罪六。有此六罪,是蒋中正自绝于党国,结怨于人民,罪无可逭,人人可得而诛之。一年以来,各方同志,奋起讨贼,前仆后继,蒋氏一手持金钱,一手持枪炮,威吓利诱,压迫正义。然讨贼革命势力日益澎涨,亦见敌忾同仇,举国一致,近者阎公百川主张和平,详陈利害,劝蒋引退,以谢国人,情意恳挚,为国人共见。乃蒋氏不听忠告,益滋谬戾,曩者焕公下野不足促其反省,近者百公辞职乃益张其凶焰,冥顽不灵,难以理喻,此贼不除,国亡无日。前者德邻先生及绍竑、发奎、崇禧、宗铎等,已公推百公为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焕公、汉公为副司令,惟德邻先生功在党国,威望索隆,兹更加推为副司令,辅弼百公,共奠党国。锤麟等刻已陈师鞠旅,伸讨蒋中正,拥护阎冯张李诸公领导讨贼,尚望举国袍泽,义愤同伸,共济时艰,苏息民困,幸甚幸甚,驰电奉陈,诸维明察。 鹿钟麟、商展、黄绍竑、刘郁芬、白崇禧、徐永昌、宋哲元、张发奎、杨爱源、孙良诚、胡宗锋、李培基、孙连仲、周玳、刘骐、秦德纯、庞炳勋、荣鸿胪、石敬亭、孙楚、张维玺、傅作义、刘汝明、杨效欧、梁冠英、张荫梧、田金凯、赵承绶、冯治安、李服膺、马鸿宾、关福安、马骐、李生达、赵席聘、王靖国、井岳秀、杨耀芳、陈毓耀、张会诏、魏凤楼、冯鹏套、吉鸿昌、张自志、丰玉玺、张印湘、杨澄源、安树德、周士廉、吕秀文、秦绍观、王冠军、刘鸿歧。叩。删。(十五日) (原载《国闻周报》第7卷第11期,1930年3月24日出版) sl3q737jkbvwj8jhymul52qes1yotcm 11135360 11135359 2026-10-18T20:03:30Z MoAiSang 76511 11135360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3 |day = 15 |from = |notes = |edition = }} 香港汪精卫先生、太原阎总司令、冯副司令、沈阳张副司令、梧州李副司令钧鉴: (中略)各级党部、各省政府、各总司令、各总指挥、军师旅长、各机关、各报馆、各团体均鉴:蒋中正窃踞中枢,毒痈四海,邦基机阻,日即倾危,全国同胞,党中同志,惧党国覆亡之无日,辗转威权之下,呼号奔走,咸欲得蒋中正而甘心。锤麟等承总理遗志,顺袍泽舆情,恭行挞伐,誓歼残贼,是用数其大罪,昭告天下。先总理创建本党,领导革命,本此精神,统一海内,党基日期巩固,完成革命全功。讵蒋氏阴行篡党,召开伪三全大会,指派圈定代表,违背民主精神,挟党营私,帝制自为,其罪一。军队皆国家所有,非个人所得而私,蒋氏藉口编遣,排除革命军队,私购军械,树立个人党羽,凡非嫡系军队,急则引为腹心,否则视为仇敌。李德邻、李任潮、方叔平诸先生,皆致力革命,功在国家,或被囚辱,或被摈弃,最近任应歧、高桂滋两同志,亦横被摧残,阴险暴露,袍泽寒心,其罪二。取消不平等条约,先总理遗训昭垂,蒋氏利用取消不平等条约之美名,增加新不平等条约之束缚,藉以博得胺余,大事借款,辱国丧权,所在弗恤,其罪三。内乱频年,民穷财尽,蒋氏巧立名目,发行公债,不用于建设,不用于编遣,乃用于挑拨内战,残杀同胞,祸国殃民,国人切齿,其罪四。蒋氏日倡建设廉洁政府,实则远黜贤能,引用亲旧,弊端百出,贿赂公行,国家名器,视同私产,遂致政治腐败,清明无望,其罪五。西北各省频年灾禄,民不聊生,蒋氏不恤民生,反乘饥馑之际,封锁赈粮,坐视无辜之民,饿死数百万,残酷狠毒,前古未有,其罪六。有此六罪,是蒋中正自绝于党国,结怨于人民,罪无可逭,人人可得而诛之。一年以来,各方同志,奋起讨贼,前仆后继,蒋氏一手持金钱,一手持枪炮,威吓利诱,压迫正义。然讨贼革命势力日益澎涨,亦见敌忾同仇,举国一致,近者阎公百川主张和平,详陈利害,劝蒋引退,以谢国人,情意恳挚,为国人共见。乃蒋氏不听忠告,益滋谬戾,曩者焕公下野不足促其反省,近者百公辞职乃益张其凶焰,冥顽不灵,难以理喻,此贼不除,国亡无日。前者德邻先生及绍竑、发奎、崇禧、宗铎等,已公推百公为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焕公、汉公为副司令,惟德邻先生功在党国,威望索隆,兹更加推为副司令,辅弼百公,共奠党国。锤麟等刻已陈师鞠旅,伸讨蒋中正,拥护阎冯张李诸公领导讨贼,尚望举国袍泽,义愤同伸,共济时艰,苏息民困,幸甚幸甚,驰电奉陈,诸维明察。 鹿钟麟、商展、黄绍竑、刘郁芬、白崇禧、徐永昌、宋哲元、张发奎、杨爱源、孙良诚、胡宗锋、李培基、孙连仲、周玳、刘骐、秦德纯、庞炳勋、荣鸿胪、石敬亭、孙楚、张维玺、傅作义、刘汝明、杨效欧、梁冠英、张荫梧、田金凯、赵承绶、冯治安、李服膺、马鸿宾、关福安、马骐、李生达、赵席聘、王靖国、井岳秀、杨耀芳、陈毓耀、张会诏、魏凤楼、冯鹏套、吉鸿昌、张自志、丰玉玺、张印湘、杨澄源、安树德、周士廉、吕秀文、秦绍观、王冠军、刘鸿歧。叩。删。(十五日) (原载《国闻周报》第7卷第11期,1930年3月24日出版) {{PD-ROC-exempt}} 6dpmii3xnd7dk8ds154oq2tjbs7j7u9 阎锡山、汪兆铭、冯玉祥致张学良电 0 8864944 11135362 2026-10-18T20:06:39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阎锡山|author2 = 汪兆铭|author3= 冯玉祥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10 |day = 5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沈阳张汉卿先生、各省各特别市党部、各省各特别市政府、各民众团体、各报馆均鉴: 自去春以来,内战发起,国家陷于分崩离析,人民罹于涂炭,究其原因,实由口口口以个人私意,摇动党国根本所激成…” 1113536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阎锡山|author2 = 汪兆铭|author3= 冯玉祥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10 |day = 5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沈阳张汉卿先生、各省各特别市党部、各省各特别市政府、各民众团体、各报馆均鉴: 自去春以来,内战发起,国家陷于分崩离析,人民罹于涂炭,究其原因,实由口口口以个人私意,摇动党国根本所激成。锡山等盱衡世变,以为挽救之道,惟在放弃独裁,培植民治。国民会议为总理遗嘱所定,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者,不可不开。约法为训政时期保障人民权利,划定中央与地方政治制度之根本大法,不可不制定颁布。全国代表大会为党治时代一切权力之源泉,不可不依法产生。欲求以整个的党,造成统一的国,非此莫由。本此要旨,屡进忠言,瘩口哓音,不获寸效,遂致战祸愈演愈烈,国家损失之大,人民生命财产牺牲之重,每一念及,惟有痛心。自前月巧日张汉卿先生通电促进和平以来,时局前途,殆有曙光。顷见口口口本月江电,对于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及另行召集全国大会诸点,均已表示服从。锡山等赞同汉卿先生和平主张及促其实现起见,已下令前线各军,一律退回黄河北岸,实行停战,以候和平解决。自经此次战祸,绸缪收拾,条理万端。党国大计,悉当本上述方针,依次进行。军事善后,亦宜有公平适当之处置,始能归于宁贴。尚望汉卿先生暨国内贤达,本和平主张,以公平方式,发起会议,决定办法,使纠纷早解,祥和早见,国利民福,实攸赖之。锡山等献身党国,早具决心,苟能贯彻上述主张,即当克日引退。掬诚奉达,诸惟共见。阎锡山、汪兆铭、冯玉祥微(五日)印 (原载《国闻周报》第7卷第41期,1930年10月20日出版) pclm0g03kqjhvyuzyjxnz96uki563y2 Index:NCL-003907092 反蔣運動史.pdf 106 8864945 11135364 2026-10-18T20:08:45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 11135364 proofread-index text/x-wiki {{:MediaWiki:Proofreadpage_index_template |Type=book |Title= |Language=zh-hant |Volume= |Author= |Translator= |Editor= |Illustrator= |School= |Publisher= |Address= |Year= |Key= |ISBN= |OCLC= |LCCN= |BNF_ARK= |ARC= |DOI= |Source=_empty_ |Image=1 |Progress=X |Transclusion=no |Validation_date= |Pages=<pagelist /> |Volumes=各卷目錄 |Remarks= |Width= |Header= |Footer= |tmplver= }} czf6ixt91dny4dlxkzjywnw962ba4r9 李宗仁张发奎联名护党救国反蒋通电 0 8864946 11135365 2026-10-18T20:13:52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李宗仁|author1 = 张发奎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11 |day = 17 |from = |notes = |edition = }} 蒋逆中正,背叛主义,摧残革命,屠戮同志,荼毒生民,实为总理之罪人,本党之蟊贼,民众之公敌,国民革命之败类。我第二届中央执监委员会,不忍党国为蒋贼一人所篡窃,国民革命为蒋贼一人所中断,爰于九月间…” 1113536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李宗仁|author1 = 张发奎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11 |day = 17 |from = |notes = |edition = }} 蒋逆中正,背叛主义,摧残革命,屠戮同志,荼毒生民,实为总理之罪人,本党之蟊贼,民众之公敌,国民革命之败类。我第二届中央执监委员会,不忍党国为蒋贼一人所篡窃,国民革命为蒋贼一人所中断,爰于九月间颁发宣言,激励全国革命民众,及国民革命将士,一致讨贼。宗仁、绍竑、发奎同被使命,以护党救国相勖勉。发奎躬率将士,经历鄂湘以达桂境;宗仁绍竑先后间关入桂,抚集所部,相与努力。兹者两路将士,已如期会合,第一步当挥戈东向,会师广州,扫除障碍。第二步当统师北上,与长江大河南北诸友军共除大熟,务将蒋贼所凭藉之不正当势力,摧毁廓清,俾无余毒。窃念我四七两军北伐以来,凤同患难,先烈所流之血,已胶结而不可分,今所存者,锋镝之余,相见于风雨晦冥之时,尤不能忘分崩离析之痛。尽瘁党国,目的既同,精诚结合,始终无间。托总理之威灵,承中央之指导,与发军相犄角,为民众作先驱,必使党国阴霾,一扫而尽,民众痛苦,如解倒悬,然后生有以对人民,死有以见先烈。谨陈悃煞,佇候教言。 选自《反蒋运动史》,中国青年军人社1931年版第84-85页。 5zgpdyrvwquut49g6udub7p8iwsx5l6 11135366 11135365 2026-10-18T20:13:59Z MoAiSang 76511 1113536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李宗仁|author2 = 张发奎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11 |day = 17 |from = |notes = |edition = }} 蒋逆中正,背叛主义,摧残革命,屠戮同志,荼毒生民,实为总理之罪人,本党之蟊贼,民众之公敌,国民革命之败类。我第二届中央执监委员会,不忍党国为蒋贼一人所篡窃,国民革命为蒋贼一人所中断,爰于九月间颁发宣言,激励全国革命民众,及国民革命将士,一致讨贼。宗仁、绍竑、发奎同被使命,以护党救国相勖勉。发奎躬率将士,经历鄂湘以达桂境;宗仁绍竑先后间关入桂,抚集所部,相与努力。兹者两路将士,已如期会合,第一步当挥戈东向,会师广州,扫除障碍。第二步当统师北上,与长江大河南北诸友军共除大熟,务将蒋贼所凭藉之不正当势力,摧毁廓清,俾无余毒。窃念我四七两军北伐以来,凤同患难,先烈所流之血,已胶结而不可分,今所存者,锋镝之余,相见于风雨晦冥之时,尤不能忘分崩离析之痛。尽瘁党国,目的既同,精诚结合,始终无间。托总理之威灵,承中央之指导,与发军相犄角,为民众作先驱,必使党国阴霾,一扫而尽,民众痛苦,如解倒悬,然后生有以对人民,死有以见先烈。谨陈悃煞,佇候教言。 选自《反蒋运动史》,中国青年军人社1931年版第84-85页。 g8cgtbrpphz6ev3u49g0qf1jxqwjtl6 护党救国军推戴全国陆海空军总副司令电 0 8864947 11135368 2026-10-18T20:18:49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author=李宗仁|author2 =黄绍竑|author3=白崇禧|author4=张发奎|author5=胡宗铎 |lawmaker= |section= |previous= |next= |year=1930 |month=2 |day=21 |from= |notes= |edition= }} 太原阎百川先生、冯焕章先生、沈阳张汉卿先生、南京蒋介石先生、(中略)各省市政府、各省市党部、各机关、各团体、各军师旅长、海内外各同志、各报馆均鉴: 奉读阁百川先生巧(十八)日…” 1113536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author=李宗仁|author2 =黄绍竑|author3=白崇禧|author4=张发奎|author5=胡宗铎 |lawmaker= |section= |previous= |next= |year=1930 |month=2 |day=21 |from= |notes= |edition= }} 太原阎百川先生、冯焕章先生、沈阳张汉卿先生、南京蒋介石先生、(中略)各省市政府、各省市党部、各机关、各团体、各军师旅长、海内外各同志、各报馆均鉴: 奉读阁百川先生巧(十八)日致蒋介石先生蒸(十日)电,敬悉本悲天悯人之怀,揭礼让为国之义,敞尊屣荣,爱护党国,仁言利溥,无任钦迟。溯自北伐告终,海内喁喁望治,乃至今兹,党国破碎,民苦流离,推原祸始,皆介石一念之私,有以致之。故介石一日不去,则整个的党,统一的国,一日不成。为介石计,应即遵守总理犬下为公之遗训,毅然决然,引退下野,以谢国人,则千秋万世后,或有共谅之一日。百川先生公忠谋国,普海风从,定乱止争,非伊人任。宗仁等再四筹思,惟有请百公为全国陆海空军总司令,总揽军权,焕章汉卿两先生党国干城,勋猷夙着,敬推为副总司令,夹辅百公,藉以促成整个的党,统一的国,早日实现。幸勿扬谦为怀,肥遁自高,是则宗仁等所馨香祷祝者也。尚冀海内袍泽,党中同志,一致主张,共匡党国,幸甚幸甚,临电迫切,佇候明教。 李宗仁、黄绍竑、白崇禧、张发奎、胡宗铎。叩。马(二十一日)印 《原载《国闻周报》第7卷第8期,1930年3月3日出版) {{PD-ROC-exempt}} 789sy75fqmszoer0mzdyv640q7l6h59 国民革命军第四师通电 0 8864948 11135372 2026-10-18T20:22:40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张发奎 |author2 = 李汉魂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9 |day = 17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监委员会、各省市党部海外总支部联合办事处、各民众团体、冯总司令、阎总司令(中略)各军长、各师旅长、各省市政府均鉴: 顷呈总司令一电,其文曰,限即刻到。南京总司令蒋钧鉴: 定…” 11135372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张发奎 |author2 = 李汉魂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9 |day = 17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监委员会、各省市党部海外总支部联合办事处、各民众团体、冯总司令、阎总司令(中略)各军长、各师旅长、各省市政府均鉴: 顷呈总司令一电,其文曰,限即刻到。南京总司令蒋钧鉴: 定密。民国肇造,十有八年,革命尚未成功,总理溘然长逝,遗嘱谆谆,遵循有规,实现之责,端在吾人。我公与汪先生,毅然以继承遗志自矢,领导革命,北伐誓师,党中健儿,争为效死,用能不数月而下武汉,定金陵,成功之速,直超远古,此主义之战胜,非人力所能为也。其后共产党徒,腐化分子,夹攻环伺,篡蚀党基,公不克于此时领导忠实同志,直趋中正坦途,乃欲操纵两问,以图自利,爱公者深用惜之,然不旋踵,公亦翻然改途,飘然下野,我军不忍党派之中断,及忿于非法特委会之专横,乃有回粤拥党之举,迨汪先生以革命中途不可无人领导,约公复出,重奠党基,奎等亦遂继续追随,完成北伐,回师武汉,再定两湖,此盖一以革命为从违,不敢稍涉个人恩怨也。讵当奉命遗征之日,而公主持召集之三全代表大会,竟违法乱纪,集会首都,同志呼号,道途侧目,比之曹锟贿选,殆有过之。夫素以继承总理为职志之我公,竟有此倒行逆施之举,知公清夜扪心,必有难乎自解者矣。政由私出,党失重心,一着既差,满盘皆乱。循至正人远引,群小盈庭,众叛亲离,国危党裂。迄今西北已成僵局,东南日露危机,对俄则专事委蛇,训政乃徒欺民众。口言编遣,而购械招兵者依然,日言统一,而各自为政者如故。收入增加,而军饷减扣,借债度日,而贿买公行。用人一视爱憎,施政只图私便,举凡种种矛盾,究竞孰令致之?律以春秋贤者之义,因已责有依归,矧集军政党大权于一身者,更将何以自解,此则真为友之所怨,而为敌之所笑矣。是岂我公革命之初志,而奎始料之所及哉。本师为中国国民党的军队,为民众的武力,立场于党,受命于民,转战频年,牺牲不避。对公虽未敢自居忠狗,而对党实自问俯仰无惭,乃一摘再摘,必欲毁灭此百战残余之党的工具以为快,此更午夜徬徨,三军饮泣,且百思而不得其故者也。公尝以本党的陆秀夫自况,奎等虽弱,慕义未敢后入,际此国党垂危之日,正奎等从容就义之时,用本革命的需求,为苍生而请命,敬陈三事,立持施行。(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之违法乱纪,稍有党的认识者,类能言之,一切乱源,俱由此出,应请立即解散,再行依法召集。(二)侵蚀本党之腐化分子,及一切残余封建势力,应请根本铲除,并继续反帝的工作。(三)汪精卫同志为本党最忠实伟大的领袖,放逐在外,薄海同伤,应请敦请回国主持大计,完成革命。以上三事不特为救党的根本要图,亦即我公自救的唯一方策。奎等因不忍坐视党国地位之危亡,及我公政治生命之断送,爱集部曲,恳切请求,倘承采纳,则引导祥和兆民感赖,宁独党国之幸,抑实我公无穷之益,奎等当解甲投戈,虽尽肆市朝而无悔。若仍一意孤行,忠言逆耳,则怅然遂绝,奎等当知所自处矣。失道寡助,古有明训,天下健者,岂独蒋公,痛哭陈词,不胜延企待命之至。第四师师长张发奎、副师长李汉魂(下略)率 全体官兵呈叩篠印,等语。诸公关怀党国,早具同情,务恳本革命的立场,作桴鼓之相应,促其实现,共救危亡,并祈时賜南针,使知遵适,环甲待命,毋任依驰。 第四师师长张发奎 副师长李汉魂 (下略)率全体官兵呈叩 篠印。 (原载《检讨》第9期,1929年10月10日出版) {{PD-ROC-exempt}} h9048710a7weihsgx5b55oql8cyk9r6 中国国民党护党救国军西北总司令就职电 0 8864949 11135373 2026-10-18T20:24:41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冯玉祥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5 |day = 15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南京蒋主席钧鉴: 密,奉读元电,语重心长,发人深省,回环雒通,能不动心,惩前毖后,犹有不能已于言者,去岁统一告成,军事已定,玉祥奉召赴京,爱将豫鲁陕甘各军,交由鹿铺麟、刘郁芬分别负责整理,以便长期在京供职,…” 1113537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冯玉祥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5 |day = 15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南京蒋主席钧鉴: 密,奉读元电,语重心长,发人深省,回环雒通,能不动心,惩前毖后,犹有不能已于言者,去岁统一告成,军事已定,玉祥奉召赴京,爱将豫鲁陕甘各军,交由鹿铺麟、刘郁芬分别负责整理,以便长期在京供职,多月之久,建白毫无,复悚贻讥,濫竽滋愧。继因养病,北旋诊治未效,选承电召,迄难赴京。及咋奉元电,不容再搁,病虽未痊,决宫南下料理政务,乃为同人所阻,其所持理由,谓李任潮曾为蒋公前参谋总长,以息事宁人人京,旋即遭禁。李德邻、白健生均与蒋公久共患难,军事甫定,因忌生变。李、白诸公且如此,其余可知。又谓津浦、平汉,增兵益多,警戒森严,如临大敌,此时南下,究何所取。又谓部中寓所,均被查封,书籍什物,悉为抄去,玉祥对此虽决不置信,然事实俱在,能不考虑。即不顾一切,决然入京,其于国家无补何,前次鹿次长赴沪,玉祥深谓其不然,及今思之,盖有由矣,此其一。革命重事实,不尚空谈,编遣之事,为救国唯一要道,窃以编遣军队开会之际,似应与百川、德邻诸公详商熟计,方不失会议之精神,但形式虽为公议,而德邻则为命令,与会者言未发而气已沮,心有余而力不逮,莫不退有后言,引为遗憾。近闻武汉既定,军队改编,旅编为师,师更加多,编遣结果,适得其反。遂有人谓武力对冯之准备,在玉祥认此举与编遺不符,则容或有之,若谓纯为消灭此间之计划,决不敢信,此其二。天下为公,总理遗训,一视同仁,尤其夙怀。但西北瘠苦,于今为烈,我公对此间军队,既以一律待遇相许,本期早日见诸事实,然云霖在望,甘雨未施,数十万饥军,几陷绝境。若谓东南生活较高,西北习于劳苦,则是推此以言,民生主义可以不讲,国民革命将无意义。至于豫陕甘等省财政,早经迭电中央,呈请派员管辖,但迄今尚未接收,若竟以财政不统一,而谓祥亦有责,又何故敢替承耶,此其三。国民革命以武力为统一之手段,而统一之后,则必赖夫和平,若复纵横捭阖,黩武穷兵,即为破坏统一之罪人,不仅为中央所不容,亦必为国人所共弃,覆辙俱在,万难幸存。玉祥不敏,常韪斯言,惟现在造谣者,大有人在,纵我公不信玉祥,而推波助澜之人,将切实其说,以遂其私,自昔以论成实者,固比然也,然而谣言之起,究非无因,履霜坚冰,木腐蚀,其由来固已渐矣,既非空言可辟,终当寻其症结。自第二集团军总司令部取消后,军政部长一职亦有人代理,玉祥养疴关巾,惟亲泉石,入京与否,何关宏旨,症结如何,固不在此也。知前任潮应召,战端反开,亦足见结合不在形迹,而有赖于精神者也,此其四。拥护中央,本玉祥本志,乃有谓豫省指委抗议指派三全代表,皆玉祥所指使者。亦有谓中央指派圈定,似失立法之原则,劝祥发言争持者,玉祥于此,惟有毁谤由人,求良心之所安而已,此其五。西北奇灾,公所深知,近因久旱,灾象复呈,饿死人民,日以万计。玉祥目睹此状,寝食难安,而公私钱粮,则因交通不便,沿途停滞,祥为赈救灾黎起见,代为运输之便利,聊尽保护之责,若指此为积储粮秣,谋抗中央,不知造谣者诚居何心,玉祥甘心退让,至再至三,而秦晋结好,各不相犯,玉祥以何名义,图攻燕晋,甘居戎首。苏俄不但为我国之敌,亦为世界之敌,玉祥无似敢冒天下之不韪耶。至于联络胡陶残部,以谋进攻武汉,尤属可笑,知桂系可联,岂在失败以后,凡此谣逐,尽挑拨离间之能事矣,此其六。凡此数端,皆玉祥不敢言而言者,惟既承辱教,敢不尽区区。总理奉安期近,我公北上迎村,玉祥忝为党员之一,本应躬亲趋奠,以尽其诚,惟病体未痊,正在加意调治,届时能˙否参与盛典,悉视病状如何以为断。我公党国元勋,奉安后拟通电谢职,功成身退,明哲所处,惟政治未上轨道,人民未得革命之幸福,遽然引退,似非所宜。万一志切去国,藉谋休息,玉祥久具同情,窃愿追随骥尾,携手同去,征之往古,莫不急流勇退,以保泰而持盈也。言有艰而意无穷,意似激而心已恐,肺腑之诚,亮察为达。特电肃复,无任依依。 冯玉祥叩。删印。 选自《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2辑第7册。 e54ue4ym554i135y3jgipj542z9lbnn 编遣会议宣言 0 8864950 11135375 2026-10-18T20:29:25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1 |day = 6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本会遵中央第五次全体会议之决议,依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之条例而组织,宗旨在编遣国军,整理军事,解军额过剩之弊,谋统一建国之实。兹当开会伊始,谨以爱护党国之赤诚,实现中央军事之使命,决心所在,兹发其凡。第五次中央全体会…” 1113537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29 |month = 1 |day = 6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本会遵中央第五次全体会议之决议,依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之条例而组织,宗旨在编遣国军,整理军事,解军额过剩之弊,谋统一建国之实。兹当开会伊始,谨以爱护党国之赤诚,实现中央军事之使命,决心所在,兹发其凡。第五次中央全体会议关于军事负责同志切实筹办之语,即本会条例所规定之职责。有如军制不额军费之议定,卫戍区域之划分,此皆根本要图,动关百年大让。而目前全国希望最切之事项,当为战后散乱之军事如何整顿划一,以统属于中央,全国过剩之军额,如何切实缩编,以免除国家人民无底之殃。换言之,即以裁编遣置点验校阅之成绩,卜本会全部事业之成就是也。本会负此使命,敢不努力以赴之,虽研究条目,自有待于会议之决定,而下列数项,则为本会所公认为必守之信条,敢先负责宣言,以答邦人之望。(一)日不偏私。本会关于国军裁留之标准,乃认全国所有之军队为一整个不可分之单位,整个的国军之下,不认再有其他之单位。诚以此次“缩编,决不同于国际之裁军,国际裁军之不能彻底,在于各国利害之本位,发为相互之呼应。若我百余万之国军,同为三民主义之信徒,词属青天白日旗下。故此次裁编之标准,惟当依于国家实际之需要,与国民所能负担之程度,合全盘以统筹,为整个之整理。如有以集团或地域为单位,而倡为均衡裁遣之说着,是在制度上将延长封建之恶习,为革命主义所勿宥,而在实际上足以引起军阀之割据,亦为国家利益所勿许。本会列席之军事同志,必不有此主张,即中央各同志,亦必本据党议而监督之也。(二)日不欺饰。军阀时代之最大恶习,为虚报兵额,隐秘军费而不公开。所谓空报军额,有出于冒领军费之日的者,有出于规避遣散之目的者,亦有名为裁遣,而阴图扩张。故虚报遣散之兵数以从事者,凡此皆军人过去之自私自利恶习,至人民切痛军队。本党革命救国,将使武力为人民之武力,决不容有此现象。本会此次集议,务以公开与诚实为标准,我军事同志,各有革命之贡献,自当不与军阀同病,遵守中央之意旨,听会议之决定。而本会将依条例规定之职责,负责施行严格之点验与检查,务使此次裁遣名实表里,绝对一致,上可对总理在天之灵,下可告慰国民望治之意。(三)日不假借。昔日军阀时代亦常有以裁兵运动为门写,而希图对外举债以利私斗者。总理在民国十一年时,力昌兵工政策,直系军阀,未能接受。然一方面裁兵运动之呼声,又屈服于军阀之戎幕,真意所在,国民早已洞烛其心。而历年割据状态之小军阀,乱招兵士,一方面高呼遣散,以图从中取利。本会此次遵从第一次代表大会殊遇革命军人决议案之精神,对于裁编遣置决不使国家款项,分文乱用,以使被裁军人各得其所,以完成应尽之使命。(四)日不中辍。国民革命之战,时越三年,动员数过百万,值此建国伊始,不惟十三年来纷如乱丝之军事现状,应使完全革新,即一切附属于军事制度之旧观念旧习惯,亦加以根本之澄清。本会承中央重大之负托,惟有以忠诚奋斗之精神,期全部目的之贯彻,不为难行之提议,亦决不以空言而自画。凡不惟裁遣上兵厘定军制而已,尤将以财政之统一,立建国之基础。本会负责军事诸同志,悉感于现状之不可久,认为本会成立以后国家所有之税收,皆应统一于中央,国军全体士兵之薪饷,分文皆应仰支于国库。必如此,方可不陷军阀之复辙,掬诚相约,义无反顾,所以保障革命者在此,所以表现实际建国之力量者亦在此。右之四端,虽未足以尽本会全部之使命,而实本会所愿奉以周旋之精神。深维我国百年来之军事历史,不惟贻祸于国家人民,亦以白相犯残,授帝国主义者以侵略之机会,此实民族之不幸,亦为军人之耻辱。今当军阀清除,国家前途始有一线之曙光,是当急起直追,不容再误。本会敬以革命之决心,痛切自誓于党国旗与总理遗像之前,务本上述四项之原则,贯彻整理军事之全功,爱昭告我全国同胞同志,惟相与戮力以助之。 (原载《国闻周报》第6卷第3期,1929年1月13日出版) {{PD-ROC-exempt}} cj1y4k9x535zj7bv1tx3upz2r40zwd4 中國國民黨廣東省黨部請中央明令撻伐閻逆錫山電 0 8864951 11135376 2026-10-18T21:13:32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from = https://ia902800.us.archive.org/20/items/canton-mgrb-19300405/canton-mgrb-19300405.pdf |notes = |edition = }} (銜畧)自閻逆錫山基其封建軍閥之心理、倡黨事由黨人解决、國事由國人鮮决等謬說、致令和平統一之曙光爲烏雲黑暗所蒙蔽、職會前代表全省同志同胞之意志、曾以皓電致責、冀…” 1113537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from = https://ia902800.us.archive.org/20/items/canton-mgrb-19300405/canton-mgrb-19300405.pdf |notes = |edition = }} (銜畧)自閻逆錫山基其封建軍閥之心理、倡黨事由黨人解决、國事由國人鮮决等謬說、致令和平統一之曙光爲烏雲黑暗所蒙蔽、職會前代表全省同志同胞之意志、曾以皓電致責、冀其勒馬懸崖知難而退、乃者閻逆怙惡不俊、近更勾結本黨叛徒、軍閥餘孽及安福研究諸系、賣國政客官僚圖組僞政府、謀抗中央、悍然就其偽總司令職、厚集兵力於隴海津浦各線、以武力接收平津中央直轄各機關及解散各級黨部、逮捕黨務工作人員、甚且預征賦稅、私借外債、收買軍隊、不一而足、其背叛黨國、破壞統一、不惜陷國家人民於人民於絕境之罪惡、已完全暴露而無遺矣、此種元惡巨憝、若猶不討、將何以彰國綱而維黨紀、敢懇鈞會即予褫除黨籍、并着國府明令撻伐、戮此罪魁、以安黨國、職會謹率全粵三千萬民眾、誓爲討賊後盾、臨電不勝迫切待命之至、 中國國民黨廣東省執行委員會叩、支印、(廣東) qtj3gzmaq16n454ghdefktu88umekg5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監委員非常會議及國民政府取消通電 0 8864952 11135377 2026-10-18T21:24:40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2 |month = 1 |day = 1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南京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勋鉴,各院部会、各总指挥、各军师旅长、各机关、各团体、各报馆均鉴: 本党自十四年出师北伐,经长期间之奋斗,及国民赞助,乃得于十七年间扫除军阀,统一全国,方期奉行总理遗教,实施训政,树民治之初基…” 1113537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2 |month = 1 |day = 1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南京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勋鉴,各院部会、各总指挥、各军师旅长、各机关、各团体、各报馆均鉴: 本党自十四年出师北伐,经长期间之奋斗,及国民赞助,乃得于十七年间扫除军阀,统一全国,方期奉行总理遗教,实施训政,树民治之初基,期政权还诸人民,不图草创之始,政治未臻于完备,运用遂失其均衡,个人独裁,因之形成,民治精神,遂即消失。同人等俱大业之中坠,党命之垂危,乃集合广州,组织中央执监非常会议,产生国民政府,成立中枢,即以荡除个人独裁及确立民主政治基础,昭示国人,而以建设谋统一,均权求共治,尤听夕不遑,以求其实现。其后强邻乘隙占我东陲,同人等以为丁此时局,非统一一致,无以御外侮而救危亡,南京方面亦适有通电,如蒋中正同时下野,以统一会议产生统一政府,则现在广州之国民政府即行取消。兹幸上海和平会议告成,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亦已完成其使命,蒋中正同时复能勉从国人之期望翩然下野,统一政府经本日成立于南京,本会及本政府,谨践前言,同日取消,自兹以往,以党权统一于中央,以治权还诸统一政府,并遵四全大会决议案,设立中央执行委员会西南执行部,西南政务委员会,西南军事分会,负均权共治之责,以努力于剿灭共匪,巩固国防,与夫政训期内种种工作,而促地方党务之发展,政治之修明,同人等职责于已解除。凡我同志,凡我国民,务各一德一心,共赴国难,同人等个人责任所在,亦当竭其一得之愚,以贡献党国也。谨此宣言。 唐绍仪,胡汉民,汪兆铭,孙科,邓泽如,肖佛成,陈济棠,许崇智,李宗仁,伍朝枢,陈璧君,邹鲁,李文范,居正,谢持,白崇禧,熊克武,陈友仁,唐生智,石青阳,覃振,经亨颐,陈策,张惠长,马超俊,刘纪文,傅汝霖,陈树、人,邓青阳,林云陔,陈耀垣,焦易堂,张知本,桂崇基,顾孟余,李福林,郭春涛,赵丕廉,白云梯,张发奎,余汉谋,李扬敬,林翼中,香翰屏,区芳浦,黄旭初,程天固,黄季陆,梁寒操,关素人,李任仁,曾仲鸣,崔广秀,黄复生,张定璠,李真勉,缪培南,李绮菴,陈中孚,詹菊似东(一日)印。 选自《反蒋运动史》,中国青年军人社1934年版第550-552页。 {{PD-ROC-exempt}} c5yxr53ye9jyr60383ee30q75395ino 11135378 11135377 2026-10-18T21:27:36Z MoAiSang 76511 1113537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唐绍仪 |author2 = 胡汉民 |author3 = 汪兆铭 |author4 = 孙科 |author5 = 邓泽如 |author6 = 肖佛成 |author7 = 陈济棠 |author8 = 许崇智 |author9 = 李宗仁 |author10 = 伍朝枢 |author11 = 陈璧君 |author12 = 邹鲁 |author13 = 李文范 |author14 = 居正 |author15 = 谢持 |author16 = 白崇禧 |author17 = 熊克武 |author18 = 陈友仁 |author19 = 唐生智 |author20 = 石青阳 |author21 = 覃振 |author22 = 经亨颐 |author23 = 陈策 |author24 = 张惠长 |author25 = 马超俊 |author26 = 刘纪文 |author27 = 傅汝霖 |author28 = 陈树人 |author29 = 邓青阳 |author30 = 林云陔 |author31 = 陈耀垣 |author32 = 焦易堂 |author33 = 张知本 |author34 = 桂崇基 |author35 = 顾孟余 |author36 = 李福林 |author37 = 郭春涛 |author38 = 赵丕廉 |author39 = 白云梯 |author40 = 张发奎 |author41 = 余汉谋 |author42 = 李扬敬 |author43 = 林翼中 |author44 = 香翰屏 |author45 = 区芳浦 |author46 = 黄旭初 |author47 = 程天固 |author48 = 黄季陆 |author49 = 梁寒操 |author50 = 关素人 |author51 = 李任仁 |author52 = 曾仲鸣 |author53 = 崔广秀 |author54 = 黄复生 |author55 = 张定璠 |author56 = 李真勉 |author57 = 缪培南 |author58 = 李绮菴 |author59 = 陈中孚 |author60 = 詹菊似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2 |month = 1 |day = 1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南京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勋鉴,各院部会、各总指挥、各军师旅长、各机关、各团体、各报馆均鉴: 本党自十四年出师北伐,经长期间之奋斗,及国民赞助,乃得于十七年间扫除军阀,统一全国,方期奉行总理遗教,实施训政,树民治之初基,期政权还诸人民,不图草创之始,政治未臻于完备,运用遂失其均衡,个人独裁,因之形成,民治精神,遂即消失。同人等俱大业之中坠,党命之垂危,乃集合广州,组织中央执监非常会议,产生国民政府,成立中枢,即以荡除个人独裁及确立民主政治基础,昭示国人,而以建设谋统一,均权求共治,尤听夕不遑,以求其实现。其后强邻乘隙占我东陲,同人等以为丁此时局,非统一一致,无以御外侮而救危亡,南京方面亦适有通电,如蒋中正同时下野,以统一会议产生统一政府,则现在广州之国民政府即行取消。兹幸上海和平会议告成,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亦已完成其使命,蒋中正同时复能勉从国人之期望翩然下野,统一政府经本日成立于南京,本会及本政府,谨践前言,同日取消,自兹以往,以党权统一于中央,以治权还诸统一政府,并遵四全大会决议案,设立中央执行委员会西南执行部,西南政务委员会,西南军事分会,负均权共治之责,以努力于剿灭共匪,巩固国防,与夫政训期内种种工作,而促地方党务之发展,政治之修明,同人等职责于已解除。凡我同志,凡我国民,务各一德一心,共赴国难,同人等个人责任所在,亦当竭其一得之愚,以贡献党国也。谨此宣言。 唐绍仪,胡汉民,汪兆铭,孙科,邓泽如,肖佛成,陈济棠,许崇智,李宗仁,伍朝枢,陈璧君,邹鲁,李文范,居正,谢持,白崇禧,熊克武,陈友仁,唐生智,石青阳,覃振,经亨颐,陈策,张惠长,马超俊,刘纪文,傅汝霖,陈树、人,邓青阳,林云陔,陈耀垣,焦易堂,张知本,桂崇基,顾孟余,李福林,郭春涛,赵丕廉,白云梯,张发奎,余汉谋,李扬敬,林翼中,香翰屏,区芳浦,黄旭初,程天固,黄季陆,梁寒操,关素人,李任仁,曾仲鸣,崔广秀,黄复生,张定璠,李真勉,缪培南,李绮菴,陈中孚,詹菊似东(一日)印。 选自《反蒋运动史》,中国青年军人社1934年版第550-552页。 {{PD-ROC-exempt}} qf69efn5ti1dsb22705p3ky92faionx 中國國民黨廣州特別市黨部請中央明令撻伐閻逆錫山電 0 8864953 11135384 2026-10-18T21:29:57Z MoAiSang 76511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from = https://ia801809.us.archive.org/17/items/canton-mgrb-19300408/canton-mgrb-19300408.pdf |notes = |edition = }} 南京中央黨部鈞鑒、 閻逆錫山首以禮讓謬說、煽惑人心、謀危黨國、業經全國一致同聲斥責、詎該逆不惟不知改過、近竟聯合馮逆、及一切腐恐反動稱兵作亂、企圖推翻革命已成…” 1113538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1930 |month = 4 |day = |from = https://ia801809.us.archive.org/17/items/canton-mgrb-19300408/canton-mgrb-19300408.pdf |notes = |edition = }} 南京中央黨部鈞鑒、 閻逆錫山首以禮讓謬說、煽惑人心、謀危黨國、業經全國一致同聲斥責、詎該逆不惟不知改過、近竟聯合馮逆、及一切腐恐反動稱兵作亂、企圖推翻革命已成功業、恢復軍閥割據形勢、此逆不討、過去之奮鬥犧牲爲無代價、而黨國基礎將陷于動搖、此賊不除、則未來之建國大業、末由進行、而民衆福利將永無實現、深望中央本全體同志、全國同胞之請求、對閻馮諸逆作毅然决然之處置、迅即開除閻逆黨籍、并令國府出師討伐、以伸黨紀、以奠國基、不勝盼切、廣州特別市執行委員會叩虞印、(廣東) {{PD-ROC-exempt}} 7ymtltzk2b683y3po4stgpl10omc5ag 修訂法律大臣奏虛擬死罪改為流徒摺 0 8864954 11135551 2026-10-19T00:54:23Z FlinKerlin 5861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修訂法律大臣奏虛擬死罪改爲流徒摺 | y = 1906 | m = 4 | d = 25 | 紀元 = 光緒 | 紀年 = 三十二 | 紀月 = 四 | 紀日 = 初二 | times = | section = | noauthor = 修訂法律大臣 [[w:沈家本|沈家本]] | 公布於 = | loc = | previous = | next = [[刑部都察院會奏議覆虛擬死罪改爲流徒摺]] | type = | theme = | from = 光緒32年4月15日《北洋官報》第999冊 | notes = }} 奏為擬將…” 1113555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修訂法律大臣奏虛擬死罪改爲流徒摺 | y = 1906 | m = 4 | d = 25 | 紀元 = 光緒 | 紀年 = 三十二 | 紀月 = 四 | 紀日 = 初二 | times = | section = | noauthor = 修訂法律大臣 [[w:沈家本|沈家本]] | 公布於 = | loc = | previous = | next = [[刑部都察院會奏議覆虛擬死罪改爲流徒摺]] | type = | theme = | from = 光緒32年4月15日《北洋官報》第999冊 | notes = }} 奏為擬將現行律內虛擬死罪數端分別改為流徒以省繁重而歸簡易恭摺仰祈  聖鑒事竊臣等奉  命 修訂律例參酌各國刑法以冀收回治外法權是以上年三月間奏 請删除凌遲梟示諸重刑律例內凌遲斬梟 各條改為斬決斬決改為絞決絞決改為絞候入於秋審情實並聲明尋常應入秋審各犯將來應否變通再行妥 議等因奉  旨允准通行在案計自新章頒布已屆一年不惟各直省推行無阻即外國使館亦均同聲推服稱 頌文明臣等復詳加考核歐美日各國死刑從前極為慘虐近年則日從輕減大約少者止數項多亦不過二三十 項中國刑法周時大辟二百至漢武帝時多至四百九條當時頗有禁網漸密之議元魏時大辟二百三十條隋開 皇中除死刑八十一條唐貞觀中又減大辟九十三條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刑法號為得中 國朝之律沿自前明 順治時律例內真正死罪凡二百三十九條又雜犯斬絞三十六條迨後雜犯漸改為眞犯他項又隨時增加計現 行律例內死罪凡八百四十餘條較之順治年間增十之七八不惟為外人所駭聞即中國數千年來亦未有若斯 之繁且重者也竊維寬嚴之用必因乎其時在立法之初原為整飭人心風俗起見而世輕世重未容墨守成規惟 法貴能得其通而事須行之以漸臣等查現行律例內其虛擬死罪而秋審例緩者莫如戲殺誤殺擅殺三項戲殺 初無害人之意死出意外情節最輕誤殺雖有害心而死非互鬭之人亦初意之所不及擅殺情節輕重不等而死 者究係有罪之人故此數項罪犯在各國僅處懲役禁錮之刑考之唐律戲殺誤設各按其當場情形分別徒流並 無死罪擅殺分勿論及徒流絞四等亦不概問死罪中國現行律例不分戲誤擅殺皆照鬭殺擬絞監候秋審緩決 一次即准減流其重者緩決三次減流蓋雖名為絞罪實與流罪無殊不過虛擬死罪之名多費秋審一番文牘而 已現當綜核名實併省繁重之際與其空擬以絞徒事虛文何如徑改為流俾歸簡易臣等公同商酌擬請嗣後戲 殺改為徒罪因鬭誤殺旁人竝擅殺各項罪人現律應擬絞候者一律改為流罪均按照新章毋庸發配歸入習藝 所罰令作工其現行例內如誤殺其人之父母兄弟等項並擅殺二命以上及謀故火器擅殺各項不准次減等者 酌加二年如遇情有可原或情節較重者應俟臨時酌量辦理其戲傷誤傷並擅殺按例罪不至死者均於本罪上 遞減一等以免窒礙似此變通量減不過去其虛擬死罪之名仍於生死無關出入以上三項減輕之後如果行無 窒礙再將鬭殺及各項死罪分別較量擇其情節輕者奏請減等總期由重就輕與各國無大懸絕如蒙  俞允 當由刑部將本年秋審册內戲殺誤殺擅殺三項人犯一律扣除先行開單改照新章奏明辦理嗣後此三項人犯 即由各該省專咨報部仍由刑部核議按季彙奏一次以昭慎重所有臣等擬將律內虛擬死罪數端分別減為流 徒緣由謹恭摺具陳伏乞    皇太后  皇上聖鑒謹 奏 [[Category:清朝]] {{PD-QINGGov}} gj3cp9r3gaj16y7ojfs00snb0tl4qnd 刑部都察院會奏議覆虛擬死罪改爲流徒摺 0 8864955 11135552 2026-10-19T00:58:47Z FlinKerlin 5861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刑部都察院會奏議覆虛擬死罪改爲流徒摺 | y = 1906 | m = 5 | d = 30 | 紀元 = 光緒 | 紀年 = 三十二 | 紀月 = 閏四 | 紀日 = 初八 | times = | section = | noauthor = [[w:刑部|刑部]]、[[w:都察院|都察院]] | 公布於 = | loc = | prev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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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修訂律例參酌各國刑法以冀收回治外法權是以上年三月間奏准刪除凌遲梟示諸重刑等並聲明尋常應入秋審各犯將來應否變通再行妥議等因計自新章頒布已屆一年各直省尙推行無阻臣等復詳加考核查有現行律例內其虛擬死罪而秋審例緩者莫如戲殺誤殺擅殺三項戲殺初無害人之意死出意外情節最輕誤殺雖有害人之心而死非互鬭之人亦初意所不及擅殺情節輕重不等第死者究係有罪之人故此數項罪犯在各國僅處懲役禁錮之刑者之唐律戲殺誤殺各按其當場情形分別徒流並無死罪擅殺分勿論及徒流絞四等亦不概問死罪中國現行律例不分戲誤擅殺皆照鬭殺擬絞監候秋審緩決一次卽准減流其重者緩決三次減流蓋雖名爲絞罪實與流罪無殊不過虛擬死罪之名多費秋審一番文牘而已現當綜核名實併省繁重之際與其空擬以絞徒事虛文何如徑改爲流俾歸簡易擬請嗣後戲殺改爲徒罪因鬭誤殺旁人並擅殺各項罪人現律應擬絞監候者一律改爲流罪均按照新章毋庸發配歸入習藝所罰令工作其現行例內如誤殺其人之父母兄弟等項並擅殺二命以上及謀故火器擅殺各項不准一次減等者酌加二年如遇情有可原或情節較重者應俟臨時酌量辦理其戲傷誤傷並擅殺按例罪不至死者均於本罪上遞減一等以免窒礙似此變通量減不過去其虛擬死罪之名仍於生死無關出入等因遵奉  諭旨交臣等議奏仰見  聖明睿照於變通法典之中仍寓矜愼刑章之意欽佩莫名   臣等查律載因戲而殺傷人及因鬭毆而誤傷旁人者各以鬭殺論注云死者並絞傷者驗輕重定罪又罪人已就拘執及不拒捕而擅殺之或折傷者各以鬭殺傷論又例載戲殺誤殺問擬絞候應入緩決之犯 朝審一次之後刑部查核奏明將戲殺誤殺之犯減爲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誤殺案內所殺係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孫在室女者俱俟查辦緩決時再行照例辦理又擅殺問擬絞候入於秋審緩決辦理之犯除謀故火器殺人或連斃二命及各斃各命致斃人數在四名以上者均不准一次減等外其餘俱於緩決一次後卽予減等發落各等語推原例意戲誤擅三絞候人犯雖核辦秋審時同一例應緩決而准減不准減則視情節之輕重以爲衡蓋宏矜恤之惠斯不能不預防殘殺之端例內界畫秩然至爲精當茲據該大臣等請將戲殺改爲徒罪因鬭誤殺旁人並擅殺各項罪人現律應撥絞候者一律改爲流罪等因臣等逐加查核戲殺一項唐律減鬭殺二等罪止滿徒今律雖照鬭殺擬絞秋審向不議實亦無緩決一次不准減等明文誠以此等人犯用力相戲本無害心不期而適戕其人之生情與過失相近律於過失殺人准鬭殺罪收贖追銀後便無餘罪則戲殺似不當過嚴若因鬭誤殺旁人雖釁起鬭毆已有害人之心而死非互鬭之人實出鬭者意外核與同謀共毆致被糾之人毆死非其所欲謀毆之人情事正復相等查同謀共毆如被糾之人毆死非其所欲謀殺之人例於起意糾毆之犯得照原謀減徒卽被謀之人毆死其所欲謀毆之人而起意糾毆之犯亦止照律滿流以情言則謀重而誤輕以法言則謀輕而誤重比例參觀似因鬭誤殺旁人一項亦當詳核案情量從輕典至擅殺姦盜各項罪人殺之者或激於一時之義忿或出於臨事之追毆此等應入秋審之犯較之戲誤兩項人數稍多若查其事非得已情有可原者倘係合於緩決一次卽予減等之例似應一併略迹原心與戲殺誤殺各犯均毋庸虛擬死罪用彰  聖世寬仁之治臣等參考例章公同商酌擬請嗣後戲殺誤殺擅殺三項人犯凡秋審例緩決一次卽予減等者應准如該大臣等所奏戲殺改爲杖一百徒三年因鬭誤殺旁人並擅殺各項罪人現行律例應擬絞候者一律改爲杖一百流三千里均按照新章免其決杖毋庸發配歸入習藝所罰令工作將來遇有此三項人犯案件卽由各該省專咨報部仍由刑部核議按季彙奏一次俾昭鄭重如有情傷不符避重就輕者各以官司故出入罪論其現行例內誤殺其人之父母兄弟等項並擅殺二命以上及謀故火器擅殺各項凡秋審不准一次減等情節較重若遽將此項人犯亦復徑行改爲流罪實不足以示懲儆應請仍照向例辦理該大臣等議將誤殺擅殺情重人犯一律徑改爲流酌加工作二年之處應毋庸議至戲傷誤擅並傷殺例不至死者核其情罪尤可矜原應均如該大臣等所奏各於本罪上遞減一等以免窒礙而示區別再擅殺案內餘人及擅傷別項罪人均有應科罪名原奏未經議及亦應於本罪上遞減一等應免參差如此量爲分別庶新法逐漸變通而舊制無處偏重如蒙  俞允由刑部將本年秋審冊內戲殺誤殺擅殺三項人犯例准緩決一次減等者一律扣除先行開單奏請改照新章辦理並通行各直省督撫都統將軍等一體遵照   再此摺係刑部主稿會同都察院核辦臣沈家本臣伍廷芳係原奏大臣例應廻避臣伍廷芳並已請假回籍是以未經列銜合併聲明   所有臣等會議緣由理合恭摺具陳伏乞   皇太后  皇上聖鑒謹 奏   光緒三十二年閏四月初八日奉  旨依議欽此 [[Category:清朝]] {{PD-QINGGov}} jdhgmsw8euoks7uffet9756owhpoz12 蔣夢麟回憶錄/第二十一章 陋規制度 0 8864956 11135553 2026-10-19T01:04:04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第二十一章 陋規制度   凡是親見清室覆亡的人都知道:滿清政府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財政制度的腐敗。公務人員的薪水只是點綴品,實際上全靠陋規來維持。陋規是不公開的公家收支,為政府及社會所默認的。以現在用語來說,好像我們大家所稱的黑市。這種辦法削弱了公務人員的公德心,也使他們把不規則的收入看成理所當然的事。清廷…” 11135553 wikitext text/x-wiki 第二十一章 陋規制度   凡是親見清室覆亡的人都知道:滿清政府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財政制度的腐敗。公務人員的薪水只是點綴品,實際上全靠陋規來維持。陋規是不公開的公家收支,為政府及社會所默認的。以現在用語來說,好像我們大家所稱的黑市。這種辦法削弱了公務人員的公德心,也使他們把不規則的收入看成理所當然的事。清廷對官吏的這種收入視若當然,常說“規矩如此”,竟把陋規變成規矩了。這些官吏對下屬營私舞弊也就開只眼閉只眼。如果拿一棵樹來比喻政府的話,這種陋規的毒汁可以說已經流遍樹上的每一枝葉,每一根芽。   政府只要求稅收機關向國庫繳納定額的稅款。主持稅收的官吏可以利用各式各樣的藉口和理由,在正規賦稅之外加征各種規費。這樣一來,如果有一兩銀子到了國庫,至少也另有一兩銀子成了陋規金。在滿清末年,“漏”入私人腰包的錢遠較繳入國庫的錢為多。清廷需用浩繁,只好一味向官吏需索。官吏向民間搜刮,結果官場陋規愈來愈多,人民負擔也愈來愈重。乾隆皇帝幾次下江南,開支浩大,都靠官吏孝敬、民間搜刮而來,清代在乾隆朝為極盛時代而衰運亦在此時開始。   清代後期,徵稅與捐官等方法均未能使清廷達到籌款的目的。因此不得不乞靈於借貸外債,而以讓渡鐵路建築權或礦產開採權為交換條件。這自然是飲鴆止渴的辦法。現在或許還有人記得清廷將四川省內鐵路收歸國有,以為轉讓築路權予外國公司之張本,結果觸發了辛亥革命的導火線。時遭光緒帝國喪,地方士紳,披麻帶孝,頭頂“德宗景皇帝神位”,長跪於總督衙門之前,哭呼先帝,保佑四川,不使鐵路收歸國有,弄得政府啼笑皆非。   所謂陋規制度究竟是怎麼一種辦法呢?中國當時分為二十二行省,大約包括兩千個縣。縣的行政首長是知縣,他不但掌管一縣的財政,同時還是一縣的司法官。他的薪水每月不過數兩銀子,簡直微不足道。因此他的一切費用都只能在陋規金上開支。如果上級官員經過他那一縣,他除了負責招待之外,還得供應旅途一切需要財物。對於上級官員的隨員也得送“禮”,所謂“禮”通常都是送的錢。   我的故鄉餘姚城外的姚江岸上有一座接官亭,這是各縣都有的。如果有上級官員過境,知縣就在亭裏迎候。大約六十年前的一個下午,我發現亭子附近聚了一大堆人。我趕過去一看,原來是大家在觀望學臺和他的隨行人員紛紛下船;有些上岸。這位學臺正預備去寧波主持郡試。前一日,知縣已經從老百姓手中“抓”去好幾條大船,那條專為這位學臺預備的船上裝了好幾只加封條的箱子,至於箱子裏面裝些什麼,自然只有經手的人才知道了。   我遙望著學臺等一行換了船,學臺踏上最華麗的一只,隨後這只載著官吏和陋規禮金的小型艦隊就揚帆順著退潮駛往寧波去了。那種氣派使我頓生“大丈夫當如是也”的感觸。我心裏說從今以後一定要用功讀書,以便將來有一天也當起學臺享受封藏在箱子裏面的神秘禮物。   知縣還得經常給藩臺的幕僚送禮,否則他就別想他們給他在藩臺面前說好話;如果搞得不好,這些師爺們還可能在公事上吹毛求疵呢。各種禮金加起來,一個知縣為保宦海一帆風順所花的錢就很可觀了。同時人情世故也告訴他必須未雨綢繆,何況他還得養活一家大小以及跟隨他的一班人呢!   有靠山的候補知縣無不垂涎收入比較大的縣份。以我的故鄉餘姚縣而論,就我所能記憶的,沒有一個知縣在我們的縣裏任職一年以上。正常的任期是三年,一位知縣如果當上三年,大概可以搜刮到10萬元叮噹作響的銀洋。這在當時是很大的數目。因此藩臺只派些代理知縣,任期通常一年。這樣一來,候補知縣們的分肥機會也就比較多了。   知縣任滿離職時,通常都得正式拜望藩臺一次,藩臺總要問一聲他的缺好不好。當時對於所補的職位叫做缺,也就是等於問他得到了多少陋規金,他的親朋戚友與他談話,也常常以同樣的問題做開場白,說“老兄你的缺想必很好罷”。   經手政府收支的官吏,官階愈高,“漏”入他私人腰包的數目也愈大。據說上海道臺每年可以獲利10萬兩銀子。所以上海道的缺,是全國缺中最肥的。富庶省份的藩臺、督撫以及北京有勢力的王公大臣,每年的收入也都很可觀。   連平定太平天國之亂的學者政治家曾國藩也贊成陋規制度。他曾在一封信裏為陋規制度辯護,認為要順利推行政務,就不得不如此;他說一個官吏的必要開支太大,而且還得贍養一家和親戚。咸豐同治年間住在北京的名士李莼客曾在日記裏抱怨總督張之洞送他的“禮”太輕。過了幾天日記裏又有一段記載,為:“午後至陶然亭,張之洞來,我避之。”可見張之洞從陋規金中提出來贈與李莼客的禮太輕,結果就得罪了這位名士了。   在滿清時代,有前程的候補官員只要花很少的錢,甚至不必出錢,就會有僕從跟隨他們。這些僕從們也會含辛茹苦地追隨不捨,希望有朝一日他們的主人時來運轉,他們也就可以分享陋規了。如果真的吉星高照,主子和奴才就沆瀣一氣,大刮一筆。如果流年不利,官爵遲遲不能到手,僕從們也還株守不去,直至最後一線希望消滅時為止。一些倒楣的主人,受不住饑寒煎熬,只好投繯自盡,以求解脫。我在杭州讀書時,曾經聽說有一位賦閑多年的候補知縣,因為受不住債主催逼,結果在大除夕自縊了。   變相的陋規惡習甚至流布於小康之家,廚子買菜時要揩油,僕人購買家用雜物時也要撈一筆。尤其在北平,僕人們來買東西時,商店照規矩會自動把價格提高一成,作為僕人們的傭金,這在北平通俗叫做“底子錢”。   這種變相的陋規之風甚至吹到外國而進入拿破崙的家裏。拿破崙有個中國廚子,服務周到而熱心。這位偉大的法國將軍臨死時記起他的忠僕,就吩咐他的左右說:“你們要好好地待他,因為他的國家將來是要成為世界最偉大的國家之一的。不過這位中國朋友很愛錢的,你們給他500法郎罷!”自然,中國人並非個個如此。哥倫比亞大學的丁良(譯音)中國文學講座基金,就是為紀念一位中國洗衣工人而設的,基金的來源是他一生辛勤漿洗衣服的積蓄。丁良臨死時把一袋金子交給他的東家,託付他做一點有益於中國的事。這位東家就拿這筆錢,再加上他自己的一筆捐款,在哥大設置了中國文學講座,來紀念這位愛國的洗衣工人。   陋規之風更彌漫了整個厘金制度,厘金制度像一個碩大無朋的章魚把它的觸鬚伸展到全國的每一條交通線上,吮吸著國內工商業的血液。厘金是在太平天國時期設置的,旨在籌措戰費以供應清廷士卒。太平軍雖然被平定,厘金卻始終未取消。   厘金方面的陋規大致是這樣的:凡是懂得如何敲詐老百姓的人都可以向政府經紀人出價投標,只要他出價高,譬如說一年20萬塊錢,他就可以獲得在某一關卡或若干關卡徵收厘金的權利。這些關卡通常設在官道上的貨物必經之地,得標的人就成為此一關卡的厘卡委員,受權向過往的貨物徵稅。如果他能在一年之內收到30萬塊錢,他把20萬繳交政府,其餘的錢就歸他本人及其合夥者所有。因此他規定大多數的貨物都得抽稅,以便充實他們的私囊。   有一次我看到一條裝西瓜的木船從關卡附近的一座橋下經過。這條船馬上被岸上伸下來的一根竹柄撓鉤攔住了,同時岸上跳下好幾位稽查,用鐵棒往西瓜堆裏亂戳亂擀。西瓜主人慌了手腳,哀求他們手下留情,同時答應他們,要繳多少稅收就繳多少稅。“稅”繳過以後,這位可憐的農夫才得繼續鼓棹前進。   小商人和農夫對厘金無不深惡痛絕,如果有機會,每一個人都願意把關卡砸個稀爛。有一次,一群青年士子趁船去參加科舉,途經一處厘金關卡,卡上著令停船,他們卻根本不予理睬。稽查們扣住船隻,並且開始搜檢行李。這群士子蜂擁上岸,沖進關卡,見物就砸,結果把關卡打得落花流水。只留下那面象徵朝廷權威,上面寫著“奉旨徵收厘金”的旗子低垂在空中,圍觀的群眾以不勝欽慕的目光佇望著這些士子揚長而去。   辛亥革命以後,陋規制度逐漸被戢止,厘金制度亦於稍後廢止。官吏的薪俸也提高了。但是貪污案件還是屢見不鮮,僕役間的揩油風氣迄今未衰。有一位太太罵她的廚子揩油揩得太貪心,結果與廚子大吵其架。有人批評這廚子貪心得像條餓狼,他的答復是:“如果一個人不貪心,他也就不會當廚子了。”   北京某大使館的廚子每買一個雞蛋,就向主人索價一毛,大使秘書的廚子為主人買蛋,卻只索價五分錢一只。大使夫人問:“為什麼我買雞蛋要比秘書太太多花錢呢?”她的廚子答道:“太太,大使的薪水要比秘書先生的高呀!”汽車主人也常常發現汽油箱“漏”油,原因就是司機“揩”油。不必要的修理,更使保養費大得驚人。   自從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黨執政以來,中國一直在設法阻遏政府中的貪污風氣,並且規定了幾種對貪污舞弊的嚴厲罰則。但是陋規制度在清朝以前就已存在。數百年的積習,不是幾年之內,甚至二三十年之內所能完全革除的。自從現代財政制度建立,公家道德逐漸提高以後,中國已經革除了很多積弊。行政技術正與時俱進,相信她在不久的將來一定可以達到組織健全的現代國家的水準,徵收賦稅和控制財政的有效辦法也會漸次建立。不幸當時內亂外患並乘,致使功敗垂成。   我們中國人一向相信人之初性本善,認為邪惡的產生只是缺乏正當的教育而使善良的本性湮沒,中國社會風氣的敗壞導源於腐朽的財政制度,而非缺乏責任感。但是這種制度對社會風氣產生極大的不良影響,因此我們迄今仍蒙受其遺毒。   實際的例子已經指出,補救之道在於建立良好的制度,來接替腐敗的制度。單單廢止壞制度,還是不夠的。英國人為中國建立的關稅制度,一開始就擺脫了陋規的惡劣影響。海關雇員都經過良好的訓練,薪俸也相當優厚,退休之後還有充裕的養老金。徇情偏私的情形很少發生。中國為了保證償付外債而把國家重要收入的控制權交付給外國政府,這原是國家的奇恥大辱,而且嚴重威脅到主權的完整,但是因此而建立關稅制度卻是中國的意外收穫。   郵政也是根據西方制度建立的。創辦迄今,行政效率始終很高。就是在漫長的內戰時期,郵遞工作也從未中斷。抗戰期間,日軍佔領區與中國大後方之間,郵遞一直暢通無阻,郵差們常常穿越火線把郵件送達收件人手裏。   鹽務機構是另一實例。八年抗戰期間,人民的這種日用必需品始終供應無缺。   治黃河的河督衙門從前一向以陋規制度聞名於世;事實上著名的山東菜和河南菜就是這些食厭珍饈、腰纏萬貫的治黃老爺們光顧的結果。同樣地,揚州菜之所以出名,就是因為貪圖口福的揚州鹽商而來。   黃河水利委員會成立以後,改由受過現代訓練的工程師主持疏浚工作,陋規制度也就隨滾滾河水沖入黃海去了。老饕已隨陋規制度消失,只有烹飪藝術依舊存在。美食家至今對揚州菜讚不絕口,但是自從組織完善的現代鹽務制度建立以後,宣導揚州菜的鹽商已無法立足了。   這些成就可以說是依賴外國協助而來的。但是我要請問:這些成就究竟由於外國人的良好道德,還是由於他們介紹到中國來的良好制度呢?沒有健全的品德,這些制度固然無法實行,但是單憑外國人的道德難道就能收到預期的效果嗎?單憑少數高居要津的外國專家就能夠制止千千萬萬中國職員的不法行為嗎?海關、鹽務、郵政之所以成功,還是靠良好制度下的基層中國職員的通力合作。這就是孟子所謂:“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中國的現代銀行制度和鐵道管理也是值得稱道的實例。一般而論,銀行與鐵路的行政效率都很高,而且沒有銀錢上的重大舞弊案件。   中國的現代大學除了實事求是的學術立場之外,也是經費從無私弊的又一實例。抗戰期間,因為物價高昂,教授生活非常清苦,但是他們始終辛苦工作,力求維持學術水準。絕大多數的學生,除了接受現代訓練之外,在教授和大學當局的良好影響之下,對於如何誠實而有效地運用公款,也自然養成正確的觀念和良好的習慣。   最重要的是對公款處理的態度已經起了根本的轉變,過去大家都默認甚至讚揚陋規制度,到了抗戰以前的幾年,有識之士不但討厭它而且隨時加以譏諷,這種風氣的轉變,再加採用現代方法,當時我們相信對於將來公共行政各方面的經費處理,必將發生重大良好的影響。   要消滅僕役、廚子和司機的揩油行為可難得多了。或許要經過五六十年之後才能提高這些人的經濟地位,在他們的經濟地位確切提高以前,我們無法奢望他們臨財不苟。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也許我們已經不容易找到願意當家庭僕役的人了。抗戰時我在昆明居留的八年期間,我倒在我的傭人中碰到過一位男僕,一位女傭,和一位司機從來沒有揩過油。 