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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相关的法律法规
- s: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s: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 互联网出版重大选题备案
- 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
- 关于出版“文化大革命”图书问题的若干规定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编辑] 相关条文
[编辑]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 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 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
[编辑] 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和主要领导人指: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的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全国政协主席。本规定所称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指:专门描写、记述上述人物的专著、传记、回忆录、纪实文学、报告文学等。
[编辑]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