sbg145q9esbl33agg9ds6pr9ytcjhhb 蔣夢麟回憶錄/第二十二章 社會組織和社會進步 0 8864957 11135554 2026-10-19T01:04:42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第二十二章 社會組織和社會進步   一般人都說中國的四萬萬人像一盤散沙,如果說中國的人是由許多自治的小單位構成的,倒更切近事實。中國的民主體制包括千千萬萬的這種單位,由幾千年來累積下來的共同的語言,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生活理想疏鬆地聯繫在一起。這些或大或小的單位是以家庭、行業和傳統為基礎而形成的。個人由這些共同…” 11135554 wikitext text/x-wiki 第二十二章 社會組織和社會進步   一般人都說中國的四萬萬人像一盤散沙,如果說中國的人是由許多自治的小單位構成的,倒更切近事實。中國的民主體制包括千千萬萬的這種單位,由幾千年來累積下來的共同的語言,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生活理想疏鬆地聯繫在一起。這些或大或小的單位是以家庭、行業和傳統為基礎而形成的。個人由這些共同的關係與各自治團體發生聯繫,因此團體內各分子的關係比對廣大的社會更為親切。他們對地方問題比對國家大事瞭解較深。這就是立憲國會失敗的癥結,也是老百姓聽憑軍閥統治的原因。我們在前面曾經一再提到“天高皇帝遠”的觀念,帝制時代的這種觀念就是上述心理狀態產生的。   個人如非因特殊事故與所屬社會破裂,永遠是小單位的一部分,但是各單位之間並無全國性的組織使其密切團結。這是中國國民生活中的優點,同時也是弱點。好處在於使中國生活民主,雖經數百年之戰亂以及異族之入侵而仍能屹立無恙,壞處在於中央政權軟弱無能,因而易遭異族侵淩。   中國人民生活中這些單位的存在是有它歷史的背景的。它們是幾千年曆史演變的結果。我們的祖先逐漸向人口比較稀少的地區遷移時,他們總是成群結隊而行,在各地構成許多獨立的部落,這些部落後來便發展為自治的村莊或鄉鎮。廣大的中華帝國就是千百年來由這些聚族而居者向邊疆和平原拓殖而形成的。近年來由於研究中國各地方言的結果,我們已經追溯出這種發展的途徑。我們發現廣東話與唐朝的口語有密切的關係,因此我們可以推斷多數的廣東人是唐朝的後裔。遷到廣東較晚的移民又另行形成不同的部落,所說的方言也迥然不同,那就是我們所謂的客家話。客家話所顯示的語言特徵是屬於近世紀的。甚至長江流域各地方言之間的些微差別,也可以隱約顯示拓殖過程中的先後。   第十世紀,唐朝滅亡,中國北方普遍遭塞外入侵的異族蹂躪,因而也加速了中國人口的南遷。南方各省,尤其是廣東、湖北和浙江一帶,不易遭受外族的侵略,所受戰禍較輕,因此就成了中國文化的蓄水庫,並在過去六七十年內灌溉了新中國大塊的土地。   如果要使某一改革對國家統一與團結切實有效,這種改革必須直接使這些古老的區域單位在家庭制度上、行業上和傳統上發生某種程度的變化,反過來說,這些單位系共同的語言、文化和生活理想所維繫,那麼任何經由共同語言所產生的文化和理想的變化,也勢必影響這些社會集團的生活,並且進而影響國家的生活。   外國商品開始影響中國行業時,中國就開始變化了,維繫中國社會的三條繩索之一因而鬆散。這是受現代影響的最初改變,這種改變人們是不大知道的。以後現代思想經由書籍、報紙和學校制度等輸入中國,又鬆散了傳統這一條繩索。最後留下來的一條繩索——家庭的聯繫,也終於不得不隨其他兩條繩索一起鬆散。   人們因探索新的有效的團結而引起各式各樣的紛亂。首先受到新思潮影響的是學生,首先鬧事的也是他們;新興工業的工人喪失了舊日行業的維繫力量,因此也就跟著學生一起滋生事端。軍閥之間的內戰,憲政的失敗,以及敗壞風氣的陋規制度,既未阻止舊有社會組織的瓦解,亦未阻滯社會的進步。軍閥所引起的禍患只是中國廣大的“社會之海”面上的泡沫。不論有沒有互相殘殺的軍閥,或者聲譽掃地的國會,或者敗壞風氣的陋規,海面底下的潛流仍在滾滾而進。軍閥、國會、陋規只是浮面上的禍患,那些自治單位本身仍然寧靜如恒,在道德方面也潔淨無瑕。   在悠久的歷史過程中,尤其在唐朝末年以後中國的國防一直很脆弱,因為侵略她的異族全部組織嚴密,隨時準備作戰,而中國的社會組織卻是升平世界的產物。國防部隊是由太平無事的社會中徵募來的,維持這些軍隊的中央政府也只是一個和平社會上層的空架子。   明室領導下的漢族之所以能推翻蒙古人所建立的元朝,並非由於漢人本身的軍事力量,而是由於蒙古人本身力量的衰竭。成吉思汗的子孫在歐亞兩大陸連年征戰之後,武力已消耗殆盡。中國在明成祖禦宇期間,曾經組織成一支強大的軍隊,並且征服了滿洲的大部分;但是成祖駕崩以後,這支軍隊的實力也就日趨式微。驍勇善戰的滿洲人在關外崛起以後,明室對韃靼入侵簡直束手無策,結果沒有經過激烈戰鬥,明朝就亡在滿洲人手裏了。滿清入主中國一百餘年以後,結果也染上了漢人的和平習氣,等到西方列強的兵艦來攻擊中國時,清室也是同樣束手無策。   日本研究歷史的結果,認為歷史是會重演的,因此就在1894年發動對中國大陸的攻擊。到那一年為止,日本的設想並沒有錯。但是自從中國學到西方的“訣竅”以後,中國的歷史演變途徑就開始轉向了。日本不是對這種轉變懵然無知,就是有意防患於未然。無論動機如何,日本終於在30年之後又向中國大陸發動了另一次戰爭。結果發現她的途程上障礙重重,使她大感意外。   日本遭遇的障礙就是中國的社會進步,日本已經看到高踞中國社會之上的腐敗無能的北京帝制政府,這個政府的財政力量已經被陋規制度腐蝕殆盡;稍後日本又在水面上看到互相征戰的軍閥;但是她對過去50年間在中國的浩瀚海洋之中緩慢地、然而不斷地流動的潛流,卻茫然無知。   在過去,秘密幫會是全國組織的維繫力量。幫會弟兄生活於鄉村單位之外而聚集於大城市附近或通商孔道。他們的主要目的是互相保護,抵制壓迫,但是這種動機有時候會墮落為不法買賣,他們在內亂時可以表現相當大的力量,但是以之應付外國侵略卻無多大用處。他們缺乏現代思想,也不懂什麼叫社會進步。   現在的情形可不同了,全國千千萬萬自治單位的邊緣,已經圍集了充滿國家觀念和愛國熱情的人,他們反對地域偏見和家族觀念。這些人像蜜蜂一樣繞著蜂巢喧嚷不休,最後就在蜂巢邊緣聚集起來。從蜂巢裏面溜出來參加巢外集團的個人愈來愈多。外面圍集的群眾數量增加以後,他們開始闖進蜂巢,終至影響了整個社會的生活。同時他們開始把自己組織為全國性的社會,拿中國作為他們的共同蜂巢。   中國現代的全國性社團就是這樣形成的。輪船、公路、鐵路、航空等交通網的迅速擴展,更加速了社團發展的過程。教育會、商會、工會、科學團體、工程學會、政治學會等社團都紛紛成立全國性組織。所有政黨,包括國民黨以及意見與其相左的政黨,都鼓勵人民考慮全國性的問題。大專學校吸收了家庭的分子,而把他們塑造成國家的領袖。學校都在努力把國家民族觀念和愛國心灌輸到新生一代正在發育的心靈裏。   雖然內戰頻仍,各省的公立學校甚至在國家統一之前就已經增加了好幾倍。私人常常以創辦學校來表達他們的愛國忠忱。千千萬萬的小學畢業生,跑進本鄉本土的自治社會,把愛國觀念散佈到全國的每一角落。   中日正沿長城作戰時,我在內地旅行,途中看到一個孤單的小孩在扮軍人作遊戲。他把一棵樹當作假想敵,拿他的匕首猛刺這棵樹。然後他又想像敵人向他還擊,他裝出自衛的姿勢,接著躺倒在地上,閉起眼睛自言自語說:“我為國犧牲了!”顯然地他在想像自己為保衛國家而抵抗日本侵略。抗戰後期,我在後方邊荒地區看到一個小孩拿鏟子挖了一個小墳。墳挖成以後,他在墳上立了一個木牌,上書“漢奸”。那時少數重慶政要已經出亡投靠日本去了。有一次,一位礦冶工程師經過某山區,那裏離最近的學校也有好幾里路,他卻看到幾位小孩在他們村莊牆上書寫“三民主義萬歲!”這些例子可以顯示全國性的團結力量已經代地方性的維繫力量興起了。   小孩子們在新的教育制度影響之下,大家都能拿紙折飛機拋在空中滑翔。他們製造小小的抽水機,也能做玩具汽車。他們開始養成研究機械的習慣,這對國家的未來工業化運動也是個良好的基礎。   近年來輕工業的發展,從地方單位吸收了許多人,他們開始彼此聯繫,組成全國性的團體。廣播從空中給人民帶來許多新觀念。風俗習慣、迷信、方言、民歌、宗教、家庭工業、垂危的本地行業及苦難農民的經濟情況,都經過仔細調查,並且根據高等學府和學術團體所收集的資料很科學地加以研究。中國已開始從科學研究中瞭解她自己了。   50年的動盪已經促使人們思索,他們的人生觀開始轉變了。他們希望在侵略威脅下從事有效的組織,以團結全國的力量,同時為國家的進步辛勤工作,期望能在混亂中創造安定。這種新生的社會意識和國家意識或許還不夠堅強,因為它還不能充分應付戰爭。但是這種意識可以產生堅忍不拔的意志來進行堅強的抵抗。從這一方面來看,社會意識和國家意識的力量是驚人的。 0fu9x44qbakvrafruxtl1jsvoe7malv 升任鄂督張奏虛擬死罪人犯改為徒流一節請再飭法司核議片 0 8864958 11135555 2026-10-19T01:05:32Z FlinKerlin 5861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升任鄂督張奏虛擬死罪人犯改爲徒流一節請再飭法司核議片 | y = 1907 | m = 9 | d = 3 | 紀元 = 光緒 | 紀年 = 三十三 | 紀月 = 七 | 紀日 = 二十六 | times = | section = | noauthor = [[w:张之洞|张之洞]] | 公布於 = | loc = | previous = [[修訂法律大臣奏虛擬死罪改為流徒摺]] | next = [[法部奏核議大學士張奏虛擬死罪人犯變通辦理摺]] | type = | theme = | from = 光…” 1113555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升任鄂督張奏虛擬死罪人犯改爲徒流一節請再飭法司核議片 | y = 1907 | m = 9 | d = 3 | 紀元 = 光緒 | 紀年 = 三十三 | 紀月 = 七 | 紀日 = 二十六 | times = | section = | noauthor = [[w:张之洞|张之洞]] | 公布於 = | loc = | previous = [[修訂法律大臣奏虛擬死罪改為流徒摺]] | next = [[法部奏核議大學士張奏虛擬死罪人犯變通辦理摺]] | type = | theme = | from = 光緒33年8月19日《北洋官報》第1495冊 | notes = }} 再上年准刑部咨開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現行律內虛擬死罪之戲殺誤殺擅殺三項分別改爲流徒一摺經部 會同都察院議奏凡秋審不准一次減等者仍照向例辦理其准緩決一次卽予減等者如該大臣等所奏分別改 爲流徒等因又今年准法部咨開議覆前兩江督臣周馥咨秋審可矜人犯援戲殺誤殺擅殺新章分別改爲流徒 等因先後奏准鈔單通行前來詳繹部議意在綜覈名實刪除繁文而於法律大臣原奏前兩江督臣原咨或准或 駁蓋於變通之中仍寓限制之意臣惟孔子爲政必先正名臯陶明刑所以弼教名法名教義取相資現行律內虛 擬死罪各項就實際而論誠如法律大臣原奏所云雖名絞罪實與流罪無殊然存一绞罪之名猶不失明刑之旨 定例之所以必俟秋審減等者蓋衡情執法必如是而始平故不惜多費一番文牘非名實不符也恭値  聖朝 仁恕寛厚刑罰各項節次減輕臣前年覆奏變法摺內亦曾以恤刑獄爲請豈  聖主寛仁之德反不知實心仰 體特是 國家綱紀與  主上恩施本自並行不悖若以省併繁文之故竟除虛擬死罪之條則不獨情法不得 其平且恐各省民風强悍地方誤為殺人罪不至死逞其好勇鬭狠之習無所顧忌動犯王章殘殺之風由斯而熾 則是  朝廷本施法外之仁而愚民轉生玩法之念此必有議者所不及料者矣然以奏准通行之案遽議規復 舊章政體所關容或未便臣愚以爲旣改徒流以後不妨仍標絞罪之名查定例斬絞軍流各犯俱著赭衣按照新 章徒流人犯應入罪犯習藝所工作擬請嗣後凡由絞改流之犯於工作時令衣赭衣卽由絞改徒者其原犯本係 死罪亦宜於衣服量加區別以別於尋常徒犯並擬於衣上揭示罪名由绞改流者卽書曰絞罪改流之犯由絞改 徒者卽書曰絞罪改徒之犯倘果工作勤奮有心向善俟滿一二年後酌予銷除如此則雖無囹圄之苦尙有死罪 之名庶觀者可觸目驚心卽本犯怵於罪名之重愧悔之良亦易激發似於舊例新章均無妨礙而名義亦正至工 作年限若與尋常流徒各犯一律未免漫無區別擬請於新章習藝期限外流罪加苦工一年徒罪加工作六月似 此酌量變通仍於生死出入無關而足彰  聖世協中之治合無請  旨飭下法司核議辦理臣為維持邦紀 起見謹附片具陳伏乞  聖鑒謹 奏奉  硃批覽欽此 [[Category:清朝]] {{PD-QINGGov}} m1o6qkrvgekwrgui4btwmbezov2vtqp 法部奏核議大學士張奏虛擬死罪人犯變通辦理摺 0 8864959 11135556 2026-10-19T01:10:36Z FlinKerlin 5861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法部奏核議大學士張奏虛擬死罪人犯變通辦理摺 | y = 1907 | m = 11 | d = 8 | 紀元 = 光緒 | 紀年 = 33 | 紀月 = 10 | 紀日 = 3 | times = | section = | noauthor = [[w:法部|法部]] | 公布於 = | loc = | previous = [[升任鄂督張奏虛擬死罪人犯改為徒流一節請再飭法司核議片]] | next = | type = 奏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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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案良以法典雖示變通而舊制無能偏廢兹據該大學士奏稱既改徒流以後不妨仍標 絞罪之名議將由絞改流之犯於工作時令著赭衣臣維虞廷欽恤惟畫衣冠漢志省刑亦詳 菲履故知鑑貌辨色罪應別於常人而觸目警心實用以昭炯戒臣等公同商酌擬請嗣後凡 誤殺擅殺兩項及新章應准可矜人犯如經臣部核覆改流者應准如所奏即於收所習藝時 一律查照定例均著赭衣並略仿從前竊盜刺字遺意各於右臂膊衣袖加靪白布一條揭示 罪名書曰絞罪改流之犯其由絞改徒者擬罪更輕若復於衣服量加識別不惟考之例章一 無依據且服色淺深高下亦未便臆為搆造致滋畸異查定例軍流人犯每季薙髮一次仍令 留頂心一片亦係為互相標識嚴懲逃脫起見今擬比照此例凡犯戲殺及應准可矜人犯經 臣部核覆改徒者仍一律長辮後令留方寸短髮一片以示區別其揭示罪名亦於各常服右 臂膊衣袖加靪白布一條書曰絞罪改徒之犯如此量為變通庶罪犯咸知警惕而新章益加 周備如果該犯等工作勤奮力圖愧悔俟滿一二年後應由該管獄官體察精形酌予銷除仍 於年終彙報臣部以爲改良刑獄考核民格之據如蒙  俞允臣部即於本年夏秋兩季彙 奏各犯開單查照辦理並通行各直省督撫將軍都統等即將此項已改流徒人犯一體遵奉 施行以歸畫一再查奏定習藝章程凡流三千里者限工作十年徒果人犯即按應徒年限責 令工作為期本屬不少該大學士擬請於限外酌加苦工一節雖係意在區別罪囚惟此項改 流改徒人犯本係原情量減已邀  朝廷法外之仁較之尋常流徒罪不至死而情節較重 者似尤在輕比之列况折磨苦工以待强盜棍徒等罪自未可於此項人犯復行加重致與奉 行定章轉多窒碍原奏擬於習藝期限外流罪加苦工一年徒罪加工作六月之處應請毋庸 置議所有臣等遵議緣由謹恭摺具 奏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初三日奉  旨依議欽此 [[Category:清朝]] {{PD-QINGGov}} ak3ae1ob088lamf8mpqyfw0wvejdbxe GB 55038-2025 住宅项目规范 0 8864960 11135558 2026-10-19T01:15:30Z Rmeoleee 120891 初步上传住宅项目规范原文 11135558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r /><BIG>住宅项目规范</BIG><br />GB 55038-2025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theme = 建筑,住宅建筑 |notes = - 2025-03-13发布,2025-05-01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 {{center|'''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 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 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 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 第4.1.1、4.2.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 前言 ==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 1 总则 == ==== 1.0.1 ==== 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 1.0.2 ==== 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 1.0.3 ==== 住宅项目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 经济合理,安全耐久; # 以人为本,健康舒适; # 因地制宜,绿色低碳; # 科技赋能,智慧便利。 ==== 1.0.4 ====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1.0.5 ==== 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2 基本规定 == === 2.1 规模与布局 === ==== 2.1.1 ====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 2.1.2 ==== 住宅项目应包括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 2.1.3 ====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组成。 #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应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等。 #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 2.1.4 ==== 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 2.2 建设要求 === ==== 2.2.1 ====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 2.2.2 ====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 2.2.3 ====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原则。 ==== 2.2.4 ==== 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防风揭等安全措施。 ==== 2.2.5 ====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 2.2.6 ====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6的规定,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 ! colspan="2" | 类别 ! 设计工作年限 |- | colspan="2" | 建筑结构 | 不应低于50年 |- | rowspan="3" | 防水工程 | 屋面 | 不应低于20年 |- | 室内 | 不应低于25年 |- | 地下 | 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 | colspan="2" | 外窗 | 不应低于25年 |- | colspan="2" | 外墙外保温系统 | 不应低于25年 |} ==== 2.2.7 ====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 2.2.8 ====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 2.2.9 ====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 2.2.10 ====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 2.2.11 ====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 2.2.12 ====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 2.2.13 ====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 2.3 使用要求 === ==== 2.3.1 ==== 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 2.3.2 ====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 2.3.3 ====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 2.3.4 ====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 2.3.5 ====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 2.3.6 ==== 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 2.3.7 ====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 2.3.8 ==== 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 3 居住环境 == === 3.1 空间环境 === ==== 3.1.1 ====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1.1-1 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 ! 建筑气候区划 !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 ! 住宅用地容积率 ! 建筑密度最大值(%) ! 绿地率最小值(%) !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 |- | rowspan="5" | Ⅰ、Ⅶ | 低层(1~3层) | 1.0 | 35 | 30 | 18 |- | 多层Ⅰ类(4~6层) | 1.1~1.4 | 28 | 30 | 27 |- | 多层Ⅱ类(7~9层) | 1.5~1.7 | 25 | 30 | 36 |- | 高层Ⅰ类(10~17层) | 1.8~2.4 | 20 | 35 | 54 |- | 高层Ⅱ类(18~26层) | 2.4~2.8 | 20 | 35 | 80 |- | rowspan="5" | Ⅱ、Ⅵ | 低层(1~3层) | 1.0、1.1 | 40 | 28 | 18 |- | 多层Ⅰ类(4~6层) | 1.2~1.5 | 30 | 30 | 27 |- | 多层Ⅱ类(7~9层) | 1.6~1.9 | 28 | 30 | 36 |- | 高层Ⅰ类(10~17层) | 2.0~2.6 | 20 | 35 | 54 |- | 高层Ⅱ类(18~26层) | 2.6~2.9 | 20 | 35 | 80 |- | rowspan="5" | Ⅲ、Ⅳ、Ⅴ | 低层(1~3层) | 1.0~1.2 | 43 | 25 | 18 |- | 多层Ⅰ类(4~6层) | 1.3~1.6 | 32 | 30 | 27 |- | 多层Ⅱ类(7~9层) | 1.7~2.1 | 30 | 30 | 36 |- | 高层Ⅰ类(10~17层) | 2.2~2.8 | 22 | 35 | 54 |- | 高层Ⅱ类(18~26层) | 2.8~3.1 | 22 | 35 | 80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1.1-2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 ! 建筑气候区划 ! 住宅建筑层数类别 ! 住宅用地容积率 ! 建筑密度最大值(%) ! 绿地率最小值(%) !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 ! 人均住宅用地面积(m<sup>2</sup>/人) |- | rowspan="2" | Ⅰ、Ⅶ | 低层(1~3层) | 1.0、1.1 | 42 | 25 | 11 | 32~36 |- | 多层Ⅰ类(4~6层) | 1.4、1.5 | 32 | 28 | 20 | 24~26 |- | rowspan="2" | Ⅱ、Ⅵ | 低层(1~3层) | 1.1、1.2 | 47 | 23 | 11 | 30~32 |- | 多层Ⅰ类(4~6层) | 1.5~1.7 | 38 | 28 | 20 | 21~24 |- | rowspan="2" | Ⅲ、Ⅳ、Ⅴ | 低层(1~3层) | 1.2、1.3 | 50 | 20 | 11 | 27~30 |- | 多层Ⅰ类(4~6层) | 1.6~1.8 | 42 | 25 | 20 | 20~22 |} ==== 3.1.2 ====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3.1.2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 ! 建筑气候区划 ! colspan="2" | Ⅰ、Ⅱ、Ⅲ、Ⅶ气候区 ! colspan="2" | Ⅳ气候区 ! Ⅴ、Ⅵ气候区 |- | 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万人) | ≥50 | &lt;50 | ≥50 | &lt;50 | 无限定 |- | 日照标准日 | colspan="4"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日照时数(h) | ≥2 | colspan="2" | ≥3 | colspan="2" | ≥1 |- | 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 | colspan="4" | 8时~16时 | 9时~15时 |- | 计算起点 | colspan="5" | 底层窗台面 |}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 3.2 场地 === ==== 3.2.1 ==== 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要求; # 存在土壤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 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要求。 ==== 3.2.2 ====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新区建设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0m<sup>2</sup>,旧区改建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35m<sup>2</sup>; #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 # 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占比不应小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 3.2.3 ==== 住宅项目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与城镇道路系统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 应与住宅项目场地步行出入口、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 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 ==== 3.2.4 ==== 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 高度大于2.0m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 3.2.5 ==== 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 ==== 3.2.6 ====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6 住宅建筑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 |- ! 建筑与道路的关系 ! 城镇道路(m) ! 附属道路(m) |- |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公共出入口 | 3.0 | 2.0 |- | 建筑物面向道路有公共出入口 |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 注: # 城镇道路的边缘是指道路红线; # 附属道路的边缘是指路面边线。 ==== 3.2.7 ====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3.2.7规定的限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7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限值 |- ! colspan="2" | 场所 ! 平均水平照度 <i>E</i><sub>h,av</sub>(lx) ! 水平照度 <i>E</i><sub>h,min</sub>(lx) ! 垂直照度 <i>E</i><sub>v,min</sub>(lx) ! 半柱面照度 <i>E</i><sub>sc,min</sub>(lx) ! 一般显色指数 <i>R</i><sub>a</sub> |- | rowspan="3" | 道路 | 主要附属道路 | 15 | 3 | 5 | 3 | 60 |- | 其他附属道路 | 10 | 2 | 3 | 2 | 60 |- | 健身步道 | 20 | 5 | 10 | 5 | 60 |- | colspan="2" | 活动场地 | 30 | 10 | 10 | 5 | 60 |}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或测量点高度为1.5m。 === 3.3 配套设施 === ==== 3.3.1 ==== 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 3.3.2 ==== 住宅项目应设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 # 应设置便于识别的标志; #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封闭功能。 ==== 3.3.3 ==== 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 4 建筑空间 == === 4.1 套内空间 === ==== 4.1.1 ====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sup>2</sup>; # 兼起居室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sup>2</sup>; # 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0m。 ==== 4.1.2 ====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层高不应低于3.00m; #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2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 4.1.3 ====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 4.1.4 ====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sup>2</sup>。 ==== 4.1.5 ====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 4.1.6 ==== 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sup>2</sup>。 ==== 4.1.7 ====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 ==== 4.1.8 ====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多层套型中,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设1间配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 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 4.1.9 ==== 卫生间防水和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 # 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 # 除本条第2、3款外的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25m。 ==== 4.1.10 ====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 4.1.11 ==== 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 4.1.12 ====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均不应大于0.015m。 ==== 4.1.13 ====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 4.1.14 ====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 4.1.15 ====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 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 4.1.16 ====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 4.1.17 ====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0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 4.2 公共空间 === ==== 4.2.1 ====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 4.2.2 ====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栏杆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 4.2.3 ====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 4.2.4 ====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 # 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2.10m。 #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 4.2.5 ====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2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 4.2.6 ====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 4.2.7 ====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1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 # 除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1.00m。 # 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 ==== 4.2.8 ====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竖向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 4.2.9 ====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 4.2.10 ====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 4.2.11 ====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 ==== 4.2.12 ==== 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置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 4.2.13 ====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 5 结构 == ==== 5.0.1 ==== 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5.0.2 ==== 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 5.0.3 ==== 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住宅建造过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可靠性要求。 ==== 5.0.4 ====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 5.0.5 ==== 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 5.0.6 ==== 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不应影响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 6 室内环境 == === 6.1 声环境 === ==== 6.1.1 ====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应大于表6.1.1规定的限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6.1.1 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 ! rowspan="2" | 房间名称 ! colspan="4" | 倍频带等效声压级 <i>L</i><sub>eq,1/1</sub>(dB) ! rowspan="2" | 低频等效声级 <i>L</i><sub>Aeq,T,L</sub>(dB) |- ! 31.5Hz ! 63Hz ! 125Hz ! 250Hz |- | 卧室 | 72 | 55 | 43 | 35 | 30 |- | 起居室 | 76 | 59 | 48 | 39 | 35 |} ==== 6.1.2 ====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D</i><sub>nT,w</sub>+<i>C</i>)不应小于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D</i><sub>nT,w</sub>+<i>C</i>)不应小于48dB。 #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 6.1.3 ==== 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R</i><sub>w</sub>+<i>C</i><sub>tr</sub>)不应小于45dB。 #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R</i><sub>w</sub>+<i>C</i><sub>tr</sub>)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R</i><sub>w</sub>+<i>C</i><sub>tr</sub>)不应小于30dB。 ==== 6.1.4 ====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 6.2 光环境 === ==== 6.2.1 ====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能满足日照标准。 ==== 6.2.2 ==== 每套住宅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 6.2.3 ====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6.2.3规定的标准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6.2.3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标准值 |- ! colspan="2" | 房间或场所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一般显色指数 <i>R</i><sub>a</sub> |- | colspan="2" | 电梯前厅 | 地面 | 75 | 60 |- | colspan="2" | 走道、楼梯间 | 地面 | 100 | 60 |- | rowspan="2" | 车库 | 车位 | 地面 | 30 | 60 |- | 车道 | 地面 | 50 | 60 |} === 6.3 热环境 === ==== 6.3.1 ==== 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墙、地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面等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表面结露。 ==== 6.3.2 ==== 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寒冷B区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温度的最高值。 ==== 6.3.3 ====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5%。 #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0.60m<sup>2</sup>;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10%,且不应小于0.60m<sup>2</sup>。 == 7 建筑设备 == === 7.1 给水排水 === ==== 7.1.1 ==== 住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 7.1.2 ==== 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 7.1.3 ==== 住宅建筑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 7.1.4 ==== 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 ==== 7.1.5 ====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 7.1.6 ====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 7.1.7 ==== 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及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 7.1.8 ==== 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 7.1.9 ==== 住宅室内地面标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检查井井盖标高时,其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 === 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 ==== 7.2.1 ====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 7.2.2 ====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8℃,厨房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5℃。 ==== 7.2.3 ====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取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 7.2.4 ==== 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 7.2.5 ==== 供暖系统不应有冻结危险,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 7.2.6 ====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 7.2.7 ==== 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 7.2.8 ====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 7.3 燃气 === ==== 7.3.1 ====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燃气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要求; #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 7.3.2 ====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要求。 ==== 7.3.3 ====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 7.3.4 ==== 使用燃气的住宅应设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 排烟及排气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 # 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烟及排气装置。 === 7.4 电气 === ==== 7.4.1 ==== 住宅建筑应设供配电系统,并应按用电负荷等级供电。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7.4.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7.4.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 |- ! 住宅建筑高度(<i>H</i>) !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 用电负荷等级 |- | rowspan="2" | <i>H</i>&gt;54m | 航空障碍照明、智能化系统机房、安全防范系统、电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值班照明 | 一级 |- | 走道及楼梯照明 | 二级 |- | 27m&lt;<i>H</i>≤54m | 智能化系统机房、安全防范系统、电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走道及楼梯照明、值班照明 | 二级 |- | — | 除上述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负荷 | 三级 |} ==== 7.4.2 ==== 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表。电能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 7.4.3 ====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电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电源配电回路应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加装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保护电器单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保护电器双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家居配电箱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维护。 # 家居配电箱的进出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电源进线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sup>2</sup>。 ==== 7.4.4 ==== 住宅照明回路、空调电源插座回路、电热水器等2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回路、厨房内的电源插座回路、其他功能用房的电源插座回路应分别设置。 ==== 7.4.5 ==== 住宅的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卫生间设置的电源插座尚应加设防止水溅的措施。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表7.4.5的规定,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燃气热水器、空调器处,尚应加设1个专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7.4.5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数量 |- ! 名称 ! 设置要求 ! 数量(个/间) |- | 起居室、兼起居室的卧室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3 |- | 卧室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2 |- | 厨房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3 |- | 卫生间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1 |} ==== 7.4.6 ====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 7.4.7 ==== 进出住宅建筑的金属管道应与住宅建筑接地装置做等电位联结。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器的卫生间应设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 7.5 智能化 === ==== 7.5.1 ==== 住宅建筑应设通信系统。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缆到户方式。 ==== 7.5.2 ==== 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能覆盖至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 ==== 7.5.3 ==== 住宅建筑应设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设施应采用光缆或同轴电缆以独立专线方式建设。 ==== 7.5.4 ==== 新建住宅项目的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和室外地下智能化系统管道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 ==== 7.5.5 ====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线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家居配线箱的进线管不应少于2根,有源家居配线箱应设供电电源; # 起居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 家居配线箱的出线管应敷设到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 7.5.6 ==== 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具备紧急情况下就地从内部手动解除的功能。 n6d47i0rnq98pnb7ev2nle8ou1dqm33 11135559 11135558 2026-10-19T01:16:47Z Rmeoleee 120891 添加公告落款 11135559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r /><BIG>住宅项目规范</BIG><br />GB 55038-2025 |typ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theme = 建筑,住宅建筑 |notes = - 2025-03-13发布,2025-05-01实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 {{center|'''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 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 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 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 第4.1.1、4.2.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right|'''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right|2025年3月13日}} == 前言 ==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 1 总则 == ==== 1.0.1 ==== 为促进住宅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制定本规范。 ==== 1.0.2 ==== 城镇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 1.0.3 ==== 住宅项目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 经济合理,安全耐久; # 以人为本,健康舒适; # 因地制宜,绿色低碳; # 科技赋能,智慧便利。 ==== 1.0.4 ====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1.0.5 ==== 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2 基本规定 == === 2.1 规模与布局 === ==== 2.1.1 ==== 住宅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和配套条件等,经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后合理确定。 ==== 2.1.2 ==== 住宅项目应包括一栋或多栋住宅建筑。住宅项目较大时,应以城镇道路划分形成若干居住街坊。 ==== 2.1.3 ==== 住宅项目应以满足居住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住宅建筑、工程设施及管线、场地和配套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住宅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供家庭居住使用的独立空间组成。 # 工程设施及管线应包括给水排水系统及设备、供电系统及设备、通信和有线广播电视等智能化系统及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采暖地区应有供暖系统及设备;有燃气供应的地区应有燃气系统及设备。 # 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等。 # 配套设施应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 ==== 2.1.4 ==== 住宅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地质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 2.2 建设要求 === ==== 2.2.1 ====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 2.2.2 ====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 2.2.3 ====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原则。 ==== 2.2.4 ==== 住宅项目中的园林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防风揭等安全措施。 ==== 2.2.5 ====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 2.2.6 ====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6的规定,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 ! colspan="2" | 类别 ! 设计工作年限 |- | colspan="2" | 建筑结构 | 不应低于50年 |- | rowspan="3" | 防水工程 | 屋面 | 不应低于20年 |- | 室内 | 不应低于25年 |- | 地下 | 不应低于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 | colspan="2" | 外窗 | 不应低于25年 |- | colspan="2" | 外墙外保温系统 | 不应低于25年 |} ==== 2.2.7 ====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 2.2.8 ====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 2.2.9 ====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 2.2.10 ====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 2.2.11 ====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 2.2.12 ====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 2.2.13 ====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 2.3 使用要求 === ==== 2.3.1 ==== 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改变。 ==== 2.3.2 ==== 住宅建筑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公共部位不应擅自拆改或占用。 ==== 2.3.3 ==== 住宅建筑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和建筑外观不应擅自改动。 ==== 2.3.4 ==== 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 2.3.5 ==== 住宅项目公共用途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供电、通信等设施不应擅自拆改。 ==== 2.3.6 ==== 住宅项目的公共空间和场地、公共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应保证公共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 ==== 2.3.7 ==== 住宅项目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 ==== 2.3.8 ==== 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 3 居住环境 == === 3.1 空间环境 === ==== 3.1.1 ==== 住宅项目应为居民提供宜居的居住生活环境,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时,其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1.1-1 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 ! 建筑气候区划 !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 ! 住宅用地容积率 ! 建筑密度最大值(%) ! 绿地率最小值(%) !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 |- | rowspan="5" | Ⅰ、Ⅶ | 低层(1~3层) | 1.0 | 35 | 30 | 18 |- | 多层Ⅰ类(4~6层) | 1.1~1.4 | 28 | 30 | 27 |- | 多层Ⅱ类(7~9层) | 1.5~1.7 | 25 | 30 | 36 |- | 高层Ⅰ类(10~17层) | 1.8~2.4 | 20 | 35 | 54 |- | 高层Ⅱ类(18~26层) | 2.4~2.8 | 20 | 35 | 80 |- | rowspan="5" | Ⅱ、Ⅵ | 低层(1~3层) | 1.0、1.1 | 40 | 28 | 18 |- | 多层Ⅰ类(4~6层) | 1.2~1.5 | 30 | 30 | 27 |- | 多层Ⅱ类(7~9层) | 1.6~1.9 | 28 | 30 | 36 |- | 高层Ⅰ类(10~17层) | 2.0~2.6 | 20 | 35 | 54 |- | 高层Ⅱ类(18~26层) | 2.6~2.9 | 20 | 35 | 80 |- | rowspan="5" | Ⅲ、Ⅳ、Ⅴ | 低层(1~3层) | 1.0~1.2 | 43 | 25 | 18 |- | 多层Ⅰ类(4~6层) | 1.3~1.6 | 32 | 30 | 27 |- | 多层Ⅱ类(7~9层) | 1.7~2.1 | 30 | 30 | 36 |- | 高层Ⅰ类(10~17层) | 2.2~2.8 | 22 | 35 | 54 |- | 高层Ⅱ类(18~26层) | 2.8~3.1 | 22 | 35 | 80 |}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1.1-2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的空间环境控制指标 |- ! 建筑气候区划 ! 住宅建筑层数类别 ! 住宅用地容积率 ! 建筑密度最大值(%) ! 绿地率最小值(%) !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 ! 人均住宅用地面积(m<sup>2</sup>/人) |- | rowspan="2" | Ⅰ、Ⅶ | 低层(1~3层) | 1.0、1.1 | 42 | 25 | 11 | 32~36 |- | 多层Ⅰ类(4~6层) | 1.4、1.5 | 32 | 28 | 20 | 24~26 |- | rowspan="2" | Ⅱ、Ⅵ | 低层(1~3层) | 1.1、1.2 | 47 | 23 | 11 | 30~32 |- | 多层Ⅰ类(4~6层) | 1.5~1.7 | 38 | 28 | 20 | 21~24 |- | rowspan="2" | Ⅲ、Ⅳ、Ⅴ | 低层(1~3层) | 1.2、1.3 | 50 | 20 | 11 | 27~30 |- | 多层Ⅰ类(4~6层) | 1.6~1.8 | 42 | 25 | 20 | 20~22 |} ==== 3.1.2 ==== 住宅建筑间距应按表3.1.2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控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 ! 建筑气候区划 ! colspan="2" | Ⅰ、Ⅱ、Ⅲ、Ⅶ气候区 ! colspan="2" | Ⅳ气候区 ! Ⅴ、Ⅵ气候区 |- | 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万人) | ≥50 | &lt;50 | ≥50 | &lt;50 | 无限定 |- | 日照标准日 | colspan="4"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日照时数(h) | ≥2 | colspan="2" | ≥3 | colspan="2" | ≥1 |- | 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 | colspan="4" | 8时~16时 | 9时~15时 |- | 计算起点 | colspan="5" | 底层窗台面 |}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 3.2 场地 === ==== 3.2.1 ==== 住宅项目的场地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声环境和光环境质量要求; # 存在土壤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 场地设计应满足应急疏散要求。 ==== 3.2.2 ====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新区建设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0m<sup>2</sup>,旧区改建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35m<sup>2</sup>; #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 # 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占比不应小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 3.2.3 ==== 住宅项目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与城镇道路系统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 应与住宅项目场地步行出入口、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 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 ==== 3.2.4 ==== 住宅项目场地的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 # 高度大于2.0m的护坡或挡土墙的上缘与高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其下缘与低台地上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 3.2.5 ==== 住宅项目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径流的控制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并应满足防洪排涝的要求。场地地面排水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 ==== 3.2.6 ====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6 住宅建筑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 |- ! 建筑与道路的关系 ! 城镇道路(m) ! 附属道路(m) |- | 建筑物面向道路无公共出入口 | 3.0 | 2.0 |- | 建筑物面向道路有公共出入口 |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2.0 | 1.5 |} 注: # 城镇道路的边缘是指道路红线; # 附属道路的边缘是指路面边线。 ==== 3.2.7 ====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3.2.7规定的限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3.2.7 住宅项目室外公共区域夜间照明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限值 |- ! colspan="2" | 场所 ! 平均水平照度 <i>E</i><sub>h,av</sub>(lx) ! 水平照度 <i>E</i><sub>h,min</sub>(lx) ! 垂直照度 <i>E</i><sub>v,min</sub>(lx) ! 半柱面照度 <i>E</i><sub>sc,min</sub>(lx) ! 一般显色指数 <i>R</i><sub>a</sub> |- | rowspan="3" | 道路 | 主要附属道路 | 15 | 3 | 5 | 3 | 60 |- | 其他附属道路 | 10 | 2 | 3 | 2 | 60 |- | 健身步道 | 20 | 5 | 10 | 5 | 60 |- | colspan="2" | 活动场地 | 30 | 10 | 10 | 5 | 60 |}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或测量点高度为1.5m。 === 3.3 配套设施 === ==== 3.3.1 ==== 住宅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半径综合确定,并应按所在居住区分级配置标准统筹配套、同步建设。 ==== 3.3.2 ==== 住宅项目应设生活垃圾收集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需求; # 应设置便于识别的标志; # 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应具备封闭功能。 ==== 3.3.3 ==== 住宅项目应设快递箱(柜)或预留安装条件。 == 4 建筑空间 == === 4.1 套内空间 === ==== 4.1.1 ====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sup>2</sup>; # 兼起居室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sup>2</sup>; # 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0m。 ==== 4.1.2 ====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层高不应低于3.00m; #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2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 4.1.3 ====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 4.1.4 ====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sup>2</sup>。 ==== 4.1.5 ====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 4.1.6 ==== 每套住宅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sup>2</sup>。 ==== 4.1.7 ====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餐厅的上层。 ==== 4.1.8 ====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多层套型中,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设1间配有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 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 4.1.9 ==== 卫生间防水和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 # 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 # 除本条第2、3款外的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25m。 ==== 4.1.10 ====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 4.1.11 ==== 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 4.1.12 ====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均不应大于0.015m。 ==== 4.1.13 ====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 4.1.14 ====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 4.1.15 ====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 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 4.1.16 ====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 4.1.17 ====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0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 4.2 公共空间 === ==== 4.2.1 ====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 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 4.2.2 ==== 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栏杆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和儿童攀登的措施。 ==== 4.2.3 ==== 电梯井道及电梯机房、水泵机房等产生噪声或振动的房间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 4.2.4 ====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 # 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2.10m。 # 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 4.2.5 ====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不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功能。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20kg,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 4.2.6 ====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且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 4.2.7 ====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1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 # 除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 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坠物伤害的安全措施。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雨篷的宽度不应小于门洞的宽度,雨篷的挑出长度应超过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且不应小于1.00m。 # 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 ==== 4.2.8 ====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竖向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 4.2.9 ====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 4.2.10 ====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 4.2.11 ====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 ==== 4.2.12 ==== 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置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 4.2.13 ==== 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 5 结构 == ==== 5.0.1 ==== 住宅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5.0.2 ==== 住宅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 5.0.3 ==== 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住宅建造过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可靠性要求。 ==== 5.0.4 ====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 5.0.5 ==== 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 5.0.6 ==== 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不应影响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 6 室内环境 == === 6.1 声环境 === ==== 6.1.1 ====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不应大于表6.1.1规定的限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6.1.1 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限值 |- ! rowspan="2" | 房间名称 ! colspan="4" | 倍频带等效声压级 <i>L</i><sub>eq,1/1</sub>(dB) ! rowspan="2" | 低频等效声级 <i>L</i><sub>Aeq,T,L</sub>(dB) |- ! 31.5Hz ! 63Hz ! 125Hz ! 250Hz |- | 卧室 | 72 | 55 | 43 | 35 | 30 |- | 起居室 | 76 | 59 | 48 | 39 | 35 |} ==== 6.1.2 ====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卧室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D</i><sub>nT,w</sub>+<i>C</i>)不应小于50dB;其他分户墙及分户楼板两侧房间之间的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D</i><sub>nT,w</sub>+<i>C</i>)不应小于48dB。 #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 6.1.3 ==== 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R</i><sub>w</sub>+<i>C</i><sub>tr</sub>)不应小于45dB。 #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R</i><sub>w</sub>+<i>C</i><sub>tr</sub>)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i>R</i><sub>w</sub>+<i>C</i><sub>tr</sub>)不应小于30dB。 ==== 6.1.4 ====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 6.2 光环境 === ==== 6.2.1 ====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能满足日照标准。 ==== 6.2.2 ==== 每套住宅卧室、起居室、厨房均应有直接采光。 ==== 6.2.3 ====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表6.2.3规定的标准值。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6.2.3 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度和一般显色指数标准值 |- ! colspan="2" | 房间或场所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lx) ! 一般显色指数 <i>R</i><sub>a</sub> |- | colspan="2" | 电梯前厅 | 地面 | 75 | 60 |- | colspan="2" | 走道、楼梯间 | 地面 | 100 | 60 |- | rowspan="2" | 车库 | 车位 | 地面 | 30 | 60 |- | 车道 | 地面 | 50 | 60 |} === 6.3 热环境 === ==== 6.3.1 ==== 供暖住宅建筑的屋面、外墙、地面、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楼面等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表面结露。 ==== 6.3.2 ==== 夏季自然通风情况下,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和寒冷B区住宅建筑的外墙、屋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温度的最高值。 ==== 6.3.3 ====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卧室、起居室、厨房应能自然通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卧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5%;当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5%。 # 厨房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0%,且不应小于0.60m<sup>2</sup>;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面面积总和的10%,且不应小于0.60m<sup>2</sup>。 == 7 建筑设备 == === 7.1 给水排水 === ==== 7.1.1 ==== 住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 7.1.2 ==== 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 7.1.3 ==== 住宅建筑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 7.1.4 ==== 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 ==== 7.1.5 ====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 7.1.6 ====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 7.1.7 ==== 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及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 7.1.8 ==== 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 7.1.9 ==== 住宅室内地面标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检查井井盖标高时,其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 === 7.2 供暖、通风与空调 === ==== 7.2.1 ====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 7.2.2 ====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8℃,厨房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15℃。 ==== 7.2.3 ==== 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取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 7.2.4 ==== 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 7.2.5 ==== 供暖系统不应有冻结危险,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 ==== 7.2.6 ====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 7.2.7 ==== 厨房设置排烟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 7.2.8 ====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 7.3 燃气 === ==== 7.3.1 ====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燃气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要求; #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 7.3.2 ====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要求。 ==== 7.3.3 ====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 7.3.4 ==== 使用燃气的住宅应设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 排烟及排气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 # 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烟及排气装置。 === 7.4 电气 === ==== 7.4.1 ==== 住宅建筑应设供配电系统,并应按用电负荷等级供电。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表7.4.1的规定。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7.4.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等级 |- ! 住宅建筑高度(<i>H</i>) !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 用电负荷等级 |- | rowspan="2" | <i>H</i>&gt;54m | 航空障碍照明、智能化系统机房、安全防范系统、电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值班照明 | 一级 |- | 走道及楼梯照明 | 二级 |- | 27m&lt;<i>H</i>≤54m | 智能化系统机房、安全防范系统、电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走道及楼梯照明、值班照明 | 二级 |- | — | 除上述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负荷 | 三级 |} ==== 7.4.2 ==== 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表。电能表的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 7.4.3 ====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电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电源配电回路应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电源插座回路均应加装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 保护电器单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保护电器双排布置的家居配电箱底边距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家居配电箱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维护。 # 家居配电箱的进出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电源进线的横截面积不应小于10mm<sup>2</sup>。 ==== 7.4.4 ==== 住宅照明回路、空调电源插座回路、电热水器等2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回路、厨房内的电源插座回路、其他功能用房的电源插座回路应分别设置。 ==== 7.4.5 ==== 住宅的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卫生间设置的电源插座尚应加设防止水溅的措施。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表7.4.5的规定,布置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燃气热水器、空调器处,尚应加设1个专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表7.4.5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数量 |- ! 名称 ! 设置要求 ! 数量(个/间) |- | 起居室、兼起居室的卧室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3 |- | 卧室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2 |- | 厨房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3 |- | 卫生间 |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 ≥1 |} ==== 7.4.6 ====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可能发生地闪地区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 7.4.7 ==== 进出住宅建筑的金属管道应与住宅建筑接地装置做等电位联结。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器的卫生间应设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 7.5 智能化 === ==== 7.5.1 ==== 住宅建筑应设通信系统。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缆到户方式。 ==== 7.5.2 ==== 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能覆盖至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 ==== 7.5.3 ==== 住宅建筑应设有线电视系统。有线电视设施应采用光缆或同轴电缆以独立专线方式建设。 ==== 7.5.4 ==== 新建住宅项目的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和室外地下智能化系统管道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 ==== 7.5.5 ==== 每套住宅应设家居配线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家居配线箱的进线管不应少于2根,有源家居配线箱应设供电电源; # 起居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 家居配线箱的出线管应敷设到通信系统信息端口和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端口。 ==== 7.5.6 ==== 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具备紧急情况下就地从内部手动解除的功能。 gds7z0d1m8t0k5otv254c6pg9flf6hn 蔣夢麟回憶錄/第二十三章 迷人的北京 0 8864961 11135560 2026-10-19T01:18:03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第二十三章 迷人的北京   正像巴黎繼承了古羅馬帝國的精神,北京也繼承了中華帝國黃金時代的精神。巴黎是西方都市之都,北京則是東方的都市之都。如果你到過巴黎,你會覺得它不但是法國人的首都,而且是你自己的城市;同樣地,北京不僅是中國人的都市,也是全世界人士的都市。住在巴黎和北平的人都會說:“這是我的城市,我願意永…” 11135560 wikitext text/x-wiki 第二十三章 迷人的北京   正像巴黎繼承了古羅馬帝國的精神,北京也繼承了中華帝國黃金時代的精神。巴黎是西方都市之都,北京則是東方的都市之都。如果你到過巴黎,你會覺得它不但是法國人的首都,而且是你自己的城市;同樣地,北京不僅是中國人的都市,也是全世界人士的都市。住在巴黎和北平的人都會說:“這是我的城市,我願意永遠住在這裏。”   我在北京住了15年,直到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抗戰開始,才離開北京。回想過去的日子,甚至連北京飛揚的塵土都富於愉快的聯想。我懷念北京的塵土,希望有一天能再看看這些塵土。清晨旭日初升,陽光照射在紙窗上,窗外爬藤的陰影則在紙窗上隨風擺動。紅木書桌上,已在一夜之間鋪上一層薄薄的輕沙。拿起雞毛帚,輕輕地拂去桌上的塵土,你會感到一種難以形容的樂趣。然後你再拂去筆筒和硯臺上的灰塵;筆筒刻著山水風景,你可以順便欣賞一番,硯臺或許是幾百年來許多文人學士用過的,他們也像你一樣曾經小心翼翼地拂拭過它。乾隆間出窯的瓷器,周朝的銅器,四千年前用於卜筮的商朝甲骨,也有待你仔細揩擦。還有靜靜地躺在書架上的線裝書,這些書是西方還不懂得印刷術以前印的。用你的手指碰一碰這些書的封面,你會發現飛揚的塵土已經一視同仁地光顧到這些古籍。   拂去案頭雜物上的灰塵,你會覺得已經圓滿地完成這一早晨的初步工作。陽光映耀,藤影搖曳的紙窗在向你微笑,纖塵不染的書桌以及案頭擺設的古董在向你點頭;於是你心滿意足地開始處理你這一天的工作。   這種古色古香的氣氛可以使你回想到孔夫子設帳授徒的春秋時代;或者景教徒初至中國的唐朝時代;或者耶穌會教士在明朝製造天文儀器的時代;或是拿破崙長驅直入俄羅斯,迫得飲街燈燈油的時代;或者回想到成吉思汗派遣他的常勝軍直入多瑙河盆地,建立橫跨歐亞兩大洲的蒙古帝國,並且把北京定為他的一位兒子的京城。我們可以從北京正確地瞭解歷史,因為北京不僅像大自然一樣偉大,而且像歷史一樣悠久。它曾是五個朝代的京城,一代繼替一代興起,一代又接著一代滅亡,但是北京卻始終屹立無恙。   皇宮建築都是長方形的,而且很對稱地排得像一張安樂椅,中間有一個寬闊的長方形天井,天井中央擺著一只青銅鍍金的大香爐,點了香,香煙就裊裊地升入天空。宮門前站著一排排的銅鹿,宮門口則有雄踞著的一對對石獅或銅獅把守。這種三面圍著雄偉建築的天井,數在一百以上,星羅棋佈在紫禁城內,紫禁城的周圍是一座長方形的黃色城牆,城牆四角矗立著黃瓦的碉樓。北京皇城由元朝開始建造,明朝時曾予改建,清朝再予改良而成目前的形式。   碰到晴空澄碧,豔陽高照的日子,宮殿屋頂的黃色釉瓦就閃耀生輝。在暮靄四合或曙色初露之時,紫禁城的大門——午門——上的譙樓映著蒼茫的天色,很像半空中的碉堡。在萬里無雲的月夜,這些譙樓更像是月亮中的神仙宮闕,可望而不可即。   民國成立以後,滿清的末朝皇帝溥儀暫時仍統治著北京的這個城中之城,少數殘留的清廷官吏還每隔半月覲見一次。這些官吏穿著舊日滿清官服聚集在紫禁城的後門聽候召見,仍執君臣之禮。民國十三年(1924年)馮玉祥入京,終於把溥儀逐出紫禁城。   政變後不久,我受命入故宮監督政府的一個委員會逐屋封閉各門。當時宮內還留有幾個太監,我從他們口中得到好些有關宮廷生活的知識,以及過去許多皇帝、皇后、王子、公主等等的趣聞軼事。   其中一則故事涉及一面從天花板一直垂到牆腳的大鏡子,據說慈禧太后喜歡坐在鏡子前面,看看她自己究竟多威嚴。有一天陝西撫臺奉命入宮覲見,他進門後首先看到鏡子裏的太后,於是馬上跪倒對鏡中人大叩其頭。   “那末太后怎麼樣呢?我想她一定很生氣吧!”我說。   “哦,不,不!她笑了,而且很和藹地對他說:‘你弄錯了,那是鏡子呀。’”   我遇到幾個曾經侍候過王子讀書的太監,但是這幾個太監竟然全都目不識丁。宮廷規矩禁止他們受教育,因此他們對於王子念些什麼始終毫無所知。   走廊上掛著許多鳥架,上面站著紅色、黃色以及藍色的鸚鵡,嘴裏說著公主們花了不少時間教它們的話,“請進!客來了。倒茶……”一只藍色的鸚鵡這樣對我說,那只紅色的和那只黃色的跟著喊:“倒茶!倒茶!”這是我第一次看到藍色的鸚鵡。金魚在宮中的水池中追逐嬉戲,有白色的、黑色的、紅色的和金色的。其中有許多幾乎長達一尺,它們的潛望鏡一樣的眼睛朝天望著,它們的絲綢樣的尾巴好像幾柄相連的扇子在水中搖曳生姿。   溥儀住的宮殿看起來很俗氣,大廳中央擺著一張似乎很粗俗的長長的外國桌子,桌子四周放著幾張醜陋的椅子。桌子上擺著一對紅色的玻璃花瓶。這房間看起來倒很像美國鄉下的次等客棧,真想不到就是中國皇帝的居室。所有的精華傢俱和藝術珍品已經被棄置而收拾到後宮去了。通商口岸的粗俗的西方文明已經侵入到皇宮;對照之下,使人覺得沒有再比這更不調和的了。低級雜誌四散各處,新切開的半只蘋果和一盒新打開的餅乾還放在桌子上。溥儀顯然因事起倉猝,匆匆出走,無暇收拾房間。   後來各宮啟封清點藝術珍藏時,奇珍拱璧之多實在驚人。其中有足以亂真的玉琢西瓜,有“雨過天青”色的瓷器,有經歷三千年滄桑的銅器,還有皇帝御用的玉璽。   唐宋元明清的歷代名畫,更是美不勝收。有些山水畫,描寫大自然的美麗和諧,使人神遊其中,樂而忘返;有些名家畫的鳥惟妙惟肖,躍然紙上;魚兒遨遊水中,栩栩如生;鵝嘶雞啼,如聞其聲;竹影扶疏,迎風搖曳;荷塘新葉,晨露欲滴;蘭蕙飄香,清芬可挹。中國的名畫,不僅力求外貌的近似,而且要表現動態、聲音、色澤和特徵,希望啟發想像,甚至激發情感。換一句話說,就是要描摹事物的神韻。   這個委員會包括一百多職員,兩年中翻箱倒篋,搜遍了皇宮的每一角落,把歷代帝王積聚下來的千萬件奇珍異寶一一登記點驗。有些倉庫密密層層滿是蜘蛛網,有些倉庫的灰塵幾乎可以淹沒足踝,顯見已經百年以上無人問津。有些古物已經好久沒有人碰過,究竟多少,誰也不知道。   最後故宮終於開放,同時故宮博物院成立,主持古物展覽事宜。一般民眾,尤其是年輕的一代,總算大開眼界,有機會欣賞幾百年來中國藝術豐富而偉大的成就。北京本來就是藝術中心,鑒賞家很多,藝術家也不少,故宮博物院開放以後,更使北京生色不少。過去深藏在皇宮後院的東西,現在大家都可以欣賞了,過去只有皇室才能接觸的東西,現在已經公諸大眾。抗戰初期,政府就把故宮古物南運,由北平而南京而西南內地。戰後運回南京。復因戰亂而運至臺灣。現在臺中所陳列之古物,就是從北平故宮運來的。   科學是心智探究自然法則的表現,藝術則是心靈對自然實體所感所觸的表現。藝術是人生的一種表現,它使人生更豐富,更美滿;科學是心智活動的產物,旨在滿足知識上的欲望,結果就創造物質文明。在現代文明裏,藝術與科學必須攜手合作,才能使人生圓滿無缺。   紫禁城之西,有三個互相銜接的湖,叫南海、中海和北海,湖與湖之間的小溪上有似駝背形的石橋,沿湖遍植百年古木,湖裏盛開著荷花,環湖的山峰上矗立著金黃色琉璃瓦、朱紅柱子和雕樑畫棟的亭子。據說有一次在湖中捕到一條魚,魚身上還掛著一塊寫著明朝(1368—1643)永樂年間放生的金牌。   中海之中有個瀛臺,那是一個周圍遍植荷花的小島,1898年維新運動失敗後,光緒皇帝就被慈禧太后囚禁在瀛臺,後來在1909年死在那裏。小島上建著許多庭院寬敞的宮殿。長著綠苔的古樹高高地俯蓋著設計複雜的宮殿上的黃瓦,各亭臺之間有迂回曲折的朱紅色的走廊互相連接。御花園中建有假山,洞穴怪石畢具,使人恍如置身深山之中。至於不幸的光緒皇帝是否在這美麗的監獄裏樂而忘憂,那恐怕只有光緒皇帝自己和跟隨他的人才知道了。在他被幽禁的寂寞的日子裏,他一直受著身心病痛的困擾,最後還是死神解脫了他的痛苦。   湖水原先是用石渠從西山轉引來的泉水。公路旁邊至今仍可發現部分殘留的管道。北京的下水道系統更是舊日的一項偉大的工程成就。用以排泄市內污水的地下溝渠很像現代地道車的隧道。到了清朝末期,所有這些下水道都淤塞了,但是每年檢查下水道一次的制度卻維持到清朝末年。早年時,檢查人員必須身入下水道,從這一頭查到那一頭,看看有沒有需要修補的地方。後來下水道垃圾淤塞,這些檢查人員就用一種非常巧妙的手段來欺蒙他們的上司:兩個穿制服的檢查員在下水道的一端爬下去躲起來,另外兩個穿著同樣制服的檢查員則預先躲在另一端,檢查官騎馬到了出口處時,事先躲在那裏的檢查員也就爬出來了。這個例子也說明了這個下水道系統表面上雖然仍舊存在,但是它的精神卻因多年來陽奉陰違的結果而煙消雲散了。滿清末年,這類事情在政府各部門都有發生,所以清廷終於只剩下一個空架子,實在毫不足奇。   北京滿城都是樹木。私人住宅的寬敞的庭院和花園裏到處是枝葉扶疏,滿長青苔的參天古木。如果你站在煤山或其他高地眺望北京,整個城市簡直像是建在森林裏面。平行交叉的街道像是棋盤上縱橫的線條交織著北京的“林園”。根據由來已久的皇家規矩,北京城裏只許種樹,不准砍樹。年代一久,大家已經忘記了這規矩,卻在無形中養成愛護樹木的良好習慣——這個例子說明了制度本身雖然已經被遺忘,但是制度的精神卻已深植人心。中國新生的秘密就在這裏。   在北京住過的人,很少人會忘記蔚藍天空下閃閃發光的宮殿和其他公共建築。頤和園和公園裏有幾百年前栽種的古松。有的成行成列,有的則圍成方形,空氣中充塞著松香。烹調精美的酒樓飯館隨時可以滿足老饕們的胃口。古董鋪陳列著五光十色的古玩玉器,使鑒賞家目不暇接。公共圖書館和私人圖書館的書架上保存著幾千年來的智慧結晶。年代最久的是商朝(西元前1766—前1122)的甲骨,這些甲骨使我們對中國歷史上霧樣迷濛的時代開始有了概念。此外還有令人肅然起敬的天壇。它使我們體會到自然的偉大和人類精神的崇高。   現代的國立北京大學於1898年成立,直接繼承了國子監的傳統,在幾百年積累下來的文化氛圍中,北京大學的成立幾乎可以說只是昨天的事。北大不僅是原有文化的中心,而且是現代化智慧的源泉。學者、藝術家、音樂家、作家和科學家從各方彙集到北京,在這古城的和諧的氛圍中發展他們的心智,培育他們的心靈。古代的文物,現代思想的影響,以及對將來的希望,在這裏匯為一股智慧的巨流,全國青年就紛紛來此古城,暢飲這智慧的甘泉。 oeom2ef87flfbc1qh0oyzcwmclfb2i5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780號民事判例 0 8864962 11135562 2026-10-19T02:26:49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780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755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39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1月 | 日 = 29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29-30頁 | 法條1 = 民法第71條 }} ==裁判要旨==    蓄…” 11135562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780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755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39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1月 | 日 = 29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29-30頁 | 法條1 = 民法第71條 }} ==裁判要旨==    蓄養奴婢為現行法律所禁止,如訂立契約以此種法律上禁止之事項為其標的,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自非有效。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五七八○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葉○階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葉○慈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法定代理人 | 葉陳氏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主婢關係及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廣東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上訴駁回。</br>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br> ;  理  由 按蓄養奴婢為現行法律所禁止,如訂立契約以此種法律上禁止之事項為其標的,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自非有效。本件被上訴人在民國二十七年間,年甫九歲時,入住上訴人家內,係其父葉○忝及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葉陳氏得價出賣於上訴人為婢女,不惟曾據該葉氏在第一審言之鑿鑿,即以上訴人提出葉○忝等出立之約字內載:葉○忝等向上訴人借用國幣一千元,由被上訴人過門傭工,以工資抵息,十年為期,期滿,以被上訴人婚配所得之聘金,抵償借用之本金等情,而論因借款使被上訴人負無償傭工之義務,並許債權人即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擇配時,有就其聘金取償之權利,實不啻將該一千元與被上訴人之人身為對待之給付,原法院認係蓄婢之契約,仍非不當,依照首開說明,實難認為有效。至該約字所用借貸、傭工等名目,不過因蓄婢為法律所禁止,遂以迂迴方法使達其目的,即係一種脫法之行為,亦不能因此即認為有效,被上訴人自不受該契約之拘束。第一審准被上訴人終止主婢之關係,原判決予以維持,洵無不合。又該契約既屬根本無效,其約定被上訴人一方中途悔約,應加倍償還借款,按日賠償衣食等費,即應同屬無效,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請求終止主婢關係,而謂應由被上訴人賠償伊方國幣三千零六十元,亦非有據。雖契約無效之結果,被上訴人方面所收之一千元,及歷年由上訴人供給之衣食,均成為不當得利,然此等利益既係本於不法原因所為之給付,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上訴人仍不得請求返還。第一審將上訴人就此提起之反訴駁回,原判決併予維持,尤無不合。上訴論旨,非有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105年8月23日105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訂正案號:</br>要旨案號33年上字第5780號應訂正為32年上字第5780號。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pcuykysbasbg09291t8nredcleuldbd 帖木兒帝國/第二篇 緒說 0 8864963 11135563 2026-10-19T02:28:04Z Chain114514 10637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緒說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八○七年(1405)帖木兒死時,留下一個不能維持統一的大國。他本人也預料及此,所以在生前便將國土分給他的子孫,僅將大位付給一人。沙哈魯在其父死後執有大權,曾制服了不少困難,可是尚能為他的帝國保障四十餘年的光榮存在。迨至…” 1113556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緒說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八○七年(1405)帖木兒死時,留下一個不能維持統一的大國。他本人也預料及此,所以在生前便將國土分給他的子孫,僅將大位付給一人。沙哈魯在其父死後執有大權,曾制服了不少困難,可是尚能為他的帝國保障四十餘年的光榮存在。迨至八五○年(1447)沙哈魯死後,其國衰頹得很快。在表面上固然繁盛如前,撒馬兒罕、哈烈、不花剌等處的宮廷,仍為一種極端燦爛文化的中心。那些君主本人既是些詩人、藝術家、博學家,所以招聚有許多文士、學者、藝術家。可是這些君主權力日削,互為弟兄相殺的爭鬥;他們的國家分崩離析,陸續易主。帖木兒的後人很少有不覬覦君位者,所以多據地自王,有時據地僅有一州,歷時不過數月。由是四處亂起,終使帖木兒的帝國受其敵人的攻擊而致滅亡。昔班系在河中建立一個月即伯的帝國,革新伊蘭民族精神的撒非派(Séfévis),也使波斯脫離了帖木兒系的統治。九○七年(1502)沙亦思馬因(Châh Isma‘ïl)在叔魯兒(Chourour)之戰勝,便是帖木兒系的最後致命傷。自是以後,帖木兒系只能君臨印度,由八八兒(Bâber)在其地建設一個新朝。加之在昔班系同撒非派制勝之前,早有許多大事發生:一方面中國的統一,又一方面斡羅思的統一,並皆實現;美索波塔米亞的札剌亦兒帝國,同突厥蠻的黑羊朝,皆已滅亡;突厥蠻的白羊朝命運已近末日。16世紀的亞細亞,同15世紀的亞細亞,相類的地方很少。 rhtunawjhlsjip1kp6sq35nkhlgjsw3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39號民事判例 0 8864964 11135564 2026-10-19T02:28:31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83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780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59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13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161-162頁 | 法條1 = 民法第352條 }} ==裁判要旨==   …” 11135564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83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780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59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13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161-162頁 | 法條1 = 民法第352條 }} ==裁判要旨==    債權之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有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所稱之擔保責任時,惟於債務人無支付能力之際,應賠償買受人之損害,不負代為履行之責任。則無此項擔保責任時,買受人不得請求出賣人履行債務,尤不待言。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五八三九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符樹三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敖即戎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敖張氏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食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一月十日四川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四川高等法院。</br> ;  理  由 按債權之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有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所稱之擔保責任時,惟於債務人無支付能力之際,應賠償買受人之損害,不負代為履行之責任。則無此項擔保責任時,買受人不得請求出賣人履行債務,尤不待言。本件被上訴人雖主張於民國二十九年廢曆冬月二十九日,由斗紀賴玉龍介紹買受上訴人食米三石,提出繳納捐錢之收據為證,而上訴人則謂該項食米係上訴人於是月十三日請憑斗紀賴玉龍及張克明、符金軒等向袁竹筠買受,嗣因需款孔亟,乃將袁竹筠出賣食米三石之票據轉賣於被上訴人,有賴玉龍、張克明、符金軒、袁竹筠可證云云(見原審卷宗第二頁第二十四頁),如果上訴人僅將對於袁竹筠請求交付食米三石之債權出賣於被上訴人,則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自不得請求上訴人代袁竹筠履行債務。原審於上訴人此項主張是否屬實,並未調查其聲明之人證以資判斷,亦未於判決內記載其不為調查之理由,僅憑被上訴人提出之繳納捐錢收據載有「符賣米三石與敖」等字樣,遽斷定上訴人應負交付食米三石之責任,自屬理由未備。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得謂為無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g828bfb87yczy42duc1ck9v4p1zp2ek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59號民事判例 0 8864965 11135565 2026-10-19T02:29:46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85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39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76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1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192-193頁 | 法條1 = 民法第443條 }} ==裁判要旨==   …” 11135565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85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39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76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1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192-193頁 | 法條1 = 民法第443條 }} ==裁判要旨==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固不得將承租之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但此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則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其由出租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口頭承諾者,出租人即不得更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終止租約。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五八五九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成記甜品室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法定代理人 | 葉泰康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蕭澹堂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法定代理人 | 蕭紹箕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止約交舖及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廣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廣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br> ;  理  由 按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固不得將承租之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但此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則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其由出租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口頭承諾者,出租人即不得更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終止租約。本件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柳州市○○路○○○號(新門牌○○○號)舖房一間,經其法定代理人蕭紹箕託由其胞姐蕭善芝代為主持,於民國二十八年四月出租與上訴人,約期五年,既為被上訴人起訴狀所明載,該房租金歷由蕭善芝代收,復為蕭善芝在第一審所承認(見筆錄第五十頁),上訴人在原審言詞辯論中對其民國二十九年將該房屋全部轉租與楊子榮,既以曾經蕭善芝口頭承諾及經麥子卿證明為其上訴之理由,則關於蕭善芝對於該房之全部轉租,是否亦具有代理蕭紹箕表示承諾之權,固應就出租、收租經過,及蕭紹箕訴訟代理人蕭紹武在第一審僅就「轉租並未得我姊同意,如得同意,當然立有字據」等語(見筆錄第四十六頁)為辯解,並未否認蕭善芝代理權之情形詳予審認,並調查是否具有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情形,使足以資判斷,即麥子卿在第一審所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言亦應加以斟酌。原審以蕭善芝縱令有權代理,仍應由其另立字據或就轉租契約簽名蓋章,始能認為承諾,從而對於麥子卿之證言不予斟酌,即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自不足以昭折服。上訴論旨,就此指摘原判決違法,即難謂無發回更審之原因。</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gdf8m4b7n9uhc7nuf7rmx1rtqfruc3p 11135566 11135565 2026-10-19T02:31:26Z 洗咧哈囉 87393 /* 裁判全文 */ 11135566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85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39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76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1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192-193頁 | 法條1 = 民法第443條 }} ==裁判要旨==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固不得將承租之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但此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則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其由出租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口頭承諾者,出租人即不得更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終止租約。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五八五九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成記甜品室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法定代理人 | 葉泰康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蕭澹寗堂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法定代理人 | 蕭紹箕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止約交舖及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廣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廣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br> ;  理  由 按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固不得將承租之房屋全部轉租於他人,但此項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則不以訂立書據為必要。其由出租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口頭承諾者,出租人即不得更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終止租約。本件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柳州市○○路○○○號(新門牌○○○號)舖房一間,經其法定代理人蕭紹箕託由其胞姐蕭善芝代為主持,於民國二十八年四月出租與上訴人,約期五年,既為被上訴人起訴狀所明載,該房租金歷由蕭善芝代收,復為蕭善芝在第一審所承認(見筆錄第五十頁),上訴人在原審言詞辯論中對其民國二十九年將該房屋全部轉租與楊子榮,既以曾經蕭善芝口頭承諾及經麥子卿證明為其上訴之理由,則關於蕭善芝對於該房之全部轉租,是否亦具有代理蕭紹箕表示承諾之權,固應就出租、收租經過,及蕭紹箕訴訟代理人蕭紹武在第一審僅就「轉租並未得我姊同意,如得同意,當然立有字據」等語(見筆錄第四十六頁)為辯解,並未否認蕭善芝代理權之情形詳予審認,並調查是否具有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情形,使足以資判斷,即麥子卿在第一審所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言亦應加以斟酌。原審以蕭善芝縱令有權代理,仍應由其另立字據或就轉租契約簽名蓋章,始能認為承諾,從而對於麥子卿之證言不予斟酌,即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自不足以昭折服。上訴論旨,就此指摘原判決違法,即難謂無發回更審之原因。</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cvvrjz3tgoxbnsfru0izbu5vi0j94sb 帖木兒帝國/第十二章 0 8864966 11135567 2026-10-19T02:31:51Z Chain114514 10637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第一章 史料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關於帖木兒系之初期,要須參考舍利甫丁書同本阿剌卜沙書。迷兒晃的書實不足當世人的揄譽,從前已經說過,可是他的孫兒晃迭迷兒所撰的《傳記之友》,倒是一部很有價值的著作。撒馬兒罕人奧都剌匝克(歿于八八七即1482年)所撰…” 11135567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第一章 史料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關於帖木兒系之初期,要須參考舍利甫丁書同本阿剌卜沙書。迷兒晃的書實不足當世人的揄譽,從前已經說過,可是他的孫兒晃迭迷兒所撰的《傳記之友》,倒是一部很有價值的著作。撒馬兒罕人奧都剌匝克(歿于八八七即1482年)所撰的《兩幸福之會合》,價值亦同。沙哈魯特別注意歷史的研究,曾命許多佚名的撰人編輯了種種史書,一部是題贈木音(Mo’in 即沙哈魯之別號)的《紀年節要》(Montakhabot-Tavârikh Moini),一部是《紀年彙編補編》(Zeil Djami’ot-Tavârikh),一部是《重要系譜彙編》(Mo’ezzol-Ansâb)。⑴別有一部世界史題曰《Modjmel》者,撰人是華甫(Khwaf)人法昔喜(Fasihi),撰年是八四五年(1441至1442),此書是未刊本,我們現在未見全文。⑵伊思非匝兒(Isfizar)人木音丁(Mo’in ed-Dîn)所撰的《天堂之園》(Roouzatol-Djennat),是一部很有價值的哈烈史,Barbier de Meynard 在1860至1862年的《亞洲學報》(Journal asiatique)中,曾為長篇的選譯。 ⑴ 見伯勞溫書73頁。 ⑵ 見伯勞溫書428至430頁。 東突厥語(Turki)的撰述中,有一部重要著作,可以參考帖木兒系統治波斯、亞洲末期的史事,同此系統統治印度初期的史事,此書就是莎勒壇八八兒的《自記》(Bâber-Nâmè)。其記事始八九九年(1494),迄九三七年(1530),可是也包含有不少前些年的事跡。1826年時,Leyden 同 Erskine 曾由一種波斯文譯本轉為英文,1857年,Ilminski 始將原本刊布。A. Beveridge 夫人曾模寫一本,收入 E. J. W. Gibb Memorial 叢刊之中,1871年時,Pavet de Courteille 又根據原本轉為法文。1912至1921年間,Beveridge 夫人又在《王家亞洲學會報》(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中刊布英文新譯本,別有單行本,附有註釋補錄同很豐富的索引。這部譯本可算得《八八兒自記》前所未有的一部大成績。還有一部波斯文紀年,名曰《Târikh-é Rachidi》者,是16世紀時米兒咱海德兒(Mirza Haider Doughlat)所撰,可以補充並糾正八八兒的撰述。此二撰人是從兄弟,1898年德尼孫魯思曾將此書轉為英文。 同時的文學著作,對於歷史也有很重要的貢獻。波斯文中有倒剌沙所撰的《Teskeréyé-Cho’ara》,這是一部波斯詩人傳記,伯勞溫曾刊布一部佳本(London & Leyden 1901年版)。突厥文中有迷兒阿里失兒(Mir Ali Chir)所撰的《Medjâlisun-Nefâis》,性質同前書。同一撰者並撰有《Khamsetul-Mutuhhayyirin》同《Mahbouboul-Kouloub》二書,前一書是他對於 Djâmi 的回憶錄,後一書猶言愛心篇,是描寫社會種種階級的詩篇。突厥文敘事詩中有一部《昔班尼記》(Cheibâni-Nâmè),是摩訶末撒里(Mahammed Salin)表彰月即伯朝最有名的君主摩訶末昔班尼(Mohammed Cheibâni)的詩篇,可以根據參考帖木兒系統治末期的史事,范別利曾將此書轉為德文(Wien 1885年版),Melioransky 同 Samoilovitch 後來又將此本重再刊行(Pétersbourg 1908年版)。 土耳其其國的刊本,有費里敦拜所輯的《國書公牘》,前此業已著錄。還有一部《Sahâif al-Akhbâr》,是17世紀末年阿合馬德歹(Ahmed Dedè)別號木捏斟巴失(Munedjdjim Bache)的撰述,原為阿剌壁文,此為譯本。⑴ 至若歐洲的撰述很多,最重要的是 D’Herbelot、De Guignes、Gibbon、Price、Malcolm、De Hammer、Quatremère、Vâmbéry、Heyd、Browne Blochet、Sykes 諸人的撰述。15世紀旅行家的行記也很重要,法蘭西人 Boucicault、西班牙人 Clavijo、Pero Tafur、義大利人 Ambrogio Contarini、Nicolc Conti、Hieronymo di San Stefano、Caterino Zeno 等,德意志人 Schiltberger,斡羅思人 Nikitine 等皆有行記。關於藝術同考古學的撰述也很多,要須參考 Saladin 同 Migeon 合撰的《回教藝術概要》(Paris 1907年版),Cl. Huart 所撰的《回教東方之書家及細緻畫家》(Paris 1908年版),E. R. Martin 所撰的《波斯印度土耳其之細緻畫家》(London 1912年版),A. Czaplicka 所撰的《中亞之突厥》(Oxford 1918年版)撒馬兒罕條下,裒輯有關於帖木兒系古都建築物之書目。外此還有我們同 Rouflard & Y. Rioche 所撰的《書目試編》(見1905年刊 Archives Marocaines 雜誌第三冊《回教藝術》一文)。 ⑴ 見伯勞溫書384頁。 sc73ehf5eps016xyzk57iyyg5bzzxov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76號民事判例 0 8864967 11135568 2026-10-19T02:34:24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876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59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02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4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532-533頁 | 法條1 = 民法第1127條 }} ==裁判要旨==   …” 11135568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876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59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02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4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532-533頁 | 法條1 = 民法第1127條 }} ==裁判要旨==    被上訴人係上訴人之女,既未成年又未結婚,原不得請求由上訴人家分離,其請求由家分離並因而請求上訴人給付分居後生活等費,自非正當。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五八七六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張○耀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訴訟代理人 | 陳杏生律師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張○氏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張○谷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一 人 |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法定代理人 | 張○氏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別居及由家分離並給付生活等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四川高等法院第五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原判決及第一審關於張○谷部分之判決均廢棄。</br> 關於張○氏部分發回四川高等法院第五分院。</br> 張○谷在第一審之訴駁回。</br> ;  理  由 一、關於張○氏部分:</br> 按民法上已不認妾之身分,納妾未經妻明示或默示之同意者,如使妾與妻同居一家,自應認妻有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但書所稱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曾經本院著有先例。本件被上訴人張○氏在第一審起訴請求與其夫即上訴人別居,固係以上訴人納妾為理由,惟據其起訴狀內稱「去年(指民國三十年)六月,張○耀不先商取同意,另娶小婦馮氏回家,氏念在夫妻情誼,寬容未較」等語。此種情形能否認為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納妾,在事後已有明示或默示之同意,原審並未就此斟酌而予以判斷,僅以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寵妾,主張另行居住為有正當理由,已嫌速斷。矧被上訴人並主張曾受上訴人毆打虐待,上訴人在原審雖否認其事,究竟被上訴人之主張是否屬實,有無證據,原判決竟漏未闡明,尤有未合。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應認為有理由。</br> 二、關於張○谷部分:</br> 按家屬,以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者為限,始得請求由家分離,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張○谷係上訴人之女,既未成年又未結婚,依前開規定,自不得請求由上訴人家分離,因之亦自無請求上訴人給付生活等費之權,其母即被上訴人張○氏,在第一審代理該張○谷提起由家分離及給付生活等費之訴,顯非有理。乃第一審因判令張○氏與上訴人別居,並判該張○谷由家分離隨母同住,上訴人應給付其生活等費,自有未合,原判決復未予糾正,亦屬違法。上訴人關於此部分之上訴,亦應認為有理。</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33vexx0v4uxwzqtm9sxarajd0d4niik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02號民事判例 0 8864968 11135569 2026-10-19T02:36:47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902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76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59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373-374頁 | 法條1 = 民法第923條 }} ==裁判要旨==    定…” 11135569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902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876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59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373-374頁 | 法條1 = 民法第923條 }} ==裁判要旨==    定有期限之典權復以契約加長期限者,為典權之變更,非典權之更新設定。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五九○二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李煥光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黃達仁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贖典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廣西高等法院第八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上訴駁回。</br>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br> ;  理  由 按定有期限之典權復以契約加長期限者,為典權之變更,非典權之更新設定。又[[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前設定之典權,定有期限者,不問曾否以契約加長期限,均得於出典三十年後三年內回贖,業經司法院以[[司法院院字第2558號解釋|院字第二五五八號訓令解釋]]在案。本件上訴人之父於民國三年間承典被上訴人畬地,限期六年後回贖,至十八年間加增典價,再限二年後回贖,為不爭之事實,顯係在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前設定之有期限之典權,依照前開解釋,被上訴人於三十年春間向上訴人請求回贖即未逾期,原審維持第一審准予被上訴人回贖之判決,於法自無不合。至典價數額部分,依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各規定,須經調解後,法院始得斟酌社會經濟情形、當事人生活狀況及其因戰爭所受損失之程度,為增減給付之判決。本件兩造既未因典價數額之爭執聲請調解,原審依被上訴人之請求判令增價回贖,已與上訴人有利。上訴人仍以判給國幣一千元回贖,未及原物價十分之一為爭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無足採。</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6xz0fy89hmomzeiq7h9w44e64e16foy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59號民事判例 0 8864969 11135570 2026-10-19T02:38:46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95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02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06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0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719-720頁 | 法條1 =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 ==裁判要旨==  …” 11135570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595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02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06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0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719-720頁 | 法條1 =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 ==裁判要旨==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無權將訟爭產業之所有權移轉於某甲,提起確認自己之所有權仍屬存在之訴,不以現在主張所有權之某甲為被告,而僅以被上訴人為被告,其判決之效力無從及於某甲,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所受侵害之危險,即非以對於被上訴人之確認判決所得除去,自不能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五九五九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高胥氏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高黃氏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物權移轉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上訴駁回。</br>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br> ;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在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本件上訴人以訟爭李家堰產業係伊故夫高大才所有,並未付與被上訴人之故夫高廣二管業,被上訴人將該產業出賣與高家元係屬盜賣等情,提起確認物權移轉契約無效,即自己之所有權仍屬存在之訴,係以自己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請求以確認判決除去之。乃上訴人並不以現在主張所有權之高家元為被告,而僅以被上訴人為被告,其判決之效力無從及於高家元,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所受侵害之危險,即非以對於被上訴人之確認判決所得除去,自不能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審變更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雖未以此為理由,但其判決結果並無不當,仍應予以維持。</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f09l5ysmg3epnf6ger66d8m5qcibe9e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06號民事判例 0 8864970 11135571 2026-10-19T02:44:03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006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59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6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1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439頁 | 法條1 = 民法第989條 }} ==裁判要旨==    民法…” 11135571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006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5959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6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1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439頁 | 法條1 = 民法第989條 }} ==裁判要旨==    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但書所謂已達所定年齡云者,指在提起請求撤銷結婚之訴之時而言。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六○○六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黃○益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周○松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結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廣西高等法院第八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上訴駁回。</br>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br> ;  理  由 查據原卷,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二十七年舊曆十一月間與被上訴人結婚,至民國三十一年十一月間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上訴人年齡尚未屆滿十八歲,其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依同法第九百八十九條之規定,此項結婚殊難謂被上訴人不得請求撤銷。至該條但書所謂已達所定年齡云者,指在提起請求撤銷結婚之訴之時而言,茲上訴人以其現在已達所定年齡,即謂被上訴人之請求為非正當,自有未合。原審依被上訴人之聲明,而為撤銷兩造間婚姻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背。上訴論旨,非有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qiczj1xvmf03juv005x5uibho1xc5jw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6號民事判例 0 8864971 11135572 2026-10-19T02:46:46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036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06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9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4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263-264頁 | 法條1 = 民法第764條 }} ==裁判要旨==   …” 11135572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036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06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9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4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263-264頁 | 法條1 = 民法第764條 }} ==裁判要旨==    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而言。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曾炳然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曾王葆貞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曾鄒氏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廣西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廣西高等法院。</br> ;  理  由 查已故曾遠臣全部遺產,已由其嗣子即上訴人因繼承而取得所有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至上訴人於民國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致其祖母即被上訴人曾王葆貞之信件,上訴人固已自承係其所書,惟就所謂「我是決不在家產上去打算盤過活,同時我決不計家產的開消分配」及「家中所有的家產我可以不要,由祖母大人隨意捨棄,任隨分配」等語觀察,上訴人謂其本意所在係為安慰與自勉,依民法第九十八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之規定,已不乏審酌之餘地。再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雖為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所明定,惟此所謂拋棄,係指有權利人不以其權利移轉於他人,而以拋棄之意思使其權利絕對歸於消滅者而言。茲按上訴人致被上訴人之信件,既僅曰我可以不要,由祖母大人隨意捨棄,任隨分配,已如前述,則除有其他情事可認為拋棄外,尚不能憑該信件即為上訴人拋棄所有權之論斷。原審未詳予研求,率據以認上訴人因於繼承取得之遺產,已因拋棄使其所有權歸於消滅,而為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交付遺產之訴之判決,於法亦有未合。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應認為有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2my37e5dpyj4o9g4d3hdmh9pfr8qjum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9號民事判例 0 8864972 11135573 2026-10-19T02:50:21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03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6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13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4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7-8頁 | 法條1 = 民法第1條 | 法條2 = 土地法第114條 }} =…” 11135573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03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6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13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4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7-8頁 | 法條1 = 民法第1條 | 法條2 = 土地法第114條 }} ==裁判要旨==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出租人收回自耕時得終止之,[[土地法 (民國19年)|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自不得以地方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而排斥其適用。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三九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陳晉祺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吳振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回耕地給付欠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原判決除關於補納租穀部分外廢棄,發回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br> ;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承耕上訴人賴邦洋水田一,雖由被上訴人之父向上訴人祖先承耕歷時已久,惟並未依法取得永佃權,係屬不定期限之耕地租用,是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按關於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如出租人收回自耕得予終止,[[土地法 (民國19年)|土地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定有明文,自不得以地方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即排斥其適用。查閱原卷,上訴人訴請收回該水田,據其在第一、二兩審之陳述,均係以收回自耕為理由,原審並未就上訴人主張收回自耕之事實是否實在予以審認,乃據龍岩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而將上訴人請求收回耕地之訴改判予以駁回,自係誤於法律上見解致其審理未盡。上訴人以此請求廢棄該部分之原判決,自難認為無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pl0h7gyw17foknbose8jabsfnwgar0 帖木兒帝國/第十三章 0 8864973 11135574 2026-10-19T02:50:56Z Chain114514 10637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第二章 帖木兒死後之亞洲及東歐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中國及其鄰近諸國== 帖木兒之死,遂妨其脫離中國之屬藩,中國仍為蒙古人的上邦。沙哈魯、哈里勒(Khalil)對於中國朝廷,始終表示一種友好恭敬的態度,彼此互相遣派使臣。中國史籍曾記載有1408及1409年兩次…” 1113557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第二章 帖木兒死後之亞洲及東歐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中國及其鄰近諸國== 帖木兒之死,遂妨其脫離中國之屬藩,中國仍為蒙古人的上邦。沙哈魯、哈里勒(Khalil)對於中國朝廷,始終表示一種友好恭敬的態度,彼此互相遣派使臣。中國史籍曾記載有1408及1409年兩次遣使至撒馬兒罕。八一五年一月(1412年4月),中國又遣使臣至沙哈魯所,宣示明朝皇帝的詔敕,用的虽是波斯文,可是內容純本中國意思,此詔現尚保存,曾由伯羅洒譯布。中國皇帝在此詔書中自視為帖木兒系的上邦君主,不惜干涉其內政。沙哈魯的答書現亦保存,一書用阿剌壁文,一書用波斯文,曾經迦特邁兒(Quatremére)在他所撰《奧都剌匝克書札記》中譯出,其大意是求明朝皇帝仿效元太祖的後人之君臨波斯、斡羅思兩地者信奉回教。① 八二○年(1417至1418),明朝皇帝又遣使至,衛送者有三百騎,齎重幣,持修好書,請雙方為便利商業交易之籌備。八二二年(1419至1420),中國使臣又至,所齎詔敕仍舊用波斯文、畏吾兒文、漢文三種文字,以王號援沙哈魯。如此看來,足證明朝確視為帖木兒系之上邦。同年秋,沙哈魯同帖木兒系諸要人並遣使臣至北京,越三載始歸。 ① 見伯羅洒書249頁 中國史書所著錄帖木兒系朝貢北京的使臣,為數甚眾。泄剌失(《明史》作失剌思)在1415年同1419年入貢,亦思法杭(《明史》作亦思弗罕)在1419年入貢,不花剌(《明史》作卜花儿)在1422年入貢,撒馬兒罕在1415、1426、1427、1428、1429、1430、1433、1437、1445、1446、1449、1456、1476、1478、1480、1483、1488、1490、1499等年入貢。繼承帖木兒系的昔班系,亦在1503、1504、1508、1509、1510、1515、1523、1529等年入貢,晚至1581年,尚有貢使到中國。昔班系亡後,札尼朝(Djanide)的君主伊馬木忽里(Imam Kouli)在1618年接著入貢于中國。這些入貢事情,在帖木兒系的官修史書中,毫未留有痕跡,只有奧都剌匝克書直言無所隱諱。這些入貢年代,皆是伯羅洒根據中國史書轉錄的。①據他說,「帖木兒系的君主,雖不能將這些事跡完全隱諱,可是對於驅逐成吉思汗後人的天朝皇帝朝貢事實,自然不应自矜。而對於天子的詔敕,當然不在哈烈或撒馬兒罕公布。」沙哈魯同他的父親帖木兒一樣,自稱系出成吉思汗,曾命人編纂一部《紀年節要》,想以此騙人。據此史書說,明朝開業的皇帝,原是一個蒙古異密,或者是一回教徒,從西域的河中赴中國,謀奪大權,將忽必烈(Koubilay)的末一後人殺害,於是就達其目的。②八二六年時,沙哈魯子拜宋豁兒曾命哈非思阿魯編纂一部世界史,後附帖木兒同他的八世祖的傳記,以為系出禿蔑乃子哈出來。③ 鄰近諸國的狀況略有變更。中亞有一個別失八里(Bèch Balik)的畏吾兒國,別失八里猶言五城。越南半島分為四國,曰暹,曰柬埔寨,曰占城,曰安南。 ① 參考所撰《剌夫德蒙古史》「緒言」242至269頁。 ② 出處同前268至269頁。 ③ 出處同前57頁以後。 ==月即伯部== 這個民族在15世紀時,同文明而柔弱的帖木兒系大異,他們皆是些兇猛戰士,尚保存他們的突厥蒙古祖先遺俗,雖被回教徒之名而無其實。等到後來與撒馬兒罕的君主接觸以後,月即伯部也隨之開化,而受伊蘭的文學、宗教、神秘各方面的影響了。自是以後,突厥民族的粗暴性,僅存于乞儿吉思(Kirghizes)同哈薩克(Kazaks)兩部族之中。① ① 見范別利書第二冊35至38頁。 ==印度== 自從八○一年(1398至1399)遠征以後,印度遂承認帖木兒的君權。但是這種承認,可以說是表面上的承認,僅在金曜日之祈禱中並在貨幣上著帖木兒名。對於嗣位的沙哈魯,迄于八二五年(1421)亦復如是。帖木兒系同印度的交際大致是親睦的,帖木兒系的臣民並在印度作一種很活動的貿易。 帖木兒在世時,君臨底里者是塔忽剌朝的君主。此朝興于1320年,亡于1413年。在1414至1451年間君臨其地的,是賽夷朝(Sayyids),後為洛狄(Lôdi)朝所代,其在1526年滅洛狄朝的,就是帖木兒系的咱喜儿丁八八兒(Zahir ed-Dîn Bâber)。此外朋加剌、克失迷兒(Kachmir)、尼八剌(Népal)皆是些獨立國。 ==西利亞、阿剌壁、埃及== 這些國家在15世紀時,並受埃及的薛兒克速部的莎勒壇統治,質言之,受馬木魯克部孛儿只朝統治。此朝曾同斡禿蠻聯盟,一直到1463年。是年因為哈剌蠻地方酋長的衝突,雙方遂失和。孛儿只朝的君主常與帖木兒的後人衝突,尤以在沙哈魯時為甚。① ==阿哲兒拜展及美索波塔米亞之突厥蠻== 札剌亦儿朝的莎勒壇阿合马,在帖木兒死後被釋歸國,然而不能抵抗阿不別克儿及哈剌余速甫之攻擊。世人大致以為他是札剌亦儿朝的末主,其實不然,Huart曾比較木捏斟巴失、奧都剌匝克同阿剌壁史家馬克里疾(Makrizi)三人的記載,考出阿合马後尚有数主,②不過是此朝的領土日漸減削,最後僅保有叔失忒儿一城而已。阿合马弟沙瓦勒的(Châh Valed)諸子,在阿合马死後,曾在報達久抗哈剌余速甫之兵。嗣後繼位的是王妃騰都莎勒壇(Tendou Sultâne),此人亦名典的莎勒壇(Dendi Sultane),疑是兀外思之女,君臨胡即斯單(Khouzistan)之地,后死于八一八年(1415至1416),曾經稱藩于沙哈魯。繼承她的王位的,是沙瓦勒的別子,亦名兀外思(Ouveis),曾被米儿咱亦不剌金(Mirza Ibrahim)引兵來攻兩次,後在八二五年(1421至1422)敗歿。其弟馬合木(Mahmoud)在位僅有二年。札剌亦儿朝的最後君主是忽辛(Hosein),此人是阿剌倒剌之子,同阿合马之孫,後在希烈(Hilla)城中被哈剌余速甫子亦思把罕(Ispahan)③圍攻七月,于八三五年二月三日(1431年10月11日)城破被擒殺。 帖木兒死後,埃及的莎勒壇也將哈剌余速甫釋放。這個黑羊朝的君主,原來是同莎勒壇阿合马共患難的,所以兩人又言歸于好。哈剌余速甫並與阿合马約,將來復位後必待之若友,已而背約,對於阿合马,如同對於帖木兒系及白羊朝的突厥蠻,一樣成為他們的勁敵。此朝最後的兩個君主,一是亦思干答儿(Iskènder),他在八二三年(1420)繼承其父哈剌余速甫的王位,後在八四一年(1437至1438)為人所謀殺;其弟只罕沙(Djihanchâh)繼立,一直到八七二年(1467)。此年之後一年,被兀孫哈散所殺,全家皆被屠害。 ① 見CL. Huart《阿剌壁史》第二冊60頁以後,Lammens《西利亞》第二冊23頁以後。 ② 見1876年《亞洲學報》第八冊316至362頁《亦勒汗朝之末年》一文。 ③ 此名見馬克里疾書。 白羊王朝的代表哈剌斡思蠻,在位時始終在同他的敵人奮鬥,就中的勁敵是黑羊朝的突厥蠻,後被黑羊朝的君主亦思干答儿所擒,死于俘中(八三八年即1434至1435年)。自是以後,這兩朝遂結不解之仇。 哈剌斡思蠻弟阿里別(Ali Bey)襲兄位,然不久為忽都魯別別一個儿子邯匝別(Hamza Bey)所攻走,逃依斡禿蠻莎勒壇木剌的二世(Mourad Ⅱ)。邯匝別君臨美索波塔米亞及迦帕朵思(Cappadoce)兩地迄于八四八年(1444),其侄只罕杰儿(Djihanguir),是阿里別之子,繼承王位。然至八五七年(1453),其弟兀孫哈散奪位自立,幾盡奪其地。只罕杰儿後死于八七二年(1467)。 兀孫哈散是特別必宗德希臘(Grec)帝的女婿,又同維尼思(Venise)的貴人有戚誼,所以回教君主中要算他在歐洲最得人望。他歷勝黑羊朝諸王,用一種游擊戰,苦其敵軍,凡被俘者皆被屠殺,黑羊朝的君主亦被他所擒。他曾戰勝帖木兒系,拓展他的疆土,又曾敗埃及兵,強使谷儿只人入貢。可是在進攻帖木兒系同黑羊朝的聯軍斡禿蠻軍時,大受敗創,後死于八八二年(1477)。死後諸子爭位,國亦隨之而亡。兀孫哈散諸子哈里勒(Khalil)、雅琥(Ya’koub)、馬昔(Masih)同諸孫拜宋豁儿(Baysonkor)、魯思譚(Rousten)、阿合马(Ahmed)、阿勒完(Alvend)、木阿的(Mourad)等在位時,無非是些變亂殺戮相繼。白羊朝諸王曾討撒非派,戰不勝。沙亦思馬因在九一四年(1508至1509)廢白羊朝之末主木剌的,白羊朝遂亡。 ==斡禿蠻== 莎勒壇巴牙即的敗于安西儿,被擒,逾一年以憂死,時在八○五年八月十四日(1403年3月9日)。遺四子,速來蠻君臨歐洲的領地,餘三子麻合木一世(Mehmed Ⅰ)、牟柄、愛薛則角逐于亞洲,互爭大位。後至八一六年(1413),麻合木一世因諸兄弟盡死,始將土地統一。此人是一個大政治家,愛好文字學術,性寬仁,曾將外戰內訌所破壞的國家恢復。八二四年(1421),其子木剌的(Mourad)繼立,此人對於宗教生活的興趣,較濃于政治生活,所以曾讓位二次,但是在位時執行大權也很忠實。至若八五五年(1451)登極的麻合木二世(Mehmed Ⅱ),就是侵略孔士坦丁堡者,世人已熟知之。 巴牙即的雖死于俘中,斡禿蠻同帖木兒系并未因此結下深仇,所以這兩朝的國交大致親善。而且土耳其其文化之構成,大半應該歸功于往來撒馬兒罕、哈烈兩地宮廷的那些文人學者。 ==東羅馬帝國== 帕烈斡羅格朝(Pa’éologues)已近末日。帖木兒死時,在位的君主是马訥額勒二世(Manuel Ⅱ)。他以為巴牙即的之敗,帝國可以安寧,殊不知斡禿蠻人軍勢復振,1421年又進圍孔士坦丁堡。马訥額勒二世的繼承人約翰八世(Jean Ⅷ)同孔士坦丁十二世(Constantin Ⅻ)在位時代,國勢日危。孔士坦丁十二世想同羅馬教會結合,以救危亡,可是他的人民尚未忘帝國分裂的事情,也不想見有十字軍的後人來到國內,所以反對這種計劃。1453年,麻合木二世奪取孔士坦丁堡,東羅馬帝國及其末主命運遂終。其後未久,末烈(Morée)同額皮儿(Epire)兩地雖然力抗,也不免為斡禿蠻人所征服。 ==斡羅思== 此國的國民統一大為進步,此乃大受帖木兒之賜,前此已經說過。莫斯科遂成一個帝國的都城,宜萬三世(Ivan Ⅲ)自1462年始,君臨于此,後在1485年自加帝(czar)號。 ==克里米亞== 欽察帝國既為帖木兒所破滅,遂分為三汗國,曰迦贊(Kazan)汗國,曰阿思忒剌罕(Astrakhan)汗國,曰克里米亞汗國。克里米亞一地,經過一種長期擾亂以後,有一新朝據地自主,這就是格來(Guéray)朝,立國垂三百餘年。其開業君主哈只格來(Hadji Guéray),在位始1440年,迄1467年,曾同吉那哇人作一種有效之鬥爭。他的儿子明格里格来(Mènguèli Guéray),得斡禿蠻人之助,終將吉那哇人驅出國外,可是克里米亞汗國因此成為孔士坦丁堡諸莎勒壇之藩臣。他又同斡羅思人聯合,戰勝波蘭、欽察。他在位時代止于1514年,是克里米亞汗國最長久而最光輝的時代。 ==東方之諸基督教國及殖民地== 斡禿蠻的勢權,自15世紀初年始,即在東方大事發展。義大利的商人群集孔士坦丁堡,黑海沿岸吉那哇人的殖民地,被韃靼人同斡禿蠻人的夾攻,後在16世紀下半葉皆不免于敗亡。特別必宗德的希臘帝國,也在1461年被麻合木二世所奪據,地中海東部群島亦陷。只有失普力島的基督教國尚能維持到1570年。 谷儿只王亞歷山大一世(Alexandre Ⅰ)分國于三子以後,漸為斡禿蠻人及波斯人所蠶食,到了後一世紀,遂喪失其獨立。 歐洲境內,孛勒合儿國已不存在,末勒苔維亞國在1432年併入波蘭,瓦剌失亞國則在1462年成為斡禿蠻的屬國。 fyjgsmiwus42z3uacurezy8mcpa2nde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13號民事判例 0 8864974 11135575 2026-10-19T02:51:35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113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9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21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0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764-765頁 | 法條1 = 民事訴訟法第438條 | 法條2 = 民事…” 11135575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113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039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21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0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764-765頁 | 法條1 = 民事訴訟法第438條 | 法條2 =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 ==裁判要旨==    上訴人向原審聲請中止訴訟程序,原審已以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得以抗告聲明不服,按諸同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五條但書之規定,雖屬牽涉原審之終局判決,亦不受第三審法院之審判。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一一三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鄭安平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張鄭氏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田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三月四日四川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上訴駁回。</br>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br> ;  理  由 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確認贈與契約成立涉訟,業經另案判決,確認上訴人等於民國二十六年間贈與被上訴人水田二十畝餘之契約為有效,確定在案。茲被上訴人依據該確定判決提起本件給付田產之訴,第一審判令上訴人應照贈與契約將彭家盪田產二十畝餘交與被上訴人,原判決仍予維持,於法殊無不合。上訴論旨雖謂該項贈與字據係屬偽造,業經提起刑事訴訟,原審不准於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本件訴訟程序,實屬違法云云。然查上訴人向原審聲請中止訴訟程序,原審已以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得以抗告聲明不服,按諸同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五條但書之規定,雖屬牽涉原審之終局判決,亦不受第三審法院之審判。原審不予中止訴訟程序而為判決,自無違法可言。上訴人就此指摘原判決,聲明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ianbanmd3uvu6s64r26wenlgtdi323x Category:民事訴訟法第438條 14 8864975 11135577 2026-10-19T02:53:17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民事訴訟法第438條:''' {{Quote|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 以下列出與民事訴訟法第438條有關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Category: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依民事訴訟法法條分類]]” 11135577 wikitext text/x-wiki '''民事訴訟法第438條:''' {{Quote|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 以下列出與民事訴訟法第438條有關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Category: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依民事訴訟法法條分類]] kn187ba4o4brp1vhu3xnw97g8mqxy1t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21號民事判例 0 8864976 11135579 2026-10-19T02:54:25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121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13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32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0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242-243頁 | 法條1 = 民法第687條 }} ==裁判要旨==   …” 11135579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121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13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32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0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242-243頁 | 法條1 = 民法第687條 }} ==裁判要旨==    合夥人擅自提取其出資,不得謂無開除之正當理由。如果被上訴人擅自提取其出資,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予以開除,並曾通知被上訴人,則雖被上訴人提取出資並未罄盡,亦未具有退夥字據,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仍因之而退夥。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一二一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陳子丹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陳天陽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陳秋桂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陳士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分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br> ;  理  由 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係主張其祖父陳慎宜生前與上訴人等合夥開設裕成煙廠,出資一千一百元,被上訴人繼承陳慎宜為合夥人,歷年按股分配利益無異。民國二十年被上訴人向裕成煙廠支取數百元,上訴人竟將被上訴人開除,因請求確認被上訴人之股分存在。上訴人則謂陳慎宜之出資,結至民國二十五年止,業已取用罄盡,當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將其開除,並當場通知,何得謂尚有股分云云。原審雖以商場習慣,合夥人對於合夥如有短欠,均係貼利計算,且經囑託漳平縣商會清算之結果,被上訴人提取股款並未罄盡,亦未具有退夥字樣,遂認定上訴人將被上訴人開除為不當。然原審認定當地商場有合夥人對於合夥之短欠,均係貼利計算之習慣,未說明其認定之根據,於法已有未合,即使有此習慣,而在合夥人擅自提取其出資時,仍不得謂無開除之正當理由。如果被上訴人擅自提取其出資,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予以開除,並曾通知被上訴人,則雖被上訴人提取出資並未罄盡,亦未具有退夥字據,依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對於被上訴人仍發生退夥之效力。原審未就此審認,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殊有未合。上訴人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得謂為無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jr59axj3s53gy7uear8w9dqt6hr8igm Category:民法第687條 14 8864977 11135580 2026-10-19T02:58:06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民法第687條:''' {{Quote|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合夥人經開除者。}} '''民國88年修正至民國98年修正前之民法第687條:''' {{Quote|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左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 11135580 wikitext text/x-wiki '''民法第687條:''' {{Quote|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合夥人經開除者。}} '''民國88年修正至民國98年修正前之民法第687條:''' {{Quote|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左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合夥人受破產或禁治產之宣告者。 #合夥人經開除者。}} '''民國18年制定至民國88年修正前之民法第687條:''' {{Quote| 除依前二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合夥人因左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合夥人受破產或禁治產之宣告者。 #合夥人經開除者。}} 以下列出與民法第687條有關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Category:民法債編]] iafil3v8l0turlmjf6worx2m4yob1mz 帖木兒帝國/第十四章 0 8864978 11135581 2026-10-19T03:04:33Z Chain114514 10637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第三章 帖木兒之子孫及帝國之分配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帖木兒早經預料不能使一人單獨繼承他的帝國,所以在生前將其土地分給他的子孫。分封部分相等,俾免發生爭端,可是爭端乃不免於發生,不久有兩個大國將帖木兒所分之地完全吸收。此二國一在西方,就是米…” 11135581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第三章 帖木兒之子孫及帝國之分配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帖木兒早經預料不能使一人單獨繼承他的帝國,所以在生前將其土地分給他的子孫。分封部分相等,俾免發生爭端,可是爭端乃不免於發生,不久有兩個大國將帖木兒所分之地完全吸收。此二國一在西方,就是米蘭沙同諸子阿不別克兒、摩訶末烏馬兒(Mohammed Omar)等的領土(波斯西部,帖必力思,報達);一在東方,就是沙哈魯的領地,其先僅限於呼羅珊,不久將河中併入,又經數年,他的領土幾盡包括帖木兒帝國的舊壤,只有西利亞、阿剌壁斯單(Arabistan)兩地不在其內。米蘭沙因為同他那些叛變的兒子,以及札剌亦兒朝、黑羊朝的突厥蠻等爭鬥,所以他的封國不久便消滅了。¹ 帖木兒諸妻中,有兩個中國的公主,一名大皇后(Al-Malikat-Al-Koubra),一名小皇后(Al-Malikat-As-Soughra)。² 又有一后名禿滿,是那黑沙不(Nakhchab)長官、異密牟棲(Mousâ)之女;一后名札勒班(Djalbân),極艷麗,因為一種想像的過失曾被賜死。此外尚有妃嬪甚眾。 1. 見范別利書第二冊1至2頁,思克邻書173頁,格魯賽《亞細亞史》第二冊124至125頁。 2. 本阿剌卜沙書第二冊860至861頁以為沙朵勒末勒克(Chahol-Molk)恐怕他二人爭寵,帖木兒死後,便將他們毒殺。禿滿(Touman)皇后曾被謫居昔黑納克(Sighnak),已而復遷撒馬兒罕,後來曾到默伽巡禮。 帖木兒有四子,其中兩子前死:一個是死於七七九年(1377 至 1378)的加速丁只罕傑兒(Gniyâs ed-Dîn Djihanguir),一個是在西利亞陣亡的末額速丁烏馬兒灑黑(Mo’ezz ed-Dîn Omar Cheikh)。¹餘二子,一個是札剌勒丁(Djelal ed-Dîn),別號古兒哈(Gourgha),而常以米蘭沙著名者,鎮守伊剌黑、阿哲兒拜展、西利亞等地,然僅虛擁鎮守之名,帖木兒曾因他行為放逸,將他的實權奪了;²一個是沙哈魯,雖未奉命嗣位,可是不久執有大權。帖木兒還有一女名莎勒壇黑惕(Sultane Bakht),嫁給速來蠻沙(Soleiman Châh),據本阿剌卜沙書,這個公主性格同男子,而頗厭惡男子。 帖木兒的孫兒很多。加速丁只罕傑兒所出者,一名摩訶末莎勒壇,曾立為皇太孫,然在帖木兒死前二年死;一名皮兒摩訶末只罕傑兒,鎮守印度、可不里兩地,嗣為皇太孫,此王起初是一個英勇戰士,後來沈溺於酒色,及至往承大位之時,委政於其相皮兒阿里哈思(Pir Ali Taz),其人後叛。烏馬兒灑黑所出者,一名莎勒壇阿里亦思干答兒失剌思(Sultan Ali Iskender Chirazi),於沙哈魯在位時鎮守法兒思,後在八二七年(1423 至 1424)被其弟魯思譚米兒咱(Rousten Mirza)所廢殺,迷儿阿里失儿云,此王頗具才能,性仁慈,是一個很好的詩人;³一名魯思譚米兒咱;一名拜哈剌(Baykara),後來鎮守巴里黑,人甚敏慧,惟氣質柔弱,當時人對於他的記載毀譽參半;⁴一名米儿咱忽辛(Mirza Hosein);一名巴的斡思咱蠻(Badi’oz-Zeman); 1. 關於此人者,可參考前引Zimine之文,其中曾說到他在可失合兒、拔汗那(Ferghâna)、蒙古等地的戰績。 2. 見《亞洲學報》1861年刊第17冊282至285頁別邻(Belin)引迷儿阿里失儿書。 3. 出處同前287至288頁,並參考見迷迭儿書第三冊184頁、185頁、189頁、205頁。 4. 出處同前294至295頁,並參考《回教大典》巴儿脫德(W. Barthold)撰文,見第二冊606至607頁。 一名木杰非儿米儿咱(Mozaffer Mirza)。米蘭沙所出者,一名烏馬兒米兒咱(Omar Mirza),為帖木兒所鍾愛,遠征西利亞同小亞細亞後,帖木兒曾以一個廣大領土包含伊剌黑阿剌壁(Irâk Arabi)、阿哲兒拜展、阿蘭(Arran)、末罕(Moghan)、古儿只斯單(Gourdjestan)、失儿灣等地,分給米蘭沙同其二子阿不別克儿、烏馬兒米兒咱,烏馬兒米兒咱雖最幼,然奉命獨執大權;一名阿不別克儿,因與其弟烏馬兒米兒咱不和,被囚於孫丹尼牙;一名賽夷阿黑麻(Seyyed Ahmed),鎮守呼羅珊,此王持己嚴,施政善,同時是一個有才的詩人,他就是莎勒壇阿黑麻(Sultan Ahmed)的父親;¹一名哈里勒(Khalil),就是同皮兒摩訶末爭位者,米蘭沙諸子中要算他執有一種重大任務,其人溫和仁厚,反之,濫用無度,加以癖愛那個有名的沙朵勒末勒克,就是他失敗的原因。 1. 出處同前293至294頁,見迷迭儿書第三冊195頁以後有傳。 5hg8hv5eqqrzbemd9jujouq22rss5r1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32號民事判例 0 8864979 11135583 2026-10-19T03:10:20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232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21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92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30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25-26頁 | 法條1 = 民法第66條 }} ==裁判要旨==    物…” 11135583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232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121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92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30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25-26頁 | 法條1 = 民法第66條 }} ==裁判要旨==    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僅對於出賣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在未砍伐以前未取得該樹木所有權,即不得對於更自出賣人或其繼承人購買該樹木而砍取之第三人,主張該樹木為其所有。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二三二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鍾大興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陳元興(即胡元興)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鄧興祥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雲南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上訴駁回。</br>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br> ;  理  由 按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向土地所有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僅對於出賣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在未砍伐以前並未取得該樹木所有權,即不得對於更自出賣人或其繼承人購買該樹木而砍取之第三人,主張該樹木為其所有,而請求損害賠償(參照[[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678號民事判例|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六七八號判例]])。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三十年九月間將所買范家順對面坡之杉樹砍伐後,雖經上訴人提出賣約主張該樹內有六棵係由范家順之父於民國十四年、十七年、二十三年先後賣給上訴人,即為上訴人所有,范家順盜賣與被上訴人砍去,應令被上訴人返還原樹六棵或賠償樹價二千五百元,然依上述說明,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既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審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徒以空言爭執,非有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9pyfgl0a891z8bnhad5cuftlprqe5zj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 104 8864980 11135584 2026-10-19T03:26:45Z Ikan 87526 + 1113558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乙酉、我大清順治二年(一六四五)春正月(明弘光元年。是歲南都亡,唐王立於福州,稱隆武元年;魯王監國绍興,以明年稱監國魯元年)乙酉朔,日有食之。明福王在南京免百官朝賀(考曰:《聖安本紀》、「繹史」俱云免百官朝賀;而「南都甲乙紀」則云御殿受朝賀。又《聖安本紀》不言日食,但云大雪,免朝賀。蓋是日因雪不見日食也)。   自腊迄春,陰凝不霄。是日大風拔木,雪數尺。史可法以粮餉不前,諸軍饑馁,斷荤酒。   庚寅(初六日),明以新殿推恩,加閣臣衔;史可法辞不受。   加史可法太保兼太子太師、建極殿大學士,馬士英少師<noinclude></noinclude> j1xts46ihtki2w6ch57j02jar32bh6q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 104 8864981 11135585 2026-10-19T03:27:07Z Ikan 87526 + 1113558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兼太子太師、中極殿大學士,王铎少保兼太子太保、武英殿大學士;各賜蟒衣一袭,荫一子尚寶丞。可法辞,許之。是日,中書舍人林翘疏稱:『雷聲自北至西,占在赵、晉之野有兵。日在庚寅,主口角妖言』。翘,江浦人,善星术。馬士英之在戍所也,翘卜其大用。士英神其术而荐之,令以一品武衔,蟒服趋事。   壬辰(初八日),立春日,流星入紫微垣。   癸巳(初九日),明南京大雷电,雨雹。   寻张缙彦奏:『十一日乙未午刻,河南荥澤縣村郭忽見大城,堞門畢具,踰二時方隱』。天官家云:『廣莫之氣成都,今河南茫無人烟故也』。{{nop}}<noinclude></noinclude> 601a87tnr66q2xynjy7fjmrx3iygtw0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 104 8864982 11135586 2026-10-19T03:27:27Z Ikan 87526 + 1113558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明命黃得功、劉良佐進屯颍、亳,高傑進据虎牢;得功、良佐受命不行。   明總兵劉洪起敗闖賊於襄城。   時副將劉铉、郭從宽、總兵王之綱、許定國擒斩僞官。洪起先後斩获三千級,敘功獨多,加二級。   甲午(初十日),明修奉先殿及午門左右掖門。   丁酉(十三日),明許定國诱殺興平伯高傑以叛,降於我大清。   初,定國负其功不得封,上書诋傑爲賊。傑常曰:『吾見許必手刃之』。傑之北征也,定國懼見討;既遣子尔安渡河投诚於我豫亲王多铎,而又贻書史可法求自全計。可法語其<noinclude></noinclude> cbxeamcfd85gxmltuo2frc6ed0orhtq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 104 8864983 11135587 2026-10-19T03:27:41Z Ikan 87526 + 1113558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使曰:『許總兵何地不可居,而必睢州乎』?既聞程继孔被誅,益懼。傑至睢州,定國先數十里跪馬首迎;傑扶起之曰:『若總兵,奈何行此禮!顧尔眾安在』?定國故燬其軍以羸見。明日,傑召定國而询之曰:『若岂不知我之將殺汝,而顧不去何也』?定國顿首曰:『固知公之怒也,然不知其罪』。傑曰:『若累疏名我爲賊,安得無罪』?曰:『此定國之所以不去也。定國目不知書,仓皇中假手記室,誤入公名;定國不知疏中爲何語,以此殺定國不亦冤乎』?傑索記室者姓名,定國曰:『彼知公之怒也,先期遁,迹不获。彼先去而定國不去,以明向之名公者,非定國意也』。傑見其诎服,怜而信之。有千户某投牒云:『定國謀汝』!傑故以示不貳,馬前笞六十,<noinclude></noinclude> 7hk0l9pqbj8b3wg293tihwta04swk85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 104 8864984 11135588 2026-10-19T03:28:04Z Ikan 87526 + 1113558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送定國誅之;遂刑牲约兄弟。定國饰美姝進,傑屏不御,笑謂之曰:『軍行無所事此;弟畜之,俟我功成後以娱老也』。定國唯唯退。時傑大營去城二十里,悬王命旗於城闉曰:『非有令,不得入』。從傑入者左右骁健二百人。傑語定國北行,定國曰:『山妻偶恙』。傑曰:『弟人傑也,何無丈夫氣!兒女子願去則去,否則殺之以絕他念。弟不忍者,吾爲弟除之』。定國驚曰:『此結发婦,非他比,當即随行』。   十三日丁酉,定國烧灯张宴具樂,己侍傑飲,而令其少弟許四者飲諸將於别所,婦女賓客相杂坐。酒酣,坐者覺有異,起而耳語傑曰:『許四志意失常,將毋謀我乎』!傑推之以手曰:『去!夫何敢』!其人退,意亦安之;於是三百人皆醉。傑所居者,睢人甲第也,垣墙高而四<noinclude></noinclude> a1kdrbfohqfgl1csdddgodqy6nnvlqa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 104 8864985 11135589 2026-10-19T03:28:49Z Ikan 87526 + 1113558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周有重廊復室。將佐就别所,擁妓卧;傑榻畔惟二、三治文書者與傳事小兒。漏將殘,屋瓦历然有聲;傑驚視,則壮士數十輩踰垣入。傑索所備身鐵杖,則已烏有;仓卒奪他人刀步斗,伤胁被執。定國蹀血南面坐曰:『三日來受汝挫辱已盡,今何如』?傑大笑曰:『吾乃爲竖子所算;呼酒來,當痛飲死』。三百人者,聞炮聲欲起,則爲妓所嬲,無脱者;惟一人伏床下免。明日日中,城不啟,李本深、王之綱、郭虎攻南門入,則定國已渡河北去;睢人知其事者,皆已逃。諸將遷怒,於睢旁之二百里悉屠之。史可法至徐州,初聞弗信;审知之,則大哭,知中原之不可復图也。定國之遣子也,言傑以五千人圍睢城,請我師馳救;寻疏報傑已用計擒斩,請发兵<noinclude></noinclude> ipmz52v8mv9hnv0p1qo8jfbuklmsxa0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 104 8864986 11135590 2026-10-19T03:29:03Z Ikan 87526 + 1113559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靖殘寇焉。   戊戌(十四日),明禁宗室入京朝見。   徐鼒曰;特書何?譏也。君子謂亲亲之谊爲已薄矣,停换授可也,禁朝見不可也。   明佃丹陽練湖。   太監高起潜請佃練湖,歲可得五萬金;從之。   壬寅(十八日),我大清兵取西安,闖賊走襄陽。   王師入陝,前鋒參领索浑等敗賊於灵寶。正月戊子(初四日),敗賊將劉芳亮。李自成亲率兵來戰,又敗之。乙未(十一日),王師逼潼關,僞巫山伯馬世耀以六十萬眾迎戰而敗,乃僞降;<noinclude></noinclude> pmzm2tgck9uy46hh806t2l4242eim4j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9 104 8864987 11135591 2026-10-19T03:29:18Z Ikan 87526 + 1113559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丁酉(十三日),入潼關,斩世耀。自成欲返据延安,而降將唐通以自成遇其家之酷也,從黃甫川過河;谷英、李過俱溃逃,惟李錦以榆林一軍從。自成知西安不能守,令田見秀烧仓廪;出東門,由商州龍驹寨走武關以入襄陽。方自成之命見秀焚积聚也,欲并爇宫室市里。会自成已去,見秀曰:『秦人饑,留此米活百姓』。止烧東城一楼。追及自成於商州,曰:『已焚矣』!宋企郊等皆於道亡,牛金星亦留而從其子於襄陽。初,自成入秦,諸僞將访宗族,修坟墓;田見秀獨不然,亲故有至者,遺以金帛,促之去。及敗,劉宗敏等宗族誅,坟墓发;見秀獨不知爲何邑人,以是获免云。   明命在京諸臣自陳。<noinclude></noinclude> fww6s9qs55yv1zbcfc72d4hzifwafh7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0 104 8864988 11135592 2026-10-19T03:29:44Z Ikan 87526 + 1113559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御史劉光斗請盐别大臣,诏衰颓庸钝者自行引退。   癸卯(十九日),明中旨以吏部左侍郎蔡奕琛兼東閣大學士,入閣辦事。   丙午(二十二日),明起逆案左都御史唐世濟以原官管右都御史事。   庚戌(二十六日),明禁章服违制。   赵之龍言章服违制,王是之;命武臣自公、侯、伯而下,非賜肩輿并騎馬、坐蟒、斗牛,非奉賜麒麟、白澤,非勳爵不許借用。   徐鼒曰;特書何?嘉之也。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   辛亥(二十七日),明以衛允文總督高傑标下鎮將兵馬。   允文字祥趾,韓城人;崇禎辛未進士,授庶吉士,历編修、司<noinclude></noinclude> t13mg8qaseg46o1jk1k189916zf2df1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1 104 8864989 11135593 2026-10-19T03:30:04Z Ikan 87526 + 1113559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業、中允、諭德。京師陷,被賊拷掠,乘間南奔。高傑以同鄉故荐之,留監己軍。聞朝中有严治從逆之命,允文懼,欲娱士英以自解。乃疏言:『國家兵事問鎮臣、粮餉問部臣,督師赘也;且可法浪得名耳!陛下若念擁戴功,則爵之侯伯、优以廪饩,毋令久當津要爲也』。可法因上疏乞罷,且曰:『臣討賊未效,妄冀還朝;臣雖至愚,計不出此。顧遭君父之變,膺简命之重,臣何自安』!王切责允文而諭可法盡職。然士英心竊喜之(考曰:「繹史」謂允文受僞命,誤也。允文以削发被掠者,未受僞職也。又謂疏劾史可法在爲監軍之前,亦誤也。据史公求退疏上於乙酉正月二十四日,則允文劾疏亦當在正月也。允文方劾可法,而士英即於是時擢爲總督,分史公之权而掣其肘也)。既而睢州變聞,傑兵仓卒未有所屬,互相雄長。可法馳至徐州,擐甲戴弁,坐以待旦;召諸將歃血<noinclude></noinclude> 3c9ne7kxc7xxavo76lwfbzb8zzjxh7x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2 104 8864990 11135594 2026-10-19T03:30:22Z Ikan 87526 + 1113559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盟,立傑子元爵爲世子、甥總兵李本深爲提督,爲請恤於朝,一軍帖然。士英聞可法之得傑軍,心弗善也;乃擢允文爲兵部右侍郎,總督興平營將士兵馬,经略開歸。將士愤懑不平,於允文莅任日,無一人至者;可法再三慰諭之,若忘其曾劾己者。傑軍士益以此歸可法,即允文亦心折焉。   明舉人劉道贞起兵復卭州;不克,死之。   道贞既敗賊於雅州小關山,賊還据卭。道贞命其子睽度以兵來争;賊搜获道贞妻王氏,環刀械颈,令招其子。王氏大骂不從,賊支解之;舉家百口俱死,暌度亦以戰殁(考曰:「蜀碧」云乙酉正月事)。   明绵州諸生叶大賓誅獻賊党於卭州。{{nop}}<noinclude></noinclude> afqorjqsw2npz0udd6es0zjhh2pk0x7 帖木兒帝國/第十五章 0 8864991 11135595 2026-10-19T03:30:47Z Chain114514 106377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title = 第四章 沙哈魯(1404至1447)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沙哈魯之幼年 即位之初== 沙哈魯是帖木兒之第四子,帖木兒死時,適鎮呼羅珊之地,此時並未想謀得大位。其為人仁慈和平,毫無野心,作戰雖常勝,然而不喜戰爭,專事恢復他父親所破壞的事業,同諸鄰務求友好…” 1113559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第四章 沙哈魯(1404至1447)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沙哈魯之幼年 即位之初== 沙哈魯是帖木兒之第四子,帖木兒死時,適鎮呼羅珊之地,此時並未想謀得大位。其為人仁慈和平,毫無野心,作戰雖常勝,然而不喜戰爭,專事恢復他父親所破壞的事業,同諸鄰務求友好。他在位時代,可以說是學者文人的黃金時代。他死後國家就衰微了,不到六十年,帖木兒朝遂被驅出波斯、中亞之外,去到印度建立一個新國。 沙哈魯據有帖木兒的一切領地,僅有西利亞、阿剌壁斯單兩地不在其內。他曾將祃棲答而(在八○九年即1406至1407年)、河中(在八一一年即1408至1409年)、法兒思(在八一七年即1414至1415年)、起兒漫(在八一九年即1416至1417年)、阿哲兒拜展(在八二○年即1420年)等地併入呼羅珊。¹ 他的傳記業經當時的史家,和認識他的親信人的人,留傳下來。其中最好的一部佳作,就是撒馬兒罕人奧都剌匝克所撰的《起兩福及匯兩海》一書。撰者是沙哈魯的教師,並曾奉使到過中國,同印度的迭康。他所撰的出使行記,曾收錄於此書中,並經晃迭迷儿轉錄於《傳記之友》一書之內。奧都剌匝克書成於八七五年(1470至1471),記載一百七十一年之事,分為兩篇,上篇言帖木兒,下篇言沙哈魯同諸后王。現在歐洲所藏抄本雖然不少,可惜從未將全書刊行,迦特迈儿曾將沙哈魯在位時代一部分移譯,僅止于八二四年(1421至1422)。¹ 1. 見伯勞溫書582頁 哈非思阿不魯撰有一部世界史,現在僅存頭二卷同第四卷之第二篇,其中的沙哈魯傳,止于八三○年(1427)。其佚文散見奧都剌匝克書中者不少。² 此外迷儿晃的書³ 同晃迭迷儿書⁴也是必須要參考的。 沙哈魯在七七九年四月十四日(1377年8月20日)出生於撒馬兒罕。根據一種傳說,他出生時,帖木兒正在下棋,適有騎士(roukh)在擒王(chah),所以取名曰沙哈魯(Châhroukh)。⁵ 此外又受有把哈都儿(Behadour)⁶ 同米儿咱(Mirza)之號。奧都剌匝克稱他為可汗賽德(Khakan-é Sa’id),猶言有福的君主。七九○年(1387至1388)時娶妻,他在那時只有十一歲。至十三歲,帖木兒往征欽察時,命他為監國;大征波斯時,命他還撒馬兒罕。但在七九五年(1392至1393),其父曾召他同其餘的宗室赴軍中,他因得眼疾,到軍較晚。疾癒,命之為前鋒,進圍哈烈牙撒非的時,他將左翼,戰甚勇,曾斬敵將沙滿速儿,那時他有十七歲。遠征畢,赴亦思法杭,曾在此城想請假還國,會忒克里惕城民被圍,請他往其地見帖木兒作調人。同年(七九六即1393至1394),沙哈魯子、後來襲位的兀魯伯出生,帖木兒乃命他赴諸妃主所,並命他為撒馬兒罕一帶的長官。其後不久,沙哈魯次子亦不剌金(Ibrahim)生。 1. 見《亞洲學報》1836年刊第二冊193至233頁,又338至364頁。此文并構成《波斯撰述小志》之卷首68頁,載入《小志及選錄》第十四冊中(第一篇1843年本509頁)。此外采錄奧都剌匝克書者,可參考Elliot撰《印度史》第四冊89至126頁,又《回教大典》第一冊65頁,巴儿脫德撰文,國民圖書館(法文藏書6084至6087號)藏有Galland所釋奧都剌匝克書全本一部,這部譯文尚未刊行 2. 參考《回教大典》第二冊226頁巴儿脫德撰文 3. 第六冊180至222頁 4. 第三冊187至214頁 5. 帖木兒曾將他的孫儿摩訶末只罕傑儿在額弗剌特(Euphrate)河畔建築的一城,也取名曰沙哈魯海牙(Châhroukhiyé) 6. 有幾個著作家曾將此名附于其名之後,以便與同名之人有別。比方卜撒因(Abou Sa’îd)之第四子,同18世紀時納的儿沙(Nâdir Châh)之孫得脫死者,皆名沙哈魯。 年二十歲時(七九九即1396至1397),沙哈魯鎮守呼羅珊、昔思田、祃棲答而等地。他在職時曾表示些決心勇氣,及一種偉大信心,一種主持正義的顧慮。其第三子拜宋豁儿適出生于是時。 征印度時,沙哈魯仍在鎮地,然波斯、西利亞、小亞細亞諸役,皆在軍中;統率阿哲兒拜展的部隊,同西利亞軍的前鋒,同巴牙即的戰時,他也在身親行陣。帖木兒命人審判米蘭沙斷以杖刑時,他就是審判官之一員。他曾為別赫思納(Behesnâ)的守將求情;圍攻阿勒波時,曾將右翼;進攻埃及莎勒壇時,亦在軍中;安西儿之戰,曾將左翼。希臘學者迦勒空的剌思(Chalcandylas)對於沙哈魯(Sakhroukhos)頗多贊詞。沙哈魯由安西儿赴古列喜撒儿(Gul-é Hisar)時,其子摩訶末术乞(Mobammed Djougui)出生,時在八○四年九月二十四日(1402年4月27日)。 嗣後帖木兒命沙哈魯往征岐蘭(Guilan),已而變計,命他回鎮哈烈。克剌維卓適于此時經過呼羅珊,沙哈魯曾欲延之至哈烈,克剌維卓辭而不赴。大會議決進兵中國時,以他有留鎮呼羅珊之必要,故未從軍行。此時其父又為之娶婦。帖木兒在兀荅剌儿病危時,很悔他不在側未能同他永訣。其後未久,八○七年九月(1405年三四月間),沙哈魯被承認為所鎮諸地的君主。他一任其他宗王隨意行動,暫時不想擴充領地,所以不加干涉。 ==皮儿摩訶末與哈里勒之爭== 帖木兒死後,軍中諸異密聚議,以為秘喪不發,不難制勝中國人同喀爾木(Kalmouks)人,遂決定仍遵帖木兒的進兵計劃,並決定下列諸事: (一)全軍由米儿咱亦不剌金(Mirza Ibrahim)率赴達失干投哈里勒。 (二)在用兵時奉哈里勒為君。時哈里勒年二十一歲。 (三)組織一個攝政會議。 (四)用兵完了,然後遵守帖木兒的遺命。 顧帖木兒業經指定皮儿摩訶末繼承大位,現在諸異密改奉哈里勒為主,由是在此二王間激動一種長期爭鬥,而其結果則歸哈里勒失敗。沙哈魯在表面上似以所得為足,先不參加,一直到爭鬥危迫時,才出來干涉。蓋至此時只有他能左右大勢,於是就利用擴張他的疆土。¹ 皮儿摩訶末聽見祖父死訊,才脫離了他的麻木不仁的狀態,進據泄剌失(录入者注:此处皮儿摩诃末是乌马儿沙黑之子。并非只罕杰儿之子,二者同名,作者混淆了两位皮儿摩诃末之事迹。)其兄弟²米儿咱魯思譚、米儿咱亦思干答儿二人,則據有亦思法杭、哈馬丹(Hamadan)。皮儿摩訶末集諸異密,征詢意見。有人獻議,請求埃及法迪瑪朝(Fathimites)哈里發(Khalife)之冊封,廢止蒙古法令;又有人獻議,承認摩訶末烏馬儿為君,或以王號奉之米蘭沙。皮儿摩訶末是一個有手腕的政治家,捨此二策不用,獨主張歸附沙哈魯。蓋只有他才大而勢強,而且帖木兒曾將皮儿摩訶末之母改嫁沙哈魯,不如從他為有利,遂遣使赴沙哈魯所。 這種計算果然不錯。沙哈魯聞訊甚喜,厚賜使者,大贊皮儿摩訶末,並說完全信任他。皮儿摩訶末一方面也發奮振作,整理財政,按時發給軍餉,對於舊日士卒,也付給充分的恤金。對於出國入國的旅行人之所需,完全由國庫供應。³ 哈里勒一方面也頗有人反對。異密不倫都(Bouroundouk)者,勢力甚強,先曾擁戴哈里勒,至是又反對他,主張遵守帖木兒的遺囑。哈里勒雖被迫服從,然不因此而絕望。他將軍中的馬騾完全劫奪,分給他所認為可靠的伊剌黑部諸異密,率之進取撒馬兒罕。進軍時,右翼首先離貳,渡烏浒河,折斷渡河的船橋,然不能阻止哈里勒軍次日之渡河。不倫都時統右翼,見大軍已渡河,而撒馬兒罕留守之傾向未可知,遂赴哈里勒所請罪,許為之效忠,將以前對於帖木兒汗遺囑之一切主張否認。 1. 關于帖木兒死後之事變者,可參考舍利甫丁書第二冊674至749頁,本阿剌卜沙書第二冊513頁以後,迷儿晃的書第六冊176頁以後,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74頁以後 2. 鈔案:證以前文應作從兄弟 3. 見迦特迈儿《波斯撰述小志》39至40頁 時脅迫撒馬兒罕城者不止一方。烏馬儿洒黑之一子米儿咱忽辛,率千人欲襲此城。達失干城聞知驚恐,急遣調重兵防守國都。兀魯伯同米儿咱亦不剌金亦進向撒馬兒罕,謀與皮儿摩訶末之軍合。撒馬兒罕的留守阿儿渾沙,將城門關閉,不放外軍人。此人雖然明言只知承認帖木兒所指定的嗣君,可是他暗地裡已歸心於哈里勒了。有幾個異密去到阿里阿巴的(Aliabad),謀抵抗,可是無濟於事。八○七年九月十六日(1405年3月18日),哈里勒已入撒馬兒罕,被此城的紳耆擁戴為君,為帖木兒治喪,奪其財寶以賞士卒。 沙哈魯聞報,乃命異密米答剌卜(Midrab)、哈散速非(Hasan So’rfi)、塔儿罕(Tarkhan)、火者剌思惕(Khodja Râsti)四人留守呼羅珊,自赴河中。行次脫忽思里拔(Tokouz-Ribât)之地,命統將奧都思撒马(Abdos-Samad)往調集合于巴答吉思(Badghis)之軍隊,乞思儿火者(Khizr Khodja)、洒黑哈散忽真(Cheikh Hasan Koudjin)赴撒馬兒罕偵察虛實。進次歹來贊吉(Dèrè Zengui),接到祃棲答而不穩的信息,於是集諸將議對策,乃命札剌勒丁非魯思沙(Djelal ed-Cîn Firouzchâh)將從前帖木兒所墮平哈烈的城堡全完恢復,別命賽夷火者(Seyyed Khodja)赴徒思籌謀善守,並調查有無叛事。 沙哈魯軍渡木儿哈卜(Mourghâb)河,米儿咱忽辛來見,沙哈魯厚待之。前此遣往撒馬兒罕的使者亦還報其奉使的結果。沙哈魯乃命一個調解修好的使者邯匝哈禿忽(Hamza Katoukou)往見哈里勒,致詞曰:「哈里勒所欲之土地軍隊貨財,沙哈魯將盡畀之,惟須其來共議國事。」 沙哈魯軍在烏浒河上建造船樑以備渡河之時,又有其他使者來見。異密沙末勒克(Châhmolk)來自不花剌,為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辨誣,言二王皆忠順未叛。哈里勒亦遣使還報,謂將以所取之貨財交出,並許歸命於沙哈魯,僅求鎮呼羅珊一地足矣,沙哈魯許之。遣沙末勒克赴不花剌,召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至。 駐軍于安都淮附近時,米儿咱忽辛離去,同時聞哈里勒率重兵出撒馬兒罕進向烏浒河。不花剌諸異密亦棄此城長官,往投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共赴沙哈魯所。已而洒黑奴儿丁(Cheikh Nour ed-Dîn)同奧都思撒馬率巴答吉思之軍至。 沙哈魯進至都該(Doukè),聞皮儿阿里塔思已赴巴里黑,即命數將追蹤而往。已而哈里勒遣使苦思丁阿拔思(Chems ed-Dîn Abbas)、阿儿渾沙至沙哈魯所,沙哈魯亦遣洒黑奴儿丁往勸哈里勒息兵,且言帖木兒之後人皆應聯合,不可爭鬥。雙方遣使之結果,雖經不少困難,然互訂有下列數款: (一)哈里勒遣送皇妃罕尼該別昆(Khanikè Begum)同帖木兒的一部分財寶至巴里黑城皮儿摩訶末所。 (二)遣送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之私財及其財寶、臣僕至帝帳。 (三)哈里勒君臨河中。 沙哈魯遣異密數人赴河中辦理未竣諸事,欲歸哈烈,然因士卒疲乏,暫留未行。其後討平了幾件亂事,晚至八○七年終(1405年6月),始能還至哈烈。 賽夷火者修復徒思之時,開撒卜匝瓦儿異密莎勒壇阿里(Sultan Ali)叛變,乃會米答剌卜之兵討之,戰于拔剌巴的(Bahrabad)附近,前鋒六百騎,為敵兵二百騎所敗。賽夷火者麾軍復戰于札答林(Djaderem)附近,身受二傷,仍進戰,破敵兵,屠殺抄掠亙三日,降其二堡。 已而進圍撒卜匝瓦儿,環城築壘以攻之,會聞祃棲答而王別來克(Perek)侵入术外因(Djovein)之訊,遂解圍,進攻別來克。時莎勒壇阿里亦出城援別來克,破敵兵左翼。米答剌卜以軍來援,大破別來克軍。賽夷火者搜殺敗兵二日,大得鹵獲而還。¹ 皮儿摩訶末要求哈里勒讓位,哈里勒答曰:「帝國若為世襲之國,則大位應屬我父米蘭沙與我叔沙哈魯;若以侵略而得國,則汝無物可能要求。帖木兒既已將帝國分配,其命必須遵守。設若天命有歸,汝已為主;天命不屬,只能忍受。我不能放棄我之侵略也。」 由是此二爭位人戰爭遂開。哈里勒命其從兄弟米儿咱忽辛進兵巴里黑,皮儿摩訶末亦率兵渡烏浒河,迎戰于那黑沙不(Nesef)附近,戰敗,棄營遁走建答哈儿;整軍再戰,又敗,遂請和。雙方互約各守其國。其後未久,皮儿摩訶末為其相皮儿阿里塔思所殺。皮儿阿里塔思謀僭位,未果,逃哈烈。沙哈魯正其罪,縊殺之(八○九年即1406年)。² 哈里勒此方之患雖除,尚有他亂未已。伊剌黑部眾有一部分聞其國已脫韃靼羈勒,遂棄哈里勒而去,異密虎歹達(Khoodaydad)、洒黑奴儿丁二人亦乘隙謀叛。沙哈魯聞哈里勒修復迭里迷(Termez)城,亦在其附近修復一堡。札剌亦儿朝之莎勒壇阿合馬同哈剌余速甫驅韃靼出報達,并奪據阿哲儿拜展。沙哈魯因乘勢并入伊剌黑阿只迷,其勢日強。 1.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25至26頁 2. 見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84至185頁,范別利書第二冊1至4頁,德景《匈奴史》第四冊715頁以後 哈里勒愛戀那顏(noyan)哈只賽甫丁(Hadji Seif ed-Dîn)之妻沙朵勒末勒克,¹納之為妃,其后宮諸妃嬪多蔑視之。沙朵勒末勒克憤怨,以諸妃嬪賜諸異密以辱之。沙朵勒末勒克既專權,益以哈里勒濫用無度。諸異密妻乃嗾使諸異密叛變,廢哈里勒,紲沙朵勒末勒克,徇示撒馬兒罕街市。虎歹達忽辛尼以國獻蒙古汗沙馬只罕(Chama Djihan),沙馬只罕怒其不忠,殺此叛逆,送其首于沙哈魯所。先是沙哈魯遣其將沙末勒克往討哈里勒,至是親蒞撒馬兒罕,釋哈里勒之囚,以沙朵勒末勒克歸之。²沙哈魯先許為哈里勒復其國土,後背約,以地界其子兀魯伯,³別以伊剌黑授哈里勒(八○九年即1406至1407年)。後哈里勒鎮此地迄于八一四年七月(1411年11月至12月)。哈里勒死後,沙朵勒末勒克不欲獨生,自殺以殉,此二情人後合葬于剌夷。此瑕瑜互見的君主之結局如此,世人謂其善為詩人,不善為國主,誠定論也。 ==叛亂及鬥爭,帝國之發展== 先是帖木兒遠征西利亞、小亞細亞之後,以伊剌黑阿剌壁、阿哲儿拜展、阿蘭、末罕、失儿灣、谷儿只等地,授米蘭沙、阿不別克儿、摩訶末烏马儿父子三人。摩訶末烏马儿年雖最幼,受命為總管,父兄并受節制,自駐帖必力思,父兄駐底牙儿別克儿。 帖木兒凶問至,異密只罕沙之親信數人以摩訶末烏马儿專事逸樂,勸只罕沙殺其左右,奪取政權。只罕沙為一沈湎于酒之醉徒,從之,執殺數人。摩訶末烏马儿之諸異密捕殺只罕沙。 時有流言,謂阿不別克儿集重兵于別失帕儿馬克(Bech Parmak),將為只罕沙復仇。摩訶末烏马儿亦聚兵四十七隊(Kouchoun),及護隊精兵五千騎,將往戰。會異密忽辛巴魯思(HoseinBerlas)來告,阿不別克儿忠順,實無異圖。摩訶末烏马儿疑未釋,從多數異密言,誘阿不別克儿至,并其后宮拘禁于孫丹尼牙。米蘭沙聞訊憂恐,欲奔哈烈。 1. 猶言「國歡」。 2. 據倒剌沙書(伯勞溫本354頁),叛人曾割沙朵勒末勒克之耳鼻,并未放還 3. 見伯罗酒248頁,范別利第二冊3頁以後,思克邻書174至175頁 摩訶末烏马儿謀取法儿思、伊剌黑,軍次哈馬丹。米儿咱魯思譚遣使請和,遂罷兵。 時皮儿摩訶末亦進取起儿漫,米儿咱亦思干荅儿為耶思德長官,以兵從,將左翼,破敵之伏兵。起儿漫人大懼,請降,由是亦思干荅儿、皮儿摩訶末二人遂成良友。 已而米儿咱魯思譚以異密賽德巴魯思(Sa’ld Berlas)行為不義,烙其目。賽德巴魯思未全盲,奔泄剌失,依皮儿摩訶末。皮儿摩訶末厚待之,由是魯思譚與皮儿摩訶末失和。¹次年(八○八年即1405至1406年),米蘭沙進赴呼羅珊。沙哈魯遣將三人率精兵一萬五千往御,臨行時囑之曰:「米蘭沙若來侵地,則與戰,若以善意來,則以禮接之。」時撒卜匝瓦儿異密莎勒壇阿里叛投米蘭沙,沙哈魯使者亦至,約修好,并索叛人。米蘭沙從之,乃送莎勒壇阿里于哈烈,沙哈魯囚之;又送別來克王之子莎勒壇忽辛及其左右至哈烈,沙哈魯盡殺之。時阿不別克儿自孫丹尼牙逃出,投米蘭沙所,偕其父同赴阿哲儿拜展,與哈剌余速甫戰,米蘭沙陣歿。時在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1408年4月20日)。米蘭沙出生于七六九年(1367),死時年四十一歲²。 米蘭沙之二子亦先後死。摩訶末烏马儿聞阿不別克儿叛走,率兵與戰于可疾云(Kazvin),勝負未決,各引兵退。摩訶末烏马儿還阿哲儿拜展,帖必力思城民畏其所部突厥蠻殘暴,避門不納。阿不別克儿至,納之。阿不別克儿遂自立為王,以兵逐皮儿摩訶末,取 1.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49至50頁 2.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54至55頁,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80及183頁 07w2qpoyu25u9sdoq68uin0sqx78h0a 11135596 11135595 2026-10-19T03:31:18Z Chain114514 106377 /* 皮儿摩訶末與哈里勒之爭 */ 11135596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第四章 沙哈魯(1404至1447)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沙哈魯之幼年 即位之初== 沙哈魯是帖木兒之第四子,帖木兒死時,適鎮呼羅珊之地,此時並未想謀得大位。其為人仁慈和平,毫無野心,作戰雖常勝,然而不喜戰爭,專事恢復他父親所破壞的事業,同諸鄰務求友好。他在位時代,可以說是學者文人的黃金時代。他死後國家就衰微了,不到六十年,帖木兒朝遂被驅出波斯、中亞之外,去到印度建立一個新國。 沙哈魯據有帖木兒的一切領地,僅有西利亞、阿剌壁斯單兩地不在其內。他曾將祃棲答而(在八○九年即1406至1407年)、河中(在八一一年即1408至1409年)、法兒思(在八一七年即1414至1415年)、起兒漫(在八一九年即1416至1417年)、阿哲兒拜展(在八二○年即1420年)等地併入呼羅珊。¹ 他的傳記業經當時的史家,和認識他的親信人的人,留傳下來。其中最好的一部佳作,就是撒馬兒罕人奧都剌匝克所撰的《起兩福及匯兩海》一書。撰者是沙哈魯的教師,並曾奉使到過中國,同印度的迭康。他所撰的出使行記,曾收錄於此書中,並經晃迭迷儿轉錄於《傳記之友》一書之內。奧都剌匝克書成於八七五年(1470至1471),記載一百七十一年之事,分為兩篇,上篇言帖木兒,下篇言沙哈魯同諸后王。現在歐洲所藏抄本雖然不少,可惜從未將全書刊行,迦特迈儿曾將沙哈魯在位時代一部分移譯,僅止于八二四年(1421至1422)。¹ 1. 見伯勞溫書582頁 哈非思阿不魯撰有一部世界史,現在僅存頭二卷同第四卷之第二篇,其中的沙哈魯傳,止于八三○年(1427)。其佚文散見奧都剌匝克書中者不少。² 此外迷儿晃的書³ 同晃迭迷儿書⁴也是必須要參考的。 沙哈魯在七七九年四月十四日(1377年8月20日)出生於撒馬兒罕。根據一種傳說,他出生時,帖木兒正在下棋,適有騎士(roukh)在擒王(chah),所以取名曰沙哈魯(Châhroukh)。⁵ 此外又受有把哈都儿(Behadour)⁶ 同米儿咱(Mirza)之號。奧都剌匝克稱他為可汗賽德(Khakan-é Sa’id),猶言有福的君主。七九○年(1387至1388)時娶妻,他在那時只有十一歲。至十三歲,帖木兒往征欽察時,命他為監國;大征波斯時,命他還撒馬兒罕。但在七九五年(1392至1393),其父曾召他同其餘的宗室赴軍中,他因得眼疾,到軍較晚。疾癒,命之為前鋒,進圍哈烈牙撒非的時,他將左翼,戰甚勇,曾斬敵將沙滿速儿,那時他有十七歲。遠征畢,赴亦思法杭,曾在此城想請假還國,會忒克里惕城民被圍,請他往其地見帖木兒作調人。同年(七九六即1393至1394),沙哈魯子、後來襲位的兀魯伯出生,帖木兒乃命他赴諸妃主所,並命他為撒馬兒罕一帶的長官。其後不久,沙哈魯次子亦不剌金(Ibrahim)生。 1. 見《亞洲學報》1836年刊第二冊193至233頁,又338至364頁。此文并構成《波斯撰述小志》之卷首68頁,載入《小志及選錄》第十四冊中(第一篇1843年本509頁)。此外采錄奧都剌匝克書者,可參考Elliot撰《印度史》第四冊89至126頁,又《回教大典》第一冊65頁,巴儿脫德撰文,國民圖書館(法文藏書6084至6087號)藏有Galland所釋奧都剌匝克書全本一部,這部譯文尚未刊行 2. 參考《回教大典》第二冊226頁巴儿脫德撰文 3. 第六冊180至222頁 4. 第三冊187至214頁 5. 帖木兒曾將他的孫儿摩訶末只罕傑儿在額弗剌特(Euphrate)河畔建築的一城,也取名曰沙哈魯海牙(Châhroukhiyé) 6. 有幾個著作家曾將此名附于其名之後,以便與同名之人有別。比方卜撒因(Abou Sa’îd)之第四子,同18世紀時納的儿沙(Nâdir Châh)之孫得脫死者,皆名沙哈魯。 年二十歲時(七九九即1396至1397),沙哈魯鎮守呼羅珊、昔思田、祃棲答而等地。他在職時曾表示些決心勇氣,及一種偉大信心,一種主持正義的顧慮。其第三子拜宋豁儿適出生于是時。 征印度時,沙哈魯仍在鎮地,然波斯、西利亞、小亞細亞諸役,皆在軍中;統率阿哲兒拜展的部隊,同西利亞軍的前鋒,同巴牙即的戰時,他也在身親行陣。帖木兒命人審判米蘭沙斷以杖刑時,他就是審判官之一員。他曾為別赫思納(Behesnâ)的守將求情;圍攻阿勒波時,曾將右翼;進攻埃及莎勒壇時,亦在軍中;安西儿之戰,曾將左翼。希臘學者迦勒空的剌思(Chalcandylas)對於沙哈魯(Sakhroukhos)頗多贊詞。沙哈魯由安西儿赴古列喜撒儿(Gul-é Hisar)時,其子摩訶末术乞(Mobammed Djougui)出生,時在八○四年九月二十四日(1402年4月27日)。 嗣後帖木兒命沙哈魯往征岐蘭(Guilan),已而變計,命他回鎮哈烈。克剌維卓適于此時經過呼羅珊,沙哈魯曾欲延之至哈烈,克剌維卓辭而不赴。大會議決進兵中國時,以他有留鎮呼羅珊之必要,故未從軍行。此時其父又為之娶婦。帖木兒在兀荅剌儿病危時,很悔他不在側未能同他永訣。其後未久,八○七年九月(1405年三四月間),沙哈魯被承認為所鎮諸地的君主。他一任其他宗王隨意行動,暫時不想擴充領地,所以不加干涉。 ==皮儿摩訶末與哈里勒之爭== 帖木兒死後,軍中諸異密聚議,以為秘喪不發,不難制勝中國人同喀爾木(Kalmouks)人,遂決定仍遵帖木兒的進兵計劃,並決定下列諸事: (一)全軍由米儿咱亦不剌金(Mirza Ibrahim)率赴達失干投哈里勒。 (二)在用兵時奉哈里勒為君。時哈里勒年二十一歲。 (三)組織一個攝政會議。 (四)用兵完了,然後遵守帖木兒的遺命。 顧帖木兒業經指定皮儿摩訶末繼承大位,現在諸異密改奉哈里勒為主,由是在此二王間激動一種長期爭鬥,而其結果則歸哈里勒失敗。沙哈魯在表面上似以所得為足,先不參加,一直到爭鬥危迫時,才出來干涉。蓋至此時只有他能左右大勢,於是就利用擴張他的疆土。¹ 皮儿摩訶末聽見祖父死訊,才脫離了他的麻木不仁的狀態,進據泄剌失(录入者注:此处皮儿摩诃末是乌马儿沙黑之子。并非上文提及那位只罕杰儿之子,二者同名,作者混淆了两位皮儿摩诃末之事迹。)其兄弟²米儿咱魯思譚、米儿咱亦思干答儿二人,則據有亦思法杭、哈馬丹(Hamadan)。皮儿摩訶末集諸異密,征詢意見。有人獻議,請求埃及法迪瑪朝(Fathimites)哈里發(Khalife)之冊封,廢止蒙古法令;又有人獻議,承認摩訶末烏馬儿為君,或以王號奉之米蘭沙。皮儿摩訶末是一個有手腕的政治家,捨此二策不用,獨主張歸附沙哈魯。蓋只有他才大而勢強,而且帖木兒曾將皮儿摩訶末之母改嫁沙哈魯,不如從他為有利,遂遣使赴沙哈魯所。 這種計算果然不錯。沙哈魯聞訊甚喜,厚賜使者,大贊皮儿摩訶末,並說完全信任他。皮儿摩訶末一方面也發奮振作,整理財政,按時發給軍餉,對於舊日士卒,也付給充分的恤金。對於出國入國的旅行人之所需,完全由國庫供應。³ 哈里勒一方面也頗有人反對。異密不倫都(Bouroundouk)者,勢力甚強,先曾擁戴哈里勒,至是又反對他,主張遵守帖木兒的遺囑。哈里勒雖被迫服從,然不因此而絕望。他將軍中的馬騾完全劫奪,分給他所認為可靠的伊剌黑部諸異密,率之進取撒馬兒罕。進軍時,右翼首先離貳,渡烏浒河,折斷渡河的船橋,然不能阻止哈里勒軍次日之渡河。不倫都時統右翼,見大軍已渡河,而撒馬兒罕留守之傾向未可知,遂赴哈里勒所請罪,許為之效忠,將以前對於帖木兒汗遺囑之一切主張否認。 1. 關于帖木兒死後之事變者,可參考舍利甫丁書第二冊674至749頁,本阿剌卜沙書第二冊513頁以後,迷儿晃的書第六冊176頁以後,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74頁以後 2. 鈔案:證以前文應作從兄弟 3. 見迦特迈儿《波斯撰述小志》39至40頁 時脅迫撒馬兒罕城者不止一方。烏馬儿洒黑之一子米儿咱忽辛,率千人欲襲此城。達失干城聞知驚恐,急遣調重兵防守國都。兀魯伯同米儿咱亦不剌金亦進向撒馬兒罕,謀與皮儿摩訶末之軍合。撒馬兒罕的留守阿儿渾沙,將城門關閉,不放外軍人。此人雖然明言只知承認帖木兒所指定的嗣君,可是他暗地裡已歸心於哈里勒了。有幾個異密去到阿里阿巴的(Aliabad),謀抵抗,可是無濟於事。八○七年九月十六日(1405年3月18日),哈里勒已入撒馬兒罕,被此城的紳耆擁戴為君,為帖木兒治喪,奪其財寶以賞士卒。 沙哈魯聞報,乃命異密米答剌卜(Midrab)、哈散速非(Hasan So’rfi)、塔儿罕(Tarkhan)、火者剌思惕(Khodja Râsti)四人留守呼羅珊,自赴河中。行次脫忽思里拔(Tokouz-Ribât)之地,命統將奧都思撒马(Abdos-Samad)往調集合于巴答吉思(Badghis)之軍隊,乞思儿火者(Khizr Khodja)、洒黑哈散忽真(Cheikh Hasan Koudjin)赴撒馬兒罕偵察虛實。進次歹來贊吉(Dèrè Zengui),接到祃棲答而不穩的信息,於是集諸將議對策,乃命札剌勒丁非魯思沙(Djelal ed-Cîn Firouzchâh)將從前帖木兒所墮平哈烈的城堡全完恢復,別命賽夷火者(Seyyed Khodja)赴徒思籌謀善守,並調查有無叛事。 沙哈魯軍渡木儿哈卜(Mourghâb)河,米儿咱忽辛來見,沙哈魯厚待之。前此遣往撒馬兒罕的使者亦還報其奉使的結果。沙哈魯乃命一個調解修好的使者邯匝哈禿忽(Hamza Katoukou)往見哈里勒,致詞曰:「哈里勒所欲之土地軍隊貨財,沙哈魯將盡畀之,惟須其來共議國事。」 沙哈魯軍在烏浒河上建造船樑以備渡河之時,又有其他使者來見。異密沙末勒克(Châhmolk)來自不花剌,為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辨誣,言二王皆忠順未叛。哈里勒亦遣使還報,謂將以所取之貨財交出,並許歸命於沙哈魯,僅求鎮呼羅珊一地足矣,沙哈魯許之。遣沙末勒克赴不花剌,召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至。 駐軍于安都淮附近時,米儿咱忽辛離去,同時聞哈里勒率重兵出撒馬兒罕進向烏浒河。不花剌諸異密亦棄此城長官,往投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共赴沙哈魯所。已而洒黑奴儿丁(Cheikh Nour ed-Dîn)同奧都思撒馬率巴答吉思之軍至。 沙哈魯進至都該(Doukè),聞皮儿阿里塔思已赴巴里黑,即命數將追蹤而往。已而哈里勒遣使苦思丁阿拔思(Chems ed-Dîn Abbas)、阿儿渾沙至沙哈魯所,沙哈魯亦遣洒黑奴儿丁往勸哈里勒息兵,且言帖木兒之後人皆應聯合,不可爭鬥。雙方遣使之結果,雖經不少困難,然互訂有下列數款: (一)哈里勒遣送皇妃罕尼該別昆(Khanikè Begum)同帖木兒的一部分財寶至巴里黑城皮儿摩訶末所。 (二)遣送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之私財及其財寶、臣僕至帝帳。 (三)哈里勒君臨河中。 沙哈魯遣異密數人赴河中辦理未竣諸事,欲歸哈烈,然因士卒疲乏,暫留未行。其後討平了幾件亂事,晚至八○七年終(1405年6月),始能還至哈烈。 賽夷火者修復徒思之時,開撒卜匝瓦儿異密莎勒壇阿里(Sultan Ali)叛變,乃會米答剌卜之兵討之,戰于拔剌巴的(Bahrabad)附近,前鋒六百騎,為敵兵二百騎所敗。賽夷火者麾軍復戰于札答林(Djaderem)附近,身受二傷,仍進戰,破敵兵,屠殺抄掠亙三日,降其二堡。 已而進圍撒卜匝瓦儿,環城築壘以攻之,會聞祃棲答而王別來克(Perek)侵入术外因(Djovein)之訊,遂解圍,進攻別來克。時莎勒壇阿里亦出城援別來克,破敵兵左翼。米答剌卜以軍來援,大破別來克軍。賽夷火者搜殺敗兵二日,大得鹵獲而還。¹ 皮儿摩訶末要求哈里勒讓位,哈里勒答曰:「帝國若為世襲之國,則大位應屬我父米蘭沙與我叔沙哈魯;若以侵略而得國,則汝無物可能要求。帖木兒既已將帝國分配,其命必須遵守。設若天命有歸,汝已為主;天命不屬,只能忍受。我不能放棄我之侵略也。」 由是此二爭位人戰爭遂開。哈里勒命其從兄弟米儿咱忽辛進兵巴里黑,皮儿摩訶末亦率兵渡烏浒河,迎戰于那黑沙不(Nesef)附近,戰敗,棄營遁走建答哈儿;整軍再戰,又敗,遂請和。雙方互約各守其國。其後未久,皮儿摩訶末為其相皮儿阿里塔思所殺。皮儿阿里塔思謀僭位,未果,逃哈烈。沙哈魯正其罪,縊殺之(八○九年即1406年)。² 哈里勒此方之患雖除,尚有他亂未已。伊剌黑部眾有一部分聞其國已脫韃靼羈勒,遂棄哈里勒而去,異密虎歹達(Khoodaydad)、洒黑奴儿丁二人亦乘隙謀叛。沙哈魯聞哈里勒修復迭里迷(Termez)城,亦在其附近修復一堡。札剌亦儿朝之莎勒壇阿合馬同哈剌余速甫驅韃靼出報達,并奪據阿哲儿拜展。沙哈魯因乘勢并入伊剌黑阿只迷,其勢日強。 1.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25至26頁 2. 見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84至185頁,范別利書第二冊1至4頁,德景《匈奴史》第四冊715頁以後 哈里勒愛戀那顏(noyan)哈只賽甫丁(Hadji Seif ed-Dîn)之妻沙朵勒末勒克,¹納之為妃,其后宮諸妃嬪多蔑視之。沙朵勒末勒克憤怨,以諸妃嬪賜諸異密以辱之。沙朵勒末勒克既專權,益以哈里勒濫用無度。諸異密妻乃嗾使諸異密叛變,廢哈里勒,紲沙朵勒末勒克,徇示撒馬兒罕街市。虎歹達忽辛尼以國獻蒙古汗沙馬只罕(Chama Djihan),沙馬只罕怒其不忠,殺此叛逆,送其首于沙哈魯所。先是沙哈魯遣其將沙末勒克往討哈里勒,至是親蒞撒馬兒罕,釋哈里勒之囚,以沙朵勒末勒克歸之。²沙哈魯先許為哈里勒復其國土,後背約,以地界其子兀魯伯,³別以伊剌黑授哈里勒(八○九年即1406至1407年)。後哈里勒鎮此地迄于八一四年七月(1411年11月至12月)。哈里勒死後,沙朵勒末勒克不欲獨生,自殺以殉,此二情人後合葬于剌夷。此瑕瑜互見的君主之結局如此,世人謂其善為詩人,不善為國主,誠定論也。 ==叛亂及鬥爭,帝國之發展== 先是帖木兒遠征西利亞、小亞細亞之後,以伊剌黑阿剌壁、阿哲儿拜展、阿蘭、末罕、失儿灣、谷儿只等地,授米蘭沙、阿不別克儿、摩訶末烏马儿父子三人。摩訶末烏马儿年雖最幼,受命為總管,父兄并受節制,自駐帖必力思,父兄駐底牙儿別克儿。 帖木兒凶問至,異密只罕沙之親信數人以摩訶末烏马儿專事逸樂,勸只罕沙殺其左右,奪取政權。只罕沙為一沈湎于酒之醉徒,從之,執殺數人。摩訶末烏马儿之諸異密捕殺只罕沙。 時有流言,謂阿不別克儿集重兵于別失帕儿馬克(Bech Parmak),將為只罕沙復仇。摩訶末烏马儿亦聚兵四十七隊(Kouchoun),及護隊精兵五千騎,將往戰。會異密忽辛巴魯思(HoseinBerlas)來告,阿不別克儿忠順,實無異圖。摩訶末烏马儿疑未釋,從多數異密言,誘阿不別克儿至,并其后宮拘禁于孫丹尼牙。米蘭沙聞訊憂恐,欲奔哈烈。 1. 猶言「國歡」。 2. 據倒剌沙書(伯勞溫本354頁),叛人曾割沙朵勒末勒克之耳鼻,并未放還 3. 見伯罗酒248頁,范別利第二冊3頁以後,思克邻書174至175頁 摩訶末烏马儿謀取法儿思、伊剌黑,軍次哈馬丹。米儿咱魯思譚遣使請和,遂罷兵。 時皮儿摩訶末亦進取起儿漫,米儿咱亦思干荅儿為耶思德長官,以兵從,將左翼,破敵之伏兵。起儿漫人大懼,請降,由是亦思干荅儿、皮儿摩訶末二人遂成良友。 已而米儿咱魯思譚以異密賽德巴魯思(Sa’ld Berlas)行為不義,烙其目。賽德巴魯思未全盲,奔泄剌失,依皮儿摩訶末。皮儿摩訶末厚待之,由是魯思譚與皮儿摩訶末失和。¹次年(八○八年即1405至1406年),米蘭沙進赴呼羅珊。沙哈魯遣將三人率精兵一萬五千往御,臨行時囑之曰:「米蘭沙若來侵地,則與戰,若以善意來,則以禮接之。」時撒卜匝瓦儿異密莎勒壇阿里叛投米蘭沙,沙哈魯使者亦至,約修好,并索叛人。米蘭沙從之,乃送莎勒壇阿里于哈烈,沙哈魯囚之;又送別來克王之子莎勒壇忽辛及其左右至哈烈,沙哈魯盡殺之。時阿不別克儿自孫丹尼牙逃出,投米蘭沙所,偕其父同赴阿哲儿拜展,與哈剌余速甫戰,米蘭沙陣歿。時在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1408年4月20日)。米蘭沙出生于七六九年(1367),死時年四十一歲²。 米蘭沙之二子亦先後死。摩訶末烏马儿聞阿不別克儿叛走,率兵與戰于可疾云(Kazvin),勝負未決,各引兵退。摩訶末烏马儿還阿哲儿拜展,帖必力思城民畏其所部突厥蠻殘暴,避門不納。阿不別克儿至,納之。阿不別克儿遂自立為王,以兵逐皮儿摩訶末,取 1.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49至50頁 2.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54至55頁,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80及183頁 9ufy7f7vcge960356hni0j82pb5zp4e 11135625 11135596 2026-10-19T03:44:22Z Chain114514 106377 /* 叛亂及鬥爭,帝國之發展 */ 1113562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title = 第四章 沙哈魯(1404至1447) |author = |lawmaker = |section = |previous = |next = |year = |month = |day = |from = |notes = |edition = }} ==沙哈魯之幼年 即位之初== 沙哈魯是帖木兒之第四子,帖木兒死時,適鎮呼羅珊之地,此時並未想謀得大位。其為人仁慈和平,毫無野心,作戰雖常勝,然而不喜戰爭,專事恢復他父親所破壞的事業,同諸鄰務求友好。他在位時代,可以說是學者文人的黃金時代。他死後國家就衰微了,不到六十年,帖木兒朝遂被驅出波斯、中亞之外,去到印度建立一個新國。 沙哈魯據有帖木兒的一切領地,僅有西利亞、阿剌壁斯單兩地不在其內。他曾將祃棲答而(在八○九年即1406至1407年)、河中(在八一一年即1408至1409年)、法兒思(在八一七年即1414至1415年)、起兒漫(在八一九年即1416至1417年)、阿哲兒拜展(在八二○年即1420年)等地併入呼羅珊。¹ 他的傳記業經當時的史家,和認識他的親信人的人,留傳下來。其中最好的一部佳作,就是撒馬兒罕人奧都剌匝克所撰的《起兩福及匯兩海》一書。撰者是沙哈魯的教師,並曾奉使到過中國,同印度的迭康。他所撰的出使行記,曾收錄於此書中,並經晃迭迷儿轉錄於《傳記之友》一書之內。奧都剌匝克書成於八七五年(1470至1471),記載一百七十一年之事,分為兩篇,上篇言帖木兒,下篇言沙哈魯同諸后王。現在歐洲所藏抄本雖然不少,可惜從未將全書刊行,迦特迈儿曾將沙哈魯在位時代一部分移譯,僅止于八二四年(1421至1422)。¹ 1. 見伯勞溫書582頁 哈非思阿不魯撰有一部世界史,現在僅存頭二卷同第四卷之第二篇,其中的沙哈魯傳,止于八三○年(1427)。其佚文散見奧都剌匝克書中者不少。² 此外迷儿晃的書³ 同晃迭迷儿書⁴也是必須要參考的。 沙哈魯在七七九年四月十四日(1377年8月20日)出生於撒馬兒罕。根據一種傳說,他出生時,帖木兒正在下棋,適有騎士(roukh)在擒王(chah),所以取名曰沙哈魯(Châhroukh)。⁵ 此外又受有把哈都儿(Behadour)⁶ 同米儿咱(Mirza)之號。奧都剌匝克稱他為可汗賽德(Khakan-é Sa’id),猶言有福的君主。七九○年(1387至1388)時娶妻,他在那時只有十一歲。至十三歲,帖木兒往征欽察時,命他為監國;大征波斯時,命他還撒馬兒罕。但在七九五年(1392至1393),其父曾召他同其餘的宗室赴軍中,他因得眼疾,到軍較晚。疾癒,命之為前鋒,進圍哈烈牙撒非的時,他將左翼,戰甚勇,曾斬敵將沙滿速儿,那時他有十七歲。遠征畢,赴亦思法杭,曾在此城想請假還國,會忒克里惕城民被圍,請他往其地見帖木兒作調人。同年(七九六即1393至1394),沙哈魯子、後來襲位的兀魯伯出生,帖木兒乃命他赴諸妃主所,並命他為撒馬兒罕一帶的長官。其後不久,沙哈魯次子亦不剌金(Ibrahim)生。 1. 見《亞洲學報》1836年刊第二冊193至233頁,又338至364頁。此文并構成《波斯撰述小志》之卷首68頁,載入《小志及選錄》第十四冊中(第一篇1843年本509頁)。此外采錄奧都剌匝克書者,可參考Elliot撰《印度史》第四冊89至126頁,又《回教大典》第一冊65頁,巴儿脫德撰文,國民圖書館(法文藏書6084至6087號)藏有Galland所釋奧都剌匝克書全本一部,這部譯文尚未刊行 2. 參考《回教大典》第二冊226頁巴儿脫德撰文 3. 第六冊180至222頁 4. 第三冊187至214頁 5. 帖木兒曾將他的孫儿摩訶末只罕傑儿在額弗剌特(Euphrate)河畔建築的一城,也取名曰沙哈魯海牙(Châhroukhiyé) 6. 有幾個著作家曾將此名附于其名之後,以便與同名之人有別。比方卜撒因(Abou Sa’îd)之第四子,同18世紀時納的儿沙(Nâdir Châh)之孫得脫死者,皆名沙哈魯。 年二十歲時(七九九即1396至1397),沙哈魯鎮守呼羅珊、昔思田、祃棲答而等地。他在職時曾表示些決心勇氣,及一種偉大信心,一種主持正義的顧慮。其第三子拜宋豁儿適出生于是時。 征印度時,沙哈魯仍在鎮地,然波斯、西利亞、小亞細亞諸役,皆在軍中;統率阿哲兒拜展的部隊,同西利亞軍的前鋒,同巴牙即的戰時,他也在身親行陣。帖木兒命人審判米蘭沙斷以杖刑時,他就是審判官之一員。他曾為別赫思納(Behesnâ)的守將求情;圍攻阿勒波時,曾將右翼;進攻埃及莎勒壇時,亦在軍中;安西儿之戰,曾將左翼。希臘學者迦勒空的剌思(Chalcandylas)對於沙哈魯(Sakhroukhos)頗多贊詞。沙哈魯由安西儿赴古列喜撒儿(Gul-é Hisar)時,其子摩訶末术乞(Mobammed Djougui)出生,時在八○四年九月二十四日(1402年4月27日)。 嗣後帖木兒命沙哈魯往征岐蘭(Guilan),已而變計,命他回鎮哈烈。克剌維卓適于此時經過呼羅珊,沙哈魯曾欲延之至哈烈,克剌維卓辭而不赴。大會議決進兵中國時,以他有留鎮呼羅珊之必要,故未從軍行。此時其父又為之娶婦。帖木兒在兀荅剌儿病危時,很悔他不在側未能同他永訣。其後未久,八○七年九月(1405年三四月間),沙哈魯被承認為所鎮諸地的君主。他一任其他宗王隨意行動,暫時不想擴充領地,所以不加干涉。 ==皮儿摩訶末與哈里勒之爭== 帖木兒死後,軍中諸異密聚議,以為秘喪不發,不難制勝中國人同喀爾木(Kalmouks)人,遂決定仍遵帖木兒的進兵計劃,並決定下列諸事: (一)全軍由米儿咱亦不剌金(Mirza Ibrahim)率赴達失干投哈里勒。 (二)在用兵時奉哈里勒為君。時哈里勒年二十一歲。 (三)組織一個攝政會議。 (四)用兵完了,然後遵守帖木兒的遺命。 顧帖木兒業經指定皮儿摩訶末繼承大位,現在諸異密改奉哈里勒為主,由是在此二王間激動一種長期爭鬥,而其結果則歸哈里勒失敗。沙哈魯在表面上似以所得為足,先不參加,一直到爭鬥危迫時,才出來干涉。蓋至此時只有他能左右大勢,於是就利用擴張他的疆土。¹ 皮儿摩訶末聽見祖父死訊,才脫離了他的麻木不仁的狀態,進據泄剌失(录入者注:此处皮儿摩诃末是乌马儿沙黑之子。并非上文提及那位只罕杰儿之子,二者同名,作者混淆了两位皮儿摩诃末之事迹。)其兄弟²米儿咱魯思譚、米儿咱亦思干答儿二人,則據有亦思法杭、哈馬丹(Hamadan)。皮儿摩訶末集諸異密,征詢意見。有人獻議,請求埃及法迪瑪朝(Fathimites)哈里發(Khalife)之冊封,廢止蒙古法令;又有人獻議,承認摩訶末烏馬儿為君,或以王號奉之米蘭沙。皮儿摩訶末是一個有手腕的政治家,捨此二策不用,獨主張歸附沙哈魯。蓋只有他才大而勢強,而且帖木兒曾將皮儿摩訶末之母改嫁沙哈魯,不如從他為有利,遂遣使赴沙哈魯所。 這種計算果然不錯。沙哈魯聞訊甚喜,厚賜使者,大贊皮儿摩訶末,並說完全信任他。皮儿摩訶末一方面也發奮振作,整理財政,按時發給軍餉,對於舊日士卒,也付給充分的恤金。對於出國入國的旅行人之所需,完全由國庫供應。³ 哈里勒一方面也頗有人反對。異密不倫都(Bouroundouk)者,勢力甚強,先曾擁戴哈里勒,至是又反對他,主張遵守帖木兒的遺囑。哈里勒雖被迫服從,然不因此而絕望。他將軍中的馬騾完全劫奪,分給他所認為可靠的伊剌黑部諸異密,率之進取撒馬兒罕。進軍時,右翼首先離貳,渡烏浒河,折斷渡河的船橋,然不能阻止哈里勒軍次日之渡河。不倫都時統右翼,見大軍已渡河,而撒馬兒罕留守之傾向未可知,遂赴哈里勒所請罪,許為之效忠,將以前對於帖木兒汗遺囑之一切主張否認。 1. 關于帖木兒死後之事變者,可參考舍利甫丁書第二冊674至749頁,本阿剌卜沙書第二冊513頁以後,迷儿晃的書第六冊176頁以後,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74頁以後 2. 鈔案:證以前文應作從兄弟 3. 見迦特迈儿《波斯撰述小志》39至40頁 時脅迫撒馬兒罕城者不止一方。烏馬儿洒黑之一子米儿咱忽辛,率千人欲襲此城。達失干城聞知驚恐,急遣調重兵防守國都。兀魯伯同米儿咱亦不剌金亦進向撒馬兒罕,謀與皮儿摩訶末之軍合。撒馬兒罕的留守阿儿渾沙,將城門關閉,不放外軍人。此人雖然明言只知承認帖木兒所指定的嗣君,可是他暗地裡已歸心於哈里勒了。有幾個異密去到阿里阿巴的(Aliabad),謀抵抗,可是無濟於事。八○七年九月十六日(1405年3月18日),哈里勒已入撒馬兒罕,被此城的紳耆擁戴為君,為帖木兒治喪,奪其財寶以賞士卒。 沙哈魯聞報,乃命異密米答剌卜(Midrab)、哈散速非(Hasan So’rfi)、塔儿罕(Tarkhan)、火者剌思惕(Khodja Râsti)四人留守呼羅珊,自赴河中。行次脫忽思里拔(Tokouz-Ribât)之地,命統將奧都思撒马(Abdos-Samad)往調集合于巴答吉思(Badghis)之軍隊,乞思儿火者(Khizr Khodja)、洒黑哈散忽真(Cheikh Hasan Koudjin)赴撒馬兒罕偵察虛實。進次歹來贊吉(Dèrè Zengui),接到祃棲答而不穩的信息,於是集諸將議對策,乃命札剌勒丁非魯思沙(Djelal ed-Cîn Firouzchâh)將從前帖木兒所墮平哈烈的城堡全完恢復,別命賽夷火者(Seyyed Khodja)赴徒思籌謀善守,並調查有無叛事。 沙哈魯軍渡木儿哈卜(Mourghâb)河,米儿咱忽辛來見,沙哈魯厚待之。前此遣往撒馬兒罕的使者亦還報其奉使的結果。沙哈魯乃命一個調解修好的使者邯匝哈禿忽(Hamza Katoukou)往見哈里勒,致詞曰:「哈里勒所欲之土地軍隊貨財,沙哈魯將盡畀之,惟須其來共議國事。」 沙哈魯軍在烏浒河上建造船樑以備渡河之時,又有其他使者來見。異密沙末勒克(Châhmolk)來自不花剌,為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辨誣,言二王皆忠順未叛。哈里勒亦遣使還報,謂將以所取之貨財交出,並許歸命於沙哈魯,僅求鎮呼羅珊一地足矣,沙哈魯許之。遣沙末勒克赴不花剌,召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至。 駐軍于安都淮附近時,米儿咱忽辛離去,同時聞哈里勒率重兵出撒馬兒罕進向烏浒河。不花剌諸異密亦棄此城長官,往投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共赴沙哈魯所。已而洒黑奴儿丁(Cheikh Nour ed-Dîn)同奧都思撒馬率巴答吉思之軍至。 沙哈魯進至都該(Doukè),聞皮儿阿里塔思已赴巴里黑,即命數將追蹤而往。已而哈里勒遣使苦思丁阿拔思(Chems ed-Dîn Abbas)、阿儿渾沙至沙哈魯所,沙哈魯亦遣洒黑奴儿丁往勸哈里勒息兵,且言帖木兒之後人皆應聯合,不可爭鬥。雙方遣使之結果,雖經不少困難,然互訂有下列數款: (一)哈里勒遣送皇妃罕尼該別昆(Khanikè Begum)同帖木兒的一部分財寶至巴里黑城皮儿摩訶末所。 (二)遣送兀魯伯、米儿咱亦不剌金二王之私財及其財寶、臣僕至帝帳。 (三)哈里勒君臨河中。 沙哈魯遣異密數人赴河中辦理未竣諸事,欲歸哈烈,然因士卒疲乏,暫留未行。其後討平了幾件亂事,晚至八○七年終(1405年6月),始能還至哈烈。 賽夷火者修復徒思之時,開撒卜匝瓦儿異密莎勒壇阿里(Sultan Ali)叛變,乃會米答剌卜之兵討之,戰于拔剌巴的(Bahrabad)附近,前鋒六百騎,為敵兵二百騎所敗。賽夷火者麾軍復戰于札答林(Djaderem)附近,身受二傷,仍進戰,破敵兵,屠殺抄掠亙三日,降其二堡。 已而進圍撒卜匝瓦儿,環城築壘以攻之,會聞祃棲答而王別來克(Perek)侵入术外因(Djovein)之訊,遂解圍,進攻別來克。時莎勒壇阿里亦出城援別來克,破敵兵左翼。米答剌卜以軍來援,大破別來克軍。賽夷火者搜殺敗兵二日,大得鹵獲而還。¹ 皮儿摩訶末要求哈里勒讓位,哈里勒答曰:「帝國若為世襲之國,則大位應屬我父米蘭沙與我叔沙哈魯;若以侵略而得國,則汝無物可能要求。帖木兒既已將帝國分配,其命必須遵守。設若天命有歸,汝已為主;天命不屬,只能忍受。我不能放棄我之侵略也。」 由是此二爭位人戰爭遂開。哈里勒命其從兄弟米儿咱忽辛進兵巴里黑,皮儿摩訶末亦率兵渡烏浒河,迎戰于那黑沙不(Nesef)附近,戰敗,棄營遁走建答哈儿;整軍再戰,又敗,遂請和。雙方互約各守其國。其後未久,皮儿摩訶末為其相皮儿阿里塔思所殺。皮儿阿里塔思謀僭位,未果,逃哈烈。沙哈魯正其罪,縊殺之(八○九年即1406年)。² 哈里勒此方之患雖除,尚有他亂未已。伊剌黑部眾有一部分聞其國已脫韃靼羈勒,遂棄哈里勒而去,異密虎歹達(Khoodaydad)、洒黑奴儿丁二人亦乘隙謀叛。沙哈魯聞哈里勒修復迭里迷(Termez)城,亦在其附近修復一堡。札剌亦儿朝之莎勒壇阿合馬同哈剌余速甫驅韃靼出報達,并奪據阿哲儿拜展。沙哈魯因乘勢并入伊剌黑阿只迷,其勢日強。 1.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25至26頁 2. 見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84至185頁,范別利書第二冊1至4頁,德景《匈奴史》第四冊715頁以後 哈里勒愛戀那顏(noyan)哈只賽甫丁(Hadji Seif ed-Dîn)之妻沙朵勒末勒克,¹納之為妃,其后宮諸妃嬪多蔑視之。沙朵勒末勒克憤怨,以諸妃嬪賜諸異密以辱之。沙朵勒末勒克既專權,益以哈里勒濫用無度。諸異密妻乃嗾使諸異密叛變,廢哈里勒,紲沙朵勒末勒克,徇示撒馬兒罕街市。虎歹達忽辛尼以國獻蒙古汗沙馬只罕(Chama Djihan),沙馬只罕怒其不忠,殺此叛逆,送其首于沙哈魯所。先是沙哈魯遣其將沙末勒克往討哈里勒,至是親蒞撒馬兒罕,釋哈里勒之囚,以沙朵勒末勒克歸之。²沙哈魯先許為哈里勒復其國土,後背約,以地界其子兀魯伯,³別以伊剌黑授哈里勒(八○九年即1406至1407年)。後哈里勒鎮此地迄于八一四年七月(1411年11月至12月)。哈里勒死後,沙朵勒末勒克不欲獨生,自殺以殉,此二情人後合葬于剌夷。此瑕瑜互見的君主之結局如此,世人謂其善為詩人,不善為國主,誠定論也。 ==叛亂及鬥爭,帝國之發展== 先是帖木兒遠征西利亞、小亞細亞之後,以伊剌黑阿剌壁、阿哲儿拜展、阿蘭、末罕、失儿灣、谷儿只等地,授米蘭沙、阿不別克儿、摩訶末烏马儿父子三人。摩訶末烏马儿年雖最幼,受命為總管,父兄并受節制,自駐帖必力思,父兄駐底牙儿別克儿。 帖木兒凶問至,異密只罕沙之親信數人以摩訶末烏马儿專事逸樂,勸只罕沙殺其左右,奪取政權。只罕沙為一沈湎于酒之醉徒,從之,執殺數人。摩訶末烏马儿之諸異密捕殺只罕沙。 時有流言,謂阿不別克儿集重兵于別失帕儿馬克(Bech Parmak),將為只罕沙復仇。摩訶末烏马儿亦聚兵四十七隊(Kouchoun),及護隊精兵五千騎,將往戰。會異密忽辛巴魯思(HoseinBerlas)來告,阿不別克儿忠順,實無異圖。摩訶末烏马儿疑未釋,從多數異密言,誘阿不別克儿至,并其后宮拘禁于孫丹尼牙。米蘭沙聞訊憂恐,欲奔哈烈。 1. 猶言「國歡」。 2. 據倒剌沙書(伯勞溫本354頁),叛人曾割沙朵勒末勒克之耳鼻,并未放還 3. 見伯罗酒248頁,范別利第二冊3頁以後,思克邻書174至175頁 摩訶末烏马儿謀取法儿思、伊剌黑,軍次哈馬丹。米儿咱魯思譚遣使請和,遂罷兵。 時皮儿摩訶末亦進取起儿漫,米儿咱亦思干荅儿為耶思德長官,以兵從,將左翼,破敵之伏兵。起儿漫人大懼,請降,由是亦思干荅儿、皮儿摩訶末二人遂成良友。 已而米儿咱魯思譚以異密賽德巴魯思(Sa’ld Berlas)行為不義,烙其目。賽德巴魯思未全盲,奔泄剌失,依皮儿摩訶末。皮儿摩訶末厚待之,由是魯思譚與皮儿摩訶末失和。¹次年(八○八年即1405至1406年),米蘭沙進赴呼羅珊。沙哈魯遣將三人率精兵一萬五千往御,臨行時囑之曰:「米蘭沙若來侵地,則與戰,若以善意來,則以禮接之。」時撒卜匝瓦儿異密莎勒壇阿里叛投米蘭沙,沙哈魯使者亦至,約修好,并索叛人。米蘭沙從之,乃送莎勒壇阿里于哈烈,沙哈魯囚之;又送別來克王之子莎勒壇忽辛及其左右至哈烈,沙哈魯盡殺之。時阿不別克儿自孫丹尼牙逃出,投米蘭沙所,偕其父同赴阿哲儿拜展,與哈剌余速甫戰,米蘭沙陣歿。時在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1408年4月20日)。米蘭沙出生于七六九年(1367),死時年四十一歲²。 1.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49至50頁 2.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54至55頁,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80及183頁 米蘭沙之二子亦先後死。摩訶末烏马儿聞阿不別克儿叛走,率兵與戰于可疾云(Kazvin),勝負未決,各引兵退。摩訶末烏马儿還阿哲儿拜展,帖必力思城民畏其所部突厥蠻殘暴,避門不納。阿不別克儿至,納之。阿不別克儿遂自立為王,以兵逐皮儿摩訶末,取亦思法杭。已而皮儿摩訶末為其相皮儿阿里塔思所殺。摩訶末烏馬儿窮蹙求庇于沙哈魯,沙哈魯以祃棲答而及其附近諸地授之。已而叛,沙哈魯適欲往討皮儿阿里塔思,聞叛訊,率兵還擊。摩訶末烏馬儿戰不勝,請罪,其後未久以創重死,時在八○九年十一月(1407年5月)。阿不別克儿因莎勒壇阿合馬之來侵,乃殘破帖必力思而去,在額弗剌特河上兩敗于哈剌余速甫,走起儿漫,復走昔思田,將欲收聚殘兵,為人所殺(八一○年即1407年)。¹ 八○九年(1406),沙哈魯略定祃棲答而之地,阿思特剌巴的王皮儿帕的沙(Pir Padichâh)敗走。次年(八一○即1407至1408),沙哈魯進兵巴里黑,討皮儿阿里塔思之罪,擒斬之。²河中一地,哈里勒討虎歹達忽辛尼,不勝被擒,沙哈魯討平其亂,于八一一年入撒馬兒罕。虎歹達率其黨投蒙古汗摩訶末(Mohammed),摩訶末斬之,函送其首于沙哈魯。³ 八一二年(1409至1410),米儿咱亦思干荅儿進取起儿漫、法儿思、伊剌黑之一部,昔思田諸王請降。同年,沙哈魯重建馬魯(Merv)城,開墾附近田畝,重浚木儿哈卜河舊道。八一三年,沙哈魯赴河中,討異密洒黑奴儿丁之亂。還哈烈後,大舉土木,城市面目為之一變。⁴ 八一四年(1411至1412)初,米儿咱亦思干荅儿進取法儿思、伊剌黑之地,中國皇帝及底里莎勒壇遣使至沙哈魯所,異密撒黑奴儿丁為人所殺,巴達哈傷長官洒黑別哈丁(Cheikh Beha ed-Dîn)謀叛未成。⁵ 1. 見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81及184頁,上引迦特迈儿書55至117頁 2. 鈞案:此與前文異,蓋其來源不同,撰者微欠整理,所以本節中不乏矛盾之點 3.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117至156頁 4. 見迦特迈儿書156至190頁 5. 見迦特迈儿書196至224頁 帖木儿前自小亞細亞調發之韃靼部人,至是由河中逃花剌子模,謀還本國。八一五年(1412至1413),沙哈魯遣軍往討,失利而還,復遣軍征之,取花剌子模之地,命一善于治理之長官沙末勒克治之,後其人終于任。八一六年,米儿咱亦思干荅儿叛,奪據忽木(Koum)。八一七年(1414至1415),其諸異密叛附沙哈魯,沙哈魯大敗亦思干荅儿兵,許和,而亦思干荅儿不從。沙哈魯進圍亦思法杭,拔之,任魯思譚為長官,命善待居民,禮待米儿咱亦思干荅儿。然其下違命,烙亦思干荅儿之目,亦思干荅儿怨,嗾使拜哈剌叛于泄剌失。同時烏馬尔洒黑子米儿咱異密来阿黑麻(Emârek Ahmed)¹亦叛,沙哈魯長子圍之于阿黑昔(Akhsi)城。先是帖木儿墮平哈烈城牆,至是沙哈魯命人修復。² 沙哈魯圍拜哈剌于泄剌失,已而宥其罪,遣之至建答哈儿。拜哈剌復據地以叛,沙哈魯乃并異密来阿黑麻流之于印度。有宗王名米儿咱亦連格儿(Mirza Ilengurr)者,亦被遠謫。然對于起儿漫之叛人莎勒壇兀外思(Sultan Ouveis),及建答哈儿之叛人異密巴魯勒巴魯剌思(Bahloul Berlas),則釋不問。³ 八二○年(1417至1418),沙哈魯命其子拜宋豁儿總政務。以丞相賽夷法忽魯丁(Seyyed Fakhr ed-Dîn)貪墨,黜其職,其人未幾死,民怨之,謂受天誅。 1. 鈞案:第三章無此名,疑是米蘭沙子賽夷阿黑麻 2.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229至271頁。 3.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278至299頁。 ==討伐突厥蠻之役== 黑羊朝之突厥蠻,在沙哈魯時代已近末日。未亡以前,或與帖木儿系爭戰,或與白羊朝爭戰,兵戈不息。八一○年(1407至1408),哈剌余速甫侵入阿哲儿拜展,米蘭沙子阿不別克儿在納乞哲汪附近陣亡,帖必力思為突厥蠻所得。已而札剌亦儿朝之莎勒壇阿合馬乘哈剌余速甫之在外,復取帖必力思,然他在八一三年(1410至1411)亦歿于陣,由是哈剌余速甫并有伊剌黑、阿哲儿拜展、美索波塔米亞、谷儿只、阿美尼亞等地,組織一個大國。然其心猶未足,還想侵略西利亞同小亞細亞兩地。¹ 沙哈魯為其兄米蘭沙復仇之念始終未釋。八二二年(1419),他率重兵往討突厥蠻,兩軍甫布陣接戰,哈剌余速甫忽得暴疾死,士卒無主,遂潰。掠王帳,割哈剌余速甫兩耳而取其環,其屍久露未葬,後其親信數人始運葬于阿儿吉思(Ardjis)之地。 哈剌余速甫之死日,是八二三年十一月八日(1420年11月14日)。所生六子,曰皮儿不答汗(Pir Boudak khan),前死;曰亦思干荅儿,襲父位;曰米儿咱只罕沙,後襲兄亦思干荅儿位;曰沙摩訶末(Châh Mohammed),為波斯長官;曰沙阿卜撒勒(Châh Absaî),亦前死;曰不撒因(Abou Sa’îd),于亦思干荅儿初即位時,因微嫌被殺。 1. 見上引迦特迈儿書153至154頁,又193至195頁,又208至209頁,又234至238頁,又242至245頁,又267頁,又269頁,又271至274頁,又277至278頁。迷儿晃的書第六冊188頁,又197頁,又210頁,又211頁。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82頁,又195頁,又196頁。 亦思干荅儿即位之初,即為沙哈魯所敗,失剌夷。然其後他軍勢復振,復取阿哲儿拜展,并于八二八年(1425)敗阿黑剌惕王苦思丁(Chems de-Dîn),取失儿灣,又敗曲儿忒(Kurdistan)王莎勒壇阿合馬(Sultan Ahmed),取孫丹尼牙。八三二年(1429),偕其弟只罕沙共擊沙哈魯不勝,敗走。至八三八年(1434至1435),亦思干荅儿被迫出亡,只罕沙遂降沙哈魯。次年,沙哈魯命之為阿哲儿拜展總管,以兵助之,圍攻其兄亦思干荅儿于阿連只(Alendjik)堡。亦思干荅儿有寵妃萊剌(Leilâ),與其子沙火拔(Châh Kobâd)通,恐事泄,乘亦思干荅儿醉臥,命人殺之。一說凶徒為沙火拔,一說为牙儿阿里(Yar Ali),事在八三九年(1435至1436),一說在八四一年(1437至1438)。¹ 後來滅黑羊朝的,就是白羊朝。此白羊朝延存至16世紀初年始亡,未亡以前,與帖木儿系、斡禿蠻、埃及等朝為敵。八三二年(1429),白羊朝主哈剌斡思蠻²以兵侵西利亞邊境,埃及以兵來討,破額歹思城而去。越四年,埃及莎勒壇巴儿思伯(Barsbay)進圍阿迷的城,未下。可是哈剌斡思蠻不能同時抵抗埃及同沙哈魯之兵,乃對埃及納款稱臣。八三八年(1434至1435),哈剌斡思蠻死,大馬司長官復以兵來攻,哈剌斡思蠻子阿里別請和,埃及兵始退。已而阿里別弟邯匝叛,阿里別逃依斡禿蠻,後復位,以國傳其子只罕杰儿。³ ==沙哈魯之末年 其在位時之成績== 八三○年四月二十三日(1427年2月21日),沙哈魯在哈烈之大禮堂為人所刺未中,群眾執凶手殺之,捕嫌疑犯甚伙,殺數人。⁴ 八三八年九月(1435年3月),哈烈城鼠疫大行,亙四月,死人甚眾。據《哈烈史》,城內死者六十萬,附郭死者四十萬,一日中出柩四千七百具,時人以為天降之罰。⁵沙哈魯是一愛好和平之君主,務求與鄰國維持友好,既奉中國為上邦,所以常遣使臣入貢于明,而明帝亦數遣使至撒馬兒罕。 1. 參考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84至190頁,又202頁,又203頁 2. 此人名實別哈丁(Beha ed-Dîn),貪婪而殘猛,故有哈剌斡魯(Kara Yoluk)之號,哈剌岳魯,猶言吸血的黑蛇。 3. 見伯勞溫書404頁 4. 見《亞洲學報》1862年刊第二十冊271至272頁引《哈烈史》,參考晃迭迷儿書第三冊199頁 5. 出處同前274至277頁,參考晃迭迷儿書第三冊202頁 印度在名義上亦奉沙哈魯為上邦君主,八二四年(1421),底里王乞思儿汗(Khizr khan)曾遣使入朝,二十年後沙哈魯亦命奧都剌匝克往使印度。奧都剌匝克自1442年1月13日出發,至1444年4月20日始還至忽魯模斯(Ormuz),計在外二年餘,曾撰有奉使行記,收入所撰《兩福》書中。¹ 沙哈魯對于中國皇帝表示恭順,然而對于斡禿蠻人則頗倨傲。費里敦所哀輯的《國書公牘》,在研究斡禿蠻君主同帖木儿系及突厥蠻諸朝國交方面,很可寶貴。其中有一書,是八一八年(1416)沙哈魯致麻合木一世書。沙哈魯在此書中,將對于接書人所習用的尊號太半省略,嚴詞責備麻合木,不應將叛變的三個兄弟速來蠻、牟柄、愛薛殺害,他說這或者是斡禿蠻的風俗,然伊勒汗(Ilkhan)所遵守的習慣不許有此。此外他命麻合木一世不得收留哈剌余速甫。至若麻合木一世的答書,措詞卑恭。按斡禿蠻莎勒壇對于突厥蠻所致書,語氣若上之臨下,然而對于帖木儿系則謙恭服從。² 沙哈魯同埃及曾發生幾次糾葛。埃及莎勒壇巴儿思伯對于他請送黑石殿(Ka’ba)帳幕于默伽一事,曾予拒絕。因為巴儿思伯是赫札思(Hedjaz)的上邦君主,若許他人送此帳幕,是無異自削其權。數年後,八四二年(1438)時,護送帖木儿妃巡禮回教聖地的人,曾被人邀擊,當時的莎勒壇綽黑麻(Djokmak)因此曾嚴懲罪人。³沙哈魯曾有意遣奧都剌匝克奉使埃及,因事故而未果。 土蕃曾在八二四年(1421)遣使至沙哈魯所。 1. 見伯勞溫書397至398頁 2. 見伯勞溫書400至401頁 3. 見Huart《阿剌壁史》第二冊65頁,又迷儿晃的書第六冊215頁,同晃迭迷儿書第三冊203頁,志有沙哈魯接見埃及使臣赤扯不花(Tchitchek Boka)事 當時諸史家對于沙哈魯皆有褒贊而無貶詞,說他勇敢仁慈,鼓勵文字學術,保護藝術家;說他是一個大政治家,同時是一個能將,雖每戰輒勝,然酷愛和平;且有人說他是一個具有神秘力的回教聖者。這些見于迷儿晃的、晃迭迷儿、倒剌沙等書的贊詞,固然不無頌揚過度之語,沙哈魯在位時代要不失為一種光榮時代,很盡力恢復帖木儿的破壞成績。先是馬魯哈烈并遭殘破,至是皆恢復如故。哈烈有亦黑迪牙儿丁(Ikhtiyar ed-Dîn)堡,曾經帖木儿所毀者,沙哈魯曾用工人七千修復。¹ 沙哈魯本人是一個詩人兼藝術家,曾在哈烈創建一所壯麗圖書館,延致許多學者文人藝術家,鼓勵學術,尤注意于歷史尋究。尼咱木丁、舍利甫丁、法昔喜、奧都剌匝克所以能尋究者,也是他提倡或贊助之功。他曾命哈非思阿不魯編纂一部大史書,同一部地理志,不幸這部史書大部分已佚而不傳。當時突厥詩已經開始同波斯詩角逐了。沙哈魯諸子也是些學藝該博的人。他所用的相臣,也是些能人。他在位時候,也可說是神學家的一種燦爛時代。² 沙哈魯在位四十二年,于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447年3月13日)歿于剌夷州之費沙威儿(Fechâverd)地方。³他死以後,一種內亂而兄弟殘殺的時代由是開始。帖木儿的各系後人輪流角逐稱霸,各想為自己恢復帖木儿的帝國,如是者五十餘年,其結果則筑此互相殘殺。至16世紀之初,伊蘭、呼羅珊兩地遂不復見有帖木儿後人的蹤跡。在帖木儿朝的廢址之上建設有兩個新國,一國是曇花一現的月即別帝國,一個是撒非派所建設較持久而較燦爛的國家。帖木儿系末葉爭斗的那些人,不乏具有才器之人,可是不見容于不願受外人統治的國家,而尤與波斯的分離傾向相抵觸,所以無法施展。在15世紀下半葉中,那些地方君主互相爭權之時,促使十葉派同撒非派將來勝利的變化,也在發生。 1. 見伯勞溫書383頁。 2. 參考晃迭迷儿書第三冊207至214頁,又219至220頁。 3. 見迷儿晃的書第六冊222頁,晃迭迷儿書第三冊206頁。 沙哈魯有數子,曰兀魯伯,襲父位;曰阿不法特亦不剌金(Abou’l-Fath Ibrahim),鎮守波斯垂二十年,歿于八三八年(1434),舍利甫丁書蓋為題獻此王而撰;曰拜宋豁儿,其遺事詳後;曰鎖咬儿哈的迷失(Souyourghatmich),鎮守哥疾寧、印度等地,歿于八三○年(1426);曰摩訶末术乞(Mohammed Djouki),歿于八四八年(1444)。有若干著作家說他還有第六子,名曰亦不剌金莎勒壇。諸子中除兀魯伯外,皆死于父前。 迷儿阿里失儿云,加速丁拜宋豁儿(Ghiyas ed-Dîn Baysonkor)是一個仁厚的王子,愛娛樂,可是也知道鑒別人才,宮中所聚畫家、樂師等類藝術家之眾可以說并世無兩,同時并鼓勵詩人。他本人也是一個詩人而兼藝術家,他對于版本的藝術,曾大事鼓勵提倡,圖書館中集有寫手四十人。他在八二○年(1417)為宮內大斷事官,三年後遣鎮帖必力思,八三五年(1431)鎮阿斯特剌巴的,後請解諸職,完全肆力于文藝。 星者曾預言他的壽命不能過四十歲,所以他沈溺于酒色,遂于八三八年五月七日(1433年12月9日)因酒色過度死,僅年三十六歲。其父曾臨其喪,表示悲痛,命持喪四十日,以其長子魯克那丁阿老倒剌(Roknod ed-Dîn Alâ’od-Doulé)襲職。余二子曰莎勒壇摩訶末(Sultan Mohammed),曰巴八儿(Baber),并賜歲俸。此兄弟三人後頗有名,曾為其族好些人的勁敵。¹ 1. 參考《回教大典》第一冊609頁 迷儿晃的書第六冊212至213頁,晃迭迷儿書第三冊第三篇116頁、123頁、130頁 763el7ecxfvouoe9jls7lo2qk1piept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3 104 8864992 11135597 2026-10-19T03:31:56Z Ikan 87526 + 1113559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賊胁大賓牧卭州,大賓佯受之,而密與绅民謀舉事;绐賊將曰:『蒲江要害,聞有警,宜調兵往』。賊信之,分千餘人往。又曰:『大邑隸卭,將軍责也;恐有變,亦宜調兵往』。又分千餘人。大賓乃矫令殺賊帅;保护州民萬餘,奪西門而去(考曰:「蜀碧」云乙酉正月事)。   二月乙卯(初二日),明命清厘滥冒勳衛。   時東川侯勳衛胡家奴不法,兵部言:『東川久已革袭,戚畹向無勳衛,皆草创時滥冒』。命清厘之;又命核北都錦衣衛官之南奔者。   明以王骥爲湖廣巡抚。   左良玉荐太僕寺卿王骥可任巡抚;乃以骥爲都察院右<noinclude></noinclude> 4019hms3gfm9be9y80g9x2z4y24syqr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4 104 8864993 11135598 2026-10-19T03:32:18Z Ikan 87526 + 1113559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副都御史,巡抚湖廣。辞任,不許。   明太監高起潜請開纳银赎罪之例。   王曰:『纳银免死,則富豪墨吏何所不至。流罪以下,或可赎耳』!下部酌議。   己未(初六日),明以阮大铖爲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仍巡江防。   大铖之奉命巡江也,陛辞疏云:『從來巡行之役,减驺從、严關防、絕馈遺,破情面;此凛官箴、立聲名之事,爲俗夫所難,而稍稍自好者易辦耳。其於制勝敵忾何预哉!御桓典之骢乘,而破柱莫伸於大敵;充於陵之蚓操,而陸沉罔救乎神州!正恐溺職负委,去踰闲■〈骨丸〉法,其間不能以寸耳!臣白<noinclude></noinclude> enjq6f45tr9re5oe17gosb141jjc4w9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5 104 8864994 11135599 2026-10-19T03:33:04Z Ikan 87526 + 1113559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发渐生、丹心未死,一饭之德,少不负人。况乎君父再造之恩,踵顶難酬之遇;倘犬馬不伸其報,即豺狼岂食其餘!此臣受事之秋,即以「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八字與二、三同志共濟之臣交勉而矢之天日者也』。既抵任,則一切軍事不問,专以結党敛赇,浊亂黜陟爲务。仓场侍郎賀世寿引疾去,大铖密遣人劫之江中。尝欲罷抚按、糾荐令,纳金於官則糾者免、荐者用;否則反是:白丁隸役,输厚金立跻大帅。其謬诞黩货如此。   明以工部左侍郎高倬爲刑部尚書。   倬字枝楼,忠州人。天啟乙丑進士,崇禎初以知縣入爲御史;坐巡視草场不谨,下吏。逾年释歸;起上林署丞,累遷南<noinclude></noinclude> 4yk6fm2cmpyblv2bd0hs14a5zpserfn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6 104 8864995 11135600 2026-10-19T03:33:20Z Ikan 87526 + 1113560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京太僕卿。十六年二月,擢佥都御史,提督操江。其秋,操江改任武臣劉孔昭;召倬别用,未赴而北都陷。福王立,改工部右侍郎。御用監内官請給工料錢,置龍鳳幾榻諸器及宫殿陳設寶玩金玉,計费數十萬;光禄寺請辦御用器至萬五千七百有奇。倬上言:『國家草创,民愁财匮,宜力行節俭,爲天下先。昔衛之亡也,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通商务农,故能立國。今大難未夷,百萬之師嗷嗷待哺,司农無以應之,致觖望掠食。即君臣缟素示以匮乏,彼尚未必信也;而乃雕镂華彩,欲饰美观乎』!皆不纳。既解學龍被劾削職,乃以倬爲刑部尚書。   明命太監李國輔開采云雾山;給事中吳適疏谏,不聽。{{nop}}<noinclude></noinclude> 8t7lmx8cn0dptu0w0kpnpdj6ohkdx26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7 104 8864996 11135601 2026-10-19T03:33:43Z Ikan 87526 + 1113560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有上書言開化、德興云雾山開之可以助國者,國輔具疏請往。給事中吳適疏言:『云雾山即封禁山,北通徽、池,南连八閩,東抵衢、严,西界信州。唐、宋以來,每爲盜薮;其間深谷窮渊,虎狼接迹;险阻極目,無径可攀。且地接祖陵龍脉,爲神京右臂;历朝禁止樵牧,封禁所由名也。英宗初年,遣官采木,地方棍徒互相煽惑,攘奪小民;兼多内外官屬供亿之费,數邑坐困,民不聊生,近山良民遂鸟兽散。大盜鄧茂七等聚眾數萬,藉以爲窟;合四省兵力討之,十四年乃戡定,奉旨照舊封禁:往禍蓋可盐也。臣竊以界通四省,境地相歧,内阻峻嶺、外多絕谷,绵延重迭,筚路崎岖;封禁既久,開凿維艰:不便一。林莽高深,重嶂迭峰,毒蛇猛兽生育繁<noinclude></noinclude> a8bykn7n9ey4bpdbjld3ink3cuv3mxd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8 104 8864997 11135602 2026-10-19T03:34:00Z Ikan 87526 + 1113560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滋:一旦開伐,奔突狂噬,伤人必多:不便二。邃深幽奥,迥絕恒区;水不通舟,陸難移運;不便三。乘傳驛骚,有司困於供亿,吏胥假公行私;而力田小民棄本逐末,消磨歲月,土田有荒芜之虑,力役多死亡之憂:不便四。興朝舉动,天下仰望以卜安危;今以無益害有益之事,摇动人心,倾危四省,垂之青史,贻譏後世:不便五。遠迩傳聞,必且蜂屯蚁聚,竞營巢穴;居奇召禍,约束無方,是使盜賊復生而殺戮再見:不便六。况臣讯之父老,佥云此山地连陵寝,自正统初開伐,致伤地脉,酿土木之難,洩山川灵氣:不便七。舉此數端,有害無利;伏惟陛下采择』。國輔亦疏請中撤,俱不許。馳視如適言,報罷。   國輔,司禮韓赞周養子也。赞周頗有憂時之<noinclude></noinclude> dw472lklcdicvjg95omyl549237l8sa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19 104 8864998 11135603 2026-10-19T03:34:18Z Ikan 87526 + 1113560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心,國輔提督勇衛營,在宫中多所匡救。馬士英恶其不便於己也,屬所私以開采事诳國輔請往,其實意不在開采也。及國輔奉命往浙,士英因授其子馬锡以勇衛營篆。適之疏論也,士英深衔之(考曰:本「南都甲乙紀」)。   徐鼒曰:自來言利者,多進開采之說;而卒之得不償失,禍害旋見。如明萬曆之矿税,其尤甚者也。而或有開水利、浚淤塞爲言者,其事宜亟行之;顧格於眾議而阻難者何哉?庸人好奇異而狃目前,寶金银而忘本計也。同時巡按周元泰、户科給事中錢增疏請浚劉家河,下部議而中止。錢增之言曰:『苏、松、常、鎮、杭、嘉、湖七郡之水,以太湖爲腹、以大海爲尾闾、以三江入海爲血脉。蓋自吳淞淹塞,東江微细,<noinclude></noinclude> dbl8qzw8f3bxlxfxjuo7gajgxxhn6ux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0 104 8864999 11135604 2026-10-19T03:34:37Z Ikan 87526 + 1113560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獨存娄江一派。而娄江之委七十里曰劉家河,乃娄江入海之道,東南諸水全恃此以歸墟;不至横溢泛滥者,則带水灵長之利也。元時劉河最深,運艘市舶之所集。近日涨沙淤塞,於是東流之水逆而向西,涓滴不入,灌溉無资;兼之歲歲旱魃,平畴龟坼,人牛立槁,雖復桔槔如林,從何乞灵海若?然此就旱暵言耳;萬一大浸稽天,七郡洪流倾河倒峡,震澤不能受,散漫横溃,势必以七郡之田庐爲壑,東南數百萬财赋盡委逝波,其如國計何哉』!吾故因適之疏而附及之,俾後之筹國者有所择焉(考曰;錢增疏見「南略」)。   明巡按浙江御史彭遇颽爲民所逐,猶改調淮、揚。   遇颽,崇禎癸未進士,附馬士英授職方主事。诞說蜂涌,召<noinclude></noinclude> tlyuzi27gfb7wj1nd12dda850a9vm63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1 104 8865000 11135605 2026-10-19T03:34:54Z Ikan 87526 + 1113560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對稱旨,改御史,巡按浙江,自任募兵十萬。或曰:『餉將安出』?曰:『搜括可辦也』。以家丁數百人行。至杭州,掠市錢;杭人蹋署門逐之。抚臣张秉贞以聞,士英以遇颽邊材,調淮、揚。   徐鼒曰:不曰浙江民逐巡按御史某,而曰爲民所逐何?罪不在民也。猶改調者何?「猶」者可以已之词也。树党殃民,至斯極矣!   明加盐课。   遣户科給事中倪嘉慶、中書胡承善掣盐於瓜、仪,加盐课引五分。史可法疏言:『揚州城内有總督、有提督、有盐科,今又添監督;人人可以剥商,商本盡亏,利歸豪猾。不足之害,朝廷實自受之』。{{nop))<noinclude></noinclude> cdb5z9rsoeyouoioga4xxwiusgwmd8j 11135606 11135605 2026-10-19T03:35:32Z Ikan 87526 1113560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對稱旨,改御史,巡按浙江,自任募兵十萬。或曰:『餉將安出』?曰:『搜括可辦也』。以家丁數百人行。至杭州,掠市錢;杭人蹋署門逐之。抚臣张秉贞以聞,士英以遇颽邊材,調淮、揚。   徐鼒曰:不曰浙江民逐巡按御史某,而曰爲民所逐何?罪不在民也。猶改調者何?「猶」者可以已之词也。树党殃民,至斯極矣!   明加盐课。   遣户科給事中倪嘉慶、中書胡承善掣盐於瓜、仪,加盐课引五分。史可法疏言:『揚州城内有總督、有提督、有盐科,今又添監督;人人可以剥商,商本盡亏,利歸豪猾。不足之害,朝廷實自受之』。{{nop}}<noinclude></noinclude> h90wcyqafedkwqctxbrevhh1yi110td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2 104 8865001 11135607 2026-10-19T03:36:24Z Ikan 87526 + 1113560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甲子(十一日),明加思宗皇太子諡。   諡太子曰獻愍、定王曰哀、永王曰悼。或曰聞有太子北來之信,而预定諡以絕之也。   明增派浙、閩餉二十萬。   明史可法請以高傑部將李本深(考曰:亦作本身)爲提督,不許;命太盐卢九德馳諭黃得功還鎮。   時傑妻子尚在揚州,可法請以本深提督軍馬,與諸裨將分屯梁、宋間。劉良佐上書追論傑罪,又與澤清、得功合奏:『高傑無寸功,骄横淫殺;可法乃欲其子承袭、本深爲提督,是何肺肠?請分其眾將之』。馬士英持不可,曰:『彼所部烏肯輕屬人?假諸將以軍號,待高元爵長而還之』。王從之。令邢<noinclude></noinclude> t9p601s2oii4a1z1jx8xbagg9o4btib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3 104 8865002 11135608 2026-10-19T03:36:49Z Ikan 87526 + 1113560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氏同元爵照舊统辖;本深仍领前鋒,俟有功优敘。以提督體统尊,故不許也。寻邢氏上書固請以本深提督,衛允文亦具疏如邢氏言;從之。命未下,而得功引兵趋揚州,攘袂言曰:『固當以此州還我』!可法在徐州聞之,馳還揚州,遣同知曲從直、中軍馬應魁入營問故;得功曰:『吾爲大將,功最多,僻處濒江小邑;高傑有何勞绩而食數城?姑念其死,割以高邮、寶應、江都三縣養其妻子足矣!餘非高有也』。可法曰:『吾非不知將軍功,又非爱高而右之也。徒以彼士馬多、令不一,今日骤奪,明日必亂;是將軍首難也,其異於興平者幾何』?得功挥其眾少却。王命太監卢九德、高起潜宣諭曰:『大臣當先國事而後私仇,黃得功若向揚州,使高營兵<noinclude></noinclude> hf8640quyr05qw5hp1oajc14xml55vs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4 104 8865003 11135609 2026-10-19T03:37:05Z Ikan 87526 + 1113560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將棄汛東顧,敵人蹑之而南,谁執其咎?朕於諸藩恩禮有加,諸藩亦當恪守臣節,無輕舉以誤國家』。又諭可法解諭得功,毋與孤兒寡婦争构。得功不得已引還。寻左良玉疏言:『忠胤將同压卵』;袁继咸亦疏言:『興平有可念之勞』。诏赠傑太子太保,許其子袭爵。   徐鼒曰:聞之吳偉業曰:『靖南雖以王命解去,然其中不無怏怏;馬、阮因之,靖南遂爲其所用』。嗟呼!自古衅難之生,非人力之所可及;在督師止以大計用興平,而靖南未能以苦心量師相。「詩」曰:『赳赳武夫,公侯腹心』。信哉!其爲腹心之難也。   明裁九江額餉,總督袁继咸疏争之,不聽;遂請罷,不許。{{nop}}<noinclude></noinclude> oimef2cdm55v4wllllp03jqpd08u4jl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5 104 8865004 11135610 2026-10-19T03:37:42Z Ikan 87526 + 1113561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继咸字季通,號臨侯,宜春人。天啟乙丑進士,授行人,遷廣東道御史,累官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史,總督九江諸軍务(甲申三月以前事,詳「紀傳」)。京師陷,史可法遣人约勤王,继咸率師至安慶,而福王監國诏至。继咸虑良玉左右無正人,必生異議,亟致書言福王倫序之正,邀同入朝。良玉得诏,果不拜;聞继咸言,開讀如禮。既晉四鎮伯爵,继咸入見,面陳『封爵以劝有功,無功而伯,則有功者不劝;跋扈而伯,則跋扈者愈多』。王深然之。继咸又言:『皇上即位之初,雖以恩澤收人心,尤當以紀綱肅眾志。蓋君德刚毅爲先,不可使太阿倒持。竊虑冬、春之間,淮上未必無事;臣雖驽,願奉六龍爲澶渊之行』。王有難色。閣臣姜曰廣曰:『所言非<noinclude></noinclude> f1y4b08pmu5thfykkdhjeap8kbyk6qe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6 104 8865005 11135611 2026-10-19T03:38:01Z Ikan 87526 + 1113561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遽爲此事,要不可不存此心』。又詣榻前密奏曰:『左良玉雖無異图,然所部多降將,非孝子順孙。陛下初登大寶,人心危疑,臣當馳還汛地』。王是之。继咸赴閣,责史可法不當封高傑等。疏陳致治守邦大計,言『金陵之界限在大江,而淮南、江北爲之屏蔽;金陵之咽喉在浔陽,而湖南、襄、樊爲之門户。今淮南、江北無恙也,叛將溃兵盘踞其間,小民嚣然,丧其樂生之心,此不可不加意措置。湖南新经丧亂,千里蒿莱,宜遣重臣抚治:选補廉吏、缉和難民、招徕商贾,通巴蜀、黔、粤之货。襄陽爲古今必争之地,必設重鎮;重鎮必宿兵,兵必责餉,修城置器諸费不貲,皆不可不早計也。夫襄、樊守,則可由宛、叶以图關中;淮南、江北守,則可由歸德以图<noinclude></noinclude> is0w043k8y96svlciewizdwi6vjll1u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7 104 8865006 11135612 2026-10-19T03:38:19Z Ikan 87526 + 1113561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河南,亦可由彭城以图河北:攻守之大势如此也』。又言:『致治必先得人。高宗知李綱、赵鼎之賢而不能用、用而不能信,而以汪伯彦、黃潜善、秦桧、湯思退諸小人參之,以致主势日卑、亲恥不雪,其得偏安一隅猶幸耳!國難雖殷,老成未谢。以臣所知,若劉宗周、吳甡、黃道周、楊廷麟、叶廷秀諸人,著名先朝;至今思其議論於後之禍敗灼如蓍龟,使先皇早用其言,岂有今日』!馬士英以爲刺己,深恨之。会湖東巡按御史黃澍監良玉軍,挟其势劾士英罪可斩;士英遣缇騎逮之,澍乃陰讽將士嘩。继咸爲留江漕十萬石、餉十三萬金給之,且代澍申理。劉澤清之诬奏姜曰廣也,继咸又馳疏申辨。士英愈怒,欲敗壞其事;凡所陳奏及題用監<noinclude></noinclude> lm86jlkv2c64ongp9uz7fs6ys234t91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8 104 8865007 11135613 2026-10-19T03:38:32Z Ikan 87526 + 1113561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司郡縣官,悉停寝。而阮大铖在兵部,於继咸奏調部將,必俟行賄方給敕印;由是諸將愈解體。   先是,楚將楊國栋、张先璧、黃朝宣等溃卒數萬人劫掠蕲、黃間,继咸陰以恩抚之,使無爲良玉用;疏請湖南總督速莅任,收士卒心。而士英不聽,令良玉鎮全楚;良玉得盡收先璧等軍,其势愈张。继咸贻書朝臣:『左兵不可不備,宜稍加督抚权,示相維势』,士英终不省。继咸乃因賀元旦,上疏曰:『元朔者,人臣拜手稱觞之日,陛下當以爲尝胆卧薪之時。念大恥未雪,宜以周宣之未央問夜爲法,以晚近長夜之飲、角抵之戏爲戒。省土木之工,節浮淫之费;儆諭臣工,後私斗而急公仇。臣每叹三十年來,徒以「三案」葛藤不已;「要典」已经焚燬,何必<noinclude></noinclude> 0mjx9jw9h4wfvabij93nns886iucn72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29 104 8865008 11135614 2026-10-19T03:38:57Z Ikan 87526 + 1113561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復理其說?書未進,亟寝之;書已進,亟燬之。至王者代興,從古亦多異同:平、勃迎立漢文,不聞窮治朱虛之過;房、杜决策秦邸,不聞力究魏征之非。固其君豁達大度,亦其大臣公忠善謀,翊赞其美。請再下宽大之诏,解圜扉疑人之囚,斷草野株连之案』。王降旨俞其言。而士英等方以「要典」排善类,益不喜;裁其餉六萬,軍中有怨言。继咸争之不得,因力求罷;又不許。   徐鼒曰:書继咸請罷何?伤良臣之失職也。以良玉之骄悍,而继咸能馴扰之;非特忠義感动激发,亦其才足以驭之也。使當日畀以重权,收集溃散,則朱浮能御彭宠、温峤可制王敦;何至以石頭之師興晉陽之甲哉!所由太息痛恨<noinclude></noinclude> 4b8p2jv4ld5e0mput6jo5lnbiunv60p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0 104 8865009 11135615 2026-10-19T03:39:26Z Ikan 87526 + 1113561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於馬、阮也。   明禮部尚書顧锡畴罷。   御史张孙振,逆案人也。劾锡畴险邪;以其請削温體仁諡而諡文震孟也。命致士去。   明命於苏州织造大婚冠服。   徐鼒曰;常事耳,何以書?譏侈也。箕子曰:『彼爲象箸,必爲玉杯;舉一端而其它可知矣』!   丁卯(十四日),明荫方孝孺裔孙五经博士。   明殉難山西巡抚蔡懋德子方疏請恤典,不許。   時恤典滥行:前蓟遼總督吳阿衡以飲酒不能軍遇害,諡忠毅;順天巡抚陳祖苞以不堵隘口下獄死,復元官;濟南<noinclude></noinclude> kurcs2o643wr38na6jx0kyoulfy8cnh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1 104 8865010 11135616 2026-10-19T03:39:42Z Ikan 87526 + 1113561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巡抚宋學朱以城破無下落,赠大理寺少卿;他不可悉數。而方熺爲父請恤;謂其纵賊渡河,一死莫赎,竟不許。論者謂懋德家貧所致也。   明赠伏法太監劉元斌、王裕民祭葬,予逆案徐大化、徐景濂、劉建元等恤典。   徐鼒曰:系之不許蔡懋德恤典後何?同時事也。彼不恤而此之恤,顛倒錯亂之政,古未有若是之甚者也。吳阿衡、陳祖苞之恤何不書?曰猶有辞也,且不勝書也。   明命太監高起潜安抚高傑將士,驻揚州。   李本深等聞得功向揚州,棄汛奔還;王命起潜驻揚州安抚。傑妻邢夫人虑稚子之孤弱也,知史可法無子,欲以其<noinclude></noinclude> 91os2o2bg2vs5k22f4olxn8k35dumrg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2 104 8865011 11135617 2026-10-19T03:41:02Z Ikan 87526 + 1113561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子元爵螟蛉之;可法不欲。或獻策曰:『渠高氏,有高監在;公盍主盟,令父其父而子其子』!次日,邢夫人設宴,將吏畢集;起潜忻然诺之。元爵拜,邢氏亦拜,并拜可法;可法不受,環柱走。明日,起潜宴可法;甫就坐,令小黃門衣蟒者數輩挟可法坐不得起,令元爵拜,邢夫人亦拜,父呼之。可法不得已,爲盡欢。夜坐,屏人召應廷吉入,仰視曰:『紫微垣星失曜,奈何』?廷吉曰:『上相獨明』。可法曰:『吾昔爲上相,今瑤草矣(考曰:士英字瑤草)。雖然,輔弼皆暗,上相其獨生乎』?怆然者久之。   己巳(十六日),明諭宗藩、勳戚、武臣,不得非法罔利。   時武臣借口助餉,往往破人产。延陵朱一馮者,已革巡抚也;家殷富,爲眾怨所歸。史可法尝造庐請助餉萬金以塞<noinclude></noinclude> t25stha7ev6fd0y6ky9jevfpn65tays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3 104 8865012 11135618 2026-10-19T03:41:19Z Ikan 87526 + 1113561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眾口,一馮不答。及高傑鎮揚,肤诉者沓至,傑疏於朝。王以一馮身爲大臣,多藏厚亡,大丧缙绅之體;命察其田产。一馮浮海遁入閩;其子庠生號長源者,隆冬追比,至堕其二指焉(考曰:參「南都甲乙紀」、「青磷屑」)。王諭部臣曰:『捐助原聽民樂输、抄沒乃朝廷偶行,岂刁民獻媚報仇之事?宗藩、勳戚須敬禮士大夫,與地方相安,不得非法罔利』。寻給事中吳希哲奏:『假宗、冒戚、僞勳、姦弁横行不道,虐民戾商』。命严缉之。   癸酉(二十日),明钦天監奏:『日月色甚赤』。   王曰:『是何分野,何無占候?其访术者舉用』。   甲戌(二十一日),明進蔡奕琛禮部尚書、文渊閣大學士(考曰:「南都甲乙紀」以爲壬申事)。   明追封弟由榘爲颍王。{{nop}}<noinclude></noinclude> ktgo5kf45uihd9d2fu377ovt2h6a42b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4 104 8865013 11135619 2026-10-19T03:41:54Z Ikan 87526 + 1113561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乙亥(二十二日),明禮部請朝日;命俟南郊禮成行之。   徐鼒曰:特書何?譏慢也。   丙子(二十三日),明改思宗廟號曰毅宗(考曰:「南都甲乙紀」以爲甲戌事)。   先是,赵之龍奏:思非美諡,請改;不許。至高弘图、顧锡畴已去位,禮部餘煜上言曰:『按諡法:道德純一曰思、追悔前過曰思。先帝憂勤十七年,念念欲爲堯、舜者也,遭家不造,亂阶频起;而所用之人,又皆忍於欺君,率致誤國,於先帝何咎焉?道德純一則似泛、追悔前過則似譏,於覲揚無當也。且唐、宋以來未有諡「思」者。周之思王、漢之後主,闇弱何足述乎!諡法:有功安民曰烈。今國破家亡,以身殉國,何烈之有?若激烈之「烈」,又非諡法之謂也。周之烈王、威烈王、漢之<noinclude></noinclude> cftbet6le23826o2pwzv15jpekdw73o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5 104 8865014 11135620 2026-10-19T03:42:09Z Ikan 87526 + 1113562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照烈、魏之烈宗、唐之光烈帝,未尝殉難也。他日書之史冊,將按諡法乎,不按諡法乎?故曰「思」、「烈」二字舉誤也。然則諡宜云何?先帝英明神武,人所共钦;而内無聲色狗馬之好,外無神仙土木之營;臨難慷慨,合國君死社稷之義。千古未有之聖主,宜尊以千古未有之徽稱。考訂古今,不得已而擬其似,當諡曰毅宗正皇帝』。從之(考曰:餘煜疏見《臺灣外紀》。据云禮部尚書,誤也。時尚書爲蔡奕琛,煜蓋禮部之官也)。   明封慈爚爲崇王(考曰:李自成之陷汝寧也,執崇王由樻,令諭降州縣;由樻不從,并世子慈辉皆遇害。嗣封者不知何人?列傳世表無可考。而弘光之南奔也,舊史皆云福、周、潞、崇四王)。   丁丑(二十四日),明諭止滇、黔援兵。   贵督李若星以兵勤王,諭止之;如已到常德,即留隸何腾<noinclude></noinclude> 3k5byefbzjixj75yetk6jjqf5yq7hqk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6 104 8865015 11135621 2026-10-19T03:42:24Z Ikan 87526 + 1113562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蛟。   明御史袁洪勳、黃耳鼎疏劾袁继咸,寧南候左良玉疏辨,諭解之。   先是,继咸言:『「要典」不必重翻』。左良玉亦疏言:『「要典」治亂所關,勿聽邪言,致興大獄』。王曰:『此朕家事,列聖父子兄弟之間,數十年無纖毫間言;當日諸臣妄興诬构,卿一细阅,亦當倍增悲愤。但造禍之臣物故幾盡,與見在廷臣功罪無關;悉從宽宥,不必疑猜』。黃澍之被收也,倚良玉不至;继咸爲之請。左光先、吕大器先後被逮,皆不至。洪勳因劾继咸庇护三案,公然忤逆。继咸疏辨。王曰:『袁继咸身任封疆,自有本等職業;賊信方急,當一心料理軍务,不必借題寻衅』。<noinclude></noinclude> 7xf57egqua98r8huml9lhgzytjugz3t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7 104 8865016 11135622 2026-10-19T03:42:57Z Ikan 87526 + 1113562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会继咸議造戰舰,檄九江佥事叶士彦於江流截买材木。士彦家芜湖,與諸商昵,封還其檄。继咸恥令不行,疏劾士彦。士彦同年御史黃耳鼎亦劾继咸,疏中有『继咸心腹將校劝左良玉立他宗,良玉不從』之語。蓋欲构继咸於良玉也。而良玉常以不拜監國诏自疑,聞耳鼎疏中語益懼;因上疏明與继咸無隙。耳鼎受人指使,且言「要典」宜再焚。王諭解之。由是羣小益衔继咸,將召入害之,推爲刑部右侍郎。王曰:『彼地須继咸耳』!不允。又推爲户部右侍郎;王虑無以牽制良玉,亦不許。   徐鼒曰:李清《南渡錄》謂:『馬、阮欲以「三朝要典」大興党人之獄,累請不允』。向疑清言之爲其主諱也;观其諭解良玉、<noinclude></noinclude> 1twehoii7zvp5ar1bzjbk918ovh7a5q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8 104 8865017 11135623 2026-10-19T03:43:12Z Ikan 87526 + 1113562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委任继咸,词氣婉而處置當,而且拒纳银赎罪之請、禁武臣罔利之非,蓋非武、熹之昏騃比也。使得賢者輔之,安知偏安之不可爲邪!莊烈帝曰:『朕非亡國之君,卿等皆亡國之臣』。吾於南都亦云。   己卯(二十六日),明铸各衙門印去「南京」字。   禮部右侍郎管绍寧於寓所失部印;馬士英徇其請,改铸各衙門印,去「南京」字。   徐鼒曰:書曰去「南京」字何?明當日君臣之無意中原也。然則何以不云绍寧失印也?失印常罪也,無足書。   癸未(三十日),明僧大悲伏誅。   先是,阮大铖作正续「蝗蝻錄」、「蝇蚋錄」,蓋以東林爲蝗、復社<noinclude></noinclude> 3px6zmq8qrzcde18041h382vv7pf6xe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39 104 8865018 11135624 2026-10-19T03:43:32Z Ikan 87526 + 1113562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爲蝻、諸和從者爲蝇爲蚋。比大悲獄起,乃密與张孙振謀,更造十八羅漢、五十三參、七十二菩萨之目。十八羅漢者:史可法、高弘图、姜曰廣、吳甡、张慎言、徐石麒、鄭三俊、黃道周、解學龍、吕大器、練國事、路振飞、袁继咸、易應昌、徐汧、金光辰、郭維经、侯峒曾也;五十三參可數者:許誉卿、詹兆恒、姚思孝、華允诚、叶廷秀、章正宸、王重、熊維典、陳子龍、熊汝霖、游有倫、成勇、黃澍也;七十二菩萨,則王志道、劉同升、赵士春、姜采、金聲、沈正宗、张采、熊開元、张有誉、馬嘉植、沈宸荃、乔可聘、郭贞一、劉宗周、吳家胤、黃端伯、祁彪佳、张國維、何刚、錢枬、王孙蕃也,餘不可詳:皆前主立潞王議及東林、復社之名者,冀一网盡之。揭帖街衢,錄而潜纳僧袖<noinclude></noinclude> p3glase77bmgj5l1oyfu0th4v6tn6ae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0 104 8865019 11135626 2026-10-19T03:44:24Z Ikan 87526 + 1113562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中;將窮治之,以興大獄。馬士英謂不可骤发此難,力持之;仅以大悲所供錢谦益、申绍芳二人上聞。谦益、绍芳疏辨,乃坐僧妖言律斩之。   明鴻臚寺少卿高夢箕密奏崇禎帝太子北來。   或曰:吳三桂擁太子至永平,檄中外臣民將奉入京即位。至榆河,陰逸之民間,使人导入皇姑寺。太監高起潜奔西山,太子偕之至天津,浮海而南。八月,抵淮上;有傳言沈定王於河者。起潜知朝中旨,欲加弒害;其侄鴻臚夢箕不可。挟之至苏州,流转至杭州;太子不堪覉旅,於元夕观灯浩叹,爲路人所竊指。夢箕懼禍及己,乃赴京密奏;王遣内竖李继周持御札召之。继周寻得之於金華;至杭州,抚臣张<noinclude></noinclude> 7fminaon696ocawvducudy5l52q3jhd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1 104 8865020 11135627 2026-10-19T03:44:54Z Ikan 87526 + 1113562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秉贞朝見之。   是月,闖賊復犯明鄖陽,守將王光恩御却之。   光恩,均州降渠小秦王也。初,與张獻忠、羅汝才爲賊。獻忠、汝才降而復叛,均州五營懼見討自疑,又以獻忠强,虑爲所并;光恩敛眾据险。居久之,乃降;按察使高斗枢招之同守鄖陽。崇禎十四年(一六四一)六月,獻忠自陝而東,光恩及弟光興分扼之,戰频捷。十五年冬,李自成陷襄陽、均州,逼鄖陽。光恩择隘口筑砦,賊逼砦而營,积木與砦平;光恩火焚之,賊不得近。炮裂砦,光恩泥涂板护之,且守且筑;夜缒壮士斫其營,賊驚遁。十七年正月,僞將路應标以三萬人來,大舟載炮,溯流而上。光恩設水砦於漢江深處,而以輕舟往來<noinclude></noinclude> 7kqah1h6x3022261kivnulsy4ml4se5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2 104 8865021 11135628 2026-10-19T03:45:14Z Ikan 87526 + 1113562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截殺,因風纵火;賊棄炮奪路走。光恩令别將循江鼓噪,賊擠入水,江水爲赤;又遣人入均州烧其舊积,賊乃退。是月賊眾二十萬,水陸并進。光恩遣别將御之江渚,自率輕騎營城外,伏步卒榛莽間。賊至,苦路险不能馳突;而步卒出沒如神。薄暮,縛荻树杪,火光參差上下;亲帅死士短兵冲賊垒,伏兵四起,喊聲震天,賊眾大溃。乃循江回捣賊水營,與别將之營江渚者前後夹击,賊棄舟從北岸遁;盡获其精騎飞舰。蓋前後四至,皆大创;賊自是不敢窥鄖矣。後降於王師而復爲明用,乃見誅。其弟光泰、光興等崛强楚、蜀間,凡十餘載。{{nop}}<noinclude></noinclude> jeooco4exii64zgu426fvpp2khsqs7p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3 104 8865022 11135629 2026-10-19T03:45:31Z Ikan 87526 + 1113562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徐鼒曰:前書高斗枢鄖陽固守功,兹歸之王光恩何?義互見也。斗枢能用光恩,是光恩之破賊,皆斗枢致之,故歸功斗枢;然無光恩,則斗枢無由成功,故仍歸功光恩:義之互見者也。國史載光恩投诚,後爲道臣李之綱所讦,逮問;弟光泰遂叛。而顧炎武《聖安本紀》「附錄」謂:『光恩死於國難,以忠節终』。何舛異若是?蓋光恩兄弟雖势迫投诚,始终爲明用也。光泰、光興等出沒楚、蜀,迄於滇亡。考其顛末,蓋與金聲桓、李成栋、姜瓖之徒異矣!   三月甲申朔,明北來太子至南京。   太子驻興善寺,以勇衛營兵五百人守之。夜五鼓,傳旨移<noinclude></noinclude> nhnczkc60z24k7lh59h2soqjbuj2pja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4 104 8865023 11135630 2026-10-19T03:46:00Z Ikan 87526 + 1113563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太子於錦衣衛都督同知馮可宗邸舍。或曰太子在興善寺,王命北京张、王二内竖觇之。二竖見太子,抱足大恸。天寒,各解衣以進。王聞之大怒,掠二竖俱死;李继周亦賜酖死。都人聞太子至,人人色喜;言王未有子,且以爲子。一日告語幾遍,百官投職名。最後,太監卢九德至,太子呵之曰:『卢九德!汝何不叩首』?九德不覺叩頭觳觫。辞出,戒營兵曰:『好守視!真太子自應护衛,假者亦防逸去』。寻傳旨不許文武官私謁,中夜移太子於大内云(考曰:馮可宗亦作可京)。   徐鼒曰:書曰北來太子何?疑以傳疑也。有曰真太子者矣,有曰僞太子者矣;謂爲真者信乎?則藩鎮之疏、民庶之口,皆未身侍青宫、面對獄词,据傳聞以言之也;謂爲僞者信<noinclude></noinclude> fhr0htvano8khe5i1jfajaqvadsobgo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5 104 8865024 11135631 2026-10-19T03:46:21Z Ikan 87526 + 1113563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乎?則馬、阮方以翊戴福王爲功,諸臣又皆朋附馬、阮之人;推戴潞藩之獄,方避其齮龁之不暇,而孰以直言沾殺身之禍乎!况拱干既降賊之人、正宗輩列貳臣之傳,從新背故,是其本怀;雖爲講官,胡足征信?然則詳列稗官家言何也?史家之法,毋以己意棄取,第直書其事而是非自見。是皆當日故老耳聞目見之談,摭而列之,使後之能斷斯獄者有所左证焉!疑事毋质、直而勿有,其猶行古之道乎!   乙酉(初二日),明命羣臣审視北來太子真僞。   王御武英殿,命府部九卿科道官及前東宫講官中允劉正宗、李景濂、少詹事方拱干等审視。拱干趋入,太子呼曰『方先生』!及問正宗等,皆不識。問講書何地?講何書?習何字?<noinclude></noinclude> 8z37ysq4qmf7lgfgwx8h46m1map3pw4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6 104 8865025 11135632 2026-10-19T03:46:43Z Ikan 87526 + 1113563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答多不符。給事中戴英進曰:『先帝十六年冬,御中左門亲鞫吳昌時,太子侍旁,憶之乎』?不答。羣臣環詰之,遂自供爲王之明,故驸馬都尉王昺侄孙,曾侍衛東宫;家破南奔,高夢箕家丁穆虎教之诈稱太子,拱干則於侍衛日識之也。或曰:王之召劉正宗、李景濂也,諭之曰:『太子若真,將何容朕』?正宗曰:『太子恐未能來,臣當以說窮之』。羣臣先後至,太子東向踞坐。一官以北京宫殿图問之,指承華宫曰:『此我所居』;指坤寧宫曰:『此我娘娘所居』。劉正宗曰:『我是講官,汝識否』?太子不答。正宗多其词以折之,太子笑而不應。曰:『汝以爲僞即僞耳!我原不想與皇伯奪皇帝』。諸臣無如何。正宗遂奏:『眉目全不似,所言講所倣書悉誤』。戴英奏:『其僞無<noinclude></noinclude> q8slgmwt0zxil2ko2fiw9l71k6diltq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7 104 8865026 11135633 2026-10-19T03:47:03Z Ikan 87526 + 1113563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疑』。先是,楊維垣揚言於眾,謂驸馬王昺侄孙王之明貌类太子,故士英袭其言以入奏也。   明以逆案楊維垣爲都察院左副都御史。   都人爲之語曰:『馬、劉、张、楊,國势速亡』。   丙戌(初三日),明下北來太子於中城兵馬司獄。   或曰:是日更餘,肩輿送太子入中城獄,已大醉。醒見副兵馬某在侧,問何人?以官對。問此何地?曰:『公所』。問紛紛者何?曰:『行路人』。問何故皆蓝縷?某未及答;曰我知之矣』!某以錢一贯置幾上,顷之校尉四人叩頭。太子指錢曰:『买香烛來』!至則燃火北向,再拜;大呼太祖高皇帝、皇考皇帝,叩首號泣。满獄爲之栖然。{{nop}}<noinclude></noinclude> 6obgq060r5q2fgg5ejnem81ltz94meh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8 104 8865027 11135634 2026-10-19T03:47:19Z Ikan 87526 + 1113563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戊子(初五日),明以太監乔上總理兩淮盐课。   徐鼒曰:備書何?譏任宦官也。   己丑(初六日),大清兵取明郾城,又取明西平。   王師分道南征:由河南進者,英亲王也;由山東進者,豫亲王也。克西平;鎮將劉洪起撤兵還楚(考曰:本「南都甲乙紀」。又按「東華錄」:『是年七月,内大臣何洛奏克西平,劉洪起伏誅』。此言取西平者,疑是洪起撤兵還楚,我兵退而洪起復据西平,至六月而始克也)。   闖賊逼明承天府,左良玉告急;命督臣何腾蛟御之。   辛卯(初八日),我大清兵取明上蔡。   明命前大學士王應熊兼制云贵、湖廣、廣西、鄖陽、偏沅各督<noinclude></noinclude> 9oe74tzr68qhqqoaz4ny0ezu1rt51lv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49 104 8865028 11135635 2026-10-19T03:47:35Z Ikan 87526 + 1113563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抚;逮四川巡抚馬體干(考曰:亦作馬干)。   應熊疏言:『蜀境西北接鄖,東抵夷陵,西南由建昌通云南,東南由遵義通贵州。今寇踞成都,蜀人殆無孑遺。議者謂李賊在陝,獻忠必不北向。然李賊自七月入蜀,虛喝保寧、順慶之吏民而制之,一旦爲獻忠所驅,則獻忠之無顧畏可知矣!川、陝總督宜提兵復保寧,牽賊北顧;臣得合滇、黔之力,以捣其空。廣西、鄖陽許臣節制,則缓急可以呼應。臣名總督四省,而兵止於黔、餉止於滇,不幾輕視巨寇乎』?乃命楚、鄖、贵、廣悉聽節制。應熊又劾體干纵兵淫掠,下督抚逮讯。命未達,南都亡矣。   壬辰(初九日),明命百官会审北來太子於午門外。{{nop}}<noinclude></noinclude> 3t3x1hd4i494kyskpamtca06thouqxw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0 104 8865029 11135636 2026-10-19T03:47:51Z Ikan 87526 + 1113563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或曰:有内官以密疏劝上曰:『東宫足骱異常形,每骱則雙』。王命卢九德商之馬士英,士英疏言:『疑處甚多:既爲東宫,脱虎口,不明之官而走绍興,一也;東宫凝重,此人機變百出,二也;公主見在周奎家,而云已死,三也;左懋第寓書言北都亦有僞太子事,是太子不死於賊,則死於清矣。講官方拱干在獄,可密諭辨之。假冒,則與臣民共棄之。其真也,則留養深宫;不可分封於外,以啟姦人之心』。刑部严讯穆虎,五毒備至,誓死不承。夢箕復上書自明,因并逮治。是日会审,张捷坐刑部尚書高倬家,召拱干語之曰:『全在先生一言耳』!百官集午門,喝太子跪,蹲踞如前。王铎指拱干曰:『此何人』?曰:『方先生』!张孙振曰:『汝是王之明』。太子曰:『何<noinclude></noinclude> 1onaqhbm9rel3cr06fd9o9oq2qgnr2b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1 104 8865030 11135637 2026-10-19T03:48:07Z Ikan 87526 + 1113563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必改易姓名。李继周持皇伯諭帖召我,非我自來者。尔等不尝立皇考之朝乎?何蒙面至此』!眾官莫之敢决。王铎前曰:『我一人當之』。叱送還獄。   徐鼒曰:甚矣!明之亡也,太子之獄爲最伙。姑附書北都僞太子暨太平三皇子事,以廣勝國之遺聞焉。北都太子者:甲申十月,有男子自詣周奎家,求見公主,抱持大哭;爲街道御史所奏,下内院,集明臣及太監辨視。惟太監楊玉、常進節、指挥李時印等數人以爲真;或謂是永王。有降賊之晉王求桂者,因從闖賊留京師,獨言其僞;於是言真者皆下獄。刑部主事錢鳳覽詳讯,以升皇子報命。求桂诋鳳覽,鳳覽呵之。乃復廷讯,内閣谢升、馮銓等執爲僞,皇子曰:『某<noinclude></noinclude> pk6wdssjttw78wkoiedfekgwu7bbd5n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2 104 8865031 11135638 2026-10-19T03:48:21Z Ikan 87526 + 1113563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事先生憶之否』?升默然。鳳覽面叱升不臣。疏言:『大臣不认,則小臣瞻顧;内员不认,則外员箝口。然天地祖宗不可欺灭,敢以死争之』。正陽門商民數人具疏救皇子,骂谢升禽兽無道。摄政王曰:『太子真僞無伤;但晉王明之宗室、谢升明之大臣,鳳覽之呵晉王、百姓之骂谢升,皆亂民也』。同下獄死。乙酉四月初六日,鳳陽民张三忽誓眾救皇子,生员楊某、孙某應之,俱擒殺;皇子遂死。太平三皇子者:順治八年冬月,有人首三皇子在民間,擒至南京馬提督府。皇子自書供云云庵,崇禎帝三子,名慈焕;周後所生。闖賊挟之至山海關,闖敗挟之至潼關,至荆、襄;賊散,随左營黃贵者,冒姓黃。左兵爲黃得功所敗,屬黃蜚。得功亡,蜚携走太湖,<noinclude></noinclude> nux585aj2z2gznrjgkjdl7g9bndhcus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3 104 8865032 11135639 2026-10-19T03:48:51Z Ikan 87526 + 1113563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托江西樂安王。樂安往閩,以托瑞昌王;至於潜鄉官餘文渊家,與湖廣人陳砥流相亲密。文渊與知縣有隙,事遂露。五年五月,削发爲僧,號云庵,與砥流浪迹江北各庵;贩茶虎邱,識常州吳中,赠中詩扇一具,银五錢而别。中因作假札,贾利不遂,首之抚院,捕获砥流於芜湖,遂并获至江寧云。東村老人之言曰:『在北京者,一以爲永王、一以爲太子。若北爲太子,則南京者僞矣。然士英疏其可疑者,不到官而走绍興;即如其言,彼自走绍興,於朝廷何與,而必追之來?不可解者一也。初到僧寺,禁請謁,多兵护防,中宵付獄:不可解者二也。既确然僞矣,不加缧绁,肩輿付獄,竹篦前导:三也』。又曰:『三皇子者定王也,然既依良玉,則左兵東下<noinclude></noinclude> 5l2ib4zd6tiuo2bn9gfnixatwje6189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4 104 8865033 11135640 2026-10-19T03:49:15Z Ikan 87526 + 1113564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必喜得王,何故隱名?迨黃蜚入海奉義陽王,何故舍皇子而戴宗室?事固有不可度者,存疑可耳』(考曰:以上見《傳信錄》、「南略」)。   明有婦人童氏自言福王妃,下錦衣衛獄。   初,王之爲郡王也,娶黃氏,早卒;爲世子,娶李氏,遭洛陽變,亡。嗣封之歲,封童氏爲妃;生一子,不育。已而,王棄藩南奔,太妃與妃各依人自活。太妃之入也,巡按陳潜夫奏妃故在,庶吉士吳尔埙亦附疏白之;王弗召。妃乃詣巡抚越其傑自陳;其傑会同劉良佐具仪衛送至京。王怒,诃爲妖婦,付錦衣衛監候。妃在獄,自書入宫日月、相离情事甚晰。馬士英曰:『人非至情所關,谁敢與陛下稱敵體』?王又弗顧,而命严刑拷之。妃徒跣號骂,不三日死。王遷怒於潜夫、尔埙,<noinclude></noinclude> 1n0fih2zq4nvu3l3t49kw7w6f25x3zv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5 104 8865034 11135642 2026-10-19T03:49:51Z Ikan 87526 + 1113564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并逮治(考曰:本「繹史」「勘本」。又「甲乙史」載童妃下錦衣衛獄事云:『童氏河南人,知書。既入獄,都督馮可宗詰之。童氏云:「在尉氏遇王叩首,王携置怀中曰:我伴無人,李妃不知所在。汝貌好,事我。居四十日,聞寇警,偕王至許州;遇太妃,悲喜交集,州官給館饩。居八月,養一子,弥月死。及京都陷,又南走,遇土賊失散。聞王爲帝,甚喜」。因哭,骂王爲负心短命人。在獄書相從日月、相离情事;乞可宗上達。可宗因所陳本末甚悉,入奏。王見書,面赤,掷地不視。可宗不敢再言,呼毛牢子以王語告童氏。氏大哭,且咒且骂。会有姦人詹自植、白應元先後入宫門秽骂,奉旨杖死。牢子遂不敢飲食之,氏久之饿死』。又「遺聞」云:『遇王於尉氏,相依生一子,已六歲』。誤也。河南於十四年陷,王之遇妃尉氏,是失陷後事;至此方五年,何得生子六歲乎?前人謂鄒漪書不足信,良然。又某氏「童妃续記」愈支离,不足观矣)。   徐鼒曰:書曰有婦人自稱何?疑词也。童氏之事可疑乎?無可疑也。天下至顽劣之婦,未聞有冒爲人妻者;况以天子之尊、宫禁之严乎!無已,則或其疯顛也。而潜夫、其傑、尔埙、良佐諸人非有心疾,奈何以疯顛婦人奏聞之、仪衛送之、<noinclude></noinclude> 5yvc6qv8yxbp7qkqzzxts9dh6v5vd7x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6 104 8865035 11135643 2026-10-19T03:50:09Z Ikan 87526 + 1113564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伏道謁之乎!且即僞也,亦必入宫面見而後知之;即不然,亦必召入太后宫,集從行阉人审驗而知之。岂有未見而逆知其僞,乍聞而据怒其人者?吾固於太子之僞,未敢质言之;而於童氏之事,則無疑也。無疑則曷爲有疑词也?曰蓋其慎也。夫人情於夫婦之間,往往有暧昧不可告人之事。吾烏知王之斥爲妖婦也,非有深怒积怨於氏,故聞之而据怒、怒之而据殺乎?故仍疑之,蓋其慎也。而或有信童氏之不僞,而转疑福王之僞者。疑之者說曰:『糟糠故配,患難相依,有何大過,而必置諸死地』?始於太妃之至,括取金錢,以邀其驩;殆恐妃之入而識破機關,故急灭其口也。又一說曰:『此馬瑤草诡謀迎立,本非明室宗支也』。夫母子、<noinclude></noinclude> 7r8v2zbcg4kcesl4ujlv7okf97u38g6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7 104 8865036 11135644 2026-10-19T03:50:27Z Ikan 87526 + 1113564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夫妻之情一也,冒人之子以爲帝與冒人之夫以爲帝,其事亦同也。何不畏其母之識破而金錢結之,獨畏其妻如是乎?且士英之迎立,非有不韋、李园之謀也,不過欲以擁戴居功耳。是時宗室流离者不可勝計,何人不可擁戴,而必取不知谁何之人爲之乎?况堂堂留都,以史閣部、高胶州諸賢之定策,名賢林立、勳戚满朝,而使卜者王郎践祚纂统;有是理乎?是皆疾之已甚之词,而爲獨夫者所宜戒也。   明以耿廷箓巡抚四川。   廷箓,臨安河西人,天啟甲子舉人。崇禎中,以知州疏陳時政,擢山西佥事,改監宣府軍。京師陷,走南都。以张獻忠亂<noinclude></noinclude> 99qws0ivm8g3gfb1odnfhegx56akv8i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8 104 8865037 11135645 2026-10-19T03:50:39Z Ikan 87526 + 1113564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蜀,加太僕少卿,赴云南監沙定洲軍,由建昌入川討賊。寻命以佥都御史代馬干爲巡抚;未赴而定洲亂作,蜀地亦盡失,遂止不行。   闖賊寇明潜江。   癸巳(初十日),明遥祭諸陵。   乙未(十二日),明阮大铖荐馬士英之子锡爲總兵官,仍莅京營(考曰:前李國輔往視云雾山所管勇衛營,士英以锡代之;故云仍莅也)。   徐鼒曰:特書何?明二人之朋比無所忌惮也。   明黃得功疏論北來太子事。   三法司以獄上,王命法司严讯兩月以來往來踪迹及主使之人。於是人情益懼,民間流言謂馬士英、王铎共謀戕<noinclude></noinclude> 3xvbt1jqk5xqfzy65hfe526fd4hsh4j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59 104 8865038 11135646 2026-10-19T03:51:02Z Ikan 87526 + 1113564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害太子。黃得功疏言:『東宫未必假冒,不知何人逢迎,定爲姦僞!先帝之子即陛下之子,不明不白付之刑獄,將人臣之義謂何?恐諸臣谄徇者多、抗颜者少;即明白識认,亦谁敢出頭取禍乎!乞多方保留;若骤處死,即果诈僞,天下必以爲真矣』!有旨:『王之明亲供假冒,有何逢迎?不必悬揣過虑』。   戊戌(十五日),明復会审北來太子於朝。   左都御史李沾令校尉戒太子必直言某。及审時,沾呼:『王之明』!不應。喝問『何不應』?太子曰:『何不呼明之王』!沾喝上拶,太子號呼『皇天上帝』!聲彻内庭。士英傳催放拶,沾復好言問之。太子曰:『汝令校尉屬我,校尉自能言之,何必我言?前<noinclude></noinclude> 47mic0r0bwl55tt2dunlsvbm50mvb91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0 104 8865039 11135647 2026-10-19T03:51:16Z Ikan 87526 + 1113564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日追者何處?追者自知,何必問我』!高倬令扶出。將出朝,舊東宫伴讀邱致中抱持大恸;王聞之,命擒付鎮抚司。夜有題詩於皇城者曰:『百臣护跸賊中來,会見前星閉後開;海上扶苏原未死,獄中病已又奚猜?安危定自關宗社,忠義何曾到鼎臺!烈烈大行何處遇?普天空向棘圜哀』!御史陳以瑞奏:『愚民观聽易惑,謂諸臣有意倾先帝血胤』。有旨:『王之明勿骤加刑,俟布告天下,愚夫愚婦皆已明白,然後申法』。   明命黃斌卿以原官挂征蛮將軍印,鎮守廣西。   明以方國安爲總兵官挂鎮南將軍印,驻防池口。   明命崇王慈爚居福州。{{nop}}<noinclude></noinclude> b5ht5ktuaqwgn4ln0ac3ro7kvs7rmau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1 104 8865040 11135648 2026-10-19T03:51:32Z Ikan 87526 + 1113564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明上懿安皇后諡。   諡曰孝哀慈靖恭惠温贞偕天协聖哲皇后。   明更福恭王諡爲孝皇帝。   明命黃得功移鎮庐州,與劉良佐合力堵御。   壬寅(十九日),明以思宗忌辰,設坛遥祭;以獻愍太子、定哀王、永悼王祔祭。   百官於太平門外設坛遥祭,獨阮大铖哭而呼曰:『致先帝殉社稷者,東林也;不盡殺東林,無以對先帝於地下。今陳名夏、徐汧俱北去矣』!馬士英急掩其口曰:『毋!徐九一見有人在』(九一,汧小字也)。是日,史可法望祭河上,因上疏自劾,言『天星已周,君仇未復;乞先治臣罪,以谢天下』!{{nop}}<noinclude></noinclude> o79urscp6s74f9jge6efzbtfu0c1wla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2 104 8865041 11135649 2026-10-19T03:51:48Z Ikan 87526 + 1113564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癸卯(二十日),明命三法司覆审北來太子,燬黃得功疏。   明劉良佐疏論北來太子、童氏事。   良佐疏言:『上爲羣臣所欺,將使天倫絕灭』。王曰:『朕於夫妻、伯侄之間岂無天性?况宫媵相從患難者頗多。朕於先帝無纖芥之嫌,因宗社無主,不得已從羣臣之請,勉承重寄;岂有利天下之心,忍加毒害於其血脉!至於舉朝文武,谁非先帝舊臣,谁不如卿,肯昧心至此!朕夫妻之情,又岂羣臣所能欺蔽!但太祖之天潢、先帝之遺體,不可以異姓顽童渎亂宗祏。宫闱風化所關,岂容妖婦阑入!國有大綱、法有常刑,卿不得妄聽妖譌,猥生疑議』!因命法司先將二案审明情節,傳示中外以释羣疑;然而流言日甚。{{nop}}<noinclude></noinclude> m4t4v9avzu1y8vo6no511e3pcnvl38s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3 104 8865042 11135650 2026-10-19T03:52:02Z Ikan 87526 + 1113565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明左良玉疏論北來太子事。   良玉疏言:『東宫之來,吳三桂實有符驗;史可法明知之而不敢言,此岂大臣之道?满朝諸臣,但知逢君,罔惜大體。前者李賊逆亂,尚锡王封;何至一家視同仇敵!明知窮究并無别情,必欲展转株求;使皇上忘屋烏之德、臣下絕委裘之義,普天同怨;皇上獨與二、三姦臣保守天下,無是理也。亲亲而仁民,願皇上省之』!有旨:『東宫果真,不失王封;但王之明假冒,正在根究。其吳三桂、史可法等語,尤系譌傳。法司將审明情節,宣諭该藩』。時良玉疏見邸抄,工部侍郎何楷言:『鎮臣疏東宫甚明』。有旨:『此疏岂可流傳』!令提塘官立行追燬。{{nop}}<noinclude></noinclude> dx6476klp9awv3i264e9atsisb1c08t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4 104 8865043 11135651 2026-10-19T03:52:20Z Ikan 87526 + 1113565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明何腾蛟疏論北來太子事。   腾蛟疏言:『太子到南,何人奏聞?何人物色至京?馬士英何以獨知其僞?既是王昺之侄孙,何人舉发?内官公侯多北來之人,何無一人确认而泛云自供?夢箕前後二疏,何以不发抄傳?明旨愈宣,則臣下愈惑。此事關天下萬世是非,不可不慎』。有旨:『王之明自供甚明,何腾蛟不必滋扰』!   明袁继咸疏論北來太子事。   继咸疏言:『太子居移氣、養移體,必非外間兒童所能假袭。王昺原系富族,高陽未聞屠害,何事隻身流转到南?既走绍興,於朝廷有何關系,遣人踪迹召來?望陛下勿信偏词,使一人免向隅之悲,則宇宙享盪平之福矣』!有旨:『王之明<noinclude></noinclude> 0u8yv4zncm0jaet7hdzwqyoftrpf944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5 104 8865044 11135652 2026-10-19T03:52:44Z Ikan 87526 + 1113565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不刑自认,諸臣無端過疑,何視朕太薄、視廷臣太淺』!继咸又疏言:『東宫真僞,亦非臣所能臆揣;真則望行良玉言,假則請多召東宫舊臣識认,以释中外之疑』。疏未達,而良玉兵已東下矣。   明史可法疏請面陳北來太子事;诏止之。   可法疏請召見,面言東宫處分,以息羣嚣。有旨:『待奏凱後』。可法叹曰:『奏凱談何易也』!   徐鼒曰:諸臣先後上疏,概系之癸卯何?以类書也。   明以殿工成,加閣部各臣衔。   史可法太師,馬士英太保,王铎、高弘图、姜曰廣各太子太傅,管绍寧、朱之臣、高倬等各加衔,内臣韓赞周、卢九德等<noinclude></noinclude> kyezoqjn9qn8s0od9gnjht0l2r3tl5a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6 104 8865045 11135653 2026-10-19T03:54:11Z Ikan 87526 + 1113565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三十五人賞赉有差。   徐鼒曰:特書何?譏滥也。   乙巳(二十二日),我大清兵南下,明王之綱走宿州;遂取歸德,巡按御史凌駉死之。   駉之在臨清也,間道遣人上疏,言『臣以铅椠書生,未谙軍旅,先帝過简,置之行間。遭值危亡,不能以死殉國,乃以餘生糾集義旅,討擒僞逆;诚欲自奋其桑榆之效,不藉尺兵、不资斗粟,徒以「忠義」二字激发人心。方今賊势猶张,東師渐進;臣已上書彼國大臣,反復恳切,不啻如秦庭之哭矣。然使東師獨任其勞而我安享其逸,東師克有其土而我坐受其名,恐無以服彼之心而伸我之論。爲今日計,或暂<noinclude></noinclude> jgx8ksjni8gzznj6gun6o9qvqz9c1go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7 104 8865046 11135654 2026-10-19T03:54:36Z Ikan 87526 + 1113565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假臣便宜,权通北好,合兵討賊;名爲西伐,實作東防。俟逆賊既平、國势已立,然後徐图處置之方。若一與之抗,不惟兵力不支,萬一棄好引仇,并力南向,其禍必中於江、淮矣!臣南人也,即不肖而有功名之想,尚可幾幸於南;但恐臣一移足,大河之北便非我有,故忍苦支撑於此,以爲他日收拾河北、畿南之本。夫有山東,然後有畿南;有畿南,然後有河北。臨清者,畿南、河北之枢纽也。與其以天下之餉守淮,不若以兩河之餉守東。乞择使臣联络北方以弭後患,宣尉山東以固人心』。又言:『胶州對岸爲廟灣,宜設水師一旅,與青、齊義勇相結援,東郡可不勞而下』。當是時,朝議方以江北分四鎮,無一人計及山東者。疏入,不省。   駉孤軍難<noinclude></noinclude> pdwjz334qaah3tpzow2gqb7mxamzivq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92號民事判例 0 8865047 11135655 2026-10-19T03:55:42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292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32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7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145-146頁 | 法條1 = 民法第293條 }} ==裁判要旨==    不…” 11135655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2 | 冠字 = 上 | number2 = 6292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32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號民事判例]] | 年 = 32 | 月 = 12月 | 日 = 27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145-146頁 | 法條1 = 民法第293條 }} ==裁判要旨==    不可分債權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必債權人全體共同請求給付,但各債權人僅得為債權人全體請求給付,故債權人中之一人提起給付之訴時,其原告之適格雖無欠缺,而該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而非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者,仍不能認為有理由。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二年上字第六二九二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羅峻臣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參 加 人 | 甘祿章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張應彤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廣西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廣西高等法院第五分院。</br> ;  理  由 按不可分債權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必債權人全體共同請求給付,但各債權人僅得為債權人全體請求給付,故債權人中之一人提起給付之訴時,其原告之適格雖無欠缺,而該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而非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者,仍不能認為有理由。本件前經本院以被上訴人與其弟張應昭、張應光共向上訴人買受大麥塘田一份,其兄弟三人對於上訴人請求移轉該田所有權之債權給付為不可分,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究係請求上訴人向伊兄弟三人為給付,抑係請求上訴人向伊一人為給付,尚未經原審闡明,故予發回更審,原審自應就此闡明。如被上訴人係請求上訴人向伊一人為給付,即應廢棄第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如係請求上訴人向伊兄弟三人為給付,則縱令其訴有理由,亦應廢棄第一審判決,自為判決命上訴人向其兄弟三人為給付。茲原審雖以被上訴人與張應昭等尚未分炊,為管理家務之家長,其訴請上訴人向伊一人為給付,即與代表張應昭等請求向其全體為給付無異,當難認為當事人不適格,仍維持第一審命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一人為給付之判決。然被上訴人與其弟張應昭等既為不可分債權人,即應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因被上訴人為管理家務之家長而有差異,即使被上訴人除為自己請求給付外,並代表其弟二人請求給付,亦不得僅命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一人為給付。至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向伊一人為給付,與代表其弟二人請求上訴人向其全體為給付,事理上本不得謂之全然相同,而不可分債權人中之一人是否僅得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與其一人提起給付之訴原告之適格有無欠缺,亦不容混為一談。原審於以上各點均有誤會,仍未依本院前次判決所示予以闡明,不得謂非違法。復查,上訴人在原審言詞辯論時,否認被上訴人提出之定單為真正,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記載其關於此項防禦方法之意見,遽以該定單為判決基礎,亦屬理由未備。上訴人就此指摘,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得謂為無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sn1z271435wuugbf27lpey19qr2hhh8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8 104 8865048 11135656 2026-10-19T03:56:24Z Ikan 87526 + 1113565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自立,亦時與我朝通書問。東昌下,駉南走大名;我朝以兵科給事中印札招之。駉悬之陳桥驛,獨身至南都。入對,授監察御史,代陳潜夫巡按河南。駉疏言:『臣今與各寨將领约分地畫守,倣古人合纵之策;一寨破,约各寨致討。以長河爲邊垣,以各寨爲州縣;以守爲戰,以农爲兵。臣寝食於河,创痕風裂,不敢自逸』。诏吏、兵二部給空札百餘,以待歸正之人;實無一軍相策應。迨許定國、李际遇既降,导我兵南渡至歸德,總兵王之綱引兵南走;獨駉與士兵數百守城中。游击赵擢入城說降,駉斩以徇。次日,率兵出西城斫營,而守者已開東北門迎降。豫亲王多铎下令須生致<noinclude></noinclude> awq5m1yjqcuoikygosqscjr69cx3t3o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69 104 8865049 11135657 2026-10-19T03:56:35Z Ikan 87526 + 1113565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凌御史,否且屠。駉乃以兩印投井中,命參將吳國興赍敕旨并遺疏入奏云:『臣誓不受辱屬者,仰药引剑兩被强持。因思慷慨而殃及小民,何如從容而善全大節!臣母年七十,登第未遑一省;子年四歲,尚未識面。受命疆场,義不返顧。伏乞大奋干斷,速定戰守之策;則臣死之日,猶生之年』。单騎見豫王,從子润生從焉。豫亲王曰:『御史私渡河,復抗大軍何也』?駉曰:『以大明官歸大明,何云私!職授監軍,恨兵微不得一戰,何云抗』!長揖不拜。豫亲王手金爵賜之酒,駉曰:『天性不飲也』。越日無降意,乃取學道蔡鳳、監軍道吳琦於阶前斩之;顧駉曰:『公以首领易虛名乎』?遺以大帽、绍裘革舄,不受;强留之。中夜,謂润生曰:『吾忍死守此土,以爲江<noinclude></noinclude> h7byz0bxhwi5rvznwbr970wb9yy9mz6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0 104 8865050 11135658 2026-10-19T03:56:53Z Ikan 87526 + 1113565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南屏蔽,今已矣』!乃遺書豫亲   王曰:『願贵國無负初心,永敦邻好;大江以南,不必進窥。否則,揚子江頭凌御史,即錢塘江之伍相國也』。與润生同缢死。豫亲王殡之察院署,吏民皆哭失聲。事聞,赠兵部侍郎;润生御史。   臣鼒曰:聞之温睿臨曰:『當江南初建之日,自謂畫淮而守;孰知門庭撤而堂奥必不固也。使於大軍未集之日,一軍北出與駉犄角,則中原或可稍持;而大軍之傳檄而下,亦未必如是之神且速也。豫王心重駉,不忍殺之,有以哉』!   明罷安慶巡抚;以兵部左侍郎朱大典爲兵部尚書兼右副都御史,巡抚應天、安徽等處軍务。   大典字延之,一字未孩,金華人。舉萬曆丙辰進士,除章邱<noinclude></noinclude> oxd550of1c10kjnxhbwmbmlobw1m1u6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1 104 8865051 11135659 2026-10-19T03:57:22Z Ikan 87526 + 1113565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知縣。天啟二年,擢兵科給事中,出爲福建副使,進右參政;以憂歸。崇禎三年起故官,莅山東;寻調天津。五年四月,擢右佥都御史,巡抚山東。流賊陷鳳陽、燬皇陵,總督楊一鹏被逮,诏大典總督漕運兼巡抚庐、鳳、淮、揚四郡,移鎮鳳陽。在任三年,累著戰功。是時,卢象升、洪承畴皆以忤楊嗣昌受齮龁,而大典獨無恙;論者頗以此啟疑。寻以囊橐不戒,爲給事中方士亮等所劾。事未竟而東陽許都之亂作,知縣徐調元、在籍給事中姜應甲與大典有隙,构以罪。诏逮治,籍其家充餉;会國變,止。劉宗周劝其募兵勤王,乃率兵三千至南京;給事中熊汝霖奏充爲事官。吏部尚書徐石麒言:『大典雖貪,其人材足倚也。今湖南殘破,可令爲巡抚<noinclude></noinclude> mkxyx5poovelq41i5xmtuthgmw6xip0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2 104 8865052 11135660 2026-10-19T03:57:36Z Ikan 87526 + 1113566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練士卒、具糗粮,立功自效』。馬士英觊其賄,擬旨切责;不得已乃乞援於馬、阮,始召爲兵部左侍郎。御史鄭瑜劾其前爲總督時侵赃,得旨:『大典创立軍府,所養士馬岂容枵腹?歲餉幾何,不必妄讦』。寻晉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廣昌、靖南、池、皖等鎮軍务,巡抚應天、安慶,總理粮储兼督上江漕粮。然大典用是不能自絕於馬、阮矣。   徐鼒曰:大典以濟世之才,而簠簋不饬,爲小人所挟制;降志辱身,所云「欲焉得刚」也。向非蒙難而正其志,烏能以自蓋哉!   明錢谦益請即家開局修史,不許。   明許罪废諸臣输银復官。{{nop}}<noinclude></noinclude> ja59zfeu5h9we59k6l3iwtzne28oilu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3 104 8865053 11135662 2026-10-19T03:57:54Z Ikan 87526 + 1113566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戊申(二十五日),明左良玉舉兵反。   初,黃澍之被逮也,陰讽將士嘩,欲索餉南京;澍復日以清君侧爲請。良玉念所將皆亂人降卒,幸假天子聲號相縻系;恐東下則散走不可復制,未之許也。無何而北來太子事起,中外皆驩嘩;又李自成兵日逼,良玉心动。澍乃召三十六營大將與之盟;良玉方沉吟未决,中一將拂衣起曰:『疑事毋成!若主帅必不动者,某等請自行之』。良玉不得已,乃稱奉太子密诏,入誅姦臣馬士英。馳檄曰:『蓋聞大義之垂,炳於星日;無禮之逐,严於鹰鹯。天地有至公,臣民不可罔也。姦臣馬士英根原赤身,种类蓝面。昔冒九死之罪,業已侨妾作奴、屠发爲僧;重荷三代之恩,徒尔狐窟白門、狼<noinclude></noinclude> qdrzegvbrx2r51fj9i2k364ttak87k4 Category:民法第293條 14 8865054 11135663 2026-10-19T03:58:03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民法第293條:''' {{Quote|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民國18年制定至民國88年修正前之民法第293條:''' {{Quote| #…” 11135663 wikitext text/x-wiki '''民法第293條:''' {{Quote|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民國18年制定至民國88年修正前之民法第293條:''' {{Quote| #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為債權人全體請求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以下列出與民法第293條有關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Category:民法債編]] 7zfuwxob7fxhmessffmctzkpv6ahh24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4 104 8865055 11135664 2026-10-19T03:58:47Z Ikan 87526 /* 未校对 */ 创建页面,内容为“吞泗上。会當國家多難之日,侈言擁戴劝進之功;以今上历數之歸,爲私家携赠之物。竊弄威福,炀蔽聰明。持兵力以胁人,致天子閉目拱手;张僞旨以詟俗,俾臣民重足寒心。本爲報仇而立君,乃事事與先帝爲仇,不止矫诬聖德;初因民願而择主,乃事事拂兆民之願,何由奠丽民生?幻蜃蔽天,妖■〈莫上〉障日。卖官必先姻娅,試看七十老囚、三…” 1113566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吞泗上。会當國家多難之日,侈言擁戴劝進之功;以今上历數之歸,爲私家携赠之物。竊弄威福,炀蔽聰明。持兵力以胁人,致天子閉目拱手;张僞旨以詟俗,俾臣民重足寒心。本爲報仇而立君,乃事事與先帝爲仇,不止矫诬聖德;初因民願而择主,乃事事拂兆民之願,何由奠丽民生?幻蜃蔽天,妖■〈莫上〉障日。卖官必先姻娅,試看七十老囚、三木敗类,居然節钺監軍;渔色罔識君亲,托言六宫備选,二八紅颜變爲桑間濮上。苏、松、常、鎮,横征之使肆行;檇李、会稽,妙选之音日下。江南無夜安之枕,言馬家便尔殺人;北斗有朝彗之星,謂英君實應图谶。除诰命赠荫之餘無朝政,自私怨舊仇而外無功能。类此之爲,何其亟也!而乃冰山发<noinclude></noinclude> 46v3y2viwjkfzee1vgohtg9ih4a1qde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5 104 8865056 11135665 2026-10-19T03:59:18Z Ikan 87526 + 1113566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焰,鳄水興波;羣小充斥於朝端,賢良窜逐於崖谷。同己者性侔豺虎、行列猪豭,如阮大铖、张孙振、袁安勳數十巨憝,皆引之爲羽翼,以张殺人媚人之赤帜;異己者德并苏、黃、才侔房、杜,如劉宗周、姜曰廣、高弘图數十大賢,皆诬之爲朋党,以快如虺、如蛇之狼心。道路有口,空怜「職方如狗,都督满街」之谣;神明難期,最痛「立君由我,殺人何妨」之句。呜呼!江、漢長流,潇、湘盡竹,罄此之罪,岂有極欤!若鮑鱼蓄而日膻,若木火重而愈烈。放崔、魏之瘈狗,遽敢灭倫;收闖、獻之狝猴,教以升木。用腹心出鎮,太尉朱泚之故智,殆有甚焉;募死士入宫,宇文化及之所爲,人人而知之矣!是诚河山爲之削色,日月倏焉無光;又况皇嗣幽囚,列祖怨恫。海<noinclude></noinclude> 9cikpzopat7y9dx0m9d0b1pek0zzl5a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6 104 8865057 11135666 2026-10-19T03:59:40Z Ikan 87526 + 1113566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内怀忠之人,谁不願食其肉;敵國向風之士,咸思操盾其家。本藩先帝舊臣,招討重任。频年疾心痛首,願爲鼎邊鸡犬以無從;此日履地戴天,誓與君侧豺狼而并命。在昔陶八洲靖石頭之難,大義於今炳然;迄乎韓蕲王除苗氏之姦,臣職如斯乃盡。是用砺兵秣馬,討罪興師;當虫下鄭畋討賊之軍,意裴度蔽邪之語:謂朝中姦党盡去,則諸賊不討自平;尚左右凶恶未除,則河北雖平無用。三軍之士戮力同仇,申明仁義之聲聞,首严焚僇之隱禍;不敢妄殺一人以伤天心,不敢荒忽一日以忘王室。義旗所指,正明爲人臣子不忘君父之心;天意中興,必有間世英灵天翼皇明之運。泣告先帝,揭此心肝。願斩賊臣之首,以復九京;還收阮<noinclude></noinclude> eajpo00yl8cbs5sg8l82yo04b9f49qw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7 104 8865058 11135667 2026-10-19T04:00:02Z Ikan 87526 + 1113566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奴之党,以報四望。倘惑於邪說、诖誤流言,或聽姦臣之指挥、或树義兵之仇敵,本藩一腔热血,郁爲轮囷离奇;势必百萬雄兵,化作蛟螭妖孽。玉石俱,焚之禍,近在目前;水火無情之時,追維心痛。敬告苦衷,願言共事。呜乎!朝無正直,谁斥李林甫之姦!國有同心,尚怀鄭虎臣之志。我祖宗三百年養士之德,岂其决裂於佥壬;大明朝十五國忠義之心,正宜暴白於魂魄。速张殪虎之威,勿作逋猿之薮!然董卓之腹,膏溢三旬;藉元載之厨,椒盈八百。國人盡快,中外甘心』(考曰:此檄見《明季遺聞》。又「甲乙史」與「甲乙編年」載檄云:『馬士英蛮獠無知,貪狼背義。挟異人爲奇货,私嫪毐以种姦;欺虾■〈莫上虫下〉之不聞,恣鹿馬以任意。不難屠灭皇宗,遂敢戕戮太子。效胡濙之名访邋遢,既不使之遯於荒野;踵錢寧之即讯大千,又不容其毙於深宫。羣小羅织,比燕啄而已深;中犴幽囚,視雀探而更惨。李沾威拷,何如崔季<noinclude></noinclude> gcnlbm3kghkdqc503qi1q7fjkh4ytsn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8 104 8865059 11135668 2026-10-19T04:00:15Z Ikan 87526 + 1113566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舒拳殴!王铎喝招,有甚朱友恭塞谤。岂先帝不足復留种,既沉其弟,又灭其兄;將小朝自有一番人,既削其臣,并翦其主。嗟乎!安金藏之不作,丙定侯之已亡。附会成羣,谁敢曰吾君之子?依违欲了,咸稱曰的系他人。臨江之當亂虎,是可忍也?子輿之遇蟒毒,尚何言哉!良玉受恩故主,爵忝通侯;寧無食蕊之思,讵忘結草之報!願偕義士,共討天仇。严虎豹之亟驅,風云氣愤;矢鹰鹯之必逐,日月光明。郿坞豐盈,應有燃脐之禍;渐臺高擁,難逃切舌之灾』云云。按此檄专指北來太子事,不及其它;且「挟異人爲奇货」數句,指斥弘光。故袁继咸斥良玉云:『先帝舊德不可忘,今上新恩亦不可负』;乃约改檄爲疏,是此檄後废不用也。故「甲乙史」云:『遠近傳播,惟京中噤口』;當是此檄未至南都也。附志之)。復馳疏云:『竊見逆賊馬士英出自苗种,性本凶顽。臣身在行間,無日不聞其姦邪。先帝皇太子至京,道路汹傳陛下屢发矜慈;士英以真爲假,必欲置之死而後快其謀。臣前兩疏,望陛下從容审處;冀士英夜氣稍存,亦當剔肠悔過,以存先帝一脉。不意姦謀日甚,臣義不與姦賊共天日矣!<noinclude></noinclude> i8lksglgx8z91mw43ev2nql79iwjq0d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79 104 8865060 11135669 2026-10-19T04:00:30Z Ikan 87526 + 1113566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臣已提師在途,將士眦目指发,皆欲食其肉。臣恐百萬之眾,发而難收,震驚宫闕;且聲其罪狀,正告陛下。仰祈刚斷,與天下共棄之。自先帝之變,人人號泣;士英利灾擅权,事事與先帝爲仇。「钦案」先帝手定者,士英自翻之;「要典」先帝手焚者,士英復修之。思宗改諡毅宗,明示先帝不足思,以絕天下報仇復恥之心:罪不容於死者,一也。國家提衡文武,全恃名器鼓舞人心。自賊臣竊柄以來,卖官鬻爵,殆無虛刻;都門有「職方賤如狗,都督满街走」之谣。如越其傑以貪罪遣戍,不一年而立升部堂;□□以貪污绞犯,不數日而夤缘僕少;袁宏勳與张道浚皆诏獄論罪者也,借起废径復原官。如楊文骢、劉泌、王燧以及赵書辦等皆行同犬<noinclude></noinclude> 4nl0w3d43hfbzr4phd12u0zjn6vcbie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0 104 8865061 11135670 2026-10-19T04:01:02Z Ikan 87526 + 1113567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彘或罪等叛逆,皆用之於當路。凡此之类,直以千計,罄竹難書:罪不容於死者,二也。閣臣司票擬,政事歸六部;至於兵柄,尤不容兼握。士英已爲首輔,猶復掌枢,是弁髦太祖法度;又引腹心阮大铖爲添注尚書,以濟其篡弒之阶。兩子枭獍,各操重兵以爲呼應;司馬昭復生於今日:罪不容於死者,三也。陛下选立中宫,典禮攸關。士英居爲奇货,先择其尤者以充下陳;而又私买歌女寄養阮大铖家,希图進选。計亂中宫,陰謀叵测:罪不容於死者,四也。陛下即位之初,恭俭神明;士英百計诳惑,進优童艶女损伤盛德。每對人言,恶則歸君:罪不容於死者,五也。國家遭此大難,須宽仁慈爱以收人心;士英自引阮大铖以來,睚眦殺人,如<noinclude></noinclude> ll90conujkouncsred6t04gyhfa2u3s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1 104 8865062 11135671 2026-10-19T04:01:13Z Ikan 87526 + 1113567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周镳、雷演祚等煅炼周内,株连蔓引。尤其甚者,借題「三案」,將生平不快意之人一网打盡,令天下士民重足解體:罪不容於死者,六也。九重秘密,岂臣子所敢言!士英遍布私人,凡陛下一言一动無不窥視;又募死士窜伏皇城,诡名禁軍,以观陛下动静,曰「废立由我」:罪不容於死者,七也。率土碎心痛號者,先帝殉難,皇子幸存;前此定王之事(考曰:時有言定王南來,士英遣人沉之河者。見「野史」),至今傳疑未已。况今皇太子授受不明,士英乃與阮大铖一手握定,抹殺的确識认之方拱干而信串通朋謀之劉正宗。不畏天道神明、不畏二祖列宗、不畏天下公議、不畏萬古綱常,忍以先帝已立十七年之嗣君,爲四海讴歌獄讼所歸者,付之幽囚。天昏地惨,神人<noinclude></noinclude> 2t5k67fx92ppppgnwseo27axwf5ircj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2 104 8865063 11135672 2026-10-19T04:01:31Z Ikan 87526 + 11135672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共愤。凡有血氣者,皆欲寸磔士英、大铖等,以谢先帝。此非臣之私言,諸將士之言也;非獨臣标將士之言,天下忠臣義士、愚夫愚婦之公言也。伏乞陛下立將士英等肆諸市朝,傳首四方,用摅公愤。臣等束兵計刻以待,不禁大聲疾呼,激切以聞(考曰:此疏見「甲乙史」)。   是日,焚武昌東下;自漢口達蕲州,火光接天者二百餘里。劫巡抚何腾蛟與俱,置之别舟,以副將四人守之;舟次漢陽門,乘間躍入江,四人懼誅,亦赴水。腾蛟漂十餘里,至竹簰門,渔舟救之起,則漢前將軍關壮缪廟也。家人怀印者亦至,相視大驚;覓渔舟,忽不見。遠近謂腾蛟得神佑,益歸心焉。   徐鼒曰:自「公羊」有『赵鞅取晉陽之甲,以逐君侧恶人』之說,<noinclude></noinclude> 47yx13ina3rfjm2zswv7nv407vicwsc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3 104 8865064 11135673 2026-10-19T04:01:45Z Ikan 87526 + 11135673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而後世稱兵向闕者托之。尝讀尹起莘「綱目发明」曰:『後世有假晉陽之事以爲胁制之舉者,皆《春秋》之所誅而《綱目》之所謂反者也』。此義行,則賊亂之徒無以借口爲舉兵之端,而反叛之禍庶乎其可熄矣!   明以錢继登總理兩淮盐法兼理江防,罷巡盐御史(考曰:「南都甲乙紀」作錢維登,誤也。继登字龍門,嘉善人,萬曆丙辰進士)。   壬子(二十九日),我大清兵取明颍州,復取明太和。   劉洪起奏:『北兵势如破竹,恐爲南京之憂』。王永吉奏:『徐鎮孤危,何以保江北?乞饬史可法、衛允文共保徐州』。馬士英不應。{{nop}}<noinclude></noinclude> ex9e9w54omvfahs17uo1fwczes8wpo9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4 104 8865065 11135674 2026-10-19T04:01:56Z Ikan 87526 + 11135674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明加李本深左都督,提誓高傑标下軍馬。   初,傑所將皆秦人,於四鎮中最强,朝廷以冲地委之。自李本深等棄汛奔還,而提督之命久不下,將士無固志。我兵自大梁以南如入無人之境,破蒙城,逼淮、徐,江南震恐。乃诏從史可法議,以本深爲左都督,领興平諸將。可法疏云:『臣受命督師,無日不以國事爲念;而人情難协,事局紛更。睢州大變之後,又有維揚之扰;外侮未御,内衅方深。擁節制之虛名,负封疆之大罪,竊自悲也。先是,提督之命未下,高營將士汹汹,臣不得不容之以鎮静。李本深患痈未起,臣不得已先將鎮臣胡茂贞北发矣』。   明遣使冊封琉球國王。{{nop}}<noinclude></noinclude> fvpz3hvbwjbvz6ddk4fadicjxgf0n5m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5 104 8865066 11135675 2026-10-19T04:02:18Z Ikan 87526 + 11135675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明摄巡抚四川事馬干復重慶。   干,昆明人,崇禎癸酉舉人,知四川廣安州。夔州告警,巡抚邵捷春檄干摄府事。獻忠攻圍二十餘日,固守不下。会督師楊嗣昌兵至,圍始解;擢川東兵備佥事。成都陷,龍文光死,蜀人共推干摄巡抚事。檄副將曾英击走賊將劉廷舉,復重慶。是時干已爲督師王應熊所劾,而道阻诏命不至,干行事如故焉。   徐鼒曰:已革職矣,猶曰摄巡抚四川事何?明干之無罪也。   明松潘副將朱化龍、同知詹天颜復龍安、茂州。   明王應熊、樊一蘅遣兵復敘州。   應熊奉命督師辦蜀寇,而諸郡惟遵義未破,應熊入居之;<noinclude></noinclude> 0cajljt7oatt9i7x8uwcaddr9oi7uva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6 104 8865067 11135676 2026-10-19T04:02:33Z Ikan 87526 + 1113567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缟素誓師,傳檄討賊。總督樊一蘅適至,命諸郡舊將会師大舉。起甘良臣爲總统,副以侯天锡、屠龍。合參將楊展、游击馬應試、餘朝宗所携溃卒三萬人,於是年三月攻敘州,斩賊數千級;走僞都督张化龍,復其城。馮雙禮來争,又敗之;孙可望來援,相持一月。一蘅粮盡,退屯古蔺州,展退屯江津。賊乃截朱化龍於羊子嶺;化龍率番兵冲击,賊驚溃遁去。   明武進士楊展誅獻賊僞官於犍爲,遂復嘉定。   展與曹勳同守成都,被縛,斷索躍入江,泅水至嘉定。而賊已改嘉定爲府,乃潜入犍爲,殺僞令以起事,袭嘉定;州人開門纳之。又曹勳起黎州,與展聲势相應和焉。{{nop}}<noinclude></noinclude> mcv2zwhc89ewzafn2v35hxs6wdmr09y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7 104 8865068 11135677 2026-10-19T04:02:48Z Ikan 87526 + 1113567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明副將曾英、參政劉鳞長大破獻賊兵於多功城。   劉廷舉之棄重慶走也,求救於獻忠;獻忠顧劉文秀曰:『楊展不足忌,重慶要害地,不可失也』。命文秀水陸并進。英、鳞長自遵義使部將李占春逆之於多功城,與於大海并力夹击,文秀大敗;其别將攻嘉定者亦大挫恤。賊怒,坑其大營兵三千人於大仪縣。占春,泾陽人;大海,项城人:皆英腹心將,以勇聞。英之成功,二人之力也。   明雅州知州王國臣叛降於獻賊。天全六番招討使楊之明、進士宗室朱奉■〈金伊〉、舉人鄭延爵起兵拒賊,敗绩;皆死之。   國臣,西安人。初通闖將馬爌,继又歸於獻忠。與下川南道胡寅不睦,將執以與賊,寅逃入土司高克禮家;而土司楊<noinclude></noinclude> 0zjpt5jxs9w18x373s37qp1wbn5ijjx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8 104 8865069 11135678 2026-10-19T04:03:00Z Ikan 87526 + 11135678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姓者與高世仇,互仇殺。楊之乔者,又欲因亂弒兄之明以降賊,遂執胡寅并家口數十人送獻忠殺之。之明等合謀起兵,與賊戰於雅州飞仙關,兵敗被殺。延爵收兵再戰,殁於陣。   明黎州宣慰司馬京及其弟亭起兵討獻賊。   初,賊以蜀人易制,惟黎、雅間土司難於骤服,用降人爲招诱,铸金印赍之。馬京者,漢將馬岱後也,年十六;掷印於地,誓不屈。僞游击苗某赴黎、雅任,京密調番眾與亭攻之,擒僞弁七十餘人;斩之演武厅,祭旗討賊。   明馬京、馬亭以土千户李華宇、指挥丁應选、守備楊起泰兵大破獻賊兵於雅州,斩其僞帅;遂復黎、雅二州。{{nop}}<noinclude></noinclude> k5fotjxl8kbgjbqdm91q1n247sx3j23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89 104 8865070 11135679 2026-10-19T04:03:12Z Ikan 87526 + 11135679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京兄弟起兵,令白通使及白寰翠招致富莊頭人姜、黃、柰、李、蔡、包、张七姓子弟。土千户李華宇者,年十八矣;亦率眾至,京即以七姓畀之。而海棠堡指挥使丁應选、寧越守備楊起泰以观察胡恒之檄,引兵入援。聞恒死,遂與京兄弟合,得兵萬餘;與賊大戰於雅州龍观川,殺數千人,陣擒僞帅方總兵,斩之。餘賊遁還,遂復黎、雅。京少年好酒色,踰年竟卒。   明四川民共起誅獻賊僞官。   時四方兵大起,揭竿糾集,取賊所置守、牧、令、判;或刺於庭、或投之水火,一時殆盡。   獻賊大殺其僞官。{{nop}}<noinclude></noinclude> krpuc7n28yq19u8cnezj857awgtgsjl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90 104 8865071 11135680 2026-10-19T04:03:24Z Ikan 87526 + 11135680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賊厌苦朝会,掷所御冠,足踏之;索大帽著之,乃快。创爲生剥人法;皮未去而先絕者,刑者抵死。僞兵部龚完敬以道不治,用前法刲剔,實以藁,衣冠以徇於市。僞祭酒某以生辰受諸生禮達十錢,誅法亦如完敬;召諸生集而观之。孙可望之有事於漢東而還也,僞官连名狀迓之於郊。可望不敢隱,獻忠怒其沿故朝陋習,棒殺二百人。或有以戮朝士太甚爲言者,獻忠笑曰:『文官怕沒人作邪』?僞官尝朝会拜伏,呼獒數十下殿,獒所齅者,引出斩之,名曰『天殺』;人莫得而测也。右相严锡命家在绵州,獻忠過之,見其宅第壮丽,斩之。   獻賊大殺四川绅士。{{nop}}<noinclude></noinclude> fs19fentah42f1ggsn3cpozr877vps9 Page:CADAL02080066 小腆紀年(七).djvu/91 104 8865072 11135681 2026-10-19T04:03:35Z Ikan 87526 + 11135681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Ikan" /></noinclude>初謂蜀人易制,渐以出兵數敗,士眾反復;攘袂瞋目,有咀嚼蜀人之心。会朝天關获諸生颜天漢等通自成表,怒謂阖境俱反。诡云选舉,鄉绅不至者孥戮之。既集,則令由東門入、西門出,盡斩之。诡稱試士於貢院,設長绳离地四尺,身過绳者,驅至西門外青羊宫殺之;凡二萬二千三百人,棄筆墨如邱冢。惟二士年幼,不及绳,留作書記。又诡稱試武生而無馬,命取己馬之狞劣者使騎;发巨炮,合營呼噪以應之。馬驚人堕,蹂爲肉臡;賊抚掌大笑(考曰:自復重慶而下,惟復敘州是三月事;餘事先後無可考,姑以类附之。「蜀碧」亦同此)。<noinclude></noinclude> rr00ek5sgybh5vvhrbywujz20mkib76 User:EnderrrrrCraft/Sandbox/2 2 8865073 11135685 2026-10-19T04:45:14Z EnderrrrrCraft 121587 创建页面,内容为“此页面用于测试Page页面。” 11135685 wikitext text/x-wiki 此页面用于测试Page页面。 75uxtnmj24ozw4249575zrpu0uwauwu 11135688 11135685 2026-10-19T05:03:14Z EnderrrrrCraft 121587 11135688 wikitext text/x-wiki <pages index="A RES 78 282-ZH.pdf" from=1 to=1 /> 7ub9mb488vus3pkzovfyejettlbwb6s 11135689 11135688 2026-10-19T05:03:36Z EnderrrrrCraft 121587 11135689 wikitext text/x-wiki <pages index="N2620294.pdf" from=1 to=1 /> bdf2sncibu6kj0fm3lx7bw8b68dgqtq Page:N2620294.pdf/1 104 8865074 11135686 2026-10-19T05:02:11Z EnderrrrrCraft 121587 /* 未校对 */ 创建页面,内容为“{| width=100% |- |<div style='font-size:1.2em'>联合国</div> | width=20% | <div style='font-size:1em'><big>A</big>/RES/80/298</div> |} ---- {| width=100% |- | width=15% |[[File:Logo of the United Nations (B&W).svg|80px]] | valign="top" | <br /><br /><div style='font-size:1.5em'><b>大 会</b></div> | width=20% | <small><br /><br />Distr.: General<br />5 August 2026 |- |} '''第八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 51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 11135686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1" user="EnderrrrrCraft" /></noinclude>{| width=100% |- |<div style='font-size:1.2em'>联合国</div> | width=20% | <div style='font-size:1em'><big>A</big>/RES/80/298</div> |} ---- {| width=100% |- | width=15% |[[File:Logo of the United Nations (B&W).svg|80px]] | valign="top" | <br /><br /><div style='font-size:1.5em'><b>大 会</b></div> | width=20% | <small><br /><br />Distr.: General<br />5 August 2026 |- |} '''第八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 51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 <div align=center> <big>'''2026 年 7 月 28 日大会决议'''</big>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80/537/Add.1,第 4 段)通过] </div> <big>'''80/298.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big> {{gap}}{{i|'''大会'''}}, {{gap}}{{i|'''回顾'''}}其 1965 年 2 月 18 日第 2006 (XIX)号决议和所有其他有关决议, {{gap}}{{i|'''特别回顾'''}}其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 79/296 号决议, {{gap}}{{i|'''申明'''}}联合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努力,包括通过其维持和平行动所作出的努力,是不可或缺的, {{gap}}{{i|'''深信'''}}联合国需要继续提高在维持和平领域的能力,并加强其维持和平行动的部署工作的效力和效率, {{gap}}{{i|'''考虑到'''}}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对维持和平作出的贡献, {{gap}}{{i|'''注意到'''}}会员国、特别是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都普遍表示有意对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 {{gap}}{{i|'''铭记'''}}继续有必要保持特别委员会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其效力, {{gap}}1. {{i|'''欢迎'''}}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ref>《大会正式记录,第八十届会议,补编第 19 号》(A/80/19)。</ref> {{gap}}2. {{i|'''认可'''}}特别委员会报告第五章中所载提案和建议; {{rule|align=left|12em}} {{smallrefs}}<noinclude></noinclude> etoxquuczsyps1t758htqevg7x2ibvs 11135687 11135686 2026-10-19T05:02:28Z EnderrrrrCraft 121587 /* 已校对 */ 11135687 proofread-page text/x-wiki <noinclude><pagequality level="3" user="EnderrrrrCraft" /></noinclude>{| width=100% |- |<div style='font-size:1.2em'>联合国</div> | width=20% | <div style='font-size:1em'><big>A</big>/RES/80/298</div> |} ---- {| width=100% |- | width=15% |[[File:Logo of the United Nations (B&W).svg|80px]] | valign="top" | <br /><br /><div style='font-size:1.5em'><b>大 会</b></div> | width=20% | <small><br /><br />Distr.: General<br />5 August 2026 |- |} '''第八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 51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 <div align=center> <big>'''2026 年 7 月 28 日大会决议'''</big>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80/537/Add.1,第 4 段)通过] </div> <big>'''80/298.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big> {{gap}}{{i|'''大会'''}}, {{gap}}{{i|'''回顾'''}}其 1965 年 2 月 18 日第 2006 (XIX)号决议和所有其他有关决议, {{gap}}{{i|'''特别回顾'''}}其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 79/296 号决议, {{gap}}{{i|'''申明'''}}联合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努力,包括通过其维持和平行动所作出的努力,是不可或缺的, {{gap}}{{i|'''深信'''}}联合国需要继续提高在维持和平领域的能力,并加强其维持和平行动的部署工作的效力和效率, {{gap}}{{i|'''考虑到'''}}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对维持和平作出的贡献, {{gap}}{{i|'''注意到'''}}会员国、特别是部队派遣国和警察派遣国都普遍表示有意对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 {{gap}}{{i|'''铭记'''}}继续有必要保持特别委员会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其效力, {{gap}}1. {{i|'''欢迎'''}}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ref>《大会正式记录,第八十届会议,补编第 19 号》(A/80/19)。</ref> {{gap}}2. {{i|'''认可'''}}特别委员会报告第五章中所载提案和建议; {{rule|align=left|12em}} {{smallrefs}}<noinclude></noinclude> kbtj3p5nj4kuk6xrnyfkbjzovb2n352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號民事判例 0 8865075 11135690 2026-10-19T06:00:08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3 | 冠字 = 上 | number2 = 2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92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3年永抗字第9號民事判例]] | 年 = 33 | 月 = 1月 | 日 = 7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375-376頁 | 法條1 = 民法第923條 }} ==裁判要旨==    民法…” 11135690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3 | 冠字 = 上 | number2 = 2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292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3年永抗字第9號民事判例]] | 年 = 33 | 月 = 1月 | 日 = 7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375-376頁 | 法條1 = 民法第923條 }} ==裁判要旨==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後所設定之典權,如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滿十年者,依[[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無論曾否定有期限及所定期限為若干年,均不得再行回贖。其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時未滿十年者,除未定期限之典權,得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19年)|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二項、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出典後三十年內回贖外,若係定有期限之典權,應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19年)|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定其得否回贖,如依民法已屬不得回贖,即應依[[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定其得回贖與否。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三年上字第二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上 訴 人 | 吳以忠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被 上 訴 人 | 倪恒興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倪恒昌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 倪恒安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放贖田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十六日雲南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br> ;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雲南高等法院。</br> ;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僅對被上訴人倪恒昌、倪恒興二人為之,但訴訟標的對於被上訴人等係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體,故併列倪恒安為被上訴人,合先說明。次查,原審以上訴人提出之分單及糧票不足證明訟爭獨房子田產二十四工為其杜買之業,其所稱杜契被搶一節,亦難憑信,因認被上訴人主張訟爭田產係出典與上訴人之事實為可信,固非無見。惟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後所設定之典權,如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滿十年者,依[[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無論曾否定有期限及所定期限為若干年,均不得再行回贖。其在民法物權編施行時未滿十年者,除未定期限,得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19年)|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一、二項、民法第九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出典後三十年內回贖外,若係定有期限,應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19年)|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一、二項、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定其得否回贖,如依民法已屬不得回贖,即應依[[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定其得回贖與否。原審未注意及此,僅認上訴人承典訟爭田產當在民國七年書立分單之後,對於被上訴人設定典權之年、月、日實在何時,及曾否定有期限與所定期限究為若干年,暨當時所付典價究係若干,均未審認明確,則被上訴人之回贖權是否尚未消滅及回贖典物應備典價若干,自屬無從斷定,其遽將第一審准被上訴人備足田價取贖訟爭田產之判決予以維持,顯有未合。上訴論旨,聲明廢棄原判決,非無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fd4jqjab8770g1ind9fuh42y8mew3l4 Category:中華民國33年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4 8865076 11135691 2026-10-19T06:00:26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33年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1135691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33年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bn20mtjjeeucnb7mro2fftp5molz047 11135692 11135691 2026-10-19T06:00:34Z 洗咧哈囉 87393 清空全部内容 11135692 wikitext text/x-wiki phoiac9h4m842xq45sp7s6u21eteeq1 Category:中華民國33年1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4 8865077 11135693 2026-10-19T06:00:59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以下列出中華民國33年1月作成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Category:中華民國32年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1135693 wikitext text/x-wiki 以下列出中華民國33年1月作成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Category:中華民國32年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n6di1c1ml6w7mgb24lo5rwlh0elkaoc 11135711 11135693 2026-10-19T11:19:13Z 洗咧哈囉 87393 11135711 wikitext text/x-wiki 以下列出中華民國33年1月作成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Category:中華民國33年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tc2mlrta7zzxmhzzmlt8fvcb6l5va1e 蔣夢麟回憶錄/第二十四章 杭州、南京、上海、北京 0 8865078 11135698 2026-10-19T09:13:21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 第二十四章 杭州、南京、上海、北京   杭州富山水之勝,上海是洋貨的集散地,南京充滿了革命精神,北京則是歷代的帝都,也是藝術和悠閒之都。我出生在浙江省的一個小村裏,童年時生活在農夫工匠之間,與他們的孩子共同嬉戲。少年時代在杭州讀書,後來又在上海繼續求學。留美回國以後,因為工作的關係先住在上海,繼至北京、南京、…” 11135698 wikitext text/x-wiki 第二十四章 杭州、南京、上海、北京   杭州富山水之勝,上海是洋貨的集散地,南京充滿了革命精神,北京則是歷代的帝都,也是藝術和悠閒之都。我出生在浙江省的一個小村裏,童年時生活在農夫工匠之間,與他們的孩子共同嬉戲。少年時代在杭州讀書,後來又在上海繼續求學。留美回國以後,因為工作的關係先住在上海,繼至北京、南京、杭州,最後又回到北京,一直到抗戰開始。   就地理來說,北京位於黃河流域的華北平原,離天津不遠。其餘三地則是長江流域的南方城市。杭州位於杭州灣口錢塘江之岸,與北京之間從前有運河可通。運河全長2074公里,橫越長江黃河兩大河,至今仍有一部分可通舟楫。一千三百多年前,隋煬帝動員全國人力,築此運河,河成而隋亡。唐皮日休有詩云:     {{楷体|人道隋亡是此河,至今千里賴通波。<br>     若無水殿龍舟事,共論禹功不較多。}}   上海在杭州的東北,踞黃浦江之岸。黃浦江位於長江口而入黃海,所謂黃海實際上是與太平洋不可分的一部分,僅僅名稱不同而已。南京離海較遠,位於滬杭兩地的西北,雄踞長江南岸。自南京沿長江東下可達揚州,運河即在此越江入江南,馬哥·孛羅曾在元朝揚州當過太守。北京、南京、上海、杭州四城之間現在均有鐵路互通,也可以說是太平洋沿岸的城市。   長江下游的江南都市,氣候大致差不多,春秋兩季的天氣尤其溫煦宜人。楊柳發芽就表示春天到了,遊春的人喜歡採摘新枝回家裝飾門戶,表示迎春。樹葉轉紅則表示秋天到了,夕陽紅葉曾給詩人帶來不少靈感。春天有一段雨季,雨水較多,其餘三季晴雨參半,夏天不太熱,冬天也不太冷。   土壤非常肥沃,主要農作物是稻,養蠶是普遍的家庭工業。魚、蝦、蟹、蚌、蟃【鳗?】、牛、羊、豬、蔬菜、水果遍地皆是,著名的揚州菜就是拿這些東西來做材料的。   上海是長江流域的金融中心。上海的繁榮應該歸功於外國人的工商活動,外國資本是上海經濟結構的基礎,外國商人和資本家因而成為上海的貴族階級,住在上海的人都得向這些洋人低頭。這些洋人有他們自己的生活圈子,許多外國人雖然在上海住了幾十年,中國對他們卻仍然是個“謎樣的地方”。他們住在富麗幽邃的花園洋房裏,有恭順的中國僕人們侍候著,生活得有如王公貴族。主人們靠剝削致富,僕人們則靠揩油分肥。他們的俱樂部拒絕華人參加,似乎沒有一個華人值得結識;他們的圖書館也沒有一本值得一讀的書。他們自大、無知、頑固,而且充滿種族歧視,就是對於他們自己國內的科學發明和藝術創造也不聞不問,對於正在中國或他們本國發展的新思想和潮流更無所知。他們唯一的目標就是賺錢。   地位僅僅次於這些洋人的是中國買辦,他們像洋主子一樣無知,也像洋主子一樣富足。中國商人非常尊敬外國銀行裏和洋行裏的買辦。買辦們張大嘴巴向洋主子討骨頭時,他們的同胞也就流著口水,不勝羡慕地大搖其尾巴。買辦階級很像煉金術士,可以點銅成銀,他們的洋主子則點銀成金。買辦們花了一部分銀子去討小老婆,他們的洋主子卻高明多了,只要在“女朋友”身上花點銀子。   上海的第三等人物是商人。他們從買辦手中購買洋貨,賺了錢以後就匯錢回家買田置產。他們偶然回鄉探親時,自然而然觸動了鄉下人的“靈機”,因此到上海做生意的人也愈來愈多。   我所談的上海種種情形,多半是身經目睹的,絕無誇張之詞,因為我的許多親戚就是在上海做生意的,其中有些還是買辦。我對他們的生活思想知道得很清楚;同時,我認得不少住在上海的外國人,也聽過不少關於他們的故事。開明的外國人,尤其是我所熟悉的美國人,每當我們談起上海,總是緊蹙雙眉,搖頭歎息。   第四等人是工廠工人。他們是農村的過剩人口,因為在農村無法過活,結果放棄耕作而到上海來賺錢。他們是貧民窟的居民。   第五等人,也就是最低賤的一等人,是拉人力車的苦力。他們多半是來自江北的貧苦縣份。這些名為萬物之靈的動物,拖著人力車,像牛馬一樣滿街奔跑。這種又便宜又方便的交通工具使上海的活動川流不息,使上海商業動脈中的血液保持循環的,就是人力車苦力。   這五等人合在一起,就構成了一般人所說的“租界心理”,一種崇拜權勢,講究表面的心理。權勢包括財力、武力、治外法權等等,表面功夫則表現於繪畫、書法、歌唱、音樂,以及生活各方面的膚淺庸俗。我們通稱這種“租界心理”為“海派”,相對的作風則叫“京派”,也就是北京派。“京派”崇尚意義深刻的藝術,力求完美。上海是金融海洋,但是在知識上卻是一片沙漠。   上海人一天到晚都像螞蟻覓食一樣忙忙碌碌。他們聚斂愈多,也就愈受人敬重。在上海,無論中國文化或西洋文明都是糟糕透頂。中國人誤解西方文明,西洋人也誤解中國文化;中國人仇恨外國人,外國人也瞧中國人不起,誰都不能說誰沒有理由。但是他們有一個共通之點——同樣地沒有文化;也有一個共同的諒解——斂財。這兩種因素終使上海人和外國人成為金錢上的難兄難弟。“你刮我的銀,我揩你的油。”   沙漠之中還是有綠洲的,上海的可取之處也就在此。在本世紀的最初十年裏,治外法權曾使上海成為革命思想和革命書籍的避難所和交換處。進化論和民主思想的種籽最初就散播在這些綠洲上,之後又隨風飄散到中國各文化中心。科學和民主的種籽在其他各地發育滋長為合抱大樹,在上海卻始終高不盈尺。在民國十年到二十年間,上海因受治外法權的庇護,軍閥無法染指,上海及其附近地區的工業曾有急速的發展。留學生回國掌握金融和工業大權以後,中國更開始利用管理和生產上的外國訣竅,不過這些訣竅多半是直接從歐美學來的,與上海的外國人關係較小。   北京的生活可就不同了。除了美麗的宮殿和宮內園苑之外,我們第一個印象是北京城內似乎只有兩個階級:拉人力車和被人力車拉的。但是你在北京住久了以後,你會發現被人力車拉的也分好幾個階級。不過要找出一個“上層”階級倒也不容易,大家彼此和睦相處,所不同的只是職業而已。在過去,旗人出生以後就是貴族;但這些貴族現在已經與平民大眾融為一體。大家都生而平等,要出人頭地,就得靠自己努力。唯一的貴族階級是有學問的人——畫家、書法家、詩人、哲學家、歷史家、文學家以及近代的科學家和工程師。   一眼就能辨別真偽的藝術鑒賞家,製作各式各樣藝術品的工匠,腦中裝著活目錄的書商,替你篆刻圖章,使你儼然有名重百世之感的金石家,美化你的客廳臥室的地毯設計師,大家融融泄泄地生活在一起,有的陶醉於自己的鑒賞力,有的則以能為別人製造藝術品而自豪。鑒賞、技藝也是北京生活的特徵。   差不多每一個人都可以抽空以不同的方式來欣賞美麗的東西。你可以逛逛古老的書鋪,與店主人聊上一陣,欣賞一番書架上的古籍和新書,神遊於古今知識的寶庫之中,只要你有興致,你不妨在這裏消磨兩三個鐘頭,臨走時店夥會很客氣地請你再度光臨。除非你自己高興,你不一定要買。   如果你有興致,你可以跑進古董鋪,欣賞書畫珠寶,包括貴重的真品和巧妙的贗品。無論你買不買,都會受到歡迎,但是等到你真的對這些東西發生興趣時,就是要你拿出留著吃晚飯的最後一塊錢,你也在所不惜了。   你也可以跑到戲園裏去,欣賞名伶唱戲。他們多半唱得無懈可擊,聲聲動人心弦。要不然你就跑到故宮博物院,去欣賞歷代天才所創造的藝術珍品,我在前面所提到的“京派”作風就是在這種永遠追求完美、追求更深遠的人生意義的氛圍下產生的。   如果你高興,你也可以跑到皇宮內苑所改的“中央公園”,坐在長滿青苔的古樹下品茗,或者坐在假山的古石上閑眺池中的白鵝戲水。在星期天,你可以騎驢,或者坐人力車,或者乘汽車到西山去憑弔名勝古跡,呼吸充塞著古松芳香的空氣。   尋求正當娛樂時,學者、藝術家、工匠、科學家和工程師一致欣賞古老的北京。工作時,他們各自在不同的行業上埋頭努力。科學家們在實驗室裏從事研究,希望對人類的知識寶庫提供貢獻;工程師拿起計算尺和繪圖儀器,設計未來建設的藍圖;學者們埋頭在書堆裏,希望從歷史教訓裏找尋未來的理想;工匠們在努力創造美麗的器皿;藝術家們從自然和歷史文物裏獲得靈感,用靈巧的手指把心目中的形象表達於畫紙或其他材料。   連年戰亂並沒有使北京受到多大的影響,政府雖然一再易手,這個可愛的古城仍然還是老樣子。我在前面曾經提到,國都遷移南京以後,北京已經改名為北平。但是在精神上,北平仍舊是北京,隨著國都的遷移,北京的一部分也轉到政府的新址,例如一部分學者和藝術家,建築式樣和藝術珍藏,但是北平的氣氛和情趣卻始終未變。鐵路和飛機使這兩個城市的血液彼此交流,結果兩蒙其利。   南京和北京不同,它是個必須從廢墟上重建的城市。新都裏充滿著拆除舊屋,建築新廈的精神。北京的人固然也憧憬著未來,他們卻始終浸淫於舊日的光輝裏,但是南京除了歷史記憶之外,並無足資依賴的過去,一切都得從頭做起。因此大家都在思考、計畫和工作,生活也跟著這些活動而顯得緊張。每個人都忙著開會和執行命令。空氣永遠是那麼緊張,北京的悠閒精神無法在南京發榮滋長。   街上行人熙來攘往,人力車夫爭先恐後,就是懶洋洋的驢子也受了急急忙忙的行人車輛的感染而加緊了腳步。每月都有新道路和新建築出現,到處在發展,而且是急速的發展。   甚至連娛樂都得花很大氣力去爭取。飯館只能在擁擠的角落裏供應飯菜。新店面尚未建築完工,人們在花園裏栽花種木,焦急地等待著花木長大。你需要東西全得臨時設法。除非你不斷地積極工作,你就會落伍;你必須努力不懈,才能追上時代精神。經過六七年的辛勤工作之後,南京終於成為嶄新而繁榮的都市了。舊日廢墟正在迅速地消失,思考、計畫和工作的精神不斷在發展,而且擴散到各省的其他城市,國家的前途也因而大放光明。   你為了追趕上世界的進步潮流,計畫或許很遠大,甚至已經跑在時代的前頭,但是實際行動勢必無法趕上你的思想。你可以栽花種木,但是你不能使它們在一夜之間長大成蔭;鐵道公路必須一尺一碼地鋪築,改革計畫也不能在旦夕之間實現。於是,你可能要問:我們又何必這樣惶惶不可終日呢?   當時有幾句流行的話,頗足代表一般人的感慨,這幾句話是:“議而不決,決而不辦,辦而不通。”當然,實際的情形並不至於如此之糟,但是有一件事情是無可置疑的:大家都覺得他們的工作成績不如理想。其實,這就是進步的精神。   杭州與前面所談的三個城市都有一點相像,但是與它們又都不同。在古文化上,杭州有點像北京,因為它是“學人之省”的首府,但是缺少北京的雄偉。杭州像上海一樣帶點商業色彩,但是色調比較清淡,同時因為沒有洋主子存在,故有表現個性的自由。在改革和建設的精神上,它有點像南京,但是氣魄較小。杭州究竟只是中國一省裏的城市,北京和南京卻是全國性的都市。   杭州最大的資產是西湖。西湖不但饒山水之勝,而且使人聯想到歷代文人雅士的風流韻事,但是杭州的缺點也就在此。因為杭州人把西湖視如拱璧,眼光也就局限於此;他們甚至自欺欺人地以為西湖比太平洋還偉大,並且足與天堂媲美。他們已經被“上有天堂,下有蘇杭”的俗諺所催眠而信以為真。他們想:且別管蘇州怎麼樣,杭州就在這裏,所以這裏也就是天堂。   自我來臺灣以後,從經驗中證實,蘇杭確是天堂,因為既無地震,又無颱風。   杭州人的心目中只有西湖,你如果在這裏住得太久,你不免有沉醉於西湖的危險。此種情況,自古已然。昔人有詩為證云:     {{楷體|山外青山樓外樓,西湖歌舞幾時休。<br>     暖風吹得遊人醉,卻把杭州作汴州。}}   但是,從南京傳播過來的改革和建設的精神終於把杭州從沉醉中喚醒了。揉揉眼睛以後,它漸漸看出浙江省未來發展的遠景以及它在重建中國的過程中所應擔負的任務。   北京也有它遼闊寧靜的一面。從城外西山之頂可以鳥瞰北京內外:永定河蜿蜒於廣漠的田野之間;向東可以看到城內的塔尖;向西可以看到橫跨永定河之上的蘆溝橋,它像一條沉睡的巨龍,不理會戰爭,也不理會和平,在這條年代久遠的長橋之下,挾著黃沙的河水日以繼夜地,經年累月地奔流著。   “永定”是“永遠安定”或者“永久和平”的意思。和平真能永維不墜嗎?國人存著這個希望,因此也就給這條河取了這麼個名字。但是我們並未努力保持和平,結果和平從我們手上溜走,隨著蘆溝橋下的河水奔騰而去。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7月7日,日本軍隊未經宣戰而發動了對蘆溝橋的攻擊,終使烽火燃遍了整個中國。為步步勝利所陶醉的日本,把在中國的戰火日積月累的貯蓄在魔盒裏滋長,終至民國三十年(1941年)12月7日變為一道金光向珍珠港閃擊。 e710yje341fo0i451bg3tg45chpkt9i 蔣夢麟回憶錄/第二十八章 戰時的長沙 0 8865079 11135700 2026-10-19T09:25:55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第二十八章 戰時的長沙   長沙是個內陸城市。住在長沙的一段時期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遠離海洋。甚至在留美期間,我也一直住在沿海地區,先在加里福尼亞住了四年,後來又在紐約住了五年。住在內陸城市使我有乾燥之感,雖然長沙的氣候很潮濕,而且離洞庭湖也不遠。我心目中最理想的居所是大平原附近的山區,或者山區附近的平原,但是…” 11135700 wikitext text/x-wiki 第二十八章 戰時的長沙   長沙是個內陸城市。住在長沙的一段時期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遠離海洋。甚至在留美期間,我也一直住在沿海地區,先在加里福尼亞住了四年,後來又在紐約住了五年。住在內陸城市使我有乾燥之感,雖然長沙的氣候很潮濕,而且離洞庭湖也不遠。我心目中最理想的居所是大平原附近的山區,或者山區附近的平原,但是都不能離海太遠。離海過遠,我心目中的空間似乎就會被堅實的土地所充塞,覺得身心都不舒暢。   我到達長沙時,清華大學的梅貽琦校長已經先到那裏。在動亂時期主持一所大學本來就是頭痛的事,在戰時主持大學校務自然更難,尤其是要三個個性不同歷史各異的大學共同生活,而且三校各有思想不同的教授們,各人有各人的意見。我一面為戰局擔憂,一面又為戰區裏或淪陷區裏的親戚朋友擔心,我的身體就有點支持不住了。“頭痛”不過是一種比喻的說法,但是真正的胃病可使我的精神和體力大受影響。雖然胃病時發,我仍勉強打起精神和梅校長共同負起責任來,幸靠同仁的和衷共濟,我們才把這條由混雜水手操縱的危舟渡過驚濤駭浪。   聯合大學在長沙成立以後,北大、清華、南開三校的學生都陸續來了。有的是從天津搭英國輪船先到香港,然後再搭飛機或粵漢鐵路火車來的,有的則由北平搭平漢鐵路火車先到漢口,然後轉粵漢鐵路到長沙。幾星期之內,大概就有兩百名教授和一千多名學生齊集在長沙聖經學校了。聯合大學租了聖經學校為臨時校舍。書籍和實驗儀器則是在香港購置運來的,不到兩個月,聯大就粗具規模了。   因為在長沙城內找不到地方,我們就把文學院搬到佛教聖地南嶽衡山。我曾經到南嶽去過兩次,留下許多不可磨滅的回憶。其中一次我和幾位朋友曾深入叢山之中暢遊三日,途中還曾經過一條山路,明朝末年一位流亡皇帝(永曆帝)在三百年前為逃避清兵追趕曾經走過這條山路。現在路旁還樹著一個紀念碑,碑上刻著所有追隨他的臣子的名字。在我們經過的一所寺廟裏,看見一棵松樹,據一位老僧說是永曆帝所手植的。說來奇怪,這棵松樹竟長得像一位佝僂的老翁,似乎是長途跋涉之後正在那裏休息。我們先後在同一的路上走過,而且暫駐在同一寺廟裏,為什麼?同是為了由北方來的異族入侵。一千多年來,中國始終為外來侵略所苦。   第一夜我們住宿在方廣寺。明朝滅亡以後,一位著名的遺老即曾在方廣寺度其餘年。那天晚上夜空澄澈,團圞明月在山頭冉冉移動,我從來沒有看到過這樣低、這樣近的月亮,好像一伸手就可以觸到它這張笑臉。   第二夜我們住在接近南嶽極峰的一個寺院裏。山峰的頂端有清泉汩汩流出,泉旁有個火神廟。這個廟頗足代表中國通俗的想法,我們一向認為火旁邊隨時預備著水,因為水可以克火。   第二天早晨,我們在這火神廟附近看到了日出奇觀,太陽從雲海裏冉冉升起,最先透過雲層發出紫色的光輝,接著發出金黃色、粉紅和藍色的光彩,最後浮出雲端,像一個金色的鴕鳥蛋躺臥在雪白的天鵝絨墊子上。忽然之間它分裂為四個金光燦爛的橘子,轉瞬之間卻又複合為一個大火球。接著的一段短暫時刻中,它似乎每秒鐘都在變換色彩,很像電影的彩色鏡頭在轉動。一會兒它又暫時停住不動了,四散發射著柔和的金光,最後又變為一個耀目大火球,使我們不得不轉移視線。雲海中的冰山不見了,平靜的雲浪也跟著消逝,只剩下一層輕霧籠罩著腳下的山谷。透過輕霧,我們看到縷縷炊煙正在煦和的旭日照耀下裊裊升起。   來南嶽朝山進香的人絡繹於途,有的香客還是從幾百里之外步行來的。男女老幼,貧賤富貴,都來向菩薩頂禮膜拜。   長沙是湖南的省會,湖南是著名的魚米之鄉,所產稻米養活了全省人口以外,還可以供應省外幾百萬人的食用。湘江裏最多的是魚、蝦、鱔、鰻和甲魚,省內所產橘子和柿子鮮紅豔麗。貧富咸宜的豆腐潔白勻淨如濃縮的牛奶。唯一的缺點是濕氣太重,一年之中雨天和陰天遠較晴天為多。   我每次坐飛機由長沙起飛時,總會想到海龍王的水晶宮。我的頭上有悠悠白雲,腳下則是輕紗樣的薄霧籠罩著全城,正像一層蛋白圍繞著蛋黃。再向上升更有一層雲擋住了陽光。在長沙天空飛行終逃不了層層遮蓋的雲。   湖南人的身體健壯,個性剛強,而且刻苦耐勞,他們尚武好鬥,一言不合就彼此罵起來,甚至動拳頭。公路車站上我們常常看到“不要開口罵人,不要動手打人”的標語。人力車夫在街上慢吞吞像散步,絕不肯拔步飛奔。如果你要他跑得快一點,他准會告訴你“你老下來拉吧——我倒要看看你老怎麼個跑法”。湖南人的性子固然急,但行動卻不和脾氣相同,一個人脾氣的緩急和行動的快慢可見並不一致的,湖南人拉黃包車就是一個例子。   他們很爽直,也很真摯,但是脾氣固執,不容易受別人意見的影響。他們要就是你的朋友,要就是你的敵人,沒有折衷的餘地。他們是很出色的軍人,所以有“無湘不成軍”的說法。曾國藩在清同治三年(1864年)擊敗太平軍,就是靠他的湘軍。現在的軍隊裏,差不多各單位都有湖南人,湖南是中國的斯巴達。   抗戰期間,日本人曾三度進犯長沙而連遭三次大敗。老百姓在槍林彈雨中協助國軍抗敵,傷亡慘重。   在長沙我們不斷有上海戰事的消息。國軍以血肉之軀抵禦日軍的火海和彈雨,使敵人無法越過國軍防線達三月之久。後來國軍為避免繼續作無謂的犧牲,終於撤出上海。敵軍接著包圍南京,首都人民開始全面撤退,千千萬萬的人沿公路湧至長沙。卡車、轎車成群結隊到達,長沙忽然之間擠滿了難民。從南京撤出的政府部會,有的遷至長沙,有的則遷到漢口。   日軍不久進入南京,士兵獸性大發。許多婦女被輪奸殺死,無辜百姓在逃難時遭到日軍機槍任意掃射。日軍在南京的暴行,將在人類歷史上永遠留下不可磨滅的污點。   新年裏,日軍溯江進逼南昌。中國軍隊結集在漢口附近,日軍則似有進窺長沙模樣。湖南省會已隨時有受到敵人攻擊的危險。我飛到漢口,想探探政府對聯大續遷內地的意見。我先去看教育部陳立夫部長,他建議我最好還是去看總司令本人。因此我就去謁見委員長了。他贊成把聯大再往西遷,我建議遷往昆明,因為那裏可以經滇越鐵路與海運銜接。他馬上表示同意,並且提議應先派人到昆明勘尋校址。   民國二十七年(1938年)正月,就在準備搬遷中過去了。書籍和科學儀器都裝了箱,卡車和汽油也買了。2月間,準備工作已經大致完成,我從長沙飛到香港,然後搭法國郵船到越南的海防。我從海防搭火車到法屬越南首府河內,再由河內乘滇越鐵路火車,經過叢山峻嶺而達昆明。 jpyemqsrpo82lltxek8n2jj5qbthtsq 蔣夢麟回憶錄/第二十九章 日軍入侵前夕之越南與緬甸 0 8865080 11135701 2026-10-19T09:30:32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第二十九章 日軍入侵前夕之越南與緬甸   我由長沙繞道越南赴昆明途中,發現越南也保留著許多古代中國的風俗習慣,正如二十多年前我在朝鮮所發現的。越南人與朝鮮人一樣,穿著一種近似明朝服飾的衣服。他們念中國字時,發音與唐代語言相像;鄉村、城市和行政區也採用中國地名,這些地名的讀音多少與唐代的讀音相似。亦可以說與廣東…” 11135701 wikitext text/x-wiki 第二十九章 日軍入侵前夕之越南與緬甸   我由長沙繞道越南赴昆明途中,發現越南也保留著許多古代中國的風俗習慣,正如二十多年前我在朝鮮所發現的。越南人與朝鮮人一樣,穿著一種近似明朝服飾的衣服。他們念中國字時,發音與唐代語言相像;鄉村、城市和行政區也採用中國地名,這些地名的讀音多少與唐代的讀音相似。亦可以說與廣東音相似。   越文是中文的一種變體,在一般用途上,法國人卻寧取一種拉丁化的越文。這種拉丁化文字在一般人學起來自然容易得多,但以此為表達高深思想之工具是不夠的。   越南國王保大在順化的宮殿很像過去朝鮮李王的宮室,但是與北京的紫禁城比起來,規模同樣地小得多了。事實上,越南皇宮很像明朝皇宮殘留的一枝,法國人一直保留著越南皇宮,拿它作活的博物館看待,日本人卻寧願把朝鮮國王送到日本,想把他改造為日本人。   有人告訴我,越南王的始祖葬在昆明某山頭,因為他本來是中國人。後來有一天下午,我曾經去找越南王陵寢的故址,結果沒有找到。   法國殖民地政府的所在地河內已經發展為現代化的法國城市,街道寬闊,公共建築巍然矗立。但是一般農民所住的鄉村卻骯髒破落,與河內相較,真有天淵之別。自由、平等、博愛,原來如此!殖民地政府是一種時代的倒置,也就是非常倒退的制度,總督們到殖民地來只是為了剝削榨取,對人民的福利漠不關心,這與現代的政治原理恰恰背道而馳。   不過,我想在這裏聲明一句:菲律賓的殖民地政府應該例外。美國人有一個理想——提高菲人的文化水準,美國在菲律賓的殖民政府,在當地建立了一種足與美國學校媲美的學校制度。我曾在民國二十年(1931年)去過菲律賓,所到之處,學校都在傳授歷史、文學、科學和民主思想。美國正按照自己的模型,致力建設菲律賓為一民主共和國。菲律賓在歐美人殖民地制度下,獲得兩大貢獻。一是西班牙人留下來的天主教。二是美國人留下來的民主制度和言論自由。   英國的生存寄託在殖民地上,法國也得靠殖民地的資源維持生存。如果說英法對殖民地人民的福利還沒有完全漠視的話,那也只是為了養活母雞,好讓它多生一些蛋而已。   英國人養雞生蛋的方法更是妙不可言,他們控制了主要的工業,而讓當地人民在餘留的行業上自覓生路。讓雞到田野裏自行尋覓穀粒小蟲充饑。雞能找到穀粒小蟲就心滿意足了,養雞的人則撿起晶瑩的雞蛋笑顏逐開。英國人從來不干涉殖民地人民的風俗或迷信思想,除了影響公共衛生的事情以外,當地人民可以自由自在的過活而不受干擾。因為公共衛生不但與被統治者有關,與統治者也有同樣的關係,傳染病或瘟疫是不認膚色人種的。道路修得寬敞平坦,而且保養得很好,因為治安和商業是要靠良好的道路來維持的。防禦力量只建立到足以鎮壓當地叛亂的程度,抵禦其他強國的攻擊則有賴大英帝國的威望。這種威望衰退時,殖民地就不免要受強鄰的覬覦了。香港和緬甸一度失陷就是這個道理,英國這樣珍視她的威望,尤其是在遠東的威望,也是這個道理。   緬甸與雲南省的西南角接壤,珍珠港事變前約一年,我曾經奉命組織一個友好訪問團到緬甸,我參觀過煉油廠、鋸木廠和碾米廠,這些都是緬甸的主要工業,統由英國控制,其餘的行業則留歸緬甸人經營。被視為神聖的牛只閒蕩仰光街頭,警察從來不加干涉。到處是寺院,院內矗立著鍍金的寶塔,生活著普受統治者及被統治者尊崇的僧侶。緬甸人在英國統治之下自由過活,像一群吃飽了小蟲穀粒的母雞悠然自得,至少,我看不出一點不滿的情緒,養的人則心滿意足地撿取他們的雞蛋。   但是總督們在祖國照耀出來的光明在殖民地裏卻不能完全隔絕。在印度,甘地的行動一直不受干擾,只有在緊急危難時才遭受監禁。像甘地的這種行動,在某些歐洲國家的殖民地裏或許早已受到陰毒的處置了。但是大不列顛究竟是自由之邦,自由的光輝不免要透過殖民地上空的雲層而惠及當地人民。各種跡象顯示,英國對殖民地正在採取一種比較開明的政策。我希望這些照射到海外殖民地的微光能擴大為強烈的自由火炬,引導殖民地人民向光明的前途邁進。   就文化形態而言,越南王國是屬於中國型的,緬甸則是印度型的。從前緬甸國王在曼達來的宮殿就是印度式的建築。城鎮的地名也看不出與中國有絲毫的淵源。越南人和中國人一樣,吃飯時用的是筷子;緬甸卻和印度人一樣用手指。但是越南和緬甸在過去曾一度尊重中國的宗主權,中國在兩國宗主權的喪失是中國覺醒的原因之一。   緬甸落入英人手中以後,緬甸的王室就逃到雲南,生活費用一直由雲南省政府供給,不過緬甸王的頭銜已經有名無實了。緬王的子孫後來進了中國學校,結果歸化為中國人。但是雲南騰沖一帶的人仍舊知道,這些緬甸王室後裔的祖先,曾經在曼達來皇宮的雀屏寶座上,統治過有鍍金寶塔和黃袍僧人的王國。 dlehkrbkkgzr5zpu92rmcqvq1aknd8s 蔣夢麟回憶錄/第三十章 大學逃難 0 8865081 11135702 2026-10-19T09:37:03Z Hamham 27680 创建页面,内容为“第三十章 大學逃難   中日戰爭爆發以後,原來集中在沿海省份的大學紛紛遷往內地,除了我前面提到過的北大、清華、南開三所大學之外,接近戰區以及可能受戰爭影響的高等學府都逐漸向內地遷移,到抗戰快結束時,在內地重建的大學和獨立學院,數目當在二十左右,學生總數約一萬六千人。   這些學府四散在內地各省。有的借用廟宇祠…” 11135702 wikitext text/x-wiki 第三十章 大學逃難   中日戰爭爆發以後,原來集中在沿海省份的大學紛紛遷往內地,除了我前面提到過的北大、清華、南開三所大學之外,接近戰區以及可能受戰爭影響的高等學府都逐漸向內地遷移,到抗戰快結束時,在內地重建的大學和獨立學院,數目當在二十左右,學生總數約一萬六千人。   這些學府四散在內地各省。有的借用廟宇祠堂,有的則借用當地學校的一部分校舍上課。公共建築找不到時,有的學校就租用私人宅院,也有些學校臨時搭了茅棚土屋。所有學校都已盡可能帶出來一部分圖書儀器,數量當然很有限,然而就是這一點點簡陋的設備也經常受到敵機故意而無情的轟炸。   許多學生是從淪陷區來的,父母對他們的接濟自然斷絕了;有些學生甚至與戰區裏的家庭完全音信不通。有些在淪陷區的家長,雖然明知子弟在內地讀書,遇到敵偽人員查問時,寧願把兒子報成死亡,以免招致無謂的麻煩。後來由政府撥了大筆經費來照顧這些無依無靠的學生。   因為日本侵略是從華北開始的,所以最先受到影響的大學自然是在平津區的學校。平津區陷敵以後,許多教員和學生知道在侵略者的刺刀下絕無精神自由的希望,結果紛紛追隨他們的學校向南或其他地方轉進。當時政府尚在南京,看到這種情形,便下令在後方成立兩個聯合大學,一個在長沙,另一個在西北的西安。西北聯大包含過去的兩個國立大學和兩個獨立學院。它後來從西安遷到漢中,因為校舍分散,結果多少又回復了原來各單位的傳統。   戰事蔓延其他各地以後,原來還能留在原地上課的大學也步我們的後塵內遷了。結果國立中央大學從南京搬到戰時首都重慶,浙江大學從杭州搬到貴州,中山大學從廣州搬到雲南。   我想詳細地敘述一下長沙臨時大學的情形,它是怎麼聯合起來的,後來又如何從長沙遷移到昆明。這故事也許可以說明一般大學播遷的情形。   我在前面已談到,長沙臨時大學是原在北平和天津的三所大學奉教育部之命聯合而成的。這三所大學就是國立北京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和私立南開大學。三所大學的校長成立校務委員會,教職員全部轉到臨時大學。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11月1日在長沙復課,註冊學生有從原來三個大學來的約1250人,以及從其他大學轉來的220名借讀生。雖然設備簡陋,學校大致還差強人意,師生精神極佳,圖書館圖書雖然有限,閱覽室卻經常座無虛席。但是民國二十七年初,也就是南京失陷以後,情形可不同了。日本飛機把長沙作為轟炸目標之一。在長沙久留是很危險的,結果臨時大學在第一學期結束後,經政府核准於二十七年2月底向西南遷往昆明。   從長沙西遷昆明是分為兩批進行的,一批包括300名左右男生和少數教授,他們組織了一個徒步旅行團,從湖南長沙穿越多山的貴州省一直步行到雲南的昆明,全程3500公里,約合1160哩,耗時兩月零十天。另外一批約有800人,從長沙搭被炸得瘡痍滿目的粵漢路火車到廣州,由廣州坐船到香港,再由香港轉到海防,然後又從海防搭滇越鐵路到達昆明。他們由火車轉輪船,再由輪船轉火車,全程約耗10至14天,視候車候船的時日長短而有不同。另有350名以上的學生則留在長沙,參加了各種戰時機構。   搬到昆明以後,“長沙臨時大學”即改名“國立西南聯合大學”,簡稱“聯大”。因為在昆明不能立即找到合適的房子容納這許多新客,聯大當局決定把文學院和法商學院設在雲南第二大城蒙自。民國二十七年5月初聯大開課時,四個學院的學生總數約在1300人左右。同年9月間,文學院和法商學院由蒙自遷回昆明,因為當地各中學均已遷往鄉間,原有校舍可以出租,房間問題已不如過去那麼嚴重。這時適值聯大奉教育部之令成立師範學院,真是“雙喜臨門”。五院二十六系的學生人數也增至2000人。   二十八年9月間,聯大規模再度擴充,學生人數已達3000人。聯大過去10個月來新建造的百幢茅屋剛好容納新增的學生。抗戰結束時,我們共有五百左右的教授、助教和職員以及三千學生。多數學生是從淪陷區來的。他們往往不止穿越一道火線才能到達自由區,途中受盡艱難險阻,有的甚至在到達大後方以前就喪失了性命。   我的兒子原在上海交通大學讀書,戰事發生後他也趕到昆明來跟我一起住。他在途中就曾遭遇到好幾次意外,有一次,他和一群朋友坐一條小船,企圖在黑夜中偷渡一座由敵人把守的橋樑,結果被敵人發現而遭射擊。另一次,一群走在他們前頭的學生被敵人發現,其中一人被捕,日人還砍了他的頭懸掛樹上示眾。   我有一位朋友的兒子從北平逃到昆明,在華北曾數度穿越敵人火線,好幾次都受到敵人射擊。他常常一整天吃不到一點東西,晚上還得在夜色掩護下趕好幾里路。他和他的兄弟一道離開北平,但是他的兄弟卻被車站上的日本衛兵抓走送到集中營去了,因為他身上被搜出了學生身份的證件。他們是化裝商店學徒出走的,但是真正的身份被查出以後,就會遭遇嚴重的處罰。   據說北大文學院的地下室已經變為恐怖的地牢。我無法證實這些傳說,不過後來我碰到一位老學生,在他設法逃出北平到達大後方以前,曾經被捕坐了兩年牢。據他說,他曾被送到北大文學院地下室去受“招待”。那簡直是活地獄。敵人把冷水灌到他鼻子裏,終至使他暈過去。他醒過來時,日本憲兵上村告訴他,北大應該對這場使日本蒙受重大損害的戰爭負責,所以他理應吃到這種苦頭。上村怒不可遏地說:“沒有什麼客氣的,犯什麼罪就該受什麼懲罰!”他曾經連續三天受到這種“招待”,每次都被灌得死去活來,他在那個地牢裏還看到過其他的酷刑,殘酷的程度簡直不忍形諸筆墨。女孩子的尖叫和男孩子的呻吟,已使中國歷史最久的學府變為撒旦統治的地獄了。   留在北平的學生在敵人的酷刑下呻吟呼號,在昆明上課的聯大則受到敵機的無情轟炸。轟炸行為顯然是故意的,因為聯大的校址在城外,而且附近根本沒有軍事目標。校內許多建築都被炸毀了,其中包括總圖書館的書庫和若干科學實驗室。聯大的校舍約有三分之一被炸毀,必須盡快再建。但是敵機的轟炸並沒有影響學生的求學精神,他們都能在艱苦的環境下刻苦用功,雖然食物粗劣,生活環境也簡陋不堪。   學術機構從沿海遷到內地,對中國內地的未來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大群知識份子來到內地各城市以後,對內地人民的觀念思想自然發生潛移默化的作用。在另一方面,一向生活在沿海的教員和學生,對國家的瞭解原來只限於居住的地域,現在也有機會親自接觸內地的實際情況,使他們對幅員遼闊的整個國家的情形有較真切的瞭解。   大學遷移內地,加上公私營工業和熟練工人、工程師、專家和經理人員的內移,的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戰後的一段時期裏,西方影響一向無法到達的內地省份,經過這一次民族的大遷徙,未來開發的機會已遠較以前為佳。 4d7uvn9wg09p98pe0x6tzspb8t0t0k9 警情通报 (开平市公安局2019年7月5日) 0 8865082 11135703 2026-10-19T09:50:33Z Oscar Wai 82193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警情通报 | 发布者 = 开平市公安局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19 | month = 7 | day = 5 | notes = | edition =yes }} {{警情通报}} {{gap}}2019年7月3日下午,开平警方在赤坎镇某废弃小学厕所化粪池内发现男童关某择尸体。江门、开平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缜密侦查,于当日抓获犯…” 11135703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警情通报 | 发布者 = 开平市公安局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 year = 2019 | month = 7 | day = 5 | notes = | edition =yes }} {{警情通报}} {{gap}}2019年7月3日下午,开平警方在赤坎镇某废弃小学厕所化粪池内发现男童关某择尸体。江门、开平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缜密侦查,于当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关某敏,系男童继父。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关某敏如实供述因怨恨儿子关某择不服管教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gap}}目前,犯罪嫌疑人关某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署名|开平市公安局|2019年7月5日}} {{PD-PRC-exempt}} [[Category:警情通报|粤]] [[Category:开平市公安局警情通报]] [[Category:2019年警情通报|粤]] g2n7ft2s6anse45919ayulaeq4r3svz 警情通报 (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19日) 0 8865083 11135704 2026-10-19T10:21:33Z Oscar Wai 82193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警情通报 | 发布者 = 邛崃市公安局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警情通报 (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24日)|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24日]] | year = 2025 | month = 12 | day = 19 | notes = '''【版本及隐私处理说明】''' 本页面为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19日发布的《警情通报》原文文字转录版。基于隐私保护及尊重逝者原则,本版本对原通报作出以下处…” 11135704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警情通报 | 发布者 = 邛崃市公安局 | section = | previous = | next = [[警情通报 (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24日)|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24日]] | year = 2025 | month = 12 | day = 19 | notes = '''【版本及隐私处理说明】''' 本页面为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19日发布的《警情通报》原文文字转录版。基于隐私保护及尊重逝者原则,本版本对原通报作出以下处理: # '''个人信息脱敏''':原通报中公布了刘警官的个人手机号码。为保护非公开个人隐私,本版本已对该手机号码进行屏蔽处理;其办公固定电话(028-88794110)属于公开公务信息,予以完整保留。 # '''监控图片未收录''':原通报文末附有一张失联人员的监控截图。鉴于警方后续通报已确认该生不幸离世,并呼吁“尊重逝者与家属隐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本转录版本未收录该图片,仅保留纯文本信息。 # 除上述隐私脱敏与图片省略外,通报的文字内容与原图完全一致。 | edition =yes }} {{警情通报}} {{gap}}2025年12月14日16时29分,我局羊安派出所接胡某报警称:其侄子刘某某(男,23岁,四川邛崃市人,成都某高校学生)于2025年12月11日离开学校后失联,请求帮助。 {{gap}}接警后,我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通过走访、调阅监控视频发现,刘某某于12月11日21时许,独自骑行一辆电动车出现在邛崃市羊安街道区域后,21时54分许步行至固驿街道凤林村南河水域方向,此后失去踪迹。截至目前,暂未发现刘某某有遭受不法侵害的迹象。 {{gap}}目前,我局正持续组织警力,联动应急管理、水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全力开展搜寻工作。 {{gap}}失联人员刘某某,身高约170cm,体型偏瘦。失联时身穿黑白相间格子带帽子外套、浅蓝色牛仔裤、白色运动鞋,戴黑框眼镜。 {{gap}}请广大市民留意上述特征人员,如有任何线索,请立即联系我局。 {{gap}}联系电话:刘警官,'''[个人手机号已屏蔽]'''、028-88794110。 {{署名|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19日}} {{PD-PRC-exempt}} [[Category:警情通报|川]] [[Category:邛崃市公安局警情通报]] [[Category:2025年警情通报|川]] 1k9sxya1s6rnhvlj8twr3sucaq7l9xs 警情通报 (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24日) 0 8865084 11135705 2026-10-19T10:21:37Z Oscar Wai 82193 创建页面,内容为“{{header | title = 警情通报 | 发布者 = 邛崃市公安局 | section = | previous = [[警情通报 (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19日)|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19日]] | next = | year = 2025 | month = 12 | day = 24 | notes = | edition =yes }} {{警情通报}} {{gap}}2025年12月20日9时55分许,联合搜寻队伍在邛崃市固驿街道凤林村附近的南河水域发现一具男性遗体。经家属辨认和DNA鉴定,确认为失…” 11135705 wikitext text/x-wiki {{header | title = 警情通报 | 发布者 = 邛崃市公安局 | section = | previous = [[警情通报 (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19日)|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19日]] | next = | year = 2025 | month = 12 | day = 24 | notes = | edition =yes }} {{警情通报}} {{gap}}2025年12月20日9时55分许,联合搜寻队伍在邛崃市固驿街道凤林村附近的南河水域发现一具男性遗体。经家属辨认和DNA鉴定,确认为失联人员刘某某。 {{gap}}经法医检验,刘某某符合溺水死亡特征,体表未发现致命机械性损伤,毒化鉴定未检出常见毒物及安眠镇静类成分。综合其生前独自活动轨迹、视频监控及走访调查等情况,未发现刘某某有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或被侵害的情形,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gap}}目前,相关善后事宜正在有序进行。恳请社会各界尊重逝者与家属隐私,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署名|邛崃市公安局|2025年12月24日}} {{PD-PRC-exempt}} [[Category:警情通报|川]] [[Category:邛崃市公安局警情通报]] [[Category:2025年警情通报|川]] 4qvp4nfpx65nbq0ytnt2i5zcetcfcfr 最高法院33年永抗字第9號民事判例 0 8865085 11135709 2026-10-19T11:18:05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3 | 冠字 = 永抗 | number2 = 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3年永抗字第21號民事判例]] | 年 = 33 | 月 = 3月 | 日 = 9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837-838頁 | 法條1 =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 ==裁判要旨==   …” 11135709 wikitext text/x-wiki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number1 = 33 | 冠字 = 永抗 | number2 = 9 | previous =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號民事判例]] | next = [[最高法院33年永抗字第21號民事判例]] | 年 = 33 | 月 = 3月 | 日 = 9日 | source =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31~38年)(105年10月版)第837-838頁 | 法條1 = 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 ==裁判要旨==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處分,不限於本案已有繫屬,即本案尚未繫屬亦得為之,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準用第五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等規定自明。 ==裁判全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三十三年永抗字第九號'''</div> {|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auto;" |- | style="width:6em; white-space:nowrap;" | 再 抗 告 人 | 鄭永煥 |}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卓永銓返還租榖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高等法院(臨時分庭)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br> ;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福建高等法院更為裁定。</br> ;  理  由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不限於本案已有繫屬,始得聲請假處分,即本案尚未繫屬亦得為之,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準用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所應有之解釋。本件再抗告人聲請假處分書狀略載「竊永煥被卓永銓掯贖一案,已蒙判准回贖,惟關於三十二年分永銓因掯贖而應返還之租榖,將來必難於執行,為此狀請准予假處分」云云。原法院認為係就請求回贖田畝之訴聲請假處分,並以請求回贖田之訴,縱令判決確定(該案判決後,據卓永銓抗告狀稱,在上訴中),准再抗告人備價回贖,其執行範圍,僅能命卓永銓收受典價,將系爭田畝及契據返還再抗告人,而不能及於系爭田之收益,遂認假處分聲請之原管轄法院,准就系爭田收益為假處分為不合,予以廢棄,改判駁回再抗告人假處分之聲請,固非全然無見。第查再抗告人聲請書狀既於請求回贖外,有返還租榖之主張,而管轄聲請之法院,於實施假處分後,又已限令再抗告人於十日內正式起訴,究竟管轄聲請之法院,依據再抗告人之聲請為假處分之裁定,係就已繫屬之請求回贖一案為之,抑就尚未繫屬之請還租榖一案為之,非無疑義,原法院就此未予注意,遽依上述理由廢棄原裁定自為裁定,自難謂當。本件再抗告,不能謂無理由。</br>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中     華     民     國     三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div> ==編註== #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lq7eucpy030g1spjxl5sb9algsi4ezy Category:中華民國33年3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4 8865086 11135710 2026-10-19T11:18:52Z 洗咧哈囉 87393 创建页面,内容为“以下列出中華民國33年3月作成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Category:中華民國33年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1135710 wikitext text/x-wiki 以下列出中華民國33年3月作成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Category:中華民國33年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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